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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钟。
我方强调,在司法中,动机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但不能改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舆论场上,常会有人利用“事出有因”为加害者开脱,这严重误导了公众的同理心,应当优先保护受害者,而非让加害者凌驾于受害者之上。我们要区分理解行为与宽恕行为。
针对正方关于农民工的探讨,需明确前提: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采取极端行为,虽涉及道德与劳动法问题,但如果其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正与安全。例如,若农民工因拖欠工资杀人,法律的评判标准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推动后续拖欠工资问题的改善。但在具体案件中,农民工伤害他人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助于预防犯罪,但不能因此改变其犯罪的事实——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已成为无法更改的事实。我们可以研究犯罪成因,但必须在不宽忍的前提下进行成因分析与责任追究。若一味强调“事出有因”而忽视责任,只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今天我们讨论法律问题,应坚持就事论事。
感谢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钟。
我方强调,在司法中,动机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但不能改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舆论场上,常会有人利用“事出有因”为加害者开脱,这严重误导了公众的同理心,应当优先保护受害者,而非让加害者凌驾于受害者之上。我们要区分理解行为与宽恕行为。
针对正方关于农民工的探讨,需明确前提: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采取极端行为,虽涉及道德与劳动法问题,但如果其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正与安全。例如,若农民工因拖欠工资杀人,法律的评判标准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推动后续拖欠工资问题的改善。但在具体案件中,农民工伤害他人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助于预防犯罪,但不能因此改变其犯罪的事实——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已成为无法更改的事实。我们可以研究犯罪成因,但必须在不宽忍的前提下进行成因分析与责任追究。若一味强调“事出有因”而忽视责任,只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今天我们讨论法律问题,应坚持就事论事。
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打个电话给我儿子来算一下。
是,等一下。看看。
(测试通话)喂?可以听得到我讲话吗?
可以听得到,可以听得到。等一下啊,等我把电脑换个地方。然后我们开始晚两分钟。
好的好的好的。
腾讯会议窗口过滤镜?(可能为口误,保留)风之群已经到这个环节了。谁是正方,谁是反方?
我是正方,你是正方?
开启视频录制。
我好紧张,张没来啊?
在家呢。有想我吗?
想你了。
我好紧张啊,我们好紧张,想你啊,老公。你帮我打什么什么?我听到了。
没事的吧,都没有上台啦。线上的,你现在穿啥衣服我都不知道。
没关系,然后我就说不出话。就吵得我没。(语义不完整,保留原始表述)
打个电话给我儿子来算一下。
是,等一下。看看。
(测试通话)喂?可以听得到我讲话吗?
可以听得到,可以听得到。等一下啊,等我把电脑换个地方。然后我们开始晚两分钟。
好的好的好的。
腾讯会议窗口过滤镜?(可能为口误,保留)风之群已经到这个环节了。谁是正方,谁是反方?
我是正方,你是正方?
开启视频录制。
我好紧张,张没来啊?
在家呢。有想我吗?
想你了。
我好紧张啊,我们好紧张,想你啊,老公。你帮我打什么什么?我听到了。
没事的吧,都没有上台啦。线上的,你现在穿啥衣服我都不知道。
没关系,然后我就说不出话。就吵得我没。(语义不完整,保留原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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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主要为辩论开始前的准备沟通内容,包括测试通话、确认参与者身份(提及“正方”)、开启视频录制、人员状态交流(紧张情绪、询问未到场人员“张”的情况)等筹备环节,未涉及与辩论主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相关的实质性论述内容。
正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首先,我方承认农民工伤人事件中的犯罪行为存在,犯罪者有罪。但我方的论点是,通过此类犯罪事件可以看到其背后的社会问题,这与对方提到的《工商法》相关,即让公众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聚焦案件本身。正如我方之前提到的HR案件,通过相关讨论使大多数人获得了欠薪。我们认为,承认犯罪存在的同时,应推动法律进行更好的补救与修改,让大多数人受益,例如通过此类事件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工资。
对方提到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我方认为,所谓“二次伤害”并非对受害者的指责或对不良事件的美化,而是指可能让受害者受到质疑或承受不良压力。但事实上,真正的二次伤害是“受害者有罪论”。根据调查数据,支持“受害者有罪论”的人仅占15%,这种观点并非对加害者施暴原因的客观询问。因此,我方认为,关注困境劳动者,避免其走向极端,本质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扩大保护,而非伤害保护。
感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首先,我方承认农民工伤人事件中的犯罪行为存在,犯罪者有罪。但我方的论点是,通过此类犯罪事件可以看到其背后的社会问题,这与对方提到的《工商法》相关,即让公众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聚焦案件本身。正如我方之前提到的HR案件,通过相关讨论使大多数人获得了欠薪。我们认为,承认犯罪存在的同时,应推动法律进行更好的补救与修改,让大多数人受益,例如通过此类事件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工资。
对方提到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我方认为,所谓“二次伤害”并非对受害者的指责或对不良事件的美化,而是指可能让受害者受到质疑或承受不良压力。但事实上,真正的二次伤害是“受害者有罪论”。根据调查数据,支持“受害者有罪论”的人仅占15%,这种观点并非对加害者施暴原因的客观询问。因此,我方认为,关注困境劳动者,避免其走向极端,本质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扩大保护,而非伤害保护。
感谢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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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反双方进行时间为2分钟的对辩环节,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我想请问一下您,您刚才说的“让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受害者有罪论”。我们说了,受害者本应处于受关注的核心位置,但如果将舆论焦点转移为加害者的苦衷,模糊伤害行为和行为动机,受害者本该获得的关注就会消失,大家的关注点会转向加害者是否有“理由”,从而让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加害者是否有“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比如您方提到的校园霸凌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加害者是留守儿童,被霸凌者也是留守儿童的情况。我们通过关注加害者背后的社会问题(如留守儿童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解决这类社会问题。您刚才也说了,这是为了解决问题,其目的是预防而非为罪行开脱,对吧?
那您方说“被霸凌者创伤转移到霸凌者,他也可能是一个受害者”,难道这能成为以暴制暴的理由吗?如果舆论大肆宣扬施暴者的家庭不幸等原因,导致受害者在网报中退学,这难道是对方想要的“预防”吗?
我方并没有为罪行开脱,我方一直承认,只要法律判定的犯罪,我们就认为其有罪。司法逻辑是动机影响量刑,但不改变定罪。比如有人因挑衅进行杀害,法院会酌情轻判,但绝不会判无罪。如果舆论拿着“被挑衅”的理由喊“他没错”,这就是对法律的扭曲。
您方举的例子都是片面的。比如于欢案,对方侮辱他的母亲,他才反杀对方。但大部分案件并非如此。比如外卖员因被差评、超时被扣钱、生活不易而持刀划伤客户;老人因超市拦阻偷菜猝死,有人为老人偷菜找理由,说员工不近人情。
我方的于欢案并非片面案例,我方一辩已经说明,于欢案后正当防卫的量刑平均下降42%,上诉率减少了一半。
接下来有请正反双方进行时间为2分钟的对辩环节,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我想请问一下您,您刚才说的“让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受害者有罪论”。我们说了,受害者本应处于受关注的核心位置,但如果将舆论焦点转移为加害者的苦衷,模糊伤害行为和行为动机,受害者本该获得的关注就会消失,大家的关注点会转向加害者是否有“理由”,从而让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加害者是否有“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比如您方提到的校园霸凌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加害者是留守儿童,被霸凌者也是留守儿童的情况。我们通过关注加害者背后的社会问题(如留守儿童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解决这类社会问题。您刚才也说了,这是为了解决问题,其目的是预防而非为罪行开脱,对吧?
那您方说“被霸凌者创伤转移到霸凌者,他也可能是一个受害者”,难道这能成为以暴制暴的理由吗?如果舆论大肆宣扬施暴者的家庭不幸等原因,导致受害者在网报中退学,这难道是对方想要的“预防”吗?
我方并没有为罪行开脱,我方一直承认,只要法律判定的犯罪,我们就认为其有罪。司法逻辑是动机影响量刑,但不改变定罪。比如有人因挑衅进行杀害,法院会酌情轻判,但绝不会判无罪。如果舆论拿着“被挑衅”的理由喊“他没错”,这就是对法律的扭曲。
您方举的例子都是片面的。比如于欢案,对方侮辱他的母亲,他才反杀对方。但大部分案件并非如此。比如外卖员因被差评、超时被扣钱、生活不易而持刀划伤客户;老人因超市拦阻偷菜猝死,有人为老人偷菜找理由,说员工不近人情。
我方的于欢案并非片面案例,我方一辩已经说明,于欢案后正当防卫的量刑平均下降42%,上诉率减少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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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反驳,→表示逻辑推导)
欢迎来到本次辩论赛。接下来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主席,开宗明义。加害者指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讨论是基于事实的理性分析。所谓“事出有因”,是探究其背后行为的背景与诱因,而非为其罪行脱罪。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并推动制度漏洞的及时补救,从而实质性地推进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看到罪犯不得已的犯罪动机,进而完善立法,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山东于欢案中,母亲被高利贷者当众侮辱,于欢报警无果之后,他举刀刺伤4人,致1死3伤,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将案件细节摊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其防卫过当,刑期从无期徒刑改为5年。此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对侮辱、暴力催收等不法侵害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情形。此后同类案件量刑平均下降42%,上诉率减少了一半,无数像于欢一样的“反杀者”因此免于重刑。所以,我们把“事出有因”说清楚,就是让人们先看见人为什么犯错,再决定错该怎么罚,司法因此更加准确。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发现事情背后的社会问题,从而解决社会问题。深圳打工人砍死HR案件中,事件发生后,微博热搜的第一条是“HR该杀”,但点赞最高的评论却是“欠了7个月工资,谁来管?”。媒体顺此深挖,才发现工厂长期恶意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排队超过8个月。舆论将“讨薪无门”推上热搜之后,当地政府启动“百日清欠”专项活动,全国同步排查,为63万劳动者追回工资82亿元。而后2022年,国务院修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9处标注借鉴了深圳等地的经验。不是人民不愿意求助,而是求助渠道形同虚设,才被迫走向极端。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讨论,这些隐藏在背后的不公只会被“个案犯罪”的标签所掩盖,社会公正更无从谈起。
所以,今天我们不是为加害者的行为辩解,而是为实现社会公正找到更精确的路径。先明白加害者的行为为何发生,再弥补这些行为背后出现的制度与环境漏洞。每一次对“事出有因”的理性讨论,都是将公正的条款从纸面上转化为我们生活中的实际保障。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
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欢迎来到本次辩论赛。接下来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主席,开宗明义。加害者指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讨论是基于事实的理性分析。所谓“事出有因”,是探究其背后行为的背景与诱因,而非为其罪行脱罪。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并推动制度漏洞的及时补救,从而实质性地推进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看到罪犯不得已的犯罪动机,进而完善立法,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山东于欢案中,母亲被高利贷者当众侮辱,于欢报警无果之后,他举刀刺伤4人,致1死3伤,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将案件细节摊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其防卫过当,刑期从无期徒刑改为5年。此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对侮辱、暴力催收等不法侵害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情形。此后同类案件量刑平均下降42%,上诉率减少了一半,无数像于欢一样的“反杀者”因此免于重刑。所以,我们把“事出有因”说清楚,就是让人们先看见人为什么犯错,再决定错该怎么罚,司法因此更加准确。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发现事情背后的社会问题,从而解决社会问题。深圳打工人砍死HR案件中,事件发生后,微博热搜的第一条是“HR该杀”,但点赞最高的评论却是“欠了7个月工资,谁来管?”。媒体顺此深挖,才发现工厂长期恶意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排队超过8个月。舆论将“讨薪无门”推上热搜之后,当地政府启动“百日清欠”专项活动,全国同步排查,为63万劳动者追回工资82亿元。而后2022年,国务院修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9处标注借鉴了深圳等地的经验。不是人民不愿意求助,而是求助渠道形同虚设,才被迫走向极端。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讨论,这些隐藏在背后的不公只会被“个案犯罪”的标签所掩盖,社会公正更无从谈起。
所以,今天我们不是为加害者的行为辩解,而是为实现社会公正找到更精确的路径。先明白加害者的行为为何发生,再弥补这些行为背后出现的制度与环境漏洞。每一次对“事出有因”的理性讨论,都是将公正的条款从纸面上转化为我们生活中的实际保障。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
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能否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并推动制度漏洞的及时补救,从而实质性地推进社会公正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有些舆论可能会以“事出有因”开头,这些观点其实是认为理解原因才能预防再犯。但我们要是从专业的框架内研究犯罪问题,就像面对校园霸凌引发的暴力报复,我们也可以通过建立反霸凌机制。反霸凌机制是为了保护被霸凌者,但是当原因被拿到公共空间放大之后,公众的注意力会从受害者的生活中转移,就会关注加害者的“委屈”。这不是预防,这是在潜在地对暴力产生变相纵容。
司法的动机是为了依法量刑,而非否定犯罪事实。就像激情杀人,或许会从轻处罚,但绝对不会无罪释放。家庭暴力中,即便声称是被妻子激怒,施暴者依然要为殴打行为负责。但在舆论场中总是有“应头”,往往会跳过定罪,只想走向“洗白”,让公众误以为只要有理由伤害他人就是合理的。这恰恰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而非维护。
就像刚刚所说的农民工案件,即便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他的行为依然是有罪的,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所以,社会公正的底线是什么?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伤害他人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原因能够解释行为,却不能免除责任。我们反对在公共空间过度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不是要否定世界的复杂,而是要守住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经历什么样的事情,伤害他人都需要付出代价。无论加害者有多少理由,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是本质存在、实实在在的。受害者的权益应该被优先看到,要维护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和权益,不能再用“事出有因”为伤害找借口。
我们的焦点应该是如何让受害者得到赔偿,让加害者承担责任,让社会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仅在于有助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我们去讨论“事出有因”。社会公正的本质就是让受害者得到慰藉,违法者得到追究,普通人能够在规则下安全地生活。
如果人人都说“都是因为有原因怎么怎么样,所以他就可以持刀杀人、持刀伤人”,那么所有人不都要活在恐惧下吗?大家都得考虑:“他伤害我,是不是因为我干了什么事情?”但这本身就是不对的。如果“事出有因”能够被美化、被模糊,那么我们今天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在所有案件中,我们只会通过“事出有因”来调整量刑标准,给予减轻处罚,而非不定罪。这是为了从事件中总结经验,改善类似现象,但不能在当下此次案件中以此解决问题。
以上,感谢反方。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有些舆论可能会以“事出有因”开头,这些观点其实是认为理解原因才能预防再犯。但我们要是从专业的框架内研究犯罪问题,就像面对校园霸凌引发的暴力报复,我们也可以通过建立反霸凌机制。反霸凌机制是为了保护被霸凌者,但是当原因被拿到公共空间放大之后,公众的注意力会从受害者的生活中转移,就会关注加害者的“委屈”。这不是预防,这是在潜在地对暴力产生变相纵容。
司法的动机是为了依法量刑,而非否定犯罪事实。就像激情杀人,或许会从轻处罚,但绝对不会无罪释放。家庭暴力中,即便声称是被妻子激怒,施暴者依然要为殴打行为负责。但在舆论场中总是有“应头”,往往会跳过定罪,只想走向“洗白”,让公众误以为只要有理由伤害他人就是合理的。这恰恰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而非维护。
就像刚刚所说的农民工案件,即便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他的行为依然是有罪的,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所以,社会公正的底线是什么?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伤害他人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原因能够解释行为,却不能免除责任。我们反对在公共空间过度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不是要否定世界的复杂,而是要守住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经历什么样的事情,伤害他人都需要付出代价。无论加害者有多少理由,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是本质存在、实实在在的。受害者的权益应该被优先看到,要维护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和权益,不能再用“事出有因”为伤害找借口。
我们的焦点应该是如何让受害者得到赔偿,让加害者承担责任,让社会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仅在于有助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我们去讨论“事出有因”。社会公正的本质就是让受害者得到慰藉,违法者得到追究,普通人能够在规则下安全地生活。
如果人人都说“都是因为有原因怎么怎么样,所以他就可以持刀杀人、持刀伤人”,那么所有人不都要活在恐惧下吗?大家都得考虑:“他伤害我,是不是因为我干了什么事情?”但这本身就是不对的。如果“事出有因”能够被美化、被模糊,那么我们今天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在所有案件中,我们只会通过“事出有因”来调整量刑标准,给予减轻处罚,而非不定罪。这是为了从事件中总结经验,改善类似现象,但不能在当下此次案件中以此解决问题。
以上,感谢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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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质权正方一辩时间为2分钟,本次为单边计时。您方认为诱因可以通过讨论看到,通过表象能够看到原因和动机。那么您方是否同意理解原因和追究责任是可以分开进行的?我们通过表象看到背后的原因,也就是说,您方是否认为理解原因和追究责任是可以分开进行的?
理解原因与追究责任,我们需要先理解行为人的原因,判断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然后,在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再追究其责任。如果您方认为两者不能分开,是否承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即使有同情的动机,但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仍然会被定罪?这本身就说明原因和责任是可以分开处理的,不是吗?
既然您方认为如果说您方认为两者不能分开,那是不是意味着一个人只要说出了一个原因,其行为就可以被原谅或者减轻责任?这样的逻辑会不会有点消解了法律对于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呢?
我方没有说只要说出原因就可以被原谅或减轻责任,我方是看到这个原因背后是否存在可以被理解的因素。就像我方的案例于欢案,于欢是为了保护母亲,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伤害已经发生,他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今天讨论的是考虑动机是司法实践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过多讨论。
就像我方所说的于欢案,他原本被判无期徒刑,在舆论讨论中,大家关注到他杀母(此处原文可能有误,结合上下文应为“对方侮辱其母亲”)的细节,其量刑才从无期改为5年。但这个前提是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后,确认其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且明确其行为在法律框架内的性质。
但是在现实中,以加害者曾受委屈的舆论为主导,容易被误解为规则,可能因个人理由而削弱对法律的敬畏。我方认为,对加害者的判断应基于客观事实,而非公众讨论。但在法律定义下,于欢案正是通过讨论推动了正当防卫条款的重新审视。正当防卫原本使用率只有1%,在公众讨论后,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才使这一法律条款得以重新适用,这推动了社会公正,让司法回归法律的本质。
还有26秒。那您方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来区分解释行为与开脱责任?您方也举出了于欢案的例子,但在大部分公众舆论中,这个标准如何保证不会被普通民众误解和滥用呢?
解释行为和开脱责任,我们今天并不是在为开脱责任。就像于欢案中,他捅伤那4个人,是因为对方侮辱他的母亲,这是其行为背后的原因。我们讲述他背后的背景和原因,并非为其罪行开脱。
我方发言结束。感谢反方一辩,精彩。
一辩质权正方一辩时间为2分钟,本次为单边计时。您方认为诱因可以通过讨论看到,通过表象能够看到原因和动机。那么您方是否同意理解原因和追究责任是可以分开进行的?我们通过表象看到背后的原因,也就是说,您方是否认为理解原因和追究责任是可以分开进行的?
理解原因与追究责任,我们需要先理解行为人的原因,判断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然后,在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再追究其责任。如果您方认为两者不能分开,是否承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即使有同情的动机,但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仍然会被定罪?这本身就说明原因和责任是可以分开处理的,不是吗?
既然您方认为如果说您方认为两者不能分开,那是不是意味着一个人只要说出了一个原因,其行为就可以被原谅或者减轻责任?这样的逻辑会不会有点消解了法律对于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呢?
我方没有说只要说出原因就可以被原谅或减轻责任,我方是看到这个原因背后是否存在可以被理解的因素。就像我方的案例于欢案,于欢是为了保护母亲,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伤害已经发生,他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今天讨论的是考虑动机是司法实践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过多讨论。
就像我方所说的于欢案,他原本被判无期徒刑,在舆论讨论中,大家关注到他杀母(此处原文可能有误,结合上下文应为“对方侮辱其母亲”)的细节,其量刑才从无期改为5年。但这个前提是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后,确认其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且明确其行为在法律框架内的性质。
但是在现实中,以加害者曾受委屈的舆论为主导,容易被误解为规则,可能因个人理由而削弱对法律的敬畏。我方认为,对加害者的判断应基于客观事实,而非公众讨论。但在法律定义下,于欢案正是通过讨论推动了正当防卫条款的重新审视。正当防卫原本使用率只有1%,在公众讨论后,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才使这一法律条款得以重新适用,这推动了社会公正,让司法回归法律的本质。
还有26秒。那您方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来区分解释行为与开脱责任?您方也举出了于欢案的例子,但在大部分公众舆论中,这个标准如何保证不会被普通民众误解和滥用呢?
解释行为和开脱责任,我们今天并不是在为开脱责任。就像于欢案中,他捅伤那4个人,是因为对方侮辱他的母亲,这是其行为背后的原因。我们讲述他背后的背景和原因,并非为其罪行开脱。
我方发言结束。感谢反方一辩,精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我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社会公正的核心是权利平等与责任对等。个体合法权益需要被尊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当代并当付出代价,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过度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动摇我这一基石。
第一,这种讨论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伤害事件中,受害者本应该是被关注的核心,其痛苦需要被抚慰,权益需要捍卫。在舆论转向受害者苦衷时,会模糊伤害行为和行为动机的边界。2024年印度卡纳塔克邦轮奸案中,施暴者因受害者跨宗教关系犯罪,却有声音将其包装成为维护传统的“勇士”,称“事出有因”。这让受害者在身体受到创伤的同时,还承受了是否不该跨越宗教的恶意揣测,沦为舆论的牺牲品。类似于校园霸凌中强调霸凌者曾被孤立,家庭暴力中称施暴者为“工作受挫”,都会稀释对受害者的共情,甚至让其自我怀疑。但没有任何原因能够成为伤害的借口,更不应该让受害者为加害者的行为去“买单”。
第二,这种讨论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破坏公正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公正的底线,其核心逻辑是行为导向而非动机纵容。无论加害者有任何理由违法,必将追责。过度讨论“事出有因”,实质是挑战法律的平等性。例如,印度某案件中,嫌疑人凭无社会危险性的保释处于后期,却因“英雄事迹”被翻出,导致司法保释制度形同虚设,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成为空谈。国内湖南李某为女儿投诉父亲猥亵者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前提是查清猥亵事实,并严惩加害者。法律明确规定“事出有因”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考量,但现实中,加害者曾受到委屈的舆论主导时,公众容易误解规则,认为可因个人理由变通,弱化了对法律的敬畏。用道德同情代替法律公正,会让社会失去安全保障,规则被理由打破,最后损害的是每个人的权益。
第三,这种讨论会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妨碍公正文化的建设。社会公正需要以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共识支撑,而非用伤害宣泄情绪。反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会传递危险信号——痛苦可以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例如,某文件案中,部分群体将性暴力美化成“反抗压迫”,甚至公开支持施暴者,直接导致当地性侵率、定罪率不足30%,许多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受害者安全无法保障。国内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报复性伤害案件中,也有人以“打压对方占上风”为由为加害者辩解,让“以暴制暴”获得道德伪装,忽略了合法维权的核心。若这种现象蔓延,会将社会陷入弱肉强食的混乱,公正倡导的理性依法解决问题的文化将荡然无存。
我方不否认学术层面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这有助于预防犯罪。但在今天的讨论中,过度强调“事出有因”,会让社会公正的基石动摇——让受害者得不到慰藉,让违法者逃脱追责,让普通人在规则下失去安全生活。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过度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对方一辩的发言。
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我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社会公正的核心是权利平等与责任对等。个体合法权益需要被尊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当代并当付出代价,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过度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动摇我这一基石。
第一,这种讨论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伤害事件中,受害者本应该是被关注的核心,其痛苦需要被抚慰,权益需要捍卫。在舆论转向受害者苦衷时,会模糊伤害行为和行为动机的边界。2024年印度卡纳塔克邦轮奸案中,施暴者因受害者跨宗教关系犯罪,却有声音将其包装成为维护传统的“勇士”,称“事出有因”。这让受害者在身体受到创伤的同时,还承受了是否不该跨越宗教的恶意揣测,沦为舆论的牺牲品。类似于校园霸凌中强调霸凌者曾被孤立,家庭暴力中称施暴者为“工作受挫”,都会稀释对受害者的共情,甚至让其自我怀疑。但没有任何原因能够成为伤害的借口,更不应该让受害者为加害者的行为去“买单”。
第二,这种讨论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破坏公正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公正的底线,其核心逻辑是行为导向而非动机纵容。无论加害者有任何理由违法,必将追责。过度讨论“事出有因”,实质是挑战法律的平等性。例如,印度某案件中,嫌疑人凭无社会危险性的保释处于后期,却因“英雄事迹”被翻出,导致司法保释制度形同虚设,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成为空谈。国内湖南李某为女儿投诉父亲猥亵者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前提是查清猥亵事实,并严惩加害者。法律明确规定“事出有因”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考量,但现实中,加害者曾受到委屈的舆论主导时,公众容易误解规则,认为可因个人理由变通,弱化了对法律的敬畏。用道德同情代替法律公正,会让社会失去安全保障,规则被理由打破,最后损害的是每个人的权益。
第三,这种讨论会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妨碍公正文化的建设。社会公正需要以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共识支撑,而非用伤害宣泄情绪。反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会传递危险信号——痛苦可以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例如,某文件案中,部分群体将性暴力美化成“反抗压迫”,甚至公开支持施暴者,直接导致当地性侵率、定罪率不足30%,许多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受害者安全无法保障。国内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报复性伤害案件中,也有人以“打压对方占上风”为由为加害者辩解,让“以暴制暴”获得道德伪装,忽略了合法维权的核心。若这种现象蔓延,会将社会陷入弱肉强食的混乱,公正倡导的理性依法解决问题的文化将荡然无存。
我方不否认学术层面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这有助于预防犯罪。但在今天的讨论中,过度强调“事出有因”,会让社会公正的基石动摇——让受害者得不到慰藉,让违法者逃脱追责,让普通人在规则下失去安全生活。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过度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对方一辩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陈词首先明确社会公正的核心是权利平等与责任对等,强调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付出代价这一社会秩序基石。随后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过度聚焦加害者“事出有因”会对受害者权益造成二次伤害,通过印度卡纳塔克邦轮奸案、校园霸凌、家庭暴力等案例,说明这种讨论模糊了伤害行为和动机的边界,稀释对受害者的共情,甚至让受害者自我怀疑;第二,这种讨论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破坏公正的制度保障,以印度某案件中保释制度形同虚设、国内湖南李某案中公众对法律规则的误解为例,指出用道德同情代替法律公正会让社会失去安全保障;第三,这种讨论会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妨碍公正文化的建设,通过某文件案中性暴力被美化、国内邻里纠纷引发报复性伤害案件中“以暴制暴”获得道德伪装等例子,说明其传递了痛苦可成为伤害借口的危险信号,不利于合法维权共识的形成。最后指出不否认学术层面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但过度强调“事出有因”会动摇社会公正基石,得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结论。
正方一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两分钟,本次为单边计时。
好的同学,我想请问一下,您对“事出有因”的定义是什么?
我方对“事出有因”的定义是:对于施暴者或加害者做出的行为,其背后存在客观原因。但“事出有因”并不能成为减轻其伤害受害者行为的理由。
您说是有原因的,那我给您举一个例子:今天一个农民工被欠薪三年,因孩子重病急需用钱而伤人。请问,这三年的欠薪是不是我们认为的客观存在的“因”?
对,欠薪三年是客观存在的背景。但农民工伤人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也确实构成了犯罪。
您承认欠薪三年是客观存在的“因”,但它只是伤人行为背后的背景。我想请问,您认为讨论这个欠薪背景,是为了说明农民工伤人无罪,还是为了看到其犯罪背后的特殊困境?
法律的标准是就事论事,欠薪和伤人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伤人属于刑事案件,我们从未说过伤人无罪,承认其有罪,但需要看到犯罪背后的原因。
那我再给您举一个例子:一个人无故伤人,与这个农民工因欠薪三年而伤人,您认为这两者的“因”是否有区别?
您方提到“无故伤人”,这与今天辩题中“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什么关系呢?
就像前面我说的,我们并不否认伤人者有罪,承认其行为违法,但也不能忽视欠薪背后的困境。因此,我们需要承认“事出有因”——一方面,行为本身是有罪的;另一方面,其背后的背景也需要考量。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讨论“事出有因”不利于社会公正,那我们是不是不应该讨论呢?
我方并不否认在学术层面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它有助于预防犯罪,让我们了解犯罪动机,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但今天讨论“事出有因”,核心是社会公正的本质:让受害者得到慰藉,违法者得到追责。我们关注的是违法者的行为,而非纵容其动机。
我想请问,您方有什么代替方案吗?可以代替这种讨论。
我方并没有说要否认讨论,而是强调要从法律出发。法律是公正的底线。我们的核心逻辑是行为导向,而非动机纵容。从法律出发,让法律倾听民众的声音,能更好地改进和修补法律,确保执行到位。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质询。
正方一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两分钟,本次为单边计时。
好的同学,我想请问一下,您对“事出有因”的定义是什么?
我方对“事出有因”的定义是:对于施暴者或加害者做出的行为,其背后存在客观原因。但“事出有因”并不能成为减轻其伤害受害者行为的理由。
您说是有原因的,那我给您举一个例子:今天一个农民工被欠薪三年,因孩子重病急需用钱而伤人。请问,这三年的欠薪是不是我们认为的客观存在的“因”?
对,欠薪三年是客观存在的背景。但农民工伤人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也确实构成了犯罪。
您承认欠薪三年是客观存在的“因”,但它只是伤人行为背后的背景。我想请问,您认为讨论这个欠薪背景,是为了说明农民工伤人无罪,还是为了看到其犯罪背后的特殊困境?
法律的标准是就事论事,欠薪和伤人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伤人属于刑事案件,我们从未说过伤人无罪,承认其有罪,但需要看到犯罪背后的原因。
那我再给您举一个例子:一个人无故伤人,与这个农民工因欠薪三年而伤人,您认为这两者的“因”是否有区别?
您方提到“无故伤人”,这与今天辩题中“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什么关系呢?
就像前面我说的,我们并不否认伤人者有罪,承认其行为违法,但也不能忽视欠薪背后的困境。因此,我们需要承认“事出有因”——一方面,行为本身是有罪的;另一方面,其背后的背景也需要考量。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讨论“事出有因”不利于社会公正,那我们是不是不应该讨论呢?
我方并不否认在学术层面研究加害者动机的价值,它有助于预防犯罪,让我们了解犯罪动机,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但今天讨论“事出有因”,核心是社会公正的本质:让受害者得到慰藉,违法者得到追责。我们关注的是违法者的行为,而非纵容其动机。
我想请问,您方有什么代替方案吗?可以代替这种讨论。
我方并没有说要否认讨论,而是强调要从法律出发。法律是公正的底线。我们的核心逻辑是行为导向,而非动机纵容。从法律出发,让法律倾听民众的声音,能更好地改进和修补法律,确保执行到位。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质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正方使用"定义锚定→案例测试→逻辑归谬→替代方案逼问"的质询策略,反方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和"行为追责"两大防御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