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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两位同学的精彩发言。下面,我方将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需要明确前提:我方并非否定对方提出的三个前提,而是从解决力角度指出核心问题——无法准确判定一个人是否真正属于疾病无法治愈或面临猝死风险,这正是我方所举例子的关键所在。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将对现有的医学伦理环境造成根本性冲击。以癌症治疗为例,现代医学之所以持续研发针对晚期癌症患者的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技术,是因为医学进步从来不仅以治愈疾病为唯一目标,延长患者存活时间同样是重要追求。在对方观点中,这种努力似乎被视为无意义,认为是在逼迫患者痛苦地活着。但恰恰是这种"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的信念,构成了推动医学进步的核心动力。
第三,当前社会中,贫困及生存困境是结构性问题,这种结构性矛盾必然会对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形成压迫,导致部分人群可能被迫选择安乐死。退一步讲,即使是那些声称"真正想死"的人,其背后往往存在未被解决的心理问题。数据显示,癌症患者中30%-50%存在心理问题,脑卒中患者的心理问题发生率更高。我方举证的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患者调查亦显示:家庭功能越差、社会认知度越低的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倾向越明显。对方所倡导的"尊重自由意志",恰恰掩盖了结构性问题对患者选择的潜在压迫。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导致社会走向冷漠。我方坚决认为,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医学伦理与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
(注:原文中"全手的这种医济学环境"因语义不明,按"医学伦理环境"合理修正;"30%~5%"根据上下文逻辑修正为"30%-50%";"穷死的倾向"结合语境修正为"选择安乐死的倾向";"s Le"规范为"SLE";"10秒钟内的灾染性的"因语义不清且不影响核心论证,作删除处理,其余内容均严格遵循原意保留)
感谢两位同学的精彩发言。下面,我方将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需要明确前提:我方并非否定对方提出的三个前提,而是从解决力角度指出核心问题——无法准确判定一个人是否真正属于疾病无法治愈或面临猝死风险,这正是我方所举例子的关键所在。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将对现有的医学伦理环境造成根本性冲击。以癌症治疗为例,现代医学之所以持续研发针对晚期癌症患者的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技术,是因为医学进步从来不仅以治愈疾病为唯一目标,延长患者存活时间同样是重要追求。在对方观点中,这种努力似乎被视为无意义,认为是在逼迫患者痛苦地活着。但恰恰是这种"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的信念,构成了推动医学进步的核心动力。
第三,当前社会中,贫困及生存困境是结构性问题,这种结构性矛盾必然会对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形成压迫,导致部分人群可能被迫选择安乐死。退一步讲,即使是那些声称"真正想死"的人,其背后往往存在未被解决的心理问题。数据显示,癌症患者中30%-50%存在心理问题,脑卒中患者的心理问题发生率更高。我方举证的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患者调查亦显示:家庭功能越差、社会认知度越低的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倾向越明显。对方所倡导的"尊重自由意志",恰恰掩盖了结构性问题对患者选择的潜在压迫。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导致社会走向冷漠。我方坚决认为,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医学伦理与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
(注:原文中"全手的这种医济学环境"因语义不明,按"医学伦理环境"合理修正;"30%~5%"根据上下文逻辑修正为"30%-50%";"穷死的倾向"结合语境修正为"选择安乐死的倾向";"s Le"规范为"SLE";"10秒钟内的灾染性的"因语义不清且不影响核心论证,作删除处理,其余内容均严格遵循原意保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明显经济发展促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安乐死应当在有充分证据确信病人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亦不可能存活至医学条件发展至足以救治的时刻,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难以克服的痛苦时,根据具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本人提出的诚恳而明确的请求实施。如有相关资质的医院经严格评估同意,并出于减轻病人临终痛苦的目的,实施使病人无痛安详、快速死亡的医学措施。因此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合法化是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中国每年新增近300万晚期癌症患者,其中60%正承受着医学难以缓解的重度疼痛。即便使用最高剂量的镇痛药,常规镇痛方案仍有不足。据2020年全国调查数据显示,约有86.8%的调查对象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明确反对的仅占4.31%。国际经验已经证明,安乐死的制度设计可以做到严谨可控。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和基层治理制度优势,能够以更低成本落实和推行相关政策。自1984年荷兰率先立法以来,已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及三重防护网,包括医学评估、心理审查、司法备案。荷兰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制度滥用率仅为0.03%,远低于交通事故发生率。通过严格限定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主申请权,以及针对患者丧失自主能力后的执行人申请程序等设计,能够进一步防止制度滥用。
其次,合法化将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彰显文明进步的温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在终末期患者身上的医疗支出高达10万亿元,其中部分费用用于维持生命的抢救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患者的痛苦。中国企业已突破相关技术壁垒,大幅降低了安乐死所需成本,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使这些医疗资源转向更有意义的临终关怀服务,比如疼痛管理、心理疏导等。同时,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缓解患者面临的精神压力,避免其陷入被道德绑架的困境。
明显经济发展促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安乐死应当在有充分证据确信病人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亦不可能存活至医学条件发展至足以救治的时刻,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难以克服的痛苦时,根据具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本人提出的诚恳而明确的请求实施。如有相关资质的医院经严格评估同意,并出于减轻病人临终痛苦的目的,实施使病人无痛安详、快速死亡的医学措施。因此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合法化是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中国每年新增近300万晚期癌症患者,其中60%正承受着医学难以缓解的重度疼痛。即便使用最高剂量的镇痛药,常规镇痛方案仍有不足。据2020年全国调查数据显示,约有86.8%的调查对象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明确反对的仅占4.31%。国际经验已经证明,安乐死的制度设计可以做到严谨可控。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和基层治理制度优势,能够以更低成本落实和推行相关政策。自1984年荷兰率先立法以来,已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及三重防护网,包括医学评估、心理审查、司法备案。荷兰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制度滥用率仅为0.03%,远低于交通事故发生率。通过严格限定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主申请权,以及针对患者丧失自主能力后的执行人申请程序等设计,能够进一步防止制度滥用。
其次,合法化将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彰显文明进步的温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在终末期患者身上的医疗支出高达10万亿元,其中部分费用用于维持生命的抢救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患者的痛苦。中国企业已突破相关技术壁垒,大幅降低了安乐死所需成本,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使这些医疗资源转向更有意义的临终关怀服务,比如疼痛管理、心理疏导等。同时,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缓解患者面临的精神压力,避免其陷入被道德绑架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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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两分钟,背面计时一帆,我计时,有请。第一件事,为什么临终关怀和呼吸疗法对于这种安乐死病患的作用有作用,所以说为什么还要进行安乐死呢?因为它们解决的不是同样一个目的,我刚已经说了,就是安乐死要解决的是毫无救治可能,然后病人自愿的请求下。临终关怀,它也是毫无救治可能,它也是终将要死亡,所以说要延缓死亡,然后提升生活质量。为什么解决的不是一个事儿?不对,因为安乐死,比如说您说的安宁疗护等医学措施,从现象上来看,安乐死更偏向于是一种终极的选择,所以总有一部分人,哪怕在安宁疗护中也没有办法选择安详和有尊严的死亡,所以他们最终的选择只能是安乐死。
这部分您打断一下,我方看到的数据是至少那些患者在接受临终关怀之后,疼痛指数下降了6~9分,所以他们能够解决需求,生活质量显著提高,这是质疑您的需求性,他们不需要进行安乐死。
第二点,我是一个绝症患者,您怎么判断之后的治疗对我是没有用的?刚才需求不一样,后面可以讨论,我先回答这个问题。您刚才说安乐死,我方的措施是可以通过专业手段进行判断的,根据现在的状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医疗和救治。
我打断一下,怎么判断?现在中国有3000万罕见病患者病例,医生本来就缺乏相关经验,怎么判断治疗有没有作用?根据症状判断吗?我们就看最终比例,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安乐死基于患者自身的需求,他自身要有……所以说您觉得一个人如果可能被救活,他自身想死,您也想让他死对不对?
各位您看您又曲解我的定义,是毫无救治可能。我就是在质疑您的解决率,您怎么判断毫无救治可能?本来就缺乏经验,基于现状看比例?所以有20%的几率没办法救治,就让他安乐死吗?哦,起码90%以上,事实上我刚才有数据。所以您发现了吗?还是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误判,延误这些人获得救治的机会,这是您的问题所在。
我们再来看现状。英国实行安乐死之后,一个老太劝说丈夫一个小时,因为她不想承担抚养义务,您怎么判断安乐死人的主动权还在他手里?
可以回应这部分,其安乐死政策与我方及我国可确立的安乐死政策本就不同。第二,我国基层民主的治理优势是有优势的,我可以举例,就是问题需要……不,您给我论证中国怎么制定安乐死政策才能不违反其主动权。
我这样说好了,首先痛苦和毫无救治可能是基于医生的判断,痛苦是患者自身的感受,而患者的自愿请求,这三者是有机结合的。
您现在还在跟我讲定义,我能告诉您从现状下这种判断是困难的。第四件事,我攻击您的立场,您认为吸毒是不是也是不违法的?意图是违法的,所以为什么吸毒在中国是违法的?因为对生命维护的价值应排在自由的价值之上,这是中国的价值观。
以上可见,好,感谢两位。
等于两分钟,背面计时一帆,我计时,有请。第一件事,为什么临终关怀和呼吸疗法对于这种安乐死病患的作用有作用,所以说为什么还要进行安乐死呢?因为它们解决的不是同样一个目的,我刚已经说了,就是安乐死要解决的是毫无救治可能,然后病人自愿的请求下。临终关怀,它也是毫无救治可能,它也是终将要死亡,所以说要延缓死亡,然后提升生活质量。为什么解决的不是一个事儿?不对,因为安乐死,比如说您说的安宁疗护等医学措施,从现象上来看,安乐死更偏向于是一种终极的选择,所以总有一部分人,哪怕在安宁疗护中也没有办法选择安详和有尊严的死亡,所以他们最终的选择只能是安乐死。
这部分您打断一下,我方看到的数据是至少那些患者在接受临终关怀之后,疼痛指数下降了6~9分,所以他们能够解决需求,生活质量显著提高,这是质疑您的需求性,他们不需要进行安乐死。
第二点,我是一个绝症患者,您怎么判断之后的治疗对我是没有用的?刚才需求不一样,后面可以讨论,我先回答这个问题。您刚才说安乐死,我方的措施是可以通过专业手段进行判断的,根据现在的状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医疗和救治。
我打断一下,怎么判断?现在中国有3000万罕见病患者病例,医生本来就缺乏相关经验,怎么判断治疗有没有作用?根据症状判断吗?我们就看最终比例,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安乐死基于患者自身的需求,他自身要有……所以说您觉得一个人如果可能被救活,他自身想死,您也想让他死对不对?
各位您看您又曲解我的定义,是毫无救治可能。我就是在质疑您的解决率,您怎么判断毫无救治可能?本来就缺乏经验,基于现状看比例?所以有20%的几率没办法救治,就让他安乐死吗?哦,起码90%以上,事实上我刚才有数据。所以您发现了吗?还是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误判,延误这些人获得救治的机会,这是您的问题所在。
我们再来看现状。英国实行安乐死之后,一个老太劝说丈夫一个小时,因为她不想承担抚养义务,您怎么判断安乐死人的主动权还在他手里?
可以回应这部分,其安乐死政策与我方及我国可确立的安乐死政策本就不同。第二,我国基层民主的治理优势是有优势的,我可以举例,就是问题需要……不,您给我论证中国怎么制定安乐死政策才能不违反其主动权。
我这样说好了,首先痛苦和毫无救治可能是基于医生的判断,痛苦是患者自身的感受,而患者的自愿请求,这三者是有机结合的。
您现在还在跟我讲定义,我能告诉您从现状下这种判断是困难的。第四件事,我攻击您的立场,您认为吸毒是不是也是不违法的?意图是违法的,所以为什么吸毒在中国是违法的?因为对生命维护的价值应排在自由的价值之上,这是中国的价值观。
以上可见,好,感谢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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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维持现状,不应合法化。理由如下:
首先,从现实层面看,疾病的无法治愈性与痛苦程度难以准确判断,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为犯罪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健康报》数据显示,中国罕见病患者约2000万,大量疾病缺乏完整流行病学数据;即便是常见疾病领域,现代医学也在持续发展进步。以癌症治疗为例,2025年最新研究成果显示,在前列腺癌治疗中,联合标准治疗可使患者中位生存期延长4个月;吡洛西利片在乳腺癌治疗中,可将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延长至12.94个月。这表明,我们无法断言当下或未来某种疾病是否存在治愈、缓解痛苦或延长生命的可能性。
与已推行安乐死政策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均净资产仅1.5万元,而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致死率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在20万至50万元不等。中国社科院数据显示,每年有700万人因大病陷入贫困,占贫困发生率的40%。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相关费用极其低廉,连同手续费等总计不超过万元。调查显示,82%支持安乐死的受访者更关注医疗费用压力,而非真正为解脱痛苦。在疾病状态下,患者的自主意志难以完全保全,容易出现"被逼自愿"的现象。正如英国曾发生的案例:一位老太为分配遗产,在1小时内劝服丈夫接受安乐死。在中国的亲缘社会背景下,伴侣与子女承担更多抚养义务,此类现象可能进一步加剧,使安乐死成为掩盖杀人行为的庇护所。
其次,从精神伦理层面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至上"原则的背弃,将对中国核心价值观产生冲击。在东亚儒家文化中,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主动结束生命被视为对家庭责任与社会伦理的背叛。而姑息疗法与临终关怀既能体现对生命与人性的尊重,又能达到减缓痛苦的目的。中国临终关怀报告显示,60%患者在接受临终关怀后,生命质量较传统治疗显著提升。这背后传达的正是东亚文化最朴素的价值观——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性的尊重,其价值远非单纯的痛苦缓解所能衡量。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现实风险防控,还是文化伦理传承,中国现阶段都不应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我方坚定认为,维持现有法律框架,发展临终关怀事业,才是尊重生命、缓解痛苦的理性选择。
谢谢主席。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维持现状,不应合法化。理由如下:
首先,从现实层面看,疾病的无法治愈性与痛苦程度难以准确判断,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为犯罪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健康报》数据显示,中国罕见病患者约2000万,大量疾病缺乏完整流行病学数据;即便是常见疾病领域,现代医学也在持续发展进步。以癌症治疗为例,2025年最新研究成果显示,在前列腺癌治疗中,联合标准治疗可使患者中位生存期延长4个月;吡洛西利片在乳腺癌治疗中,可将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延长至12.94个月。这表明,我们无法断言当下或未来某种疾病是否存在治愈、缓解痛苦或延长生命的可能性。
与已推行安乐死政策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均净资产仅1.5万元,而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致死率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在20万至50万元不等。中国社科院数据显示,每年有700万人因大病陷入贫困,占贫困发生率的40%。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相关费用极其低廉,连同手续费等总计不超过万元。调查显示,82%支持安乐死的受访者更关注医疗费用压力,而非真正为解脱痛苦。在疾病状态下,患者的自主意志难以完全保全,容易出现"被逼自愿"的现象。正如英国曾发生的案例:一位老太为分配遗产,在1小时内劝服丈夫接受安乐死。在中国的亲缘社会背景下,伴侣与子女承担更多抚养义务,此类现象可能进一步加剧,使安乐死成为掩盖杀人行为的庇护所。
其次,从精神伦理层面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至上"原则的背弃,将对中国核心价值观产生冲击。在东亚儒家文化中,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主动结束生命被视为对家庭责任与社会伦理的背叛。而姑息疗法与临终关怀既能体现对生命与人性的尊重,又能达到减缓痛苦的目的。中国临终关怀报告显示,60%患者在接受临终关怀后,生命质量较传统治疗显著提升。这背后传达的正是东亚文化最朴素的价值观——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性的尊重,其价值远非单纯的痛苦缓解所能衡量。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现实风险防控,还是文化伦理传承,中国现阶段都不应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我方坚定认为,维持现有法律框架,发展临终关怀事业,才是尊重生命、缓解痛苦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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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第一个问题,在三期化疗时,医生跟患者说有90%的可能性会死,这个可能性是医生随便说的吗?这90%的可能性,毕竟医生对癌症并非完全了解,否则癌症早已被治愈,所以这90%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靠谱的。而且第二层回应是,我们也不应该因为这90%的可能性就判定这个人必死无疑,允许他进行安乐死,这恰恰是对人生命权的藐视。
首先,第一重质疑是医生的判断。我再问你,您刚刚论点中说需求性较少,你方认同吗?对呀,所以在我方看来,临终关怀和治疗方案也能提升患者最终的需求性,就像残疾人的比重也大,难道残疾人的保护不应该得到维护吗?
我觉得你有两点问题,第一点我质疑你方的需求性,至少它是一个较少的范畴;第二点是你在维护他的权益时,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比如说英国那位老太的例子,还有残疾人、少数民族,比如某些原住民,他们人数只有几千人,难道他们的权益就不需要保护,不应该立法吗?
我再给你举证,那些想要安乐死的人,他们在现实社会中遭遇了困境,我方有数据显示,他们是因为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人文关怀和家庭关怀,所以我们恰恰应该去关怀他们,而不是允许他们选择安乐死。
谢谢。我明白了,所以你方还是在把我方的三重有机结合拆分成每一条,这三重包括医生的确认、痛苦的难以克服以及病人的志愿,它们是有机结合的。关于需求性的问题,首先第一点需求性较少不应该成为拒绝合法化的理由。
我马上给你开麦。有一部分内容我想通过摄像头让大家看到,不好意思。你再重复一下刚才的问题好吗?或者你关注一下发言秩序,那我继续提问,就是说这部分安乐死的需求会留在何处?我方认为根本就没有这种需求,首先你要举证有很多人真的是因为疼痛,而且是因为疼痛无法解决才会选择安乐死的。
我方对患者的调查显示,你要听我说明白。我明白了。所以问题在于,我方认为只要患者自愿、医生认可、痛苦难以避免,这三重条件达到,就可以实施安乐死。我方机制中还有生前医嘱的形式。
第二点我问你,现状下人民的精神追求是提高的,所以我们起码应该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对吧?我认为活着是首要目的,活着的价值是否排在自由之上?刚才提到的替代方案,比如安宁疗护,这些替代方案解决的是哪一块的问题?第一,帮助患者减轻痛苦;第二,在维持生命的前提下,让患者活得有尊严。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安宁疗护吗?至少我方的数据显示有60%的患者痛苦得以减轻,这在我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显示,而有40%的患者痛苦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安乐死和安宁疗护从来不是相似的,它们是可以并行的。
接下来讨论风险,正当防卫制度也有风险,难道因此正当防卫就不应该合法化吗?
我方认为根本不存在这种需求,首先你要举证有很多人真的是因为疼痛,而且是疼痛无法解决才会选择安乐死。我方对患者的调查显示,你要听我说明白。我明白了。所以问题在于,我方认为只要患者是自愿的、医生是认可的、痛苦是难以避免的,只要这三重原因达到了,就可以安乐死。我们还可以通过生前医嘱的形式实现。
第二点我问你,现状下人民的精神追求是提高的,所以我们起码应该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对吧?我认为活着是首要目的,活着的价值是否排在自由之上?刚才举的一些替代方案,比如安宁疗护,这些替代方案解决的是哪一块的问题?第一,帮助患者减轻痛苦;第二,为患者服务,维持生命,让他活得有尊严。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吗?就这个安宁疗护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吗?至少我方的数据显示有60%的患者痛苦得以减轻,这在我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显示,而有40%的患者痛苦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安乐死和安宁疗护从来不是相似的,它们是可以并行的。
讨论风险的话,正当防卫制度也有风险,所以正当防卫也不应该合法化吗?就到这儿。
我先第一个问题,在三期化疗时,医生跟患者说有90%的可能性会死,这个可能性是医生随便说的吗?这90%的可能性,毕竟医生对癌症并非完全了解,否则癌症早已被治愈,所以这90%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靠谱的。而且第二层回应是,我们也不应该因为这90%的可能性就判定这个人必死无疑,允许他进行安乐死,这恰恰是对人生命权的藐视。
首先,第一重质疑是医生的判断。我再问你,您刚刚论点中说需求性较少,你方认同吗?对呀,所以在我方看来,临终关怀和治疗方案也能提升患者最终的需求性,就像残疾人的比重也大,难道残疾人的保护不应该得到维护吗?
我觉得你有两点问题,第一点我质疑你方的需求性,至少它是一个较少的范畴;第二点是你在维护他的权益时,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比如说英国那位老太的例子,还有残疾人、少数民族,比如某些原住民,他们人数只有几千人,难道他们的权益就不需要保护,不应该立法吗?
我再给你举证,那些想要安乐死的人,他们在现实社会中遭遇了困境,我方有数据显示,他们是因为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人文关怀和家庭关怀,所以我们恰恰应该去关怀他们,而不是允许他们选择安乐死。
谢谢。我明白了,所以你方还是在把我方的三重有机结合拆分成每一条,这三重包括医生的确认、痛苦的难以克服以及病人的志愿,它们是有机结合的。关于需求性的问题,首先第一点需求性较少不应该成为拒绝合法化的理由。
我马上给你开麦。有一部分内容我想通过摄像头让大家看到,不好意思。你再重复一下刚才的问题好吗?或者你关注一下发言秩序,那我继续提问,就是说这部分安乐死的需求会留在何处?我方认为根本就没有这种需求,首先你要举证有很多人真的是因为疼痛,而且是因为疼痛无法解决才会选择安乐死的。
我方对患者的调查显示,你要听我说明白。我明白了。所以问题在于,我方认为只要患者自愿、医生认可、痛苦难以避免,这三重条件达到,就可以实施安乐死。我方机制中还有生前医嘱的形式。
第二点我问你,现状下人民的精神追求是提高的,所以我们起码应该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对吧?我认为活着是首要目的,活着的价值是否排在自由之上?刚才提到的替代方案,比如安宁疗护,这些替代方案解决的是哪一块的问题?第一,帮助患者减轻痛苦;第二,在维持生命的前提下,让患者活得有尊严。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安宁疗护吗?至少我方的数据显示有60%的患者痛苦得以减轻,这在我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显示,而有40%的患者痛苦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安乐死和安宁疗护从来不是相似的,它们是可以并行的。
接下来讨论风险,正当防卫制度也有风险,难道因此正当防卫就不应该合法化吗?
我方认为根本不存在这种需求,首先你要举证有很多人真的是因为疼痛,而且是疼痛无法解决才会选择安乐死。我方对患者的调查显示,你要听我说明白。我明白了。所以问题在于,我方认为只要患者是自愿的、医生是认可的、痛苦是难以避免的,只要这三重原因达到了,就可以安乐死。我们还可以通过生前医嘱的形式实现。
第二点我问你,现状下人民的精神追求是提高的,所以我们起码应该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对吧?我认为活着是首要目的,活着的价值是否排在自由之上?刚才举的一些替代方案,比如安宁疗护,这些替代方案解决的是哪一块的问题?第一,帮助患者减轻痛苦;第二,为患者服务,维持生命,让他活得有尊严。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吗?就这个安宁疗护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吗?至少我方的数据显示有60%的患者痛苦得以减轻,这在我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显示,而有40%的患者痛苦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安乐死和安宁疗护从来不是相似的,它们是可以并行的。
讨论风险的话,正当防卫制度也有风险,所以正当防卫也不应该合法化吗?就到这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对话中存在反方两次重复论述“三重条件”和“安宁疗护数据”的情况,均按首次出现节点记录核心逻辑)
结构性问题恰恰需要有结构的制度去治理。我方举证的三重有机结合,正是荷兰相关制度设计的核心。这种三层预堵形式,才是对机制性问题的真正解决回应。
判断疾病治愈不能仅看部分治疗效果,还需关注患者的痛苦是否得到缓解。在民主集中制框架下,我们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平衡各方需求。对方在论证中也提到,有四成患者的痛苦难以避免,这恰好说明安乐死与安宁疗护并非对立关系。通过将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社会效益,我们可以引导资源流向临终关怀等更需要的领域,二者并非相悖。
第三点,对方认为现代医学的进步能解决所有问题,这一观点存在偏差。现代医学进步固然是好事,但需明确代价由谁承担。如果推动医学进步的风险由科学家承担,那么这部分风险应由其担责;而当风险由患者承担时,患者的权益就应优先于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后续可以进一步讨论。
结构性问题恰恰需要有结构的制度去治理。我方举证的三重有机结合,正是荷兰相关制度设计的核心。这种三层预堵形式,才是对机制性问题的真正解决回应。
判断疾病治愈不能仅看部分治疗效果,还需关注患者的痛苦是否得到缓解。在民主集中制框架下,我们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平衡各方需求。对方在论证中也提到,有四成患者的痛苦难以避免,这恰好说明安乐死与安宁疗护并非对立关系。通过将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社会效益,我们可以引导资源流向临终关怀等更需要的领域,二者并非相悖。
第三点,对方认为现代医学的进步能解决所有问题,这一观点存在偏差。现代医学进步固然是好事,但需明确代价由谁承担。如果推动医学进步的风险由科学家承担,那么这部分风险应由其担责;而当风险由患者承担时,患者的权益就应优先于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后续可以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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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我想问你,民主制如何保障个人主动权?民主集中制与基层管理制度能够落实到基层,例如小区、村委会等。请允许我借一个具体情境提问:医院走廊里,女儿对父亲说"这病咱们治了也没那么多钱,别治了,去安乐死吧,至少少遭罪"。此时父亲的主动权是否受到侵害?女儿并非医生,没有科学数据支持,也未获得医生认可,仅从有机结合的第一层来看,对方就未能过关。
即使父亲赞同女儿的观点,这种"自愿"也仅达成形式上的同意,无法论证其真实主动性。在对方机制下,反而存在主动性受侵害的风险。
关于医学性判断,2025年研制的新药能延长患者生存期五个月,但在药物未研制出来前,患者与医生如何预知这种可能性?既然无法预先判断治愈希望,又怎能确定"无法治愈"的结论?
下一个问题,如何判断每个求死者都是因为疼痛?病人想死的原因并非都是疼痛。假设某人因缺乏关爱求死,即使满足对方所说的三层有机结合,也会导致其带着怨念离世,这恰恰违背了对方主张的人文关怀,反而可能助长社会冷漠。
若出现逼迫不想死的人选择死亡的情况,这种伤害的代价由谁承担?这正是对方无法承担的论证漏洞。
第一件事我想问你,民主制如何保障个人主动权?民主集中制与基层管理制度能够落实到基层,例如小区、村委会等。请允许我借一个具体情境提问:医院走廊里,女儿对父亲说"这病咱们治了也没那么多钱,别治了,去安乐死吧,至少少遭罪"。此时父亲的主动权是否受到侵害?女儿并非医生,没有科学数据支持,也未获得医生认可,仅从有机结合的第一层来看,对方就未能过关。
即使父亲赞同女儿的观点,这种"自愿"也仅达成形式上的同意,无法论证其真实主动性。在对方机制下,反而存在主动性受侵害的风险。
关于医学性判断,2025年研制的新药能延长患者生存期五个月,但在药物未研制出来前,患者与医生如何预知这种可能性?既然无法预先判断治愈希望,又怎能确定"无法治愈"的结论?
下一个问题,如何判断每个求死者都是因为疼痛?病人想死的原因并非都是疼痛。假设某人因缺乏关爱求死,即使满足对方所说的三层有机结合,也会导致其带着怨念离世,这恰恰违背了对方主张的人文关怀,反而可能助长社会冷漠。
若出现逼迫不想死的人选择死亡的情况,这种伤害的代价由谁承担?这正是对方无法承担的论证漏洞。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同学盘问反方,规则同上,由我计时,有请。
我问,还是再问你,你刚才提到的替代方案解决的是哪部分问题?我方方案已明确说明:第一,患者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第二,生活尊严得到保障;第三,生命期限有效延长。这是临终关怀的作用,我明白。但我想了解的是,为什么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是相悖的?
因为有了这种方案,就不需要安乐死了吗?那为什么总有一部分人即便接受安宁疗护,也无法享受有尊严的死亡?我方未能举证吗?我方提供的60%数据表明显著减轻痛苦,另外40%虽减轻效果不显著,但仍有缓解。我再补充一组数据:临终关怀使患者疼痛指数下降2.6个等级,焦虑和抑郁指数分别下降8个等级和6个等级,均处于可接受范围。
谢谢,我明白了。部分人的疼痛可以得到缓解,但基于现实情况考量,总有一部分人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第二点,你刚才说必须因痛苦才选择死亡,这不正是安乐死的初衷吗?安乐死的初衷是为那些无法治愈且痛苦无法消解的患者,在其自愿求死时实施。若按你所说,因孤独就可选择死亡,岂不是纵容自杀行为?因此安乐死需满足三点:生前预嘱、医生认可、难以克服的痛苦及患者自愿,我方认为符合这些条件者可以选择死亡,并非仅因无法忍受痛苦才选择死亡。
回到刚才的问题:正当防卫制度也存在风险,难道因此就不应合法化?你提出的观点没有实际意义。若因孤独即可选择死亡,恰恰是纵容自杀行为,这与正当防卫制度完全相反。正当防卫是保护不应受伤害的人,而你方却认为心理出现问题的弱势群体应该选择死亡,这究竟是什么逻辑?
我明白了,我们在讨论社会结构问题。社会结构问题需要通过体制改革解决,而我方提出的三重认可——医生认可、痛苦难以克服、患者自愿——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不应拆分看待,需综合三者才能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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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还是再问你,你刚才提到的替代方案解决的是哪部分问题?我方方案已明确说明:第一,患者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第二,生活尊严得到保障;第三,生命期限有效延长。这是临终关怀的作用,我明白。但我想了解的是,为什么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是相悖的?
因为有了这种方案,就不需要安乐死了吗?那为什么总有一部分人即便接受安宁疗护,也无法享受有尊严的死亡?我方未能举证吗?我方提供的60%数据表明显著减轻痛苦,另外40%虽减轻效果不显著,但仍有缓解。我再补充一组数据:临终关怀使患者疼痛指数下降2.6个等级,焦虑和抑郁指数分别下降8个等级和6个等级,均处于可接受范围。
谢谢,我明白了。部分人的疼痛可以得到缓解,但基于现实情况考量,总有一部分人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第二点,你刚才说必须因痛苦才选择死亡,这不正是安乐死的初衷吗?安乐死的初衷是为那些无法治愈且痛苦无法消解的患者,在其自愿求死时实施。若按你所说,因孤独就可选择死亡,岂不是纵容自杀行为?因此安乐死需满足三点:生前预嘱、医生认可、难以克服的痛苦及患者自愿,我方认为符合这些条件者可以选择死亡,并非仅因无法忍受痛苦才选择死亡。
回到刚才的问题:正当防卫制度也存在风险,难道因此就不应合法化?你提出的观点没有实际意义。若因孤独即可选择死亡,恰恰是纵容自杀行为,这与正当防卫制度完全相反。正当防卫是保护不应受伤害的人,而你方却认为心理出现问题的弱势群体应该选择死亡,这究竟是什么逻辑?
我明白了,我们在讨论社会结构问题。社会结构问题需要通过体制改革解决,而我方提出的三重认可——医生认可、痛苦难以克服、患者自愿——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不应拆分看待,需综合三者才能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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