时自我介绍了,不让你们自我介绍了,不是不够接一,我们就直接开始了啊。现在有请正方一辩。
感谢主席、评委、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立场是: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我们需要明确核心定义:今天讨论的标准,我方认为这些核心是对权利的责任、对错误的纠正、对申诉的复核,即通过合法程序和道德判断给予当事人主体应得的对待,包括受害者的权利归属、加害者的责任承担、社会正义的公平构建。取得正义得失正义的实践构成,因客观限制,如证据不足、案情复杂或主观阻碍,如权力干预、认知局限,出现时间上的滞后,但最终通过合法途径或道德共识达成了正义的核心目标。
判断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核心在于正义的本质是否因时间延迟而被消减。我方认为,只要最终结果实现了权力修复错误、纠正公平规则的核心价值,其实过程存在时间滞后,依然符合正义的本质。
首先,正义的本质是结果而非过程。时间延迟不改变结果的正义属性。例如1995年聂树斌案中,聂树斌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2年后最高法再审宣告其无罪。尽管22年的延迟让受害者的家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但最终的判决恢复了聂树斌的名誉权,纠正了司法错误。这一结果本身就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是冤枉无辜的正义原则的践行。若因迟到是否定正义结果的正义性,相当于认为时间的不公可以抹杀最终结果的公正,这无疑是对正义本质的误解。正义的目标是应得而非事实,程序只是实现正义的条件,而非正义本身的个性要素。
其次,迟到的正义具有制度纠错与价值确认的功能,维护社会对正义的信仰。任何社会的正义体系都会因技术局限、认知偏差或权力干预出现漏洞,而迟到的正义恰恰是制度自我纠错能力的体现。例如2023年张玉环案中,尽管蒙冤约27年,但最终的国家赔偿与道歉,既确认了司法必须尊重生命的底线,也向社会传递了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信念。这种纠错机制让公众相信,即使当下正义暂时缺席,社会有能力通过反思与改进找回它,不否定实质的正义。对于否定制度的纠错可能,可能会最终动摇对正义实践的根本信任,而这种信任正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最后,否定迟到的正义会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违背正义的人文初衷。否定迟到的正义,本质是彻底剥夺了受害者寻求认同与补偿的最后机会,让其承受的痛苦沦为无人看见的代价。这种否定会从两个核心层面造成二次伤害:首先是情感层面,受害者长期等待的昭雪被直接否定,意味着其经历的苦难、委屈与抗争都失去了意义,会加剧自我怀疑与无助感;其次是现实层面,即使不完美的正义,也会附有道歉、赔偿或对加害者的追责,否定它会让受害者失去本可获得的现实支撑,使其在生理、经济或社会关系上的损失无法得到任何弥补。
综上,我方再次声明:迟到的正义就是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言,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不代表完美的圆不存在。迟到的正义并不是完美的正义,但这依然不可改变正义的本质属性。谢谢。
谢谢正方一辩,有请反方四辩对正方一辩进行盘问。
时自我介绍了,不让你们自我介绍了,不是不够接一,我们就直接开始了啊。现在有请正方一辩。
感谢主席、评委、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立场是: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我们需要明确核心定义:今天讨论的标准,我方认为这些核心是对权利的责任、对错误的纠正、对申诉的复核,即通过合法程序和道德判断给予当事人主体应得的对待,包括受害者的权利归属、加害者的责任承担、社会正义的公平构建。取得正义得失正义的实践构成,因客观限制,如证据不足、案情复杂或主观阻碍,如权力干预、认知局限,出现时间上的滞后,但最终通过合法途径或道德共识达成了正义的核心目标。
判断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核心在于正义的本质是否因时间延迟而被消减。我方认为,只要最终结果实现了权力修复错误、纠正公平规则的核心价值,其实过程存在时间滞后,依然符合正义的本质。
首先,正义的本质是结果而非过程。时间延迟不改变结果的正义属性。例如1995年聂树斌案中,聂树斌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2年后最高法再审宣告其无罪。尽管22年的延迟让受害者的家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但最终的判决恢复了聂树斌的名誉权,纠正了司法错误。这一结果本身就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是冤枉无辜的正义原则的践行。若因迟到是否定正义结果的正义性,相当于认为时间的不公可以抹杀最终结果的公正,这无疑是对正义本质的误解。正义的目标是应得而非事实,程序只是实现正义的条件,而非正义本身的个性要素。
其次,迟到的正义具有制度纠错与价值确认的功能,维护社会对正义的信仰。任何社会的正义体系都会因技术局限、认知偏差或权力干预出现漏洞,而迟到的正义恰恰是制度自我纠错能力的体现。例如2023年张玉环案中,尽管蒙冤约27年,但最终的国家赔偿与道歉,既确认了司法必须尊重生命的底线,也向社会传递了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信念。这种纠错机制让公众相信,即使当下正义暂时缺席,社会有能力通过反思与改进找回它,不否定实质的正义。对于否定制度的纠错可能,可能会最终动摇对正义实践的根本信任,而这种信任正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最后,否定迟到的正义会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违背正义的人文初衷。否定迟到的正义,本质是彻底剥夺了受害者寻求认同与补偿的最后机会,让其承受的痛苦沦为无人看见的代价。这种否定会从两个核心层面造成二次伤害:首先是情感层面,受害者长期等待的昭雪被直接否定,意味着其经历的苦难、委屈与抗争都失去了意义,会加剧自我怀疑与无助感;其次是现实层面,即使不完美的正义,也会附有道歉、赔偿或对加害者的追责,否定它会让受害者失去本可获得的现实支撑,使其在生理、经济或社会关系上的损失无法得到任何弥补。
综上,我方再次声明:迟到的正义就是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言,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不代表完美的圆不存在。迟到的正义并不是完美的正义,但这依然不可改变正义的本质属性。谢谢。
谢谢正方一辩,有请反方四辩对正方一辩进行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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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本质是否因时间延迟而被消减;只要最终结果实现了权利修复错误、纠正公平规则的核心价值,即使过程存在时间滞后,依然符合正义的本质。
30秒倒计时,有请。正当说时间是实现正义的价值与方式,那我想请问,一件事情的正义与否与它的时间长短有何关系?很多人认为,在正义的过程中,时间拖得过长,所造成的损害是我们无法弥补的,所以他们认为所有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但我们追求时间,是为了让正义更加完美、更具时效性,让所有受冤屈的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应有的补偿,以及对受害者的安抚和对加害者的追责。对,对加害者的追责。但迟到的正义本身,每一分每一秒的延迟都是对加害者的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如果最终我们没有得到正义的清白,没有得到事件的真相,那么对他来说是更深的伤害。我们追求时效性,只是为了让正义更加完美,而不是你所谓的……这是你说的。
如果你主张时间是正义的条件,那现实生活中如果满足了足够长的时间,正义依然迟到呢?比如我们案例中提到的,很多多年后的案件,像民国27年的商住法案件中,我们就提到过这一点。我们的纠错并非建立在时间维度上,我们强调时间,只是为了让正义更加完美,可它仅仅是事后的补救,真的能抚平受害者的伤害吗?他的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方面的损失能得到弥补吗?如果不能,那怎么能称之为正义?正义的核心是对权利的确认、对错误的修正和对公平的追求。而你所追求的这些,只是做给外人看的,并非真正对受害人本身的伤害进行弥补。你只是把他身体权、健康权这些难以物化的抽象损失物化了。我们不能只把时间和伤害全部归咎于受害人,还要从精神层面和现实层面去考虑。我们在沉为哲学的案件中发现,即使受害者在多年后洗清了冤屈,得到了清白认证和真相宣告,这些在社会层面、人际关系、情感上都需要一个漫长的恢复过程。如果他已经背负了多年的骂名,甚至妻离子散,我觉得你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我们的辩题是“迟来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而不是讨论正义的核心是什么。我们认为正义的核心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对与错,以及有利于人民的事情。那么请你看一下那些冤案平反后,受害者家属激动的场景,告诉他们这是正义。你说的什么吗?那只是他们的委屈。那请问这些委屈是否无法弥补?时间到。好的,时间到,现在请讲到一点。
30秒倒计时,有请。正当说时间是实现正义的价值与方式,那我想请问,一件事情的正义与否与它的时间长短有何关系?很多人认为,在正义的过程中,时间拖得过长,所造成的损害是我们无法弥补的,所以他们认为所有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但我们追求时间,是为了让正义更加完美、更具时效性,让所有受冤屈的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应有的补偿,以及对受害者的安抚和对加害者的追责。对,对加害者的追责。但迟到的正义本身,每一分每一秒的延迟都是对加害者的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如果最终我们没有得到正义的清白,没有得到事件的真相,那么对他来说是更深的伤害。我们追求时效性,只是为了让正义更加完美,而不是你所谓的……这是你说的。
如果你主张时间是正义的条件,那现实生活中如果满足了足够长的时间,正义依然迟到呢?比如我们案例中提到的,很多多年后的案件,像民国27年的商住法案件中,我们就提到过这一点。我们的纠错并非建立在时间维度上,我们强调时间,只是为了让正义更加完美,可它仅仅是事后的补救,真的能抚平受害者的伤害吗?他的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方面的损失能得到弥补吗?如果不能,那怎么能称之为正义?正义的核心是对权利的确认、对错误的修正和对公平的追求。而你所追求的这些,只是做给外人看的,并非真正对受害人本身的伤害进行弥补。你只是把他身体权、健康权这些难以物化的抽象损失物化了。我们不能只把时间和伤害全部归咎于受害人,还要从精神层面和现实层面去考虑。我们在沉为哲学的案件中发现,即使受害者在多年后洗清了冤屈,得到了清白认证和真相宣告,这些在社会层面、人际关系、情感上都需要一个漫长的恢复过程。如果他已经背负了多年的骂名,甚至妻离子散,我觉得你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我们的辩题是“迟来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而不是讨论正义的核心是什么。我们认为正义的核心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对与错,以及有利于人民的事情。那么请你看一下那些冤案平反后,受害者家属激动的场景,告诉他们这是正义。你说的什么吗?那只是他们的委屈。那请问这些委屈是否无法弥补?时间到。好的,时间到,现在请讲到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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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使用统计: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你好,我方坚定地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关于正义的定义,我方认为,第一个是符合社会价值上的对与错,第二个是公正且有利于人民。正义的核心是及时救济权、正当履行程序以及全面修复损害的完整体系。它不仅要求结果公正,更要求实现过程的时效合理与程序正当。正义没有任何迟滞,迟到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那顶多算是还原真相。请注意,我们不是在纠正,也不是在否定纠正错误的价值,更不是在为损害民众权益的行为辩解。我们认为正义与真相是有很大区别的:真相是对客观事实的还原,即发生了什么;而正义是基于价值观和规则的判断,即应该怎么做。在那些被践踏的尊严、被消耗的人生面前,我们不禁要问:一句“迟到的正义虽迟但到”就能抚平一切吗?不,正义是机会,是尊严,是生命,而这些东西一旦错过,就无法恢复原样。
我方的评判标准是:迟来的正义对个人以及社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正义的核心属性之一是时效性。没有时效的正义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个人而言,在不公正的审判中,一个不满20岁的年轻人,在事发现场与同事报案后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就被草草执行死刑。即使最后该案被还原真相,国家也给予了赔偿,可这还有什么意义呢?迟到的正义首先导致生命的丧失、家庭的破灭、名誉权的丧失,其次对个人造成了不可补偿、不可逆的伤害,最终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受损。所以,对个人来说,迟来的正义无法挽回个体的核心损失,正义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体权益。可当时间流逝,许多伤害已成定局,无法弥补。
其次,迟到的正义会侵蚀社会对公平的信仰根基。社会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公众对正义会及时到来的信任,这种信任让人们相信,恶行终将会被快速制止,弱者终将会得到及时保护。如果迟来的正义成为常态,那么会导致司法体系完善的不及时,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最终动摇社会的稳定性。当这一问题凸显时,公众看到的是什么?是错者在漫长的时间里逍遥法外,受害者在无尽的等待中消磨希望。这使得社会缺乏对正义的现实期待,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变成失望,对公平的期待变得麻木。当社会失去正义及时性的支撑,公平的信仰就会崩塌,这比单一的权利侵害对社会的伤害更为深远。这不仅是对错的判断,更是对责任的考量。让我们容忍迟到,就是在容忍“正义”的缺席。而真正的正义应该像阳光一样自然,像心跳一样准时。
正如电视剧《法证先锋》中所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不,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那很多时候只是还原真相。从个体权益的挽回、社会信仰的维系,到正义本质的坚守,迟到的正义都已偏离了正义的核心使命。因此,我方坚决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你好,我方坚定地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关于正义的定义,我方认为,第一个是符合社会价值上的对与错,第二个是公正且有利于人民。正义的核心是及时救济权、正当履行程序以及全面修复损害的完整体系。它不仅要求结果公正,更要求实现过程的时效合理与程序正当。正义没有任何迟滞,迟到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那顶多算是还原真相。请注意,我们不是在纠正,也不是在否定纠正错误的价值,更不是在为损害民众权益的行为辩解。我们认为正义与真相是有很大区别的:真相是对客观事实的还原,即发生了什么;而正义是基于价值观和规则的判断,即应该怎么做。在那些被践踏的尊严、被消耗的人生面前,我们不禁要问:一句“迟到的正义虽迟但到”就能抚平一切吗?不,正义是机会,是尊严,是生命,而这些东西一旦错过,就无法恢复原样。
我方的评判标准是:迟来的正义对个人以及社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正义的核心属性之一是时效性。没有时效的正义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个人而言,在不公正的审判中,一个不满20岁的年轻人,在事发现场与同事报案后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就被草草执行死刑。即使最后该案被还原真相,国家也给予了赔偿,可这还有什么意义呢?迟到的正义首先导致生命的丧失、家庭的破灭、名誉权的丧失,其次对个人造成了不可补偿、不可逆的伤害,最终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受损。所以,对个人来说,迟来的正义无法挽回个体的核心损失,正义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体权益。可当时间流逝,许多伤害已成定局,无法弥补。
其次,迟到的正义会侵蚀社会对公平的信仰根基。社会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公众对正义会及时到来的信任,这种信任让人们相信,恶行终将会被快速制止,弱者终将会得到及时保护。如果迟来的正义成为常态,那么会导致司法体系完善的不及时,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最终动摇社会的稳定性。当这一问题凸显时,公众看到的是什么?是错者在漫长的时间里逍遥法外,受害者在无尽的等待中消磨希望。这使得社会缺乏对正义的现实期待,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变成失望,对公平的期待变得麻木。当社会失去正义及时性的支撑,公平的信仰就会崩塌,这比单一的权利侵害对社会的伤害更为深远。这不仅是对错的判断,更是对责任的考量。让我们容忍迟到,就是在容忍“正义”的缺席。而真正的正义应该像阳光一样自然,像心跳一样准时。
正如电视剧《法证先锋》中所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不,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那很多时候只是还原真相。从个体权益的挽回、社会信仰的维系,到正义本质的坚守,迟到的正义都已偏离了正义的核心使命。因此,我方坚决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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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对个人以及社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方四辩:现在有请正方四辩对反方一辩进行盘论,时间同样为1分30秒,计时开始。
反方一辩:在这,三辩友,你认为“迟到的证据”不看“证义”,他请我取出什么叫做“未知到证据”?“未知到正一”,就是说在不这个不仅是他要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在过程中也要求实践过程的实效,可以实。请问我举出一个实例,具体的例子,谢谢。
正方四辩:这个是……既然你一下给具体实例,那么这样格子的,这样子的例子很多。意思就是说在办案中哪,他的例子不仅要求就是面,来咱们一下我需要一个实例,具体的例子,空泛的说很多例子我不能理解您所谓的“味道的正义”是什么正义,“正义未知到的正义”是什么正义。既然你无法给我是给我一个具体的设定,那么我将说,如果一个警察他在极短的时间内去追到去抓到了犯人,那这个算不算是“不知的利益”?这不是说他是不是那个“迟到的正义”,这个他之前算是那个……但是……就是……他算是一个正常的办案过程,他不算是说“迟到的正义”。他已经在就是在合理的恰当的时间内追回了小那个小个的东西,所以它是正确的。但是它这个不不是属于这个“石道的”,那它是属于“会知道的意思”吗?
反方一辩:对呀,那那他他哪怕是在第二段的合理的时间内追回了这个东西,那明明所说的他是“未知到这点”,那么对犯所造成的损伤在后在之后得到了完全完全的补救吗?得到了还原吗?就比如说,假如一个罪犯他砸穿了一个商店的玻璃,那么把罪犯扔回来之后,他发现的玻璃已经复原了吗?他回来了吗?这个玻璃,它是没有您所说的,他说您说的,这是对损失的一个回回味。那么,既然玻璃没有损,没有回,没有完全的变好,那么之后所做的一切的补救,不就是因为,那是他对他的一个补偿?那么,我们后面“迟到的正义”,他对受害者进行的补偿有什么不一样呢?他是你是玻璃,但是他没有受害者对受害者。他者进行的补偿有什么不一样的?他属于是份公民的,是他们这个受害者,对受者压有力。你想还虑说你所说的受害者是一定是指生产权、健康权等一系列具体的人身权利受的损害呢?他是个公民的基本权益,那还是谁是谁?是那它的“10°的”,哎,10注个问题,正还是正。我也可以。
正方四辩:现在有请正方四辩对反方一辩进行盘论,时间同样为1分30秒,计时开始。
反方一辩:在这,三辩友,你认为“迟到的证据”不看“证义”,他请我取出什么叫做“未知到证据”?“未知到正一”,就是说在不这个不仅是他要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在过程中也要求实践过程的实效,可以实。请问我举出一个实例,具体的例子,谢谢。
正方四辩:这个是……既然你一下给具体实例,那么这样格子的,这样子的例子很多。意思就是说在办案中哪,他的例子不仅要求就是面,来咱们一下我需要一个实例,具体的例子,空泛的说很多例子我不能理解您所谓的“味道的正义”是什么正义,“正义未知到的正义”是什么正义。既然你无法给我是给我一个具体的设定,那么我将说,如果一个警察他在极短的时间内去追到去抓到了犯人,那这个算不算是“不知的利益”?这不是说他是不是那个“迟到的正义”,这个他之前算是那个……但是……就是……他算是一个正常的办案过程,他不算是说“迟到的正义”。他已经在就是在合理的恰当的时间内追回了小那个小个的东西,所以它是正确的。但是它这个不不是属于这个“石道的”,那它是属于“会知道的意思”吗?
反方一辩:对呀,那那他他哪怕是在第二段的合理的时间内追回了这个东西,那明明所说的他是“未知到这点”,那么对犯所造成的损伤在后在之后得到了完全完全的补救吗?得到了还原吗?就比如说,假如一个罪犯他砸穿了一个商店的玻璃,那么把罪犯扔回来之后,他发现的玻璃已经复原了吗?他回来了吗?这个玻璃,它是没有您所说的,他说您说的,这是对损失的一个回回味。那么,既然玻璃没有损,没有回,没有完全的变好,那么之后所做的一切的补救,不就是因为,那是他对他的一个补偿?那么,我们后面“迟到的正义”,他对受害者进行的补偿有什么不一样呢?他是你是玻璃,但是他没有受害者对受害者。他者进行的补偿有什么不一样的?他属于是份公民的,是他们这个受害者,对受者压有力。你想还虑说你所说的受害者是一定是指生产权、健康权等一系列具体的人身权利受的损害呢?他是个公民的基本权益,那还是谁是谁?是那它的“10°的”,哎,10注个问题,正还是正。我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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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程存在大量口语化表达导致的概念模糊,如“未知到的正义”“石道的”等,部分攻防因表述不清未能形成有效交锋)
我方始终认为,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我想请问对方二辩,一个正义的制度究竟是不仅要能及时实现正义,还是说要在出现错误后能够进行纠正?
我方主要有三个论点:第一,首先要建议具有制度的纠错功能;第二,如果我们否定了迟来的正义不是内容,那么我们一定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第三,迟来的正义是对权力的确认,是对真正的恢复。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不完美的胜利,不能因为我们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与技术的缺失而否定迟来的正义,它依然是正义。就好比说,哪怕我们用现在的圆规,也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我们要尽可能用更完美的工具,比如说我们尽可能要去修正法律、修正程序,来实现一个更加公正的结果,进而让它成为正义,而不是让它成为一个不公正或者有瑕疵的结果。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依然认为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
谢谢。
我方始终认为,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我想请问对方二辩,一个正义的制度究竟是不仅要能及时实现正义,还是说要在出现错误后能够进行纠正?
我方主要有三个论点:第一,首先要建议具有制度的纠错功能;第二,如果我们否定了迟来的正义不是内容,那么我们一定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第三,迟来的正义是对权力的确认,是对真正的恢复。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不完美的胜利,不能因为我们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与技术的缺失而否定迟来的正义,它依然是正义。就好比说,哪怕我们用现在的圆规,也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我们要尽可能用更完美的工具,比如说我们尽可能要去修正法律、修正程序,来实现一个更加公正的结果,进而让它成为正义,而不是让它成为一个不公正或者有瑕疵的结果。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依然认为迟来的正义仍然是正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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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分3秒计时。有请。
我看到我想不对,我请问哈,国家出一个建设实验,当你拐狗左弯的时候,他们要一个人拐弯,右拐的时候他们要去一群人,请问你自己选择,你是选择左还是右?这和学生有关系吗?你只需要回答我的问题即可。再说一遍,你要看书中是我,我问的是电视,著名的电视实验中,你往左走被压一个人,往右走被压一群人,请问一下,你怎么选择?你觉得是确定的吗?这不是我们讨论的出来的,这是一个认知问题了。
我觉得我认为你跑题了,我必须回答,你必须回答,因为这是要求。那是不是我可以认为你也判断不出来?那是不是就说明你们认为所谓的个人的牺牲,然后个人迟来的正义会对社会造成影响?我可不可以看作你是牺牲了个人的正当权益,而是为了所谓的正义的维护正义的象征意义呢?你们牺牲了个人的权益,那如果你每个人都不能获得真正的权益,请问你怎么去保证社会的权益呢?
好,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一下,你们一直说正义不是看起来完美,那我想请问,一个黑帮和另一个黑帮打架,黑帮A打死了黑帮B的人,黑帮B去报仇,请问你觉得这种复仇并不叫一种正义,对吗?但是就像你们说的,你们人的时效性,既然你们否定了我他的时效性,那你们一直在说时效性不该作为判断标准,那你这样说他是不是正义呢?然后他也是一个完美的复仇,那请问他为什么不叫正义呢?你一直在强调正义是我的谁?那是不是我可以认为你们的判断标准有问题呢?我们应该认为的判断标准是,正义是第一个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对与错,第二个是公正地有利于人们的结果。
除了你们这个数目,你们肯定是错误的。然后我想请问一下你们的,你们说要造成伤害可以即时补偿,那我想请问,造成心理伤害,你们怎么补偿?难道事后对于化人质的一种诚心,这难道不是对于他的心理一种伤害吗?但是我们想的是,这种迟到的伤害已经持续了很久,你经常著名的“出心”事件一样,在这之后他已经得了抑郁症,那请问你这个怎么补偿?据他后期的一种宣传,他权利的维护是不是一种正义吗?但是你心里的伤害,我承认是结果,他的结果,对于他的结果,他就是一个对他的伤害,确实是很遗憾,我们承认很遗憾,但是我们承认是迟到的正义。如果他不说,那就没有这个说法,你既然说伤害不能赢,那这是不是不对的?
时间到。
为2分3秒计时。有请。
我看到我想不对,我请问哈,国家出一个建设实验,当你拐狗左弯的时候,他们要一个人拐弯,右拐的时候他们要去一群人,请问你自己选择,你是选择左还是右?这和学生有关系吗?你只需要回答我的问题即可。再说一遍,你要看书中是我,我问的是电视,著名的电视实验中,你往左走被压一个人,往右走被压一群人,请问一下,你怎么选择?你觉得是确定的吗?这不是我们讨论的出来的,这是一个认知问题了。
我觉得我认为你跑题了,我必须回答,你必须回答,因为这是要求。那是不是我可以认为你也判断不出来?那是不是就说明你们认为所谓的个人的牺牲,然后个人迟来的正义会对社会造成影响?我可不可以看作你是牺牲了个人的正当权益,而是为了所谓的正义的维护正义的象征意义呢?你们牺牲了个人的权益,那如果你每个人都不能获得真正的权益,请问你怎么去保证社会的权益呢?
好,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一下,你们一直说正义不是看起来完美,那我想请问,一个黑帮和另一个黑帮打架,黑帮A打死了黑帮B的人,黑帮B去报仇,请问你觉得这种复仇并不叫一种正义,对吗?但是就像你们说的,你们人的时效性,既然你们否定了我他的时效性,那你们一直在说时效性不该作为判断标准,那你这样说他是不是正义呢?然后他也是一个完美的复仇,那请问他为什么不叫正义呢?你一直在强调正义是我的谁?那是不是我可以认为你们的判断标准有问题呢?我们应该认为的判断标准是,正义是第一个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对与错,第二个是公正地有利于人们的结果。
除了你们这个数目,你们肯定是错误的。然后我想请问一下你们的,你们说要造成伤害可以即时补偿,那我想请问,造成心理伤害,你们怎么补偿?难道事后对于化人质的一种诚心,这难道不是对于他的心理一种伤害吗?但是我们想的是,这种迟到的伤害已经持续了很久,你经常著名的“出心”事件一样,在这之后他已经得了抑郁症,那请问你这个怎么补偿?据他后期的一种宣传,他权利的维护是不是一种正义吗?但是你心里的伤害,我承认是结果,他的结果,对于他的结果,他就是一个对他的伤害,确实是很遗憾,我们承认很遗憾,但是我们承认是迟到的正义。如果他不说,那就没有这个说法,你既然说伤害不能赢,那这是不是不对的?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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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2辩的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意见已经清晰地阐明:迟到的正义无法挽回各种损失,它会损害社会的信任。而我想请对方辩友与在座的各位一起思考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当我们谈论正义时,我们究竟是在谈论一个静态的可供追溯的正确结果,还是一个贯穿权利保障全程的动态的价值实现的过程?
对方认为只要最终尊重错误,正义便得以实现。但是在逻辑上,这已经将正义矮化为一种滞后的事实确认,一种对历史的行政批复。它抽离了正义的道德力量与时代精神,使其沦为一份冰冷而过气的通知。真正的正义绝非可以无限推迟的代办事情,它应是一种及时的动态的回应,是对权利的当下确认,是对秩序的及时捍卫。时代的正义在你抵达时性质已然异化,它不再是正义,而成为一种历史纠正。
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将案件事实推导为其神圣,而在于在每一个当下被迷茫者指引、被受害者捍卫尊严、被作恶者敲响警钟。正义必须活在当下,否则便失去了灵魂。我方认为,我们接受正义可以知道,既将或许制度的惰性与不公,坚记住失误必须宽容,这将文化社会对公正的感知降低,对正义体制的追求。因此,这不仅关乎时间,更关乎本质。失败的正义不仅不是正义,更是对正义精神的讽刺与背叛。谢谢大家。
请反方2辩的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意见已经清晰地阐明:迟到的正义无法挽回各种损失,它会损害社会的信任。而我想请对方辩友与在座的各位一起思考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当我们谈论正义时,我们究竟是在谈论一个静态的可供追溯的正确结果,还是一个贯穿权利保障全程的动态的价值实现的过程?
对方认为只要最终尊重错误,正义便得以实现。但是在逻辑上,这已经将正义矮化为一种滞后的事实确认,一种对历史的行政批复。它抽离了正义的道德力量与时代精神,使其沦为一份冰冷而过气的通知。真正的正义绝非可以无限推迟的代办事情,它应是一种及时的动态的回应,是对权利的当下确认,是对秩序的及时捍卫。时代的正义在你抵达时性质已然异化,它不再是正义,而成为一种历史纠正。
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将案件事实推导为其神圣,而在于在每一个当下被迷茫者指引、被受害者捍卫尊严、被作恶者敲响警钟。正义必须活在当下,否则便失去了灵魂。我方认为,我们接受正义可以知道,既将或许制度的惰性与不公,坚记住失误必须宽容,这将文化社会对公正的感知降低,对正义体制的追求。因此,这不仅关乎时间,更关乎本质。失败的正义不仅不是正义,更是对正义精神的讽刺与背叛。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发言)双方二辩对话时间为两分钟,由正方先开始发言。有请根据你方观点,好,是不是认为一个现有的制度,各学校能及时实现?这里需要在数字后纠正这一点。那纠正这一纠正技术的过程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反方二辩回应)是的。
(正方二辩继续)但是,迟来的正义并没有在及时的时间内修正制度。它的滞后性导致社会公平力的下降,对制度的影响已经造成了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下降。所以说,它会对各方面造成一定损失,不仅是受害者,对社会方面也会造成损失。
(反方二辩提问)好,那你方是不是认为这是一个理想方法?
(正方二辩回应)这证明……哪种你说哪种是你方认为的就是要及时性的实现正义?这不就是一种理想的正义吗?它也是可以实现的。
(反方二辩反驳)对呀,但这里,它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态,甚至是过分了。那请问,它的结果对权利、对受害人的心理是不是都造成了伤害?是否认他只是一种对正义缺席造成损失的行为吗?
(正方二辩回应)但他不是,他不是真正的那个正义,真正的正义已经缺席了。他现在做的只能是承担责任,以儆效尤,但并不能让那个缺席的正义回归。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刚才说,迟到的正义是对制度的一种纠错,那对制度的纠错又说明制度出现了漏洞,制度出现漏洞才导致了正义的迟到,那么这个出现漏洞的正义还能称之为是正义吗?
(反方二辩回应)当然称之为正义。我们所说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美的正义,但不能否认,它就是正义。
(正方二辩追问)制度都已经出现漏洞了,正常的制度下正义是因为你迟到了,正义是因为制度出现漏洞导致你的正义迟到了,他本来不应该称之为正义。那你方认为司法机关就一定能出现人为失误吗?
(反方二辩回应)必须。
(正方二辩追问)判案的失误和制度的错误是一回事吗?这和正义没关系吧?那最后的结果不就是一种……它是一种弥补,一种补偿。是因为你已经……
(反方二辩打断)我想帮你强调多次,强调及时性、时效性不是正义的必要条件,是一个完美的条件,而不是时代的条件。当我们能做到及时的时候,为什么不做到及时呢?
(正方二辩反驳)那你是不是就认同时就是正义?你刚才已经说了,我们能做到及时。我就是在……因为迟到证明不是正义。反方没有时间了,我可以继续回答你。
(正方二辩发言)双方二辩对话时间为两分钟,由正方先开始发言。有请根据你方观点,好,是不是认为一个现有的制度,各学校能及时实现?这里需要在数字后纠正这一点。那纠正这一纠正技术的过程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反方二辩回应)是的。
(正方二辩继续)但是,迟来的正义并没有在及时的时间内修正制度。它的滞后性导致社会公平力的下降,对制度的影响已经造成了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下降。所以说,它会对各方面造成一定损失,不仅是受害者,对社会方面也会造成损失。
(反方二辩提问)好,那你方是不是认为这是一个理想方法?
(正方二辩回应)这证明……哪种你说哪种是你方认为的就是要及时性的实现正义?这不就是一种理想的正义吗?它也是可以实现的。
(反方二辩反驳)对呀,但这里,它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态,甚至是过分了。那请问,它的结果对权利、对受害人的心理是不是都造成了伤害?是否认他只是一种对正义缺席造成损失的行为吗?
(正方二辩回应)但他不是,他不是真正的那个正义,真正的正义已经缺席了。他现在做的只能是承担责任,以儆效尤,但并不能让那个缺席的正义回归。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刚才说,迟到的正义是对制度的一种纠错,那对制度的纠错又说明制度出现了漏洞,制度出现漏洞才导致了正义的迟到,那么这个出现漏洞的正义还能称之为是正义吗?
(反方二辩回应)当然称之为正义。我们所说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美的正义,但不能否认,它就是正义。
(正方二辩追问)制度都已经出现漏洞了,正常的制度下正义是因为你迟到了,正义是因为制度出现漏洞导致你的正义迟到了,他本来不应该称之为正义。那你方认为司法机关就一定能出现人为失误吗?
(反方二辩回应)必须。
(正方二辩追问)判案的失误和制度的错误是一回事吗?这和正义没关系吧?那最后的结果不就是一种……它是一种弥补,一种补偿。是因为你已经……
(反方二辩打断)我想帮你强调多次,强调及时性、时效性不是正义的必要条件,是一个完美的条件,而不是时代的条件。当我们能做到及时的时候,为什么不做到及时呢?
(正方二辩反驳)那你是不是就认同时就是正义?你刚才已经说了,我们能做到及时。我就是在……因为迟到证明不是正义。反方没有时间了,我可以继续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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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程围绕"正义的必要条件是否包含及时性"展开,正方主张"及时性为必要条件",反方主张"及时性为完美条件",形成核心对立)
(正方三辩开始盘问)
对方辩友,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核心是对错误的纠正和对公平的恢复,但您方才提到“赔偿有意义吗?”,是否认为迟到无需承担责任?我方命题是:我们不否定赔偿的价值,但不能称迟到的正义为“不可避免”,只能说它是还原真相。您是否认为赔偿无意义?
我方并未否定赔偿的价值,而是指出其本质是实证正义的体现,并未违背正义的本质。您是否忽略了时间成本?我方认为,否定纠错渠道会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违背了制度的初衷。
对方辩友提到“时效性”,但真的存在零失误的制度吗?即使存在失误,身为追求正义的一方,我们必须符合价值内核。正义不仅要求结果正确,更要求过程及时救济权益,其核心属性之一就是时效性。
纠错结果是制度正义的延伸,而对方却将其仅视为补偿而非证明。纠正错误即“时代正义”,它是为历史案例提供借鉴,实现真正的正义。但如果过程已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即使结果公正,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对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正义,而非“迟来的正义”。真正的正义既要求结果正确,更要求过程及时。目前制度下完美正义难以实现,但“迟来的正义”本身已因过程缺陷而失去正义性。
(盘问结束,进入反方一辩小结环节)
(正方三辩开始盘问)
对方辩友,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核心是对错误的纠正和对公平的恢复,但您方才提到“赔偿有意义吗?”,是否认为迟到无需承担责任?我方命题是:我们不否定赔偿的价值,但不能称迟到的正义为“不可避免”,只能说它是还原真相。您是否认为赔偿无意义?
我方并未否定赔偿的价值,而是指出其本质是实证正义的体现,并未违背正义的本质。您是否忽略了时间成本?我方认为,否定纠错渠道会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违背了制度的初衷。
对方辩友提到“时效性”,但真的存在零失误的制度吗?即使存在失误,身为追求正义的一方,我们必须符合价值内核。正义不仅要求结果正确,更要求过程及时救济权益,其核心属性之一就是时效性。
纠错结果是制度正义的延伸,而对方却将其仅视为补偿而非证明。纠正错误即“时代正义”,它是为历史案例提供借鉴,实现真正的正义。但如果过程已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即使结果公正,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对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正义,而非“迟来的正义”。真正的正义既要求结果正确,更要求过程及时。目前制度下完美正义难以实现,但“迟来的正义”本身已因过程缺陷而失去正义性。
(盘问结束,进入反方一辩小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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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文本仅为正方三辩盘问内容,未包含反方回答,故流程图以正方提问和论证逻辑为主线,标注其内部逻辑推导及对对方观点的预设反驳)
每方总结时间分为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三辩进行总结,有请。我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对权利的确认、对错误的纠正和对公平的恢复。我们当然渴望及时的正义,比任何人都痛恨迟来的正义,但是每一个冤案背后都有一个破碎的家庭和一段被摧残的人生。但我们不能因为伤痛就否定那些时代的正义,因为时代的正义是那些受害者最终了解真相之后,心中的光。它也许对受害者前半生的损伤无法弥补,但对其身后的名誉和社会评价是有用的。
你们认为此案可以。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也是有用的,譬如一个小孩,他的父亲被诬陷为杀人犯,结果却并非如此,这会导致他这段时间无法报考公安等机构。所以我们认为迟来的正义是有意义的,譬如说可以弥补这个小孩的愿望,让他后来能考公考研,还能实现自己的理想。
好的,现在有请反方三辩进行总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我方一直不否认迟来的正义是有意义的,但有意义不等于完整,这只是对部分伤害的弥补,而非真正的还原。其次,公众信任靠的不是在迟到的正义道路上的过程,而是肯定不能建立在公正信任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更呼吁及时的正义,而不是正义的义务。
我认为对方一直在混淆正义的象征意义和实际价值。你们说是当正义的价值在于坚定信念、恢复公正,但事实上,当允许者在等待中耗尽生命、家庭破碎,当公众看到真凶逍遥法外,这恰是对公正的讽刺。正义的核心价值是及时守护,而被事后补偿、无法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的正义,早已失去了它作为社会公共情感体现的真正含义。
其次,我们要区分必要的时间与无意义的拖延,你们混淆概念。我方认为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当然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我方一直在说,正义的第一属性是时效性。正义的本质是讲究效率,不为伤害。就像火灾时的灭火器,若火灭后才送达,那还有何意义?当受害者在等待中煎熬,当无辜者在狱中耗尽生命,请问你们拿物质补偿这些时间,然后迟到的正义会摧毁公众对正义的预期——当遭遇不公时能否及时保护自己的预期。如果正义总是迟到,被偷的钱花光才追回,被伤害的人走出阴影才收到道歉,这种迟来会让人开始怀疑正义是否真的保护自己,信任瓦解,有人选择自暴自弃,有人选择忍气吞声。我想问,社会的正义从何而来?社会的公信力从何而来?
接下来马上就进入自由辩论环节,这是最激动人心的辩论环节。本环节由双方辩手共同参与,双方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该方发言时间结束。下面就有请正方开启辩论环节的序幕,有请。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正义的时效性,那么我想请问那些冤假错案,它们是不是追求了时效性?如果是追求了时效性,那么请问,这是不是过于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程序的公正?这样的正义结果不算正义。而迟到的正义是追求程序的公正,它虽然迟到了,但所得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而迫于追求时效性的正义不一定是真正的正义。
你们都没有看我们的稿子,我们说了,司法办案有法律时效,但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拖延就是迟到。其实我们想请问,就呼格案,它的时间拖延就是迟到。他已经死亡了,请问你们怎么补偿?你们一直在强调补偿,但这个人已经死了,补偿对他来说有什么意义?
我方想请问,你们所谓的正义是做给别人看的,还是弥补受害者本身?迟到的正义使受害者失去生命,真相在大白之前,他已经含冤而死,这段时间内,受害者的家人背负骂名多年,这样的心理伤害如何弥除?
你方一直说迟到的正义能重建信任,那你已经确定了信任已经崩塌,那我请问,在公众看到被拐儿童20年后才找到,被家暴者多年后才得到施暴者处罚,自己留下的精神创伤,这不会反驳你们吗?更多人会怀疑正义能否及时保护自我,这是公众对正义实效性的怀疑。
你方忽略了追求迟到正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许多蒙冤者在狱中耗尽生命,他们的家人长年背负污名,这难道不是巨大的成本吗?
对方辩友说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这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我方一直在说,正义的第一属性是时效性。正义的本质是讲究效率,不为伤害。就像火灾时的灭火器,若火灭后才送达,那还有何意义?当受害者在等待中煎熬,当无辜者在狱中耗尽生命,请问你们拿物质补偿这些时间,然后迟到的正义会摧毁公众对正义的预期——当遭遇不公时能否及时保护自己的预期。如果正义总是迟到,被偷的钱花光才追回,被伤害的人走出阴影才收到道歉,这种迟来会让人开始怀疑正义是否真的保护自己,信任瓦解,有人选择自暴自弃,有人选择忍气吞声。我想问,社会的正义从何而来?社会的公信力从何而来?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用正义的时效性,但那些冤假错案追求了时效性,却忽略了程序的公正,这样的正义结果不算正义。而迟到的正义虽然迟到,但追求了程序的公正,所以它仍然是正义。
你方混淆了正义的象征意义和实际价值。你们说正义的价值在于坚定信念、恢复公正,但当受害者在等待中耗尽生命,当公众看到真凶逍遥法外,这恰是对公正的讽刺。正义的核心价值是及时守护,而被事后补偿、无法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的正义,早已失去了它作为社会公共情感体现的真正含义。
其次,我们要区分必要的时间与无意义的拖延,你们混淆概念。我方认为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当然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我方一直在说,正义的第一属性是时效性。正义的本质是讲究效率,不为伤害。就像火灾时的灭火器,若火灭后才送达,那还有何意义?当受害者在等待中煎熬,当无辜者在狱中耗尽生命,请问你们拿物质补偿这些时间,然后迟到的正义会摧毁公众对正义的预期——当遭遇不公时能否及时保护自己的预期。如果正义总是迟到,被偷的钱花光才追回,被伤害的人走出阴影才收到道歉,这种迟来会让人开始怀疑正义是否真的保护自己,信任瓦解,有人选择自暴自弃,有人选择忍气吞声。我想问,社会的正义从何而来?社会的公信力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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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正义的时效性,那么我想请问那些冤假错案,它们是不是追求了时效性?如果是追求了时效性,那么请问,这是不是过于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程序的公正?这样的正义结果不算正义。而迟到的正义是追求程序的公正,它虽然迟到了,但所得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而迫于追求时效性的正义不一定是真正的正义。
你们都没有看我们的稿子,我们说了,司法办案有法律时效,但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拖延就是迟到。其实我们想请问,就呼格案,它的时间拖延就是迟到。他已经死亡了,请问你们怎么补偿?你们一直在强调补偿,但这个人已经死了,补偿对他来说有什么意义?
我方想请问,你们所谓的正义是做给别人看的,还是弥补受害者本身?迟到的正义使受害者失去生命,真相在大白之前,他已经含冤而死,这段时间内,受害者的家人背负骂名多年,这样的心理伤害如何弥除?
你方一直说迟到的正义能重建信任,那你已经确定了信任已经崩塌,那我请问,在公众看到被拐儿童20年后才找到,被家暴者多年后才得到施暴者处罚,自己留下的精神创伤,这不会反驳你们吗?更多人会怀疑正义能否及时保护自我,这是公众对正义实效性的怀疑。
你方忽略了追求迟到正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许多蒙冤者在狱中耗尽生命,他们的家人长年背负污名,这难道不是巨大的成本吗?
对方辩友说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这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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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马上就进入自由辩论环节,这是最激动人心的辩论环节。本环节由双方辩手共同参与双方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该方发言时间结束。下面就有请正方开启辩论环节的序幕,有请。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正义的时效性,那么我想请问那些冤假错案是不是追求时效性?如果是追求了时效性,那是不是过于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程序的公正?这样的正义结果不算正义。而迟到的正义是追求程序的公正,虽然迟到了,但仍然是正义。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而迫于追求时效性的正义不一定是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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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方总结时间分为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三辩进行总结,有请。我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对权利的确认、对错误的纠正和对公平的恢复。我们当然渴望及时的正义,比任何人都痛恨迟来的正义,但是每一个冤案背后都有一个破碎的家庭和一段被摧残的人生。但我们不能因为伤痛就否定那些时代的正义,因为时代的正义是那些受害者最终了解真相之后,心中的光。它也许对受害者前半生的损伤无法弥补,但对其身后的名誉和社会评价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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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一直不否认迟来的正义是有意义的,但有意义不等于完整,这只是对部分伤害的弥补,而非真正的还原。其次,公众信任靠的不是在迟到的正义道路上的过程,而是肯定不能建立在公正信任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更呼吁及时的正义,而不是正义的义务。
我认为对方一直在混淆正义的象征意义和实际价值。你们说是当正义的价值在于坚定信念、恢复公正,但事实上,当允许者在等待中耗尽生命、家庭破碎,当公众看到真凶逍遥法外,这恰是对公正的讽刺。正义的核心价值是及时守护,而被事后补偿、无法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的正义,早已失去了它作为社会公共情感体现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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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没有看我们的稿子,我们说了,司法办案有法律时效,但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拖延就是迟到。其实我们想请问,就呼格案,它的时间拖延就是迟到。他已经死亡了,请问你们怎么补偿?你们一直在强调补偿,但这个人已经死了,补偿对他来说有什么意义?
我方想请问,你们所谓的正义是做给别人看的,还是弥补受害者本身?迟到的正义使受害者失去生命,真相在大白之前,他已经含冤而死,这段时间内,受害者的家人背负骂名多年,这样的心理伤害如何弥除?
你方一直说迟到的正义能重建信任,那你已经确定了信任已经崩塌,那我请问,在公众看到被拐儿童20年后才找到,被家暴者多年后才得到施暴者处罚,自己留下的精神创伤,这不会反驳你们吗?更多人会怀疑正义能否及时保护自我,这是公众对正义实效性的怀疑。
你方忽略了追求迟到正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许多蒙冤者在狱中耗尽生命,他们的家人长年背负污名,这难道不是巨大的成本吗?
对方辩友说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这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我方一直在说,正义的第一属性是时效性。正义的本质是讲究效率,不为伤害。就像火灾时的灭火器,若火灭后才送达,那还有何意义?当受害者在等待中煎熬,当无辜者在狱中耗尽生命,请问你们拿物质补偿这些时间,然后迟到的正义会摧毁公众对正义的预期——当遭遇不公时能否及时保护自己的预期。如果正义总是迟到,被偷的钱花光才追回,被伤害的人走出阴影才收到道歉,这种迟来会让人开始怀疑正义是否真的保护自己,信任瓦解,有人选择自暴自弃,有人选择忍气吞声。我想问,社会的正义从何而来?社会的公信力从何而来?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用正义的时效性,但那些冤假错案追求了时效性,却忽略了程序的公正,这样的正义结果不算正义。而迟到的正义虽然迟到,但追求了程序的公正,所以它仍然是正义。
你方混淆了正义的象征意义和实际价值。你们说正义的价值在于坚定信念、恢复公正,但当受害者在等待中耗尽生命,当公众看到真凶逍遥法外,这恰是对公正的讽刺。正义的核心价值是及时守护,而被事后补偿、无法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的正义,早已失去了它作为社会公共情感体现的真正含义。
其次,我们要区分必要的时间与无意义的拖延,你们混淆概念。我方认为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当然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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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想请问,你们所谓的正义是做给别人看的,还是弥补受害者本身?迟到的正义使受害者失去生命,真相在大白之前,他已经含冤而死,这段时间内,受害者的家人背负骂名多年,这样的心理伤害如何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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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忽略了追求迟到正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许多蒙冤者在狱中耗尽生命,他们的家人长年背负污名,这难道不是巨大的成本吗?
对方辩友说复杂案件需要严谨侦查,但需要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这就像医生做手术需要时间,但超过最佳手术窗口的耗时不是严谨,而是失职。司法有法律时效,在时效内的严谨是负责,超过时效的延迟就是迟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我方一直在说正义的第一属性是时效性。正义的本质是讲究效率,不为伤害。就像火灾时的灭火器若火灭后才送达,那还有何意义?当受害者在等待中煎熬,当无辜者在狱中耗尽生命,请问你们拿物质补偿这些时间,然后迟到的正义会不会摧毁公众对正义的预期——当遭遇不公时能否及时保护自己的预期。如果正义总是迟到,被偷的钱花光才追回,被伤害的人走出阴影才收到道歉,这种迟来会让人开始怀疑正义是否真的保护自己,信任瓦解,有人选择自暴自弃,有人选择忍气吞声。我想问,社会的正义从何而来?社会的公信力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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