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打断被质询方的发言。
不缺你的判准啊,你再告诉大家,今天有应用场景,我们要遵守这条法律,对吧?哦,它足够有效。对我的疑惑是,为什么一个东西有效,我们就应该将其尊设为法律?因为将其设为法律,可以更好地帮助这个东西实施啊。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是什么?你可以明确讲一下啊。
反方在这里告诉大家,法律设定的原则叫做“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你要举证的东西是典权,在现代社会里面,它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必要性,才应该遵循它,而不是只要有填补空白的作用就增生它。
话下问你啊,你说它能够提升消费,因为大家贷款贷不下来,对吧?哦,对的。我确认它的特征了,应该是我随时随地只要花原价就能把我曾经的房产拿回来,对吧?
而不是的,在出典期,它会要求你进行一个合理告知,有一个合理通知的时间,你提前通知好之后,才可以去进行。它是有一定的出典保障的,提前多久?3个月到6个月。好,没问题。3个月到6个月,我不觉得正常人能够在这样的时间里面有多大的调整。我在这里好奇的部分是,我30年前买这套房只要两万元,30年后它要100万元怎么办?
哦,这个30年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出典的意义。我们通过典权在当时卖这个房子,你就要考虑到它会有物价上涨的情况啊。这点你在和别的抵押或者是租赁中也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风险高这件事情是你承认的,而你怎样解决这样的风险,是你需要解决的。
最好反方发现,现在的法律或多或少能够规避这样的风险,是一个更公平的原则。这点不需要我多说,我往下问你的东西叫做你说你的观点,告诉大家,农村的土地可以流转,它能够帮助闲置的土地进入流通,对吧?对,它可以流通闲置的宅基地和厂房这种资产。至少宅基地是一个农民只有一块的,没问题吧?嗯,没有错啊。
我把我的土地典给别人了,这个时候我赎不回来怎么办?为什么会赎不回来?很奇怪啊,你方这个态度。我为什么要把我的地给别人拿一笔钱?这是闲置的宅基地吗?不是说我在用的东西我给他典出去了呀。而且,我们在使用典权的时候,肯定是我们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去进行这个典钱的设定使用。那么,就像您方说我还需要用的情况下,然后马上就去把这个东西出典了,这是很奇怪的。您方态度非常奇怪,就是闲置的土地,我为什么要转移占有来用?而时间到……
感谢双方精彩发言。
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打断被质询方的发言。
不缺你的判准啊,你再告诉大家,今天有应用场景,我们要遵守这条法律,对吧?哦,它足够有效。对我的疑惑是,为什么一个东西有效,我们就应该将其尊设为法律?因为将其设为法律,可以更好地帮助这个东西实施啊。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是什么?你可以明确讲一下啊。
反方在这里告诉大家,法律设定的原则叫做“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你要举证的东西是典权,在现代社会里面,它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必要性,才应该遵循它,而不是只要有填补空白的作用就增生它。
话下问你啊,你说它能够提升消费,因为大家贷款贷不下来,对吧?哦,对的。我确认它的特征了,应该是我随时随地只要花原价就能把我曾经的房产拿回来,对吧?
而不是的,在出典期,它会要求你进行一个合理告知,有一个合理通知的时间,你提前通知好之后,才可以去进行。它是有一定的出典保障的,提前多久?3个月到6个月。好,没问题。3个月到6个月,我不觉得正常人能够在这样的时间里面有多大的调整。我在这里好奇的部分是,我30年前买这套房只要两万元,30年后它要100万元怎么办?
哦,这个30年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出典的意义。我们通过典权在当时卖这个房子,你就要考虑到它会有物价上涨的情况啊。这点你在和别的抵押或者是租赁中也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风险高这件事情是你承认的,而你怎样解决这样的风险,是你需要解决的。
最好反方发现,现在的法律或多或少能够规避这样的风险,是一个更公平的原则。这点不需要我多说,我往下问你的东西叫做你说你的观点,告诉大家,农村的土地可以流转,它能够帮助闲置的土地进入流通,对吧?对,它可以流通闲置的宅基地和厂房这种资产。至少宅基地是一个农民只有一块的,没问题吧?嗯,没有错啊。
我把我的土地典给别人了,这个时候我赎不回来怎么办?为什么会赎不回来?很奇怪啊,你方这个态度。我为什么要把我的地给别人拿一笔钱?这是闲置的宅基地吗?不是说我在用的东西我给他典出去了呀。而且,我们在使用典权的时候,肯定是我们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去进行这个典钱的设定使用。那么,就像您方说我还需要用的情况下,然后马上就去把这个东西出典了,这是很奇怪的。您方态度非常奇怪,就是闲置的土地,我为什么要转移占有来用?而时间到……
感谢双方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今天的观点是当代中国应当确立典权制度。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典权的适用范围。它不同于现有的用益物权及归属权、流转规则等,其核心特征是抵押权、租赁权的制度无法替代的。这种独特的权利构造能够填补现有物权体系的空白,让物权制度更贴合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
从功能角度而言,典权兼具用益与融资的双重功能,是破解当代经济与民生难题的现实选择。判断当代中国是否应当确立典权制度,核心在于典权对于当代中国所面对的困局是否有足够有效的应用前景。
首先,这一制度是提振消费、激活经济的有效路径。当前中国消费市场萎靡不振,房地产市场面临库存高企、流通不畅的困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5年1月发布的全国住房存量统计报告中指出,2024年全国城镇空置住房总量约为6532万套。中小企业与普通民众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小微企业抵押贷款获批率仅58%。典权作为风险较低的投资与融资模式,出典人可将闲置房产出典获取资金,同时保留所有权,既实现了不动产的物权使用,又能补充自身现金流用于消费与生产。典权人则可通过支付典价获得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低于购房成本解决居住或经营需求。这种双赢的权利结构能够有效撬动不动产市场的存量资源,缓解房价过高带来的居住难问题,同时释放消费潜力,为经济复苏注入新动力。
其次,典权制度可借鉴域外经验,适配中国社会多元需求,更加圆融地融入中国法治蓝图。韩国传贳权作为典权的域外演化形式,已在融资与用地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熟的实践经验远不止普通不动产交易。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国家可将保障性住房出典给符合条件的群体,保留所有权,以确保专房专用;需求者则可通过支付典价获得使用权,兼顾保障公平与资源效率。在农村土地流转与小产权房处置中,典权制度能突破现有制度瓶颈,让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厂房等进入流通领域。即便在金融政策收紧、贷款成本上升的背景下,典权也能凭借灵活的权利结构成为抵押、租赁之外的重要补充,满足不同用途的需求。
最后,典权并非简单复古,而是在规范监管下的制度创新。我方并非主张无节制激活典权,而是强调在确立典权的同时,对其建立融资的监督与规范机制。通过明确典权的设立、流转、消灭等规则,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制度良性运行。
我方今天的观点是当代中国应当确立典权制度。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典权的适用范围。它不同于现有的用益物权及归属权、流转规则等,其核心特征是抵押权、租赁权的制度无法替代的。这种独特的权利构造能够填补现有物权体系的空白,让物权制度更贴合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
从功能角度而言,典权兼具用益与融资的双重功能,是破解当代经济与民生难题的现实选择。判断当代中国是否应当确立典权制度,核心在于典权对于当代中国所面对的困局是否有足够有效的应用前景。
首先,这一制度是提振消费、激活经济的有效路径。当前中国消费市场萎靡不振,房地产市场面临库存高企、流通不畅的困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5年1月发布的全国住房存量统计报告中指出,2024年全国城镇空置住房总量约为6532万套。中小企业与普通民众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小微企业抵押贷款获批率仅58%。典权作为风险较低的投资与融资模式,出典人可将闲置房产出典获取资金,同时保留所有权,既实现了不动产的物权使用,又能补充自身现金流用于消费与生产。典权人则可通过支付典价获得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低于购房成本解决居住或经营需求。这种双赢的权利结构能够有效撬动不动产市场的存量资源,缓解房价过高带来的居住难问题,同时释放消费潜力,为经济复苏注入新动力。
其次,典权制度可借鉴域外经验,适配中国社会多元需求,更加圆融地融入中国法治蓝图。韩国传贳权作为典权的域外演化形式,已在融资与用地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熟的实践经验远不止普通不动产交易。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国家可将保障性住房出典给符合条件的群体,保留所有权,以确保专房专用;需求者则可通过支付典价获得使用权,兼顾保障公平与资源效率。在农村土地流转与小产权房处置中,典权制度能突破现有制度瓶颈,让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厂房等进入流通领域。即便在金融政策收紧、贷款成本上升的背景下,典权也能凭借灵活的权利结构成为抵押、租赁之外的重要补充,满足不同用途的需求。
最后,典权并非简单复古,而是在规范监管下的制度创新。我方并非主张无节制激活典权,而是强调在确立典权的同时,对其建立融资的监督与规范机制。通过明确典权的设立、流转、消灭等规则,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制度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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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确立典权制度。原价值会与现代资产价值波动规律相违背,若强行确立,将引发系统性的交易不公。
典权诞生于物流价格相对平稳、社会结构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但在当代中国,通货膨胀与房地产市场的剧烈波动已成常态。在这一背景下,典权制度的原价赎回机制将异化成一场利益博弈的工具。
首先,从通胀视角来看,如果房价持续上涨,出典人几十年后需支付当年贬值的货币赎回增值数倍的房产,这对于支付了巨额典价、承担了房屋维护成本的典权人而言,无异于合法的掠夺。历史已有明鉴,民国时期法币恶性贬值,出典人纷纷要求原价回赎,导致无数中产典权人倾家荡产,最高法院被迫违背典权法理出台解释允许加价减价。
其次,从市场活动上看,典权制度实际上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一方的单边对赌。如果房价暴涨,出典人可以回赎,典权人损失了本期的时间价值和巨大的资产增值机会成本;如果房价暴跌,出典人必然放弃回赎,房屋被典权人所有,实际上构成了对典权人的强迫高位接盘。
典权的融资与用益功能,在当代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组合更高效地实现。正如民法典专家梁慧星教授所言,现代银行信贷与租赁市场已将典权的生存空间挤压殆尽。如果为了融资,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更符合现代人房产处置的需求;如果为了用益,租赁权的权利边界及规则更为清晰、稳定。
典权制度还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在韩国,与典权高度相似的传贳权制度引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房东利用收取的传贳金无序加杠杆炒房,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数租客血本无归,演变成系统性的社会灾难。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到期不赎即视为绝卖的规则,恰恰为高利贷者提供了一个完美的合法马甲,让他们能够绕过法律监管,名正言顺地侵吞借款人的房产。
在国家建立现代征信与担保体系的今天,我们不需要引入一个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典权制度。感谢对方的精彩发言。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确立典权制度。原价值会与现代资产价值波动规律相违背,若强行确立,将引发系统性的交易不公。
典权诞生于物流价格相对平稳、社会结构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但在当代中国,通货膨胀与房地产市场的剧烈波动已成常态。在这一背景下,典权制度的原价赎回机制将异化成一场利益博弈的工具。
首先,从通胀视角来看,如果房价持续上涨,出典人几十年后需支付当年贬值的货币赎回增值数倍的房产,这对于支付了巨额典价、承担了房屋维护成本的典权人而言,无异于合法的掠夺。历史已有明鉴,民国时期法币恶性贬值,出典人纷纷要求原价回赎,导致无数中产典权人倾家荡产,最高法院被迫违背典权法理出台解释允许加价减价。
其次,从市场活动上看,典权制度实际上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一方的单边对赌。如果房价暴涨,出典人可以回赎,典权人损失了本期的时间价值和巨大的资产增值机会成本;如果房价暴跌,出典人必然放弃回赎,房屋被典权人所有,实际上构成了对典权人的强迫高位接盘。
典权的融资与用益功能,在当代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组合更高效地实现。正如民法典专家梁慧星教授所言,现代银行信贷与租赁市场已将典权的生存空间挤压殆尽。如果为了融资,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更符合现代人房产处置的需求;如果为了用益,租赁权的权利边界及规则更为清晰、稳定。
典权制度还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在韩国,与典权高度相似的传贳权制度引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房东利用收取的传贳金无序加杠杆炒房,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数租客血本无归,演变成系统性的社会灾难。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到期不赎即视为绝卖的规则,恰恰为高利贷者提供了一个完美的合法马甲,让他们能够绕过法律监管,名正言顺地侵吞借款人的房产。
在国家建立现代征信与担保体系的今天,我们不需要引入一个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典权制度。感谢对方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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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的守轮质询时间为1分30秒,按应急计时。好,对方辩友,我先来和您确认一个事情:我们今天要把一个点确立为法律,您方会觉得我们不会将其完全没有修改、没有进行相关制度保证,就把它全盘丢成一些单上来用,而是有修改的部分。但是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法律,而不是完善现有的法律?是取证的部分没错,我们这一典权,也就是说,如果把它设置成一个法律,我们可以通过相关保障,来把您上述讲的这些年券可能存在的弊端进行修补。您刚才做了一个预测,认为我们会把它完整地照搬上来。
好,那我接着问你:如果我现在抵押一件物品,比如货物,我如果之后还不上钱,我就把我的房子抵押出去了。那我是不是,在这之后,我刚刚借的这笔钱是不是我的东西直接被收走了?典权与抵押的区别在于,典权的房子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并非直接归典权人所有,典权人需要将房子卖掉,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并且要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而不是直接将原来的那笔钱不论多少都归自己所有,这就是双方的区别。
进一下,那我们现在做一些社会基金业务,很多时候我们去进行抵押融资,货币利率是非常低的,这点你们可以认同吗?不一定。因为在这道题的背景下,能够进行典权的人,本质上是有一套可观的房产的。你讲的那部分数据,比如58同城的那个,仅仅是在告诉大家,现在社会中所有人获批率低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本身拿不出什么可观的作为抵押物的东西去融资,那凭什么借给你呢?但你在今天这道题聊的情况下面,应该是有一个比较可观的房产,因为他都能够进行典权了,所以利率是一个问题。
典权比起抵押,我们直接拿到的这一笔钱,效率是更高的。这是我方立场上告诉您的一个事情。因为我们很多时候,存在一个公司住房,然后我们需要去抵押的话,它的手续流程会比典权更加麻烦。其次,在保障性住房的时候,典权也是有适用范围的,我们可以通过出典给符合条件的群体保留所有权,专款专用,它在我国有一定的延伸空间。
以上是我方观点。如果这里再退一步,承认典权效率高,但认为那部分的风险高,你要怎么解决呢?
感谢双方精彩发言。
正方的守轮质询时间为1分30秒,按应急计时。好,对方辩友,我先来和您确认一个事情:我们今天要把一个点确立为法律,您方会觉得我们不会将其完全没有修改、没有进行相关制度保证,就把它全盘丢成一些单上来用,而是有修改的部分。但是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法律,而不是完善现有的法律?是取证的部分没错,我们这一典权,也就是说,如果把它设置成一个法律,我们可以通过相关保障,来把您上述讲的这些年券可能存在的弊端进行修补。您刚才做了一个预测,认为我们会把它完整地照搬上来。
好,那我接着问你:如果我现在抵押一件物品,比如货物,我如果之后还不上钱,我就把我的房子抵押出去了。那我是不是,在这之后,我刚刚借的这笔钱是不是我的东西直接被收走了?典权与抵押的区别在于,典权的房子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并非直接归典权人所有,典权人需要将房子卖掉,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并且要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而不是直接将原来的那笔钱不论多少都归自己所有,这就是双方的区别。
进一下,那我们现在做一些社会基金业务,很多时候我们去进行抵押融资,货币利率是非常低的,这点你们可以认同吗?不一定。因为在这道题的背景下,能够进行典权的人,本质上是有一套可观的房产的。你讲的那部分数据,比如58同城的那个,仅仅是在告诉大家,现在社会中所有人获批率低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本身拿不出什么可观的作为抵押物的东西去融资,那凭什么借给你呢?但你在今天这道题聊的情况下面,应该是有一个比较可观的房产,因为他都能够进行典权了,所以利率是一个问题。
典权比起抵押,我们直接拿到的这一笔钱,效率是更高的。这是我方立场上告诉您的一个事情。因为我们很多时候,存在一个公司住房,然后我们需要去抵押的话,它的手续流程会比典权更加麻烦。其次,在保障性住房的时候,典权也是有适用范围的,我们可以通过出典给符合条件的群体保留所有权,专款专用,它在我国有一定的延伸空间。
以上是我方观点。如果这里再退一步,承认典权效率高,但认为那部分的风险高,你要怎么解决呢?
感谢双方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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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双方对辩环节各3分钟,双方不能打对,不能打断对方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立即开始计时,由正方先开始。
好,翻译及时OK可以OK。我这个环节,我看能不能重来一下。我刚开始OK,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确认一个问题啊,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您方认为我方确立这个典权的损益,它的风险是远远高于它的收益,你方这个意思是?
不是,但是你的论证逻辑是你会讲它有好处,反方在这里跟你讲它有弊害。可问题是这部分弊害你会发现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下面根本就不用承担。那为什么要增设一个法律呢?这是反方的论证逻辑。而你要举证的部分是那部分利好在现代社会当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即现在的法律制度完全做不到你讲的这部分利好,你才能够论证到需要增设这样的法律。
我想问你的东西是,我你哪怕设立的典权解决好了,我要这些房子干什么呀?怎么叫我要这些房子干什么?是我今天我要把我的房子进行典押,然后获得我的流动资金嘛,对不对?
您方认为典权它无需特例,但是很明显啊,在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它有非常多的空置房。我们数据告诉你啊,6532万套空置房,那这些盘活,它到现在没有进行一个盘活的情况,我们房地产的一个行业,经常会面临着一个很多空置房间,空置的房屋无法进行售卖,无法进行流通。那很明显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嘛。
典权效率高可以促进流转,但问题是对方在这里告诉你了,效率高本质上是一个风险高的事情,你做的你做的东西从来不是双赢,你会发现在对方的描述当中会有更多的因为解决高利贷的产生,像我这部分东西你无法解决。我在这里打的不是那部分需要钱的人,我当然知道那部分急需用钱的人,他们是想要钱的,我想问的是你凭什么你有房子,你有点权的人就愿意来买地的房?
那么,我们现在存在的情况叫做有些人借典权的名义去进行交易贷,所以我们天天把它确定为一个法律,我们有法治,把它纳入我们的法治范畴,我们有法治监管,那么是不是我们在一个有具体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反而您方描述的这种情况,它更加难以出现,它的效率高的好处会更加的体现出来,而它的风险高的问题会更加的受到削弱?
对方一定也说了,典权本质上是一个有重叠的过程,你设立这个部分会导致法律制度或者说现在的市场体系更混乱,毕竟是按照你讲的部分变得更透明了。我最后追问一次,为什么我有房子,我有点权,我就能够一定得到那笔钱?
我有房子,我有点权,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所以我可以把我的房子典出去,我就肯定会有需求。不想去直接支付高价买房的那一批人,通过我们典权的市场来进行购买。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啊,你发现没有,你在这里讲的东西叫做那部分人有需求。你讲的是人们有用钱的需求,而对方这里,哪怕退一步讲好,我有用房的需求,好了,你自己也说了,那部分人也会看到,万一未来这个东西贬值了,或者万一未来这个东西升值了,那部分人他也不是傻子,他也看得到,他为什么要解决而不用抵押贷款,或者说用租赁权这种更平稳或者说风险更低的方式?
我想问你啊,你想典权能够促进城镇的土地或者农村的土地运用,如果我为了这部分土地,权利不在我手上,因为你随时可以赎回去,我为什么要高效的利用这部分土地?
第一个不是随时可以回去,我方也很明确地讲了啊,在出典期的时候呢,就有一个限期的,在限期内,你如果第一个没有完成这个赎回情况,你是不可以直接赎回的;第二个在没有约定这个期限的情况下,你需要在3个月到6个月进行一个合理告知的,在典权里面,它是可以进行一个保障的。
然后那很明显啊,我们现在住房的时候,我们买不起嘛,但是我们现在有一个出典的方式,我可以通过典权的方式,通过一个更加低廉的成本去购买到我想要购买到的东西,我去有一个使用权,对于我这个住房的使用权,这对于出典人和受典人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场面啊。
是为什么是成本更低的?你从来没举证往下讲,哪怕你讲的那部分制度很好,现在社会当中也有很多让你住得起房的制度。比如说那个大学生,你按那个什么住房保障体系,你是合格的情况下,里面会有那个专门更便宜的房子给你住。
我这里问的是,你已经明确的知道了,未来这部分权利不在你身上。我承认,哪怕你讲的那个东西确实存在,我要提前3个月或者6个月通知你,我有钱,我就可以把它赎回来。我为什么要?依然明确的知道这个土地不属于我的情况下,我要好好的利用这部分土地。
首先,我肯定是有需要的,还是那句话,我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我才会去典,我才会去进行出典。我来拿钱来和你换这土地嘛。那我肯定是对这块土地有一定的规划,在知道这个制度之后,去进行一个合理的规划,去进行买卖。而且,相关的典权的这个机制,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可以进行保障的嘛,所以你发现没有,你依然是用前面的那套口径,叫做大家明确的知道这件事情就是这样的,为什么大家还愿意去做呢?因为它有存在的必要啊。
就是我们有些时候我们在抵押的时候,我就要转移担保风险或承担高风险,典权的话只能获得使用权,无法融资,用典型的保持所有权考虑。实现的,因为它部分功能与现有合同有重合,可是现在的合同就可以规定这两个合同,感谢双方。
双方对辩环节各3分钟,双方不能打对,不能打断对方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立即开始计时,由正方先开始。
好,翻译及时OK可以OK。我这个环节,我看能不能重来一下。我刚开始OK,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确认一个问题啊,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您方认为我方确立这个典权的损益,它的风险是远远高于它的收益,你方这个意思是?
不是,但是你的论证逻辑是你会讲它有好处,反方在这里跟你讲它有弊害。可问题是这部分弊害你会发现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下面根本就不用承担。那为什么要增设一个法律呢?这是反方的论证逻辑。而你要举证的部分是那部分利好在现代社会当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即现在的法律制度完全做不到你讲的这部分利好,你才能够论证到需要增设这样的法律。
我想问你的东西是,我你哪怕设立的典权解决好了,我要这些房子干什么呀?怎么叫我要这些房子干什么?是我今天我要把我的房子进行典押,然后获得我的流动资金嘛,对不对?
您方认为典权它无需特例,但是很明显啊,在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它有非常多的空置房。我们数据告诉你啊,6532万套空置房,那这些盘活,它到现在没有进行一个盘活的情况,我们房地产的一个行业,经常会面临着一个很多空置房间,空置的房屋无法进行售卖,无法进行流通。那很明显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嘛。
典权效率高可以促进流转,但问题是对方在这里告诉你了,效率高本质上是一个风险高的事情,你做的你做的东西从来不是双赢,你会发现在对方的描述当中会有更多的因为解决高利贷的产生,像我这部分东西你无法解决。我在这里打的不是那部分需要钱的人,我当然知道那部分急需用钱的人,他们是想要钱的,我想问的是你凭什么你有房子,你有点权的人就愿意来买地的房?
那么,我们现在存在的情况叫做有些人借典权的名义去进行交易贷,所以我们天天把它确定为一个法律,我们有法治,把它纳入我们的法治范畴,我们有法治监管,那么是不是我们在一个有具体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反而您方描述的这种情况,它更加难以出现,它的效率高的好处会更加的体现出来,而它的风险高的问题会更加的受到削弱?
对方一定也说了,典权本质上是一个有重叠的过程,你设立这个部分会导致法律制度或者说现在的市场体系更混乱,毕竟是按照你讲的部分变得更透明了。我最后追问一次,为什么我有房子,我有点权,我就能够一定得到那笔钱?
我有房子,我有点权,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所以我可以把我的房子典出去,我就肯定会有需求。不想去直接支付高价买房的那一批人,通过我们典权的市场来进行购买。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啊,你发现没有,你在这里讲的东西叫做那部分人有需求。你讲的是人们有用钱的需求,而对方这里,哪怕退一步讲好,我有用房的需求,好了,你自己也说了,那部分人也会看到,万一未来这个东西贬值了,或者万一未来这个东西升值了,那部分人他也不是傻子,他也看得到,他为什么要解决而不用抵押贷款,或者说用租赁权这种更平稳或者说风险更低的方式?
我想问你啊,你想典权能够促进城镇的土地或者农村的土地运用,如果我为了这部分土地,权利不在我手上,因为你随时可以赎回去,我为什么要高效的利用这部分土地?
第一个不是随时可以回去,我方也很明确地讲了啊,在出典期的时候呢,就有一个限期的,在限期内,你如果第一个没有完成这个赎回情况,你是不可以直接赎回的;第二个在没有约定这个期限的情况下,你需要在3个月到6个月进行一个合理告知的,在典权里面,它是可以进行一个保障的。
然后那很明显啊,我们现在住房的时候,我们买不起嘛,但是我们现在有一个出典的方式,我可以通过典权的方式,通过一个更加低廉的成本去购买到我想要购买到的东西,我去有一个使用权,对于我这个住房的使用权,这对于出典人和受典人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场面啊。
是为什么是成本更低的?你从来没举证往下讲,哪怕你讲的那部分制度很好,现在社会当中也有很多让你住得起房的制度。比如说那个大学生,你按那个什么住房保障体系,你是合格的情况下,里面会有那个专门更便宜的房子给你住。
我这里问的是,你已经明确的知道了,未来这部分权利不在你身上。我承认,哪怕你讲的那个东西确实存在,我要提前3个月或者6个月通知你,我有钱,我就可以把它赎回来。我为什么要?依然明确的知道这个土地不属于我的情况下,我要好好的利用这部分土地。
首先,我肯定是有需要的,还是那句话,我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我才会去典,我才会去进行出典。我来拿钱来和你换这土地嘛。那我肯定是对这块土地有一定的规划,在知道这个制度之后,去进行一个合理的规划,去进行买卖。而且,相关的典权的这个机制,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可以进行保障的嘛,所以你发现没有,你依然是用前面的那套口径,叫做大家明确的知道这件事情就是这样的,为什么大家还愿意去做呢?因为它有存在的必要啊。
就是我们有些时候我们在抵押的时候,我就要转移担保风险或承担高风险,典权的话只能获得使用权,无法融资,用典型的保持所有权考虑。实现的,因为它部分功能与现有合同有重合,可是现在的合同就可以规定这两个合同,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围绕"受典人动机""风险与效率平衡""与现有制度的替代性"三个核心争议展开,双方均采用归谬法(反方质疑动机)和诉诸因果(正方需求→市场)进行论证)
下面进行正方的补论环节,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时。
对方辩友核心的几个点,第一个点是:我现在通过两万块钱给你买一个房子,可能就利用这个点钱的机制向你收点的那个房子。但可能数年之后,我出去的房子,它的价值升到了20万甚至200万。很明显,双方都明确知道,风险的出点人回赎仅付原点价会错失增值收益。这不是点钱多的问题,反而点权的通过回赎权和绝卖原则还有自愿规定,形成了比抵押买卖更加公平的风险共担机制。
增值的收益,它不是出点人的必得利益,它是选择权的一个风险可选的对象。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规避我们所谓的损失。对方辩友混淆了潜在收益和缺点的损失。出点的选择,点的本质上是用未来可以的可能的增值价值换取当下融资和保留所有权的保障。它可以在急需资金的时候使用,快速变现,使用权就不用像卖房那样彻底丧失产权。如果未来房价回升,他完全可以选择回赎,只有房产享受增值让点权、人权;如果房价下跌,他也可以选择不回溯,让给权,取得所有权,避免承担贬值的损失。这种方向选择恰恰是点钱比买卖更加离谱过比抵押更加安全的优势。
这退一步讲,如果担心点金升值幅度过大,双方完全可以在典权中提前约定好增值分享条例。比如,我在约定典权的时候,房价升值超过了多少,回赎的时候出点人就要按升值部分的百分之多少补偿典权人,或者直接与房产评估价格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定价。这样子我们就可以进行一个尊重当事人的业绩保障,平衡双方利益,规避所谓的收值风险,我们是可以通过制度进行保障。
感谢正方精彩发言。
下面进行正方的补论环节,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时。
对方辩友核心的几个点,第一个点是:我现在通过两万块钱给你买一个房子,可能就利用这个点钱的机制向你收点的那个房子。但可能数年之后,我出去的房子,它的价值升到了20万甚至200万。很明显,双方都明确知道,风险的出点人回赎仅付原点价会错失增值收益。这不是点钱多的问题,反而点权的通过回赎权和绝卖原则还有自愿规定,形成了比抵押买卖更加公平的风险共担机制。
增值的收益,它不是出点人的必得利益,它是选择权的一个风险可选的对象。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规避我们所谓的损失。对方辩友混淆了潜在收益和缺点的损失。出点的选择,点的本质上是用未来可以的可能的增值价值换取当下融资和保留所有权的保障。它可以在急需资金的时候使用,快速变现,使用权就不用像卖房那样彻底丧失产权。如果未来房价回升,他完全可以选择回赎,只有房产享受增值让点权、人权;如果房价下跌,他也可以选择不回溯,让给权,取得所有权,避免承担贬值的损失。这种方向选择恰恰是点钱比买卖更加离谱过比抵押更加安全的优势。
这退一步讲,如果担心点金升值幅度过大,双方完全可以在典权中提前约定好增值分享条例。比如,我在约定典权的时候,房价升值超过了多少,回赎的时候出点人就要按升值部分的百分之多少补偿典权人,或者直接与房产评估价格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定价。这样子我们就可以进行一个尊重当事人的业绩保障,平衡双方利益,规避所谓的收值风险,我们是可以通过制度进行保障。
感谢正方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补录环节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
所以到最后,你讲的那个增值的部分,跟现在法律制度中抵押权当中的“多退少不补”根本就没区别。
进一步讲,为什么反方认为你从来做不到盘活农村宅基地的原因在于你会发现:最后,这个土地转移占有的那部分权利从来不在我花钱的这个人手上,而在于他选择赎回还是不赎回。那你说我明确地知道啊,我明确地知道,所以我规划的时候也会想到这件事情啊。所以必然会导致土地的利用效率下降,因为我不愿意让别人坐享我的劳动成果,这是那部分永远盘不活的原因。
进一步讲,更大的弊害是,农民在这里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为什么?因为你会发现这部分土地是闲置的,并且我有用钱的需要,可是钱这件事情是别人来给我的,是比我有钱的人来给我的,农村人永远处于一个弱谈判的弱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就容易演变成你方讲的部分高利贷,什么意思?就是不用很低的钱,或者说比市场价更低的钱去把这部分土地拿过来,这是买方认为永远谈不拢的原因。
进一步讲,会从什么样的局面出现呢?所有人的土地都占有在我的手上,那不是大地主出现了吗?这是反方觉得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最后一件事情是,你讲的所有的风险,你只用了一个回应的方式,就是人们是看得到风险的,可问题是现在社会当中已经很具有风险了,你的这个制度是“法制、人本”的那部分风险,用了一个风险更大的方式去填补,反方觉得这是没有必要的。
以上,感谢反方。
补录环节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
所以到最后,你讲的那个增值的部分,跟现在法律制度中抵押权当中的“多退少不补”根本就没区别。
进一步讲,为什么反方认为你从来做不到盘活农村宅基地的原因在于你会发现:最后,这个土地转移占有的那部分权利从来不在我花钱的这个人手上,而在于他选择赎回还是不赎回。那你说我明确地知道啊,我明确地知道,所以我规划的时候也会想到这件事情啊。所以必然会导致土地的利用效率下降,因为我不愿意让别人坐享我的劳动成果,这是那部分永远盘不活的原因。
进一步讲,更大的弊害是,农民在这里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为什么?因为你会发现这部分土地是闲置的,并且我有用钱的需要,可是钱这件事情是别人来给我的,是比我有钱的人来给我的,农村人永远处于一个弱谈判的弱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就容易演变成你方讲的部分高利贷,什么意思?就是不用很低的钱,或者说比市场价更低的钱去把这部分土地拿过来,这是买方认为永远谈不拢的原因。
进一步讲,会从什么样的局面出现呢?所有人的土地都占有在我的手上,那不是大地主出现了吗?这是反方觉得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最后一件事情是,你讲的所有的风险,你只用了一个回应的方式,就是人们是看得到风险的,可问题是现在社会当中已经很具有风险了,你的这个制度是“法制、人本”的那部分风险,用了一个风险更大的方式去填补,反方觉得这是没有必要的。
以上,感谢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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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环节时间为1分30秒,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打断被质询方发言,有请。
要明确我们国家的政策导向,我想问一下,就是你刚刚讲的大地主在这里,但是所有土地其实是在农民合作社中把这个东西铺进去,所以最终都归国家所有。对,就是我通过这个产权转换,农民是可以收回的,对不对?是的。所以这个时候,那部分人可以用更多的钱把更多农民的土地攥在手里呀。非常奇怪,我既然是一个可以回收的状态,为什么最后会导致农民的土地又集中在同一个人手里?
好,那我接着问你了,就是在仅靠抵押和租赁的情况下,如何让闲置房产的所有者既保留产权又快速获得融资,同时让有居住经营需求的人以低成本获得使用权?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的。在农村部分,不仅有人会用低价购买土地,还有人会用高价,高到你根本承担不起,让你在30日后赎不回来。所以这个时候会导致土地占有者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而农村法律制度规定一户只能占有一块宅基地,这就可能出现有人用足够多的钱占有足够多土地,导致农民最终一块土地都没有的情况。
打断一下,非常奇怪,为什么对于农民来说,你说你给了我非常高的钱,高到我无法承担,但我既然要出让这部分土地,肯定急需用钱。那你能给我一个非常高的价格,我也可以进行资产配置,去投资获取收益嘛?你这样讲,我担心你之后不会兑现,但你也可能存在估价贬值的风险,对吧?问题就在这里,你天然地认为农民拿到钱之后,就能让资产越来越多,是不是这部分钱农民拿去用了之后,反而变得越来越少,甚至破产了?这里没有举证的必要。
好,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你认为抵押足够完善,那么对于急需资金但不愿意承担抵押违约风险(可能导致房产被处置)的普通家庭,或者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抵押最多能够提供什么帮助?我觉得前面那个承担不起房产处置的部分是一样的。关于后面你说现在的法律制度可能让低门槛贷款获批率没那么高,我说实话,如果你觉得低门槛制度引入市场是好事,为什么不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让门槛变得更低,而是要引入一个高风险制度让门槛变低呢?
我的问题就到这里,感谢双方。
咨询环节时间为1分30秒,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打断被质询方发言,有请。
要明确我们国家的政策导向,我想问一下,就是你刚刚讲的大地主在这里,但是所有土地其实是在农民合作社中把这个东西铺进去,所以最终都归国家所有。对,就是我通过这个产权转换,农民是可以收回的,对不对?是的。所以这个时候,那部分人可以用更多的钱把更多农民的土地攥在手里呀。非常奇怪,我既然是一个可以回收的状态,为什么最后会导致农民的土地又集中在同一个人手里?
好,那我接着问你了,就是在仅靠抵押和租赁的情况下,如何让闲置房产的所有者既保留产权又快速获得融资,同时让有居住经营需求的人以低成本获得使用权?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的。在农村部分,不仅有人会用低价购买土地,还有人会用高价,高到你根本承担不起,让你在30日后赎不回来。所以这个时候会导致土地占有者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而农村法律制度规定一户只能占有一块宅基地,这就可能出现有人用足够多的钱占有足够多土地,导致农民最终一块土地都没有的情况。
打断一下,非常奇怪,为什么对于农民来说,你说你给了我非常高的钱,高到我无法承担,但我既然要出让这部分土地,肯定急需用钱。那你能给我一个非常高的价格,我也可以进行资产配置,去投资获取收益嘛?你这样讲,我担心你之后不会兑现,但你也可能存在估价贬值的风险,对吧?问题就在这里,你天然地认为农民拿到钱之后,就能让资产越来越多,是不是这部分钱农民拿去用了之后,反而变得越来越少,甚至破产了?这里没有举证的必要。
好,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你认为抵押足够完善,那么对于急需资金但不愿意承担抵押违约风险(可能导致房产被处置)的普通家庭,或者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抵押最多能够提供什么帮助?我觉得前面那个承担不起房产处置的部分是一样的。关于后面你说现在的法律制度可能让低门槛贷款获批率没那么高,我说实话,如果你觉得低门槛制度引入市场是好事,为什么不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让门槛变得更低,而是要引入一个高风险制度让门槛变低呢?
我的问题就到这里,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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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咨询正方时间为1分30秒,所以你要怎么完善你的典权是很明显的。比如说我们规定出典期,之前多少不能提前进行赎回,又或者说我们设置在典期内,它进行一个溢价情况下,我们会设置一个叫做如果这个价值它在未来进行了一个很高的通胀,我们典价赎回的时候就要进行一个议价处理,就是多退少补的一个状态。多退少补跟现在的法律制度有什么区别?但是问题是典权我不用失去我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我抵押的话,如果我拿不回来的话,我房屋的所有权是没有的。我知道你的占有权没有了,我觉得跟所有权没有了没啥区别,甚至这部分房产的增值或者贬值的部分,本质上是一个风险转移。你从来没回过,我好像问你了,你说你的制度能够让人们更低门槛地得到自己想要的钱,对吧?哦,对了。我把这个整个市场的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我把门槛变得更低一点,可不可以?嗯,那比典权来说,典权会更加容易一点嘛,因为我们本来就有相关的基础了,我们去设立它也会比起你去完善整个市场来说,它是更加可控的。我们有什么基础?就是典权,我们有相关的,比如说韩国的传冠权,它是我们有域外的一个接近基础,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仍然有典权,仍然在实行的制度,我们是可以进行学习借鉴,然后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吗?
李水,你去更改国家法律来说台湾,台湾的那部分东西它已经名存实亡了,在现在的制度当中,台湾根本就没有多少人利用。而韩国的传冠权,它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危机,变成了一个以房养房,甚至导致整个韩国房地产市场变得更加混乱,我认为从来没有接近的必要。那我的问题是现在的法律制度完善了之后,它也能够做到人们低门槛地去抵押贷款,为什么要通过典权的方式?我觉得你要举证,就是为什么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可以做到人们低门槛去抵押贷款。
对,所以你会发现完善制度让市场的准入门槛变得更低,这件事情是能够通过完善制度带来的。你的方式是通过引入一种新的制度,甚至这个制度的风险极大,这是双方走的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我进一步问你,就是人们都能看到风险了,为什么人们还愿意出钱?这是一个问题。就是完善制度让市场准入的门槛更低,但是我们现在抵押权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我这个经费嘛,但是在这种比较完善的制度情况下,我们现在的问题它还没有得到解决。然后可能第二个问题,人们看到风险为什么还愿意参与?很明显我很急需用钱,比如说我家人重病了,但是我现在通过抵押的方式,可能没法很快拿到这笔钱,而且我的房产所有权可能会失去,我不愿意冒这个风险,所以我肯定会选择其他方式。所以时代在进步,抵押权和那部分制度也可以进行新的更改。而你想的那个部分是你也发现了,需要钱的那部分人永远是弱势方,而弱势方往往会导致高利贷的出现,因为你的钱都是由那个人给你的,这是一个问题。
感谢双方精彩发言,由于会议时间不够长了,所以稍后我会再开一个,然后双方可以准备一下结辩。那我是在这个规矩吗?还是在下一个环节一起?
反方咨询正方时间为1分30秒,所以你要怎么完善你的典权是很明显的。比如说我们规定出典期,之前多少不能提前进行赎回,又或者说我们设置在典期内,它进行一个溢价情况下,我们会设置一个叫做如果这个价值它在未来进行了一个很高的通胀,我们典价赎回的时候就要进行一个议价处理,就是多退少补的一个状态。多退少补跟现在的法律制度有什么区别?但是问题是典权我不用失去我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我抵押的话,如果我拿不回来的话,我房屋的所有权是没有的。我知道你的占有权没有了,我觉得跟所有权没有了没啥区别,甚至这部分房产的增值或者贬值的部分,本质上是一个风险转移。你从来没回过,我好像问你了,你说你的制度能够让人们更低门槛地得到自己想要的钱,对吧?哦,对了。我把这个整个市场的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我把门槛变得更低一点,可不可以?嗯,那比典权来说,典权会更加容易一点嘛,因为我们本来就有相关的基础了,我们去设立它也会比起你去完善整个市场来说,它是更加可控的。我们有什么基础?就是典权,我们有相关的,比如说韩国的传冠权,它是我们有域外的一个接近基础,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仍然有典权,仍然在实行的制度,我们是可以进行学习借鉴,然后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吗?
李水,你去更改国家法律来说台湾,台湾的那部分东西它已经名存实亡了,在现在的制度当中,台湾根本就没有多少人利用。而韩国的传冠权,它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危机,变成了一个以房养房,甚至导致整个韩国房地产市场变得更加混乱,我认为从来没有接近的必要。那我的问题是现在的法律制度完善了之后,它也能够做到人们低门槛地去抵押贷款,为什么要通过典权的方式?我觉得你要举证,就是为什么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可以做到人们低门槛去抵押贷款。
对,所以你会发现完善制度让市场的准入门槛变得更低,这件事情是能够通过完善制度带来的。你的方式是通过引入一种新的制度,甚至这个制度的风险极大,这是双方走的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我进一步问你,就是人们都能看到风险了,为什么人们还愿意出钱?这是一个问题。就是完善制度让市场准入的门槛更低,但是我们现在抵押权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我这个经费嘛,但是在这种比较完善的制度情况下,我们现在的问题它还没有得到解决。然后可能第二个问题,人们看到风险为什么还愿意参与?很明显我很急需用钱,比如说我家人重病了,但是我现在通过抵押的方式,可能没法很快拿到这笔钱,而且我的房产所有权可能会失去,我不愿意冒这个风险,所以我肯定会选择其他方式。所以时代在进步,抵押权和那部分制度也可以进行新的更改。而你想的那个部分是你也发现了,需要钱的那部分人永远是弱势方,而弱势方往往会导致高利贷的出现,因为你的钱都是由那个人给你的,这是一个问题。
感谢双方精彩发言,由于会议时间不够长了,所以稍后我会再开一个,然后双方可以准备一下结辩。那我是在这个规矩吗?还是在下一个环节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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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进行反方的结辩,时间为3分钟。以开始,所以到最后你的试用场景存在什么样的地方呢?是我明确的需要用钱,并且我又有一套房产,而且我无法通过现在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去通过我的房产去贷到一笔钱,换句话说,他是乙方所取得的部分抵押贷款获利率在58%以外的人。我说实话就是,为了这部分人去增设典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我从来没有看出来,或者说如果你真的分受了这样的法律,会不会导致这些人更容易受到欺骗?因为我可以通过法律的包装去实行一个完整的骗局,我们说韩国有实证,就是我拿很多的钱去骗到很多的租客。而一旦那部分房东他的租金来源受到了断裂,就会导致这部分租客他就没有房子住了,导致整个市场变得越来越混乱。而这是符合韩国法律的,就是这件事情为了他们去单独开设一道法律,本质上是通过一个高风险的方式,并且是被法律允许的高风险的方式去帮助他们。
从来不需要我们要做的是什么?反方的态度到底是什么?是法律这件事情,它的原则叫做如无必要不增实体。如果今天这件事情,他在中国的制度当中没有不的替代性,我们就不需要增设这样的东西。反方讲的很敏感,至少现在的抵押贷款和那部分租赁权可以让你得到那部分东西,甚至你说我想要有房子入住,所以我不想把我的房子卖掉,没问题。这个市场上有很多租赁的方式,让你能够通过自己的房产去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甚至现在有很多民宿,就是我多的房子拿出来在当地做民宿,所以我去组装了一下它。
可问题在于,典权这件事情会导致我不愿意去把它打扮成一个能够获利的东西。因为未来这部分房子在不在我手里的权利从来不在我身上。这是反方觉得,从来无法达到资源高效配置,甚至是会导致市场变得更加混乱的一个风险。
进一步讲,完善制度这件事情,在反方看来,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补救这些人?从来不需要通过增设某种特殊的法律,把他们当做某种特殊的人去对待,而是应该在所有的法律制度当中一视同仁。
好,感谢反方精彩。
进行反方的结辩,时间为3分钟。以开始,所以到最后你的试用场景存在什么样的地方呢?是我明确的需要用钱,并且我又有一套房产,而且我无法通过现在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去通过我的房产去贷到一笔钱,换句话说,他是乙方所取得的部分抵押贷款获利率在58%以外的人。我说实话就是,为了这部分人去增设典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我从来没有看出来,或者说如果你真的分受了这样的法律,会不会导致这些人更容易受到欺骗?因为我可以通过法律的包装去实行一个完整的骗局,我们说韩国有实证,就是我拿很多的钱去骗到很多的租客。而一旦那部分房东他的租金来源受到了断裂,就会导致这部分租客他就没有房子住了,导致整个市场变得越来越混乱。而这是符合韩国法律的,就是这件事情为了他们去单独开设一道法律,本质上是通过一个高风险的方式,并且是被法律允许的高风险的方式去帮助他们。
从来不需要我们要做的是什么?反方的态度到底是什么?是法律这件事情,它的原则叫做如无必要不增实体。如果今天这件事情,他在中国的制度当中没有不的替代性,我们就不需要增设这样的东西。反方讲的很敏感,至少现在的抵押贷款和那部分租赁权可以让你得到那部分东西,甚至你说我想要有房子入住,所以我不想把我的房子卖掉,没问题。这个市场上有很多租赁的方式,让你能够通过自己的房产去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甚至现在有很多民宿,就是我多的房子拿出来在当地做民宿,所以我去组装了一下它。
可问题在于,典权这件事情会导致我不愿意去把它打扮成一个能够获利的东西。因为未来这部分房子在不在我手里的权利从来不在我身上。这是反方觉得,从来无法达到资源高效配置,甚至是会导致市场变得更加混乱的一个风险。
进一步讲,完善制度这件事情,在反方看来,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补救这些人?从来不需要通过增设某种特殊的法律,把他们当做某种特殊的人去对待,而是应该在所有的法律制度当中一视同仁。
好,感谢反方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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