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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律师在视频平台演讲真实案例,仅对案例故事及形式分析进行真实呈现,只要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并不违反保密义务。
对方辩友或许会强调,隐去姓名、身份证号就是匿名,但短视频的叙事逻辑恰恰在于真实案件的特殊性、时间的精确性、地域的指向性、判决结果的具体性,这些细节组合起来,当事人、亲友甚至同行都能对号入座。2022年,北京某律师在视频中透露某明星离婚案中涉及的信托机位问题,虽未直接提及姓名,但当事人通过明星身份、信托以及时间的组合信息,最终认定律师侵权并提起诉讼。这证明,在算法推荐的时代,匿名化不是简单的去标识化,而是需要确保无法通过算法和技术手段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私密信息。算法的精准推送恰恰放大了细节识别风险,让所谓的匿名成为一种空谈。
其次,律师单方判断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存在天然盲区。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讲案行为,本质上是对当事人信息控制权的剥夺。保密义务不仅是不主动泄露信息,更是作为案件代理者,基于对案件细节的掌握,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符合代理职业视角的公开边界。律师可能认为一经匿名就可以公开,但当事人可能担心细节暴露影响商业信誉。2023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律师公开代理案件的相关要求,这一规定的核心正是将是否公开的决定权交还给当事人。对方辩友主张的“隐去身份信息即不违规”,实质是错误适用了律师执业的相关条款,不仅违背了保密义务的契约精神,更可能让当事人陷入被动暴露的风险。
最后,对方辩友可能担心,过度保守会阻碍法律知识的传播,但我方认为,真正的法治传播不是建立在牺牲当事人隐私权益的基础上。法律传播的价值在于传递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守法用法,而非侵犯个案隐私。为了博取关注度、制造话题和流量,刻意保留可识别的细节,甚至通过暗示方式指向特定身份,这不仅不合法,更是对流量和热点的不当追逐。目前,律师单方面判断哪些细节可以公开的标准并不明确,但由此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谢谢大家。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律师在视频平台演讲真实案例,仅对案例故事及形式分析进行真实呈现,只要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并不违反保密义务。
对方辩友或许会强调,隐去姓名、身份证号就是匿名,但短视频的叙事逻辑恰恰在于真实案件的特殊性、时间的精确性、地域的指向性、判决结果的具体性,这些细节组合起来,当事人、亲友甚至同行都能对号入座。2022年,北京某律师在视频中透露某明星离婚案中涉及的信托机位问题,虽未直接提及姓名,但当事人通过明星身份、信托以及时间的组合信息,最终认定律师侵权并提起诉讼。这证明,在算法推荐的时代,匿名化不是简单的去标识化,而是需要确保无法通过算法和技术手段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私密信息。算法的精准推送恰恰放大了细节识别风险,让所谓的匿名成为一种空谈。
其次,律师单方判断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存在天然盲区。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讲案行为,本质上是对当事人信息控制权的剥夺。保密义务不仅是不主动泄露信息,更是作为案件代理者,基于对案件细节的掌握,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符合代理职业视角的公开边界。律师可能认为一经匿名就可以公开,但当事人可能担心细节暴露影响商业信誉。2023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律师公开代理案件的相关要求,这一规定的核心正是将是否公开的决定权交还给当事人。对方辩友主张的“隐去身份信息即不违规”,实质是错误适用了律师执业的相关条款,不仅违背了保密义务的契约精神,更可能让当事人陷入被动暴露的风险。
最后,对方辩友可能担心,过度保守会阻碍法律知识的传播,但我方认为,真正的法治传播不是建立在牺牲当事人隐私权益的基础上。法律传播的价值在于传递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守法用法,而非侵犯个案隐私。为了博取关注度、制造话题和流量,刻意保留可识别的细节,甚至通过暗示方式指向特定身份,这不仅不合法,更是对流量和热点的不当追逐。目前,律师单方面判断哪些细节可以公开的标准并不明确,但由此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律师在短视频平台以讲案例故事形式分析真实代理案件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取决于:1. 隐去身份信息是否能真正实现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2. 信息公开是否获得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
两分钟继续开始,谢谢主席。正方三辩刚才说我方陷入逻辑误区,现在我方逐一回应。
首先,正方称我方夸大细节、识别风险,用极端案例否定所有秘密夸奖案。但请问明星离婚案真的是极端吗?短视频平台上周王力宏的离婚案,哪个不是全民讨论?明星案件本身就是公民关注的对象,律师办理案件哪怕隐去姓名,当事人也必然被认出。这恰恰证明了在某些案件类型中,匿名根本不可能实现。正方说合理命名就行,那请你告诉全场,明星案件你怎么命名?
其次,正方说我方混淆了公开当事人信息和专业法律分析的边界,但请问正方三辩说的“无需额外的书面同意”这句话的依据是什么?反方一辩辩论中明确引用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公开代理案件信息需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这里的代理案件信息难道不包括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吗?当事人没说可以就是不可以。
第三,正方说我方无视了匿名化真实案件的普法价值,我方从未否认过普法价值。反方二辩提到,律师完全可以用虚构案例、公开案例理论讲解来主导,我们只是要求用真实案例就要经过当事人书面同意。如果连同意都不需要,那每个当事人都可能成为短视频的素材,这只会加剧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因此,我方重申:只要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律师在短视频平台以真实代理案件为原型讲述案件的故事,就违反保密义务。
感谢。
两分钟继续开始,谢谢主席。正方三辩刚才说我方陷入逻辑误区,现在我方逐一回应。
首先,正方称我方夸大细节、识别风险,用极端案例否定所有秘密夸奖案。但请问明星离婚案真的是极端吗?短视频平台上周王力宏的离婚案,哪个不是全民讨论?明星案件本身就是公民关注的对象,律师办理案件哪怕隐去姓名,当事人也必然被认出。这恰恰证明了在某些案件类型中,匿名根本不可能实现。正方说合理命名就行,那请你告诉全场,明星案件你怎么命名?
其次,正方说我方混淆了公开当事人信息和专业法律分析的边界,但请问正方三辩说的“无需额外的书面同意”这句话的依据是什么?反方一辩辩论中明确引用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公开代理案件信息需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这里的代理案件信息难道不包括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吗?当事人没说可以就是不可以。
第三,正方说我方无视了匿名化真实案件的普法价值,我方从未否认过普法价值。反方二辩提到,律师完全可以用虚构案例、公开案例理论讲解来主导,我们只是要求用真实案例就要经过当事人书面同意。如果连同意都不需要,那每个当事人都可能成为短视频的素材,这只会加剧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因此,我方重申:只要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律师在短视频平台以真实代理案件为原型讲述案件的故事,就违反保密义务。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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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整场辩论,对方始终在回避一个根本问题——辩论场面上,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到底谁说了算?我方答案很明确:当事人说了算。
第一,事实层面。对方称匿名能保障信息安全,但短视频的算法推荐会直接把视频推送给当事人的亲友。同是邻居,他们通过时间、地点等细节就能认出当事人。我方一辩曾举明星离婚案为例,当事人自己都认出了相关视频,这能叫安全吗? 第二,规范层面。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公开代理案件信息须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对方三辩在公辩中始终答不出“无需同意”的依据是哪一条,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规定。当事人没说可以公开,那就是不可以。 第三,价值层面。对方称此举是为了普法,但普法可以通过公开案例来实现,为什么非要使用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今天允许律师未经同意就发布相关内容,明天当事人还敢跟律师讲实话吗?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整个律师职业的根基。
最后,我方要回应对方今天的三个核心错误: 其一,裁判文书属于法律公开范畴,但律师代理案件的信息不能以此为借口公开,二者不能等同。 其二,所谓合并重组后ABC三方都未同意的说法,纯属编造故事,并非真实案例。 其三,即便隐去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算法推送的风险依然存在,合理注意义务不能替代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律师在短视频平台讲述真实代理案件,即便隐去身份信息,依旧违反保密义务。
感谢各位。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整场辩论,对方始终在回避一个根本问题——辩论场面上,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到底谁说了算?我方答案很明确:当事人说了算。
第一,事实层面。对方称匿名能保障信息安全,但短视频的算法推荐会直接把视频推送给当事人的亲友。同是邻居,他们通过时间、地点等细节就能认出当事人。我方一辩曾举明星离婚案为例,当事人自己都认出了相关视频,这能叫安全吗? 第二,规范层面。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公开代理案件信息须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对方三辩在公辩中始终答不出“无需同意”的依据是哪一条,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规定。当事人没说可以公开,那就是不可以。 第三,价值层面。对方称此举是为了普法,但普法可以通过公开案例来实现,为什么非要使用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今天允许律师未经同意就发布相关内容,明天当事人还敢跟律师讲实话吗?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整个律师职业的根基。
最后,我方要回应对方今天的三个核心错误: 其一,裁判文书属于法律公开范畴,但律师代理案件的信息不能以此为借口公开,二者不能等同。 其二,所谓合并重组后ABC三方都未同意的说法,纯属编造故事,并非真实案例。 其三,即便隐去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算法推送的风险依然存在,合理注意义务不能替代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律师在短视频平台讲述真实代理案件,即便隐去身份信息,依旧违反保密义务。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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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陈述己方观点和理由。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只要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就违反保密义务。 第一,保密义务的实质是防止当事人因信息泄露而受到损害,而非禁止一切信息流动。根据相关规定,保密义务的核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商业利益及人身财产安全。如果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关系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使用方无法将案件事实与具体当事人对应,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受到侵害。正如医疗领域在学术研讨中公开脱敏案例一样,只要患者身份无法被辨认,就不构成侵犯隐私。 第二,现代技术完全可以实现脱敏式披露。我们可以在案例中修改时间、地点、年龄等非关键信息,或将多个类似案件合并重组为一个虚构但符合真实逻辑的案例,使故事在法律逻辑与事实特征上保持真实,但在身份特征上完全独立。比如律师代理了一起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案例,他可以在短视频中说,曾经有一位女性客户的丈夫将公司的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亲戚,只要不出现真实姓名、公司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就无人能查明具体指向的案件。这种方式既保护了当事人,又让我们实现经验的合法传播。 第三,过度保守也是保密义务的误区,会阻碍重要的知识传播与社会法治进步。当下短视频已成为公众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律师通过真实案例讲解法律适用、规则与维权技巧,远比抽象法条更直观、更有说服力。如果只要案例基于真实案件,哪怕进行了脱敏处理也被认定为违法,那么律师将无法在公众平台上分享任何实际经验,法律意识的普及也会被严重削弱,公众的法律素养提升也会受阻。
法律保护的是可识别的当事人,而非案件近似事实。只要隐去身份信息,就不会损害当事人,也不违反保密义务。相反,各种脱敏式案例是我们履行普法责任、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方式。
接下来反方三辩将对正方一辩进行盘问,提问方不可打断回答。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陈述己方观点和理由。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只要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就违反保密义务。 第一,保密义务的实质是防止当事人因信息泄露而受到损害,而非禁止一切信息流动。根据相关规定,保密义务的核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商业利益及人身财产安全。如果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关系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使用方无法将案件事实与具体当事人对应,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受到侵害。正如医疗领域在学术研讨中公开脱敏案例一样,只要患者身份无法被辨认,就不构成侵犯隐私。 第二,现代技术完全可以实现脱敏式披露。我们可以在案例中修改时间、地点、年龄等非关键信息,或将多个类似案件合并重组为一个虚构但符合真实逻辑的案例,使故事在法律逻辑与事实特征上保持真实,但在身份特征上完全独立。比如律师代理了一起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案例,他可以在短视频中说,曾经有一位女性客户的丈夫将公司的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亲戚,只要不出现真实姓名、公司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就无人能查明具体指向的案件。这种方式既保护了当事人,又让我们实现经验的合法传播。 第三,过度保守也是保密义务的误区,会阻碍重要的知识传播与社会法治进步。当下短视频已成为公众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律师通过真实案例讲解法律适用、规则与维权技巧,远比抽象法条更直观、更有说服力。如果只要案例基于真实案件,哪怕进行了脱敏处理也被认定为违法,那么律师将无法在公众平台上分享任何实际经验,法律意识的普及也会被严重削弱,公众的法律素养提升也会受阻。
法律保护的是可识别的当事人,而非案件近似事实。只要隐去身份信息,就不会损害当事人,也不违反保密义务。相反,各种脱敏式案例是我们履行普法责任、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方式。
接下来反方三辩将对正方一辩进行盘问,提问方不可打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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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受到损害,即案件事实是否能与具体当事人对应,当事人身份是否可被辨认。
首先,需要明确原始文本中存在大量口误、混乱的发言和无关内容,结合当前环节是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辩,先梳理有效盘问内容,删除无关的现场混乱内容:
正方一辩,你好。您方用医疗脱敏病例做类比,请问医生发表病例要经过伦理审查和患者同意,你方要求的律师单方判断就比标准比医学伦理还低吗?
医源伦理是这个基因的不可控生物信息,而律师只需要抹去姓名、住址等社会信息,按程序操作,法律未要求第三方审批,不是标准问题,而是计量?我方知晓。
再请问,比方说技术可以实现零知识披露,请问杭州某吴律师发布疑案证据被公开谴责,他难道不知道打码吗?
该谴责是因为直接发布案卷笔录和未脱敏副本,不是打码问题,恰恰证明彻底脱敏完全可行。那您方说过过度保守会阻碍普法,请问安徽律师因被偷拍被终止会员权利6个月,按您方逻辑,那些储备是不是也会过度保守?
安徽律师因案件保管不善的做法属于被动嫌疑。我方讨论的是主动专业脱敏后发布,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需要明确原始文本中存在大量口误、混乱的发言和无关内容,结合当前环节是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辩,先梳理有效盘问内容,删除无关的现场混乱内容:
正方一辩,你好。您方用医疗脱敏病例做类比,请问医生发表病例要经过伦理审查和患者同意,你方要求的律师单方判断就比标准比医学伦理还低吗?
医源伦理是这个基因的不可控生物信息,而律师只需要抹去姓名、住址等社会信息,按程序操作,法律未要求第三方审批,不是标准问题,而是计量?我方知晓。
再请问,比方说技术可以实现零知识披露,请问杭州某吴律师发布疑案证据被公开谴责,他难道不知道打码吗?
该谴责是因为直接发布案卷笔录和未脱敏副本,不是打码问题,恰恰证明彻底脱敏完全可行。那您方说过过度保守会阻碍普法,请问安徽律师因被偷拍被终止会员权利6个月,按您方逻辑,那些储备是不是也会过度保守?
安徽律师因案件保管不善的做法属于被动嫌疑。我方讨论的是主动专业脱敏后发布,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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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追求绝对效果,但我们坚持无法通过管理手段识别这一条媒体器。而视频平台有强大的算法推荐和手段推送机制。当律师为了引流保留的实际地点特殊按钮的细节运用时,那些所谓的命名在算法面前就是透明的。如果当事人有心,对方辩友所谓的合理,你们难道不是一模一样的?
第二个问题,必须职业行为规范。案件信息的规,是否当事人身份为关及时案件法处?对方辩友有律师职业性的规范,并没有您方所说的去标识化分享开设做领导,更重要的是什么是算法药品,什么算敏感隐私?这个判断权不应该掌握在谁手里。
也许你觉得这只是强的伴随的法律点,但当事人可能觉得这是商业信息的核心,就公开质上面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这方没有说讲一个主效果好,从来都是身心的医生呢。真实的病人开刀这学确实很直观,但微信同一就能这样做了,更何况呢?视频平台有很多所谓的教案,为了吸引眼球,刻意保留细节,这究竟是借法律热点消费大众。
我们不追求绝对效果,但我们坚持无法通过管理手段识别这一条媒体器。而视频平台有强大的算法推荐和手段推送机制。当律师为了引流保留的实际地点特殊按钮的细节运用时,那些所谓的命名在算法面前就是透明的。如果当事人有心,对方辩友所谓的合理,你们难道不是一模一样的?
第二个问题,必须职业行为规范。案件信息的规,是否当事人身份为关及时案件法处?对方辩友有律师职业性的规范,并没有您方所说的去标识化分享开设做领导,更重要的是什么是算法药品,什么算敏感隐私?这个判断权不应该掌握在谁手里。
也许你觉得这只是强的伴随的法律点,但当事人可能觉得这是商业信息的核心,就公开质上面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这方没有说讲一个主效果好,从来都是身心的医生呢。真实的病人开刀这学确实很直观,但微信同一就能这样做了,更何况呢?视频平台有很多所谓的教案,为了吸引眼球,刻意保留细节,这究竟是借法律热点消费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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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文本为正方三辩单方盘问内容,未包含反方一辩回应,故流程图仅呈现质询方逻辑链条及反驳方向)
首先,针对反方一辩的陈述进行反驳。
对方辩友的核心逻辑存在三处明显偏差。
第一,对方将理论层面的识别可能性,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合规标准,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对方提及“点民主”(疑为“点名指出”)可能识别当事人,但法律要求的保密义务是合理且绝对的。只要律师通过隐去当事人姓名、去除当地直接标识,对过于特殊的案情和时间做模糊处理,就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识别当事人。按照对方的逻辑,裁判文书网也应当关闭,因为极端情况下也可能通过公开文书识别当事人身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对方混淆了匿名化处理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边界。我方强调,当案件隐去所有可识别身份信息后,就不再违反保密义务。当前司法实践越来越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保密义务的保护对象是可识别的当事人信息,一旦信息经过有效处理,不再指向特定个人,就不再属于保密义务的约束范围。对方提出的书面同意条款,针对的是公开可识别信息,若强求匿名案例也需逐案签字,那么律师在内部培训中都不敢引用真实案例,法律知识的传播将严重受阻。
第三,对方主张用虚构案例完全代替真实案例,忽略了司法实务的真实需求。许多案例无法仅通过虚构内容展现真实的司法强度和法律细节的复杂性。诚然律师可以改编案例,但我方主张的是负责任的案例改编,而非必须炮制出一个完全符合己方立场的替代方案,这就如同为了避免房屋潮湿而拆掉所有房子,显然是因噎废食。
最后,恳请对方辩友不要用极端假设来推导结论,回归正常的司法实践场景进行讨论。
首先,针对反方一辩的陈述进行反驳。
对方辩友的核心逻辑存在三处明显偏差。
第一,对方将理论层面的识别可能性,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合规标准,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对方提及“点民主”(疑为“点名指出”)可能识别当事人,但法律要求的保密义务是合理且绝对的。只要律师通过隐去当事人姓名、去除当地直接标识,对过于特殊的案情和时间做模糊处理,就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识别当事人。按照对方的逻辑,裁判文书网也应当关闭,因为极端情况下也可能通过公开文书识别当事人身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对方混淆了匿名化处理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边界。我方强调,当案件隐去所有可识别身份信息后,就不再违反保密义务。当前司法实践越来越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保密义务的保护对象是可识别的当事人信息,一旦信息经过有效处理,不再指向特定个人,就不再属于保密义务的约束范围。对方提出的书面同意条款,针对的是公开可识别信息,若强求匿名案例也需逐案签字,那么律师在内部培训中都不敢引用真实案例,法律知识的传播将严重受阻。
第三,对方主张用虚构案例完全代替真实案例,忽略了司法实务的真实需求。许多案例无法仅通过虚构内容展现真实的司法强度和法律细节的复杂性。诚然律师可以改编案例,但我方主张的是负责任的案例改编,而非必须炮制出一个完全符合己方立场的替代方案,这就如同为了避免房屋潮湿而拆掉所有房子,显然是因噎废食。
最后,恳请对方辩友不要用极端假设来推导结论,回归正常的司法实践场景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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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一辩发言听起来很讨巧,那是在用最乐观主义触犯保密义务的法律底线。保密义务不取决于是否造成损害,而取决于是否未经授权披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八条清清楚楚,律师对委托人的案情负有保密义务,没有任何只要隐秘就不算的认知。
我举个例子,假设您是一个企业家,委托我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对方把股权以一块钱转给自家人。我在短视频里说某老板被亲戚坑了,自己拒不道歉,但您的合作伙伴甚至您的竞争对手,看了相关内容以后,通过判决结果就知道是你。您自己做了很多视频,会不会觉得被出卖?信任一旦破裂,这是行业的根基就没了。
第二,对方所谓的披露只是在诱导推荐时代中的幻想。您说可以修改地点和案件名称,我再说一个真实发生的例子。某地有过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丈夫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名又后悔,律师隐去了所有身份信息,只发布了一个案例: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想撤销,结果当事人在短视频评论区被妻子的闺蜜认出来。这不就是当事人本人吗?因为独特的争议焦点和法院裁判理由根本无法脱密,更可怕的是,短视频算法又把这条内容推给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普通人以为的匿名,在大数据面前根本不堪一击。
第三,对方举医疗案例的例子,完全是偷换场景。医学案例多用于学术研讨,处在封闭小范围、受伦理约束的环境下。而短视频是公开立即曝光,无限复制、无损传播。律师以个人说了算来监督所谓的“披露是否到位”,如果非要引用真实案例,为什么不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律师职业规范明确要求披露信息需获得委托人的同意,跳过该步骤就是违规。
最后,对方所谓的保守秘密会阻碍司法,完全无法保障司法公正。我们完全可以使用机构公开判例、最高院指导案例,法院有完善的公开制度,绝对不能在没有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披露。只有当事人出面同意,哪怕是公开所有身份信息也不属于保密违规。
对方一辩发言听起来很讨巧,那是在用最乐观主义触犯保密义务的法律底线。保密义务不取决于是否造成损害,而取决于是否未经授权披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八条清清楚楚,律师对委托人的案情负有保密义务,没有任何只要隐秘就不算的认知。
我举个例子,假设您是一个企业家,委托我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对方把股权以一块钱转给自家人。我在短视频里说某老板被亲戚坑了,自己拒不道歉,但您的合作伙伴甚至您的竞争对手,看了相关内容以后,通过判决结果就知道是你。您自己做了很多视频,会不会觉得被出卖?信任一旦破裂,这是行业的根基就没了。
第二,对方所谓的披露只是在诱导推荐时代中的幻想。您说可以修改地点和案件名称,我再说一个真实发生的例子。某地有过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丈夫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名又后悔,律师隐去了所有身份信息,只发布了一个案例: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想撤销,结果当事人在短视频评论区被妻子的闺蜜认出来。这不就是当事人本人吗?因为独特的争议焦点和法院裁判理由根本无法脱密,更可怕的是,短视频算法又把这条内容推给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普通人以为的匿名,在大数据面前根本不堪一击。
第三,对方举医疗案例的例子,完全是偷换场景。医学案例多用于学术研讨,处在封闭小范围、受伦理约束的环境下。而短视频是公开立即曝光,无限复制、无损传播。律师以个人说了算来监督所谓的“披露是否到位”,如果非要引用真实案例,为什么不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律师职业规范明确要求披露信息需获得委托人的同意,跳过该步骤就是违规。
最后,对方所谓的保守秘密会阻碍司法,完全无法保障司法公正。我们完全可以使用机构公开判例、最高院指导案例,法院有完善的公开制度,绝对不能在没有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披露。只有当事人出面同意,哪怕是公开所有身份信息也不属于保密违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需要说明,原始文本存在大量口语化混乱、逻辑断裂以及部分表述不清的内容,结合辩题和当前环节(正方三辩·三辩攻辩·反方三辩),先梳理有效发言并按要求处理:
首先删除冗余流程提示、口头语,修正错漏,按发言逻辑分段:
我们的流程需要调整,初稿需要修改。 你说由正方先开始吗? 不然,直接用现有流程。 我们确实要改一下,我之前的表述是,文化标准要达到绝对效果,当然不是绝对效果,但标准是一般公众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识别,而非律师主观认为没事。 杭州吴律师未打码直接发布真实案件信息,如果他当时认为没事,那你的逻辑就站不住脚。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保密义务的核心是防止当事人权益受损,那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案件未经同意就被发布在抖音上,即便隐去了姓名,这算不算权益受损? 你最近状态很好,我这边一直在计时。 请问对方辩友,因为存在律师违规操作,就要对律师进行处罚,而非禁止不法行为,而是要求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安徽蒙律师仅仅因为案卷被亲友偷拍就被终止会员权利,连被动泄露都要处分,那主动发布到抖音为什么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您方认为律师对案件的专业解读权是职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专业解读权是否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把案件发布在抖音上,经由算法推送给腾讯用户? 我方认为,原原本本的案件解读属于职业权利,是合理的职业延伸,不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环节需要调整,我们的问题时间还是你们问题挺多,但整体时间足够。 我这边有两个问题,能感觉到每个人都问了很多问题,但时间不够,我们可以调整顺序,先提问再回答。 下一个。
另外,原始文本中“被被叛”“算术推还推”“对范微信化意权”等表述因无法明确原意,按上下文合理修正为“被判刑”“算法推送给”“对方关于隐私权需要额外同意”等模糊修正,确保不改变核心原意。
最终整理后的规范文本如下:
我们的流程需要调整,初稿需要修改。 你说由正方先开始吗? 不然,直接用现有流程。 我们确实要改一下,我之前的表述是,认定标准要达到绝对效果,当然不是绝对效果,但标准是一般公众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识别,而非律师主观认为没事。 杭州吴律师未打码直接发布真实案件信息,如果他当时认为没事,那你的逻辑就站不住脚。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保密义务的核心是防止当事人权益受损,那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案件未经同意就被发布在抖音上,即便隐去了姓名,这算不算权益受损? 我这边一直在计时。 请问对方辩友,因为存在律师违规操作,就要对律师进行处罚,而非禁止不法行为,而是要求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安徽蒙律师仅仅因为案卷被亲友偷拍就被终止会员权利,连被动泄露都要处分,那主动发布到抖音为什么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您方认为律师对案件的专业解读权是职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专业解读权是否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把案件发布在抖音上,经由算法推送给用户? 我方认为,原原本本的案件解读属于职业权利,是合理的职业延伸,不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环节需要调整,我们的问题时间安排上你们问题较多,但整体时间足够。 我这边有两个问题,能感觉到每个人都问了很多问题,但时间不够,我们可以调整顺序,先提问再回答。 下一个。
首先需要说明,原始文本存在大量口语化混乱、逻辑断裂以及部分表述不清的内容,结合辩题和当前环节(正方三辩·三辩攻辩·反方三辩),先梳理有效发言并按要求处理:
首先删除冗余流程提示、口头语,修正错漏,按发言逻辑分段:
我们的流程需要调整,初稿需要修改。 你说由正方先开始吗? 不然,直接用现有流程。 我们确实要改一下,我之前的表述是,文化标准要达到绝对效果,当然不是绝对效果,但标准是一般公众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识别,而非律师主观认为没事。 杭州吴律师未打码直接发布真实案件信息,如果他当时认为没事,那你的逻辑就站不住脚。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保密义务的核心是防止当事人权益受损,那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案件未经同意就被发布在抖音上,即便隐去了姓名,这算不算权益受损? 你最近状态很好,我这边一直在计时。 请问对方辩友,因为存在律师违规操作,就要对律师进行处罚,而非禁止不法行为,而是要求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安徽蒙律师仅仅因为案卷被亲友偷拍就被终止会员权利,连被动泄露都要处分,那主动发布到抖音为什么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您方认为律师对案件的专业解读权是职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专业解读权是否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把案件发布在抖音上,经由算法推送给腾讯用户? 我方认为,原原本本的案件解读属于职业权利,是合理的职业延伸,不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环节需要调整,我们的问题时间还是你们问题挺多,但整体时间足够。 我这边有两个问题,能感觉到每个人都问了很多问题,但时间不够,我们可以调整顺序,先提问再回答。 下一个。
另外,原始文本中“被被叛”“算术推还推”“对范微信化意权”等表述因无法明确原意,按上下文合理修正为“被判刑”“算法推送给”“对方关于隐私权需要额外同意”等模糊修正,确保不改变核心原意。
最终整理后的规范文本如下:
我们的流程需要调整,初稿需要修改。 你说由正方先开始吗? 不然,直接用现有流程。 我们确实要改一下,我之前的表述是,认定标准要达到绝对效果,当然不是绝对效果,但标准是一般公众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识别,而非律师主观认为没事。 杭州吴律师未打码直接发布真实案件信息,如果他当时认为没事,那你的逻辑就站不住脚。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保密义务的核心是防止当事人权益受损,那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案件未经同意就被发布在抖音上,即便隐去了姓名,这算不算权益受损? 我这边一直在计时。 请问对方辩友,因为存在律师违规操作,就要对律师进行处罚,而非禁止不法行为,而是要求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安徽蒙律师仅仅因为案卷被亲友偷拍就被终止会员权利,连被动泄露都要处分,那主动发布到抖音为什么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您方认为律师对案件的专业解读权是职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专业解读权是否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把案件发布在抖音上,经由算法推送给用户? 我方认为,原原本本的案件解读属于职业权利,是合理的职业延伸,不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环节需要调整,我们的问题时间安排上你们问题较多,但整体时间足够。 我这边有两个问题,能感觉到每个人都问了很多问题,但时间不够,我们可以调整顺序,先提问再回答。 下一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对方辩友认为,性别因素可以识别当事人,那么请以一个标准律师的标准,要做到什么程度的匿名才算安全?是不是必须把案件细节全部改掉才算?如果是真实代理案件呢?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安全?
我告诉你,除非将案件涉及的时间、金额、当事人关系网这些核心事实全部修改,否则不可能绝对安全,但全改了,那就不叫真实代理案件了。这正是我方观点。你又想拿真实案例吸睛,又想规避保密要求,却达不到法律平台要求,所有符合真实案例要求的内容,都应取得书面同意。
对方说,只要律师尽到合理的义务就行。那请问,这个“合理”由谁来定?是律师自己觉得合理就算合理吗?当事人觉得自己的信息被出卖了,这算谁的标准?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不是律师自己定义的,也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是由行业共识所决定的。法律上的理性一般人标准具体来说,就是一个理性的旁观者,能否通过视频合理推断出当事人身份?如果能,律师就没尽到义务;如果不能,自然是合理的保密处理。
当事人自己当然认得自己的事,但这不等于律师就要设立一个全世界没有任何利益相关方能让当事人不觉得被出卖的标准。法律保护的是客观上的不可识别,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情绪。如果一个律师移除了所有直接标识,认真做了匿名处理,视频发布后,没有任何人认出当事人,也没有任何损失发生,请问对方辩友,按照您的立场,这位律师是否仍然违反了保密义务?如果是,那法律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实际造成的损害?
比如说,没有任何人认出,没有任何损害,那请问,如果警察闯进你家搜查,居然什么都没发现,您就认为他可以随意搜查吗?当然不行。注意义务也一样,违规与否看的是是否未经授权披露,而不是是否最终没出事。您非要等出事了才算违规,那律师协会处罚的案例里很多都是当事人没追究,但依然被认定违规。因为底线就是未经同意就披露信息,像您说的模糊处理后就无法合理识别。
那我问你,如果当事人的闺蜜、对手刷到视频,凭借“某公司老板把股权一块钱转给小舅子”这种细节,一下子就猜到是谁,这算不算合理范围内的识别?
首先,律师如果做到有效匿名,就不会保留“一块钱转给小舅子”这种极端特殊的细节,会把“一块钱”改为合理数值,把“小舅子”改为亲属。其次,闺蜜或者对手之所以能猜到,是因为他们事先就知道当事人的股权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有既有信息作为基础,而不是通过视频本身。视频本身能否被识别,是指一个普通公众在无额外信息的情况下能否推断出当事人身份。老板的信息都可能被员工泄露,左右都有风险,所以这种极端假设不成立。
对方辩友认为,性别因素可以识别当事人,那么请以一个标准律师的标准,要做到什么程度的匿名才算安全?是不是必须把案件细节全部改掉才算?如果是真实代理案件呢?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安全?
我告诉你,除非将案件涉及的时间、金额、当事人关系网这些核心事实全部修改,否则不可能绝对安全,但全改了,那就不叫真实代理案件了。这正是我方观点。你又想拿真实案例吸睛,又想规避保密要求,却达不到法律平台要求,所有符合真实案例要求的内容,都应取得书面同意。
对方说,只要律师尽到合理的义务就行。那请问,这个“合理”由谁来定?是律师自己觉得合理就算合理吗?当事人觉得自己的信息被出卖了,这算谁的标准?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不是律师自己定义的,也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是由行业共识所决定的。法律上的理性一般人标准具体来说,就是一个理性的旁观者,能否通过视频合理推断出当事人身份?如果能,律师就没尽到义务;如果不能,自然是合理的保密处理。
当事人自己当然认得自己的事,但这不等于律师就要设立一个全世界没有任何利益相关方能让当事人不觉得被出卖的标准。法律保护的是客观上的不可识别,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情绪。如果一个律师移除了所有直接标识,认真做了匿名处理,视频发布后,没有任何人认出当事人,也没有任何损失发生,请问对方辩友,按照您的立场,这位律师是否仍然违反了保密义务?如果是,那法律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实际造成的损害?
比如说,没有任何人认出,没有任何损害,那请问,如果警察闯进你家搜查,居然什么都没发现,您就认为他可以随意搜查吗?当然不行。注意义务也一样,违规与否看的是是否未经授权披露,而不是是否最终没出事。您非要等出事了才算违规,那律师协会处罚的案例里很多都是当事人没追究,但依然被认定违规。因为底线就是未经同意就披露信息,像您说的模糊处理后就无法合理识别。
那我问你,如果当事人的闺蜜、对手刷到视频,凭借“某公司老板把股权一块钱转给小舅子”这种细节,一下子就猜到是谁,这算不算合理范围内的识别?
首先,律师如果做到有效匿名,就不会保留“一块钱转给小舅子”这种极端特殊的细节,会把“一块钱”改为合理数值,把“小舅子”改为亲属。其次,闺蜜或者对手之所以能猜到,是因为他们事先就知道当事人的股权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有既有信息作为基础,而不是通过视频本身。视频本身能否被识别,是指一个普通公众在无额外信息的情况下能否推断出当事人身份。老板的信息都可能被员工泄露,左右都有风险,所以这种极端假设不成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在场各位好。刚才的开篇环节,对方辩友存在三处核心谬误。
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极端风险案例与常规合规案例的边界,将我方所举的规范化真实案例,等同于所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安全统一标准。对方的逻辑前提是,只要未明确当事人信息,且安全细节具备事实依据,只要法律塑造的细节无法让公众识别到当事人,就不会损害当事人权益。但实际上,极端违规案例与正常合规案例,本质上是对保护义务的完全不同解读。
第二,对方辩友混淆了公开当事人信息与专业法律分析的边界,将当事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极端化,认为只要没有书面同意,任何形式的案例分析都存在风险。但事实上,律师的专业解读权是职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未泄露当事人的身份和隐私,就无需额外的书面授权。对方辩友的观点本质上是将当事人置于剥夺律师合法执业支持的极端立场,这显然违背了律师执业的基本逻辑。
第三,对方辩友错误地将匿名案例等同于反价值行为,将讲述真实案例与蹭热点、博流量画上了等号。我们承认,确实有部分律师存在违规操作,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合规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合规的案例分析,本质上是在明知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信息的前提下,既传播了法律知识,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完全符合保密义务的实际标准。
综上,对方辩友的立论建立在对保密义务的错误解读和对现实场景的片面理解之上,无法否定我方观点以及当事人身份信息保护是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核心的结论。感谢主席,感谢正方三辩。
尊敬的主席,在场各位好。刚才的开篇环节,对方辩友存在三处核心谬误。
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极端风险案例与常规合规案例的边界,将我方所举的规范化真实案例,等同于所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安全统一标准。对方的逻辑前提是,只要未明确当事人信息,且安全细节具备事实依据,只要法律塑造的细节无法让公众识别到当事人,就不会损害当事人权益。但实际上,极端违规案例与正常合规案例,本质上是对保护义务的完全不同解读。
第二,对方辩友混淆了公开当事人信息与专业法律分析的边界,将当事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极端化,认为只要没有书面同意,任何形式的案例分析都存在风险。但事实上,律师的专业解读权是职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未泄露当事人的身份和隐私,就无需额外的书面授权。对方辩友的观点本质上是将当事人置于剥夺律师合法执业支持的极端立场,这显然违背了律师执业的基本逻辑。
第三,对方辩友错误地将匿名案例等同于反价值行为,将讲述真实案例与蹭热点、博流量画上了等号。我们承认,确实有部分律师存在违规操作,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合规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合规的案例分析,本质上是在明知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信息的前提下,既传播了法律知识,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完全符合保密义务的实际标准。
综上,对方辩友的立论建立在对保密义务的错误解读和对现实场景的片面理解之上,无法否定我方观点以及当事人身份信息保护是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核心的结论。感谢主席,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文本首先指出对方辩友存在三处核心谬误,随后分别展开论述:
我方认为某知名互联网大厂和律师性骚扰案件的提问存在重复,反方主问第一个和正方主问第三个这两个问题,可放在最后,若时间不够再提问,当前问题较多。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4分钟,由反方先发言,双方交替进行,同一方发言顺序不限,但不可连续发言,每次发言请控制时长。
对方辩友认为,只要匿名化了,就不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那换一个职业场景,一位医生未经患者同意,把一例罕见的完全脱敏的疑难杂志病例拍成短视频发到抖音上,详细讲解该症状的检查结果和治疗过程。请问对方,这位医生会不会被医院门定委员会处罚?会不会被认为侵犯患者隐私?如果医生的行为不行,为什么律师就可以?
医疗和法律保护体系有统一的设计逻辑,即使公民个人信息也需要人员审查,而律师隐去的是姓名和工作单位的身份。医生分享的是病例,律师分享的是案例,两者问题各不相同。医疗有医疗的标准,律师有律师的行业规范,要求律师与医生的标准统一并不合理。
我方反对的是未经同意的真实案例分享,而非反对律师普法。普法的正确路径是通过公开判例、指导性案例进行案例讲解,而非拿当事人的信任作为素材。请问要求律师在分享真实案例前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这属于过度限制吗?这是最基本的职业底线。如果连询问当事人同意都做不到,那不是普法,是消费当事人的信任。
对方辩友提到律师行业规范中公开代言人事需要审查,我们花时间讨论的是,您方是否认为隐去姓名就无需征得同意,或是认为为了普法大业可以牺牲当事人的意愿?
规范中提到的公开信息是指公开当事人身份,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隐去身份后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这属于律师对自身执业内容的分享,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审批,否则律师行业如何发展进步?
不一定导致实际损害,但保密义务保护的不是损害结果,而是知情同意权。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基于信任,相信律师不会未经同意将案件信息公开。即便隐去了身份,当事人自己刷到视频仍会感受到被背叛,这种信任的损害本身就是权益受损。更何况法律禁止的是未经授权披露,而非只有造成损害才违规,就像警察无证搜查,即便未找到任何物品,也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只要未获得当事人同意,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披露行为依旧违法。
对方说可以将多方案件合并重组为新案例,这属于真实代理案件吗?您方认为讲解真实代理案件不违反保密义务,但合并后,A、B、C案件的当事人都无法识别这个新案例,您方到底是在讲真实的案子,还是在编造有真实感的故事?
我方使用的是法律逻辑,案例可以是虚构的,但法律规则是真实的,且未注入任何可识别当事人的信息。
那还有一个问题,您方凭什么使用其他当事人的素材?凭什么规避保密义务或可识别当事人信息的问题?法律问题本身并非隐藏,那我继续提问。
对方反复强调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请问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失联或拒绝,律师就永远不能讲解这个真实案例了吗?您方所谓的普法难道要建立在当事人永远配合的幻想上吗?
保密义务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权益,而非给律师设置处罚门槛。对方辩友的观点恰恰说明未获得授权。
裁判文书网是被动查询,用户不主动搜索就无法看到内容,而短视频是通过算法主动推送给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手机。被动查询和主动推送能一样吗?亲友未进行任何操作就能收到推送,这显然存在区别。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信息,关键在于内容是否公开以及推送方式。
我们的时间所剩不多,感觉讨论的问题还不够深入。如果把问题的字数扩充一下,应该能更充分地展开讨论,目前的时间已经花费不少,对方的发言也快结束了。
现在轮到正方提问,请正方按程序推进。我们可以先将问题排序,再由正方将问题扩充,届时明确哪一方提问即可,回答出现重复也无妨。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我方认为某知名互联网大厂和律师性骚扰案件的提问存在重复,反方主问第一个和正方主问第三个这两个问题,可放在最后,若时间不够再提问,当前问题较多。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4分钟,由反方先发言,双方交替进行,同一方发言顺序不限,但不可连续发言,每次发言请控制时长。
对方辩友认为,只要匿名化了,就不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那换一个职业场景,一位医生未经患者同意,把一例罕见的完全脱敏的疑难杂志病例拍成短视频发到抖音上,详细讲解该症状的检查结果和治疗过程。请问对方,这位医生会不会被医院门定委员会处罚?会不会被认为侵犯患者隐私?如果医生的行为不行,为什么律师就可以?
医疗和法律保护体系有统一的设计逻辑,即使公民个人信息也需要人员审查,而律师隐去的是姓名和工作单位的身份。医生分享的是病例,律师分享的是案例,两者问题各不相同。医疗有医疗的标准,律师有律师的行业规范,要求律师与医生的标准统一并不合理。
我方反对的是未经同意的真实案例分享,而非反对律师普法。普法的正确路径是通过公开判例、指导性案例进行案例讲解,而非拿当事人的信任作为素材。请问要求律师在分享真实案例前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这属于过度限制吗?这是最基本的职业底线。如果连询问当事人同意都做不到,那不是普法,是消费当事人的信任。
对方辩友提到律师行业规范中公开代言人事需要审查,我们花时间讨论的是,您方是否认为隐去姓名就无需征得同意,或是认为为了普法大业可以牺牲当事人的意愿?
规范中提到的公开信息是指公开当事人身份,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隐去身份后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这属于律师对自身执业内容的分享,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审批,否则律师行业如何发展进步?
不一定导致实际损害,但保密义务保护的不是损害结果,而是知情同意权。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基于信任,相信律师不会未经同意将案件信息公开。即便隐去了身份,当事人自己刷到视频仍会感受到被背叛,这种信任的损害本身就是权益受损。更何况法律禁止的是未经授权披露,而非只有造成损害才违规,就像警察无证搜查,即便未找到任何物品,也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只要未获得当事人同意,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披露行为依旧违法。
对方说可以将多方案件合并重组为新案例,这属于真实代理案件吗?您方认为讲解真实代理案件不违反保密义务,但合并后,A、B、C案件的当事人都无法识别这个新案例,您方到底是在讲真实的案子,还是在编造有真实感的故事?
我方使用的是法律逻辑,案例可以是虚构的,但法律规则是真实的,且未注入任何可识别当事人的信息。
那还有一个问题,您方凭什么使用其他当事人的素材?凭什么规避保密义务或可识别当事人信息的问题?法律问题本身并非隐藏,那我继续提问。
对方反复强调必须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请问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失联或拒绝,律师就永远不能讲解这个真实案例了吗?您方所谓的普法难道要建立在当事人永远配合的幻想上吗?
保密义务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权益,而非给律师设置处罚门槛。对方辩友的观点恰恰说明未获得授权。
裁判文书网是被动查询,用户不主动搜索就无法看到内容,而短视频是通过算法主动推送给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手机。被动查询和主动推送能一样吗?亲友未进行任何操作就能收到推送,这显然存在区别。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信息,关键在于内容是否公开以及推送方式。
我们的时间所剩不多,感觉讨论的问题还不够深入。如果把问题的字数扩充一下,应该能更充分地展开讨论,目前的时间已经花费不少,对方的发言也快结束了。
现在轮到正方提问,请正方按程序推进。我们可以先将问题排序,再由正方将问题扩充,届时明确哪一方提问即可,回答出现重复也无妨。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类比有效性、同意权必要性、传播方式差异三个核心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