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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大家。好,谢谢评委,谢谢主持。我想相信大家,这是一个简单却关乎每个人,实际上是生活的问题。当你和你的家人购买一份预制菜,你是否真正清楚自己选择的是什么?当标签语焉不详,当成分表述含糊其词,所谓的选择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奈感?
我方认为,预制菜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加工制作而成的菜肴。所以我方在本场辩论中,所要阐述的含义是,从根本上说,我方主张必须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第一,不做特殊标注,会导致政府信息不透明,最终损害行业本身。以信息透明为代价的效率,不是我们想要的进步。而78%的消费者对餐饮店使用预制菜的情况存在疑虑,这表明整个行业的信任基础正在悄然流失。这个行业的规模本身非常大,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突破8000亿元。强制标注不是增加成本,而是对行业信誉的投资,把选择权交还给市场,让良币驱逐劣币,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第二,法律是必要的保障。没有法律的刚性约束,探索和倡议都将沦为纸上谈兵。可能大家在看这个辩题时,觉得“强制”这个词过于强势,但我方并不反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我方所主张的,只是为预制菜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行为规范保障。
第三,知情权是基本权利。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是可被妥协的奢侈品,而是消费者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对方辩友说,消费者不一定看得懂,过多的标注反而会造成困扰。但是不是所有东西都要公示,这无疑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想法。数据显示,在不明场景下,消费者的接受度高达52.8%。而在日常三餐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是否接受预制菜的相关说明,关键在于场景和透明度。
所以我方并不反对预制菜,我们也不质疑预制菜的安全问题。我们反映的是预制菜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即消费者想吃的是限制菜,而部分商家却以预制菜的名义售卖。强制标注不是对行业、产业的阻碍,而是行业转型升级的转折点,这不是“可取”,而是“必须”。
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开始启动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该草案已通过审查即将出台,并将首次将餐饮门店是否使用预制菜纳入强制信息披露范畴。这也可以反映出国家的态度,说明没有通过立法明确公示的范围、标准与责任,就难以构筑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我想问大家。好,谢谢评委,谢谢主持。我想相信大家,这是一个简单却关乎每个人,实际上是生活的问题。当你和你的家人购买一份预制菜,你是否真正清楚自己选择的是什么?当标签语焉不详,当成分表述含糊其词,所谓的选择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奈感?
我方认为,预制菜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加工制作而成的菜肴。所以我方在本场辩论中,所要阐述的含义是,从根本上说,我方主张必须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第一,不做特殊标注,会导致政府信息不透明,最终损害行业本身。以信息透明为代价的效率,不是我们想要的进步。而78%的消费者对餐饮店使用预制菜的情况存在疑虑,这表明整个行业的信任基础正在悄然流失。这个行业的规模本身非常大,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突破8000亿元。强制标注不是增加成本,而是对行业信誉的投资,把选择权交还给市场,让良币驱逐劣币,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第二,法律是必要的保障。没有法律的刚性约束,探索和倡议都将沦为纸上谈兵。可能大家在看这个辩题时,觉得“强制”这个词过于强势,但我方并不反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我方所主张的,只是为预制菜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行为规范保障。
第三,知情权是基本权利。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是可被妥协的奢侈品,而是消费者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对方辩友说,消费者不一定看得懂,过多的标注反而会造成困扰。但是不是所有东西都要公示,这无疑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想法。数据显示,在不明场景下,消费者的接受度高达52.8%。而在日常三餐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是否接受预制菜的相关说明,关键在于场景和透明度。
所以我方并不反对预制菜,我们也不质疑预制菜的安全问题。我们反映的是预制菜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即消费者想吃的是限制菜,而部分商家却以预制菜的名义售卖。强制标注不是对行业、产业的阻碍,而是行业转型升级的转折点,这不是“可取”,而是“必须”。
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开始启动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该草案已通过审查即将出台,并将首次将餐饮门店是否使用预制菜纳入强制信息披露范畴。这也可以反映出国家的态度,说明没有通过立法明确公示的范围、标准与责任,就难以构筑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1辩进行立论,时长3分钟,计时开始。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定义先行。根据20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标准,预制菜是指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加工制成,配以或不配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以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我国应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别标注。对此,我们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别标注。理由如下:
尽管部分消费者对商家是否使用预制菜有了解的需求,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不足,不构成立法条件。当一个社会问题的负面影响广泛扩散,超出了个人市场和现有法规能够有效解决的范围,并且立法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才能构成立法条件。例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该事件直接导致数万名婴幼儿患上泌尿系统结石,严重威胁生理健康,瞬间引爆了公共安全危机。这种对最脆弱群体的伤害使得立法监管成为必然选择。很明显,预制菜的问题严重程度远远达不到立法标准。
我们也看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老乡村等品牌通过公开标注与透明化经营实现了快速扩张。截至2025年3月31日,其门店数量已达1855家,展现了迅猛的扩张势头。他们以良好的食品食材品质和诚信的态度博取了消费者的喜爱,所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做特别标注毫无必要,依靠市场价格调节和企业良性竞争即可。
其次,强制立法对预制菜进行突出标注,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美国胡文克州的调查显示,强制标识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更低、营养价值更差,约73%的消费者表示看到标识后购买意愿会降低。所以简单的预制菜标签可能会等同于低质不健康,这很可能导致一些高品质、高标准的预制菜产品与劣质预制产品一同被市场误解,这种一刀切的认知会严重损害整个产业的形象。
根据心理学的“心理预设理论”,强制标注可能被消费者解读为“这东西肯定有问题”,更容易激发逆反心理,从而加剧消费者的不信任感和对预制菜的污名化。此外,强制标注会为商家提供一个完美的推脱借口。商家会认为食品安全和品质的首要责任已通过告知转移给了消费者,这削弱了他们对提供高品质产品的责任感,为他们降低品质提供了正当化的理由。
综上,我们认为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不仅毫无必要,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后果需要由整个社会承担。那么这种事情,为什么要做?
下面有请反方1辩进行立论,时长3分钟,计时开始。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定义先行。根据20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标准,预制菜是指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加工制成,配以或不配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以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我国应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别标注。对此,我们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别标注。理由如下:
尽管部分消费者对商家是否使用预制菜有了解的需求,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不足,不构成立法条件。当一个社会问题的负面影响广泛扩散,超出了个人市场和现有法规能够有效解决的范围,并且立法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才能构成立法条件。例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该事件直接导致数万名婴幼儿患上泌尿系统结石,严重威胁生理健康,瞬间引爆了公共安全危机。这种对最脆弱群体的伤害使得立法监管成为必然选择。很明显,预制菜的问题严重程度远远达不到立法标准。
我们也看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老乡村等品牌通过公开标注与透明化经营实现了快速扩张。截至2025年3月31日,其门店数量已达1855家,展现了迅猛的扩张势头。他们以良好的食品食材品质和诚信的态度博取了消费者的喜爱,所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做特别标注毫无必要,依靠市场价格调节和企业良性竞争即可。
其次,强制立法对预制菜进行突出标注,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美国胡文克州的调查显示,强制标识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更低、营养价值更差,约73%的消费者表示看到标识后购买意愿会降低。所以简单的预制菜标签可能会等同于低质不健康,这很可能导致一些高品质、高标准的预制菜产品与劣质预制产品一同被市场误解,这种一刀切的认知会严重损害整个产业的形象。
根据心理学的“心理预设理论”,强制标注可能被消费者解读为“这东西肯定有问题”,更容易激发逆反心理,从而加剧消费者的不信任感和对预制菜的污名化。此外,强制标注会为商家提供一个完美的推脱借口。商家会认为食品安全和品质的首要责任已通过告知转移给了消费者,这削弱了他们对提供高品质产品的责任感,为他们降低品质提供了正当化的理由。
综上,我们认为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不仅毫无必要,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后果需要由整个社会承担。那么这种事情,为什么要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依旧为单边计时,时长1分30秒,发生几计时,有请对方辩友。
对方辩友所提出的三鹿奶粉是属于食品问题。3岁前奶粉,咱们不算食品吗?那我方从未将预制菜和不健康食品等同。你为什么会觉得预制菜就等于不健康食品,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呢?我没明白对方想说什么,因为它当然属于食品问题,所以我们今天才要去讨论它有关消费者的安全。我们认为反对预制菜的主要原因是知情权受到侵害,而非食品安全问题。
您所提到的基围虾和米饭混合是属于预制菜,对吧?那我们都知道,它们属于预制菜,是属于一种标识。它们是公开注明的预制菜啊。那它们公开注明了,并未影响到他们的销量发展。那为何你方认为对预制菜进行强制公示的话,一定会影响到他们的产业发展?
我方关键要强调的是,不需要依靠强制。它们主动公开是为了用透明度换取消费者的信任,这是他们获得市场竞争的一个手段。难道只有伤害到消费者身体健康才需要立法吗?当然不是。因为我们知道立法流程,它有社会问题显现之后,我们要评估其严重性,看它是否威胁到健康、公平、社会秩序,破坏信任,并且具有立法必要性,符合公共利益诉求,我们再进行立法权衡,并且要衡量其收益与成本,然后提出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等。立法的每一环都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行。
那你方能解释一下立法收益具体是指哪些吗?您刚才提到了“依法收益”“依法成本”和“依法收益”,我没太明白。
分刚才说的,那您方能解释一下啊,最近有关西贝餐厅的“预制菜风暴”问题。就是消费者发现了西贝在大量使用预制菜,然后影响了大众对他们的诚信。他们最终选择了持续大量的信任流失,然后...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依旧为单边计时,时长1分30秒,发生几计时,有请对方辩友。
对方辩友所提出的三鹿奶粉是属于食品问题。3岁前奶粉,咱们不算食品吗?那我方从未将预制菜和不健康食品等同。你为什么会觉得预制菜就等于不健康食品,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呢?我没明白对方想说什么,因为它当然属于食品问题,所以我们今天才要去讨论它有关消费者的安全。我们认为反对预制菜的主要原因是知情权受到侵害,而非食品安全问题。
您所提到的基围虾和米饭混合是属于预制菜,对吧?那我们都知道,它们属于预制菜,是属于一种标识。它们是公开注明的预制菜啊。那它们公开注明了,并未影响到他们的销量发展。那为何你方认为对预制菜进行强制公示的话,一定会影响到他们的产业发展?
我方关键要强调的是,不需要依靠强制。它们主动公开是为了用透明度换取消费者的信任,这是他们获得市场竞争的一个手段。难道只有伤害到消费者身体健康才需要立法吗?当然不是。因为我们知道立法流程,它有社会问题显现之后,我们要评估其严重性,看它是否威胁到健康、公平、社会秩序,破坏信任,并且具有立法必要性,符合公共利益诉求,我们再进行立法权衡,并且要衡量其收益与成本,然后提出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等。立法的每一环都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行。
那你方能解释一下立法收益具体是指哪些吗?您刚才提到了“依法收益”“依法成本”和“依法收益”,我没太明白。
分刚才说的,那您方能解释一下啊,最近有关西贝餐厅的“预制菜风暴”问题。就是消费者发现了西贝在大量使用预制菜,然后影响了大众对他们的诚信。他们最终选择了持续大量的信任流失,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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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认为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该问题可以解决。
接下来进入比赛的第二个环节——申论对辩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本环节可对己方观点进行进一步陈述,也可驳斥对方立场,时长两分钟,计时开始。
我方想要强调的是,己方观点与对方观点的核心差异在于:我方并不否认粤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对餐饮行业而言固然重要,如同空气之于人类生存是基础,但它并非全部。对方将食品安全没有问题作为不应标注预制菜的理由,这是一种混淆视听。
以本次讨论的预制菜为例,顾客选择西贝,愿意支付相应价格,并非仅仅因为其食品安全,而是基于对“现炒菜品”的预期。当消费者看到西贝“民厨现炒”的表演时,会认为自己的预期得到满足。但当事件曝光,即西贝利用中央厨房将冷冻预制食品加工后高价出售给消费者时,消费者会感到被欺骗。因为在与商家达成的合同中,消费者想要的标的是一盘现炒菜,而非预制菜,这是预期的差异,而非食品安全问题,我方想强调这一点。
其次,关于对方辩友提出的“标注无利”的观点,我方认为标注具有必要性。我们不能仅依靠企业的道德来约束其行为,必须通过法规和标准进行强制约束。法律具有强制力,能够对普遍情况形成约束,而依赖企业道德则缺乏保障,过程漫长且不可靠。
首先,我方认为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该问题可以解决。
接下来进入比赛的第二个环节——申论对辩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本环节可对己方观点进行进一步陈述,也可驳斥对方立场,时长两分钟,计时开始。
我方想要强调的是,己方观点与对方观点的核心差异在于:我方并不否认粤菜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对餐饮行业而言固然重要,如同空气之于人类生存是基础,但它并非全部。对方将食品安全没有问题作为不应标注预制菜的理由,这是一种混淆视听。
以本次讨论的预制菜为例,顾客选择西贝,愿意支付相应价格,并非仅仅因为其食品安全,而是基于对“现炒菜品”的预期。当消费者看到西贝“民厨现炒”的表演时,会认为自己的预期得到满足。但当事件曝光,即西贝利用中央厨房将冷冻预制食品加工后高价出售给消费者时,消费者会感到被欺骗。因为在与商家达成的合同中,消费者想要的标的是一盘现炒菜,而非预制菜,这是预期的差异,而非食品安全问题,我方想强调这一点。
其次,关于对方辩友提出的“标注无利”的观点,我方认为标注具有必要性。我们不能仅依靠企业的道德来约束其行为,必须通过法规和标准进行强制约束。法律具有强制力,能够对普遍情况形成约束,而依赖企业道德则缺乏保障,过程漫长且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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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规则同上,时长依旧为2分钟,计时开始。
对方刚才提到关注的是“源还派”,其实这两者并无直接关系。但为什么你们刚提问时说“非要消费者出了事儿才会挑立法”?我想问的是,你们讨论的这类东西如果本身就不存在,其实并不会出什么问题,所以并非是这些矛盾导致的。再从“预制菜”本身来看,按照现有定义,它的问题并非源于其本身,而是其安全性。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2022年中国预制菜消费趋势显示,消费者对预制菜主要关注的前沿项是“实在不行相在”(此处原文可能存在表述问题,暂保留),占比63.2%;其次是“天是投的”(此处原文可能存在表述问题,暂保留),占比58.1%;国家相关方面占比55.9%。所以说,消费者购买预制菜,根本上还是一个安全问题。
如果像您说的那样,想吃一些现成的菜,这是否会带来各种可能的问题?如果我们可以满足您的需求,但也得看您的诉求是否合理。不能因为您觉得某个东西好吃,就要求强制立法,您有什么证据表明大家更喜欢限制预制菜呢?为什么现在预制菜成为热点问题,您却没有充分论证这一点。
您刚才提到近几年预制菜成为热点问题,又说它历史悠久。这就有个问题:为什么近几年成为热点就应该因此立法,而之前的类似事件不是很多吗?那些相关的问题都没有获得立法,对不对?
另外,您刚才提到立法的边界问题,但我认为您没有讲清楚,希望您后续能解答,谢谢。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规则同上,时长依旧为2分钟,计时开始。
对方刚才提到关注的是“源还派”,其实这两者并无直接关系。但为什么你们刚提问时说“非要消费者出了事儿才会挑立法”?我想问的是,你们讨论的这类东西如果本身就不存在,其实并不会出什么问题,所以并非是这些矛盾导致的。再从“预制菜”本身来看,按照现有定义,它的问题并非源于其本身,而是其安全性。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2022年中国预制菜消费趋势显示,消费者对预制菜主要关注的前沿项是“实在不行相在”(此处原文可能存在表述问题,暂保留),占比63.2%;其次是“天是投的”(此处原文可能存在表述问题,暂保留),占比58.1%;国家相关方面占比55.9%。所以说,消费者购买预制菜,根本上还是一个安全问题。
如果像您说的那样,想吃一些现成的菜,这是否会带来各种可能的问题?如果我们可以满足您的需求,但也得看您的诉求是否合理。不能因为您觉得某个东西好吃,就要求强制立法,您有什么证据表明大家更喜欢限制预制菜呢?为什么现在预制菜成为热点问题,您却没有充分论证这一点。
您刚才提到近几年预制菜成为热点问题,又说它历史悠久。这就有个问题:为什么近几年成为热点就应该因此立法,而之前的类似事件不是很多吗?那些相关的问题都没有获得立法,对不对?
另外,您刚才提到立法的边界问题,但我认为您没有讲清楚,希望您后续能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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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对辩环节,由双方二辩进行。本环节不得打断对方发言,时长各1分30秒,用完即止,由正方先开始,有请。
警方对已经权益和流浪公主问题没有立法性提出证据。你看可以给我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吗?因为这是你方提出的观点,不是我方的观点。反正我是没有查到相关内容,所以你给我查,我没有查到,你查到了吗?你查的是什么?
那我不,那我再问个问题,人狗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立法?这是一个之前的问题,那现在你说我的主,这不是这一个,也不应该立法,那你提出这个毫无疑义。因为之前没有立法,所以现在就不应该立法。对吧?他只是一时在这个阶段上,现在的立法,事实就是没有法律啊,但你明白就是说你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查到,你有查到的话,那我没有查,所以我还要问你,你为什么觉得现场就是比这态度好呢?我没有说现场就是比他更好,而是消费者的预期是要现做的。消费者需要的是现场制作的人均消费,他这个要是现购的,而不是预制的,就是要实现有实际体验的,是吃肉的啊。
那我如果说,我就要吃和牛,我就不吃中国的牛肉,那你提供中国牛肉,我就觉得你这是侵犯我权益。可以没有问题啊,你要吃和牛,商家给你的和牛,这没有任何问题。你确保是和牛,商家用别的牛肉伪装成和牛,这就是有问题,这就是在欺骗消费者。那这不是常见问题吗?跟他没有标注有什么区别?还有关系吗?
现在有一个问题,法律从来不是完全完善的,现有的法律上必然存在不足,我们说的是要对这个问题进行额外的立法。那现在消费者对“预制”的定义已经明确了吗?消费者对“预制”的定义不明确,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层面进行一个明确定义。那你要具体怎么实施呢?你刚才能说出这个百分比是怎么实施吗?能把百分比划分清楚,才能说明这些事情已经可以立法。
反方时间到,正方还剩17秒,还要说一下刚才那个责任问题。在明知道自己使用预制菜却不标明的情况下,这是违反消费者预期的,那么违法的一方是企业,而不是消费者,消费者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最高立法是把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追加给消费者,这不规范,这不合理。
下面进入对辩环节,由双方二辩进行。本环节不得打断对方发言,时长各1分30秒,用完即止,由正方先开始,有请。
警方对已经权益和流浪公主问题没有立法性提出证据。你看可以给我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吗?因为这是你方提出的观点,不是我方的观点。反正我是没有查到相关内容,所以你给我查,我没有查到,你查到了吗?你查的是什么?
那我不,那我再问个问题,人狗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立法?这是一个之前的问题,那现在你说我的主,这不是这一个,也不应该立法,那你提出这个毫无疑义。因为之前没有立法,所以现在就不应该立法。对吧?他只是一时在这个阶段上,现在的立法,事实就是没有法律啊,但你明白就是说你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查到,你有查到的话,那我没有查,所以我还要问你,你为什么觉得现场就是比这态度好呢?我没有说现场就是比他更好,而是消费者的预期是要现做的。消费者需要的是现场制作的人均消费,他这个要是现购的,而不是预制的,就是要实现有实际体验的,是吃肉的啊。
那我如果说,我就要吃和牛,我就不吃中国的牛肉,那你提供中国牛肉,我就觉得你这是侵犯我权益。可以没有问题啊,你要吃和牛,商家给你的和牛,这没有任何问题。你确保是和牛,商家用别的牛肉伪装成和牛,这就是有问题,这就是在欺骗消费者。那这不是常见问题吗?跟他没有标注有什么区别?还有关系吗?
现在有一个问题,法律从来不是完全完善的,现有的法律上必然存在不足,我们说的是要对这个问题进行额外的立法。那现在消费者对“预制”的定义已经明确了吗?消费者对“预制”的定义不明确,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层面进行一个明确定义。那你要具体怎么实施呢?你刚才能说出这个百分比是怎么实施吗?能把百分比划分清楚,才能说明这些事情已经可以立法。
反方时间到,正方还剩17秒,还要说一下刚才那个责任问题。在明知道自己使用预制菜却不标明的情况下,这是违反消费者预期的,那么违法的一方是企业,而不是消费者,消费者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最高立法是把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追加给消费者,这不规范,这不合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长3分钟,计时开始。
对方四辩提出,在之前的辩论中我方一辩曾提出法律约束强度过大的问题。我想问的是,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所谓的约束强度过大,难道因为约束强度过大就不应该立法吗?同样,对方还提到立法收益不足的问题,这一观点很不正确。消费者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即便存在收益不足的考量,也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
对方认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对立法要求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一直在推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以网购为例,在网络购物刚兴起时,消费者权益缺乏法律约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才逐步出台了7天无理由退货、运费险等相关规定。因此,对方所谓的“立法约束强度过大所以不应立法”的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对方还提出,强制标注会导致消费者出现逆反心理和污名化,这一说法很奇怪。以食品为例,营养成分表是强制标注的,不标注出来,消费者如何放心食用?我国对衣服面料材质的标注也是强制的,这帮助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比如,消费者想买透气性好的衣服会选择棉质,想买保暖性好的会选择羊毛,这些信息都通过标签清晰呈现。强制标注是立法可以实现的,为何不应该立法呢?
预制菜是一种生活选择,其发展需要社会的理解与接受。只有通过立法手段,才能让商家规范经营,让顾客放心消费,让社会安心发展,从而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我们的生活。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长3分钟,计时开始。
对方四辩提出,在之前的辩论中我方一辩曾提出法律约束强度过大的问题。我想问的是,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所谓的约束强度过大,难道因为约束强度过大就不应该立法吗?同样,对方还提到立法收益不足的问题,这一观点很不正确。消费者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即便存在收益不足的考量,也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
对方认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对立法要求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一直在推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以网购为例,在网络购物刚兴起时,消费者权益缺乏法律约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才逐步出台了7天无理由退货、运费险等相关规定。因此,对方所谓的“立法约束强度过大所以不应立法”的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对方还提出,强制标注会导致消费者出现逆反心理和污名化,这一说法很奇怪。以食品为例,营养成分表是强制标注的,不标注出来,消费者如何放心食用?我国对衣服面料材质的标注也是强制的,这帮助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比如,消费者想买透气性好的衣服会选择棉质,想买保暖性好的会选择羊毛,这些信息都通过标签清晰呈现。强制标注是立法可以实现的,为何不应该立法呢?
预制菜是一种生活选择,其发展需要社会的理解与接受。只有通过立法手段,才能让商家规范经营,让顾客放心消费,让社会安心发展,从而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我们的生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按照对方关于知情权的逻辑,我们是否也应该立法尝试,让消费者知道菜品用的是哪家供应商的猪肉、厨师是否有健康证、炒菜用的是花生油还是地沟油?这些信息无疑更重要,为什么对方对是否预制这种加工工艺情有独钟?所以这种核心的食品安全信息,是否必然是一种避重就轻?
我方在反复强调,我们并不是反对立法,而是认为立法应该关注更重要的问题。
对,我们并不是。我来回答一下。你在辩论时已经说了,你们更关心的是这个事情。对于消费者所关心的点,我确定一下:难道你们方认为立法应该基于对消费者的关注,还是基于风险等级重要问题?地沟油问题与预制菜标注有何关系?为什么先立法的不是地沟油的强制标注,而是预制菜是否为本高导致的问题?所以对方提出立法,问题在于,你不要反复回答我的错误。这个问题我先保留。
我先问一下反方二辩,对于执行成本的问题,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消费者时间点,那么请问,一旦工作期间发生信息标注问题,比如鸡肉成分,该如何标注?我的意思是,标注鸡肉成分。这算部分成分标注标准吗?如果是,这个部分应该如何界定和监督呢?绝对不能由企业自己制定,而是需要一个普遍标准,这个普遍标准必须由法律强制力来规定。
那你这个部分的成分规定是如何判定的呢?是靠餐厅自觉,还是需要相关部门每天拿着计算器去每家餐厅检查?照您的说法,那对于食品安全调查,也是每天由食品安全局跑到每个商家去调查。我想强调的是,这种巨大的社会监管成本,为了一个并非核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真的值得投入巨大社会监管成本吗?您方是如何权衡成本与利益的?
你需要就像刚才我举的例子,机构是根据发生率来下达监管任务,而不是光看表面现象。你该怎么交付?你是需要把它全部分开交付呢?所以问题是,我们不是不解决,而是这个问题并没有严重到立法成本与达到的效果不成正比,即立法成本大于市场自身标注的成本。您方所说的这个观点,并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这是您回避的关键问题。所以我现在要指出,在当前的立法语境下,这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有请。按照对方关于知情权的逻辑,我们是否也应该立法尝试,让消费者知道菜品用的是哪家供应商的猪肉、厨师是否有健康证、炒菜用的是花生油还是地沟油?这些信息无疑更重要,为什么对方对是否预制这种加工工艺情有独钟?所以这种核心的食品安全信息,是否必然是一种避重就轻?
我方在反复强调,我们并不是反对立法,而是认为立法应该关注更重要的问题。
对,我们并不是。我来回答一下。你在辩论时已经说了,你们更关心的是这个事情。对于消费者所关心的点,我确定一下:难道你们方认为立法应该基于对消费者的关注,还是基于风险等级重要问题?地沟油问题与预制菜标注有何关系?为什么先立法的不是地沟油的强制标注,而是预制菜是否为本高导致的问题?所以对方提出立法,问题在于,你不要反复回答我的错误。这个问题我先保留。
我先问一下反方二辩,对于执行成本的问题,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消费者时间点,那么请问,一旦工作期间发生信息标注问题,比如鸡肉成分,该如何标注?我的意思是,标注鸡肉成分。这算部分成分标注标准吗?如果是,这个部分应该如何界定和监督呢?绝对不能由企业自己制定,而是需要一个普遍标准,这个普遍标准必须由法律强制力来规定。
那你这个部分的成分规定是如何判定的呢?是靠餐厅自觉,还是需要相关部门每天拿着计算器去每家餐厅检查?照您的说法,那对于食品安全调查,也是每天由食品安全局跑到每个商家去调查。我想强调的是,这种巨大的社会监管成本,为了一个并非核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真的值得投入巨大社会监管成本吗?您方是如何权衡成本与利益的?
你需要就像刚才我举的例子,机构是根据发生率来下达监管任务,而不是光看表面现象。你该怎么交付?你是需要把它全部分开交付呢?所以问题是,我们不是不解决,而是这个问题并没有严重到立法成本与达到的效果不成正比,即立法成本大于市场自身标注的成本。您方所说的这个观点,并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这是您回避的关键问题。所以我现在要指出,在当前的立法语境下,这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反方三辩发起问题1:知情权范围扩张质疑] -->|归谬法| B(若知情权需标注预制菜→则需标注猪肉供应商/厨师健康证等更重要信息⊣对方知情权逻辑)
B -->|正方回应偏离| C{攻防转换}
C -->|反方纠正方向| D[反方重申立场:非反对立法,而是立法优先级问题]
D --> E[反方发起问题2:执行标准界定] -->|概念混淆| F(鸡肉成分标注标准如何界定⊣部分标注可行性)
F -->|正方未正面回应| G{攻防转换}
G -->|反方推进问题| H[反方发起问题3:监管成本论证] -->|诉诸成本效益| I(监管成本与非核心问题的性价比⊣立法必要性)
I --> J[反方发起问题4:立法成本收益比] -->|数据缺失指控| K(对方未提供成本收益证据⊣论证可信度)
K --> L[反方总结:立法成本>市场调节成本]
反方提出的"市场自身标注成本低于立法成本"命题(L节点)未获得有效论证,正方存在反攻空间:可要求对方提供市场自发标注率数据,或质疑其成本测算模型的合理性。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长两分钟,计时开始。
首先我简单总结一下对方刚才一辩和二辩的论述。第一,对方一辩认为立法应该基于对消费者的关心,而不是风险度。这一观点与他自己的论述存在矛盾。第二,关于反方二辩提到的三种计算方式——是按几种天然食材计算,还是按部分预制计算,或是如何标注,以及如何判定是到餐厅自觉执行,还是靠市场监管部门每天到各餐厅稽查的问题。这种巨大的社会监管成本并非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不能只讲情怀,却忽视一个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成本极高的法律是恶法。对方主张立法,岂不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给执法部门带来无穷烦恼,给餐饮业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还有一点,比方说一个简单的本届手艺人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宣称“抢鲜”,是不是在暗示本店食材市面最新鲜、品质优于其他?若采用立法手段对这种夸大宣传和违法食品加工行为进行规制,可能会打击整个食品工业的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
另外,强制要求非预制的潜在不当商品被法律贴上特别标签,本身就是一种负面暗示,就像是给一个无罪的人贴上“有害”的标签一样。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长两分钟,计时开始。
首先我简单总结一下对方刚才一辩和二辩的论述。第一,对方一辩认为立法应该基于对消费者的关心,而不是风险度。这一观点与他自己的论述存在矛盾。第二,关于反方二辩提到的三种计算方式——是按几种天然食材计算,还是按部分预制计算,或是如何标注,以及如何判定是到餐厅自觉执行,还是靠市场监管部门每天到各餐厅稽查的问题。这种巨大的社会监管成本并非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不能只讲情怀,却忽视一个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成本极高的法律是恶法。对方主张立法,岂不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给执法部门带来无穷烦恼,给餐饮业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还有一点,比方说一个简单的本届手艺人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宣称“抢鲜”,是不是在暗示本店食材市面最新鲜、品质优于其他?若采用立法手段对这种夸大宣传和违法食品加工行为进行规制,可能会打击整个食品工业的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
另外,强制要求非预制的潜在不当商品被法律贴上特别标签,本身就是一种负面暗示,就像是给一个无罪的人贴上“有害”的标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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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比赛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双方辩手将对交锋进行最后总结。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长3分钟。
反方四辩: 我们可以看到,我方在整个辩论中已经明确确立了立场,定义清晰且立场明确。然而,正方犯了很多严重错误。比如说,正方二辩转移战场,在“发生放大”“女生问题”等议题上,充分话题过于牵强,且过于强调预期和额外的立法。正方三辩则过度打感情牌,逻辑不严谨。
请(评委/对方辩手)给出您山穷水尽了吗?为什么要用这种方法,请向我解释。
最后关于保健品和药品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说的是食品安全,其严重性远远没有上升到保健品和药品危及人命的程度。尽管各位消费者对商家是否使用预制菜有了解需求,但紧迫性不足、严重性已不足,不构成立法的必要性。当前社会的负面问题影响已扩散至个人、市场,或现有法规能够解决的范围。并且立法事件带来的收益需普遍认为大于成本,才构成立法条件。所以,您方强制立法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比赛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双方辩手将对交锋进行最后总结。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长3分钟。
反方四辩: 我们可以看到,我方在整个辩论中已经明确确立了立场,定义清晰且立场明确。然而,正方犯了很多严重错误。比如说,正方二辩转移战场,在“发生放大”“女生问题”等议题上,充分话题过于牵强,且过于强调预期和额外的立法。正方三辩则过度打感情牌,逻辑不严谨。
请(评委/对方辩手)给出您山穷水尽了吗?为什么要用这种方法,请向我解释。
最后关于保健品和药品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说的是食品安全,其严重性远远没有上升到保健品和药品危及人命的程度。尽管各位消费者对商家是否使用预制菜有了解需求,但紧迫性不足、严重性已不足,不构成立法的必要性。当前社会的负面问题影响已扩散至个人、市场,或现有法规能够解决的范围。并且立法事件带来的收益需普遍认为大于成本,才构成立法条件。所以,您方强制立法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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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下面由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长2分钟,计时开始。
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我们很遗憾地发现对方在辩论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错误。其一是主观臆断,对方因未查到资料,便认为我国的妇女建设事业并未取得长足进步,这是不正确的。任何可查到资料的人都清楚,我国在该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
其二是前后矛盾。反方辩手在我方多次提问下,既声称预制菜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又承认预制菜对教育安全具有严重隐患。而对方三辩刚刚在质询我方二辩时,又提出预制菜并非事前监管问题。我认为反方观点需要内部统一。
各位辩友,各位评委,我们都曾是孩子,或许也会成为父母。难道我们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在未来某一次外出吃饭时,因为看不到餐厅是否使用了预制菜,而吃到一颗比自己年龄还要大的西兰花吗?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立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那么请问,我们仅仅立法要求商家强制标注预制菜,会有哪些成本呢?更换一张菜单,更换一块告示牌,这些成本分摊到每一家店,究竟是几百元钱?对于我国这样的法制建设大国来说,新增一部法律难道会是法制建设的缺失吗?
对方辩友,如果我们不采取立法立场,又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呢?难道要依赖食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部门专门成立工作组,每天去检查哪些餐厅使用了预制菜、哪些菜品有问题吗?我们难道不能用更简单、更有效的立法方式,通过公示让消费者自动选择是否食用预制菜吗?我方认为,这才是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法。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由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长2分钟,计时开始。
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我们很遗憾地发现对方在辩论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错误。其一是主观臆断,对方因未查到资料,便认为我国的妇女建设事业并未取得长足进步,这是不正确的。任何可查到资料的人都清楚,我国在该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
其二是前后矛盾。反方辩手在我方多次提问下,既声称预制菜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又承认预制菜对教育安全具有严重隐患。而对方三辩刚刚在质询我方二辩时,又提出预制菜并非事前监管问题。我认为反方观点需要内部统一。
各位辩友,各位评委,我们都曾是孩子,或许也会成为父母。难道我们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在未来某一次外出吃饭时,因为看不到餐厅是否使用了预制菜,而吃到一颗比自己年龄还要大的西兰花吗?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立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那么请问,我们仅仅立法要求商家强制标注预制菜,会有哪些成本呢?更换一张菜单,更换一块告示牌,这些成本分摊到每一家店,究竟是几百元钱?对于我国这样的法制建设大国来说,新增一部法律难道会是法制建设的缺失吗?
对方辩友,如果我们不采取立法立场,又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呢?难道要依赖食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部门专门成立工作组,每天去检查哪些餐厅使用了预制菜、哪些菜品有问题吗?我们难道不能用更简单、更有效的立法方式,通过公示让消费者自动选择是否食用预制菜吗?我方认为,这才是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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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接下来进入比赛的第三个环节盘问环节。本环节中双方三辩可根据论证需要自由向对方一、二、四辩提问,被盘问方无权打断盘问方发言,盘问方可打断对方辩手。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时长1分30秒,单边计时开始,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我提问反方二辩。首先,在前几天中国在北京刚刚承办了全球总东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表示近年来我国妇女事业有了恒大进步,其中有关于妇女的权益立法保障我们的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你认为我国没有在这方面进行立法,是不符合一定讲话精神吗?
(此处原文“您刚刚说这个查到政府的市场是不可改判吗?”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好,我们再围绕这个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其次,我方发现对方辩友在讨论过程中提到新的问题,包括这方面是一个安全性问题,就是对方认为我们这个预制菜就不安全了,是吗?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三辩:刚刚反方一辩说,反正核心到底就是我们的预制菜,它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
(此处原文“嗯,刚刚始该你的问题,我还是除了实3就句,我还是想纠结到商家的诚信问题”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为什么是安全问题?因为刚刚有数据显示,你们有50%的消费者认为...有63.2%的人认为预制菜实在不安全。所以对方认为,在消费者不信任的情况下,就不应该推广预制菜吗?
(此处原文“都是的,我们对一个普遍消会认为判的东西不应该成交数啊”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他既然关停,为什么我不给你提倡商家主动竞争标志?为什么要立法?他既然关注了,为什么我们不能让法律强制去保障?那我们关键的食品在消费者中他不会得到更好的权利了,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您认为投入人民财力物力就可以不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了吗?甚至说这是一个法律上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您刚刚也说了,预制菜在消费者看来是不安全的,所以我们宁愿为了保守一些人力物力财力就不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了,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一辩:是。
正方三辩:增加了那些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不是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吗?所以,先修订一个法律之后,商家去进行菜单修改,那么一些诚信的商家会提高食材质量,不诚信的商家会去换更低价的产品食材,然后这些东西最终都要消费者来承担。现在我们之所以不能对经营商家进行打击,是因为我们没有立法。没有立法就不能依靠法律进行打击,所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这个行业的发展。那么,对方是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转化呢?
(此处原文“我刚才就两我。你先说成功。做的什么,如何转化,如何转化,我们知道”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接下来进入比赛的第三个环节盘问环节。本环节中双方三辩可根据论证需要自由向对方一、二、四辩提问,被盘问方无权打断盘问方发言,盘问方可打断对方辩手。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时长1分30秒,单边计时开始,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我提问反方二辩。首先,在前几天中国在北京刚刚承办了全球总东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表示近年来我国妇女事业有了恒大进步,其中有关于妇女的权益立法保障我们的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你认为我国没有在这方面进行立法,是不符合一定讲话精神吗?
(此处原文“您刚刚说这个查到政府的市场是不可改判吗?”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好,我们再围绕这个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其次,我方发现对方辩友在讨论过程中提到新的问题,包括这方面是一个安全性问题,就是对方认为我们这个预制菜就不安全了,是吗?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三辩:刚刚反方一辩说,反正核心到底就是我们的预制菜,它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
(此处原文“嗯,刚刚始该你的问题,我还是除了实3就句,我还是想纠结到商家的诚信问题”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为什么是安全问题?因为刚刚有数据显示,你们有50%的消费者认为...有63.2%的人认为预制菜实在不安全。所以对方认为,在消费者不信任的情况下,就不应该推广预制菜吗?
(此处原文“都是的,我们对一个普遍消会认为判的东西不应该成交数啊”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正方三辩:他既然关停,为什么我不给你提倡商家主动竞争标志?为什么要立法?他既然关注了,为什么我们不能让法律强制去保障?那我们关键的食品在消费者中他不会得到更好的权利了,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您认为投入人民财力物力就可以不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了吗?甚至说这是一个法律上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您刚刚也说了,预制菜在消费者看来是不安全的,所以我们宁愿为了保守一些人力物力财力就不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了,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一辩:是。
正方三辩:增加了那些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不是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吗?所以,先修订一个法律之后,商家去进行菜单修改,那么一些诚信的商家会提高食材质量,不诚信的商家会去换更低价的产品食材,然后这些东西最终都要消费者来承担。现在我们之所以不能对经营商家进行打击,是因为我们没有立法。没有立法就不能依靠法律进行打击,所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这个行业的发展。那么,对方是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转化呢?
(此处原文“我刚才就两我。你先说成功。做的什么,如何转化,如何转化,我们知道”语义不明,暂保留原始表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本轮盘问存在多处逻辑断层(如妇女权益立法与预制菜标注的关联性缺失)、数据引用不完整(未说明63.2%数据来源)、以及通过连续追问掩盖论证漏洞的情况,反方未能有效识别并反击核心逻辑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