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合议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对案涉A号宗地作出的远自然资规〔2020〕80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原告现就双源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远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如下陈述: 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A号宗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年3月6日,远山县福禄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案涉A号宗地的交地确认书,但因征地手续未完成,出让环节违法,原告无法及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直至2015年10月23日,方从被告处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5年至2019年间,原告两次向远山县原城乡规划局提交设计方案:第一次评审会先原则通过后,被告又不予通过;第二次向该局提出规划方案修改意见,原告对其中两项不予认可,后该局再无回应。2019年,原告重做设计方案后被该局拒收,设计方案报批工作因此搁置。
2020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以案涉A号宗地涉嫌闲置,将线索转交被告查处。2020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原告于6月12日回复称,闲置系政府原因所致。2020年8月19日,被告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案涉A号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属企业自身所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2020年9月9日,被告组织听证会并通过网站公示闲置土地相关信息。2020年10月16日,被告在未充分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依据错误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决定书作出前由长期与政府合作的天浩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制审核。2020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020年11月25日,被告发布不动产权证书注销公告。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程序与实体均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1. 被告作出收回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直接剥夺了原告法定的程序参与权。 2. 被告先后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与听证权利告知书仅间隔一日,未给予原告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3. 被告将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工作,委托给长期合作的外部律师事务所,违背了内部监督的基本要求,程序不合法。 4. 被告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擅自发布不动产权注销公告,程序明显违法。
第二,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实体违法。 1. 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土地并未实际闲置,且因规划部门未通过用地规划导致不具备施工条件,土地闲置并非原告自身原因造成。 2. 被告作出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未载明具体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本案应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置,被告直接作出收回决定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作出决定书的程序与实体皆严重违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案涉A号宗地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删除被告公开的前述公告。
原告陈述完毕。
我方一开始先说的是诉讼请求,后来补充了事实部分,整体逻辑是先提出诉讼请求,再陈述事实,最后阐述理由。目前的陈述中,事实部分已经完整,但部分细节可以在后续辩论环节展开。需要注意的是,原告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是被告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间隔过短、法制审核主体不适格、提前注销产权程序违法;二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土地闲置系政府规划原因导致,不应由原告承担责任。
另外,关于“间隔一日”的表述,实际是闲置土地认定书与听证权利告知书间隔一日,此时已经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被告未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违反正当程序。同时,被告既是调查认定机关又是最终决定机关,仅间隔一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公正性存疑。
尊敬的合议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对案涉A号宗地作出的远自然资规〔2020〕80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原告现就双源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远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如下陈述: 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A号宗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年3月6日,远山县福禄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案涉A号宗地的交地确认书,但因征地手续未完成,出让环节违法,原告无法及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直至2015年10月23日,方从被告处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5年至2019年间,原告两次向远山县原城乡规划局提交设计方案:第一次评审会先原则通过后,被告又不予通过;第二次向该局提出规划方案修改意见,原告对其中两项不予认可,后该局再无回应。2019年,原告重做设计方案后被该局拒收,设计方案报批工作因此搁置。
2020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以案涉A号宗地涉嫌闲置,将线索转交被告查处。2020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原告于6月12日回复称,闲置系政府原因所致。2020年8月19日,被告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案涉A号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属企业自身所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2020年9月9日,被告组织听证会并通过网站公示闲置土地相关信息。2020年10月16日,被告在未充分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依据错误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决定书作出前由长期与政府合作的天浩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制审核。2020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020年11月25日,被告发布不动产权证书注销公告。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程序与实体均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1. 被告作出收回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直接剥夺了原告法定的程序参与权。 2. 被告先后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与听证权利告知书仅间隔一日,未给予原告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3. 被告将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工作,委托给长期合作的外部律师事务所,违背了内部监督的基本要求,程序不合法。 4. 被告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擅自发布不动产权注销公告,程序明显违法。
第二,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实体违法。 1. 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土地并未实际闲置,且因规划部门未通过用地规划导致不具备施工条件,土地闲置并非原告自身原因造成。 2. 被告作出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未载明具体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本案应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置,被告直接作出收回决定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作出决定书的程序与实体皆严重违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案涉A号宗地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删除被告公开的前述公告。
原告陈述完毕。
我方一开始先说的是诉讼请求,后来补充了事实部分,整体逻辑是先提出诉讼请求,再陈述事实,最后阐述理由。目前的陈述中,事实部分已经完整,但部分细节可以在后续辩论环节展开。需要注意的是,原告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是被告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间隔过短、法制审核主体不适格、提前注销产权程序违法;二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土地闲置系政府规划原因导致,不应由原告承担责任。
另外,关于“间隔一日”的表述,实际是闲置土地认定书与听证权利告知书间隔一日,此时已经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被告未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违反正当程序。同时,被告既是调查认定机关又是最终决定机关,仅间隔一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公正性存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听证会实际上也是听取前期是否有显示的相关内容,并非还是显示。但原告提出的要求,肯定涉及这一点。我们原告提出的要求,是否需要说明该内容没有显示? 你能表达的内容都可以说,但即便主张没有显示,又能说明什么?并非新证,原告也参与了。原告参与的核心意思涉及两个环节,我理解你指的是行政处罚和调查阶段,两者仅仅间隔一日,对吗?认定和处罚之间,调查即认定,调查和认定是两个阶段,两者间隔时长为178?我指的是即便强调阶段间隔仅一日,但法律规定的是最初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条文我还没找到,等下再仔细查阅。我认为这个点对原告有利,却没讲出来,这很不合理,不可能不针对这个点展开辩论。当时撰写相关材料时大家都认可这个点,现在即便不认为有问题,也必须围绕该点进行辩论。我在某个案例中见过类似情况,那个案例中所有认定书、权利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都送达给被告,但未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回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被告方陈述,先等一下,我们接下来应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讨论。 对争议焦点是什么?归纳争议焦点前,被告还未提出异议。我们先明确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什么?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就是咱们群里表格里的内容吗?对呀,表格里有原告、被告相关内容,但不能说被告没有回应,被告尚未表态。接下来陈述时也应遵循该逻辑,表格里的内容涉及原被告双方,这就是争议焦点。我认为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制审核,二是认定事实,三是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并非由我们提前确定,而是在法庭辩论过半时由合议庭总结,具体是在双方陈述之后、法庭辩论之前。届时法官会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被告也可补充,随后合议庭会进行讨论总结。法官先总结争议焦点,双方再进行补充。这些总结的争议焦点会被采纳吗?并非直接采纳,法官会先记录,待双方阐述完相关争议焦点后,再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被告也可针对该补充意见提出异议。本质上没有区别,我们想要辩论的点依然可以覆盖,只是优先围绕法官总结的焦点展开。 那辩论环节岂不是没什么作用?直接阐述观点即可。而且辩论时应将完整的观点一次性说完。比如如果对方提出程序违法,就将己方准备的所有相关论点一次性阐明。当然不会直接这么说,但意思是若对方提及该点,就要把书面材料中所有可用的论点都先讲出来。要先把所有要点都说明白,先总述,再分别阐述?不,应该将所有内容连贯讲完,这才符合辩论的逻辑。当然也可以向对方提问。 等一下,我的意思是将重要的论点都阐述完毕,围绕争议焦点把所有重要内容都讲完,没必要每次只针对一个细分论点展开。将所有内容一次性说完,随后对方也会阐述己方观点,再进入下一个争议焦点。那不就变成照本宣科了吗?对方也可以再次重申观点,何时可以再次回应?我的意思是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先将所有重要论点阐述完毕,针对该争议焦点的所有重要内容都讲清楚。 是否需要在说完后由被告回应?对,之后是否可以提问?可以提问,没有提问环节就不叫辩论了,可以向对方发问。但这是法庭总结争议焦点的环节吗?还是包含在其他流程里?因为我们的争议点较多,直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争议方向,法官可能会首先询问相关问题。比如涉及土地显示的相关问题,我们的争议点较多,就需要按照首先、其次的逻辑逐一说明。也就是在一个争议焦点内,比如“是否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这是一个争议焦点,围绕该点的所有分论点都需要阐述清楚。但陈述申辩权这个点相对简单,比较好展开。但我知道一个总争议焦点下会有很多分论点,也就是说在这个争议焦点内,需要将所有相关内容一次性讲完,是这个意思吗?我正是在询问这个问题,我在解读你的意思。 但如果一次性将所有内容讲完,对方也阐述一大段观点,随后就进入下一个问题,那该如何开展辩论?所以应该针对每个细分点逐一回应?你先听我说,他的意思是,既然我们的辩论内容较为专业,一次性完整阐述更符合庭审经验。为什么?他建议先阐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所有相关重要内容,不一定吧?要把所有内容都讲完吗?就是把重要的点都说完。 你说的意思是什么?我理解了,不然我们模拟一下。假设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不,换一个,比如争议焦点是“土地权属归属的原因”,这个焦点该如何阐述?此时就需要将相关要点逐一说明。对,涉及土地问题,原告主张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随后逐一阐述核心论点,先说明核心观点。
听证会实际上也是听取前期是否有显示的相关内容,并非还是显示。但原告提出的要求,肯定涉及这一点。我们原告提出的要求,是否需要说明该内容没有显示? 你能表达的内容都可以说,但即便主张没有显示,又能说明什么?并非新证,原告也参与了。原告参与的核心意思涉及两个环节,我理解你指的是行政处罚和调查阶段,两者仅仅间隔一日,对吗?认定和处罚之间,调查即认定,调查和认定是两个阶段,两者间隔时长为178?我指的是即便强调阶段间隔仅一日,但法律规定的是最初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条文我还没找到,等下再仔细查阅。我认为这个点对原告有利,却没讲出来,这很不合理,不可能不针对这个点展开辩论。当时撰写相关材料时大家都认可这个点,现在即便不认为有问题,也必须围绕该点进行辩论。我在某个案例中见过类似情况,那个案例中所有认定书、权利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都送达给被告,但未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回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被告方陈述,先等一下,我们接下来应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讨论。 对争议焦点是什么?归纳争议焦点前,被告还未提出异议。我们先明确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什么?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就是咱们群里表格里的内容吗?对呀,表格里有原告、被告相关内容,但不能说被告没有回应,被告尚未表态。接下来陈述时也应遵循该逻辑,表格里的内容涉及原被告双方,这就是争议焦点。我认为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制审核,二是认定事实,三是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并非由我们提前确定,而是在法庭辩论过半时由合议庭总结,具体是在双方陈述之后、法庭辩论之前。届时法官会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被告也可补充,随后合议庭会进行讨论总结。法官先总结争议焦点,双方再进行补充。这些总结的争议焦点会被采纳吗?并非直接采纳,法官会先记录,待双方阐述完相关争议焦点后,再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被告也可针对该补充意见提出异议。本质上没有区别,我们想要辩论的点依然可以覆盖,只是优先围绕法官总结的焦点展开。 那辩论环节岂不是没什么作用?直接阐述观点即可。而且辩论时应将完整的观点一次性说完。比如如果对方提出程序违法,就将己方准备的所有相关论点一次性阐明。当然不会直接这么说,但意思是若对方提及该点,就要把书面材料中所有可用的论点都先讲出来。要先把所有要点都说明白,先总述,再分别阐述?不,应该将所有内容连贯讲完,这才符合辩论的逻辑。当然也可以向对方提问。 等一下,我的意思是将重要的论点都阐述完毕,围绕争议焦点把所有重要内容都讲完,没必要每次只针对一个细分论点展开。将所有内容一次性说完,随后对方也会阐述己方观点,再进入下一个争议焦点。那不就变成照本宣科了吗?对方也可以再次重申观点,何时可以再次回应?我的意思是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先将所有重要论点阐述完毕,针对该争议焦点的所有重要内容都讲清楚。 是否需要在说完后由被告回应?对,之后是否可以提问?可以提问,没有提问环节就不叫辩论了,可以向对方发问。但这是法庭总结争议焦点的环节吗?还是包含在其他流程里?因为我们的争议点较多,直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争议方向,法官可能会首先询问相关问题。比如涉及土地显示的相关问题,我们的争议点较多,就需要按照首先、其次的逻辑逐一说明。也就是在一个争议焦点内,比如“是否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这是一个争议焦点,围绕该点的所有分论点都需要阐述清楚。但陈述申辩权这个点相对简单,比较好展开。但我知道一个总争议焦点下会有很多分论点,也就是说在这个争议焦点内,需要将所有相关内容一次性讲完,是这个意思吗?我正是在询问这个问题,我在解读你的意思。 但如果一次性将所有内容讲完,对方也阐述一大段观点,随后就进入下一个问题,那该如何开展辩论?所以应该针对每个细分点逐一回应?你先听我说,他的意思是,既然我们的辩论内容较为专业,一次性完整阐述更符合庭审经验。为什么?他建议先阐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所有相关重要内容,不一定吧?要把所有内容都讲完吗?就是把重要的点都说完。 你说的意思是什么?我理解了,不然我们模拟一下。假设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不,换一个,比如争议焦点是“土地权属归属的原因”,这个焦点该如何阐述?此时就需要将相关要点逐一说明。对,涉及土地问题,原告主张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随后逐一阐述核心论点,先说明核心观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论主题> vs </辩论主题> <辩论环节> 被告方陈述 </辩论环节> <辩论文本> 听证会实际上也是听取前期是否有显示的相关内容,并非还是显示。但原告提出的要求,肯定涉及这一点。我们原告提出的要求,是否需要说明该内容没有显示? 你能表达的内容都可以说,但即便主张没有显示,又能说明什么?并非新证,原告也参与了。原告参与的核心意思涉及两个环节,我理解你指的是行政处罚和调查阶段,两者仅仅间隔一日,对吗?认定和处罚之间,调查即认定,调查和认定是两个阶段,两者间隔时长为178?我指的是即便强调阶段间隔仅一日,但法律规定的是最初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条文我还没找到,等下再仔细查阅。我认为这个点对原告有利,却没讲出来,这很不合理,不可能不针对这个点展开辩论。当时撰写相关材料时大家都认可这个点,现在即便不认为有问题,也必须围绕该点进行辩论。我在某个案例中见过类似情况,那个案例中所有认定书、权利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都送达给被告,但未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回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被告方陈述,先等一下,我们接下来应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讨论。 对争议焦点是什么?归纳争议焦点前,被告还未提出异议。我们先明确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什么?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就是咱们群里表格里的内容吗?对呀,表格里有原告、被告相关内容,但不能说被告没有回应,被告尚未表态。接下来陈述时也应遵循该逻辑,表格里的内容涉及原被告双方,这就是争议焦点。我认为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制审核,二是认定事实,三是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并非由我们提前确定,而是在法庭辩论过半时由合议庭总结,具体是在双方陈述之后、法庭辩论之前。届时法官会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被告也可补充,随后合议庭会进行讨论总结。法官先总结争议焦点,双方再进行补充。这些总结的争议焦点会被采纳吗?并非直接采纳,法官会先记录,待双方阐述完相关争议焦点后,再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被告也可针对该补充意见提出异议。本质上没有区别,我们想要辩论的点依然可以覆盖,只是优先围绕法官总结的焦点展开。 那辩论环节岂不是没什么作用?直接阐述观点即可。而且辩论时应将完整的观点一次性说完。比如如果对方提出程序违法,就将己方准备的所有相关论点一次性阐明。当然不会直接这么说,但意思是若对方提及该点,就要把书面材料中所有可用的论点都先讲出来。要先把所有要点都说明白,先总述,再分别阐述?不,应该将所有内容连贯讲完,这才符合辩论的逻辑。当然也可以向对方提问。 等一下,我的意思是将重要的论点都阐述完毕,围绕争议焦点把所有重要内容都讲完,没必要每次只针对一个细分论点展开。将所有内容一次性说完,随后对方也会阐述己方观点,再进入下一个争议焦点。那不就变成照本宣科了吗?对方也可以再次重申观点,何时可以再次回应?我的意思是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先将所有重要论点阐述完毕,针对该争议焦点的所有重要内容都讲清楚。 是否需要在说完后由被告回应?对,之后是否可以提问?可以提问,没有提问环节就不叫辩论了,可以向对方发问。但这是法庭总结争议焦点的环节吗?还是包含在其他流程里?因为我们的争议点较多,直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争议方向,法官可能会首先询问相关问题。比如涉及土地显示的相关问题,我们的争议点较多,就需要按照首先、其次的逻辑逐一说明。也就是在一个争议焦点内,比如“是否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这是一个争议焦点,围绕该点的所有分论点都需要阐述清楚。但陈述申辩权这个点相对简单,比较好展开。但我知道一个总争议焦点下会有很多分论点,也就是说在这个争议焦点内,需要将所有相关内容一次性讲完,是这个意思吗?我正是在询问这个问题,我在解读你的意思。 但如果一次性将所有内容讲完,对方也阐述一大段观点,随后就进入下一个问题,那该如何开展辩论?所以应该针对每个细分点逐一回应?你先听我说,他的意思是,既然我们的辩论内容较为专业,一次性完整阐述更符合庭审经验。为什么?他建议先阐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所有相关重要内容,不一定吧?要把所有内容都讲完吗?就是把重要的点都说完。 你说的意思是什么?我理解了,不然我们模拟一下。假设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不,换一个,比如争议焦点是“土地权属归属的原因”,这个焦点该如何阐述?此时就需要将相关要点逐一说明。对,涉及土地问题,原告主张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随后逐一阐述核心论点,先说明核心观点。 </辩论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