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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正方是翔宇之风高雅人士,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周思雨。
正方二辩以货款。
正方三辩金以前。
正方四辩齐杰,请代表温总峰祥雨之风问候在场各位评委以及嘉宾。欢迎。
反方是苏州省苏州第10中学二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李宇轩。
反方二辩万家玉。
反方三辩刘若涵。
反方四辩无忧,请代表反方问候在场各位。欢迎。
下面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哲评委、马蒙评委、南思源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双方正方是翔宇之风高雅人士,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周思雨。
正方二辩以货款。
正方三辩金以前。
正方四辩齐杰,请代表温总峰祥雨之风问候在场各位评委以及嘉宾。欢迎。
反方是苏州省苏州第10中学二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李宇轩。
反方二辩万家玉。
反方三辩刘若涵。
反方四辩无忧,请代表反方问候在场各位。欢迎。
下面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哲评委、马蒙评委、南思源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主要内容为辩论比赛的双方队伍介绍及评委介绍,具体包括:
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下面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2023年,湖北荆州一名不满12岁的男孩残忍杀害了同村4岁女童。由于加害者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最终只能依法撤案。并对此类主观恶意极大的恶性事件,法律因年龄而出现的无奈,不仅让受害者家属求告无门,更暴露出当下制度在处理低龄恶性犯罪时的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此类案件因年龄红线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困境,我方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现行的12-14岁下调至10周岁,并将追责范围由现行的两种罪名扩大至包括强奸、抢劫、放火在内的八大重罪。基于此,我方展开以下三点论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填补低龄犯罪监管真空的必然需求。我们借鉴恶意补足年龄的法理智慧,认为年龄不应成为恶性犯罪的免死金牌。同时,我们将主观恶意不强烈且情节并非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以达到分流的效果。现行法律虽然对12-14岁有所放开,但仅限致死或致残门槛极高且罪名狭窄,这导致大量10-12周岁,甚至实施了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的孩子,因未达到致死标准而处于监管真空。既然低龄恶性事件已成事实,法律的防线就必须及时前移,为社会提供最基本的安全底线。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显著提升司法解决效率,增强社会威慑力。现状下,由于无法立案,受害者往往被迫陷入无休止的信访与调解中,司法处理效率极低。通过下调年龄,一方面受害者的司法追溯将变得有法可依,案件能直接进入高效的司法处理流程,及时回应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普及即是最好的教育,能形成明确的震慑信号,打破“年龄小杀人也没事”的错误认知。当10岁以上孩子及其监护人清晰感受到法律红线时,社会整体的低龄犯罪行为将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从长远损益比例上来看,法律的确定性优于教育的偶然性。教育在处理极端恶性行为时存在巨大的偶然性,我们无法保证每一名犯罪少年背后都能有负起责任的家庭,但法律作为社会契约,具有不可撼动的确定性。虽然政策推行初期可能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但这是一个先投入后减压的过程。随着司法权威树立和威慑力的体现,前端预防将因对法律的敬畏而完善,低龄重罪率将会自然下降,司法资源的长期压力反而会逐渐减轻。
面对社会主义社会一个家庭的恶性犯罪时,我们不能仅依靠教育来弥补法律的缺失,让法律赋予公平、正义与违法的力度,才能真正解决此类根本的社会问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的发言。
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下面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2023年,湖北荆州一名不满12岁的男孩残忍杀害了同村4岁女童。由于加害者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最终只能依法撤案。并对此类主观恶意极大的恶性事件,法律因年龄而出现的无奈,不仅让受害者家属求告无门,更暴露出当下制度在处理低龄恶性犯罪时的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此类案件因年龄红线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困境,我方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现行的12-14岁下调至10周岁,并将追责范围由现行的两种罪名扩大至包括强奸、抢劫、放火在内的八大重罪。基于此,我方展开以下三点论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填补低龄犯罪监管真空的必然需求。我们借鉴恶意补足年龄的法理智慧,认为年龄不应成为恶性犯罪的免死金牌。同时,我们将主观恶意不强烈且情节并非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以达到分流的效果。现行法律虽然对12-14岁有所放开,但仅限致死或致残门槛极高且罪名狭窄,这导致大量10-12周岁,甚至实施了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的孩子,因未达到致死标准而处于监管真空。既然低龄恶性事件已成事实,法律的防线就必须及时前移,为社会提供最基本的安全底线。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显著提升司法解决效率,增强社会威慑力。现状下,由于无法立案,受害者往往被迫陷入无休止的信访与调解中,司法处理效率极低。通过下调年龄,一方面受害者的司法追溯将变得有法可依,案件能直接进入高效的司法处理流程,及时回应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普及即是最好的教育,能形成明确的震慑信号,打破“年龄小杀人也没事”的错误认知。当10岁以上孩子及其监护人清晰感受到法律红线时,社会整体的低龄犯罪行为将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从长远损益比例上来看,法律的确定性优于教育的偶然性。教育在处理极端恶性行为时存在巨大的偶然性,我们无法保证每一名犯罪少年背后都能有负起责任的家庭,但法律作为社会契约,具有不可撼动的确定性。虽然政策推行初期可能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但这是一个先投入后减压的过程。随着司法权威树立和威慑力的体现,前端预防将因对法律的敬畏而完善,低龄重罪率将会自然下降,司法资源的长期压力反而会逐渐减轻。
面对社会主义社会一个家庭的恶性犯罪时,我们不能仅依靠教育来弥补法律的缺失,让法律赋予公平、正义与违法的力度,才能真正解决此类根本的社会问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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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有效解决低龄恶性犯罪因年龄红线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困境,并提供社会安全底线、提升司法效率、增强社会威慑力,同时从长远看实现法律确定性优于教育偶然性的社会治理效果。
首先由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刚才提到,我们的卫管所也是以教育为主的。
好的,其实对方辩友认为今天我们这种需求是短性的需求。那我请问,今天我们成年人犯罪也可以说是因为社会的影响,那些影响,那你也要让所有的犯罪者都去让那些社会去承担吗?那今天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
好,其实在对方第二个论点中,他说矫治可以消除社会的危害,对方也引用了那个数据,是矫治后再犯率是4.7%,那不还是有危害吗?而且4.7%这个数据量很少吗?也就100个人当中还有5个人会再次犯罪,那这5个家庭怎么办啊?对方辩友。
然后,对方辩友还提出了一个16.7%的数据,我想问一下对方调查人群是什么,调查的方法又是什么?
对方辩友还跟我说25岁他的前额叶才发育成熟,那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他发育成熟才有这样的判断能力吗?对方这里的逻辑链缺乏,并没有完全论证出他是成熟才能去认知。
还有就是对方提到的法律的谦抑原则,我们今天是扩大他的适用范围,但是他也是一道底线,我们也承认他是底线的,但是这并没有违反谦抑原则。
最后,其实这是对方辩友今天没有解决的问题:受害者的利益谁去维护?难道少数个例、少数案件就不需要去管了吗?
谢谢。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首先由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刚才提到,我们的卫管所也是以教育为主的。
好的,其实对方辩友认为今天我们这种需求是短性的需求。那我请问,今天我们成年人犯罪也可以说是因为社会的影响,那些影响,那你也要让所有的犯罪者都去让那些社会去承担吗?那今天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
好,其实在对方第二个论点中,他说矫治可以消除社会的危害,对方也引用了那个数据,是矫治后再犯率是4.7%,那不还是有危害吗?而且4.7%这个数据量很少吗?也就100个人当中还有5个人会再次犯罪,那这5个家庭怎么办啊?对方辩友。
然后,对方辩友还提出了一个16.7%的数据,我想问一下对方调查人群是什么,调查的方法又是什么?
对方辩友还跟我说25岁他的前额叶才发育成熟,那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他发育成熟才有这样的判断能力吗?对方这里的逻辑链缺乏,并没有完全论证出他是成熟才能去认知。
还有就是对方提到的法律的谦抑原则,我们今天是扩大他的适用范围,但是他也是一道底线,我们也承认他是底线的,但是这并没有违反谦抑原则。
最后,其实这是对方辩友今天没有解决的问题:受害者的利益谁去维护?难道少数个例、少数案件就不需要去管了吗?
谢谢。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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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执行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执行方有5秒保护时间,发言及计时开始。
对方辩友,您方说降低年龄的威慑对吧。那请问一个10岁的孩子真正懂什么叫有期徒刑,什么叫犯罪记录吗?
我认为他应该是很明白的。好,那我给你数据好了,中国政法大学表明64.7%未成年犯罪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58.1%都不知道这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处罚,我方不知道你这个威慑力是从哪里来的。
我方从另一个角度来问你,刑罚责任能力的前提是能辨认和控制,您方认同吧。
我这边没听清楚,您能再说一遍吗?
刑罚责任能力的前提是能辨认、能控制,您方认同吧。
认同。
可是未成年人身心还没有成熟,你怎么能说他能辨认呢?
我方认为他的身心已经足够成熟了。
可是北京师范大学认知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表明,到25岁,他的前额叶才完全成熟,所以未成年人是不具备能辨认能力的。那么连辨认能力都不满足,那么你们定罪的法理基础何在?
我方认为是这样子的,首先我们讨论的是恶性犯罪,恶性犯罪难道就没有辨认能力吗?
我们现在有很多恶性犯罪,我刚刚也跟你解释过,说他还没有成熟,他当然是没有辨认能力的了。
我方认为他是有辨认能力的啊,如果你没有辨认能力的话,你怎么能有足够的心智去进行这么缜密的行为?
我说给你看,你举的例子太笼统了呀。
好,没关系,这是我们二辩会继续论证的。我换一个问题再问你,刑法谦抑性要求能不用刑就不用刑,您方扩大惩罚范围符合这一原则吗?
不用,我们是做保底,没有说要扩大。
可是你方不是下降了吗?下降难道就是扩大惩罚范围吗?你又不说话,你能不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们这是做一个兜底,但你刚才也说了是做兜底,但是这还是扩大惩罚范围,所以不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执行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执行方有5秒保护时间,发言及计时开始。
对方辩友,您方说降低年龄的威慑对吧。那请问一个10岁的孩子真正懂什么叫有期徒刑,什么叫犯罪记录吗?
我认为他应该是很明白的。好,那我给你数据好了,中国政法大学表明64.7%未成年犯罪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58.1%都不知道这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处罚,我方不知道你这个威慑力是从哪里来的。
我方从另一个角度来问你,刑罚责任能力的前提是能辨认和控制,您方认同吧。
我这边没听清楚,您能再说一遍吗?
刑罚责任能力的前提是能辨认、能控制,您方认同吧。
认同。
可是未成年人身心还没有成熟,你怎么能说他能辨认呢?
我方认为他的身心已经足够成熟了。
可是北京师范大学认知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表明,到25岁,他的前额叶才完全成熟,所以未成年人是不具备能辨认能力的。那么连辨认能力都不满足,那么你们定罪的法理基础何在?
我方认为是这样子的,首先我们讨论的是恶性犯罪,恶性犯罪难道就没有辨认能力吗?
我们现在有很多恶性犯罪,我刚刚也跟你解释过,说他还没有成熟,他当然是没有辨认能力的了。
我方认为他是有辨认能力的啊,如果你没有辨认能力的话,你怎么能有足够的心智去进行这么缜密的行为?
我说给你看,你举的例子太笼统了呀。
好,没关系,这是我们二辩会继续论证的。我换一个问题再问你,刑法谦抑性要求能不用刑就不用刑,您方扩大惩罚范围符合这一原则吗?
不用,我们是做保底,没有说要扩大。
可是你方不是下降了吗?下降难道就是扩大惩罚范围吗?你又不说话,你能不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们这是做一个兜底,但你刚才也说了是做兜底,但是这还是扩大惩罚范围,所以不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当恶性事件发生时,我们首先感到的往往是强烈的愤怒以及对源头治理的迫切期待。但今天我想用法国文豪雨果的话来解释我方立场:"多建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建一座监狱"。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方并非漠视罪恶,而是坚信唯有从源头治理,才能真正减少悲剧。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条看似严厉实则短视的决定。它将本应由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承担的教育与监管职责,转化为一规定儿童的刑法义务。这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反而可能导致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在监禁环境中进一步受到心理影响,强化其反社会倾向,造成标签效应,对社会公众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使教育挽救更加困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质是以惩罚代替治理,弱化多方责任,注重于并无多大效用的惩治。
其次,现行法律已赋予我们更具建设性的工具——专门矫治教育。对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可以通过封闭环境内的心理干预与行为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社会危险性。这远比将其宣判有罪、草草投入监狱的"染缸"更科学、更负责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过早放弃对这些孩子的挽救,是背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的。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在专门矫治教育的帮助下,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4.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矫治教育体系尚未成熟,但已有显著成效。
再者,推动家庭教育与国家预防体系的建设,采取综合治理。我们为什么要建设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机制?其核心指向就在于法律的教化作用,而非仅仅是严苛的惩戒。类比到少年司法也同样适用。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父母监护责任的追究,加强协同普及心理健康筛查与早期干预的方式,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行为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让这些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如果只是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让家庭、学校与社会在严惩的假象下继续逃避责任。
因此,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纵容,而是对理性与文明的坚守。我们拒绝以降低底线的方式掩盖全社会的失职,我们选择将愤怒转化为建设的勇气,推动家庭革新教育,完善矫治体系,为了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治理方式单一化,将希望寄托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应当加强全社会责任的共同承担,从根源上预防并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当恶性事件发生时,我们首先感到的往往是强烈的愤怒以及对源头治理的迫切期待。但今天我想用法国文豪雨果的话来解释我方立场:"多建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建一座监狱"。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方并非漠视罪恶,而是坚信唯有从源头治理,才能真正减少悲剧。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条看似严厉实则短视的决定。它将本应由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承担的教育与监管职责,转化为一规定儿童的刑法义务。这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反而可能导致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在监禁环境中进一步受到心理影响,强化其反社会倾向,造成标签效应,对社会公众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使教育挽救更加困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质是以惩罚代替治理,弱化多方责任,注重于并无多大效用的惩治。
其次,现行法律已赋予我们更具建设性的工具——专门矫治教育。对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可以通过封闭环境内的心理干预与行为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社会危险性。这远比将其宣判有罪、草草投入监狱的"染缸"更科学、更负责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过早放弃对这些孩子的挽救,是背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的。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在专门矫治教育的帮助下,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4.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矫治教育体系尚未成熟,但已有显著成效。
再者,推动家庭教育与国家预防体系的建设,采取综合治理。我们为什么要建设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机制?其核心指向就在于法律的教化作用,而非仅仅是严苛的惩戒。类比到少年司法也同样适用。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父母监护责任的追究,加强协同普及心理健康筛查与早期干预的方式,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行为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让这些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如果只是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让家庭、学校与社会在严惩的假象下继续逃避责任。
因此,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纵容,而是对理性与文明的坚守。我们拒绝以降低底线的方式掩盖全社会的失职,我们选择将愤怒转化为建设的勇气,推动家庭革新教育,完善矫治体系,为了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治理方式单一化,将希望寄托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应当加强全社会责任的共同承担,从根源上预防并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开始发言)
好,谢谢主席。首先回应对方二辩的问题,我们已经在41确认了一个共识,即法律依据是根本,所以请您方现在不要偏离这个核心。我现在问你,您方今天是如何达到这个标签化的?
(反方二辩提问)
说话,您说的“标签化”是什么意思?就是您方在一辩稿中提出的第一个论点中提到的“标签化”。
(正方二辩回应)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是不是向更多孩子送进监狱?
(反方二辩反驳)
并不是。对方辩友,您说是让社会更多人知晓,但我们今天也知道,这其实会限制信息传播。
(正方二辩追问)
我再问对方辩友,您方的那几个数据的调查人群和调查方法是什么?
(反方二辩回避)
调查人群您指的是……
(正方二辩强调)
为什么不回答我们的问题?对方没有回答。我刚刚其实已经说清楚了,我提供的数据是由少年法工作法庭办公室提出的2024年数据,以及北师大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提示的。不知道您是不是没有听清楚?
(反方二辩继续回避)
我在问你,他的调查人群和调查方法是什么?
(正方二辩反驳)
这个不是我们今天考虑的重点。我问你下一个问题:如果让一个对刑责后果都不懂得的12周岁以下的孩子承担刑法后果,这合理吗?他真的不懂吗?对方并没有论证这一点。而且,调查人群和调查方法其实是特别重要的。今天我们比如说调查方法是针对10~18岁的人,还有他们犯罪的类型,对方都没有回答我。
(反方二辩辩解)
这跟我们的辩题有关系吗?
(正方二辩强调)
我跟对方辩友说一下:今天您方的调查方案中,调查人群如果包括那些未成年人,他们的从犯率可能会偏高。
(反方二辩不满)
我说了,这真的跟我没有关系,而且对方辩友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正方二辩转向提问)
那我现在问你一个问题:您方还是能论证出,人的前额叶到25岁才能发育成熟具备判断能力,对吗?
(反方二辩反驳)
并没有啊。
(正方二辩总结)
可见对方辩友今天无法说明调查方法,也无法确认数据的可行性,我方无法认同。
(双方辩手结束对辩)
感谢双方辩手。
(正方二辩开始发言)
好,谢谢主席。首先回应对方二辩的问题,我们已经在41确认了一个共识,即法律依据是根本,所以请您方现在不要偏离这个核心。我现在问你,您方今天是如何达到这个标签化的?
(反方二辩提问)
说话,您说的“标签化”是什么意思?就是您方在一辩稿中提出的第一个论点中提到的“标签化”。
(正方二辩回应)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是不是向更多孩子送进监狱?
(反方二辩反驳)
并不是。对方辩友,您说是让社会更多人知晓,但我们今天也知道,这其实会限制信息传播。
(正方二辩追问)
我再问对方辩友,您方的那几个数据的调查人群和调查方法是什么?
(反方二辩回避)
调查人群您指的是……
(正方二辩强调)
为什么不回答我们的问题?对方没有回答。我刚刚其实已经说清楚了,我提供的数据是由少年法工作法庭办公室提出的2024年数据,以及北师大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提示的。不知道您是不是没有听清楚?
(反方二辩继续回避)
我在问你,他的调查人群和调查方法是什么?
(正方二辩反驳)
这个不是我们今天考虑的重点。我问你下一个问题:如果让一个对刑责后果都不懂得的12周岁以下的孩子承担刑法后果,这合理吗?他真的不懂吗?对方并没有论证这一点。而且,调查人群和调查方法其实是特别重要的。今天我们比如说调查方法是针对10~18岁的人,还有他们犯罪的类型,对方都没有回答我。
(反方二辩辩解)
这跟我们的辩题有关系吗?
(正方二辩强调)
我跟对方辩友说一下:今天您方的调查方案中,调查人群如果包括那些未成年人,他们的从犯率可能会偏高。
(反方二辩不满)
我说了,这真的跟我没有关系,而且对方辩友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正方二辩转向提问)
那我现在问你一个问题:您方还是能论证出,人的前额叶到25岁才能发育成熟具备判断能力,对吗?
(反方二辩反驳)
并没有啊。
(正方二辩总结)
可见对方辩友今天无法说明调查方法,也无法确认数据的可行性,我方无法认同。
(双方辩手结束对辩)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对方辩友。对方辩友,我想问您一个问题:当今未成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受环境、家庭、互联网等因素影响时,其早熟造成的,您方认可吗?
我方认可。那你也承认了,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他已经是早熟的个体?那他的犯罪前提是不是他早熟?那我们认罪吗?它可以,它却早熟,但你没,但不可能像25岁的人完全发育,它只是一部分,它成熟了。但是我们通过早期教育去引导他,现在没有像25岁就完成发育的情况下,您方讲的非常理想化。您说的脑科学,其发育不完全,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开篇已经提到了荆州11岁男童杀害女童,他既引诱又抛尸,甚至怀有隐瞒性行为。你认为他在年龄的生理条件上来讲,他并没有前额叶发育成熟,前额叶确实发育不成熟,但他的行为难道不是他恶意主导性的表现吗?他不早熟吗?
好,那我问你第二个问题:你认为刑罚的根本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大多数人民的安全得到保障。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大多数人民的安全得到保障。你认为把一个未成年人送到矫治教育里面去,对他的权益是得到了保障吗?
嗯,不是啊。我刚跟你提到,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数据显示,受到刑法处罚后,未成年人再犯率是16.7%。而我们的矫治教育机构,再犯率仅为4.7%。所以,矫治教育远比刑法处罚更有效,能降低再犯率。
对方辩友您说的很清楚了,是矫治教育之后未成年再犯率降低了,那他的权益就得到保障。那么再问一个问题:当未成年人犯罪之后,您看到的只是未成年人他以后的光明未来,那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没有看到呢?例如,那个4岁被杀害的孩子的父亲,他以后的光明未来在哪里?您有考虑过吗?
关于矫治教育,他们在矫治教育机构内,是分情况处理的。他们会一辈子都没有机会走出那个机构吗?这一点我需要说明,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矫治教育期限由做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如果他们没有违法再犯,就不会一直被关在里面。所以,他们怎么判断他的作案是成熟的呢?
等一下,对方辩友,你为什么换人了?这是什么意思?
没有没有,我刚好不小心开麦了。对不起,对不起。
对方辩友,您方才举的例子还是非常笼统化。您说人民政府对他判刑,给他造成惩罚,但是为什么当今社会上已被判刑的10-12岁未成年人再犯案例中,受害者家属一味哭诉?那我再问你第二个问题:您说到了刑法会给未成年人打上标签,那问你打上标签究竟是基于他被判的刑罚,还是他犯罪杀人的事实,使他被贴上了杀人犯的身份?
嗯,你有点没听懂,记笔记的时候可以再问一下。
感谢双方辩手。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对方辩友。对方辩友,我想问您一个问题:当今未成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受环境、家庭、互联网等因素影响时,其早熟造成的,您方认可吗?
我方认可。那你也承认了,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他已经是早熟的个体?那他的犯罪前提是不是他早熟?那我们认罪吗?它可以,它却早熟,但你没,但不可能像25岁的人完全发育,它只是一部分,它成熟了。但是我们通过早期教育去引导他,现在没有像25岁就完成发育的情况下,您方讲的非常理想化。您说的脑科学,其发育不完全,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开篇已经提到了荆州11岁男童杀害女童,他既引诱又抛尸,甚至怀有隐瞒性行为。你认为他在年龄的生理条件上来讲,他并没有前额叶发育成熟,前额叶确实发育不成熟,但他的行为难道不是他恶意主导性的表现吗?他不早熟吗?
好,那我问你第二个问题:你认为刑罚的根本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大多数人民的安全得到保障。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大多数人民的安全得到保障。你认为把一个未成年人送到矫治教育里面去,对他的权益是得到了保障吗?
嗯,不是啊。我刚跟你提到,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数据显示,受到刑法处罚后,未成年人再犯率是16.7%。而我们的矫治教育机构,再犯率仅为4.7%。所以,矫治教育远比刑法处罚更有效,能降低再犯率。
对方辩友您说的很清楚了,是矫治教育之后未成年再犯率降低了,那他的权益就得到保障。那么再问一个问题:当未成年人犯罪之后,您看到的只是未成年人他以后的光明未来,那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没有看到呢?例如,那个4岁被杀害的孩子的父亲,他以后的光明未来在哪里?您有考虑过吗?
关于矫治教育,他们在矫治教育机构内,是分情况处理的。他们会一辈子都没有机会走出那个机构吗?这一点我需要说明,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矫治教育期限由做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如果他们没有违法再犯,就不会一直被关在里面。所以,他们怎么判断他的作案是成熟的呢?
等一下,对方辩友,你为什么换人了?这是什么意思?
没有没有,我刚好不小心开麦了。对不起,对不起。
对方辩友,您方才举的例子还是非常笼统化。您说人民政府对他判刑,给他造成惩罚,但是为什么当今社会上已被判刑的10-12岁未成年人再犯案例中,受害者家属一味哭诉?那我再问你第二个问题:您说到了刑法会给未成年人打上标签,那问你打上标签究竟是基于他被判的刑罚,还是他犯罪杀人的事实,使他被贴上了杀人犯的身份?
嗯,你有点没听懂,记笔记的时候可以再问一下。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感谢主持,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决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证如下:
2016年,全国共有1869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了大学;同年,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300余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帮教,其中99.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新罪。这可以说明我们的矫治教育已经有成效,而且成效明显,并且通过矫治教育后,再犯率是明显下降的。
新(刑)责任年龄的核心是辨认与控制能力,而非早熟表现。生理早熟不等于心智成熟、责任能力成熟。未成年人的冲动控制、后果预判、价值判断仍在发育,这是脑科学与心理学的共识。
从神经科学维度来看,未成年人并非不想控制自己,而是其大脑负责控制的部分尚未完全物理成熟。对方把生理发育程度等同于责任能力,混淆了认知程度与刑事责任能力,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这方面我刚才提到,虽然通过矫治教育可以提升未成年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但我方想要强调的是,面对信息爆炸的时代,未成年人要面对很多真假难辨的信息,那么他们的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不一定能够随之提高。我给对方举个案例:湖北某中学3名12岁学生因偷了小卖部的零食,被发现后害怕老师告状,就将老师伤害了。您说他的控制能力提高了吗?这恰恰说明,虽然时代在发展,但部分未成年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一定随之提高。
2024年,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提出,12~14周岁的儿童中,超过71.5%的孩子根本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刑事后果。同年,北师大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提出,仅11.2%的孩童可以通过刑警题(情景题)判断出持刀伤人致受伤属于犯罪,88.8%的孩童将其归为严重错误,认为后果是被学校开除或家长打骂,无刑事后果认知。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感谢主持,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决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证如下:
2016年,全国共有1869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了大学;同年,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300余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帮教,其中99.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新罪。这可以说明我们的矫治教育已经有成效,而且成效明显,并且通过矫治教育后,再犯率是明显下降的。
新(刑)责任年龄的核心是辨认与控制能力,而非早熟表现。生理早熟不等于心智成熟、责任能力成熟。未成年人的冲动控制、后果预判、价值判断仍在发育,这是脑科学与心理学的共识。
从神经科学维度来看,未成年人并非不想控制自己,而是其大脑负责控制的部分尚未完全物理成熟。对方把生理发育程度等同于责任能力,混淆了认知程度与刑事责任能力,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这方面我刚才提到,虽然通过矫治教育可以提升未成年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但我方想要强调的是,面对信息爆炸的时代,未成年人要面对很多真假难辨的信息,那么他们的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不一定能够随之提高。我给对方举个案例:湖北某中学3名12岁学生因偷了小卖部的零食,被发现后害怕老师告状,就将老师伤害了。您说他的控制能力提高了吗?这恰恰说明,虽然时代在发展,但部分未成年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一定随之提高。
2024年,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提出,12~14周岁的儿童中,超过71.5%的孩子根本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刑事后果。同年,北师大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提出,仅11.2%的孩童可以通过刑警题(情景题)判断出持刀伤人致受伤属于犯罪,88.8%的孩童将其归为严重错误,认为后果是被学校开除或家长打骂,无刑事后果认知。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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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我想提问对方二辩,您方今天一辩提出的标签化,到底是因为他杀了人这个既定事实,还是因为刑法判定后进入监狱这个事实呢?
反方二辩:是刑法判定的。
正方三辩:为什么会是刑法判定的呢?
反方二辩:就是现在肯定。如果不判刑的话,周围人就不知道他杀了人吗?
正方三辩:好,那我问你,既然你有这个标签化效应,那他进入矫治教育之后,周围人其实不知道他之前杀了人吗?他进入矫治教育之后,为什么就能消除这个标签化的影响?
反方二辩:首先并没有说一定会消除这个标签化的影响啊。
正方三辩:那您方就是也没办法解决标签化问题,对不对?所以说今天标签化的问题就在于他杀了人。好,那我方问你,在既定的多年所谓的前端和角度教育之后,仍然每年有十二、三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大约也都在五万起左右,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而且案件滞留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应该怎么解决这些案件滞留?因为刑罚没办法覆盖到这些年龄,罪名没办法覆盖到这些年龄,所以说他今天这些案件只得滞留,应该怎么解决这些滞留问题,还有越来越多的这个问题。
反方二辩:问几遍?我让二辩说话。您说的这个滞留是什么意思?
正方三辩:就是不解决这些问题吗?无法解决,停留在起诉或是审判阶段,只能转至矫治教育,案件不了了之,最后官方判定就是一个没有解决的滞留状态。
正方三辩:因此可见对方的教育方案根本解决不了我方今天的问题,还有未来的问题,以及被害者利益的问题。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注:原文中“10每每年有十二十二”“五五万起”为重复表述,已整合为“每年有十二、三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大约也都在五万起左右”;“角质教育”修正为“矫治教育”;“掉下化”修正为“标签化”;“小育教育”修正为“矫治教育”)
正方三辩:我想提问对方二辩,您方今天一辩提出的标签化,到底是因为他杀了人这个既定事实,还是因为刑法判定后进入监狱这个事实呢?
反方二辩:是刑法判定的。
正方三辩:为什么会是刑法判定的呢?
反方二辩:就是现在肯定。如果不判刑的话,周围人就不知道他杀了人吗?
正方三辩:好,那我问你,既然你有这个标签化效应,那他进入矫治教育之后,周围人其实不知道他之前杀了人吗?他进入矫治教育之后,为什么就能消除这个标签化的影响?
反方二辩:首先并没有说一定会消除这个标签化的影响啊。
正方三辩:那您方就是也没办法解决标签化问题,对不对?所以说今天标签化的问题就在于他杀了人。好,那我方问你,在既定的多年所谓的前端和角度教育之后,仍然每年有十二、三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大约也都在五万起左右,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而且案件滞留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应该怎么解决这些案件滞留?因为刑罚没办法覆盖到这些年龄,罪名没办法覆盖到这些年龄,所以说他今天这些案件只得滞留,应该怎么解决这些滞留问题,还有越来越多的这个问题。
反方二辩:问几遍?我让二辩说话。您说的这个滞留是什么意思?
正方三辩:就是不解决这些问题吗?无法解决,停留在起诉或是审判阶段,只能转至矫治教育,案件不了了之,最后官方判定就是一个没有解决的滞留状态。
正方三辩:因此可见对方的教育方案根本解决不了我方今天的问题,还有未来的问题,以及被害者利益的问题。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注:原文中“10每每年有十二十二”“五五万起”为重复表述,已整合为“每年有十二、三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大约也都在五万起左右”;“角质教育”修正为“矫治教育”;“掉下化”修正为“标签化”;“小育教育”修正为“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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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This.接下来由反方3辩质询对方任意辩手,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底线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您方是不是要推翻这个原则?
我们不推翻。
因为少管所就是教育机构,我们没有否认教育。
那我们少管所的教育是不是并没有完全完成?毕竟少管所是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这点您认同吗?
好,你需要论证。我刚才已经论证过了,你们说的未管所是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而我们(少管所)的教育是完全的教育,这点您方认同吗?
教育为主,这是关键,而不是惩罚为主。
好,我们来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您是否承认未成年人犯罪和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系?
有。
好,那对受害者来说,目前的症结不是刑法对孩子的惩罚太轻,而是其他法律对成年人的追责太弱,您方认同吗?
认同。
好,那我们加强对成年人的追责,是不是就可以缓解受害者心里的不平与受害者的权利?
我觉得您的问题之前都没有覆盖到,你需要论证一点。现在有很多涉及强奸、抢劫的案件,我在立论时就已经说过,这些案件处于监管真空范围,没有办法去处理。您方刚才已经认同其他法律对成年人的追责太弱,那既然这样,是不是可以保障受害者权益?
嗯。
好,那看来您方并不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好,我们现在下面来说,您方说的标签化,您方认为刑满释放的少年是否更容易被排斥?
怎么可能呢?首先有两点:第一点是再就业,第二点是再犯罪。
首先从再就业来看,我们现在有完善的前科封存制度,理论上来说,社会上的人不会知道你有前科,因此社会认同应该是不变的。
可以了,可以了。我方来告诉你一个数据:未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部分未进入公开查询系统,学校、单位可依法查到,您方认同吗?
这是最近的数据吗?
是今年1月刚修订的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关键是我认为您方数据有问题,您方说的是5年以下被封存,但是我方查到最新规定是5年以上不会被封存,学校、单位可依法查到,这是2026年新颁布的,可能您没有查到吧?
嗯,那我们就先不说这个数据,您方是否认为我们杀了人之后就会被排斥呢?
对呀,为什么不会呢?
好,那我们来讨论:他是被当成了一个罪犯,还是制造了一个更绝望、更危险的潜在威胁者?如果他进监狱的话,关键是你之前说的“小事教育已经有用了”,这与你现在的观点是否矛盾?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他进监狱后是否更容易被排斥。
不会,少管所也有小学教育啊。
哦,我方查到少管所只有职业教育,而我们(少管所)的教育更完全。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你方需要论证一下我方现在讨论的问题:他是否应该被排斥?我们知道身边人进监狱了,我们是否应该排斥他呢?
那您方也不能说明他是一个罪犯,然后还制造了更绝望的威胁者。
感谢双方辩手。
This.接下来由反方3辩质询对方任意辩手,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底线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您方是不是要推翻这个原则?
我们不推翻。
因为少管所就是教育机构,我们没有否认教育。
那我们少管所的教育是不是并没有完全完成?毕竟少管所是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这点您认同吗?
好,你需要论证。我刚才已经论证过了,你们说的未管所是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而我们(少管所)的教育是完全的教育,这点您方认同吗?
教育为主,这是关键,而不是惩罚为主。
好,我们来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您是否承认未成年人犯罪和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系?
有。
好,那对受害者来说,目前的症结不是刑法对孩子的惩罚太轻,而是其他法律对成年人的追责太弱,您方认同吗?
认同。
好,那我们加强对成年人的追责,是不是就可以缓解受害者心里的不平与受害者的权利?
我觉得您的问题之前都没有覆盖到,你需要论证一点。现在有很多涉及强奸、抢劫的案件,我在立论时就已经说过,这些案件处于监管真空范围,没有办法去处理。您方刚才已经认同其他法律对成年人的追责太弱,那既然这样,是不是可以保障受害者权益?
嗯。
好,那看来您方并不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好,我们现在下面来说,您方说的标签化,您方认为刑满释放的少年是否更容易被排斥?
怎么可能呢?首先有两点:第一点是再就业,第二点是再犯罪。
首先从再就业来看,我们现在有完善的前科封存制度,理论上来说,社会上的人不会知道你有前科,因此社会认同应该是不变的。
可以了,可以了。我方来告诉你一个数据:未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部分未进入公开查询系统,学校、单位可依法查到,您方认同吗?
这是最近的数据吗?
是今年1月刚修订的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关键是我认为您方数据有问题,您方说的是5年以下被封存,但是我方查到最新规定是5年以上不会被封存,学校、单位可依法查到,这是2026年新颁布的,可能您没有查到吧?
嗯,那我们就先不说这个数据,您方是否认为我们杀了人之后就会被排斥呢?
对呀,为什么不会呢?
好,那我们来讨论:他是被当成了一个罪犯,还是制造了一个更绝望、更危险的潜在威胁者?如果他进监狱的话,关键是你之前说的“小事教育已经有用了”,这与你现在的观点是否矛盾?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他进监狱后是否更容易被排斥。
不会,少管所也有小学教育啊。
哦,我方查到少管所只有职业教育,而我们(少管所)的教育更完全。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你方需要论证一下我方现在讨论的问题:他是否应该被排斥?我们知道身边人进监狱了,我们是否应该排斥他呢?
那您方也不能说明他是一个罪犯,然后还制造了更绝望的威胁者。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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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示逻辑推进,⊣ 表示反驳或质疑)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好,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那我方还是先说一下标签化的问题。我懂你们的观点,你方是不是想说,未成年人就算不被判情杀人了,也会被社会排斥?但是我方给你一个句子吧:刑事判决将道德谴责固化成了终身的制度决定,判刑是档案的终身枷锁,二者怎么能够等同?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他入刑了,他得到的标签或许更严重,他也会被社会排斥,所以这会制造一个更绝望、更危险的潜在犯罪者,这是有风险的。所以还是我们的矫治教育更好。
还有刚才对方辩友跟我说,少管所是有同步教育的,这点我方认可。但是刚才您方也认同了我方的观点:少管所是以惩罚为主。他既然是以惩罚为主,那他的教育就必然没有矫治教育这么全面。
好,我们都追求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路径。对方主张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惩罚孩子,是恰恰让正义偏离轨道。
第一,对受害者而言,真正的正义在于实质救济与源头追责,而非单纯惩罚。对方反复说要给受害者交代,却忽略了真正失职的监护人,反而会因焦点转移到孩子身上而脱罪。大量案件证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背后都是长期监护缺失、家庭教育崩塌。真正的正义是严厉追究监护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完善国家救助,让受害者得到切实保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绕过了本该追责的成年人,而把代价转嫁给心智未成熟的孩子。这不是正义,是对正义的简化,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因而对社会安全是制造隐患,而非制造仇恨。
将孩子关进监狱,真的是制造隐患吗?监狱的交叉感染与犯罪标签,会将一个冲动少年培养成对社会充满仇恨、技巧熟练的潜在累犯。隐患不仅未消除,反而被升级和延期。
第二,体现文明担当的是修复能力而非惩罚力度。将责任归咎于孩子,实则是向家庭、学校、社会的失职反加给最弱势的个体。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待失足者的态度上。教育优先,意味着我们不愿放弃任何可挽救的生命,敢于构建接触最弱者的安全网。这需要比修改年龄更大的决心,去履行文明应有的自主担当。
好,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好,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那我方还是先说一下标签化的问题。我懂你们的观点,你方是不是想说,未成年人就算不被判情杀人了,也会被社会排斥?但是我方给你一个句子吧:刑事判决将道德谴责固化成了终身的制度决定,判刑是档案的终身枷锁,二者怎么能够等同?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他入刑了,他得到的标签或许更严重,他也会被社会排斥,所以这会制造一个更绝望、更危险的潜在犯罪者,这是有风险的。所以还是我们的矫治教育更好。
还有刚才对方辩友跟我说,少管所是有同步教育的,这点我方认可。但是刚才您方也认同了我方的观点:少管所是以惩罚为主。他既然是以惩罚为主,那他的教育就必然没有矫治教育这么全面。
好,我们都追求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路径。对方主张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惩罚孩子,是恰恰让正义偏离轨道。
第一,对受害者而言,真正的正义在于实质救济与源头追责,而非单纯惩罚。对方反复说要给受害者交代,却忽略了真正失职的监护人,反而会因焦点转移到孩子身上而脱罪。大量案件证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背后都是长期监护缺失、家庭教育崩塌。真正的正义是严厉追究监护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完善国家救助,让受害者得到切实保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绕过了本该追责的成年人,而把代价转嫁给心智未成熟的孩子。这不是正义,是对正义的简化,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因而对社会安全是制造隐患,而非制造仇恨。
将孩子关进监狱,真的是制造隐患吗?监狱的交叉感染与犯罪标签,会将一个冲动少年培养成对社会充满仇恨、技巧熟练的潜在累犯。隐患不仅未消除,反而被升级和延期。
第二,体现文明担当的是修复能力而非惩罚力度。将责任归咎于孩子,实则是向家庭、学校、社会的失职反加给最弱势的个体。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待失足者的态度上。教育优先,意味着我们不愿放弃任何可挽救的生命,敢于构建接触最弱者的安全网。这需要比修改年龄更大的决心,去履行文明应有的自主担当。
好,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首先,今天我们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需求,在于解决大量案件滞留问题,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问题。其次是挽回被害者的利益问题。对方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完美方案,能够替代我们所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安全隐患的需求。
其次,对方试图给孩子贴标签,但始终没有说明标签化的具体内容。而我方认为,这个标签化的前提并未被推翻——因为标签化是基于杀人这一行为原因,而非刑法处罚本身。
再者,对方提到我方主张未管所是“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这其实并不准确。对方的数据没有同步到实际情况:在13岁以下未成年人入狱的情况下,未管所能够提供与少管所同等质量的矫治教育。因此,对方的论证站不住脚。
所以,按目前局势来看,依旧是坚定我方观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解决我方提出的需求。
我的质询小结到此结束,感谢。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首先,今天我们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需求,在于解决大量案件滞留问题,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问题。其次是挽回被害者的利益问题。对方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完美方案,能够替代我们所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安全隐患的需求。
其次,对方试图给孩子贴标签,但始终没有说明标签化的具体内容。而我方认为,这个标签化的前提并未被推翻——因为标签化是基于杀人这一行为原因,而非刑法处罚本身。
再者,对方提到我方主张未管所是“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这其实并不准确。对方的数据没有同步到实际情况:在13岁以下未成年人入狱的情况下,未管所能够提供与少管所同等质量的矫治教育。因此,对方的论证站不住脚。
所以,按目前局势来看,依旧是坚定我方观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解决我方提出的需求。
我的质询小结到此结束,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建议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前面反方先提到矫治教育,按照他们的意思,矫治教育是不会有标签化迹象的。但我现在认为,除非你送到原学校去正常读书,否则即使送到专门学校,别人还是会知道,难道不会有异样的眼光吗?
另外,矫治教育难道能消除社会危害?社会危害,前面提到教育做不到,后天教育也做不到,所以您方这个论点根本就是错的。我方认为进入专门矫治的地方,别人不会知道。对方辩友这个问题非常可笑,你知道吗?在社会小群体中,一个未成年人突然消失,被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一过程在社会中不可能不被知晓。也就是说,我把他抓到少管所和你送进专门学校,其实本质上都是基于他已造成的事实结果,难道不是他犯罪的事实本身吗?这就很扯,您跟我讲标签化不存在,我们只是说,同样有标签化的情况下,送进少管所和专门学校的概念是一样的,您方论证有逻辑性缺陷。
然后我再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讲到通过矫治教育让未成年罪犯无心成长,然后可以为社会做贡献来弥补受害者。什么叫弥补受害者?也就是说,在您的视角里,一个杀害我孩子的仇人,他被送进矫治教育,一点惩罚都没有,反而获得光明未来,这对我哪里有安抚作用?难道你说即使他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有报复社会的行为?那么我想问,被害者面对这样的事实,会报复社会吗?
首先,矫治教育是有惩罚的,是一边惩罚一边教育。我最后再回答标签化的问题:矫治教育不会留案底,而少管所会留。我们愿意给未成年人机会,但我最后再念一下我刚才结辩说的话:刑事判决将道德谴责固化成终身档案的枷锁,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您方今天说矫治教育没有处罚,我方认为剥夺人身自由已经是惩罚,一边教育一边惩罚不行吗?
还有,我要纠正一下,是少管所,不是“卫管所”,你分不清少管所的区别吗?少管所是收容性措施,有很强的教育性,谁跟你说两者同步?你讲交叉感染,不知道少管所是有分流机制的吗?像小偷小摸这类轻微案件,我们之前也提到过,矫治教育系统性强,应该优先适用,但像杀人放火、强奸等恶性犯罪,难道不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吗?将其送往少管所,是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您方这是在抹除责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对方还是先回答你那个问题:我方认为矫治教育也是一种惩罚,你方说限制人身自由,难道不是惩罚吗?你把他关进监狱,不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吗?这不是惩罚是什么?另外,你说矫治教育最高3年,您方的数据和出处是哪里?我方的数据出自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追诉核准的14-16周岁案件中,被送至矫治教育的人群,最高只被关了3年。
是的,那没关系,我们就加强矫治教育嘛,对不对?现在矫治教育不完善,我们就去加强它。哦,你说加强矫治教育,有没有考虑到成本问题?专门学校需要一对三的教学成本,还要配备社会工程师、心理学家和教育专家,你认为这种人才在中国很常见吗?
因为成本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去加强了吗?因为有这些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去加强了吗?首先,这个成本问题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其次,我们今天的需求是大量10-12岁未成年严重犯罪,其中6/7案件被搁置。如果这些案件越积越多,被害者利益得不到解决,您方给出具体解决方案了吗?
对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您方计算矫治教育成本的依据是什么?此外,你们改变法律的成本难道就很少吗?对方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没有。
反方,你们还有2分19秒。首先对方辩友提出成本问题,需要您方认真告诉我们成本到底该怎么计算。此外,根据对方所说的矫治教育最长三年,这个数据来源不明。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专门矫治教育的期限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行政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在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期满后改正方可解除矫治,并没有最长三年的上限。
再回应一下对方关于受害者心情的问题:我方没有不管受害者,没有说这些受害者的利益不被考虑。您方一直说将未成年罪犯送往专门学校是搁置案件,不问后果,判完之后孩子“变好”,社会就安全了吗?我方的观点是,处理方法要科学、有效、负责,既要考虑受害者,也要避免“一判了之”,用专业代替粗暴,用矫治代替放弃,用长期负责代替短期解脱,这才是真正的教育。
最后再提一点我方观点: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2024》(发布于2025年4月)的数据,刑罚处罚后的未成年再犯率是16.7%,而专业矫正的再犯率只有4.7%,明显低于前者。因此,所有法律制定都应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践,以保障人民安全为基础。根据数据,矫治教育远比您方所说的更有效,请对方不要否认数据,谢谢大家。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建议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前面反方先提到矫治教育,按照他们的意思,矫治教育是不会有标签化迹象的。但我现在认为,除非你送到原学校去正常读书,否则即使送到专门学校,别人还是会知道,难道不会有异样的眼光吗?
另外,矫治教育难道能消除社会危害?社会危害,前面提到教育做不到,后天教育也做不到,所以您方这个论点根本就是错的。我方认为进入专门矫治的地方,别人不会知道。对方辩友这个问题非常可笑,你知道吗?在社会小群体中,一个未成年人突然消失,被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一过程在社会中不可能不被知晓。也就是说,我把他抓到少管所和你送进专门学校,其实本质上都是基于他已造成的事实结果,难道不是他犯罪的事实本身吗?这就很扯,您跟我讲标签化不存在,我们只是说,同样有标签化的情况下,送进少管所和专门学校的概念是一样的,您方论证有逻辑性缺陷。
然后我再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讲到通过矫治教育让未成年罪犯无心成长,然后可以为社会做贡献来弥补受害者。什么叫弥补受害者?也就是说,在您的视角里,一个杀害我孩子的仇人,他被送进矫治教育,一点惩罚都没有,反而获得光明未来,这对我哪里有安抚作用?难道你说即使他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有报复社会的行为?那么我想问,被害者面对这样的事实,会报复社会吗?
首先,矫治教育是有惩罚的,是一边惩罚一边教育。我最后再回答标签化的问题:矫治教育不会留案底,而少管所会留。我们愿意给未成年人机会,但我最后再念一下我刚才结辩说的话:刑事判决将道德谴责固化成终身档案的枷锁,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您方今天说矫治教育没有处罚,我方认为剥夺人身自由已经是惩罚,一边教育一边惩罚不行吗?
还有,我要纠正一下,是少管所,不是“卫管所”,你分不清少管所的区别吗?少管所是收容性措施,有很强的教育性,谁跟你说两者同步?你讲交叉感染,不知道少管所是有分流机制的吗?像小偷小摸这类轻微案件,我们之前也提到过,矫治教育系统性强,应该优先适用,但像杀人放火、强奸等恶性犯罪,难道不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吗?将其送往少管所,是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您方这是在抹除责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对方还是先回答你那个问题:我方认为矫治教育也是一种惩罚,你方说限制人身自由,难道不是惩罚吗?你把他关进监狱,不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吗?这不是惩罚是什么?另外,你说矫治教育最高3年,您方的数据和出处是哪里?我方的数据出自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追诉核准的14-16周岁案件中,被送至矫治教育的人群,最高只被关了3年。
是的,那没关系,我们就加强矫治教育嘛,对不对?现在矫治教育不完善,我们就去加强它。哦,你说加强矫治教育,有没有考虑到成本问题?专门学校需要一对三的教学成本,还要配备社会工程师、心理学家和教育专家,你认为这种人才在中国很常见吗?
因为成本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去加强了吗?因为有这些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去加强了吗?首先,这个成本问题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其次,我们今天的需求是大量10-12岁未成年严重犯罪,其中6/7案件被搁置。如果这些案件越积越多,被害者利益得不到解决,您方给出具体解决方案了吗?
对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您方计算矫治教育成本的依据是什么?此外,你们改变法律的成本难道就很少吗?对方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没有。
反方,你们还有2分19秒。首先对方辩友提出成本问题,需要您方认真告诉我们成本到底该怎么计算。此外,根据对方所说的矫治教育最长三年,这个数据来源不明。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专门矫治教育的期限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行政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在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期满后改正方可解除矫治,并没有最长三年的上限。
再回应一下对方关于受害者心情的问题:我方没有不管受害者,没有说这些受害者的利益不被考虑。您方一直说将未成年罪犯送往专门学校是搁置案件,不问后果,判完之后孩子“变好”,社会就安全了吗?我方的观点是,处理方法要科学、有效、负责,既要考虑受害者,也要避免“一判了之”,用专业代替粗暴,用矫治代替放弃,用长期负责代替短期解脱,这才是真正的教育。
最后再提一点我方观点: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2024》(发布于2025年4月)的数据,刑罚处罚后的未成年再犯率是16.7%,而专业矫正的再犯率只有4.7%,明显低于前者。因此,所有法律制定都应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践,以保障人民安全为基础。根据数据,矫治教育远比您方所说的更有效,请对方不要否认数据,谢谢大家。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首先,对方辩友提到的数据是全国优秀教学示范区域中教师教育的占比为4.7%,但这个数据的来源具有局限性,仅涵盖全国经济和教育最发达的区域,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性并不广泛。再者,我方认为物管所的覆盖率远高于社区矫正,因此即便需要建立成本,考虑到我方覆盖范围广,其成本相对而言也会更低。
对方辩友将刑罚简单定义为惩罚,认为对成年人而言,犯错后仅靠惩罚措施将其释放,可能导致其报复社会。若以此论证法律的存在失去意义,显然有失偏颇。法律的核心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与改造,通过法律的威慑和规范作用,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今天全场都在逼问对方如何解决恶性事件及罪犯的案件事实问题。例如,提及11岁男童杀害四名女童事件,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如何保障?对方认为教育即可解决,但我方承认教育是重要手段,却需与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相匹配。对于未成年罪犯,将其关进少管所或矫治教育学校,是因为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然而,不同阶段的未成年人认知和行为模式不同,且当前趋势显示,具有主观恶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原因在于部分孩子已不像以往那样易于管教。在重教育与重惩罚的平衡中,对于难以管教的孩子,重惩罚可能是对民众和受害者更负责任的交代。
对方辩友提到许多罪犯的家庭环境存在问题,我方对此表示认可。但将所有罪犯都关进矫治教育学校,与之前提及的“标签效应”类似。为何矫治教育学校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为部分监狱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存在与成人混杂的情况,研究明确指出,这样的环境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如果将杀人犯与仅犯偷盗、抢劫的未成年人关在一起,是否更易发生交叉感染?这很可能使原本并非特别坏的孩子受到惊吓、不良影响,甚至被贴上不好的标签。标签的产生,并非源于“矫治教育学校”或“监狱”这两个词本身,而是源于人们对其中罪犯类型的认知。若将杀人犯、强奸犯等恶劣罪犯与其他未成年人一同送入矫治教育学校,同样会导致社会对矫治教育学校产生负面标签。而对于那些因一时犯错、单纯不懂事的未成年人,他们将因此受到更多伤害。
这正是在维护社会安宁和未成年罪犯权益方面,我方认为应采取更审慎态度的原因。从社会利益角度来看,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不仅要回应民众呼声和受害者诉求,更要通过有效的手段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的可能性,让社会更加安定。法律的意义并非对所有违法者一味纵容,而是对确实需要惩戒的人施以必要的措施。我们应在能够教育的情况下给予教育,而对于那些无法通过教育有效引导的人,法律的惩戒作用不可或缺。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各位评委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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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对方辩友。首先,对方辩友提到的数据是全国优秀教学示范区域中教师教育的占比为4.7%,但这个数据的来源具有局限性,仅涵盖全国经济和教育最发达的区域,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性并不广泛。再者,我方认为物管所的覆盖率远高于社区矫正,因此即便需要建立成本,考虑到我方覆盖范围广,其成本相对而言也会更低。
对方辩友将刑罚简单定义为惩罚,认为对成年人而言,犯错后仅靠惩罚措施将其释放,可能导致其报复社会。若以此论证法律的存在失去意义,显然有失偏颇。法律的核心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与改造,通过法律的威慑和规范作用,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今天全场都在逼问对方如何解决恶性事件及罪犯的案件事实问题。例如,提及11岁男童杀害四名女童事件,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如何保障?对方认为教育即可解决,但我方承认教育是重要手段,却需与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相匹配。对于未成年罪犯,将其关进少管所或矫治教育学校,是因为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然而,不同阶段的未成年人认知和行为模式不同,且当前趋势显示,具有主观恶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原因在于部分孩子已不像以往那样易于管教。在重教育与重惩罚的平衡中,对于难以管教的孩子,重惩罚可能是对民众和受害者更负责任的交代。
对方辩友提到许多罪犯的家庭环境存在问题,我方对此表示认可。但将所有罪犯都关进矫治教育学校,与之前提及的“标签效应”类似。为何矫治教育学校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为部分监狱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存在与成人混杂的情况,研究明确指出,这样的环境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如果将杀人犯与仅犯偷盗、抢劫的未成年人关在一起,是否更易发生交叉感染?这很可能使原本并非特别坏的孩子受到惊吓、不良影响,甚至被贴上不好的标签。标签的产生,并非源于“矫治教育学校”或“监狱”这两个词本身,而是源于人们对其中罪犯类型的认知。若将杀人犯、强奸犯等恶劣罪犯与其他未成年人一同送入矫治教育学校,同样会导致社会对矫治教育学校产生负面标签。而对于那些因一时犯错、单纯不懂事的未成年人,他们将因此受到更多伤害。
这正是在维护社会安宁和未成年罪犯权益方面,我方认为应采取更审慎态度的原因。从社会利益角度来看,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不仅要回应民众呼声和受害者诉求,更要通过有效的手段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的可能性,让社会更加安定。法律的意义并非对所有违法者一味纵容,而是对确实需要惩戒的人施以必要的措施。我们应在能够教育的情况下给予教育,而对于那些无法通过教育有效引导的人,法律的惩戒作用不可或缺。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各位评委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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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本来想回应你方几个观点。您方说必须严惩导致伤害的行为,那受害者怎么办?我们并非主张无视受害者,我们认为应当施加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这些都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好了,现在有一个重要问题:对方辩友无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的事实。现在医学早已证明,12岁以下的孩子大脑处于高速构建期,更容易冲动、寻求刺激,且难以预见行为后果。您方给我举了一个12岁孩子杀人的例子,可是这个孩子是因为和4岁女童发生小争执就将其杀害。这就是您方所说的"成熟"吗?我们可以要求这些身心尚未成熟的孩子接受矫治教育、承担相应责任,但绝不能用成人的刑事标准去苛责他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无视成长规律,用冰冷的法条对抗客观的生理事实。
此外,您方也提到了案件处理,认为通过加强管教就能解决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而非单纯的刑罚惩罚。教育是手段,矫治是目的,其核心是让孩子重返家庭、重归校园、重启人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给孩子贴上终身犯罪的标签,阻断他们的未来,增加再犯风险。我们要的不是把孩子送进监狱,而是把他们拉回正轨;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治病救人。
其次,我方早已用数据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诱因是家庭监护失职和家庭教育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家庭是第一责任人。可对方辩友却放着失职的家长不追责,放着专门的矫治教育不用,天天要把所有过错都压在孩子身上。这不是治理,是本末倒置,是社会治理的甩锅行为。不补家庭的短板,不强化教育的托底,只一味降低年龄,就算降到10岁、8岁,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一个文明的社会,从不是对犯错的孩子赶尽杀绝,而是有兜底的制度、包容的治理、耐心的挽救。当前中国已有专门学校、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和矫治体系,这些才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正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简单、最粗暴、最偷懒的治理方法,它迎合得了一时的情绪,却牺牲了孩子的未来,违背法治的坚毅性,更拉低了社会的文明底线。
还有,您刚刚一直在跟我说成本问题,我方真的很想请对方辩友论证一下您方所谓的"成本"。请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道不需要成本吗?对方辩友,我们从来不纵容未成年人的错误,但我们反对用错误的方式解决错误。惩罚永远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而是不降低刑责年龄的结果。这不是妥协,而是更理性的选择;不是软弱,而是一个国家应有的法制温度与文明担当。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总结。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本来想回应你方几个观点。您方说必须严惩导致伤害的行为,那受害者怎么办?我们并非主张无视受害者,我们认为应当施加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这些都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好了,现在有一个重要问题:对方辩友无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的事实。现在医学早已证明,12岁以下的孩子大脑处于高速构建期,更容易冲动、寻求刺激,且难以预见行为后果。您方给我举了一个12岁孩子杀人的例子,可是这个孩子是因为和4岁女童发生小争执就将其杀害。这就是您方所说的"成熟"吗?我们可以要求这些身心尚未成熟的孩子接受矫治教育、承担相应责任,但绝不能用成人的刑事标准去苛责他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无视成长规律,用冰冷的法条对抗客观的生理事实。
此外,您方也提到了案件处理,认为通过加强管教就能解决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而非单纯的刑罚惩罚。教育是手段,矫治是目的,其核心是让孩子重返家庭、重归校园、重启人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给孩子贴上终身犯罪的标签,阻断他们的未来,增加再犯风险。我们要的不是把孩子送进监狱,而是把他们拉回正轨;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治病救人。
其次,我方早已用数据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诱因是家庭监护失职和家庭教育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家庭是第一责任人。可对方辩友却放着失职的家长不追责,放着专门的矫治教育不用,天天要把所有过错都压在孩子身上。这不是治理,是本末倒置,是社会治理的甩锅行为。不补家庭的短板,不强化教育的托底,只一味降低年龄,就算降到10岁、8岁,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一个文明的社会,从不是对犯错的孩子赶尽杀绝,而是有兜底的制度、包容的治理、耐心的挽救。当前中国已有专门学校、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和矫治体系,这些才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正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简单、最粗暴、最偷懒的治理方法,它迎合得了一时的情绪,却牺牲了孩子的未来,违背法治的坚毅性,更拉低了社会的文明底线。
还有,您刚刚一直在跟我说成本问题,我方真的很想请对方辩友论证一下您方所谓的"成本"。请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道不需要成本吗?对方辩友,我们从来不纵容未成年人的错误,但我们反对用错误的方式解决错误。惩罚永远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而是不降低刑责年龄的结果。这不是妥协,而是更理性的选择;不是软弱,而是一个国家应有的法制温度与文明担当。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总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