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0
(以下为优化后的对话记录)
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我方认为,无人驾驶系统是指L4、L5级别的需驾驶员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的全自动驾驶系统,电车难题是指行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无法避免的事故中对生命的取舍问题。预设偏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并且在驾驶员事先了解并且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允许驾驶员事先向驾驶系统输入自己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道德偏好,以此决定行车过程中规避的优先级。
允许驾驶员进行预设能够体现社会公德,尊重人权,并且在整体上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科学技术以及安全驾驶规范的进步,则我方得证。接下来,我将从两方面论述:
第一,驾驶员的道德选择权业经得到尊重,这是技术时代个体责任的延伸。无人驾驶系统虽能代替人类操作,却无法代替人类的价值判断。在电车难题的极端情境中,不同文化背景、伦理观念的人可能做出不同选择。允许驾驶人预设偏好,实质上是将道德决策的主动权交还给个人,而非由技术公司或算法决定生命的权重。这种预设权不仅体现了对个体伦理自主性的尊重,更能促使驾驶员更主动地去思考驾驶责任。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系统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生命时,反而会加强对技术使用的审慎态度,而非盲目的依赖系统。
第二,允许预设决策偏好,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技术进步。首先,从交通安全与法律层面看,预设机制能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明确的依据。若系统完全自主决策,责任归属将模糊不清,这既是技术缺陷,也可能引发法律空白。而预设机制明确了驾驶员与系统的责任链条,让责任归属更清晰,从而推动法律针对无人驾驶伦理制定更细致的规范。
其次,从技术发展角度看,预设偏好将成为优化算法的重要数据来源。根据东南大学开展的一项研究,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的偏好,用户购买带有自驾系统的汽车的意愿明显增加。通过允许预设的方式推广无人驾驶系统,收集伦理选择数据,技术方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社会对于不同伦理情境的共识与分歧,进而设计出更灵活、更符合公众期待的系统。这并非将伦理难题简单地抛给用户,而是让人与机器在互动中共同进化,最终推动技术向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只有如此,有关无人驾驶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才能不断完善,从根源上打破电车难题中在生命中二选一的两难选择。有人或许会担心允许个人选择会导致伦理混乱或自私决策,但请注意,预设机制完全可以在法律与公共安全的框架内设立边界。这正如汽车允许调整座椅位置但不允许拆除刹车片一样,在个性化与公共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总体而言,允许预设无人驾驶系统的伦理偏好,既是对人类道德主体性的确认,也是推动技术进步与社会规范协同发展的重要一步。谢谢大家。
(以下为优化后的对话记录)
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我方认为,无人驾驶系统是指L4、L5级别的需驾驶员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的全自动驾驶系统,电车难题是指行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无法避免的事故中对生命的取舍问题。预设偏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并且在驾驶员事先了解并且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允许驾驶员事先向驾驶系统输入自己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道德偏好,以此决定行车过程中规避的优先级。
允许驾驶员进行预设能够体现社会公德,尊重人权,并且在整体上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科学技术以及安全驾驶规范的进步,则我方得证。接下来,我将从两方面论述:
第一,驾驶员的道德选择权业经得到尊重,这是技术时代个体责任的延伸。无人驾驶系统虽能代替人类操作,却无法代替人类的价值判断。在电车难题的极端情境中,不同文化背景、伦理观念的人可能做出不同选择。允许驾驶人预设偏好,实质上是将道德决策的主动权交还给个人,而非由技术公司或算法决定生命的权重。这种预设权不仅体现了对个体伦理自主性的尊重,更能促使驾驶员更主动地去思考驾驶责任。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系统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生命时,反而会加强对技术使用的审慎态度,而非盲目的依赖系统。
第二,允许预设决策偏好,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技术进步。首先,从交通安全与法律层面看,预设机制能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明确的依据。若系统完全自主决策,责任归属将模糊不清,这既是技术缺陷,也可能引发法律空白。而预设机制明确了驾驶员与系统的责任链条,让责任归属更清晰,从而推动法律针对无人驾驶伦理制定更细致的规范。
其次,从技术发展角度看,预设偏好将成为优化算法的重要数据来源。根据东南大学开展的一项研究,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的偏好,用户购买带有自驾系统的汽车的意愿明显增加。通过允许预设的方式推广无人驾驶系统,收集伦理选择数据,技术方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社会对于不同伦理情境的共识与分歧,进而设计出更灵活、更符合公众期待的系统。这并非将伦理难题简单地抛给用户,而是让人与机器在互动中共同进化,最终推动技术向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只有如此,有关无人驾驶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才能不断完善,从根源上打破电车难题中在生命中二选一的两难选择。有人或许会担心允许个人选择会导致伦理混乱或自私决策,但请注意,预设机制完全可以在法律与公共安全的框架内设立边界。这正如汽车允许调整座椅位置但不允许拆除刹车片一样,在个性化与公共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总体而言,允许预设无人驾驶系统的伦理偏好,既是对人类道德主体性的确认,也是推动技术进步与社会规范协同发展的重要一步。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允许驾驶员进行预设能够体现社会公德,尊重人权,并且在整体上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科学技术以及安全驾驶规范的进步
我这里了解到的是,我们辩题中的是无人驾驶系统。既然它是无人的,那它应该是级别比较高,也就是完全没有驾驶员的存在,那您还有选择的情况存在吗?
您好,这边并不是没有驾驶员的存在。如果没有驾驶员的存在,这个辩题就不成立了。
那所以,好的,您刚才也说在一定条件的阶段,就是在最大的情况下,是有把驾驶权交给驾驶员的情况存在的,对吧?
哦,是这样的。那好,我们接下来讨论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的角色偏好是什么?“不一样的角色偏好”呢?是什么意思呢?
我方认为是对是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并且是否在人数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仅仅以人数作为选择标准,而不仅仅是人数的多少和方向,对吧?不仅仅是人数,人数不是唯一的因素。
是的,所以,在我们进行角色编号的设置的时候,这为什么不能算是一种对人的优先级的排序呢?
你好,这并不是。这其实是驾驶员对于自身的一个道德选择的判断。因为我们知道“电车难题”没有唯一正确的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怎么选择其实都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绝对正确和错误的区分。您所说的在允许预设编号是要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之内,是吧?
我想请问,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保护自己的家人,您方认为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对吧?
我方认为这在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为什么不提倡呢?这个社会为什么总是在赞扬那些为别人奉献的人呢?所以我方认为,如果允许每个人预设可以保护自己家庭的话,同时也会产生一种功利主义的行为。所以在伦理上,如果允许预设的话,会不可避免地对别人的生命进行量化,这是一种对生命的量化过程。
其次,如果进入我们这种情景,比如一个人和五个人,五个小孩和一个老人,你方允许预设优先撞向老人去救别的地方。我(这里可能存在口误或未说完),你好,我方允许预设年龄,但不允许预设身高、性别等其他因素。我没有问您这个问题,所以您如果想要讨论这个问题的话,必须应该去扫描这些人,识别出来他的年龄等信息。但是您就算您说的L4和L5可以做到吗?不可以。
感谢反方辩手和正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我这里了解到的是,我们辩题中的是无人驾驶系统。既然它是无人的,那它应该是级别比较高,也就是完全没有驾驶员的存在,那您还有选择的情况存在吗?
您好,这边并不是没有驾驶员的存在。如果没有驾驶员的存在,这个辩题就不成立了。
那所以,好的,您刚才也说在一定条件的阶段,就是在最大的情况下,是有把驾驶权交给驾驶员的情况存在的,对吧?
哦,是这样的。那好,我们接下来讨论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的角色偏好是什么?“不一样的角色偏好”呢?是什么意思呢?
我方认为是对是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并且是否在人数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仅仅以人数作为选择标准,而不仅仅是人数的多少和方向,对吧?不仅仅是人数,人数不是唯一的因素。
是的,所以,在我们进行角色编号的设置的时候,这为什么不能算是一种对人的优先级的排序呢?
你好,这并不是。这其实是驾驶员对于自身的一个道德选择的判断。因为我们知道“电车难题”没有唯一正确的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怎么选择其实都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绝对正确和错误的区分。您所说的在允许预设编号是要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之内,是吧?
我想请问,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保护自己的家人,您方认为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对吧?
我方认为这在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为什么不提倡呢?这个社会为什么总是在赞扬那些为别人奉献的人呢?所以我方认为,如果允许每个人预设可以保护自己家庭的话,同时也会产生一种功利主义的行为。所以在伦理上,如果允许预设的话,会不可避免地对别人的生命进行量化,这是一种对生命的量化过程。
其次,如果进入我们这种情景,比如一个人和五个人,五个小孩和一个老人,你方允许预设优先撞向老人去救别的地方。我(这里可能存在口误或未说完),你好,我方允许预设年龄,但不允许预设身高、性别等其他因素。我没有问您这个问题,所以您如果想要讨论这个问题的话,必须应该去扫描这些人,识别出来他的年龄等信息。但是您就算您说的L4和L5可以做到吗?不可以。
感谢反方辩手和正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一定义先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该不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角色偏好。驾驶员是角色主体,无人驾驶系统是工具。电车难题揭示的是在其他情况下不同道德原则的深刻冲突,角色编号是在选择上赋予优先级,同样认为我们不应允许预设。
第一,从技术角度看,人工智能无法取代人类在电车难题中做抉择。首先,人工智能对人类输入的决策偏好缺乏深入理解,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现阶段的AI主要依赖大数据训练和模式识别,它的角色依据是统计概率,而非对生命意义的真正理解。更关键的是,深度学习模型往往是黑箱,即便它做出的选择,人们也无法解释为什么A的生命被判定为比B更有价值。这样在实际应用中就会增加法律责任,纠纷成本就低时驾驶预设偏好不合理,乃是司法程序失误,亦或是车企制度不合格。
其次,人工智能无法对人类价值进行细致层面的量化。人类的生命价值是多维的,包括年龄、健康、社会角色、情感联系、个人可能性等因素,难以完整转化为算法可以处理的数据。斯坦福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即使在医疗领域,AI在评估患者优先级时也会出现显著偏差,因为它无法理解对老人的家庭支持作用或者一个孩子的未来贡献。
第二,从伦理角度看,人的价值是不可以被量化的,允许预设会带来严重的伦理纠纷与社会分裂。康德明确提出人生目的非手段,生命不依赖其他的衡量标准而有其自身价值,生命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存在。一旦将生命量化,弱势群体如流浪汉、残障人士在算法规则之下可能成为默认的牺牲对象。这会造成实际上的歧视。而且MIT的研究发现,虽然在问卷中多数人支持少数服从多数,但当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那80%的人拒绝购买可能牺牲自己的车型。这说明一旦允许个人预设,他们普遍会选择利己模式,从而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冷漠——每个人都试图让自己免于被牺牲,就忽视了他人的生命价值。
而将驾驶权交还给驾驶员恰恰可以走出这道题的伦理陷阱。当无人驾驶系统判定我们陷入电车难题,它的选择是判断谁可以被牺牲,而我们的选择就是尽全力去避开或解决难题。据The Verge对自动驾驶安全报告的分析,在约25%的不可避免碰撞预警中,人类司机会尝试利用路肩或对向车道进行二次避让,而系统因为安全策略限制,不会执行此类操作。
综上,技术上AI无法替代人类权衡生命,伦理上量化生命本身就有违人类文明底线。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依靠更先进的感知与制度技术,最大限度避免进入极端两难情景,而不是把生命交给算法去打分和选择。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如何解决这些难题,而是应该谁去面对这些难题,我方认为是应该把决策权交到驾驶员手里,交到人类自己手里。
感谢对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一定义先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该不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角色偏好。驾驶员是角色主体,无人驾驶系统是工具。电车难题揭示的是在其他情况下不同道德原则的深刻冲突,角色编号是在选择上赋予优先级,同样认为我们不应允许预设。
第一,从技术角度看,人工智能无法取代人类在电车难题中做抉择。首先,人工智能对人类输入的决策偏好缺乏深入理解,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现阶段的AI主要依赖大数据训练和模式识别,它的角色依据是统计概率,而非对生命意义的真正理解。更关键的是,深度学习模型往往是黑箱,即便它做出的选择,人们也无法解释为什么A的生命被判定为比B更有价值。这样在实际应用中就会增加法律责任,纠纷成本就低时驾驶预设偏好不合理,乃是司法程序失误,亦或是车企制度不合格。
其次,人工智能无法对人类价值进行细致层面的量化。人类的生命价值是多维的,包括年龄、健康、社会角色、情感联系、个人可能性等因素,难以完整转化为算法可以处理的数据。斯坦福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即使在医疗领域,AI在评估患者优先级时也会出现显著偏差,因为它无法理解对老人的家庭支持作用或者一个孩子的未来贡献。
第二,从伦理角度看,人的价值是不可以被量化的,允许预设会带来严重的伦理纠纷与社会分裂。康德明确提出人生目的非手段,生命不依赖其他的衡量标准而有其自身价值,生命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存在。一旦将生命量化,弱势群体如流浪汉、残障人士在算法规则之下可能成为默认的牺牲对象。这会造成实际上的歧视。而且MIT的研究发现,虽然在问卷中多数人支持少数服从多数,但当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那80%的人拒绝购买可能牺牲自己的车型。这说明一旦允许个人预设,他们普遍会选择利己模式,从而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冷漠——每个人都试图让自己免于被牺牲,就忽视了他人的生命价值。
而将驾驶权交还给驾驶员恰恰可以走出这道题的伦理陷阱。当无人驾驶系统判定我们陷入电车难题,它的选择是判断谁可以被牺牲,而我们的选择就是尽全力去避开或解决难题。据The Verge对自动驾驶安全报告的分析,在约25%的不可避免碰撞预警中,人类司机会尝试利用路肩或对向车道进行二次避让,而系统因为安全策略限制,不会执行此类操作。
综上,技术上AI无法替代人类权衡生命,伦理上量化生命本身就有违人类文明底线。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依靠更先进的感知与制度技术,最大限度避免进入极端两难情景,而不是把生命交给算法去打分和选择。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如何解决这些难题,而是应该谁去面对这些难题,我方认为是应该把决策权交到驾驶员手里,交到人类自己手里。
感谢对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反方开篇陈词首先明确讨论的核心是驾驶员是否应被允许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通过路口时的决策偏好。
驾驶员是角色主体,无人驾驶系统是工具,这是立论的基础。驾驶员预设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决策,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电车难题”中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论证过程。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导致的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论证过程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辩论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综上,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在辩论中,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决策偏好。
驾驶员的决策判断标准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判断。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难题”,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驾驶员的决策偏好可能是“电车”,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大家到平时稍微注意一点礼仪风度的问题。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已经阐明,允许预设决策偏好是对道德选择权的尊重,更是明确责任归属、推动技术进步与发展社会规范的关键。在此,我将再进行一些补充和强调。
首先,统一的伦理算法无法应对社会价值多样性,且可能固化偏见。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观本就存在合理差异,统一算法必然体现某一群体的价值判断。此外,教师年龄、身份等因素的量化也易放大社会偏见。而预设机制承认了伦理的复杂性,反映个人良知比强制统一的代码更公平,也更尊重人们的基本伦理自由。
第二,预设机制的核心功能是建立清晰责任链条。若统一交给系统决策,将导致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明确;若允许预设,则建立了驾驶员预先选择的明确路径,促使驾驶员在面对道德困境时能深思熟虑,明确知道其选择的责任。
第三,预设产生的反馈数据是优化系统的必要条件。技术进步离不开真实交互与学习,驾驶员的数据是理解公众伦理认知的宝贵资源,可以帮助研发者改进决策系统,推动其朝着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回顾刚刚的环节,对方认为这个选择权下方很可能加入个人的主观歧视性因素。但是预设不是法外之地,而是法律框架内的有限选择。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已经提出,种族、性别等不应作为被人工智能识别和计算的部分,因此,预设机制不是在放大偏见,而是在引导用户进行一场负责任的伦理思考。
第二,对方认为用户可能在决策时秉持利己主义,导致全社会的自私,而我方认为,有数据表明,东南大学调查数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接近60%的人会选择利他。第二,我们将合理的自保贬低为自私,本身就是一种不近人情的苛求。
综上所述,自动驾驶的伦理决策没有完美的答案,只有更负责任的选择。我们应当允许用户预设决策,让责任清晰,并保持与技术共同进化的可能。在技术横行的未来里,我们选择把最后的判断权留在人的手中,谢谢。
大家到平时稍微注意一点礼仪风度的问题。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已经阐明,允许预设决策偏好是对道德选择权的尊重,更是明确责任归属、推动技术进步与发展社会规范的关键。在此,我将再进行一些补充和强调。
首先,统一的伦理算法无法应对社会价值多样性,且可能固化偏见。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观本就存在合理差异,统一算法必然体现某一群体的价值判断。此外,教师年龄、身份等因素的量化也易放大社会偏见。而预设机制承认了伦理的复杂性,反映个人良知比强制统一的代码更公平,也更尊重人们的基本伦理自由。
第二,预设机制的核心功能是建立清晰责任链条。若统一交给系统决策,将导致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明确;若允许预设,则建立了驾驶员预先选择的明确路径,促使驾驶员在面对道德困境时能深思熟虑,明确知道其选择的责任。
第三,预设产生的反馈数据是优化系统的必要条件。技术进步离不开真实交互与学习,驾驶员的数据是理解公众伦理认知的宝贵资源,可以帮助研发者改进决策系统,推动其朝着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回顾刚刚的环节,对方认为这个选择权下方很可能加入个人的主观歧视性因素。但是预设不是法外之地,而是法律框架内的有限选择。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已经提出,种族、性别等不应作为被人工智能识别和计算的部分,因此,预设机制不是在放大偏见,而是在引导用户进行一场负责任的伦理思考。
第二,对方认为用户可能在决策时秉持利己主义,导致全社会的自私,而我方认为,有数据表明,东南大学调查数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接近60%的人会选择利他。第二,我们将合理的自保贬低为自私,本身就是一种不近人情的苛求。
综上所述,自动驾驶的伦理决策没有完美的答案,只有更负责任的选择。我们应当允许用户预设决策,让责任清晰,并保持与技术共同进化的可能。在技术横行的未来里,我们选择把最后的判断权留在人的手中,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标准对吗?对的。那么我想提出一个观点,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并非在电车难题中怎么选,而是如何避免电车难题的发生,对吗?这是我方一辩稿中提到的,这只是一种情况,这是一个已经存在的问题,我们不是在讨论什么“人鸟”(此处疑似口误,保留原始表述)。
抱歉,打断一下。好的,好的。那既然您方已经认了这个点,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我们确实要避免电车难题发生,而避免电车难题发生的方法就是提升无人驾驶技术的科学技术与进步,以及驾驶规范的安全性。
我方认为,允许驾驶员预设偏好。我方刚才也在立论中强调了一项研究表明,当允许预设的时候,驾驶员的购买意愿必然更高,这有助于推动技术的落地。
然后第二个问题,您刚才认为我方允许驾驶(此处疑似口误,保留原始表述)会导致一个算法黑箱的问题,是这样吗?
是的。您方要打断一下,我现在打断一下,抱歉,我先把这个问题说完。嗯。
是这样子的。我方认为,在回答问题的这个时间点,您刚才所说的L3系统,我们是要站在道德的底线上去发展。而你们又说L3、L4系统已经发展到无人干预的系统了,然后又要允许人去干预,我想这是一个自相矛盾,我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好的。这个问题我们会在后续讨论到。然后回到刚才算法黑箱的问题,我方认为存在算法黑箱。您方认为呢?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不由驾驶员决定电车难题该怎么选择,谁来决定?
我刚刚已经说了,是由驾驶员来决定,在那一刻把驾驶权完全交还给驾驶员,无论选谁撞谁都是驾驶员来决策。抱歉,抱歉。您认为在毫秒级的事故中,驾驶员能马上夺回方向盘来决定并做出决策吗?那种情况下驾驶员是理智的吗?这种情况下系统允许他做出如此快速的反应吗?
我的陈述到此结束,谢谢。
标准对吗?对的。那么我想提出一个观点,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并非在电车难题中怎么选,而是如何避免电车难题的发生,对吗?这是我方一辩稿中提到的,这只是一种情况,这是一个已经存在的问题,我们不是在讨论什么“人鸟”(此处疑似口误,保留原始表述)。
抱歉,打断一下。好的,好的。那既然您方已经认了这个点,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我们确实要避免电车难题发生,而避免电车难题发生的方法就是提升无人驾驶技术的科学技术与进步,以及驾驶规范的安全性。
我方认为,允许驾驶员预设偏好。我方刚才也在立论中强调了一项研究表明,当允许预设的时候,驾驶员的购买意愿必然更高,这有助于推动技术的落地。
然后第二个问题,您刚才认为我方允许驾驶(此处疑似口误,保留原始表述)会导致一个算法黑箱的问题,是这样吗?
是的。您方要打断一下,我现在打断一下,抱歉,我先把这个问题说完。嗯。
是这样子的。我方认为,在回答问题的这个时间点,您刚才所说的L3系统,我们是要站在道德的底线上去发展。而你们又说L3、L4系统已经发展到无人干预的系统了,然后又要允许人去干预,我想这是一个自相矛盾,我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好的。这个问题我们会在后续讨论到。然后回到刚才算法黑箱的问题,我方认为存在算法黑箱。您方认为呢?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不由驾驶员决定电车难题该怎么选择,谁来决定?
我刚刚已经说了,是由驾驶员来决定,在那一刻把驾驶权完全交还给驾驶员,无论选谁撞谁都是驾驶员来决策。抱歉,抱歉。您认为在毫秒级的事故中,驾驶员能马上夺回方向盘来决定并做出决策吗?那种情况下驾驶员是理智的吗?这种情况下系统允许他做出如此快速的反应吗?
我的陈述到此结束,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从技术与伦理两个维度阐明了不应该允许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决策偏好的立场。由于进行细致全面的量化,因此预设决策在现实中是无法完全可靠的。接下来,我将进一步深化两点论证。
我方认为,从技术层面看,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是依赖数据与算法的量化计算,无法实现对驾驶员预设的百分百精准执行。当前,算法对人类道德场景的识别准确率仅为62%,且在动态变量下,错误决策概率会提升41%。它无法理解母亲为保护孩子冲向铁轨的情感重量,也无法衡量医生能拯救更多生命的社会价值。现实中的交通事故远比电车难题复杂,车辆速度、事故严重程度、周边避险空间,每一个变量都在动态变化,这意味着无人驾驶系统无法百分百精准执行预设,甚至可能会误判。预设的偏好是静态的、单一的,根本无法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复杂场景。
从伦理层面看,允许预设决策偏好,本质上是把谁生谁死的道德审判权交给冰冷的算法,这是对生命价值的物化。人的价值无法用数字衡量,一旦允许预设,社会将不可避免陷入分裂。牛津大学人类未来研究所针对无人驾驶伦理的专项调研及核心结论显示,若算法允许预设优先保护乘客,78%的行人会认为自身生命权被漠视;若预设优先保护行人,69%的车主会拒绝购买此类车辆。
第二,无人驾驶系统技术的初衷是保障安全、服务人类,而不是让我们陷入提前决定生死的道德泥潭。
综上,技术上的不可行与伦理上的不可接受,都证明了我们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谢谢大家。
我方从技术与伦理两个维度阐明了不应该允许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决策偏好的立场。由于进行细致全面的量化,因此预设决策在现实中是无法完全可靠的。接下来,我将进一步深化两点论证。
我方认为,从技术层面看,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是依赖数据与算法的量化计算,无法实现对驾驶员预设的百分百精准执行。当前,算法对人类道德场景的识别准确率仅为62%,且在动态变量下,错误决策概率会提升41%。它无法理解母亲为保护孩子冲向铁轨的情感重量,也无法衡量医生能拯救更多生命的社会价值。现实中的交通事故远比电车难题复杂,车辆速度、事故严重程度、周边避险空间,每一个变量都在动态变化,这意味着无人驾驶系统无法百分百精准执行预设,甚至可能会误判。预设的偏好是静态的、单一的,根本无法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复杂场景。
从伦理层面看,允许预设决策偏好,本质上是把谁生谁死的道德审判权交给冰冷的算法,这是对生命价值的物化。人的价值无法用数字衡量,一旦允许预设,社会将不可避免陷入分裂。牛津大学人类未来研究所针对无人驾驶伦理的专项调研及核心结论显示,若算法允许预设优先保护乘客,78%的行人会认为自身生命权被漠视;若预设优先保护行人,69%的车主会拒绝购买此类车辆。
第二,无人驾驶系统技术的初衷是保障安全、服务人类,而不是让我们陷入提前决定生死的道德泥潭。
综上,技术上的不可行与伦理上的不可接受,都证明了我们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或三辩,时间为单边2分钟,计时开始。
好的,我想问一下反方二辩,你们刚刚说的这个实验的“自责”,它是否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条例呢?
我方刚才举出的这个例子,是基于一个实验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所以说您方的这个(观点)完全不是一个法律条例。比如说今天张三杀了人,他觉得自己完全没有责任,法律上就可以不判他没有责任是吗?就是您在您的逻辑里面,当我自责的概率小了很多之后,我就没有责任了,这是您方的一个逻辑。
好的,我想再问一下,还是那个您方所说的这样一个处理方式,其实我了解到您方的处理方式叫做“及时转移”。然后呢,我想请问一下,就是您方到底要怎么样向我论述这种方法是可行的,而不会造成更大的交通隐患呢?
嗯,首先,我们并不认同您说的“法律是不判他没有责任,他就没有责任”。我们所说的只是他会进行一个责任的推诿,因为我们允许预设他会(承担责任)。
稍等一下,稍等一下,打断你一下。就是,所以说您说这种责任推诿,我想请问是不是在非常多的这种违法犯罪的案例里面,责任推诿是相当广泛存在的?就是您不能够从这里来去(否定我们的观点)。相反,我们从深圳的相关条例、欧盟的相关法律已经给您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就是我们也会要求驾驶员进行担责,这是我们定性的一个分析,而您方所说的这些实验是完全立不住脚的。
好的,再回到我刚刚所说的那个问题。我们有相关研究表明,这是郑志峰学者的一篇文章,他说,从乘客状态恢复至驾驶员状态不是及时或无成本的,平均至少需要27秒的时间。这意味着期待人类驾驶员做出理性的选择并不现实,不过是将皮球从生产者踢给用户而已,很可能成为生产者逃避法律责任的遮羞布。所以您方说的是完全不合理的。
而且我注意到您方是不是有点太双标了?您方说这个机器没有AI,没有办法百分之百标准执行我方的这个预设,所以就让人脑来决定。您方会觉得这有点太荒谬了吗?
好的,我方质询结束,谢谢。
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或三辩,时间为单边2分钟,计时开始。
好的,我想问一下反方二辩,你们刚刚说的这个实验的“自责”,它是否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条例呢?
我方刚才举出的这个例子,是基于一个实验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所以说您方的这个(观点)完全不是一个法律条例。比如说今天张三杀了人,他觉得自己完全没有责任,法律上就可以不判他没有责任是吗?就是您在您的逻辑里面,当我自责的概率小了很多之后,我就没有责任了,这是您方的一个逻辑。
好的,我想再问一下,还是那个您方所说的这样一个处理方式,其实我了解到您方的处理方式叫做“及时转移”。然后呢,我想请问一下,就是您方到底要怎么样向我论述这种方法是可行的,而不会造成更大的交通隐患呢?
嗯,首先,我们并不认同您说的“法律是不判他没有责任,他就没有责任”。我们所说的只是他会进行一个责任的推诿,因为我们允许预设他会(承担责任)。
稍等一下,稍等一下,打断你一下。就是,所以说您说这种责任推诿,我想请问是不是在非常多的这种违法犯罪的案例里面,责任推诿是相当广泛存在的?就是您不能够从这里来去(否定我们的观点)。相反,我们从深圳的相关条例、欧盟的相关法律已经给您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就是我们也会要求驾驶员进行担责,这是我们定性的一个分析,而您方所说的这些实验是完全立不住脚的。
好的,再回到我刚刚所说的那个问题。我们有相关研究表明,这是郑志峰学者的一篇文章,他说,从乘客状态恢复至驾驶员状态不是及时或无成本的,平均至少需要27秒的时间。这意味着期待人类驾驶员做出理性的选择并不现实,不过是将皮球从生产者踢给用户而已,很可能成为生产者逃避法律责任的遮羞布。所以您方说的是完全不合理的。
而且我注意到您方是不是有点太双标了?您方说这个机器没有AI,没有办法百分之百标准执行我方的这个预设,所以就让人脑来决定。您方会觉得这有点太荒谬了吗?
好的,我方质询结束,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各为2分钟,计时开始。我想先问一下对方,你们的口径意思是这件事情面临电池难题的时候,我要完全由车主,也就是驾驶员来决定是吗?
反方二辩:是的,我们认为在那一刻是把这个选择权交还给驾驶员。
正方二辩:那所以您方认为,在面临这种紧急事故的时候,人们在此刻会保持理性的思考吗?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在这一刻驾驶员做出的决定是基于合理性的判断的,它能够衡量这个情景下的情况并做出最优解。但是事实上,很多人的脑子并不是AI的算法,他们没有办法在当下的情景下做出一个最完美的决策,反而现实中的情况很可能是在面临事物的时候会出现慌乱的情景。
正方二辩:但是您方认为,无人驾驶系统在这个情景下就能百分百按照您一开始的预设进行判断吗?它难道不会出现错误吗?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您方跟我的讨论好像不在一个层次上。我来回应您方的问题,AI算法本身是存在缺陷的东西。但是我认为您方完全没有把我们这个题目放在智能驾驶的题目上来讲,您方处于一个偏题的位置。如果我方拉回智能驾驶的层面上来讲的话,我认为在是否把选择权交给个人的时候,如果交给个人更能体现个人的意志和道德选择。我方没有不把选择权交给个人,我方认为在那一刻我们不进行预设,把选择权交给个人,让个人在那一刻进行选择要比提前预设好。但如果无人系统在那一刻的识别出现了偏差,导致不能按照一开始的预设进行执行,我方认为无人驾驶系统会在那一刻识别错误,导致无法准确执行您一开始的预测。
正方二辩:首先,人工智能驾驶会识别错误,这一点您方需要提供数据来支撑。第二个我真的很好奇,您方到底是以什么形式在事故发生的那一秒,把这个选择权完全交给人工来执行呢?
反方二辩:我方已经在刚才的二辩稿中对这个进行了数据的证明。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在一辩当中承认驾驶员责任归属清晰,但您方的这个责任归属该如何进行呢?
正方二辩:我方的责任归属是属于一个权责对等的情况,而且我方已经列举出,不管是我国现有的交通安全法,还是比较先进的有关人工智能的深圳法律,以及欧盟推出的人工智能法,他们都是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大部分是要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我们根据人机责任公益实验表明,人类进行自主选择的时候,自责率约为45%,但交给算法执行时,自责将会降至30%,并且有72%的概率会将责任推给AI,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就进行了责任推诿?无法按照您一开始预设的责任归属进行,所以我方选择在那一刻将选择权交给驾驶员,这个时候我们完全可以把责任归给驾驶员。
正方二辩:各为2分钟,计时开始。我想先问一下对方,你们的口径意思是这件事情面临电池难题的时候,我要完全由车主,也就是驾驶员来决定是吗?
反方二辩:是的,我们认为在那一刻是把这个选择权交还给驾驶员。
正方二辩:那所以您方认为,在面临这种紧急事故的时候,人们在此刻会保持理性的思考吗?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在这一刻驾驶员做出的决定是基于合理性的判断的,它能够衡量这个情景下的情况并做出最优解。但是事实上,很多人的脑子并不是AI的算法,他们没有办法在当下的情景下做出一个最完美的决策,反而现实中的情况很可能是在面临事物的时候会出现慌乱的情景。
正方二辩:但是您方认为,无人驾驶系统在这个情景下就能百分百按照您一开始的预设进行判断吗?它难道不会出现错误吗?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您方跟我的讨论好像不在一个层次上。我来回应您方的问题,AI算法本身是存在缺陷的东西。但是我认为您方完全没有把我们这个题目放在智能驾驶的题目上来讲,您方处于一个偏题的位置。如果我方拉回智能驾驶的层面上来讲的话,我认为在是否把选择权交给个人的时候,如果交给个人更能体现个人的意志和道德选择。我方没有不把选择权交给个人,我方认为在那一刻我们不进行预设,把选择权交给个人,让个人在那一刻进行选择要比提前预设好。但如果无人系统在那一刻的识别出现了偏差,导致不能按照一开始的预设进行执行,我方认为无人驾驶系统会在那一刻识别错误,导致无法准确执行您一开始的预测。
正方二辩:首先,人工智能驾驶会识别错误,这一点您方需要提供数据来支撑。第二个我真的很好奇,您方到底是以什么形式在事故发生的那一秒,把这个选择权完全交给人工来执行呢?
反方二辩:我方已经在刚才的二辩稿中对这个进行了数据的证明。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在一辩当中承认驾驶员责任归属清晰,但您方的这个责任归属该如何进行呢?
正方二辩:我方的责任归属是属于一个权责对等的情况,而且我方已经列举出,不管是我国现有的交通安全法,还是比较先进的有关人工智能的深圳法律,以及欧盟推出的人工智能法,他们都是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大部分是要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我们根据人机责任公益实验表明,人类进行自主选择的时候,自责率约为45%,但交给算法执行时,自责将会降至30%,并且有72%的概率会将责任推给AI,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就进行了责任推诿?无法按照您一开始预设的责任归属进行,所以我方选择在那一刻将选择权交给驾驶员,这个时候我们完全可以把责任归给驾驶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逻辑规则使用说明:⊣表示反驳/质疑,→表示逻辑推导/立场推进;主要逻辑方法包括归谬法(以对方对AI的质疑反推人类缺陷)、诉诸实证(引用法律和实验数据)、诉诸道德价值(强调个人意志))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三辩:
对方辩手,您是否承认无人驾驶系统可能对电车难题产生误判?
我方认为,人脑误判的概率一定要比算法大得多。
今天讨论的是是否进入电车难题情境,你方认为有可能会预判,那么误判的代价是不是肯定会有人死?
在电车难题的情境中,无论是否误判,一定会有人死,这不是误判带来的,而是情境本身的要求。一旦无人驾驶系统判定你处在电车难题之中,那么就一定会有人死。
法律上有一个疑罪从无的概念,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就要将他无罪释放,因为代价非常大,我们不能承担有人死去的风险。曾经有案例,判错后即使平冤,鲜活的生命也已逝去,这就是对生命的尊重。我们不能将技术发展建立在可能会有人死的基础上。
第二点,您方说电车难题的最优解人类无法做出,那我想请问您,电车难题的最优解是什么?
我认为电车难题是绝对不存在最优解的。
你方说人脑没有算法理智好,什么是理智呢?理智就是在发生的一瞬间能够做出最优解。你又说没有最优解,我感觉您的口径有点奇怪。
我觉得您今天对AI技术的发展有点绝对化了,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驾驶员,是不是对技术的一种纵容?你又说要技术发展,但是一味偏袒技术,你认为技术要怎样发展?
我没有太听明白你的意思,能再重复一遍吗?
您今天把责任全都推给驾驶员,完全不考虑算法可能出错的风险,是不是对技术的一味偏袒?那么技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该怎样发展?
我方只是说驾驶员要担责,一辩稿中提到,责任链条是驾驶员知行选择加上系统执行,责任归属既有驾驶员也有系统执行这一方面。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三辩:
对方辩手,您是否承认无人驾驶系统可能对电车难题产生误判?
我方认为,人脑误判的概率一定要比算法大得多。
今天讨论的是是否进入电车难题情境,你方认为有可能会预判,那么误判的代价是不是肯定会有人死?
在电车难题的情境中,无论是否误判,一定会有人死,这不是误判带来的,而是情境本身的要求。一旦无人驾驶系统判定你处在电车难题之中,那么就一定会有人死。
法律上有一个疑罪从无的概念,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就要将他无罪释放,因为代价非常大,我们不能承担有人死去的风险。曾经有案例,判错后即使平冤,鲜活的生命也已逝去,这就是对生命的尊重。我们不能将技术发展建立在可能会有人死的基础上。
第二点,您方说电车难题的最优解人类无法做出,那我想请问您,电车难题的最优解是什么?
我认为电车难题是绝对不存在最优解的。
你方说人脑没有算法理智好,什么是理智呢?理智就是在发生的一瞬间能够做出最优解。你又说没有最优解,我感觉您的口径有点奇怪。
我觉得您今天对AI技术的发展有点绝对化了,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驾驶员,是不是对技术的一种纵容?你又说要技术发展,但是一味偏袒技术,你认为技术要怎样发展?
我没有太听明白你的意思,能再重复一遍吗?
您今天把责任全都推给驾驶员,完全不考虑算法可能出错的风险,是不是对技术的一味偏袒?那么技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该怎样发展?
我方只是说驾驶员要担责,一辩稿中提到,责任链条是驾驶员知行选择加上系统执行,责任归属既有驾驶员也有系统执行这一方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出现在正方对“误判代价”“逻辑矛盾”“责任归属”的回应处)
可能是哪一种方案能够更契合社会进步的需求,但是很明显,我们看到对方辩友处在一种认为技术发展在初期凭借技术缺陷就将其一棒子打死的立场。他们认为所有紧急情况都应该交由驾驶员负责,由驾驶员来判断。那么我很想请问对方,当发生这种紧急状况时,你们怎么能够确认驾驶员能够做出较为理性的判断,从而不去造成更大的社会慌乱呢?
反而我方的这种提前预设并由算法执行的方式,更能够契合社会进步。首先,伦理道德层面,我方尊重道德的多元性。其次,技术层面,所预设的算法设计是推动无人驾驶技术落地执行的关键。如果剥夺了预设权,技术推广就会沦为空谈,技术的缺乏会导致交通安全难以进步,无人驾驶的存在意义将大打折扣。
第三,在法律责任与法规层面,预设机制是明确责任归属的最优解。我方的预设机制构建了驾驶员知情选择与系统执行的经济责任。
可能是哪一种方案能够更契合社会进步的需求,但是很明显,我们看到对方辩友处在一种认为技术发展在初期凭借技术缺陷就将其一棒子打死的立场。他们认为所有紧急情况都应该交由驾驶员负责,由驾驶员来判断。那么我很想请问对方,当发生这种紧急状况时,你们怎么能够确认驾驶员能够做出较为理性的判断,从而不去造成更大的社会慌乱呢?
反而我方的这种提前预设并由算法执行的方式,更能够契合社会进步。首先,伦理道德层面,我方尊重道德的多元性。其次,技术层面,所预设的算法设计是推动无人驾驶技术落地执行的关键。如果剥夺了预设权,技术推广就会沦为空谈,技术的缺乏会导致交通安全难以进步,无人驾驶的存在意义将大打折扣。
第三,在法律责任与法规层面,预设机制是明确责任归属的最优解。我方的预设机制构建了驾驶员知情选择与系统执行的经济责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的判准与灵方一致,均以是否更符合社会进步需求为核心考量。但我们认为,技术发展不应建立在牺牲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基础上。
关于道德选择权,我方同样予以尊重,但在技术应用中,我们更关注如何有利于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刚才在咨询中,我已明确表达观点:不能将技术发展建立在可能危及生命的基础上。这并非否定技术本身,而是强调对技术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另外,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的决策偏好,为何会降低社会的伦理能力?这一点在我方的立论中已有阐述。更重要的是,它会在潜移默化中降低我们对生命的敏感度,使人们提前将牺牲他人视为合理选项,这将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松动,进一步加剧社会分裂与对立。同时,由于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以家庭利益为中心的伦理叙事可能会挤压其他价值空间,如对生命的尊重、社会整体安全等,甚至破坏公共安全优先的社会契约。长期来看,社会信任度将下降,公共领域的合作互助难以形成,最终导致原子化社会。
因此,从伦理层面而言,这种预设可能带来制度上生命价值的差异、历史规则的蔓延以及社会信任的崩塌。我方坚持认为,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公共领域,技术不应成为放大冷漠与特权的工具,而应守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真正的伦理并非让每个人按自己的标准将他人置于可牺牲的位置,而是让社会在公共规则下平等守护每一条生命。所以,不预设并非冷漠的选择,而是选择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共同体契约,让技术回归安全,让伦理回归公平,让社会回归信任与和谐。
我们的判准与灵方一致,均以是否更符合社会进步需求为核心考量。但我们认为,技术发展不应建立在牺牲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基础上。
关于道德选择权,我方同样予以尊重,但在技术应用中,我们更关注如何有利于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刚才在咨询中,我已明确表达观点:不能将技术发展建立在可能危及生命的基础上。这并非否定技术本身,而是强调对技术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另外,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的决策偏好,为何会降低社会的伦理能力?这一点在我方的立论中已有阐述。更重要的是,它会在潜移默化中降低我们对生命的敏感度,使人们提前将牺牲他人视为合理选项,这将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松动,进一步加剧社会分裂与对立。同时,由于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以家庭利益为中心的伦理叙事可能会挤压其他价值空间,如对生命的尊重、社会整体安全等,甚至破坏公共安全优先的社会契约。长期来看,社会信任度将下降,公共领域的合作互助难以形成,最终导致原子化社会。
因此,从伦理层面而言,这种预设可能带来制度上生命价值的差异、历史规则的蔓延以及社会信任的崩塌。我方坚持认为,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公共领域,技术不应成为放大冷漠与特权的工具,而应守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真正的伦理并非让每个人按自己的标准将他人置于可牺牲的位置,而是让社会在公共规则下平等守护每一条生命。所以,不预设并非冷漠的选择,而是选择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共同体契约,让技术回归安全,让伦理回归公平,让社会回归信任与和谐。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让汽车的预设去决定在电车难题中应该撞向哪方是在危害生命。那么我想请问,由人来把握方向盘在电车中撞向任意一方就不是在危害生命了吗?首先,我方的论点是,在人类面对AI已经判断你处在电车难题的基础上,你可能并不是真正处在伦理难题中。人类总是首先要做出的选择是去改变这个情景,我们利用非常规的思维,我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训练达到虽不完全但可向此方向前进的程度。
好的。我想再请问对方辩友,就是您刚刚所说的,如果把预设权交给驾驶员的话,有可能会让家庭伦理观念这种伦理侵占其他伦理,即伦理道德。那我想请问,你们把危急时刻的驾驶权全部交给驾驶人让他来决定,他不会优先保护自己的家人吗?所以这种情况下反而不是像你们所说的更加侵占了其他伦理道德,因为在这个时候人的下意识反应肯定是要先保护自己这边的人。但我们这种提前预测的理性机制,我们也给出了相关数据,就是东南大学研究显示平均有56.25%的受访者选择较为利他的行为。这在我方的数据中也有体现,就是说大家嘴上说的利他,但是实际上的选择可能并非如此。我们要充分考虑人的利他属性,我认为这是一个常识,很难有人做到完全的利他。
然后呢,刚刚您所说的,我有点忘记了,您所说的是……我们再说一遍,就是您所说的如果把预设权交给驾驶员的话,会让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去侵占其他伦理道德,即您方怎么说,您在下意识的选择中不会选择先保护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吗?哦,好的,非常感谢您给我的解释。那个我想我们应该分析价值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我充分承认你的利己属性,但这不意味着我们要在社会弘扬一种以家庭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对不对?就是说即使人的道德有缺陷,我们还是要以一种较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我们应该弘扬这样的价值观,这方应该认同吧?我们非常认同应该有较高的道德价值观,但是我方想说,在紧急情况下,人的本能是保全自己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如果让人来决策,反而做不到你说的要弘扬的价值观。
是的,还是没有问题。这个价值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啊,所以在紧急情况下,人类可能会选择自己,但是您事先预测是不是就是承认了这种价值观的合理性啊?就是你相当于承认每个人都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自己,相当于我们都将别人放在了可以牺牲的地方,你方认为是这样吗?我觉得这一点在您方和我方的立场上没有任何区别呀。然后我很好奇,您刚刚提到的怎么训练人类达到一种比较好的程度呢?我觉得如果照您方的观点,人脑有这么强大,那AI是否还有进步的必要呢?
嗯,我刚提出的数据确实显示有一些人在这种训练之下,能够在无人驾驶技术做出的预警中进行二次必要操作。我们在论二中有公开的数据,如果您需要的话,我可以再给您论述一遍。另外我有一个问题,您方也承认我们不能用一种以家庭利益为中心的伦理叙事挤压其他价值,对吧?首先我想听一下您方对刚刚那个数据的阐释。在《微末无人驾驶车报告》中提到,在25%的不可避免碰撞预警中,如果当时有人类司机,可能会尝试利用路肩或对向车道进行二次避让,而系统因安全策略限制,未执行这类动作。
您刚说的这个级别是多少?是L1、L2还是L3呢?微末是我们现在自动驾驶车的领头羊,它代表的基本上就是现在现有技术所代表的最顶端。然后您不光想说AI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因安全监测的限制被执行此类动作,但是这种情境是在人和无人的地方之间做选择,并不是在一种人和另一种人之间做选择。你先举的这个例子实际上是偏题的。我方正是因为在人和人之间做选择,而不是在人种之间做选择,所以才降低这种偏见。您方在一二三辩中都说驾驶员会担责或者清晰的责任归属,却不会推诿,那么您方认为这个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您方一直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刚才是不是听错了?我方不是说的两种人,而是说的有人和无人。您最后也说这个无人驾驶系统在紧急情况下会把选择权交给驾驶员,这边为什么又开始讨论人和无人的问题了呢?
让汽车的预设去决定在电车难题中应该撞向哪方是在危害生命。那么我想请问,由人来把握方向盘在电车中撞向任意一方就不是在危害生命了吗?首先,我方的论点是,在人类面对AI已经判断你处在电车难题的基础上,你可能并不是真正处在伦理难题中。人类总是首先要做出的选择是去改变这个情景,我们利用非常规的思维,我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训练达到虽不完全但可向此方向前进的程度。
好的。我想再请问对方辩友,就是您刚刚所说的,如果把预设权交给驾驶员的话,有可能会让家庭伦理观念这种伦理侵占其他伦理,即伦理道德。那我想请问,你们把危急时刻的驾驶权全部交给驾驶人让他来决定,他不会优先保护自己的家人吗?所以这种情况下反而不是像你们所说的更加侵占了其他伦理道德,因为在这个时候人的下意识反应肯定是要先保护自己这边的人。但我们这种提前预测的理性机制,我们也给出了相关数据,就是东南大学研究显示平均有56.25%的受访者选择较为利他的行为。这在我方的数据中也有体现,就是说大家嘴上说的利他,但是实际上的选择可能并非如此。我们要充分考虑人的利他属性,我认为这是一个常识,很难有人做到完全的利他。
然后呢,刚刚您所说的,我有点忘记了,您所说的是……我们再说一遍,就是您所说的如果把预设权交给驾驶员的话,会让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去侵占其他伦理道德,即您方怎么说,您在下意识的选择中不会选择先保护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吗?哦,好的,非常感谢您给我的解释。那个我想我们应该分析价值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我充分承认你的利己属性,但这不意味着我们要在社会弘扬一种以家庭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对不对?就是说即使人的道德有缺陷,我们还是要以一种较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我们应该弘扬这样的价值观,这方应该认同吧?我们非常认同应该有较高的道德价值观,但是我方想说,在紧急情况下,人的本能是保全自己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如果让人来决策,反而做不到你说的要弘扬的价值观。
是的,还是没有问题。这个价值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啊,所以在紧急情况下,人类可能会选择自己,但是您事先预测是不是就是承认了这种价值观的合理性啊?就是你相当于承认每个人都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自己,相当于我们都将别人放在了可以牺牲的地方,你方认为是这样吗?我觉得这一点在您方和我方的立场上没有任何区别呀。然后我很好奇,您刚刚提到的怎么训练人类达到一种比较好的程度呢?我觉得如果照您方的观点,人脑有这么强大,那AI是否还有进步的必要呢?
嗯,我刚提出的数据确实显示有一些人在这种训练之下,能够在无人驾驶技术做出的预警中进行二次必要操作。我们在论二中有公开的数据,如果您需要的话,我可以再给您论述一遍。另外我有一个问题,您方也承认我们不能用一种以家庭利益为中心的伦理叙事挤压其他价值,对吧?首先我想听一下您方对刚刚那个数据的阐释。在《微末无人驾驶车报告》中提到,在25%的不可避免碰撞预警中,如果当时有人类司机,可能会尝试利用路肩或对向车道进行二次避让,而系统因安全策略限制,未执行这类动作。
您刚说的这个级别是多少?是L1、L2还是L3呢?微末是我们现在自动驾驶车的领头羊,它代表的基本上就是现在现有技术所代表的最顶端。然后您不光想说AI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因安全监测的限制被执行此类动作,但是这种情境是在人和无人的地方之间做选择,并不是在一种人和另一种人之间做选择。你先举的这个例子实际上是偏题的。我方正是因为在人和人之间做选择,而不是在人种之间做选择,所以才降低这种偏见。您方在一二三辩中都说驾驶员会担责或者清晰的责任归属,却不会推诿,那么您方认为这个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您方一直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刚才是不是听错了?我方不是说的两种人,而是说的有人和无人。您最后也说这个无人驾驶系统在紧急情况下会把选择权交给驾驶员,这边为什么又开始讨论人和无人的问题了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关于技术路径的问题。我们认为,若直接将无人驾驶系统从辅助驾驶的L3直接升级到完全替代人的L4,而跳过L3这一关键过渡阶段,技术上的可靠性和责任界定能否得到保障值得存疑。我们不谈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而是直接讨论L3与L4的差异。从辅助驾驶的L3到替代驾驶的L4,最大的瓶颈在于系统在复杂场景下的可靠性以及责任界定问题。一旦公司在复杂路口遇到突发情况,系统是否能比人类驾驶员更精准地判断并负责?如果无法向用户明确系统在极端情况下的责任,我们如何能信任并允许它制定在生死关头“牺牲谁”的终极规则?跳过对技术本身的充分讨论,直接谈论终极伦理问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其次,关于“常委场景”的分类问题。对方认为常水体(可能为“场景”的误听)能够促进优化,但优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优化“救五人还是救一人”的算法吗?真正的优化应当是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测试,以避免系统陷入“电车难题”等困境。如果一家公司不公开其解决“识别禁止车辆仅70%的认错率”“应对透明障碍识别率仅35%”等基础性安全问题的路线图,却大谈伦理选择,这是否本末倒置,用伦理叙事掩盖技术上的不足?
再者,对方提出“在最后的关头将选择权交给驾驶员”的观点。我方认为,预设驾驶员的选择与在最后关头给予驾驶员选择权,本质上并无区别,这是双方共同的逻辑起点。您方一开始允许驾驶员预设,却在最后关头又给驾驶员选择权,这一矛盾的表述难以成立。
对方还举了一个“三人被困酒店,讨论杀掉谁来救另外两人”的例子,最终结论是“吃掉评委”。这个例子与辩题无关,且带有荒诞色彩,没有实际讨论价值。
关于我方提出的“电车难题中保留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逻辑”,其核心在于明确责任归属,而对方并未清晰阐述在事故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您方所提及的深圳地方法规和欧盟标准条例,目前尚未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因为当前无人驾驶系统的发展水平尚未达到需要讨论此类极端情境的程度,所以在当下,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技术发展的基本方向——聚焦于基础识别和安全边界,而非过早讨论伦理问题。
其次,在伦理层面,我们必须警惕“滑坡谬误”。一旦认为生命价值可以在算法中进行比较并设定优先级,就等于为算法决定人类生命开启了潘多拉魔盒。算法无权为人类的生命定价,因为生命的价值并非像商品一样可以直观衡量。
首先,关于技术路径的问题。我们认为,若直接将无人驾驶系统从辅助驾驶的L3直接升级到完全替代人的L4,而跳过L3这一关键过渡阶段,技术上的可靠性和责任界定能否得到保障值得存疑。我们不谈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而是直接讨论L3与L4的差异。从辅助驾驶的L3到替代驾驶的L4,最大的瓶颈在于系统在复杂场景下的可靠性以及责任界定问题。一旦公司在复杂路口遇到突发情况,系统是否能比人类驾驶员更精准地判断并负责?如果无法向用户明确系统在极端情况下的责任,我们如何能信任并允许它制定在生死关头“牺牲谁”的终极规则?跳过对技术本身的充分讨论,直接谈论终极伦理问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其次,关于“常委场景”的分类问题。对方认为常水体(可能为“场景”的误听)能够促进优化,但优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优化“救五人还是救一人”的算法吗?真正的优化应当是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测试,以避免系统陷入“电车难题”等困境。如果一家公司不公开其解决“识别禁止车辆仅70%的认错率”“应对透明障碍识别率仅35%”等基础性安全问题的路线图,却大谈伦理选择,这是否本末倒置,用伦理叙事掩盖技术上的不足?
再者,对方提出“在最后的关头将选择权交给驾驶员”的观点。我方认为,预设驾驶员的选择与在最后关头给予驾驶员选择权,本质上并无区别,这是双方共同的逻辑起点。您方一开始允许驾驶员预设,却在最后关头又给驾驶员选择权,这一矛盾的表述难以成立。
对方还举了一个“三人被困酒店,讨论杀掉谁来救另外两人”的例子,最终结论是“吃掉评委”。这个例子与辩题无关,且带有荒诞色彩,没有实际讨论价值。
关于我方提出的“电车难题中保留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逻辑”,其核心在于明确责任归属,而对方并未清晰阐述在事故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您方所提及的深圳地方法规和欧盟标准条例,目前尚未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因为当前无人驾驶系统的发展水平尚未达到需要讨论此类极端情境的程度,所以在当下,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技术发展的基本方向——聚焦于基础识别和安全边界,而非过早讨论伦理问题。
其次,在伦理层面,我们必须警惕“滑坡谬误”。一旦认为生命价值可以在算法中进行比较并设定优先级,就等于为算法决定人类生命开启了潘多拉魔盒。算法无权为人类的生命定价,因为生命的价值并非像商品一样可以直观衡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