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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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加害者是指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加害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的人。例如,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忍无可忍时伤害丈夫,其行为性质仍属加害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事出有因"与"情有可原"存在本质区别。根据词典解释,"事出有因"仅表明事件发生存在客观原因,而"情有可原"则指从情理层面存在值得谅解之处。因此,判断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有利于社会,需从个案公平审判与社会观念进步两方面考量。
首先,在个案审判中,探讨加害行为的成因是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法官需通过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固定原因,判断罪与非罪及刑罚轻重。例如,女子因不堪家暴伤害丈夫的案件中,法院会考量受害者存在明显过错、加害者事出有因等因素,对加害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事出有因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加害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再犯可能性,也是刑法规定的酌情量刑情节之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反映民众朴素的正义期待,为法律维护正义提供多元视角,进而推动法律完善与社会观念进步。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指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揭示了加害行为背后的动机成因及深层社会法律问题。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尽管行为表面符合危害行为构成要件,但司法机关考虑到其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并非主观故意,最终通过正当防卫制度认定无罪。正是民众对该案事出有因的广泛讨论,促使司法机关回应民意需求,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同样,于欢案作为中国正当防卫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明确了对非法拘禁等持续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一突破正是源于对案件事出有因的深入探讨,最终推动了法律的完善与社会公平观念的进步。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加害者是指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加害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的人。例如,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忍无可忍时伤害丈夫,其行为性质仍属加害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事出有因"与"情有可原"存在本质区别。根据词典解释,"事出有因"仅表明事件发生存在客观原因,而"情有可原"则指从情理层面存在值得谅解之处。因此,判断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有利于社会,需从个案公平审判与社会观念进步两方面考量。
首先,在个案审判中,探讨加害行为的成因是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法官需通过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固定原因,判断罪与非罪及刑罚轻重。例如,女子因不堪家暴伤害丈夫的案件中,法院会考量受害者存在明显过错、加害者事出有因等因素,对加害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事出有因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加害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再犯可能性,也是刑法规定的酌情量刑情节之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反映民众朴素的正义期待,为法律维护正义提供多元视角,进而推动法律完善与社会观念进步。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指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揭示了加害行为背后的动机成因及深层社会法律问题。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尽管行为表面符合危害行为构成要件,但司法机关考虑到其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并非主观故意,最终通过正当防卫制度认定无罪。正是民众对该案事出有因的广泛讨论,促使司法机关回应民意需求,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同样,于欢案作为中国正当防卫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明确了对非法拘禁等持续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一突破正是源于对案件事出有因的深入探讨,最终推动了法律的完善与社会公平观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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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辩论中,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对加害者所谓人性的讨论可能促进社会公正。然而我方坚决指出,这种过度强调和不当讨论非但不能促进,反而将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并且让受害者在无形中遭遇二次伤害。我方始终坚定的评判标准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其核心在于清晰的责任认定、有力的法律惩戒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绝对保障。偏离这三点,任何对于加害者的理解都可能沦为不公的默许。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理解加害者的成因有助于预防犯罪和实践人性化司法。然而我想请问对方辩友,难道社会公正的实践要以模糊犯罪的本质为代价吗?难道我们预防犯罪的方式只有对加害者的讨论吗?难道我们不应该从制度方面健全社会保障、加强法治教育吗?
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理解社会问题与为犯罪行为开脱的本质区别。我方认为,贫穷、教育缺失或对方辩友所提及的家暴等,均属社会宏观治理范畴,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绝不能将个体犯罪行为的责任转嫁或淡化。一个成年人选择伤害他人时,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如果事出有因可以成为减轻甚至逃避惩罚的理由,那么法律的严肃性何在?公平正义又何在?
第二,对方的论点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无视。当媒体和公众将焦点转向犯罪分子的"可怜身世"时,无辜受害者的血泪与痛苦却被压在讨论边缘。他们不仅被剥夺了应有的关注和同情,甚至可能面临"对方也有苦衷应该理解"的道德绑架。这不仅是情感伤害,更是对法律与道德公正性的公然挑战。我们强调对加害者的惩戒,既是为了告慰受害者,也是为了警示潜在的加害者:社会有底线,法律有红线,违背者必受严惩,这才是对受害者的最大公正。
第三,过度强调加害者成因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道德底线。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的有效性,而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明确的信号传递——犯罪必受惩罚。如果事出有因成为减刑甚至脱罪的"尚方宝剑",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当人们认为可以通过讲述自身经历来规避或减轻惩罚时,谁还会敬畏法律、坚守道德?这无疑是鼓励投机、瓦解诚信,最终将社会推向失信的深渊。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的讨论即便存在一定必要性,若脱离对个人责任的坚守、对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对法律威严的维护,那么它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公正,反而会成为割裂社会共识的双刃剑,侵蚀我们赖以生存的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坚决打击犯罪、严惩不法,同时在社会层面努力解决深层问题——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议题,应分开推进。
在这场辩论中,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对加害者所谓人性的讨论可能促进社会公正。然而我方坚决指出,这种过度强调和不当讨论非但不能促进,反而将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并且让受害者在无形中遭遇二次伤害。我方始终坚定的评判标准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其核心在于清晰的责任认定、有力的法律惩戒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绝对保障。偏离这三点,任何对于加害者的理解都可能沦为不公的默许。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理解加害者的成因有助于预防犯罪和实践人性化司法。然而我想请问对方辩友,难道社会公正的实践要以模糊犯罪的本质为代价吗?难道我们预防犯罪的方式只有对加害者的讨论吗?难道我们不应该从制度方面健全社会保障、加强法治教育吗?
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理解社会问题与为犯罪行为开脱的本质区别。我方认为,贫穷、教育缺失或对方辩友所提及的家暴等,均属社会宏观治理范畴,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绝不能将个体犯罪行为的责任转嫁或淡化。一个成年人选择伤害他人时,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如果事出有因可以成为减轻甚至逃避惩罚的理由,那么法律的严肃性何在?公平正义又何在?
第二,对方的论点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无视。当媒体和公众将焦点转向犯罪分子的"可怜身世"时,无辜受害者的血泪与痛苦却被压在讨论边缘。他们不仅被剥夺了应有的关注和同情,甚至可能面临"对方也有苦衷应该理解"的道德绑架。这不仅是情感伤害,更是对法律与道德公正性的公然挑战。我们强调对加害者的惩戒,既是为了告慰受害者,也是为了警示潜在的加害者:社会有底线,法律有红线,违背者必受严惩,这才是对受害者的最大公正。
第三,过度强调加害者成因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道德底线。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的有效性,而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明确的信号传递——犯罪必受惩罚。如果事出有因成为减刑甚至脱罪的"尚方宝剑",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当人们认为可以通过讲述自身经历来规避或减轻惩罚时,谁还会敬畏法律、坚守道德?这无疑是鼓励投机、瓦解诚信,最终将社会推向失信的深渊。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的讨论即便存在一定必要性,若脱离对个人责任的坚守、对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对法律威严的维护,那么它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公正,反而会成为割裂社会共识的双刃剑,侵蚀我们赖以生存的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坚决打击犯罪、严惩不法,同时在社会层面努力解决深层问题——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议题,应分开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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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您方看来,社会运行中是法律占据主导责任,还是道德占据主导责任?法律和道德是否同等重要?我想明确的是,二者谁占的比重更大?或者说在社会公正中,谁更具有约束性?
法律。好的,看来对方辩友在这点上与我方达成共识,即法律更具有主导性。
刚才对方辩友提到了昆山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您所说的昆山案中,您认为谁是加害者?加害者原本就不是他本人,而是对他造成伤害的人。这个...抱歉,请允许我再确认一下,你们认为这里的加害者是谁?
就是那个案子里的人叫什么名字来着...没关系,我直接问:一方是龙哥,另一方是被送上法庭的人,您认为谁是加害者?在昆山案中,稍等一下...就是在昆山的反杀案中,龙哥原本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另一方采取的是正当防卫措施。虽然他实施了防卫行为,但因为他不是主要犯罪者,所以警方认为是另外一个人将龙哥杀害了?那我请问,谁是受害者?是龙哥还是杀掉他的人?
您可以自己解释,我们刚才已经举过例子,龙哥已经被杀了。那请问杀害他的人是加害者,还是龙哥是加害者?其实您可以具体解释一下,龙哥为什么会被杀掉?是因为他实施了不法行为而被杀,还是因为对方故意杀害他?这个需要您具体说明一下。
对方辩友,这是您方提出的例证,我只是向您方求证这个点。您方不能明确回答我这个问题,那我不再在这个点上继续追问。
您方刚才提到,我想再请问您方一个问题:您觉得社会运行中,是要保证个人公正,还是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社会运行中,需要保证社会的运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保证个人的公平公正。不能为了社会运行而舍弃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主要是为了保证个人公正还是社会运行?二者是否可以兼顾?
嗯,好,感谢反方同学。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您方看来,社会运行中是法律占据主导责任,还是道德占据主导责任?法律和道德是否同等重要?我想明确的是,二者谁占的比重更大?或者说在社会公正中,谁更具有约束性?
法律。好的,看来对方辩友在这点上与我方达成共识,即法律更具有主导性。
刚才对方辩友提到了昆山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您所说的昆山案中,您认为谁是加害者?加害者原本就不是他本人,而是对他造成伤害的人。这个...抱歉,请允许我再确认一下,你们认为这里的加害者是谁?
就是那个案子里的人叫什么名字来着...没关系,我直接问:一方是龙哥,另一方是被送上法庭的人,您认为谁是加害者?在昆山案中,稍等一下...就是在昆山的反杀案中,龙哥原本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另一方采取的是正当防卫措施。虽然他实施了防卫行为,但因为他不是主要犯罪者,所以警方认为是另外一个人将龙哥杀害了?那我请问,谁是受害者?是龙哥还是杀掉他的人?
您可以自己解释,我们刚才已经举过例子,龙哥已经被杀了。那请问杀害他的人是加害者,还是龙哥是加害者?其实您可以具体解释一下,龙哥为什么会被杀掉?是因为他实施了不法行为而被杀,还是因为对方故意杀害他?这个需要您具体说明一下。
对方辩友,这是您方提出的例证,我只是向您方求证这个点。您方不能明确回答我这个问题,那我不再在这个点上继续追问。
您方刚才提到,我想再请问您方一个问题:您觉得社会运行中,是要保证个人公正,还是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社会运行中,需要保证社会的运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保证个人的公平公正。不能为了社会运行而舍弃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主要是为了保证个人公正还是社会运行?二者是否可以兼顾?
嗯,好,感谢反方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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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方立场是:不应更加强调犯罪事件中加害者的成因。对方辩友的立场看似悲悯,实则混淆了对于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模糊了惩戒与教育的界限,最终将动摇社会公正的基石。
首先,我方对于本场辩论的评判标准是:若对加害者成因的强调能够实现清晰的责任判定、明确的法律界定,并有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则可视为符合社会公正。换言之,我们评判的是哪种立场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震慑潜在犯罪、抚慰受害者创伤,从而指向一个更有序、更安全、更公正的社会。
我方要明确的第一点是:过分强调加害者的成因,会模糊犯罪行为的性质,并传播错误的价值观。我方认为,强调"事出有因"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向"情有可原"或"值得从轻"的认知偏差。当社会将注意力过度集中在"他为什么犯罪"而非"他做了什么"时,就会削弱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这种认知软化最终会侵蚀法律的威慑力,因为它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合理化的特殊解释。在这种强调模式下,向社会传递"情有可原"的信号,可能诱导部分人将自身困境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最终助长而非遏制犯罪。
第二,过分强调加害者成因是本末倒置,混淆了社会治安的侧重点,无助于真正解决犯罪问题。即使深入了解每个罪犯的成长轨迹,也无法改变他们已经犯下的罪行,更无法直接阻止新的犯罪发生。真正能有效降低犯罪率的,应该是健全的法制、公正的执法和有效的社会帮扶体制,而非事后对个体犯罪诱因的过度解读。如果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媒体聚焦都放在探讨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那么用于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完善社会福利、加强青少年教育等更具建设性、更直接有效的防范措施就会被忽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犯罪事件中,我们不应该更加强调加害者的成因。探讨社会问题、完善社会体系具有重要价值,但这种探讨必须在法律的庄严性、惩罚的公正性和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我们所建构的将是一个对恶性宽容、对受害者漠视、对社会秩序有害的环境。对于文明社会而言,这绝非我们追求的目标。
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方立场是:不应更加强调犯罪事件中加害者的成因。对方辩友的立场看似悲悯,实则混淆了对于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模糊了惩戒与教育的界限,最终将动摇社会公正的基石。
首先,我方对于本场辩论的评判标准是:若对加害者成因的强调能够实现清晰的责任判定、明确的法律界定,并有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则可视为符合社会公正。换言之,我们评判的是哪种立场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震慑潜在犯罪、抚慰受害者创伤,从而指向一个更有序、更安全、更公正的社会。
我方要明确的第一点是:过分强调加害者的成因,会模糊犯罪行为的性质,并传播错误的价值观。我方认为,强调"事出有因"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向"情有可原"或"值得从轻"的认知偏差。当社会将注意力过度集中在"他为什么犯罪"而非"他做了什么"时,就会削弱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这种认知软化最终会侵蚀法律的威慑力,因为它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合理化的特殊解释。在这种强调模式下,向社会传递"情有可原"的信号,可能诱导部分人将自身困境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最终助长而非遏制犯罪。
第二,过分强调加害者成因是本末倒置,混淆了社会治安的侧重点,无助于真正解决犯罪问题。即使深入了解每个罪犯的成长轨迹,也无法改变他们已经犯下的罪行,更无法直接阻止新的犯罪发生。真正能有效降低犯罪率的,应该是健全的法制、公正的执法和有效的社会帮扶体制,而非事后对个体犯罪诱因的过度解读。如果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媒体聚焦都放在探讨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那么用于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完善社会福利、加强青少年教育等更具建设性、更直接有效的防范措施就会被忽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犯罪事件中,我们不应该更加强调加害者的成因。探讨社会问题、完善社会体系具有重要价值,但这种探讨必须在法律的庄严性、惩罚的公正性和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我们所建构的将是一个对恶性宽容、对受害者漠视、对社会秩序有害的环境。对于文明社会而言,这绝非我们追求的目标。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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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对辩环节,双方各4分钟,由正方先发言,一方发言未结束,另一方不得打断,有请。
让我再说一下。你方二辩刚才讲的是什么?我突然忘记了,可以请你重新说一遍吗?我方强调的是,过分强调加害者成因是对受害者及家属的二次伤害。比如,若我因失手错杀一名毒贩被法院判刑,如果不对此事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即便大家知道我是被冤枉的,又该如何解释?
首先,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若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框架内的申诉途径解决,这与所谓对加害者社会原因的讨论并非同一范畴。你方能否念一下法律规定的原文?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吗?你刚才提到的内容中的“S”是什么?
好的,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什么事?对不起,你刚才说话了吗?正当防卫在法律中的解释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好的,我了解了。继续下一个问题,有些人会以故意制造恩怨或其他理由,引导他人对其实施伤害,进而利用该事件敲诈他人。此类敲诈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在你方观点中,是否同样不需要讨论事出有因?
首先,我方需要明确,你方所论证的案例在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你方提到的敲诈相关行为,法律已有具体条款约束。其次,请问对方一个问题:我方现在有这样一个案例,药家鑫案中,原本他被判死缓,但97%的网友投票认为应判死刑,最终法院在舆论压力下改判。这是否属于对法律程序的任意介入?
什么叫做对法律正义程序的限度?我不太明白,他究竟犯下了何种错误,引发公众如此强烈的恨意,以至于非要判处死刑?其次,我继续问你,以韩某某、曹某某敲诈案为例,如果敲诈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出有因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否会认定为敲诈罪?若不讨论事出有因,是否会导致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忽视?此外,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否通过广大民众提供的多元视角,在网络上反映出来,帮助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事件原貌?
例如家暴案件,通过不同人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还原事件真相,进而推动法律完善,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我方需再次强调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模糊个人责任,削弱法律威慑力。过度强调事出有因,不可避免会引发对加害者的同情。比如,若为毒贩编造悲情故事,可能导致部分人将自身困境视为犯罪的正当理由,最终无法遏制犯罪。
其二,社会资源有限。若将媒体资源过度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忽视受害者权益,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对受害者而言,事件的每一次重提都是对其及家人的再次伤害。因此,社会公正应首先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伸张,而非过度讨论加害者。
我方承认,部分加害者可能有悲惨的童年等背景,但这无法弥补或挽回其造成的伤害。社会运行中,法律起主导作用,而加害者的背景、悲情故事等属于道德层面问题。若过度讨论加害者的社会因素,将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通过广大民众提供的多元视角,能够让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事件,例如家暴案件中,结合不同人的叙述可以还原更完整的真相,进而推动法律完善,促进司法公正的上行。
首先,我方现就前述观点进行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模糊个人责任、削弱法律威慑。例如,若对毒贩的悲情故事过度渲染,可能引发公众同情,导致部分人将自身困境视为犯罪的正当理由,最终无法遏制犯罪。
其次,社会资源有限。若媒体资源全部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将忽视受害者权益,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对受害者而言,事件的每一次重提都是对其及家人的再次伤害。因此,社会公正应首先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伸张,而非优先讨论加害者。
我方承认,某些加害者可能有悲惨的童年等背景,但这无法弥补其造成的伤害。社会运行以法律为主导,加害者的个人背景、悲情故事等属于道德层面,不应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评判。过度讨论加害者的社会因素,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进入对辩环节,双方各4分钟,由正方先发言,一方发言未结束,另一方不得打断,有请。
让我再说一下。你方二辩刚才讲的是什么?我突然忘记了,可以请你重新说一遍吗?我方强调的是,过分强调加害者成因是对受害者及家属的二次伤害。比如,若我因失手错杀一名毒贩被法院判刑,如果不对此事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即便大家知道我是被冤枉的,又该如何解释?
首先,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若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框架内的申诉途径解决,这与所谓对加害者社会原因的讨论并非同一范畴。你方能否念一下法律规定的原文?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吗?你刚才提到的内容中的“S”是什么?
好的,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什么事?对不起,你刚才说话了吗?正当防卫在法律中的解释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好的,我了解了。继续下一个问题,有些人会以故意制造恩怨或其他理由,引导他人对其实施伤害,进而利用该事件敲诈他人。此类敲诈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在你方观点中,是否同样不需要讨论事出有因?
首先,我方需要明确,你方所论证的案例在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你方提到的敲诈相关行为,法律已有具体条款约束。其次,请问对方一个问题:我方现在有这样一个案例,药家鑫案中,原本他被判死缓,但97%的网友投票认为应判死刑,最终法院在舆论压力下改判。这是否属于对法律程序的任意介入?
什么叫做对法律正义程序的限度?我不太明白,他究竟犯下了何种错误,引发公众如此强烈的恨意,以至于非要判处死刑?其次,我继续问你,以韩某某、曹某某敲诈案为例,如果敲诈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出有因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否会认定为敲诈罪?若不讨论事出有因,是否会导致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忽视?此外,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否通过广大民众提供的多元视角,在网络上反映出来,帮助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事件原貌?
例如家暴案件,通过不同人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还原事件真相,进而推动法律完善,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我方需再次强调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模糊个人责任,削弱法律威慑力。过度强调事出有因,不可避免会引发对加害者的同情。比如,若为毒贩编造悲情故事,可能导致部分人将自身困境视为犯罪的正当理由,最终无法遏制犯罪。
其二,社会资源有限。若将媒体资源过度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忽视受害者权益,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对受害者而言,事件的每一次重提都是对其及家人的再次伤害。因此,社会公正应首先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伸张,而非过度讨论加害者。
我方承认,部分加害者可能有悲惨的童年等背景,但这无法弥补或挽回其造成的伤害。社会运行中,法律起主导作用,而加害者的背景、悲情故事等属于道德层面问题。若过度讨论加害者的社会因素,将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通过广大民众提供的多元视角,能够让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事件,例如家暴案件中,结合不同人的叙述可以还原更完整的真相,进而推动法律完善,促进司法公正的上行。
首先,我方现就前述观点进行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模糊个人责任、削弱法律威慑。例如,若对毒贩的悲情故事过度渲染,可能引发公众同情,导致部分人将自身困境视为犯罪的正当理由,最终无法遏制犯罪。
其次,社会资源有限。若媒体资源全部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将忽视受害者权益,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对受害者而言,事件的每一次重提都是对其及家人的再次伤害。因此,社会公正应首先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伸张,而非优先讨论加害者。
我方承认,某些加害者可能有悲惨的童年等背景,但这无法弥补其造成的伤害。社会运行以法律为主导,加害者的个人背景、悲情故事等属于道德层面,不应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评判。过度讨论加害者的社会因素,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同学。最高人民法院6月15日对外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律家暴十大案例显示,在辜妇姚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法院认为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者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家暴反杀案的讨论中,公众认知已从模糊走向清晰:过去对家暴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现在普遍认为任何形式的殴打都属于家暴。对于反杀案例,核心争议在于还手的必要性与程度把控。正是通过网络上的广泛讨论,才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公正决策。
2022年至2023年出现多起家暴相关案件:2022年6月有女子因家暴杀死丈夫;2023年6月武汉一女子为保护儿子多次遭受丈夫打骂后将其杀死。在三起类似案件中,仅有第二起被判定为无罪,引发网民广泛讨论。2024年11月,最高法院以该无罪案例为典型,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参考国际标准认定为无罪。这种制度突破,正是依靠对案件背后原因的深入探讨,才实现了法律完善与正义伸张。
互联网平台上,案例经过民众的情绪化讨论及多角度探讨,使公众对家暴案件形成更全面的认知,进而推动相关领域的进步。
第一个问题:请问正方为什么选择参与本场辩论?
感谢反方同学。最高人民法院6月15日对外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律家暴十大案例显示,在辜妇姚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法院认为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者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家暴反杀案的讨论中,公众认知已从模糊走向清晰:过去对家暴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现在普遍认为任何形式的殴打都属于家暴。对于反杀案例,核心争议在于还手的必要性与程度把控。正是通过网络上的广泛讨论,才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公正决策。
2022年至2023年出现多起家暴相关案件:2022年6月有女子因家暴杀死丈夫;2023年6月武汉一女子为保护儿子多次遭受丈夫打骂后将其杀死。在三起类似案件中,仅有第二起被判定为无罪,引发网民广泛讨论。2024年11月,最高法院以该无罪案例为典型,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参考国际标准认定为无罪。这种制度突破,正是依靠对案件背后原因的深入探讨,才实现了法律完善与正义伸张。
互联网平台上,案例经过民众的情绪化讨论及多角度探讨,使公众对家暴案件形成更全面的认知,进而推动相关领域的进步。
第一个问题:请问正方为什么选择参与本场辩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网络舆论从来不会影响政府的判断力。当政府在网络舆论影响前期能够依法行政时,此后行政一般都可以坚持依法行政,占比75%;而当政府自身已偏离行政要求时,在网络舆论督促下,65%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及时拨乱反正。网络舆论能够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而非像对方所说的会降低政府对事件的判断能力。
其次,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近年来,网上发布了多起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各界对调整法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相关条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刑事程序前提下,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再是未满14周岁就可以免责,更不能因此在网上随意实施伤害行为。
网络舆论从来不会影响政府的判断力。当政府在网络舆论影响前期能够依法行政时,此后行政一般都可以坚持依法行政,占比75%;而当政府自身已偏离行政要求时,在网络舆论督促下,65%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及时拨乱反正。网络舆论能够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而非像对方所说的会降低政府对事件的判断能力。
其次,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近年来,网上发布了多起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各界对调整法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相关条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刑事程序前提下,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再是未满14周岁就可以免责,更不能因此在网上随意实施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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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质询)
您方刚才提到对加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会模糊犯罪证据的寻找,并导致对抗性视角?我方认为若强调“强焦事出有因”,可能引发舆论混战。
以家暴为例:若母亲常年遭受父亲家暴,最终因正当防卫误伤对方而被判刑,这件事背后的原因难道不需要讨论吗?
(反方回应)
首先需将事件切割为两部分:一是男方家暴女方,二是女方正当防卫致男方受伤。法律已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界定,若将此类案件纳入“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导致逻辑荒谬——正当防卫本就有法律依据,无需额外归因。
我方所指的“事出有因”讨论,更多聚焦互联网上的多元观点。
(正方追问)
所以在您方观点中,此类案件只需按法律程序判罪,无需探究背后原因?另外您提到的“互联网泡沫事件”,是否指利用网络造谣伤害无辜女性的案例?这类事件是否需要讨论背后原因?
(反方回应)
我们认为针对互联网造谣伤害无辜者的案件,确实需要讨论背后原因。
(结束)感谢正方辩手。
(正方质询)
您方刚才提到对加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会模糊犯罪证据的寻找,并导致对抗性视角?我方认为若强调“强焦事出有因”,可能引发舆论混战。
以家暴为例:若母亲常年遭受父亲家暴,最终因正当防卫误伤对方而被判刑,这件事背后的原因难道不需要讨论吗?
(反方回应)
首先需将事件切割为两部分:一是男方家暴女方,二是女方正当防卫致男方受伤。法律已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界定,若将此类案件纳入“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导致逻辑荒谬——正当防卫本就有法律依据,无需额外归因。
我方所指的“事出有因”讨论,更多聚焦互联网上的多元观点。
(正方追问)
所以在您方观点中,此类案件只需按法律程序判罪,无需探究背后原因?另外您提到的“互联网泡沫事件”,是否指利用网络造谣伤害无辜女性的案例?这类事件是否需要讨论背后原因?
(反方回应)
我们认为针对互联网造谣伤害无辜者的案件,确实需要讨论背后原因。
(结束)感谢正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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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与对方在辩论过程中已达成共识:在社会运行中,法律与道德之间,法律应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着明确且系统的规定,而我方今天主要探讨的范畴限定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我方认为,若将司法领域中的前沿探讨纳入本次辩题,可能导致讨论范围失焦,因此需明确论证框架聚焦于互联网场景。
我方已与对方确认法律应发挥主导作用,但若法律被互联网舆论裹挟,则会丧失其公平性基础。互联网舆论往往呈现极端化特征,试想若某案件本应判处十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却因互联网舆论强行要求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将直接给法官带来巨大舆论压力。若不顺应舆论,法官与法律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若妥协则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其次,过分强调加害者视角,实则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漠视与二次伤害,这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目的。法律的首要职责是保障被害人权益,为其受到的伤害提供救济。当社会将大量话语权和资源倾注于理解加害者时,必然会压缩对受害者困境的关注空间。受害者面临的将不仅是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痛苦与精神创伤,还会承受舆论压力造成的二次伤害。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相关议题的讨论应当置于法律框架下理性进行,避免因过度聚焦加害者而偏离法律保障受害者权益的核心宗旨。
首先,我方与对方在辩论过程中已达成共识:在社会运行中,法律与道德之间,法律应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着明确且系统的规定,而我方今天主要探讨的范畴限定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我方认为,若将司法领域中的前沿探讨纳入本次辩题,可能导致讨论范围失焦,因此需明确论证框架聚焦于互联网场景。
我方已与对方确认法律应发挥主导作用,但若法律被互联网舆论裹挟,则会丧失其公平性基础。互联网舆论往往呈现极端化特征,试想若某案件本应判处十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却因互联网舆论强行要求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将直接给法官带来巨大舆论压力。若不顺应舆论,法官与法律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若妥协则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其次,过分强调加害者视角,实则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漠视与二次伤害,这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目的。法律的首要职责是保障被害人权益,为其受到的伤害提供救济。当社会将大量话语权和资源倾注于理解加害者时,必然会压缩对受害者困境的关注空间。受害者面临的将不仅是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痛苦与精神创伤,还会承受舆论压力造成的二次伤害。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相关议题的讨论应当置于法律框架下理性进行,避免因过度聚焦加害者而偏离法律保障受害者权益的核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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