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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等待。里投票,好的,已经做好了投票结果。好的,可以。哦,不好意思,您先说,没事没事,是邓评委先进行点评对吧?对对对,好的,那直接进入评委售票环节吧,下面有请我们。我这边网络可能有点差,不知道你们能不能听清,我这里的,如果听不清的话,你们就稍微提醒我一下。然后我先讲一下,我的票最终是给到了反方,我的票是两票归反方二辩,一票归反方四辩。我来讲述一下,我觉得今天这一场墙是要好一点的,所以正方要有一个很清晰的开决,但是很奇怪,正方他们不摇。正方的判决非常清晰,不是哪一方减少这个最有效买方的都方没有明确的说,但是我总结了一下,我觉得他的意思是哪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我把双方的判准拉出来,比今天正方。其实,他们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我很清晰地讲,让买卖同罪到底怎么样去减少罪恶,它到底怎么样有效,有效在哪里,有效的数据是多少。那全程到尾只有一遍搞定了哪个数据,后面也没有具体的例子,他很多都是一种主观推定,就是当你把这个罪行放大了,就应该恐惧吧,当你把这最僵硬方话的一样,还说我不太认同,就是正确。在结辩的时候,他给他说对,恶。嗯,我想想,因为其实正方他从头到尾最主要讲的是一个什么,是一个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不能被改善,有一个尊严不能被践踏,就是其实就是这些要贵就是他们都已经践踏人的尊严了。所以今天你用于人格尊严不能被买卖,由于人格尊严不能被践成,所以只要参与这种人格尊严的买卖给践踏,那就应该如何如何如何,如果只要把人当做商品,就应该如何如何,就是这件事情是如何物化人,如何把人当商品的,这些背景你没有讲出来呀。如果只是如果,如果是拐卖了,就算背景的话。其实今天他们就政策,他刚好在前面的时候提了三个点,然后正好这三个点我都觉得不太合理,我就我这三个点来给大家稍微讲一讲。第一个根本国企买大于卖,其实不是这样的,为什么在现在刑法总是卖大于买呢?因为哪怕没有买方,拐卖这件事情只要存在了,就是一个伤害。因为拐卖来的孩子,大家一直忽略了一个问题,他不一定有买方,他会有卖方的,是只要是先拐卖了这个孩子,他可以卖出去解决,也可以把他卖出去,还可以什么,但以前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见过,有没有听过,就是有些人会故意拐小孩子,然后把他的手脚打断,然后变成乞丐,去骗钱,去骗那些人的乞讨,然后呢,你觉得你觉得相比于把他拐卖到一个家庭里面,这个人的孩子更差,我觉得显然是后者,所以这个人格尊严的侵害上,我觉得有的时候如果单单只想买卖的话,我有点如果单在买方心里有点太偏颇。然后其次是第二点所说人不是商品,所以不可以很欠他虽是骗化的方式,说实话存在很多点,像刚刚我讲的那种后期就比前者要更重。所以今天如果你没有把尊严这件事情看得很重的话,那你的起码也应该做我天然一个人格尊严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障碍,它到底是什么样的东西,他们是侵犯到的四个字,到底什么是人格尊严,可是你们不渲染,你们只是说人格尊严很重要的,可是人到分是什么,到底为什么很重要,你们不讲。第三,罪恶没有主次,说实话罪恶是有主次的,就像我们认为杀人的罪恶就应该要比偷窃要更重。对,理解你的意思是在买卖这件事情到对有没有错,那你应该讲清楚一点,然后其次是讲买卖,我刚刚也就是就用那一个例子,其实我觉得这一点就也不成立了,因为卖他终归是管的这样的一个行为,而拐卖的这个行为存在伤害就必然要就是这个时候,只要你哪怕没有买方,这个拐的伤害行为也依然存在,所以这个伤害是更大的。然后,为什么我给了反方票呢?因为我觉得今天反方的立场其实说实话是更加全面一点的,反方性的东西要更多一点的。对方全程没有回应,反方提出来的那个我觉得还蛮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拐卖中有不同的性质,有一些是对家孩子好的,有一些是普遍家庭的,有些是买孩子回去暴虐的。如果今天你把他对的提到了崇高,其实就是逼着所有逼着所有的孩子被拐回去的时候,都是被暴虐的。他们都是就是就是,如果是买回去正儿八经组建家庭的那种,你会发现其实在买卖同罪的提高了之后,某些是分配性不同,他最后所有被拐孩子只剩下死路一条,以及反方,他今天说了,可能今天从头到尾其实他们说了治标不治本,他们是到底什么是治本,他们给出了一个用教育还是治本,这个我其实也觉得有待商榷,就是因为我觉得,因为我觉得用教育其实也不能治本,就是我就是他们没有给出一个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意思才算治本的这样的一个事件出来,就是什么算治本呢?治标是治标,治本是什么,他们只说只提这两个词,他们不解释什么是治标,就是要算犯罪率降低,到底算治标还是治本呢?如果是让犯罪率降低是治标,让犯罪不再发生是治本,那他们的治本永远也不可能实现,那到底什么东西在治本呢?他们没有解释,就是我觉得他们的态度是要他们的立场是要更好的,他们听起来是要更好的,他们先考虑的东西是更全的,但是他们讲的那种更对。一个拐卖的孩子,如果我们先假定了有一个孩子已经被拐卖了,那这个时候有一个有一个有一个好心人的家庭,他会知道这个孩子如果被拐卖之后,他会很惨,所以他花点钱把这个孩子给买了回来,他把他给买回去,出于善意买回去。那如果是同罪的情况下,还会有这样子的事情出现吗?那如果没有如果,如果是都很重的刑罚,人们不敢触眉头,那最终买孩子回去的都是非常极端的部分,那极端的部分对这个孩子,对孩子的命运和后果可想而知,那个妇女儿童的命运也可想而知。所以我觉得买卖同罪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正方的利好是什么?是这种监管,这种处罚,反方给了处理的方式,反方给了可以数罪并罚去最终解决这件事情的方式。但是,反方的那个,如果这是一个好人,如果这是个好人家,这孩子没有那么远,他只是教育上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那这种部分正方要怎么处理呢?所以,最后我的票就是给到了反方,我觉得反方留下来的东西要更多,正方也没有进行足够的回应。然后,这是我的售票,如果赛后有问题,可以来跟我交流一下,以上,感谢。
好的,感谢邓涛评委的售票。下面有请下一位评委进行售票。
嗯,好,大家好。我首先跟大家交代一下我的票,最后是投给的正方。然后影响我判断的主要是两个战场上的区别。第一个战场呢,是由正方开启的,就是他们觉得买卖同罪的好处是可以根源治理,就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然后这时候反方也在去争这个战场,双方的区别大概在于正方觉得源头就是拐卖罪的源头,在于有买方的需求,所以需求诞生了后面的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就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嘛。那反方对这里面的解释是,他们觉得真正的伤害人是拐卖者,也就是卖方。然后买方是一个就是整个拐卖犯罪行为的末点,所以到底是起点还是末点,这就是双方的一个争执。然后在反方这边,我觉得比较有利的一个诠释吧,我觉得可能是一个比喻,他们提到了一个在反三的位置,提到了一个火种和火灾的关系,他们的意思大概就是说觉得买方是一个火种,这个火种如果你没有人去把这个火势调大,所以它其实只是一个需求的摆在那里了,只有拐卖者的产生,所以卖方会比买方的那个罪行要更加严重,因为没有他这个火种就不会成为火灾所导致。那这个时候就到底我在这里是怎么判断的,当时我是比较纠结的,但是直到在正三这边的时候,他们给出来的一个解释叫做你这个治标不治本,但是你在现在我们仍有很多拐卖犯罪行为的时候,你这个标不治好,就没有雷霆的手段,你把现在那些犯罪遏止住,你这个本你要多长的时间去作为,才把这件事情完整地去治理完成,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我可能会就比较偏向于正方的这个诠释。因为正方这个诠释,我就需要需要更多的去帮我解释为什么拐卖,他在这个卖是源头,因为我自己职业听下来的话,我觉得大家全身的没有会更偏向于双方,觉得这个需求的产生才是这个犯罪的起点,那收买是末端,可觉他这个买导致的是反方的,当时口径是说他卖的时候可能会有绑架,可能会有拘禁,然后他是一个就是长期的,可是收买到末端的时候,他给被害者带来的那些伤害,它才是一个长期的。所以这件事情可能会存在于正方。
第二个影响我判断的战场呢,是社会观念这件事情,这个也是正方写进的一辩稿,也就是刚才评委提到的,就是最后的一部分价值观念。在正方写进一辩稿的时候,其实我是觉得有点不太能理解为什么会这么选择去做,因为我会觉得这个社会观念现在已经有转变的现象,这是一个正反双方共同的部分,就是不管买卖是不是同罪,这些距离手段都是可以继续去沿用的。那反方这边是主要抨击的这个社会观念,大概的意思就是觉得社会观念现在是很陈旧的,所以那部分想买就是买妇女儿童到自己家来的人,他们可能是因为有很古老的社会观念,他们才会这样。那我理解下来就是他们就觉得买方是因为社会观念的陈旧,是因为他们的愚昧导致,而不是原始的恶,但如果解释不出来的话,我会觉得那肯定会有一部分的人就是有愚昧的,也有那种穷凶极恶的,但到刚那个评委提到的就是会有一些买方,他们可以买到的就是买妇女儿童到自己家,他们不是单纯的组建家庭,然后当老婆一养,当孩子一养而已,他们有的可能是把他们带来帮我去盈利,就让他们去乞讨,就让他们去卖艺,然后为我自己赚钱,那这种单纯的去除于愚昧的恶,但是怎么去解释的,在反方这边我没有听到更多的解释,但社会观念这边正方是给出解释的,据说也是在正三那个位置,所以我在那条也给到了正三,他解释出来的就是正因为这些人他们是愚昧的,他们是思想不进步的,他们被旧观念束缚住了,所以对于这种落后的地方,更需要去严格的法律去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手段,然后去进行管控。所以在这一点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更有利的。
所以,综合这两个战场,我可能最后一票要给到正方。如果大家对我的判断有什么问题的话,欢迎大家私信我,然后我再跟大家过多的解释。嗯,非常感谢。
好的,感谢郭天爱评委。最后有请邓涛评委进行售票。
哦,好的行。评委说,是的是的。嗯,然后前面两个已经说的比较多了,然后我自己我自己的结果其实也投了个正方,我就简单说一下我支持正方的理由吧。其实大家在这场攻防里面打的会比较怎么说呢,打的会比较数据化的攻防会比较多,但是其实你们自己打的案例打的事件也都不是很多,数据也不是很多。然后这个事情其实是一种缺憾,这是数据的缺憾到底在什么地方?我后面再提。那我先说为什么说在数据的攻防上,我会觉得正方这边会好一点,因为反方好像没听到那个数据正好有一个比较关键的数据,最后当数罪并罚,这个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是数罪并罚率不足11%,也就是面对正方说,正方提出的问题是什么呢?正方其实他区分其实是比较明确的,双方提出的问题是当今发现啊,我们的社会上的买家对于他的惩罚有说是不足的,或者有的时候是过轻的,或者他其实犯过罪的,然后他其实这个根本数据,根本数据在于数罪并罚率很低,然后反方就说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数罪并罚。然后正方,但是正方的数据也摆在这数罪并罚率很低,就是这个,这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所以在这个位置上我是看见了正方的。因为反方完全没有再想去回应一下,就是那个数罪并罚率的问题,或者最起码可以做一层争夺,叫做我们可以在数罪并罚这件事情上做的更精细或者做得更好。完全没有必要采用买卖同罪的手段,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反方因此口径也都存在负的解卡,这是这个问题。
接下来这是第一个小点。我看一下正方的理由啊。然后第二个是在治标不治本这个问题上。治标治不治本这个问题上其实双方纠结的比较多。在双方的三辩开始陈词之前,我没有办法判断出来我到底应该选治标还是怎么治本。因为我觉得治本这件事情反方是有聊到的,而治标这件事情正方也是有聊到的,所以接下来我要做的是治标和治本的比较。那我们为什么会说治本这件事情反方聊到了呢?是因为治本这件事。就是治标和治本的比较,那我为什么会说治本这件事情正方聊到了呢?是因为治本这件事儿,反方说了一个数据的变化,他说在时间上趋势我们去看,通过对于社会观念的变化,通过对于教育的变化,通过什么什么,我们做出了什么努力啊,现在啊,从2012年的5900多期,到2022年的900多期。然后这个比例相对的非常非常大,我是能接受这个治本的逻辑的,也就是说再怎么展现出了很多路径,我们通过其他的方法,其他路径好像也能达到减少受害者的方式。然后到最后的时候,到最后的时候就是反方大家开始不纠结这个问题了,大家纠结的问题是当下的这篇怎么办,所以如果大家比这个比较这个东西的话,我就下意识的跳跃认定为这个战场反方是占优的。对不对,这个比较不太对啊,但是是这样的,就是在正三和反三的这个治标不治本的这个争夺当中,正三提出那个比较关键的口径叫做那个治本治了30年,但是当下做不出来嘛,因为我比较认可这个口径的原因,是因为在反方展示的那个时间跨度里面,就是我比较认可正方的价值观,因为在场上产生的时间跨度里面,它的路径都是合理的,但是这个路径也确实能准备解决核心问题的。但是当下我们所面对需要的这个核心问题应该不是这个,我们当下面对的是正在受害的解决,这些人怎么办啊?那面对这个何属性的时候,反方说我们不能买卖同罪,是因为避免有些人会自己受了重罪之后就刻意伤害他,但是实话讲,我没有太听到进一步的解释是什么,因为这个事就变得很奇怪,有一点反方的自己踩脚的地方在于你前一步告诉我有些人会因为知道自己应该受重罪了,他会侵犯或者虐待孩子或者妇女,但是下一秒你就会说我们现在有好多受害者都还没有找到,我都不知道是谁在伤害他,所以这件事情我说实话,在我自己的判断里,我目前就没有在看到反方的进一步解释,那我真的是觉得买卖同罪之后,有多少那些受害者,他真的会就会被受害,就是我,这是我在场上缺失的东西。而反方说在你反方的诸多路径里面,你花了那么多年那么多年努力,花了许多许多年的努力,才达成这样的效果,说在这许多年的过程当中,也同样有那么那么多人在受害啊。那这部分受害的人,你不看了,正方是要看的,所以他和大家说的是,我今天对于这些坏人,就是他认定买方也是坏人,就是这些坏人对那些恶念低下、观念比较低下的人,我依然要动刑。就是因为我要拯救当下被困在那个买卖同罪里的人,或者我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威慑那些在当下这个环境里面更容易被伤害的人。所以在这个位置,我是更倾向于正方一些些的。
以及我会觉得正方的立论啊,就是可能不是我判胜后的主要一个点,但是我会觉得是一个加分项。正方立论在聊一个政策辩的时候,正方的立论是反而是更清晰一点的,或者更完整一点的。那为什么这么说?就以上是我投票的理由。
以下是我就是觉得这场比赛可以完善,可以做得更好的一些地方,因为确实有很多缺憾,而且在我视角里,其实我是觉得正方在面对反方的这些口径的时候,能做的事情还是可以更多的。
嗯,然后我想想怎么说啊,我们聊一个政策的时候,聊一个政策的时候,今天大家第一层不约而同都聊的是情,都聊的是法理,这个绝对没有问题,但是大家确实可能比较少聊这种法律性,就是这种法理性比较强的问题。所以有些时候对于一些法律的原则大家不是很了解,也可能是因为时间比较短的原因啊,所以这一点的话,大家后续在关于法律的一些问题上,可以多去学习学习,然后多看看书什么的。然后这一点为什么有些法律原则我会用得上,以后我们后面后面会说,尤其是我觉得正方有些比较可行的原则确实特别的差,然后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就是聊政策,你不能只聊政策本身。因为有的时候我们在聊政策的时候,是在社会视角下算一笔账。我们要算一笔账呢,比如说今天反方其实如果完全站在你不同情买方的视角,或者你不同
耐心等待。里投票,好的,已经做好了投票结果。好的,可以。哦,不好意思,您先说,没事没事,是邓评委先进行点评对吧?对对对,好的,那直接进入评委售票环节吧,下面有请我们。我这边网络可能有点差,不知道你们能不能听清,我这里的,如果听不清的话,你们就稍微提醒我一下。然后我先讲一下,我的票最终是给到了反方,我的票是两票归反方二辩,一票归反方四辩。我来讲述一下,我觉得今天这一场墙是要好一点的,所以正方要有一个很清晰的开决,但是很奇怪,正方他们不摇。正方的判决非常清晰,不是哪一方减少这个最有效买方的都方没有明确的说,但是我总结了一下,我觉得他的意思是哪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我把双方的判准拉出来,比今天正方。其实,他们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我很清晰地讲,让买卖同罪到底怎么样去减少罪恶,它到底怎么样有效,有效在哪里,有效的数据是多少。那全程到尾只有一遍搞定了哪个数据,后面也没有具体的例子,他很多都是一种主观推定,就是当你把这个罪行放大了,就应该恐惧吧,当你把这最僵硬方话的一样,还说我不太认同,就是正确。在结辩的时候,他给他说对,恶。嗯,我想想,因为其实正方他从头到尾最主要讲的是一个什么,是一个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不能被改善,有一个尊严不能被践踏,就是其实就是这些要贵就是他们都已经践踏人的尊严了。所以今天你用于人格尊严不能被买卖,由于人格尊严不能被践成,所以只要参与这种人格尊严的买卖给践踏,那就应该如何如何如何,如果只要把人当做商品,就应该如何如何,就是这件事情是如何物化人,如何把人当商品的,这些背景你没有讲出来呀。如果只是如果,如果是拐卖了,就算背景的话。其实今天他们就政策,他刚好在前面的时候提了三个点,然后正好这三个点我都觉得不太合理,我就我这三个点来给大家稍微讲一讲。第一个根本国企买大于卖,其实不是这样的,为什么在现在刑法总是卖大于买呢?因为哪怕没有买方,拐卖这件事情只要存在了,就是一个伤害。因为拐卖来的孩子,大家一直忽略了一个问题,他不一定有买方,他会有卖方的,是只要是先拐卖了这个孩子,他可以卖出去解决,也可以把他卖出去,还可以什么,但以前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见过,有没有听过,就是有些人会故意拐小孩子,然后把他的手脚打断,然后变成乞丐,去骗钱,去骗那些人的乞讨,然后呢,你觉得你觉得相比于把他拐卖到一个家庭里面,这个人的孩子更差,我觉得显然是后者,所以这个人格尊严的侵害上,我觉得有的时候如果单单只想买卖的话,我有点如果单在买方心里有点太偏颇。然后其次是第二点所说人不是商品,所以不可以很欠他虽是骗化的方式,说实话存在很多点,像刚刚我讲的那种后期就比前者要更重。所以今天如果你没有把尊严这件事情看得很重的话,那你的起码也应该做我天然一个人格尊严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障碍,它到底是什么样的东西,他们是侵犯到的四个字,到底什么是人格尊严,可是你们不渲染,你们只是说人格尊严很重要的,可是人到分是什么,到底为什么很重要,你们不讲。第三,罪恶没有主次,说实话罪恶是有主次的,就像我们认为杀人的罪恶就应该要比偷窃要更重。对,理解你的意思是在买卖这件事情到对有没有错,那你应该讲清楚一点,然后其次是讲买卖,我刚刚也就是就用那一个例子,其实我觉得这一点就也不成立了,因为卖他终归是管的这样的一个行为,而拐卖的这个行为存在伤害就必然要就是这个时候,只要你哪怕没有买方,这个拐的伤害行为也依然存在,所以这个伤害是更大的。然后,为什么我给了反方票呢?因为我觉得今天反方的立场其实说实话是更加全面一点的,反方性的东西要更多一点的。对方全程没有回应,反方提出来的那个我觉得还蛮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拐卖中有不同的性质,有一些是对家孩子好的,有一些是普遍家庭的,有些是买孩子回去暴虐的。如果今天你把他对的提到了崇高,其实就是逼着所有逼着所有的孩子被拐回去的时候,都是被暴虐的。他们都是就是就是,如果是买回去正儿八经组建家庭的那种,你会发现其实在买卖同罪的提高了之后,某些是分配性不同,他最后所有被拐孩子只剩下死路一条,以及反方,他今天说了,可能今天从头到尾其实他们说了治标不治本,他们是到底什么是治本,他们给出了一个用教育还是治本,这个我其实也觉得有待商榷,就是因为我觉得,因为我觉得用教育其实也不能治本,就是我就是他们没有给出一个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意思才算治本的这样的一个事件出来,就是什么算治本呢?治标是治标,治本是什么,他们只说只提这两个词,他们不解释什么是治标,就是要算犯罪率降低,到底算治标还是治本呢?如果是让犯罪率降低是治标,让犯罪不再发生是治本,那他们的治本永远也不可能实现,那到底什么东西在治本呢?他们没有解释,就是我觉得他们的态度是要他们的立场是要更好的,他们听起来是要更好的,他们先考虑的东西是更全的,但是他们讲的那种更对。一个拐卖的孩子,如果我们先假定了有一个孩子已经被拐卖了,那这个时候有一个有一个有一个好心人的家庭,他会知道这个孩子如果被拐卖之后,他会很惨,所以他花点钱把这个孩子给买了回来,他把他给买回去,出于善意买回去。那如果是同罪的情况下,还会有这样子的事情出现吗?那如果没有如果,如果是都很重的刑罚,人们不敢触眉头,那最终买孩子回去的都是非常极端的部分,那极端的部分对这个孩子,对孩子的命运和后果可想而知,那个妇女儿童的命运也可想而知。所以我觉得买卖同罪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正方的利好是什么?是这种监管,这种处罚,反方给了处理的方式,反方给了可以数罪并罚去最终解决这件事情的方式。但是,反方的那个,如果这是一个好人,如果这是个好人家,这孩子没有那么远,他只是教育上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那这种部分正方要怎么处理呢?所以,最后我的票就是给到了反方,我觉得反方留下来的东西要更多,正方也没有进行足够的回应。然后,这是我的售票,如果赛后有问题,可以来跟我交流一下,以上,感谢。
好的,感谢邓涛评委的售票。下面有请下一位评委进行售票。
嗯,好,大家好。我首先跟大家交代一下我的票,最后是投给的正方。然后影响我判断的主要是两个战场上的区别。第一个战场呢,是由正方开启的,就是他们觉得买卖同罪的好处是可以根源治理,就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然后这时候反方也在去争这个战场,双方的区别大概在于正方觉得源头就是拐卖罪的源头,在于有买方的需求,所以需求诞生了后面的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就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嘛。那反方对这里面的解释是,他们觉得真正的伤害人是拐卖者,也就是卖方。然后买方是一个就是整个拐卖犯罪行为的末点,所以到底是起点还是末点,这就是双方的一个争执。然后在反方这边,我觉得比较有利的一个诠释吧,我觉得可能是一个比喻,他们提到了一个在反三的位置,提到了一个火种和火灾的关系,他们的意思大概就是说觉得买方是一个火种,这个火种如果你没有人去把这个火势调大,所以它其实只是一个需求的摆在那里了,只有拐卖者的产生,所以卖方会比买方的那个罪行要更加严重,因为没有他这个火种就不会成为火灾所导致。那这个时候就到底我在这里是怎么判断的,当时我是比较纠结的,但是直到在正三这边的时候,他们给出来的一个解释叫做你这个治标不治本,但是你在现在我们仍有很多拐卖犯罪行为的时候,你这个标不治好,就没有雷霆的手段,你把现在那些犯罪遏止住,你这个本你要多长的时间去作为,才把这件事情完整地去治理完成,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我可能会就比较偏向于正方的这个诠释。因为正方这个诠释,我就需要需要更多的去帮我解释为什么拐卖,他在这个卖是源头,因为我自己职业听下来的话,我觉得大家全身的没有会更偏向于双方,觉得这个需求的产生才是这个犯罪的起点,那收买是末端,可觉他这个买导致的是反方的,当时口径是说他卖的时候可能会有绑架,可能会有拘禁,然后他是一个就是长期的,可是收买到末端的时候,他给被害者带来的那些伤害,它才是一个长期的。所以这件事情可能会存在于正方。
第二个影响我判断的战场呢,是社会观念这件事情,这个也是正方写进的一辩稿,也就是刚才评委提到的,就是最后的一部分价值观念。在正方写进一辩稿的时候,其实我是觉得有点不太能理解为什么会这么选择去做,因为我会觉得这个社会观念现在已经有转变的现象,这是一个正反双方共同的部分,就是不管买卖是不是同罪,这些距离手段都是可以继续去沿用的。那反方这边是主要抨击的这个社会观念,大概的意思就是觉得社会观念现在是很陈旧的,所以那部分想买就是买妇女儿童到自己家来的人,他们可能是因为有很古老的社会观念,他们才会这样。那我理解下来就是他们就觉得买方是因为社会观念的陈旧,是因为他们的愚昧导致,而不是原始的恶,但如果解释不出来的话,我会觉得那肯定会有一部分的人就是有愚昧的,也有那种穷凶极恶的,但到刚那个评委提到的就是会有一些买方,他们可以买到的就是买妇女儿童到自己家,他们不是单纯的组建家庭,然后当老婆一养,当孩子一养而已,他们有的可能是把他们带来帮我去盈利,就让他们去乞讨,就让他们去卖艺,然后为我自己赚钱,那这种单纯的去除于愚昧的恶,但是怎么去解释的,在反方这边我没有听到更多的解释,但社会观念这边正方是给出解释的,据说也是在正三那个位置,所以我在那条也给到了正三,他解释出来的就是正因为这些人他们是愚昧的,他们是思想不进步的,他们被旧观念束缚住了,所以对于这种落后的地方,更需要去严格的法律去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手段,然后去进行管控。所以在这一点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更有利的。
所以,综合这两个战场,我可能最后一票要给到正方。如果大家对我的判断有什么问题的话,欢迎大家私信我,然后我再跟大家过多的解释。嗯,非常感谢。
好的,感谢郭天爱评委。最后有请邓涛评委进行售票。
哦,好的行。评委说,是的是的。嗯,然后前面两个已经说的比较多了,然后我自己我自己的结果其实也投了个正方,我就简单说一下我支持正方的理由吧。其实大家在这场攻防里面打的会比较怎么说呢,打的会比较数据化的攻防会比较多,但是其实你们自己打的案例打的事件也都不是很多,数据也不是很多。然后这个事情其实是一种缺憾,这是数据的缺憾到底在什么地方?我后面再提。那我先说为什么说在数据的攻防上,我会觉得正方这边会好一点,因为反方好像没听到那个数据正好有一个比较关键的数据,最后当数罪并罚,这个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是数罪并罚率不足11%,也就是面对正方说,正方提出的问题是什么呢?正方其实他区分其实是比较明确的,双方提出的问题是当今发现啊,我们的社会上的买家对于他的惩罚有说是不足的,或者有的时候是过轻的,或者他其实犯过罪的,然后他其实这个根本数据,根本数据在于数罪并罚率很低,然后反方就说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数罪并罚。然后正方,但是正方的数据也摆在这数罪并罚率很低,就是这个,这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所以在这个位置上我是看见了正方的。因为反方完全没有再想去回应一下,就是那个数罪并罚率的问题,或者最起码可以做一层争夺,叫做我们可以在数罪并罚这件事情上做的更精细或者做得更好。完全没有必要采用买卖同罪的手段,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反方因此口径也都存在负的解卡,这是这个问题。
接下来这是第一个小点。我看一下正方的理由啊。然后第二个是在治标不治本这个问题上。治标治不治本这个问题上其实双方纠结的比较多。在双方的三辩开始陈词之前,我没有办法判断出来我到底应该选治标还是怎么治本。因为我觉得治本这件事情反方是有聊到的,而治标这件事情正方也是有聊到的,所以接下来我要做的是治标和治本的比较。那我们为什么会说治本这件事情反方聊到了呢?是因为治本这件事。就是治标和治本的比较,那我为什么会说治本这件事情正方聊到了呢?是因为治本这件事儿,反方说了一个数据的变化,他说在时间上趋势我们去看,通过对于社会观念的变化,通过对于教育的变化,通过什么什么,我们做出了什么努力啊,现在啊,从2012年的5900多期,到2022年的900多期。然后这个比例相对的非常非常大,我是能接受这个治本的逻辑的,也就是说再怎么展现出了很多路径,我们通过其他的方法,其他路径好像也能达到减少受害者的方式。然后到最后的时候,到最后的时候就是反方大家开始不纠结这个问题了,大家纠结的问题是当下的这篇怎么办,所以如果大家比这个比较这个东西的话,我就下意识的跳跃认定为这个战场反方是占优的。对不对,这个比较不太对啊,但是是这样的,就是在正三和反三的这个治标不治本的这个争夺当中,正三提出那个比较关键的口径叫做那个治本治了30年,但是当下做不出来嘛,因为我比较认可这个口径的原因,是因为在反方展示的那个时间跨度里面,就是我比较认可正方的价值观,因为在场上产生的时间跨度里面,它的路径都是合理的,但是这个路径也确实能准备解决核心问题的。但是当下我们所面对需要的这个核心问题应该不是这个,我们当下面对的是正在受害的解决,这些人怎么办啊?那面对这个何属性的时候,反方说我们不能买卖同罪,是因为避免有些人会自己受了重罪之后就刻意伤害他,但是实话讲,我没有太听到进一步的解释是什么,因为这个事就变得很奇怪,有一点反方的自己踩脚的地方在于你前一步告诉我有些人会因为知道自己应该受重罪了,他会侵犯或者虐待孩子或者妇女,但是下一秒你就会说我们现在有好多受害者都还没有找到,我都不知道是谁在伤害他,所以这件事情我说实话,在我自己的判断里,我目前就没有在看到反方的进一步解释,那我真的是觉得买卖同罪之后,有多少那些受害者,他真的会就会被受害,就是我,这是我在场上缺失的东西。而反方说在你反方的诸多路径里面,你花了那么多年那么多年努力,花了许多许多年的努力,才达成这样的效果,说在这许多年的过程当中,也同样有那么那么多人在受害啊。那这部分受害的人,你不看了,正方是要看的,所以他和大家说的是,我今天对于这些坏人,就是他认定买方也是坏人,就是这些坏人对那些恶念低下、观念比较低下的人,我依然要动刑。就是因为我要拯救当下被困在那个买卖同罪里的人,或者我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威慑那些在当下这个环境里面更容易被伤害的人。所以在这个位置,我是更倾向于正方一些些的。
以及我会觉得正方的立论啊,就是可能不是我判胜后的主要一个点,但是我会觉得是一个加分项。正方立论在聊一个政策辩的时候,正方的立论是反而是更清晰一点的,或者更完整一点的。那为什么这么说?就以上是我投票的理由。
以下是我就是觉得这场比赛可以完善,可以做得更好的一些地方,因为确实有很多缺憾,而且在我视角里,其实我是觉得正方在面对反方的这些口径的时候,能做的事情还是可以更多的。
嗯,然后我想想怎么说啊,我们聊一个政策的时候,聊一个政策的时候,今天大家第一层不约而同都聊的是情,都聊的是法理,这个绝对没有问题,但是大家确实可能比较少聊这种法律性,就是这种法理性比较强的问题。所以有些时候对于一些法律的原则大家不是很了解,也可能是因为时间比较短的原因啊,所以这一点的话,大家后续在关于法律的一些问题上,可以多去学习学习,然后多看看书什么的。然后这一点为什么有些法律原则我会用得上,以后我们后面后面会说,尤其是我觉得正方有些比较可行的原则确实特别的差,然后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就是聊政策,你不能只聊政策本身。因为有的时候我们在聊政策的时候,是在社会视角下算一笔账。我们要算一笔账呢,比如说今天反方其实如果完全站在你不同情买方的视角,或者你不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买卖同罪既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忽视了个案的差异性,一刀切定为同罪,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实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而当前处于综合考量后的差异化量刑才是最优解。
首先,买卖同罪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准则,其罪责刑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相适应。刑法的要义甚至可以说是生命都在于准确量刑,而买卖同罪恰恰是忽略了拐卖方和收买方在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上的本质差异。先说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法律条件。拐卖方罪行的构成要件核心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任意行为,而收买方的核心行为是收买被拐卖者。二者的核心行为存在极大差异,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存在巨大差异。拐卖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家庭破碎、受害者创伤,已经引发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收买方客观上是拐卖的最后一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影响具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一刀切定为同罪,是对刑法逻辑的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初衷。
第二,买卖同罪作为打拐、反拐的提议,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能实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而当前处于综合考量后的差异化量刑才是最优解。首先,买卖同罪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准则,其罪责刑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相适应。刑法的要义甚至可以说是生命都在于准确量刑,而买卖同罪恰恰是忽略了拐卖方和收买方在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上的本质差异。
第三,考虑对收买方处罚的综合考量。一方面是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考量。对收买方实行过重惩罚,可能挫伤相关人员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案件侦破。另一方面,在收买方做出极恶劣行为时,在法律上依旧有数罪并罚的制度来惩戒收买方,让收买方为每一个加害的行为负责。我们并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加害者,只是买卖同罪的一刀切疗法无法触及打拐反拐的大动脉,这不仅是对法律智慧的否定,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不负责任。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在拐卖案件中,不能有买卖同罪的一刀切,这并不是为收买方开脱,而是对法律正义的深刻解读,是要发挥法律既要打击犯罪,也要兼顾现实,既要惩罚恶性,也要惩戒有度的朴素的道德本能。真正的打拐反拐是用刑法精确的度量罪与罚,适用法律保障和普法活动,转变传统观念,能从根源上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实现天下无拐的目标,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陈词。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一辩已清晰界定买卖双方是将人物化的共犯,从最适定性上的同等严厉到量刑上的精准适配。我方一辩提出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拐卖犯罪。从现实数据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买方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不足30%,多数买方仅获缓刑或拘役,这种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的现状,让买人成为低风险交易,直接催生了庞大的买方市场。买卖同罪的核心作用就是让买方付出应有的犯罪代价。买人被定重罪的定性,彻底打破了潜在买方花钱买人没事的侥幸心理。当买一个孩子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成为社会共识,需求端的黑色土壤将被彻底铲除,拐卖犯罪失去生存的根基,犯罪率必然显著下降,这正是减少拐卖犯罪最根本的路径。
我方一辩指出人的尊严不可被标价为商品。当法律对盗猎一只珍稀动物的处罚既严于买一个被拐的孩子,这本质是对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这一基本人权的漠视。这种让金钱可以公然交换人生自由、剥夺家庭完整的畸形逻辑,是对文明社会底线的践踏。买卖同罪不仅是法律上的定性,更是对人物化思维的彻底否定。它宣告,无论你是拐卖者还是收买者,只要参与将人当做商品交易,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犯罪。这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强制性筑牢人格不可买卖的底线,让每一位受害者知道,法律不会纵容任何一个将他们视为商品的人,这正是保障妇女儿童人权最直接的体现。
我方二辩指出,买卖不同罪轻视社会正义。从1991年至今,法律条文对买方的从轻对待,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为何盗猎珍稀动物的处罚严于买被拐的孩子?为何法律对后一辆车的保护严于对人的保护?当法律对买卖双方的处罚出现严重失衡,这种价值观潜移默化地腐蚀着社会正义。我方认为,从罪未必同罚,不同罪是量刑上的区别对待。法官在重罪框架内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判决,既捍卫人格不可买卖的原则,又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现司法实践表明,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这不仅是法律的大势所趋,更有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谢谢。
好的,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陈词。
(注:原文中反方二辩发言开头存在设备问题,经调整后恢复)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对方辩友意图通过买卖同罪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进而减少犯罪。这种想法本质上是治标不治本的。我方坚决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实行买卖同罪并非纵容收买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理性、历史传统、司法实效和对受害者最大利益的现实考虑。主张严惩拐卖中的收买者,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才是更公正、更有效、更人道的解决方案。
论证如下:基于历史和法律的演进证明了买卖同罪是历史必然的选择。纵观中国古代法典,自《唐律疏议》确立"贼盗律"中"略卖人"与"和诱"的区分后,买主从轻、卖主从重成为主流法律传统。这并非古人的疏漏,而是基于对犯罪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进行区分的理性考量。拐卖者是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常伴随绑架、欺诈、暴力、伤害等严重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作为行为终端的收买者。现行刑法继承并区分了这一准则,对拐卖罪最高可判死刑,对收买罪基础刑期为3年以下,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简单的同罪化是对犯罪行为一种简单粗糙化的处理,是对司法规律的违背。
第二,买卖同罪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的加害行为进一步加深。现行刑法中,我们常将强奸、侮辱、故意伤害等行为在收买罪中以数罪并罚论处,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减少收买主体对于受害者的进一步施暴的可能性。假设将收买罪名的刑罚提高,那么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心生极端想法,进一步加害受害者,危害受害者人身安全。如福建"出卖亲生子女"案中,对买家若实行5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等重刑,极易迫使他们在面临追究时为隐瞒罪行而铤而走险,将受害者置于更危险的境地,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法律的区分,是为受害者保留生命的通道。
第三,买卖同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障碍。从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上看,区别对待的模式有利于瓦解犯罪网络,降低侦查难度。将买卖双方在刑罚上适度区分,有助于在侦查过程中争取部分情节较轻的收买者转化为证人,从而摧毁整个犯罪网络。若实行同罪,则可能致使买卖双方形成更紧密的攻守同盟,加大案件侦破和解救难度。
回到问题的本质与治理方向,司法实践中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完善配套法律,而非倒退为同罪。对方辩友关心的核心在于遏制买方市场,我方完全赞同,但路径选择不同。当前的主要矛盾并非对收买行为追责不力,而是执法不严。吉林省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追究收买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远低于拐卖案件。因此,正确的方向不是追求一刀切的重刑,而是通过修法填补漏洞,如针对"被拐妇女已形成新的婚姻关系"等问题完善司法解释,强化基层治理、社会保障、普法宣传等综合治理手段,将打拐反拐作为系统的社会工程进行到底,单纯依靠加重刑罚是无法根治的。
因此,我方坚信,在拐卖案件中,不能实行买卖同罪,这不是对罪恶的纵容,而是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对正义的理性追求。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反方二辩。下面进入中场暂停环节,时长为3分钟。
(暂停结束)
好的,暂停时间到了。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陈词。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三辩。我想请大家先回到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上,因为如果这些问题都不清晰,我们的讨论可能会跑偏。
首先第一点,我们讨论的环境是当代中国,在这个天网密布、全民反拐的时代,我们治理犯罪的手段有很多,而我们最终追求的到底是让法条看起来有多强,还是让更多的孩子们回家好?
第二点,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拐卖是制造悲剧的源头,而收买是整个悲剧链条的末端,把源头和末端混为一团,都定为重罪,这不符合法律精神。
对方辩友说"没有市场就没有犯罪",但是买方是犯罪的必要条件,而非主要原因。在火灾里,没有火种就没有火灾,但是火灾的主要责任在于纵火者,而非火种。我方前两位辩手已经说得很清楚,法律对买卖区别对待不是纵容买家,而是给受害者留出生命通道。法律的使命是保护人而非伤害人。买家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买来送给无子女家庭的,另一种是买来进行暴力犯罪的。如果按照对方逻辑,买家一旦被抓住就和拐卖者一样判刑,那么伤害受害者的动机可能会更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一篇论文明确提出这一观点:实现买卖同罪,可能会使更多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犯罪牺牲品,破坏被害人既有的生活处境。
接下来,我想点破对方的三个假设:
第一,他们假设数罪并罚的效果更好。但是,当买卖双方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同等的刑罚只会让他们形成更紧密的攻守同盟,这不是威慑,而是给他们挖出更深的陷阱。我方的区别对待,才是真正瓦解犯罪网络的智慧策略。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买方的"无知"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法律面前没有"无知"的借口,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然收买,本身就是犯罪。
第三,对方辩友强调"治本"的重要性,却又说我方同罪是治标不治本。按对方的逻辑,刑法所有的条款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难道我们要废除刑法吗?对方辩友将"治本"与"治标"对立起来,却回避了一个基本问题:如果今天有一个妇女被拐卖,您是选择先把她救出来,还是等30年"治本"之后再救?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相对坚决反对买卖同罪,这不是对罪恶的纵容,而是因为我们对法治的要求更高、更负责。在当今中国,坚持严惩拐卖、区别对待收买者,精准治理,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对受害者最深切的关怀,也是对天下无拐这个目标最坚实、最理性的靠近,谢谢各位。
好的,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陈述。
好的。我想在这里有几个问题,对方辩友既说终极目标是"天下无拐",又说我方同罪是治标不治本。有个问题,按对方的逻辑,刑法所有的条款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难道我们要废除刑法吗?
对方辩友说终极目标是"救人",我请问一下,在今天这个社会,您方说我方的同罪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今天有一个妇女被拐卖,您方是选择治本的30年,还是选择先把她救出来?
再说另外一个问题,对方认为我方的同罪和对方的不同罪相比,不同罪更有优势,但是重罚买方,让买方不敢买,这难道不是在救人吗?对方辩友说,为了防止罪犯灭口,强奸罪也该轻罚吗?我们要轻罚呀,防止罪犯灭口啊,我们在救人啊,对方这个逻辑是在犯罪的轻重导致上很荒谬。
我再说一个例子,如果按照对方逻辑,买方应该轻罚,那我买张自用,我买张自用,我也盖新房吗?明明盗窃案中收赃者再轻也要罪责明确,我到了拐卖,我还要优待你开什么玩笑?人比物还不如。什么意思啊,不仅被物化了,而且还不如物,这是对人的侮辱,是对法律的挑衅。
再有一个问题,对方说"治本"需要社会管理改变,是的,当代社会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对方三遍说了一个问题,在很多落后的地方,比如说乡村、山区,观念没有转变,照样有拐卖空间。但都要流行一句话:"乱世用重典",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我们要用严厉的法律来治理。正是因为人们缺少法治观念,所以我们才需要用更严厉的法律来为被害者构建保护屏障,同时更好地阻吓潜在的买方和卖方。
所以,对方辩友始终在强调"治本"的重要性,却回避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如果法律不首先对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那么"治本"的目标永远无法实现。我们不能因为"治本"的难度就放弃"治标"的努力,就像我们不能因为癌症难以治愈就放弃治疗一样。
因此,我方认为,买卖同罪不是简单的加重刑罚,而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让潜在的拐卖者和收买者知道,这种行为将付出沉重代价,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更是实现"天下无拐"的必要一步,谢谢。
好的,感谢正方三辩同学。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结辩陈词。
谢谢主席,感谢各位评委,对方辩友。经过激烈的讨论,我方依旧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首先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是否知道现在的大部分年轻人对孩子的需求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生育率统计,现在的生育率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大家对孩子的需求正在减少。其次,科技方面,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帮助不婚不育人群拥有自己的孩子。再者,现在的领养制度完善,满30岁的已婚夫妇有稳定收入就可以领养孩子。所以,需求在降低,市场在萎缩,拐卖又从何而来?
其次,我方从红星新闻搜集到2012年到2021年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数据,其中拐卖犯罪人数从2012年的2120人降至2021年的1132人,大幅下降。但被发现的收买者人数从189人增至328人,存在巨大缺口,这意味着还有大量未被发现的被拐卖者。如果实行买卖同罪,那些收买者可能会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虐待甚至杀害被拐卖者,这难道是保护人吗?
再者,买卖同罪从根本上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拐卖行为是主动实施的,主观上是明确的牟利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与其亲属的分离。而收买者虽然有过错,但其主观多为结婚、收养等目的,客观上未实行拐卖和控制行为。二者构成要件截然不同,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天差地别。如果将他们同等论处,不仅破坏刑法的严谨性,更达不到公平正义。
对方辩友认为加大威慑力能遏制犯罪,但市场需求已大幅降低,我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拐卖犯罪源于部分地区的性别失衡、经济发展差异、法治意识薄弱及基层监管漏洞,这才是核心症结。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教育和监管,而非简单地加重刑罚。
真正的治本之策,是通过完善法律、加强执法、普及法治观念,而不是一刀切地实行买卖同罪。我方认为,在司法中应兼顾可操作性与公平性,考虑各地经济、法治环境差异,对收买者区别对待,才能真正实现打拐反拐的目标,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陈词。
再次问候主席及全场各位。经过激烈的讨论,我方依旧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
首先对方辩友反复告诉我们法律的原则,我们违反了法律原则,但是大家都忘了,法律最初制定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人格尊严。所有的买卖妇女儿童行为都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所以我方认为应当买卖同罪。
回顾我方本场论点:
第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根本逻辑是"没有买方就没有犯罪"。拐卖犯罪从来不是孤立的卖方行为,而是一条由买方作为驱动力的黑色产业链。买方的金钱需求和占有欲既是这条罪恶链的起点,也是终点。买卖同罪是对犯罪生态的釜底抽薪。
第二,人不是商品,尊严不可标价。拐卖的本质是将人异化为商品,将生命贬值为货物。法律若对买方从轻处罚,是在默许人可以有价。我们无法忘记那些被锁链困住的母亲,那些在寻亲路上奔走的家庭。对买方的宽容是对受害者尊严的二次践踏。买卖同罪是对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这一文明底线的捍卫。
第三,罪恶没有主次,正义不可倾斜。现在法律中"买轻卖重"的落差本身就是一种结构性不公。拐卖者可判死刑,收买者若没有虐待行为最高仅判3年,这种悬殊无形中助长了买方市场的侥幸心理。买卖同罪并非要机械地判处相同刑罚,而是要在法律评价上给予同等的严厉否定,让正义天平不再失衡。
我方多次强调,"同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买卖同罪既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忽视了个案的差异性,一刀切定为同罪,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实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而当前处于综合考量后的差异化量刑才是最优解。
首先,买卖同罪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准则,其罪责刑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相适应。刑法的要义甚至可以说是生命都在于准确量刑,而买卖同罪恰恰是忽略了拐卖方和收买方在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上的本质差异。先说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法律条件。拐卖方罪行的构成要件核心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任意行为,而收买方的核心行为是收买被拐卖者。二者的核心行为存在极大差异,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存在巨大差异。拐卖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家庭破碎、受害者创伤,已经引发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收买方客观上是拐卖的最后一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影响具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一刀切定为同罪,是对刑法逻辑的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初衷。
第二,买卖同罪作为打拐、反拐的提议,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能实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而当前处于综合考量后的差异化量刑才是最优解。首先,买卖同罪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准则,其罪责刑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相适应。刑法的要义甚至可以说是生命都在于准确量刑,而买卖同罪恰恰是忽略了拐卖方和收买方在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上的本质差异。
第三,考虑对收买方处罚的综合考量。一方面是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考量。对收买方实行过重惩罚,可能挫伤相关人员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案件侦破。另一方面,在收买方做出极恶劣行为时,在法律上依旧有数罪并罚的制度来惩戒收买方,让收买方为每一个加害的行为负责。我们并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加害者,只是买卖同罪的一刀切疗法无法触及打拐反拐的大动脉,这不仅是对法律智慧的否定,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不负责任。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在拐卖案件中,不能有买卖同罪的一刀切,这并不是为收买方开脱,而是对法律正义的深刻解读,是要发挥法律既要打击犯罪,也要兼顾现实,既要惩罚恶性,也要惩戒有度的朴素的道德本能。真正的打拐反拐是用刑法精确的度量罪与罚,适用法律保障和普法活动,转变传统观念,能从根源上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实现天下无拐的目标,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陈词。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一辩已清晰界定买卖双方是将人物化的共犯,从最适定性上的同等严厉到量刑上的精准适配。我方一辩提出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拐卖犯罪。从现实数据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买方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不足30%,多数买方仅获缓刑或拘役,这种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的现状,让买人成为低风险交易,直接催生了庞大的买方市场。买卖同罪的核心作用就是让买方付出应有的犯罪代价。买人被定重罪的定性,彻底打破了潜在买方花钱买人没事的侥幸心理。当买一个孩子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成为社会共识,需求端的黑色土壤将被彻底铲除,拐卖犯罪失去生存的根基,犯罪率必然显著下降,这正是减少拐卖犯罪最根本的路径。
我方一辩指出人的尊严不可被标价为商品。当法律对盗猎一只珍稀动物的处罚既严于买一个被拐的孩子,这本质是对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这一基本人权的漠视。这种让金钱可以公然交换人生自由、剥夺家庭完整的畸形逻辑,是对文明社会底线的践踏。买卖同罪不仅是法律上的定性,更是对人物化思维的彻底否定。它宣告,无论你是拐卖者还是收买者,只要参与将人当做商品交易,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犯罪。这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强制性筑牢人格不可买卖的底线,让每一位受害者知道,法律不会纵容任何一个将他们视为商品的人,这正是保障妇女儿童人权最直接的体现。
我方二辩指出,买卖不同罪轻视社会正义。从1991年至今,法律条文对买方的从轻对待,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为何盗猎珍稀动物的处罚严于买被拐的孩子?为何法律对后一辆车的保护严于对人的保护?当法律对买卖双方的处罚出现严重失衡,这种价值观潜移默化地腐蚀着社会正义。我方认为,从罪未必同罚,不同罪是量刑上的区别对待。法官在重罪框架内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判决,既捍卫人格不可买卖的原则,又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现司法实践表明,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这不仅是法律的大势所趋,更有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谢谢。
好的,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陈词。
(注:原文中反方二辩发言开头存在设备问题,经调整后恢复)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对方辩友意图通过买卖同罪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进而减少犯罪。这种想法本质上是治标不治本的。我方坚决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实行买卖同罪并非纵容收买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理性、历史传统、司法实效和对受害者最大利益的现实考虑。主张严惩拐卖中的收买者,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才是更公正、更有效、更人道的解决方案。
论证如下:基于历史和法律的演进证明了买卖同罪是历史必然的选择。纵观中国古代法典,自《唐律疏议》确立"贼盗律"中"略卖人"与"和诱"的区分后,买主从轻、卖主从重成为主流法律传统。这并非古人的疏漏,而是基于对犯罪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进行区分的理性考量。拐卖者是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常伴随绑架、欺诈、暴力、伤害等严重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作为行为终端的收买者。现行刑法继承并区分了这一准则,对拐卖罪最高可判死刑,对收买罪基础刑期为3年以下,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简单的同罪化是对犯罪行为一种简单粗糙化的处理,是对司法规律的违背。
第二,买卖同罪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的加害行为进一步加深。现行刑法中,我们常将强奸、侮辱、故意伤害等行为在收买罪中以数罪并罚论处,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减少收买主体对于受害者的进一步施暴的可能性。假设将收买罪名的刑罚提高,那么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心生极端想法,进一步加害受害者,危害受害者人身安全。如福建"出卖亲生子女"案中,对买家若实行5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等重刑,极易迫使他们在面临追究时为隐瞒罪行而铤而走险,将受害者置于更危险的境地,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法律的区分,是为受害者保留生命的通道。
第三,买卖同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障碍。从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上看,区别对待的模式有利于瓦解犯罪网络,降低侦查难度。将买卖双方在刑罚上适度区分,有助于在侦查过程中争取部分情节较轻的收买者转化为证人,从而摧毁整个犯罪网络。若实行同罪,则可能致使买卖双方形成更紧密的攻守同盟,加大案件侦破和解救难度。
回到问题的本质与治理方向,司法实践中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完善配套法律,而非倒退为同罪。对方辩友关心的核心在于遏制买方市场,我方完全赞同,但路径选择不同。当前的主要矛盾并非对收买行为追责不力,而是执法不严。吉林省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追究收买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远低于拐卖案件。因此,正确的方向不是追求一刀切的重刑,而是通过修法填补漏洞,如针对"被拐妇女已形成新的婚姻关系"等问题完善司法解释,强化基层治理、社会保障、普法宣传等综合治理手段,将打拐反拐作为系统的社会工程进行到底,单纯依靠加重刑罚是无法根治的。
因此,我方坚信,在拐卖案件中,不能实行买卖同罪,这不是对罪恶的纵容,而是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对正义的理性追求。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反方二辩。下面进入中场暂停环节,时长为3分钟。
(暂停结束)
好的,暂停时间到了。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陈词。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三辩。我想请大家先回到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上,因为如果这些问题都不清晰,我们的讨论可能会跑偏。
首先第一点,我们讨论的环境是当代中国,在这个天网密布、全民反拐的时代,我们治理犯罪的手段有很多,而我们最终追求的到底是让法条看起来有多强,还是让更多的孩子们回家好?
第二点,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拐卖是制造悲剧的源头,而收买是整个悲剧链条的末端,把源头和末端混为一团,都定为重罪,这不符合法律精神。
对方辩友说"没有市场就没有犯罪",但是买方是犯罪的必要条件,而非主要原因。在火灾里,没有火种就没有火灾,但是火灾的主要责任在于纵火者,而非火种。我方前两位辩手已经说得很清楚,法律对买卖区别对待不是纵容买家,而是给受害者留出生命通道。法律的使命是保护人而非伤害人。买家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买来送给无子女家庭的,另一种是买来进行暴力犯罪的。如果按照对方逻辑,买家一旦被抓住就和拐卖者一样判刑,那么伤害受害者的动机可能会更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一篇论文明确提出这一观点:实现买卖同罪,可能会使更多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犯罪牺牲品,破坏被害人既有的生活处境。
接下来,我想点破对方的三个假设:
第一,他们假设数罪并罚的效果更好。但是,当买卖双方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同等的刑罚只会让他们形成更紧密的攻守同盟,这不是威慑,而是给他们挖出更深的陷阱。我方的区别对待,才是真正瓦解犯罪网络的智慧策略。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买方的"无知"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法律面前没有"无知"的借口,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然收买,本身就是犯罪。
第三,对方辩友强调"治本"的重要性,却又说我方同罪是治标不治本。按对方的逻辑,刑法所有的条款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难道我们要废除刑法吗?对方辩友将"治本"与"治标"对立起来,却回避了一个基本问题:如果今天有一个妇女被拐卖,您是选择先把她救出来,还是等30年"治本"之后再救?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相对坚决反对买卖同罪,这不是对罪恶的纵容,而是因为我们对法治的要求更高、更负责。在当今中国,坚持严惩拐卖、区别对待收买者,精准治理,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对受害者最深切的关怀,也是对天下无拐这个目标最坚实、最理性的靠近,谢谢各位。
好的,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陈述。
好的。我想在这里有几个问题,对方辩友既说终极目标是"天下无拐",又说我方同罪是治标不治本。有个问题,按对方的逻辑,刑法所有的条款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难道我们要废除刑法吗?
对方辩友说终极目标是"救人",我请问一下,在今天这个社会,您方说我方的同罪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今天有一个妇女被拐卖,您方是选择治本的30年,还是选择先把她救出来?
再说另外一个问题,对方认为我方的同罪和对方的不同罪相比,不同罪更有优势,但是重罚买方,让买方不敢买,这难道不是在救人吗?对方辩友说,为了防止罪犯灭口,强奸罪也该轻罚吗?我们要轻罚呀,防止罪犯灭口啊,我们在救人啊,对方这个逻辑是在犯罪的轻重导致上很荒谬。
我再说一个例子,如果按照对方逻辑,买方应该轻罚,那我买张自用,我买张自用,我也盖新房吗?明明盗窃案中收赃者再轻也要罪责明确,我到了拐卖,我还要优待你开什么玩笑?人比物还不如。什么意思啊,不仅被物化了,而且还不如物,这是对人的侮辱,是对法律的挑衅。
再有一个问题,对方说"治本"需要社会管理改变,是的,当代社会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对方三遍说了一个问题,在很多落后的地方,比如说乡村、山区,观念没有转变,照样有拐卖空间。但都要流行一句话:"乱世用重典",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我们要用严厉的法律来治理。正是因为人们缺少法治观念,所以我们才需要用更严厉的法律来为被害者构建保护屏障,同时更好地阻吓潜在的买方和卖方。
所以,对方辩友始终在强调"治本"的重要性,却回避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如果法律不首先对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那么"治本"的目标永远无法实现。我们不能因为"治本"的难度就放弃"治标"的努力,就像我们不能因为癌症难以治愈就放弃治疗一样。
因此,我方认为,买卖同罪不是简单的加重刑罚,而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让潜在的拐卖者和收买者知道,这种行为将付出沉重代价,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更是实现"天下无拐"的必要一步,谢谢。
好的,感谢正方三辩同学。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结辩陈词。
谢谢主席,感谢各位评委,对方辩友。经过激烈的讨论,我方依旧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首先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是否知道现在的大部分年轻人对孩子的需求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生育率统计,现在的生育率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大家对孩子的需求正在减少。其次,科技方面,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帮助不婚不育人群拥有自己的孩子。再者,现在的领养制度完善,满30岁的已婚夫妇有稳定收入就可以领养孩子。所以,需求在降低,市场在萎缩,拐卖又从何而来?
其次,我方从红星新闻搜集到2012年到2021年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数据,其中拐卖犯罪人数从2012年的2120人降至2021年的1132人,大幅下降。但被发现的收买者人数从189人增至328人,存在巨大缺口,这意味着还有大量未被发现的被拐卖者。如果实行买卖同罪,那些收买者可能会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虐待甚至杀害被拐卖者,这难道是保护人吗?
再者,买卖同罪从根本上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拐卖行为是主动实施的,主观上是明确的牟利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与其亲属的分离。而收买者虽然有过错,但其主观多为结婚、收养等目的,客观上未实行拐卖和控制行为。二者构成要件截然不同,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天差地别。如果将他们同等论处,不仅破坏刑法的严谨性,更达不到公平正义。
对方辩友认为加大威慑力能遏制犯罪,但市场需求已大幅降低,我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拐卖犯罪源于部分地区的性别失衡、经济发展差异、法治意识薄弱及基层监管漏洞,这才是核心症结。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教育和监管,而非简单地加重刑罚。
真正的治本之策,是通过完善法律、加强执法、普及法治观念,而不是一刀切地实行买卖同罪。我方认为,在司法中应兼顾可操作性与公平性,考虑各地经济、法治环境差异,对收买者区别对待,才能真正实现打拐反拐的目标,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陈词。
再次问候主席及全场各位。经过激烈的讨论,我方依旧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
首先对方辩友反复告诉我们法律的原则,我们违反了法律原则,但是大家都忘了,法律最初制定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人格尊严。所有的买卖妇女儿童行为都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所以我方认为应当买卖同罪。
回顾我方本场论点:
第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根本逻辑是"没有买方就没有犯罪"。拐卖犯罪从来不是孤立的卖方行为,而是一条由买方作为驱动力的黑色产业链。买方的金钱需求和占有欲既是这条罪恶链的起点,也是终点。买卖同罪是对犯罪生态的釜底抽薪。
第二,人不是商品,尊严不可标价。拐卖的本质是将人异化为商品,将生命贬值为货物。法律若对买方从轻处罚,是在默许人可以有价。我们无法忘记那些被锁链困住的母亲,那些在寻亲路上奔走的家庭。对买方的宽容是对受害者尊严的二次践踏。买卖同罪是对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这一文明底线的捍卫。
第三,罪恶没有主次,正义不可倾斜。现在法律中"买轻卖重"的落差本身就是一种结构性不公。拐卖者可判死刑,收买者若没有虐待行为最高仅判3年,这种悬殊无形中助长了买方市场的侥幸心理。买卖同罪并非要机械地判处相同刑罚,而是要在法律评价上给予同等的严厉否定,让正义天平不再失衡。
我方多次强调,"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立论)
(正方二辩陈词)
(反方二辩陈词)
(反方三辩陈词)
(正方三辩陈词)
(反方四辩结辩陈词)
(正方四辩结辩陈词 - 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