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三辩:二辩时间为1分30秒,发现及时。有请反方三辩。
(质询环节,对正方二辩提问) 反方三辩:申请正方二辩。请问如何鉴定目前到底是下流传播作品还是商业呀?一人一人批准一人权,目前筛选基本大家不正式承认了,共同本身有保留保留价值,与你方波及作品合理性的核心方面有矛盾吗?
反方三辩:哦?看你的意思,这个作品的合理性,然后跟这个当下的艺术有什么关系啊?大家这就代表他的这个作品体裁,这个艺术本身就被否定了吗?
反方三辩:好的,作为传播作品,是有它的时间和保护期限的啊。就像很多艺人是社会风尚的代表,你我是他的粉丝,我关注他,我下载关注的作品,那么我既然会向他学习,我喜欢他,那我也就喜欢他的作品,那是不是他带来的这个影响,大概也就不会是负面的影响了?那我如何去看待我的这个价值取向,这一个是对的呢?
反方三辩:如果还有一个艺人,你喜欢这个艺人,然后你去这么盲目地觉得这个作品是有价值的,你怎么保证艺人自身能带来正确的导向?你们说艺人是依靠公共形象获取并保持这个影响力和价值的,那么这个价值是否只能破坏这种对粉丝的公众信任?这种技术产品,以及你说的这些关于你们想表达的技术,什么影响了这个社会功能及他们本身的价值,根本就不会依赖于作者个人。
反方三辩:我们反对的是无限扩大化利用公共形象进行盈利,对作品进行重新审视。否则,我们需要提取的应该是从这个作品本身的精髓,你来提炼,而不是艺人本身的行为。艺人本身做出的事情应由他本身承担责任。而且对于大众的作品,我们是否会为了一个行业的生态而被破坏呢?劣质作品会对行业造成一种负面的激励,阻碍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反方三辩:那么,这里的逻辑是,作品完全独立于艺人,那么该请问,吴亦凡的所有参与的影视作品全面下架是什么意思呢?在合作方面,他涉及的内容被解决是什么意思呢?郑爽的故意偷税漏税事件,现在全部被下架在主流公开平台,根本不能播放,那是什么意思呢?否则是你的一些特性,它确实不能代表所有的,所有的。这是一种不好的导向,如果它背后造成了一个现象,就是艺人出事,其作品必然下架,这是不是行业的潜规则?如果团队中的其他成员努力了,为什么要让他们也承担后果?
反方三辩:这说到这种。
反方三辩:二辩时间为1分30秒,发现及时。有请反方三辩。
(质询环节,对正方二辩提问) 反方三辩:申请正方二辩。请问如何鉴定目前到底是下流传播作品还是商业呀?一人一人批准一人权,目前筛选基本大家不正式承认了,共同本身有保留保留价值,与你方波及作品合理性的核心方面有矛盾吗?
反方三辩:哦?看你的意思,这个作品的合理性,然后跟这个当下的艺术有什么关系啊?大家这就代表他的这个作品体裁,这个艺术本身就被否定了吗?
反方三辩:好的,作为传播作品,是有它的时间和保护期限的啊。就像很多艺人是社会风尚的代表,你我是他的粉丝,我关注他,我下载关注的作品,那么我既然会向他学习,我喜欢他,那我也就喜欢他的作品,那是不是他带来的这个影响,大概也就不会是负面的影响了?那我如何去看待我的这个价值取向,这一个是对的呢?
反方三辩:如果还有一个艺人,你喜欢这个艺人,然后你去这么盲目地觉得这个作品是有价值的,你怎么保证艺人自身能带来正确的导向?你们说艺人是依靠公共形象获取并保持这个影响力和价值的,那么这个价值是否只能破坏这种对粉丝的公众信任?这种技术产品,以及你说的这些关于你们想表达的技术,什么影响了这个社会功能及他们本身的价值,根本就不会依赖于作者个人。
反方三辩:我们反对的是无限扩大化利用公共形象进行盈利,对作品进行重新审视。否则,我们需要提取的应该是从这个作品本身的精髓,你来提炼,而不是艺人本身的行为。艺人本身做出的事情应由他本身承担责任。而且对于大众的作品,我们是否会为了一个行业的生态而被破坏呢?劣质作品会对行业造成一种负面的激励,阻碍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反方三辩:那么,这里的逻辑是,作品完全独立于艺人,那么该请问,吴亦凡的所有参与的影视作品全面下架是什么意思呢?在合作方面,他涉及的内容被解决是什么意思呢?郑爽的故意偷税漏税事件,现在全部被下架在主流公开平台,根本不能播放,那是什么意思呢?否则是你的一些特性,它确实不能代表所有的,所有的。这是一种不好的导向,如果它背后造成了一个现象,就是艺人出事,其作品必然下架,这是不是行业的潜规则?如果团队中的其他成员努力了,为什么要让他们也承担后果?
反方三辩:这说到这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反方三辩提问1] -->|概念混淆| B{如何区分作品传播性质与艺人权利?作品保留价值是否与波及合理性矛盾?};
B -->|未明确回应| C[反方三辩追问1];
C[反方三辩提问2] -->|归谬法| D{作品合理性与艺术价值是否因艺人失德被全盘否定?};
D -->|隐含反驳| E[反方三辩推进论证];
E[反方三辩提问3] -->|诉诸因果| F{粉丝因艺人喜好作品是否必然导向正面价值?};
F -->|逻辑断层| G[反方三辩深化质疑];
G[反方三辩提问4] -->|割裂论证| H{作品社会功能是否独立于艺人个人行为?};
H -->|未直接回应| I[反方三辩提出核心主张];
I[反方三辩主张] -->|责任自负原则| J{艺人责任应独立于作品价值,波及会破坏行业生态};
J -->|引出反例| K[反方三辩提问5];
K[反方三辩提问5] -->|事实反诘⊣| L{吴亦凡/郑爽作品下架是否证明作品独立性失效?};
L -->|归谬行业潜规则| M[反方三辩追问2];
M[反方三辩提问6] -->|公平性质疑| N{为何让团队其他成员承担艺人失德后果?};
N -->|未完成论证| O[质询中断]
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双方各计时4分钟,间隙时间照常进行,由正方先开始。
我现在回答对方二辩的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提出了自主选择,也提及了文艺作品的影响力。首先,观众的选择应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如果观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观看的是失格艺人的作品,很可能会被其塑造的负面价值观误导。这不是赋予选择权,而是放任不良价值观传播。
对方辩友说,为了社会导向、为了社会正能量,所以我们必须让艺人的作品消失。好,为了社会导向、为了社会原则,这里面有一个公平原则,您看到了吗?违背了公平原则,那么具体工作人员将个人过错牵扯到全体,这合理吗?我们说,即便为了社会导向,也不能忽视这些人的利益,如何保证呢?
对方辩友一再提及,作品本身包含了多人劳动心血,不能让多人的劳动心血付出付诸东流。我告诉大家,这个作品本身的价值早就超越了个人,不能将其完全依附于个人形象。那么在当下,失德艺人作品仍在传播时,公众对其抵制是针对这个公共人物本人持续产生的广泛影响力,而并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本身。
您方说“作品价值本身高于个人”,那你们“下架作品”是不是在否定作品本身?我们从未说过要下架作品,只是波及传播的合理边界,而非对创作本质的全盘否定。我方强调的波及是合理的设计,有分对有具备的,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一切社会主义在事实上的合理”。
对方辩友说,演员形象可以影响作品中心形象,作品中心形象也可以反推其现实形象,甚至带来收益;或者说,演员是一个好演员,现实中也是好人,会给他的形象带来好的影响吗?他在剧里是个坏形象,现实中就一定是坏人吗?
回到辩题:实际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否合理?是对艺人持“废置”思维,还是相信文化作品的长期价值,这是否会阻碍文化传承与精神文明建设?如果完全否定“因人废言”的思维,会让大众忽视文化的重要性,损害文化传承,这难道不是对文化传承的损害吗?
对方辩友混淆了历史与当代的区别。历史上的艺术家身处的社会环境与标准和当代不同,其作品经过时间沉淀成为社会瑰宝,这与当代艺人靠流量谋利、靠人设圈粉的模式完全不同。
对方辩友觉得“波及作品是连坐”,那艺人凭借作品获得名誉流量时,是图享同利、共享团队成果,为何到了承担责任后果时,就要让团队来承担呢?
我们现在说的是“是否合理”,而非“是否有此事实”。您方多次说“不因事实而判定”,但事实本身是判断合理性的基础。如果艺人失德导致作品传播,那么当作品本身仍有价值时,我们要否定这部作品吗?是这部作品长久以来带来的影响力大,还是这个失德艺人几十年工作带来的影响力大?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公平性,以及作品与艺人之间的关系。但作品和艺人其实是相互成就的关系。公平性方面,我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话:“失德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失德”,无论是犯罪还是失德,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被大家认可。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享受远超普通人的流量和行业资源,就应承受更重的社会责任。如果他们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失责犯罪,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更大的惩戒吗?
作为普通观众,我们了解一个作品时,是否应该先了解作品本身?如果你喜欢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艺人个人,那么很多作品在艺人失德前就已传播,此时否定作品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因为艺人失德而否认作品,那也是对作者和团队的不公。
对方辩友担心“波及作品会伤害团队心血”,但如果为了保全团队心血,就放任失德艺人的作品传播,让观众被迫接受“荧幕正能量、现实劣质形象”的反差,这难道不是对观众情感的漠视吗?
您方说“作品价值高于个人”,那为何艺人凭借作品获得名利时,团队共享成果,失德时却要让团队承担后果?这不是公平,而是“有利益时共享,有责任时推诿”。
对方辩友还提到“历史作品的沉淀”,但当代艺人靠流量谋利的模式,与历史艺术家的创作环境完全不同。历史作品的价值在于其精神内核,而当代部分艺人的作品可能更多依赖人设和流量,其失德对作品的波及是否合理,需结合时代背景判断。
我们一再强调,波及是合理的设计,有边界的,不是像对方所说的“一切社会主义在事实上的合理”。合理范围之外的伤害,比如“捅人”也是伤害,但“波及作品”的合理边界应如何划定?
对方辩友问:“如果艺人凭借作品获得名利时共享团队成果,为何失德时要团队承担后果?”这恰恰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艺人享受流量红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波及作品是让其为失责行为付出代价,而非“连坐”。
对方辩友还质疑“否定艺人废置思维会阻碍文化传承”,但我方认为,真正的文化传承建立在对“德艺双馨”的坚守上,失德艺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行业公信力,波及其作品是对公众价值观的正确引导,而非阻碍文化传承。
最后,作品是作品,辩手请围绕“作品”本身讨论,不要偏离辩题。
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双方各计时4分钟,间隙时间照常进行,由正方先开始。
我现在回答对方二辩的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提出了自主选择,也提及了文艺作品的影响力。首先,观众的选择应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如果观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观看的是失格艺人的作品,很可能会被其塑造的负面价值观误导。这不是赋予选择权,而是放任不良价值观传播。
对方辩友说,为了社会导向、为了社会正能量,所以我们必须让艺人的作品消失。好,为了社会导向、为了社会原则,这里面有一个公平原则,您看到了吗?违背了公平原则,那么具体工作人员将个人过错牵扯到全体,这合理吗?我们说,即便为了社会导向,也不能忽视这些人的利益,如何保证呢?
对方辩友一再提及,作品本身包含了多人劳动心血,不能让多人的劳动心血付出付诸东流。我告诉大家,这个作品本身的价值早就超越了个人,不能将其完全依附于个人形象。那么在当下,失德艺人作品仍在传播时,公众对其抵制是针对这个公共人物本人持续产生的广泛影响力,而并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本身。
您方说“作品价值本身高于个人”,那你们“下架作品”是不是在否定作品本身?我们从未说过要下架作品,只是波及传播的合理边界,而非对创作本质的全盘否定。我方强调的波及是合理的设计,有分对有具备的,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一切社会主义在事实上的合理”。
对方辩友说,演员形象可以影响作品中心形象,作品中心形象也可以反推其现实形象,甚至带来收益;或者说,演员是一个好演员,现实中也是好人,会给他的形象带来好的影响吗?他在剧里是个坏形象,现实中就一定是坏人吗?
回到辩题:实际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否合理?是对艺人持“废置”思维,还是相信文化作品的长期价值,这是否会阻碍文化传承与精神文明建设?如果完全否定“因人废言”的思维,会让大众忽视文化的重要性,损害文化传承,这难道不是对文化传承的损害吗?
对方辩友混淆了历史与当代的区别。历史上的艺术家身处的社会环境与标准和当代不同,其作品经过时间沉淀成为社会瑰宝,这与当代艺人靠流量谋利、靠人设圈粉的模式完全不同。
对方辩友觉得“波及作品是连坐”,那艺人凭借作品获得名誉流量时,是图享同利、共享团队成果,为何到了承担责任后果时,就要让团队来承担呢?
我们现在说的是“是否合理”,而非“是否有此事实”。您方多次说“不因事实而判定”,但事实本身是判断合理性的基础。如果艺人失德导致作品传播,那么当作品本身仍有价值时,我们要否定这部作品吗?是这部作品长久以来带来的影响力大,还是这个失德艺人几十年工作带来的影响力大?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公平性,以及作品与艺人之间的关系。但作品和艺人其实是相互成就的关系。公平性方面,我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话:“失德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失德”,无论是犯罪还是失德,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被大家认可。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享受远超普通人的流量和行业资源,就应承受更重的社会责任。如果他们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失责犯罪,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更大的惩戒吗?
作为普通观众,我们了解一个作品时,是否应该先了解作品本身?如果你喜欢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艺人个人,那么很多作品在艺人失德前就已传播,此时否定作品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因为艺人失德而否认作品,那也是对作者和团队的不公。
对方辩友担心“波及作品会伤害团队心血”,但如果为了保全团队心血,就放任失德艺人的作品传播,让观众被迫接受“荧幕正能量、现实劣质形象”的反差,这难道不是对观众情感的漠视吗?
您方说“作品价值高于个人”,那为何艺人凭借作品获得名利时,团队共享成果,失德时却要让团队承担后果?这不是公平,而是“有利益时共享,有责任时推诿”。
对方辩友还提到“历史作品的沉淀”,但当代艺人靠流量谋利的模式,与历史艺术家的创作环境完全不同。历史作品的价值在于其精神内核,而当代部分艺人的作品可能更多依赖人设和流量,其失德对作品的波及是否合理,需结合时代背景判断。
我们一再强调,波及是合理的设计,有边界的,不是像对方所说的“一切社会主义在事实上的合理”。合理范围之外的伤害,比如“捅人”也是伤害,但“波及作品”的合理边界应如何划定?
对方辩友问:“如果艺人凭借作品获得名利时共享团队成果,为何失德时要团队承担后果?”这恰恰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艺人享受流量红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波及作品是让其为失责行为付出代价,而非“连坐”。
对方辩友还质疑“否定艺人废置思维会阻碍文化传承”,但我方认为,真正的文化传承建立在对“德艺双馨”的坚守上,失德艺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行业公信力,波及其作品是对公众价值观的正确引导,而非阻碍文化传承。
最后,作品是作品,辩手请围绕“作品”本身讨论,不要偏离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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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是:事实是如此,就该如此。因为事实上这件事艺人的作品就是被波及了,所以波及就是革及的,但并非如此。艺人的影响力就是波及之大,这会为我们整个社会文化带来影响。
我们的一个观点是“以人废言”,我们把它归结为一个耳熟的词,更严重的词叫“因噎废食”。我们说为了保护青少年而进行真辩,这是一种保护还是一种能力?但这方辩友放弃了什么?放弃了无数文化和艺术品传递的文化,它们承载着时代精神,记录了社会发展。仅仅是因为懒政,仅仅是因为过分,仅仅是因为不敢,仅仅是因为懒得去精准追究犯错艺人的责任,而放弃了一整份作品。
我有的时候是一个创作者,为一些音乐人制作道具,为了遵循“做太一点”的要求,这是艺人的作品。这不仅仅是平台对他的作品有影响,任何波及都是有影响的。波及他就是对艺人的一种惩罚,不单是钱就可以消灭这个影响。波及作为文艺工作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每一部作品都是他们生存和后续工作的保障。
我们接下来还要说一些关于背后工作人员的事,因为我觉得对方现在讨论的比较少。所以我具体说一下:即使作为工作者,我不知道我的合作对方会不会因为“塌房”而受到影响,我们的心血可能就此付诸东流。对于粉丝来说,我也不知道你一定会不会因为公司的漏洞而成为牺牲品。同样的,各位观众也审视着我们。我看到自己从小喜欢的艺人作品,或者我现在非常喜欢的作品,会因为一个人渣,或者只是因为一个艺人失德就被下架,这让我感到恐慌。但对方一开始就把课题悬到你们每个人头顶上:我们说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为什么不可以?因为这是一种懒政,简单地以“一刀切”去压制另一种劣势导向,必须引导一种新的价值观,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素养。
我们看到自己的文化作品一旦退出,从准备到完成都伴随着焦虑。我们会担心,会不会因为这个导致什么作品全盘下架,或者哪怕不是下架,导致作品的价值受损。我们再听一遍,我有个例子:歌手王力宏,大家应该都听过《唯一》,他出轨了。在他出轨之后,不管是面对舆论,还是我自己,我都在想:我应该喜欢他这个人,还是喜欢他的作品?我说我还是喜欢他的作品,因为当时喜欢那些旋律,喜欢他在音乐中展示的感受,那是真实的,一直到现在。
所以我们可以用我刚才说的这些例子,包括诗词、小说这些伟大的作品。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属于作者,但也属于我们大家,属于大众。我们无法全然知晓作者的一切,只能在生命中不断探索。我们应该追求至善,但也要赞光明长。感谢反方。
观点是:事实是如此,就该如此。因为事实上这件事艺人的作品就是被波及了,所以波及就是革及的,但并非如此。艺人的影响力就是波及之大,这会为我们整个社会文化带来影响。
我们的一个观点是“以人废言”,我们把它归结为一个耳熟的词,更严重的词叫“因噎废食”。我们说为了保护青少年而进行真辩,这是一种保护还是一种能力?但这方辩友放弃了什么?放弃了无数文化和艺术品传递的文化,它们承载着时代精神,记录了社会发展。仅仅是因为懒政,仅仅是因为过分,仅仅是因为不敢,仅仅是因为懒得去精准追究犯错艺人的责任,而放弃了一整份作品。
我有的时候是一个创作者,为一些音乐人制作道具,为了遵循“做太一点”的要求,这是艺人的作品。这不仅仅是平台对他的作品有影响,任何波及都是有影响的。波及他就是对艺人的一种惩罚,不单是钱就可以消灭这个影响。波及作为文艺工作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每一部作品都是他们生存和后续工作的保障。
我们接下来还要说一些关于背后工作人员的事,因为我觉得对方现在讨论的比较少。所以我具体说一下:即使作为工作者,我不知道我的合作对方会不会因为“塌房”而受到影响,我们的心血可能就此付诸东流。对于粉丝来说,我也不知道你一定会不会因为公司的漏洞而成为牺牲品。同样的,各位观众也审视着我们。我看到自己从小喜欢的艺人作品,或者我现在非常喜欢的作品,会因为一个人渣,或者只是因为一个艺人失德就被下架,这让我感到恐慌。但对方一开始就把课题悬到你们每个人头顶上:我们说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为什么不可以?因为这是一种懒政,简单地以“一刀切”去压制另一种劣势导向,必须引导一种新的价值观,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素养。
我们看到自己的文化作品一旦退出,从准备到完成都伴随着焦虑。我们会担心,会不会因为这个导致什么作品全盘下架,或者哪怕不是下架,导致作品的价值受损。我们再听一遍,我有个例子:歌手王力宏,大家应该都听过《唯一》,他出轨了。在他出轨之后,不管是面对舆论,还是我自己,我都在想:我应该喜欢他这个人,还是喜欢他的作品?我说我还是喜欢他的作品,因为当时喜欢那些旋律,喜欢他在音乐中展示的感受,那是真实的,一直到现在。
所以我们可以用我刚才说的这些例子,包括诗词、小说这些伟大的作品。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属于作者,但也属于我们大家,属于大众。我们无法全然知晓作者的一切,只能在生命中不断探索。我们应该追求至善,但也要赞光明长。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首先有请正方的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钟,开题计时,有请。
我方的核心立场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关于艺人犯错波及作品合理,因为这种波及本质是社会公序良俗对从业者的必然要求。首先,艺人的作品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人成果,而是艺人与作品、与社会情感相互作用的产物。我们看一部剧、听一首歌,从来不只是关注剧情或歌词本身,我们会为艺人的表演而感动,会因为艺人的形象而产生好感并放大这种情感,最终甚至会因为艺人的公众形象来赋予作品额外的情感价值。当艺人因嫖娼被曝光后,他主演的爱情剧在播放时,观众感受到的不是温馨,而是强烈的讽刺。某位艺人涉及数据造假,他演唱的歌曲即便技巧再用力,也瞬间失去了打动人心的力量。艺人的言行是作品的隐形说明书,当这份说明书因艺人犯错而失真,他的作品自然会受到牵连。这不仅不是对创作的敷衍,而是反映观众情感的真实反馈,是作品价值的自然折扣。
其次,波及作品是对社会价值的坚守。作品不仅是艺人的个人成果,更是团队心血、资本投入,甚至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如果艺人犯错后,作品仍然能够毫无影响地传播,本质上是在纵容错误行为的蔓延。一个违背法律、践踏道德的艺人,其作品若能持续获得流量和盈利,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道德标准的漠视,是德不配位的体现。
举一个例子,波及作品不是否定创作团队的努力,而是通过市场反馈告诉行业:艺人的品行是作品传播的底线。只有守住这个底线,才能倒逼行业选拔真正又红又专的艺人,才能让作品的价值得以彰显,而不是一步一个脚印地倒退。
最后我们要明确,波及不等于全盘否定,下架不等于销毁。作品的创作价值值得被尊重,但其传播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当艺人犯错后,平台下架相关作品、市场减少推广,本质上是一种冷处理,能避免劣迹艺人通过作品获取曝光,给观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感谢对方一辩。
好,首先有请正方的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钟,开题计时,有请。
我方的核心立场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关于艺人犯错波及作品合理,因为这种波及本质是社会公序良俗对从业者的必然要求。首先,艺人的作品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人成果,而是艺人与作品、与社会情感相互作用的产物。我们看一部剧、听一首歌,从来不只是关注剧情或歌词本身,我们会为艺人的表演而感动,会因为艺人的形象而产生好感并放大这种情感,最终甚至会因为艺人的公众形象来赋予作品额外的情感价值。当艺人因嫖娼被曝光后,他主演的爱情剧在播放时,观众感受到的不是温馨,而是强烈的讽刺。某位艺人涉及数据造假,他演唱的歌曲即便技巧再用力,也瞬间失去了打动人心的力量。艺人的言行是作品的隐形说明书,当这份说明书因艺人犯错而失真,他的作品自然会受到牵连。这不仅不是对创作的敷衍,而是反映观众情感的真实反馈,是作品价值的自然折扣。
其次,波及作品是对社会价值的坚守。作品不仅是艺人的个人成果,更是团队心血、资本投入,甚至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如果艺人犯错后,作品仍然能够毫无影响地传播,本质上是在纵容错误行为的蔓延。一个违背法律、践踏道德的艺人,其作品若能持续获得流量和盈利,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道德标准的漠视,是德不配位的体现。
举一个例子,波及作品不是否定创作团队的努力,而是通过市场反馈告诉行业:艺人的品行是作品传播的底线。只有守住这个底线,才能倒逼行业选拔真正又红又专的艺人,才能让作品的价值得以彰显,而不是一步一个脚印地倒退。
最后我们要明确,波及不等于全盘否定,下架不等于销毁。作品的创作价值值得被尊重,但其传播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当艺人犯错后,平台下架相关作品、市场减少推广,本质上是一种冷处理,能避免劣迹艺人通过作品获取曝光,给观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感谢对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艺人失德事件对作品的影响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价值底线和行业健康发展
(质询环节开始,时间1分30秒,单边计时)
正方一辩进行质询,对方辩友请起立。我们先明确一个前提:艺人传播作品时,是否全盘否定其价值?比如适当打码或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失德影响,这种“波及”是否合理?
我想先请对方辩友明确:影视作品的艺术价值是由艺人个体决定,还是作品本身与艺人共同建构?我方认为两者相互相成。但如果一部作品本身质量优秀,却因艺人失德行为引发争议,我们是否应该否定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
举个例子:《三国演义》作为经典影视作品,其艺术价值深入人心。若演员在拍摄期间存在失德行为,观众是否会因演员本人而否定这部作品?显然不会,因为作品的价值在于其传递的文化内涵与艺术手法,而演员的个人行为与角色形象是可以分离的。
但反方辩友可能会说,艺人的“德”是其职业素养的一部分。我方承认艺人需具备良好品德,但这与作品价值是否应被波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内外双修”,但我们更应区分“角色形象”与“个人品行”。演员演绎的是角色,而非自身,我们评价作品应聚焦其艺术价值与社会意义,而非演员的私人生活。
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只要艺人存在失德行为,其参与的所有作品都应被否定?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观众在欣赏作品时,会区分“角色”与“演员本人”,就像我们不会因某个演员的负面新闻而否定其曾塑造的经典角色。因此,艺人失德不应波及作品,作品的价值应由其自身质量与社会影响决定。
(质询环节开始,时间1分30秒,单边计时)
正方一辩进行质询,对方辩友请起立。我们先明确一个前提:艺人传播作品时,是否全盘否定其价值?比如适当打码或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失德影响,这种“波及”是否合理?
我想先请对方辩友明确:影视作品的艺术价值是由艺人个体决定,还是作品本身与艺人共同建构?我方认为两者相互相成。但如果一部作品本身质量优秀,却因艺人失德行为引发争议,我们是否应该否定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
举个例子:《三国演义》作为经典影视作品,其艺术价值深入人心。若演员在拍摄期间存在失德行为,观众是否会因演员本人而否定这部作品?显然不会,因为作品的价值在于其传递的文化内涵与艺术手法,而演员的个人行为与角色形象是可以分离的。
但反方辩友可能会说,艺人的“德”是其职业素养的一部分。我方承认艺人需具备良好品德,但这与作品价值是否应被波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内外双修”,但我们更应区分“角色形象”与“个人品行”。演员演绎的是角色,而非自身,我们评价作品应聚焦其艺术价值与社会意义,而非演员的私人生活。
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只要艺人存在失德行为,其参与的所有作品都应被否定?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观众在欣赏作品时,会区分“角色”与“演员本人”,就像我们不会因某个演员的负面新闻而否定其曾塑造的经典角色。因此,艺人失德不应波及作品,作品的价值应由其自身质量与社会影响决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各位好。通过刚才的视频,我们清晰地揭示了对方观点的几个根本性误区。
第一,对方试图割裂艺人与作品,但在这个赛事实说明逻辑中是完全不成立的。对方承认艺人依然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特殊职业,也承认其失德会影响社会并危害社会,那么作为其影响力载体的作品自然成为社会反映的合力着力点。品牌方解约、品牌下架正是市场与社会道德机制协同作用的体现,这不应该是所谓的“误杀”或“过度追责”,而是对艺人失德行为的合理约束与社会道德的践行。
第二,科技作品的核心目的并非惩罚一些,而是保护社会。我们一再强调,合理的批评与抵制是有分寸、有区别的。针对对方刚刚所说的“易疗天”(注:此处疑似口误,暂保留原词),我们反对的是失德艺人持续活跃在聚光灯之下,获取巨额利益,继续影响青少年,而不是抹杀一片艺术成绩。这就如同安装空气净化器是为了防止毒素扩散,这恰恰是对社会,尤其是对青少年这一特定观众群体的责任体现。
第三,对方“作品绝对无辜论”将导致荒谬的行为。按照对方的逻辑,任何艺人的作品都应该被无条件保护、传播和盈利,这无疑于让市场纵容失德行为,甚至可能因争议而获得关注,这只会助长不良风气,增加社会风险,彻底瓦解文艺行业应有的道德根基。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对其作品进行合理有序的抵制,其内核是基于契约精神的价值判断,是回归市场理性的选择,是维护社会道德底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必要合力支持。这不是对艺术的践踏,恰恰相反,这是为了让艺术在更清朗的天空下健康发展。
感谢正方二辩,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
好,各位好。通过刚才的视频,我们清晰地揭示了对方观点的几个根本性误区。
第一,对方试图割裂艺人与作品,但在这个赛事实说明逻辑中是完全不成立的。对方承认艺人依然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特殊职业,也承认其失德会影响社会并危害社会,那么作为其影响力载体的作品自然成为社会反映的合力着力点。品牌方解约、品牌下架正是市场与社会道德机制协同作用的体现,这不应该是所谓的“误杀”或“过度追责”,而是对艺人失德行为的合理约束与社会道德的践行。
第二,科技作品的核心目的并非惩罚一些,而是保护社会。我们一再强调,合理的批评与抵制是有分寸、有区别的。针对对方刚刚所说的“易疗天”(注:此处疑似口误,暂保留原词),我们反对的是失德艺人持续活跃在聚光灯之下,获取巨额利益,继续影响青少年,而不是抹杀一片艺术成绩。这就如同安装空气净化器是为了防止毒素扩散,这恰恰是对社会,尤其是对青少年这一特定观众群体的责任体现。
第三,对方“作品绝对无辜论”将导致荒谬的行为。按照对方的逻辑,任何艺人的作品都应该被无条件保护、传播和盈利,这无疑于让市场纵容失德行为,甚至可能因争议而获得关注,这只会助长不良风气,增加社会风险,彻底瓦解文艺行业应有的道德根基。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对其作品进行合理有序的抵制,其内核是基于契约精神的价值判断,是回归市场理性的选择,是维护社会道德底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必要合力支持。这不是对艺术的践踏,恰恰相反,这是为了让艺术在更清朗的天空下健康发展。
感谢正方二辩,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所说的,你们认为对方观点大概是“不选一部手机自己时代”吗?我认为我方观点中“艺人与作品没有联系”的说法,其实是针对作品本身而言的。但是如果因为你们会因为一个作品,我们会因为对一个艺人的溺爱而过度关注他的作品,但是我们本身是在与对方讨论这个问题。我方认为,作品的合理认定标准完全不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对方辩友试图回避核心问题,没有更能说明这种价值到底有什么说服力。作品的好坏取决于其内涵与价值,而被某个人的行为所影响吗?就像你们所说的,你们也在强调艺人有一定的创作权,他们如果要强调这种资质,难道就意味着价值会下降吗?这难道不是在否定作者的存在吗?
第二,既然对方认为“脱离作品本身是对方争权利的措施,是减轻地方受害者”,对方辩友承认的“惩罚权利人”,这始终无法明确权利的边界。就像我们如果有一个受益人,他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我们会进行制裁,但如果艺人创作了作品,这是非常有导向性的。所以我们不能去否定大的形态,让作品被下载。一个人的责任是否应当由整部作品的权利人来承担?请问这种惩罚是针对权利人还是背后的创作者和无辜者?对方没有说明如何保证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以行代思”的处理方式。对方将合约合理所法这些权利标准定得过高,什么是合理,完全基于主观主张。在我方辩论下,对方辩友经常提出许多无法明确但强行判断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涉及多大范围?范围又有多大?是违法、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违反公序良俗?依据是权威机构还是公司内部规定?这样的后果,对方需要面对。如果就因为一些老师的观点,就将某一行为归咎于某个方面,这是在错过对方辩论中值得认真思考的部分。
感谢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所说的,你们认为对方观点大概是“不选一部手机自己时代”吗?我认为我方观点中“艺人与作品没有联系”的说法,其实是针对作品本身而言的。但是如果因为你们会因为一个作品,我们会因为对一个艺人的溺爱而过度关注他的作品,但是我们本身是在与对方讨论这个问题。我方认为,作品的合理认定标准完全不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对方辩友试图回避核心问题,没有更能说明这种价值到底有什么说服力。作品的好坏取决于其内涵与价值,而被某个人的行为所影响吗?就像你们所说的,你们也在强调艺人有一定的创作权,他们如果要强调这种资质,难道就意味着价值会下降吗?这难道不是在否定作者的存在吗?
第二,既然对方认为“脱离作品本身是对方争权利的措施,是减轻地方受害者”,对方辩友承认的“惩罚权利人”,这始终无法明确权利的边界。就像我们如果有一个受益人,他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我们会进行制裁,但如果艺人创作了作品,这是非常有导向性的。所以我们不能去否定大的形态,让作品被下载。一个人的责任是否应当由整部作品的权利人来承担?请问这种惩罚是针对权利人还是背后的创作者和无辜者?对方没有说明如何保证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以行代思”的处理方式。对方将合约合理所法这些权利标准定得过高,什么是合理,完全基于主观主张。在我方辩论下,对方辩友经常提出许多无法明确但强行判断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涉及多大范围?范围又有多大?是违法、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违反公序良俗?依据是权威机构还是公司内部规定?这样的后果,对方需要面对。如果就因为一些老师的观点,就将某一行为归咎于某个方面,这是在错过对方辩论中值得认真思考的部分。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们来看反方观点: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首先,拆解“失德艺人”这个词。它最早的官方定义在2021年,由我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纪律文件明确,涵盖违法与危害公序良俗两种情形。简单理解,即影响社会公共形象等行为。
那么,我们以什么来判断“波及作品”的不合理性?以下从三个层面分析:
第一,从逻辑根源看艺人与作品的本质。艺人是创作环节的参与者,而作品是独立存在的集体成果,二者并非绑定共生的关系。艺人个人失德,并不会改变整个作品的价值导向和核心思想。今天,无论观众对失德艺人作品的抵制情绪,还是单纯认为“失德艺人的作品不应被传播”的观点,本质上都是用单一的个人过错去覆盖作品多元的价值与内涵。因此,将失德艺人与作品“画等号”本身就不合理。
第二,从责任划分来看。一部网剧可能涉及上百上千人参与,一部电影甚至需要上万人协作,艺人的个人过错不应株连整个创作团队。法律上有“责任自负”原则,即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反对株连和变相株连。若允许将艺人个人失德与作品绑定,本质是将文化领域的“连坐思想”附会其中,会逐渐消解社会公平,破坏责任秩序。
第三,从机制本身的问题来看。当前规范艺人行为的机制存在简单化、暴力化及双标性。它逃避了精准鉴定责任,对所有相关事件“一刀切”处置,导致作品因艺人个人过错被恶意举报、下架,甚至遭受暴力攻击。这种机制漏洞已产生新的破坏力,加剧了对立情绪。
最后,从文化事业发展角度看。若失德波及作品成为常态,会损害文化传承。例如,若因个别艺人问题导致优质作品被“一棍子打死”,会让创作环境越来越拘束,精神文明建设也难以有效体现,最终影响文化领域的健康发展。
感谢反方。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们来看反方观点: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首先,拆解“失德艺人”这个词。它最早的官方定义在2021年,由我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纪律文件明确,涵盖违法与危害公序良俗两种情形。简单理解,即影响社会公共形象等行为。
那么,我们以什么来判断“波及作品”的不合理性?以下从三个层面分析:
第一,从逻辑根源看艺人与作品的本质。艺人是创作环节的参与者,而作品是独立存在的集体成果,二者并非绑定共生的关系。艺人个人失德,并不会改变整个作品的价值导向和核心思想。今天,无论观众对失德艺人作品的抵制情绪,还是单纯认为“失德艺人的作品不应被传播”的观点,本质上都是用单一的个人过错去覆盖作品多元的价值与内涵。因此,将失德艺人与作品“画等号”本身就不合理。
第二,从责任划分来看。一部网剧可能涉及上百上千人参与,一部电影甚至需要上万人协作,艺人的个人过错不应株连整个创作团队。法律上有“责任自负”原则,即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反对株连和变相株连。若允许将艺人个人失德与作品绑定,本质是将文化领域的“连坐思想”附会其中,会逐渐消解社会公平,破坏责任秩序。
第三,从机制本身的问题来看。当前规范艺人行为的机制存在简单化、暴力化及双标性。它逃避了精准鉴定责任,对所有相关事件“一刀切”处置,导致作品因艺人个人过错被恶意举报、下架,甚至遭受暴力攻击。这种机制漏洞已产生新的破坏力,加剧了对立情绪。
最后,从文化事业发展角度看。若失德波及作品成为常态,会损害文化传承。例如,若因个别艺人问题导致优质作品被“一棍子打死”,会让创作环境越来越拘束,精神文明建设也难以有效体现,最终影响文化领域的健康发展。
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首先请教您,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社会影响力和普通人是相同的吗?
当然不同。那么请问,这种更大的影响力是否意味着他们应该承担更高的社会道德责任?
那如果一个艺人的失德行为被青少年看到并模仿,您认为这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吗?
我觉得这是把艺人的影响力看得太大了。那么,一个艺人的失德行为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这种危害,我们是不是要用一定的方式来阻止这种不良行为的传播?
是。那么我有点不懂,刚刚对方二辩所说“艺人负责对作品本身没有影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那么接下来您是否同意,艺人的公众形象是其商业价值和作品传播的重要成分?
(对方辩友回应:)不好意思,一开始就开始,您是认为艺人的公众形象是其商业价值和作品传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消费者购买专辑、观看电影时,是否某种程度上也在为艺人以上买单?
(对方辩友回应:)不是。那么对方一辩刚刚您所说“个人过错与作品绑定是不合理的”,我也有点不太理解。他的个人形象与作品难道真的是没有联系吗?他的个人形象好,作品会更受欢迎。那么,当一个艺人因严重失格被法律谴责或舆论谴责后,其作品如果仍被广泛传播带来巨额收益,是否相当于变相为失德行为支付报酬?失格者是否符合“不让违法失德者获利”的社会共识?
(对方辩友回应:)因为他在受到处罚之后,按照法律规定,他就不会再有这个收益了,这时候的收益已经受到影响。这时候的收益其实是对其他创作者的一种补偿,他本人没有再去……您是否认为这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我方从未主张您方刚刚所说的“一刀切”,即所有作品都受影响。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对于作品的波及程度应该有程度之分?是,那么如果比如说轻微失德及其作品推广和完全抹杀其作品,这中间是不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方辩友回应:)不是,都是开的,其他人不会要解说。
感谢双方辩手。
对方辩友,首先请教您,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社会影响力和普通人是相同的吗?
当然不同。那么请问,这种更大的影响力是否意味着他们应该承担更高的社会道德责任?
那如果一个艺人的失德行为被青少年看到并模仿,您认为这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吗?
我觉得这是把艺人的影响力看得太大了。那么,一个艺人的失德行为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这种危害,我们是不是要用一定的方式来阻止这种不良行为的传播?
是。那么我有点不懂,刚刚对方二辩所说“艺人负责对作品本身没有影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那么接下来您是否同意,艺人的公众形象是其商业价值和作品传播的重要成分?
(对方辩友回应:)不好意思,一开始就开始,您是认为艺人的公众形象是其商业价值和作品传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消费者购买专辑、观看电影时,是否某种程度上也在为艺人以上买单?
(对方辩友回应:)不是。那么对方一辩刚刚您所说“个人过错与作品绑定是不合理的”,我也有点不太理解。他的个人形象与作品难道真的是没有联系吗?他的个人形象好,作品会更受欢迎。那么,当一个艺人因严重失格被法律谴责或舆论谴责后,其作品如果仍被广泛传播带来巨额收益,是否相当于变相为失德行为支付报酬?失格者是否符合“不让违法失德者获利”的社会共识?
(对方辩友回应:)因为他在受到处罚之后,按照法律规定,他就不会再有这个收益了,这时候的收益已经受到影响。这时候的收益其实是对其他创作者的一种补偿,他本人没有再去……您是否认为这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我方从未主张您方刚刚所说的“一刀切”,即所有作品都受影响。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对于作品的波及程度应该有程度之分?是,那么如果比如说轻微失德及其作品推广和完全抹杀其作品,这中间是不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方辩友回应:)不是,都是开的,其他人不会要解说。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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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回答。刚刚的质询中,我发现对方辩友始终回避艺人与作品的关联,认为无法否认艺人品德与作品价值的强化性。艺人与作品从来不是割裂的个体,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
当对方否认失德艺人会影响角色塑造时,我认为一个核心事实是:观众不是冰冷的机器,他们会明辨劣迹,对其塑造的正面角色产生强烈的抵触感,这直接消解了作品的艺术感染力,何谈作品价值的完整呈现?
第二,对方承认作品收益会转化为艺人所得,却又拒绝承认失德艺人通过作品谋利的合理性。试问若失德艺人能靠作品谋利,这难道不是在为失德行为提供平台吗?今天允许一个失德艺人的作品传播,明天就可能有更多艺人效仿其行为,市场的公序良俗又该如何维护?
第三,对方辩友认可当价值观成立时,失德艺人会有负面影响,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如果一个艺人通过多种手段失德,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作品只会让价值观成为笑话,何来正向引导?
第四,对方否定了作品对公众情感的尊重,可公众的愤怒与抵制恰恰是社会理性的直观体现。作品从来不是独立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孤岛,当创作只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忽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这样的作品本身就值得警惕。
最后,对方坚持脱离现实形象看作品,这不过是脱离现实的抽象理论。作品早已被失德艺人的污点所污染,注定会成为作品无法摆脱的瑕疵。我方始终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这既是对公众情感的回应,也是对社会理性的维护,更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守护。
感谢正方三辩的发言。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回答。刚刚的质询中,我发现对方辩友始终回避艺人与作品的关联,认为无法否认艺人品德与作品价值的强化性。艺人与作品从来不是割裂的个体,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
当对方否认失德艺人会影响角色塑造时,我认为一个核心事实是:观众不是冰冷的机器,他们会明辨劣迹,对其塑造的正面角色产生强烈的抵触感,这直接消解了作品的艺术感染力,何谈作品价值的完整呈现?
第二,对方承认作品收益会转化为艺人所得,却又拒绝承认失德艺人通过作品谋利的合理性。试问若失德艺人能靠作品谋利,这难道不是在为失德行为提供平台吗?今天允许一个失德艺人的作品传播,明天就可能有更多艺人效仿其行为,市场的公序良俗又该如何维护?
第三,对方辩友认可当价值观成立时,失德艺人会有负面影响,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如果一个艺人通过多种手段失德,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作品只会让价值观成为笑话,何来正向引导?
第四,对方否定了作品对公众情感的尊重,可公众的愤怒与抵制恰恰是社会理性的直观体现。作品从来不是独立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孤岛,当创作只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忽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这样的作品本身就值得警惕。
最后,对方坚持脱离现实形象看作品,这不过是脱离现实的抽象理论。作品早已被失德艺人的污点所污染,注定会成为作品无法摆脱的瑕疵。我方始终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这既是对公众情感的回应,也是对社会理性的维护,更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守护。
感谢正方三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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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头上有请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请问对方辩友,一人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品德是否会直接影响大众对其塑造的影视文艺作品、角色的认知与共识?我认为这是先有思感,并非全盘否定。如果我们因为一个艺人的言行就完全跟随,就是否定我们自己的个人价值需求,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那你是否认为,一个违反法律道德的艺人所演示的正面角色,会因他的个人行为而降低作品的艺术表达效果?
会在一定程度影响,但并不会完全否定。我们不可否认这个作品价值本身的存在,作品本身的价值高于艺人。对方辩友,影视、综艺等作品是否具有向社会传递价值观的公共属性?
是啊。那你是否认为艺人参与作品不会因艺人的负面形象而影响作品的公众观感?但是我们是在了解一个作品,如果它具有价值观导向的意义,我们应该去了解这个作品本身。通过这个过程了解艺人,而我们自己有判断标准,不会因此全盘否定作品。
请问对方辩友,当艺人出现严重失德行为时,平台或制作方对其作品进行下架、除名等处理,是否是对公众情感和社会底线的尊重?
是。那你是否认为,为了保存作品就可以忽视艺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损害,无视公众的情感诉求?我们应该判断事情影响的程度,如果本身是有价值的作品,为何要因此否定它?
请问作品的价值是否包含艺人的个人形象与品德所赋予的附加意义,而非仅存在于作品制作本身?我们不否认艺人会给作品带来流量,但是我们更多应该专注在作品本身,因为作品所传导的价值朝向是作品本身,而非艺人。
那你是否认为观众在欣赏作品时,能够完全剥离艺人的现实形象,只关注作品本身,不会受到艺人失德事件的任何影响?如果是非常好的作品,我们更应该通过作品本身去感受它的好,而不是过度关注艺人带来的流量和商业价值。
请你是否认为作品传播会给艺人带来流量和商业价值?那你是否认为失德艺人还能通过作品谋利,这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吗?失德艺人本身已受到法律制裁,我们所关注的应该是作品,而不是艺人。影视中的评论,好,直接感谢对方辩手。
规则头上有请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请问对方辩友,一人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品德是否会直接影响大众对其塑造的影视文艺作品、角色的认知与共识?我认为这是先有思感,并非全盘否定。如果我们因为一个艺人的言行就完全跟随,就是否定我们自己的个人价值需求,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那你是否认为,一个违反法律道德的艺人所演示的正面角色,会因他的个人行为而降低作品的艺术表达效果?
会在一定程度影响,但并不会完全否定。我们不可否认这个作品价值本身的存在,作品本身的价值高于艺人。对方辩友,影视、综艺等作品是否具有向社会传递价值观的公共属性?
是啊。那你是否认为艺人参与作品不会因艺人的负面形象而影响作品的公众观感?但是我们是在了解一个作品,如果它具有价值观导向的意义,我们应该去了解这个作品本身。通过这个过程了解艺人,而我们自己有判断标准,不会因此全盘否定作品。
请问对方辩友,当艺人出现严重失德行为时,平台或制作方对其作品进行下架、除名等处理,是否是对公众情感和社会底线的尊重?
是。那你是否认为,为了保存作品就可以忽视艺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损害,无视公众的情感诉求?我们应该判断事情影响的程度,如果本身是有价值的作品,为何要因此否定它?
请问作品的价值是否包含艺人的个人形象与品德所赋予的附加意义,而非仅存在于作品制作本身?我们不否认艺人会给作品带来流量,但是我们更多应该专注在作品本身,因为作品所传导的价值朝向是作品本身,而非艺人。
那你是否认为观众在欣赏作品时,能够完全剥离艺人的现实形象,只关注作品本身,不会受到艺人失德事件的任何影响?如果是非常好的作品,我们更应该通过作品本身去感受它的好,而不是过度关注艺人带来的流量和商业价值。
请你是否认为作品传播会给艺人带来流量和商业价值?那你是否认为失德艺人还能通过作品谋利,这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吗?失德艺人本身已受到法律制裁,我们所关注的应该是作品,而不是艺人。影视中的评论,好,直接感谢对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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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关键节点:
小结时间为2分钟,接下来有请第四场的辩手,您下来参与讨论。个人将等同于做一本不同于原作的价格缺陷,将品控新的行为等同于出严提体场所,将社会主义的坚决等等同于所有的治理方式。
当辩方一直在强调要遵守所谓的公平良序的逻辑,我们看对方辩友看了人可以做不好自己的制度错误,可能是艺人个人而非凝聚着无数人智慧的作品。仅仅是情感上的竞争需要前方的巨大投入,编剧着精心创作,导演的一华控剧组工作人员的心血倾注其中,并非是其中一个参与环节。向对方辩友不会因为演员本身的品行所影响其演角色的影响力,为何要反过来让作品的核心,让作品会因艺人失德买单?
对方反复强调艺人的社会影响力,但有价值的在于14亿人民本身,而非物质的利益价值。一方很强调利人和物质战略是关键的。难道一种经年累月的行业规范,你行都在强调社会和物质评价的重要性,难道你从经典作品中看到的,仅仅是拥有一个演员吗?有品质的作品无疑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难道没有艺术价值吗?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个别作品严重违背了对人的基本尊重。一本作品的责任应由演员本身承担,这符合法律制裁或行业规范,作品的版权归属制作方,而非让一本作品大红大紫。所以铁路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难道就是对他们口中的隔离?广电总局最新出台的标准尚不明确,但是要先下大分数,而人的价值不是和技能大小取决于之外。
还有半分钟结束,想说明多作品的简单化,以不符合公众期待的方式考验自己的方向。最后从行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方面,合理的治理方式,就是精准呈现,而非对这种商业伤害,伤害创作者,无论是从为什么要让我们目前面对还是根本惩罚到人造些品对行业的伤害而言,因我者都好,我感谢了3遍。
小结时间为2分钟,接下来有请第四场的辩手,您下来参与讨论。个人将等同于做一本不同于原作的价格缺陷,将品控新的行为等同于出严提体场所,将社会主义的坚决等等同于所有的治理方式。
当辩方一直在强调要遵守所谓的公平良序的逻辑,我们看对方辩友看了人可以做不好自己的制度错误,可能是艺人个人而非凝聚着无数人智慧的作品。仅仅是情感上的竞争需要前方的巨大投入,编剧着精心创作,导演的一华控剧组工作人员的心血倾注其中,并非是其中一个参与环节。向对方辩友不会因为演员本身的品行所影响其演角色的影响力,为何要反过来让作品的核心,让作品会因艺人失德买单?
对方反复强调艺人的社会影响力,但有价值的在于14亿人民本身,而非物质的利益价值。一方很强调利人和物质战略是关键的。难道一种经年累月的行业规范,你行都在强调社会和物质评价的重要性,难道你从经典作品中看到的,仅仅是拥有一个演员吗?有品质的作品无疑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难道没有艺术价值吗?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个别作品严重违背了对人的基本尊重。一本作品的责任应由演员本身承担,这符合法律制裁或行业规范,作品的版权归属制作方,而非让一本作品大红大紫。所以铁路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难道就是对他们口中的隔离?广电总局最新出台的标准尚不明确,但是要先下大分数,而人的价值不是和技能大小取决于之外。
还有半分钟结束,想说明多作品的简单化,以不符合公众期待的方式考验自己的方向。最后从行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方面,合理的治理方式,就是精准呈现,而非对这种商业伤害,伤害创作者,无论是从为什么要让我们目前面对还是根本惩罚到人造些品对行业的伤害而言,因我者都好,我感谢了3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的总结陈词时间为23分钟,大家继续听。
对方辩友始终回避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一直都纠结“沉默是通行证”,当艺人的品德失去的时候,作品肯定是无法畅通无阻的。我们从未说过要波及作品本身,以下的观点我们强调的是,波及的不是创作本身,而是对传播成瘾的限制,是对创作本身的价值观否定。
对方辩友总是说作品是团队的成果,艺人做事情的时候让艺人一个人背锅。但是请想一想,当艺人的错误行为已经突破法律或者道德底线的时候,比如说吸毒、家暴之类的,此时还让作品继续在公共平台传播,难道不是对团队心血的第二次伤害吗?难道不是对创作成果及艺人失德行为的一种纵容吗?真正尊重团队的付出,恰恰是做出冷却处理,停止传播,不让艺人的负面标签覆盖作品本身。同时,这不是否定,而是对创作价值的另一种保护。
其次,波及作品的合理性,本质上就是对公众的真善美的坚守。观众选择作品的同时,也在选择自己认可的价值观。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一个违背公序良俗的艺人还能通过作品继续收割流量,我们更不愿意看到青少年因为喜欢的艺人将他的错误行为当做一种榜样来模仿。这个波及是观众的投票结果,也是舆论对错误行为的隐性谴责。它告诉所有艺人,你的言行不仅关乎自己,更关乎你的作品,更关乎整个社会。
然后,对方辩友说这种波及是没必要的机制,但实际上这是行业自我的一种进化。如果艺人犯错后,他的作品仍然能够不受影响地传播,比如你说的王力宏,他出轨了,但他的歌有没有影响发行和出售?肯定有影响,对吧?这也算一种波及,但并没有让他的作品下架。所以说,这个波及会倒逼经纪公司加强对艺人的个人管理,让艺人敬畏法律,遵守道德。这不是对行业的打压,是让行业回归内容为王、以德配位的本质。
我方再次强调,艺人犯错波及作品不是一刀切的苛责,而是底线的约束。不是否定创作,而是坚守正确价值观。
感谢正方一辩,总结陈词环节结束。
辩的总结陈词时间为23分钟,大家继续听。
对方辩友始终回避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一直都纠结“沉默是通行证”,当艺人的品德失去的时候,作品肯定是无法畅通无阻的。我们从未说过要波及作品本身,以下的观点我们强调的是,波及的不是创作本身,而是对传播成瘾的限制,是对创作本身的价值观否定。
对方辩友总是说作品是团队的成果,艺人做事情的时候让艺人一个人背锅。但是请想一想,当艺人的错误行为已经突破法律或者道德底线的时候,比如说吸毒、家暴之类的,此时还让作品继续在公共平台传播,难道不是对团队心血的第二次伤害吗?难道不是对创作成果及艺人失德行为的一种纵容吗?真正尊重团队的付出,恰恰是做出冷却处理,停止传播,不让艺人的负面标签覆盖作品本身。同时,这不是否定,而是对创作价值的另一种保护。
其次,波及作品的合理性,本质上就是对公众的真善美的坚守。观众选择作品的同时,也在选择自己认可的价值观。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一个违背公序良俗的艺人还能通过作品继续收割流量,我们更不愿意看到青少年因为喜欢的艺人将他的错误行为当做一种榜样来模仿。这个波及是观众的投票结果,也是舆论对错误行为的隐性谴责。它告诉所有艺人,你的言行不仅关乎自己,更关乎你的作品,更关乎整个社会。
然后,对方辩友说这种波及是没必要的机制,但实际上这是行业自我的一种进化。如果艺人犯错后,他的作品仍然能够不受影响地传播,比如你说的王力宏,他出轨了,但他的歌有没有影响发行和出售?肯定有影响,对吧?这也算一种波及,但并没有让他的作品下架。所以说,这个波及会倒逼经纪公司加强对艺人的个人管理,让艺人敬畏法律,遵守道德。这不是对行业的打压,是让行业回归内容为王、以德配位的本质。
我方再次强调,艺人犯错波及作品不是一刀切的苛责,而是底线的约束。不是否定创作,而是坚守正确价值观。
感谢正方一辩,总结陈词环节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