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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双方正方是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一王玉,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四辩,金展博。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
欢迎反方是北京2122联合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无人中学反方一辩高明辉,北京科院附属中学反方二辩王新淼,北京城年中学反方三辩十字行,北京民一中、未来科学城学校反方四辩(原文“负责要写北京2212,北京2122联合电费”存在信息混乱,暂按“北京2122联合辩论队”统一表述)。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分别是赵岩评委,周维光评委,沈佳浩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反双方正方是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一王玉,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四辩,金展博。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
欢迎反方是北京2122联合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无人中学反方一辩高明辉,北京科院附属中学反方二辩王新淼,北京城年中学反方三辩十字行,北京民一中、未来科学城学校反方四辩(原文“负责要写北京2212,北京2122联合电费”存在信息混乱,暂按“北京2122联合辩论队”统一表述)。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分别是赵岩评委,周维光评委,沈佳浩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环节主要内容为介绍辩论双方队伍及成员、介绍评委。首先介绍正方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及其持方“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由正方成员进行自我介绍;接着介绍反方北京2122联合辩论队及其持方“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由反方成员进行自我介绍(其中反方四辩信息存在混乱,已按统一表述处理);最后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
在比赛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您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现在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你好,听得到吗?可以听到。好的,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国刑法规定,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行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判刑;而12岁以下无论实施了多么严重的行为,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我方认为,针对12岁以下儿童犯罪,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引入“恶意补足”规则,即若控方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与完全的行为辨认控制能力,则无需满足12岁的年龄限制,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式,是现实所需。2022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和成人化的特点。2023年,湖北荆州公安县出现一起不满12周岁男孩杀死4岁女童的案件。男孩将4岁女童带入没有监控、平时无人进入的菜园,进入菜园后反锁园门,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女孩脖颈致人昏迷,随后将女童丢入菜园废弃厕所的粪坑内,导致女孩因粪渣窒息而亡。之后,男孩向粪坑里投入了20多块砖块掩盖尸体,又在粪坑上盖上一层木板作为掩饰,离开菜园后甚至还在门口偷看了几分钟。整个作案过程只用了不到一刻钟,展现出的恶意与手法的恶劣程度都极其严重。而像这样的案例还有许多,如广西某案件等。但针对这类案件,由于犯罪儿童年龄不满12岁,其处理结果并非由刑事法庭决定,而是由社会其他机关判定,根本无法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依旧能回归学校。而我方恰恰认为,这样的行为应受惩处。
其次,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能实现对儿童的有效矫治与维护社会正义的双重需求。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理,目前主要以家长管教为主。统计显示,近80%的涉案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家庭教育不当问题。将这些已经走上歧途的孩子简单放回导致他们犯罪的原生环境,无异于纵容再犯,可见这类措施已无法让儿童得到实质性管教。广西一名未成年人因偷盗6年被抓24次,可见单纯的保护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将此类儿童依法纳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用更加强硬的态度真正切断他们的犯罪路径,这才是对他们负责任的挽救。行政数据也支持刑罚的阻断作用,在日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相关年龄段的平均犯罪率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同时,法律也需要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做出回应,并发挥其威慑作用。当湖北荆州不满12岁的男孩明知杀人是错误的,却仍然残忍杀害女童;当个别少年犯因知晓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叫嚣时,我方认为这种知法犯法的恶行足以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对象已不再是最无辜的儿童,反而成为了作恶者的护身符。
谢谢。感谢正方一辩。
在比赛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您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现在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你好,听得到吗?可以听到。好的,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国刑法规定,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行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判刑;而12岁以下无论实施了多么严重的行为,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我方认为,针对12岁以下儿童犯罪,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引入“恶意补足”规则,即若控方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与完全的行为辨认控制能力,则无需满足12岁的年龄限制,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式,是现实所需。2022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和成人化的特点。2023年,湖北荆州公安县出现一起不满12周岁男孩杀死4岁女童的案件。男孩将4岁女童带入没有监控、平时无人进入的菜园,进入菜园后反锁园门,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女孩脖颈致人昏迷,随后将女童丢入菜园废弃厕所的粪坑内,导致女孩因粪渣窒息而亡。之后,男孩向粪坑里投入了20多块砖块掩盖尸体,又在粪坑上盖上一层木板作为掩饰,离开菜园后甚至还在门口偷看了几分钟。整个作案过程只用了不到一刻钟,展现出的恶意与手法的恶劣程度都极其严重。而像这样的案例还有许多,如广西某案件等。但针对这类案件,由于犯罪儿童年龄不满12岁,其处理结果并非由刑事法庭决定,而是由社会其他机关判定,根本无法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依旧能回归学校。而我方恰恰认为,这样的行为应受惩处。
其次,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能实现对儿童的有效矫治与维护社会正义的双重需求。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理,目前主要以家长管教为主。统计显示,近80%的涉案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家庭教育不当问题。将这些已经走上歧途的孩子简单放回导致他们犯罪的原生环境,无异于纵容再犯,可见这类措施已无法让儿童得到实质性管教。广西一名未成年人因偷盗6年被抓24次,可见单纯的保护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将此类儿童依法纳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用更加强硬的态度真正切断他们的犯罪路径,这才是对他们负责任的挽救。行政数据也支持刑罚的阻断作用,在日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相关年龄段的平均犯罪率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同时,法律也需要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做出回应,并发挥其威慑作用。当湖北荆州不满12岁的男孩明知杀人是错误的,却仍然残忍杀害女童;当个别少年犯因知晓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叫嚣时,我方认为这种知法犯法的恶行足以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对象已不再是最无辜的儿童,反而成为了作恶者的护身符。
谢谢。感谢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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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考量是否能有效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儿童的有效矫治以及维护社会正义。
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
对方辩友您好,我先问您方,您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底是降低到几岁?我们现在认为降低到8岁,那8岁以下的这些杀人案件,你方管不管?
当代中国目前没有出现8岁以下的杀人犯罪情况,如果有出现,我方认为可以继续下降。所以您方是不是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现象体现,那您方是根据什么标准去下降的呢?
当代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9岁,没有8岁以下的,所以我们才建议降到8岁。
那如果未来再出现恶性犯罪,您方还要继续降低年龄吗?
我方一直认为应该降低。
好的,那么您方认为犯罪是根据主观恶意去判断的,对吗?
是的。
那么您方认为这个主观恶意是因为什么而形成的呢?是天生恶种,还是因为其他因素而产生的呢?
可能有其他因素,他的因素是因为社会环境和教育的问题,导致他对法律不清晰和对冲动的控制不足,所以他的法律认知不明晰,所以才会有这些恶意。
那么您方认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出现恶性犯罪,您方是不判了,还是等他出现之后再下调法律界限?
第一点,我们认为都有可能,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体反社会倾向;第二点,我已经明确强调了,现在当代中国虽然没有8岁以下犯罪的情况,但最高检指出87%的罪错未成年人生活在被忽视或环境暴力下,经历未成年创伤的可能性是普通未成年人的12倍。所以这些主观恶意的罪犯,其实更多是因为没有受到良好的矫治和教育而产生的。所以您方只在他们出现犯罪后再下调法律界限,到底是从根源解决问题,还是用下调法律界限去震慑?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
谢谢。
感谢。双方辩。
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
对方辩友您好,我先问您方,您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底是降低到几岁?我们现在认为降低到8岁,那8岁以下的这些杀人案件,你方管不管?
当代中国目前没有出现8岁以下的杀人犯罪情况,如果有出现,我方认为可以继续下降。所以您方是不是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现象体现,那您方是根据什么标准去下降的呢?
当代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9岁,没有8岁以下的,所以我们才建议降到8岁。
那如果未来再出现恶性犯罪,您方还要继续降低年龄吗?
我方一直认为应该降低。
好的,那么您方认为犯罪是根据主观恶意去判断的,对吗?
是的。
那么您方认为这个主观恶意是因为什么而形成的呢?是天生恶种,还是因为其他因素而产生的呢?
可能有其他因素,他的因素是因为社会环境和教育的问题,导致他对法律不清晰和对冲动的控制不足,所以他的法律认知不明晰,所以才会有这些恶意。
那么您方认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出现恶性犯罪,您方是不判了,还是等他出现之后再下调法律界限?
第一点,我们认为都有可能,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体反社会倾向;第二点,我已经明确强调了,现在当代中国虽然没有8岁以下犯罪的情况,但最高检指出87%的罪错未成年人生活在被忽视或环境暴力下,经历未成年创伤的可能性是普通未成年人的12倍。所以这些主观恶意的罪犯,其实更多是因为没有受到良好的矫治和教育而产生的。所以您方只在他们出现犯罪后再下调法律界限,到底是从根源解决问题,还是用下调法律界限去震慑?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
谢谢。
感谢。双方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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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你好,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好,尊敬的评委,对方辩手你好。今天我方坚定认为不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首先,无论下调与否,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始终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方认为,当今中国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框架已足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并非法律惩戒缺位,而源于社会矫治与保护机制不足。下调刑责年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而中国当下的发展阶段完全有能力、有底气、有必要坚持治本制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难题。
首先,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框架及矫治手段并不缺位,真正短缺的不是刑罚力度,而是早期教育干预的“最后一公里”。从刑法到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我国已一步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的惩戒措施。而新的矫治措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数据显示,我国专门学校近230所,部分省市存在空白,不能满足有矫治需求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同时,据司法部统计,全国在运营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仅30余所,区域分布极不均衡,中西部多省份甚至无一所,且存在设施老化、收容容量饱和问题,专业矫治力量严重匮乏。心理矫治、行为矫正、职业教育师资配比约为1:1:50,远低于1:15的国家标准,导致矫治效果大打折扣。换言之,当前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却用不好。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根源,根本不在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而在于社会环境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如果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措施仅仅是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必然是治标不治本。我国5800万留守儿童中,57.4%存在心理问题,父母监护缺失导致他们缺乏教育引导与思想价值观塑造。北京大学实证研究显示,留守儿童成年后犯罪率比非留守儿童高出1.8~2.5个百分点。同时,根据丰富的司法实践,最高检指出,87%的涉案未成年人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环境中,遭受心理创伤的可能性是非涉案未成年人的12倍。这恰恰证明了当今中国未成年犯罪的根源不在于问题少年本身,而在于他们为何会走向失范。
最后,当今中国完全有能力也必须要攻克矫治难题。义务教育、脱贫攻坚、全民医保,哪一项不是长期投入、久久为功?中国的综合国力与治理能力,早已具备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强化家庭监护、补齐学校教育短板的条件。我们愿意为长远发展投入巨大成本,就更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上坚持治本,把资源投入心理修复、环境优化等源头预防形式,这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法治文明,也是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理性选择。
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是为了知道到底什么方式才能真正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方坚信,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善矫治、源头治理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正当路径。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你好,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好,尊敬的评委,对方辩手你好。今天我方坚定认为不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首先,无论下调与否,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始终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方认为,当今中国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框架已足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并非法律惩戒缺位,而源于社会矫治与保护机制不足。下调刑责年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而中国当下的发展阶段完全有能力、有底气、有必要坚持治本制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难题。
首先,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框架及矫治手段并不缺位,真正短缺的不是刑罚力度,而是早期教育干预的“最后一公里”。从刑法到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我国已一步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的惩戒措施。而新的矫治措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数据显示,我国专门学校近230所,部分省市存在空白,不能满足有矫治需求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同时,据司法部统计,全国在运营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仅30余所,区域分布极不均衡,中西部多省份甚至无一所,且存在设施老化、收容容量饱和问题,专业矫治力量严重匮乏。心理矫治、行为矫正、职业教育师资配比约为1:1:50,远低于1:15的国家标准,导致矫治效果大打折扣。换言之,当前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却用不好。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根源,根本不在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而在于社会环境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如果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措施仅仅是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必然是治标不治本。我国5800万留守儿童中,57.4%存在心理问题,父母监护缺失导致他们缺乏教育引导与思想价值观塑造。北京大学实证研究显示,留守儿童成年后犯罪率比非留守儿童高出1.8~2.5个百分点。同时,根据丰富的司法实践,最高检指出,87%的涉案未成年人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环境中,遭受心理创伤的可能性是非涉案未成年人的12倍。这恰恰证明了当今中国未成年犯罪的根源不在于问题少年本身,而在于他们为何会走向失范。
最后,当今中国完全有能力也必须要攻克矫治难题。义务教育、脱贫攻坚、全民医保,哪一项不是长期投入、久久为功?中国的综合国力与治理能力,早已具备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强化家庭监护、补齐学校教育短板的条件。我们愿意为长远发展投入巨大成本,就更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上坚持治本,把资源投入心理修复、环境优化等源头预防形式,这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法治文明,也是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理性选择。
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是为了知道到底什么方式才能真正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方坚信,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善矫治、源头治理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正当路径。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坚持治本原则,判断措施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能否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非仅关注刑罚力度),是否符合中国当前发展阶段的治理能力与法治文明要求。
正方4辩:下面有请正方4辩质询,反方1辩规则同上。
反方1辩:喂,能听到吗?
正方4辩:可以听到。同学你好,你说那您方有查到关于8岁以下孩子实施恶性案件的事例吗?
反方1辩:没有,并没有。
正方4辩:那所以说,当今中国8岁以下孩子实施恶性案件的概率为0。我方也没有查到相关事例,这就是为什么我方会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8岁的原因。
反方1辩:好,这是第一个部分。
正方4辩:你觉得是小孩子,我们判小孩,他犯不犯法?是他有主观恶意才判,还是说他即使不是故意的也要判他?你觉得是哪个?
反方1辩:我觉得从您方的观点来看,当今社会情况中,12周岁有主观恶意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从您方的观点来说,恶意是否充足是通过主观恶意来判断的。
正方4辩:嗯,我没听懂,能再重复一遍吗?
反方1辩:非常简单,现在是通过主观恶意来判断是否判刑。
正方4辩:对啊,那假如说就按我方刚才举的茅坑抛尸案的例子,你觉得他是有主观恶意吗?
反方1辩:对吧,对吧。
正方4辩:那就是我方和您方分析的一个点,我方觉得哪怕说他就是您方觉得,您方觉得他那个,哪怕他没有主观恶意,他也要入刑。我理解的没错吧?
反方1辩:没错呀,满了12岁确实是这样。
正方4辩:好,那第三个问题,如果说有一个案例很少的犯罪行为,你觉得他可以入刑吗?
反方1辩:哦,完全可以。
正方4辩:那也就是说您方认为现实的样态是,不管数量多少都可以入刑,是吧?
反方1辩:好。
正方4辩:那好,我质询完毕,谢谢。
反方1辩:还可回应吗?
正方4辩:那你说。
反方1辩:我觉得您刚刚问的那个问题在于犯罪种类的少数可以入刑,但是同一个犯罪种类的少数个例,从社会影响方面是有待考虑的。
正方4辩:我问你关于那个辛普森案,辛普森他一个人犯了精英编辑罪,但也是立法,那你应该怎么解释呢?
反方1辩:我们先天讨论的是种类啊,不是年龄啊。
正方4辩:不是,我们先讨论的年龄不是种类啊。
反方1辩:不是啊。算了我留到二辩再讨论吧。感谢。
正方4辩:下面有请正方4辩质询,反方1辩规则同上。
反方1辩:喂,能听到吗?
正方4辩:可以听到。同学你好,你说那您方有查到关于8岁以下孩子实施恶性案件的事例吗?
反方1辩:没有,并没有。
正方4辩:那所以说,当今中国8岁以下孩子实施恶性案件的概率为0。我方也没有查到相关事例,这就是为什么我方会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8岁的原因。
反方1辩:好,这是第一个部分。
正方4辩:你觉得是小孩子,我们判小孩,他犯不犯法?是他有主观恶意才判,还是说他即使不是故意的也要判他?你觉得是哪个?
反方1辩:我觉得从您方的观点来看,当今社会情况中,12周岁有主观恶意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从您方的观点来说,恶意是否充足是通过主观恶意来判断的。
正方4辩:嗯,我没听懂,能再重复一遍吗?
反方1辩:非常简单,现在是通过主观恶意来判断是否判刑。
正方4辩:对啊,那假如说就按我方刚才举的茅坑抛尸案的例子,你觉得他是有主观恶意吗?
反方1辩:对吧,对吧。
正方4辩:那就是我方和您方分析的一个点,我方觉得哪怕说他就是您方觉得,您方觉得他那个,哪怕他没有主观恶意,他也要入刑。我理解的没错吧?
反方1辩:没错呀,满了12岁确实是这样。
正方4辩:好,那第三个问题,如果说有一个案例很少的犯罪行为,你觉得他可以入刑吗?
反方1辩:哦,完全可以。
正方4辩:那也就是说您方认为现实的样态是,不管数量多少都可以入刑,是吧?
反方1辩:好。
正方4辩:那好,我质询完毕,谢谢。
反方1辩:还可回应吗?
正方4辩:那你说。
反方1辩:我觉得您刚刚问的那个问题在于犯罪种类的少数可以入刑,但是同一个犯罪种类的少数个例,从社会影响方面是有待考虑的。
正方4辩:我问你关于那个辛普森案,辛普森他一个人犯了精英编辑罪,但也是立法,那你应该怎么解释呢?
反方1辩:我们先天讨论的是种类啊,不是年龄啊。
正方4辩:不是,我们先讨论的年龄不是种类啊。
反方1辩:不是啊。算了我留到二辩再讨论吧。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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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好。我们正方坚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应对恶性犯罪、彰显法律尊严的必然选择。
首先,我方认为,矫正学校的管理制度并不严苛,因为其运行需要经过学校、家长和本人三方同意,存在三个“增量”限制。
其次,我方觉得对方观点存在自相矛盾:既认为英美法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不可行,却又举出美国的相关例子作为论据。
第三,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针对极端恶劣案件,维护社会安全。在理性的法律辩论中,我们绝不能忘记那些血淋漓的现实。想象一下湖北荆州案:4岁女童本应在阳光下嬉戏,却因一名12岁男孩的恶意被掐颈、抛尸、掩埋,生命永远定格在黑暗之中。她的家人在失去挚爱的痛苦中挣扎,每天面对空洞的家和无声的眼泪,而施暴者却因年龄不足重返生活。那么正义何在?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连最基本的生命权都无法保护,连家属的眼泪都被制度忽略,那么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不过是对罪恶的纵容。
今天,我们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为了数据和理论,而是为了每一个无声的受害者。让法律不再冷漠,让痛苦不再遗忘,让正义透过年龄的屏障告慰生者,给社会以信心。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好。我们正方坚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应对恶性犯罪、彰显法律尊严的必然选择。
首先,我方认为,矫正学校的管理制度并不严苛,因为其运行需要经过学校、家长和本人三方同意,存在三个“增量”限制。
其次,我方觉得对方观点存在自相矛盾:既认为英美法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不可行,却又举出美国的相关例子作为论据。
第三,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针对极端恶劣案件,维护社会安全。在理性的法律辩论中,我们绝不能忘记那些血淋漓的现实。想象一下湖北荆州案:4岁女童本应在阳光下嬉戏,却因一名12岁男孩的恶意被掐颈、抛尸、掩埋,生命永远定格在黑暗之中。她的家人在失去挚爱的痛苦中挣扎,每天面对空洞的家和无声的眼泪,而施暴者却因年龄不足重返生活。那么正义何在?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连最基本的生命权都无法保护,连家属的眼泪都被制度忽略,那么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不过是对罪恶的纵容。
今天,我们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为了数据和理论,而是为了每一个无声的受害者。让法律不再冷漠,让痛苦不再遗忘,让正义透过年龄的屏障告慰生者,给社会以信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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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就当前场景中的一个问题展开论述,即青少年恶意犯罪的处理。比如,如今厦门市地方人民法院查获一起青少年恶意犯罪案件。在我方的政策下,需要做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把这个案件递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二件事情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要遵守两个原则:第一,原则叫做“举政策,没人告知”;第二,要推进这些青少年的行为是没有恶意的,即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和辨别能力。如果控方想要证明他们确实有恶意,那么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成本。
我方想解决的问题很明确,就像我方一辩提到的11岁小男孩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即使他做出了多么恶意的事情,比如主动掩埋证据、误导警察,也可能因年龄问题无法受到相应惩处。这是当前法律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对方认为我们的政策是用“降临”来惩罚孩子,但“恶意补足”从来不是“滥发”。我们的政策是精准打击极端恶意,具体而言,需要控辩双方举证青少年明知故犯,完全具备辨别能力,并且案件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不是对孩子的残忍,而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例如,当那个湖北男孩将女孩掐晕投入粪坑,其行为充满了残忍与野蛮,此时他早已不是不懂事的孩子,而是蓄意作恶的恶魔。
最后,我想质问对方:当受害者的家属在哭泣,当社会在期待正义时,你们却用“保护”的名义让施暴者安然回到校园,这到底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保护未成年人从来不是纵容伤害他人的理由,更不是保护伤害他人的恶意。年龄可以是宽容的理由,但绝对不是作恶的保护伞。今天我们所倡导的不是对孩子的惩罚,而是对正义的坚守,对未来的负责。
感谢。
各位好,我想就当前场景中的一个问题展开论述,即青少年恶意犯罪的处理。比如,如今厦门市地方人民法院查获一起青少年恶意犯罪案件。在我方的政策下,需要做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把这个案件递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二件事情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要遵守两个原则:第一,原则叫做“举政策,没人告知”;第二,要推进这些青少年的行为是没有恶意的,即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和辨别能力。如果控方想要证明他们确实有恶意,那么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成本。
我方想解决的问题很明确,就像我方一辩提到的11岁小男孩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即使他做出了多么恶意的事情,比如主动掩埋证据、误导警察,也可能因年龄问题无法受到相应惩处。这是当前法律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对方认为我们的政策是用“降临”来惩罚孩子,但“恶意补足”从来不是“滥发”。我们的政策是精准打击极端恶意,具体而言,需要控辩双方举证青少年明知故犯,完全具备辨别能力,并且案件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不是对孩子的残忍,而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例如,当那个湖北男孩将女孩掐晕投入粪坑,其行为充满了残忍与野蛮,此时他早已不是不懂事的孩子,而是蓄意作恶的恶魔。
最后,我想质问对方:当受害者的家属在哭泣,当社会在期待正义时,你们却用“保护”的名义让施暴者安然回到校园,这到底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保护未成年人从来不是纵容伤害他人的理由,更不是保护伤害他人的恶意。年龄可以是宽容的理由,但绝对不是作恶的保护伞。今天我们所倡导的不是对孩子的惩罚,而是对正义的坚守,对未来的负责。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质询对方正方任意辩手,同样时间为2分钟,有请。
好的,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好的,请问对方辩友,您方从不承认说我国现在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它是有间接成本存在的差别。
你说什么?你都从觉得我国现在大多数未成年犯罪是有一种间接受化的因素形态。你说的,你说慢一点,有没有信心?对方承不承认,现在我国大多数罪犯,它是有间接正犯的因素存在的。
你说的这些状态是我们在二辩的解释啊,你方二辩讲得太快了,我根本就没有听清。对方辩友,你这是在回避问题,我们怎么能清楚这什么东西呢?
这是对方辩友的问题,我再给你举个例子。那我再问你个别的问题,对方辩友,因为8岁以下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您认为8岁是一个临界点,对吗?
对啊。那未来万一出现欺诈行为,您是不是要继续降低年龄?
这是未来的情况,未来再说。但至少告诉我,您告诉我降还是不降?我们目前是没有看到8岁以后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以后如果有当然会降。
那么,但是我们不知道未来会怎么样。打断一下,您这是在解决犯罪,还是在跟着犯罪年龄一路往下降呢?
合片就不要跑偏,我们就论当今中国的情况,不要跟我说未来好吗?当今美国出现6岁杀人事件,如果中国有类似4岁的案例,你到底主张降还是不降?
如果我们今天在这里把这个年龄往下调了,明天就出现6岁的诈骗案例,您还是不降吗?
首先,就是美国的情况,但是我们究实还是不信,好,你我的问题。但你假设太虚空,不成立啊,未来的情况。打断一下,您方都可以拿另外的体系套到我国现在的这种司法体系,我方凭什么不能拿美国的案子来讨论我们呢?
再问你一个问题,您方不仅是用年龄划定,您方是用这种年龄划定问题,那他们不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吗?
哎呀,我方没有说不在其他方面进行治理。我们也可以加强网络监管,也可以对家长加以监督啊。但是我们要这样啊,这几个措施是不冲突的呀,我觉得。
这您就告诉我,如果他算犯罪了,在您方立场之下,我们是要先把他关进监狱,还是先进行矫治?不是我们这两个可以同时进行的吗?我们进监狱不矫治吗?进监狱后,我们今天在立论中给出的例子是,我国少管所资源不足,全国只有30所,西部很多省份是没有的,西部的资源是匮乏的。那如果这些孩子在西部出现犯罪,而该省份没有少管所,我们要怎么对他进行矫治?
没有少管所,那就再建一个。您方就是说他今天被判刑了,明天我们就能立刻建一所少管所吗?
那不是这个监狱这个地方,我们要做的是给孩子采取一些措施。这个措施,为什么不重要呢?对,既然是采取措施,那为什么不能是采取一个从根本上能解决问题的矫治措施呢?
对方辩友,您只强调惩罚,只向不治本,这能从根本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吗?
不是我们这,我们当然知道。你就直接把这个孩子送进监狱,就纯粹只是给他惩罚吗?当然有效,但这两个措施并不冲突啊。我方跟您说了,我们现在监狱里,不管是少管所还是监狱,它的矫治措施是不足的。
您如何论证我们矫治是不足的?
我?首先,您不要打断我。其次,我们在立论的一点当中已经提到,您这种矫治是不足的,所以我方认为,我们应该先完成矫治,再去考虑是否判刑,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三辩质询对方正方任意辩手,同样时间为2分钟,有请。
好的,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好的,请问对方辩友,您方从不承认说我国现在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它是有间接成本存在的差别。
你说什么?你都从觉得我国现在大多数未成年犯罪是有一种间接受化的因素形态。你说的,你说慢一点,有没有信心?对方承不承认,现在我国大多数罪犯,它是有间接正犯的因素存在的。
你说的这些状态是我们在二辩的解释啊,你方二辩讲得太快了,我根本就没有听清。对方辩友,你这是在回避问题,我们怎么能清楚这什么东西呢?
这是对方辩友的问题,我再给你举个例子。那我再问你个别的问题,对方辩友,因为8岁以下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您认为8岁是一个临界点,对吗?
对啊。那未来万一出现欺诈行为,您是不是要继续降低年龄?
这是未来的情况,未来再说。但至少告诉我,您告诉我降还是不降?我们目前是没有看到8岁以后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以后如果有当然会降。
那么,但是我们不知道未来会怎么样。打断一下,您这是在解决犯罪,还是在跟着犯罪年龄一路往下降呢?
合片就不要跑偏,我们就论当今中国的情况,不要跟我说未来好吗?当今美国出现6岁杀人事件,如果中国有类似4岁的案例,你到底主张降还是不降?
如果我们今天在这里把这个年龄往下调了,明天就出现6岁的诈骗案例,您还是不降吗?
首先,就是美国的情况,但是我们究实还是不信,好,你我的问题。但你假设太虚空,不成立啊,未来的情况。打断一下,您方都可以拿另外的体系套到我国现在的这种司法体系,我方凭什么不能拿美国的案子来讨论我们呢?
再问你一个问题,您方不仅是用年龄划定,您方是用这种年龄划定问题,那他们不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吗?
哎呀,我方没有说不在其他方面进行治理。我们也可以加强网络监管,也可以对家长加以监督啊。但是我们要这样啊,这几个措施是不冲突的呀,我觉得。
这您就告诉我,如果他算犯罪了,在您方立场之下,我们是要先把他关进监狱,还是先进行矫治?不是我们这两个可以同时进行的吗?我们进监狱不矫治吗?进监狱后,我们今天在立论中给出的例子是,我国少管所资源不足,全国只有30所,西部很多省份是没有的,西部的资源是匮乏的。那如果这些孩子在西部出现犯罪,而该省份没有少管所,我们要怎么对他进行矫治?
没有少管所,那就再建一个。您方就是说他今天被判刑了,明天我们就能立刻建一所少管所吗?
那不是这个监狱这个地方,我们要做的是给孩子采取一些措施。这个措施,为什么不重要呢?对,既然是采取措施,那为什么不能是采取一个从根本上能解决问题的矫治措施呢?
对方辩友,您只强调惩罚,只向不治本,这能从根本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吗?
不是我们这,我们当然知道。你就直接把这个孩子送进监狱,就纯粹只是给他惩罚吗?当然有效,但这两个措施并不冲突啊。我方跟您说了,我们现在监狱里,不管是少管所还是监狱,它的矫治措施是不足的。
您如何论证我们矫治是不足的?
我?首先,您不要打断我。其次,我们在立论的一点当中已经提到,您这种矫治是不足的,所以我方认为,我们应该先完成矫治,再去考虑是否判刑,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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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逻辑规则使用说明:⊣表示正方对反方问题的回避或质疑;归谬法体现在反方通过假设极端年龄案例推导对方逻辑矛盾;诉诸因果体现在反方质疑降龄与解决犯罪的因果关系)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
(试音)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在这里引入一个间接正犯概念,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一种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通过支配、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完成犯罪的行为。他本人是幕后导演,直接行动者是犯罪工具人。最高检数据显示,除了间接正犯成立与年龄成反比,年龄越小,辨别能力越弱,越容易被当做工具,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越大。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利用实施犯罪的案件中,检察院认定率显著高于14-16周岁的群体。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披露,涉黑案件团伙中未成年人占比高,如某涉黑案团伙26人,涉及未成年人,占团伙总数的2/3,其中7人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被当做犯罪工具人与挡箭牌。
对方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保证间接正犯这一更高发的群体,在中国公安网报道的目前已有的基层警力总量不足、人均负荷高、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不足的情况之下,得到合理的对待呢?
我方想强调的是,您方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先完善这些制度,然后再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接下来反驳一下您方的“恶意补足年龄”理论。恶意补足是从英美法系传来的吧?那它本身就存在不完善之处。判罚标准的选定,比如穷人和富人的孩子犯金融诈骗可能被认定为轻罪,不用“恶意补足”;而穷人和穷人孩子犯打架、盗窃甚至是骂人等事情,却可能被认定为极大的罪行,需要“恶意补足”。所以说,您方的“恶意补足”理论本身也是不完善的。
最后还要反驳一下您方的“抛尸案”案例。我方想请问,为什么没有8岁以下的案例呢?是因为8岁以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有分流制度,这些案件都被分流处理了,所以我们根本无法得知具体情况。其次,您方的抛尸案案例来源在哪里?有监控吗?据我方所知,这个抛尸案来源于一个互联网帖子,并非经过司法程序的真实案件,其真实性有待考察。
综上所述,您方的“恶意补足年龄”理论存在很大的缺失,并且现行制度本身也是不足的。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反方二辩。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
(试音)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在这里引入一个间接正犯概念,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一种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通过支配、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完成犯罪的行为。他本人是幕后导演,直接行动者是犯罪工具人。最高检数据显示,除了间接正犯成立与年龄成反比,年龄越小,辨别能力越弱,越容易被当做工具,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越大。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利用实施犯罪的案件中,检察院认定率显著高于14-16周岁的群体。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披露,涉黑案件团伙中未成年人占比高,如某涉黑案团伙26人,涉及未成年人,占团伙总数的2/3,其中7人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被当做犯罪工具人与挡箭牌。
对方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保证间接正犯这一更高发的群体,在中国公安网报道的目前已有的基层警力总量不足、人均负荷高、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不足的情况之下,得到合理的对待呢?
我方想强调的是,您方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先完善这些制度,然后再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接下来反驳一下您方的“恶意补足年龄”理论。恶意补足是从英美法系传来的吧?那它本身就存在不完善之处。判罚标准的选定,比如穷人和富人的孩子犯金融诈骗可能被认定为轻罪,不用“恶意补足”;而穷人和穷人孩子犯打架、盗窃甚至是骂人等事情,却可能被认定为极大的罪行,需要“恶意补足”。所以说,您方的“恶意补足”理论本身也是不完善的。
最后还要反驳一下您方的“抛尸案”案例。我方想请问,为什么没有8岁以下的案例呢?是因为8岁以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有分流制度,这些案件都被分流处理了,所以我们根本无法得知具体情况。其次,您方的抛尸案案例来源在哪里?有监控吗?据我方所知,这个抛尸案来源于一个互联网帖子,并非经过司法程序的真实案件,其真实性有待考察。
综上所述,您方的“恶意补足年龄”理论存在很大的缺失,并且现行制度本身也是不足的。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反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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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及计时,有请。
首先,你方是否承认我们当代中国存在未成年人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既然存在,即使是个例,按照你方一辩所说,就算是需求小,我们也要立法,那是不是就要立法了?
首先,这种行为确实存在。其次,如果立法之后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与年龄下限相关,是否会有更多孩子进入管教所?您方如何保证当前的师资力量、管教所数量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量相适应?
首先,你怎么保证进入管教所可以比建立矫治机制更有震慑力呢?首先,管教所是您方认为应进入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才去的地方吧?管教所和监狱是一个性质吗?
管教所与监狱性质确实不一样,是进入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才会进入管教所。那么,您方刚才提出的问题,基于现行法律,这些措施是否足以支撑目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呢?
您方的意思是把法律下调后的第一批孩子当做小白鼠吗?我方当然没有把他们当成小白鼠,您方怎么能这么说?您方这是在说我们盲目下调法律。
现在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管教所的数量也严重不适配。在这种情况下,进入管教所的孩子,您方是让他们不管了吗?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能判死刑的,他们总要有一天出社会的呀。那您方这样是放任不管,让他们出社会后继续作恶吗?
首先,我们没有放任不管。监狱也不是纯惩罚,我们当然有教育的成分,对未成年人更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还有,您方怎么能说我们要盲目判刑呢?我已经跟你说过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身认为孩子原本是无罪的,如果要证明他有罪,检察机关可以拿出有力证据确保其有罪,才会将其推入监狱,而不是盲目判刑。
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未成年犯的心理问题检出率高达60%,但专业心理师的配比不足1:500。所以,管教所之内根本没有办法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呀。
他想让自己人辅导不行吗?管教所为什么不能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呢?
因为管教所的问题,我方已经跟您强调过了。
感谢双方二辩。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及计时,有请。
首先,你方是否承认我们当代中国存在未成年人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既然存在,即使是个例,按照你方一辩所说,就算是需求小,我们也要立法,那是不是就要立法了?
首先,这种行为确实存在。其次,如果立法之后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与年龄下限相关,是否会有更多孩子进入管教所?您方如何保证当前的师资力量、管教所数量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量相适应?
首先,你怎么保证进入管教所可以比建立矫治机制更有震慑力呢?首先,管教所是您方认为应进入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才去的地方吧?管教所和监狱是一个性质吗?
管教所与监狱性质确实不一样,是进入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才会进入管教所。那么,您方刚才提出的问题,基于现行法律,这些措施是否足以支撑目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呢?
您方的意思是把法律下调后的第一批孩子当做小白鼠吗?我方当然没有把他们当成小白鼠,您方怎么能这么说?您方这是在说我们盲目下调法律。
现在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管教所的数量也严重不适配。在这种情况下,进入管教所的孩子,您方是让他们不管了吗?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能判死刑的,他们总要有一天出社会的呀。那您方这样是放任不管,让他们出社会后继续作恶吗?
首先,我们没有放任不管。监狱也不是纯惩罚,我们当然有教育的成分,对未成年人更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还有,您方怎么能说我们要盲目判刑呢?我已经跟你说过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身认为孩子原本是无罪的,如果要证明他有罪,检察机关可以拿出有力证据确保其有罪,才会将其推入监狱,而不是盲目判刑。
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未成年犯的心理问题检出率高达60%,但专业心理师的配比不足1:500。所以,管教所之内根本没有办法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呀。
他想让自己人辅导不行吗?管教所为什么不能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呢?
因为管教所的问题,我方已经跟您强调过了。
感谢双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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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
首先,针对对方刚才提出的质疑——我方以美国为例是否与否认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原则矛盾——在此明确说明: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原则仅适用于其特定法律体系下的配套制度,例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债务清偿制度等,因此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并不适用。而我方引用美国6岁儿童杀人案例,仅为证明美国存在此类极端个案,与“恶意补足”原则的讨论并无矛盾。
其次,整场辩论中,对方辩友始终聚焦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却完全忽视了我国当前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路径——即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措施。我方再次强调:当今中国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对方辩友将“行政责任年龄”(如38岁)作为讨论焦点,这一论证方向值得商榷。仅因当前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便被动降低年龄标准,难道不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应付?若以此为逻辑,未来若出现更年幼的犯罪者,是否还要继续下调年龄?这种被动应对永远无法从源头预防犯罪。对方声称“下调年龄能遏制犯罪、倒逼矫治”,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遏制低龄犯罪的关键,从来不是将孩子送进监狱,而是科学矫治与有效挽救。目前我国已在矫治措施上有所推进,未来也将继续加大力度。
对方试图用“监狱矫治”替代现有社会矫治体系,这与我方一辩、二辩稿中强调的“监狱矫治的局限性”相悖。当前我国的现实问题恰恰是矫治制度不完善,因此我们应将精力放在完善矫治体系上,而非依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治标”手段。须知,惩罚只能治标,科学矫治才能治本。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若未完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便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也会给社会埋下隐患。唯有通过有温度、负责任的长远治理,兼顾受害者、加害人及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感谢各位。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
首先,针对对方刚才提出的质疑——我方以美国为例是否与否认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原则矛盾——在此明确说明: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原则仅适用于其特定法律体系下的配套制度,例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债务清偿制度等,因此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并不适用。而我方引用美国6岁儿童杀人案例,仅为证明美国存在此类极端个案,与“恶意补足”原则的讨论并无矛盾。
其次,整场辩论中,对方辩友始终聚焦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却完全忽视了我国当前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路径——即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措施。我方再次强调:当今中国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对方辩友将“行政责任年龄”(如38岁)作为讨论焦点,这一论证方向值得商榷。仅因当前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便被动降低年龄标准,难道不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应付?若以此为逻辑,未来若出现更年幼的犯罪者,是否还要继续下调年龄?这种被动应对永远无法从源头预防犯罪。对方声称“下调年龄能遏制犯罪、倒逼矫治”,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遏制低龄犯罪的关键,从来不是将孩子送进监狱,而是科学矫治与有效挽救。目前我国已在矫治措施上有所推进,未来也将继续加大力度。
对方试图用“监狱矫治”替代现有社会矫治体系,这与我方一辩、二辩稿中强调的“监狱矫治的局限性”相悖。当前我国的现实问题恰恰是矫治制度不完善,因此我们应将精力放在完善矫治体系上,而非依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治标”手段。须知,惩罚只能治标,科学矫治才能治本。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若未完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便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也会给社会埋下隐患。唯有通过有温度、负责任的长远治理,兼顾受害者、加害人及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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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可以听到吗?
反方辩手:可以听到。
正方三辩:好好请问一下对方二辩,您方说对我们提出来的恶意补足规则有歧视是吗?首先,它在《民法典》《电力法》里的规定本身就是对中国不适用的。那我方要提出一下,在那个我方提出的恶意补足,它是会上交到最高法的,最高法庭的,请问那你那你是对这个最高法有歧视是吗?
反方二辩:我方当然不是。我方说他的这个法条本身就有问题,它的罪责的定的区间就有问题,就比方说,您方承认,您方承认我方的恶意补足是上交至最高法是没有问题的。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一下对方一辩,请问您方对我国的警力资源是有担心它这个资源不够是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三辩:哦,那我方想说就是我们今天针对的是一些极端个例,极端个例他在一年之中可能都不会超过十个、十几个这个样子,那我方集中警力在这十几个,你会觉得这个资源不够吗?
反方一辩:我们需要首先,你们有集团各地我们也需要调查,我们去,这个极端个例我们需要去调查,我们需要去……
正方三辩:您方只要直接回答他是否只针对极端个例,就只针对几个个例,就会浪费警力这个问题。
反方一辩:总体来说并非只有警力,而且有交管所各种设施配置之类的。
正方三辩:原谅啊,那您方是认为我国这么大的一个犯罪体系,只针对十几个个例就会缺少资源吗?
反方一辩:并不是,一犯罪他就是极端的呀。
正方三辩:好的,那您方无法给出是否警力资源真的缺少。好请问一下对方二辩,您方是担心我国降低刑法,就是会导致教育……这是吧?
反方二辩:不,是您方只降低刑罚,它并没有办法解决掉为什么……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您方是认为我国今天假如说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会导致对儿童有心理问题等等是吧?
反方二辩:不只是心理问题,是你根本没有办法去……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我方提出来的降低,也可以向矫正学校等学习配备心理老师,有一些学习可以学习,可以配备这些东西。
反方二辩:喜欢对方二辩,那你们把这个孩子放到矫治学校,你要把他关几年,这些是由谁定夺的?
正方三辩:那我方是不是要把孩子关进矫治学校,我方现在是改的是这个……
反方二辩:您方只要打断一下,您方只要给我证明是由谁决定的,我方现在不讨论这个,我方为什么要给您定呢?
正方三辩:哦,好的,我告诉你,这个关几年不是由刑事法庭来定夺的,他是将孩子交给其他地方,这不符合法律规范,经验不符,所以说我们才要改小值。
正方三辩: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可以听到吗?
反方辩手:可以听到。
正方三辩:好好请问一下对方二辩,您方说对我们提出来的恶意补足规则有歧视是吗?首先,它在《民法典》《电力法》里的规定本身就是对中国不适用的。那我方要提出一下,在那个我方提出的恶意补足,它是会上交到最高法的,最高法庭的,请问那你那你是对这个最高法有歧视是吗?
反方二辩:我方当然不是。我方说他的这个法条本身就有问题,它的罪责的定的区间就有问题,就比方说,您方承认,您方承认我方的恶意补足是上交至最高法是没有问题的。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一下对方一辩,请问您方对我国的警力资源是有担心它这个资源不够是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三辩:哦,那我方想说就是我们今天针对的是一些极端个例,极端个例他在一年之中可能都不会超过十个、十几个这个样子,那我方集中警力在这十几个,你会觉得这个资源不够吗?
反方一辩:我们需要首先,你们有集团各地我们也需要调查,我们去,这个极端个例我们需要去调查,我们需要去……
正方三辩:您方只要直接回答他是否只针对极端个例,就只针对几个个例,就会浪费警力这个问题。
反方一辩:总体来说并非只有警力,而且有交管所各种设施配置之类的。
正方三辩:原谅啊,那您方是认为我国这么大的一个犯罪体系,只针对十几个个例就会缺少资源吗?
反方一辩:并不是,一犯罪他就是极端的呀。
正方三辩:好的,那您方无法给出是否警力资源真的缺少。好请问一下对方二辩,您方是担心我国降低刑法,就是会导致教育……这是吧?
反方二辩:不,是您方只降低刑罚,它并没有办法解决掉为什么……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您方是认为我国今天假如说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会导致对儿童有心理问题等等是吧?
反方二辩:不只是心理问题,是你根本没有办法去……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我方提出来的降低,也可以向矫正学校等学习配备心理老师,有一些学习可以学习,可以配备这些东西。
反方二辩:喜欢对方二辩,那你们把这个孩子放到矫治学校,你要把他关几年,这些是由谁定夺的?
正方三辩:那我方是不是要把孩子关进矫治学校,我方现在是改的是这个……
反方二辩:您方只要打断一下,您方只要给我证明是由谁决定的,我方现在不讨论这个,我方为什么要给您定呢?
正方三辩:哦,好的,我告诉你,这个关几年不是由刑事法庭来定夺的,他是将孩子交给其他地方,这不符合法律规范,经验不符,所以说我们才要改小值。
正方三辩: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喂,能听到吗?可以听到。对于我方的逻辑,我方已经论证了,个案其实可以立法。其次,根据中国的现有流程,根据恶意补足原则等原则,其实不会造成误判的。其次,推动立法去管理那些极少数部分的人,根本就不会消耗太多的警力,这样子才是最根本的,立法才是最根本的。因此,需要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对方辩友无非就是从两个角度来讲,从需求性和解决率来讲。从需求性来讲,当前更为缺乏的是矫治教育。从解决率的角度来讲,我们从福州的窒息粪坑案来看,男孩故意将女童投进厕所粪坑里,导致女孩因挣扎窒息而亡,事后甚至投砖掩盖,骗过了警察,作案后还敢回来观望,如此缜密的犯罪手法,如此极大的恶意,你方怎么证明对他进行矫治教育,就能概括他的滔天恶意?
其次,你方说留守儿童犯罪,其实是因为社会原因导致的,我们不应该判他们。但那三个杀人害命的伤害者,他们都是留守儿童吗?他们同样也被判刑了,这根本就不是脱罪的理由。对方一直在玩概念游戏,都怪这个社会导致孩子犯罪,所以不能判他们犯罪,但你犯罪了就是犯罪,就好像强制的自由也是自由一样。
第二个点,对方认为立法是治标不治本的,仍旧无法遏制极端恶性案件。我们给他定罪的报复性行为也不一定可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但我们起码定了罪,有总比没有好,对不对?比起没有定罪,一个交代都不给受害者,其实矫治教育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你要知道矫治教育是要花钱的,钱是谁来给?政府吗?政府凭什么给你出钱?加害者吗?加害者巴不得少交点钱,让孩子少受点教育,那受害者呢?凭什么我受害了,还要交钱去给他矫治?所以说它本身就不合理。哪怕我真的给他判了无期,难道我也要给他交矫治的钱吗?所以说,解决率何在?给受害者交代又何在呢?
对方今天只讲了我们应该如何去关心受害者,去呵护他们,不能让他们进监狱,万一他们以后考不了工作怎么样。那我问你,受害者未来谁来补偿?受害者少了那一大段年华,谁来弥补?对方今天只危害了加害者所谓的公平正义,就忽视了受害者所具有的公平正义。我们也没有说因为他是加害者,就剥夺他的所有权利,我们同样也可以用矫治教育的手段,同样也可以对事不对人,去维护他身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才有犯罪记录封存等政策。正是因为这些社会现状,所以我们才需要法律,才需要立法,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去矫正这些不合理的观念,让受害者乃至加害者的权利都能更好地得到维护,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的结论到此结束,谢谢。
感谢正方四辩。
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喂,能听到吗?可以听到。对于我方的逻辑,我方已经论证了,个案其实可以立法。其次,根据中国的现有流程,根据恶意补足原则等原则,其实不会造成误判的。其次,推动立法去管理那些极少数部分的人,根本就不会消耗太多的警力,这样子才是最根本的,立法才是最根本的。因此,需要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对方辩友无非就是从两个角度来讲,从需求性和解决率来讲。从需求性来讲,当前更为缺乏的是矫治教育。从解决率的角度来讲,我们从福州的窒息粪坑案来看,男孩故意将女童投进厕所粪坑里,导致女孩因挣扎窒息而亡,事后甚至投砖掩盖,骗过了警察,作案后还敢回来观望,如此缜密的犯罪手法,如此极大的恶意,你方怎么证明对他进行矫治教育,就能概括他的滔天恶意?
其次,你方说留守儿童犯罪,其实是因为社会原因导致的,我们不应该判他们。但那三个杀人害命的伤害者,他们都是留守儿童吗?他们同样也被判刑了,这根本就不是脱罪的理由。对方一直在玩概念游戏,都怪这个社会导致孩子犯罪,所以不能判他们犯罪,但你犯罪了就是犯罪,就好像强制的自由也是自由一样。
第二个点,对方认为立法是治标不治本的,仍旧无法遏制极端恶性案件。我们给他定罪的报复性行为也不一定可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但我们起码定了罪,有总比没有好,对不对?比起没有定罪,一个交代都不给受害者,其实矫治教育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你要知道矫治教育是要花钱的,钱是谁来给?政府吗?政府凭什么给你出钱?加害者吗?加害者巴不得少交点钱,让孩子少受点教育,那受害者呢?凭什么我受害了,还要交钱去给他矫治?所以说它本身就不合理。哪怕我真的给他判了无期,难道我也要给他交矫治的钱吗?所以说,解决率何在?给受害者交代又何在呢?
对方今天只讲了我们应该如何去关心受害者,去呵护他们,不能让他们进监狱,万一他们以后考不了工作怎么样。那我问你,受害者未来谁来补偿?受害者少了那一大段年华,谁来弥补?对方今天只危害了加害者所谓的公平正义,就忽视了受害者所具有的公平正义。我们也没有说因为他是加害者,就剥夺他的所有权利,我们同样也可以用矫治教育的手段,同样也可以对事不对人,去维护他身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才有犯罪记录封存等政策。正是因为这些社会现状,所以我们才需要法律,才需要立法,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去矫正这些不合理的观念,让受害者乃至加害者的权利都能更好地得到维护,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的结论到此结束,谢谢。
感谢正方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正方同学:那你们想,请问对方,你们想怎么处理这些极端个体孩子?我们说呀,极端恶劣的孩子,我们要从形成这些恶意的角度,所以不说到底是他的社会环境出了问题,还是他是因为留守儿童,这些法律意识和价值引导到底到没到他的身上,我们从这个方面去解决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
反方:好,则对方辩友,我方从来没有说过教育不行,也没有说什么不行,我方仅仅针对的是通过最高检审查之后,真正能判定他是恶意的犯罪,然后我们再进行处理,我们不是预防,而是先对这些已经犯罪的人进行处理。
正方:那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方一个问题,就是您方认为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慰是能通过你现在的制度来达到完善的。好,当下目前的法律,在14岁以下,他只有恶意杀人的时候才算,才需要判刑,那请问14岁以上那些其他的罪行,比如12岁以下的其他罪行,那些受害者难道就不可能吗?然后那些我们判了,您方就认为是合理的,然后呢,这些12岁以下的其他的受害者,对方就认为不合理是吗?
反方:对方辩友一方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慰是如何抚慰的?受害者的家属其实最希望的是什么呢?是希望造成伤害的人判处死刑,但是不能判处死刑,因为考虑到各种客观的因素,可是有判,为什么不判呢?这样比不判更好啊。
正方:然后还有对方辩友再问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已经说过了,矫治教育无法管控,就是您方认为现在的矫治教育可以对那些犯罪人员管控多紧好?首先,那些犯罪他们到最后总会放出来的吧,你方也说不能判死刑,那总有一天会放出来的,放出来之后他们又该何去何从呢?他们没有经过一个好的导师,他们又该去哪儿呢?然后其次您方刚才认了一点了,所以专门学校矫治是不够的,太好了,这也是我方的观点啊,我方现在也认为他不够,然后同时呢,对方辩友您刚才说的那个...我方有一个观点,恶性犯罪只有0.03%,但我方有更多更多的间接正犯,那您光让这些间接正犯全都关进去,他们不可怜吗?
反方:对方辩友请您注意,我们当然觉得这些间接正犯可怜,但是我们已经说过了,我们是交到最高检了。最高检检查过,发现这是主动恶意进行犯罪的。我们是考虑过各种因素的,您方一直在说他这种间接导致的,可是像我方提出来这个案例,他这个人就是恶意去犯罪,他就是明知故犯啊,他明知故犯了之后,难道您方认为不需要关进去吗?
正方:然后还有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您方认为如果一个人犯罪了之后,他需要关到矫治教育的学校里面关多久呢?好,恶意是由谁判定的呢?现在英美体系里面,就是明知故犯就是恶意犯罪啊。然后呢,其次就是我方不是把他关多久啊,我方说的就是我们现在就要先调整的是这个矫治制度。现在的教管所的矫治也不够的,那个专门学校矫治也不够的,导致多方缺失的情况,这样我们应该先去调整矫治制度吗?你看,您方把这个我方的问题也逃避了,您方来正面回答一下我方的问题吧。
反方:我已经回答过了,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分出来先后,我们不能同时推进吗?然后还有您方为什么一直对英美这么有这么大的意见呢?我方已经提出来的恶意补充年龄并不是说完全由英美的,我们也是符合中国的这种社会情况的,我们是有改进的,比如说我们上交到最高检等等的行为,我们是有改进的。您方一直在说英美不好,但是您方没有指出来这个点到底为什么不行。如果这个人他犯罪是具有恶意的,您方认为这需要判还是不该判。
正方:我方认为...就是我方也觉得日后可以去调整,但是现在首先呢,警力不足,您方加了这个之后,会有更多更多的人去进去,那么进去之后...那现在首先呢,警力不足,您方加了这个之后,就有更多更多的人去进去,那么进去之后把他们放在哪儿呢?然后呢,其次追究的人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先去调整这个,不然我刚刚在二辩里面已经讲过了呀,把他们当作小白鼠吗?
反方:首先你会哪里觉得警力不足?可以通过增加警力来匹配的呀,我们现在全国只有30个少管所,很多省他都没有少管所,如果这些问题没解决,你大概怎么办?那你应当觉得极端恶劣在我国很常发生吗?
正方:嗯,我跟你说发生的这些多不多呢。您方一直想要去说间接,间接一些什么东西,但我方的这里已经能完美解决是不是间接这个问题,我方会由最高法来鉴定他是不是出于主观性恶意的犯罪。首先两个问题,第一怎么鉴定,第二如果他确实是恶意犯罪的,请问他这个恶意是怎么来的,他是天生的吗?它是由什么造成的?他的环境是什么?他的环境是社会环境,是他人造成的,如果我们今天只是把这个受环境影响造成的恶意犯罪关进去,那将来这些犯罪的土壤会养出更多犯罪的人啊,他不是本质的改变,他只能把这个标关进去,但是这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
反方:哦对方辩友我们已经说过了,你们提出来的措施我们都可以进行,但是我们给出来的这个刑事处罚为什么就是必须的?你刚刚才说的是说那个关进去之后怎么不好,怎么等一下。那我想问一下,您光认为未成年儿童被成年人教唆伤人,那你判不判成年人?当然要判成年人,我们要打击的是整个犯罪团伙,同时我们也要从根本上面来解决,他为什么会被影响,是因为他的家长、他的学校还有包括政策的角度,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足的。包括为什么他会有早早熟的现象,为什么现在他犯罪的现象变多了?是因为他接触的不良信息引导变多了。我们要从这个方面去解决。
正方:您方告诉我,我很好奇您方到底怎么做的?您说,教育和这个监狱管制,我们同时能进行,请问您是在把那个学生关进去的那一刻,我们就做好了那些心理老师就招进来了吗?是我们的这些管教所就建好了吗?我们肯定是要有一个先后的一点,我们先在打的是当今中国,我们到底是要先管那些我们已经抓进去的可控的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我们要去管那些潜在发生的恶意犯罪?我们到底是出那些警力去调查哪个到底是不是恶意犯罪?我们先不谈我们到底会不会有这些警力资源的不足?我们去调查那么多,他到底能去判断吗?你,你方没有一个举证啊,你方为什么要问我方是怎么确定最高检是如何判断的?这是您方举的例子。
反方:好的,所以您方是认为,所以现在您方是认为这个最高检他是检查不出来的,或者说需要很大的警力才能判断出来这个人是恶意还是不恶意的,好,我方提出来的,我方说你们可以去推行教育,推行教育的同时,我们进行这种法律的完善,为什么不行呢?为什么不行呢?可以的原因是什么?就是我们对教育的同时,我们这些人如果发现他是恶意的,我们就进行处理,如果发现不是恶意的怎么办呢?不是恶意的,当然不对他进行处罚,对社会进行处罚了,我没有说对,就是造成他做出这种行为的人,我们不做处罚呀,我们说的是如果这个人他明确就是恶意的,我们就把他抓进来,这有什么冲突啊?
正方:我方认为其实这并不冲突。当然冲突了,我把他关进去,难道学校是那一刻就建好了吗?并且你刚也说了,他是判不了死刑,他出来之后该怎么办呢?你说的冲突做好了之后还会有问题吗?还会...
反方:那您方为什么一定认为我国的这个刑法降低之后,他是无法去做矫治教育呢?我们我方也可以直接把矫治教育和这个行为的一体化呀。我方也可以在提前做好这个矫治教育的同时进行对他的一个处罚。教育和处罚的同时,这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是我国当今社会的理念啊。还有那个邯郸杀人案,判了无期。
感谢双方。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正方同学:那你们想,请问对方,你们想怎么处理这些极端个体孩子?我们说呀,极端恶劣的孩子,我们要从形成这些恶意的角度,所以不说到底是他的社会环境出了问题,还是他是因为留守儿童,这些法律意识和价值引导到底到没到他的身上,我们从这个方面去解决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
反方:好,则对方辩友,我方从来没有说过教育不行,也没有说什么不行,我方仅仅针对的是通过最高检审查之后,真正能判定他是恶意的犯罪,然后我们再进行处理,我们不是预防,而是先对这些已经犯罪的人进行处理。
正方:那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方一个问题,就是您方认为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慰是能通过你现在的制度来达到完善的。好,当下目前的法律,在14岁以下,他只有恶意杀人的时候才算,才需要判刑,那请问14岁以上那些其他的罪行,比如12岁以下的其他罪行,那些受害者难道就不可能吗?然后那些我们判了,您方就认为是合理的,然后呢,这些12岁以下的其他的受害者,对方就认为不合理是吗?
反方:对方辩友一方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慰是如何抚慰的?受害者的家属其实最希望的是什么呢?是希望造成伤害的人判处死刑,但是不能判处死刑,因为考虑到各种客观的因素,可是有判,为什么不判呢?这样比不判更好啊。
正方:然后还有对方辩友再问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已经说过了,矫治教育无法管控,就是您方认为现在的矫治教育可以对那些犯罪人员管控多紧好?首先,那些犯罪他们到最后总会放出来的吧,你方也说不能判死刑,那总有一天会放出来的,放出来之后他们又该何去何从呢?他们没有经过一个好的导师,他们又该去哪儿呢?然后其次您方刚才认了一点了,所以专门学校矫治是不够的,太好了,这也是我方的观点啊,我方现在也认为他不够,然后同时呢,对方辩友您刚才说的那个...我方有一个观点,恶性犯罪只有0.03%,但我方有更多更多的间接正犯,那您光让这些间接正犯全都关进去,他们不可怜吗?
反方:对方辩友请您注意,我们当然觉得这些间接正犯可怜,但是我们已经说过了,我们是交到最高检了。最高检检查过,发现这是主动恶意进行犯罪的。我们是考虑过各种因素的,您方一直在说他这种间接导致的,可是像我方提出来这个案例,他这个人就是恶意去犯罪,他就是明知故犯啊,他明知故犯了之后,难道您方认为不需要关进去吗?
正方:然后还有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您方认为如果一个人犯罪了之后,他需要关到矫治教育的学校里面关多久呢?好,恶意是由谁判定的呢?现在英美体系里面,就是明知故犯就是恶意犯罪啊。然后呢,其次就是我方不是把他关多久啊,我方说的就是我们现在就要先调整的是这个矫治制度。现在的教管所的矫治也不够的,那个专门学校矫治也不够的,导致多方缺失的情况,这样我们应该先去调整矫治制度吗?你看,您方把这个我方的问题也逃避了,您方来正面回答一下我方的问题吧。
反方:我已经回答过了,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分出来先后,我们不能同时推进吗?然后还有您方为什么一直对英美这么有这么大的意见呢?我方已经提出来的恶意补充年龄并不是说完全由英美的,我们也是符合中国的这种社会情况的,我们是有改进的,比如说我们上交到最高检等等的行为,我们是有改进的。您方一直在说英美不好,但是您方没有指出来这个点到底为什么不行。如果这个人他犯罪是具有恶意的,您方认为这需要判还是不该判。
正方:我方认为...就是我方也觉得日后可以去调整,但是现在首先呢,警力不足,您方加了这个之后,会有更多更多的人去进去,那么进去之后...那现在首先呢,警力不足,您方加了这个之后,就有更多更多的人去进去,那么进去之后把他们放在哪儿呢?然后呢,其次追究的人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先去调整这个,不然我刚刚在二辩里面已经讲过了呀,把他们当作小白鼠吗?
反方:首先你会哪里觉得警力不足?可以通过增加警力来匹配的呀,我们现在全国只有30个少管所,很多省他都没有少管所,如果这些问题没解决,你大概怎么办?那你应当觉得极端恶劣在我国很常发生吗?
正方:嗯,我跟你说发生的这些多不多呢。您方一直想要去说间接,间接一些什么东西,但我方的这里已经能完美解决是不是间接这个问题,我方会由最高法来鉴定他是不是出于主观性恶意的犯罪。首先两个问题,第一怎么鉴定,第二如果他确实是恶意犯罪的,请问他这个恶意是怎么来的,他是天生的吗?它是由什么造成的?他的环境是什么?他的环境是社会环境,是他人造成的,如果我们今天只是把这个受环境影响造成的恶意犯罪关进去,那将来这些犯罪的土壤会养出更多犯罪的人啊,他不是本质的改变,他只能把这个标关进去,但是这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
反方:哦对方辩友我们已经说过了,你们提出来的措施我们都可以进行,但是我们给出来的这个刑事处罚为什么就是必须的?你刚刚才说的是说那个关进去之后怎么不好,怎么等一下。那我想问一下,您光认为未成年儿童被成年人教唆伤人,那你判不判成年人?当然要判成年人,我们要打击的是整个犯罪团伙,同时我们也要从根本上面来解决,他为什么会被影响,是因为他的家长、他的学校还有包括政策的角度,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足的。包括为什么他会有早早熟的现象,为什么现在他犯罪的现象变多了?是因为他接触的不良信息引导变多了。我们要从这个方面去解决。
正方:您方告诉我,我很好奇您方到底怎么做的?您说,教育和这个监狱管制,我们同时能进行,请问您是在把那个学生关进去的那一刻,我们就做好了那些心理老师就招进来了吗?是我们的这些管教所就建好了吗?我们肯定是要有一个先后的一点,我们先在打的是当今中国,我们到底是要先管那些我们已经抓进去的可控的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我们要去管那些潜在发生的恶意犯罪?我们到底是出那些警力去调查哪个到底是不是恶意犯罪?我们先不谈我们到底会不会有这些警力资源的不足?我们去调查那么多,他到底能去判断吗?你,你方没有一个举证啊,你方为什么要问我方是怎么确定最高检是如何判断的?这是您方举的例子。
反方:好的,所以您方是认为,所以现在您方是认为这个最高检他是检查不出来的,或者说需要很大的警力才能判断出来这个人是恶意还是不恶意的,好,我方提出来的,我方说你们可以去推行教育,推行教育的同时,我们进行这种法律的完善,为什么不行呢?为什么不行呢?可以的原因是什么?就是我们对教育的同时,我们这些人如果发现他是恶意的,我们就进行处理,如果发现不是恶意的怎么办呢?不是恶意的,当然不对他进行处罚,对社会进行处罚了,我没有说对,就是造成他做出这种行为的人,我们不做处罚呀,我们说的是如果这个人他明确就是恶意的,我们就把他抓进来,这有什么冲突啊?
正方:我方认为其实这并不冲突。当然冲突了,我把他关进去,难道学校是那一刻就建好了吗?并且你刚也说了,他是判不了死刑,他出来之后该怎么办呢?你说的冲突做好了之后还会有问题吗?还会...
反方:那您方为什么一定认为我国的这个刑法降低之后,他是无法去做矫治教育呢?我们我方也可以直接把矫治教育和这个行为的一体化呀。我方也可以在提前做好这个矫治教育的同时进行对他的一个处罚。教育和处罚的同时,这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是我国当今社会的理念啊。还有那个邯郸杀人案,判了无期。
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矫治教育有效性"、"恶意判定可行性"、"资源配置优先级"三个核心争议点,双方均使用归谬法(如正方"小白鼠"类比)和诉诸现实(如反方少管所数量数据)的论证策略)
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首先回答对方的一个问题,我方很好奇对方到底是怎样做到同时并行的。我们首先讨论的是当今中国的前提,我方可以认同,如果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早熟这些现象的话,我们可以去慢慢降低它这个趋势。但是目前当今中国我们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尤其是因恶意补足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中国有自己的法系,你方是怎么去举证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适用于我国最高检的相关实践的?
其次,对方辩友告诉我说,我要去调查他是不是恶意,那只要去调查啊,我就是要有警力的呀,我要先调查才知道他有恶意啊。我方目前已经举过了,警力是不足的。
其次,对方辩友意思是告诉我,那我说在教育和成绩之间权衡不就好了吗?但问题是您方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法,您方只告诉我我要做就好,但是我方告诉您,我方为什么认为当今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首先12岁已经是一条足够低的底线了。我在义务教育阶段,12岁之前已经学到了什么是法,若仍知法犯法,其主观恶性更大。其次,我方认为当今中国还会有这些未成年罪犯的根源,并不是因为降低法条就威胁到他们、警示到他们,然后他们就不做了,而是因为目前中国的教育环境,包括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环境等,都会影响并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我方也给到数据,留守儿童的犯罪率要高于非留守儿童群体。所以说,我方难道不是需要从根源上面去解决这些问题吗?
下一个点,我方的经济犯罪,我方告诉你的并不是间接犯罪,是告诉你未成年人有可能主观上有故意,比如拿刀捅死了这个人。但问题是他是如何拿到那把刀的,他是如何做到在12岁以下生理发育还不足、认知不足的情况下,完美地杀死那个人的?他到底怎么做到的?首先我方这里举出一个案例,就是网络上的“开河少年”群体。有一个采访中提到,主人公叫陈小龙,他在初中时,因为大量时间投入网络,网络给他的影响是吸收了其中最直白、最易模仿的部分,也就是对于暴力和江湖地位的推崇。他们的整个风气就是我要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这就促成了一群没有正确价值观引导的青年。在他今后的日子里,接触到了“开河”,接触到了由成年人运行的完整犯罪体系,因此他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请问这样的罪犯,我们到底是该关注他的主观恶意,还是去彻查是什么样的完整犯罪体系让这些未成年人走上这条道路的呢?并且很多时候,包括陈小龙本人,他当时是雇人去线下把那些开口反抗的人打一顿。但他自己说,他雇的是一群未成年人,让那帮未成年人去打人,而他自己在旁边袖手旁观,如果那些人不打人的话,他就会用“开河”的方式威胁那些人。所以说,未成年人更多还是在一个间接的角度,也就是被当工具使用的。我方先就到这个例子。
因此,我方认为我们是要先去解决这个问题,先去治本,再去治标,过程的问题不能简单带入到时间节点上。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首先回答对方的一个问题,我方很好奇对方到底是怎样做到同时并行的。我们首先讨论的是当今中国的前提,我方可以认同,如果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早熟这些现象的话,我们可以去慢慢降低它这个趋势。但是目前当今中国我们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尤其是因恶意补足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中国有自己的法系,你方是怎么去举证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适用于我国最高检的相关实践的?
其次,对方辩友告诉我说,我要去调查他是不是恶意,那只要去调查啊,我就是要有警力的呀,我要先调查才知道他有恶意啊。我方目前已经举过了,警力是不足的。
其次,对方辩友意思是告诉我,那我说在教育和成绩之间权衡不就好了吗?但问题是您方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法,您方只告诉我我要做就好,但是我方告诉您,我方为什么认为当今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首先12岁已经是一条足够低的底线了。我在义务教育阶段,12岁之前已经学到了什么是法,若仍知法犯法,其主观恶性更大。其次,我方认为当今中国还会有这些未成年罪犯的根源,并不是因为降低法条就威胁到他们、警示到他们,然后他们就不做了,而是因为目前中国的教育环境,包括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环境等,都会影响并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我方也给到数据,留守儿童的犯罪率要高于非留守儿童群体。所以说,我方难道不是需要从根源上面去解决这些问题吗?
下一个点,我方的经济犯罪,我方告诉你的并不是间接犯罪,是告诉你未成年人有可能主观上有故意,比如拿刀捅死了这个人。但问题是他是如何拿到那把刀的,他是如何做到在12岁以下生理发育还不足、认知不足的情况下,完美地杀死那个人的?他到底怎么做到的?首先我方这里举出一个案例,就是网络上的“开河少年”群体。有一个采访中提到,主人公叫陈小龙,他在初中时,因为大量时间投入网络,网络给他的影响是吸收了其中最直白、最易模仿的部分,也就是对于暴力和江湖地位的推崇。他们的整个风气就是我要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这就促成了一群没有正确价值观引导的青年。在他今后的日子里,接触到了“开河”,接触到了由成年人运行的完整犯罪体系,因此他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请问这样的罪犯,我们到底是该关注他的主观恶意,还是去彻查是什么样的完整犯罪体系让这些未成年人走上这条道路的呢?并且很多时候,包括陈小龙本人,他当时是雇人去线下把那些开口反抗的人打一顿。但他自己说,他雇的是一群未成年人,让那帮未成年人去打人,而他自己在旁边袖手旁观,如果那些人不打人的话,他就会用“开河”的方式威胁那些人。所以说,未成年人更多还是在一个间接的角度,也就是被当工具使用的。我方先就到这个例子。
因此,我方认为我们是要先去解决这个问题,先去治本,再去治标,过程的问题不能简单带入到时间节点上。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