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一辩,三边计时1分15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有请。
对方辩友您好,我首先想问一个到底有没有错,就是花多少钱,买什么样的东西,有没有错?有错,因为有一些商品价格是统一定价的。知道吗?有些东西可能是议价的,你怎么说?对于选择方来说是错,对于选择方来说怎么会错呢?因为犯了这个错以后吃到的亏谁来弥补?这跟这个(预制菜)有什么关系吗?
我说点具体的例子,现在的消费者有足够付出物质代价去购买所谓大厨现做、明火现烤的情绪价值,这一点有没有错?既然没有错,那您方怎样解释现在已经有人因为这种情况受到了损害?
现在本来就是现实,已经有人说了什么了。你说的是西贝,西贝的问题在于菜太贵了,不是因为它是预制菜。那么我们要从消费者的权益上来讲,我现在就跟你讨论的就是维权成本和我们付出的代价。从您方来看,是没有办法将这个责任完全转嫁于消费者。
我问怎么不转嫁?这件事情是因为你是预制菜,而且你还把这个菜卖得那么贵。问题不是说这是菜的问题,现在就是因为没有立法让它强制标注预制菜,出现这样的问题才会加速。那你就没去吧?这个是预制菜,它就是好,它就不能卖那么贵。
好,那我不仅聊聊别的预制菜快餐。我认为现在大多数的快餐能不能称作为一个菜?整个快餐是什么?我也吃肯德基,好像是这些高中,它就不属于家常菜,它本来就去食堂了吧,自己流程吧。你又说到快餐了呀?那你说的是哪些快餐啊?那这个问题只能等过一会儿再来讨论。
我的发现的时候。
反方一辩,三边计时1分15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有请。
对方辩友您好,我首先想问一个到底有没有错,就是花多少钱,买什么样的东西,有没有错?有错,因为有一些商品价格是统一定价的。知道吗?有些东西可能是议价的,你怎么说?对于选择方来说是错,对于选择方来说怎么会错呢?因为犯了这个错以后吃到的亏谁来弥补?这跟这个(预制菜)有什么关系吗?
我说点具体的例子,现在的消费者有足够付出物质代价去购买所谓大厨现做、明火现烤的情绪价值,这一点有没有错?既然没有错,那您方怎样解释现在已经有人因为这种情况受到了损害?
现在本来就是现实,已经有人说了什么了。你说的是西贝,西贝的问题在于菜太贵了,不是因为它是预制菜。那么我们要从消费者的权益上来讲,我现在就跟你讨论的就是维权成本和我们付出的代价。从您方来看,是没有办法将这个责任完全转嫁于消费者。
我问怎么不转嫁?这件事情是因为你是预制菜,而且你还把这个菜卖得那么贵。问题不是说这是菜的问题,现在就是因为没有立法让它强制标注预制菜,出现这样的问题才会加速。那你就没去吧?这个是预制菜,它就是好,它就不能卖那么贵。
好,那我不仅聊聊别的预制菜快餐。我认为现在大多数的快餐能不能称作为一个菜?整个快餐是什么?我也吃肯德基,好像是这些高中,它就不属于家常菜,它本来就去食堂了吧,自己流程吧。你又说到快餐了呀?那你说的是哪些快餐啊?那这个问题只能等过一会儿再来讨论。
我的发现的时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认为国家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首先需要与对方辩友达成共识的是,预制菜是一种或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其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会增加防腐剂及工业化加工,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组合运输、需加热或熟售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其中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米面产品。
今天的辩题限定讨论的是餐厅中常见的一些硬菜,特殊标注是能够识别菜品是预制菜的一种标志手段。我方认为,无论是以消费者视角还是以社会公共利益视角来看,国家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势在必行。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而言,预制菜作为面向消费者的商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消费者拥有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目标,也是民心所向和政府公信力的体现,从事势在必行。若不使用预判(应为“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不仅违法,还侵犯了人民的正当权益。
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今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背景下,预制菜行业作为相对新兴的领域,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和规则。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的标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这表明强制标注预制菜是餐饮监管体系完善的重要切入点。
当然,在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事物向前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在实行初期可能会出现标准不够精准、执行成本增加等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逐步解决的。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在思考如何完善相关标准、鉴定和执法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对外标准体系,推动标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使食品餐饮市场的监管体系更加健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国家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
我们认为国家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首先需要与对方辩友达成共识的是,预制菜是一种或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其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会增加防腐剂及工业化加工,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组合运输、需加热或熟售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其中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米面产品。
今天的辩题限定讨论的是餐厅中常见的一些硬菜,特殊标注是能够识别菜品是预制菜的一种标志手段。我方认为,无论是以消费者视角还是以社会公共利益视角来看,国家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势在必行。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而言,预制菜作为面向消费者的商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消费者拥有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目标,也是民心所向和政府公信力的体现,从事势在必行。若不使用预判(应为“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不仅违法,还侵犯了人民的正当权益。
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今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背景下,预制菜行业作为相对新兴的领域,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和规则。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的标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这表明强制标注预制菜是餐饮监管体系完善的重要切入点。
当然,在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事物向前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在实行初期可能会出现标准不够精准、执行成本增加等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逐步解决的。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在思考如何完善相关标准、鉴定和执法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对外标准体系,推动标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使食品餐饮市场的监管体系更加健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国家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消费者权益视角和社会公共利益视角(市场发展、监管完善)判断立法强制标注的必要性。
首先看第三方各位这方面的问题。首先,这个题目涉及场地产标注。我认为,不同法律体系对标注的规定存在差异,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因此,判断法律是否应该出台,核心尺度在于三点:一是立项法是否具有必要性,二是能否实现规制的有效性,三是是否能够整体依赖于这三个尺度。我方认为不应该通过强制要求标注预制菜来立法。
首先,这样立法是不必要的。为什么?因为现有法律已经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安全权,《食品安全法》等已对此有明确规定,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无需再通过立法强制标注,因为已有法律保障。
其次,强制标注可能导致形式大于意义,造成监管重叠和资源浪费。就像在已安装好的家电上再进行不必要的装饰,反而增加了成本。
第三,从认知角度看,公众认知与官方定义存在明显偏差。刚才对方提到预包装菜肴,但主流的半加工中央厨房形式已被明确认定,并非预制菜。然而,调查显示60%的消费者认为半加工就是预制菜,这与官方定义直接冲突。在这种认知偏差下强制立法标注,可能造成不公平。例如,卫生堪忧的现炒厨房可能因未标注而不被关注,而合规的预包装菜店却可能因标签引发歧视。这不仅不能反映食品核心安全问题,反而可能误导消费者,甚至造成损害。
第四,立法会带来制度成本转嫁,最终由消费者和餐饮行业承担。强制标注需要执法和监管配套,这会增加行业经营成本,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我们不能为了一个可能有害的标签而立法,这得不偿失。
综上,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并不必要,反而可能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立法强制标注。谢谢。感谢反方。
首先看第三方各位这方面的问题。首先,这个题目涉及场地产标注。我认为,不同法律体系对标注的规定存在差异,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因此,判断法律是否应该出台,核心尺度在于三点:一是立项法是否具有必要性,二是能否实现规制的有效性,三是是否能够整体依赖于这三个尺度。我方认为不应该通过强制要求标注预制菜来立法。
首先,这样立法是不必要的。为什么?因为现有法律已经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安全权,《食品安全法》等已对此有明确规定,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无需再通过立法强制标注,因为已有法律保障。
其次,强制标注可能导致形式大于意义,造成监管重叠和资源浪费。就像在已安装好的家电上再进行不必要的装饰,反而增加了成本。
第三,从认知角度看,公众认知与官方定义存在明显偏差。刚才对方提到预包装菜肴,但主流的半加工中央厨房形式已被明确认定,并非预制菜。然而,调查显示60%的消费者认为半加工就是预制菜,这与官方定义直接冲突。在这种认知偏差下强制立法标注,可能造成不公平。例如,卫生堪忧的现炒厨房可能因未标注而不被关注,而合规的预包装菜店却可能因标签引发歧视。这不仅不能反映食品核心安全问题,反而可能误导消费者,甚至造成损害。
第四,立法会带来制度成本转嫁,最终由消费者和餐饮行业承担。强制标注需要执法和监管配套,这会增加行业经营成本,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我们不能为了一个可能有害的标签而立法,这得不偿失。
综上,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并不必要,反而可能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立法强制标注。谢谢。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质询时间为1分15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
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依法强制做特殊标记?主要需要一个清晰的预制菜的定义。
好,那请问对方辩友,咱们吃的速冻饺子,它是有预包装工业化加工过的,也需要加热后才能使用,它算不算一个预制菜?首先在我方立论环节已经明确提到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文件,预制菜是一种或多种食材经过预加工的产品,你就说他算还是不算?今天我们的依据全文件里面的规定。
好,那行,我可以直接打断你,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哪一些东西是预制菜呢?举两个例子来听听。
就比如说经过工业化预包装的,具体的,比如说就那种出来包装之后蒸一下就可以吃的。那我请问你速冻小酥肉它算预制菜吗?速冻小酥肉看用途,就是你直接可以蒸的那种算吗?
嗯,算的对吧?好,那我请问你卤味它算预制菜吗?所以要看用途和加工方式。你就说他算还是不算,不要说他符不符合,因为卤味有很多种啊,这方面会有差异。比如说,我今天说的热卤,是手煮出来的热卤,还是经过预加工之后调好味再运输的,有经过加工之后的,有经过包装或者运输吗?必须要经过加热或者熟化之后才能使用。你不可以反问我,OK,继续。
我再问你,这个小火锅,它不算自热小火锅,算的,但是自热饭呢,自热饭算吗?好,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您对这个定义,您的理解是具有主观随意性,还是说您是根据相关文件来定义的?那么请问你,所有的半成品,它都是预制菜吗?这个是权威的,你就说所有的半成品,它都是预制菜吗?半成品这个东西,我们可以说涵盖的面太广了。
那我请问你,已经切好的、调味完毕了,只需要炒一下就能吃的大蒜吗?是。我们今天已经明确提出了,根据相关文件,它算还是不算就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它是一个权威的文件,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东西,它就是预制菜。那我问你了,看似不属于的,时间到。谢谢。
反方二辩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质询时间为1分15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
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依法强制做特殊标记?主要需要一个清晰的预制菜的定义。
好,那请问对方辩友,咱们吃的速冻饺子,它是有预包装工业化加工过的,也需要加热后才能使用,它算不算一个预制菜?首先在我方立论环节已经明确提到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文件,预制菜是一种或多种食材经过预加工的产品,你就说他算还是不算?今天我们的依据全文件里面的规定。
好,那行,我可以直接打断你,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哪一些东西是预制菜呢?举两个例子来听听。
就比如说经过工业化预包装的,具体的,比如说就那种出来包装之后蒸一下就可以吃的。那我请问你速冻小酥肉它算预制菜吗?速冻小酥肉看用途,就是你直接可以蒸的那种算吗?
嗯,算的对吧?好,那我请问你卤味它算预制菜吗?所以要看用途和加工方式。你就说他算还是不算,不要说他符不符合,因为卤味有很多种啊,这方面会有差异。比如说,我今天说的热卤,是手煮出来的热卤,还是经过预加工之后调好味再运输的,有经过加工之后的,有经过包装或者运输吗?必须要经过加热或者熟化之后才能使用。你不可以反问我,OK,继续。
我再问你,这个小火锅,它不算自热小火锅,算的,但是自热饭呢,自热饭算吗?好,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您对这个定义,您的理解是具有主观随意性,还是说您是根据相关文件来定义的?那么请问你,所有的半成品,它都是预制菜吗?这个是权威的,你就说所有的半成品,它都是预制菜吗?半成品这个东西,我们可以说涵盖的面太广了。
那我请问你,已经切好的、调味完毕了,只需要炒一下就能吃的大蒜吗?是。我们今天已经明确提出了,根据相关文件,它算还是不算就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它是一个权威的文件,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东西,它就是预制菜。那我问你了,看似不属于的,时间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反方全程使用"实例测试法",通过不断抛出边缘案例(⊣归谬),揭示正方在预制菜定义上的模糊性,核心逻辑路径为:定义不清→无法立法→正方主张不成立。
内容小结时间,1分30秒。对方有一点说的我是认可的,就是要否认欺诈本身。但目前欺诈本身不能仅靠道德选择或者说一个大众的眼光去评判。我们真正需要在遭受到欺诈以后,我们需要的维权手段在哪里?这个是需要立法来强制实现的。这是我方强调的观点。
还有就是我感觉您方一直有避而不谈的一个问题,就是“花该有的价格,我是不要收获什么样的价,什么样的结果,在您方看来,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结果,也是欺骗,也是欺诈。”而且,您方所说的现行已有的一些评判标准,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和我们大众其他解决其他问题的一个预制派的定义,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
这个在之前我们讲的一些转基因食品和有机食品这方面,实际上当时也会面临过一些抉择,但这个不应该是不作为的理由,总有一个适合的切入点,总有一个值得被认可的解决方案,这是我们行动的出发点。而且,随着工业越来越发达,这些状态也会不断改善,到时候标准一定会变,但是不是不太适合我,不活化了。
好了,感谢正方。
内容小结时间,1分30秒。对方有一点说的我是认可的,就是要否认欺诈本身。但目前欺诈本身不能仅靠道德选择或者说一个大众的眼光去评判。我们真正需要在遭受到欺诈以后,我们需要的维权手段在哪里?这个是需要立法来强制实现的。这是我方强调的观点。
还有就是我感觉您方一直有避而不谈的一个问题,就是“花该有的价格,我是不要收获什么样的价,什么样的结果,在您方看来,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结果,也是欺骗,也是欺诈。”而且,您方所说的现行已有的一些评判标准,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和我们大众其他解决其他问题的一个预制派的定义,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
这个在之前我们讲的一些转基因食品和有机食品这方面,实际上当时也会面临过一些抉择,但这个不应该是不作为的理由,总有一个适合的切入点,总有一个值得被认可的解决方案,这是我们行动的出发点。而且,随着工业越来越发达,这些状态也会不断改善,到时候标准一定会变,但是不是不太适合我,不活化了。
好了,感谢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下面进行对辩环节,由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选择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现在由正方四辩开始。
正方四辩:立法有没有必要定,他为什么没有必要定?因为已有的法律已经能够保障我们的这些基本权利。
反方四辩:已有的法律是指哪些法律呢?因为中国已经有了食品法,这个食品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标明“预制菜”这一项需要有一个简要的处理结果,比如说生产日期、生产商家,这些都是跟安全直接挂钩的一些信息。
正方四辩:反正预制菜本身不是很涉及安全问题,因为预制菜它的制作过程已经有“不添加保护剂”这一条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个你说的安全和不安全的问题,但我们可能也没有说预制菜不安全,你比如说你要标出来,那我们知道这是不是预制菜,那我们知道的话,我们可以更好的选择,那么就没有必要了呀。既然不涉及安全问题,为什么要去立法呢?
反方四辩:它的核心应该是涉及他的身体健康这些最核心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事情是否真实。你做实验,或者说你生产的每一个时间点,你都要去了解的话,如果不涉及安全问题,那太多信息了。如果要标注的话,那仅仅这一个法律还不够标注完,所以说他肯定只能保障最根本最安全的问题,他才去立法,而不是说你想要了解什么,就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啊。你说是安全,只有涉及到安全和关联的才立法啊。那这样的话就有一些法律,他也不涉及安全不安全,比如说社会的权益法,那我省失一点钱,这和安全不安全有关系吗?这里面也需要权益选择的问题,我们有更好的选择,更选择更好的菜,更好的吃的,然后我们对一个菜品有知情权,才能更好的生活,也能更好的选择菜肴。
正方四辩:那个是涉及财产的,而你所说的性价比,这个本身是靠消费者自己去了解的。如果你受到欺骗,可以通过应有的法律去保障你的权利,而不是说再去另一个新的法律。这属于是重复立法。你也就是说已经有了法律,那比如说他只想用那个就是人权。但是呢,他有个问题啊,可是你直接立一个新的法律,不通过现有的直接维权的法律,就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这样也方便快速减少维权的成本,这样更方便于我们对这个法律的运用,还有对食材的选择,对预制菜的选择。
反方四辩:主要问题在于,你就算立了法,他也不一定会很严格的执行。
正方四辩:为什么立了法不能严格执行呢?立法并执法。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
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下面进行对辩环节,由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选择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现在由正方四辩开始。
正方四辩:立法有没有必要定,他为什么没有必要定?因为已有的法律已经能够保障我们的这些基本权利。
反方四辩:已有的法律是指哪些法律呢?因为中国已经有了食品法,这个食品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标明“预制菜”这一项需要有一个简要的处理结果,比如说生产日期、生产商家,这些都是跟安全直接挂钩的一些信息。
正方四辩:反正预制菜本身不是很涉及安全问题,因为预制菜它的制作过程已经有“不添加保护剂”这一条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个你说的安全和不安全的问题,但我们可能也没有说预制菜不安全,你比如说你要标出来,那我们知道这是不是预制菜,那我们知道的话,我们可以更好的选择,那么就没有必要了呀。既然不涉及安全问题,为什么要去立法呢?
反方四辩:它的核心应该是涉及他的身体健康这些最核心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事情是否真实。你做实验,或者说你生产的每一个时间点,你都要去了解的话,如果不涉及安全问题,那太多信息了。如果要标注的话,那仅仅这一个法律还不够标注完,所以说他肯定只能保障最根本最安全的问题,他才去立法,而不是说你想要了解什么,就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啊。你说是安全,只有涉及到安全和关联的才立法啊。那这样的话就有一些法律,他也不涉及安全不安全,比如说社会的权益法,那我省失一点钱,这和安全不安全有关系吗?这里面也需要权益选择的问题,我们有更好的选择,更选择更好的菜,更好的吃的,然后我们对一个菜品有知情权,才能更好的生活,也能更好的选择菜肴。
正方四辩:那个是涉及财产的,而你所说的性价比,这个本身是靠消费者自己去了解的。如果你受到欺骗,可以通过应有的法律去保障你的权利,而不是说再去另一个新的法律。这属于是重复立法。你也就是说已经有了法律,那比如说他只想用那个就是人权。但是呢,他有个问题啊,可是你直接立一个新的法律,不通过现有的直接维权的法律,就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这样也方便快速减少维权的成本,这样更方便于我们对这个法律的运用,还有对食材的选择,对预制菜的选择。
反方四辩:主要问题在于,你就算立了法,他也不一定会很严格的执行。
正方四辩:为什么立了法不能严格执行呢?立法并执法。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时间1分30秒。有请。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通过刚刚的问答,我发现您方有以下几个方面,前后的逻辑有些不自洽。
首先是定义比较模糊。对方无法清晰界定“为必制态”,您方虽然给出了“制态”的具体定义,但是在我问“卤味是不是鱼制品或者是一些半成品,它是不是预制菜”时,您方并未正面回答。如果连对方都不知道什么是预制菜,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再去立法,是否会滋生一些新的问题呢?
其次,您方口口声声说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其有选择吃或不吃的权利,但我们归根到底的核心,是是否关注它是否健康与安全。健康要看选用的是什么东西,里面含有哪些营养物质;安全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对此进行了相应回应,并且有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不能添加防腐剂等,这些规定已经能保障其安全。您方要求立法做特殊标记,难道不是更加深了别人对预制菜不健康和不安全的误会吗?
第三个方面,您方真正反对的其实是餐饮行业目前存在的使用预制菜的欺诈行为,但是在解决欺诈行为的过程中,立法难道不是针对欺诈本身,而不是来摧毁一个庞大且合法的产业链吗?
因此我们在立法时需要审慎考虑。
时间1分30秒。有请。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通过刚刚的问答,我发现您方有以下几个方面,前后的逻辑有些不自洽。
首先是定义比较模糊。对方无法清晰界定“为必制态”,您方虽然给出了“制态”的具体定义,但是在我问“卤味是不是鱼制品或者是一些半成品,它是不是预制菜”时,您方并未正面回答。如果连对方都不知道什么是预制菜,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再去立法,是否会滋生一些新的问题呢?
其次,您方口口声声说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其有选择吃或不吃的权利,但我们归根到底的核心,是是否关注它是否健康与安全。健康要看选用的是什么东西,里面含有哪些营养物质;安全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对此进行了相应回应,并且有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不能添加防腐剂等,这些规定已经能保障其安全。您方要求立法做特殊标记,难道不是更加深了别人对预制菜不健康和不安全的误会吗?
第三个方面,您方真正反对的其实是餐饮行业目前存在的使用预制菜的欺诈行为,但是在解决欺诈行为的过程中,立法难道不是针对欺诈本身,而不是来摧毁一个庞大且合法的产业链吗?
因此我们在立法时需要审慎考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环节主要从三个方面指出对方逻辑不自洽之处:首先指出对方对“预制菜”的定义模糊,无法清晰界定范围,质疑在此情况下立法可能滋生新问题;其次认为对方强调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核心应是关注健康与安全,而现有法律已能保障预制菜的安全,质疑立法强制标注会加深对预制菜不健康不安全的误会;最后提出对方真正反对的是餐饮行业使用预制菜的欺诈行为,认为立法应针对欺诈本身,而非摧毁合法产业链,并得出立法需审慎考虑的结论。
好。他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时长不记录总时间。
现在开始谈论。
请问对方辩手,当你购买一个商品的时候,你觉得你对这个商品是否有知情权?
当然不知情,这是相对经济有。那当我购买一个商品的时候,我今天想饱餐一顿,我今天过生日,但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预制菜,你会不会觉得有问题?当然。那你会不会想要知道这是预制菜,我可以选择去买或者不买?
好,可以了。但是刚刚对方一辩有说到,因为刚刚二辩有说到,请问对方二辩,刚才你有说到,我们对于卤味以及受众等等这些定义不清,是不是造成了我们在区分预制态和非预制态成本的增加?
没有。那我们有没有对于预制菜和非预制菜的定义有没有不清晰?
有啊。好,那我们对于这个不清晰,那我们就不用定义了吗?我们一直说的是公众大众的认知差异,而不是官方的定义差异。那我们官方和政府的认知有差异,那是不是因为很难定义,很难实现?那我们应该去不要打断我,请不要打断我。那官方和官方、政府利益上有差异,那我们很难实现这个差异,那共产主义很难实现,我们就不实现了吗?
你继续说第三点。你是不是想问预制菜的安全性?你觉得预制菜安全吗?我觉得它健康,它好。我再问对方一辩,既然预制菜是安全的,那我打上一个标签就不行吗?那你说我不能吃,那看我想不想吃?对呀,那我们需不需要打标签?那你看我想不想吃,对吗?
好,停。好,停,停,停,停。
假如我们现在的预制菜以一盆现成的炒饭进入了千家万户,这时候如果出了问题,会不会增加成本?
不会。哪里会增加问题,请你说明白。万一是没有万一,都是要好宣传的。
你是三辩,我是三辩。你是三辩,但是你不是在主导发言好吗?OK。
假如啊,刚刚我们又强调一个问题,我们说预制菜运输很安全对不对,我们没必要提醒。那抽烟有危害,那我们国家有立法,在香烟上有“吸烟有害健康”这个小提示。那我们在购买预制菜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有一个立法标识?以及因为性卫生问题比较好的呢?你看我们国家的立法,对吗?请回答。
你再重申一遍你的问题。不计时,不计时,我可以重复他是吧?不要浪费我的时间,不分段啊。我的问题就是,我们的香烟是不是在我国是合法销售的?我们的商品在我国销售,国家层面有立法,比如“吸烟有害健康”。我们的预制菜是不是也可以进行标识,就像香烟一样,有“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所以消费者可以选择抽或不抽。对呀,现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吃或不吃预制菜,对吧?我们吃不吃跟要不要吃有什么问题?没有什么关系,那我为什么不能立法呢?
好。他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时长不记录总时间。
现在开始谈论。
请问对方辩手,当你购买一个商品的时候,你觉得你对这个商品是否有知情权?
当然不知情,这是相对经济有。那当我购买一个商品的时候,我今天想饱餐一顿,我今天过生日,但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预制菜,你会不会觉得有问题?当然。那你会不会想要知道这是预制菜,我可以选择去买或者不买?
好,可以了。但是刚刚对方一辩有说到,因为刚刚二辩有说到,请问对方二辩,刚才你有说到,我们对于卤味以及受众等等这些定义不清,是不是造成了我们在区分预制态和非预制态成本的增加?
没有。那我们有没有对于预制菜和非预制菜的定义有没有不清晰?
有啊。好,那我们对于这个不清晰,那我们就不用定义了吗?我们一直说的是公众大众的认知差异,而不是官方的定义差异。那我们官方和政府的认知有差异,那是不是因为很难定义,很难实现?那我们应该去不要打断我,请不要打断我。那官方和官方、政府利益上有差异,那我们很难实现这个差异,那共产主义很难实现,我们就不实现了吗?
你继续说第三点。你是不是想问预制菜的安全性?你觉得预制菜安全吗?我觉得它健康,它好。我再问对方一辩,既然预制菜是安全的,那我打上一个标签就不行吗?那你说我不能吃,那看我想不想吃?对呀,那我们需不需要打标签?那你看我想不想吃,对吗?
好,停。好,停,停,停,停。
假如我们现在的预制菜以一盆现成的炒饭进入了千家万户,这时候如果出了问题,会不会增加成本?
不会。哪里会增加问题,请你说明白。万一是没有万一,都是要好宣传的。
你是三辩,我是三辩。你是三辩,但是你不是在主导发言好吗?OK。
假如啊,刚刚我们又强调一个问题,我们说预制菜运输很安全对不对,我们没必要提醒。那抽烟有危害,那我们国家有立法,在香烟上有“吸烟有害健康”这个小提示。那我们在购买预制菜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有一个立法标识?以及因为性卫生问题比较好的呢?你看我们国家的立法,对吗?请回答。
你再重申一遍你的问题。不计时,不计时,我可以重复他是吧?不要浪费我的时间,不分段啊。我的问题就是,我们的香烟是不是在我国是合法销售的?我们的商品在我国销售,国家层面有立法,比如“吸烟有害健康”。我们的预制菜是不是也可以进行标识,就像香烟一样,有“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所以消费者可以选择抽或不抽。对呀,现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吃或不吃预制菜,对吧?我们吃不吃跟要不要吃有什么问题?没有什么关系,那我为什么不能立法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想支持一方观点,正方在论述中提到了现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了保障。那么,如果有这样的保障,为什么还要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拥有选择权和知情权,所以我们要维护消费者的公平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保障和维护呢?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是不是没有办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还是说增加一层保险会给消费者多一层保障?我想请问你,你在考虑增加一层保障时,有没有考虑到其他成分的问题?仅仅考虑到“不嫌多”就是多,就一定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吗?
对方一直在从片面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对方一直在以一种非常上帝视角的眼光去解决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反方二辩提及消费者花多少钱买多少价值的物品。首先,您是认为消费者因为没有买到现场制作的食品而导致了抵触情绪,进而产生不愉快的体验吗?你有没有考虑到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是自己的选择,而不是由于其他因素产生的?您的论证目的是为了安全化一体化,所以这根本就是消费者的选择,而不是说明他会由于你没有买到现成的菜而产生问题。如果是因为虚假宣传而导致消费者以为商品是现场制作的,那是另一回事。
现在我还想提到标签的特点。你说打上标签之后就一定不会流失这么多消费者吗?打上标签之后我们依然会有选择权,对吗?你认为打上标签之后,消费者就知道这个菜是预制菜,可以选择吗?你们会认为打上标签之后,消费者都会选择任何一种预制菜吗?不是的,因为如果一个菜打了标签,那有的人可能会在心理上不认可,我可能不太喜欢,是吗?那你不就相当于认可不打上标签就会对消费者产生损害?那么,如果打上标签了,不就会对商家产生一种自动的警示作用?因为消费者会认为商家主动标注了预制菜,这本身就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回完我简单说点,意思就是商家标注预制菜,相当于增加了对这个问题的透明度,让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首先我想支持一方观点,正方在论述中提到了现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了保障。那么,如果有这样的保障,为什么还要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拥有选择权和知情权,所以我们要维护消费者的公平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保障和维护呢?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是不是没有办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还是说增加一层保险会给消费者多一层保障?我想请问你,你在考虑增加一层保障时,有没有考虑到其他成分的问题?仅仅考虑到“不嫌多”就是多,就一定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吗?
对方一直在从片面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对方一直在以一种非常上帝视角的眼光去解决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反方二辩提及消费者花多少钱买多少价值的物品。首先,您是认为消费者因为没有买到现场制作的食品而导致了抵触情绪,进而产生不愉快的体验吗?你有没有考虑到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是自己的选择,而不是由于其他因素产生的?您的论证目的是为了安全化一体化,所以这根本就是消费者的选择,而不是说明他会由于你没有买到现成的菜而产生问题。如果是因为虚假宣传而导致消费者以为商品是现场制作的,那是另一回事。
现在我还想提到标签的特点。你说打上标签之后就一定不会流失这么多消费者吗?打上标签之后我们依然会有选择权,对吗?你认为打上标签之后,消费者就知道这个菜是预制菜,可以选择吗?你们会认为打上标签之后,消费者都会选择任何一种预制菜吗?不是的,因为如果一个菜打了标签,那有的人可能会在心理上不认可,我可能不太喜欢,是吗?那你不就相当于认可不打上标签就会对消费者产生损害?那么,如果打上标签了,不就会对商家产生一种自动的警示作用?因为消费者会认为商家主动标注了预制菜,这本身就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回完我简单说点,意思就是商家标注预制菜,相当于增加了对这个问题的透明度,让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想知道这个东西,但不代表我就会对贵商家有什么危害,我只是单纯地想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我更加直接地明白了这个肽是怎么样的。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好,我首先要更正对面的一个观点。第一,我们不是说预制菜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它是可以食用的,食不食用是消费者的自由。我们只是做出了标识,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这是个问题。第二,因为我们的群众和政府等,政府和广大群众可能不知道什么是预制菜,我们只有买到手的那一刻,看到保质期那么快就到了,才知道是预制菜,或者吃下的那一刻才知道是预制菜。所以我们肯定会觉得心里不舒服,因此我觉得有必要标识出“预制菜”。
同样,对方辩友说过我们在“麻痹”消费者,甚至说是对于商家不存在的一些损害。我刚才发言是针对商家的,我想问一下,那么商家的现场制作商品与我们的预制商品之间的竞争,是不是预制菜的成本更低,更损害了现场制作商家的利益呢?我是否能够这么认为呢?
第三点,我们的核心观点是,预制菜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它合理的同时也存在需要改进的环节。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预制菜的各项标准和权益保障,第一是保障商家的权益,第二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件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因为市场在存在利益冲突时可能会偏向一方,所以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谢谢。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我想知道这个东西,但不代表我就会对贵商家有什么危害,我只是单纯地想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我更加直接地明白了这个肽是怎么样的。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好,我首先要更正对面的一个观点。第一,我们不是说预制菜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它是可以食用的,食不食用是消费者的自由。我们只是做出了标识,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这是个问题。第二,因为我们的群众和政府等,政府和广大群众可能不知道什么是预制菜,我们只有买到手的那一刻,看到保质期那么快就到了,才知道是预制菜,或者吃下的那一刻才知道是预制菜。所以我们肯定会觉得心里不舒服,因此我觉得有必要标识出“预制菜”。
同样,对方辩友说过我们在“麻痹”消费者,甚至说是对于商家不存在的一些损害。我刚才发言是针对商家的,我想问一下,那么商家的现场制作商品与我们的预制商品之间的竞争,是不是预制菜的成本更低,更损害了现场制作商家的利益呢?我是否能够这么认为呢?
第三点,我们的核心观点是,预制菜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它合理的同时也存在需要改进的环节。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预制菜的各项标准和权益保障,第一是保障商家的权益,第二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件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因为市场在存在利益冲突时可能会偏向一方,所以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谢谢。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的观点一直是立法会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但立了这个法,就不能通过自己的手段去维护这个知情权了吗?而且根据现有的法律,我们已经有了维护自己知情权的一系列法律保障,而这具体的一种标注是不能完全保障的。而且你就算标注之后,也不一定可以让所有商家都去完成这种标注,同样会存在欺诈行为,因为这源于本质是欺诈行为。
第二点是官方定义和民众定义的偏差,这个偏差是始终存在的。虽然官方已经有文件说明预制菜是什么,但在群众中还是很难分辨这些概念。就算这个法律,也难以立法,因为定义不明确。
第三点是立法的作用。这个立法的作用首先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你就算立了法,能保障的是什么?保障的是自己的心理安慰,不能上升到人的最核心的根本权利,可能最多涉及财产,而且不一定能完全保障。其次,在实行法律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很大的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化为消费者自己承担,因为这一定会导致价格提升,最终让消费者自己承担。
我们的观点主要是:我们并非反对透明化,反对对知情权的追求,而是这种形式化的追求,我们不需要。就算我们要求商家,他们一定会按照我们的要求去执行这些标准吗?在立法过程中,他们都会欺骗用户、欺骗消费者,我们立了法,他们一定会按照要求吗?这就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形式上的透明,最多只能带来更多的心理安慰。而真正需要的是让这种现象慢慢消除,要提高的是人们自己内心的修养,而不是依赖各种强势的标注。所以我们觉得不应该立法强制标注。更多的方向应该是去向人们传递更多内心的善意,而不是通过法律来强制这种小事。主要是因为这是一件小事,不必要立法去解决。
谢谢,感谢反方。
尊敬的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的观点一直是立法会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但立了这个法,就不能通过自己的手段去维护这个知情权了吗?而且根据现有的法律,我们已经有了维护自己知情权的一系列法律保障,而这具体的一种标注是不能完全保障的。而且你就算标注之后,也不一定可以让所有商家都去完成这种标注,同样会存在欺诈行为,因为这源于本质是欺诈行为。
第二点是官方定义和民众定义的偏差,这个偏差是始终存在的。虽然官方已经有文件说明预制菜是什么,但在群众中还是很难分辨这些概念。就算这个法律,也难以立法,因为定义不明确。
第三点是立法的作用。这个立法的作用首先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你就算立了法,能保障的是什么?保障的是自己的心理安慰,不能上升到人的最核心的根本权利,可能最多涉及财产,而且不一定能完全保障。其次,在实行法律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很大的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化为消费者自己承担,因为这一定会导致价格提升,最终让消费者自己承担。
我们的观点主要是:我们并非反对透明化,反对对知情权的追求,而是这种形式化的追求,我们不需要。就算我们要求商家,他们一定会按照我们的要求去执行这些标准吗?在立法过程中,他们都会欺骗用户、欺骗消费者,我们立了法,他们一定会按照要求吗?这就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形式上的透明,最多只能带来更多的心理安慰。而真正需要的是让这种现象慢慢消除,要提高的是人们自己内心的修养,而不是依赖各种强势的标注。所以我们觉得不应该立法强制标注。更多的方向应该是去向人们传递更多内心的善意,而不是通过法律来强制这种小事。主要是因为这是一件小事,不必要立法去解决。
谢谢,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为发言结束,另一方发言开始计时,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由正方先行开始,有请。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讲的“预知派”能不能吃?这个篇幅好像有点过重了。我方其实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食品安全法》里面已经明确了相关规定。而且,我刚才举的西贝这个例子,也是在他们已经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标准之后,才导致了这么一个负面事件。我想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下,难道你标上了食材的名字,他们就可以去识别了吗?你不应该关注的应该是食材本身是否安全、健不健康的问题,而不是说我有没有标上食材的名字。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另外,我觉得正方一直在回避问题。因为我们的辩题有两个,一个是立法,一个是可强制。你们一直在说强制标注怎么样、可能才学怎么样,但其实你要考虑立法的问题。因为立法不仅要制定条款,还要考虑执法。而执法过程中,中小型企业可能会被压垮,这样消费者就少了很多多样性的选择。那么,消费者的选择权难道因此被剥夺了吗?到底是标注了信息让权利被剥夺,还是不标注让权利无法保障呢?
好,我想告诉对方,你们可能误解了“第二好”的概念。中小商家做一个标注,预制菜就卖不出去了吗?难道他们不能只做预制菜吗?或者不能同时做现成菜和预制菜吗?你可能误解了,中小餐饮商家之所以有顾虑,是因为我一开始就提到的认知差异。因为有这个认知差异,所以执行这个法律需要建立一套体系,这会产生很多成本。大型企业尚可承受,但中小型企业怎么能够承受?他们本来就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承担这些成本,对吧?所以,首先对方有一个认知偏差,对于足够小的餐饮商家来说,他们无法负担这些额外成本。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不能把消费者希望用合理价格购买到的价值完全转嫁到预制菜的生产、制作和包装上。我觉得这基本上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那么我想请问正方二辩,你在之前说到“花该有的价格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并且你说到现在预制菜是非常着急去解决的,难道着急就是要立法吗?现在社会上,结婚的和不结婚的人那么多,难道因为我不结婚,国家就去立一个法让我明确强制我要去结婚吗?千万不要用感情化的类比去否认客观事实。
老乡鸡已经在做了,而且现在导致他们的口碑有所上升。这其实说明接受度是存在的,和我刚才的观点相符,相互证明了标注价格确实是一种解决方法。我们说的是鼓励商家自发地贴上这个标签,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么强制的手段去改变市场。所以,正方其实是在帮助我们辅佐论点,这真正涉及到这场辩论的核心论点:我们消费者该不该把自己的权益完全挂在商家的良心之上?
我们没有把知情权完全系在商家身上,我们可以自己主动去问呀。既然商家欺骗了你,你就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一直强调,没有必要额外立法保护,因为现行法律已经有效了,现在已经有例子了。我还是拿西贝来说,他们不仅没有明确告知,甚至涉及虚假宣传,并且在开放厨房参观时还自爆了问题,这个如何解决?
我知道你想说什么,对方辩友。立法不就是为了明确商家的责任,让他们做好标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吗?那你立“预知派”的法干什么?立一个规定商家必须标注的法不就完事儿了吗?
我想说一个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今天对方提倡的强制立法,恰恰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就是对方对此观点的错误解释。
我知道你在担心什么,对方辩友。你刚才提到立法会导致成本增加,中小型企业被压垮,消费者选择权被剥夺。但我要问的是,现在西贝这个案件已经发生了,我们是否可以通过立法来避免类似的广泛问题?对方一直只考虑立法的成本,那万一我们所售卖的预制菜没有标注,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这个成本又该如何计算?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预制菜由厂家发给商家,商家进行售卖。消费者万一出现问题,责任是找厂家还是找商家?这样的成本是不是会给国家政府和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个成本难道不会上涨吗?
对方辩友,你可以去找法律途径解决啊。所以,我举个例子,第一个标注的法,我认为已经有相关法律了,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维权法律体系,这样更便于消费者维权。
您方一直在说我们应该立一个标注的法,但是您方始终强调的是立一个监管的法,这其实是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来完善的。您方说要透明化,让消费者看到价格是否合理,我觉得这是去补短板,而不是立一个特殊的法。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让消费者知道预制菜的信息,我们一直站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思考,而不是只考虑监管的问题。
商家不知道我不标注就没有知情权了吗?你可以询问商家呀。正方依靠的是有效的静态标签,这是片面且无效的,它无法保证菜品是否高油高盐。真正的透明,应该通过完整的生产监管体系来实现。好在...
(注:文本末尾“好在”后内容缺失,按原文保留)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为发言结束,另一方发言开始计时,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由正方先行开始,有请。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讲的“预知派”能不能吃?这个篇幅好像有点过重了。我方其实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食品安全法》里面已经明确了相关规定。而且,我刚才举的西贝这个例子,也是在他们已经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标准之后,才导致了这么一个负面事件。我想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下,难道你标上了食材的名字,他们就可以去识别了吗?你不应该关注的应该是食材本身是否安全、健不健康的问题,而不是说我有没有标上食材的名字。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另外,我觉得正方一直在回避问题。因为我们的辩题有两个,一个是立法,一个是可强制。你们一直在说强制标注怎么样、可能才学怎么样,但其实你要考虑立法的问题。因为立法不仅要制定条款,还要考虑执法。而执法过程中,中小型企业可能会被压垮,这样消费者就少了很多多样性的选择。那么,消费者的选择权难道因此被剥夺了吗?到底是标注了信息让权利被剥夺,还是不标注让权利无法保障呢?
好,我想告诉对方,你们可能误解了“第二好”的概念。中小商家做一个标注,预制菜就卖不出去了吗?难道他们不能只做预制菜吗?或者不能同时做现成菜和预制菜吗?你可能误解了,中小餐饮商家之所以有顾虑,是因为我一开始就提到的认知差异。因为有这个认知差异,所以执行这个法律需要建立一套体系,这会产生很多成本。大型企业尚可承受,但中小型企业怎么能够承受?他们本来就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承担这些成本,对吧?所以,首先对方有一个认知偏差,对于足够小的餐饮商家来说,他们无法负担这些额外成本。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不能把消费者希望用合理价格购买到的价值完全转嫁到预制菜的生产、制作和包装上。我觉得这基本上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那么我想请问正方二辩,你在之前说到“花该有的价格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并且你说到现在预制菜是非常着急去解决的,难道着急就是要立法吗?现在社会上,结婚的和不结婚的人那么多,难道因为我不结婚,国家就去立一个法让我明确强制我要去结婚吗?千万不要用感情化的类比去否认客观事实。
老乡鸡已经在做了,而且现在导致他们的口碑有所上升。这其实说明接受度是存在的,和我刚才的观点相符,相互证明了标注价格确实是一种解决方法。我们说的是鼓励商家自发地贴上这个标签,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么强制的手段去改变市场。所以,正方其实是在帮助我们辅佐论点,这真正涉及到这场辩论的核心论点:我们消费者该不该把自己的权益完全挂在商家的良心之上?
我们没有把知情权完全系在商家身上,我们可以自己主动去问呀。既然商家欺骗了你,你就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一直强调,没有必要额外立法保护,因为现行法律已经有效了,现在已经有例子了。我还是拿西贝来说,他们不仅没有明确告知,甚至涉及虚假宣传,并且在开放厨房参观时还自爆了问题,这个如何解决?
我知道你想说什么,对方辩友。立法不就是为了明确商家的责任,让他们做好标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吗?那你立“预知派”的法干什么?立一个规定商家必须标注的法不就完事儿了吗?
我想说一个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今天对方提倡的强制立法,恰恰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就是对方对此观点的错误解释。
我知道你在担心什么,对方辩友。你刚才提到立法会导致成本增加,中小型企业被压垮,消费者选择权被剥夺。但我要问的是,现在西贝这个案件已经发生了,我们是否可以通过立法来避免类似的广泛问题?对方一直只考虑立法的成本,那万一我们所售卖的预制菜没有标注,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这个成本又该如何计算?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预制菜由厂家发给商家,商家进行售卖。消费者万一出现问题,责任是找厂家还是找商家?这样的成本是不是会给国家政府和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个成本难道不会上涨吗?
对方辩友,你可以去找法律途径解决啊。所以,我举个例子,第一个标注的法,我认为已经有相关法律了,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维权法律体系,这样更便于消费者维权。
您方一直在说我们应该立一个标注的法,但是您方始终强调的是立一个监管的法,这其实是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来完善的。您方说要透明化,让消费者看到价格是否合理,我觉得这是去补短板,而不是立一个特殊的法。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让消费者知道预制菜的信息,我们一直站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思考,而不是只考虑监管的问题。
商家不知道我不标注就没有知情权了吗?你可以询问商家呀。正方依靠的是有效的静态标签,这是片面且无效的,它无法保证菜品是否高油高盐。真正的透明,应该通过完整的生产监管体系来实现。好在...
(注:文本末尾“好在”后内容缺失,按原文保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每轮交锋主要使用归谬法、诉诸因果、类比论证等逻辑规则,最终以"好在..."内容缺失结束)
各位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我们先回应对方观点。首先,对方认为预制菜标注不会损害现场商家利益,但您是否考虑到,若强制标注预制菜,会导致那些认真做标准化、健康化的餐厅因竞争劣势而利益受损?包括中央厨房的降价策略,也可能对他们造成冲击。
其次,刚才对方的论证存在几个明显缺陷。首先,对方始终没有清晰界定“预制菜”的定义,立法若无法明确这一概念,不仅会导致市场认知混乱,更无法解决消费者眼中的认知差异问题,这样的立法即便出台,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第二,正方一直在以自身视角推动立法,认为立法越多越好。但您是否考虑过,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监管的难度,根本无法确保立法能够得到正确、完善的执行?
另外,我们需要强调,立法可能会对商家的名誉造成损害,增加其经营成本,最终甚至会导致消费者的选择减少、权益受损,这些都是无法避免的负面影响。而正方完全只看到了立法的积极面,却忽视了这些不容忽视的反项影响。
综上所述,对方辩友所倡导的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试图用简单的立法去解决复杂的市场问题。我们反对的正是这种粗放且不切实际的立法思路。
各位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我们先回应对方观点。首先,对方认为预制菜标注不会损害现场商家利益,但您是否考虑到,若强制标注预制菜,会导致那些认真做标准化、健康化的餐厅因竞争劣势而利益受损?包括中央厨房的降价策略,也可能对他们造成冲击。
其次,刚才对方的论证存在几个明显缺陷。首先,对方始终没有清晰界定“预制菜”的定义,立法若无法明确这一概念,不仅会导致市场认知混乱,更无法解决消费者眼中的认知差异问题,这样的立法即便出台,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第二,正方一直在以自身视角推动立法,认为立法越多越好。但您是否考虑过,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监管的难度,根本无法确保立法能够得到正确、完善的执行?
另外,我们需要强调,立法可能会对商家的名誉造成损害,增加其经营成本,最终甚至会导致消费者的选择减少、权益受损,这些都是无法避免的负面影响。而正方完全只看到了立法的积极面,却忽视了这些不容忽视的反项影响。
综上所述,对方辩友所倡导的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试图用简单的立法去解决复杂的市场问题。我们反对的正是这种粗放且不切实际的立法思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个东西有点虚,是这个意思,但是我们认为这个律法的问题,第一,首先这个法能力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这个认子标准不行,他们会认为一个标准不行,但是就是因为没有这个标准,所以我们才去立法。预制菜这个东西没有明显的界限,所以才去立法,把它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划分出来,这样才能让公众不会误解,有明确的态度,我们才有更多选择的权利。不能说一道菜它是非,一道菜它是似是而非的,告诉我们这个菜好吃不好吃,可能这个我们自己可以判断,但是它是不是预制菜,那我们通过自己的认识可能不够成熟,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来让对这个认识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另一方面,对方一直在说立法难,但是第一,立法之后执法难,但是执法在每一个法律立法之后都会面临执法难的问题,但是只要每一步都坚定地走下来,还是会有好的结果的。所以我方还是坚持认为我们要做预制菜,根据预制菜的强制立法,这样能够让消费者更加清楚地知道这道菜是不是预制菜,然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选择。如果一些消费者喜欢现场制作的菜,那他就可以选择非预制菜;如果一些人喜欢方便快捷的,你可以搞一些预制菜,对吧?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法律对市场的规范。有些小商贩搞预制菜,但他不标注,就说这是非预制菜,那这样肯定会扰乱市场。然后我们去强制搞这个标注,会使消费者更有权利、更有选择的依据。如果出现这种预制菜冒充非预制菜的问题,也更好地通过法律进行维权。如果没有这个法律,那我们要跑两三趟市场监管局,还要打官司,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所以,一套完整的法律下来,一下子就能解决很多不必要的过程,提高我们的效率和获得感。如果自己刚开始做,反复纠结,没有明确的法律,人家还告诉你这不行那不行,没有法律,你怎么办?自己搞得也会很烦躁。不如来一套完整的法律,让我们在更流程化、更严格的规范下操作,使得我们的市场更加有秩序。
这个东西有点虚,是这个意思,但是我们认为这个律法的问题,第一,首先这个法能力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这个认子标准不行,他们会认为一个标准不行,但是就是因为没有这个标准,所以我们才去立法。预制菜这个东西没有明显的界限,所以才去立法,把它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划分出来,这样才能让公众不会误解,有明确的态度,我们才有更多选择的权利。不能说一道菜它是非,一道菜它是似是而非的,告诉我们这个菜好吃不好吃,可能这个我们自己可以判断,但是它是不是预制菜,那我们通过自己的认识可能不够成熟,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来让对这个认识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另一方面,对方一直在说立法难,但是第一,立法之后执法难,但是执法在每一个法律立法之后都会面临执法难的问题,但是只要每一步都坚定地走下来,还是会有好的结果的。所以我方还是坚持认为我们要做预制菜,根据预制菜的强制立法,这样能够让消费者更加清楚地知道这道菜是不是预制菜,然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选择。如果一些消费者喜欢现场制作的菜,那他就可以选择非预制菜;如果一些人喜欢方便快捷的,你可以搞一些预制菜,对吧?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法律对市场的规范。有些小商贩搞预制菜,但他不标注,就说这是非预制菜,那这样肯定会扰乱市场。然后我们去强制搞这个标注,会使消费者更有权利、更有选择的依据。如果出现这种预制菜冒充非预制菜的问题,也更好地通过法律进行维权。如果没有这个法律,那我们要跑两三趟市场监管局,还要打官司,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所以,一套完整的法律下来,一下子就能解决很多不必要的过程,提高我们的效率和获得感。如果自己刚开始做,反复纠结,没有明确的法律,人家还告诉你这不行那不行,没有法律,你怎么办?自己搞得也会很烦躁。不如来一套完整的法律,让我们在更流程化、更严格的规范下操作,使得我们的市场更加有秩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