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0
数字文明与人工智能浪潮奔涌而来,我们站在时代的交汇路口。今天所要探讨的命题关乎创作私权的边界,更关乎整个社会创新的未来。我方今日观点清晰明确:如若在实际从业中,未侵权且同时能够带来显著的国际竞争力和公共文化服务增益、推动社会进步,即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基于这一标准,我方将从实然和应然两层展开完整论证。
首先,实然维度:输入端具备法理正当性,不构成侵权,输出端风险可控。《知识产权》当中明确指出,机器学习有非表达性、普通表达性、特殊表达性三个类别。非表达性机器学习不是在著作权法定义上使用作品,即非作品性使用,不负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作品,在原则上可构成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我方从不主张放任输出端无约束的发展,通过模型后续优化、对抗性过滤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输入端法理有序,输出端技术设防、救济渠道制定清晰,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第二,应然维度:有关产业国运、惠及万千大众的时代命题,理应选择包容。探讨边界不能仅在过去旧的法条文字方寸之间,更要放眼到今日全球科技博弈的宏大格局。当下全球人工智能赛道角逐日趋白热化,AI是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抓手。倘若一刀切地认为合理正常的训练行为属于侵权,高昂的授权成本,以点对点的高昂授权成本将扼杀竞争力,会极大阻碍我国AI技术发展。承认AI训练的合理使用途径,实则是为我国数字创新松绑。而这份制度包容终将双向惠及创作者及普通公众。
对创作者而言,生成式AI是前所未有的创作辅助利器。使用AI的作家平均认为自己的生产力提高了31%,高达87%的使用AI的小说家也报告说,AI提高了他们的生产力。它降低创作技术门槛,促成多元共生的内容生态,AI绝非版权的对立面,而是未来文学生产的全新工具。
对全体社会公众而言,社会红利更普惠深远。合理使用压缩AI研发成本,各类智能工具得以低成本甚至免费向大众开放,知识检索、语言学习、资料梳理的成本大幅降低。在公共领域释放无可替代的公共价值,创作门槛下放催生海量多元内容供给,不断丰富大众精神文化生活,让全社会共享技术发展的核心硕果。
综上,实然层面AI训练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法定标准,应然层面认定其为合理使用,筑牢国家长远战略竞争力,既赋能创作者、激活创作生态,又普惠全体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我方主张:使用受版权的作品训练AI模型,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感谢各位,我的发言完毕。
数字文明与人工智能浪潮奔涌而来,我们站在时代的交汇路口。今天所要探讨的命题关乎创作私权的边界,更关乎整个社会创新的未来。我方今日观点清晰明确:如若在实际从业中,未侵权且同时能够带来显著的国际竞争力和公共文化服务增益、推动社会进步,即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基于这一标准,我方将从实然和应然两层展开完整论证。
首先,实然维度:输入端具备法理正当性,不构成侵权,输出端风险可控。《知识产权》当中明确指出,机器学习有非表达性、普通表达性、特殊表达性三个类别。非表达性机器学习不是在著作权法定义上使用作品,即非作品性使用,不负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作品,在原则上可构成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我方从不主张放任输出端无约束的发展,通过模型后续优化、对抗性过滤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输入端法理有序,输出端技术设防、救济渠道制定清晰,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第二,应然维度:有关产业国运、惠及万千大众的时代命题,理应选择包容。探讨边界不能仅在过去旧的法条文字方寸之间,更要放眼到今日全球科技博弈的宏大格局。当下全球人工智能赛道角逐日趋白热化,AI是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抓手。倘若一刀切地认为合理正常的训练行为属于侵权,高昂的授权成本,以点对点的高昂授权成本将扼杀竞争力,会极大阻碍我国AI技术发展。承认AI训练的合理使用途径,实则是为我国数字创新松绑。而这份制度包容终将双向惠及创作者及普通公众。
对创作者而言,生成式AI是前所未有的创作辅助利器。使用AI的作家平均认为自己的生产力提高了31%,高达87%的使用AI的小说家也报告说,AI提高了他们的生产力。它降低创作技术门槛,促成多元共生的内容生态,AI绝非版权的对立面,而是未来文学生产的全新工具。
对全体社会公众而言,社会红利更普惠深远。合理使用压缩AI研发成本,各类智能工具得以低成本甚至免费向大众开放,知识检索、语言学习、资料梳理的成本大幅降低。在公共领域释放无可替代的公共价值,创作门槛下放催生海量多元内容供给,不断丰富大众精神文化生活,让全社会共享技术发展的核心硕果。
综上,实然层面AI训练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法定标准,应然层面认定其为合理使用,筑牢国家长远战略竞争力,既赋能创作者、激活创作生态,又普惠全体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我方主张:使用受版权的作品训练AI模型,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感谢各位,我的发言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实际从业中,未侵权且同时能够带来显著的国际竞争力和公共文化服务增益、推动社会进步,即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
因为这是模辩,所以大家的时间都会放得比较宽裕,把话说完即可。
首先看定义,第一个问题,我们训练模型属于输入端吗?没有问题吧?OK,我们达成共识,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场域在于输入端是否有实际的侵害利益,是否侵权。那我进一步再问第二个问题,乙方要考虑现行的法律,可是现行法律出台的时候,我们AI还没有广泛应用,请问你方这样讨论有什么现实意义吗?
当然有了,现在的法律不就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吗?您方不是说了吗,根据您方的判准,是只要没有侵害到实际层面的其他人利益,并且能带来一些好处,你们才能得证吗?但事实上,训练模型复制作品就已经侵犯他人利益了,谢谢。
没有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在讨论输入端到底是否侵权。我在输入端确实生成了作品,但我并不商用,也不向公众展示,期待利益在哪里?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谢谢同学。
所以我要告诉你,不要用过去AI还没有广泛应用的时代来判断,今天我们要看的是有没有侵犯合法利益。你就告诉我,输入端,我保留训练数据,没有向公众展示,侵害在哪里?输入必然会导致输出,我方有相关的举证,比如仇阿麦尔,谢谢同学。
我打断一下,所以你方也承认在输入端,我方正方在法理上是可以合理成立的,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当然我们也要来看输出端的影响,没有问题,那我现在再来跟你比较。你方觉得这些输出端的影响到底是客观的AI模型造成的,还是主观的使用者造成的?
你方不要强解,我方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复制就侵权。你既然想要训练,就必然要复制。
复制等于侵权,依旧是过去版权法给我们的规定。今天我们处在AI广泛应用的时代,如果你方一直拘泥于过去的法律,那中国的司法还需要改变吗?那你方是不是认为中国司法就不需要进步了?你方是这个意思吗?
所以您方是要立一个新法?我给你回答个问题,所以你方是这个意思吗?不是,但是您方没有提出需求性,对不对?
好,谢谢,所以今天我来截一下。所以今天正方论证到输入端不侵权,已经在法律上论证成功了,会不会不会再跟你进一步论证?输入端可以限制,那么当输入端可以限制的时候,我们的影响也随之消除,那反方也没有意义吧?那我就确认一下,你方要论证书当然不能限制,我方的论证书当然可以限制。这是我们今天一个论证责任的区别吧?我们可以同意吧?
显然不是,我不同意。没事,我给你时间,你告诉我你不同意在哪里。因为显然我输入就已经侵权了,什么叫做侵权?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既然叫做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那么为什么我复制就不是侵害他人权益呢?如果我说我存储了相似的内容,我在一辩稿里面已经讲了,如果我输入了相似的内容,就这么写了。
最后再截一句,不能用过去的司法来看今天AI广泛应用的时代,所以今天我方提到输入端,我方主张输入端不侵权,主要在于输入端是否可以限制,后续我方来给你论证。
因为这是模辩,所以大家的时间都会放得比较宽裕,把话说完即可。
首先看定义,第一个问题,我们训练模型属于输入端吗?没有问题吧?OK,我们达成共识,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场域在于输入端是否有实际的侵害利益,是否侵权。那我进一步再问第二个问题,乙方要考虑现行的法律,可是现行法律出台的时候,我们AI还没有广泛应用,请问你方这样讨论有什么现实意义吗?
当然有了,现在的法律不就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吗?您方不是说了吗,根据您方的判准,是只要没有侵害到实际层面的其他人利益,并且能带来一些好处,你们才能得证吗?但事实上,训练模型复制作品就已经侵犯他人利益了,谢谢。
没有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在讨论输入端到底是否侵权。我在输入端确实生成了作品,但我并不商用,也不向公众展示,期待利益在哪里?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谢谢同学。
所以我要告诉你,不要用过去AI还没有广泛应用的时代来判断,今天我们要看的是有没有侵犯合法利益。你就告诉我,输入端,我保留训练数据,没有向公众展示,侵害在哪里?输入必然会导致输出,我方有相关的举证,比如仇阿麦尔,谢谢同学。
我打断一下,所以你方也承认在输入端,我方正方在法理上是可以合理成立的,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当然我们也要来看输出端的影响,没有问题,那我现在再来跟你比较。你方觉得这些输出端的影响到底是客观的AI模型造成的,还是主观的使用者造成的?
你方不要强解,我方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复制就侵权。你既然想要训练,就必然要复制。
复制等于侵权,依旧是过去版权法给我们的规定。今天我们处在AI广泛应用的时代,如果你方一直拘泥于过去的法律,那中国的司法还需要改变吗?那你方是不是认为中国司法就不需要进步了?你方是这个意思吗?
所以您方是要立一个新法?我给你回答个问题,所以你方是这个意思吗?不是,但是您方没有提出需求性,对不对?
好,谢谢,所以今天我来截一下。所以今天正方论证到输入端不侵权,已经在法律上论证成功了,会不会不会再跟你进一步论证?输入端可以限制,那么当输入端可以限制的时候,我们的影响也随之消除,那反方也没有意义吧?那我就确认一下,你方要论证书当然不能限制,我方的论证书当然可以限制。这是我们今天一个论证责任的区别吧?我们可以同意吧?
显然不是,我不同意。没事,我给你时间,你告诉我你不同意在哪里。因为显然我输入就已经侵权了,什么叫做侵权?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既然叫做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那么为什么我复制就不是侵害他人权益呢?如果我说我存储了相似的内容,我在一辩稿里面已经讲了,如果我输入了相似的内容,就这么写了。
最后再截一句,不能用过去的司法来看今天AI广泛应用的时代,所以今天我方提到输入端,我方主张输入端不侵权,主要在于输入端是否可以限制,后续我方来给你论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谢谢主席,各位好。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未经许可复制版权作品用于AI训练均不合法。用版权作品训练AI必然要将版权作品复制为向量数据库,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
我方认为,我们不应该通过立法补丁为这种行为开绿灯,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这一判断既根植于版权法的立法本意,更关乎技术变革下的社会公平底线。论证如下:
第一,使用版权作品训练AI会通过显性侵权与市场稀释双重路径,实质损害版权人权益,从根本上背离版权法的立法目的。训练行为本身是后续大规模侵权的源头。AI吸收海量版权作品的表达风格与情节元素后,仅需简单提示词即可生成与原作高度近似的内容。2023年,美国作家协会对OpenAI的技术测试显示,仅三个提示词就能让模型生成与《冰与火之歌》风格情节密度高度一致的完整章节。首先,从AI到用户本身就是一轮完整的侵权,改变内容传播;其次,若需要再一次传播AI生成内容,普通用户根本无法通过穷举分辨生成内容是否侵权,但在判决结果上,需要由用户承担侵权风险。
比显性侵权更隐蔽的伤害是AI带来的系统性市场趋势。即使部分生成内容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在司法上不构成严格侵权,它对版权人生存空间的挤压同样真实。用单一作者的版权书籍微调之后,AI生成文本的风格保真度是人类专业写手的8.16倍,写作质量也更加出色。这意味着AI可以直接承接模仿特定作者风格的商业写作订单,消解原作者的独家风格溢价,直接吸释市场耗费数月心血打磨的作品,会在AI短时间内产出成百上千份同类内容,冲抵价值,这是典型的吃着锅里还砸锅。
版权法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护创作,当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被无偿取用,市场价值被无底线稀释时,最终只会扼杀整个创作生态的生命力。
第二,放开版权训练,可以加速资本向AI资本极化,进一步拉大经济差距,让普通创造者与劳动者彻底丧失议价权。AI训练的收益从来不是普惠分配的。掌握算力、模型与渠道的头部科技公司,通过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使用海量创作者的版权作品完成技术迭代,再通过AI产品收割商业利润,而作为数据供给者的广大创作者不仅分享不到技术红利,反而要直面AI带来的订单缩减、收入下滑。这种创作者贡献核心价值、资本垄断全部收益的模式,会让财富与行业的话语权进一步向少数巨头集中,中小创作者本就有限的市场议价权会被彻底消解。在中国国情下,能与资本进行对抗的唯有政府的政策,若政府为所谓AI发展背离劳动创作者的利益,也有违国情与中国立法的根本初衷。
综上,我方认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AI模型不应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谢谢。
好的,谢谢主席,各位好。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未经许可复制版权作品用于AI训练均不合法。用版权作品训练AI必然要将版权作品复制为向量数据库,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
我方认为,我们不应该通过立法补丁为这种行为开绿灯,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这一判断既根植于版权法的立法本意,更关乎技术变革下的社会公平底线。论证如下:
第一,使用版权作品训练AI会通过显性侵权与市场稀释双重路径,实质损害版权人权益,从根本上背离版权法的立法目的。训练行为本身是后续大规模侵权的源头。AI吸收海量版权作品的表达风格与情节元素后,仅需简单提示词即可生成与原作高度近似的内容。2023年,美国作家协会对OpenAI的技术测试显示,仅三个提示词就能让模型生成与《冰与火之歌》风格情节密度高度一致的完整章节。首先,从AI到用户本身就是一轮完整的侵权,改变内容传播;其次,若需要再一次传播AI生成内容,普通用户根本无法通过穷举分辨生成内容是否侵权,但在判决结果上,需要由用户承担侵权风险。
比显性侵权更隐蔽的伤害是AI带来的系统性市场趋势。即使部分生成内容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在司法上不构成严格侵权,它对版权人生存空间的挤压同样真实。用单一作者的版权书籍微调之后,AI生成文本的风格保真度是人类专业写手的8.16倍,写作质量也更加出色。这意味着AI可以直接承接模仿特定作者风格的商业写作订单,消解原作者的独家风格溢价,直接吸释市场耗费数月心血打磨的作品,会在AI短时间内产出成百上千份同类内容,冲抵价值,这是典型的吃着锅里还砸锅。
版权法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护创作,当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被无偿取用,市场价值被无底线稀释时,最终只会扼杀整个创作生态的生命力。
第二,放开版权训练,可以加速资本向AI资本极化,进一步拉大经济差距,让普通创造者与劳动者彻底丧失议价权。AI训练的收益从来不是普惠分配的。掌握算力、模型与渠道的头部科技公司,通过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使用海量创作者的版权作品完成技术迭代,再通过AI产品收割商业利润,而作为数据供给者的广大创作者不仅分享不到技术红利,反而要直面AI带来的订单缩减、收入下滑。这种创作者贡献核心价值、资本垄断全部收益的模式,会让财富与行业的话语权进一步向少数巨头集中,中小创作者本就有限的市场议价权会被彻底消解。在中国国情下,能与资本进行对抗的唯有政府的政策,若政府为所谓AI发展背离劳动创作者的利益,也有违国情与中国立法的根本初衷。
综上,我方认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AI模型不应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论述首先指出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未经许可复制版权作品用于AI训练因涉及复制行为而不合法,并表明不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接着从两个主要方面展开论证:第一,使用版权作品训练AI会通过显性侵权(如生成与原作高度近似内容)和市场稀释(如挤压版权人生存空间、消解风格溢价)双重路径损害版权人权益,背离版权法保护创作的立法目的;第二,放开版权训练会加速资本向AI资本极化,拉大经济差距,使普通创造者与劳动者丧失议价权,不符合中国国情与立法根本初衷。最后总结观点,认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AI模型不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同学,你想聊的是中国的政策对吗? 是的,国际相关内容也可以聊。 所以你的论点、判准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每个国家都提升竞争力这件事情有什么意义吗? 并非我们今天主打的是在AI发展如此迅猛的情况下,我国的AI竞争力是我方主要倡导的。别的国家也在推进这件事,所以你只会导致……就一种感觉?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你说对创作者有利,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但这并不代表他的薪资和就业率也会提升吧?你打算举证这两点吗? 我这边可以给到很多数据表明,创作者认为AI辅助创作有利于他们的创作。在奥德利官方稿当中,86%的创作者在使用AI,76%表示AI帮助增长了业务和粉丝,81%表示AI帮他们做出了本来做不到的内容,80%创作者能生成更多内容。 不代表我拿到了更多钱、让更多人就业了。该失业的还是失业,我原来只能创造10份内容,一个月能挣1万块钱,现在一个月能创造100份了,可我只能挣1000块钱,创作者的利益还是受损了,这是第二件事情。 第三件事情,你觉得AI如果发展得慢一点,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首先我方认为需要和你厘清这个数据,85%的创作者认为AI对创作者经济有正面影响,这是全球的数据。其次你方说AI发展慢一点有什么影响,现在AI发展导致就业率降低70%了? 这是精智生产力和生产工具新旧交替带来的必然摩擦。它伤害的是两个群体:是否会使用AI模型的创作者,失业率上升,更多能够使用AI工作、接受AI工具训练的创作者的权益受伤害了,而非版权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件事情论证不成是合法的吧? 请让我说完好吗?这些新的会使用AI辅助训练的创作者,他们的就业率会得到提升。新旧交替的摩擦确实存在,但版权受损已经足够说明这不合法了。你方有问题,如果发展慢一点会怎么样? 所以发展得慢一点会怎么样? AI发展是一个综合实力的体现,所以我觉得这个利好是属于我国需要着重推进的。 可是网易新闻报道,大部分年轻人觉得AI发展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就业,他们往往对此抱悲观的态度,你怎么看? 首先并没有侵害到版权人的权益,甚至可以使用AI工具训练…… 是发言时间网卡吗?为什么我剩5秒之后他一直卡,但不让我说完啊? 你说完,你可以说完,下个环节我这里。 所以在这里,你要为社会利益负责。可是现在大家往往不认同AI的发展,所以AI是可以暂缓发展的。
同学,你想聊的是中国的政策对吗? 是的,国际相关内容也可以聊。 所以你的论点、判准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每个国家都提升竞争力这件事情有什么意义吗? 并非我们今天主打的是在AI发展如此迅猛的情况下,我国的AI竞争力是我方主要倡导的。别的国家也在推进这件事,所以你只会导致……就一种感觉?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你说对创作者有利,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但这并不代表他的薪资和就业率也会提升吧?你打算举证这两点吗? 我这边可以给到很多数据表明,创作者认为AI辅助创作有利于他们的创作。在奥德利官方稿当中,86%的创作者在使用AI,76%表示AI帮助增长了业务和粉丝,81%表示AI帮他们做出了本来做不到的内容,80%创作者能生成更多内容。 不代表我拿到了更多钱、让更多人就业了。该失业的还是失业,我原来只能创造10份内容,一个月能挣1万块钱,现在一个月能创造100份了,可我只能挣1000块钱,创作者的利益还是受损了,这是第二件事情。 第三件事情,你觉得AI如果发展得慢一点,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首先我方认为需要和你厘清这个数据,85%的创作者认为AI对创作者经济有正面影响,这是全球的数据。其次你方说AI发展慢一点有什么影响,现在AI发展导致就业率降低70%了? 这是精智生产力和生产工具新旧交替带来的必然摩擦。它伤害的是两个群体:是否会使用AI模型的创作者,失业率上升,更多能够使用AI工作、接受AI工具训练的创作者的权益受伤害了,而非版权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件事情论证不成是合法的吧? 请让我说完好吗?这些新的会使用AI辅助训练的创作者,他们的就业率会得到提升。新旧交替的摩擦确实存在,但版权受损已经足够说明这不合法了。你方有问题,如果发展慢一点会怎么样? 所以发展得慢一点会怎么样? AI发展是一个综合实力的体现,所以我觉得这个利好是属于我国需要着重推进的。 可是网易新闻报道,大部分年轻人觉得AI发展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就业,他们往往对此抱悲观的态度,你怎么看? 首先并没有侵害到版权人的权益,甚至可以使用AI工具训练…… 是发言时间网卡吗?为什么我剩5秒之后他一直卡,但不让我说完啊? 你说完,你可以说完,下个环节我这里。 所以在这里,你要为社会利益负责。可是现在大家往往不认同AI的发展,所以AI是可以暂缓发展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从营销法律判定的角度切入。对方辩友试图从法律视角论证我方观点,但首先需要明确:复制权的核心是通过复制作品牟利。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仅仅原样复制文字就构成侵权,那我们引用一段文章、在电脑上复制一段文字都将构成侵权,这显然荒谬至极。对方辩友连复制权的基本概念都未厘清,实在不适合在此讨论法理。
接下来我们真正探讨法理层面的问题。首先看输入端:美国Meta案中,法院明确裁定,Meta训练大语言模型的目的是实现修改邮件、翻译外语、创作短信等多功能工具,而原告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供人阅读,法院认定该使用具有高度转换性,具备不同的目的性和性质。AI训练不同于传统阅读体验,既未抢占原有市场,也未替代原作的创作功能,因此输入端完全不构成侵权。
其次看输出端。对方辩友认为只要存在复制行为就会构成侵权,但Meta公司已实施后训练缓解措施,专门防止模型记住并输出训练的特定文本。Meta专家通过诱导模型突出对象性提示的测试显示,任何模型均无法生成超过50个来自原告数据集的单词和标点符号,原告专家也承认,当前大模型无法通过诱导性提示词复制原作的相应内容。因此输出端同样不构成侵权。
至于对方辩友提及的极端案例,本质上是少数人利用开源大模型进行恶意复刻,属于个别现象。难道我们要以少数极端案例否定整个AI产业的发展吗?
我们不妨回顾历史:十几年前计算机发展初期,有人认为“计算机替代打字员会阻碍行业发展”,但当时选择放慢技术发展的后果,是中国计算机技术落后美国十余年,直到AI时代来临前都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当前的国际科技竞争中,技术断层的代价我们承担不起。AI发展必须分秒必争,这已是全球各国的共识。
因此,我们应当放开对版权的限制,让AI训练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大模型经过更多迭代升级后,我国的AI技术反而能够助力本土优秀创作者实现能力提升。以上,谢谢。
首先,我们从营销法律判定的角度切入。对方辩友试图从法律视角论证我方观点,但首先需要明确:复制权的核心是通过复制作品牟利。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仅仅原样复制文字就构成侵权,那我们引用一段文章、在电脑上复制一段文字都将构成侵权,这显然荒谬至极。对方辩友连复制权的基本概念都未厘清,实在不适合在此讨论法理。
接下来我们真正探讨法理层面的问题。首先看输入端:美国Meta案中,法院明确裁定,Meta训练大语言模型的目的是实现修改邮件、翻译外语、创作短信等多功能工具,而原告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供人阅读,法院认定该使用具有高度转换性,具备不同的目的性和性质。AI训练不同于传统阅读体验,既未抢占原有市场,也未替代原作的创作功能,因此输入端完全不构成侵权。
其次看输出端。对方辩友认为只要存在复制行为就会构成侵权,但Meta公司已实施后训练缓解措施,专门防止模型记住并输出训练的特定文本。Meta专家通过诱导模型突出对象性提示的测试显示,任何模型均无法生成超过50个来自原告数据集的单词和标点符号,原告专家也承认,当前大模型无法通过诱导性提示词复制原作的相应内容。因此输出端同样不构成侵权。
至于对方辩友提及的极端案例,本质上是少数人利用开源大模型进行恶意复刻,属于个别现象。难道我们要以少数极端案例否定整个AI产业的发展吗?
我们不妨回顾历史:十几年前计算机发展初期,有人认为“计算机替代打字员会阻碍行业发展”,但当时选择放慢技术发展的后果,是中国计算机技术落后美国十余年,直到AI时代来临前都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当前的国际科技竞争中,技术断层的代价我们承担不起。AI发展必须分秒必争,这已是全球各国的共识。
因此,我们应当放开对版权的限制,让AI训练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大模型经过更多迭代升级后,我国的AI技术反而能够助力本土优秀创作者实现能力提升。以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入反方二辩申论环节,时间为3分钟。我声音可以听得见。如果按照正方四辩的主张,不商用、不做任何公共展示,那么训练AI的输出端将不会创造任何价值,也无法促进AI的发展。这是你的论点无法成立的原因,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部分,我很好奇,为什么以前你们认为复制权十分重要,但在如今的AI时代,却可以违背著作权来制定新的法条?这是正方没有举证的第二件事。
第三部分,我也很好奇,对方二辩也承认了,AI训练的基础是数据,这是你方的原话。既然如此,你们也认为现行法律不适用,那正方必然要制定新法。那那些真正侵犯他人版权的人的权益,你们却不管不顾。我更好奇的是,如果要制定新的法条,你们需要论证所谓的必要性。如果不论证必要性,第一,为什么AI必然要发展?正如我方四辩所说,当前公众对AI带来的岗位替代、收入稀释的焦虑,远超对AI技术提速的期待。77%的受访者表示,自身专业技能因AI产生了中等以上的焦虑。对于大众而言,加速AI发展为何如此重要?我们放慢发展速度,在风口来临前观望一下,为什么一定是坏事?这是对方没有解释的部分。如果你们认为这种倡导能让中国发展得更快,那为什么美国不会听从这种倡导?难道你们的倡导只说给中国人听吗?所以,你的倡导论会导致你方论点的核心前提,是第一层需要解释的部分。
第二,为什么AI必然要使用无版权的作品?在当前,如果硬要让AI快速训练,目前开放授权的文本总量超百万亿token,但在全球训练中,合规开放数据的占比不足30%。既然有这么多可用的合规数据,为什么一定要违法使用无版权的内容?这是对方没有解释的第二层必要性问题。
第三,为什么版权内容比对非版权内容对模型更有帮助?根据斯坦福对照实验证实,排除版权内容后,对照模型的通用能力仅受0%的影响,仅在专业垂类和作品对应风格的内容生成上有增益,而这类垂类内容往往需要付费获取。既然如此,为什么你们认为要推动AI更快发展,就必然要使用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而不是那些已经可以购买版权的内容?
第四,从企业成本层面来看,为什么没有资金购买版权的说法反而站不住脚?OpenAI使用的全版权数据占比不到25%,但这并不能说明企业没有承担购买版权的能力。SKG旗下中国公司已经推出了专门的AI训练授权作品,包括O洲a BOBE以及后续的OpenAI也都在使用授权内容。那么正方却偏偏主张必须篡改法条,侵占版权人的权益,为非版权方谋取利益。这种利好到底是什么?正方目前没有给出论证。
最后一部分,如果你想基于数据现状来看,大家有用过密卡AI查询数据,如果数据是经过标注的,可以溯源到原文,既然复制了原文,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提升,没有任何实际作用。而一旦复制原文进行所谓的牟利商业行为,必然会导致欺诈和权益减损,后续的问题我会再做补充。
进入反方二辩申论环节,时间为3分钟。我声音可以听得见。如果按照正方四辩的主张,不商用、不做任何公共展示,那么训练AI的输出端将不会创造任何价值,也无法促进AI的发展。这是你的论点无法成立的原因,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部分,我很好奇,为什么以前你们认为复制权十分重要,但在如今的AI时代,却可以违背著作权来制定新的法条?这是正方没有举证的第二件事。
第三部分,我也很好奇,对方二辩也承认了,AI训练的基础是数据,这是你方的原话。既然如此,你们也认为现行法律不适用,那正方必然要制定新法。那那些真正侵犯他人版权的人的权益,你们却不管不顾。我更好奇的是,如果要制定新的法条,你们需要论证所谓的必要性。如果不论证必要性,第一,为什么AI必然要发展?正如我方四辩所说,当前公众对AI带来的岗位替代、收入稀释的焦虑,远超对AI技术提速的期待。77%的受访者表示,自身专业技能因AI产生了中等以上的焦虑。对于大众而言,加速AI发展为何如此重要?我们放慢发展速度,在风口来临前观望一下,为什么一定是坏事?这是对方没有解释的部分。如果你们认为这种倡导能让中国发展得更快,那为什么美国不会听从这种倡导?难道你们的倡导只说给中国人听吗?所以,你的倡导论会导致你方论点的核心前提,是第一层需要解释的部分。
第二,为什么AI必然要使用无版权的作品?在当前,如果硬要让AI快速训练,目前开放授权的文本总量超百万亿token,但在全球训练中,合规开放数据的占比不足30%。既然有这么多可用的合规数据,为什么一定要违法使用无版权的内容?这是对方没有解释的第二层必要性问题。
第三,为什么版权内容比对非版权内容对模型更有帮助?根据斯坦福对照实验证实,排除版权内容后,对照模型的通用能力仅受0%的影响,仅在专业垂类和作品对应风格的内容生成上有增益,而这类垂类内容往往需要付费获取。既然如此,为什么你们认为要推动AI更快发展,就必然要使用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而不是那些已经可以购买版权的内容?
第四,从企业成本层面来看,为什么没有资金购买版权的说法反而站不住脚?OpenAI使用的全版权数据占比不到25%,但这并不能说明企业没有承担购买版权的能力。SKG旗下中国公司已经推出了专门的AI训练授权作品,包括O洲a BOBE以及后续的OpenAI也都在使用授权内容。那么正方却偏偏主张必须篡改法条,侵占版权人的权益,为非版权方谋取利益。这种利好到底是什么?正方目前没有给出论证。
最后一部分,如果你想基于数据现状来看,大家有用过密卡AI查询数据,如果数据是经过标注的,可以溯源到原文,既然复制了原文,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提升,没有任何实际作用。而一旦复制原文进行所谓的牟利商业行为,必然会导致欺诈和权益减损,后续的问题我会再做补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自由对辩环节,双方任意一名辩手进行对辩,中途不能换人,双方交替发言,正方先,时间各1分30秒。
正方同学,是正方线吗?对,这是反方立场,刚才写的是正方,不好意思。
欢迎琪琪同学,复制端,你担心侵权?那我问你,输入端和输入端是一模一样的吗?复制行为必然就构成侵权。因为在《斗破苍穹》案的法律原案中,明确了复制数据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但不涉及输出的数量举证。
你能不能稍微解释为什么AI的发展如此必要?同学,所以你方还是在用过去的法律来看待现在,我觉得这个地方不用过多解释,我们只要看看到底有没有侵权就可以了。我方已经从技术上告诉你了,输出端是可以去限制的。那我来回应你方的问题了。如果你觉得AI发展没有问题,中国的技术落后于其他国家,创造者没有办法提高自己的生产力,就是你方想看到的结果吗?你的口径不是在打自己吗?
你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当然只能用过去的法条来判断了。难道你要立一个新法吗?这是第一。第二,如果你要立一个新法,你需要向我解决你的需求性部分,需求性为什么必然合理?你解释了吗?
同学你也没有跟我讲为什么侵权,非常奇怪的逻辑,我要看现在这个新时代是否侵权,然后你要用过去的法律来判断,那你方到底怎么看呢?你方论证侵权的弊害和必然的侵权性,有没有论证到?著作权法现在依然在通用,为什么不可使用?除了AI之外,其他的当然可以适用了。我们国家现在也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暂行办法,它为什么要暂行,就是因为还需要完善,所以你方也没有告诉我到底实际侵权在哪里,没有相关实证的侵权。
第二部分,我再进一步问你,当我们用AI用公共版权和已过期的版权去创作和训练的话,根本就没有办法达到它的训练目的。那如果AI都没有办法达到很好的效果,你方觉得它对于创作者和对于群众的受益是你方想看到的吗?
第一,如果连著作权法都不算现行的法律,目前你要所指的现行法是你要先创造一个新法,所以它本身违背了著作权法第24条,你会去看这个法条吧,它本身构成了侵权,这是法理上的论证。第二部分是我真的很好奇,反方论证的是现状下大众不希望AI如此更快的发展,因为我们的期待是很低的,不是要AI如此飞速的发展会带来所谓更高的风险。为什么你偏偏要AI更快更快的发展?究竟理由在哪里?是你的数据完全错位了。你论证的是产业对于我们收入的冲击,你说在现在说当网约车出现的时候,大家就不要去做网约车,大家就去固步自封去过去的那些去做出租车,不要发展,就是你方的态度对吗?77%受访者对自身专业技能因AI冲击达到中等以上的焦虑,啥意思?AI的过快发展必然会导致一部分的人群失业,这部分人群的痛苦焦虑,你要不要承担?
其实就是我说你方数据错误,你方没有论证到侵权,而是论证到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你说这是你方的误区后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感谢。我向你直接论证相关性的部分,是那个AI生成的文本风格是人类专业水准的8.16倍,写作质量更受AI的偏好。这也意味着AI可以直接承接模仿特定作者的风格的商业写作订单,消减原作者的风格溢价,在高端市场上也是如此。
自由对辩环节,双方任意一名辩手进行对辩,中途不能换人,双方交替发言,正方先,时间各1分30秒。
正方同学,是正方线吗?对,这是反方立场,刚才写的是正方,不好意思。
欢迎琪琪同学,复制端,你担心侵权?那我问你,输入端和输入端是一模一样的吗?复制行为必然就构成侵权。因为在《斗破苍穹》案的法律原案中,明确了复制数据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但不涉及输出的数量举证。
你能不能稍微解释为什么AI的发展如此必要?同学,所以你方还是在用过去的法律来看待现在,我觉得这个地方不用过多解释,我们只要看看到底有没有侵权就可以了。我方已经从技术上告诉你了,输出端是可以去限制的。那我来回应你方的问题了。如果你觉得AI发展没有问题,中国的技术落后于其他国家,创造者没有办法提高自己的生产力,就是你方想看到的结果吗?你的口径不是在打自己吗?
你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当然只能用过去的法条来判断了。难道你要立一个新法吗?这是第一。第二,如果你要立一个新法,你需要向我解决你的需求性部分,需求性为什么必然合理?你解释了吗?
同学你也没有跟我讲为什么侵权,非常奇怪的逻辑,我要看现在这个新时代是否侵权,然后你要用过去的法律来判断,那你方到底怎么看呢?你方论证侵权的弊害和必然的侵权性,有没有论证到?著作权法现在依然在通用,为什么不可使用?除了AI之外,其他的当然可以适用了。我们国家现在也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暂行办法,它为什么要暂行,就是因为还需要完善,所以你方也没有告诉我到底实际侵权在哪里,没有相关实证的侵权。
第二部分,我再进一步问你,当我们用AI用公共版权和已过期的版权去创作和训练的话,根本就没有办法达到它的训练目的。那如果AI都没有办法达到很好的效果,你方觉得它对于创作者和对于群众的受益是你方想看到的吗?
第一,如果连著作权法都不算现行的法律,目前你要所指的现行法是你要先创造一个新法,所以它本身违背了著作权法第24条,你会去看这个法条吧,它本身构成了侵权,这是法理上的论证。第二部分是我真的很好奇,反方论证的是现状下大众不希望AI如此更快的发展,因为我们的期待是很低的,不是要AI如此飞速的发展会带来所谓更高的风险。为什么你偏偏要AI更快更快的发展?究竟理由在哪里?是你的数据完全错位了。你论证的是产业对于我们收入的冲击,你说在现在说当网约车出现的时候,大家就不要去做网约车,大家就去固步自封去过去的那些去做出租车,不要发展,就是你方的态度对吗?77%受访者对自身专业技能因AI冲击达到中等以上的焦虑,啥意思?AI的过快发展必然会导致一部分的人群失业,这部分人群的痛苦焦虑,你要不要承担?
其实就是我说你方数据错误,你方没有论证到侵权,而是论证到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你说这是你方的误区后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感谢。我向你直接论证相关性的部分,是那个AI生成的文本风格是人类专业水准的8.16倍,写作质量更受AI的偏好。这也意味着AI可以直接承接模仿特定作者的风格的商业写作订单,消减原作者的风格溢价,在高端市场上也是如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