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事出有因意指事情发生有其原因。犯罪学家菲利认为,犯罪的成因包括人类、自然、社会三大要素,而判断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则要看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保证民众的应得权益。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制度和法律改革。对案件事出有因的讨论,常常涉及到制度的不合理、法律条款的不合时宜等,对这些原因的讨论能够引发关注度,推动对制度的改进。加害者行为往往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而法理内的判定只是要看是否满足犯罪要件的定性,较少涉及价值观和伦理的考量,所以才会为法官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给了在框架外对已有框架进行反思的机会。通过讨论社会问题与真实的生活经验,为法律的完善提供方向。 药神的原型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案被批捕,民众究其原因发现其为救人而为白血病患者代购药物,他们面临的要么走私药物要么死的电车难题被揭露后,引发了对法律条款中销售假药罪实质性标准的改革,也推动了医疗体系的进步。 而外卖骑手送餐即将超时,被保安阻拦后将其打伤的案件中,民众不会因为其行为触犯法律而否认他的犯罪事实,却能够揭露外卖平台的压迫,迫使美团最终认错,并且优化了系统。在这种讨论中,结构性问题被更多地触及与改善,从而保证民众在社会里各式各样的系统中得到公正的对待,从源头上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走向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从动机出发剖析作案原因,而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则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于欢案中,于欢母子被11人非法拘禁,并实施辱骂、抽耳光、脱裤羞辱等极端行为,期间,于欢多次反抗遭到殴打,反抗的正当性未被考虑,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激起了民众的讨论,舆论质疑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出警民警是否不作为、司法实践是否存在“谁有理”的偏差。这些民众的讨论从昆山反杀案到于欢辱母案,不断推动正当防卫法条的适用觉醒,而司法也同样会产生对民意的回应。 当事出有因的讨论被广泛提及时,检察官需要更多考量现场的犯罪细节,最终形成更加详实的文书回应民意,甚至教化民众。比如在邯郸未成年杀人案中,大家高呼未成年凶手也该枪毙,官媒《法制日报》针对该案讨论分析指出,其背后是权益保障与行为矫治的缺失,社会急需建构防治未成年犯罪机制。这样民意和司法的双向互动,是让民众感知公正、让法律更公正的必由之路。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事出有因意指事情发生有其原因。犯罪学家菲利认为,犯罪的成因包括人类、自然、社会三大要素,而判断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则要看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保证民众的应得权益。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制度和法律改革。对案件事出有因的讨论,常常涉及到制度的不合理、法律条款的不合时宜等,对这些原因的讨论能够引发关注度,推动对制度的改进。加害者行为往往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而法理内的判定只是要看是否满足犯罪要件的定性,较少涉及价值观和伦理的考量,所以才会为法官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给了在框架外对已有框架进行反思的机会。通过讨论社会问题与真实的生活经验,为法律的完善提供方向。 药神的原型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案被批捕,民众究其原因发现其为救人而为白血病患者代购药物,他们面临的要么走私药物要么死的电车难题被揭露后,引发了对法律条款中销售假药罪实质性标准的改革,也推动了医疗体系的进步。 而外卖骑手送餐即将超时,被保安阻拦后将其打伤的案件中,民众不会因为其行为触犯法律而否认他的犯罪事实,却能够揭露外卖平台的压迫,迫使美团最终认错,并且优化了系统。在这种讨论中,结构性问题被更多地触及与改善,从而保证民众在社会里各式各样的系统中得到公正的对待,从源头上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走向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从动机出发剖析作案原因,而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则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于欢案中,于欢母子被11人非法拘禁,并实施辱骂、抽耳光、脱裤羞辱等极端行为,期间,于欢多次反抗遭到殴打,反抗的正当性未被考虑,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激起了民众的讨论,舆论质疑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出警民警是否不作为、司法实践是否存在“谁有理”的偏差。这些民众的讨论从昆山反杀案到于欢辱母案,不断推动正当防卫法条的适用觉醒,而司法也同样会产生对民意的回应。 当事出有因的讨论被广泛提及时,检察官需要更多考量现场的犯罪细节,最终形成更加详实的文书回应民意,甚至教化民众。比如在邯郸未成年杀人案中,大家高呼未成年凶手也该枪毙,官媒《法制日报》针对该案讨论分析指出,其背后是权益保障与行为矫治的缺失,社会急需建构防治未成年犯罪机制。这样民意和司法的双向互动,是让民众感知公正、让法律更公正的必由之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发言时间只剩30秒时,计时器会发出短铃声提示,当时间用完时,计时器会发出长铃声提示,此时辩手请立即停止发言,现在由反方辩手开始执行,正方任意一位辩手接至有请。
首先要请问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要是对方辩友觉得讨论的意思?就是在互联网上,大家发起一些讨论,就是发起一些观点,比如我发几个观点,你发观点,所以你方认为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讨论,属于讨论的范围。那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下一个问题,举个例子叫做药家鑫案,这个案件本身只是一个车撞到人的案件,按正常法律程序,不该判死刑。但由于公众觉得他是富二代,本身对这个事情有偏见,造成了最后法律的判决有误。请问这方面如何看待?
我可以,我是这样,我可以跟你聊网络领域,我回你这个案例,大家现在他不是单纯的撞了,他撞了人之后,还下去捅6刀,最开始的一审判决就是判OK。我想说是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这种舆论炒作,本质上公众带有这种偏见,是不是影响了法律判决,你得告诉大家,公众看是错的,而我看数据显示,在67%的案件中都是自己的,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不好意思,在这个案件中,公众本身对于富二代这个名词,本身就有一种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判决部分走向不合理。那么这一部分我方想结下来,第一个点叫做讨论本身具有偏见性。
好,第二个问题,我方队友想举这样一个例子,叫做留学中外,他与生母的矛盾,由于网友对这件事情本身了解不全面,就对这个孩子进行网暴,造成了孩子心理出现极大损害。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看待这个过程中,讨论对于他的影响呢?
两件事儿,第一个,你要举证,这下他有多到底有多少?我们给大家举证,现在已经有4.5人,大家是注意讨论的真实性的。到底有多少,我给大家举证下非理性,只有4.5人,大家是注意讨论的真实性的。
这个我只是想问一下,在这个过程中,网友在不了解整个事情的情况下,对这个孩子进行批判,你觉得这种讨论真的有意义吗?
我觉得第一,你聊的叫讨论,而为什么这件事叫事出有因,他探求刘学州什么因了,他直接说刘学州,刘学州这个人怎么怎么样,他杀了人,所以我就我不知道是他杀的人么?我直接就诋毁他了。这件事情他事出有因啊,因为公众觉得他这件事情就是要去要钱,公众在自己的认知体系下,判断这样一个事情,难道这不是事出有因的体现吗?
不是你要讲是公众讨论的是什么原因,比如说有一个人是加害者,他犯了事儿,公众去讨论他为什么加害,这个叫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不能说单纯的任何网络的都能造事。
不,我们刚刚已经说了,在这件事情里,公众觉得他只是对于一种财产的追求,并没有本身产生对于生母的感恩。这件事情,我刚才提下来一个点叫做讨论,它本身具有盲目性。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基于前面我方提下来叫做讨论具有片面性,讨论具有盲目性,那么在讨论本身具有这种不利情况下,对方辩友如何觉得,他如何把这种不利的讨论转化成我们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呢?
你方就没有举大家网络态是上到底是什么样的?如果大家网络状态还是整体理性的,你总要承认它是好事吧。
首先,关于网络样态的描述,我方这样,我方会去给你讨论我方说的一些事情。叫做我们今天说这个讨论,它经常是污水,污水中我们看到的污水中有矿物质,有什么东西,但这个污水它经过污水厂处理,经过一个净化系统,成了人们能喝到的干净的水,就能证明污水本身是有益的吗?不是,是因为这个过程中,净化系统起了本身很重要的作用,叫做法律体系本身的逻辑推导,帮助讨论变好,而不是讨论本身是好的。讨论本身不利于公平正义,是逻辑帮助它成为了人们桌上那杯干净的水。
好,谢谢。
好感谢反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来听正方的发言,有请正方辩手进行质询,反方任意一位辩手皆是。
个性同学你好,你说现在讨论像污水,为什么?因为在讨论的过程中,不是大部分人可能都不对这个事情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往年94.5%的内容真实性,67.7%的被调查者切实感受到网络环境比过去越来越诚实,一定这是大污水吗?
同样的,我们也有人民网的调查,网络民粹主义出现后,舆论反转,底层趋势的网络景观增加,我知道舆论反转,但是你要看最后反转成什么样子。最后舆论反转会根据那个中摆模型,最后达到回归到理性的结论。如果是理性结论,我现在也没有任何问题。
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事情,我确认你的态度,你方觉得是不是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它应该越来越少,对吧?我方说的是,就像我们举那个污水的例子,它是我回我这个问题啊,就是你觉得不利于公正的讨论,应该越来越少,对吧?不利于公正,所以这种讨论越来越少,对吧?
我方说的是我们要在法律框定的体系范围内,对呀,所以还是大家对事的讨论越来越少,都是法律的部分嘛。所以,双方间在比较模型,就是我方觉得社会的讨论应该比较多,才能对社会公正越来越有利。这是我方社会模型,而他方的社会模型是社会讨论应该消失才是好的。
我第二件事情问你啊,你方觉得你方是反对互联网讨论,还是反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首先我方没有理解,像我方为什么说讨论是应该消失啊,我方应该强调这个污水净化器的作用。我方说的是讨论让这个工作是净化器在起作用,而不是讨论。你是讨论,你是反对讨论,还是说呢?
我们反对的是带有误导性的讨论,那像你所说的,大家会有情绪化,大家会有民粹,这件事情不是只要讨论就会带有吗?为什么反对理性的讨论?说是不理性的讨论不可以,而理性的讨论可以。因为当大家考虑这件事情是否事出有因的时候,会更倾向于有这种情况的。所以,你要论证为什么一定会加剧,如果和刚刚好多没啥区别,我觉得一样没有问题,往下问啊。
你方讲大家会情绪化,我确认,比如说在那个类似于吴亦凡案件这种,我说骂一下,我说吴亦凡这种人该死,我为什么要强调用情绪化的东西。我们没有说所有的情绪化都是错误结果,只不过是因为你要举证现在大多数网络上情绪化的讨论是错的,结果还会能查到的时候,我再往后问你。不过是因为你要举证,现在大多数网络上其实还是错的。就说他论证查到的时候不这么多,问你想大家会有明确,大家会根据先天自己的立场来对吧。嗯,至少在网络上大部分样还是这样的。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研究就显示,在提供模糊信息的时候,那些被试对行为的判断高度受刻板印象影响,而当你给他详细的描述行为原因之后,这种刻板印象会一定消失。是不是有人讨论到底是让这种刻板印象消失了还是加剧?
我有个问题,到底在多少人的讨论中能看到这个真相,我认为你这是您方有待论证的部分。
所以,当我们如果不讨论就一定看不到真相。所以我方认为讨论是有利于的,没有任何问题。做一件事情,我问你,影响被舆论影响,如果同案同判就是权威,对吧?在法律的同案同判的,这在这种同案同判是一种权威性,如果没有适合的讨论就会同案同判吗?是说有人的讨论对于同案同判的影响是什么?我但是不太了解。我先举证影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显示,在209起受虐妇女杀害丈夫的案件中,普遍因为缺乏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都当做故意杀人的论处,导致了量刑过重或量刑不一。所以在整体上来看,这种讨论是有助于最后达到同案同判的结果上。
嗯,好的,感谢正方辩手的精彩发言。现下面来听听反方的发言,有请反方辩手进行质询。正方任意一位辩手接着有请。
第一个问题,你方才跟我强调说,大部分人愿意去追求真相,那我想问的是,他愿意去追求真相和他看到的是不是真相的关系是什么?所以,如果没有讨论,大家要怎么去知道真相?
没我刚说是什么好打断一下,所以我方想强调的是,大多数人在得知片面信息之后,就会认为这些片面信息是他了解到的真相,这跟他自己想不想要得到真相没有关系。
第二点是我方说的政治立场与个人立场,比如说您方举那个骑手和保安的例子。而第二点是我方说的政治立场与个人立场。比如说您方举的那个骑手和保安的例子,不只有帮助骑手发言人,还有那些帮助另一方发言人,帮助那些不同身份立场下代表这种发言人的这种立场冲突。你方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两个部分啊,第一个部分,你上一个问题从人民大学的调查就显示,大家对网络,大家对目前重大新闻热点事件呈现高度理性,不是像你方所说的那样,大家直接会情绪化,直接会立场发言。第二件事情,在那个例子里,最后那个案件达到结果是在当时那个案件发生的时候,大家往年讨论都怎么样了?高赞评论都是啊,这个这个美团的平台怎么这么更客观的人,最后美团制度改变了,在现在2,在去年2025年,大家对那个在同样的。
我感觉这个外卖员当时受的那个杀害别人的这个案子,舆论环境并没有您方描绘那么友好,至少在这方面,我认为有更多的人是在去帮助这个外卖员澄清,说在一个他是外卖员,他做的这件事情之后,那他不应该是不应该去判,那么这种刑罚立场下的同样的要高构指导意见发布会,强调网络暴力危害,涉及侮辱诽谤造成社会性死亡等,同比增长了4倍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您方所举的那个网络讨论环境在变好的那个事例,也是有待考证的。
同样,您方一直在强调我们可以得到真实的信息,那我想问的是,是真实的信息确保社会公正,还是讨论本身确保社会的公正呢?
用知识些讨论是好社会公正啊,不讨论大家怎么就是他注重那个真实性,他会去挖掘那些真相。如果你不挖掘,你要怎么知道真相?所以我刚想说的就是,还是污水和污水净化器的这些污水,只有在经过处理后,而处理这些东西是法律本身下的严谨的逻辑,而并不是讨论本身。
嗯,好的,接下来再听听正方的发言,有请正方辩手进行质询,反方任意一位辩手接着有请。
你看,很多人会立场性发言,对吧?没问题。伤害在哪?伤害在于不同的人在立场性发言下带有立场片面性。今天我作为一个底层劳动者,我的立场是共情了外卖骑手,伤害在哪?伤害在我可能会对法律上对外卖骑手的一个判决产生一种歪曲,或者说我认为他应该判一个低于故意杀人的刑罚,但我给你的举证是,那个讲另外一个外卖员对这件事情发表的评论就是,所以是平台规则有问题。到2025年的时候,他认为平台规则改好了,他现在骑车送货这件事情已经没有了那么多的恶意差评,所以这件事情是不是证明了,这样子的立场性发言没有什么太大的危害。
我方说的危害是他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的扭曲,是当我们带入个人立场之后,我们会认为,所以我们会发现至少在平台规则、社会制度上面是改好了,没有什么伤害,你方说会变得质疑司法的举证确实。
他外的2022年审前宣传员分析显示,负面审前宣传会增加有罪判断,正面审前宣传会降低有罪判断。就是有一个相关的研究显示,当我们叙事的视角不同的时候,如果我们对它进行正面叙事,大多数人就会认为它是我们要做一个倾向于更罪行较低的判断。而我们做负面叙事的时候,我们就会倾向于他做一个罪行较高的判断。那这是一个对判决的描述吗?这是一个对于网络就是,是对于这个犯罪事实的宣传,对于判决的影响的描述。
所以我方刚数据也举出了70%的案件里面,恰恰是网民对于政府解决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整体上来说是积极的。那我来问你啊,比如说同方觉得就是大家有很多片面的信息或者说情绪化的发言,对吧?没问题。所以我们会发现,大家在刚开始接收到一个比如说恶性的事件的时候,片面信息了,所以他有很多80%里面是显著的情绪表达。但是这个事情发展之后,百分百的案例转向了探讨,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并且,一旦涉及了法律和政治,那这件事情是不是证明了大家其实还会变得更加有理性?
您方描绘的这个真的是现在网络的现状吗?当就是所以,这是那个。后论文做出来调查结果,所以整体上是会趋向于理性和全面的。
第二件事情,你们觉得舆论会影响法律对吧?我刚说的是,有时候舆论会裹挟法律判决。所以我们看,比如说我国法律是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所以呢,你方觉得是不是法律本身是肯定民意的介入的陪审员,跟民众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我认为是存在不同的啊。他们是人民陪审,所以也是群众的来源了。所以我们会来看到底,最后还是要看到底,作用到法庭上是一个好的结果还是坏的结果,对吧。
不接。类似于民意裹挟或者说陪审这部分,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法庭内部制度推动下,在法律约束下的。它跟讨论的区别就在于,网络环境内并没有那么多能够约束你对于这个事件的人,陪审员只是解释态度上的问题。这以我来看,陆勇案就是在舆论之后。
好的,接下来进入。
当发言时间只剩30秒时,计时器会发出短铃声提示,当时间用完时,计时器会发出长铃声提示,此时辩手请立即停止发言,现在由反方辩手开始执行,正方任意一位辩手接至有请。
首先要请问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要是对方辩友觉得讨论的意思?就是在互联网上,大家发起一些讨论,就是发起一些观点,比如我发几个观点,你发观点,所以你方认为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讨论,属于讨论的范围。那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下一个问题,举个例子叫做药家鑫案,这个案件本身只是一个车撞到人的案件,按正常法律程序,不该判死刑。但由于公众觉得他是富二代,本身对这个事情有偏见,造成了最后法律的判决有误。请问这方面如何看待?
我可以,我是这样,我可以跟你聊网络领域,我回你这个案例,大家现在他不是单纯的撞了,他撞了人之后,还下去捅6刀,最开始的一审判决就是判OK。我想说是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这种舆论炒作,本质上公众带有这种偏见,是不是影响了法律判决,你得告诉大家,公众看是错的,而我看数据显示,在67%的案件中都是自己的,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不好意思,在这个案件中,公众本身对于富二代这个名词,本身就有一种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判决部分走向不合理。那么这一部分我方想结下来,第一个点叫做讨论本身具有偏见性。
好,第二个问题,我方队友想举这样一个例子,叫做留学中外,他与生母的矛盾,由于网友对这件事情本身了解不全面,就对这个孩子进行网暴,造成了孩子心理出现极大损害。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看待这个过程中,讨论对于他的影响呢?
两件事儿,第一个,你要举证,这下他有多到底有多少?我们给大家举证,现在已经有4.5人,大家是注意讨论的真实性的。到底有多少,我给大家举证下非理性,只有4.5人,大家是注意讨论的真实性的。
这个我只是想问一下,在这个过程中,网友在不了解整个事情的情况下,对这个孩子进行批判,你觉得这种讨论真的有意义吗?
我觉得第一,你聊的叫讨论,而为什么这件事叫事出有因,他探求刘学州什么因了,他直接说刘学州,刘学州这个人怎么怎么样,他杀了人,所以我就我不知道是他杀的人么?我直接就诋毁他了。这件事情他事出有因啊,因为公众觉得他这件事情就是要去要钱,公众在自己的认知体系下,判断这样一个事情,难道这不是事出有因的体现吗?
不是你要讲是公众讨论的是什么原因,比如说有一个人是加害者,他犯了事儿,公众去讨论他为什么加害,这个叫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不能说单纯的任何网络的都能造事。
不,我们刚刚已经说了,在这件事情里,公众觉得他只是对于一种财产的追求,并没有本身产生对于生母的感恩。这件事情,我刚才提下来一个点叫做讨论,它本身具有盲目性。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基于前面我方提下来叫做讨论具有片面性,讨论具有盲目性,那么在讨论本身具有这种不利情况下,对方辩友如何觉得,他如何把这种不利的讨论转化成我们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呢?
你方就没有举大家网络态是上到底是什么样的?如果大家网络状态还是整体理性的,你总要承认它是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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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
好感谢反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来听正方的发言,有请正方辩手进行质询,反方任意一位辩手皆是。
个性同学你好,你说现在讨论像污水,为什么?因为在讨论的过程中,不是大部分人可能都不对这个事情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往年94.5%的内容真实性,67.7%的被调查者切实感受到网络环境比过去越来越诚实,一定这是大污水吗?
同样的,我们也有人民网的调查,网络民粹主义出现后,舆论反转,底层趋势的网络景观增加,我知道舆论反转,但是你要看最后反转成什么样子。最后舆论反转会根据那个中摆模型,最后达到回归到理性的结论。如果是理性结论,我现在也没有任何问题。
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事情,我确认你的态度,你方觉得是不是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它应该越来越少,对吧?我方说的是,就像我们举那个污水的例子,它是我回我这个问题啊,就是你觉得不利于公正的讨论,应该越来越少,对吧?不利于公正,所以这种讨论越来越少,对吧?
我方说的是我们要在法律框定的体系范围内,对呀,所以还是大家对事的讨论越来越少,都是法律的部分嘛。所以,双方间在比较模型,就是我方觉得社会的讨论应该比较多,才能对社会公正越来越有利。这是我方社会模型,而他方的社会模型是社会讨论应该消失才是好的。
我第二件事情问你啊,你方觉得你方是反对互联网讨论,还是反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首先我方没有理解,像我方为什么说讨论是应该消失啊,我方应该强调这个污水净化器的作用。我方说的是讨论让这个工作是净化器在起作用,而不是讨论。你是讨论,你是反对讨论,还是说呢?
我们反对的是带有误导性的讨论,那像你所说的,大家会有情绪化,大家会有民粹,这件事情不是只要讨论就会带有吗?为什么反对理性的讨论?说是不理性的讨论不可以,而理性的讨论可以。因为当大家考虑这件事情是否事出有因的时候,会更倾向于有这种情况的。所以,你要论证为什么一定会加剧,如果和刚刚好多没啥区别,我觉得一样没有问题,往下问啊。
你方讲大家会情绪化,我确认,比如说在那个类似于吴亦凡案件这种,我说骂一下,我说吴亦凡这种人该死,我为什么要强调用情绪化的东西。我们没有说所有的情绪化都是错误结果,只不过是因为你要举证现在大多数网络上情绪化的讨论是错的,结果还会能查到的时候,我再往后问你。不过是因为你要举证,现在大多数网络上其实还是错的。就说他论证查到的时候不这么多,问你想大家会有明确,大家会根据先天自己的立场来对吧。嗯,至少在网络上大部分样还是这样的。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研究就显示,在提供模糊信息的时候,那些被试对行为的判断高度受刻板印象影响,而当你给他详细的描述行为原因之后,这种刻板印象会一定消失。是不是有人讨论到底是让这种刻板印象消失了还是加剧?
我有个问题,到底在多少人的讨论中能看到这个真相,我认为你这是您方有待论证的部分。
所以,当我们如果不讨论就一定看不到真相。所以我方认为讨论是有利于的,没有任何问题。做一件事情,我问你,影响被舆论影响,如果同案同判就是权威,对吧?在法律的同案同判的,这在这种同案同判是一种权威性,如果没有适合的讨论就会同案同判吗?是说有人的讨论对于同案同判的影响是什么?我但是不太了解。我先举证影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显示,在209起受虐妇女杀害丈夫的案件中,普遍因为缺乏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都当做故意杀人的论处,导致了量刑过重或量刑不一。所以在整体上来看,这种讨论是有助于最后达到同案同判的结果上。
嗯,好的,感谢正方辩手的精彩发言。现下面来听听反方的发言,有请反方辩手进行质询。正方任意一位辩手接着有请。
第一个问题,你方才跟我强调说,大部分人愿意去追求真相,那我想问的是,他愿意去追求真相和他看到的是不是真相的关系是什么?所以,如果没有讨论,大家要怎么去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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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是我方说的政治立场与个人立场,比如说您方举那个骑手和保安的例子。而第二点是我方说的政治立场与个人立场。比如说您方举的那个骑手和保安的例子,不只有帮助骑手发言人,还有那些帮助另一方发言人,帮助那些不同身份立场下代表这种发言人的这种立场冲突。你方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两个部分啊,第一个部分,你上一个问题从人民大学的调查就显示,大家对网络,大家对目前重大新闻热点事件呈现高度理性,不是像你方所说的那样,大家直接会情绪化,直接会立场发言。第二件事情,在那个例子里,最后那个案件达到结果是在当时那个案件发生的时候,大家往年讨论都怎么样了?高赞评论都是啊,这个这个美团的平台怎么这么更客观的人,最后美团制度改变了,在现在2,在去年2025年,大家对那个在同样的。
我感觉这个外卖员当时受的那个杀害别人的这个案子,舆论环境并没有您方描绘那么友好,至少在这方面,我认为有更多的人是在去帮助这个外卖员澄清,说在一个他是外卖员,他做的这件事情之后,那他不应该是不应该去判,那么这种刑罚立场下的同样的要高构指导意见发布会,强调网络暴力危害,涉及侮辱诽谤造成社会性死亡等,同比增长了4倍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您方所举的那个网络讨论环境在变好的那个事例,也是有待考证的。
同样,您方一直在强调我们可以得到真实的信息,那我想问的是,是真实的信息确保社会公正,还是讨论本身确保社会的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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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说的危害是他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的扭曲,是当我们带入个人立场之后,我们会认为,所以我们会发现至少在平台规则、社会制度上面是改好了,没有什么伤害,你方说会变得质疑司法的举证确实。
他外的2022年审前宣传员分析显示,负面审前宣传会增加有罪判断,正面审前宣传会降低有罪判断。就是有一个相关的研究显示,当我们叙事的视角不同的时候,如果我们对它进行正面叙事,大多数人就会认为它是我们要做一个倾向于更罪行较低的判断。而我们做负面叙事的时候,我们就会倾向于他做一个罪行较高的判断。那这是一个对判决的描述吗?这是一个对于网络就是,是对于这个犯罪事实的宣传,对于判决的影响的描述。
所以我方刚数据也举出了70%的案件里面,恰恰是网民对于政府解决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整体上来说是积极的。那我来问你啊,比如说同方觉得就是大家有很多片面的信息或者说情绪化的发言,对吧?没问题。所以我们会发现,大家在刚开始接收到一个比如说恶性的事件的时候,片面信息了,所以他有很多80%里面是显著的情绪表达。但是这个事情发展之后,百分百的案例转向了探讨,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并且,一旦涉及了法律和政治,那这件事情是不是证明了大家其实还会变得更加有理性?
您方描绘的这个真的是现在网络的现状吗?当就是所以,这是那个。后论文做出来调查结果,所以整体上是会趋向于理性和全面的。
第二件事情,你们觉得舆论会影响法律对吧?我刚说的是,有时候舆论会裹挟法律判决。所以我们看,比如说我国法律是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所以呢,你方觉得是不是法律本身是肯定民意的介入的陪审员,跟民众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我认为是存在不同的啊。他们是人民陪审,所以也是群众的来源了。所以我们会来看到底,最后还是要看到底,作用到法庭上是一个好的结果还是坏的结果,对吧。
不接。类似于民意裹挟或者说陪审这部分,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法庭内部制度推动下,在法律约束下的。它跟讨论的区别就在于,网络环境内并没有那么多能够约束你对于这个事件的人,陪审员只是解释态度上的问题。这以我来看,陆勇案就是在舆论之后。
好的,接下来进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经过几轮攻防,我们即将进入自由辩环节。本阶段由正方开始发言,以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计时结束,同时另一方发言计时开始,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同一辩手的发言次序出现,一方未说完,另一方不得发言,双方辩手必须交替轮流发言,直到一方时间已经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累计时间均为3分钟,当发言时间只剩30秒时,计时器会发出短音提示,当时间用完时,计时器会发出长音提示,此时辩手请立即停止发言。
感谢主席。对方提到舆论干扰司法部分,仅提出“有时有正面言论,网上充斥正面负面言论会造成不同影响”,却未论证律师辩护与舆论的区别。原告与被告的博弈,最终要看结果。我方数据显示,法律科学核心期刊论文统计了十年130个影响性案件,其中刑事案件总体表明,民意对刑事司法更多是积极促使司法朝更加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
对方称讨论有正面影响力,即事物存在正反两面,又以律师案件为例,强调其是在法律框架体系下进行判断,与舆论讨论完全不同。我方始终强调舆论具有不受控和自发性的性质,对方所举例子无法完全类比我方讨论的舆论范畴。因此我方给出的数据,正是证明民意推动司法走向客观公正,如此看来民意并无坏处。
第二点,对方担忧最终结果由法庭而非讨论带来。我方举例说明,于欢案一审与二审材料无本质差别,唯一变量是民意介入。为何民意介入能推动改判,推动正当防卫法近十年的进步?
对方称这是民意的判断,却忽略一个核心问题:最初讨论“为母报仇是天经地义”与“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时,公众如何判断对错?本质上,对方是在反对民众拥有朴素正义观,而我方正是要论证朴素正义观可与司法形式逻辑形成互补。
对方主张将所有事情交由法律自行进步,但陆勇案发生前,司法已自行修改规则,称仅审查刑事法律,审查力度较大,随后才出现陆勇案。难道不是依靠民意才推动了更多进步?陆勇案最终改善的原因,实则是司法判决后发现其售卖的“假药”实际具有疗效,不符合假药犯罪的认定标准,而非仅因民意呼吁。
事实是,最初司法同时审查刑事与实质内容,后自行修改规则仅审查刑事,这是司法的失误。待陆勇案引发民意后,大家才意识到应恢复实质审查,这正是我方所说的民意促进作用。
对方提出讨论与事出有因的讨论存在区别,认为讨论本身带有情绪化和偏激性。那么民众个体针对某件事讨论其“因”时,是否可以包含情绪、偏见与个人看法?当然可以。例如白血病人基于自身立场,认为此事关乎救人,这种情绪判断为何不可?
湖南省刑法研究会曾指出,部分法律过于注重行为的客观结果与主观故意,却常忽视情感与社会价值观层面的判断。我方以赵春华在公园摆摊打气球案为例,老人使用动能略超限制的气枪,公众普遍认为其不应构成非法持枪罪,但最终判决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法律本应兼顾理性与感性,可民意在感性层面往往过度放大,认为老人完全不应获刑,此时如何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该案辩护律师徐新通过多年努力,推动公众意识到该条款需改革,无需惩罚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最终仅为改判,并未如民意所呼吁的那样判其无罪。我方始终认为,当民意呼吁无罪时,舆论呼声与司法判决存在矛盾,对方却始终未给出解决方法,仅以“引领改革就是正确”为由论证。那么民意引领的就一定正确吗?司法建设层面的改革才是正确方向。因此司法会筛选民意,将正向民意纳入,补充司法的不足,同时司法也会教化民众。例如昆山反杀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发布文章,教导民众如何识别正当防卫,这便是司法的教化作用。
我方从未主张禁止讨论,而是强调当前社会中,人们以个人立场参与讨论时,这种讨论本身存在偏差。法律体系如同净化系统,可将这些偏差修正,推动司法更加公正。真正推动社会公正的,正是这套净化系统,而非将“污水”直接倒入司法体系。
对方混淆了“活水”与“污水”,我方认为民意本身如同污水,唯有通过司法体系的净化,才能变为清水。因此,推动社会公正的核心并非民意本身,而是司法的净化机制。
经过几轮攻防,我们即将进入自由辩环节。本阶段由正方开始发言,以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计时结束,同时另一方发言计时开始,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同一辩手的发言次序出现,一方未说完,另一方不得发言,双方辩手必须交替轮流发言,直到一方时间已经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累计时间均为3分钟,当发言时间只剩30秒时,计时器会发出短音提示,当时间用完时,计时器会发出长音提示,此时辩手请立即停止发言。
感谢主席。对方提到舆论干扰司法部分,仅提出“有时有正面言论,网上充斥正面负面言论会造成不同影响”,却未论证律师辩护与舆论的区别。原告与被告的博弈,最终要看结果。我方数据显示,法律科学核心期刊论文统计了十年130个影响性案件,其中刑事案件总体表明,民意对刑事司法更多是积极促使司法朝更加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
对方称讨论有正面影响力,即事物存在正反两面,又以律师案件为例,强调其是在法律框架体系下进行判断,与舆论讨论完全不同。我方始终强调舆论具有不受控和自发性的性质,对方所举例子无法完全类比我方讨论的舆论范畴。因此我方给出的数据,正是证明民意推动司法走向客观公正,如此看来民意并无坏处。
第二点,对方担忧最终结果由法庭而非讨论带来。我方举例说明,于欢案一审与二审材料无本质差别,唯一变量是民意介入。为何民意介入能推动改判,推动正当防卫法近十年的进步?
对方称这是民意的判断,却忽略一个核心问题:最初讨论“为母报仇是天经地义”与“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时,公众如何判断对错?本质上,对方是在反对民众拥有朴素正义观,而我方正是要论证朴素正义观可与司法形式逻辑形成互补。
对方主张将所有事情交由法律自行进步,但陆勇案发生前,司法已自行修改规则,称仅审查刑事法律,审查力度较大,随后才出现陆勇案。难道不是依靠民意才推动了更多进步?陆勇案最终改善的原因,实则是司法判决后发现其售卖的“假药”实际具有疗效,不符合假药犯罪的认定标准,而非仅因民意呼吁。
事实是,最初司法同时审查刑事与实质内容,后自行修改规则仅审查刑事,这是司法的失误。待陆勇案引发民意后,大家才意识到应恢复实质审查,这正是我方所说的民意促进作用。
对方提出讨论与事出有因的讨论存在区别,认为讨论本身带有情绪化和偏激性。那么民众个体针对某件事讨论其“因”时,是否可以包含情绪、偏见与个人看法?当然可以。例如白血病人基于自身立场,认为此事关乎救人,这种情绪判断为何不可?
湖南省刑法研究会曾指出,部分法律过于注重行为的客观结果与主观故意,却常忽视情感与社会价值观层面的判断。我方以赵春华在公园摆摊打气球案为例,老人使用动能略超限制的气枪,公众普遍认为其不应构成非法持枪罪,但最终判决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法律本应兼顾理性与感性,可民意在感性层面往往过度放大,认为老人完全不应获刑,此时如何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该案辩护律师徐新通过多年努力,推动公众意识到该条款需改革,无需惩罚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最终仅为改判,并未如民意所呼吁的那样判其无罪。我方始终认为,当民意呼吁无罪时,舆论呼声与司法判决存在矛盾,对方却始终未给出解决方法,仅以“引领改革就是正确”为由论证。那么民意引领的就一定正确吗?司法建设层面的改革才是正确方向。因此司法会筛选民意,将正向民意纳入,补充司法的不足,同时司法也会教化民众。例如昆山反杀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发布文章,教导民众如何识别正当防卫,这便是司法的教化作用。
我方从未主张禁止讨论,而是强调当前社会中,人们以个人立场参与讨论时,这种讨论本身存在偏差。法律体系如同净化系统,可将这些偏差修正,推动司法更加公正。真正推动社会公正的,正是这套净化系统,而非将“污水”直接倒入司法体系。
对方混淆了“活水”与“污水”,我方认为民意本身如同污水,唯有通过司法体系的净化,才能变为清水。因此,推动社会公正的核心并非民意本身,而是司法的净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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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反方二辩。
您方今天主要讲这样两个事情:第一个是告诉我们,现在网络上的网民都是理智的客观个体,当我们发出一些正确的声音后,网民都能接收到,或是能对这些正确的信息做出自身思想的修正。但我方援引叶赞教授《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研究》的论文,其中提到媒介叙事被审判为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那些网民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到底是否符合真正的理性与客观角度。这同样会导致司法案件数量增长,涉及侮辱、诽谤、侵犯隐私,造成社会性死亡的司法案件在近几年增长了四倍多。圈层化群体容易成为谣言集散地和信息源,不同立场间的互动以批判、攻讦为主,而非理性讨论。这是人民网在2024年刚发布的结论。可见网络上的理性讨论从来都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理性。
其次,您方一直在告诉我们,在法律体系下,这部分司法讨论可以被梳理、被纠偏,从而极大促进司法向前发展。可我方想要说明的是,这些利好本身是由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带来的。正是在司法体系的作用下,民众的讨论被提取、被精炼后,才能成为帮助司法体系完善的助力。我方一直举的污水例子:当这瓶污水摆在面前时,您方认为这瓶污水有价值,因为里面有矿物质、有元素,提炼之后可以得到金属,可以净化出一瓶新的水。但问题是,价值真的在这群污水上吗?我方想说的是,这件事的价值从来都不在这些污水上,而是在于能将污水转化为矿物质、金属、干净的水的过程本身。
法律判决就像一个天平,在原本的法律体系内,每一个证据、每一个实然的事实都在往这个天平上加砝码。法律会选择哪些砝码可用、哪些不可用,最终让天平倾向有罪或是无罪的一方。但“故事”是什么?每个人对于“故事”这块砝码的分量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当所有人都将这块名为“故事”的砝码放到天平上时,没人知道天平会倒向哪个方向。这正是我方所说的:当网络叙事裹挟了法律判决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就已经不复存在了。
所以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让这块砝码真正变得可控和可行。这正是我方所说的,法律体系对舆论的筛选。在这部分筛选下得到的结果,才是法律审查机制导致的,而非公众舆论主导的。您方一直在告诉我们,我们好像可以利用舆论做一些事情。消防员也可以借助火焰铸就隔离带,但你能告诉我火焰本身是对的吗?起火的根源从来都不在于火焰,而在于消防员如何使用它。正如消防员能阻止火焰蔓延,法律的公正性才是关键。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
首先有请反方二辩。
您方今天主要讲这样两个事情:第一个是告诉我们,现在网络上的网民都是理智的客观个体,当我们发出一些正确的声音后,网民都能接收到,或是能对这些正确的信息做出自身思想的修正。但我方援引叶赞教授《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研究》的论文,其中提到媒介叙事被审判为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那些网民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到底是否符合真正的理性与客观角度。这同样会导致司法案件数量增长,涉及侮辱、诽谤、侵犯隐私,造成社会性死亡的司法案件在近几年增长了四倍多。圈层化群体容易成为谣言集散地和信息源,不同立场间的互动以批判、攻讦为主,而非理性讨论。这是人民网在2024年刚发布的结论。可见网络上的理性讨论从来都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理性。
其次,您方一直在告诉我们,在法律体系下,这部分司法讨论可以被梳理、被纠偏,从而极大促进司法向前发展。可我方想要说明的是,这些利好本身是由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带来的。正是在司法体系的作用下,民众的讨论被提取、被精炼后,才能成为帮助司法体系完善的助力。我方一直举的污水例子:当这瓶污水摆在面前时,您方认为这瓶污水有价值,因为里面有矿物质、有元素,提炼之后可以得到金属,可以净化出一瓶新的水。但问题是,价值真的在这群污水上吗?我方想说的是,这件事的价值从来都不在这些污水上,而是在于能将污水转化为矿物质、金属、干净的水的过程本身。
法律判决就像一个天平,在原本的法律体系内,每一个证据、每一个实然的事实都在往这个天平上加砝码。法律会选择哪些砝码可用、哪些不可用,最终让天平倾向有罪或是无罪的一方。但“故事”是什么?每个人对于“故事”这块砝码的分量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当所有人都将这块名为“故事”的砝码放到天平上时,没人知道天平会倒向哪个方向。这正是我方所说的:当网络叙事裹挟了法律判决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就已经不复存在了。
所以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让这块砝码真正变得可控和可行。这正是我方所说的,法律体系对舆论的筛选。在这部分筛选下得到的结果,才是法律审查机制导致的,而非公众舆论主导的。您方一直在告诉我们,我们好像可以利用舆论做一些事情。消防员也可以借助火焰铸就隔离带,但你能告诉我火焰本身是对的吗?起火的根源从来都不在于火焰,而在于消防员如何使用它。正如消防员能阻止火焰蔓延,法律的公正性才是关键。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他对后场逻辑不了解,他刚讲的所有内容都将网络舆论等同于负面事件,但只要再深入一点思考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承接后两个论点,他们将所有网民都污名化,称网民的讨论是“污水”,还声称“不能从污水里淘金”。但问题在于,凭什么将网民的讨论定性为污水?他们从未证明过这一点。
事实上,有40.5%的网民重视理性与真实,67.7%的人认为网络舆论环境整体向好。人民网、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也显示,当前网络舆论整体环境积极健康,网民大多能理性讨论公共事件。那这篇将网民讨论全盘否定的文章,就像是一瓶被污染的清水——网络环境中确实存在少数不理性的声音,就像清水里混入了几粒沙子,但绝不能因为这几粒沙子,就否定整个网络舆论环境的积极意义。这是第一个需要澄清的误区。
第二件事,他们声称我们反对公共讨论,将所有对网络环境的讨论都打上“抹黑”的标签。但实际上,他们从未举证过那些所谓“负面”的网民讨论,究竟是真正理性的公共讨论,还是刻意歪曲事实的言论。真正的公共讨论,恰恰是通过对事件的正反两面进行博弈,通过网民对事实的不断挖掘,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相关数据显示,超过67%的公共讨论都对政府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件事,也是我方最开始提出的核心分歧:他们将社会割裂为“有事发生就讨论”和“无事就安稳”的二元对立,认为公共讨论会消解公众对正义的想象,因此要减少讨论。但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公共讨论越来越少,会带来什么后果?正如家暴案中的数据所显示的:当舆论监督缺位时,受害者即便遭受严重家暴,一旦反抗施暴者,就可能面临量刑不当的判决。昆山龙哥反杀案中,若不是舆论推动,正当防卫的法条可能仍处于休眠状态,司法也不会主动回应民意,推动近十年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进步。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对民意与司法关系的认知:他们认为民意是“污水”,司法应当脱离民意闭门讨论;而我方认为,司法与民意并非对立,而是可以互补的体系。司法本身重视逻辑与理性,容易显得冰冷,缺乏温度,这时候就需要民意来补充视角。在昆山龙哥案中,民众基于朴素的正义观,认为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这一认知最终推动了正当防卫法条的激活,让司法更贴合社会的正义期待。当冰冷的法律规则与理性的民意结合时,才能真正推动社会公正的进步。
感谢双方辩友的总结。
他对后场逻辑不了解,他刚讲的所有内容都将网络舆论等同于负面事件,但只要再深入一点思考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承接后两个论点,他们将所有网民都污名化,称网民的讨论是“污水”,还声称“不能从污水里淘金”。但问题在于,凭什么将网民的讨论定性为污水?他们从未证明过这一点。
事实上,有40.5%的网民重视理性与真实,67.7%的人认为网络舆论环境整体向好。人民网、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也显示,当前网络舆论整体环境积极健康,网民大多能理性讨论公共事件。那这篇将网民讨论全盘否定的文章,就像是一瓶被污染的清水——网络环境中确实存在少数不理性的声音,就像清水里混入了几粒沙子,但绝不能因为这几粒沙子,就否定整个网络舆论环境的积极意义。这是第一个需要澄清的误区。
第二件事,他们声称我们反对公共讨论,将所有对网络环境的讨论都打上“抹黑”的标签。但实际上,他们从未举证过那些所谓“负面”的网民讨论,究竟是真正理性的公共讨论,还是刻意歪曲事实的言论。真正的公共讨论,恰恰是通过对事件的正反两面进行博弈,通过网民对事实的不断挖掘,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相关数据显示,超过67%的公共讨论都对政府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件事,也是我方最开始提出的核心分歧:他们将社会割裂为“有事发生就讨论”和“无事就安稳”的二元对立,认为公共讨论会消解公众对正义的想象,因此要减少讨论。但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公共讨论越来越少,会带来什么后果?正如家暴案中的数据所显示的:当舆论监督缺位时,受害者即便遭受严重家暴,一旦反抗施暴者,就可能面临量刑不当的判决。昆山龙哥反杀案中,若不是舆论推动,正当防卫的法条可能仍处于休眠状态,司法也不会主动回应民意,推动近十年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进步。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对民意与司法关系的认知:他们认为民意是“污水”,司法应当脱离民意闭门讨论;而我方认为,司法与民意并非对立,而是可以互补的体系。司法本身重视逻辑与理性,容易显得冰冷,缺乏温度,这时候就需要民意来补充视角。在昆山龙哥案中,民众基于朴素的正义观,认为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这一认知最终推动了正当防卫法条的激活,让司法更贴合社会的正义期待。当冰冷的法律规则与理性的民意结合时,才能真正推动社会公正的进步。
感谢双方辩友的总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加害是被怀疑触犯法律的行为,而社会公正是理论上法律所要维持的一种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永恒追求的目标。本场的判准是:在当下这样一个现实的网络环境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是否有利于我们更加接近这份公正。
首先要明确一个关键区别:制度内的原因审查与舆论场的原因讨论,二者并非一回事。法庭当然要查明动机、起因、责任、能力和案件情节。我方反对的是,在微博、短视频评论区、公众号等公众舆论场中,公众在证据不完整、程序未展开、裁判未形成之前,对加害者为什么这样做进行故事化传播和情绪化评价。前者是查明事实,后者则极易沦为故事审判。
我方认为如下: 第一,现有的网络环境中,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结构性滑向情绪化和民粹化,难以稳定进入理性讨论的范围。每个讨论者都带着个人身份、个人的经验创伤、个人的价值立场,算法又存在偏好,冲突、悲情、愤怒和反转不断涌现。于是,原因不再是等待证明的事实,而是变成谁更会讲故事,谁更能激发共情。媒介审判研究指出,媒体会通过叙事建构案件;网络生态研究指出,圈层化群体容易形成信息茧房,互动中常以批判攻击为主,而非理性讨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指导意见》更承认,谎报可能造成社会性死亡乃至严重后果。这些都说明,公共舆论场不是一个天然的理性场域,而是天然容易将追问原因变成选择性共情和道德审判。
第二,当法律判决被舆论影响,那些看起来被舆论裹挟的判决必然损害法律权威与公正性。法律真正的权威来自于它内在的逻辑体系,来自于它对一个案件所存在的推导体系,也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质证程序、中立裁决、同案同判。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裁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舆论场没有真正的证据规则,没有交叉质证,也没有中立的裁判者。它只是给人们一个讨论的环境,却给天平增加了一块名为叙事能力的非法砝码。这块砝码本质上在破坏平衡,会讲故事的可能会被宽恕,不会讲故事的可能会被苛责。这样的讨论,本身不是在让公平更加精细,而是让公正本身更加不平等。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在现实中、整体上不利于社会公正。真正应该被保留的是制度内以证据为基础的原因审查,真正应该被警惕的是舆论场以故事代替证据、以情绪代替法条的原因讨论。我们不是关上讨论的门,而是要求这扇门通向法庭,而非其他错误的路径。
首先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加害是被怀疑触犯法律的行为,而社会公正是理论上法律所要维持的一种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永恒追求的目标。本场的判准是:在当下这样一个现实的网络环境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是否有利于我们更加接近这份公正。
首先要明确一个关键区别:制度内的原因审查与舆论场的原因讨论,二者并非一回事。法庭当然要查明动机、起因、责任、能力和案件情节。我方反对的是,在微博、短视频评论区、公众号等公众舆论场中,公众在证据不完整、程序未展开、裁判未形成之前,对加害者为什么这样做进行故事化传播和情绪化评价。前者是查明事实,后者则极易沦为故事审判。
我方认为如下: 第一,现有的网络环境中,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结构性滑向情绪化和民粹化,难以稳定进入理性讨论的范围。每个讨论者都带着个人身份、个人的经验创伤、个人的价值立场,算法又存在偏好,冲突、悲情、愤怒和反转不断涌现。于是,原因不再是等待证明的事实,而是变成谁更会讲故事,谁更能激发共情。媒介审判研究指出,媒体会通过叙事建构案件;网络生态研究指出,圈层化群体容易形成信息茧房,互动中常以批判攻击为主,而非理性讨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指导意见》更承认,谎报可能造成社会性死亡乃至严重后果。这些都说明,公共舆论场不是一个天然的理性场域,而是天然容易将追问原因变成选择性共情和道德审判。
第二,当法律判决被舆论影响,那些看起来被舆论裹挟的判决必然损害法律权威与公正性。法律真正的权威来自于它内在的逻辑体系,来自于它对一个案件所存在的推导体系,也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质证程序、中立裁决、同案同判。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裁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舆论场没有真正的证据规则,没有交叉质证,也没有中立的裁判者。它只是给人们一个讨论的环境,却给天平增加了一块名为叙事能力的非法砝码。这块砝码本质上在破坏平衡,会讲故事的可能会被宽恕,不会讲故事的可能会被苛责。这样的讨论,本身不是在让公平更加精细,而是让公正本身更加不平等。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在现实中、整体上不利于社会公正。真正应该被保留的是制度内以证据为基础的原因审查,真正应该被警惕的是舆论场以故事代替证据、以情绪代替法条的原因讨论。我们不是关上讨论的门,而是要求这扇门通向法庭,而非其他错误的路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当下这样一个现实的网络环境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是否有利于我们更加接近社会公正。
首先,对方所有论证的伤害性,都需要结合其对法庭产生的实际影响来判断。
我们承认,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部分负面声音,但正如我方此前所言,其中七成属于体系作用的合理范畴。即便存在少数不当言论,法庭也可以通过自身机制吸纳有益意见,同时甄别并回应负面观点。
具体而言,我方提到的典型案例是白血病患者联名上诉事件。当时民众普遍认为相关行为是出于救人目的,最终这一舆论推动了相关条款和体制改革,让药品审查从仅审查形式,转变为同时审查实质内容。这正体现了我方的核心逻辑:法律并非简单接纳所谓“事出有因”的主张,而是会结合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并以此推动制度层面的优化完善。
第二点,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同样体现在个案讨论中。以正当防卫相关案件为例,此前多数法官对此类判决较为保守,不敢轻易认定正当防卫。但随着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广泛探讨,相关判决得以改判,后续法官也逐渐敢于作出更多正当防卫的认定,让更多真正无罪的当事人获得公正判决。
当然,不可否认部分民众的发言可能存在认知偏差,但这并不影响司法与民意正向互动的整体价值。
首先,对方所有论证的伤害性,都需要结合其对法庭产生的实际影响来判断。
我们承认,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部分负面声音,但正如我方此前所言,其中七成属于体系作用的合理范畴。即便存在少数不当言论,法庭也可以通过自身机制吸纳有益意见,同时甄别并回应负面观点。
具体而言,我方提到的典型案例是白血病患者联名上诉事件。当时民众普遍认为相关行为是出于救人目的,最终这一舆论推动了相关条款和体制改革,让药品审查从仅审查形式,转变为同时审查实质内容。这正体现了我方的核心逻辑:法律并非简单接纳所谓“事出有因”的主张,而是会结合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并以此推动制度层面的优化完善。
第二点,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同样体现在个案讨论中。以正当防卫相关案件为例,此前多数法官对此类判决较为保守,不敢轻易认定正当防卫。但随着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广泛探讨,相关判决得以改判,后续法官也逐渐敢于作出更多正当防卫的认定,让更多真正无罪的当事人获得公正判决。
当然,不可否认部分民众的发言可能存在认知偏差,但这并不影响司法与民意正向互动的整体价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有请反方任意一名辩手做视频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对方好像一直在强调,民众讨论能推动个案获得多么优异的结果,但真正推动法律变得更公平的,其实是法规本身的监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等环节,这些利好并非由讨论带来。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当下的法律环境能让大家变得多么理性,人们会听从法律解释。但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网络热点事件的流量永远是第一次盖过第二次。比如泡沫案中出现两级口碑的两极反转,刁家天案中,当大家得知他是富二代杀人的消息传出后,关于他冲动杀人和自首情节的解释,从未真正受到关注。这并非民众本身的问题,而是网络推送机制对事件传播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我想说明的是,我们当然可以利用网络舆论和民众讨论,去发现、印证一些问题,但当舆论真正裹挟司法时,就会出现姚爱鑫案那样的情况:一个存在过失冲动杀人、有自首情节的案子,被舆论要求判处死刑。在法律同案同判的要求下,后续相似案件仍会依据这种被舆论裹挟的判决标准,判处死刑。这才是我们认为真正有损法律权威性与公正性的地方。
至于对方提到的同案同判对未来司法改革的意义,我认为它本身具有正反两面性。因此,我们强调的是法律本身对司法进化的重要作用,而非舆论的引导性。
首先有请反方任意一名辩手做视频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对方好像一直在强调,民众讨论能推动个案获得多么优异的结果,但真正推动法律变得更公平的,其实是法规本身的监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等环节,这些利好并非由讨论带来。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当下的法律环境能让大家变得多么理性,人们会听从法律解释。但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网络热点事件的流量永远是第一次盖过第二次。比如泡沫案中出现两级口碑的两极反转,刁家天案中,当大家得知他是富二代杀人的消息传出后,关于他冲动杀人和自首情节的解释,从未真正受到关注。这并非民众本身的问题,而是网络推送机制对事件传播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我想说明的是,我们当然可以利用网络舆论和民众讨论,去发现、印证一些问题,但当舆论真正裹挟司法时,就会出现姚爱鑫案那样的情况:一个存在过失冲动杀人、有自首情节的案子,被舆论要求判处死刑。在法律同案同判的要求下,后续相似案件仍会依据这种被舆论裹挟的判决标准,判处死刑。这才是我们认为真正有损法律权威性与公正性的地方。
至于对方提到的同案同判对未来司法改革的意义,我认为它本身具有正反两面性。因此,我们强调的是法律本身对司法进化的重要作用,而非舆论的引导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