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所谓实质放宽是相对于形式放宽而言的。形式放宽是指企业破产法在条文上允许国企破产,但现实中大量应当破产的竞争类国企无法真正实现破产。我方计算客观就是要实现消除这一差距,让破产程序在实际上能够真正落地。结合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判定,我们应当排除那些不允许破产清算的公益类国企,而聚焦在破产清算核心重要的竞争类国企。
我方判断是否应实施实质放宽的根本标准在于,能否对企业和市场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实质放宽破产清算门槛,是终结内部资源与人才双重浪费的必要之举。在当前实践中,大量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之所以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一个关键原因在于产值认定标准存在偏差。许多企业拥有大量无法变现的资产,这些资产在市场上并无实际价值,却被赋予虚构的价值,从而阻止了破产程序启动。南方电网旗下的子公司南农昌云早已停产,截至2024年9月末,净资产亏空超6700万元。该公司早在2024年便试图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以未能充分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驳回申请,该终审裁定更是封闭了其清算路径。该企业长期滞留市场,一方面导致低效占用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源,形成巨大的沉没成本;另一方面,优质资源被困在低效企业中,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实质放宽门槛本质上是对人才和资源的解放,让有能力的员工流向有效率的企业,让沉没成本重新参与市场资源配置。
第二,实质放宽清算门槛,是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必要之举。当前应当破产的国企很难纳入破产程序的原因在于,地方法院在地方政府的影响下难以独立审理破产案件。《地方政府、地方法院人才财政改革与企业破产》一文中明确指出,当地政府出于维护政绩的需要阻碍企业破产退出时,地方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被迫提高破产案件受理门槛,进而加剧了企业破产难题,使得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使得本应被淘汰的僵尸企业持续获得非市场化的生存空间,挤压优质企业的生存空间。实质放宽就是需要在制度上做出优先权与特殊安排,当企业已经满足破产条件时,不能再以社会稳定和潜在价值等非经济理由阻止其进入破产程序。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打破非市场化的生存通道,才能让市场恢复优胜劣汰的正常秩序。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当实质放开竞争类国企破产清算的门槛。
各位,所谓实质放宽是相对于形式放宽而言的。形式放宽是指企业破产法在条文上允许国企破产,但现实中大量应当破产的竞争类国企无法真正实现破产。我方计算客观就是要实现消除这一差距,让破产程序在实际上能够真正落地。结合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判定,我们应当排除那些不允许破产清算的公益类国企,而聚焦在破产清算核心重要的竞争类国企。
我方判断是否应实施实质放宽的根本标准在于,能否对企业和市场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实质放宽破产清算门槛,是终结内部资源与人才双重浪费的必要之举。在当前实践中,大量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之所以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一个关键原因在于产值认定标准存在偏差。许多企业拥有大量无法变现的资产,这些资产在市场上并无实际价值,却被赋予虚构的价值,从而阻止了破产程序启动。南方电网旗下的子公司南农昌云早已停产,截至2024年9月末,净资产亏空超6700万元。该公司早在2024年便试图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以未能充分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驳回申请,该终审裁定更是封闭了其清算路径。该企业长期滞留市场,一方面导致低效占用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源,形成巨大的沉没成本;另一方面,优质资源被困在低效企业中,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实质放宽门槛本质上是对人才和资源的解放,让有能力的员工流向有效率的企业,让沉没成本重新参与市场资源配置。
第二,实质放宽清算门槛,是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必要之举。当前应当破产的国企很难纳入破产程序的原因在于,地方法院在地方政府的影响下难以独立审理破产案件。《地方政府、地方法院人才财政改革与企业破产》一文中明确指出,当地政府出于维护政绩的需要阻碍企业破产退出时,地方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被迫提高破产案件受理门槛,进而加剧了企业破产难题,使得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使得本应被淘汰的僵尸企业持续获得非市场化的生存空间,挤压优质企业的生存空间。实质放宽就是需要在制度上做出优先权与特殊安排,当企业已经满足破产条件时,不能再以社会稳定和潜在价值等非经济理由阻止其进入破产程序。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打破非市场化的生存通道,才能让市场恢复优胜劣汰的正常秩序。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当实质放开竞争类国企破产清算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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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企业和市场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法律上,国企和一般企业适用的是同一套破产法规则,但在现实中,国企破产多了一道关键的行政前置审批,这使得国企与私企相比,在实质上更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可是,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国企从来不是单纯的市场主体,它承载着职工生计、国有资产安全、全民公众服务等多重责任。因此,国企破产的门槛绝非单纯的程序复杂化,而是对客观存在的监管难题的弥补和矫正。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当放宽国企破产清算门槛,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国企破产清算的第一道门槛是职工安置方案的行政与民主审核实质。放宽这道门槛会导致职工安置失去保障,严重冲击社会稳定。现行政策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国企破产的一票否决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由行政部门严格审查。一旦放宽门槛,守护职工权益的最后防线将形同虚设。
数据显示,仅黑龙江龙煤集团去产能就需安置近8000名职工,其中45岁以上占比七成,这类职工再就业难度极大。而历史的教训更是触目惊心:抚顺铝厂在政策性破产过程中,相关方串通套取5亿国家补助,将职工安置费砍至原定标准的40%,导致矛盾持续14年,职工反复上访。湖南宝山铅锌银矿破产曾引发500多名职工围堵政府的群体性事件,政府耗费数月筹措百万资金才能平息事态。放宽门槛就是放弃对职工安置的严格监管,最终让大量职工失去保障、陷入困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稳定将面临致命冲击。
其次,国企破产清算的第二道门槛是产权变动的行政审批实质。放宽这道门槛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民生福祉全面受损,让国企面临被低估贱卖的风险。我国曾经实行过的政策性破产,正是在实质上以政府意志代替了常规的行政审批,绕过了第二道门槛,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最终在2008年退出历史舞台。回顾历史,仅2001年,国有中小企业就锐减6.3万家,当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同样在2001年,甘肃黄羊糖厂在政策性破产的过程中,破产工作组利用买家和监管者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漏洞,将原价值1.84亿元的国有资产,在无竞拍的情况下,仅评估为6004万元,最终以1115万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民企。更可怕的是,国企资产流失的代价最终由全体百姓的民生福祉买单。法国威立雅收购昆明自来水公司后,水价3年暴涨135%。
在法律上,国企和一般企业适用的是同一套破产法规则,但在现实中,国企破产多了一道关键的行政前置审批,这使得国企与私企相比,在实质上更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可是,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国企从来不是单纯的市场主体,它承载着职工生计、国有资产安全、全民公众服务等多重责任。因此,国企破产的门槛绝非单纯的程序复杂化,而是对客观存在的监管难题的弥补和矫正。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当放宽国企破产清算门槛,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国企破产清算的第一道门槛是职工安置方案的行政与民主审核实质。放宽这道门槛会导致职工安置失去保障,严重冲击社会稳定。现行政策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国企破产的一票否决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由行政部门严格审查。一旦放宽门槛,守护职工权益的最后防线将形同虚设。
数据显示,仅黑龙江龙煤集团去产能就需安置近8000名职工,其中45岁以上占比七成,这类职工再就业难度极大。而历史的教训更是触目惊心:抚顺铝厂在政策性破产过程中,相关方串通套取5亿国家补助,将职工安置费砍至原定标准的40%,导致矛盾持续14年,职工反复上访。湖南宝山铅锌银矿破产曾引发500多名职工围堵政府的群体性事件,政府耗费数月筹措百万资金才能平息事态。放宽门槛就是放弃对职工安置的严格监管,最终让大量职工失去保障、陷入困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稳定将面临致命冲击。
其次,国企破产清算的第二道门槛是产权变动的行政审批实质。放宽这道门槛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民生福祉全面受损,让国企面临被低估贱卖的风险。我国曾经实行过的政策性破产,正是在实质上以政府意志代替了常规的行政审批,绕过了第二道门槛,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最终在2008年退出历史舞台。回顾历史,仅2001年,国有中小企业就锐减6.3万家,当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同样在2001年,甘肃黄羊糖厂在政策性破产的过程中,破产工作组利用买家和监管者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漏洞,将原价值1.84亿元的国有资产,在无竞拍的情况下,仅评估为6004万元,最终以1115万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民企。更可怕的是,国企资产流失的代价最终由全体百姓的民生福祉买单。法国威立雅收购昆明自来水公司后,水价3年暴涨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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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放宽国企破产清算门槛,取决于放宽门槛是否会对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以及国有资产安全、民生福祉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第一个问题,您方强调可以进行资产清算,那您方的替代性政策是什么? 我们发现现行法条存在较大漏洞,有相当多资产无法被清算,阻碍了破产清算的推进。我方当前的方案是通过风险评估,将那些无法被列入清算名单的资产换算为企业收入,以此实现破产清算的目标。 所以我可以理解为,您方其实没有什么具体的突破性政策?我方也在意见稿中列出了所谓的三个门槛,您方的替代性政策是否是从这三个门槛的层面降低了门槛,而非仅进行流程上的优化?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区别根本在哪里,但您方刚才的论述中没有体现出区别,二者之间似乎没有差异。 我们结合国资法来看,应该讨论的是当前真正参与竞争的国有企业,而非所有企业。 好的,那我们先来确认一个问题:不管是竞争类企业还是公益类国企,都属于国企对吧?国企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能缩小讨论的范围,所以不应该排除公益性国有企业? 可是公益类国企是不允许破产清算的。我们能发现,破产清算真正核心作用的部分,其实是竞争类国企。 那好,您先回答我上一个问题,您认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区别在哪? 一个是国家所有,一个是个人所有。 我可以给您一个非常明确的国有企业定义: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有着一定的政治性和维稳任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产物,因此我们不能只是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牺牲掉它的政治性和根本任务,对吧?
下一个问题,您方所描述的现状是什么样? 我们结合调研发现,有大量应当破产的竞争类国企无法真正完成资产清算。您在上一个问题中阐述了那么多政治问题,但我也知道有一家名为南能昌南能昌林的国企,早已停产,2024年已出现超过6700万元的亏空,属于实实在在的负资产。像这样的国企,您方也要倡导它不破产吗?它继续停留在原地,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和人员,人力资源无法得到真正的使用,我方认为这并非我们今天想要看到的局面。 我方可以向您描述现在的现状:大部分僵尸企业已经实现动态清零,所以您方这个问题的需求并不充分。我方后续会论证,我方这个例子至今也没有完成资产清算。
首先第一个问题,您方强调可以进行资产清算,那您方的替代性政策是什么? 我们发现现行法条存在较大漏洞,有相当多资产无法被清算,阻碍了破产清算的推进。我方当前的方案是通过风险评估,将那些无法被列入清算名单的资产换算为企业收入,以此实现破产清算的目标。 所以我可以理解为,您方其实没有什么具体的突破性政策?我方也在意见稿中列出了所谓的三个门槛,您方的替代性政策是否是从这三个门槛的层面降低了门槛,而非仅进行流程上的优化?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区别根本在哪里,但您方刚才的论述中没有体现出区别,二者之间似乎没有差异。 我们结合国资法来看,应该讨论的是当前真正参与竞争的国有企业,而非所有企业。 好的,那我们先来确认一个问题:不管是竞争类企业还是公益类国企,都属于国企对吧?国企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能缩小讨论的范围,所以不应该排除公益性国有企业? 可是公益类国企是不允许破产清算的。我们能发现,破产清算真正核心作用的部分,其实是竞争类国企。 那好,您先回答我上一个问题,您认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区别在哪? 一个是国家所有,一个是个人所有。 我可以给您一个非常明确的国有企业定义: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有着一定的政治性和维稳任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产物,因此我们不能只是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牺牲掉它的政治性和根本任务,对吧?
下一个问题,您方所描述的现状是什么样? 我们结合调研发现,有大量应当破产的竞争类国企无法真正完成资产清算。您在上一个问题中阐述了那么多政治问题,但我也知道有一家名为南能昌南能昌林的国企,早已停产,2024年已出现超过6700万元的亏空,属于实实在在的负资产。像这样的国企,您方也要倡导它不破产吗?它继续停留在原地,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和人员,人力资源无法得到真正的使用,我方认为这并非我们今天想要看到的局面。 我方可以向您描述现在的现状:大部分僵尸企业已经实现动态清零,所以您方这个问题的需求并不充分。我方后续会论证,我方这个例子至今也没有完成资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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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第一个问题:你觉得怎么就叫放宽?放宽要对实质性的门槛做出调整。比如,我们所说的三道门槛放宽,就是职工安置、保障国有资产。比如有个羽毛球协会,原来要求会员必须是国家二级运动员,现在只要充值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成为会员,这显然属于放宽门槛。当然是这样,所以我们发现只要进入某个领域的难度降低了,本身就是放宽,而不是像对方辩友所说的必须政策变动,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辩友提到员工权益一定要得到保障。我们当然希望员工获得安全保障,比如如果企业破产,员工可能会被拖欠薪资。但按照对方的逻辑,所有公司都不应该被清算?如果私企破产会被清算,那按照对方的态度,所有公司都不应该被清算?但私企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畴内,题目讨论的主体首先就不包含私企。所以我方的态度是国企相关人员的权益不能被随意损害,而私企的问题属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范畴?不对,应该是国情层面,国企有很多类型,我们可以分为竞争性国企和公益类国企。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竞争性国企,比如一家已经覆盖法律层面的竞争性国企,你认为它还应该存在吗?
抱歉,对方辩友,我们在破产法里看到,当公益性国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那我请教对方辩友,如果今天一家竞争性国企亏欠了不足一亿的债务,你依然认为应该给它兜底,应该让它存续,而不应该让它破产,对不对?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对方辩友需要证明为什么公益性国企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内。我们看到公益性国企也可以破产,当然它应该在合理的周期内完成破产程序。第二,我方并不是不让国企清算破产,而是要求它在完成符合标准的门槛之后再启动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对方辩友也不反对国企进行清算破产,只是认为当前的门槛难以满足?那我方可以举证,现在有些门槛本身就不合理,反而导致了一些问题,甚至让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对方辩友可以后续举证,但也请对方辩友拿出相应的证据。
首先明确第一个问题:你觉得怎么就叫放宽?放宽要对实质性的门槛做出调整。比如,我们所说的三道门槛放宽,就是职工安置、保障国有资产。比如有个羽毛球协会,原来要求会员必须是国家二级运动员,现在只要充值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成为会员,这显然属于放宽门槛。当然是这样,所以我们发现只要进入某个领域的难度降低了,本身就是放宽,而不是像对方辩友所说的必须政策变动,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辩友提到员工权益一定要得到保障。我们当然希望员工获得安全保障,比如如果企业破产,员工可能会被拖欠薪资。但按照对方的逻辑,所有公司都不应该被清算?如果私企破产会被清算,那按照对方的态度,所有公司都不应该被清算?但私企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畴内,题目讨论的主体首先就不包含私企。所以我方的态度是国企相关人员的权益不能被随意损害,而私企的问题属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范畴?不对,应该是国情层面,国企有很多类型,我们可以分为竞争性国企和公益类国企。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竞争性国企,比如一家已经覆盖法律层面的竞争性国企,你认为它还应该存在吗?
抱歉,对方辩友,我们在破产法里看到,当公益性国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那我请教对方辩友,如果今天一家竞争性国企亏欠了不足一亿的债务,你依然认为应该给它兜底,应该让它存续,而不应该让它破产,对不对?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对方辩友需要证明为什么公益性国企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内。我们看到公益性国企也可以破产,当然它应该在合理的周期内完成破产程序。第二,我方并不是不让国企清算破产,而是要求它在完成符合标准的门槛之后再启动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对方辩友也不反对国企进行清算破产,只是认为当前的门槛难以满足?那我方可以举证,现在有些门槛本身就不合理,反而导致了一些问题,甚至让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对方辩友可以后续举证,但也请对方辩友拿出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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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文本为正方四辩视角记录,反方一辩的具体回应内容未完整呈现,流程图中以"隐含主张"标注其逻辑立场)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咨询,接下来进入申论环节。
首先明确什么是实质放宽。实质放宽并非单纯的形式上放开限制,而是要在现实层面产生实际效果。比如放开二胎政策,如果现实中民众因顾虑不敢生育,或是在人口普查、新生儿落户等环节存在阻碍,导致二胎政策难以落地,那就只是形式放宽,而非实质放宽。因此,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判断实质放宽的标准,要看相关政策在现实中是否真正起到作用。回归本次辩题,实质放宽的核心检验标准,就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需求是否更容易得到解决。
关于实质放宽的定义,双方此前并未展开分析,但这一需求是否真实存在?中新网2025年9月16日的新闻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执法检查,发现了不想破、不敢破、因循未破的问题,同时存在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财产保全难、企业退出难等突出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宗山介绍,通过依法破产实现市场出清的规模,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说明当前实质放宽破产清算的实际效果远未达预期,这一需求依然客观存在。
接下来进入本次辩题的核心分析: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需求是否应该被满足?反方认为,国有企业涉及多方利益,这部分需求不应被满足。但我方认为,满足这一需求对企业自身和市场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如果不能及时破产清算,会导致债务不断累积、资源持续空耗。破产清算则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止损,释放土地、人才等可用资源。对于市场而言,长期无法破产的“僵尸企业”会挤占市场资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而及时的破产清算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反方常以“国有企业涉及大量职工、土地资源,破产后安置难度大”为由反对破产。以东北特钢为例,它曾是中国特殊钢行业的龙头企业,在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背景下持续亏损,亏损率极高。当时部分观点认为,该企业作为地方工业支柱和就业大户,地方政府为了稳定和政绩,长期通过协调银行贷款、提供隐性担保等方式为其续命,使其未能及时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在2014年,东北特钢在短短半年内发生连环债务违约,导致金融信用受损,债权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职工安置也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职工问题反而变得更加严重。
反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发布的华兴纺织公司破产清算回访文件,该企业破产清算后获得了3亿元的拍卖价款,释放出的资源在三年内带动了6亿元的收益。
综上,从举措的必要性和实施的结果来看,我方认为应该实质放宽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门槛。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申论,下面有请。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咨询,接下来进入申论环节。
首先明确什么是实质放宽。实质放宽并非单纯的形式上放开限制,而是要在现实层面产生实际效果。比如放开二胎政策,如果现实中民众因顾虑不敢生育,或是在人口普查、新生儿落户等环节存在阻碍,导致二胎政策难以落地,那就只是形式放宽,而非实质放宽。因此,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判断实质放宽的标准,要看相关政策在现实中是否真正起到作用。回归本次辩题,实质放宽的核心检验标准,就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需求是否更容易得到解决。
关于实质放宽的定义,双方此前并未展开分析,但这一需求是否真实存在?中新网2025年9月16日的新闻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执法检查,发现了不想破、不敢破、因循未破的问题,同时存在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财产保全难、企业退出难等突出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宗山介绍,通过依法破产实现市场出清的规模,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说明当前实质放宽破产清算的实际效果远未达预期,这一需求依然客观存在。
接下来进入本次辩题的核心分析: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需求是否应该被满足?反方认为,国有企业涉及多方利益,这部分需求不应被满足。但我方认为,满足这一需求对企业自身和市场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如果不能及时破产清算,会导致债务不断累积、资源持续空耗。破产清算则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止损,释放土地、人才等可用资源。对于市场而言,长期无法破产的“僵尸企业”会挤占市场资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而及时的破产清算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反方常以“国有企业涉及大量职工、土地资源,破产后安置难度大”为由反对破产。以东北特钢为例,它曾是中国特殊钢行业的龙头企业,在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背景下持续亏损,亏损率极高。当时部分观点认为,该企业作为地方工业支柱和就业大户,地方政府为了稳定和政绩,长期通过协调银行贷款、提供隐性担保等方式为其续命,使其未能及时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在2014年,东北特钢在短短半年内发生连环债务违约,导致金融信用受损,债权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职工安置也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职工问题反而变得更加严重。
反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发布的华兴纺织公司破产清算回访文件,该企业破产清算后获得了3亿元的拍卖价款,释放出的资源在三年内带动了6亿元的收益。
综上,从举措的必要性和实施的结果来看,我方认为应该实质放宽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门槛。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申论,下面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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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的。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会有开录制吗?好像没有看到,录制吗?我们要增加,我们要让更多,那个方面不好意思,我们现在开始录,然后到时候我们把稿发给你。 哎,好的,谢谢。
那我下次再家解时第一件事情发现问题,大家都能发现,可是占比多少,你不敢比,也不敢说,不能说,因为细焦,我一个人说,粗口全是要然就是不讲文明的人,所以需求性我对便给你比清楚。 第二件事情,流程推流程推荐的更容易,不代表我的问题有实质性的解。我想要上访法院,你把我家的路到法院的都修好,把这条路的快递给搞好,我确实很容易推进我的诉讼书的送达,也不代表我的问题有实质性。严进这前场两都在小的攻防,而第三件事情,对方今天把国企依然当成一个主利主体。
而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企确实是依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可它更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方央也多次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不是抽象的口号,而它却有现实功能。 中国国际工商学院的研究发现,当私营部门裁员引发投资冲突时,当地国企在当年会相对明显,平均多扩招约3%,相当于为当地额外提供约4000的就约岗位,发挥了社会引分气的作用。 如果只从最大化失错而效能的出发,这些问题当然不用为这些就业岗位买单。而同样的疫情后,国务院国资委连续推动央企稳稳就业扩招聘的2021年国片启动,累计发布岗位已超过2760万个。 这说明国企承担的不只是企业责任,更是社会稳定责任,所以我们就不能用对照普通市场主体的方式去简单主张放宽他的困难,这怎门槛?
而进一步说,为什么现在许多国企都要重视职务安置?是因为很多老国企跟施工之间根本不是像私企一样的单独的雇佣关系,而是长期形成了完整的社会共同体系,国家在推动物理国企办社会职能时,专门典型要把自行自办的学校医院以国家属区三公一业分离处体制。 到2022年,全国资系统监管企业累计布置两万多个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完成了1500万户中国价格区三供业的分离营交。 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力气剥离?是因为这些东西在历史上就已经在这些企业身上,而这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它是一个又一个真实名字。 武汉经开区今天的神龙小学前身就是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子弟学校,大庆油田在1961年创办了第一所职工子弟小学,也就是后面的著名的土窝窝学校和像大庆油田总医院这样的机构,本身就是典型的企业办医疗体系,连国资系统媒体都明确提到大型有点向地方院交高校医院、医幼院等机构时,初步统计就涉及1万多名职工。 这说明与私企不同,国企要安置员工,真正安要安置的是整片家属区,整代子弟教育和整套医疗与生活保障,如果不切实做好护产前这部分流程就会重新面临一九九十年代,东北上的靠这个问题。 98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专门在等于开了文件,然后做好国有企业下目之后,接着优化系从政府层面接到必须有中中央专门的问题。 我们不是不考虑我自的职务安全,这是国际的与我认整一个家族,在整个面想问问题。 我核心是标准降级,而非流程优化。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申论,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
老师,我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的。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会有开录制吗?好像没有看到,录制吗?我们要增加,我们要让更多,那个方面不好意思,我们现在开始录,然后到时候我们把稿发给你。 哎,好的,谢谢。
那我下次再家解时第一件事情发现问题,大家都能发现,可是占比多少,你不敢比,也不敢说,不能说,因为细焦,我一个人说,粗口全是要然就是不讲文明的人,所以需求性我对便给你比清楚。 第二件事情,流程推流程推荐的更容易,不代表我的问题有实质性的解。我想要上访法院,你把我家的路到法院的都修好,把这条路的快递给搞好,我确实很容易推进我的诉讼书的送达,也不代表我的问题有实质性。严进这前场两都在小的攻防,而第三件事情,对方今天把国企依然当成一个主利主体。
而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企确实是依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可它更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方央也多次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不是抽象的口号,而它却有现实功能。 中国国际工商学院的研究发现,当私营部门裁员引发投资冲突时,当地国企在当年会相对明显,平均多扩招约3%,相当于为当地额外提供约4000的就约岗位,发挥了社会引分气的作用。 如果只从最大化失错而效能的出发,这些问题当然不用为这些就业岗位买单。而同样的疫情后,国务院国资委连续推动央企稳稳就业扩招聘的2021年国片启动,累计发布岗位已超过2760万个。 这说明国企承担的不只是企业责任,更是社会稳定责任,所以我们就不能用对照普通市场主体的方式去简单主张放宽他的困难,这怎门槛?
而进一步说,为什么现在许多国企都要重视职务安置?是因为很多老国企跟施工之间根本不是像私企一样的单独的雇佣关系,而是长期形成了完整的社会共同体系,国家在推动物理国企办社会职能时,专门典型要把自行自办的学校医院以国家属区三公一业分离处体制。 到2022年,全国资系统监管企业累计布置两万多个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完成了1500万户中国价格区三供业的分离营交。 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力气剥离?是因为这些东西在历史上就已经在这些企业身上,而这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它是一个又一个真实名字。 武汉经开区今天的神龙小学前身就是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子弟学校,大庆油田在1961年创办了第一所职工子弟小学,也就是后面的著名的土窝窝学校和像大庆油田总医院这样的机构,本身就是典型的企业办医疗体系,连国资系统媒体都明确提到大型有点向地方院交高校医院、医幼院等机构时,初步统计就涉及1万多名职工。 这说明与私企不同,国企要安置员工,真正安要安置的是整片家属区,整代子弟教育和整套医疗与生活保障,如果不切实做好护产前这部分流程就会重新面临一九九十年代,东北上的靠这个问题。 98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专门在等于开了文件,然后做好国有企业下目之后,接着优化系从政府层面接到必须有中中央专门的问题。 我们不是不考虑我自的职务安全,这是国际的与我认整一个家族,在整个面想问问题。 我核心是标准降级,而非流程优化。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申论,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双方进行对辩,中途不能换人,各用时1分30秒。
绕开对方刚刚所说的正体形,那种方式,你好,郑师,想过的方式,好的,可以听清,由正方先开始,是可放宽的好。
我好像遇到的这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最高最大的逻辑,用户是把僵尸企业存在的结果放在前面,但是,国有资产的估值既然符合债的相关要求,就没办法自然破产,形象好像也被卡住了。但你觉得应该形式上破产重组,稳定供应方形成管道,必须要通过阶段实现需求作数据,找到了3。超国基本需求下,部分国资委数据证明,3月中央国企与地方国有企业两次获率完成,超过85%,而僵尸企业率已超过15%。
这是能看到的解决方向,但我们也看到,想扩展的应该扩产。你想来太好了,我想请教你,如果他们负债不应该自产,回来告诉我他们想破产,会有多少人想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和破产清算不是两个概念。我最后一个问题在哪?所以我问你,觉得中国二中就应该进展看讨,我对方诉求还完全没论成。
而我方看到的是长试推用三三户乡的企业成人资分离模式,而且29户已经终结了污染程序,说明需求性价值价虚不存在。所以,第二种问题,如果它的价值真有存在的必要,那当然不应该用清算的方式,以新的公司形式进行破产重组。如果他真的有必要这种形态还好。
我刚才看到个案例,当时就是给中国被银行千万元的款项纳入了这些切切实实的款项,所有的资开在了现有的款项,全我们然有意义。众和那个众联系,家属提国人民是怎么在新的环境里安稳的,而它的成长对于新中国的工业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就以我过往的问题来请教你,那你前提我分,你告诉我公益性的国企不应该破产,哪个法律规定的?意义就是拖垮了另一个国有企业国际集团更多的职工?这是你的态度,你刚刚为什么不好意思跟没提清楚?
所以对于宿迁医院那些进行医疗的人,他把宿迁所有医院搬离出去,你也认为应该这样做?因为他以为有可能不用其他国有企业济线。如果我们看到的是当地人民可能连医疗都没有。我往下来问题回答我,我的应该显示说,很多公益企业不应该被清算,哪条有法律规定?
首先,公益性企业如果真的可以破产,是需要你举证,直到正方发现这些公益性企业本身都不是盈利手段。它为什么会有所谓的负债呢?我们看到公益企业本身就是政府来资助的。其次,哪怕是你的态度也没有办法建议那些国企进行破产重组,因为它反而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你也不想看到这部分,破产清算有的时候反而是最有效的方法。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首先,双方进行对辩,中途不能换人,各用时1分30秒。
绕开对方刚刚所说的正体形,那种方式,你好,郑师,想过的方式,好的,可以听清,由正方先开始,是可放宽的好。
我好像遇到的这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最高最大的逻辑,用户是把僵尸企业存在的结果放在前面,但是,国有资产的估值既然符合债的相关要求,就没办法自然破产,形象好像也被卡住了。但你觉得应该形式上破产重组,稳定供应方形成管道,必须要通过阶段实现需求作数据,找到了3。超国基本需求下,部分国资委数据证明,3月中央国企与地方国有企业两次获率完成,超过85%,而僵尸企业率已超过15%。
这是能看到的解决方向,但我们也看到,想扩展的应该扩产。你想来太好了,我想请教你,如果他们负债不应该自产,回来告诉我他们想破产,会有多少人想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和破产清算不是两个概念。我最后一个问题在哪?所以我问你,觉得中国二中就应该进展看讨,我对方诉求还完全没论成。
而我方看到的是长试推用三三户乡的企业成人资分离模式,而且29户已经终结了污染程序,说明需求性价值价虚不存在。所以,第二种问题,如果它的价值真有存在的必要,那当然不应该用清算的方式,以新的公司形式进行破产重组。如果他真的有必要这种形态还好。
我刚才看到个案例,当时就是给中国被银行千万元的款项纳入了这些切切实实的款项,所有的资开在了现有的款项,全我们然有意义。众和那个众联系,家属提国人民是怎么在新的环境里安稳的,而它的成长对于新中国的工业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就以我过往的问题来请教你,那你前提我分,你告诉我公益性的国企不应该破产,哪个法律规定的?意义就是拖垮了另一个国有企业国际集团更多的职工?这是你的态度,你刚刚为什么不好意思跟没提清楚?
所以对于宿迁医院那些进行医疗的人,他把宿迁所有医院搬离出去,你也认为应该这样做?因为他以为有可能不用其他国有企业济线。如果我们看到的是当地人民可能连医疗都没有。我往下来问题回答我,我的应该显示说,很多公益企业不应该被清算,哪条有法律规定?
首先,公益性企业如果真的可以破产,是需要你举证,直到正方发现这些公益性企业本身都不是盈利手段。它为什么会有所谓的负债呢?我们看到公益企业本身就是政府来资助的。其次,哪怕是你的态度也没有办法建议那些国企进行破产重组,因为它反而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你也不想看到这部分,破产清算有的时候反而是最有效的方法。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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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二、四辩的发言时间为两分三十秒,质询方可以指定被质询方作答。你不要在意安置这个问题。职工安置确实和政府有关,那我们当时比较的就是门槛高,这一点很难做到。您方的意思是,哪怕我们已经有了安置职工的门槛,没有这个门槛就不能启动破产清算。那我们当然要调整,我们要强调职工安置的后续处理,明明是这样,所以在对方的态度之下,在当前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职工还是会面临工厂破产时安置无门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今天确实应该推进破产清算,但职工安置部分应该获得更多补偿。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想问一下,那些僵尸企业的存在,会让当地其他企业的投资受到影响,很多人觉得不用管其他企业的员工,这本身就是巨大的损失。我们接受企业可以破产,但前提是要妥善安置职工,而且安置职工的条件更好,明显是拉高了门槛,这和您方的持方已经完全不符。再来说,您方关于保护僵尸企业、保障其他职工的观点,我后续会继续比较回答我的问题。您方对僵尸企业的举证,我方已经完全给出对比了。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推进会上,已经明确表示支持率超过95%,这说明还是应该推进破产清算,对不对?
对,我们同意企业可以破产,但要满足门槛之后再走流程。今天的国企,满足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启动破产清算,没问题啊,这OK。但是如果我们查阅相关资料,我方今天带来的论文会告诉你,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无法启动破产清算,就是因为它们没有达到门槛,或者说即便达到门槛之后也无法顺利推进,这属于后续程序优化的问题,不是门槛本身需要变动的问题。
比如南方某公司,明明已经持续处于负收益状态,完全无力支付员工工资,但法院因为无法证明其资不抵债,拒绝了破产申请。你觉得他们就应该继续这样存续下去对不对?我们可以进行破产重组,通过破产重组盘活有效资源。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破产重组是为了救活公司。我问你,如果一个公司的机器已经完全无法使用,发不起员工工资,还欠几百亿债务,怎么进行重组?应该先证明它满足破产清算门槛,然后走破产清算流程。
对方辩友,今天的辩题是关于破产清算,对方已经发现这类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所以今天的重点根本不是那些还能勉强维持的企业。在今天的讨论场景下,更多的是那些投入百亿资金、已经完全无法产出符合时代需求的产品、被市场淘汰的企业。我想问你的态度,至少对于这类企业来说,通过破产清算变现资产,将资金用于安置员工,让他们学习新技能进入其他企业,这为什么不是一种更好的解决方式?你方首先要论证这类企业的占比多少、影响多大。
企业的处理方式,为什么这不是更好的方法论?如果企业已经失去价值,为什么不将企业拍卖后安抚员工,让员工学习新的技能?你方针对5%的小部分企业调整整个市场的规则,而满足条件的国企就占据了5%的比例。所以在刚才的讨论中,对于那些已经完全失去价值、无法获得发展的企业,在反方的倡导之下,员工不仅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甚至连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我方不认可这种情况。如果企业还没有达到破产门槛,可以进行破产重组,同时妥善安置职工,让他们在清算时获得应有的收入。
我再问,如果像刚才一辩提到的那家企业,在无法发放员工工资、甚至欠下几百亿债务的情况下,也无法进行重组,这类公司该如何安置员工?对方只是说要安置员工,却没有具体的方案,这根本没有解决方案。那您方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难道是让这些员工空手离开公司吗?真正的解决方案应该是……不好意思,这个环节留到下个环节再说吧。
反方一、二、四辩的发言时间为两分三十秒,质询方可以指定被质询方作答。你不要在意安置这个问题。职工安置确实和政府有关,那我们当时比较的就是门槛高,这一点很难做到。您方的意思是,哪怕我们已经有了安置职工的门槛,没有这个门槛就不能启动破产清算。那我们当然要调整,我们要强调职工安置的后续处理,明明是这样,所以在对方的态度之下,在当前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职工还是会面临工厂破产时安置无门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今天确实应该推进破产清算,但职工安置部分应该获得更多补偿。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想问一下,那些僵尸企业的存在,会让当地其他企业的投资受到影响,很多人觉得不用管其他企业的员工,这本身就是巨大的损失。我们接受企业可以破产,但前提是要妥善安置职工,而且安置职工的条件更好,明显是拉高了门槛,这和您方的持方已经完全不符。再来说,您方关于保护僵尸企业、保障其他职工的观点,我后续会继续比较回答我的问题。您方对僵尸企业的举证,我方已经完全给出对比了。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推进会上,已经明确表示支持率超过95%,这说明还是应该推进破产清算,对不对?
对,我们同意企业可以破产,但要满足门槛之后再走流程。今天的国企,满足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启动破产清算,没问题啊,这OK。但是如果我们查阅相关资料,我方今天带来的论文会告诉你,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无法启动破产清算,就是因为它们没有达到门槛,或者说即便达到门槛之后也无法顺利推进,这属于后续程序优化的问题,不是门槛本身需要变动的问题。
比如南方某公司,明明已经持续处于负收益状态,完全无力支付员工工资,但法院因为无法证明其资不抵债,拒绝了破产申请。你觉得他们就应该继续这样存续下去对不对?我们可以进行破产重组,通过破产重组盘活有效资源。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破产重组是为了救活公司。我问你,如果一个公司的机器已经完全无法使用,发不起员工工资,还欠几百亿债务,怎么进行重组?应该先证明它满足破产清算门槛,然后走破产清算流程。
对方辩友,今天的辩题是关于破产清算,对方已经发现这类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所以今天的重点根本不是那些还能勉强维持的企业。在今天的讨论场景下,更多的是那些投入百亿资金、已经完全无法产出符合时代需求的产品、被市场淘汰的企业。我想问你的态度,至少对于这类企业来说,通过破产清算变现资产,将资金用于安置员工,让他们学习新技能进入其他企业,这为什么不是一种更好的解决方式?你方首先要论证这类企业的占比多少、影响多大。
企业的处理方式,为什么这不是更好的方法论?如果企业已经失去价值,为什么不将企业拍卖后安抚员工,让员工学习新的技能?你方针对5%的小部分企业调整整个市场的规则,而满足条件的国企就占据了5%的比例。所以在刚才的讨论中,对于那些已经完全失去价值、无法获得发展的企业,在反方的倡导之下,员工不仅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甚至连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我方不认可这种情况。如果企业还没有达到破产门槛,可以进行破产重组,同时妥善安置职工,让他们在清算时获得应有的收入。
我再问,如果像刚才一辩提到的那家企业,在无法发放员工工资、甚至欠下几百亿债务的情况下,也无法进行重组,这类公司该如何安置员工?对方只是说要安置员工,却没有具体的方案,这根本没有解决方案。那您方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难道是让这些员工空手离开公司吗?真正的解决方案应该是……不好意思,这个环节留到下个环节再说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法,包括哪里说它不能破产清算啊?你给我举证一个公益类企业,它破产清算的案例。法律上规定了,工业企业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话,是可以依法启动破产程序的。所以,你方也没有办法指出的法律条文中,当中到底哪里不允许公益类企业破产?
再往下问,国家电网是公共类国企还是商业类国企?所以基本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公益类国企,它走入到破产是最好的结果。哪怕你国家电网没有,境外国企还是商业类国企,肯定是商业类国企更值得讨论。说的非常好,国家电网是商业类国企,按照国资委分类,它还是商业二类国企,中石油、中石化、三大运营商全都是商业类国企,所以商业类国企也能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
我接着往下问,如果这些商业国企被你们降低破产门槛之后,快速清算掉,被拍卖给私企之后,给民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份弊害你打算怎么承担?可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方所讨论的这些企业,它完全不涉及到破产清算,更不用谈。不,刚才你方念完,为什么你要承认中石油、中石化、三大运营商、国家电网全都是商业类国企。他好像不在你方所说的那个所谓工业类国企受保护的范围内。所以如果这些企业真的被清算,让大家电价上涨、油价上涨怎么办?你方没有举证这些企业会被清算,也未举证相关风险。有些企业就是难以正常经营,它运营困难,它也是国企,至少我方不敢回答你的问题,如果这些企业真的按照你方所谓的放宽门槛被快速清算,清算之后会带来巨大的民生问题,因为资本是逐利的,只有国企才愿意做这些保障民生的事情。
后续我想先解释,再来确认一下我们双方态度上的差别。我们现在讨论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到底算不算破产。说些没有用的,题目是要不要放宽破产门槛?这点特别棒。所以我们的态度不是硬拖着不破产,而是妥善推进破产程序。而你们的态度是快点破产,想破产就破产。明确我们双方态度的差别,那接下来问你方需求性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数据,全国纳入名单的僵尸企业处置率超过了95%,看上去好像我们现行的法律可以处置95%的僵尸企业,那有多少企业没有被处置?你方所说的这个问题到底落在哪里?
我们的分歧不在这里,我们的分歧其实是我们都要推进破产,但是我们要看怎样破产。我方是说让他更好的破产,就是让企业能够依法顺畅破产。而你方的态度是要严格限制破产。我觉得你方的需求性只有那小小的5%,但是需要影响巨大的民生利益。
我现在来问你,职工安置方案、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这四个东西,你打算降低哪个门槛?同学,我们在聊的是企业放宽破产门槛,并不是安排处置国企员工。而且,我方之前也跟你说到了,对于我方来说,降低破产门槛,让那些已经亏空的企业破产之后,它的员工也能得到妥善安置。接下来我来解释,这四个门槛一个都不能降低。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质询,接下来进入质询小结环节。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法,包括哪里说它不能破产清算啊?你给我举证一个公益类企业,它破产清算的案例。法律上规定了,工业企业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话,是可以依法启动破产程序的。所以,你方也没有办法指出的法律条文中,当中到底哪里不允许公益类企业破产?
再往下问,国家电网是公共类国企还是商业类国企?所以基本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公益类国企,它走入到破产是最好的结果。哪怕你国家电网没有,境外国企还是商业类国企,肯定是商业类国企更值得讨论。说的非常好,国家电网是商业类国企,按照国资委分类,它还是商业二类国企,中石油、中石化、三大运营商全都是商业类国企,所以商业类国企也能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
我接着往下问,如果这些商业国企被你们降低破产门槛之后,快速清算掉,被拍卖给私企之后,给民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份弊害你打算怎么承担?可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方所讨论的这些企业,它完全不涉及到破产清算,更不用谈。不,刚才你方念完,为什么你要承认中石油、中石化、三大运营商、国家电网全都是商业类国企。他好像不在你方所说的那个所谓工业类国企受保护的范围内。所以如果这些企业真的被清算,让大家电价上涨、油价上涨怎么办?你方没有举证这些企业会被清算,也未举证相关风险。有些企业就是难以正常经营,它运营困难,它也是国企,至少我方不敢回答你的问题,如果这些企业真的按照你方所谓的放宽门槛被快速清算,清算之后会带来巨大的民生问题,因为资本是逐利的,只有国企才愿意做这些保障民生的事情。
后续我想先解释,再来确认一下我们双方态度上的差别。我们现在讨论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到底算不算破产。说些没有用的,题目是要不要放宽破产门槛?这点特别棒。所以我们的态度不是硬拖着不破产,而是妥善推进破产程序。而你们的态度是快点破产,想破产就破产。明确我们双方态度的差别,那接下来问你方需求性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数据,全国纳入名单的僵尸企业处置率超过了95%,看上去好像我们现行的法律可以处置95%的僵尸企业,那有多少企业没有被处置?你方所说的这个问题到底落在哪里?
我们的分歧不在这里,我们的分歧其实是我们都要推进破产,但是我们要看怎样破产。我方是说让他更好的破产,就是让企业能够依法顺畅破产。而你方的态度是要严格限制破产。我觉得你方的需求性只有那小小的5%,但是需要影响巨大的民生利益。
我现在来问你,职工安置方案、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这四个东西,你打算降低哪个门槛?同学,我们在聊的是企业放宽破产门槛,并不是安排处置国企员工。而且,我方之前也跟你说到了,对于我方来说,降低破产门槛,让那些已经亏空的企业破产之后,它的员工也能得到妥善安置。接下来我来解释,这四个门槛一个都不能降低。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质询,接下来进入质询小结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今天我方敢于坦然承认,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标准确实比私有企业要高一些,甚至希望能不破产就不要破产清算,因为破产清算意味着这个企业的死亡。如果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来把它救回来,通过合并,将运营状况不佳的国企与运营尚可的国企合并,能救回来就救回来,我们希望它能够尽可能焕发生机,而非快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我必须向大家阐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核心差异。国有企业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主体,而是承载着保障公共服务、稳定民生福祉的社会职能。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辩友想用一般企业“不盈利、市场占比更高”的标准来判断它该不该破产,是不符合实际的。习近平总书记曾对中央企业工作做出过重要指示,他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勇担社会责任。国企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等领域的营收占比超过了70%,它承担着大量私营企业不愿意承担、无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些职能既存在于公益类企业,也覆盖中石油、中石化、三大运营商等商业类国企。
而这70%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国企每碰到100块钱的营收,就有70块钱以上直接服务于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和老百姓生计。那么,在这些领域可能遭遇经营困境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重新焕发生机。比如说重庆的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它曾经是商用车变速器领域的龙头企业,但后来因技术转型过慢陷入了困境。它虽然产能萎缩,但拥有90多年的技术积累、76项专利和完备的生产线,因此在重整之后重新焕发了生机。有没有可能,在刚才您方提及的案例中,那些没有被评估为资不抵债的企业,也同样可以通过破产重整避免走向破产清算?
我们再来看看,如果一个企业如此轻易地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续其各项股份被金融企业拍卖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这在我们的意见稿中也有提及。比如说,昆明的一家供水公司被一家法国公司收购之后,水价连续三年上涨,涨幅达到135%。宿迁的所有公立医院已经全部被私有化,当地居民都不愿在当地就医。这样的民生福祉受损,相信也不是对方辩友想看到的结果。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小结。
好,今天我方敢于坦然承认,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标准确实比私有企业要高一些,甚至希望能不破产就不要破产清算,因为破产清算意味着这个企业的死亡。如果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来把它救回来,通过合并,将运营状况不佳的国企与运营尚可的国企合并,能救回来就救回来,我们希望它能够尽可能焕发生机,而非快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我必须向大家阐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核心差异。国有企业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主体,而是承载着保障公共服务、稳定民生福祉的社会职能。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辩友想用一般企业“不盈利、市场占比更高”的标准来判断它该不该破产,是不符合实际的。习近平总书记曾对中央企业工作做出过重要指示,他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勇担社会责任。国企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等领域的营收占比超过了70%,它承担着大量私营企业不愿意承担、无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些职能既存在于公益类企业,也覆盖中石油、中石化、三大运营商等商业类国企。
而这70%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国企每碰到100块钱的营收,就有70块钱以上直接服务于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和老百姓生计。那么,在这些领域可能遭遇经营困境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重新焕发生机。比如说重庆的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它曾经是商用车变速器领域的龙头企业,但后来因技术转型过慢陷入了困境。它虽然产能萎缩,但拥有90多年的技术积累、76项专利和完备的生产线,因此在重整之后重新焕发了生机。有没有可能,在刚才您方提及的案例中,那些没有被评估为资不抵债的企业,也同样可以通过破产重整避免走向破产清算?
我们再来看看,如果一个企业如此轻易地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续其各项股份被金融企业拍卖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这在我们的意见稿中也有提及。比如说,昆明的一家供水公司被一家法国公司收购之后,水价连续三年上涨,涨幅达到135%。宿迁的所有公立医院已经全部被私有化,当地居民都不愿在当地就医。这样的民生福祉受损,相信也不是对方辩友想看到的结果。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需要明确,原始文本中存在多处口误、笔误,且部分表述逻辑混乱,比如“国家电的网”应为“国家电网”,“石油的电”应为“石油、电力”,“资付抵债”应为“资不抵债”,“螺筐”应为“螺纹钢”,“螺丝砖”应为“铁矿石”(结合语境推测),“提床那一个”应为“极端情况”,“供益类集用”应为“公益类企业”,“产钢的国企”表述没问题,“老舅借钱”应为“靠借钱”,“成公”应为“偿还”,“资器”应为“资源”,“企业共产法”应为“企业破产法”,“省”应为“审理”等。同时,原始文本中“你方说的如果今天放开破产门产会被清算”应为“你方说的如果今天放开破产,企业会被清算”。
以下是处理后的最终文本:
为什么国家电网还有地铁这些基础设施不会被突然关停?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将石油、电力等核心领域的控制权交到其他主体手上。因此,你方提出的“如果今天放开破产,企业会被清算”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而且,即使在当前的环境下,也没有任何一家公益类企业被迫停产中断运营。这是因为国家不会允许其出现所谓的完全资不抵债的情况,也不会让极端情况发生。所以公益类企业不在讨论的第二部分范围内。我承认,很多商业主体内部确实存在维稳性的破产基金,但这类企业不可能走到破产的地步。
那什么类型的企业会走到破产的地步呢?比如钢铁行业,当前产能完全过剩,螺纹钢、铁矿石的产能都存在严重溢出。目前有不少钢铁国企生产的产品滞销,长期靠借钱维持运营、无法偿还员工工资,这时就需要讨论:这类企业是否应该被破产清算?我们认为应该,但为什么还要继续放宽破产相关的规则呢?因为这类企业实际上无法被清算。比如有些国企领导明明已经欠下6700万债务,已经处于负收益状态,同时其名下设备的估值高于企业总资产,因此不允许其资不抵债,只能持续“吸血”维持运营。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尽早让员工分流,用剩余资金为员工提供安置、补偿和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而不是让企业持续耗下去,最终得不偿失。这是第一部分的观点。
第二部分的观点是,放开破产规则对市场整体更有利。有些僵尸企业占据着城市核心地段,占用了大量的信贷资源,其存在会挤压其他优质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影响与僵尸企业相关的投资机会。倒不如将这些资源重新分配给市场主体。比如襄阳市有一家常年亏损的食品厂,在破产清算后,原址被改造为纺织城,反而形成了新的完整产业链,能够吸纳更多就业、创造更多经济收益。这才是对国家更有利的选择,而不是像你方所说的,打着国家的旗号,实则浪费资源、空耗民生。
最后我要解释一下我们的具体主张: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两个破产判定标准,一是资不抵债,二是没有偿还能力。但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偿还能力”这一标准基本没有被使用,大家更多还是依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判定。因此我们今天的主张是,在审核企业破产申请时,应当严格核查企业是否确实达到了无法偿还债务的状态,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部分是操作层面的优化:我们发现当前存在不少官商勾结的情况,很多法院为了维稳,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破产手续。而我们在一辩稿中也提到,试点城市的实践证明,引入异地司法审理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我方认为,在司法层面应当推行异地审理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破产处置效果。
以上。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小结。
首先需要明确,原始文本中存在多处口误、笔误,且部分表述逻辑混乱,比如“国家电的网”应为“国家电网”,“石油的电”应为“石油、电力”,“资付抵债”应为“资不抵债”,“螺筐”应为“螺纹钢”,“螺丝砖”应为“铁矿石”(结合语境推测),“提床那一个”应为“极端情况”,“供益类集用”应为“公益类企业”,“产钢的国企”表述没问题,“老舅借钱”应为“靠借钱”,“成公”应为“偿还”,“资器”应为“资源”,“企业共产法”应为“企业破产法”,“省”应为“审理”等。同时,原始文本中“你方说的如果今天放开破产门产会被清算”应为“你方说的如果今天放开破产,企业会被清算”。
以下是处理后的最终文本:
为什么国家电网还有地铁这些基础设施不会被突然关停?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将石油、电力等核心领域的控制权交到其他主体手上。因此,你方提出的“如果今天放开破产,企业会被清算”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而且,即使在当前的环境下,也没有任何一家公益类企业被迫停产中断运营。这是因为国家不会允许其出现所谓的完全资不抵债的情况,也不会让极端情况发生。所以公益类企业不在讨论的第二部分范围内。我承认,很多商业主体内部确实存在维稳性的破产基金,但这类企业不可能走到破产的地步。
那什么类型的企业会走到破产的地步呢?比如钢铁行业,当前产能完全过剩,螺纹钢、铁矿石的产能都存在严重溢出。目前有不少钢铁国企生产的产品滞销,长期靠借钱维持运营、无法偿还员工工资,这时就需要讨论:这类企业是否应该被破产清算?我们认为应该,但为什么还要继续放宽破产相关的规则呢?因为这类企业实际上无法被清算。比如有些国企领导明明已经欠下6700万债务,已经处于负收益状态,同时其名下设备的估值高于企业总资产,因此不允许其资不抵债,只能持续“吸血”维持运营。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尽早让员工分流,用剩余资金为员工提供安置、补偿和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而不是让企业持续耗下去,最终得不偿失。这是第一部分的观点。
第二部分的观点是,放开破产规则对市场整体更有利。有些僵尸企业占据着城市核心地段,占用了大量的信贷资源,其存在会挤压其他优质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影响与僵尸企业相关的投资机会。倒不如将这些资源重新分配给市场主体。比如襄阳市有一家常年亏损的食品厂,在破产清算后,原址被改造为纺织城,反而形成了新的完整产业链,能够吸纳更多就业、创造更多经济收益。这才是对国家更有利的选择,而不是像你方所说的,打着国家的旗号,实则浪费资源、空耗民生。
最后我要解释一下我们的具体主张: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两个破产判定标准,一是资不抵债,二是没有偿还能力。但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偿还能力”这一标准基本没有被使用,大家更多还是依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判定。因此我们今天的主张是,在审核企业破产申请时,应当严格核查企业是否确实达到了无法偿还债务的状态,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部分是操作层面的优化:我们发现当前存在不少官商勾结的情况,很多法院为了维稳,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破产手续。而我们在一辩稿中也提到,试点城市的实践证明,引入异地司法审理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我方认为,在司法层面应当推行异地审理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破产处置效果。
以上。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需要说明,原始文本中存在较多逻辑混乱、语句不通顺以及笔误的地方,且部分内容表述不清,以下是在尽量保留原意基础上的优化处理:
陈词PK环节共三轮,双方交替发言。每轮可指派一名辩手进行1分钟陈词,同一位辩手最多陈词两轮,由反方辩手先发言。
第一件事,这道正方政策的论证逻辑存在明显漏洞。对方仅给出了恐慌性的数据,却未对需求性进行任何论证。
第二部分,对方直到三辩小节才提出替代政策:第一点是去地方化,称其会产生官商勾结;第二点是针对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国企,催促其推进破产。
你是否知道,中国公务员的人事任命会避开籍贯所在地?换言之,中国的人事任命本就是去地方化的。即便推行新的官僚介入模式,同样会出现新的官僚牟利手段,因此这种去地方化的操作,只会加剧官商勾结。
第二件事,关于公益性国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吉林某热电公司国有股占比82.9%,因长期亏损涉案,长春中院于2024年8月10日裁定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在这个案例中,公益性企业也可以破产。
但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一政策对民生的影响无可估量,尤其是涉及生产性领域。
可以听清吗?可以的,政策流程没问题。所以麻烦对方搞清楚今天这个政策的真正流程:并非降低门槛后,所有在门槛上下的企业会突然全部破产。真正的破产流程是,企业先认定自身应当破产,完成大量前期工作后才能提交申请。
今天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流程,正如学校没有规定女生不能进男厕所,那女生也不会主动进入男厕所。同理,异性企业本身就不会主动提交破产申请,更不会出现所谓降低门槛就会导致破产的荒谬言论。
往下聊,对方认为我们破坏了整体秩序,但刚刚正方的质询已经清晰说明,真正在移交破产清算环节、被卡脖子无法清算的国企,早已没有重组可能。大量欠款、贷款无法偿还,大量员工工资发不出,这才是他们面临的现状。因此这个议题,我方认为应当推进政策降级。
本质上,对方的论证始终未能回应我方提出的核心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原始文本中存在较多逻辑混乱、语句不通顺以及笔误的地方,且部分内容表述不清,以下是在尽量保留原意基础上的优化处理:
陈词PK环节共三轮,双方交替发言。每轮可指派一名辩手进行1分钟陈词,同一位辩手最多陈词两轮,由反方辩手先发言。
第一件事,这道正方政策的论证逻辑存在明显漏洞。对方仅给出了恐慌性的数据,却未对需求性进行任何论证。
第二部分,对方直到三辩小节才提出替代政策:第一点是去地方化,称其会产生官商勾结;第二点是针对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国企,催促其推进破产。
你是否知道,中国公务员的人事任命会避开籍贯所在地?换言之,中国的人事任命本就是去地方化的。即便推行新的官僚介入模式,同样会出现新的官僚牟利手段,因此这种去地方化的操作,只会加剧官商勾结。
第二件事,关于公益性国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吉林某热电公司国有股占比82.9%,因长期亏损涉案,长春中院于2024年8月10日裁定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在这个案例中,公益性企业也可以破产。
但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一政策对民生的影响无可估量,尤其是涉及生产性领域。
可以听清吗?可以的,政策流程没问题。所以麻烦对方搞清楚今天这个政策的真正流程:并非降低门槛后,所有在门槛上下的企业会突然全部破产。真正的破产流程是,企业先认定自身应当破产,完成大量前期工作后才能提交申请。
今天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流程,正如学校没有规定女生不能进男厕所,那女生也不会主动进入男厕所。同理,异性企业本身就不会主动提交破产申请,更不会出现所谓降低门槛就会导致破产的荒谬言论。
往下聊,对方认为我们破坏了整体秩序,但刚刚正方的质询已经清晰说明,真正在移交破产清算环节、被卡脖子无法清算的国企,早已没有重组可能。大量欠款、贷款无法偿还,大量员工工资发不出,这才是他们面临的现状。因此这个议题,我方认为应当推进政策降级。
本质上,对方的论证始终未能回应我方提出的核心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主持人,我再试一下,可以听清,谢谢。我觉得辩论很精彩,数据很重要。
在刚刚吉林某热电公司的相关案例中,长春中院于2024年8月10日作出裁定,但相关内容未能顺利推进。第二部分是需求性层面,我们一直提到很多公司想要破产却无法申请。首先,这部分公司究竟有多少?第六部分我们发现,当前僵尸企业退出率已经达到95%,剩下的5%中,实际有多少是想退出却无法退出?所以即便需求尚未解决。
最后一件事,对方提到一项政策,针对那些未破产的企业要催促其尽快进入破产程序。类似的情况我们在90年代东北的下岗潮中见过无数次,比如某铝厂,正是因为同样的事件,导致上万名职工及其家属没有得到安置,企业资产也没有足额发放到职工家属手中。这部分职工的安置该如何处理,我方尚未看到明确方案。还有资产发放不到位的后续处理,以及职工安置问题,我方都没有看到明确回应。同样,我方认为这部分职工正是破产过程中受害最深的群体。
我们不妨将目光移回90年代的东北,回顾那段历史,做出更清晰的审视。热电池行业相关企业只是进入破产重组,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意味着要变卖资产、拆除企业配套的供暖设施再进行售卖,这种情况完全不可能发生。国家电网的相关资产规模庞大,不在讨论范畴内。所以我们今天即便调整破产清算的门槛,也不会对这类企业造成影响,除非对方能够论证,未来中国会出现拆除公共交通、地铁设施这类极端情况。
第二部分,对方试图挽救这类企业,但说实话,能够被挽救的企业,无论我们如何选择路径,都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内。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方看来不必要的那部分企业。比如我们原本亏损100万,后续又亏损200万,原本投入100万,涉及550家相关主体,最终仅剩下200多家,现行的处置手段效果如何,对方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明。
主持人,我再试一下,可以听清,谢谢。我觉得辩论很精彩,数据很重要。
在刚刚吉林某热电公司的相关案例中,长春中院于2024年8月10日作出裁定,但相关内容未能顺利推进。第二部分是需求性层面,我们一直提到很多公司想要破产却无法申请。首先,这部分公司究竟有多少?第六部分我们发现,当前僵尸企业退出率已经达到95%,剩下的5%中,实际有多少是想退出却无法退出?所以即便需求尚未解决。
最后一件事,对方提到一项政策,针对那些未破产的企业要催促其尽快进入破产程序。类似的情况我们在90年代东北的下岗潮中见过无数次,比如某铝厂,正是因为同样的事件,导致上万名职工及其家属没有得到安置,企业资产也没有足额发放到职工家属手中。这部分职工的安置该如何处理,我方尚未看到明确方案。还有资产发放不到位的后续处理,以及职工安置问题,我方都没有看到明确回应。同样,我方认为这部分职工正是破产过程中受害最深的群体。
我们不妨将目光移回90年代的东北,回顾那段历史,做出更清晰的审视。热电池行业相关企业只是进入破产重组,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意味着要变卖资产、拆除企业配套的供暖设施再进行售卖,这种情况完全不可能发生。国家电网的相关资产规模庞大,不在讨论范畴内。所以我们今天即便调整破产清算的门槛,也不会对这类企业造成影响,除非对方能够论证,未来中国会出现拆除公共交通、地铁设施这类极端情况。
第二部分,对方试图挽救这类企业,但说实话,能够被挽救的企业,无论我们如何选择路径,都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内。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方看来不必要的那部分企业。比如我们原本亏损100万,后续又亏损200万,原本投入100万,涉及550家相关主体,最终仅剩下200多家,现行的处置手段效果如何,对方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明。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对方用一分钟陈词阐述替代政策,称“破产没那么容易”,在我听来非常荒谬。
第二件事,对方提到这些危险企业有大量贷款、大量发不起工资,称问题根源就是大量贷款和发不起工资。但这些企业破产后,原本银行能收回的优质账款会变成坏账,给银行带来压力,对方却未说明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件事,对方今天最荒谬的态度在于“想退就退”。我方恰恰强调不能想退就退,因为我们发现,如果国企被卖给私企,水厂水价会涨价135%,甚至有国企在退出过程中贱卖国有资产。这种危害,是我方不愿看到的。
烂账的问题暂且搁置,继续往下推演。至少目前,若一家国企改制为私企后,我们还会继续为其提供配套支持。而对方的方案是将企业处置,刚才的例子你没有听清:中国二重如今背负几百亿债务被处置,结果是什么呢?几百亿债务继续积压,原本只是一家企业发不起工资、欠下巨款,现在变成两家企业发不起工资、欠下巨款。
所以我们不是不让企业改制,而是针对那些中小投资者,我们关注的不是他们是否能顺利离场,而是真正触动核心的问题:你方的方案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我告诉你,某些主体占据当地大量资源、攫取巨额利益,却不让当地员工进入相关岗位就业,反而阻碍本应有的发展。而且当资产被消耗到一定程度,根本无法存续,企业还背负着债务,相关细节本应详细说明。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陈词。
首先对方用一分钟陈词阐述替代政策,称“破产没那么容易”,在我听来非常荒谬。
第二件事,对方提到这些危险企业有大量贷款、大量发不起工资,称问题根源就是大量贷款和发不起工资。但这些企业破产后,原本银行能收回的优质账款会变成坏账,给银行带来压力,对方却未说明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件事,对方今天最荒谬的态度在于“想退就退”。我方恰恰强调不能想退就退,因为我们发现,如果国企被卖给私企,水厂水价会涨价135%,甚至有国企在退出过程中贱卖国有资产。这种危害,是我方不愿看到的。
烂账的问题暂且搁置,继续往下推演。至少目前,若一家国企改制为私企后,我们还会继续为其提供配套支持。而对方的方案是将企业处置,刚才的例子你没有听清:中国二重如今背负几百亿债务被处置,结果是什么呢?几百亿债务继续积压,原本只是一家企业发不起工资、欠下巨款,现在变成两家企业发不起工资、欠下巨款。
所以我们不是不让企业改制,而是针对那些中小投资者,我们关注的不是他们是否能顺利离场,而是真正触动核心的问题:你方的方案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我告诉你,某些主体占据当地大量资源、攫取巨额利益,却不让当地员工进入相关岗位就业,反而阻碍本应有的发展。而且当资产被消耗到一定程度,根本无法存续,企业还背负着债务,相关细节本应详细说明。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先从四个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个问题,您方今天提出的实质性放宽门槛标准始终存在问题。您方所提及的所谓资不抵债、地方化等标准,都只是程序上的简化,这不代表问题得到了解决。就像我们走向解决问题的道路更顺畅,不代表问题就能被很好地解决。因此,您方并未涉及我方一直强调的三个门槛中的任何一个门槛的降低。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聊需求性。迫切的需求性在当今时代已是伪命题。我们可以证明,2025年全国纳入名单的僵尸企业处理率已高达95%,许多地区实现了动态清零。我们已经拥有包括坚定重组、资源整合、政企分离、专业化整合等在内的多元渠道,构成了一套高效完整的体系。您方所提到的异地方案,仅能解决剩余5%的企业,无法覆盖全部问题,因此这一方案完全不具备需求性。
第三个问题,我们来聊聊您方给出的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是异地清算,我方已经论证,我国在官员任命时已实现异地任职制度,但并未有效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您方所谓的异地清算,针对国有企业的低效清算,也无法良好解决上述问题。第二个是员工安置问题。您方的观点始终存在矛盾:一方面称企业尚有资金发放员工工资,另一方面又追求超高标准的安全安置渠道,这两种说法明显相互冲突。
最后,我们结合东北的具体情况展开论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依托钢铁、煤矿、石油等国有企业奠定了工业基础,在全国计划经济体系下,无偿支持南方经济发展长达30年,催生了大批企业就业与产出。改革开放后,相关的破产问题逐渐显现。1997年至2008年期间,500家国有企业破产,超1000万职工下岗,国有资产流失高达万亿。这冰冷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是一次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是无数劳动者的付出与牺牲。我国所有国有企业都曾为国家发展、社会稳定贡献了全部力量,如今它们因时代发展而落后,期待的是政策与制度支持其转型,期待员工能得到妥善安置,而非被简单地资产剥离。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陈词。
首先,我们先从四个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个问题,您方今天提出的实质性放宽门槛标准始终存在问题。您方所提及的所谓资不抵债、地方化等标准,都只是程序上的简化,这不代表问题得到了解决。就像我们走向解决问题的道路更顺畅,不代表问题就能被很好地解决。因此,您方并未涉及我方一直强调的三个门槛中的任何一个门槛的降低。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聊需求性。迫切的需求性在当今时代已是伪命题。我们可以证明,2025年全国纳入名单的僵尸企业处理率已高达95%,许多地区实现了动态清零。我们已经拥有包括坚定重组、资源整合、政企分离、专业化整合等在内的多元渠道,构成了一套高效完整的体系。您方所提到的异地方案,仅能解决剩余5%的企业,无法覆盖全部问题,因此这一方案完全不具备需求性。
第三个问题,我们来聊聊您方给出的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是异地清算,我方已经论证,我国在官员任命时已实现异地任职制度,但并未有效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您方所谓的异地清算,针对国有企业的低效清算,也无法良好解决上述问题。第二个是员工安置问题。您方的观点始终存在矛盾:一方面称企业尚有资金发放员工工资,另一方面又追求超高标准的安全安置渠道,这两种说法明显相互冲突。
最后,我们结合东北的具体情况展开论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依托钢铁、煤矿、石油等国有企业奠定了工业基础,在全国计划经济体系下,无偿支持南方经济发展长达30年,催生了大批企业就业与产出。改革开放后,相关的破产问题逐渐显现。1997年至2008年期间,500家国有企业破产,超1000万职工下岗,国有资产流失高达万亿。这冰冷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是一次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是无数劳动者的付出与牺牲。我国所有国有企业都曾为国家发展、社会稳定贡献了全部力量,如今它们因时代发展而落后,期待的是政策与制度支持其转型,期待员工能得到妥善安置,而非被简单地资产剥离。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于企业的扩展计算为零,扩展成30%~60%,是40%~60%部分。扩展计算之后给职工的无非就是一些补贴。但如果企业破产,可以把这些职工安置到其他就业岗位,这不正是你方最在乎的职工就业问题吗?
另外一部分,如果清算之后,国企的相关资产需要迅速处置,就像火山过去后会变成新的资源,相反,只有先把低效资产砍掉才会迎来新的生机。当时大家只有10%~20%的受益率,可有25%~55%的收益率。
最后你方刚才提到的,我们听起来是国企和私企不公平,可是为什么要公平?国企有其社会责任,比如它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在这个语境下,那些真正需要扶持的领域,比如你说的收取5%的收益,可50%的收益背后带来的是多少国企职工?他们难道不需要保护吗?这是第二件事情。
接下来是你方方法论的部分,你方说很多地方都可以进行破产重整,没有必要进行破产清算。可是有没有一些情况,进行破产重整反而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只能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上当然有,像我们刚刚举证的中国二用集团,不就是想要进行破产重整,反而带来了更大的弊端吗?
那我们来聊聊,破产清算带来的是什么?首先,对于那些已经造成很多伤害、负债累累的公司,难道要放任不管吗?那些优质资产进入拍卖市场,反而会盘活一大批员工,而不是把所有员工耗在原地。
其次,即使企业不会破产,哪怕是国企,也不能傲慢行事。八十年代市场就有声音说,反正国企是为了保护身边人。所以今天这个食品厂,哪怕产品没人用了;这个管道公司,哪怕产品已经没有市场了,却依旧要求市场必须接纳自己。那那些卖食品卖得好的企业、卖管道卖得好的企业,他们的员工就活该不是人了吗?他们就活该被淘汰、被牺牲吗?好像也不是吧。
所以,对这些低效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反而可以清除市场的冗余,让市场更具活力。更进一步来说,你方所谓的新兴产业,你说让他们重整,可是一个老牌的管件厂、老牌的管道企业,现在市场已经不需要传统管道了,你再把它改成新能源管道也没用啊。那如果它转型成一个大型的文旅公园呢?民生建设反而能得到保证。那些不需要传统管道的消费者,依然可以享受优质的服务,这不是一件更好的事情吗?
当产业链被充分填充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市场反而更加欣欣向荣,而不是像你方刚刚说的,一个国企消失了,千万个中国人就没了工作。事实上,当国企完成转型升级或者被更高效的主体替代时,我们反而能看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陈词。本场模辩到此结束,祝各位老师比赛顺利。特别感谢正方同学的观点。如果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那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
对于企业的扩展计算为零,扩展成30%~60%,是40%~60%部分。扩展计算之后给职工的无非就是一些补贴。但如果企业破产,可以把这些职工安置到其他就业岗位,这不正是你方最在乎的职工就业问题吗?
另外一部分,如果清算之后,国企的相关资产需要迅速处置,就像火山过去后会变成新的资源,相反,只有先把低效资产砍掉才会迎来新的生机。当时大家只有10%~20%的受益率,可有25%~55%的收益率。
最后你方刚才提到的,我们听起来是国企和私企不公平,可是为什么要公平?国企有其社会责任,比如它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在这个语境下,那些真正需要扶持的领域,比如你说的收取5%的收益,可50%的收益背后带来的是多少国企职工?他们难道不需要保护吗?这是第二件事情。
接下来是你方方法论的部分,你方说很多地方都可以进行破产重整,没有必要进行破产清算。可是有没有一些情况,进行破产重整反而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只能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上当然有,像我们刚刚举证的中国二用集团,不就是想要进行破产重整,反而带来了更大的弊端吗?
那我们来聊聊,破产清算带来的是什么?首先,对于那些已经造成很多伤害、负债累累的公司,难道要放任不管吗?那些优质资产进入拍卖市场,反而会盘活一大批员工,而不是把所有员工耗在原地。
其次,即使企业不会破产,哪怕是国企,也不能傲慢行事。八十年代市场就有声音说,反正国企是为了保护身边人。所以今天这个食品厂,哪怕产品没人用了;这个管道公司,哪怕产品已经没有市场了,却依旧要求市场必须接纳自己。那那些卖食品卖得好的企业、卖管道卖得好的企业,他们的员工就活该不是人了吗?他们就活该被淘汰、被牺牲吗?好像也不是吧。
所以,对这些低效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反而可以清除市场的冗余,让市场更具活力。更进一步来说,你方所谓的新兴产业,你说让他们重整,可是一个老牌的管件厂、老牌的管道企业,现在市场已经不需要传统管道了,你再把它改成新能源管道也没用啊。那如果它转型成一个大型的文旅公园呢?民生建设反而能得到保证。那些不需要传统管道的消费者,依然可以享受优质的服务,这不是一件更好的事情吗?
当产业链被充分填充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市场反而更加欣欣向荣,而不是像你方刚刚说的,一个国企消失了,千万个中国人就没了工作。事实上,当国企完成转型升级或者被更高效的主体替代时,我们反而能看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陈词。本场模辩到此结束,祝各位老师比赛顺利。特别感谢正方同学的观点。如果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那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