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0
正方一辩侯彦斌。正方二辩辨别刚好,正方三辩好雨风。双方四辩卢浩良仅代表国博队问候在场各位,大家下午好。
反方自我介绍。反方一辩行会中。正方二辩与会,反方三辩任消炎我的失误。反方四辩张一豪仅代表皇帝队问候在场各位,欢迎各位的到来。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廖泽浩评委、曹富恒评委、郑诗亮评委,欢迎你们的到来。
现在我宣布本场。
正方一辩侯彦斌。正方二辩辨别刚好,正方三辩好雨风。双方四辩卢浩良仅代表国博队问候在场各位,大家下午好。
反方自我介绍。反方一辩行会中。正方二辩与会,反方三辩任消炎我的失误。反方四辩张一豪仅代表皇帝队问候在场各位,欢迎各位的到来。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廖泽浩评委、曹富恒评委、郑诗亮评委,欢迎你们的到来。
现在我宣布本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主要内容为正方和反方辩手的自我介绍(包含队伍名称"国博队"和"皇帝队"),以及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廖泽浩评委、曹富恒评委、郑诗亮评委),最后宣布比赛开始(文本未完整呈现)。未涉及任何与辩题相关的论点阐述或逻辑交锋。
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时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张个别下调微调,而不是普遍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214岁未成年人,必须是犯罪情节极为严重,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入罪。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将会被免罪。我方认为当今法律存在内部张力:一方面设下重重前提,只是为了处理1214岁这个阶段的例外情况,即不是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不会入罪;另一方面却仍然一刀切,规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就算多么有恶意、情节多么严重,都会被免罪。因此,正方认为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这个例外开放到全年龄阶段,本身就是顺着当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个别下调主张,更为一致。因此,正方才是拥有推定的一方,而反方必须要么论证为什么这种内部张力不存在,要么主张恢复到2021年修订前的法律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态势已突破原有年龄划分的合理性边界,这样的案例并非不存在。2024年7月21日下午,两个邻居家的女童,11岁的小A和9岁的小B前来串门,与梁某打招呼后,将卧室里7月龄婴儿抱出室外施暴,最终导致婴儿死亡。两人在门外对婴儿进行过打巴掌、掐大腿等行为,对话称“开始了,怎么每次都是我做,我也做过,你踩呀,我都踩了那么多次”。我方态度很简单,存在12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意犯罪的案例,甚至明显出现了反人格倾向。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被规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虽只有一例,但因触犯到了伦理原则底线问题,仍然应被定罪。这不但仅是对正义的捍卫,更是为了防止加害者继续犯罪。当加害者不会在10年之后变本加厉,造成重大伤害;当9岁儿童就已通过虐待获取快感,甚至可能成为连环杀手时,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无法磨灭,理应入罪。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作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至10岁,改革后一年降至13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谋杀、严重人身伤害等13类重罪下降18.3%,改革后两年累犯率从42%降至29%。瑞士学者皮亚杰认为,儿童在五六至八九岁之间属于他律的道德阶段,道德选择与判断是根据行为和行为的后果而定,而不考虑行为的动机。此时期儿童对行为是非的判断,完全以行为后果的奖惩作为依据,是绝对的道德观。我国未成年人已接受至少六年的小学义务教育,早已形成基本的是非对错观念。“公墓五国”加重罪刑的实践表明,只靠软教育手段从动机方面教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对遏制恶行不足以解决问题。而法律的威慑力源于违法必被追责的确定性和严厉的行为后果。当实施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明确知晓将承担刑事责任时,其犯罪决策过程会显著受到相应约束,从而实现对危险行为的有效治理。
以上。感谢。
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时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张个别下调微调,而不是普遍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214岁未成年人,必须是犯罪情节极为严重,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入罪。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将会被免罪。我方认为当今法律存在内部张力:一方面设下重重前提,只是为了处理1214岁这个阶段的例外情况,即不是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不会入罪;另一方面却仍然一刀切,规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就算多么有恶意、情节多么严重,都会被免罪。因此,正方认为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这个例外开放到全年龄阶段,本身就是顺着当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个别下调主张,更为一致。因此,正方才是拥有推定的一方,而反方必须要么论证为什么这种内部张力不存在,要么主张恢复到2021年修订前的法律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态势已突破原有年龄划分的合理性边界,这样的案例并非不存在。2024年7月21日下午,两个邻居家的女童,11岁的小A和9岁的小B前来串门,与梁某打招呼后,将卧室里7月龄婴儿抱出室外施暴,最终导致婴儿死亡。两人在门外对婴儿进行过打巴掌、掐大腿等行为,对话称“开始了,怎么每次都是我做,我也做过,你踩呀,我都踩了那么多次”。我方态度很简单,存在12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意犯罪的案例,甚至明显出现了反人格倾向。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被规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虽只有一例,但因触犯到了伦理原则底线问题,仍然应被定罪。这不但仅是对正义的捍卫,更是为了防止加害者继续犯罪。当加害者不会在10年之后变本加厉,造成重大伤害;当9岁儿童就已通过虐待获取快感,甚至可能成为连环杀手时,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无法磨灭,理应入罪。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作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至10岁,改革后一年降至13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谋杀、严重人身伤害等13类重罪下降18.3%,改革后两年累犯率从42%降至29%。瑞士学者皮亚杰认为,儿童在五六至八九岁之间属于他律的道德阶段,道德选择与判断是根据行为和行为的后果而定,而不考虑行为的动机。此时期儿童对行为是非的判断,完全以行为后果的奖惩作为依据,是绝对的道德观。我国未成年人已接受至少六年的小学义务教育,早已形成基本的是非对错观念。“公墓五国”加重罪刑的实践表明,只靠软教育手段从动机方面教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对遏制恶行不足以解决问题。而法律的威慑力源于违法必被追责的确定性和严厉的行为后果。当实施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明确知晓将承担刑事责任时,其犯罪决策过程会显著受到相应约束,从而实现对危险行为的有效治理。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复辩质询、正方一辩等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首先您在您的一辩的理论里面说了个例,您方要处理个例,对吧?那后续的社会利益您方管吗?您指的是什么社会利益?就是对于社会的影响啊,就是你发的能我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这有什么对社会利益有什么影响吗?
好,那您方是要管的这件事对吗?
当然要管啊。
好,谢谢。所以您方也要举证这个红,您方也有这个红观举证意义。
第二,您方确认您的政策,如果一个青少年被判定的刑事责任,应该是要关监狱的,对吧?
哦,根据我方现有法,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咱们现在未成年人如果犯下刑事责任,是要进入少管所,而不是进入纯粹的成年监狱,当然你如果指的是单纯这种方面,那是要关的。
哦,那好,所以您方要放在监狱的话,那您方让青少年的未来更加无法回归社会,您方让他在监狱中接触到一些不良心理行为,我方不做这个论证,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异议。
好,接下来我来问你,就是您方觉得减少犯罪率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有了惩罚就有维持违法犯罪呢?
当然了,刑法提出就是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啊。
好的,那我的第一点也是,年龄越小的青少年,理性能力越弱,越容易被感官操控,以至于情绪上的实际后果。相关研究发现,认定刑责年龄后,14岁青少年犯罪率反而上升了15%,威慑是不是根据这个数据在事实上没有减少犯罪?
好啊,我方也看到了这个数据,这个数据是什么意思呢?我方认为荷兰之所以在发布这个法律甚至上调,是因为普法宣传没有做到相应的位置。
那好,那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数据吧。全国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18~2022年,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从4600人上升到了8700人,从而从10岁、14岁降低到12岁的新增年龄。2020年实行的实际上升的犯罪率,是不是证明了降低新增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
这难道不是因为你要先请反方再重置一下问题,我刚才没太听懂。
不计我方时间,所以我方给出的这个中国的数据,那我方显示数据显示那持续上升的犯罪率,是不是证明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
不是不是,你说整个问题的时候一点都不清楚啊。不计我方时间,相比于什么数据,刚才没听清啊。
那好,我再把数据读一遍,不计我方时间。全国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18~2022年,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从4600人上升到8700人。这不更说明我们现在需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吗?
哦,那这个数据,然后不是显示就是说从14岁降低到12岁,调整的年龄是2020年实现的。那这个实际上犯罪率是不是证明了年龄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现在我再举一下我们的数据,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警察厅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0岁。改革后一年,10~13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谋杀、严重人身伤害等13类重罪下降18.3%,改革后两年再犯率从20%降至2%。
时间到了。
(注:因一场比赛的赛程仅为一个半小时,此处省略后续解释内容)
下面有请,反方复辩质询、正方一辩等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首先您在您的一辩的理论里面说了个例,您方要处理个例,对吧?那后续的社会利益您方管吗?您指的是什么社会利益?就是对于社会的影响啊,就是你发的能我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这有什么对社会利益有什么影响吗?
好,那您方是要管的这件事对吗?
当然要管啊。
好,谢谢。所以您方也要举证这个红,您方也有这个红观举证意义。
第二,您方确认您的政策,如果一个青少年被判定的刑事责任,应该是要关监狱的,对吧?
哦,根据我方现有法,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咱们现在未成年人如果犯下刑事责任,是要进入少管所,而不是进入纯粹的成年监狱,当然你如果指的是单纯这种方面,那是要关的。
哦,那好,所以您方要放在监狱的话,那您方让青少年的未来更加无法回归社会,您方让他在监狱中接触到一些不良心理行为,我方不做这个论证,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异议。
好,接下来我来问你,就是您方觉得减少犯罪率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有了惩罚就有维持违法犯罪呢?
当然了,刑法提出就是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啊。
好的,那我的第一点也是,年龄越小的青少年,理性能力越弱,越容易被感官操控,以至于情绪上的实际后果。相关研究发现,认定刑责年龄后,14岁青少年犯罪率反而上升了15%,威慑是不是根据这个数据在事实上没有减少犯罪?
好啊,我方也看到了这个数据,这个数据是什么意思呢?我方认为荷兰之所以在发布这个法律甚至上调,是因为普法宣传没有做到相应的位置。
那好,那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数据吧。全国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18~2022年,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从4600人上升到了8700人,从而从10岁、14岁降低到12岁的新增年龄。2020年实行的实际上升的犯罪率,是不是证明了降低新增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
这难道不是因为你要先请反方再重置一下问题,我刚才没太听懂。
不计我方时间,所以我方给出的这个中国的数据,那我方显示数据显示那持续上升的犯罪率,是不是证明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
不是不是,你说整个问题的时候一点都不清楚啊。不计我方时间,相比于什么数据,刚才没听清啊。
那好,我再把数据读一遍,不计我方时间。全国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18~2022年,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从4600人上升到8700人。这不更说明我们现在需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吗?
哦,那这个数据,然后不是显示就是说从14岁降低到12岁,调整的年龄是2020年实现的。那这个实际上犯罪率是不是证明了年龄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现在我再举一下我们的数据,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警察厅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0岁。改革后一年,10~13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谋杀、严重人身伤害等13类重罪下降18.3%,改革后两年再犯率从20%降至2%。
时间到了。
(注:因一场比赛的赛程仅为一个半小时,此处省略后续解释内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各位好。继续明确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仅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我方理解公众对青少年恶性犯罪的痛恨,但法律的核心目的绝非单纯复仇,不然杀人犯就应该按照“杀人偿命”的理念全部判处死刑,而是需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这也是监狱与劳动改造、教育帮扶促使罪犯回归社会而非实施虐待的初衷。同时,法律变动需遵循谦抑性原则,只有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手段时方可使用刑法。因此,相较于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将其关进监狱,对其不进行刑事定罪,采取强制性矫治教育,更契合法律初衷。这也是我方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前提,理由如下:
其一,矫治教育比监狱惩罚的改革效果更好。青少年易受情绪驱使,对刑罚威慑反应有限。相关研究显示,降低14岁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后,其犯罪率反倒上升15%。同时,监狱压抑的环境会恶化青少年心理健康,扭曲其价值观,且环境鱼龙混杂,易导致青少年交叉感染,加剧犯罪倾向。反之,强制性矫治教育既有实际约束效果,环境更加阳光,并且会搭配专业的心理干预与教育。而《心理与精神病学杂志》研究表明,对未成年犯采取矫治教育的再犯率比直接定罪者高出105%。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数据显示,11周岁以下初犯者重犯率高达65%,而浙江高院数据显示,通过矫治教育,95%的涉案未成年人可回归正常人生轨道,再犯率仅为5%。可见,相对于刑事责任处罚,矫治教育更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改革目的。
其二,刑事处罚对少年犯而言是过度处罚。我国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年龄为12周岁,12岁以下青少年大多刚小学毕业,多数因家庭困境等原因心理状态极为脆弱。监狱环境除法律处罚外,更会潜移默化伤害其心理健康,构成隐性精神惩罚。比如司法部研究指出,监狱环境会导致青少年焦虑,增加精神疾病与自杀风险;美国青少年犯罪中心研究也显示,被监禁者的自杀概率是未被监禁者的19倍。即便走正规司法程序,实际惩罚力度也远超于青少年应当承担的范围。相比之下,矫治教育通过强制学习、劳动改造、适当的心理治疗,既能实现约束惩戒,又兼顾了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是更加公平、更适合的处置方式。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各位好。继续明确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仅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我方理解公众对青少年恶性犯罪的痛恨,但法律的核心目的绝非单纯复仇,不然杀人犯就应该按照“杀人偿命”的理念全部判处死刑,而是需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这也是监狱与劳动改造、教育帮扶促使罪犯回归社会而非实施虐待的初衷。同时,法律变动需遵循谦抑性原则,只有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手段时方可使用刑法。因此,相较于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将其关进监狱,对其不进行刑事定罪,采取强制性矫治教育,更契合法律初衷。这也是我方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前提,理由如下:
其一,矫治教育比监狱惩罚的改革效果更好。青少年易受情绪驱使,对刑罚威慑反应有限。相关研究显示,降低14岁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后,其犯罪率反倒上升15%。同时,监狱压抑的环境会恶化青少年心理健康,扭曲其价值观,且环境鱼龙混杂,易导致青少年交叉感染,加剧犯罪倾向。反之,强制性矫治教育既有实际约束效果,环境更加阳光,并且会搭配专业的心理干预与教育。而《心理与精神病学杂志》研究表明,对未成年犯采取矫治教育的再犯率比直接定罪者高出105%。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数据显示,11周岁以下初犯者重犯率高达65%,而浙江高院数据显示,通过矫治教育,95%的涉案未成年人可回归正常人生轨道,再犯率仅为5%。可见,相对于刑事责任处罚,矫治教育更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改革目的。
其二,刑事处罚对少年犯而言是过度处罚。我国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年龄为12周岁,12岁以下青少年大多刚小学毕业,多数因家庭困境等原因心理状态极为脆弱。监狱环境除法律处罚外,更会潜移默化伤害其心理健康,构成隐性精神惩罚。比如司法部研究指出,监狱环境会导致青少年焦虑,增加精神疾病与自杀风险;美国青少年犯罪中心研究也显示,被监禁者的自杀概率是未被监禁者的19倍。即便走正规司法程序,实际惩罚力度也远超于青少年应当承担的范围。相比之下,矫治教育通过强制学习、劳动改造、适当的心理治疗,既能实现约束惩戒,又兼顾了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是更加公平、更适合的处置方式。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何种处置方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刑事处罚 vs. 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采取强制性矫治教育)更契合法律初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使罪犯回归社会)。
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有请同学。
我方问你第一个问题:你方今天是打算上调刑事责任年龄还是保持重大不变? (反方一辩回应)哦,是。 好,现在12岁到14岁是由最高检核准才会判刑。为什么10到12岁就不可以? (反方一辩重复)你可以再重复一下,是10到12岁吗? 现在的12岁到14岁是由最高检核准才去判刑。为什么我方下调到10岁时,我方认为10到12岁以下应改由最高检核准来判决,因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足。对方没有数据表明10~12岁儿童的辨别能力已达到相应水平。所以今天对方跟我讲,11岁到12岁一下子就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我方认为是不合理的。 我再给你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今天一个11岁的男孩,将4岁女童哄骗后用力掐其脖子,把她丢进粪坑,甚至往下扔了很多砖头。你告诉我,他有没有主观恶意? (反方一辩回应)不好说。 那你觉得这个案子要不要判刑? (反方一辩回应)不好判断,他需要自由判决啊。 对,所以说,你方在你方观点下觉得这个案子是不需要判刑的,他是没有错的,对吗? (反方一辩回应)没有啊,我们说的是自由判决,要用我们的方式,用矫治学校才是更好的解决方式。所以说,你方应该看,只是只需要用矫治学校,所以这一件事情是存在需求性的。 我再问你:为什么矫治教育和进监狱判罚冲突? (反方一辩回应)他们就是冲突的,因为他们的判罚方式是不一样的呀。 不冲突,在监狱里一样可以接受矫治教育,所以这两个东西本身不冲突。 我再进一步问你:你告诉我他认知能力不强,但你要对他进行教育,告诉他道德观念,他为什么能理解?教育需要方法,而且您方刚才说的一直是情绪,他的无知,他看到那个人受伤害那么痛苦,他都不能理解,他就能理解您方的所谓的道德吗?用我方观点,应该用法律的威慑,让他知道做了这些事会有后果,谢谢。
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有请同学。
我方问你第一个问题:你方今天是打算上调刑事责任年龄还是保持重大不变? (反方一辩回应)哦,是。 好,现在12岁到14岁是由最高检核准才会判刑。为什么10到12岁就不可以? (反方一辩重复)你可以再重复一下,是10到12岁吗? 现在的12岁到14岁是由最高检核准才去判刑。为什么我方下调到10岁时,我方认为10到12岁以下应改由最高检核准来判决,因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足。对方没有数据表明10~12岁儿童的辨别能力已达到相应水平。所以今天对方跟我讲,11岁到12岁一下子就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我方认为是不合理的。 我再给你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今天一个11岁的男孩,将4岁女童哄骗后用力掐其脖子,把她丢进粪坑,甚至往下扔了很多砖头。你告诉我,他有没有主观恶意? (反方一辩回应)不好说。 那你觉得这个案子要不要判刑? (反方一辩回应)不好判断,他需要自由判决啊。 对,所以说,你方在你方观点下觉得这个案子是不需要判刑的,他是没有错的,对吗? (反方一辩回应)没有啊,我们说的是自由判决,要用我们的方式,用矫治学校才是更好的解决方式。所以说,你方应该看,只是只需要用矫治学校,所以这一件事情是存在需求性的。 我再问你:为什么矫治教育和进监狱判罚冲突? (反方一辩回应)他们就是冲突的,因为他们的判罚方式是不一样的呀。 不冲突,在监狱里一样可以接受矫治教育,所以这两个东西本身不冲突。 我再进一步问你:你告诉我他认知能力不强,但你要对他进行教育,告诉他道德观念,他为什么能理解?教育需要方法,而且您方刚才说的一直是情绪,他的无知,他看到那个人受伤害那么痛苦,他都不能理解,他就能理解您方的所谓的道德吗?用我方观点,应该用法律的威慑,让他知道做了这些事会有后果,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申论)
大家好。首先,对方辩友提到的第一变话(注:推测为"观点"或"论述"),但我们必须用确定的法律条文代替不确定的交易法号(注:推测为"法律条款")。2024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人数同比下降4.3%,公诉人数上升46%,平均未成年犯罪年龄14.1岁。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协会也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呈下降趋势。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敢于如此肆无忌惮?因为在现行法律下,12~14岁未成年人只要所犯罪行低于法定刑期就完全无罪;直到16岁,只要不犯重罪(注:此处"发等中罪"应为"重罪","阿亚乌亚这准年龄折扣"表述不清晰,暂保留原意),就会获得年龄上的法律折扣。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内,未成年人可以"趁年轻合法地伤害别人"。
来自中国某省车管所的616份数据显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显著的威慑作用,能将潜在犯罪率降低约30%~50%(注:"百分之约30%5%"应为"约30%15个百分点。其背后的原理很简单: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选择与判断是根据行为后果而定,而非动机;只有当行为明确会导致严重后果时,儿童才能明白行为的错误性,从而不再抱有侥幸心理。50%")。澳大利亚将刑法责任年龄从14岁降至10岁后,1013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下降18.3%;日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未成年人犯罪率恰好下降约5
其次,城乡差异与环境影响更为严重。某日报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者居住地为乡村的占48.3%,城乡结合部为18.2%。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拐卖儿童、妇女,以及用暴力解决一切问题的恶性事件。因为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父母从小告诉他们"别人打你就打回去","男子汉不能受气,就该主导一切"。这种观念导致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犯法有父母,犯错有国家管教",父母与暴力环境的隔离、国家的教育和惩罚,直到大脑发育成熟、具备理性判断能力后才允许回归社会,这才是对加害者最大的负责,而非放任其在不良环境中继续作恶。
因此,当满18岁后仍抱有暴力解决问题的观念时,法律不会再给予保护,刑罚也不会减轻。所以,不对加害者采取年龄划分的合理限制,反而才是对他们的不负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坚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其合理性。为了让法律之光照亮低龄化犯罪的阴影,才能真正坚守正义的底线,保护无辜者的生命。
感谢对方辩友。
(正方二辩申论)
大家好。首先,对方辩友提到的第一变话(注:推测为"观点"或"论述"),但我们必须用确定的法律条文代替不确定的交易法号(注:推测为"法律条款")。2024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人数同比下降4.3%,公诉人数上升46%,平均未成年犯罪年龄14.1岁。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协会也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呈下降趋势。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敢于如此肆无忌惮?因为在现行法律下,12~14岁未成年人只要所犯罪行低于法定刑期就完全无罪;直到16岁,只要不犯重罪(注:此处"发等中罪"应为"重罪","阿亚乌亚这准年龄折扣"表述不清晰,暂保留原意),就会获得年龄上的法律折扣。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内,未成年人可以"趁年轻合法地伤害别人"。
来自中国某省车管所的616份数据显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显著的威慑作用,能将潜在犯罪率降低约30%~50%(注:"百分之约30%5%"应为"约30%15个百分点。其背后的原理很简单: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选择与判断是根据行为后果而定,而非动机;只有当行为明确会导致严重后果时,儿童才能明白行为的错误性,从而不再抱有侥幸心理。50%")。澳大利亚将刑法责任年龄从14岁降至10岁后,1013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下降18.3%;日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未成年人犯罪率恰好下降约5
其次,城乡差异与环境影响更为严重。某日报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者居住地为乡村的占48.3%,城乡结合部为18.2%。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拐卖儿童、妇女,以及用暴力解决一切问题的恶性事件。因为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父母从小告诉他们"别人打你就打回去","男子汉不能受气,就该主导一切"。这种观念导致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犯法有父母,犯错有国家管教",父母与暴力环境的隔离、国家的教育和惩罚,直到大脑发育成熟、具备理性判断能力后才允许回归社会,这才是对加害者最大的负责,而非放任其在不良环境中继续作恶。
因此,当满18岁后仍抱有暴力解决问题的观念时,法律不会再给予保护,刑罚也不会减轻。所以,不对加害者采取年龄划分的合理限制,反而才是对他们的不负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坚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其合理性。为了让法律之光照亮低龄化犯罪的阴影,才能真正坚守正义的底线,保护无辜者的生命。
感谢对方辩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这个出题特别好。第一个部分,你方以承认要有宏观的举证义务,所以只论证个例是不能证明应该降低的。而第二个部分,10~12岁不一样,因为我方有更好的方案,通过教育,如果要额外核准和恶意补读,就和你的立场是矛盾的。因为恶意补足金用于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本就没有年龄的标准。所以对方认为要对低龄犯罪进行惩罚,我们是完全同意的。双方的区别只在于惩罚方式的不同。
行为层面,讲刑事犯罪的处罚方式是没有判到死刑的,其实际处罚方式也只能是监禁。而未成年犯本来最高适用刑法就只有无期徒刑,而一个青少年犯在监狱里面的实际惩罚就是监禁和劳动改造。任何身体上的惩罚都是非法的,而这些惩罚在我们的教育改造中同样存在。强制性的学校住宿教育和监狱的强制监禁效果相同。对一个青少年来说,以学习为主、劳动为辅的改造方式,其实际惩罚力度也不低于以劳动改造为主的监狱。所以对方想要的惩罚和威慑效果,教育改造的方式完全可以做到。而双方真正的区别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改造。
先是封闭阴暗无光的环境,这种环境对青少年犯的心理影响是负面的,会增加他们的压力,绝不可能让他们更加开朗。对于出现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封闭环境中容易受到交叉感染,形成恶劣的价值观。这对一个三观已基本形成的成年罪犯来说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三观仍处于发展期的12岁左右青少年来说,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可能会进一步扭曲他们的价值观和心理状况。而学校把更多时间放在集中性的学习教育上,减少了这种交叉感染的可能。监狱的主要管理人员是狱警和少量心理医生,而学校的主要人员是老师和专业的心理医生,能够更好地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价值观进行帮助、矫正和解决。
在这三重区别下,教育改造的方案在改造效果上都要远远优于定罪和关进监狱的方案。实际数据方面,儿童心理与精神病学的对照研究已清晰证明,在业中(可能为“在押”)的定制者(可能为“定罪者”)比不定制者(可能为“未定罪者”)再犯概率高一倍还多,事实上教育模式也要显著优于监禁模式。而回到中国,同样参考相关数据,在12~15周岁的青少年中,再犯率(可能为“犯罪率”)高达5%,41岁(可能为“41%”)的经济犯罪率更是高达60%。从教育角度看,教育后再犯率能降低到5%。这在中国现实的实践中也证明了教育改造的优势所在。
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这个出题特别好。第一个部分,你方以承认要有宏观的举证义务,所以只论证个例是不能证明应该降低的。而第二个部分,10~12岁不一样,因为我方有更好的方案,通过教育,如果要额外核准和恶意补读,就和你的立场是矛盾的。因为恶意补足金用于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本就没有年龄的标准。所以对方认为要对低龄犯罪进行惩罚,我们是完全同意的。双方的区别只在于惩罚方式的不同。
行为层面,讲刑事犯罪的处罚方式是没有判到死刑的,其实际处罚方式也只能是监禁。而未成年犯本来最高适用刑法就只有无期徒刑,而一个青少年犯在监狱里面的实际惩罚就是监禁和劳动改造。任何身体上的惩罚都是非法的,而这些惩罚在我们的教育改造中同样存在。强制性的学校住宿教育和监狱的强制监禁效果相同。对一个青少年来说,以学习为主、劳动为辅的改造方式,其实际惩罚力度也不低于以劳动改造为主的监狱。所以对方想要的惩罚和威慑效果,教育改造的方式完全可以做到。而双方真正的区别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改造。
先是封闭阴暗无光的环境,这种环境对青少年犯的心理影响是负面的,会增加他们的压力,绝不可能让他们更加开朗。对于出现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封闭环境中容易受到交叉感染,形成恶劣的价值观。这对一个三观已基本形成的成年罪犯来说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三观仍处于发展期的12岁左右青少年来说,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可能会进一步扭曲他们的价值观和心理状况。而学校把更多时间放在集中性的学习教育上,减少了这种交叉感染的可能。监狱的主要管理人员是狱警和少量心理医生,而学校的主要人员是老师和专业的心理医生,能够更好地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价值观进行帮助、矫正和解决。
在这三重区别下,教育改造的方案在改造效果上都要远远优于定罪和关进监狱的方案。实际数据方面,儿童心理与精神病学的对照研究已清晰证明,在业中(可能为“在押”)的定制者(可能为“定罪者”)比不定制者(可能为“未定罪者”)再犯概率高一倍还多,事实上教育模式也要显著优于监禁模式。而回到中国,同样参考相关数据,在12~15周岁的青少年中,再犯率(可能为“犯罪率”)高达5%,41岁(可能为“41%”)的经济犯罪率更是高达60%。从教育角度看,教育后再犯率能降低到5%。这在中国现实的实践中也证明了教育改造的优势所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我请问一下,矫治教育和监狱里的矫治有什么区别?首先,两者在性质上肯定有区别,应该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其次,如果你认为监狱需要包含教学教育,那你就要论证刑事责任的存在有什么多余的意义。如果这只是一个名头,你要论证其实质上的效果究竟如何。
您认为杀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10-12岁的人来说,我们应该将其送入矫治教育机构。而如果你认为需要通过教育手段来解决问题,那你就要论证刑事责任的意义何在?监狱里的矫治时间更长,威慑力更强,当然,这只是你的断言。我方有切实的效果论证,我们的教育手段能将再犯率降低5%,请你具体举证。
我方也有数据。在中国某省少年管所,若发现行政措施能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其潜在犯罪率能否降低30%-50%?所以说,监狱矫治对所谓的少管所更有哪些帮助呢?我暂且不说这个某省具体是哪。如果你认为监狱环境宽松,我们发现少年犯的心理更脆弱,监狱环境更容易引发青少年的焦虑、抑郁问题。同样背景下,青少年进入监狱要承担更多心理压力,你是怎么论证这能让他们更好地改造呢?
您刚才觉得一个数据不够,我再给你说一个:澳大利亚在刑法年龄从14岁降至10岁之后的一年,即1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约18.3%,这难道不是效果更好吗?您方该如何论证?
对,但我方有丹麦的数据显示,在微胜率的部分,它上升了15%,所以你方未提及的部分也没有比较。而你需要明确回答我的问题:你方的矫治方式是要把他们关进监狱,还是进行教育?
我方一直在说,在监狱里也可以对他们进行教育,两者并不冲突,是并行不悖的。谢谢。
所以对方的观点是,在监狱里对他们进行教育。但他们认为监狱环境本身不好,容易造成高自杀率,引发更大的心理问题。你如果问监狱是否很好,并且按照教育性原则,如果在社会中就能解决,你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
(时间到)正方可以继续发言。
首先,对方的口径很奇怪。一个人已经杀人了,您方还认为他要在监狱里过得像天堂一样吗?这是不现实的。他已经杀人了,那他该对那些被杀害的人负责任吗?其次,在监狱里,他们可以接受更长时间的教育,威慑力也更强,从而接受更好的改造。
以上。
对方辩友,我请问一下,矫治教育和监狱里的矫治有什么区别?首先,两者在性质上肯定有区别,应该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其次,如果你认为监狱需要包含教学教育,那你就要论证刑事责任的存在有什么多余的意义。如果这只是一个名头,你要论证其实质上的效果究竟如何。
您认为杀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10-12岁的人来说,我们应该将其送入矫治教育机构。而如果你认为需要通过教育手段来解决问题,那你就要论证刑事责任的意义何在?监狱里的矫治时间更长,威慑力更强,当然,这只是你的断言。我方有切实的效果论证,我们的教育手段能将再犯率降低5%,请你具体举证。
我方也有数据。在中国某省少年管所,若发现行政措施能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其潜在犯罪率能否降低30%-50%?所以说,监狱矫治对所谓的少管所更有哪些帮助呢?我暂且不说这个某省具体是哪。如果你认为监狱环境宽松,我们发现少年犯的心理更脆弱,监狱环境更容易引发青少年的焦虑、抑郁问题。同样背景下,青少年进入监狱要承担更多心理压力,你是怎么论证这能让他们更好地改造呢?
您刚才觉得一个数据不够,我再给你说一个:澳大利亚在刑法年龄从14岁降至10岁之后的一年,即1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约18.3%,这难道不是效果更好吗?您方该如何论证?
对,但我方有丹麦的数据显示,在微胜率的部分,它上升了15%,所以你方未提及的部分也没有比较。而你需要明确回答我的问题:你方的矫治方式是要把他们关进监狱,还是进行教育?
我方一直在说,在监狱里也可以对他们进行教育,两者并不冲突,是并行不悖的。谢谢。
所以对方的观点是,在监狱里对他们进行教育。但他们认为监狱环境本身不好,容易造成高自杀率,引发更大的心理问题。你如果问监狱是否很好,并且按照教育性原则,如果在社会中就能解决,你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
(时间到)正方可以继续发言。
首先,对方的口径很奇怪。一个人已经杀人了,您方还认为他要在监狱里过得像天堂一样吗?这是不现实的。他已经杀人了,那他该对那些被杀害的人负责任吗?其次,在监狱里,他们可以接受更长时间的教育,威慑力也更强,从而接受更好的改造。
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第4轮澳大利亚数据 vs 第5轮丹麦数据;第6轮反方立场澄清 vs 第7轮正方归谬)
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同学的麦可以听到吧,可以听清。你方认为不应该推行矫治教育,是因为认为其效果可以完全否定吗?大部分情况下是可行的。导师教育和监狱的区别在于环境不同、教育方式不同,也没有你们所说的口头上的“罪行”。
好,那第一个问题,监狱环境不好,改造监狱不就行了吗?你们承担这个利害,承担这个金钱,而且已经有了学校,难道你们还要现在推行建矫治教育学校?教育的精神是一样的,教育方法有区别。
二辩。第一,针对监狱,我们可能是当今中国,而你要打造一个像学校的监狱,为什么不能直接通过现有学校来实现矫治教育?现在已经有2.3万所学校,我们看不出来为什么还要多建矫治教育学校。我的问题是,在教育方式方面,导师教育是主动教育,监狱是被动管理,你要论证监狱的教育效果。而矫治教育需要教育者去教育他人,那我把矫治教育的人手放进监狱,不就行了?我真诚地想探讨两者的区别。
我们会发现一个案例:一个人杀人后,在矫治教育中只关了半年,又杀了一个女童,这半年的教育够吗?半年是如何论证其效果的?你方不管迁移性原则是吗?所以双方的区别就在于,刑罚判他10年,而矫治教育最高也就3年左右,你方愿意承担这个刑期差异吗?我方认为,矫治教育能把再犯率降低5%,这已经足够。
我确定一下,你方认为刑罚的力度更大。我在听,你跟我说行啊?你如果说行,待的更久,那...什么?四辩,刑罚力度更大,比矫治教育的威慑力更大,对吧?我方已经在辩手资料中提到,您方已经承认矫治教育的威慑力是不足的,我需要数据支持,所以后面打威慑力。
但重犯有没有可能本身就不能接受矫治教育?要关进监狱的人,本身的刑罚更重,是因为他们犯的错更大。他们犯的错更大,就代表他们可能本身就更有恶意,所以他们出来后重犯率更高,这本身就是很符合逻辑的一件事情。一点,但是我们通过矫治教育,95%的人都可以回归正常社会。能接受矫治教育的,本身就是犯的错没有那么大的,所以他们再犯率没有那么高,这本身就很多合常理。
我接下来要讨论心理健康的问题。上学就不会有抑郁了吗?第一点,根据数据,现在高中那么多人抑郁,在监狱里有人抑郁,能够代表是监狱导致他们抑郁的吗?那他们本身都抑郁了,你把他放到监狱里,他不更会抑郁吗?好,所以心理健康问题,原狱(可能为“监狱”或“矫治教育机构”)和监狱本身没有必然关系,也可以通过改造监狱来解决。
我需要数据支持,告诉你在美国,成年监狱中关押的青少年自杀率比青年监狱高3%,高36倍?这份数据是线上的吗?不行。我需要解释一下,你方这个数据可能掺杂了美国的复杂环境:一些青少年被关在成年监狱里,那是因为他们身处罪犯聚集的地方,当然更容易自杀。
好的,时间到。
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同学的麦可以听到吧,可以听清。你方认为不应该推行矫治教育,是因为认为其效果可以完全否定吗?大部分情况下是可行的。导师教育和监狱的区别在于环境不同、教育方式不同,也没有你们所说的口头上的“罪行”。
好,那第一个问题,监狱环境不好,改造监狱不就行了吗?你们承担这个利害,承担这个金钱,而且已经有了学校,难道你们还要现在推行建矫治教育学校?教育的精神是一样的,教育方法有区别。
二辩。第一,针对监狱,我们可能是当今中国,而你要打造一个像学校的监狱,为什么不能直接通过现有学校来实现矫治教育?现在已经有2.3万所学校,我们看不出来为什么还要多建矫治教育学校。我的问题是,在教育方式方面,导师教育是主动教育,监狱是被动管理,你要论证监狱的教育效果。而矫治教育需要教育者去教育他人,那我把矫治教育的人手放进监狱,不就行了?我真诚地想探讨两者的区别。
我们会发现一个案例:一个人杀人后,在矫治教育中只关了半年,又杀了一个女童,这半年的教育够吗?半年是如何论证其效果的?你方不管迁移性原则是吗?所以双方的区别就在于,刑罚判他10年,而矫治教育最高也就3年左右,你方愿意承担这个刑期差异吗?我方认为,矫治教育能把再犯率降低5%,这已经足够。
我确定一下,你方认为刑罚的力度更大。我在听,你跟我说行啊?你如果说行,待的更久,那...什么?四辩,刑罚力度更大,比矫治教育的威慑力更大,对吧?我方已经在辩手资料中提到,您方已经承认矫治教育的威慑力是不足的,我需要数据支持,所以后面打威慑力。
但重犯有没有可能本身就不能接受矫治教育?要关进监狱的人,本身的刑罚更重,是因为他们犯的错更大。他们犯的错更大,就代表他们可能本身就更有恶意,所以他们出来后重犯率更高,这本身就是很符合逻辑的一件事情。一点,但是我们通过矫治教育,95%的人都可以回归正常社会。能接受矫治教育的,本身就是犯的错没有那么大的,所以他们再犯率没有那么高,这本身就很多合常理。
我接下来要讨论心理健康的问题。上学就不会有抑郁了吗?第一点,根据数据,现在高中那么多人抑郁,在监狱里有人抑郁,能够代表是监狱导致他们抑郁的吗?那他们本身都抑郁了,你把他放到监狱里,他不更会抑郁吗?好,所以心理健康问题,原狱(可能为“监狱”或“矫治教育机构”)和监狱本身没有必然关系,也可以通过改造监狱来解决。
我需要数据支持,告诉你在美国,成年监狱中关押的青少年自杀率比青年监狱高3%,高36倍?这份数据是线上的吗?不行。我需要解释一下,你方这个数据可能掺杂了美国的复杂环境:一些青少年被关在成年监狱里,那是因为他们身处罪犯聚集的地方,当然更容易自杀。
好的,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便进行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有请首先修订看现状是怎么样的。现状是10~12岁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最高级检察机关都会考虑入刑。所以我方观点很简单,就是像这个年龄段,如果恰好达到12岁,即使情节严重,其他情况也属于恶意犯罪。
这两件事情我们来看就是威慑。我们来看角度,教育和惩罚的区别。如果您方认为监狱是不可以有任何教育的,那现在中国提倡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少管所”“七分教育、三分惩罚”的原则是在干嘛?这本身就说明监狱存在教育这一部分功能。
而您方提到的重犯率,本质上在数据上存在问题。因为重犯率高的群体,往往是那些能够接受非监禁教育而非监狱教育的人,他们本身就接受较轻的刑罚,所以他们本身就没有那么高的再犯概率。
最后来看威慑。为什么刑罚的明确性很重要?就算我不打具体名字,这一点也很关键。因为曾经处理过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律师公开表示:为什么有人持刀威胁不用被关押却敢挑衅警方?在该案件中,律师曾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用被关押,甚至在看守所作案前,14岁杀人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法律在我们文化中存在威慑性?我们人人都会害怕法律,即便不知道法律背后具体的惩罚是什么,这种文化已经烙印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当中了。所以,14岁的人也会知道要去查一查自己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去想要不要进工读学校。因此,这种文化的努力本身就足够重要。
第二,我们不能只依赖数据,要从机理上讨论威慑性。为什么我方认为监狱才更加重要?这是因为评价一件事的对错,往往是靠后果来分辨的。如果没有后果,就代表事情是对的;如果有后果,就代表事情是错的。所以只有明确告诉他,你要进监狱,要接受监狱里的惩罚,才能让他知道这种行为是错的。
我们来聊加害者。有些加害者,比如来自崇尚暴力的农村环境,本身觉得妇女是拐卖而来的物品。把这样的人驱离家庭,关在监狱里十年,直到他大脑成熟,才是对他更负责的方式。
感谢各位,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便进行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有请首先修订看现状是怎么样的。现状是10~12岁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最高级检察机关都会考虑入刑。所以我方观点很简单,就是像这个年龄段,如果恰好达到12岁,即使情节严重,其他情况也属于恶意犯罪。
这两件事情我们来看就是威慑。我们来看角度,教育和惩罚的区别。如果您方认为监狱是不可以有任何教育的,那现在中国提倡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少管所”“七分教育、三分惩罚”的原则是在干嘛?这本身就说明监狱存在教育这一部分功能。
而您方提到的重犯率,本质上在数据上存在问题。因为重犯率高的群体,往往是那些能够接受非监禁教育而非监狱教育的人,他们本身就接受较轻的刑罚,所以他们本身就没有那么高的再犯概率。
最后来看威慑。为什么刑罚的明确性很重要?就算我不打具体名字,这一点也很关键。因为曾经处理过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律师公开表示:为什么有人持刀威胁不用被关押却敢挑衅警方?在该案件中,律师曾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用被关押,甚至在看守所作案前,14岁杀人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法律在我们文化中存在威慑性?我们人人都会害怕法律,即便不知道法律背后具体的惩罚是什么,这种文化已经烙印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当中了。所以,14岁的人也会知道要去查一查自己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去想要不要进工读学校。因此,这种文化的努力本身就足够重要。
第二,我们不能只依赖数据,要从机理上讨论威慑性。为什么我方认为监狱才更加重要?这是因为评价一件事的对错,往往是靠后果来分辨的。如果没有后果,就代表事情是对的;如果有后果,就代表事情是错的。所以只有明确告诉他,你要进监狱,要接受监狱里的惩罚,才能让他知道这种行为是错的。
我们来聊加害者。有些加害者,比如来自崇尚暴力的农村环境,本身觉得妇女是拐卖而来的物品。把这样的人驱离家庭,关在监狱里十年,直到他大脑成熟,才是对他更负责的方式。
感谢各位,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也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这主意不太好,我之前的时候已经请到过对面所有的效果的曲众了,没有任何的复质变。然后会凝师,它只是一个影响因素之一,并不是能直接完成A对B的影响的那份分的论证,所以你这两个你的效果的数据是没有核心的论证的,可能由于其他的原因你也没有比较。
当我方单位的那份数据,这明确追踪了13至15岁期的犯罪纪律,比较政确10前后10最新算人的犯罪率。他在严格的模型是,你看加入13岁和10岁的被照素控制的变量,发现10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为15%症状的效果反回来来反效果,因为人们往往是在冲动犯罪,如果你只给他加了一个名头的人,往往会破罐破摔,干脆杀了,这样子的问题。
双方需要承担的是第一份效果的比较,第二份的比较。反方也不仅仅是有那份小教育,95%的少年犯罪可以轨道证明他们的人生轨道,同犯率是5%的数据,我写过说那有明确的他的统计是不仅仅是侵犯的,他是少年犯,全部都统计。
而我方也有另外一份额外的儿童心理学,已经神学法志在控制这个方面变量之后,发现定罪的青少年犯一起逮捕,但不定罪的青少年犯犯案女细胞的105%,这就恰恰证明了你方那个刑事犯罪的名头会带来额外的伤害。
而如果你方也只是要一个名头,基于迁移性的原则,这个名头就不应该改正立法来,只要一个名头,更何况我方也比较了名头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啊。如果你给他贴上一个你进过监狱的名头,和进小师学校的反而惩罚是一样的,但刑法的严重性度会降低啊。
你拖了作业,老师判你这样子,而你没事儿或者说你判的更重了,老师也给你。如果你犯了更严重的事情,老师也给你一样的惩罚。这时候,老师的威严是在降低的,因为在说明老师最多也干不了什么。
所以,你的名头一会带来更难回归社会,二带来客观的破摔,三甚至让刑法的严肃性进一步更降低了。这是你名头的所有的弊害。
而反方那份重宽率的数据也已经相格位揭示,那一定可以带来更少的犯罪率。你方讲的许多触目惊心的案例,我方认可,但唯有反复能让那些人那些哭声变得越来越少。如果你只是想打核准因素,说恶意不足,我也举证了数据和你的立场没关系。
时间到,好,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
也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这主意不太好,我之前的时候已经请到过对面所有的效果的曲众了,没有任何的复质变。然后会凝师,它只是一个影响因素之一,并不是能直接完成A对B的影响的那份分的论证,所以你这两个你的效果的数据是没有核心的论证的,可能由于其他的原因你也没有比较。
当我方单位的那份数据,这明确追踪了13至15岁期的犯罪纪律,比较政确10前后10最新算人的犯罪率。他在严格的模型是,你看加入13岁和10岁的被照素控制的变量,发现10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为15%症状的效果反回来来反效果,因为人们往往是在冲动犯罪,如果你只给他加了一个名头的人,往往会破罐破摔,干脆杀了,这样子的问题。
双方需要承担的是第一份效果的比较,第二份的比较。反方也不仅仅是有那份小教育,95%的少年犯罪可以轨道证明他们的人生轨道,同犯率是5%的数据,我写过说那有明确的他的统计是不仅仅是侵犯的,他是少年犯,全部都统计。
而我方也有另外一份额外的儿童心理学,已经神学法志在控制这个方面变量之后,发现定罪的青少年犯一起逮捕,但不定罪的青少年犯犯案女细胞的105%,这就恰恰证明了你方那个刑事犯罪的名头会带来额外的伤害。
而如果你方也只是要一个名头,基于迁移性的原则,这个名头就不应该改正立法来,只要一个名头,更何况我方也比较了名头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啊。如果你给他贴上一个你进过监狱的名头,和进小师学校的反而惩罚是一样的,但刑法的严重性度会降低啊。
你拖了作业,老师判你这样子,而你没事儿或者说你判的更重了,老师也给你。如果你犯了更严重的事情,老师也给你一样的惩罚。这时候,老师的威严是在降低的,因为在说明老师最多也干不了什么。
所以,你的名头一会带来更难回归社会,二带来客观的破摔,三甚至让刑法的严肃性进一步更降低了。这是你名头的所有的弊害。
而反方那份重宽率的数据也已经相格位揭示,那一定可以带来更少的犯罪率。你方讲的许多触目惊心的案例,我方认可,但唯有反复能让那些人那些哭声变得越来越少。如果你只是想打核准因素,说恶意不足,我也举证了数据和你的立场没关系。
时间到,好,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都是相应的,这个区别吗?一定你方政不是要恶意补足法方核准所有年龄对吧?你们请反方怎么的法方核准怎么你的意思是让核准和恶意受到年龄对吗?对呀,中国检察官的期刊明确指出恶意不足年龄是为了打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日反对这民刑事年的提出的,因为他不看年龄,是看恶意,都没有年龄的,和你的立场就没关系。
我好奇他降低的意思就是我要推定他们都有主观恶意,且都有犯罪一致,你不要全部下调到到0岁,我好奇他们都有这样的理智和主观恶意吗?
2OK。我没有说去,就是我要不是要这个一个观点啊,二辩二辩。我方的,我方的具体说,皮亚杰的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选择与判断是根据行为的后果而定,而不是考虑行为的动机的。那所以说,他这种行为的确会导致明确惩罚,他不应该速度而定,不因为冲动杀人。那为什么会有70%的青少年犯罪都是过激冲动杀人的举证。我不明白您方这个数据是哪一的。我只要后面解释了,你就承认他们其实没有这样的主观恶意推定,对吗?
嗯。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存在,就比如说把那个女童追死了,然后些推至零岁,甚至六七八岁那种人都有这样的主观恶意和励志。所以,即便按照你方讲的不恶意,举足的下降,你的立场政策已经不一样了,和你的一辩稿,而如果你要恶意的那些所谓的核准推定,就和你的立场根本没关系。
这是第一个部分,第二个部分,第二个部分我们来比较一下,你方的态度是要关于少管所的监狱,我方适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强制判定的教师学校没问题法意见。没问题。好,然后你说你要把你的监狱和少管所改成学校,多加一些教育对吗?现在监狱本身就有教育。对,所以我方是更多的,你方是更少的,你方要不要进一步增加?我觉得我方是不需要的,因为少管所本身就是矫职教育的一部分,矫职学校和少管所本来是两个不同的部分,这是你方背景上没有调查清楚的。所以如果他方只是要把监狱和少管所加上一些所谓的教育,和反方没有任何区别的话,根据迁移性原则及如果不动刑法,靠民事或其他方式可以改变,则无需动用刑法,他方是不符合迁移性原则的,这是第二个部分。
第三个部分,第三个部分我先按你的框架来比较,你方觉得有效果,将监狱的威慑是效果更好的。这种四辨。对,我怕5号数据告诉你,澳大利亚科学人警察厅责任年龄,你那个东西控制变量了吗?嗯,他从14岁下到10岁,改革后一年立马下降控制变量,嗯,暴力犯罪从我我这样跟你讲,从42%降到29%。所以,没有控制变量很多这些上升下降都是多因一果的。而如果你想按这样的比较啊,我方也有单位的数据完成对冲,所以在核心部分是反方明确说了它会降低所谓的带饭率与同犯率,降低至5%。双方的效果上的比较一目了然。谢谢各位,时间到。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都是相应的,这个区别吗?一定你方政不是要恶意补足法方核准所有年龄对吧?你们请反方怎么的法方核准怎么你的意思是让核准和恶意受到年龄对吗?对呀,中国检察官的期刊明确指出恶意不足年龄是为了打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日反对这民刑事年的提出的,因为他不看年龄,是看恶意,都没有年龄的,和你的立场就没关系。
我好奇他降低的意思就是我要推定他们都有主观恶意,且都有犯罪一致,你不要全部下调到到0岁,我好奇他们都有这样的理智和主观恶意吗?
2OK。我没有说去,就是我要不是要这个一个观点啊,二辩二辩。我方的,我方的具体说,皮亚杰的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选择与判断是根据行为的后果而定,而不是考虑行为的动机的。那所以说,他这种行为的确会导致明确惩罚,他不应该速度而定,不因为冲动杀人。那为什么会有70%的青少年犯罪都是过激冲动杀人的举证。我不明白您方这个数据是哪一的。我只要后面解释了,你就承认他们其实没有这样的主观恶意推定,对吗?
嗯。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存在,就比如说把那个女童追死了,然后些推至零岁,甚至六七八岁那种人都有这样的主观恶意和励志。所以,即便按照你方讲的不恶意,举足的下降,你的立场政策已经不一样了,和你的一辩稿,而如果你要恶意的那些所谓的核准推定,就和你的立场根本没关系。
这是第一个部分,第二个部分,第二个部分我们来比较一下,你方的态度是要关于少管所的监狱,我方适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强制判定的教师学校没问题法意见。没问题。好,然后你说你要把你的监狱和少管所改成学校,多加一些教育对吗?现在监狱本身就有教育。对,所以我方是更多的,你方是更少的,你方要不要进一步增加?我觉得我方是不需要的,因为少管所本身就是矫职教育的一部分,矫职学校和少管所本来是两个不同的部分,这是你方背景上没有调查清楚的。所以如果他方只是要把监狱和少管所加上一些所谓的教育,和反方没有任何区别的话,根据迁移性原则及如果不动刑法,靠民事或其他方式可以改变,则无需动用刑法,他方是不符合迁移性原则的,这是第二个部分。
第三个部分,第三个部分我先按你的框架来比较,你方觉得有效果,将监狱的威慑是效果更好的。这种四辨。对,我怕5号数据告诉你,澳大利亚科学人警察厅责任年龄,你那个东西控制变量了吗?嗯,他从14岁下到10岁,改革后一年立马下降控制变量,嗯,暴力犯罪从我我这样跟你讲,从42%降到29%。所以,没有控制变量很多这些上升下降都是多因一果的。而如果你想按这样的比较啊,我方也有单位的数据完成对冲,所以在核心部分是反方明确说了它会降低所谓的带饭率与同犯率,降低至5%。双方的效果上的比较一目了然。谢谢各位,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先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者由主席宣布放弃发言。发言请及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我是麦,听清楚了吗?可以听清,你先确定第一件事情。你说“我刑法感叹十年”,是指判到十年吗?我特别好奇,如果你想判到无期徒刑,你觉得判到无期徒刑对青少年的好处是什么?所以在威慑性方面,入监狱比矫治学校的威慑性强吗?反方也有监禁措施,具体的威慑性哪个更高,你方需要完成比较性论证。
我进一步请教,我方有明确的举证证明矫治学校的再犯率为5%,而监狱在形式判决之后,再度犯案率提高了105%。我特别好奇各界带来的普审团对比,这样如果你认为在矫治上也是要坚定他的人生,那为什么矫治学校有这个权利替代监狱?它的司法解释权在哪?司法解释权我念得很明白了,是监察司法和司法委员会进行的判断,这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你方需要解释的是,如果你方带来了更多的弊端,凭什么你方方案是更好的?对方所有弊端都不要,对方什么抑郁、自杀的问题,监狱也很可怕。如果矫治学校和监狱环境一样,那矫治教育也会优于你方方案。我方只是完成了实然上的监管,但是我们的效果,我们的环境更为阳光,加上专业的心理医生和老师,这是环境上的区别。
所以追问了两轮,发现了吗?在真正的实际效果上,他方已然不能够证明他方能带来更多的威慑。我进一步来请教,在监狱里面的环境当中,我方发现它会有更多的自杀率,是未监禁青少年的19倍。我特别好奇,这19倍自杀率带来的过度惩罚,你方如何解决?我真的不想知道书记如何解释,为什么解下降之后反而上升了犯罪率,我没听懂这个问题,你可以解释。
我方给出PR结构,告诉你它的威慑性激励来源于此。你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犯罪率下降之后,他的犯罪率反而上升了,而且咱们可以在比如说0岁到8岁前诠释一下,他们怎么会在一个后果的PR结构里能这么落地?对,所以对方没有说服力,而且是PR结构认为这些年轻人,他们为什么会觉得这件事情是错的,不是因为你告诉他说这件事情是善、会对其他人好,而是你告诉他说你做了这件事情就会有惩罚,所以他就会被威慑。
不是很多小的案例吗?70%的人都是冲动犯罪的,他们反而不在乎结果,因为在那个小孩的心中,我那一刻对那个人的恨,是不足以和那个所谓的未知惩罚做比较的,就是你的威慑没有办法成立的部分。
他回答我监狱里面自杀率的部分,你让更多人去自杀,实现了过度的惩罚,你怎么解决?我猜了这个自杀率的问题,美国有些儿童关在成年人监狱里面,这种本身司法程序有问题的地方,大家讨论没有任何意义,就回答我,这个时候如果是个小朋友,他明确知不知道他的惩罚是错的,那30%的人要不要?那30%是暴力犯罪,你要不要?美国侵犯人拘留中心的研究根本不是成人监狱,而反方也有现实的监禁,我们只是有更好的环境。所以如果你带来了更多的自杀率,相比于所谓的矫治教育、强制学习和劳动改造,以及适当的心理治疗,为什么矫治学校更适合青少年犯的惩罚?
我认为监狱可以改造,让监狱的环境变得更像矫治中心那样,可能没有那么多的交叉感染,可能多一些心理辅导,所以监狱可以向矫治学校这个方向进行改变。所以双方的区别在于时长,我方告诉你监狱改判10年,但是这10年为什么重要?对于农村那些孩子来说,如果你只让他关3年,他回到那个存在暴力、存在性侵的环境,他只会变得更快。隔离开来,让他接受教育,让他大脑成熟之后再回到社会,是不是更好的方式?矫治学校也同样可以判到你方讲的十年,你没有举证。
所以在监狱数据方面,他们也认可会带来更多的自杀率,环境的区别,如果他方要进行改造,你方可以和我比较一下成本。我方查到2023年至2025年,我国专门的矫治教育场所翻了3倍,学费2.8亿元,已经初步解决了矫治教育开展的问题。这是我查到的原文,你方的成本怎么比较?把所有监狱变成花园?矫治学校的成本不是钱,我再回到那个问题,为什么刑法文化那么重要?是因为我们看到邯郸初中杀人案的凶手在犯罪前曾搜索“14岁杀人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他找到的是判十年这个角度,这样就有威慑性吗?因为监禁为什么没有威慑性?如果你方也只是想把监狱变成一个有老师的地方,如果你想要这部分的效果,你的拆解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2.8亿元是切实存在的,我方论证了中国的现状,你方的监狱现在都是花园,但你没有论证现状。对,所以我们在讨论文化的重要性,为什么我们会害怕刑法?我们每个人都没有进过监狱,也没有看过监狱的真实纪录片,为什么我会害怕入罪?所以刑法这个文化概念已经刻在我们每个人身上了,所以这个凶手在作案的时候才会去查14岁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他在害怕呀。你取消了矫治学校,有这个威慑性吗?70%的冲动犯罪者没有这个文化,你论证一下,你的那个0~8岁的孩子怎么会理解这个文化。70%不在,那30%呢?避免就在30%,你方也要承担这个风险吧。
我再来回去说,就算是那70%冲动犯罪了,阻止不了了,是不是?是不是任何年龄都存在冲动犯罪?难道因为有冲动犯罪你就不要把他关起来了吗?就不要法律的威慑性了吗?不是。第一,我方也有威慑性,我方想向各位解释的是,在事前,对于这些小孩来讲,双方的威慑都是有限的,真正的区别是事后到底谁能带来更少的犯罪率。而这件事情对方没比出来,回答我,你们怎么论证当今中国像花园一样的监狱现状?当今中国矫治学校也不多,有很多地方也就一两间。所以口号是能够帮助正方论证的,但都没有明确证明,只是初步解决了矫治教育的开展问题。2.8亿元是切实的现状,当今中国这部分论证程度不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方引用中国检察网的期刊,恶意补足是为了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的政策和你的立场有什么关系?
不是现在就是在情节严重需要12岁,情节严重要判刑。我将这个年龄下调到1012岁,情节严重要判刑,为什么就不符合降低?因为我们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不是1012岁。所以第二次追问只看恶意不看年龄,也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不叫所有年龄段都需要承担?这不是降低点。举一个重点,这个是不是举证了?所以反方有明确的举证,并且配给了逻辑的解释,发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恶意补足根本就是两件事。对方当今中国没论证成,降低没论证成,经济也没论证成,我不知道他们该论证什么。而后面的效果也其实是反方的部分有更好的,而如果基于谦抑性原则,正方也就应该贸然改动刑法,不出谦抑性原则,那些名头也不应该用。
将罪刑降到10~12岁,情节严重需入狱,你方不反对这部分,还是说这部分就不叫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方真的不想打对方做的比较性论证,我们发现在威慑上,文化这个概念足够重要,去劝阻大家,而对于无论是冲动犯罪,在哪个年龄层,都不在刑法威慑力的解决范围之内,我方能够解决那部分威慑性就足够了。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我把他的伤害降到本身,把一个文化人,那会感觉更好。
先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者由主席宣布放弃发言。发言请及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我是麦,听清楚了吗?可以听清,你先确定第一件事情。你说“我刑法感叹十年”,是指判到十年吗?我特别好奇,如果你想判到无期徒刑,你觉得判到无期徒刑对青少年的好处是什么?所以在威慑性方面,入监狱比矫治学校的威慑性强吗?反方也有监禁措施,具体的威慑性哪个更高,你方需要完成比较性论证。
我进一步请教,我方有明确的举证证明矫治学校的再犯率为5%,而监狱在形式判决之后,再度犯案率提高了105%。我特别好奇各界带来的普审团对比,这样如果你认为在矫治上也是要坚定他的人生,那为什么矫治学校有这个权利替代监狱?它的司法解释权在哪?司法解释权我念得很明白了,是监察司法和司法委员会进行的判断,这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你方需要解释的是,如果你方带来了更多的弊端,凭什么你方方案是更好的?对方所有弊端都不要,对方什么抑郁、自杀的问题,监狱也很可怕。如果矫治学校和监狱环境一样,那矫治教育也会优于你方方案。我方只是完成了实然上的监管,但是我们的效果,我们的环境更为阳光,加上专业的心理医生和老师,这是环境上的区别。
所以追问了两轮,发现了吗?在真正的实际效果上,他方已然不能够证明他方能带来更多的威慑。我进一步来请教,在监狱里面的环境当中,我方发现它会有更多的自杀率,是未监禁青少年的19倍。我特别好奇,这19倍自杀率带来的过度惩罚,你方如何解决?我真的不想知道书记如何解释,为什么解下降之后反而上升了犯罪率,我没听懂这个问题,你可以解释。
我方给出PR结构,告诉你它的威慑性激励来源于此。你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犯罪率下降之后,他的犯罪率反而上升了,而且咱们可以在比如说0岁到8岁前诠释一下,他们怎么会在一个后果的PR结构里能这么落地?对,所以对方没有说服力,而且是PR结构认为这些年轻人,他们为什么会觉得这件事情是错的,不是因为你告诉他说这件事情是善、会对其他人好,而是你告诉他说你做了这件事情就会有惩罚,所以他就会被威慑。
不是很多小的案例吗?70%的人都是冲动犯罪的,他们反而不在乎结果,因为在那个小孩的心中,我那一刻对那个人的恨,是不足以和那个所谓的未知惩罚做比较的,就是你的威慑没有办法成立的部分。
他回答我监狱里面自杀率的部分,你让更多人去自杀,实现了过度的惩罚,你怎么解决?我猜了这个自杀率的问题,美国有些儿童关在成年人监狱里面,这种本身司法程序有问题的地方,大家讨论没有任何意义,就回答我,这个时候如果是个小朋友,他明确知不知道他的惩罚是错的,那30%的人要不要?那30%是暴力犯罪,你要不要?美国侵犯人拘留中心的研究根本不是成人监狱,而反方也有现实的监禁,我们只是有更好的环境。所以如果你带来了更多的自杀率,相比于所谓的矫治教育、强制学习和劳动改造,以及适当的心理治疗,为什么矫治学校更适合青少年犯的惩罚?
我认为监狱可以改造,让监狱的环境变得更像矫治中心那样,可能没有那么多的交叉感染,可能多一些心理辅导,所以监狱可以向矫治学校这个方向进行改变。所以双方的区别在于时长,我方告诉你监狱改判10年,但是这10年为什么重要?对于农村那些孩子来说,如果你只让他关3年,他回到那个存在暴力、存在性侵的环境,他只会变得更快。隔离开来,让他接受教育,让他大脑成熟之后再回到社会,是不是更好的方式?矫治学校也同样可以判到你方讲的十年,你没有举证。
所以在监狱数据方面,他们也认可会带来更多的自杀率,环境的区别,如果他方要进行改造,你方可以和我比较一下成本。我方查到2023年至2025年,我国专门的矫治教育场所翻了3倍,学费2.8亿元,已经初步解决了矫治教育开展的问题。这是我查到的原文,你方的成本怎么比较?把所有监狱变成花园?矫治学校的成本不是钱,我再回到那个问题,为什么刑法文化那么重要?是因为我们看到邯郸初中杀人案的凶手在犯罪前曾搜索“14岁杀人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他找到的是判十年这个角度,这样就有威慑性吗?因为监禁为什么没有威慑性?如果你方也只是想把监狱变成一个有老师的地方,如果你想要这部分的效果,你的拆解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2.8亿元是切实存在的,我方论证了中国的现状,你方的监狱现在都是花园,但你没有论证现状。对,所以我们在讨论文化的重要性,为什么我们会害怕刑法?我们每个人都没有进过监狱,也没有看过监狱的真实纪录片,为什么我会害怕入罪?所以刑法这个文化概念已经刻在我们每个人身上了,所以这个凶手在作案的时候才会去查14岁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他在害怕呀。你取消了矫治学校,有这个威慑性吗?70%的冲动犯罪者没有这个文化,你论证一下,你的那个0~8岁的孩子怎么会理解这个文化。70%不在,那30%呢?避免就在30%,你方也要承担这个风险吧。
我再来回去说,就算是那70%冲动犯罪了,阻止不了了,是不是?是不是任何年龄都存在冲动犯罪?难道因为有冲动犯罪你就不要把他关起来了吗?就不要法律的威慑性了吗?不是。第一,我方也有威慑性,我方想向各位解释的是,在事前,对于这些小孩来讲,双方的威慑都是有限的,真正的区别是事后到底谁能带来更少的犯罪率。而这件事情对方没比出来,回答我,你们怎么论证当今中国像花园一样的监狱现状?当今中国矫治学校也不多,有很多地方也就一两间。所以口号是能够帮助正方论证的,但都没有明确证明,只是初步解决了矫治教育的开展问题。2.8亿元是切实的现状,当今中国这部分论证程度不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方引用中国检察网的期刊,恶意补足是为了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的政策和你的立场有什么关系?
不是现在就是在情节严重需要12岁,情节严重要判刑。我将这个年龄下调到1012岁,情节严重要判刑,为什么就不符合降低?因为我们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不是1012岁。所以第二次追问只看恶意不看年龄,也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不叫所有年龄段都需要承担?这不是降低点。举一个重点,这个是不是举证了?所以反方有明确的举证,并且配给了逻辑的解释,发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恶意补足根本就是两件事。对方当今中国没论证成,降低没论证成,经济也没论证成,我不知道他们该论证什么。而后面的效果也其实是反方的部分有更好的,而如果基于谦抑性原则,正方也就应该贸然改动刑法,不出谦抑性原则,那些名头也不应该用。
将罪刑降到10~12岁,情节严重需入狱,你方不反对这部分,还是说这部分就不叫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方真的不想打对方做的比较性论证,我们发现在威慑上,文化这个概念足够重要,去劝阻大家,而对于无论是冲动犯罪,在哪个年龄层,都不在刑法威慑力的解决范围之内,我方能够解决那部分威慑性就足够了。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我把他的伤害降到本身,把一个文化人,那会感觉更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因此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态度一直不是要变动现在的法律,因为现在的法律已经以评估为由确定,确定后矫治性教育必须强制。而您方是要完全改动法律。
首先确认共识:双方核心矫正手段都是教育,区别在于正方主张必须通过庭审定罪,并在监狱环境中进行,这是他们作为刑事责任需要证明的。我方认为,定罪监禁这个手段反而让那些未成年人在未来更难社会化,不符合法律使社会素质提升的宏观目标,更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刑法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核心准则,要求仅仅在无其他法律替代手段时适用刑法措施。具体而言,谦抑性原则规定,刑法缺乏刑罚时应避免使用,存在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调整手段时不启动刑罚。今天的辩论中,双方调整手段都是教育,因此根据谦抑性原则,本案应当优先使用教育这一非刑事手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则违反了刑法、宪法的谦抑性原则。
即便抛开原则,刑事处罚在实然层面同样弊大于利。第一,刑罚本身对矫正产生负面作用。《儿童心理与精神病学法志》在蒙特利尔的追踪研究显示,经法庭处理的青少年成年后犯罪风险为50%,而未被起诉的对照组仅为24.3%。原因很简单,被定罪后青少年容易自我标签为犯罪者,产生破罐破摔的心态。
第二,监狱环境对青少年危害远大于矫治学校。监狱封闭压抑,关押各种犯罪青少年,交叉感染易习得更多恶习;而矫治学校以同龄人教育为主,风险大大降低。此外,监狱的核心力量是预警,重在看管;矫治学校的核心力量是教师和心理医生,重在矫正,显然教师教育改造效果明显优于定罪监禁。
综上,无论从谦抑性原则还是实际改造效果来看,教育均优于刑事处罚。而正方未能论证为何其方案可以规避谦抑性原则并解决上述弊端,其具体效力我方亦未看到。
社会维度上,对方的核心观点是定罪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减少犯罪发生。可这正是成年人与14岁以下青少年的区别:年龄越小,大脑越容易受感性趋势影响,易导致认知畸形。这也是为什么在丹麦实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两年后,通过政策实施前、中、后及取消后的控制变量研究(同时设置对照组),结果显示14岁青少年犯罪率反而上升了15%,70%的冲动犯罪也随之增加,证明对未成年人所谓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不显著。
而我方的方案,实际上是让未成年人在为错误付出代价的期间,不至于付出比其他人高19倍的自杀率,不至于65%的少年出狱后重新犯罪继续伤害无辜。这种改造的态度而非惩罚态度,才能给社会带来总体的社会效益。浙江省数据显示,12~15周岁犯罪者中,经监禁矫正后重犯率高达54%,而经矫治教育后重犯率降低仅5%。
最终在这场辩论中,我方的效率和解决方案已经很明显,而对方没有给出任何比较:首先要证明谦抑性原则的缺失,第二,他们的监狱环境和矫治学校环境的比较已很明显,第三,他们的威慑作用也不存在,第四,他们没有给出任何实际效力。
谢谢。
因此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态度一直不是要变动现在的法律,因为现在的法律已经以评估为由确定,确定后矫治性教育必须强制。而您方是要完全改动法律。
首先确认共识:双方核心矫正手段都是教育,区别在于正方主张必须通过庭审定罪,并在监狱环境中进行,这是他们作为刑事责任需要证明的。我方认为,定罪监禁这个手段反而让那些未成年人在未来更难社会化,不符合法律使社会素质提升的宏观目标,更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刑法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核心准则,要求仅仅在无其他法律替代手段时适用刑法措施。具体而言,谦抑性原则规定,刑法缺乏刑罚时应避免使用,存在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调整手段时不启动刑罚。今天的辩论中,双方调整手段都是教育,因此根据谦抑性原则,本案应当优先使用教育这一非刑事手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则违反了刑法、宪法的谦抑性原则。
即便抛开原则,刑事处罚在实然层面同样弊大于利。第一,刑罚本身对矫正产生负面作用。《儿童心理与精神病学法志》在蒙特利尔的追踪研究显示,经法庭处理的青少年成年后犯罪风险为50%,而未被起诉的对照组仅为24.3%。原因很简单,被定罪后青少年容易自我标签为犯罪者,产生破罐破摔的心态。
第二,监狱环境对青少年危害远大于矫治学校。监狱封闭压抑,关押各种犯罪青少年,交叉感染易习得更多恶习;而矫治学校以同龄人教育为主,风险大大降低。此外,监狱的核心力量是预警,重在看管;矫治学校的核心力量是教师和心理医生,重在矫正,显然教师教育改造效果明显优于定罪监禁。
综上,无论从谦抑性原则还是实际改造效果来看,教育均优于刑事处罚。而正方未能论证为何其方案可以规避谦抑性原则并解决上述弊端,其具体效力我方亦未看到。
社会维度上,对方的核心观点是定罪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减少犯罪发生。可这正是成年人与14岁以下青少年的区别:年龄越小,大脑越容易受感性趋势影响,易导致认知畸形。这也是为什么在丹麦实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两年后,通过政策实施前、中、后及取消后的控制变量研究(同时设置对照组),结果显示14岁青少年犯罪率反而上升了15%,70%的冲动犯罪也随之增加,证明对未成年人所谓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不显著。
而我方的方案,实际上是让未成年人在为错误付出代价的期间,不至于付出比其他人高19倍的自杀率,不至于65%的少年出狱后重新犯罪继续伤害无辜。这种改造的态度而非惩罚态度,才能给社会带来总体的社会效益。浙江省数据显示,12~15周岁犯罪者中,经监禁矫正后重犯率高达54%,而经矫治教育后重犯率降低仅5%。
最终在这场辩论中,我方的效率和解决方案已经很明显,而对方没有给出任何比较:首先要证明谦抑性原则的缺失,第二,他们的监狱环境和矫治学校环境的比较已很明显,第三,他们的威慑作用也不存在,第四,他们没有给出任何实际效力。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今天农村未成年犯罪占比已经达到了一半,本身教育的力度已经很大了。从一定程度上,6月份就回归家庭教育,但那些家庭本身就崇尚暴力,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他们的父母,甚至母亲,可能都是被拐卖来的,他们本身的出生都可能与强奸有关。这部分人的家庭环境会导致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偏异。
对方之前告诉我说小值教育可以判到10年,但我方告诉你,矫治教育最低6个月,最高也就三年。也就是说,今天我把他们判进去以后,过一阵他们还会再回到原来的家庭。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如果不通过少管所将他们从农村犯罪的环境中隔离开,而由国家介入管理,那么他们成年后出现重大犯罪的可能性一定会更高。家庭环境无法管理,就需要国家来管,所以对方今天关于矫治教育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接下来我再跟你讲威慑的部分。今天你方一边告诉我法律没有威慑力,一边又告诉我监狱里面大家都像花园一样,这两个观点本身就是矛盾的。我方再给你解释一遍,那个“机理”是什么意思。今天你告诉一个8岁或者10岁的儿童,说杀人这件事情不对,你要尊重生命,杀人会让人痛苦,这些道理都没有用。重要的是什么?重要的是那个结论——做了这件事情以后会怎么样。我今天碰到了热水,会感到疼,这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样,你今天杀人了,就会进监狱,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这是我方关于威慑机理的观点,而你方提到的单麦数据(可能为“丹麦”数据),我方已经说明,那是由于荷兰没有进行相关宣传,就相当于做了一个没有效果的海报,不能因此说明宣传没有效果。您方之前讲的矫治教育,说可以判到10年,但我方咨询了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方表示矫治教育的在校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所以你方说的长时间也没有效果。
今年河北一个4岁女童被杀害的案件中,男孩因为没有满12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撤销了案件,并只需要对其进行半年心理纠正就可以返回校园。这才是你方今天讲的矫治教育真正的现状,而不是你方所说的可以随便判到10年。
今天我方认为威慑力最大的一点在于,14岁是否应进入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法律规定任何年龄只要犯罪就会受到处罚,就不会出现12岁男孩杀害女童后因年龄问题未被追责的情况。一名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为被追责而幡然醒悟,法律的目的也就达成了。法律不是目的,正义才是,而正义从来不是等得起的东西。
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冰冷的数字,是12岁到14岁这个区间。我们讨论的是当前的法律修正具有滞后性,因为低龄化犯罪的事实已经出现,现在这样的案例已经摆在面前。我们不能等到受害者的数量达到你方所说的“调度案例”的程度,再去亡羊补牢。当生命已经逝去,受害者的亲属还在等待,我们不能让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今天农村未成年犯罪占比已经达到了一半,本身教育的力度已经很大了。从一定程度上,6月份就回归家庭教育,但那些家庭本身就崇尚暴力,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他们的父母,甚至母亲,可能都是被拐卖来的,他们本身的出生都可能与强奸有关。这部分人的家庭环境会导致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偏异。
对方之前告诉我说小值教育可以判到10年,但我方告诉你,矫治教育最低6个月,最高也就三年。也就是说,今天我把他们判进去以后,过一阵他们还会再回到原来的家庭。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如果不通过少管所将他们从农村犯罪的环境中隔离开,而由国家介入管理,那么他们成年后出现重大犯罪的可能性一定会更高。家庭环境无法管理,就需要国家来管,所以对方今天关于矫治教育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接下来我再跟你讲威慑的部分。今天你方一边告诉我法律没有威慑力,一边又告诉我监狱里面大家都像花园一样,这两个观点本身就是矛盾的。我方再给你解释一遍,那个“机理”是什么意思。今天你告诉一个8岁或者10岁的儿童,说杀人这件事情不对,你要尊重生命,杀人会让人痛苦,这些道理都没有用。重要的是什么?重要的是那个结论——做了这件事情以后会怎么样。我今天碰到了热水,会感到疼,这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样,你今天杀人了,就会进监狱,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这是我方关于威慑机理的观点,而你方提到的单麦数据(可能为“丹麦”数据),我方已经说明,那是由于荷兰没有进行相关宣传,就相当于做了一个没有效果的海报,不能因此说明宣传没有效果。您方之前讲的矫治教育,说可以判到10年,但我方咨询了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方表示矫治教育的在校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所以你方说的长时间也没有效果。
今年河北一个4岁女童被杀害的案件中,男孩因为没有满12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撤销了案件,并只需要对其进行半年心理纠正就可以返回校园。这才是你方今天讲的矫治教育真正的现状,而不是你方所说的可以随便判到10年。
今天我方认为威慑力最大的一点在于,14岁是否应进入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法律规定任何年龄只要犯罪就会受到处罚,就不会出现12岁男孩杀害女童后因年龄问题未被追责的情况。一名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为被追责而幡然醒悟,法律的目的也就达成了。法律不是目的,正义才是,而正义从来不是等得起的东西。
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冰冷的数字,是12岁到14岁这个区间。我们讨论的是当前的法律修正具有滞后性,因为低龄化犯罪的事实已经出现,现在这样的案例已经摆在面前。我们不能等到受害者的数量达到你方所说的“调度案例”的程度,再去亡羊补牢。当生命已经逝去,受害者的亲属还在等待,我们不能让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