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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的立场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需要征得著作权许可。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作品在保护期内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AI模型训练过程中,必然要对作品进行复制、存储、学习,这一行为直接落入著作权法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其次,网络公开不等于授权使用。很多人误以为网上能搜到的内容就可以随意抓取训练,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公开是传播行为,不是授权行为,著作权人从未放弃自己的财产性权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AI训练必须使用合法来源数据,而合法来源的核心就是获得许可或符合法定例外。
第三,从价值导向来看,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作、保护创新。如果AI企业可以不经许可、不顾报酬,随意抓取海量原创内容进行商业化训练,本质上是用他人的创作成果为自己盈利,严重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没有人会愿意投入创作,AI最终也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我方从不否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公有领域作品的存在,但这些都只是例外情形,不能推翻需要许可的原则性要求。法律从来都是以许可为原则,以例外为补充。
综上,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我方立论结束,感谢对方辩友的论述,下面请反方质询,质询计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的立场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需要征得著作权许可。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作品在保护期内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AI模型训练过程中,必然要对作品进行复制、存储、学习,这一行为直接落入著作权法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其次,网络公开不等于授权使用。很多人误以为网上能搜到的内容就可以随意抓取训练,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公开是传播行为,不是授权行为,著作权人从未放弃自己的财产性权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AI训练必须使用合法来源数据,而合法来源的核心就是获得许可或符合法定例外。
第三,从价值导向来看,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作、保护创新。如果AI企业可以不经许可、不顾报酬,随意抓取海量原创内容进行商业化训练,本质上是用他人的创作成果为自己盈利,严重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没有人会愿意投入创作,AI最终也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我方从不否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公有领域作品的存在,但这些都只是例外情形,不能推翻需要许可的原则性要求。法律从来都是以许可为原则,以例外为补充。
综上,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我方立论结束,感谢对方辩友的论述,下面请反方质询,质询计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是否落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控制范围,以及是否符合著作权制度激励创作、保护创新的根本目的。
好的,感谢正方的立论。我刚才听到正方提到,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时的复制并非单纯复现原作品,而是抽取其风格特征等。在思想表达二分法中,这些层面的内容显然属于思想,而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你还提到著作权是财产性权利,这点我同意。但AI训练时,其目的并非向市场投入原作品的表达,而是通过分析原作品生成全新、独立的表达。这就像使用普通软件时,我们不会去查看其后端存储的数据一样,AI的训练过程也不会直接复制原作品供市场使用,因此不会侵占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
其次,你提到AI随意使用其他作品会形成商业化垄断,这其实是“搭便车”的担忧。但AI训练数据并非直接取用他人作品,而是通过分析原作品生成新的独立表达。这些新表达与原作品的语言表达是不同的,因此不会影响原作者的创作,反而可能让读者对原作品产生兴趣,从侧面帮助原作者。
咨询环节应由质询方提问,被质询方回答,如此循环。不过既然你主动选择放弃质询,我们也尊重你的意见。
好的,环节继续。感谢反方的发言,下面请反方进行立论,计时3分钟。
好的,感谢正方的立论。我刚才听到正方提到,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时的复制并非单纯复现原作品,而是抽取其风格特征等。在思想表达二分法中,这些层面的内容显然属于思想,而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你还提到著作权是财产性权利,这点我同意。但AI训练时,其目的并非向市场投入原作品的表达,而是通过分析原作品生成全新、独立的表达。这就像使用普通软件时,我们不会去查看其后端存储的数据一样,AI的训练过程也不会直接复制原作品供市场使用,因此不会侵占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
其次,你提到AI随意使用其他作品会形成商业化垄断,这其实是“搭便车”的担忧。但AI训练数据并非直接取用他人作品,而是通过分析原作品生成新的独立表达。这些新表达与原作品的语言表达是不同的,因此不会影响原作者的创作,反而可能让读者对原作品产生兴趣,从侧面帮助原作者。
咨询环节应由质询方提问,被质询方回答,如此循环。不过既然你主动选择放弃质询,我们也尊重你的意见。
好的,环节继续。感谢反方的发言,下面请反方进行立论,计时3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我方的观点是:人工智能训练书籍使用作品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当前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已出现许多架构成熟的APP,这些APP导入了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年增长需求超过百万亿%,参数模型需要万亿级的单词级数据。人工智能在训练数据涉及作品方面的问题,已到了无法回避的境界。就这一现象,我方今天从法律解释、技术本质以及公共利益领域来论述人工智能训练涉及作品时,是否需要获得作者著作权许可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法律解释方面。
AI训练的核心是学习作品中的知识规律、语言模式和创作风格,而被复制和生成输出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表达上无实质性相似,属于典型的转换型应用,符合作权法第24条促进创新与科学进步的立法目的。同时,AI训练作品、训练数据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原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表达,而非思想、事实和规律。AI训练抽取的是非表现、非表达性的信息,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范畴。当然,海量作品许可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单个许可成本远低于谈判成本,符合法定许可的制度,能解决市场适应的适用场景。
第二个方面,从技术本质来讲。
人类阅读学习观看电影后创作新作品,无需得到原作者的许可。AI作为数字学习者,其训练过程与人类学习知识、获取创新输出的本质是一致的,应该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如果对AI施加更加严格的限制,将形成制度歧视,阻碍人工智能发展。同时,训练后的AI模型不存储完整的作品,仅保留抽象特征,输出的内容是全新创作,而非原作者的复制与改编。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倾向于在输出端确定侵权。
第三个方面,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
著作权的立法动机是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非单纯保护权利人的垄断利益。AI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其发展将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综上,我方认为:AI训练、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使用作品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感谢反方的论述。
感谢主席。我方的观点是:人工智能训练书籍使用作品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当前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已出现许多架构成熟的APP,这些APP导入了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年增长需求超过百万亿%,参数模型需要万亿级的单词级数据。人工智能在训练数据涉及作品方面的问题,已到了无法回避的境界。就这一现象,我方今天从法律解释、技术本质以及公共利益领域来论述人工智能训练涉及作品时,是否需要获得作者著作权许可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法律解释方面。
AI训练的核心是学习作品中的知识规律、语言模式和创作风格,而被复制和生成输出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表达上无实质性相似,属于典型的转换型应用,符合作权法第24条促进创新与科学进步的立法目的。同时,AI训练作品、训练数据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原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表达,而非思想、事实和规律。AI训练抽取的是非表现、非表达性的信息,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范畴。当然,海量作品许可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单个许可成本远低于谈判成本,符合法定许可的制度,能解决市场适应的适用场景。
第二个方面,从技术本质来讲。
人类阅读学习观看电影后创作新作品,无需得到原作者的许可。AI作为数字学习者,其训练过程与人类学习知识、获取创新输出的本质是一致的,应该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如果对AI施加更加严格的限制,将形成制度歧视,阻碍人工智能发展。同时,训练后的AI模型不存储完整的作品,仅保留抽象特征,输出的内容是全新创作,而非原作者的复制与改编。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倾向于在输出端确定侵权。
第三个方面,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
著作权的立法动机是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非单纯保护权利人的垄断利益。AI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其发展将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综上,我方认为:AI训练、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使用作品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感谢反方的论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进行质询,计时两分钟。请对方辩友回答:AR训练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大规模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反方未开麦,主持人暂停计时,要求正方重复问题。
正方重复提问:请问对方辩友,AR训练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大规模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反方回答: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的复制其实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复制。著作权法的复制是传播或复现原作品的表达性要素,但AI训练数据是拆解原作品的一些风格特征,保留一些抽象性的要素,其实不是向用户提供原作品的表达,所以它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同时,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其本质是保护作者的财产性权利。AI训练数据并未向用户或市场投入原作品的表达,因此不会侵犯作者的财产性权利。
正方追问:你之前说学习AI进行训练不等于复制,它是一种转化性应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复制就是复制,不管是叫学习还是训练,将作品复制入数据并应用于训练,直接侵犯了复制权,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如果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都不算侵权,那著作权人如何获得合理回报?
反方回应:这里涉及一个临时复制的问题。AI训练数据并不包含完整的一个表达,是否属于临时复制目前仍在讨论中,尚未确定为侵犯复制权的范畴。同时,你提到如果作者权利受到侵犯应如何维权,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若输出端出现原作品的表达,作者完全可以在输出端起诉侵权并要求赔偿,这已能解决问题。没有必要在训练端限制训练数据,这完全不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造和创新的立法目的。
正方质疑:您方认为无需许可,是要把所有的AR训练都强行纳入合理使用吗?可是合理使用要求非商业、少量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这和大模型训练完全不符,您方如何自圆其说?
反方回答:刚才说到合理使用,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需经过三步法的检验。AI训练(如大模型)的数据使用属于三步法的检验。第一,训练目的是为技术创新创建基础;第二,训练过程不直接向公众提供原作品,本身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有限,且AI产业发展将为创作者带来新的变现渠道。我的质询结束了,感谢双方。
正方进行质询,计时两分钟。请对方辩友回答:AR训练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大规模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反方未开麦,主持人暂停计时,要求正方重复问题。
正方重复提问:请问对方辩友,AR训练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大规模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反方回答: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的复制其实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复制。著作权法的复制是传播或复现原作品的表达性要素,但AI训练数据是拆解原作品的一些风格特征,保留一些抽象性的要素,其实不是向用户提供原作品的表达,所以它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同时,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其本质是保护作者的财产性权利。AI训练数据并未向用户或市场投入原作品的表达,因此不会侵犯作者的财产性权利。
正方追问:你之前说学习AI进行训练不等于复制,它是一种转化性应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复制就是复制,不管是叫学习还是训练,将作品复制入数据并应用于训练,直接侵犯了复制权,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如果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都不算侵权,那著作权人如何获得合理回报?
反方回应:这里涉及一个临时复制的问题。AI训练数据并不包含完整的一个表达,是否属于临时复制目前仍在讨论中,尚未确定为侵犯复制权的范畴。同时,你提到如果作者权利受到侵犯应如何维权,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若输出端出现原作品的表达,作者完全可以在输出端起诉侵权并要求赔偿,这已能解决问题。没有必要在训练端限制训练数据,这完全不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造和创新的立法目的。
正方质疑:您方认为无需许可,是要把所有的AR训练都强行纳入合理使用吗?可是合理使用要求非商业、少量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这和大模型训练完全不符,您方如何自圆其说?
反方回答:刚才说到合理使用,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需经过三步法的检验。AI训练(如大模型)的数据使用属于三步法的检验。第一,训练目的是为技术创新创建基础;第二,训练过程不直接向公众提供原作品,本身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有限,且AI产业发展将为创作者带来新的变现渠道。我的质询结束了,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的小结,下面进行双方对辩环节,计时各3分钟。
你好,正好刚才你提到了一个商业性使用,其实我刚才已经说了,商业性使用我并不否定其商业性质,但是它并未侵犯作者的财产权。它并未向市场投入语言表达,同时你说它运用原作品会挤占市场,我并不认可。我已经在说了,它的输出端输出的是全新的独立表达,与原作的表达并不一样。难道说,单纯的思想层面的相同就要否定表达也不能一样吗?就好比网络小说,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很多的思想架构都是一样的,只是表达方面不同,难道这样也不可以吗?你说会挤占原创的市场,我觉得这并不会。
你说人工智能模型使用数据不需要征得著作权的许可,但是如果著作权不被许可,那为什么要设立著作权呢?著作权人的权利难道就不是权利了吗?他们的利益谁来保护?如果今天每个人都允许AI进行数据训练,不需要征得著作权的许可,而完全无视原作者的权利,这难道不是双重标准吗?
OK,我需要先明确一点: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内,它并不是自然法,而是由人为规定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平衡的产物。其实个人权利是在公共利益的保护过程中向公共妥协的产物。许可本身并不能……AI训练作品。它的许可本身,现在AI训练使用的作品是海量的,就好像美国的Google Books案中,它训练数据使用到了数百万部作品,如果让AI公司去获得这数百万部作品的许可,完全是不现实的,社会成本完全大于个人利益。这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激励创新与发展。著作权保护本来就是有成本的,这是保护创作、激励供给的必要代价。如果没有许可,数据源头创作者将没有收益,最终数据将会枯竭,产业才叫真的死亡。
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需要许可,你说其权利受到侵害,我已经在说了,它的输出端同样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输出了原表达,其市场完全可以在输出端去诉请恢复权利、获得赔偿,这完全不会导致其权利受损,输出端已经将权利完全保护好了。你如果在训练端过度要求AI公司去获得许可,如此巨量的成本,完全就是否定了AI的发展。
那我想请问,为什么现在国家大力打击盗版而支持正版呢?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如果不需要征得著作权许可,那它是不是一种变相的、相当于是在侵犯著作权的权益,也是一种盗版呢?
你说的这个盗版,美国的Google Books案查询的数百万作品,其实确实判决了赔偿,但是它同样也允许了合理使用,这两项并不冲突。盗版的话,同样可以判决赔偿。
(时间提示:双方共用时间,不能同时发言。若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单独发言。)
那,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如果不需要征得著作权许可的话,那它一定程度上就是从源头上在扼杀创新。虽然你之前说大数据也需要数据,如果不许可大数据训练的时候也会恶化创新,但是如果不能征得著作权许可的话,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扼杀创新吗?它是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作、激励供给的行为。而且真正的技术一定要是尊重知识产权的进步,而非一味追求进步。
感谢正方的小结,下面进行双方对辩环节,计时各3分钟。
你好,正好刚才你提到了一个商业性使用,其实我刚才已经说了,商业性使用我并不否定其商业性质,但是它并未侵犯作者的财产权。它并未向市场投入语言表达,同时你说它运用原作品会挤占市场,我并不认可。我已经在说了,它的输出端输出的是全新的独立表达,与原作的表达并不一样。难道说,单纯的思想层面的相同就要否定表达也不能一样吗?就好比网络小说,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很多的思想架构都是一样的,只是表达方面不同,难道这样也不可以吗?你说会挤占原创的市场,我觉得这并不会。
你说人工智能模型使用数据不需要征得著作权的许可,但是如果著作权不被许可,那为什么要设立著作权呢?著作权人的权利难道就不是权利了吗?他们的利益谁来保护?如果今天每个人都允许AI进行数据训练,不需要征得著作权的许可,而完全无视原作者的权利,这难道不是双重标准吗?
OK,我需要先明确一点: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内,它并不是自然法,而是由人为规定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平衡的产物。其实个人权利是在公共利益的保护过程中向公共妥协的产物。许可本身并不能……AI训练作品。它的许可本身,现在AI训练使用的作品是海量的,就好像美国的Google Books案中,它训练数据使用到了数百万部作品,如果让AI公司去获得这数百万部作品的许可,完全是不现实的,社会成本完全大于个人利益。这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激励创新与发展。著作权保护本来就是有成本的,这是保护创作、激励供给的必要代价。如果没有许可,数据源头创作者将没有收益,最终数据将会枯竭,产业才叫真的死亡。
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需要许可,你说其权利受到侵害,我已经在说了,它的输出端同样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输出了原表达,其市场完全可以在输出端去诉请恢复权利、获得赔偿,这完全不会导致其权利受损,输出端已经将权利完全保护好了。你如果在训练端过度要求AI公司去获得许可,如此巨量的成本,完全就是否定了AI的发展。
那我想请问,为什么现在国家大力打击盗版而支持正版呢?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如果不需要征得著作权许可,那它是不是一种变相的、相当于是在侵犯著作权的权益,也是一种盗版呢?
你说的这个盗版,美国的Google Books案查询的数百万作品,其实确实判决了赔偿,但是它同样也允许了合理使用,这两项并不冲突。盗版的话,同样可以判决赔偿。
(时间提示:双方共用时间,不能同时发言。若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单独发言。)
那,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数据,如果不需要征得著作权许可的话,那它一定程度上就是从源头上在扼杀创新。虽然你之前说大数据也需要数据,如果不许可大数据训练的时候也会恶化创新,但是如果不能征得著作权许可的话,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扼杀创新吗?它是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作、激励供给的行为。而且真正的技术一定要是尊重知识产权的进步,而非一味追求进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可以看到,从法律解释和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法律层面的解释还是AI训练数据使用平台本身的功能,都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从技术本质而言,AI训练与人类学习作品并通过学习创造新作品的本质并无不同。从公共利益角度,AI训练数据的使用能更激励AI的发展。
从司法趋势来看,美国PPC案中法院裁定,认定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训练大型语言模型属于合理使用,具有高度转化性。同时,谷歌图算中也对转化应用予以认可。
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时,是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抽取其中的特征向量及语言风格、描述特点等信息。这些信息仍处于思想表达的范畴,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市场角度来说,作品的数字化转化有助于实现作品的多样化应用,激发作者的潜在价值,从而为作者创造更多经济价值。近期,包括李瑜伽的一些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合理使用的论文,也从合理性和必要性方面论证了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的正确性。
我们可以看到,从法律解释和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法律层面的解释还是AI训练数据使用平台本身的功能,都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从技术本质而言,AI训练与人类学习作品并通过学习创造新作品的本质并无不同。从公共利益角度,AI训练数据的使用能更激励AI的发展。
从司法趋势来看,美国PPC案中法院裁定,认定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训练大型语言模型属于合理使用,具有高度转化性。同时,谷歌图算中也对转化应用予以认可。
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AI训练数据使用作品时,是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抽取其中的特征向量及语言风格、描述特点等信息。这些信息仍处于思想表达的范畴,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市场角度来说,作品的数字化转化有助于实现作品的多样化应用,激发作者的潜在价值,从而为作者创造更多经济价值。近期,包括李瑜伽的一些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合理使用的论文,也从合理性和必要性方面论证了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的正确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小结从法律解释与立法目的、技术本质、公共利益三个角度出发,指出AI训练数据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与人类学习本质相同且能激励AI发展;接着以美国PPC案和谷歌图算案为例,阐述司法趋势对AI训练数据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可;随后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说明AI训练抽取的信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最后从市场角度论证数字化转化能为作者创造更多经济价值,并引用相关论文观点支持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的立场。
感谢反方的小结,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质询小结,计时两分钟。谢谢评委。
刚刚的质询已经非常清晰,对方始终无法回答:大规模AI训练凭什么可以突破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对方一味地强调技术发展,以及“AR学习不等于复制”是一种对数据的转化性应用,却无视了最基本的法律逻辑。著作权是私权,使用他人作品就应当获得许可,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更是对创作者最基本的尊重。
对方把AR学习无限扩大,却始终不敢承认大多数AR训练都是带有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有其法定边界,不能是商业性使用,不能是大规模使用,更不能是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而AI训练恰恰是海量复制、商业驱动、直接冲击原创内容市场的产业行为,早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AR训练不是个人学习,不是课堂笔记,而是企业投入巨资追求商业回报的产业行为。这样的行为凭什么不尊重著作权?凭什么不获得许可?
著作权本身就是一种私权。我方再次强调,许可不是阻碍技术,而是规范发展。只有先获得授权,AI产业才能走得稳、走得远。我的小结结束。
感谢反方的小结,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质询小结,计时两分钟。谢谢评委。
刚刚的质询已经非常清晰,对方始终无法回答:大规模AI训练凭什么可以突破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对方一味地强调技术发展,以及“AR学习不等于复制”是一种对数据的转化性应用,却无视了最基本的法律逻辑。著作权是私权,使用他人作品就应当获得许可,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更是对创作者最基本的尊重。
对方把AR学习无限扩大,却始终不敢承认大多数AR训练都是带有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有其法定边界,不能是商业性使用,不能是大规模使用,更不能是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而AI训练恰恰是海量复制、商业驱动、直接冲击原创内容市场的产业行为,早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AR训练不是个人学习,不是课堂笔记,而是企业投入巨资追求商业回报的产业行为。这样的行为凭什么不尊重著作权?凭什么不获得许可?
著作权本身就是一种私权。我方再次强调,许可不是阻碍技术,而是规范发展。只有先获得授权,AI产业才能走得稳、走得远。我的小结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