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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发言及计时,有请。 Hello.现在能听到。那我就直接开始吧。主席,各位好,刑满释放人员是指依法服刑期满后恢复公民身份,回归社会的人员。根据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将依法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而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并非要求企业放弃用工自主权,不计风险的盲目录用,而是主张通过政策引导、制度保障和社会共识,破除对刑释人员不合理的社会壁垒,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公平的机会。论证如下:
首先,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是保障其平等就业权,废除制度性歧视的应有之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应当恢复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个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拒绝录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现实与法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数十万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但就业率不足40%。近30年,因为前科标签被直接拒之门外,有82%的企业拒绝录用前科者。企业普遍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刑释人员实际能够选择的岗位非常有限。有刑释人员投出20份简历无回应,一年被辞退十几次,只能靠打零工、摆地摊为生,收入远低于其他同岗位同事。这种无差别限制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限制,构成了实质上的不合理就业歧视。正因此,2023年修订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从制度层面为杜绝就业歧视提供了地方性保障。
其次,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能够更好地实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目的。王正教授表示,无业游民是重新犯罪的主要人群。中国经济学会的调查发现,失业、半失业及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比有稳定就业、经济状况较好者高出7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研究课题分析也表明,刑释人员回归后,职业越稳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当刑释人员因就业无门而陷入生活困境时,重新犯罪的概率将显著上升。这不仅是个体命运的悲哀,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反之,实践已经证明就业帮扶的效果。湖北省江陵县通过阳光启航安置帮教基地,帮助17名刑释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平均月薪为4000~5000元,就业人员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云南红河州2024年通过规定的安置程序为234名刑释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有效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阶段。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正是从源头上降低重新犯罪风险、巩固社会治安成果的关键举措。
当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职业,法律有明确的从业限制规定,我们支持这些限制。但不能因为部分职业限制就将其扩大到所有行业,尤其是在保洁、快递、工厂等基础性劳动岗位,无差别的设置无犯罪记录门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与此同时,国家对于企业招聘刑释人员也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企业可以享受贷款担保、贴息优惠、社保补贴以及岗位补贴等系列优惠政策。以上就是我方第一次论证。
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方有权在任意时刻终止答辩方发言及计时,有请。
Hello,同学你好,你觉得今天刑释人员最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是企业对于他们就业上的歧视,对吗? 我方认为就业歧视与生活困境都是核心问题,二者相互影响。 我只是在问你,他们最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是他们面临了就业上的歧视,对吗? 我方的论证中确实承认他们面临就业歧视,同时也指出就业困难会引发再犯罪问题。 所以你认为他们确实面临着就业歧视的问题。往下,我请教你对于“鼓励”的定义。你想讲的是平等就业,那我的问题是,今天禁止歧视别人信仰宗教,意味着我要鼓励大家都去信仰宗教吗?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如果说在目前的现状下,有82%的企业拒绝录用前科者,你认为禁止歧视和鼓励之间有着很大的沟壑,对吗? 禁止歧视是要求企业不得实施歧视行为,而鼓励是引导企业主动招聘,二者确实存在区别。禁止歧视是底线要求,鼓励则是主动作为。 所以至少我们要看到的是,如果你要去鼓励一个企业,你应该至少有一些额外的优待,而不能停在禁止歧视这一方面。往下我确认一下,我们今天鼓励比如北邮开一个就业指导班、更新培养方案,你觉得会有人把这个政策叫做我们鼓励企业招聘北邮的学生吗? 我方可以讨论相关政策,但请基于当前现状下刑释人员的就业情况展开。 我只是在问你,就是我去禁止歧视信仰宗教,不代表我鼓励信仰宗教对吧?我再问一次,企业不会因为你信仰基督教而不录用你,但是他会因为你有前科拒绝录用,所以你同意禁止歧视和鼓励之间有着很大的沟壑吗? 我方同意二者存在区别,禁止歧视是基础,鼓励是更进一步的引导。 所以我们要看到,如果你要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需要有额外的优待政策,而不仅仅是禁止歧视。往下我确认,我们今天鼓励北邮开设就业指导班,不会被叫做鼓励企业招聘北邮学生,对吗? 是的,二者主体和指向不同。鼓励北邮开设就业指导班的主体是针对学校,而非直接鼓励企业招聘。 所以我们会发现,鼓励是有明确主体的。或许我们可以看到更多北邮学生进入企业,但这是鼓励学校而非鼓励企业主体带来的好处。我最后确认一下你方的具体政策,你方提到企业可以享受贷款担保、贴息优惠、社保补贴以及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吗? 是的,国家确实有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招聘刑释人员。 好,那样我再确认最后一个态度,你鼓不鼓励更多企业去学习像潘东来这样的企业,去招聘刑释人员? 我方认为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我们支持更多企业主动招聘刑释人员。 你方态度是,应该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像潘东来一样招收刑释人员,对吗? 我们希望有更多企业能够接纳刑释人员,这有助于他们回归社会和社会稳定。 好,我的质询到此结束,谢谢。
接下来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发言,有请。
今天的核心问题是,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是否应该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我方结论是,不应该鼓励企业,而应将帮扶主体放在政府和社会层面。
首先,鼓励和禁止歧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禁止歧视是要求企业不得基于身份区别对待求职者,而鼓励则是主动引导企业优先招录特定群体。正如禁止歧视信仰宗教不代表要鼓励信仰宗教,二者并非同一回事。我方主张政府和社会保持中立,仅要求企业平等对待所有求职者,而非通过政策倾斜鼓励企业专门招录刑释人员。
其次,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核心困境,并非企业的就业歧视,而是政府帮扶不足和社会认知偏差。2026年《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调查显示,不了解安置帮教相关政策的刑释人员占75%;同时调研显示,刑释人员中没有技术特长的占85%。因此,我方积极赞同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但认为核心责任在于政府和社会,而非强制或鼓励企业承担额外负担。
我方反对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理由有二: 第一,该政策存在原则性缺陷,破坏个人求职和市场运行的双重公平。企业招聘的核心原则应是唯才是举、一视同仁。若因身份给予刑释人员额外优待,本质上是用身份优先代替能力优先,相当于让勤勤恳恳的守法公民为他人犯下的过错承担机会成本。在宏观层面,对招收刑释人员的企业给予减税、补贴、贷款优惠等奖励,会让企业无需提升技术、优化管理就能获得成本优势,彻底扭转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这种政策只会催生企业的投机行为,无法让企业出于接纳意愿招聘,既损害了其他合规企业的盈利,也无法保证就业质量。
第二,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在敏感的就业议题下将引发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反而背离融入社会的初衷。强行推行该政策,必然会引发更强烈的舆论危机。民众朴素的公平感认为,凭什么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凭借政策优先获得工作机会,而守法公民却要竞争有限岗位?这种朴素不公感无法通过说教改变,会将零星的歧视情绪转化为普遍的敌意、愤恨甚至持续性攻击。当一个能力不足的刑释人员仅凭身份就击败了更优质的守法求职者,社会对这个群体的歧视和偏见会大幅加剧,甚至形成“刑释人员靠政策照顾就能就业”的刻板印象,连带那些真正改过自新、具备能力的刑释人员也被质疑。数据显示,76%的刑释人员本身就因犯罪经历心理敏感,全社会的敌意只会让他们心理负担加重,反而推向再次犯罪的边缘。
以上是反方一辩的立论。
接下来由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如上,有请。
你觉得正方提出来的方案,它不属于鼓励企业招聘,那你觉得什么才算鼓励企业招聘呢? 我方认为,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是指通过政策倾斜、资金补贴等方式,主动引导企业优先招录刑释人员,而非仅要求企业平等对待所有求职者。比如你方提到的给企业减税、贷款优惠,我方承认这属于鼓励招聘的政策。我方刚刚的两个论点,正是在反驳这类政策会带来不公平感和负面影响。 那我们暂且放下定义的争论,先看政策本身的效果。我方的政策是给予企业优惠,同时论证它比反方的方案更有效。第二点,我确认一下你的态度,为什么你的方案和正方的方案是冲突的?为什么不能都做呢? 我方的方案是鼓励政府和社会开展技能培训、完善制度保障,而正方的方案是鼓励企业优先招录,二者并非完全冲突,但正方的方案会带来我方提到的公平性问题和市场扭曲问题。 那如果我今天鼓励企业就能解决就业问题,为什么政府还要把责任转嫁给企业? 政府的责任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制度保障,而非将就业压力完全转嫁给企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核心目标是盈利,不应为社会政策承担额外成本。 政府现在也会给残疾人、退伍军人招收企业补贴,为什么在你方看来,补贴企业就会让政府没有意愿做更难的事情? 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的身份是因天灾人祸或保家卫国产生的,属于非自愿的牺牲,社会对其帮扶有广泛共识。而刑释人员是因自身过错触犯法律,二者的社会接受度和帮扶基础完全不同。 按照你的说法,给残疾人企业补贴也会存在原则性缺陷和市场扭曲,那是不是也要取消这些政策? 残疾人帮扶政策的核心是保障特殊群体的平等权利,且其社会接受度更高,不会引发大规模的舆论反弹。而刑释人员的帮扶涉及民众的朴素公平感,二者不可等同。 现在的现状是82%的企业明确拒绝接收刑释人员,刑释人员再就业率低于40%。你方的替代方案到底如何吸纳中国这么多的刑释人员? 我方的替代方案是,由政府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刑释人员的就业能力;同时推动各地出台禁止查询无犯罪记录的制度,破除社会歧视。比如湖南省赤山监狱开展车工、钳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后,回访显示80%以上的刑释人员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或自行创业。 你方提到的培训确实有效,但企业仍然因为不信任而不愿招聘,你方的方案如何解决这个信任问题? 企业的信任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共识和制度引导来解决,而非强制企业招录。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逐步消除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偏见。 如果企业仍然不信任,那你方的方案如何解决就业问题? 就业能力提升后,刑释人员可以凭借自身技能参与公平竞争,企业会根据能力而非身份做出选择。
不好意思,刚才网络卡顿,现在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我的回答是,湖南省赤山监狱开展车工、钳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后,回访显示80%以上的刑释人员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或自行创业,这证明技能培训可以有效解决就业问题。 你方所谓的鼓励企业招聘,反而会破坏整体的竞争公平。残疾人面临的问题不是态度歧视,而刑释人员面临的是社会歧视,二者核心不同。 刑释人员面临的歧视确实存在,但通过禁止查询犯罪记录的制度,可以让企业无法仅凭身份拒绝录用,只能通过能力考核来选择。这时候企业招聘的标准就回到了能力优先,而不是身份优先。 你说的不就是结果公平吗?我方认为的是机会公平,即让刑释人员和其他求职者站在同一起跑线竞争。给企业补贴之后,企业仍然可以在公平的平台上选择求职者,为什么会破坏竞争公平? 因为补贴会让企业获得额外的成本优势,那些没有享受补贴的企业会处于不利地位,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同时,若企业仅因政策补贴而招录刑释人员,而非基于能力,这本身就是对其他求职者的不公平。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只鼓励政府开展培训,可是企业仍然因为不信任而不愿招聘,你方的方案到底如何解决企业的信任问题? 企业的信任问题需要逐步建立,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刑释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让企业了解其改造情况,而非强制企业招录。同时,基础性岗位如保洁、快递等,对技能要求不高,刑释人员经过培训后完全可以胜任,企业没有理由拒绝。 我招一个刑释人员可以获得80万的税收减免,这公平在哪了? 税收减免是为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这种政策确实可能引发公平争议。我方反对的正是这种强制或过度倾斜的政策,而不是通过制度保障让企业平等对待求职者。 刑释人员面临的问题是,因为有前科,所有人都不信任他,即便有技能,企业仍然不愿意招聘。你方的方案如何解决这个信任问题? 这正是我方主张推动禁止查询无犯罪记录制度的原因,让企业无法仅凭身份拒绝录用,只能通过面试、试用期等方式考察其能力。当企业无法直接以身份为由拒绝时,就会基于能力做出判断,信任问题会逐步解决。
接下来进入到自由辩论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进一步阐述观点,有请。
各位好,第一件事情在需求性上,我方举证了大量资料证明这样做会变得更好。第一,降低犯罪率。云南监狱与钢铁企业、钢铁集团合作开设新能源维修定向班,实现结业即签约,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率达到89%,三年内再犯罪率降低至2.3%。英国社会商业组织发现,获得成功雇佣的出狱人员再犯罪率降低50%。第二,降低国家财政支出。江西省司法厅厅长表示,如果一名刑释人员再犯罪,每年仅关押成本就要3万元,每降低1%的再犯罪率,可以节省约1.8亿的关押成本。从公共安全和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这样有实打实的收益。
反方提出可以通过政府培训解决问题,但我们发现刑释人员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因为有前科,其他人不信任他,即便经过培训,企业仍然不愿意招聘。即便反方不断培训他们的技能,企业仍然不愿意去招聘他们。第二件事情是,即便反方说政府可以提供补贴,我方认为这仍然涉及伦理性问题。政府有义务消解社会中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因为犯过罪就认为其道德败坏,这是错误的逻辑。刑法不断修订,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刑罚范畴,许多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并不具备明显的反伦理性和反道德性。比如红星新闻采访的于洋,组织数十人献血并抽取少量介绍费,仅获利100元,就被判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却因此被超市保洁这类岗位拒之门外。这本身没有任何推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因为有前科就认定道德败坏,这和因为是残疾人、黑人就拒绝录用一样,是社会的系统性歧视。反方再怎么规制政府,也无法解决社会的系统性歧视问题。当无数个体的自由选择叠加成系统性歧视时,社会需要通过倡导、制度和政策去纠正。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双方二辩,单边计时,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方有权在任意时刻终止答辩方发言及计时,有请。
我来试一下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 第一件事情,你刚才提到的政府设立就业帮扶基地,为什么在你们看来叫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 就业帮扶基地通常是政府与企业合作,政府下订单或提供补贴,企业专门招录刑释人员,这本质上是通过政策引导企业招聘,属于鼓励企业招聘的范畴。 但现实中很多政策是设立过渡基地开展技能培训,这充其量是政府对刑释人员的政策扶持,和鼓励企业招聘没有直接关系,二者主体不同。 技能培训是基础,但合作基地中企业确实承担了招录责任,这正是鼓励企业的体现。 往下看,你方举证刑释人员就业率低,如何证明这一定是歧视带来的? 数据显示82%的企业明确拒绝录用有前科者,这直接证明了就业歧视的存在。同时,滴滴、快递等基础性岗位都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本身就是系统性歧视。 澎湃新闻采访的刑释人员表示,只要有前科,老板就会怀疑其偷窃,这也是歧视的体现。 我方有2026年的论文调研显示,85.8%的刑释人员没有技术特长,为什么不能说就业率低是因为技能不足,而非歧视? 基础性岗位如保洁、快递并不需要复杂技能,滴滴、快递等岗位仅要求无犯罪记录,这和技能无关。即便刑释人员具备技能,企业也会因为前科拒绝录用。比如会计岗位要求无犯罪记录,这和技能无关。 如果担心技能不够
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发言及计时,有请。 Hello.现在能听到。那我就直接开始吧。主席,各位好,刑满释放人员是指依法服刑期满后恢复公民身份,回归社会的人员。根据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将依法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而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并非要求企业放弃用工自主权,不计风险的盲目录用,而是主张通过政策引导、制度保障和社会共识,破除对刑释人员不合理的社会壁垒,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公平的机会。论证如下:
首先,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是保障其平等就业权,废除制度性歧视的应有之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应当恢复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个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拒绝录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现实与法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数十万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但就业率不足40%。近30年,因为前科标签被直接拒之门外,有82%的企业拒绝录用前科者。企业普遍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刑释人员实际能够选择的岗位非常有限。有刑释人员投出20份简历无回应,一年被辞退十几次,只能靠打零工、摆地摊为生,收入远低于其他同岗位同事。这种无差别限制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限制,构成了实质上的不合理就业歧视。正因此,2023年修订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从制度层面为杜绝就业歧视提供了地方性保障。
其次,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能够更好地实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目的。王正教授表示,无业游民是重新犯罪的主要人群。中国经济学会的调查发现,失业、半失业及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比有稳定就业、经济状况较好者高出7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研究课题分析也表明,刑释人员回归后,职业越稳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当刑释人员因就业无门而陷入生活困境时,重新犯罪的概率将显著上升。这不仅是个体命运的悲哀,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反之,实践已经证明就业帮扶的效果。湖北省江陵县通过阳光启航安置帮教基地,帮助17名刑释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平均月薪为4000~5000元,就业人员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云南红河州2024年通过规定的安置程序为234名刑释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有效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阶段。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正是从源头上降低重新犯罪风险、巩固社会治安成果的关键举措。
当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职业,法律有明确的从业限制规定,我们支持这些限制。但不能因为部分职业限制就将其扩大到所有行业,尤其是在保洁、快递、工厂等基础性劳动岗位,无差别的设置无犯罪记录门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与此同时,国家对于企业招聘刑释人员也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企业可以享受贷款担保、贴息优惠、社保补贴以及岗位补贴等系列优惠政策。以上就是我方第一次论证。
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方有权在任意时刻终止答辩方发言及计时,有请。
Hello,同学你好,你觉得今天刑释人员最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是企业对于他们就业上的歧视,对吗? 我方认为就业歧视与生活困境都是核心问题,二者相互影响。 我只是在问你,他们最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是他们面临了就业上的歧视,对吗? 我方的论证中确实承认他们面临就业歧视,同时也指出就业困难会引发再犯罪问题。 所以你认为他们确实面临着就业歧视的问题。往下,我请教你对于“鼓励”的定义。你想讲的是平等就业,那我的问题是,今天禁止歧视别人信仰宗教,意味着我要鼓励大家都去信仰宗教吗?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如果说在目前的现状下,有82%的企业拒绝录用前科者,你认为禁止歧视和鼓励之间有着很大的沟壑,对吗? 禁止歧视是要求企业不得实施歧视行为,而鼓励是引导企业主动招聘,二者确实存在区别。禁止歧视是底线要求,鼓励则是主动作为。 所以至少我们要看到的是,如果你要去鼓励一个企业,你应该至少有一些额外的优待,而不能停在禁止歧视这一方面。往下我确认一下,我们今天鼓励比如北邮开一个就业指导班、更新培养方案,你觉得会有人把这个政策叫做我们鼓励企业招聘北邮的学生吗? 我方可以讨论相关政策,但请基于当前现状下刑释人员的就业情况展开。 我只是在问你,就是我去禁止歧视信仰宗教,不代表我鼓励信仰宗教对吧?我再问一次,企业不会因为你信仰基督教而不录用你,但是他会因为你有前科拒绝录用,所以你同意禁止歧视和鼓励之间有着很大的沟壑吗? 我方同意二者存在区别,禁止歧视是基础,鼓励是更进一步的引导。 所以我们要看到,如果你要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需要有额外的优待政策,而不仅仅是禁止歧视。往下我确认,我们今天鼓励北邮开设就业指导班,不会被叫做鼓励企业招聘北邮学生,对吗? 是的,二者主体和指向不同。鼓励北邮开设就业指导班的主体是针对学校,而非直接鼓励企业招聘。 所以我们会发现,鼓励是有明确主体的。或许我们可以看到更多北邮学生进入企业,但这是鼓励学校而非鼓励企业主体带来的好处。我最后确认一下你方的具体政策,你方提到企业可以享受贷款担保、贴息优惠、社保补贴以及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吗? 是的,国家确实有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招聘刑释人员。 好,那样我再确认最后一个态度,你鼓不鼓励更多企业去学习像潘东来这样的企业,去招聘刑释人员? 我方认为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我们支持更多企业主动招聘刑释人员。 你方态度是,应该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像潘东来一样招收刑释人员,对吗? 我们希望有更多企业能够接纳刑释人员,这有助于他们回归社会和社会稳定。 好,我的质询到此结束,谢谢。
接下来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发言,有请。
今天的核心问题是,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是否应该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我方结论是,不应该鼓励企业,而应将帮扶主体放在政府和社会层面。
首先,鼓励和禁止歧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禁止歧视是要求企业不得基于身份区别对待求职者,而鼓励则是主动引导企业优先招录特定群体。正如禁止歧视信仰宗教不代表要鼓励信仰宗教,二者并非同一回事。我方主张政府和社会保持中立,仅要求企业平等对待所有求职者,而非通过政策倾斜鼓励企业专门招录刑释人员。
其次,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核心困境,并非企业的就业歧视,而是政府帮扶不足和社会认知偏差。2026年《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调查显示,不了解安置帮教相关政策的刑释人员占75%;同时调研显示,刑释人员中没有技术特长的占85%。因此,我方积极赞同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但认为核心责任在于政府和社会,而非强制或鼓励企业承担额外负担。
我方反对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理由有二: 第一,该政策存在原则性缺陷,破坏个人求职和市场运行的双重公平。企业招聘的核心原则应是唯才是举、一视同仁。若因身份给予刑释人员额外优待,本质上是用身份优先代替能力优先,相当于让勤勤恳恳的守法公民为他人犯下的过错承担机会成本。在宏观层面,对招收刑释人员的企业给予减税、补贴、贷款优惠等奖励,会让企业无需提升技术、优化管理就能获得成本优势,彻底扭转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这种政策只会催生企业的投机行为,无法让企业出于接纳意愿招聘,既损害了其他合规企业的盈利,也无法保证就业质量。
第二,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在敏感的就业议题下将引发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反而背离融入社会的初衷。强行推行该政策,必然会引发更强烈的舆论危机。民众朴素的公平感认为,凭什么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凭借政策优先获得工作机会,而守法公民却要竞争有限岗位?这种朴素不公感无法通过说教改变,会将零星的歧视情绪转化为普遍的敌意、愤恨甚至持续性攻击。当一个能力不足的刑释人员仅凭身份就击败了更优质的守法求职者,社会对这个群体的歧视和偏见会大幅加剧,甚至形成“刑释人员靠政策照顾就能就业”的刻板印象,连带那些真正改过自新、具备能力的刑释人员也被质疑。数据显示,76%的刑释人员本身就因犯罪经历心理敏感,全社会的敌意只会让他们心理负担加重,反而推向再次犯罪的边缘。
以上是反方一辩的立论。
接下来由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如上,有请。
你觉得正方提出来的方案,它不属于鼓励企业招聘,那你觉得什么才算鼓励企业招聘呢? 我方认为,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是指通过政策倾斜、资金补贴等方式,主动引导企业优先招录刑释人员,而非仅要求企业平等对待所有求职者。比如你方提到的给企业减税、贷款优惠,我方承认这属于鼓励招聘的政策。我方刚刚的两个论点,正是在反驳这类政策会带来不公平感和负面影响。 那我们暂且放下定义的争论,先看政策本身的效果。我方的政策是给予企业优惠,同时论证它比反方的方案更有效。第二点,我确认一下你的态度,为什么你的方案和正方的方案是冲突的?为什么不能都做呢? 我方的方案是鼓励政府和社会开展技能培训、完善制度保障,而正方的方案是鼓励企业优先招录,二者并非完全冲突,但正方的方案会带来我方提到的公平性问题和市场扭曲问题。 那如果我今天鼓励企业就能解决就业问题,为什么政府还要把责任转嫁给企业? 政府的责任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制度保障,而非将就业压力完全转嫁给企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核心目标是盈利,不应为社会政策承担额外成本。 政府现在也会给残疾人、退伍军人招收企业补贴,为什么在你方看来,补贴企业就会让政府没有意愿做更难的事情? 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的身份是因天灾人祸或保家卫国产生的,属于非自愿的牺牲,社会对其帮扶有广泛共识。而刑释人员是因自身过错触犯法律,二者的社会接受度和帮扶基础完全不同。 按照你的说法,给残疾人企业补贴也会存在原则性缺陷和市场扭曲,那是不是也要取消这些政策? 残疾人帮扶政策的核心是保障特殊群体的平等权利,且其社会接受度更高,不会引发大规模的舆论反弹。而刑释人员的帮扶涉及民众的朴素公平感,二者不可等同。 现在的现状是82%的企业明确拒绝接收刑释人员,刑释人员再就业率低于40%。你方的替代方案到底如何吸纳中国这么多的刑释人员? 我方的替代方案是,由政府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刑释人员的就业能力;同时推动各地出台禁止查询无犯罪记录的制度,破除社会歧视。比如湖南省赤山监狱开展车工、钳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后,回访显示80%以上的刑释人员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或自行创业。 你方提到的培训确实有效,但企业仍然因为不信任而不愿招聘,你方的方案如何解决这个信任问题? 企业的信任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共识和制度引导来解决,而非强制企业招录。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逐步消除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偏见。 如果企业仍然不信任,那你方的方案如何解决就业问题? 就业能力提升后,刑释人员可以凭借自身技能参与公平竞争,企业会根据能力而非身份做出选择。
不好意思,刚才网络卡顿,现在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我的回答是,湖南省赤山监狱开展车工、钳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后,回访显示80%以上的刑释人员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或自行创业,这证明技能培训可以有效解决就业问题。 你方所谓的鼓励企业招聘,反而会破坏整体的竞争公平。残疾人面临的问题不是态度歧视,而刑释人员面临的是社会歧视,二者核心不同。 刑释人员面临的歧视确实存在,但通过禁止查询犯罪记录的制度,可以让企业无法仅凭身份拒绝录用,只能通过能力考核来选择。这时候企业招聘的标准就回到了能力优先,而不是身份优先。 你说的不就是结果公平吗?我方认为的是机会公平,即让刑释人员和其他求职者站在同一起跑线竞争。给企业补贴之后,企业仍然可以在公平的平台上选择求职者,为什么会破坏竞争公平? 因为补贴会让企业获得额外的成本优势,那些没有享受补贴的企业会处于不利地位,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同时,若企业仅因政策补贴而招录刑释人员,而非基于能力,这本身就是对其他求职者的不公平。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只鼓励政府开展培训,可是企业仍然因为不信任而不愿招聘,你方的方案到底如何解决企业的信任问题? 企业的信任问题需要逐步建立,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刑释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让企业了解其改造情况,而非强制企业招录。同时,基础性岗位如保洁、快递等,对技能要求不高,刑释人员经过培训后完全可以胜任,企业没有理由拒绝。 我招一个刑释人员可以获得80万的税收减免,这公平在哪了? 税收减免是为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这种政策确实可能引发公平争议。我方反对的正是这种强制或过度倾斜的政策,而不是通过制度保障让企业平等对待求职者。 刑释人员面临的问题是,因为有前科,所有人都不信任他,即便有技能,企业仍然不愿意招聘。你方的方案如何解决这个信任问题? 这正是我方主张推动禁止查询无犯罪记录制度的原因,让企业无法仅凭身份拒绝录用,只能通过面试、试用期等方式考察其能力。当企业无法直接以身份为由拒绝时,就会基于能力做出判断,信任问题会逐步解决。
接下来进入到自由辩论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进一步阐述观点,有请。
各位好,第一件事情在需求性上,我方举证了大量资料证明这样做会变得更好。第一,降低犯罪率。云南监狱与钢铁企业、钢铁集团合作开设新能源维修定向班,实现结业即签约,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率达到89%,三年内再犯罪率降低至2.3%。英国社会商业组织发现,获得成功雇佣的出狱人员再犯罪率降低50%。第二,降低国家财政支出。江西省司法厅厅长表示,如果一名刑释人员再犯罪,每年仅关押成本就要3万元,每降低1%的再犯罪率,可以节省约1.8亿的关押成本。从公共安全和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这样有实打实的收益。
反方提出可以通过政府培训解决问题,但我们发现刑释人员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因为有前科,其他人不信任他,即便经过培训,企业仍然不愿意招聘。即便反方不断培训他们的技能,企业仍然不愿意去招聘他们。第二件事情是,即便反方说政府可以提供补贴,我方认为这仍然涉及伦理性问题。政府有义务消解社会中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因为犯过罪就认为其道德败坏,这是错误的逻辑。刑法不断修订,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刑罚范畴,许多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并不具备明显的反伦理性和反道德性。比如红星新闻采访的于洋,组织数十人献血并抽取少量介绍费,仅获利100元,就被判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却因此被超市保洁这类岗位拒之门外。这本身没有任何推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因为有前科就认定道德败坏,这和因为是残疾人、黑人就拒绝录用一样,是社会的系统性歧视。反方再怎么规制政府,也无法解决社会的系统性歧视问题。当无数个体的自由选择叠加成系统性歧视时,社会需要通过倡导、制度和政策去纠正。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双方二辩,单边计时,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方有权在任意时刻终止答辩方发言及计时,有请。
我来试一下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 第一件事情,你刚才提到的政府设立就业帮扶基地,为什么在你们看来叫鼓励企业招聘刑释人员? 就业帮扶基地通常是政府与企业合作,政府下订单或提供补贴,企业专门招录刑释人员,这本质上是通过政策引导企业招聘,属于鼓励企业招聘的范畴。 但现实中很多政策是设立过渡基地开展技能培训,这充其量是政府对刑释人员的政策扶持,和鼓励企业招聘没有直接关系,二者主体不同。 技能培训是基础,但合作基地中企业确实承担了招录责任,这正是鼓励企业的体现。 往下看,你方举证刑释人员就业率低,如何证明这一定是歧视带来的? 数据显示82%的企业明确拒绝录用有前科者,这直接证明了就业歧视的存在。同时,滴滴、快递等基础性岗位都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本身就是系统性歧视。 澎湃新闻采访的刑释人员表示,只要有前科,老板就会怀疑其偷窃,这也是歧视的体现。 我方有2026年的论文调研显示,85.8%的刑释人员没有技术特长,为什么不能说就业率低是因为技能不足,而非歧视? 基础性岗位如保洁、快递并不需要复杂技能,滴滴、快递等岗位仅要求无犯罪记录,这和技能无关。即便刑释人员具备技能,企业也会因为前科拒绝录用。比如会计岗位要求无犯罪记录,这和技能无关。 如果担心技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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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正方一辩
正方二辩→反方一辩
太累了。
你来不及拍那个卫生大卡咋整?时间到,上述暂停到结束,请各位评委在公屏扣一再次签到。感谢各位评委,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中场小结发言及计时,有请。
你好,现在能听得到吗?听见各位好,大部分刑释人员的再就业当然需要政府跟社会的共同努力。基本逻辑是,今天只要政府出作用就够了,社会不需要做任何作用,政府只需要培训就好了。可是问题是什么?是我们明明培训了,明明有相应的技能,拿到了相应的技能证书,能力也不比其他人差,企业却不会录用我,为什么呢?是因为现在恰恰大量的企业,正如反方所说,他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一旦没有这个证明,就会被拒之门外。所以就为什么正如正方所看到的,数十万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但再就业不足40%,有三成的人因为前科标签被拒绝录用,82%的企业拒绝录用前科者。
再进一步,像反方说的可以进行案底封存,你说案底封存和今天说的给企业相应补贴到底矛盾在哪呢?普通人也会觉得,你明明犯罪了,但是你的档案却可以封存,这样会带来就业不公平。所以反方方案没有办法解决任何的问题。现在真正的问题是什么?是现状下我们依然在社会里对大部分刑释人员有偏见,正如反方所说,他们跟残疾人不一样,跟女性不一样。我们大家都觉得刑释人员跟普通人不一样。就比如说今天一个大学生,可能不知道银行卡不能借给别人,不小心犯了帮信罪,结果正常投递简历的时候没有被回应。去投基础岗位,比如保洁、滴滴司机的时候,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个时候我会感觉什么?我会感觉到我没有被这个社会包容,不被社会接纳了。
就实然层面,正如正方所引用的中国监狱学会的调查显示,5年内失业、半失业以及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比例,比那些有业、经济状况良好的人高出近7倍。这恰恰证明,这反映了社会的不包容感导致他们更加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进一步,我们今天正方希望的是什么?我们希望有一个更好的社会,应该有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态度。对于刑释人员的安置,我们觉得需要从企业做起,从政府做起,我们每个人都切切实实地做出这些改变,这样才会带来社会观念的改变,才会让他们不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谢谢。
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中场小结,计时开始。
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双方目的是一致的。你方所谓的入职之后的好处,我方不反对,那我们来看它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我查到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发现,他们中间没有技术特长的占比是85.8%,这是整体宏观的数据。而我方举的个例,你说这个数据不干净,那换一个。湖南省岳阳监狱对近万名刑释人员的回访调查显示,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刑释人员的就业率达到82.3%,重新犯罪率是0.98%,相较于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回归人员,就业率分别高出15%,重新犯罪率减少4%。反方的思路是把一个做得好的案例推而广之,这是反方的可行路径。而你所说的80%以上企业有歧视,可观念的改变是很困难的,对不对?这里很重要,我方的比较是,观念的改变是很困难的,你方是怎么做,鼓励企业让它完全不歧视呢?
所以,按照我方一辩稿里讲过的,要鼓励公安机关出台政策,让企业压根儿想查都查不了,想歧视都歧视不了的时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歧视。这是我方在方法论上的比较。而你方的政策为何不公平,这是第三件事情了。你肯定没上过班,对方三辩说,我收到了一个offer,有试用期,但各位,任何一个收到offer的人都会有六个月的试用期。普通的普通岗位是四五千份简历来抢岗位,几千个人连试用期都没有。但刑释人员的特殊通道是投了30个简历就能有20个人录用,你说的都是投简历面试进去,这就是公平了,这就是一视同仁了?关系户的招聘也要走流程,它公平吗?所以我方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你觉得已经一视同仁了,享有平等的权利了,那为什么不能同台竞争,还要给他开绿色通道,这就是不公平的地方。
第二个弊端,你会造成反污名化,什么意思?今天一个刑释人员,他的能力完全不如你,但仅仅是因为他的身份就获得这份工作,而你没有得到工作的时候。请问,社会对这些群体的敌意和仇视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比如说我就是个大男子主义者,就是歧视女性。现在高考说要给女性单列竞争,或者学校招一个女生就奖励多少科研经费,那我的感受是什么?哦,原来你现在跟我是同台竞争了,我的感受是你肯定是因为竞争不过我这个男的,所以国家才要如此大费周章地给你好处。而这样的情绪,在失业率历史最高峰的现状下,会在社交媒体里面引爆。小红书评论说,我可以把失业率降为零再去招聘计算机学员吗?还有人说,不歧视就可以了,咋还要专门给刑释人员开通道,没犯过罪的人都得不到工作。所以对方辩友发现没有,如果你把刑释人员这个名词单列出来提取的话,以前对某个刑释人员的害怕、警惕的情绪,就会凝结成整个社会对这个群体的共识和反对,造成社会撕裂。这是我方觉得,你方把守法劳动者和刑释人员这两个对立阵营抽离出来,制造矛盾,反而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反污名化和社会撕裂,让他们更没法融入社会。这是第三件事情。
往下,我方进行两个比较。第一个比较是,你方所说的招聘进来之后,这是表面上的平等结果,而我方强调的是机会公平。公平保障的是一个努力自有回报的基本预期。所以他能否获得工作取决于他能够提升自己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他在监狱里面努力了,那也可以获得机会,这维护了社会之间最基本的公平感。而结果公平带来的是守法者吃亏的逆向激励。所以,当坐过牢成为求职加分项的时候,就会让那些遵纪守法的人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更可怕的是,它会带来逆向选择。对于那些真正有上进心的刑释人员,他们不愿意被贴上弱者的标签,所以会选择拒绝享受优待。但对于那些好吃懒做、不思进取的人,就会想方设法利用政策来获取好处,这会造成更严重的逆向淘汰结果。
第二个比较是,我方和你方谁更能够让他们融入社会?你方是在强调标签,所以我方是在破除标签。各位,反歧视就是一个去标签化的过程。为什么我们现在特别反对把某个女演员说成是二婚女演员?为什么我们会说,我们反对的是某个科学家,要说成是黑人科学家?为什么我们会把“女科学家”这类前缀词去掉?她就是科学家,他就是一个演员,因为背后的潜台词是这个群体本身是弱势的,所以这个个体还不错。所以发现了没有,你方是在强调他的刑释人员身份,要给他开绿色通道,给他税收减免。但反方是通过提升技能之后,在社会上不去强调这个标签,让他们同台竞争,这反而能够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最后一件事情是,正方一直攻击反方说,我方为什么不能靠自己呢?而我方要大家举证,第一个是我方提到的弊害,第二个是政策会产生冲突,政府有懒政心理,会把责任推诿给企业。如果你一旦鼓励企业,那地方政府就会说,企业稍微赚点钱就可以了,招个人就行,那为什么我要去在心态上、在专业上做那些努力呢?你说为什么不会有这种政府懒政的现象?因为社会对他们的排斥是显性的,企业的鼓励也是显性的,而不是心理层面的。社会反而对他们是既定的,政府没有必要在心理上做一些艰难的尝试。而反方的思路是,提升刑释人员的自身能力,让他们凭实力竞争,这才是真正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路径。环节到此结束,接下来。
太累了。
你来不及拍那个卫生大卡咋整?时间到,上述暂停到结束,请各位评委在公屏扣一再次签到。感谢各位评委,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中场小结发言及计时,有请。
你好,现在能听得到吗?听见各位好,大部分刑释人员的再就业当然需要政府跟社会的共同努力。基本逻辑是,今天只要政府出作用就够了,社会不需要做任何作用,政府只需要培训就好了。可是问题是什么?是我们明明培训了,明明有相应的技能,拿到了相应的技能证书,能力也不比其他人差,企业却不会录用我,为什么呢?是因为现在恰恰大量的企业,正如反方所说,他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一旦没有这个证明,就会被拒之门外。所以就为什么正如正方所看到的,数十万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但再就业不足40%,有三成的人因为前科标签被拒绝录用,82%的企业拒绝录用前科者。
再进一步,像反方说的可以进行案底封存,你说案底封存和今天说的给企业相应补贴到底矛盾在哪呢?普通人也会觉得,你明明犯罪了,但是你的档案却可以封存,这样会带来就业不公平。所以反方方案没有办法解决任何的问题。现在真正的问题是什么?是现状下我们依然在社会里对大部分刑释人员有偏见,正如反方所说,他们跟残疾人不一样,跟女性不一样。我们大家都觉得刑释人员跟普通人不一样。就比如说今天一个大学生,可能不知道银行卡不能借给别人,不小心犯了帮信罪,结果正常投递简历的时候没有被回应。去投基础岗位,比如保洁、滴滴司机的时候,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个时候我会感觉什么?我会感觉到我没有被这个社会包容,不被社会接纳了。
就实然层面,正如正方所引用的中国监狱学会的调查显示,5年内失业、半失业以及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比例,比那些有业、经济状况良好的人高出近7倍。这恰恰证明,这反映了社会的不包容感导致他们更加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进一步,我们今天正方希望的是什么?我们希望有一个更好的社会,应该有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态度。对于刑释人员的安置,我们觉得需要从企业做起,从政府做起,我们每个人都切切实实地做出这些改变,这样才会带来社会观念的改变,才会让他们不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谢谢。
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中场小结,计时开始。
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双方目的是一致的。你方所谓的入职之后的好处,我方不反对,那我们来看它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我查到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发现,他们中间没有技术特长的占比是85.8%,这是整体宏观的数据。而我方举的个例,你说这个数据不干净,那换一个。湖南省岳阳监狱对近万名刑释人员的回访调查显示,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刑释人员的就业率达到82.3%,重新犯罪率是0.98%,相较于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回归人员,就业率分别高出15%,重新犯罪率减少4%。反方的思路是把一个做得好的案例推而广之,这是反方的可行路径。而你所说的80%以上企业有歧视,可观念的改变是很困难的,对不对?这里很重要,我方的比较是,观念的改变是很困难的,你方是怎么做,鼓励企业让它完全不歧视呢?
所以,按照我方一辩稿里讲过的,要鼓励公安机关出台政策,让企业压根儿想查都查不了,想歧视都歧视不了的时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歧视。这是我方在方法论上的比较。而你方的政策为何不公平,这是第三件事情了。你肯定没上过班,对方三辩说,我收到了一个offer,有试用期,但各位,任何一个收到offer的人都会有六个月的试用期。普通的普通岗位是四五千份简历来抢岗位,几千个人连试用期都没有。但刑释人员的特殊通道是投了30个简历就能有20个人录用,你说的都是投简历面试进去,这就是公平了,这就是一视同仁了?关系户的招聘也要走流程,它公平吗?所以我方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你觉得已经一视同仁了,享有平等的权利了,那为什么不能同台竞争,还要给他开绿色通道,这就是不公平的地方。
第二个弊端,你会造成反污名化,什么意思?今天一个刑释人员,他的能力完全不如你,但仅仅是因为他的身份就获得这份工作,而你没有得到工作的时候。请问,社会对这些群体的敌意和仇视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比如说我就是个大男子主义者,就是歧视女性。现在高考说要给女性单列竞争,或者学校招一个女生就奖励多少科研经费,那我的感受是什么?哦,原来你现在跟我是同台竞争了,我的感受是你肯定是因为竞争不过我这个男的,所以国家才要如此大费周章地给你好处。而这样的情绪,在失业率历史最高峰的现状下,会在社交媒体里面引爆。小红书评论说,我可以把失业率降为零再去招聘计算机学员吗?还有人说,不歧视就可以了,咋还要专门给刑释人员开通道,没犯过罪的人都得不到工作。所以对方辩友发现没有,如果你把刑释人员这个名词单列出来提取的话,以前对某个刑释人员的害怕、警惕的情绪,就会凝结成整个社会对这个群体的共识和反对,造成社会撕裂。这是我方觉得,你方把守法劳动者和刑释人员这两个对立阵营抽离出来,制造矛盾,反而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反污名化和社会撕裂,让他们更没法融入社会。这是第三件事情。
往下,我方进行两个比较。第一个比较是,你方所说的招聘进来之后,这是表面上的平等结果,而我方强调的是机会公平。公平保障的是一个努力自有回报的基本预期。所以他能否获得工作取决于他能够提升自己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他在监狱里面努力了,那也可以获得机会,这维护了社会之间最基本的公平感。而结果公平带来的是守法者吃亏的逆向激励。所以,当坐过牢成为求职加分项的时候,就会让那些遵纪守法的人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更可怕的是,它会带来逆向选择。对于那些真正有上进心的刑释人员,他们不愿意被贴上弱者的标签,所以会选择拒绝享受优待。但对于那些好吃懒做、不思进取的人,就会想方设法利用政策来获取好处,这会造成更严重的逆向淘汰结果。
第二个比较是,我方和你方谁更能够让他们融入社会?你方是在强调标签,所以我方是在破除标签。各位,反歧视就是一个去标签化的过程。为什么我们现在特别反对把某个女演员说成是二婚女演员?为什么我们会说,我们反对的是某个科学家,要说成是黑人科学家?为什么我们会把“女科学家”这类前缀词去掉?她就是科学家,他就是一个演员,因为背后的潜台词是这个群体本身是弱势的,所以这个个体还不错。所以发现了没有,你方是在强调他的刑释人员身份,要给他开绿色通道,给他税收减免。但反方是通过提升技能之后,在社会上不去强调这个标签,让他们同台竞争,这反而能够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最后一件事情是,正方一直攻击反方说,我方为什么不能靠自己呢?而我方要大家举证,第一个是我方提到的弊害,第二个是政策会产生冲突,政府有懒政心理,会把责任推诿给企业。如果你一旦鼓励企业,那地方政府就会说,企业稍微赚点钱就可以了,招个人就行,那为什么我要去在心态上、在专业上做那些努力呢?你说为什么不会有这种政府懒政的现象?因为社会对他们的排斥是显性的,企业的鼓励也是显性的,而不是心理层面的。社会反而对他们是既定的,政府没有必要在心理上做一些艰难的尝试。而反方的思路是,提升刑释人员的自身能力,让他们凭实力竞争,这才是真正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路径。环节到此结束,接下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中场小结论述流程:
反方一辩中场小结论述流程:
这个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拥有3分钟时间,共6分钟。双方交替发言,辩手均不可打断对方。请双方辩手注意,一方发言完毕,及时为另一方计时开始,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计时照常进行。由正方先开始。
有请正方辩手,我听你的资料好像有一点矛盾之处。你一方面资料显示当下的人竞争技能特别差,另一方面又说现在政府培训效果很好,很多人都拿到了职业证书。你到底是觉得现在他们没能力还是有能力?是因为做得好的监狱试点太少,所以整体宏观数据显示80%的人没有技术特长,但个体做得好的典型案例有82%的就业率,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人员就业率达到82%。
所以我要反过来问你,将这样一个监狱试点做得好的案例推广,让每个监狱都效仿,这么做是不是能够解决他们遇到的困境?不是没有学,学习后的数据显示,有95%的人达到了职业技能合格率,有82%的人拥有职业技能证书。换言之,大家是有能力的。这是全国数据,但问题就在于,即便有82%的技能持有率,还是有80%以上的企业不录用他们。他们有技能,企业却不录用,这才是他们的困境。为什么明明有能力,企业却不愿聘用?
他们同时面临两个问题,我完全不反对。对于那些职业技能不足的人,我方认为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比未参加过的就业率高出15%,同犯罪率减少4%。这是反方论证的增量利好。而对于你所说的社会歧视问题,我问你,观念到底要怎么改变?今天你要求企业不准歧视,企业会听你的吗?我再来说不公平的问题,不公平和岗位挤占有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招聘岗位是存量逻辑,少一个岗位,招到一个人就少一个岗位。可问题在于,通过我方提出的政府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比如每人补贴几千元,直接给到招聘应聘人员的公司。如果岗位本身是在不断增多的,为什么还要去抢守法公民的岗位?
所以我方的政策是鼓励公安机关出台政策,让企业无法查询、无法歧视,为什么这81%的问题不能解决?请你论证一下。现在相关政策已经在推行,但企业依然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无法提供就不予录用。我方举证的是上海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要求提供犯罪证明,不能查看应聘者档案,这是在规范公安机关的履职,而非直接约束企业主体。所以你所说的另一重困境——遭遇歧视,我方可以通过该政策解决。我反过来问你,你说你能解决歧视问题,那你要怎么做到观念上的改变?
我是一个有偏见的人,我特别歧视刑释人员。今天你说给清华北大的女性单列招生名额、提供科研经费,你觉得我的态度会是“你们和我们平等了,我的观念改变了”,还是“原来你们只会靠社会红利,只会单列名额,没法和我们同台竞争”?你就会在美国的语境下这么说。
我先梳理一下前面的辩论战场:如果企业通过补贴降低用工成本,能够提供更多岗位,我不认为会出现岗位挤占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已经讲清楚,从2021年的政策到现在,企业本来就无权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但企业依然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如果仅仅只是限制查询权限,而不取消无犯罪证明的招聘门槛,当然无法解决问题。
比如,法律要求企业招聘时不能查询宗教信仰,这等于鼓励企业招聘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人吗?所以我们要给出补贴,把他们的起跑线拉到和其他人一样的程度。我觉得我方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我再处理你方关于歧视的论点,《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就业权利是他们应当拥有的正当权利。为什么要因为有些人在网络上发表不满言论,就剥夺他们的工作权利?所以要求企业不查询犯罪记录,和要求企业不歧视特定宗教信仰一样,都是为了拉平起跑线,不是鼓励特殊对待,而是一视同仁。
你承认了我的立场,你方的政策剩下的就是提供补贴。我很好奇,这会不会带来反污名化的反效果?比如网络评论说“不歧视就可以了”,但为什么还是有大量刑释人员找不到工作?你方的政策是不是恰恰会加剧社会对他们的污名化批判?所以我方已经提出反方方案在执法层面存在困境。在执法困境解决之前,先推行正方的方案,二者并行不悖,没有任何问题。所以请你回答我的问题,为什么要因为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评论,就剥夺这些本应拥有工作权利的人的正当就业机会?
如果这真的是正当权利,你为什么要给他们开辟特殊绿色通道?为什么我要投四五千份简历抢100个岗位,而他们可以投30份简历就有20个面试机会?公平在哪里?就是因为他们现在已经被歧视了,很多企业因为有案底就不愿意录用。在已经被歧视的情况下给予更多补偿,我方觉得没有任何问题。我再举个类比,很多健全人会觉得招聘残疾人不公平,男性会觉得女性进入职场是在和自己竞争岗位。按照你的说法,政府不需要给这些弱势群体任何补贴和帮助吗?
谢谢,公平问题你帮我说完了,我真的觉得对方讲的不算公平。而往下的是,你说这只是过渡性政策,但如果过渡性政策带来民意反扑、加剧污名化,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那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加剧?就像我之前举例的,我以前歧视女性,但现在还要给女性单列竞争名额、提供科研经费,我的感受是你们的竞争能力不够,所以国家才要给政策补贴。在就业难的背景下,这种现状是不是反而会加剧这种对立?
即便这种情况真的存在,为什么国家要考虑那些专门歧视他人的人的感受?你自己说过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这就不要了?融入社会,找到工作,所以我认为首先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帮他们入门,找到工作是他们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其次,犯罪率降低后,普通人和刑释人员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正常交往后会发现他们热情友善,敌意和仇视自然会降低。反方的这些方法反而会成为合理化歧视的理由。
主席怎么不说话?人呢?是不是卡了?刚刚卡了一下,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本场比赛最后阶段总结陈词。首先有请反方三辩进行总结陈词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交流之后,有没有可能反而带来更多的不理解?他们会觉得,你是走绿色通道的人,而我才遭受了更多不公平,反而会加剧歧视。对方今天举证的很多事情,和鼓励企业招聘毫无关系。不让提供犯罪记录,是立法要求,是规范政府服务,和今天对方讲的鼓励企业招聘没关系;拉平起跑线,和鼓励也没关系。鼓励是要像胖东来一样,主动拉高起跑线,提供特殊扶持,才能称得上鼓励。你方举出的任何例子都和鼓励无关,对方的逻辑是反的。
对方一方面说不够公平,可是面对普通人的不公平,他们又好像不在意了。而这种额外的特殊帮助,只会让大家更加不理解,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的发言,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总结陈词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主席。先梳理一下反方所要解决问题的方式无非两个:第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可是前面我们讲过,对方唯一的举证是赤当监狱的案例。赤当监狱本身就是和企业联合招聘的试点,所以如果只是单纯开展技能培训,不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根本无法解决80%以上企业不录用的问题。对方提到的后续清零政策,坦白来说,这个制度在2021年就已经实行了。其核心内容是,除了特殊岗位要求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各位评委可以自己想想,你们能查到身边人是否有犯罪记录吗?查不到的。可是为什么企业依然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问题就出在招聘门槛依然保留了无犯罪证明的要求。所以如果只是限制企业的查询权限,而不取消无犯罪证明的招聘门槛,根本无法解决他们的问题。因此反方的政策要么无法解决问题,要么就和我方的政策一致。
第二件事情,对方辩友认为不会出现岗位挤占的逻辑,就像我刚才在自由辩论中讲的一样,挤占逻辑的前提是岗位是存量,招一个少一个。可是恰恰通过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以将节省的成本用于招聘新员工,这是增量逻辑。所以双方在各自的赛道上起跑,互不干涉,挤占的弊害就不成立。
对方讲的第二个弊害是不公平的问题,可是不公平的前提是双方起点本来一致。如果有一个人起点更低,这才叫不公平。我方前面举了很多刑释人员的困境:他们要遭受八成企业的歧视,他们过去犯过罪,但已经接受了惩罚,在监狱里改过自新,该还的债都已经还清了。他们和我们一样是合法公民,却因为过往的记录导致起跑线比其他人更低。即便他们拥有技能,也没有施展技能的平台,这才是不公平的问题。
至于你方提到的观念问题,记住,观念改变的前提是双方起跑线一致。我们不会因为一个刑释人员找不到工作就对他抱有偏见,只会因为他的起跑线本来就比别人落后而感到惋惜。如果起跑线拉平了,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欺负人的问题。
最后一件事情,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在歪曲我方的逻辑。我方在之前的论述中提到,当人被逼到走投无路重新犯罪时,对方辩友轻飘飘地说“你本性就是坏的,凭什么给你更多优待”。可是你们忘记了,恰恰是因为你们剥夺了他们本应拥有的就业机会,用所谓的“自由公民”的身份裹挟他们,这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创造了新的问题。谢谢。
感谢双方三辩的发言,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结束。
这个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拥有3分钟时间,共6分钟。双方交替发言,辩手均不可打断对方。请双方辩手注意,一方发言完毕,及时为另一方计时开始,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计时照常进行。由正方先开始。
有请正方辩手,我听你的资料好像有一点矛盾之处。你一方面资料显示当下的人竞争技能特别差,另一方面又说现在政府培训效果很好,很多人都拿到了职业证书。你到底是觉得现在他们没能力还是有能力?是因为做得好的监狱试点太少,所以整体宏观数据显示80%的人没有技术特长,但个体做得好的典型案例有82%的就业率,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人员就业率达到82%。
所以我要反过来问你,将这样一个监狱试点做得好的案例推广,让每个监狱都效仿,这么做是不是能够解决他们遇到的困境?不是没有学,学习后的数据显示,有95%的人达到了职业技能合格率,有82%的人拥有职业技能证书。换言之,大家是有能力的。这是全国数据,但问题就在于,即便有82%的技能持有率,还是有80%以上的企业不录用他们。他们有技能,企业却不录用,这才是他们的困境。为什么明明有能力,企业却不愿聘用?
他们同时面临两个问题,我完全不反对。对于那些职业技能不足的人,我方认为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比未参加过的就业率高出15%,同犯罪率减少4%。这是反方论证的增量利好。而对于你所说的社会歧视问题,我问你,观念到底要怎么改变?今天你要求企业不准歧视,企业会听你的吗?我再来说不公平的问题,不公平和岗位挤占有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招聘岗位是存量逻辑,少一个岗位,招到一个人就少一个岗位。可问题在于,通过我方提出的政府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比如每人补贴几千元,直接给到招聘应聘人员的公司。如果岗位本身是在不断增多的,为什么还要去抢守法公民的岗位?
所以我方的政策是鼓励公安机关出台政策,让企业无法查询、无法歧视,为什么这81%的问题不能解决?请你论证一下。现在相关政策已经在推行,但企业依然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无法提供就不予录用。我方举证的是上海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要求提供犯罪证明,不能查看应聘者档案,这是在规范公安机关的履职,而非直接约束企业主体。所以你所说的另一重困境——遭遇歧视,我方可以通过该政策解决。我反过来问你,你说你能解决歧视问题,那你要怎么做到观念上的改变?
我是一个有偏见的人,我特别歧视刑释人员。今天你说给清华北大的女性单列招生名额、提供科研经费,你觉得我的态度会是“你们和我们平等了,我的观念改变了”,还是“原来你们只会靠社会红利,只会单列名额,没法和我们同台竞争”?你就会在美国的语境下这么说。
我先梳理一下前面的辩论战场:如果企业通过补贴降低用工成本,能够提供更多岗位,我不认为会出现岗位挤占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已经讲清楚,从2021年的政策到现在,企业本来就无权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但企业依然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如果仅仅只是限制查询权限,而不取消无犯罪证明的招聘门槛,当然无法解决问题。
比如,法律要求企业招聘时不能查询宗教信仰,这等于鼓励企业招聘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人吗?所以我们要给出补贴,把他们的起跑线拉到和其他人一样的程度。我觉得我方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我再处理你方关于歧视的论点,《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就业权利是他们应当拥有的正当权利。为什么要因为有些人在网络上发表不满言论,就剥夺他们的工作权利?所以要求企业不查询犯罪记录,和要求企业不歧视特定宗教信仰一样,都是为了拉平起跑线,不是鼓励特殊对待,而是一视同仁。
你承认了我的立场,你方的政策剩下的就是提供补贴。我很好奇,这会不会带来反污名化的反效果?比如网络评论说“不歧视就可以了”,但为什么还是有大量刑释人员找不到工作?你方的政策是不是恰恰会加剧社会对他们的污名化批判?所以我方已经提出反方方案在执法层面存在困境。在执法困境解决之前,先推行正方的方案,二者并行不悖,没有任何问题。所以请你回答我的问题,为什么要因为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评论,就剥夺这些本应拥有工作权利的人的正当就业机会?
如果这真的是正当权利,你为什么要给他们开辟特殊绿色通道?为什么我要投四五千份简历抢100个岗位,而他们可以投30份简历就有20个面试机会?公平在哪里?就是因为他们现在已经被歧视了,很多企业因为有案底就不愿意录用。在已经被歧视的情况下给予更多补偿,我方觉得没有任何问题。我再举个类比,很多健全人会觉得招聘残疾人不公平,男性会觉得女性进入职场是在和自己竞争岗位。按照你的说法,政府不需要给这些弱势群体任何补贴和帮助吗?
谢谢,公平问题你帮我说完了,我真的觉得对方讲的不算公平。而往下的是,你说这只是过渡性政策,但如果过渡性政策带来民意反扑、加剧污名化,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那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加剧?就像我之前举例的,我以前歧视女性,但现在还要给女性单列竞争名额、提供科研经费,我的感受是你们的竞争能力不够,所以国家才要给政策补贴。在就业难的背景下,这种现状是不是反而会加剧这种对立?
即便这种情况真的存在,为什么国家要考虑那些专门歧视他人的人的感受?你自己说过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这就不要了?融入社会,找到工作,所以我认为首先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帮他们入门,找到工作是他们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其次,犯罪率降低后,普通人和刑释人员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正常交往后会发现他们热情友善,敌意和仇视自然会降低。反方的这些方法反而会成为合理化歧视的理由。
主席怎么不说话?人呢?是不是卡了?刚刚卡了一下,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本场比赛最后阶段总结陈词。首先有请反方三辩进行总结陈词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交流之后,有没有可能反而带来更多的不理解?他们会觉得,你是走绿色通道的人,而我才遭受了更多不公平,反而会加剧歧视。对方今天举证的很多事情,和鼓励企业招聘毫无关系。不让提供犯罪记录,是立法要求,是规范政府服务,和今天对方讲的鼓励企业招聘没关系;拉平起跑线,和鼓励也没关系。鼓励是要像胖东来一样,主动拉高起跑线,提供特殊扶持,才能称得上鼓励。你方举出的任何例子都和鼓励无关,对方的逻辑是反的。
对方一方面说不够公平,可是面对普通人的不公平,他们又好像不在意了。而这种额外的特殊帮助,只会让大家更加不理解,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的发言,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总结陈词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主席。先梳理一下反方所要解决问题的方式无非两个:第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可是前面我们讲过,对方唯一的举证是赤当监狱的案例。赤当监狱本身就是和企业联合招聘的试点,所以如果只是单纯开展技能培训,不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根本无法解决80%以上企业不录用的问题。对方提到的后续清零政策,坦白来说,这个制度在2021年就已经实行了。其核心内容是,除了特殊岗位要求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各位评委可以自己想想,你们能查到身边人是否有犯罪记录吗?查不到的。可是为什么企业依然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问题就出在招聘门槛依然保留了无犯罪证明的要求。所以如果只是限制企业的查询权限,而不取消无犯罪证明的招聘门槛,根本无法解决他们的问题。因此反方的政策要么无法解决问题,要么就和我方的政策一致。
第二件事情,对方辩友认为不会出现岗位挤占的逻辑,就像我刚才在自由辩论中讲的一样,挤占逻辑的前提是岗位是存量,招一个少一个。可是恰恰通过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以将节省的成本用于招聘新员工,这是增量逻辑。所以双方在各自的赛道上起跑,互不干涉,挤占的弊害就不成立。
对方讲的第二个弊害是不公平的问题,可是不公平的前提是双方起点本来一致。如果有一个人起点更低,这才叫不公平。我方前面举了很多刑释人员的困境:他们要遭受八成企业的歧视,他们过去犯过罪,但已经接受了惩罚,在监狱里改过自新,该还的债都已经还清了。他们和我们一样是合法公民,却因为过往的记录导致起跑线比其他人更低。即便他们拥有技能,也没有施展技能的平台,这才是不公平的问题。
至于你方提到的观念问题,记住,观念改变的前提是双方起跑线一致。我们不会因为一个刑释人员找不到工作就对他抱有偏见,只会因为他的起跑线本来就比别人落后而感到惋惜。如果起跑线拉平了,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欺负人的问题。
最后一件事情,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在歪曲我方的逻辑。我方在之前的论述中提到,当人被逼到走投无路重新犯罪时,对方辩友轻飘飘地说“你本性就是坏的,凭什么给你更多优待”。可是你们忘记了,恰恰是因为你们剥夺了他们本应拥有的就业机会,用所谓的“自由公民”的身份裹挟他们,这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创造了新的问题。谢谢。
感谢双方三辩的发言,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