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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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百一。ok,那个我们去没是大概差不多,就是这是我写的,对,就是这个。商家就分到。
闭嘴在哪里?静音在哪里,之前的那个变了,改了一下,咱们谁的手机声音好?手机是啥玩意,人人使用什么音频,不使用音频禁止是啊,这个怎么,但你没有音量,你只能使用音频啊,但是我。你不开这个你就出不了声啊,你有你有腾讯会议吧,我有腾讯会议,群里那个静一下。但是,拿手,对这个这个是要闭嘴的,这个呀,那我一闭上吧,哦,那你拿你手机,我手机收音很不好,你有腾讯会议吧,我手机上有,但是我这连的是一个什么意思。无数。你们要在这里边打吗?晚上你们打,咱们打来特别吵,很吵,我感觉,而且这打开来肯定很乱。
哦,我要跟你说个事儿啊,他那个赛制有一点问题,这个有点问题,这个什么问题啊?哎呀,我有点无人,这个怎么办啊?你一个人对呀,不是你主题的时候,你就按能下一个环节啊。你有啥不会啊?我算哪边,我点哪边计时,然后。那个地方你光了。然后起哪边起哪边怎么动什么起哪边,我我怎么按哪。
一二百一。ok,那个我们去没是大概差不多,就是这是我写的,对,就是这个。商家就分到。
闭嘴在哪里?静音在哪里,之前的那个变了,改了一下,咱们谁的手机声音好?手机是啥玩意,人人使用什么音频,不使用音频禁止是啊,这个怎么,但你没有音量,你只能使用音频啊,但是我。你不开这个你就出不了声啊,你有你有腾讯会议吧,我有腾讯会议,群里那个静一下。但是,拿手,对这个这个是要闭嘴的,这个呀,那我一闭上吧,哦,那你拿你手机,我手机收音很不好,你有腾讯会议吧,我手机上有,但是我这连的是一个什么意思。无数。你们要在这里边打吗?晚上你们打,咱们打来特别吵,很吵,我感觉,而且这打开来肯定很乱。
哦,我要跟你说个事儿啊,他那个赛制有一点问题,这个有点问题,这个什么问题啊?哎呀,我有点无人,这个怎么办啊?你一个人对呀,不是你主题的时候,你就按能下一个环节啊。你有啥不会啊?我算哪边,我点哪边计时,然后。那个地方你光了。然后起哪边起哪边怎么动什么起哪边,我我怎么按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文本主要围绕辩论准备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展开讨论,包括音频设备调试(如静音功能、手机收音效果、腾讯会议使用)、赛制规则疑问(计时操作、环节推进方式)以及人员分工困惑(角色分配、对抗安排),未涉及与"商标权取得原则"相关的实质性辩论内容。
又变了。看一下那个是不是1分30秒?好像重置了就没了,真的。限时限时,限时2分钟。你不是又找要三车?你下载好了吗?你不是下载了吗?手机入会。三十三,三十。不对,但我得看四辩稿啊。好,行行行。
那我耽误反方四辩质询一遍,反方四辩质询一遍2。两个两个要重新设置啊,我想来来设置。我这个是第一个有重新设置。对,刚点的重置可以让等一下,三分三分钟三百秒,180秒?就是一分钟?哎,这是那个质询啊,质询是两分钟120秒,那你一遍吗?这来就坐这儿吧。对,我就住这也行。
又变了。看一下那个是不是1分30秒?好像重置了就没了,真的。限时限时,限时2分钟。你不是又找要三车?你下载好了吗?你不是下载了吗?手机入会。三十三,三十。不对,但我得看四辩稿啊。好,行行行。
那我耽误反方四辩质询一遍,反方四辩质询一遍2。两个两个要重新设置啊,我想来来设置。我这个是第一个有重新设置。对,刚点的重置可以让等一下,三分三分钟三百秒,180秒?就是一分钟?哎,这是那个质询啊,质询是两分钟120秒,那你一遍吗?这来就坐这儿吧。对,我就住这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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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未包含实质性辩论内容,主要为辩论参与者关于计时设置、设备操作、流程协调等非辩论逻辑层面的沟通与调试对话,未形成有效的质询与回应的攻防转换,无法提取逻辑推导或反驳节点。
要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观点为:商标权的取得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优于使用在先原则。
定义先行: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多主体对相同或近似商标主张权利时,先申请者优先获权;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多主体对相同或近似商标主张权利时,先实际使用者优先获权。所以我方判准为:申请在先原则更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权益。
首先,申请在先原则既能满足商家高效维权和后续发展,又能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商家而言,当商标冲突发生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恶意抢注、混淆市场等行为予以规制,在无形中化解了后续维权中的权属争议难题。其次,商标法规定,拥有商标权权属明确,一旦发现侵权,能快速确定侵权事实,发起维权无需耗费时间精力证明商标归属,维权效率显著提升。
另一方面,申请在先原则赋予的商标权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可顺畅应用于转让、联名加盟等商业合作,也能作为融资借贷的质押物,为商家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产权基础与经济便利。
与此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权是权益保护的明确抓手。一方面,商标作为办理质检的必备条件,倒逼商家履行质量责任,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减少买到劣质不安全商品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借注册商标快速锁定责任主体,帮消费者解决了出问题找不到负责人的麻烦,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效主张退换货、赔偿等权益。监管部门也可依托商标精准追溯问题产品全链条,切实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其次,申请在先原则契合我国国情,可化解冲突,稳定市场。我国地域辽阔,市场主体超1.7亿户,且未强制要求商标注册,大量中小经营者缺乏注册意识,亦在不同地区独立使用近似商标,形成善意使用。对于商标权人而言,会导致前期品牌投入白费,还可能因争议面临换标赔偿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易混淆品牌,无法准确选择,权益易受损;对于市场整体而言,会占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大量资源,需要投入时间核查双方使用证据以调节争议,不仅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也间接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阻碍市场向有序化发展。
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存在,恰恰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商标局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这从源头上减少商标重合、相似与冲突,既降低了商家后续维权的成本,也减轻司法机关案件压力与资源消耗,助力市场稳定发展。
我们期待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商标纠纷越来越少,市场能够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综上,感谢对方辩友,时间到。
要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观点为:商标权的取得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优于使用在先原则。
定义先行: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多主体对相同或近似商标主张权利时,先申请者优先获权;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多主体对相同或近似商标主张权利时,先实际使用者优先获权。所以我方判准为:申请在先原则更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权益。
首先,申请在先原则既能满足商家高效维权和后续发展,又能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商家而言,当商标冲突发生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恶意抢注、混淆市场等行为予以规制,在无形中化解了后续维权中的权属争议难题。其次,商标法规定,拥有商标权权属明确,一旦发现侵权,能快速确定侵权事实,发起维权无需耗费时间精力证明商标归属,维权效率显著提升。
另一方面,申请在先原则赋予的商标权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可顺畅应用于转让、联名加盟等商业合作,也能作为融资借贷的质押物,为商家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产权基础与经济便利。
与此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权是权益保护的明确抓手。一方面,商标作为办理质检的必备条件,倒逼商家履行质量责任,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减少买到劣质不安全商品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借注册商标快速锁定责任主体,帮消费者解决了出问题找不到负责人的麻烦,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效主张退换货、赔偿等权益。监管部门也可依托商标精准追溯问题产品全链条,切实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其次,申请在先原则契合我国国情,可化解冲突,稳定市场。我国地域辽阔,市场主体超1.7亿户,且未强制要求商标注册,大量中小经营者缺乏注册意识,亦在不同地区独立使用近似商标,形成善意使用。对于商标权人而言,会导致前期品牌投入白费,还可能因争议面临换标赔偿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易混淆品牌,无法准确选择,权益易受损;对于市场整体而言,会占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大量资源,需要投入时间核查双方使用证据以调节争议,不仅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也间接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阻碍市场向有序化发展。
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存在,恰恰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商标局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这从源头上减少商标重合、相似与冲突,既降低了商家后续维权的成本,也减轻司法机关案件压力与资源消耗,助力市场稳定发展。
我们期待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商标纠纷越来越少,市场能够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综上,感谢对方辩友,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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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原则更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权益
我方认为使用优先原则更适用于当今社会。
首先,使用在先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会助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件发生。商标权的取得,如今采用的是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制度。申请在先原则便于操作,商标主管机关只需将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作为审查依据,就可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提高了商标注册效率。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不符合现实需求。在如今信息化时代,申请优先原则无疑助长了抢注乱象。
202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1024个出口品牌进行海外商标抢注监测,发现共计187件疑似抢注商标,涉及企业74家,其中抢注2件以上的企业38家。这些企业通过批量抢注热门商标,再以高价出售给其他企业,最终阻碍了原品牌商的市场扩展,形成贸易壁垒。例如,联想公司最初使用英文名“Len”,1998年就开始使用该名称。2001年,联想准备扩展国际市场时,发现“Len”在全球已被100多家企业注册为商标,涉及娱乐、设计、汽车等多个行业。联想曾尝试在欧洲购买两件“Len”商标,但需与全球100多家公司谈判,耗时费力且成本极高。最终在2003年4月28日,联想只能宣布花费巨资更换为“Le”。类似的海外商标抢注现象不在少数,如某企业为拿回被抢注的商标耗时3年才维权成功,老干妈也曾在德国被抢注。
如今看来,申请在先原则既不利于保护先使用人的权益,又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过分注重申请在先原则,可能会增加专利审查的负担。如果科研人员在研究设计上取得成就,就会有人争先恐后地申请专利,这容易导致大量不成熟、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给专利审查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其次,使用在先比申请在先更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同时有效解决当前的商标权争端。鼓励使用在先原则更能保护真实使用者的权益。使用在先原则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能够让真正在市场上使用商标、通过使用使商标产生价值的人获得商标专用权,避免他人恶意抢注,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使用在先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它可以遏制商标囤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了商标使用的实际效果,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商标的使用和品牌建设,而不是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得商标权。这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诚信经营,积极使用商标来建立品牌价值,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更好地维护市场的供需平衡。
我方坚信,使用优先原则更符合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更能维护品牌初创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作热情,从而解决当今尚未解决的商标权问题。
我方认为使用优先原则更适用于当今社会。
首先,使用在先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会助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件发生。商标权的取得,如今采用的是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制度。申请在先原则便于操作,商标主管机关只需将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作为审查依据,就可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提高了商标注册效率。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不符合现实需求。在如今信息化时代,申请优先原则无疑助长了抢注乱象。
202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1024个出口品牌进行海外商标抢注监测,发现共计187件疑似抢注商标,涉及企业74家,其中抢注2件以上的企业38家。这些企业通过批量抢注热门商标,再以高价出售给其他企业,最终阻碍了原品牌商的市场扩展,形成贸易壁垒。例如,联想公司最初使用英文名“Len”,1998年就开始使用该名称。2001年,联想准备扩展国际市场时,发现“Len”在全球已被100多家企业注册为商标,涉及娱乐、设计、汽车等多个行业。联想曾尝试在欧洲购买两件“Len”商标,但需与全球100多家公司谈判,耗时费力且成本极高。最终在2003年4月28日,联想只能宣布花费巨资更换为“Le”。类似的海外商标抢注现象不在少数,如某企业为拿回被抢注的商标耗时3年才维权成功,老干妈也曾在德国被抢注。
如今看来,申请在先原则既不利于保护先使用人的权益,又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过分注重申请在先原则,可能会增加专利审查的负担。如果科研人员在研究设计上取得成就,就会有人争先恐后地申请专利,这容易导致大量不成熟、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给专利审查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其次,使用在先比申请在先更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同时有效解决当前的商标权争端。鼓励使用在先原则更能保护真实使用者的权益。使用在先原则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能够让真正在市场上使用商标、通过使用使商标产生价值的人获得商标专用权,避免他人恶意抢注,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使用在先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它可以遏制商标囤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了商标使用的实际效果,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商标的使用和品牌建设,而不是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得商标权。这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诚信经营,积极使用商标来建立品牌价值,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更好地维护市场的供需平衡。
我方坚信,使用优先原则更符合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更能维护品牌初创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作热情,从而解决当今尚未解决的商标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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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时间,计时为2分钟,有请。
可以听见吗?
可以的。
好同学,我现在确认一下我们论点的部分,我们今天只聊了这个争议的商标问题,没问题吧,我们认可。
好,我有点紧张,我先了解,然后我们继续往下讨论这个辩题,应该是想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
什么是更好的社会?
更好的社会。是的,为了保障社会稳定。
好,所以我们今天判定是哪一个原则可以构建更好的社会。然后我给你举个例子,今天有位门口的老奶奶做酱菜可以很出名,但这一段时间有没良心的人抢先注册了她这个商标,而老奶奶不懂法,不能用那个用了20年的名字继续卖了,在您看来,是因为老奶奶不懂,没有注册自己的商标,所以这个商标现在属于别人,对吧?
(正方回答后,反方继续)
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当一个制度出现很多问题的时候,这个制度就需要改变,所以我们继续。
我们继续来讲支持注册在先原则的例子,你知道苹果公司吗?当时苹果推出iPad时,发现商标被抢注,最后经历了三次诉讼,支付了6000万元买下了这个商标。像苹果这样的大公司都需要为抢注商标支付高额成本,你凭什么说注册在先原则能维护这些人的权益?
同学,我刚想告诉你的是,我们今天并不是想要告诉你说恶意抢注不存在,我们今天就是想要告诉你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可以让这些官司变得越来越少。但现实是,商标抢注案件这些年来层出不穷,而且越来越多,还有很多中小型企业,面对这种维权周期长达一到两年,律师费用高达几万,只能放弃这个商标。这种需要靠后续维权补救的模式,在我们看来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同学,你说是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吧?我们的论一论二都是能够告诉大家注册在先原则能维护商家、维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的权益。你们其中提到了一个点,商标可以进行转让质押,我想问,今天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占用商标资源,注册大量与自己业务无关的词汇,比如注册“我们村”这样的词汇,你们注册这些词汇之后有什么用?
同学,所以你还在跟我说恶意抢注以及囤积的问题,我方后续会给你一个回答。我方告诉你,这并不是注册在先原则的错误,是人坏。我方认为这是一种资源浪费,不是小行为。
对啊,你要求是只有真正被使用并盈利的商标可以被保护,这样不会浪费资源,而在你方立场下,即使不使用的商标也可以被保护,那就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反方时间到了。
正方可以回答吗?
你可以回答,我可以回答。同学,其实根本不是这样子的。您刚刚跟我说一个囤积问题,首先我方有一个观点告诉你是,如果你一个商标超过3年不去使用的话,这个商标会自动注销。然后其次后续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再给你解答。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时间,计时为2分钟,有请。
可以听见吗?
可以的。
好同学,我现在确认一下我们论点的部分,我们今天只聊了这个争议的商标问题,没问题吧,我们认可。
好,我有点紧张,我先了解,然后我们继续往下讨论这个辩题,应该是想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
什么是更好的社会?
更好的社会。是的,为了保障社会稳定。
好,所以我们今天判定是哪一个原则可以构建更好的社会。然后我给你举个例子,今天有位门口的老奶奶做酱菜可以很出名,但这一段时间有没良心的人抢先注册了她这个商标,而老奶奶不懂法,不能用那个用了20年的名字继续卖了,在您看来,是因为老奶奶不懂,没有注册自己的商标,所以这个商标现在属于别人,对吧?
(正方回答后,反方继续)
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当一个制度出现很多问题的时候,这个制度就需要改变,所以我们继续。
我们继续来讲支持注册在先原则的例子,你知道苹果公司吗?当时苹果推出iPad时,发现商标被抢注,最后经历了三次诉讼,支付了6000万元买下了这个商标。像苹果这样的大公司都需要为抢注商标支付高额成本,你凭什么说注册在先原则能维护这些人的权益?
同学,我刚想告诉你的是,我们今天并不是想要告诉你说恶意抢注不存在,我们今天就是想要告诉你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可以让这些官司变得越来越少。但现实是,商标抢注案件这些年来层出不穷,而且越来越多,还有很多中小型企业,面对这种维权周期长达一到两年,律师费用高达几万,只能放弃这个商标。这种需要靠后续维权补救的模式,在我们看来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同学,你说是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吧?我们的论一论二都是能够告诉大家注册在先原则能维护商家、维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的权益。你们其中提到了一个点,商标可以进行转让质押,我想问,今天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占用商标资源,注册大量与自己业务无关的词汇,比如注册“我们村”这样的词汇,你们注册这些词汇之后有什么用?
同学,所以你还在跟我说恶意抢注以及囤积的问题,我方后续会给你一个回答。我方告诉你,这并不是注册在先原则的错误,是人坏。我方认为这是一种资源浪费,不是小行为。
对啊,你要求是只有真正被使用并盈利的商标可以被保护,这样不会浪费资源,而在你方立场下,即使不使用的商标也可以被保护,那就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反方时间到了。
正方可以回答吗?
你可以回答,我可以回答。同学,其实根本不是这样子的。您刚刚跟我说一个囤积问题,首先我方有一个观点告诉你是,如果你一个商标超过3年不去使用的话,这个商标会自动注销。然后其次后续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再给你解答。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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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节点集中在"恶意抢注/囤积"和"维权成本"两个核心争议点,反方持续使用归谬法和因果论证,正方最后以商标法规则进行防御)
反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计时为2分30秒。
等一下,我再重置一下这个时间。这怎么点击重置?来,我们反方二辩请开始。
楼下。反方二辩,我们3、2、1可以继续。那我先来总结一下。哦,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是“海”,不是“海”,是“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没事,充电一下,没事没事退款。那个,重置OK,我再重置一下。多久?一百五?没事没事,不好意思。来,我们,我们反方二辩进行补充。我们来,时间720分,有请三、二、一开始。
所以我们今天比较的唯一个比较的东西叫做谁能够保护到消费者、公司或者企业他们的合法权益。比方今天说的是,保护更高效,高效体验在哪里?高效体验在于,我只要申请了,我就有一个证据,那是国家给我保护我的证据。可是我们看到的到底是什么?他?今天你方、我方,你方说我们方的那个“东餐老太太”说我方是恶意抢注,可是我们在今天就是在换一种情形下讲,那个年轻人,那个“东餐老太太”的情况,他就说自己不是恶意抢注,就是自己想开一个仲裁店,他就想开一个“仲裁老太”,你能说他叫恶意抢注吗?他不叫。可是他如果法庭真的把这个商标给了这个年轻人,或者给了这个注册人,那“东餐老太太”他们20年的苦心经营就已经完全白费了。
这是从个人、民生福祉,或者个人权利上讲。我继续讲,而实际情况下,就针对这种抢注行为,这种行政救济程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事宜高质商发展工作报告》里指出,2024年商标异议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0个月,而无效宣告案例为10.5个月。而权利人曾启动的全套终局裁决需耗费2~3年。这就是你们的申请优先原则而导致的问题。而这些虽然说他们的结果是可以胜诉,本身把权利还给权利人,但是这种抢注的人,在这两到三年内,他已经挣够了足够多的钱。这个才是我们说你方的申请优先原则的弊端所在,压根就不是效率的问题,而是执行力上的问题,压根就不符合它,就执行不到位。
然后我们继续讲。那为什么使用优先就可以执行到位呢?哦,使用优先看的是什么?看的就是我到底什么时候开始盈利,我到底什么时候开店,到底什么时候我这个公司、我的个人权利开始使用。而这个看的是什么?看的是消费数据,看的是广告投放记录,看的是消费者购买证明,看的是知识产权局他们的公众认知率。预判的时间长了,这些东西,这个证据只要找出来,只要跟你比,只要你这个A公司比B公司使用时间长,他就会直接判定为A公司赢。这就是我们的使用效率比你方更高的地方,这也是我方为什么说使用优先。
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是正方二辩申论。
反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计时为2分30秒。
等一下,我再重置一下这个时间。这怎么点击重置?来,我们反方二辩请开始。
楼下。反方二辩,我们3、2、1可以继续。那我先来总结一下。哦,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是“海”,不是“海”,是“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没事,充电一下,没事没事退款。那个,重置OK,我再重置一下。多久?一百五?没事没事,不好意思。来,我们,我们反方二辩进行补充。我们来,时间720分,有请三、二、一开始。
所以我们今天比较的唯一个比较的东西叫做谁能够保护到消费者、公司或者企业他们的合法权益。比方今天说的是,保护更高效,高效体验在哪里?高效体验在于,我只要申请了,我就有一个证据,那是国家给我保护我的证据。可是我们看到的到底是什么?他?今天你方、我方,你方说我们方的那个“东餐老太太”说我方是恶意抢注,可是我们在今天就是在换一种情形下讲,那个年轻人,那个“东餐老太太”的情况,他就说自己不是恶意抢注,就是自己想开一个仲裁店,他就想开一个“仲裁老太”,你能说他叫恶意抢注吗?他不叫。可是他如果法庭真的把这个商标给了这个年轻人,或者给了这个注册人,那“东餐老太太”他们20年的苦心经营就已经完全白费了。
这是从个人、民生福祉,或者个人权利上讲。我继续讲,而实际情况下,就针对这种抢注行为,这种行政救济程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事宜高质商发展工作报告》里指出,2024年商标异议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0个月,而无效宣告案例为10.5个月。而权利人曾启动的全套终局裁决需耗费2~3年。这就是你们的申请优先原则而导致的问题。而这些虽然说他们的结果是可以胜诉,本身把权利还给权利人,但是这种抢注的人,在这两到三年内,他已经挣够了足够多的钱。这个才是我们说你方的申请优先原则的弊端所在,压根就不是效率的问题,而是执行力上的问题,压根就不符合它,就执行不到位。
然后我们继续讲。那为什么使用优先就可以执行到位呢?哦,使用优先看的是什么?看的就是我到底什么时候开始盈利,我到底什么时候开店,到底什么时候我这个公司、我的个人权利开始使用。而这个看的是什么?看的是消费数据,看的是广告投放记录,看的是消费者购买证明,看的是知识产权局他们的公众认知率。预判的时间长了,这些东西,这个证据只要找出来,只要跟你比,只要你这个A公司比B公司使用时间长,他就会直接判定为A公司赢。这就是我们的使用效率比你方更高的地方,这也是我方为什么说使用优先。
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是正方二辩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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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对方是否认为一个好的商标制度应该让商家好维权,让消费者好放心,对吗?
那您解释一下,您方觉得一个好的商标制度是什么样的?
不好意思。所以根据您方刚刚的一辩稿,我们可以看得出,所以无论哪种原则,当商标发生侵权的时候,能够快速低成本的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高效维权的前提,对吧?
嗯,好,我们都说的维权的前提下嘛。那
对方辩友。对方是否认为一个好的商标制度应该让商家好维权,让消费者好放心,对吗?
那您解释一下,您方觉得一个好的商标制度是什么样的?
不好意思。所以根据您方刚刚的一辩稿,我们可以看得出,所以无论哪种原则,当商标发生侵权的时候,能够快速低成本的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高效维权的前提,对吧?
嗯,好,我们都说的维权的前提下嘛。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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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时候在自家经营了一个小店,制作并销售板鸭,并使用了压歌标识,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从这起,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鸭哥的商标。于是两人在打官司过程中。贾及其律师团队提交了长达数百页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从2005年至今的连续多年的购销合同、原材料进货单等,经过数月的时间才终于胜诉了。
而如果甲的公司在一开始就注册了商标,是不是就不会有这场官司的产生了呢?或者说,起码不需要耽误这么多的时间与精力。
但其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如果我们两方都是已经注册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直接用申请的,当时申请的时间就可以确定下来,好像这方我方就可以截一下,所以说我们的申请在先原则更高效。
好,那您方说不是解释一下。2000万也是。
好,这方面我打断一下,您可能没有理解我刚刚的意思。我们其实一直在说,就是打官司这件事,两方都有可能打官司,但是我们现在是说的,在打官司这件事情上,我们面临哪一个时间更短,哪一个更高效的问题。
好,那好,排除上面这些因素,对方辩友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第一个使用这个商标的呢?用证据。
好,你现在的证据,假设这一次你和对方打官司,然后你是先使用的,但是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就会有从另一个地方的人来,但是他拿出的证据比你要先使用,但是呢,你这么长时间的经营就都白费了,所以你们也是愿意的,是吗?
好,行。反正这个事情就是中国反正很大很辽阔,总有可能会发生。总有可能会发生。善意抢注的案例有很多,我方一会儿可以给你讲,是小显案例。
好的,我们现在质询的时间已经到了,我们下面进行下一个环节。
年的时候在自家经营了一个小店,制作并销售板鸭,并使用了压歌标识,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从这起,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鸭哥的商标。于是两人在打官司过程中。贾及其律师团队提交了长达数百页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从2005年至今的连续多年的购销合同、原材料进货单等,经过数月的时间才终于胜诉了。
而如果甲的公司在一开始就注册了商标,是不是就不会有这场官司的产生了呢?或者说,起码不需要耽误这么多的时间与精力。
但其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如果我们两方都是已经注册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直接用申请的,当时申请的时间就可以确定下来,好像这方我方就可以截一下,所以说我们的申请在先原则更高效。
好,那您方说不是解释一下。2000万也是。
好,这方面我打断一下,您可能没有理解我刚刚的意思。我们其实一直在说,就是打官司这件事,两方都有可能打官司,但是我们现在是说的,在打官司这件事情上,我们面临哪一个时间更短,哪一个更高效的问题。
好,那好,排除上面这些因素,对方辩友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第一个使用这个商标的呢?用证据。
好,你现在的证据,假设这一次你和对方打官司,然后你是先使用的,但是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就会有从另一个地方的人来,但是他拿出的证据比你要先使用,但是呢,你这么长时间的经营就都白费了,所以你们也是愿意的,是吗?
好,行。反正这个事情就是中国反正很大很辽阔,总有可能会发生。总有可能会发生。善意抢注的案例有很多,我方一会儿可以给你讲,是小显案例。
好的,我们现在质询的时间已经到了,我们下面进行下一个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没关系,我们开始,来321好。其实,很多产品的领先是基于商标权的标准品。这两者如何适用于当今社会解决商标问题,又如何维护商标品牌创造者的权益,激发创作热情,并更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方认为,使用优先原则更能体现这一理念。
首先,注册在先原则以企业申请日期作为商标专用权归属的确定标准,提高了商标注册效率。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政策和社会需求不断变化,注册在先原则无疑助长了“抢注”现象。202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监测到1002件海外商标抢注案件,涉及180件04项商标,其中74项为企业商标。部分企业通过批量抢注他人商标,再高价输送给竞争对手,以诉讼阻碍市场拓展,形成贸易壁垒。
例如,198年开始使用英文名的某企业,2011年准备注册时发现,已有100多家公司在多个行业抢注其商标。该企业曾尝试在欧洲购买两件微型商标,但因全球100多家公司的抢注,耗时多年未能成功。最终在2003年4月24日,浙江省相关部门宣布将其商标更划为“level”。而海尔集团在品牌商标的控制中,曾因抢注行为引发多起诉讼,部分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若优先保护注册在先原则,将权益赋予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注册方,违背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在先原则能遏制商标抢注行为,促使企业更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与价值建设,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效益。这能有效规范市场,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入商标的真实使用与品牌价值提升,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而非投机取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使用在先原则优于申请在先原则。
感谢反方一辩。你们那边刚才信号不太好,基本没听清。我和队友商量后觉得,李浩然的观点……可能大家都没太理解。
反方一辩。没关系,我们开始,来321好。其实,很多产品的领先是基于商标权的标准品。这两者如何适用于当今社会解决商标问题,又如何维护商标品牌创造者的权益,激发创作热情,并更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方认为,使用优先原则更能体现这一理念。
首先,注册在先原则以企业申请日期作为商标专用权归属的确定标准,提高了商标注册效率。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政策和社会需求不断变化,注册在先原则无疑助长了“抢注”现象。202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监测到1002件海外商标抢注案件,涉及180件04项商标,其中74项为企业商标。部分企业通过批量抢注他人商标,再高价输送给竞争对手,以诉讼阻碍市场拓展,形成贸易壁垒。
例如,198年开始使用英文名的某企业,2011年准备注册时发现,已有100多家公司在多个行业抢注其商标。该企业曾尝试在欧洲购买两件微型商标,但因全球100多家公司的抢注,耗时多年未能成功。最终在2003年4月24日,浙江省相关部门宣布将其商标更划为“level”。而海尔集团在品牌商标的控制中,曾因抢注行为引发多起诉讼,部分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若优先保护注册在先原则,将权益赋予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注册方,违背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在先原则能遏制商标抢注行为,促使企业更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与价值建设,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效益。这能有效规范市场,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入商标的真实使用与品牌价值提升,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而非投机取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使用在先原则优于申请在先原则。
感谢反方一辩。你们那边刚才信号不太好,基本没听清。我和队友商量后觉得,李浩然的观点……可能大家都没太理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商标权的取得适用申请在先原则还是使用在先原则更优。首先需要明确,我们的共识是,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关于使用在先原则,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证明您方使用的商标一定比对方更早?即使有照片等证据,在发生权利冲突时,维权过程中是否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证明使用时间的先后?
其次,对方提到“东方仲裁老太太”的例子,认为其多年的心血被他人抢占,对此我们深表理解。但如果她从一开始就及时申请了商标注册,是否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后续的抢注问题?这正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价值所在——通过明确的申请时间界定权利归属,从源头上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恶意抢注问题,我需要指出,恶意抢注并非申请在先原则本身的缺陷,而是人的主观恶意导致的结果,与该原则没有直接关联。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而非否定申请在先原则的基础地位。
从现实国情来看,目前仍有大量市场主体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全面推行使用在先原则,在缺乏明确权利证明的情况下,善意冲突会大量增加,权利纠纷将难以解决。而申请在先原则能够通过统一的申请流程和时间节点,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权利预期,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对方担忧的资源浪费问题,我认为这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误解。在申请在先原则下,商标注册流程是标准化的,一旦注册成功,后续维权将更加高效,因为商标权的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需再耗费大量精力证明使用时间和使用事实,这实际上是提高了维权效率,而非造成资源浪费。
因此,基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减少权利冲突、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商标权的取得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更具合理性和优越性。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商标权的取得适用申请在先原则还是使用在先原则更优。首先需要明确,我们的共识是,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关于使用在先原则,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证明您方使用的商标一定比对方更早?即使有照片等证据,在发生权利冲突时,维权过程中是否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证明使用时间的先后?
其次,对方提到“东方仲裁老太太”的例子,认为其多年的心血被他人抢占,对此我们深表理解。但如果她从一开始就及时申请了商标注册,是否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后续的抢注问题?这正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价值所在——通过明确的申请时间界定权利归属,从源头上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恶意抢注问题,我需要指出,恶意抢注并非申请在先原则本身的缺陷,而是人的主观恶意导致的结果,与该原则没有直接关联。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而非否定申请在先原则的基础地位。
从现实国情来看,目前仍有大量市场主体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全面推行使用在先原则,在缺乏明确权利证明的情况下,善意冲突会大量增加,权利纠纷将难以解决。而申请在先原则能够通过统一的申请流程和时间节点,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权利预期,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对方担忧的资源浪费问题,我认为这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误解。在申请在先原则下,商标注册流程是标准化的,一旦注册成功,后续维权将更加高效,因为商标权的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需再耗费大量精力证明使用时间和使用事实,这实际上是提高了维权效率,而非造成资源浪费。
因此,基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减少权利冲突、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商标权的取得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更具合理性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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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始进行辩论。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恶意抢注到底是谁的问题呢?
同学,恶意抢注肯定是某些人或某些公司的问题。可是我们发现,现在的恶意抢注行为,虽然存在恶意,但抢注者往往以“已经注册”为由进行辩解。而且正如我刚才所说,抢注者通过这种方式,在长达两到三年的时间里,已经可以赚到足够多的利益。
是的,那所以我们到底要不要维护东财老太太的权益呢?
是的,您方也承认这是人的问题。既然是人的问题,那就与我们所讨论的制度本身无关。其次,您方所说的维护“仲裁老太太”权益,我们的观点是要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她一开始就申请了商标注册,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后续的各种问题呢?
不对,我方一直强调的是规则上的“申请优先”原则,即原则上,只要申请商标,就需要经过三个月到两到三年不等的时间才能审批下来。那么,对于一个商标而言,这个时间差就给了抢注者可乘之机,并非因为制度存在漏洞,而是因为利益驱动下人们会去钻空子。
好,你既然说要维护东财老太太的权益,那假设她想开个店,想注册一个商标,可是哪有那么多的功夫和时间呢?她只是一个平民老百姓,一个摆摊卖小煎饼的,有那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浪费在商标注册这件事上吗?
您方所说的注册商标浪费精力和时间多,这些我们有具体数据。我们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代理价格从270元到3000元不等,根据商铺大小和难易程度具体定价。所以这对于我们来讲,时间和精力并不是很多呀,同学。而且对于时间而言,我们申请商标的时候,店就不开了吗,同学?
哦,不对,你不能省略那个证据。您提到的数据说个人网上申请是270元,线下申请是300元,而委托代理则是3000元到3万元不等。你觉得一个普通的小摊贩,能拿出那么多钱和精力去维护这个东西吗?
同学,你能提供那个数据来源吗?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申请流程,可以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查看。我们的数据来自《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具体通知》,上面的原话就是这样的。您方的数据不够权威,所以这里还是听我们的数据吧。
我继续往下说。关于囤积申请的问题,你方认为进行申请就可以解决,解决的依据在哪里?好的,所以刚刚那点我们先不深入讨论。你说囤积申请的问题,我们已经说明,国家规定如果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其专用权会被注销。
同学,你知道现在可以重新申请吗?就是我在先抢注了一个商标之后,在两到三年内,如果我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会被注销。但注销后,我可以重新注册一个与原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难道不是给了抢注者再次利用的机会吗?
不是的,同学。那条规定是:如果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进行实际营业使用,商标局会取消该商标。所以,您方的逻辑是:我注册了A商标,虽然被取消,我可以重新注册一个A+商标,与原商标强度和相似性一样。
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20秒。好的,所以对方辩友并没有告诉我们具体的,如果从使用在先原则出发,如何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使用人”以及“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方坚持申请在先原则为主。
我们开始进行辩论。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恶意抢注到底是谁的问题呢?
同学,恶意抢注肯定是某些人或某些公司的问题。可是我们发现,现在的恶意抢注行为,虽然存在恶意,但抢注者往往以“已经注册”为由进行辩解。而且正如我刚才所说,抢注者通过这种方式,在长达两到三年的时间里,已经可以赚到足够多的利益。
是的,那所以我们到底要不要维护东财老太太的权益呢?
是的,您方也承认这是人的问题。既然是人的问题,那就与我们所讨论的制度本身无关。其次,您方所说的维护“仲裁老太太”权益,我们的观点是要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她一开始就申请了商标注册,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后续的各种问题呢?
不对,我方一直强调的是规则上的“申请优先”原则,即原则上,只要申请商标,就需要经过三个月到两到三年不等的时间才能审批下来。那么,对于一个商标而言,这个时间差就给了抢注者可乘之机,并非因为制度存在漏洞,而是因为利益驱动下人们会去钻空子。
好,你既然说要维护东财老太太的权益,那假设她想开个店,想注册一个商标,可是哪有那么多的功夫和时间呢?她只是一个平民老百姓,一个摆摊卖小煎饼的,有那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浪费在商标注册这件事上吗?
您方所说的注册商标浪费精力和时间多,这些我们有具体数据。我们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代理价格从270元到3000元不等,根据商铺大小和难易程度具体定价。所以这对于我们来讲,时间和精力并不是很多呀,同学。而且对于时间而言,我们申请商标的时候,店就不开了吗,同学?
哦,不对,你不能省略那个证据。您提到的数据说个人网上申请是270元,线下申请是300元,而委托代理则是3000元到3万元不等。你觉得一个普通的小摊贩,能拿出那么多钱和精力去维护这个东西吗?
同学,你能提供那个数据来源吗?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申请流程,可以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查看。我们的数据来自《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具体通知》,上面的原话就是这样的。您方的数据不够权威,所以这里还是听我们的数据吧。
我继续往下说。关于囤积申请的问题,你方认为进行申请就可以解决,解决的依据在哪里?好的,所以刚刚那点我们先不深入讨论。你说囤积申请的问题,我们已经说明,国家规定如果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其专用权会被注销。
同学,你知道现在可以重新申请吗?就是我在先抢注了一个商标之后,在两到三年内,如果我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会被注销。但注销后,我可以重新注册一个与原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难道不是给了抢注者再次利用的机会吗?
不是的,同学。那条规定是:如果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进行实际营业使用,商标局会取消该商标。所以,您方的逻辑是:我注册了A商标,虽然被取消,我可以重新注册一个A+商标,与原商标强度和相似性一样。
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20秒。好的,所以对方辩友并没有告诉我们具体的,如果从使用在先原则出发,如何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使用人”以及“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方坚持申请在先原则为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一轮交锋:恶意抢注的归因
第二轮交锋:普通经营者的申请成本
第三轮交锋:囤积注册的规避机制
第四轮交锋:使用在先原则的操作性问题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逻辑规则应用
四辩之间任意辩手时间计时为3分钟,等一下我去改一下。 咋改呀? 对。要八分钟180。 好。说话及计时,想请问一下。您刚说找证据,我怎么找一点。 你好,能听清吗?我们是找一些销售同学,包括。嗯,什么不好意思没听清,不进,您您可以再说一遍吗? 不进,让他离麦近一点,让他离麦近一点。 是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消费者评价、合作方证明。 我说找书找找证据嘛,你先使用你打官司,你怎么你怎么来确定你和另一个状形的线下品牌谁先使用的二遍?同时证据摆在那儿呢,只要我的销售数据,我的广告投放记录,消费者的评价,合作方的证明这些什么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细化什么使用市场,市场覆盖率,公众认知度这些,我只要比对面时间比我还时间,哎,快的话我是。他赢了,我是不是直接就判徒判我赢了呀,所以说你效率比你们高啊。 不好意思我打断了,所以说今天您方要跟我说,你用使用在先的话,会有更多新的问题出现,和第二个问题,我想说您方论点里有一个增加专利审查负担,我想说专利是国家方面是谁申请4点。申请了对呀,所以说你都已经是一个专利了,你觉得他会不申请注册吗?四点。 对,那其实是,但其实对于事实上现在只要科研工作,它国家上面会有支持,只要你设计出来一个东西,他肯定是会选择申请注册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就不进行讨论,来下一个问题。 问一下你我我方的共同观点吗?消费者是吗?一辩。 OK, 那现在我方有个数据是说商标是作为办理质检和未检的必要条件,你觉得没有申请这个商标该怎么办啊?二辩。 如果按照使用邮件的话,没有申请我就要看着我的证据啊,你一方一直不听我说话吗,你方?我用使用微信来产生了更多新的问题,新的问题在哪里?我方不是在心在解决这些问题吗?直接在申请优线,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在解决了。 你放在肯定里,我并没有看到你。我我方有什么。你们使用在线有新的问题是你无法确定证据是怎么找出来的。我们我方这有说有很。找证据需要很多道程序,不是你仅凭一张消费证明而能解决的,在法庭上,所以说我想问一下,这个商标是未检的必要条件,您方觉得说没有申请这个商标,对消费者来说,他对他的身体是好的吗?四点。 加我的负担,我今天给你一张,我在这个时候给你拍点精神的记录,为什么在这晚上没有用,你不要想加我负担了。 好同学,你不要逃避我的问题,我现在在说未减的事情上一个问题我已经截掉了4遍,回答一下。 解的不掉了,同学,你现在问题解决不了,你现在还是没法进。法院每人发庭的9点钟。我们大家我们很早的事吃经病,为什么说要问你帮大哥那么好看的程序。这里我方在最后回答一遍,仅凭一张消消费证照片或者是任何东西,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一个直接证据的,所以说你还需要很多程序来证明你是您方是先使用的,而且还有可能是虚假使用,这些问题等等都会有存在。所以您方的成本特别性价比特别不高,所以回答一下我方的这个问题,四点。 有没有发现你说的那些呢?请问那些只要提供我们导师用了就行了,然后成本那个问题你能再问一遍吗?我。而且我方我方想说的是,现在我方有一个证据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办理质检和未检的一个必要条件,你觉得我们同样是对于要保护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的话,那怎你不申请注册这个商标,你该怎么真正的保护到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呢?人使用在先原则。代表不申请注册商标的。 OK, 所以对方你这样跟我说,我使用在先,那我也要申请注册商标是吗。二辩。 平时健康证证明啊,我卖一个东西我得,我如果卖吃的,我是不是不得要健康证证明啊,证明我卖的东西是健康,并不是消费者找我的原因,并不是怕我商标标品牌酱,一种叫做我是肉。现在叫瑞,我说的是瑞幸,就是瑞幸的咖啡。它就是比你。你的劲是比兄弟看的好喝一点。这是品牌效应,而真正的消费者不关注的安全,给你找健康证上面,我你去那个商店,你去那个实体店,你去找他线下,他就是有健康证证明办的就是。3天你就找我,就我就进老。 OK, 好,那我打断一下。首先健康证是对于人来说,而是对于商品来说,对于商品来说只有一个质点和危险,所以这方这这点我方结掉了,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我方身体在先,更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好下一个问题。 我请问一下。对方一辩,您方刚刚说政策不符,有一些申请乱象,是什么乱象?下比。给他到钱就不。他只为了抢占这个天猫资源。哦,对,挑战他的资源,我现在问。抢占这个商标资源跟我们的商标权有什么关系?四点?总工他做实际的盈利,会把他有实际的作用,会让他去作为一个我真正去运用的一个商标,我们这个是加盟这样。我为了我为了我这这个是不要火,我先把它注册了,一会儿要用我用的说法,要不他用不了,我来用这个,你说这是公学竞争是吗。 对呀,所以说这种。所以说警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说警察抓小偷,小偷我们即使有法律保护,但小偷还是小偷,所以说你恶意抢出那些人,我们是改变不了的,跟我们的商标权是申请在家使用在线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方这这这点我方拿下,还有下一个问题,我想想想请问一下您方那个商标权如果不申请的话,到后续转让问题该怎么转让啊?下边。 小偷是小头,但是小偷可以套一层,实际上他警察发现的不是这两头,竟然他发现不了,怕吃小头,这是困难的地方,而且我继续讲。如果没有支点和费解的话啊,您方讲不了,可以回答一下我方的这个问题。
四辩之间任意辩手时间计时为3分钟,等一下我去改一下。 咋改呀? 对。要八分钟180。 好。说话及计时,想请问一下。您刚说找证据,我怎么找一点。 你好,能听清吗?我们是找一些销售同学,包括。嗯,什么不好意思没听清,不进,您您可以再说一遍吗? 不进,让他离麦近一点,让他离麦近一点。 是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消费者评价、合作方证明。 我说找书找找证据嘛,你先使用你打官司,你怎么你怎么来确定你和另一个状形的线下品牌谁先使用的二遍?同时证据摆在那儿呢,只要我的销售数据,我的广告投放记录,消费者的评价,合作方的证明这些什么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细化什么使用市场,市场覆盖率,公众认知度这些,我只要比对面时间比我还时间,哎,快的话我是。他赢了,我是不是直接就判徒判我赢了呀,所以说你效率比你们高啊。 不好意思我打断了,所以说今天您方要跟我说,你用使用在先的话,会有更多新的问题出现,和第二个问题,我想说您方论点里有一个增加专利审查负担,我想说专利是国家方面是谁申请4点。申请了对呀,所以说你都已经是一个专利了,你觉得他会不申请注册吗?四点。 对,那其实是,但其实对于事实上现在只要科研工作,它国家上面会有支持,只要你设计出来一个东西,他肯定是会选择申请注册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就不进行讨论,来下一个问题。 问一下你我我方的共同观点吗?消费者是吗?一辩。 OK, 那现在我方有个数据是说商标是作为办理质检和未检的必要条件,你觉得没有申请这个商标该怎么办啊?二辩。 如果按照使用邮件的话,没有申请我就要看着我的证据啊,你一方一直不听我说话吗,你方?我用使用微信来产生了更多新的问题,新的问题在哪里?我方不是在心在解决这些问题吗?直接在申请优线,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在解决了。 你放在肯定里,我并没有看到你。我我方有什么。你们使用在线有新的问题是你无法确定证据是怎么找出来的。我们我方这有说有很。找证据需要很多道程序,不是你仅凭一张消费证明而能解决的,在法庭上,所以说我想问一下,这个商标是未检的必要条件,您方觉得说没有申请这个商标,对消费者来说,他对他的身体是好的吗?四点。 加我的负担,我今天给你一张,我在这个时候给你拍点精神的记录,为什么在这晚上没有用,你不要想加我负担了。 好同学,你不要逃避我的问题,我现在在说未减的事情上一个问题我已经截掉了4遍,回答一下。 解的不掉了,同学,你现在问题解决不了,你现在还是没法进。法院每人发庭的9点钟。我们大家我们很早的事吃经病,为什么说要问你帮大哥那么好看的程序。这里我方在最后回答一遍,仅凭一张消消费证照片或者是任何东西,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一个直接证据的,所以说你还需要很多程序来证明你是您方是先使用的,而且还有可能是虚假使用,这些问题等等都会有存在。所以您方的成本特别性价比特别不高,所以回答一下我方的这个问题,四点。 有没有发现你说的那些呢?请问那些只要提供我们导师用了就行了,然后成本那个问题你能再问一遍吗?我。而且我方我方想说的是,现在我方有一个证据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办理质检和未检的一个必要条件,你觉得我们同样是对于要保护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的话,那怎你不申请注册这个商标,你该怎么真正的保护到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呢?人使用在先原则。代表不申请注册商标的。 OK, 所以对方你这样跟我说,我使用在先,那我也要申请注册商标是吗。二辩。 平时健康证证明啊,我卖一个东西我得,我如果卖吃的,我是不是不得要健康证证明啊,证明我卖的东西是健康,并不是消费者找我的原因,并不是怕我商标标品牌酱,一种叫做我是肉。现在叫瑞,我说的是瑞幸,就是瑞幸的咖啡。它就是比你。你的劲是比兄弟看的好喝一点。这是品牌效应,而真正的消费者不关注的安全,给你找健康证上面,我你去那个商店,你去那个实体店,你去找他线下,他就是有健康证证明办的就是。3天你就找我,就我就进老。 OK, 好,那我打断一下。首先健康证是对于人来说,而是对于商品来说,对于商品来说只有一个质点和危险,所以这方这这点我方结掉了,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我方身体在先,更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好下一个问题。 我请问一下。对方一辩,您方刚刚说政策不符,有一些申请乱象,是什么乱象?下比。给他到钱就不。他只为了抢占这个天猫资源。哦,对,挑战他的资源,我现在问。抢占这个商标资源跟我们的商标权有什么关系?四点?总工他做实际的盈利,会把他有实际的作用,会让他去作为一个我真正去运用的一个商标,我们这个是加盟这样。我为了我为了我这这个是不要火,我先把它注册了,一会儿要用我用的说法,要不他用不了,我来用这个,你说这是公学竞争是吗。 对呀,所以说这种。所以说警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说警察抓小偷,小偷我们即使有法律保护,但小偷还是小偷,所以说你恶意抢出那些人,我们是改变不了的,跟我们的商标权是申请在家使用在线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方这这这点我方拿下,还有下一个问题,我想想想请问一下您方那个商标权如果不申请的话,到后续转让问题该怎么转让啊?下边。 小偷是小头,但是小偷可以套一层,实际上他警察发现的不是这两头,竟然他发现不了,怕吃小头,这是困难的地方,而且我继续讲。如果没有支点和费解的话啊,您方讲不了,可以回答一下我方的这个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正方提问] -->|使用在先原则如何确定使用证据?| B[反方回应:销售数据/广告投放/消费者评价等证据链]
B -->|主张证据明确则效率高| C[正方反驳:证据认定需多道程序+存在虚假使用风险]
C -->|转向消费者保护| D[正方提问:商标是质检/未检必要条件,不申请如何保障安全?]
D -->|反方混淆健康证与商品质检| E[正方澄清:健康证≠商品质检,申请原则保障必要审查]
E -->|主张申请原则更利于消费者健康| F[正方提问:申请乱象与商标权的关系?]
F -->|反方举例恶意抢注| G[正方反驳:恶意抢注属法律惩处范畴,与原则选择无关]
G -->|主张该点由正方拿下| H[正方提问:未申请商标如何转让?]
H -->|反方未有效回应| I[对话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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