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回到这个辩论的核心问题:当一个案件发生时,我们到底应该指向什么方向?对方一辩在开篇立论中一直强调“典型的案例就是理性的”,但他们提到的案例当时是理性的,却没有提供具体案例,其所谓“典型案例”缺乏有力证明。
其次,关于讨论中心的问题,我再重新重述一下:民族讨论从发展期到最后的衰退期,初期是情绪平台,直到衰退期理性逐渐消失。在讨论的关键期,对伤害者个人责任的纠结会使公众相应范围的循环无法完成,无法从个体的情绪宣泄转向结构性的制度反思。对方转移了公众的注意力,错失了真正促进社会改正的宝贵契机。
另外,对方承认公众讨论是发现加害者深层社会矛盾的起点,但起点不等于终点。民众的讨论是否真正使改革落实,这是下一个问题。
我方今天倡导的是“道德与法律界限”。这里要解释的是:当民众的感受正义越过法律的重大性时,它就是社会最后的公正底线。对方辩友倡导的是“民众药品论”,认为这种感性讨论是辅助管理权的温床。在他们的真实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刑法对司法的影响:他们讨论“这个‘行’就是保护自己母权,觉得该改判,然后司法就判了不刑”,但民众认为该判,法定裁判结果出现后,民众会产生“法律不该受判”的情景,这是在模糊法律界限,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
我方一直坚信,一个健康的社会讨论应该首先关注受害者。受害者的理性应该用于捍卫法律的底线,而不是破坏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民主讨论的制度应该用于产生以根除悲剧的系统性根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公共的话语体系,让每一个人都在阳光下享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实现真正的公正。以上,感谢。
首先,我们回到这个辩论的核心问题:当一个案件发生时,我们到底应该指向什么方向?对方一辩在开篇立论中一直强调“典型的案例就是理性的”,但他们提到的案例当时是理性的,却没有提供具体案例,其所谓“典型案例”缺乏有力证明。
其次,关于讨论中心的问题,我再重新重述一下:民族讨论从发展期到最后的衰退期,初期是情绪平台,直到衰退期理性逐渐消失。在讨论的关键期,对伤害者个人责任的纠结会使公众相应范围的循环无法完成,无法从个体的情绪宣泄转向结构性的制度反思。对方转移了公众的注意力,错失了真正促进社会改正的宝贵契机。
另外,对方承认公众讨论是发现加害者深层社会矛盾的起点,但起点不等于终点。民众的讨论是否真正使改革落实,这是下一个问题。
我方今天倡导的是“道德与法律界限”。这里要解释的是:当民众的感受正义越过法律的重大性时,它就是社会最后的公正底线。对方辩友倡导的是“民众药品论”,认为这种感性讨论是辅助管理权的温床。在他们的真实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刑法对司法的影响:他们讨论“这个‘行’就是保护自己母权,觉得该改判,然后司法就判了不刑”,但民众认为该判,法定裁判结果出现后,民众会产生“法律不该受判”的情景,这是在模糊法律界限,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
我方一直坚信,一个健康的社会讨论应该首先关注受害者。受害者的理性应该用于捍卫法律的底线,而不是破坏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民主讨论的制度应该用于产生以根除悲剧的系统性根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公共的话语体系,让每一个人都在阳光下享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实现真正的公正。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然后有请我们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开通评议社会公众,是指社会资源、机会和权利在全体成员中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我方判断,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是否有利于推动法律完善、解决社会问题。接下来我将从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我先举两个案例。第一个是史某防卫案:史某面对李某酒后对其妻子殴打,又被围观人群连续攻击后被捕,挣脱后反杀李某。第二个是王曼英杀夫案:黄某长期被邱某家暴,在邱某再次殴打并用刀刺伤她后,黄某不再忍受,最终反杀邱某。在这两起案件中,由于当下对正当防卫设立的减刑条款认定标准依旧较为苛刻,以至于影响了判决。于是,在史某反杀案中,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引发社会强烈争议。民众普遍认为史某并非主动施暴,而是在极端情形下的本能反击。正是这种对加害者事由的广泛讨论,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标准,推动法律对防卫时机、防卫强度的认定标准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在面对王曼英杀夫案时,社会舆论并未简单谴责王某,而是追问法律是否给了她足够的保护,她为何只能以如此方式结束暴力?这些讨论不仅引发了家暴受害者司法救济机制的反思,也直接推动了家庭暴力相关条款的完善与适用。今天我们讨论加害者事由,是填补法律体系空白的必由之路。当法律不能应对每个复杂情况时,就需要吸收人民的声音,让自身更加完善,使个体行为都能在法律维度得到公正衡量,让法律能从“纸面条文”向“现实适用”进阶。
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能够反映并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在劳荣枝案中,大众围绕低龄恶性犯罪惩戒不足的事由讨论,积累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共识;在“杭州杀妻案”中,大众深挖网络暴力内容侵蚀、家庭教育缺位的事由,推动网络环境整治与监督机制的普及;在“孙伟铭案”和“药家鑫案”中,聚焦校园霸凌干预、留守儿童监护空白的核心矛盾,倒逼校园安全机制与留守儿童帮扶体系的完善。正是大众对未成年犯罪原因的持续讨论,将曾经被忽视的校园霸凌干预、留守儿童监护、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从潜在痛点变成显性议题,最终催生出更精准的制度、更完善的保障。这样一来,法律和社会都能在对问题的讨论中实现迭代,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社会不再是盲目的谴责,我们将迎来社会公众由“空想到现实”的飞跃。
好,正方一辩结束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然后有请我们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开通评议社会公众,是指社会资源、机会和权利在全体成员中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我方判断,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是否有利于推动法律完善、解决社会问题。接下来我将从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我先举两个案例。第一个是史某防卫案:史某面对李某酒后对其妻子殴打,又被围观人群连续攻击后被捕,挣脱后反杀李某。第二个是王曼英杀夫案:黄某长期被邱某家暴,在邱某再次殴打并用刀刺伤她后,黄某不再忍受,最终反杀邱某。在这两起案件中,由于当下对正当防卫设立的减刑条款认定标准依旧较为苛刻,以至于影响了判决。于是,在史某反杀案中,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引发社会强烈争议。民众普遍认为史某并非主动施暴,而是在极端情形下的本能反击。正是这种对加害者事由的广泛讨论,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标准,推动法律对防卫时机、防卫强度的认定标准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在面对王曼英杀夫案时,社会舆论并未简单谴责王某,而是追问法律是否给了她足够的保护,她为何只能以如此方式结束暴力?这些讨论不仅引发了家暴受害者司法救济机制的反思,也直接推动了家庭暴力相关条款的完善与适用。今天我们讨论加害者事由,是填补法律体系空白的必由之路。当法律不能应对每个复杂情况时,就需要吸收人民的声音,让自身更加完善,使个体行为都能在法律维度得到公正衡量,让法律能从“纸面条文”向“现实适用”进阶。
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能够反映并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在劳荣枝案中,大众围绕低龄恶性犯罪惩戒不足的事由讨论,积累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共识;在“杭州杀妻案”中,大众深挖网络暴力内容侵蚀、家庭教育缺位的事由,推动网络环境整治与监督机制的普及;在“孙伟铭案”和“药家鑫案”中,聚焦校园霸凌干预、留守儿童监护空白的核心矛盾,倒逼校园安全机制与留守儿童帮扶体系的完善。正是大众对未成年犯罪原因的持续讨论,将曾经被忽视的校园霸凌干预、留守儿童监护、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从潜在痛点变成显性议题,最终催生出更精准的制度、更完善的保障。这样一来,法律和社会都能在对问题的讨论中实现迭代,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社会不再是盲目的谴责,我们将迎来社会公众由“空想到现实”的飞跃。
好,正方一辩结束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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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由的讨论是否有利于推动法律完善、解决社会问题
对他人身心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主体,而社会公正的基石在于保障权利,恪守程序,并致力于根除产生不公的社会土壤。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动摇这一基石,不利于社会公正。原因如下: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同时也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不利于社会公正。首先,社会公正需要倾听与尊重受害者的痛苦与合理诉求,而不是先去关注加害者的动机。美国心理学家卡普曼的戏剧三角理论指出,人们在社会互动中极易陷入受害者、加害者、拯救者的三角角色投射。所以当民众听完加害者事出有因的陈述时,会第一时间去挖掘加害者背后的经历,理解其行为,而非理性核查事实细节与因果逻辑,这导致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与其合理诉求被边缘化,其本质是一种对受害者的不公。
其次,民众基于情感道德发表自己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见解,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损害法律尊严,不利于社会公正。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指出,民众往往用自己的朴素道德去评判司法结果,而非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例如在婚姻案件中,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有82%的人同情被告并认为其罪不致死,而法院综合案件情节裁量刑罚所做出的公正审判,却遭到民众强烈抵制。于是民众产生法律不公、司法错误等错误观念,这便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损害了法律尊严,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掩盖深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不利于社会公正。民众一味地为加害者寻找原因,可能导致责任的错位与问题的表面化。法国哲学家利奥塔尔的宏大叙事批判理论指出,公众讨论极易聚焦于碎片化的个体经历,却忽略了个体叙事背后的系统性、结构性社会矛盾。而社会公正要求我们去探寻问题的根源,比如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存在漏洞,教育机会是否公平。将问题个人化、情绪化,会让我们满足于表面分析,而不是去思考如何预防下次犯罪,解决那些引发犯罪的深层社会缺陷和矛盾,不利于长远的社会公正。
为实现社会公正,对案件讨论应遵循理性化路径。第一,坚持维护受害者权益,避免因过于关注加害者动机而使受害者痛苦和权利边缘化。第二,尊重法律的专业性,区分道德情感与司法裁判,维护法治权威。最后,要引导公众讨论从感性宣泄走向理性建设,深化系统性视角,超越个案情绪,关注导致犯罪的社会结构性矛盾,通过确立优先顺序、清晰边界、提升格局来构建真正促进社会公正的体系。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对他人身心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主体,而社会公正的基石在于保障权利,恪守程序,并致力于根除产生不公的社会土壤。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动摇这一基石,不利于社会公正。原因如下: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同时也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不利于社会公正。首先,社会公正需要倾听与尊重受害者的痛苦与合理诉求,而不是先去关注加害者的动机。美国心理学家卡普曼的戏剧三角理论指出,人们在社会互动中极易陷入受害者、加害者、拯救者的三角角色投射。所以当民众听完加害者事出有因的陈述时,会第一时间去挖掘加害者背后的经历,理解其行为,而非理性核查事实细节与因果逻辑,这导致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与其合理诉求被边缘化,其本质是一种对受害者的不公。
其次,民众基于情感道德发表自己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见解,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损害法律尊严,不利于社会公正。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指出,民众往往用自己的朴素道德去评判司法结果,而非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例如在婚姻案件中,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有82%的人同情被告并认为其罪不致死,而法院综合案件情节裁量刑罚所做出的公正审判,却遭到民众强烈抵制。于是民众产生法律不公、司法错误等错误观念,这便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损害了法律尊严,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掩盖深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不利于社会公正。民众一味地为加害者寻找原因,可能导致责任的错位与问题的表面化。法国哲学家利奥塔尔的宏大叙事批判理论指出,公众讨论极易聚焦于碎片化的个体经历,却忽略了个体叙事背后的系统性、结构性社会矛盾。而社会公正要求我们去探寻问题的根源,比如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存在漏洞,教育机会是否公平。将问题个人化、情绪化,会让我们满足于表面分析,而不是去思考如何预防下次犯罪,解决那些引发犯罪的深层社会缺陷和矛盾,不利于长远的社会公正。
为实现社会公正,对案件讨论应遵循理性化路径。第一,坚持维护受害者权益,避免因过于关注加害者动机而使受害者痛苦和权利边缘化。第二,尊重法律的专业性,区分道德情感与司法裁判,维护法治权威。最后,要引导公众讨论从感性宣泄走向理性建设,深化系统性视角,超越个案情绪,关注导致犯罪的社会结构性矛盾,通过确立优先顺序、清晰边界、提升格局来构建真正促进社会公正的体系。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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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首先提出社会公正的基石在于保障权利、恪守程序并根除不公土壤,进而确立核心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接着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10分钟,被质询方不可以反问质询方,时间1分30秒。请问您方认为模糊法律边界是立法层面的标准变化,还是司法层面的裁判混乱?不好意思,您方刚才提到讨论中涉及模糊法律边界,那请问您:无论模糊法律边界是立法层面的标准变化还是司法层面的裁判手段,都会模糊法律道德的边界,损害公民法权,请给我们解释一下。
请问您认为忽略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仅惩罚个人能从根源上减少不公?实验社会进行证明。不好意思,那换个问题:若不讨论是否有主观动机,是否可以认为你在回避国际事件的成因,忽略事件背后所反映的深层次社会问题?
法律本身对于动机就有一定的考量,所以法律的考量是在严谨程序中进行的。那么这种扩大到社会层面的讨论是否认为对加害者是不公平的?它的核心是基于事实证据的理性梳理,而非对恶行的无底线共情或开脱。法律是理智的、严谨的,而民众的讨论大部分是基于朴素的情感道德出发的,所以道德是感性的。您方提到在今天的讨论里会区分理性和感性,那请问您能否提出具体的数据或事实,说明为什么您方认为今天的讨论大部分都是感性的?
首先,人民网对于公众讨论周期有研究,这个讨论周期为16.8天。那么在讨论的初期,情绪表达是不是一定大于理性讨论?讨论群体应该包含一些专业人士,比如说律师,如果不包含普通群众,我是否认为您在忽视民众对事件的看法?
不好意思,我没有在忽视群众的看法,我说的讨论是基于整个社会民众的。那您认为,比如说在立法过程中,官方也会收集民意,您是不是认为这样是错误的?官方收集民意是对制度完善的必要环节。
提到加害者与受害者,请问您给我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是加害者,什么是受害者?我方的定义是:加害者是指对他人的身心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主体,而被造成伤害的主体就是受害者。
那如果是两个人,比如喝醉后发生互殴,谁是加害者,谁是受害者?哦,你也提到那是互殴,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本质就是出于对人的制度化考量。因为方式,我认为这种法律设计反而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哦,法律已经对正当防卫这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考量,那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这个理性的方面去判断,不需要再考虑其他因素了吗?放弃剩下的时间了是吗?嗯。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10分钟,被质询方不可以反问质询方,时间1分30秒。请问您方认为模糊法律边界是立法层面的标准变化,还是司法层面的裁判混乱?不好意思,您方刚才提到讨论中涉及模糊法律边界,那请问您:无论模糊法律边界是立法层面的标准变化还是司法层面的裁判手段,都会模糊法律道德的边界,损害公民法权,请给我们解释一下。
请问您认为忽略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仅惩罚个人能从根源上减少不公?实验社会进行证明。不好意思,那换个问题:若不讨论是否有主观动机,是否可以认为你在回避国际事件的成因,忽略事件背后所反映的深层次社会问题?
法律本身对于动机就有一定的考量,所以法律的考量是在严谨程序中进行的。那么这种扩大到社会层面的讨论是否认为对加害者是不公平的?它的核心是基于事实证据的理性梳理,而非对恶行的无底线共情或开脱。法律是理智的、严谨的,而民众的讨论大部分是基于朴素的情感道德出发的,所以道德是感性的。您方提到在今天的讨论里会区分理性和感性,那请问您能否提出具体的数据或事实,说明为什么您方认为今天的讨论大部分都是感性的?
首先,人民网对于公众讨论周期有研究,这个讨论周期为16.8天。那么在讨论的初期,情绪表达是不是一定大于理性讨论?讨论群体应该包含一些专业人士,比如说律师,如果不包含普通群众,我是否认为您在忽视民众对事件的看法?
不好意思,我没有在忽视群众的看法,我说的讨论是基于整个社会民众的。那您认为,比如说在立法过程中,官方也会收集民意,您是不是认为这样是错误的?官方收集民意是对制度完善的必要环节。
提到加害者与受害者,请问您给我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是加害者,什么是受害者?我方的定义是:加害者是指对他人的身心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主体,而被造成伤害的主体就是受害者。
那如果是两个人,比如喝醉后发生互殴,谁是加害者,谁是受害者?哦,你也提到那是互殴,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本质就是出于对人的制度化考量。因为方式,我认为这种法律设计反而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哦,法律已经对正当防卫这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考量,那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这个理性的方面去判断,不需要再考虑其他因素了吗?放弃剩下的时间了是吗?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反方一辩整体以防御性回应为主,未形成有效反击,正方二辩通过连续追问、概念检验和逻辑归谬主导质询方向)
四辩和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为单边计时,由正方先发言并开始计时。
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只是因为某法律边界而拒绝讨论,才会让问题停留在表面。法律如何?如果不进行深层次的讨论,法律如何生存?如何让社会更公正呢?首先,我们不否认目标不是简单讨论,而是进行有效的根本讨论。而我们前面已经说了,公众的讨论是基于感情的,他们把重心放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去讨论加害者的原因,这是一种无效的讨论,给人一种我们在关心、在反思的错觉,但实际上是在原地转圈,很难从感性跳转到理性。我们已经给出观点和原理,证明这是一种站不住脚的理论。他们绝对会基于感性情感出发,从感性角度进行讨论。
好,我方还有一个问题。您方和我们都希望社会公正,对吗?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去治理导致犯罪的个人,还是去改良根本问题?因为犯罪的原因根本提不上日程。所得税双方都可以同时进行,是吧?可以。所以您承认这些都是重要的,而我们最近不可以打断。您方说存在一定的声音,难道我都要听吗?如果说,因为存在不理性的声音,就必须采纳,这和“因为有了闯红灯,你就必须过马路”的逻辑不是同样的吗?对方辩友不是说存在不理性,然后存在感性吗?这个感性,您能说一定是错的吗?或者说,基于道德等各方面的感性,其本身是有价值的。我给您举个数据例子。比如张科,在网易新闻上,网上同情他的观点成为一面倒的态势。另一个是,控制个人动机行为的个人自治行为,虽然是软性的,但真正的问题在于,他们没有讨论社会问题,比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没有完善,也没有讨论情绪疏导,社会这方面没有基本完善到位,疏导渠道不足,没有正确的引导。
好,反方时间到,剩下正方,剩余42秒。您方说的合理性、感性、公平性,这些讨论强大的东西,会纳入对这个人的最终判读吗?如果是按最合理的判读,我相信会有真正的司法机关或者法官进行筛选,政府也会进行监督,自上而下的机制也会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一些不理性的声音并不会真正影响法律的判决结果。然后,我们通过对当事人的讨论,会让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的缺点暴露在我们面前,我们可以更加完善相关法律,尊重社会公正。
正方时间到。
四辩和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为单边计时,由正方先发言并开始计时。
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只是因为某法律边界而拒绝讨论,才会让问题停留在表面。法律如何?如果不进行深层次的讨论,法律如何生存?如何让社会更公正呢?首先,我们不否认目标不是简单讨论,而是进行有效的根本讨论。而我们前面已经说了,公众的讨论是基于感情的,他们把重心放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去讨论加害者的原因,这是一种无效的讨论,给人一种我们在关心、在反思的错觉,但实际上是在原地转圈,很难从感性跳转到理性。我们已经给出观点和原理,证明这是一种站不住脚的理论。他们绝对会基于感性情感出发,从感性角度进行讨论。
好,我方还有一个问题。您方和我们都希望社会公正,对吗?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去治理导致犯罪的个人,还是去改良根本问题?因为犯罪的原因根本提不上日程。所得税双方都可以同时进行,是吧?可以。所以您承认这些都是重要的,而我们最近不可以打断。您方说存在一定的声音,难道我都要听吗?如果说,因为存在不理性的声音,就必须采纳,这和“因为有了闯红灯,你就必须过马路”的逻辑不是同样的吗?对方辩友不是说存在不理性,然后存在感性吗?这个感性,您能说一定是错的吗?或者说,基于道德等各方面的感性,其本身是有价值的。我给您举个数据例子。比如张科,在网易新闻上,网上同情他的观点成为一面倒的态势。另一个是,控制个人动机行为的个人自治行为,虽然是软性的,但真正的问题在于,他们没有讨论社会问题,比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没有完善,也没有讨论情绪疏导,社会这方面没有基本完善到位,疏导渠道不足,没有正确的引导。
好,反方时间到,剩下正方,剩余42秒。您方说的合理性、感性、公平性,这些讨论强大的东西,会纳入对这个人的最终判读吗?如果是按最合理的判读,我相信会有真正的司法机关或者法官进行筛选,政府也会进行监督,自上而下的机制也会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一些不理性的声音并不会真正影响法律的判决结果。然后,我们通过对当事人的讨论,会让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的缺点暴露在我们面前,我们可以更加完善相关法律,尊重社会公正。
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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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各位评委,刚才我方已经明确:对加害者进行语言讨论,不是为了为犯罪开脱,而是为了挖掘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才是滋生犯罪的土壤,也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从根源上防止悲剧重演的长远目标。
深入分析加害者的思维背景、揭示法律盲区、推动立法完善,是讨论的核心价值。以侵产反贪案为例:加害者刘海威多次前科,案发当日醉酒后持刀追砍于海明,于海明反击致其死亡。讨论的最焦点在于加害者的暴力倾向与受害者的防御风险。这一讨论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讨论并非为加害人脱罪,而是以系统性视角拆解暴力链条,将个案悲剧转化为制度进步。
再如,美国针对军人犯罪率高的问题展开讨论,发现其与经济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就业歧视等结构性问题相关,进而推动了专项奖学金、企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措施的实施。通过探究犯罪背后的结构性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体现了探讨犯罪原因对社会整体治理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讨论犯罪原因本质是社会问题的诊断工具,其价值在于暴露系统缺陷,推动社会协同治理。从单纯的社会问责,转向系统性诊断、有效的早期预防和积极的社会修复,这是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社会公众需要法治的权威,更需要人性的温度。拒绝讨论犯罪原因,是放任制度性缺陷,最终只会制造更多的规矩漏洞。
第一,深入剖析同意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负责任。因为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存在于这些漏洞中。关注加害者不能忽视受害者权益,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
第二,校园暴力中对加害者成长环境的讨论,推动了校园三级干预机制的建设。真正的公正既需要惩罚,更要斩断加害链条,严惩施暴者的同时,深挖成因,否则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对方辩友,各位评委,刚才我方已经明确:对加害者进行语言讨论,不是为了为犯罪开脱,而是为了挖掘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才是滋生犯罪的土壤,也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从根源上防止悲剧重演的长远目标。
深入分析加害者的思维背景、揭示法律盲区、推动立法完善,是讨论的核心价值。以侵产反贪案为例:加害者刘海威多次前科,案发当日醉酒后持刀追砍于海明,于海明反击致其死亡。讨论的最焦点在于加害者的暴力倾向与受害者的防御风险。这一讨论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讨论并非为加害人脱罪,而是以系统性视角拆解暴力链条,将个案悲剧转化为制度进步。
再如,美国针对军人犯罪率高的问题展开讨论,发现其与经济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就业歧视等结构性问题相关,进而推动了专项奖学金、企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措施的实施。通过探究犯罪背后的结构性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体现了探讨犯罪原因对社会整体治理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讨论犯罪原因本质是社会问题的诊断工具,其价值在于暴露系统缺陷,推动社会协同治理。从单纯的社会问责,转向系统性诊断、有效的早期预防和积极的社会修复,这是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社会公众需要法治的权威,更需要人性的温度。拒绝讨论犯罪原因,是放任制度性缺陷,最终只会制造更多的规矩漏洞。
第一,深入剖析同意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负责任。因为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存在于这些漏洞中。关注加害者不能忽视受害者权益,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
第二,校园暴力中对加害者成长环境的讨论,推动了校园三级干预机制的建设。真正的公正既需要惩罚,更要斩断加害链条,严惩施暴者的同时,深挖成因,否则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单论不能打断,然后正方先开始发言及时。正逢发音及时,自由辩论谁有害谁胜害者开脱是不免必要规则。我们不考虑前因后果,变得和黑子的吃退家承漠是那么请问你们,那么那我请问如果我们指定着谁应该向往工的问未来会发生什么事,会请问如果有如果相也出想应该可。所以您方是从你们,您方也是想阻止下一次的爱情的发生,对吗?从一个问题来看。我们讨论的是对大家说抖音,然后反映社会的反应,你就接什么问题,然后你也是觉得反映社会问题,然后就会以改变这种社会问题,然后就可以改正这个社会问题,然后去帮助下一次的发生,对吗?你们就会试着吗?对,那我待会不再问一个问题啊,然后您方是否承认讨论消害者的个人原因,并阻止发现社会问题的事件呢?您方是否认不准讨论伤害者的人员?是他能够发现这个问题吗?通过他的原因,我们可以反映及他人所说的背景,然后从他个人来反映这个社会问题,我们不能互相打断,然后一方发言开始,除非他发言结束,否则一方发言不能打断。好吧,大家都遵守。
所以你方不承认可以发现社会问题,但是难道他发现这个社会问题起点就争辩了?对方辩友在于方案里82%的公众都在讨论他是不是效果,就是人民网里的处刑,然后该次开判死刑的时候,就是人们都纷纷讨论该判死刑的时候,还有多少次挑战存在持续的追问了,追问它真正的这个问题呢?我再给您说一个,这个涉及到一个民众讨论的周期性问题啊,就公众关注这个事件的时间,持续时间是有限的,在聚焦社会发生聚焦点,还有发生变动,这个是山东大学论文和文章中都研究过,他们研究的是民众的讨论演变,他们演变中心有一个规定,那么因某些高涨型的社会性讨论,初期理性声音是感觉些是已经大的,而根本性的问题往往是在衰减性的声音才大大才开始显现,那么我们,那么我们真正。
好,那就是这样,就民众这么揪心的问题,你们怎么解决?你方所说的公正问题,请问一下这个公正问题,你方一开始不是说你们所有的讨论当然讨论是合理的,那现在我们已经说觉得一开始是讨论理性的,那是不是证明你方错了呢?但是只有在沟通、在讨论中,矛盾才会越来越清晰,网民讨论只是对案件矛盾的放大,他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真正解决问题的应该是更专业的法律人士。你所谓的找出有因,只是你主观的价值判断,更据客观而言,因方因的一个物理性就否定了整个社会整个讨论的价值,您说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的逻辑呢?我没有离开他场啊,大部分人都是理性的,要当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被提出,他会有大量的用户去验证问题是吗?好,先认同啊,当然因为有深层次的问题,问题不会有大量的用户参与验证,大家更快地能接受、分享。我不认,我方不认为找出灾害者的深层原因等于看是社会的根本问题。这种简单的对社会有一个讨论,是一种对个案的分析,这种简单的就事论事是很难跳转到一种对理性的社会共性论去讨论,所以一方观点是错误的。
您方一直在说个例,那么请问您方的个例能够真正地反映整个社会整体吗?您一直说,社会有很多人都是感性的,不一致的,那么你们,我们真正的判罚,对这个伤害者进行定罪的时候,我们难道没有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的政府程序介入吗?只是听从民方所说的意见,说的很感性和不定的声音吗?你都说了有司法机关介入,那你们的民众讨论,那你们是在司法程序之外进行的吗?你们自己就承认了是司法机关才能判定,这吧应说是在讨论中发现问题的成因,然后政府会进行相关的监管。你方一方一直在把这两个东西混淆,法律纠纷考量事实判断,但是你方的讨论只是民众的主观价值判断而已,你这样就能增加法律化,但是因为考量犯罪动机了,我方和你们说,互联网专业讨论,我们就对他的犯罪动机进行讨论,然后通过对他的讨论,知道他的原因,然后推动司法给他的判刑呢?你不要说这几项矛盾,你不是讨论实施定罪吗?你随便只讨论3个问题了,讨论3个目的是法律的办事,他的犯罪动机,他的犯罪动机里面也包含他的原因啊,您方一直在这说什么犯罪动机,是您方先说判决动机,我方说要定罪,开庭的时候要考虑到犯罪者的一些原因的看法吗?所以您方也觉得民众的讨论是司法改变的一个界点,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民众讨论初期,他初期往往都是感性的,不一致的,而到末期的时候,他才过渡到理性减少,他没办法知道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27秒,比方说最后有一个周期,但是我们真正的审判时间段,并不会因为你的讨论周期时间长或者怎样,就一概而论,我们会真正地讨论所有的原因进行综合起来,然后一起综合判断,对这个案件进行定罪或者一系列的判断,然后是用事实依据。
单论不能打断,然后正方先开始发言及时。正逢发音及时,自由辩论谁有害谁胜害者开脱是不免必要规则。我们不考虑前因后果,变得和黑子的吃退家承漠是那么请问你们,那么那我请问如果我们指定着谁应该向往工的问未来会发生什么事,会请问如果有如果相也出想应该可。所以您方是从你们,您方也是想阻止下一次的爱情的发生,对吗?从一个问题来看。我们讨论的是对大家说抖音,然后反映社会的反应,你就接什么问题,然后你也是觉得反映社会问题,然后就会以改变这种社会问题,然后就可以改正这个社会问题,然后去帮助下一次的发生,对吗?你们就会试着吗?对,那我待会不再问一个问题啊,然后您方是否承认讨论消害者的个人原因,并阻止发现社会问题的事件呢?您方是否认不准讨论伤害者的人员?是他能够发现这个问题吗?通过他的原因,我们可以反映及他人所说的背景,然后从他个人来反映这个社会问题,我们不能互相打断,然后一方发言开始,除非他发言结束,否则一方发言不能打断。好吧,大家都遵守。
所以你方不承认可以发现社会问题,但是难道他发现这个社会问题起点就争辩了?对方辩友在于方案里82%的公众都在讨论他是不是效果,就是人民网里的处刑,然后该次开判死刑的时候,就是人们都纷纷讨论该判死刑的时候,还有多少次挑战存在持续的追问了,追问它真正的这个问题呢?我再给您说一个,这个涉及到一个民众讨论的周期性问题啊,就公众关注这个事件的时间,持续时间是有限的,在聚焦社会发生聚焦点,还有发生变动,这个是山东大学论文和文章中都研究过,他们研究的是民众的讨论演变,他们演变中心有一个规定,那么因某些高涨型的社会性讨论,初期理性声音是感觉些是已经大的,而根本性的问题往往是在衰减性的声音才大大才开始显现,那么我们,那么我们真正。
好,那就是这样,就民众这么揪心的问题,你们怎么解决?你方所说的公正问题,请问一下这个公正问题,你方一开始不是说你们所有的讨论当然讨论是合理的,那现在我们已经说觉得一开始是讨论理性的,那是不是证明你方错了呢?但是只有在沟通、在讨论中,矛盾才会越来越清晰,网民讨论只是对案件矛盾的放大,他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真正解决问题的应该是更专业的法律人士。你所谓的找出有因,只是你主观的价值判断,更据客观而言,因方因的一个物理性就否定了整个社会整个讨论的价值,您说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的逻辑呢?我没有离开他场啊,大部分人都是理性的,要当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被提出,他会有大量的用户去验证问题是吗?好,先认同啊,当然因为有深层次的问题,问题不会有大量的用户参与验证,大家更快地能接受、分享。我不认,我方不认为找出灾害者的深层原因等于看是社会的根本问题。这种简单的对社会有一个讨论,是一种对个案的分析,这种简单的就事论事是很难跳转到一种对理性的社会共性论去讨论,所以一方观点是错误的。
您方一直在说个例,那么请问您方的个例能够真正地反映整个社会整体吗?您一直说,社会有很多人都是感性的,不一致的,那么你们,我们真正的判罚,对这个伤害者进行定罪的时候,我们难道没有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的政府程序介入吗?只是听从民方所说的意见,说的很感性和不定的声音吗?你都说了有司法机关介入,那你们的民众讨论,那你们是在司法程序之外进行的吗?你们自己就承认了是司法机关才能判定,这吧应说是在讨论中发现问题的成因,然后政府会进行相关的监管。你方一方一直在把这两个东西混淆,法律纠纷考量事实判断,但是你方的讨论只是民众的主观价值判断而已,你这样就能增加法律化,但是因为考量犯罪动机了,我方和你们说,互联网专业讨论,我们就对他的犯罪动机进行讨论,然后通过对他的讨论,知道他的原因,然后推动司法给他的判刑呢?你不要说这几项矛盾,你不是讨论实施定罪吗?你随便只讨论3个问题了,讨论3个目的是法律的办事,他的犯罪动机,他的犯罪动机里面也包含他的原因啊,您方一直在这说什么犯罪动机,是您方先说判决动机,我方说要定罪,开庭的时候要考虑到犯罪者的一些原因的看法吗?所以您方也觉得民众的讨论是司法改变的一个界点,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民众讨论初期,他初期往往都是感性的,不一致的,而到末期的时候,他才过渡到理性减少,他没办法知道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27秒,比方说最后有一个周期,但是我们真正的审判时间段,并不会因为你的讨论周期时间长或者怎样,就一概而论,我们会真正地讨论所有的原因进行综合起来,然后一起综合判断,对这个案件进行定罪或者一系列的判断,然后是用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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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交锋:讨论价值与社会问题发现
正方:讨论伤害者个人原因能否发现社会问题→⊣反方:民众讨论初期理性声音弱(引用山东大学论文:高涨型讨论初期理性声音小,根本性问题在衰减期显现)
第二轮交锋:讨论理性度与司法关系
反方:网民讨论仅放大矛盾无法解决问题,需专业法律人士→⊣正方:讨论中矛盾会清晰化,大部分人理性,深层次问题会引发验证
第三轮交锋:犯罪动机讨论与司法程序
反方:民众讨论初期感性不一致,末期理性减少→⊣正方:司法审判会综合所有原因判断,犯罪动机包含原因需讨论
攻防转换节点
注:文本存在大量口语化表达、逻辑断裂及未完成表述,部分对话链条需基于上下文推测完整逻辑。
该完整的事实准确界定责任,让公平正义落到实处。首先,对所有人的讨论是实现精准追责的前提,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的核心不是一刀切的惩罚,而是拨乱反正其罪,让过错与责任精确匹配。我们不能因加害者的行为结果而忽略其背后的成因,不同的因直接决定了加害者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和谴责性,也决定了判罚尺度与矫正的方向。如果不进行讨论,就无法让弱者得到合理的考量,让真正的恶意者得到精确的惩罚,这恰恰是公平正义的背离。而落实这一点,正是为了剥离表象,探究本质,让每一份惩罚都有依据,每一次追责都显公正。
其次,这种讨论能暴露社会隐藏问题,推动制度完善,实现源头正义。很多恶性案件绝非孤立的个人选择,而是社会矛盾的折射,可能源于劳资纠纷的长期积压,可能源于弱势群体求助无门的绝望。我们不仅要纠正既已发生的不公,更要预防未来的不公,让整个社会的运行更具公平性、包容性。
最后回应对方的误区。对方会认为讨论是说有“因”会模糊是非,纵容恶行。但事实上,我们强调的讨论是基于证据的理性梳理,而非无底线地共同泛滥对“因”的主观分析,也非本末倒置地淡化“果”。恶行的违法性、危害性绝不会因有“因”而被否定,但合理的“因”必须成为界定责任的考量。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的合法性认可,这正是事出有因的制度化考量。我方认为,讨论的群体不仅应该包括专业的法律人士,如律师或法院,也应包括群众,以重视群众对于公序良俗的意愿。
该完整的事实准确界定责任,让公平正义落到实处。首先,对所有人的讨论是实现精准追责的前提,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的核心不是一刀切的惩罚,而是拨乱反正其罪,让过错与责任精确匹配。我们不能因加害者的行为结果而忽略其背后的成因,不同的因直接决定了加害者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和谴责性,也决定了判罚尺度与矫正的方向。如果不进行讨论,就无法让弱者得到合理的考量,让真正的恶意者得到精确的惩罚,这恰恰是公平正义的背离。而落实这一点,正是为了剥离表象,探究本质,让每一份惩罚都有依据,每一次追责都显公正。
其次,这种讨论能暴露社会隐藏问题,推动制度完善,实现源头正义。很多恶性案件绝非孤立的个人选择,而是社会矛盾的折射,可能源于劳资纠纷的长期积压,可能源于弱势群体求助无门的绝望。我们不仅要纠正既已发生的不公,更要预防未来的不公,让整个社会的运行更具公平性、包容性。
最后回应对方的误区。对方会认为讨论是说有“因”会模糊是非,纵容恶行。但事实上,我们强调的讨论是基于证据的理性梳理,而非无底线地共同泛滥对“因”的主观分析,也非本末倒置地淡化“果”。恶行的违法性、危害性绝不会因有“因”而被否定,但合理的“因”必须成为界定责任的考量。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的合法性认可,这正是事出有因的制度化考量。我方认为,讨论的群体不仅应该包括专业的法律人士,如律师或法院,也应包括群众,以重视群众对于公序良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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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询方不得反问咨询方,时间为1分30秒,单边即时问答。
好,第一个问题,首先您方是否认可在这种讨论开始时,双方是基于讨论存在感进行理性交流的?
是。那么您如何证明在讨论中,对事件的讨论是基于理性的?
我方通过数据说明:在2024年微博春节发布的官方公告中显示,有93.1%的人在讨论热点议题时,发言偏理性。所以我方认为民众在讨论中,理性声音占主导。
好,第二个问题,首先咱们从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看,在这类案件中,加害者被炒作时,理性的声音是偏向少数的,大多数情况下集中于学者专家或法律相关从业者。您方刚才提到讨论具有一致性,所以您认为所有参与讨论的人都是真正有理性或法律素养的人吗?
我方并不认为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但认为大部分人是理性的。您能否举出一些实例或数据,说明案件中理性讨论的情况?
我跟你说一下,在《2013年网络安全调查报告》中,民众对于典型案例的讨论,有70.1%的人是先查阅官方媒体报道后再进行讨论,所以我方认为这种讨论是理性的,他们不会因个人情绪发表极端言论。
您方口中所讨论的事件,是否更多基于对加害者处境的同情,而非对事件本质的人性剖析?如果这种讨论的成立依赖于情感因素而非客观标准,那么这种讨论如何体现理性?
首先我方没有说讨论基于感性,我方一直在强调讨论应基于理性和事实,这是你方对我方观点的误解。
您方没有说基于感性,我一直在说您方的讨论中感性声音大于理性声音。一般来说,理性讨论需要区分动机与行为的独立评判,你方常混淆行为的合理性与情感关联。
时间到。
被质询方不得反问咨询方,时间为1分30秒,单边即时问答。
好,第一个问题,首先您方是否认可在这种讨论开始时,双方是基于讨论存在感进行理性交流的?
是。那么您如何证明在讨论中,对事件的讨论是基于理性的?
我方通过数据说明:在2024年微博春节发布的官方公告中显示,有93.1%的人在讨论热点议题时,发言偏理性。所以我方认为民众在讨论中,理性声音占主导。
好,第二个问题,首先咱们从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看,在这类案件中,加害者被炒作时,理性的声音是偏向少数的,大多数情况下集中于学者专家或法律相关从业者。您方刚才提到讨论具有一致性,所以您认为所有参与讨论的人都是真正有理性或法律素养的人吗?
我方并不认为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但认为大部分人是理性的。您能否举出一些实例或数据,说明案件中理性讨论的情况?
我跟你说一下,在《2013年网络安全调查报告》中,民众对于典型案例的讨论,有70.1%的人是先查阅官方媒体报道后再进行讨论,所以我方认为这种讨论是理性的,他们不会因个人情绪发表极端言论。
您方口中所讨论的事件,是否更多基于对加害者处境的同情,而非对事件本质的人性剖析?如果这种讨论的成立依赖于情感因素而非客观标准,那么这种讨论如何体现理性?
首先我方没有说讨论基于感性,我方一直在强调讨论应基于理性和事实,这是你方对我方观点的误解。
您方没有说基于感性,我一直在说您方的讨论中感性声音大于理性声音。一般来说,理性讨论需要区分动机与行为的独立评判,你方常混淆行为的合理性与情感关联。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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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4轮出现反方主动提供数据支持对方观点的特殊情况,形成逻辑悖论)
感谢对方辩友的情感回忆。通过刚才的质询,我们不得不指出对方逻辑上存在的核心漏洞。对方将事出有因的共性讨论与公平正义的实现强行对立,却忽视了这种讨论对法律底线的侵蚀及受害者权益的漠视。
首先,对方的回应无法反驳我方一辩建立的理性框架,反而在事实中暴露了自身感性主导的本质。对方始终无法给出"事出有因"与"事出有因错征判断"的明确区分。
其次,在对方看来,我们聚焦了加害者的心理,但公平正义的核心是行为与责任相匹配,而非以动机过错相抵消。刚才对方无法否认,多数所谓"事出有因"的辩解都带有主观选择性。若放任这种多为感性的讨论蔓延,那么诸如受害者有罪论等危险逻辑将随之滋生,这并非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对方回避了对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对受害者造成的二次伤害。公平正义不仅要惩罚加害者,更要抚慰受害者,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当我们将舆论焦点从受害者的痛苦转移到加害者的动机上,本质上是在稀释加害者的责任,让受害者陷入被审视、被要求原谅的困境。刚才对方将此解释为"有利于公平正义的讨论",实则是以牺牲受害者的权益为代价。这种失衡的讨论只会让社会公平的天平向加害者倾斜,违背了正义的初衷。
最后,我方认为探究犯罪成因是社会治理的后续工作,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当下的公平裁决和明确的责任认定。当任何加害行为都能以"事出有因"寻求谅解,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而失去规则约束的社会,根本无从提及公平正义。
综上,对加害人是否有"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上是用情感共情来代替法治理性。所以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感谢对方辩友的情感回忆。通过刚才的质询,我们不得不指出对方逻辑上存在的核心漏洞。对方将事出有因的共性讨论与公平正义的实现强行对立,却忽视了这种讨论对法律底线的侵蚀及受害者权益的漠视。
首先,对方的回应无法反驳我方一辩建立的理性框架,反而在事实中暴露了自身感性主导的本质。对方始终无法给出"事出有因"与"事出有因错征判断"的明确区分。
其次,在对方看来,我们聚焦了加害者的心理,但公平正义的核心是行为与责任相匹配,而非以动机过错相抵消。刚才对方无法否认,多数所谓"事出有因"的辩解都带有主观选择性。若放任这种多为感性的讨论蔓延,那么诸如受害者有罪论等危险逻辑将随之滋生,这并非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对方回避了对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对受害者造成的二次伤害。公平正义不仅要惩罚加害者,更要抚慰受害者,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当我们将舆论焦点从受害者的痛苦转移到加害者的动机上,本质上是在稀释加害者的责任,让受害者陷入被审视、被要求原谅的困境。刚才对方将此解释为"有利于公平正义的讨论",实则是以牺牲受害者的权益为代价。这种失衡的讨论只会让社会公平的天平向加害者倾斜,违背了正义的初衷。
最后,我方认为探究犯罪成因是社会治理的后续工作,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当下的公平裁决和明确的责任认定。当任何加害行为都能以"事出有因"寻求谅解,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而失去规则约束的社会,根本无从提及公平正义。
综上,对加害人是否有"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上是用情感共情来代替法治理性。所以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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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到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讨论时是否应通过具体案例向公众证明某些观点?而是你有顾及到加害者的情绪吗?我们在普通情况下和公司讨论时,常提到“民风”,即公司中加害者的原因,但你们都没有看到受害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然而,若不剖析加害者实施行为的原因,就是漠视受害者。社会公众讨论的不仅是受害者的权益受损,更在考虑如何避免灾害转化为伤害。我方认为,受害者遭受的二次伤害是一个需要理性解决的公平问题,但如果拒绝讨论,我们就无法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明白吗?我们要正视受害者,找到原因,通过剖析加害者的行为原因,这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法。
但是我方想强调的是,受害者的情感权利需要受到保护。当受害者发现群众在讨论时,剖析的是加害者如何实施伤害,这并非讨论是否伤害,而是剖析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进行双方辩论,其意义在于此。我方的第一个问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没有对案件本身进行讨论?但你对案件的讨论,是否需要忽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当然需要,这涉及到民风管理,是我方的观点。我方一直在强调要关注加害者,我没有说要压制加害者,你若不将其“用好”,才是最坏的情况。所以受害者在被告知时,还需要去理解加害者,不是理解他本人,而是了解他背后犯罪的原因。了解原因之后,不是要原谅他,而是不归因于他不等于给他判刑,不等于开除他。我们只是通过他行为的原因,了解他的问题所在。这个问题所在需要我们去了解,在我们刚才的讨论中,是不是需要民众与加害者讨论?法院自然会考虑到加害者可能存在的一些原因,但法院可能会有视觉上的局限,会有看不到的地方,你我有补充吗?我认为您方现在的观点是认为法院判决机制不完善,不是,而是它可能看不到加害者行为的深层原因,缺少一定的考量维度。
对方提到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讨论时是否应通过具体案例向公众证明某些观点?而是你有顾及到加害者的情绪吗?我们在普通情况下和公司讨论时,常提到“民风”,即公司中加害者的原因,但你们都没有看到受害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然而,若不剖析加害者实施行为的原因,就是漠视受害者。社会公众讨论的不仅是受害者的权益受损,更在考虑如何避免灾害转化为伤害。我方认为,受害者遭受的二次伤害是一个需要理性解决的公平问题,但如果拒绝讨论,我们就无法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明白吗?我们要正视受害者,找到原因,通过剖析加害者的行为原因,这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法。
但是我方想强调的是,受害者的情感权利需要受到保护。当受害者发现群众在讨论时,剖析的是加害者如何实施伤害,这并非讨论是否伤害,而是剖析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进行双方辩论,其意义在于此。我方的第一个问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没有对案件本身进行讨论?但你对案件的讨论,是否需要忽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当然需要,这涉及到民风管理,是我方的观点。我方一直在强调要关注加害者,我没有说要压制加害者,你若不将其“用好”,才是最坏的情况。所以受害者在被告知时,还需要去理解加害者,不是理解他本人,而是了解他背后犯罪的原因。了解原因之后,不是要原谅他,而是不归因于他不等于给他判刑,不等于开除他。我们只是通过他行为的原因,了解他的问题所在。这个问题所在需要我们去了解,在我们刚才的讨论中,是不是需要民众与加害者讨论?法院自然会考虑到加害者可能存在的一些原因,但法院可能会有视觉上的局限,会有看不到的地方,你我有补充吗?我认为您方现在的观点是认为法院判决机制不完善,不是,而是它可能看不到加害者行为的深层原因,缺少一定的考量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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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主要围绕加害者行为原因的社会讨论展开,包含以下内容:
我方认为,大多数人在讨论时的行为方式,多是基于自身认知。对方认为大多数人是理性的,为何会发生网络讨论的非理性现象?其次,对方认为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大多网友都能理性分析问题、清晰理解整个案件常理,人人都可以当法官,我也没必要学习法律了?
关于法律处理的理性问题,人民网统计显示,终审前82%的评论都是负面讨论数据。对方能否给出更准确的数据?对方认为大多数讨论都是理性的,若讨论都是理性的,而法律本身是理性的,当我的讨论与法律不一致时,若对方认为大多数讨论并非理性,是否意味着我个人的理性高于法律?这是否暗示我个人理性而法律非理性?
其次,对方的观点是否认为司法存在不公正?因为我认为讨论是理性的,而法律被认为是非理性的,这一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我方也给出相关理论依据:在卡普曼的戏剧三角理论中,人们在听到“事出双加害者事出有因”时,会首先代入拯救者角色,不理解加害者,从而无法进行理论讨论。集群性理论也指出,当大部分人持有同一观点时,会形成群体,进而带动更多人支持这一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理性思考?
你方问完了吗?我们先一个个回答。首先,大部分讨论一开始确实偏于不理性。你方刚才举的案例中,于观案(应为“余欢案”)一开始82%的网民进行网暴,基于感性讨论。我方指出,你方是否了解后续讨论?你方显然没有深挖,我方可以举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62%的人从感性讨论转变为理性讨论。这并非不存在理性讨论,而是你方认为这种讨论不合理。
第二个问题,你方刚才提到有一个人讨论会带动大部分人讨论犯罪心理,这是引用了某位著名人士的观点。但我想说,正因为如此,如果有一个人已经进行理性考虑,他是不是可以带动更多人进行理性讨论呢?
还有,你方认为在余欢案后期,大家对儿童间的关注度已下跌,所以讨论已来不及,影响力不大。不,余光海(应为“余欢”)确实有相关感叹。时间到,进入下一个环节。
我方认为,大多数人在讨论时的行为方式,多是基于自身认知。对方认为大多数人是理性的,为何会发生网络讨论的非理性现象?其次,对方认为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大多网友都能理性分析问题、清晰理解整个案件常理,人人都可以当法官,我也没必要学习法律了?
关于法律处理的理性问题,人民网统计显示,终审前82%的评论都是负面讨论数据。对方能否给出更准确的数据?对方认为大多数讨论都是理性的,若讨论都是理性的,而法律本身是理性的,当我的讨论与法律不一致时,若对方认为大多数讨论并非理性,是否意味着我个人的理性高于法律?这是否暗示我个人理性而法律非理性?
其次,对方的观点是否认为司法存在不公正?因为我认为讨论是理性的,而法律被认为是非理性的,这一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我方也给出相关理论依据:在卡普曼的戏剧三角理论中,人们在听到“事出双加害者事出有因”时,会首先代入拯救者角色,不理解加害者,从而无法进行理论讨论。集群性理论也指出,当大部分人持有同一观点时,会形成群体,进而带动更多人支持这一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理性思考?
你方问完了吗?我们先一个个回答。首先,大部分讨论一开始确实偏于不理性。你方刚才举的案例中,于观案(应为“余欢案”)一开始82%的网民进行网暴,基于感性讨论。我方指出,你方是否了解后续讨论?你方显然没有深挖,我方可以举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62%的人从感性讨论转变为理性讨论。这并非不存在理性讨论,而是你方认为这种讨论不合理。
第二个问题,你方刚才提到有一个人讨论会带动大部分人讨论犯罪心理,这是引用了某位著名人士的观点。但我想说,正因为如此,如果有一个人已经进行理性考虑,他是不是可以带动更多人进行理性讨论呢?
还有,你方认为在余欢案后期,大家对儿童间的关注度已下跌,所以讨论已来不及,影响力不大。不,余光海(应为“余欢”)确实有相关感叹。时间到,进入下一个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对话中存在两处事实错误("于观案"应为"余欢案","余光海"应为"余欢"),未影响核心逻辑判断。
方一都不承认,民众的讨论一开始无法聚焦在问题的根本上。其次,我认为法律性的改革并不像对方所说的那样,是因为民众对加害人“事出有因”的讨论才推动了法律的改革。我方认为我国法律的改革更多是基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反思。
对方所说的“对加害人‘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让社会公众秩序更好”,我认为这更像是为加害人找借口,稀释受害者的责任,仿佛任何背景都能成为挑战公序良俗的借口。这不仅是对加害者的纵容,更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例如现在讨论度极高的郑州空姐遇害案,网友纷纷为加害者找原因,认为是空姐自身的暴露,甚至对其进行诋毁,让本就是受害人的空姐陷入更加艰难的处境。再比如王佳佳法官被杀案,民众对杀人者抱有同情,为其找原因,认为是因为王佳佳判案不公、判罚失真,然而王佳佳的判决每一句都来自真实的法条,是有理有据的。这种为加害人不断找原因的行为,让本应得到慰藉的受害者陷入更悲愤的境地,让更多人受到伤害。
基于此,我方依旧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同时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等于探求社会的本真问题。探求社会的本质问题应该是关注社会深层次的问题。你们一味地探究加害人的“事出有因”,真的能触及社会的本质吗?比如一个校园霸凌案发生,你们一直去追寻霸凌者有多可怜,可谁能注意到真正的社会心理疏导问题、家庭教育问题?
方一都不承认,民众的讨论一开始无法聚焦在问题的根本上。其次,我认为法律性的改革并不像对方所说的那样,是因为民众对加害人“事出有因”的讨论才推动了法律的改革。我方认为我国法律的改革更多是基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反思。
对方所说的“对加害人‘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让社会公众秩序更好”,我认为这更像是为加害人找借口,稀释受害者的责任,仿佛任何背景都能成为挑战公序良俗的借口。这不仅是对加害者的纵容,更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例如现在讨论度极高的郑州空姐遇害案,网友纷纷为加害者找原因,认为是空姐自身的暴露,甚至对其进行诋毁,让本就是受害人的空姐陷入更加艰难的处境。再比如王佳佳法官被杀案,民众对杀人者抱有同情,为其找原因,认为是因为王佳佳判案不公、判罚失真,然而王佳佳的判决每一句都来自真实的法条,是有理有据的。这种为加害人不断找原因的行为,让本应得到慰藉的受害者陷入更悲愤的境地,让更多人受到伤害。
基于此,我方依旧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同时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等于探求社会的本真问题。探求社会的本质问题应该是关注社会深层次的问题。你们一味地探究加害人的“事出有因”,真的能触及社会的本质吗?比如一个校园霸凌案发生,你们一直去追寻霸凌者有多可怜,可谁能注意到真正的社会心理疏导问题、家庭教育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争议力全场第一。对方辩友一直在说这个讨论具有周期性,我对此不认可。因为我们的讨论一直是互动性的,随着网络的持续发展,每天的网络活跃人数都在不断增加,讨论始终保持活跃状态。这种讨论具有及时性与互动性,效率比较高。
第二点,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物理系的问题,认为讨论不理性。但我想说的是,对方首先模糊了法律边界。如果我们拒绝讨论,让问题一直停留在表面,如何推动法律的迭代升级,填补社会漏洞?对方还提到忽视受害者的权益,而我方认为,忽视受害者权益恰恰是因为我们回避了问题的根源。如果因为他人的过错引发加害行为,却不考虑责任认定和追责,这既是对加害者的漠视,也是对受害者的忽视,违背了司法公正的核心。
您方还担心讨论会纵容二次伤害,我方认为,拒绝讨论才会让真正的二次伤害无法得到解决。当校园霸凌等问题被长期掩盖,弱势群体维权无门、无力反抗时,我们不讨论这些问题,如何推动法律完善和健全维权渠道?
今天我们讨论现实主义施政文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认为是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行为,探寻真正的治国政策。如果我们只停留在对表面现象的判断,就会让法律成为单纯的社会惩罚工具。
其次,社会讨论能够明确社会问题的方向。这些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正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如果今天我们解决了一些障碍,问题就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注:因原始文本中未明确反方观点及辩题全称,此处保持原文逻辑结构)
争议力全场第一。对方辩友一直在说这个讨论具有周期性,我对此不认可。因为我们的讨论一直是互动性的,随着网络的持续发展,每天的网络活跃人数都在不断增加,讨论始终保持活跃状态。这种讨论具有及时性与互动性,效率比较高。
第二点,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物理系的问题,认为讨论不理性。但我想说的是,对方首先模糊了法律边界。如果我们拒绝讨论,让问题一直停留在表面,如何推动法律的迭代升级,填补社会漏洞?对方还提到忽视受害者的权益,而我方认为,忽视受害者权益恰恰是因为我们回避了问题的根源。如果因为他人的过错引发加害行为,却不考虑责任认定和追责,这既是对加害者的漠视,也是对受害者的忽视,违背了司法公正的核心。
您方还担心讨论会纵容二次伤害,我方认为,拒绝讨论才会让真正的二次伤害无法得到解决。当校园霸凌等问题被长期掩盖,弱势群体维权无门、无力反抗时,我们不讨论这些问题,如何推动法律完善和健全维权渠道?
今天我们讨论现实主义施政文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认为是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行为,探寻真正的治国政策。如果我们只停留在对表面现象的判断,就会让法律成为单纯的社会惩罚工具。
其次,社会讨论能够明确社会问题的方向。这些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正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如果今天我们解决了一些障碍,问题就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注:因原始文本中未明确反方观点及辩题全称,此处保持原文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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