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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我方认为,在当今工业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预制菜逐渐走向大众,成为一种新的饮食趋势。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概念中的预制菜(不包含中央厨房配菜及速冻主食),还是第P研究院在该通知发布后的午月调查显示,85%的消费者认为提前调味、现场烹饪的集中产品属于预制菜。因此,我方今天对于预制菜的定义为:即通过产品及热链产品、及时产品均属于今天对预制菜的讨论范围内。
我方认为今天辩题的立法标准为重要且必要,而正方需要论证,不强制标志预制菜会造成消费者的切实损害。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从需求层面来看,消费者关注的是预制菜的真实品质,而非强制立法标注。相关数据报告指出,消费者认为预制菜最大的问题是生产源头不透明,减少使用预制菜的首要理由是其频频曝出安全问题。在315曝出某品牌“煤炭扣肉”使用淋巴肉的事件后,诸如“预制菜都是有肉有毒,烂肉吃了会得病、致癌”等言论迅速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是持续的,对于选择在餐厅吃饭的人而言,今天关注的是食材,明天关注的可能就是现场烹饪的菜品。预制菜本身不是问题的重点,让食品安全部门对预制菜的原材料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门槛都进行严格监管,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不应强制标注。
其次,政府的资源有限,应该倾注在更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我国餐饮行业的监管资源本就相对紧张,2027年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数据显示,现有餐饮监管人员仅能覆盖72.3%的餐饮单位日常检查。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报告也显示,基层市场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大量流失,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所只有两到四个人负责。若将资源倾斜于预制菜立法标准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必然会挤占对餐饮核心环节的监管力度。现有资料显示,超80%的餐饮安全问题高发于餐饮厨房卫生、食品溯源、烹饪环节等。与其单独针对预制菜立法,不如将公共资源用于统一提升餐饮行业的食品新鲜度标准、厨房卫生评级标准、全链条溯源体系,这才是更高效的安全保障方式。
最后,强制标注只会进一步加深民众的偏见。由于政府强制介入市场导致的信号效应,消费者会因此认为强制标识的产品存在安全性风险。《自然科学》补刊的一篇论文调查了2002年到2016年中国大陆三十一个省份193个城市的数据显示,随着政府强制标注转基因食品,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支持态度由57%下降到11.9%,降低了45%。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增加了民众对于健康风险的担忧。可想而知,如果对预制菜强制立法标注,本已在政府部门监管下逐渐规范、安全化的预制菜行业,可能会同样走向类似转基因产品的困境。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强制立法标准。
一点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我方认为,在当今工业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预制菜逐渐走向大众,成为一种新的饮食趋势。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概念中的预制菜(不包含中央厨房配菜及速冻主食),还是第P研究院在该通知发布后的午月调查显示,85%的消费者认为提前调味、现场烹饪的集中产品属于预制菜。因此,我方今天对于预制菜的定义为:即通过产品及热链产品、及时产品均属于今天对预制菜的讨论范围内。
我方认为今天辩题的立法标准为重要且必要,而正方需要论证,不强制标志预制菜会造成消费者的切实损害。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从需求层面来看,消费者关注的是预制菜的真实品质,而非强制立法标注。相关数据报告指出,消费者认为预制菜最大的问题是生产源头不透明,减少使用预制菜的首要理由是其频频曝出安全问题。在315曝出某品牌“煤炭扣肉”使用淋巴肉的事件后,诸如“预制菜都是有肉有毒,烂肉吃了会得病、致癌”等言论迅速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是持续的,对于选择在餐厅吃饭的人而言,今天关注的是食材,明天关注的可能就是现场烹饪的菜品。预制菜本身不是问题的重点,让食品安全部门对预制菜的原材料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门槛都进行严格监管,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不应强制标注。
其次,政府的资源有限,应该倾注在更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我国餐饮行业的监管资源本就相对紧张,2027年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数据显示,现有餐饮监管人员仅能覆盖72.3%的餐饮单位日常检查。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报告也显示,基层市场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大量流失,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所只有两到四个人负责。若将资源倾斜于预制菜立法标准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必然会挤占对餐饮核心环节的监管力度。现有资料显示,超80%的餐饮安全问题高发于餐饮厨房卫生、食品溯源、烹饪环节等。与其单独针对预制菜立法,不如将公共资源用于统一提升餐饮行业的食品新鲜度标准、厨房卫生评级标准、全链条溯源体系,这才是更高效的安全保障方式。
最后,强制标注只会进一步加深民众的偏见。由于政府强制介入市场导致的信号效应,消费者会因此认为强制标识的产品存在安全性风险。《自然科学》补刊的一篇论文调查了2002年到2016年中国大陆三十一个省份193个城市的数据显示,随着政府强制标注转基因食品,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支持态度由57%下降到11.9%,降低了45%。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增加了民众对于健康风险的担忧。可想而知,如果对预制菜强制立法标注,本已在政府部门监管下逐渐规范、安全化的预制菜行业,可能会同样走向类似转基因产品的困境。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强制立法标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同上,质行方三计时在1分30秒,有请。
首先您方认为预制态不是重点,那么预制态行业乱象和商业的欺诈性行为也不重要吗?预制态可是你说到的这个欺诈行为,它是限制态和预制态都会有的,难道你限制它就没有其他行为了吗?就比如说你这个限制态,他说是用了新鲜的牛肉,但是他就真的一定是用了新鲜的鱼肉了。
可是我说的这个欺诈性行为是他用的是预制菜,但是他隐瞒了他用预制菜的这个现象,然后他说他自己是用的是限制菜。对啊,我觉得那这个还是属于是一个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就是他不是单独的预制菜这一个范畴,他的所有的问题限制态,他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那限制他存在这种问题,难道预制态这种隐瞒性的欺诈性行为就没有立法的必要?我们没有必要去单独立法,因为我方刚才已经说到了,监管部门的一个执行,它本来就是有限的,现在它没办法覆盖到100%,它只能覆盖到百分之七十二点三的在位上检查。那你一年多的逻辑,那我国的禁毒扫黄打非的能力也很大,难道就没有必要了吗?
我觉得你这个说的不是这回事,这个我们是要严格抵抗的,但是预制它这个东西本身不是什么不好的东西,它就是一种很正常的一种食品。但是我们所说的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预制菜,他现在用的是预制菜,那他告诉顾客自己是在现炒菜,那么如果一旦这个消费者因为什么问题选择去维权,但是维权的时候就会有很多扯皮的现象,就是商家可能会说这个是预制菜,因为这个预制菜不是他们商家自己做的,所以然后这个预制菜的厂商他又会质疑商家,可能会是商家在加热的途中会有一些问题,那就会有扯皮的问题。
那么你这个意思就是,如果说我现在现场菜的一个商家,我同样好像也提出了问题,我同样去找这个锅他的问题的厂商,我又要去找这个菜买的这个菜市场是哪家店,然后这个肉买的是哪家店,是这样的吗?是这个意思吗?但是现炒菜的话,就直接会去质疑商家呀,那你怎么知道不是菜市场的问题呢?你刚才说的我们一直菜的食品厂商也是一个道理啊,这是他的源头而已,这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吧。
嗯,但是就是商家,如果是现炒菜的话,现炒菜和预制菜这样说的话,那预制菜也会有这个菜的菜品的问题呀。就是这个你不能否认我们这个预制菜不应该去立法强制标注,因为预制菜也从来不存在这种问题,而且预制菜不比现场菜,一方面就是预制菜它会有商家和这个业态厂商的问题,但是我们现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我们都讨论的是一个食品都可以发言。
感谢双方辩手,请问双方队伍是否使用信形等信息?我看看这种信息在吗?你们要是学还是。
同上,质行方三计时在1分30秒,有请。
首先您方认为预制态不是重点,那么预制态行业乱象和商业的欺诈性行为也不重要吗?预制态可是你说到的这个欺诈行为,它是限制态和预制态都会有的,难道你限制它就没有其他行为了吗?就比如说你这个限制态,他说是用了新鲜的牛肉,但是他就真的一定是用了新鲜的鱼肉了。
可是我说的这个欺诈性行为是他用的是预制菜,但是他隐瞒了他用预制菜的这个现象,然后他说他自己是用的是限制菜。对啊,我觉得那这个还是属于是一个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就是他不是单独的预制菜这一个范畴,他的所有的问题限制态,他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那限制他存在这种问题,难道预制态这种隐瞒性的欺诈性行为就没有立法的必要?我们没有必要去单独立法,因为我方刚才已经说到了,监管部门的一个执行,它本来就是有限的,现在它没办法覆盖到100%,它只能覆盖到百分之七十二点三的在位上检查。那你一年多的逻辑,那我国的禁毒扫黄打非的能力也很大,难道就没有必要了吗?
我觉得你这个说的不是这回事,这个我们是要严格抵抗的,但是预制它这个东西本身不是什么不好的东西,它就是一种很正常的一种食品。但是我们所说的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预制菜,他现在用的是预制菜,那他告诉顾客自己是在现炒菜,那么如果一旦这个消费者因为什么问题选择去维权,但是维权的时候就会有很多扯皮的现象,就是商家可能会说这个是预制菜,因为这个预制菜不是他们商家自己做的,所以然后这个预制菜的厂商他又会质疑商家,可能会是商家在加热的途中会有一些问题,那就会有扯皮的问题。
那么你这个意思就是,如果说我现在现场菜的一个商家,我同样好像也提出了问题,我同样去找这个锅他的问题的厂商,我又要去找这个菜买的这个菜市场是哪家店,然后这个肉买的是哪家店,是这样的吗?是这个意思吗?但是现炒菜的话,就直接会去质疑商家呀,那你怎么知道不是菜市场的问题呢?你刚才说的我们一直菜的食品厂商也是一个道理啊,这是他的源头而已,这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吧。
嗯,但是就是商家,如果是现炒菜的话,现炒菜和预制菜这样说的话,那预制菜也会有这个菜的菜品的问题呀。就是这个你不能否认我们这个预制菜不应该去立法强制标注,因为预制菜也从来不存在这种问题,而且预制菜不比现场菜,一方面就是预制菜它会有商家和这个业态厂商的问题,但是我们现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我们都讨论的是一个食品都可以发言。
感谢双方辩手,请问双方队伍是否使用信形等信息?我看看这种信息在吗?你们要是学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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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反方选择申论还是质询?申论时间为两分钟,质询时间共计两分30秒。
(反方四辩)请问正方派几位辩手?
(主持人/对方)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二辩发言。
好的,下面请对方辩友简单用清晰语言解释你们对预制菜的定义。
(正方二辩)我方对预制菜的定义来自于中央厨房、中央食堂发布的文件,我们认为预制菜是一种经过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加热或处理后可以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
(反方四辩)那是否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白皮书发布的文件是一样的吗?
(正方二辩)是一致的。
(反方四辩)那数据显示,85%的群众因为现有定义,包括中央厨房、各种食品等等一系列事情,这是否代表……但这些视频并不在官方文件中发表,这是否不代表对方辩友?对方忽视了民众真正对预制菜的需求和对菜的定义。
(正方二辩)我方认为民众的知识水平有限、文化水平有限,他们不可能对任何观点都与官方完全一致。所以,民众在知识体系不完全、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是可以对一个定义产生误解的。
(反方四辩)对方一辩刚刚提到了民众对于预制菜有负面印象和抵触心理,并且还在刚刚将预制菜类比于毒品,是否代表这方面?
(正方二辩)我觉得预制菜对于我们的食品来说,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危害。首先,消费者因为自身知识的有限,所以会有一些负面偏见;再加上使用这个菜,确实如您所说,存在一些健康风险。
(反方四辩)这是承认消费者对预制菜有偏见的嘛?这个偏见是客观存在的,对吗?
(正方二辩)因为消费者的经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呀。
(反方四辩)您刚刚说我们把毒品和预制菜进行类比,我们并没有把这两者进行类比,我们类比的是您方说我们对于预制菜进行监管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我方认为对禁毒的行为监督成本同样很高。那么两件事情同样成本都很高,为什么我们要立法禁毒,而我们不能立法去监督预制菜呢?
(正方二辩)你用的逻辑是不对的。不好意思,您刚刚提到对于预制菜既要立法又要监管,那您认为立法和监管哪一个更重要呢?
(反方四辩)我方始终强调的是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标识,我方并没有强调说后面那个监管,就是在我们这个讨论中,我们没有这么说。
请问反方选择申论还是质询?申论时间为两分钟,质询时间共计两分30秒。
(反方四辩)请问正方派几位辩手?
(主持人/对方)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二辩发言。
好的,下面请对方辩友简单用清晰语言解释你们对预制菜的定义。
(正方二辩)我方对预制菜的定义来自于中央厨房、中央食堂发布的文件,我们认为预制菜是一种经过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加热或处理后可以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
(反方四辩)那是否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白皮书发布的文件是一样的吗?
(正方二辩)是一致的。
(反方四辩)那数据显示,85%的群众因为现有定义,包括中央厨房、各种食品等等一系列事情,这是否代表……但这些视频并不在官方文件中发表,这是否不代表对方辩友?对方忽视了民众真正对预制菜的需求和对菜的定义。
(正方二辩)我方认为民众的知识水平有限、文化水平有限,他们不可能对任何观点都与官方完全一致。所以,民众在知识体系不完全、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是可以对一个定义产生误解的。
(反方四辩)对方一辩刚刚提到了民众对于预制菜有负面印象和抵触心理,并且还在刚刚将预制菜类比于毒品,是否代表这方面?
(正方二辩)我觉得预制菜对于我们的食品来说,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危害。首先,消费者因为自身知识的有限,所以会有一些负面偏见;再加上使用这个菜,确实如您所说,存在一些健康风险。
(反方四辩)这是承认消费者对预制菜有偏见的嘛?这个偏见是客观存在的,对吗?
(正方二辩)因为消费者的经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呀。
(反方四辩)您刚刚说我们把毒品和预制菜进行类比,我们并没有把这两者进行类比,我们类比的是您方说我们对于预制菜进行监管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我方认为对禁毒的行为监督成本同样很高。那么两件事情同样成本都很高,为什么我们要立法禁毒,而我们不能立法去监督预制菜呢?
(正方二辩)你用的逻辑是不对的。不好意思,您刚刚提到对于预制菜既要立法又要监管,那您认为立法和监管哪一个更重要呢?
(反方四辩)我方始终强调的是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标识,我方并没有强调说后面那个监管,就是在我们这个讨论中,我们没有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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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第4阶段正方二辩的问题转移为关键转折点,反方四辩成功将讨论拉回立法标识的核心主张)
首先,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立论,时间为两分钟。
我是反方二辩。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禁毒力度与预制菜监管力度的类比问题,我认为二者不能简单等同。立法的前提是保护民众利益,对方辩友提到的预制菜虚假宣传问题,正方也已指出这会影响民众维权,这确实是从民众视角出发的考量。但禁毒与预制菜的区别在于,毒品本身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而预制菜作为食品,其危害并非绝对,且通过合理监管和引导可以规避。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个别案例不能代表整个预制菜市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我们不能因个别案例就否定整个行业,更不能因此立法打击整个预制菜产业。若简单立法禁止,不仅会加深民众对预制菜的偏见,还会打击行业发展势头,甚至可能引发其他行业效仿,导致过度监管的连锁反应。我认为加强监管和引导市场自主解决问题,才是更合理的方式。
再者,对方辩友强调标注预制菜能解决消费者对品质的根本需求,这其实是误解。单纯的强制标签无法解决品质问题,反而可能误导消费者,让他们陷入对“非预制菜”的盲目信任,忽视对食品本身品质的关注。因此,我认为单纯依靠标注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
首先,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立论,时间为两分钟。
我是反方二辩。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禁毒力度与预制菜监管力度的类比问题,我认为二者不能简单等同。立法的前提是保护民众利益,对方辩友提到的预制菜虚假宣传问题,正方也已指出这会影响民众维权,这确实是从民众视角出发的考量。但禁毒与预制菜的区别在于,毒品本身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而预制菜作为食品,其危害并非绝对,且通过合理监管和引导可以规避。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个别案例不能代表整个预制菜市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我们不能因个别案例就否定整个行业,更不能因此立法打击整个预制菜产业。若简单立法禁止,不仅会加深民众对预制菜的偏见,还会打击行业发展势头,甚至可能引发其他行业效仿,导致过度监管的连锁反应。我认为加强监管和引导市场自主解决问题,才是更合理的方式。
再者,对方辩友强调标注预制菜能解决消费者对品质的根本需求,这其实是误解。单纯的强制标签无法解决品质问题,反而可能误导消费者,让他们陷入对“非预制菜”的盲目信任,忽视对食品本身品质的关注。因此,我认为单纯依靠标注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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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认为这是个别案例吗?您们的个别案例有数据支撑吗?其次,您方认为预制菜对群众不会造成损伤,那它为什么会爆雷呢?为什么预制菜的梅干菜肉会是淋巴肉?您认为淋巴肉还没有危害到民众的利益吗?
您说您方认为我们不可能在每个行业都对这种呼声进行立法,那是不是违背了我们国家的立法根本?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就是要为人民的呼声去服务的,您是在反对我们国家的根本立场吗?
还有您说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那我们通过这个特殊标注,可以让消费者知道是否使用了预制菜,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您认为这不重要吗?您认为消费者本身的品质安全问题不应该由这个特殊标志来保障吗?
而且您认为我们的特殊标注和标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会让消费者加强对预制菜的偏见,那在我们没有对它进行特殊标识之前,您认为消费者对预制菜没有偏见吗?是我们特殊标识之后才出现偏见的吗?这种偏见本身就存在,因为消费者自身认知的不足,他们对预制菜不够了解。预制菜是一个新兴产业,刚刚起步,在中国的渗透率甚至不超过15%,不足欧美和日本国家的四分之一。民众对它了解很少,所以自然会产生误解和负面影响,这种偏见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它进行特殊标识才出现的,请您明确这一点。
然后就是您方提到我们将禁毒与预制菜并列讨论,我们并没有将毒品和预制菜共同对立,我们讨论的只是在某一情况下,当民众付出非常大的代价,我们需要投入很多监督成本、立法成本时,不能因为监督成本大、立法成本高,我们就不去做这件事情,我们必须要做,因为民众在乎。
最后我再强调一点。
您还认为这是个别案例吗?您们的个别案例有数据支撑吗?其次,您方认为预制菜对群众不会造成损伤,那它为什么会爆雷呢?为什么预制菜的梅干菜肉会是淋巴肉?您认为淋巴肉还没有危害到民众的利益吗?
您说您方认为我们不可能在每个行业都对这种呼声进行立法,那是不是违背了我们国家的立法根本?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就是要为人民的呼声去服务的,您是在反对我们国家的根本立场吗?
还有您说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那我们通过这个特殊标注,可以让消费者知道是否使用了预制菜,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您认为这不重要吗?您认为消费者本身的品质安全问题不应该由这个特殊标志来保障吗?
而且您认为我们的特殊标注和标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会让消费者加强对预制菜的偏见,那在我们没有对它进行特殊标识之前,您认为消费者对预制菜没有偏见吗?是我们特殊标识之后才出现偏见的吗?这种偏见本身就存在,因为消费者自身认知的不足,他们对预制菜不够了解。预制菜是一个新兴产业,刚刚起步,在中国的渗透率甚至不超过15%,不足欧美和日本国家的四分之一。民众对它了解很少,所以自然会产生误解和负面影响,这种偏见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它进行特殊标识才出现的,请您明确这一点。
然后就是您方提到我们将禁毒与预制菜并列讨论,我们并没有将毒品和预制菜共同对立,我们讨论的只是在某一情况下,当民众付出非常大的代价,我们需要投入很多监督成本、立法成本时,不能因为监督成本大、立法成本高,我们就不去做这件事情,我们必须要做,因为民众在乎。
最后我再强调一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即将进入本场比赛最精彩刺激的自由辩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落座即为发言结束,另一方发言开始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需紧接着发言,若有电器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数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限,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14分钟,由正方开始。有请。
您方一直在逃避我方的问题,即这个“生卖”的欺诈性行为。您方认为对这个生产流程信息监管能够解决吗?请说明欺诈在哪里?
我方一直强调商家使用预制菜却告诉消费者“这是现场制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的是预制菜,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欺诈吗?若构成,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而不是像您说的那样。我方一直强调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非常高,难道您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在消费时都带着录音笔,询问商家“我吃的是不是预制菜”,让商家否认后,还必须完整保留这些作为佐证吗?这个成本不是非常高的吗?您能否认这一点吗?难道立法成本就不高吗?
您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督。那您认为进行标识和进行监督这两个流程相比,谁的成本更高?我方认为进行标识的成本更高,因为进行标识需要调查民众,调查范围广,且后续还有监管和维护成本。我方的方法立法成本并不高,而您方在说立法成本高时,并没有给出具体依据。并且,我方认为当没有强制标注时,商家必定会向顾客模糊这个概念,这会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变高,对吗?
您方同学提到民众对预制菜存在偏见,那么请问你们想要如何对待这种偏见?是否需要解决这种偏见?是您方强调偏见客观存在,是否代表想要忽视这种偏见?
我方从来没有说要忽视这种偏见,我方在初稿中就已说明,这种偏见的根本原因是预制菜是新兴产业,民众对其缺乏了解,且部分预制菜商家不合规生产导致问题频发。如果我们能够明确标识,消费者能够主动了解,且预制菜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生产,这种偏见会慢慢消失。
西贝事件是否属于预制菜的“暴力”营销?我认为是的,因为您方也提到了。可是根据官方白皮书的定义,西贝并不属于预制菜,其中央厨房也并非生产预制菜。这说明民众的认知与国家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其次,您刚刚提到立法行政是为了保证民众利益,那么您方是否承认知情权不是民众利益的一部分?既然知情权是民众利益的一部分,民众有权知道菜品是否为预制菜,那您方为何认为没有标识就不存在欺诈呢?
您方不能以西贝的个例来否认其他消费者询问是否为预制菜构成欺诈的行为,这有48%的数据作为佐证。可是您方认为预制菜立法不完善,那么你们的定义与我方不同,又何谈维护民众利益呢?我们强调的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他们必须知道菜品是预制还是现场制作。
我方从来没有给西贝是否为预制菜下过定义,而且我想问您另外一个问题:您刚刚把预制菜和转基因食品混淆,您是否知道转基因为什么会引发争议?因为政府立法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很高,他们觉得政府标注的东西就需要被知道,这潜移默化地给大众传递了“这种东西需要被标注就是不好的”的印象。当然,我们也知道转基因食品目前并未被科学证明对人体有确切伤害,只要它是合法合规、正规生产的,其营养价值与现场制作的并无区别,还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首先,您刚刚说的观点毫无根据,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伤害目前并无官方定论。您的数据来源是哪里?您的理由又是什么?您知道其实现在市面上有很多转基因产品吗?比如我们吃的大豆油,很多都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当年相关行业曾受到打击,完全是因为政府标注后,消费者产生抵触情绪。
我方认为,在预制菜明确标注后,群众去查询相关定义,能发现其有合理合规的定义;而民众查询转基因相关定义时,会得到“影响尚无定论”的结果,没有任何科学家或官方能证明其利弊。两者根本不同,不能混淆。其次,您方提到的草莓等例子,反而证明您方对很多事物缺乏了解,这属于杂交育种,而非转基因。您凭什么要求中国14亿消费者都对预制菜全知全能,与官方定义完全一致?您是不是在苛责消费者?您能确保民众会去查询,而不会单纯认为“政府标注的就是有问题,要拒绝”吗?
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您说的那种情况,但我们认为会形成一种向好的风气,促进消费者主动了解,进而促进社会对预制菜的科普。向好的风气从何谈起?我方认为,当消费者了解到曾经喜欢吃的、认为是“老派”的菜其实也是预制菜时,这种认知的颠覆会促进他们主动了解,了解后会发现预制菜有合理合规的定义,比如“不含防腐剂”“食品压力较小”等,从而可能改变对预制菜的刻板印象,形成主动了解新鲜事物的良好风气。
然而,他们难道不会觉得“哦,原来这个东西是预制菜,我们之前一直被骗了”吗?我方首先认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至于消费者的选择,我们无权干预,消费者觉得好还是不好,我们都没有权利干预。
您方没有具体数据支撑“预制菜标注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被骗”的观点,这都是预设。我们本来就是做了一种背景假设,但您的假设需要基于现实。您方一开始说个别商家欺诈,至今没有给出数据,这难道不是应该由您方提供数据吗?我们给出的数据78%证明了存在欺诈行为,您方认为立法不完善,那么你们的定义与我方不同,又如何维护民众利益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即将进入本场比赛最精彩刺激的自由辩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落座即为发言结束,另一方发言开始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需紧接着发言,若有电器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数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限,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14分钟,由正方开始。有请。
您方一直在逃避我方的问题,即这个“生卖”的欺诈性行为。您方认为对这个生产流程信息监管能够解决吗?请说明欺诈在哪里?
我方一直强调商家使用预制菜却告诉消费者“这是现场制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的是预制菜,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欺诈吗?若构成,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而不是像您说的那样。我方一直强调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非常高,难道您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在消费时都带着录音笔,询问商家“我吃的是不是预制菜”,让商家否认后,还必须完整保留这些作为佐证吗?这个成本不是非常高的吗?您能否认这一点吗?难道立法成本就不高吗?
您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督。那您认为进行标识和进行监督这两个流程相比,谁的成本更高?我方认为进行标识的成本更高,因为进行标识需要调查民众,调查范围广,且后续还有监管和维护成本。我方的方法立法成本并不高,而您方在说立法成本高时,并没有给出具体依据。并且,我方认为当没有强制标注时,商家必定会向顾客模糊这个概念,这会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变高,对吗?
您方同学提到民众对预制菜存在偏见,那么请问你们想要如何对待这种偏见?是否需要解决这种偏见?是您方强调偏见客观存在,是否代表想要忽视这种偏见?
我方从来没有说要忽视这种偏见,我方在初稿中就已说明,这种偏见的根本原因是预制菜是新兴产业,民众对其缺乏了解,且部分预制菜商家不合规生产导致问题频发。如果我们能够明确标识,消费者能够主动了解,且预制菜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生产,这种偏见会慢慢消失。
西贝事件是否属于预制菜的“暴力”营销?我认为是的,因为您方也提到了。可是根据官方白皮书的定义,西贝并不属于预制菜,其中央厨房也并非生产预制菜。这说明民众的认知与国家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其次,您刚刚提到立法行政是为了保证民众利益,那么您方是否承认知情权不是民众利益的一部分?既然知情权是民众利益的一部分,民众有权知道菜品是否为预制菜,那您方为何认为没有标识就不存在欺诈呢?
您方不能以西贝的个例来否认其他消费者询问是否为预制菜构成欺诈的行为,这有48%的数据作为佐证。可是您方认为预制菜立法不完善,那么你们的定义与我方不同,又何谈维护民众利益呢?我们强调的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他们必须知道菜品是预制还是现场制作。
我方从来没有给西贝是否为预制菜下过定义,而且我想问您另外一个问题:您刚刚把预制菜和转基因食品混淆,您是否知道转基因为什么会引发争议?因为政府立法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很高,他们觉得政府标注的东西就需要被知道,这潜移默化地给大众传递了“这种东西需要被标注就是不好的”的印象。当然,我们也知道转基因食品目前并未被科学证明对人体有确切伤害,只要它是合法合规、正规生产的,其营养价值与现场制作的并无区别,还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首先,您刚刚说的观点毫无根据,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伤害目前并无官方定论。您的数据来源是哪里?您的理由又是什么?您知道其实现在市面上有很多转基因产品吗?比如我们吃的大豆油,很多都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当年相关行业曾受到打击,完全是因为政府标注后,消费者产生抵触情绪。
我方认为,在预制菜明确标注后,群众去查询相关定义,能发现其有合理合规的定义;而民众查询转基因相关定义时,会得到“影响尚无定论”的结果,没有任何科学家或官方能证明其利弊。两者根本不同,不能混淆。其次,您方提到的草莓等例子,反而证明您方对很多事物缺乏了解,这属于杂交育种,而非转基因。您凭什么要求中国14亿消费者都对预制菜全知全能,与官方定义完全一致?您是不是在苛责消费者?您能确保民众会去查询,而不会单纯认为“政府标注的就是有问题,要拒绝”吗?
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您说的那种情况,但我们认为会形成一种向好的风气,促进消费者主动了解,进而促进社会对预制菜的科普。向好的风气从何谈起?我方认为,当消费者了解到曾经喜欢吃的、认为是“老派”的菜其实也是预制菜时,这种认知的颠覆会促进他们主动了解,了解后会发现预制菜有合理合规的定义,比如“不含防腐剂”“食品压力较小”等,从而可能改变对预制菜的刻板印象,形成主动了解新鲜事物的良好风气。
然而,他们难道不会觉得“哦,原来这个东西是预制菜,我们之前一直被骗了”吗?我方首先认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至于消费者的选择,我们无权干预,消费者觉得好还是不好,我们都没有权利干预。
您方没有具体数据支撑“预制菜标注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被骗”的观点,这都是预设。我们本来就是做了一种背景假设,但您的假设需要基于现实。您方一开始说个别商家欺诈,至今没有给出数据,这难道不是应该由您方提供数据吗?我们给出的数据78%证明了存在欺诈行为,您方认为立法不完善,那么你们的定义与我方不同,又如何维护民众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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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欺诈行为定义"、"标注成本效益"、"知情权法律属性"三个核心争议点,双方累计使用8次逻辑规则转换,其中归谬法和类比推理为主要交锋工具。
我们现在是在解决预制菜的知情权问题。当您方发现预制菜存在知情权问题,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时,商家就会向顾客模糊这个概念,导致他们钻空子。您方所说的“不立法才能钻空子”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
其次,您方还说“不立法才能消除偏见”,这是您方的论据,我并未提及“操过”相关内容。
再者,通过抽检方法能够减少时间和精神成本,您方也没有看到这一点。
首先,强制立法响应广大消费者呼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市场上消费者有强烈的需求,希望了解自己消费的产品是名厨酿造还是日产。
我方强调的是,这项立法所倾向的,远不止于解决当下的消费者问题,更要关注一个行业是否能够健康、透明、可持续发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消费者所期望的往往是萨利亚那种明明白白的日制菜,而非那些挂着“匠心手作”招牌,却行预制菜之实的虚假品牌。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正在透支整个餐饮行业的信誉,让那些真正有心做现炒的餐馆受到冲击,也让那些诚实经营的预制菜企业蒙上不白之冤。
正是为了正本清源,为所有商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让现场烹饪的价值得到彰显,也让优质菜品能凭借其真正的性价比和稳定性找到属于自己的市场位置。
最后,我们今天坐在这里讨论预制菜,其意义早已超越了口腹之欲。当人们走进餐厅,发现原本认为是现炒的菜肴其实是预制菜,这种判断错误会促使消费者自发地去了解预制菜,从而扭转消费者对预制菜“不干净、不好吃”的刻板印象,形成全社会主动关注预制菜的良好风气。这种风气延续到其他新兴行业上,也同样会推动其他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我方坚信,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不仅仅是一项食品安全监管的补充,更是一次商业伦理的重申,并且是一场消费主权的回归。采用法律的刚性守护信念的柔软,用规则的清晰应对市场的复杂。这不仅仅是为了回应那65%消费者的呼声,更是为了在我们这个时代重新擦亮、重拾“信用”这一金字招牌。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我们现在是在解决预制菜的知情权问题。当您方发现预制菜存在知情权问题,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时,商家就会向顾客模糊这个概念,导致他们钻空子。您方所说的“不立法才能钻空子”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
其次,您方还说“不立法才能消除偏见”,这是您方的论据,我并未提及“操过”相关内容。
再者,通过抽检方法能够减少时间和精神成本,您方也没有看到这一点。
首先,强制立法响应广大消费者呼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市场上消费者有强烈的需求,希望了解自己消费的产品是名厨酿造还是日产。
我方强调的是,这项立法所倾向的,远不止于解决当下的消费者问题,更要关注一个行业是否能够健康、透明、可持续发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消费者所期望的往往是萨利亚那种明明白白的日制菜,而非那些挂着“匠心手作”招牌,却行预制菜之实的虚假品牌。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正在透支整个餐饮行业的信誉,让那些真正有心做现炒的餐馆受到冲击,也让那些诚实经营的预制菜企业蒙上不白之冤。
正是为了正本清源,为所有商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让现场烹饪的价值得到彰显,也让优质菜品能凭借其真正的性价比和稳定性找到属于自己的市场位置。
最后,我们今天坐在这里讨论预制菜,其意义早已超越了口腹之欲。当人们走进餐厅,发现原本认为是现炒的菜肴其实是预制菜,这种判断错误会促使消费者自发地去了解预制菜,从而扭转消费者对预制菜“不干净、不好吃”的刻板印象,形成全社会主动关注预制菜的良好风气。这种风气延续到其他新兴行业上,也同样会推动其他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我方坚信,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不仅仅是一项食品安全监管的补充,更是一次商业伦理的重申,并且是一场消费主权的回归。采用法律的刚性守护信念的柔软,用规则的清晰应对市场的复杂。这不仅仅是为了回应那65%消费者的呼声,更是为了在我们这个时代重新擦亮、重拾“信用”这一金字招牌。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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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方说这个希腊性行为是个别案例题,能举出具体数据吗?
不出来。好,那我想这个问题,我们先让我方三辩跟你说吧。
我想问的是,你们刚才说的这个,你刚才也说民众在乎对吧?但是你们刚才定义的是中央情况的定义,而我们刚才讨论的是民众的定义,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民众认知是不一样的。所以你就算现在说要立法标志,你肯定标注的是政府标注的,那标注出来的不一样,你到底要怎么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方认为民众和政府的认知完全一致是一件很困难、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所以我方认为立法对餐厅进行强制标注,是促进消费者主动去了解何为预制菜,当他们对预制菜有正确正向的了解后,这种矛盾就会自然消解。
然后我可以提问吗?首先您方这边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价格才是重点,是这样吗?而您方一开始说云才不是重点。
回答可以问下一个问题。您刚才说对方群众分不出预制菜,那他们的数据中到底有多少是针对政府提出的标准,而不是民众认为的?我方这个数据来源于权威的江苏省消保委,您如果有意见的话,可以向他们质疑,我们的数据是有参考价值的。
您还有问题吗?
没有。时间还有,我继续。首先,您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现在行业存在乱象,商家使用预制菜却将其售价与现炒菜相提并论,从中牟利,这种欺诈性行为是引起消费者愤怒和反抗的根本原因。我方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的产生,认为要立法强制实际标注,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也能简化消费者的维权流程。如果不标注,消费者需要去询问商家,商家可能会扯皮,这样来回折腾,受害者可能难以成功维权;但如果标识以后,维权会更简化。
感谢双方辩手。
首先您方说这个希腊性行为是个别案例题,能举出具体数据吗?
不出来。好,那我想这个问题,我们先让我方三辩跟你说吧。
我想问的是,你们刚才说的这个,你刚才也说民众在乎对吧?但是你们刚才定义的是中央情况的定义,而我们刚才讨论的是民众的定义,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民众认知是不一样的。所以你就算现在说要立法标志,你肯定标注的是政府标注的,那标注出来的不一样,你到底要怎么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方认为民众和政府的认知完全一致是一件很困难、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所以我方认为立法对餐厅进行强制标注,是促进消费者主动去了解何为预制菜,当他们对预制菜有正确正向的了解后,这种矛盾就会自然消解。
然后我可以提问吗?首先您方这边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价格才是重点,是这样吗?而您方一开始说云才不是重点。
回答可以问下一个问题。您刚才说对方群众分不出预制菜,那他们的数据中到底有多少是针对政府提出的标准,而不是民众认为的?我方这个数据来源于权威的江苏省消保委,您如果有意见的话,可以向他们质疑,我们的数据是有参考价值的。
您还有问题吗?
没有。时间还有,我继续。首先,您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现在行业存在乱象,商家使用预制菜却将其售价与现炒菜相提并论,从中牟利,这种欺诈性行为是引起消费者愤怒和反抗的根本原因。我方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的产生,认为要立法强制实际标注,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也能简化消费者的维权流程。如果不标注,消费者需要去询问商家,商家可能会扯皮,这样来回折腾,受害者可能难以成功维权;但如果标识以后,维权会更简化。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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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出现在概念定义分歧处、数据质疑环节及核心论点回归处)
高,不是我高,因为我国的食品监管力度高。我们正是因为我国的食品监督力监管力度不够,所以我们才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完善。既然食品监管力度不够,那就说明它没有余力,没有余力的话,那如何立法,如何有相应的资源去进行你们所说的额外的资源浪费式监管?首先我认为监管会有两个环节,一个是官方的监管,一个是民众自发的监管。我们通过立法标注是否是预制菜,就是帮助完善了这个民间自发的监管端。那请问你关心这个问题的时候,是否需要调动国外的资源?我方认为这个可以直接在国内解决,不需要。
然后回答一下之前的问题,就是关于立法是否会造成民众对预制菜的误解加深。不会。就像您方因为这个辩题而去了解预制菜的定义,从而加深理解一样。
那请您稍微解释一下,为什么美国的案例中,转基因大豆在标识了转基因以后,民众购买率下降了百分之七十三至九十?首先,这个辩题是在我国,美国数据与我国情况也有差异。您再说一遍,就是在公布并标识了转基因后,我国民众的购买意愿下降了多少?下降,不好意思,您能提供一个数据吗?45%~45%~4...从45%下降到11%。好,既然您能说出来,那这个点我们帮你拿下了。
好的,接下来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我方,您对您方认为的是民众对于食品的根本需求在哪里?我方认为民以食为天,那么他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品质、味道、便捷都是民众在意的点。那您方认为安全不是重要因素吗?我方说了,安全是包含在内的。那还是请您明确一下民众的真正需求吧,不要用非常广告化的语言给出一个根本的需求。我认为根本的需求就是在吃饱的情况下追求其他附加属性,这在我们的立论稿中有体现。附加属性有很多种,我不能为你一一列举。
高,不是我高,因为我国的食品监管力度高。我们正是因为我国的食品监督力监管力度不够,所以我们才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完善。既然食品监管力度不够,那就说明它没有余力,没有余力的话,那如何立法,如何有相应的资源去进行你们所说的额外的资源浪费式监管?首先我认为监管会有两个环节,一个是官方的监管,一个是民众自发的监管。我们通过立法标注是否是预制菜,就是帮助完善了这个民间自发的监管端。那请问你关心这个问题的时候,是否需要调动国外的资源?我方认为这个可以直接在国内解决,不需要。
然后回答一下之前的问题,就是关于立法是否会造成民众对预制菜的误解加深。不会。就像您方因为这个辩题而去了解预制菜的定义,从而加深理解一样。
那请您稍微解释一下,为什么美国的案例中,转基因大豆在标识了转基因以后,民众购买率下降了百分之七十三至九十?首先,这个辩题是在我国,美国数据与我国情况也有差异。您再说一遍,就是在公布并标识了转基因后,我国民众的购买意愿下降了多少?下降,不好意思,您能提供一个数据吗?45%~45%~4...从45%下降到11%。好,既然您能说出来,那这个点我们帮你拿下了。
好的,接下来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我方,您对您方认为的是民众对于食品的根本需求在哪里?我方认为民以食为天,那么他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品质、味道、便捷都是民众在意的点。那您方认为安全不是重要因素吗?我方说了,安全是包含在内的。那还是请您明确一下民众的真正需求吧,不要用非常广告化的语言给出一个根本的需求。我认为根本的需求就是在吃饱的情况下追求其他附加属性,这在我们的立论稿中有体现。附加属性有很多种,我不能为你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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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数据适用性争议处(美国案例→中国数据)和需求定义的逐步明确过程)
你。感谢双方二辩,对辩环节之后,让我们进入盘问环节。盘问环节由盘判方三辩盘问对方一二四辩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总时间,对盘问方计时2分30秒。首先有请正方三辩,反问反方选手,有请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你好,我要先问你,警方认为西本为什么要否认自己使用意识态?因为在官方的定义中,它就不属于一台,因为它是属于中央厨房的,它只能说是在严重的范围内属于是,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一些。你是否承认国家来提出以及重要的,这是我方的观点。我们是比说说,我承认对于就是答的。
请反方选手注意,其实这也是涉及到一些利益问题,我们继续进行下一个问题。
正方三辩:刚才我方在咨询环节中提到了,当提到我们消费者吃到一些不健康的菜的时候,你觉得应该向谁去维权?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向国家这样的食品监管部门维权,然后这个事情它并不是针对预制态的,而是预制态和现制态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不是说预制态它一定没有不安全,对吧?现制态一样是有不安全的,但是你刚才提到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向餐厅去投诉,餐厅也会把矛盾转向厂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的维权成本就要极大地提高。那么你方刚才所说的立法成本不一定就不会有我们的维权成本高,你方是否承认,维权成本会在如果不在如果不进行立法明确标注的情况下,会有其他的一个问题?
反方一辩:都不是因为刚才我所说的。
正方三辩:好吧,那就两个方面。我方认为我国对于食品或者是一些别的产品的消费者维权的立法是足够完善的,对于卖菜没有必要进行一个特殊的标志,你对食品生产商进行维权,其实是跟其他产品是走一样的流程,没有必要单独把它拎出来。
正方三辩:那我这提问对方两点,问之间就把成本提升到立法成本,立法成本我们需要经过调研、拟定、多方审议,包括不但要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而且线下人员还要去不停在餐厅里面调研,但是你们不保证,你方主要担忧的成本问题,你主要就体现在立法成本和监督成本,对吧?
正方三辩:现在立法成本方面,那么监督成本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反方一辩:监督成本,因为我们现在在立法的时候,肯定是要线下去切实地调查一下,切实地去调查一下,然后调查的时候呢,我们的这个在食品监管这一方面,你家人说已经很不够了,你现在还要去线下调研这个事情,那这个成本肯定是会更高的。想请问你是否考虑过消费者的监督权,如果国家已经立法明确这个方面的话。
正方三辩:好,我们先进行下一个问题。你方就是之前对于预制菜事件,你们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标注,那你们是否忽略了民生?民众的呼声。我们首先已经强调,我们所谓的定义是民众的广泛定义,所以我们才是更加注重民生的一方,而你方因为立法本身就是要从民众的考量出发呀,立法都不我们对预制菜定义尚不明确,何谈能力达标呢?立场无产品。所以请明确回答问题:你们是否忽视了民众的呼声没有?
反方一辩:看一下我。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辩手,规则如上,计时两分30秒,有请。
你。感谢双方二辩,对辩环节之后,让我们进入盘问环节。盘问环节由盘判方三辩盘问对方一二四辩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总时间,对盘问方计时2分30秒。首先有请正方三辩,反问反方选手,有请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你好,我要先问你,警方认为西本为什么要否认自己使用意识态?因为在官方的定义中,它就不属于一台,因为它是属于中央厨房的,它只能说是在严重的范围内属于是,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一些。你是否承认国家来提出以及重要的,这是我方的观点。我们是比说说,我承认对于就是答的。
请反方选手注意,其实这也是涉及到一些利益问题,我们继续进行下一个问题。
正方三辩:刚才我方在咨询环节中提到了,当提到我们消费者吃到一些不健康的菜的时候,你觉得应该向谁去维权?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向国家这样的食品监管部门维权,然后这个事情它并不是针对预制态的,而是预制态和现制态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不是说预制态它一定没有不安全,对吧?现制态一样是有不安全的,但是你刚才提到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向餐厅去投诉,餐厅也会把矛盾转向厂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的维权成本就要极大地提高。那么你方刚才所说的立法成本不一定就不会有我们的维权成本高,你方是否承认,维权成本会在如果不在如果不进行立法明确标注的情况下,会有其他的一个问题?
反方一辩:都不是因为刚才我所说的。
正方三辩:好吧,那就两个方面。我方认为我国对于食品或者是一些别的产品的消费者维权的立法是足够完善的,对于卖菜没有必要进行一个特殊的标志,你对食品生产商进行维权,其实是跟其他产品是走一样的流程,没有必要单独把它拎出来。
正方三辩:那我这提问对方两点,问之间就把成本提升到立法成本,立法成本我们需要经过调研、拟定、多方审议,包括不但要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而且线下人员还要去不停在餐厅里面调研,但是你们不保证,你方主要担忧的成本问题,你主要就体现在立法成本和监督成本,对吧?
正方三辩:现在立法成本方面,那么监督成本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反方一辩:监督成本,因为我们现在在立法的时候,肯定是要线下去切实地调查一下,切实地去调查一下,然后调查的时候呢,我们的这个在食品监管这一方面,你家人说已经很不够了,你现在还要去线下调研这个事情,那这个成本肯定是会更高的。想请问你是否考虑过消费者的监督权,如果国家已经立法明确这个方面的话。
正方三辩:好,我们先进行下一个问题。你方就是之前对于预制菜事件,你们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标注,那你们是否忽略了民生?民众的呼声。我们首先已经强调,我们所谓的定义是民众的广泛定义,所以我们才是更加注重民生的一方,而你方因为立法本身就是要从民众的考量出发呀,立法都不我们对预制菜定义尚不明确,何谈能力达标呢?立场无产品。所以请明确回答问题:你们是否忽视了民众的呼声没有?
反方一辩:看一下我。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辩手,规则如上,计时两分30秒,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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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以及各方辩友,我们在现在这样以生命和利益为上的社会中,大家更多的会考虑如何博弈,而不会关注我们的消费者是否得到保障。通过我方上述的分析,我发现对于是否应该立法去严格标明商品信息这一点,立法成本其实不像反方所说的那么高,其实它的维权成本要远大于立法成本。而且立法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我们消费者的监督权,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无论如何我们都是更站在消费者的一方,而反方所说的他们更站在标准的一方,完全是无稽之谈。
如果我们从立法明确标注什么是“日识态”(注:此处“日识态”可能为口误或特定术语,暂保留原始表述),那么商家的欺诈行为就永远不会停止。即使有部分商家选择坦诚地告诉消费者自己的法定标准,也改变不了现在这样的现状。对方看到的是这样的现状,但是请各方辩手,我方认为……(注:原文“请举方我”语义不完整,暂保留原样)
评委以及各方辩友,我们在现在这样以生命和利益为上的社会中,大家更多的会考虑如何博弈,而不会关注我们的消费者是否得到保障。通过我方上述的分析,我发现对于是否应该立法去严格标明商品信息这一点,立法成本其实不像反方所说的那么高,其实它的维权成本要远大于立法成本。而且立法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我们消费者的监督权,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无论如何我们都是更站在消费者的一方,而反方所说的他们更站在标准的一方,完全是无稽之谈。
如果我们从立法明确标注什么是“日识态”(注:此处“日识态”可能为口误或特定术语,暂保留原始表述),那么商家的欺诈行为就永远不会停止。即使有部分商家选择坦诚地告诉消费者自己的法定标准,也改变不了现在这样的现状。对方看到的是这样的现状,但是请各方辩手,我方认为……(注:原文“请举方我”语义不完整,暂保留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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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发言及计时开始。
根据前面提到的转基因类比案例,我方认为,倘若标识出预制菜的话,对于预制菜行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打击,这并不利于我们在食品行业做出新的创新以及推动预制菜行业发展。
我方认为预制菜行业最需要得到的监管是在原料方面的监管,量化能确保菜品的安全,而不是重点关注民众所关注的重点应该是食品的安全,而并非是否是预制菜或者现炒菜这一个问题。
在食品监管方面,倘若对方要立法强制标注,必然会投入立法成本,比如制作调研以及后续的监管问题,都需要政府的资源和人力成本。但倘若我们用这些人力成本去加强食品的监管,相信会得到更好的效果,从而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我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并不能解决民众的根本需求,应该去加强食品监管。
另外,您方对于预制菜的定义是根据官方的白皮书,这并不符合大多数民众对于预制菜的认识。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发言及计时开始。
根据前面提到的转基因类比案例,我方认为,倘若标识出预制菜的话,对于预制菜行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打击,这并不利于我们在食品行业做出新的创新以及推动预制菜行业发展。
我方认为预制菜行业最需要得到的监管是在原料方面的监管,量化能确保菜品的安全,而不是重点关注民众所关注的重点应该是食品的安全,而并非是否是预制菜或者现炒菜这一个问题。
在食品监管方面,倘若对方要立法强制标注,必然会投入立法成本,比如制作调研以及后续的监管问题,都需要政府的资源和人力成本。但倘若我们用这些人力成本去加强食品的监管,相信会得到更好的效果,从而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我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并不能解决民众的根本需求,应该去加强食品监管。
另外,您方对于预制菜的定义是根据官方的白皮书,这并不符合大多数民众对于预制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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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辩手,请问双方队伍是否要使用信题?请正方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欢迎吉进时有请。
首先,您方在强调安全问题,说限制预制菜都会有安全问题。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有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来保障这个问题。我方要保障的是知情权,通过立法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不被损害,这才是我方要解决的问题。而您方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现行法律下已经能够得到解决了。
其次,您方提到立法成本。而我方觉得,立法之后只需要在原本的食品安全抽查中加上预制菜这一项,所以立法中的物质成本不会增加很多。并且我在中国法报上查询到,立法成本还包括精神成本。那么,因为没有立法而导致消费者被欺骗,从而造成他们的精神及心理损失,您方有将这部分算在立法成本之内吗?
其次,您方认为,当预制菜的这种偏见在消费者中蔓延,会让预制菜发展不良。那我想问您方,您方在立法之前认为一家好吃的餐厅,在立法之后得知它是预制菜,那么您方是不是会对预制菜进行改观?得知预制菜其实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从而去扭转这种观念,去主动了解预制菜?
其次,您方说每个行业出现类似于这种问题都要立法,那么我想问您方,到底是哪个行业、哪些问题,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迫切且不必要地进行立法吗?谢谢。
双方辩手,请问双方队伍是否要使用信题?请正方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欢迎吉进时有请。
首先,您方在强调安全问题,说限制预制菜都会有安全问题。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有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来保障这个问题。我方要保障的是知情权,通过立法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不被损害,这才是我方要解决的问题。而您方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现行法律下已经能够得到解决了。
其次,您方提到立法成本。而我方觉得,立法之后只需要在原本的食品安全抽查中加上预制菜这一项,所以立法中的物质成本不会增加很多。并且我在中国法报上查询到,立法成本还包括精神成本。那么,因为没有立法而导致消费者被欺骗,从而造成他们的精神及心理损失,您方有将这部分算在立法成本之内吗?
其次,您方认为,当预制菜的这种偏见在消费者中蔓延,会让预制菜发展不良。那我想问您方,您方在立法之前认为一家好吃的餐厅,在立法之后得知它是预制菜,那么您方是不是会对预制菜进行改观?得知预制菜其实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从而去扭转这种观念,去主动了解预制菜?
其次,您方说每个行业出现类似于这种问题都要立法,那么我想问您方,到底是哪个行业、哪些问题,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迫切且不必要地进行立法吗?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与对方辩友在辩论中对“预制菜”的定义上出现了分歧。但我们一致认为,民众关注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对健康和食品品质的追求。
我们论证的三点,一是强制立法无法解决实际痛点,二是政府资源有限,过度干预市场,性价比较低,三是立法标识会加剧民众偏见。
对方在明确承认民众对预制菜存在偏见的情况下,不去选择有效缓解偏见,反而选择放任偏见固化。而且,因为对方对预制菜的定义有失偏颇,所以强制立法更不能全面覆盖民众需求,反而会助长商家钻空子,制作所谓的“伪预制菜”等不良产品。
对方很自信地强调要保障民众知情权,但民众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觉得预制菜和现场制作的菜品价值不同。然而,预制菜的口味、品质等与现场制作的差异,恰恰说明强制立法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重申我方观点:我国不应立法强制预制菜标注。
对方辩友反复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我们究竟希望通过强制标注获得什么?我刚刚论证恰恰主张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民众权益的观念,这其中的权益并非通过强制标注就能实现。我们的责任是缓解民众对于预制菜的偏见,让人们不再被不实舆论造成的焦虑所困扰,让市场经济在自我调整而非法律强制中运行。
而对方立场认为立法就能让一切问题迎刃而解,这是盲目自信,不顾高昂的立法成本和与社会资源分配的矛盾,同时把预制菜和其他菜品混为一谈,认为预制菜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但在当下社会,人们裹挟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正是需要预制菜满足快速吃到美食的需要。如果把预制菜贴上不健康的标签,立法再放大这个标签的范围,人们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去吃真正不健康的方便食品,去吃卫生条件差的路边摊,甚至因为等不起现场制作的菜品而舍弃这顿饭选择不吃。这难道不是违背了对方想要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初衷吗?
所以,强制立法与民众的真正痛点是脱节的,我相信所有人心中都自有判断。
各位,今天我们反对强制标注,不是反对透明,而是倡导一种更高级、更有效的透明;不是拒绝监管,而是呼唤一种更智慧、更公平的监管。食品安全是一场永无止境的工程,在这条路上,我们需要的不是制造对立与恐慌的标签,而是能够凝聚行业、监管与消费者三方的桥梁。让我们放下对于“预制菜”三个字的偏见,共同构建一个让每一种合规产品都能公平竞争,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获得食品安全保障的环境。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负对方辩友对食品安全的那份关切,真正携手抵达安心消费的彼岸。
我方与对方辩友在辩论中对“预制菜”的定义上出现了分歧。但我们一致认为,民众关注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对健康和食品品质的追求。
我们论证的三点,一是强制立法无法解决实际痛点,二是政府资源有限,过度干预市场,性价比较低,三是立法标识会加剧民众偏见。
对方在明确承认民众对预制菜存在偏见的情况下,不去选择有效缓解偏见,反而选择放任偏见固化。而且,因为对方对预制菜的定义有失偏颇,所以强制立法更不能全面覆盖民众需求,反而会助长商家钻空子,制作所谓的“伪预制菜”等不良产品。
对方很自信地强调要保障民众知情权,但民众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觉得预制菜和现场制作的菜品价值不同。然而,预制菜的口味、品质等与现场制作的差异,恰恰说明强制立法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重申我方观点:我国不应立法强制预制菜标注。
对方辩友反复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我们究竟希望通过强制标注获得什么?我刚刚论证恰恰主张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民众权益的观念,这其中的权益并非通过强制标注就能实现。我们的责任是缓解民众对于预制菜的偏见,让人们不再被不实舆论造成的焦虑所困扰,让市场经济在自我调整而非法律强制中运行。
而对方立场认为立法就能让一切问题迎刃而解,这是盲目自信,不顾高昂的立法成本和与社会资源分配的矛盾,同时把预制菜和其他菜品混为一谈,认为预制菜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但在当下社会,人们裹挟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正是需要预制菜满足快速吃到美食的需要。如果把预制菜贴上不健康的标签,立法再放大这个标签的范围,人们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去吃真正不健康的方便食品,去吃卫生条件差的路边摊,甚至因为等不起现场制作的菜品而舍弃这顿饭选择不吃。这难道不是违背了对方想要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初衷吗?
所以,强制立法与民众的真正痛点是脱节的,我相信所有人心中都自有判断。
各位,今天我们反对强制标注,不是反对透明,而是倡导一种更高级、更有效的透明;不是拒绝监管,而是呼唤一种更智慧、更公平的监管。食品安全是一场永无止境的工程,在这条路上,我们需要的不是制造对立与恐慌的标签,而是能够凝聚行业、监管与消费者三方的桥梁。让我们放下对于“预制菜”三个字的偏见,共同构建一个让每一种合规产品都能公平竞争,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获得食品安全保障的环境。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负对方辩友对食品安全的那份关切,真正携手抵达安心消费的彼岸。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