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对于这一辩题,我方的观点是,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开宗明义,预制菜是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加工制成加热或熟制之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佳肴,通常分为即食、即热、即烹、即配四类。根据中国人大网对立法流程的规定,立法需要满足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我方的判准是:立法尝试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是否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符合,则对方得证;如果不符合,则我方得证。我方将从复杂可行性、预制菜行业及市场消费影响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预制菜界定模糊,强制标注立法必要性难度大,成本高。当前预制菜的定义与分类尚未完全形成统一的标准,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工业化程度确定与品类品牌边界模糊两个问题上。一方面,工业化缺乏明确量化标准;另一方面,预制菜与半成品菜概念高度重合,实际难以区分。由于法律条文需精准界定,概念的模糊必然导致法律条文的模糊,进而引发落地难题。其一,执法标准不统一,易出现同案不同法,这不仅无法规范市场,反而会削弱法律公信力,引发从业者不满。其二,执法成本极高。预制菜品类繁多,且与其他菜品边界不清,需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性专业培训,日常检查中还需个案判断、溯源核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第二,强制标注会冲击餐饮市场生态,加重经营者负担。当前经济环境下,餐饮行业已经面临租金、人工成本上涨的双重压力。而预制菜因其方便快捷、成本可控、种类繁多的优势,能够提高餐厅的出菜速率,并给予顾客更多样的选择,成为多数中小型餐厅降本增效的关键选择。第一财经的问卷调查显示,若餐厅明确标注使用预制菜,47.66%的受访者表示不会选择,30.66%表示持观望态度。这意味着,强制标注后,大量依赖预制菜的餐厅可能会面临客源流失,尤其是中小型餐厅,本就因大众对预制菜存在偏见,极可能因消费者误解陷入经营困境。而这些餐厅整体的经营困境将对整个餐饮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第三,强制标注的隐形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损害其根本利益。消费者看似是强制标注的直接受益者,但实际上从企业端来看,强制标注绝非简单修改菜单。立法推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本,最终会转化为菜品价格的上涨。且有些中小型餐厅、预制菜餐厅可能因为承受不住成本上涨和客源流失两大冲击纷纷倒闭。最终结果是消费者不仅要为标注成本支付更高的费用,还可能面临选择餐饮品类减少的困境。
综上,强制餐厅标注的立法既存在执行层面的先天缺陷,又会冲击行业生态,损害消费者根本利益。所以,我方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大家好,对于这一辩题,我方的观点是,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开宗明义,预制菜是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加工制成加热或熟制之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佳肴,通常分为即食、即热、即烹、即配四类。根据中国人大网对立法流程的规定,立法需要满足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我方的判准是:立法尝试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是否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符合,则对方得证;如果不符合,则我方得证。我方将从复杂可行性、预制菜行业及市场消费影响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预制菜界定模糊,强制标注立法必要性难度大,成本高。当前预制菜的定义与分类尚未完全形成统一的标准,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工业化程度确定与品类品牌边界模糊两个问题上。一方面,工业化缺乏明确量化标准;另一方面,预制菜与半成品菜概念高度重合,实际难以区分。由于法律条文需精准界定,概念的模糊必然导致法律条文的模糊,进而引发落地难题。其一,执法标准不统一,易出现同案不同法,这不仅无法规范市场,反而会削弱法律公信力,引发从业者不满。其二,执法成本极高。预制菜品类繁多,且与其他菜品边界不清,需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性专业培训,日常检查中还需个案判断、溯源核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第二,强制标注会冲击餐饮市场生态,加重经营者负担。当前经济环境下,餐饮行业已经面临租金、人工成本上涨的双重压力。而预制菜因其方便快捷、成本可控、种类繁多的优势,能够提高餐厅的出菜速率,并给予顾客更多样的选择,成为多数中小型餐厅降本增效的关键选择。第一财经的问卷调查显示,若餐厅明确标注使用预制菜,47.66%的受访者表示不会选择,30.66%表示持观望态度。这意味着,强制标注后,大量依赖预制菜的餐厅可能会面临客源流失,尤其是中小型餐厅,本就因大众对预制菜存在偏见,极可能因消费者误解陷入经营困境。而这些餐厅整体的经营困境将对整个餐饮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第三,强制标注的隐形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损害其根本利益。消费者看似是强制标注的直接受益者,但实际上从企业端来看,强制标注绝非简单修改菜单。立法推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本,最终会转化为菜品价格的上涨。且有些中小型餐厅、预制菜餐厅可能因为承受不住成本上涨和客源流失两大冲击纷纷倒闭。最终结果是消费者不仅要为标注成本支付更高的费用,还可能面临选择餐饮品类减少的困境。
综上,强制餐厅标注的立法既存在执行层面的先天缺陷,又会冲击行业生态,损害消费者根本利益。所以,我方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立法尝试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是否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024年3月联合发布的《预制菜》乙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搅拌、腌制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煮熟后方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
预制菜作为食品工业化的里程碑及快速发展,反映了市场消费需求。江苏消保委调查显示,53.2%的消费者表示去餐厅就是想吃新鲜菜品,另有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餐厅针对使用预制菜的情况未做到提前告知或存在隐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需要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例如,我们可以对不同店内的不同产品做出明确标注,哪些是预制菜,哪些是餐厅现做菜以及半预制菜,并辅以警示性文字,积极接受国家监管。
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两大维度展开论述:
第一,强制标注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基石。首先,我们必须认清一个本质,当消费者步入一家宣称现炒现制的餐厅,他们支付的不仅仅是食材的成本,更包括了厨师的技术、烹饪的锅气以及新鲜制作所带来的附加价值。大多数消费者表示其本质上并不反对和排斥预制菜,方便、安全、物美价廉的预制菜很多时候更能满足普通老百姓的实际需要。真正讨厌的是一些餐厅偷偷使用预制菜,明明是预制菜,却非得标榜自己现炒现卖,而且价格方面严重不合理。预制菜的隐瞒使用实质上构成了对交易内容的实质性隐瞒,使得消费者的决策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虚假前提之上,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2002年国家立法强制食品生产商标注转基因食品信息,在消费者重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可以很好地解决现状下存在的争议问题。这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消除了消费者和餐厅之间的不信任,有利于饮食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强制标注非但不是对行业的束缚,反而是推动其走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国内知名餐饮品牌老乡鸡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施红绿灯标注:绿色标签代表餐厅现做,黄色为中央厨房半预制,红色为只需要加热的预制菜。这一做法不仅收获了各大媒体一致好评,也为老乡鸡带来了一周内30%的客流增长。无独有偶,一些餐饮品牌在保障口味的同时,大大方方展示自己是预制菜的事实,受到了无数客户的拥护。这表明,行业想要发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结合强制立法的政策,才是为行业未来发展提供了驱动力。
综上,我方认为我国应该强制预制菜标注。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024年3月联合发布的《预制菜》乙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搅拌、腌制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煮熟后方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
预制菜作为食品工业化的里程碑及快速发展,反映了市场消费需求。江苏消保委调查显示,53.2%的消费者表示去餐厅就是想吃新鲜菜品,另有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餐厅针对使用预制菜的情况未做到提前告知或存在隐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需要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例如,我们可以对不同店内的不同产品做出明确标注,哪些是预制菜,哪些是餐厅现做菜以及半预制菜,并辅以警示性文字,积极接受国家监管。
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两大维度展开论述:
第一,强制标注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基石。首先,我们必须认清一个本质,当消费者步入一家宣称现炒现制的餐厅,他们支付的不仅仅是食材的成本,更包括了厨师的技术、烹饪的锅气以及新鲜制作所带来的附加价值。大多数消费者表示其本质上并不反对和排斥预制菜,方便、安全、物美价廉的预制菜很多时候更能满足普通老百姓的实际需要。真正讨厌的是一些餐厅偷偷使用预制菜,明明是预制菜,却非得标榜自己现炒现卖,而且价格方面严重不合理。预制菜的隐瞒使用实质上构成了对交易内容的实质性隐瞒,使得消费者的决策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虚假前提之上,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2002年国家立法强制食品生产商标注转基因食品信息,在消费者重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可以很好地解决现状下存在的争议问题。这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消除了消费者和餐厅之间的不信任,有利于饮食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强制标注非但不是对行业的束缚,反而是推动其走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国内知名餐饮品牌老乡鸡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施红绿灯标注:绿色标签代表餐厅现做,黄色为中央厨房半预制,红色为只需要加热的预制菜。这一做法不仅收获了各大媒体一致好评,也为老乡鸡带来了一周内30%的客流增长。无独有偶,一些餐饮品牌在保障口味的同时,大大方方展示自己是预制菜的事实,受到了无数客户的拥护。这表明,行业想要发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结合强制立法的政策,才是为行业未来发展提供了驱动力。
综上,我方认为我国应该强制预制菜标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我方对于预制菜的定义大致和您方相同,这点我们是达成共识。
现在我要问你一个问题:你方知道预制菜和半成品菜的区别吗?
预制菜就是已经做好的,半成品菜就是做了一半,需要进一步加工。什么叫做好了?就是已经完成了,不需要再过多加热,即食即热、即通即配这四类对不对?
好,但是我方告诉你,半成品菜是经过初步清洗、分切搭配,但未调味、未熟制的一种菜品。这类菜品其实包含了月子菜,那么你方当如何将它和其他半成品区分开?这个国家已经明确标注了吧?怎么标注了?你方请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于2014年发布的文件中已明确标注: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过预加工如搅拌、腌制等配制成品,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具备一定使用能力。
我方问你:一份切好的鸡丁,它是半成品菜还是预制菜?
半成品。
那如果我将这份鸡丁进行腌制,它是半成品还是预制菜?
预制菜。
预制菜从这一步开始标注,后续再进行炸制等进一步加工,这个过程的标注是否非常复杂?
我们不需要考虑后续加工,只需要标明当前状态即可。
对方辩友,我方对于预制菜的定义大致和您方相同,这点我们是达成共识。
现在我要问你一个问题:你方知道预制菜和半成品菜的区别吗?
预制菜就是已经做好的,半成品菜就是做了一半,需要进一步加工。什么叫做好了?就是已经完成了,不需要再过多加热,即食即热、即通即配这四类对不对?
好,但是我方告诉你,半成品菜是经过初步清洗、分切搭配,但未调味、未熟制的一种菜品。这类菜品其实包含了月子菜,那么你方当如何将它和其他半成品区分开?这个国家已经明确标注了吧?怎么标注了?你方请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于2014年发布的文件中已明确标注: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过预加工如搅拌、腌制等配制成品,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具备一定使用能力。
我方问你:一份切好的鸡丁,它是半成品菜还是预制菜?
半成品。
那如果我将这份鸡丁进行腌制,它是半成品还是预制菜?
预制菜。
预制菜从这一步开始标注,后续再进行炸制等进一步加工,这个过程的标注是否非常复杂?
我们不需要考虑后续加工,只需要标明当前状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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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时候就跟刚才一样吧,公平一点。问一下,没事,我们这边多问一下。第一件事情,我跟你聊聊需求性的事情吧。你觉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应不应该被保护?
应该。所以我们今天核心分析是应不应该立法来保护他的知情权。
是的。我这里有江苏省消管委的数据证明,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饭店餐厅针对预制菜使用这一情况,没有提前告知或者存在隐瞒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我的权益。你方告诉我怎么保障我的消费权啊,或者我的知情权啊?
这个可以通过消费者主动询问、参与,而不是谢谢主动询问。
我一直在问,可是78.1%的消费者仍然反映存在隐瞒。啥叫隐瞒?就是我问问不出来。所以需求性这一点,我给你证明了。你方现在还没有告诉我如何满足我的知情权。
第二件事,我跟你讲讲属性的问题吧。你打不打算认证?今天我的商家就突然自己大发良心啊,或者我的消费者突然就觉得这件事不重要了。
警方不是已经提到了,标注出来之后会吸引更多的人,因为诚信会吸引更多的人嘛。但是如果有这种规范在的话,是不是会吸引其他更多的人效仿呢?
不是,你回我问题,我就跟你说属性的问题。今天我问你打不打算认证,商家突然爆发良心不管啊,不再隐瞒,或者消费者突然觉得虐不虐菜没关系了。
我不打算认证,所以这个问题是一直存在的,你方也不打算认证这个事情。
然后我接着尽你的论来跟你打。你觉得立法的可行性是因为边界太模糊了,预制菜的定义太模糊了,所以不方便立法,对吧?这个模糊在哪?
我方已经提到了,定义模糊就是第一,对于工业化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第二,预制菜其实……
我打断一下。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2024年3月份联合发布的定义,你的意思是国家在透支公信力,发一个定义模糊的定义出来,然后让商家大力推广?其实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因为执行很复杂,谢谢。
所以你也说了,这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定义不统一,这不正需要我们立法来统一吗?
并没有说明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我问你很简单的问题,政府的定义错了吗?
政府的定义并没有错。所以是这里面人民之间的内部定义产生的问题,这需要立法来统一。
我退一步讲,定义有模糊一定不可以立法吗?
是的。我方已经论证了2022年转基因立法的时候,直到2009年转基因体系才逐步完善,所以定义不模糊也可以,定义模糊也可以立法。我也想你论证成功了。
最后一点,你觉得这个47.66%的人不选择,是因为我公布了这是预制菜?
是的。有没有可能他一开始就不打算选择?
所以,你的意思是他不选,我就骗他?
我说这不是你才让我选?你刚说的态度对吧?
对。所以对方也承认了你方留住客户的手段就是骗他。
可是我方恰恰要告诉你的是,市场行业发展从来靠的都不是蒙骗消费者,而是给予他真正的知情权。以上,谢谢。
那这个时候就跟刚才一样吧,公平一点。问一下,没事,我们这边多问一下。第一件事情,我跟你聊聊需求性的事情吧。你觉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应不应该被保护?
应该。所以我们今天核心分析是应不应该立法来保护他的知情权。
是的。我这里有江苏省消管委的数据证明,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饭店餐厅针对预制菜使用这一情况,没有提前告知或者存在隐瞒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我的权益。你方告诉我怎么保障我的消费权啊,或者我的知情权啊?
这个可以通过消费者主动询问、参与,而不是谢谢主动询问。
我一直在问,可是78.1%的消费者仍然反映存在隐瞒。啥叫隐瞒?就是我问问不出来。所以需求性这一点,我给你证明了。你方现在还没有告诉我如何满足我的知情权。
第二件事,我跟你讲讲属性的问题吧。你打不打算认证?今天我的商家就突然自己大发良心啊,或者我的消费者突然就觉得这件事不重要了。
警方不是已经提到了,标注出来之后会吸引更多的人,因为诚信会吸引更多的人嘛。但是如果有这种规范在的话,是不是会吸引其他更多的人效仿呢?
不是,你回我问题,我就跟你说属性的问题。今天我问你打不打算认证,商家突然爆发良心不管啊,不再隐瞒,或者消费者突然觉得虐不虐菜没关系了。
我不打算认证,所以这个问题是一直存在的,你方也不打算认证这个事情。
然后我接着尽你的论来跟你打。你觉得立法的可行性是因为边界太模糊了,预制菜的定义太模糊了,所以不方便立法,对吧?这个模糊在哪?
我方已经提到了,定义模糊就是第一,对于工业化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第二,预制菜其实……
我打断一下。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2024年3月份联合发布的定义,你的意思是国家在透支公信力,发一个定义模糊的定义出来,然后让商家大力推广?其实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因为执行很复杂,谢谢。
所以你也说了,这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定义不统一,这不正需要我们立法来统一吗?
并没有说明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我问你很简单的问题,政府的定义错了吗?
政府的定义并没有错。所以是这里面人民之间的内部定义产生的问题,这需要立法来统一。
我退一步讲,定义有模糊一定不可以立法吗?
是的。我方已经论证了2022年转基因立法的时候,直到2009年转基因体系才逐步完善,所以定义不模糊也可以,定义模糊也可以立法。我也想你论证成功了。
最后一点,你觉得这个47.66%的人不选择,是因为我公布了这是预制菜?
是的。有没有可能他一开始就不打算选择?
所以,你的意思是他不选,我就骗他?
我说这不是你才让我选?你刚说的态度对吧?
对。所以对方也承认了你方留住客户的手段就是骗他。
可是我方恰恰要告诉你的是,市场行业发展从来靠的都不是蒙骗消费者,而是给予他真正的知情权。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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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回应一下关于定义模糊的问题。因为法律的执行,你立了这个法之后,是需要执行的。你能否达到你所说的保证知情权、保证这些东西,那你必须要保证执法的实施过程有清晰的界定细节,而不是说你现在给一个政府的细节,但执法人员根据地域不同、人员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我感觉这就像半预制菜和预制菜、半成品菜在理论上的细微差别,在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存在模糊地带。这种模糊的界定,必然会造成执法结果混乱、行业受损以及消费者的困惑。消费者都无法确定自己是在哪一步才真正开始被预制的,对吧?
其次,我们再说到第二点,关于知情权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提到,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询问时,商家有义务如实告知。那么,你方在提到这个点时说现在会存在欺瞒现象,那你难道不能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商家不会采用其他手段让结果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吗?
第三点,关于你方提到的高质量发展。你方提到通过红绿标注等方式进行了一些改进,有很多优点,但这些内容我们将在后期进行论证。
下面请反方稍作调整。
首先,我们先回应一下关于定义模糊的问题。因为法律的执行,你立了这个法之后,是需要执行的。你能否达到你所说的保证知情权、保证这些东西,那你必须要保证执法的实施过程有清晰的界定细节,而不是说你现在给一个政府的细节,但执法人员根据地域不同、人员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我感觉这就像半预制菜和预制菜、半成品菜在理论上的细微差别,在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存在模糊地带。这种模糊的界定,必然会造成执法结果混乱、行业受损以及消费者的困惑。消费者都无法确定自己是在哪一步才真正开始被预制的,对吧?
其次,我们再说到第二点,关于知情权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提到,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询问时,商家有义务如实告知。那么,你方在提到这个点时说现在会存在欺瞒现象,那你难道不能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商家不会采用其他手段让结果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吗?
第三点,关于你方提到的高质量发展。你方提到通过红绿标注等方式进行了一些改进,有很多优点,但这些内容我们将在后期进行论证。
下面请反方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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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和反方四辩进行对辩,各自记时,然后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发言完成之言论。双方继续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开始,下面开始计时。
好,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如果违立法,你们将如何解决消费者受到商家打造限制,他的口号实际上售卖的却是预制菜的问题呢?你们反对强制立法,那么有什么更好的方案去替代呢?然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解决能力,但目前来看,这种效果很甚微。
首先就是面对对方知情权得到保护的问题。那就因为现有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等于你忘了这是不是预制菜,那么商家就一定要有义务去告知。而你方刚才说商家存在欺诈情况下,这部法律就已经足以去制裁商家了。
哎,我不必再给你多解释,我还有一个点就是。刚才对方一辩说立法只需要标明这是不是预制菜不行,但对方二辩在面对我方说预制菜概念被模糊时,你。而你方就只需要说立法就能解决这个模糊的事,这是否因为有矛盾呢?就因为按照二辩的意思就是概念变模糊了,那么你的立法就必定要产生一个新的概念。
哦,这是我们后续完善的问题。然后,你说的那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其实现在因为有了这个法律,但是我们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消费者仍然还是存在被欺骗的行为。那么,当消费者以限制现炒的合理预期和价格消费,却被动使用未告知的预制菜时,其知情权是否已经受到侵犯?立法强制标注为何不是对这一基本权利的必要保障呢?
首先我方就说了,这部法律已经能保证你方的决定权。但是你说,比方说知情权还得不到保障,首先就是因为执法、执法成本的增加。就以你刚才说的,立法是不是需要相关部门增加财力和物力去进行监管?
没有,就是你方刚才说的问题,我已经说了,这个问题是你说的这个东西它并没有解决现在问题,所以我们需要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你说我们执行成本是不是比较高,但是我觉得我们执行成本很低啊,我们原本就有那种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溯源制度,不用大费周章地去重新建立这种制度,那我们就是在缩短执行成本,那我们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律呢?
从这方面首先我需要告诉你们,事实是目前市场监管人员已经属于非常紧缺的状态,但是他们还是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再去进行。你说立法所需要的成本就在执行这部法就需要成本,你觉得能承担吗?
我说你解决方法,但是你并没有说。我们已经给出你一个解决方法了,然后我们那个执行可行性的话,我们有保障,解决率的话,我们也是有保障的。
嗯。就是关于定制。
对方发言结束。还有时间,你没有时间了。他刚刚也结束了。
辩和反方四辩进行对辩,各自记时,然后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发言完成之言论。双方继续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开始,下面开始计时。
好,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如果违立法,你们将如何解决消费者受到商家打造限制,他的口号实际上售卖的却是预制菜的问题呢?你们反对强制立法,那么有什么更好的方案去替代呢?然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解决能力,但目前来看,这种效果很甚微。
首先就是面对对方知情权得到保护的问题。那就因为现有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等于你忘了这是不是预制菜,那么商家就一定要有义务去告知。而你方刚才说商家存在欺诈情况下,这部法律就已经足以去制裁商家了。
哎,我不必再给你多解释,我还有一个点就是。刚才对方一辩说立法只需要标明这是不是预制菜不行,但对方二辩在面对我方说预制菜概念被模糊时,你。而你方就只需要说立法就能解决这个模糊的事,这是否因为有矛盾呢?就因为按照二辩的意思就是概念变模糊了,那么你的立法就必定要产生一个新的概念。
哦,这是我们后续完善的问题。然后,你说的那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其实现在因为有了这个法律,但是我们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消费者仍然还是存在被欺骗的行为。那么,当消费者以限制现炒的合理预期和价格消费,却被动使用未告知的预制菜时,其知情权是否已经受到侵犯?立法强制标注为何不是对这一基本权利的必要保障呢?
首先我方就说了,这部法律已经能保证你方的决定权。但是你说,比方说知情权还得不到保障,首先就是因为执法、执法成本的增加。就以你刚才说的,立法是不是需要相关部门增加财力和物力去进行监管?
没有,就是你方刚才说的问题,我已经说了,这个问题是你说的这个东西它并没有解决现在问题,所以我们需要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你说我们执行成本是不是比较高,但是我觉得我们执行成本很低啊,我们原本就有那种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溯源制度,不用大费周章地去重新建立这种制度,那我们就是在缩短执行成本,那我们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律呢?
从这方面首先我需要告诉你们,事实是目前市场监管人员已经属于非常紧缺的状态,但是他们还是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再去进行。你说立法所需要的成本就在执行这部法就需要成本,你觉得能承担吗?
我说你解决方法,但是你并没有说。我们已经给出你一个解决方法了,然后我们那个执行可行性的话,我们有保障,解决率的话,我们也是有保障的。
嗯。就是关于定制。
对方发言结束。还有时间,你没有时间了。他刚刚也结束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正方四辩发起质询] -->|提出问题1:立法如何解决预制菜隐瞒问题| B[反方四辩回应]
B -->|引用《消保法》已能制裁欺诈| ⊣A
A -->|提出问题2:对方一二辩关于立法必要性的矛盾| C[反方四辩回避矛盾]
C -->|主张属于后续完善问题| ⊣A
A -->|提出问题3:知情权受侵时立法的必要性| D[反方四辩反驳]
D -->|指出执法成本增加需额外监管资源| ⊣A
A -->|反驳监管成本论:利用现有溯源制度| ⊣D
D -->|强调监管人员紧缺现状| ⊣A
A -->|重申立法解决问题的有效性| ⊣D
D -->|表述不完整(关于定制)| 结束
第一件事,先把需求聊清楚。你方也承认,知情权需要由你方保护。可能你方今天与我方的核心分歧在于,你觉得知情权不应该由立法来保护。我方已向你方证明,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是:不是我不去问,而是我问了之后,有78.1%的消费者觉得他们问不出来。这是江苏省消保委的数据。例如,杭州5988元一桌的婚宴中,约70%是预制菜。你方告诉我,我去办婚礼难道不会去问吗?可我就是问不出来,这是需求性的问题。
第二件事,你方承认你不打算论证这个问题,认为它会自然消解,或者说你的顾客会突然觉得不在乎这是预制菜还是“限制菜”(注:此处“限制菜”疑为口误,按原文保留)。这是根属性的问题,不会在社会或市场中自然消解。把这两个问题澄清后,我再给你讲讲定义。
第一件事,2024年3月,六部委已联合发表定义,这是国家层面的定义。你方想说的是国家定义与民众心中的定义不一样,导致市场混乱,对吗?第一件事正是因为混乱,所以我们才需要立法统一标准。这是第一件事。
我退一步讲,就算定义是混乱的,也不影响立法。为什么2002年转基因强制立法时,其意义也是极其模糊且混乱的?不就是在一步一步完善,直到2009年体系才得到初步完善吗?第一个问题,我已向你举证。
第二,你提到市场问题,说这件事会对预制菜市场起到极大冲击,所以你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隐瞒,不告诉消费者这是预制菜。这是你方对市场的态度,我已看到,谢谢。
第一件事,先把需求聊清楚。你方也承认,知情权需要由你方保护。可能你方今天与我方的核心分歧在于,你觉得知情权不应该由立法来保护。我方已向你方证明,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是:不是我不去问,而是我问了之后,有78.1%的消费者觉得他们问不出来。这是江苏省消保委的数据。例如,杭州5988元一桌的婚宴中,约70%是预制菜。你方告诉我,我去办婚礼难道不会去问吗?可我就是问不出来,这是需求性的问题。
第二件事,你方承认你不打算论证这个问题,认为它会自然消解,或者说你的顾客会突然觉得不在乎这是预制菜还是“限制菜”(注:此处“限制菜”疑为口误,按原文保留)。这是根属性的问题,不会在社会或市场中自然消解。把这两个问题澄清后,我再给你讲讲定义。
第一件事,2024年3月,六部委已联合发表定义,这是国家层面的定义。你方想说的是国家定义与民众心中的定义不一样,导致市场混乱,对吗?第一件事正是因为混乱,所以我们才需要立法统一标准。这是第一件事。
我退一步讲,就算定义是混乱的,也不影响立法。为什么2002年转基因强制立法时,其意义也是极其模糊且混乱的?不就是在一步一步完善,直到2009年体系才得到初步完善吗?第一个问题,我已向你举证。
第二,你提到市场问题,说这件事会对预制菜市场起到极大冲击,所以你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隐瞒,不告诉消费者这是预制菜。这是你方对市场的态度,我已看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一二四辩、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外的任何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计入总时间,而质询方由李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真的可以进行第二次问你?问一个就行。应该是你来接,还是我来接一下?没事没事,我练练我的压力。他质询谁?你们选接盘的人选只能一个吗?肯定的。也可以5个。
我想问一下您方也提到了我方,您方也提到了消费者知情权应该被保障的,那您方怎么去保障这件事情?是让消费者自己去对商家询问这件事情,这是一种方法。是的呀,但是我方给出您一个数据啊,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饭店餐厅针对使用预制菜情况未做提前告知,那说明即使存在您方所说的这个法律,消费者依然得不到想要的信息。我方的立法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自己到底吃的是不是预制菜,而您方依旧的意思是让消费者去向商家询问吗?但事实上,你方其实并没有论证清楚,为什么立法之后,消费者的知情权就能得到保障。不是说标注好预制菜,它就一定是真实一致的。怎么说呢,就是它的可行性中间会遇到很多阻碍,比如说商家的欺瞒,以及概念的模糊,消费者并不能得到一个真实有效的信息。现在这个问题存在吗?什么问题?现在您方刚才说的这些问题还存在吗?存在,对呀,那您帮我解决吗?您方怎么去解决,让消费者去询问商家吗?让消费者每天胆战心惊地吃饭,每天要学习分辨预制菜,怎么才能从商家那里得到实话,这是您方的观点吗?
再一个,关于商家倒闭后的市场冲击,商家垮了之后,客户会不会流向更优质的商家?但是,是的,社会人更倾向于选择优质商家。那倒闭的这些商家是不是使用预制菜,却拿预制菜当现场制作菜来卖的商家?对吧。不是也会有一些优质的预制菜商家也会受到影响吗?那您如何论证呢?
因为怎么说,等一下。因为预制菜是通过……你好,我现在……嗯,没关系,没关系,不急。我先给你想一方面。它会造成刻板印象嘛,就是您方说的立法标注这个事情,它会让消费者对预制菜已经有的不好印象,根据首因效应,我们最开始对它造成的印象,在国家立法之后继续强化,那么公众对预制菜这个行业、这个东西就会打上一个不好的标签,很多人就不会去选择使用预制菜,对不对?
您方所说的消费者存在偏见的问题,是的。那您方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呢?您方不去解决,然后说立法能解决这个问题?我方要承认的是,通过立法只会更加加重我们不希望的这种偏见。哎呀。
当一二四辩、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外的任何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计入总时间,而质询方由李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真的可以进行第二次问你?问一个就行。应该是你来接,还是我来接一下?没事没事,我练练我的压力。他质询谁?你们选接盘的人选只能一个吗?肯定的。也可以5个。
我想问一下您方也提到了我方,您方也提到了消费者知情权应该被保障的,那您方怎么去保障这件事情?是让消费者自己去对商家询问这件事情,这是一种方法。是的呀,但是我方给出您一个数据啊,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饭店餐厅针对使用预制菜情况未做提前告知,那说明即使存在您方所说的这个法律,消费者依然得不到想要的信息。我方的立法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自己到底吃的是不是预制菜,而您方依旧的意思是让消费者去向商家询问吗?但事实上,你方其实并没有论证清楚,为什么立法之后,消费者的知情权就能得到保障。不是说标注好预制菜,它就一定是真实一致的。怎么说呢,就是它的可行性中间会遇到很多阻碍,比如说商家的欺瞒,以及概念的模糊,消费者并不能得到一个真实有效的信息。现在这个问题存在吗?什么问题?现在您方刚才说的这些问题还存在吗?存在,对呀,那您帮我解决吗?您方怎么去解决,让消费者去询问商家吗?让消费者每天胆战心惊地吃饭,每天要学习分辨预制菜,怎么才能从商家那里得到实话,这是您方的观点吗?
再一个,关于商家倒闭后的市场冲击,商家垮了之后,客户会不会流向更优质的商家?但是,是的,社会人更倾向于选择优质商家。那倒闭的这些商家是不是使用预制菜,却拿预制菜当现场制作菜来卖的商家?对吧。不是也会有一些优质的预制菜商家也会受到影响吗?那您如何论证呢?
因为怎么说,等一下。因为预制菜是通过……你好,我现在……嗯,没关系,没关系,不急。我先给你想一方面。它会造成刻板印象嘛,就是您方说的立法标注这个事情,它会让消费者对预制菜已经有的不好印象,根据首因效应,我们最开始对它造成的印象,在国家立法之后继续强化,那么公众对预制菜这个行业、这个东西就会打上一个不好的标签,很多人就不会去选择使用预制菜,对不对?
您方所说的消费者存在偏见的问题,是的。那您方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呢?您方不去解决,然后说立法能解决这个问题?我方要承认的是,通过立法只会更加加重我们不希望的这种偏见。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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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号4天。今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确保能力的肩板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我方刚才跟你讲的“解比力”,就像老相机一样,老相机不是红绿灯标注它一周之内上涨30%,没看到那个弊端在哪呢?那我请问,你解决措施能否解决商家原有欺骗现象存在?就像原有的法律,商家通过欺骗消费者来违反法律程序,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侵犯。那么,在你侵犯权益的情况下,商家是否仍会通过欺骗来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你说需要你无法保证你什么政策永远不可能出现失误吗?我想主管比你更好,强制立法商家会更听话就好呢?那请问你这个宪法是不是和没有法律存在了?它程序上的重合,那是不是证明导致法律更加清楚而成问题在哪?你们同样的都是你,你这个刑法也是保卫消费者权益,这已经和民法有个重合,原来是知情权的保护法,现在是强行让他在我不了解的情况下都得标注出来,这两件事从何谈起都没听出来。
好的,那我再请问关于市场影响方面。在预算冲击下,客户会流向更优质的商家,这一点你能否论证它一定会有更优质商家留下体量更大,能在这场冲击中存活的商家?我解释你不要打断我。第一件事像西贝,它就是预制菜风波最大的受害者;第二件事,你像老乡鸡、米城拌饭,这两个是知名品牌,我就告诉你我是晕菜,可是更多的人去拥护它的,比如这种坦诚的行为应该值得点赞,这是我方观点。那你就是说,它留下的还是体量大的商家,而非体量中小型的优质商家。因为他们是一个连锁品牌,大型的连锁品牌。因为这项政策本身也还没有实行,我方只是做一个预测,像老相机和米城拌饭那样,通过他们做一个前瞻性的预测。你不可以让我通过一个没预测、没实行的政策,然后我告诉你它的结果吧。但是在预算方面,你也知道绿色连锁型的大型商家能够得到更优质的客源。没关系,我再给你一个数据吧,有92%的消费者表示,当他们在被欺骗一次的时候,就不会再去那个饭店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大家其实抵制的不是饭店本身,而是欺骗行为?你刚才说要限制商家去做欺骗我的行为,但是强制标注之后,通过区分预制菜和现炒的新鲜菜品,新鲜菜品的价格是否会因为市场原因上涨,然后转移成本到消费者身上?我没听出来你论证的逻辑在哪,也没听出来为啥大型连锁和小型优质餐馆的区别性特殊性你也没有论证。
我2号4天。今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确保能力的肩板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我方刚才跟你讲的“解比力”,就像老相机一样,老相机不是红绿灯标注它一周之内上涨30%,没看到那个弊端在哪呢?那我请问,你解决措施能否解决商家原有欺骗现象存在?就像原有的法律,商家通过欺骗消费者来违反法律程序,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侵犯。那么,在你侵犯权益的情况下,商家是否仍会通过欺骗来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你说需要你无法保证你什么政策永远不可能出现失误吗?我想主管比你更好,强制立法商家会更听话就好呢?那请问你这个宪法是不是和没有法律存在了?它程序上的重合,那是不是证明导致法律更加清楚而成问题在哪?你们同样的都是你,你这个刑法也是保卫消费者权益,这已经和民法有个重合,原来是知情权的保护法,现在是强行让他在我不了解的情况下都得标注出来,这两件事从何谈起都没听出来。
好的,那我再请问关于市场影响方面。在预算冲击下,客户会流向更优质的商家,这一点你能否论证它一定会有更优质商家留下体量更大,能在这场冲击中存活的商家?我解释你不要打断我。第一件事像西贝,它就是预制菜风波最大的受害者;第二件事,你像老乡鸡、米城拌饭,这两个是知名品牌,我就告诉你我是晕菜,可是更多的人去拥护它的,比如这种坦诚的行为应该值得点赞,这是我方观点。那你就是说,它留下的还是体量大的商家,而非体量中小型的优质商家。因为他们是一个连锁品牌,大型的连锁品牌。因为这项政策本身也还没有实行,我方只是做一个预测,像老相机和米城拌饭那样,通过他们做一个前瞻性的预测。你不可以让我通过一个没预测、没实行的政策,然后我告诉你它的结果吧。但是在预算方面,你也知道绿色连锁型的大型商家能够得到更优质的客源。没关系,我再给你一个数据吧,有92%的消费者表示,当他们在被欺骗一次的时候,就不会再去那个饭店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大家其实抵制的不是饭店本身,而是欺骗行为?你刚才说要限制商家去做欺骗我的行为,但是强制标注之后,通过区分预制菜和现炒的新鲜菜品,新鲜菜品的价格是否会因为市场原因上涨,然后转移成本到消费者身上?我没听出来你论证的逻辑在哪,也没听出来为啥大型连锁和小型优质餐馆的区别性特殊性你也没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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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文本为单方盘问记录,流程图中"正方回应"部分缺失,仅呈现反方质询逻辑链)
三十秒开始计时。刚才我方二辩提到一个数据,就是92%的客户存在隐瞒,使用预制菜之后不会再光顾这家餐厅,那这样的损失对于一家需要留住客户的餐饮企业来说是非常非常大的损失。
但我方又提到了你村拌饭明确标识出来了,我卖的就是预制菜,有70%的复购率;而老乡鸡我照样明摆出来,我标的是我卖的是现炒菜,一周内能有30%的订单增长,这个算不算收益呢?其实这样的一个利弊比较之后,您方就会发现,如果一个商家去赌,赌这个可能性,赌自己不会被发现,就去欺骗消费者,去隐瞒消费者,那造成的损失是更大的,是更会被冲击到的那一类人。所以损益比的比较来看,我方的观点是更优的。
然后再跟你讲一个问题,稍等。那些倒闭的商家,其实大部分是什么样的商家?是我卖现炒菜,实际上卖的是预制菜的。而这一部分商家,他们的倒闭对于市场来说难道不是一件好的事情吗?我这样的无良商家倒闭之后,这个市场的信息会更透明。立法之后,信息透明,市场会越来越趋向于为消费者考虑、为消费者做事,客户会流向诚信的企业,这难道不是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吗?
三十秒开始计时。刚才我方二辩提到一个数据,就是92%的客户存在隐瞒,使用预制菜之后不会再光顾这家餐厅,那这样的损失对于一家需要留住客户的餐饮企业来说是非常非常大的损失。
但我方又提到了你村拌饭明确标识出来了,我卖的就是预制菜,有70%的复购率;而老乡鸡我照样明摆出来,我标的是我卖的是现炒菜,一周内能有30%的订单增长,这个算不算收益呢?其实这样的一个利弊比较之后,您方就会发现,如果一个商家去赌,赌这个可能性,赌自己不会被发现,就去欺骗消费者,去隐瞒消费者,那造成的损失是更大的,是更会被冲击到的那一类人。所以损益比的比较来看,我方的观点是更优的。
然后再跟你讲一个问题,稍等。那些倒闭的商家,其实大部分是什么样的商家?是我卖现炒菜,实际上卖的是预制菜的。而这一部分商家,他们的倒闭对于市场来说难道不是一件好的事情吗?我这样的无良商家倒闭之后,这个市场的信息会更透明。立法之后,信息透明,市场会越来越趋向于为消费者考虑、为消费者做事,客户会流向诚信的企业,这难道不是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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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们现在进入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环节中,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为发言结束,也是另一方开始发言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如果有间隙,累计时长,照常记录。同一方辩手的发言秩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也可以计时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表示放弃发言。现在开始计时,由正方开始。
第一件事,坦白讲,今天对方讲了很多对友方的猜测,你都没听出来他的论证到底在哪?包括你方讲的一个,比如说你们说这个客户全部留下了一些比较大型的连锁企业,这不是市场现状,这跟我方的政策有啥关系?我不认为这个政策会影响这些客户的选择,这些客户也会去那些大型企业,难道要去小作坊吃吗?所以这件事是市场的问题,不是我方的问题。
第二件事,我跟你讲执行力和解决力这一方面。老乡鸡和米城慢慢打名牌的行为,导致他们的复购率提升,老乡鸡订单一周之内上涨30%,米城漫漫复购率70%。这不能证明我们对预制菜的态度是抵制,我只是抵制你欺骗消费者本身这件事情。
我刚想说,你们刚说的是老乡鸡和米城的老乡及他们的收益上涨,但是胖东来进行价格透明,也实现了收益上涨。难道你要让百家超市全部进行价格透明吗?所以,从老乡鸡和米城的案例来看,市场的选择是因为他们价格透明,所以市场才会选择他们。但是,如果你要求所有的餐饮都进行价格透明,其实是太理想化了。但这难道就可以论证立法之后强制要求企业明示,就能让整个餐饮行业变好吗?
第一件事情,价格透明和预制菜透明压根不是一回事。我跟你讲的是解决力,你看,我在讲需求性。如果你方可以证明价格是大部分需求者选择商品的核心因素,并且它包含于知情权之内,那你方也可以论证我们今天要强制立法价格。我跟你讲的需求性是,我去问商家这个东西是不是预制菜,我得不到答案。起码江苏消保委的数据告诉我,78.1%的人被隐瞒,得不到他想要的答案,所以才需要立法保障需求性。
刚刚给你讲的是解决力,对方不要混淆。我接着问你,你方今天对市场的态度就是,我对这个东西有偏见,所以它可以欺骗我,对吧?对方辩友,你刚刚只是提到标注好这些预制菜,会使得民众对诚实行为增加复购率。但是,你没有想过,对于那些主要采用预制菜作为主要菜品的餐厅,民众对预制菜的负面态度是否会导致这些餐厅造成损失,冲击整个行业体系呢?所以你还是没有回我的问题。
我告诉对方,老乡鸡通过预算高效出圈,复购率达到了70%,不明白你方说的弊端在哪。我最后问一个问题,你不会觉得立法的负担太大了吗?你说现在可以论证一下立法负担到底大在哪了。立法方面,预制菜有标准,在中国菜系多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需要对各种菜品做出标准?这个标准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是极大的,都要免费的。老乡鸡和米城的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了,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就可以了,没听出来成本在哪。反而是我方三四辩一直在跟你讲利好这一部分,所以这部分是一笔,我也给你打成了最后一点。你不就想质疑吗?你觉得这个东西会对市场有很大的弊害,不应该立法,所以你方觉得要隐瞒,对吧?
但是通过商家自主标识预制菜,我们无法确保商家自主标识的预制菜标准和官方面的标准相同。国家强制下令,2024年3月发的声明告诉你了,预制菜就长这个样,以及后面愈加规范的预制菜都是我们慢慢不断去完善,我不明白为啥商家会要跟国家对着干。你现在回我的问题是不是,你觉得有偏见这件事,所以我就可以去隐瞒?
首先,我要问问,我方并没有说要去隐瞒,我方说的是有其他的方式去保障这个知情权的。其他的方式你现在可以论证吗?都说了,根据法律,商家有义务告知是不是预制菜,那他真的会告诉你吗?他不告诉他就违法,违法了,这个问题解决了吗?虽然违法,但我现在到12315投诉之后,我就要费尽心机去问这个商家,我到底买的是不是预制菜,你会告诉我吗?难道因为商家的问题,我们就要立法解决吗?当然要了,因为不可以把这个立法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我要胆战心惊地去问他,我要拿好录音笔来录音,留有证据,我说你到底卖的是不是预制菜,然后他也可以说我的音频是AI合成的,不是我说的。所以,你方今天是打算把所有的成本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吗?
说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事情,那我就要告诉你,执行这个法律会不会对餐厅造成经营成本的上涨?这些经营成本最后会到谁的身上,还是到了消费者身上?这是否也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溯源制度,我只需要在进货时做出一个特殊标注就好,所有的食品安全都是这么搞的,就像转基因食品在2002年的特殊标注也是这么搞的。我没听明白,对方辩友说的特殊成本在哪?
但是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既然现有商家会违法,现有法律不适用,我们就立新法,那么有人杀人,我们就要对杀人进行新法立刑法处理吗?你要论证什么?对方不是说了,既然商家违反现有法律,不欺骗消费者,那我们就立新法强制,那是不是因为违反这个法律,所以要立新法保障?那我们不如把这个移到别的法律效力上面。
我方没有说只要违反了这个法律就如何,我方是说,首先预制菜是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因素之一,我会去看。江苏省消保委的数据同样显示,53.2%的消费者走进饭店想吃现炒菜,这时候预制菜成为了我的一个核心因素,所以我要保证他的知情权。可是78.1%的人表示自己没有被保障到知情权,所以才需要强制立法来保障,保障我应该有的知情权。
我不明白,对方说杀人的例子和这个有什么关系?没有保障知情权是因为商家违法,而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都是商家违法,所以就要立新法,那这不是很荒谬吗?换言之,2008年立转基因法的时候,按照你方立场也不应该立法呀。
正方发言结束,反方还有一分钟。转基因法的背景和预制菜法的背景是不同的。转基因法更多是针对单一种植模式,从社会各界对转基因模式的担心出发,而这个立法是因为商家违反适用法律,需要保障消费者权益。
我想问反方,正方二辩对于你刚才也提到了多数消费者想要现炒菜,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对预制菜有偏见。你刚才提到老乡鸡主动标注预制菜,这是一种主动诚信。如果立法强制多数餐厅标注,那是不是一种被动诚信?那么消费者是不是更愿意倾向于去吃那些现炒菜?那么你如何保证那些想要降本增效的中小型餐厅的利益呢?
反方还有20秒。反方说的转基因的问题,但是你现在可以看到,有些餐饮企业使用转基因食材后,是否会在包装上标注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吗?商家是可以做到的。
反方结束。
好,我们现在进入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环节中,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为发言结束,也是另一方开始发言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如果有间隙,累计时长,照常记录。同一方辩手的发言秩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也可以计时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表示放弃发言。现在开始计时,由正方开始。
第一件事,坦白讲,今天对方讲了很多对友方的猜测,你都没听出来他的论证到底在哪?包括你方讲的一个,比如说你们说这个客户全部留下了一些比较大型的连锁企业,这不是市场现状,这跟我方的政策有啥关系?我不认为这个政策会影响这些客户的选择,这些客户也会去那些大型企业,难道要去小作坊吃吗?所以这件事是市场的问题,不是我方的问题。
第二件事,我跟你讲执行力和解决力这一方面。老乡鸡和米城慢慢打名牌的行为,导致他们的复购率提升,老乡鸡订单一周之内上涨30%,米城漫漫复购率70%。这不能证明我们对预制菜的态度是抵制,我只是抵制你欺骗消费者本身这件事情。
我刚想说,你们刚说的是老乡鸡和米城的老乡及他们的收益上涨,但是胖东来进行价格透明,也实现了收益上涨。难道你要让百家超市全部进行价格透明吗?所以,从老乡鸡和米城的案例来看,市场的选择是因为他们价格透明,所以市场才会选择他们。但是,如果你要求所有的餐饮都进行价格透明,其实是太理想化了。但这难道就可以论证立法之后强制要求企业明示,就能让整个餐饮行业变好吗?
第一件事情,价格透明和预制菜透明压根不是一回事。我跟你讲的是解决力,你看,我在讲需求性。如果你方可以证明价格是大部分需求者选择商品的核心因素,并且它包含于知情权之内,那你方也可以论证我们今天要强制立法价格。我跟你讲的需求性是,我去问商家这个东西是不是预制菜,我得不到答案。起码江苏消保委的数据告诉我,78.1%的人被隐瞒,得不到他想要的答案,所以才需要立法保障需求性。
刚刚给你讲的是解决力,对方不要混淆。我接着问你,你方今天对市场的态度就是,我对这个东西有偏见,所以它可以欺骗我,对吧?对方辩友,你刚刚只是提到标注好这些预制菜,会使得民众对诚实行为增加复购率。但是,你没有想过,对于那些主要采用预制菜作为主要菜品的餐厅,民众对预制菜的负面态度是否会导致这些餐厅造成损失,冲击整个行业体系呢?所以你还是没有回我的问题。
我告诉对方,老乡鸡通过预算高效出圈,复购率达到了70%,不明白你方说的弊端在哪。我最后问一个问题,你不会觉得立法的负担太大了吗?你说现在可以论证一下立法负担到底大在哪了。立法方面,预制菜有标准,在中国菜系多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需要对各种菜品做出标准?这个标准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是极大的,都要免费的。老乡鸡和米城的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了,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就可以了,没听出来成本在哪。反而是我方三四辩一直在跟你讲利好这一部分,所以这部分是一笔,我也给你打成了最后一点。你不就想质疑吗?你觉得这个东西会对市场有很大的弊害,不应该立法,所以你方觉得要隐瞒,对吧?
但是通过商家自主标识预制菜,我们无法确保商家自主标识的预制菜标准和官方面的标准相同。国家强制下令,2024年3月发的声明告诉你了,预制菜就长这个样,以及后面愈加规范的预制菜都是我们慢慢不断去完善,我不明白为啥商家会要跟国家对着干。你现在回我的问题是不是,你觉得有偏见这件事,所以我就可以去隐瞒?
首先,我要问问,我方并没有说要去隐瞒,我方说的是有其他的方式去保障这个知情权的。其他的方式你现在可以论证吗?都说了,根据法律,商家有义务告知是不是预制菜,那他真的会告诉你吗?他不告诉他就违法,违法了,这个问题解决了吗?虽然违法,但我现在到12315投诉之后,我就要费尽心机去问这个商家,我到底买的是不是预制菜,你会告诉我吗?难道因为商家的问题,我们就要立法解决吗?当然要了,因为不可以把这个立法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我要胆战心惊地去问他,我要拿好录音笔来录音,留有证据,我说你到底卖的是不是预制菜,然后他也可以说我的音频是AI合成的,不是我说的。所以,你方今天是打算把所有的成本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吗?
说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事情,那我就要告诉你,执行这个法律会不会对餐厅造成经营成本的上涨?这些经营成本最后会到谁的身上,还是到了消费者身上?这是否也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溯源制度,我只需要在进货时做出一个特殊标注就好,所有的食品安全都是这么搞的,就像转基因食品在2002年的特殊标注也是这么搞的。我没听明白,对方辩友说的特殊成本在哪?
但是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既然现有商家会违法,现有法律不适用,我们就立新法,那么有人杀人,我们就要对杀人进行新法立刑法处理吗?你要论证什么?对方不是说了,既然商家违反现有法律,不欺骗消费者,那我们就立新法强制,那是不是因为违反这个法律,所以要立新法保障?那我们不如把这个移到别的法律效力上面。
我方没有说只要违反了这个法律就如何,我方是说,首先预制菜是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因素之一,我会去看。江苏省消保委的数据同样显示,53.2%的消费者走进饭店想吃现炒菜,这时候预制菜成为了我的一个核心因素,所以我要保证他的知情权。可是78.1%的人表示自己没有被保障到知情权,所以才需要强制立法来保障,保障我应该有的知情权。
我不明白,对方说杀人的例子和这个有什么关系?没有保障知情权是因为商家违法,而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都是商家违法,所以就要立新法,那这不是很荒谬吗?换言之,2008年立转基因法的时候,按照你方立场也不应该立法呀。
正方发言结束,反方还有一分钟。转基因法的背景和预制菜法的背景是不同的。转基因法更多是针对单一种植模式,从社会各界对转基因模式的担心出发,而这个立法是因为商家违反适用法律,需要保障消费者权益。
我想问反方,正方二辩对于你刚才也提到了多数消费者想要现炒菜,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对预制菜有偏见。你刚才提到老乡鸡主动标注预制菜,这是一种主动诚信。如果立法强制多数餐厅标注,那是不是一种被动诚信?那么消费者是不是更愿意倾向于去吃那些现炒菜?那么你如何保证那些想要降本增效的中小型餐厅的利益呢?
反方还有20秒。反方说的转基因的问题,但是你现在可以看到,有些餐饮企业使用转基因食材后,是否会在包装上标注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吗?商家是可以做到的。
反方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整场辩论下来,我方始终围绕立法强制餐厅标注预制菜是否符合立法基本权这一核心展开论战,从执法、行业、消费者三个层面进行论证,而对方辩友的观点始终无法解决立法强制背后的核心矛盾。接下来,我将梳理本场论证。
双方的关键分歧在于对立法立场的进一步理解。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方辩友反复强调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却忽视了知情权的实现——不能以牺牲立法的科学性为代价。我方二辩早已指出,当前预制菜存在工业化生产耗电模糊、半成品边界不清的问题,这并非我方的主观议论,而是行业当前的客观现状。一部概念模糊的法律将制造大量监管黑色地带,这会导致执法难以落实。
第二个问题是,对方忽略了餐饮行业的现实困境和核心价值。当前餐饮行业面临租金和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这是中小餐厅降本增效、维持经营的关键。若不强制要求标注,这些餐饮商家就需要重新设计包装,这会对整个餐饮市场造成冲击。
第三个问题是,强制标注的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按照对方的逻辑,强制标注之后,是否意味着消费者需要为标注成本多付一份钱?这显然是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而非解决问题。
我方认为,立法的本质是基于行业现实,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通过法律强制划清界限,而是建立更清晰的预制菜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消费者关心的从来不是是否标注,而是预制菜是否优质、食品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有营养。行业健康发展,依靠的是健康引导,而非强制标准。
我方理解对方的需求,都希望点菜时能清晰标注,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但任何理想需求都应扎根现实,在目前既无必要性、迫切性需求,也无可行性方案的情况下,贸然立法只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如果为了形式上的知情权而牺牲法律的科学性、行业的活力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样的立法显然不符合立法基本原则。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标注。
整场辩论下来,我方始终围绕立法强制餐厅标注预制菜是否符合立法基本权这一核心展开论战,从执法、行业、消费者三个层面进行论证,而对方辩友的观点始终无法解决立法强制背后的核心矛盾。接下来,我将梳理本场论证。
双方的关键分歧在于对立法立场的进一步理解。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方辩友反复强调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却忽视了知情权的实现——不能以牺牲立法的科学性为代价。我方二辩早已指出,当前预制菜存在工业化生产耗电模糊、半成品边界不清的问题,这并非我方的主观议论,而是行业当前的客观现状。一部概念模糊的法律将制造大量监管黑色地带,这会导致执法难以落实。
第二个问题是,对方忽略了餐饮行业的现实困境和核心价值。当前餐饮行业面临租金和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这是中小餐厅降本增效、维持经营的关键。若不强制要求标注,这些餐饮商家就需要重新设计包装,这会对整个餐饮市场造成冲击。
第三个问题是,强制标注的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按照对方的逻辑,强制标注之后,是否意味着消费者需要为标注成本多付一份钱?这显然是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而非解决问题。
我方认为,立法的本质是基于行业现实,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通过法律强制划清界限,而是建立更清晰的预制菜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消费者关心的从来不是是否标注,而是预制菜是否优质、食品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有营养。行业健康发展,依靠的是健康引导,而非强制标准。
我方理解对方的需求,都希望点菜时能清晰标注,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但任何理想需求都应扎根现实,在目前既无必要性、迫切性需求,也无可行性方案的情况下,贸然立法只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如果为了形式上的知情权而牺牲法律的科学性、行业的活力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样的立法显然不符合立法基本原则。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标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升升升升10秒,下面开始计时。在场各位,大家好。经过今天刚才激烈的辩论,现在由我代表我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来对场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对方说预制菜与半成品的预制预制品高度重合难以区分,但是预制菜只需要加热就可以食用,而半成品还需要加上其他烹饪步骤,因此两者是很好区分的。
关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我方已经给出了回复。对方担心预制菜会冲击餐品行业,我认为它只会对那种不好的餐厅造成利益损害。对于好的餐厅来说,反而会有积极影响。比如老乡鸡和米村拌饭,它们正是因为对消费者透明化菜品信息,才实现了利益增长。对方认为这可能导致菜品价格上涨,以米村拌饭为例,难道它周围的餐厅会因此涨价吗?我认为相反,它们可能会通过降价吸引客流量,况且消费者愿意支付5%~8%的溢价为了获得菜品信息透明。
下一点,对方可能担心法律实施后,商家仍会对消费者进行隐瞒。但商家对于法律肯定会有所忌惮,因此不太敢再去犯法。此外,我们立法可以让商家主动解释菜品是否是预制菜,这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预制菜进行标注,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所以再次强调我方的立场。解决预制菜标注问题具有紧迫性,社会上存在消费者因商家隐瞒预制菜信息而受损的问题,从相关消费事件中就能看到消费者对知情权受损的强烈厌恶。其次,这个问题不会自行消失,前面我方辩友已为大家证明,我就不再多说了。第三,强制立法能有效约束为获取利益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普通警告可能作用不大,但涉及法律后,大家肯定会心存芥蒂,害怕犯法而不敢为之,甚至会主动规范自身行为。
执行成本方面,我们原本就有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溯源制度,强制标注预制菜信息无需大笔周章去另外规范检查制度,监管可以不定期抽查。强制立法还能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标注信息,产品才能健康发展。
综合以上四点,我方认为应该强制立法对预制菜进行标注。我们的政策是可行、有效的,且最适合当下的商业环境。以诚为本,国家以人为本,立法保障公民最基本权益,既是保障社会良性发展,也是保障国家走向更好的未来。“术不修无以参天,信不归无以为良”,强制立法是为整个行业设立一条信息透明的底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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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我方已经给出了回复。对方担心预制菜会冲击餐品行业,我认为它只会对那种不好的餐厅造成利益损害。对于好的餐厅来说,反而会有积极影响。比如老乡鸡和米村拌饭,它们正是因为对消费者透明化菜品信息,才实现了利益增长。对方认为这可能导致菜品价格上涨,以米村拌饭为例,难道它周围的餐厅会因此涨价吗?我认为相反,它们可能会通过降价吸引客流量,况且消费者愿意支付5%~8%的溢价为了获得菜品信息透明。
下一点,对方可能担心法律实施后,商家仍会对消费者进行隐瞒。但商家对于法律肯定会有所忌惮,因此不太敢再去犯法。此外,我们立法可以让商家主动解释菜品是否是预制菜,这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预制菜进行标注,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所以再次强调我方的立场。解决预制菜标注问题具有紧迫性,社会上存在消费者因商家隐瞒预制菜信息而受损的问题,从相关消费事件中就能看到消费者对知情权受损的强烈厌恶。其次,这个问题不会自行消失,前面我方辩友已为大家证明,我就不再多说了。第三,强制立法能有效约束为获取利益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普通警告可能作用不大,但涉及法律后,大家肯定会心存芥蒂,害怕犯法而不敢为之,甚至会主动规范自身行为。
执行成本方面,我们原本就有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溯源制度,强制标注预制菜信息无需大笔周章去另外规范检查制度,监管可以不定期抽查。强制立法还能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标注信息,产品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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