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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辩,规则同上,有请主席好方。既然您方认为不过严,并声称您方的行为有司法充分保障人人身安全,那么您怎么理解于方案中一审、二审适用为同一部法律?为什么一审说不存在防卫过当,且二审说存在呢?您是否有了解这种情况?首先,第一个案件已经过去七年了,他已经超出了现行法律的时效范围。另一个案件存在一定的证据问题,因为证据需要时间收集,还有一定的司法人员观点的问题。好的,既然您双方都已经提到了,那我再接着问,您方是否有了解云方案的具体情况?他的一审是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在这个过程中,您有了解这个情况吗?嗯,有一定了解,我不知道你具体是想要知道哪些情况。好的。那我们现在来到云方案这个案例的裁决要点,也就是说量刑应给予充分考虑。如果不是法条过严导致本应考虑的量刑要素无法包含,那为什么要把定罪的责任转移到量刑的责任呢?哪怕他是旧案,但是您既然说到现在已经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那可能您有数据证明新的司法解释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起到了正常效果。我前面已经说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件数量上升到了339件,而且您提到的民方案例发生时间过于靠前。在2020年,相关司法解释和2022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并让法官们考虑防卫人的具体情况。好的,我知道了。现在我知道这个情况。那最高检纠错改判的比例极小,就能说明基层法院、省高院在正当防卫方面的处理均不得当吗?另一方面,如果不是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标准过严,为什么这些案例需要在顶层纠正?一个是,就算您提到的案例已经过去很久,法律需要一个完善过程;另一个是,您说只有一部分案件改判,那您怎么确定剩下的一部分不是那些属于假想防卫等其他类型的案件?那既然说到假想防卫,那我请问您方怎么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句话?“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明显不匹配。好的。那我们回到现实,如果以于汉案这个判例为例,假设情景是:有几个壮汉把你堵在角落,多人围殴,你认为这个时候你应该怎么做?我认为如果能反抗,我会选择反抗。好,那具体来讲,如果要反抗的话,你认为你应该怎么做?具体怎么做,您得给我一个更具体的情况,我才能给出具体的做法。那我换个问题。下一个问题是,如果小偷入室偷东西被你发现,他拿着一把刀向你捅过来,你会怎么做?嗯,这个时候我应该怎样去制止他?但是,你具体的操作是什么呢?你怎么能保证你的制止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至少在我没有伤及他的人身权利前,我肯定是符合限度的。那你的意思是说,要求我们所有普通人在这个时候要严守法条,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限度?普通人是怎么知道这个限度是什么的?因为这是普法的问题。
时间到,时间到就结束。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你可以起来,要不然你就坐着吧。下面是正方二辩的申论环节。吴子涵同学,你坐下吧,坐他旁边,请坐。那个,志勋,你也坐着好吗?OK,好嘞,那我们。
行一辩,规则同上,有请主席好方。既然您方认为不过严,并声称您方的行为有司法充分保障人人身安全,那么您怎么理解于方案中一审、二审适用为同一部法律?为什么一审说不存在防卫过当,且二审说存在呢?您是否有了解这种情况?首先,第一个案件已经过去七年了,他已经超出了现行法律的时效范围。另一个案件存在一定的证据问题,因为证据需要时间收集,还有一定的司法人员观点的问题。好的,既然您双方都已经提到了,那我再接着问,您方是否有了解云方案的具体情况?他的一审是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在这个过程中,您有了解这个情况吗?嗯,有一定了解,我不知道你具体是想要知道哪些情况。好的。那我们现在来到云方案这个案例的裁决要点,也就是说量刑应给予充分考虑。如果不是法条过严导致本应考虑的量刑要素无法包含,那为什么要把定罪的责任转移到量刑的责任呢?哪怕他是旧案,但是您既然说到现在已经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那可能您有数据证明新的司法解释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起到了正常效果。我前面已经说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件数量上升到了339件,而且您提到的民方案例发生时间过于靠前。在2020年,相关司法解释和2022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并让法官们考虑防卫人的具体情况。好的,我知道了。现在我知道这个情况。那最高检纠错改判的比例极小,就能说明基层法院、省高院在正当防卫方面的处理均不得当吗?另一方面,如果不是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标准过严,为什么这些案例需要在顶层纠正?一个是,就算您提到的案例已经过去很久,法律需要一个完善过程;另一个是,您说只有一部分案件改判,那您怎么确定剩下的一部分不是那些属于假想防卫等其他类型的案件?那既然说到假想防卫,那我请问您方怎么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句话?“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明显不匹配。好的。那我们回到现实,如果以于汉案这个判例为例,假设情景是:有几个壮汉把你堵在角落,多人围殴,你认为这个时候你应该怎么做?我认为如果能反抗,我会选择反抗。好,那具体来讲,如果要反抗的话,你认为你应该怎么做?具体怎么做,您得给我一个更具体的情况,我才能给出具体的做法。那我换个问题。下一个问题是,如果小偷入室偷东西被你发现,他拿着一把刀向你捅过来,你会怎么做?嗯,这个时候我应该怎样去制止他?但是,你具体的操作是什么呢?你怎么能保证你的制止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至少在我没有伤及他的人身权利前,我肯定是符合限度的。那你的意思是说,要求我们所有普通人在这个时候要严守法条,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限度?普通人是怎么知道这个限度是什么的?因为这是普法的问题。
时间到,时间到就结束。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你可以起来,要不然你就坐着吧。下面是正方二辩的申论环节。吴子涵同学,你坐下吧,坐他旁边,请坐。那个,志勋,你也坐着好吗?OK,好嘞,那我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立场依旧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严。双方我方一辩已经就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初步阐述。然而,我的观点是,从制度逻辑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将国家的部分暴力防卫权让渡给公民,用以对抗不法侵害,这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前置性保护。
然而,现行认定标准却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名义下,要求防卫者在瞬息万变的危险情境中做出近乎事后诸葛亮的理性判断。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认定,实际上是在要求公民在面对侵害时必须成为完美的防卫者,既要判断准确,又要控制力度,还要预判后果。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这样的要求难道不是已经超出了普通人应有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吗?
在实际案例中,面对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因无法忍受再次攻击而反击,反击造成的结果重于侵害结果,就会因对等伤害的误区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其实是陷入了唯结果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在不法侵害人已经打了我两拳的情况下,你怎么知道不法侵害者的第三拳将会打在何处?如果再忍到第三拳造成了更大的伤害,那么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在处理第二拳时,通过反击来减少伤害?
而且这并不是捏造出来的情景或个别案例,如杨振武案、乔某案、江胜柱案等,都是在对方先动手后反击致人死亡,但却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但其本质应该是正当防卫。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过宽的防卫标准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但我们强调的从来不是无限制的防卫,而是合理的防卫。我们承认防卫行为必须有边界,但这个边界应当建立在防卫情景的真实性与紧迫性之上,而非建立在事后理性对每一个细节的苛责之上。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立场依旧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严。双方我方一辩已经就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初步阐述。然而,我的观点是,从制度逻辑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将国家的部分暴力防卫权让渡给公民,用以对抗不法侵害,这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前置性保护。
然而,现行认定标准却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名义下,要求防卫者在瞬息万变的危险情境中做出近乎事后诸葛亮的理性判断。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认定,实际上是在要求公民在面对侵害时必须成为完美的防卫者,既要判断准确,又要控制力度,还要预判后果。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这样的要求难道不是已经超出了普通人应有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吗?
在实际案例中,面对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因无法忍受再次攻击而反击,反击造成的结果重于侵害结果,就会因对等伤害的误区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其实是陷入了唯结果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在不法侵害人已经打了我两拳的情况下,你怎么知道不法侵害者的第三拳将会打在何处?如果再忍到第三拳造成了更大的伤害,那么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在处理第二拳时,通过反击来减少伤害?
而且这并不是捏造出来的情景或个别案例,如杨振武案、乔某案、江胜柱案等,都是在对方先动手后反击致人死亡,但却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但其本质应该是正当防卫。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过宽的防卫标准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但我们强调的从来不是无限制的防卫,而是合理的防卫。我们承认防卫行为必须有边界,但这个边界应当建立在防卫情景的真实性与紧迫性之上,而非建立在事后理性对每一个细节的苛责之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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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发言时长为1分半。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想先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个问题:您该如何理解法律?我认为现行法律在法条上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嗯,"现行"指的是现在实行的法律,对吧?那我想问对方辩友,您能否举出一些在现行法律中您认为过严的真实案例?像我刚才提到的一系列"打过还手后致人死亡"的案例,我希望您能说得详细一些,不要说假设,我们就看真实的案例。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请您重复一下,第一个是杨振武案,第二个是小乔案,第三个是江胜案。
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这三个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哪一年?好的,对方辩友无法回答。对方辩友的回答就像去年预报今年会下雨一样不可靠。
好的,我还想再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刚才始终在强调从5个要件方面阐述要修改法律,请问您方具体想要如何修改这5个要件?请给出具体的方法论。嗯,我觉得您方是想要把法条改得更细致一些,还是要在防卫时间上再延长呢?我认为不是我去说它怎么改,而是它本身就应该去改。难道不是吗?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应该去改",但您方却举不出一个具体该怎么改的例子,而且您方也无法保证改了之后就不存在新的漏洞。
好的,下一个问题。您方刚刚一直都在说,现行法律在标准上在苛求防卫人。我想请问,所有的审判是否都是事后判断?回答:是。那按照您方逻辑,只要是事后判断就是过严,那还要司法干什么?您方是不是把司法变成了上帝视角?对方辩友也无法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想问下一个问题:您认为法官判案时存在一些保守倾向,您认为这是如何造成的?我想请问什么叫"保守现象"?这是我刚才提到的问题。那您方到底想说什么问题呢?哪些方面是过严的呢?
好的,对方辩友无法回答这一个问题。那您方说这是唯结果论,请问那些案子最终结果是什么?最终的结果就是本应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全都被判定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罪名。您如何论证它们"本应"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这些案件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规定,您是如何得知它们就符合这个规定的?您方如何论证这些案件的证据都是充分、明确的,都能够符合法律要求?
好的,那我想换一个说法问对方辩友。我想问,如果法院真的是谁死伤谁有理,那我想问昆山反杀案为何最终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按照您方强调的"结果倾向",这一案例又该如何解释?对方辩友一直都在强调今天我们要谈法律,但又举不出具体的案例,也无法说明什么是结果论。所以对方根本无法解答这个问题。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30秒。
谢问候。
正方二辩发言时长为1分半。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想先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个问题:您该如何理解法律?我认为现行法律在法条上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嗯,"现行"指的是现在实行的法律,对吧?那我想问对方辩友,您能否举出一些在现行法律中您认为过严的真实案例?像我刚才提到的一系列"打过还手后致人死亡"的案例,我希望您能说得详细一些,不要说假设,我们就看真实的案例。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请您重复一下,第一个是杨振武案,第二个是小乔案,第三个是江胜案。
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这三个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哪一年?好的,对方辩友无法回答。对方辩友的回答就像去年预报今年会下雨一样不可靠。
好的,我还想再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刚才始终在强调从5个要件方面阐述要修改法律,请问您方具体想要如何修改这5个要件?请给出具体的方法论。嗯,我觉得您方是想要把法条改得更细致一些,还是要在防卫时间上再延长呢?我认为不是我去说它怎么改,而是它本身就应该去改。难道不是吗?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应该去改",但您方却举不出一个具体该怎么改的例子,而且您方也无法保证改了之后就不存在新的漏洞。
好的,下一个问题。您方刚刚一直都在说,现行法律在标准上在苛求防卫人。我想请问,所有的审判是否都是事后判断?回答:是。那按照您方逻辑,只要是事后判断就是过严,那还要司法干什么?您方是不是把司法变成了上帝视角?对方辩友也无法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想问下一个问题:您认为法官判案时存在一些保守倾向,您认为这是如何造成的?我想请问什么叫"保守现象"?这是我刚才提到的问题。那您方到底想说什么问题呢?哪些方面是过严的呢?
好的,对方辩友无法回答这一个问题。那您方说这是唯结果论,请问那些案子最终结果是什么?最终的结果就是本应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全都被判定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罪名。您如何论证它们"本应"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这些案件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规定,您是如何得知它们就符合这个规定的?您方如何论证这些案件的证据都是充分、明确的,都能够符合法律要求?
好的,那我想换一个说法问对方辩友。我想问,如果法院真的是谁死伤谁有理,那我想问昆山反杀案为何最终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按照您方强调的"结果倾向",这一案例又该如何解释?对方辩友一直都在强调今天我们要谈法律,但又举不出具体的案例,也无法说明什么是结果论。所以对方根本无法解答这个问题。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30秒。
谢问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所有⊣符号均表示正方二辩通过质询使对方陷入无法有效回应的状态,形成反驳效果)
司法实践中,对方反馈的问题确实存在,如错判、程序负担及纠错周期长等,我方对此不否认。但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证据缺失、个别司法人员观念滞后以及诉讼程序的固有成本。将“标准当执这层面的问题”表述为“标准本身存在逻辑问题”,这是论证上的偷换概念。基于这一前提,我重点阐述我方的两个核心论点。
第一,立法已经为防卫人留足了空间。特殊防卫权就是对人性的最大体谅。对方认为法律要求人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理性判断违背了人性本能,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民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时,享有无限防卫权。法律允许防卫人在恐惧中无需精确计算,直接采取反击措施,这正是对人性的最大体谅。有人称特殊防卫权是“纸面法律”,但从昆山反杀案、于海明案、张某某案等一系列案例来看,该条款自1997年实施至今,始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若其标准不具可行性,为何能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支持?
第二,司法解释的持续放宽、指导案例和纠错机制的完善,证明了正当防卫标准的可执行性。自2018年昆山反杀案后,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明确要求激活正当防卫条款;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强调司法机关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一味让步;2021年,最高检发布第225号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防卫的判断标准;2024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新增正当防卫条款。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司法机关必须立足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综合判断案件事实,而非仅以结果论对错。从数据来看,2025年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案件的改判率显著提升,纠正了2013年的261起、2025年达339起,较2023年增长近三成,是五年前的5.8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包括“于海明案”“赵宇案”等典型案例,正是为了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对方用2011年的旧案例论证当前标准,却忽视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持续进步。如果标准真的僵化,为何司法机关能够纠正“赵宇案”“杨春杰案”等案件,并对防卫人给予国家赔偿?正是因为有正确的标准,才能及时纠正偏差,为防卫人提供保护。
综上,无论是从立法层面的特殊防卫权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我国法律体系都为防卫人提供了充足的保护。所谓“标准不严”的指责,既忽略了特殊防卫权的存在,也无视了法律标准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
司法实践中,对方反馈的问题确实存在,如错判、程序负担及纠错周期长等,我方对此不否认。但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证据缺失、个别司法人员观念滞后以及诉讼程序的固有成本。将“标准当执这层面的问题”表述为“标准本身存在逻辑问题”,这是论证上的偷换概念。基于这一前提,我重点阐述我方的两个核心论点。
第一,立法已经为防卫人留足了空间。特殊防卫权就是对人性的最大体谅。对方认为法律要求人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理性判断违背了人性本能,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民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时,享有无限防卫权。法律允许防卫人在恐惧中无需精确计算,直接采取反击措施,这正是对人性的最大体谅。有人称特殊防卫权是“纸面法律”,但从昆山反杀案、于海明案、张某某案等一系列案例来看,该条款自1997年实施至今,始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若其标准不具可行性,为何能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支持?
第二,司法解释的持续放宽、指导案例和纠错机制的完善,证明了正当防卫标准的可执行性。自2018年昆山反杀案后,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明确要求激活正当防卫条款;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强调司法机关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一味让步;2021年,最高检发布第225号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防卫的判断标准;2024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新增正当防卫条款。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司法机关必须立足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综合判断案件事实,而非仅以结果论对错。从数据来看,2025年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案件的改判率显著提升,纠正了2013年的261起、2025年达339起,较2023年增长近三成,是五年前的5.8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包括“于海明案”“赵宇案”等典型案例,正是为了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对方用2011年的旧案例论证当前标准,却忽视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持续进步。如果标准真的僵化,为何司法机关能够纠正“赵宇案”“杨春杰案”等案件,并对防卫人给予国家赔偿?正是因为有正确的标准,才能及时纠正偏差,为防卫人提供保护。
综上,无论是从立法层面的特殊防卫权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我国法律体系都为防卫人提供了充足的保护。所谓“标准不严”的指责,既忽略了特殊防卫权的存在,也无视了法律标准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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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时间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若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由正方开始。
除了子涵以外,子涵说话之前举个手就行。
好的。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万人防位变成互殴”,也就是说,对方认为我们调整标准之后,会让被害人滥用防卫权利。其实,我感觉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标准过严并不等于防卫滥用。防卫滥用只是在苛责无辜的防卫人,只会将标准变成防止坏人借防备打人,而不是让好人面对不法侵害时不敢还手。被限制的永远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而非穷凶极恶的不法侵害者,这是纵容坏人束缚好人。所谓法不能向罪犯妥协,法律应当保护正当防卫。今天强调标准要更严,本质上是宁可错放一个正当防卫,也不放过一个可能的滥用。这是不合理的规制,而且这不是合理的规制,而是本末倒置。我方从来不否认现行法律可能存在漏洞,而且您方刚刚说的“要严”是什么意思?我们一直在强调我们的法律是公平合理的呀。我们的立场是,现行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够严格。所以,您刚才说的“对方代表承认我们的论点”,您认为标准不过严的话,那是符合您方观点的吗?您方的问题不应该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正当防卫的标准过严吗?我方确实认为标准不过严,但是您刚刚说“认为我们的观点错误”,咱们先从数据方面讨论。如果认为标准过严,那需要靠数据来证明。我想问一下,您刚刚提的“300多个案子都需要最高检进入再次纠正原有判决错误”,这说明了什么呢?是不是恰恰说明限定标准太严格,导致法官倾向于否定防卫?
如果我们再说回赵宇案和于海明案(昆山龙哥案),如果于海明案您认为时间太长了,那我们就说赵宇案和于海明案。如果没有视频和舆论,原有的判决就会生效。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需要靠舆论才能纠正的法律标准,您敢说它不严吗?
另外,我针对刚才您方提到的内容,我认为您方应该认真听一下我方三辩的讲话。我方三辩刚才提到的最新数据中,正当防卫重新判定的比例是5000:300,请问这样的数据判定真的是现在司法实践起到正常效果吗?
首先我要回应一下数据的问题。您方刚刚说上诉率是72%,对吗?那我想问,谁一开始会承认自己犯罪了?那么谁不想再去上诉呢?上诉是有原因的。而且我方提到的339人入刑,难道您看不到这背后的进步吗?其增长率可是2023年的5.8倍。这些案例,比如于海明案,都属于司法指导案例中第12次指导案例的范畴,所以它们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现行法律的问题,现行法律中包含司法解释。司法局之所以颁布这些案例,是因为他们发现了现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所以出台这些案例来指导法官,纠正司法观念,所以我们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这就好比医学书上的规定,医学生在实操中可能出现问题,但不能因此说标准过严。
我现在还想补充一下数据的问题。您后面提到2025年抗诉案件高达5778个,案件数量和所谓控诉的人数比例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其次,进步了不代表到了尽头,完善中也不代表完美,进程中还可以变得更好。我们的意思是标准还可以进一步调整,而不是说现在的标准已经完美。其次,您方刚才提到的和十几年前、几十年前的数据对比,犯罪率在上升,社会在发展,犯罪种类也在变,比如几十年前不可能用AI犯罪。案件数量本身就在增长,所以单纯用入刑人数的增长来判断标准,我觉得是失衡的。
您方跟我聊这个,我也跟您聊您刚才提出的比例。您说339人入刑,凭什么看这个比例?您为什么认为这个取样框里所有案件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果是的话,请具体分析它符合哪些要件。因为这个数据是您当时提到的,所以我们借由这个去讨论。
第二,我想要回应一下刚才对方二辩的问题。昆山龙哥案、赵宇案,您方把二审后的重新判定结果归功于最新法条的颁布,但您忽视了现实中的问题:一方面是舆论,另一方面是民意。您能解释一下什么是民意吗?我国法律能够兼顾民意,在判决中吸收合理观点,不正是标准不严的体现吗?而且,您方所说的抗诉数量,我想请问哪个案件中的人不会抗诉?比如判了20年有期徒刑的人,难道不想抗诉让自己罪行减轻吗?
首先,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立法标准和司法标准的严肃问题。如果法律吸收了民意,那一个需要靠舆论和民意才能纠正和软化的法律标准,能说它不严吗?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认为执行过程有什么问题。您刚刚一直在说没有结果,但如果是犯罪案件,法官首先会看客观危害结果,再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您方一直强调要修法改法,那您方具体要怎么改?从哪个方面改?具体到刑法法条要增加什么,司法解释要帮助什么?请您方进行方法论的叙述,不要回避我的问题。
您方所强调的“结果论”,我方没有一直强调“结果论”,是您方一直在认为我方强调“结果论”。现在事实就是事后判断说占主流,而事后判断说带给司法实践的影响就是“结果论”。我方主张看结果,但不能只看结果,完全可以考虑防卫人当时的恐惧和力量对比,这才是合理的判断。我方主张必须有“在当时情境下的可能性判断”,既要看结果是否必要,也要看当时是否能够期待他做出别的选择。
对方一辩、二辩在立论和申论中反复提到这个问题,您方是听不到吗?其次,我方不是先提出这个比例,是您方三辩先提出339人比例,所以我才跟您聊这个比例。您到底能不能具体回答这个问题?
对方辩友,您不要纠结一个问题,咱们推进好吗?但是我想问这个问题:两高三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是不是对方二辩提出来的?请问纠结这个事情有意义吗?是谁在纠结?你为什么要打断我,回避我方法律建议的问题?你们一直在说要改法,具体怎么改呢?请给出具体建议。
(正方时间到)
反方剩余时间还剩12秒,是否使用?
首先,对方刚才提到法律判决中完全没有判断当事人当时的情况。我方提及两高的指导文件,已经说明了法官要在判案时带入当事人的视角去判断,而不是只看结果。
(反方时间到)
累计时间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若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由正方开始。
除了子涵以外,子涵说话之前举个手就行。
好的。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万人防位变成互殴”,也就是说,对方认为我们调整标准之后,会让被害人滥用防卫权利。其实,我感觉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标准过严并不等于防卫滥用。防卫滥用只是在苛责无辜的防卫人,只会将标准变成防止坏人借防备打人,而不是让好人面对不法侵害时不敢还手。被限制的永远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而非穷凶极恶的不法侵害者,这是纵容坏人束缚好人。所谓法不能向罪犯妥协,法律应当保护正当防卫。今天强调标准要更严,本质上是宁可错放一个正当防卫,也不放过一个可能的滥用。这是不合理的规制,而且这不是合理的规制,而是本末倒置。我方从来不否认现行法律可能存在漏洞,而且您方刚刚说的“要严”是什么意思?我们一直在强调我们的法律是公平合理的呀。我们的立场是,现行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够严格。所以,您刚才说的“对方代表承认我们的论点”,您认为标准不过严的话,那是符合您方观点的吗?您方的问题不应该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正当防卫的标准过严吗?我方确实认为标准不过严,但是您刚刚说“认为我们的观点错误”,咱们先从数据方面讨论。如果认为标准过严,那需要靠数据来证明。我想问一下,您刚刚提的“300多个案子都需要最高检进入再次纠正原有判决错误”,这说明了什么呢?是不是恰恰说明限定标准太严格,导致法官倾向于否定防卫?
如果我们再说回赵宇案和于海明案(昆山龙哥案),如果于海明案您认为时间太长了,那我们就说赵宇案和于海明案。如果没有视频和舆论,原有的判决就会生效。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需要靠舆论才能纠正的法律标准,您敢说它不严吗?
另外,我针对刚才您方提到的内容,我认为您方应该认真听一下我方三辩的讲话。我方三辩刚才提到的最新数据中,正当防卫重新判定的比例是5000:300,请问这样的数据判定真的是现在司法实践起到正常效果吗?
首先我要回应一下数据的问题。您方刚刚说上诉率是72%,对吗?那我想问,谁一开始会承认自己犯罪了?那么谁不想再去上诉呢?上诉是有原因的。而且我方提到的339人入刑,难道您看不到这背后的进步吗?其增长率可是2023年的5.8倍。这些案例,比如于海明案,都属于司法指导案例中第12次指导案例的范畴,所以它们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现行法律的问题,现行法律中包含司法解释。司法局之所以颁布这些案例,是因为他们发现了现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所以出台这些案例来指导法官,纠正司法观念,所以我们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这就好比医学书上的规定,医学生在实操中可能出现问题,但不能因此说标准过严。
我现在还想补充一下数据的问题。您后面提到2025年抗诉案件高达5778个,案件数量和所谓控诉的人数比例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其次,进步了不代表到了尽头,完善中也不代表完美,进程中还可以变得更好。我们的意思是标准还可以进一步调整,而不是说现在的标准已经完美。其次,您方刚才提到的和十几年前、几十年前的数据对比,犯罪率在上升,社会在发展,犯罪种类也在变,比如几十年前不可能用AI犯罪。案件数量本身就在增长,所以单纯用入刑人数的增长来判断标准,我觉得是失衡的。
您方跟我聊这个,我也跟您聊您刚才提出的比例。您说339人入刑,凭什么看这个比例?您为什么认为这个取样框里所有案件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果是的话,请具体分析它符合哪些要件。因为这个数据是您当时提到的,所以我们借由这个去讨论。
第二,我想要回应一下刚才对方二辩的问题。昆山龙哥案、赵宇案,您方把二审后的重新判定结果归功于最新法条的颁布,但您忽视了现实中的问题:一方面是舆论,另一方面是民意。您能解释一下什么是民意吗?我国法律能够兼顾民意,在判决中吸收合理观点,不正是标准不严的体现吗?而且,您方所说的抗诉数量,我想请问哪个案件中的人不会抗诉?比如判了20年有期徒刑的人,难道不想抗诉让自己罪行减轻吗?
首先,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立法标准和司法标准的严肃问题。如果法律吸收了民意,那一个需要靠舆论和民意才能纠正和软化的法律标准,能说它不严吗?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认为执行过程有什么问题。您刚刚一直在说没有结果,但如果是犯罪案件,法官首先会看客观危害结果,再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您方一直强调要修法改法,那您方具体要怎么改?从哪个方面改?具体到刑法法条要增加什么,司法解释要帮助什么?请您方进行方法论的叙述,不要回避我的问题。
您方所强调的“结果论”,我方没有一直强调“结果论”,是您方一直在认为我方强调“结果论”。现在事实就是事后判断说占主流,而事后判断说带给司法实践的影响就是“结果论”。我方主张看结果,但不能只看结果,完全可以考虑防卫人当时的恐惧和力量对比,这才是合理的判断。我方主张必须有“在当时情境下的可能性判断”,既要看结果是否必要,也要看当时是否能够期待他做出别的选择。
对方一辩、二辩在立论和申论中反复提到这个问题,您方是听不到吗?其次,我方不是先提出这个比例,是您方三辩先提出339人比例,所以我才跟您聊这个比例。您到底能不能具体回答这个问题?
对方辩友,您不要纠结一个问题,咱们推进好吗?但是我想问这个问题:两高三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是不是对方二辩提出来的?请问纠结这个事情有意义吗?是谁在纠结?你为什么要打断我,回避我方法律建议的问题?你们一直在说要改法,具体怎么改呢?请给出具体建议。
(正方时间到)
反方剩余时间还剩12秒,是否使用?
首先,对方刚才提到法律判决中完全没有判断当事人当时的情况。我方提及两高的指导文件,已经说明了法官要在判案时带入当事人的视角去判断,而不是只看结果。
(反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符号表示反驳关系,→表示逻辑推导路径)
各位,首先我想请问对方二国选手对正方防卫的判定标准是否过严,是看法条本身这个冰冷的结果比例,还是看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反应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标准。
我方非常明确,我们已将此事纳入本标本中。所以,我需要对方回答我的问题:试看法条本身还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我认为都要看。如果这样回答的话,我会觉得我们需要的法律可以是不完美的,但是不能是模糊的。所以你的回答也只能是A或者B。我说A或B,你回答我过。
现在我想对对方辩友提出的是,您方刚才一直在提出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其中共出339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一共抗诉的案件数量高达5778件,这样的比例下,只有339人被纠错。您方是如何认为这个比例非常大,而认定为现在的正当防卫标准不会宽呢?请回头回应一下您的上一个问题。
我方认为您刚刚给我的只有两个选择,但是我认为您方的这两个选择实在是太片面了,所以我需要把它整合一下,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
如果你要想打比方的话,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失这两点,只有同时满足才构成防卫过当。所以一定要避免这一模糊的界定,而我们司法实践中的所谓重伤和死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语言上是不重合的。在我的理解之下,在字面的理解之下,必要限度这个词汇是所谓的“重”,而重伤、死亡是所谓的“轻”。因为必要限度到底是什么?我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必要限度?那是否是入罪取重于举重于明轻呢?这与我们国家要求的“入罪举轻以明重”是否产生违背呢?
您方首先我要纠正您的一个问题,就是您把司法刑法本身的这种弹性智慧等同于它的概念模糊,所以首先就是一种逻辑错误。其实,您刚刚说司法,您的意思是要改立法,对吧?那立法具体怎么改?您现在讲的法存在很大的漏洞。我方的观点并不是说不允许刑法上的弹性存在,而是说弹性不一定是完善的过程,不意味着它完美。还有很多没有被规定的点,是我们无法触及到的根本。所以说,我方认为这里所谓的入罪时重以明轻,其实是在违背我国司法体系的根本法则。
而且,两高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您方也刚刚提到,如果说是要求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难道不是强人所难吗?
各位,首先我想请问对方二国选手对正方防卫的判定标准是否过严,是看法条本身这个冰冷的结果比例,还是看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反应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标准。
我方非常明确,我们已将此事纳入本标本中。所以,我需要对方回答我的问题:试看法条本身还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我认为都要看。如果这样回答的话,我会觉得我们需要的法律可以是不完美的,但是不能是模糊的。所以你的回答也只能是A或者B。我说A或B,你回答我过。
现在我想对对方辩友提出的是,您方刚才一直在提出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其中共出339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一共抗诉的案件数量高达5778件,这样的比例下,只有339人被纠错。您方是如何认为这个比例非常大,而认定为现在的正当防卫标准不会宽呢?请回头回应一下您的上一个问题。
我方认为您刚刚给我的只有两个选择,但是我认为您方的这两个选择实在是太片面了,所以我需要把它整合一下,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
如果你要想打比方的话,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失这两点,只有同时满足才构成防卫过当。所以一定要避免这一模糊的界定,而我们司法实践中的所谓重伤和死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语言上是不重合的。在我的理解之下,在字面的理解之下,必要限度这个词汇是所谓的“重”,而重伤、死亡是所谓的“轻”。因为必要限度到底是什么?我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必要限度?那是否是入罪取重于举重于明轻呢?这与我们国家要求的“入罪举轻以明重”是否产生违背呢?
您方首先我要纠正您的一个问题,就是您把司法刑法本身的这种弹性智慧等同于它的概念模糊,所以首先就是一种逻辑错误。其实,您刚刚说司法,您的意思是要改立法,对吧?那立法具体怎么改?您现在讲的法存在很大的漏洞。我方的观点并不是说不允许刑法上的弹性存在,而是说弹性不一定是完善的过程,不意味着它完美。还有很多没有被规定的点,是我们无法触及到的根本。所以说,我方认为这里所谓的入罪时重以明轻,其实是在违背我国司法体系的根本法则。
而且,两高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您方也刚刚提到,如果说是要求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难道不是强人所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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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对方的核心观点,对方一直以结果论为导向,这实际上是用具体观点来看待问题,通过举例证明司法实践中原本是谁重伤谁有理,却对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来出台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方案置若罔闻,用旧数据案例来否认新的标准。
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过去有没有错判,而是制度该往哪个方向走。全国检察机关对审查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个位数增长到2025年的439人,从这些数据背后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动态纠正。
另外我想问,对方辩友,您方把所有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都归结为结果论,是不是过于简单粗暴了?有没有可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比如赵宇案,在二审时案件得以昭雪,您方为何一直在用过程来否定结果,对纠错问题避而不谈呢?
其次,您方提出“法律要求防卫人保持理性判断,违背身份等”,在我方看来,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读。第一,法律从未要求防卫人在防卫中精准计算每一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能苛求防卫人必须站在防卫当时的情景设身处地去判断。所谓设身处地,这是法律对人性的最大体谅,它允许防卫人慌张,允许防卫人失误,允许防卫人的本能反应。第二,法律真正禁止的不是不理性,而是不必要的报复。当侵害者已经倒地受伤、丧失攻击能力时,防卫人却继续持刀攻击,这时候驱使他的不再是防卫本能,而是愤怒和仇恨。法律设置防卫过当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防卫的合理性与平衡。因此,考虑这些并非要求人,而是为了保护正当防卫者。
我方认为,现行法律体系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立法条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共同构建的立体化规范体系。《民法典》第11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且非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只需要承担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意味着还有其他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规制。
进入2026年底,正式实施的《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也基本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平衡原则。综上所述,我方感谢反方三辩的发言。
首先明确对方的核心观点,对方一直以结果论为导向,这实际上是用具体观点来看待问题,通过举例证明司法实践中原本是谁重伤谁有理,却对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来出台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方案置若罔闻,用旧数据案例来否认新的标准。
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过去有没有错判,而是制度该往哪个方向走。全国检察机关对审查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个位数增长到2025年的439人,从这些数据背后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动态纠正。
另外我想问,对方辩友,您方把所有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都归结为结果论,是不是过于简单粗暴了?有没有可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比如赵宇案,在二审时案件得以昭雪,您方为何一直在用过程来否定结果,对纠错问题避而不谈呢?
其次,您方提出“法律要求防卫人保持理性判断,违背身份等”,在我方看来,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读。第一,法律从未要求防卫人在防卫中精准计算每一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能苛求防卫人必须站在防卫当时的情景设身处地去判断。所谓设身处地,这是法律对人性的最大体谅,它允许防卫人慌张,允许防卫人失误,允许防卫人的本能反应。第二,法律真正禁止的不是不理性,而是不必要的报复。当侵害者已经倒地受伤、丧失攻击能力时,防卫人却继续持刀攻击,这时候驱使他的不再是防卫本能,而是愤怒和仇恨。法律设置防卫过当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防卫的合理性与平衡。因此,考虑这些并非要求人,而是为了保护正当防卫者。
我方认为,现行法律体系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立法条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共同构建的立体化规范体系。《民法典》第11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且非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只需要承担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意味着还有其他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规制。
进入2026年底,正式实施的《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也基本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平衡原则。综上所述,我方感谢反方三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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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申论发言时长为两分30秒,发音及计时完毕,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已在刚才的申论中提到了这个现实法律的问题,我方已经在回答中指出,修改不一定是改好了,完善不一定是完美。但是我不确定对方辩手有没有认真在听我的发言,就是还在揪着旧例不放,想用过去的案例来证明现在的问题,这一点我不确定对方是否是真正的成功。
在我这场比赛中,第二点就是立法的完善不能完完全全贯彻到司法的实践中。你怎么能保证立法的条文,就算像对方辩手所说立法的条文已经完善,但是为什么司法中还会出现误判的情况?这二者一个是理性的条文,一个是客观的事实,如何将这二者串成一个链条连接在一起,这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就是对方刚刚提到的攻击能力问题。对方(辩手)躺在地上告诉我他求饶,他已经没有丧失攻击能力了。我怎么确定他的意图?我该如何判断他的心理?我该如何判断我自己?我怎么知道他的“晕”是真的晕还是假的晕?
第三点就是对方刚刚提到的某些二审被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案件,比如说昆山反杀案。对方辩友一开始就提到了变量的问题:如果存在很多变量,就存在舆论的问题。如果舆论不是……就是当时的现实情况,舆论导向于海明的一方,并且不法侵害者刘海龙确实存在四次因盗窃、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处理的情况,还有就是他持的是59cm的管制刀具。其次,于海明本人是一个老实巴交的普通公民,家里还有一个生病的儿子要养,这都是案件本身的事实,而并不是说法律本身没有问题,而是基于司法实践的本身情况,它存在一些变动,并不是说我们现在的标准就存在任何问题。
基于刚才的激烈交锋,我方再次重申:我国现行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巩固我的立场。
从法学学理层面,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其本质是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权,是公民权利在公权力难以及时有效介入时的唯一一道防线。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当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威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受害方的权益,而非苛求受害方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精准的行为判断。但当下司法实践中,结果中心主义完全被凌驾于司法之中,所谓的“理性判断”与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已经留足的空间”是完全相反的。因为普通公众,你不能要求他们是法学生,也不能要求他们是医学生。当我打到他的某个部位时,他到底是有动脉还是有什么穴位?我怎么能保证我打到这个位置一定不会造成生命威胁?我们理解法律。
行申论发言时长为两分30秒,发音及计时完毕,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已在刚才的申论中提到了这个现实法律的问题,我方已经在回答中指出,修改不一定是改好了,完善不一定是完美。但是我不确定对方辩手有没有认真在听我的发言,就是还在揪着旧例不放,想用过去的案例来证明现在的问题,这一点我不确定对方是否是真正的成功。
在我这场比赛中,第二点就是立法的完善不能完完全全贯彻到司法的实践中。你怎么能保证立法的条文,就算像对方辩手所说立法的条文已经完善,但是为什么司法中还会出现误判的情况?这二者一个是理性的条文,一个是客观的事实,如何将这二者串成一个链条连接在一起,这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就是对方刚刚提到的攻击能力问题。对方(辩手)躺在地上告诉我他求饶,他已经没有丧失攻击能力了。我怎么确定他的意图?我该如何判断他的心理?我该如何判断我自己?我怎么知道他的“晕”是真的晕还是假的晕?
第三点就是对方刚刚提到的某些二审被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案件,比如说昆山反杀案。对方辩友一开始就提到了变量的问题:如果存在很多变量,就存在舆论的问题。如果舆论不是……就是当时的现实情况,舆论导向于海明的一方,并且不法侵害者刘海龙确实存在四次因盗窃、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处理的情况,还有就是他持的是59cm的管制刀具。其次,于海明本人是一个老实巴交的普通公民,家里还有一个生病的儿子要养,这都是案件本身的事实,而并不是说法律本身没有问题,而是基于司法实践的本身情况,它存在一些变动,并不是说我们现在的标准就存在任何问题。
基于刚才的激烈交锋,我方再次重申:我国现行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巩固我的立场。
从法学学理层面,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其本质是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权,是公民权利在公权力难以及时有效介入时的唯一一道防线。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当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威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受害方的权益,而非苛求受害方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精准的行为判断。但当下司法实践中,结果中心主义完全被凌驾于司法之中,所谓的“理性判断”与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已经留足的空间”是完全相反的。因为普通公众,你不能要求他们是法学生,也不能要求他们是医学生。当我打到他的某个部位时,他到底是有动脉还是有什么穴位?我怎么能保证我打到这个位置一定不会造成生命威胁?我们理解法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
首先,今天对方反复强调结果问题,尽苛求事后测量,但我方觉得您这些观点,反观我方质问您方的几个问题,您方始终没有回答。第一,我方让您举出认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实际没有被认定的例子,您方没有举出;第二,您方提到“诚序负担”“苛求人性”,我方已经给出解释,并且我们也同情防卫人的焦虑,但错判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特别错判不是因为认定标准严苛,更不是因为司法人员、立法人员想要故意为难,而是取证困难以及个别工作人员职业技术水平低下。所以我们要做的是通过技术发展和完善现场勘查等方式改善制度,通过考核等方式提高工作水平,而非在这里不管不顾、不分黑白地给认定标准扣上一顶“严苛”的帽子。
而且,您方从来不谈二审改判的问题,只看一审判决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样的举例可以吗?
比赛进行到这里,我想请大家最后一步看一看整场比赛的图景。正方一直在告诉我们,司法实践有错案,程序负担有代价,所以标准过严。我们要问:有错案,所以标准过严;有代价,所以制度就该废除吗?如果是这样,那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存在,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可以保证永不犯错,没有任何程序能保证毫无代价。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永不犯错,而在于错了能纠正;不在于毫无代价,而在于有代价之后能换来正义。
我方必须指出,您只看得到错判,看不到改判;只看得到代价,看不到正义;只看得到过去,看不到现在,也看不到未来。您用个案的代价否定整体的进步,用旧案否定现行的改进,用毫厘的偏差否定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整体协调性、合理性,这叫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按照您方的态度,恐怕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是符合您方标准的。
而我们看到的是,“昆山反杀案”之后,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了;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法官不敢用的“特殊防卫”观念在变了;《刑法》修订之后,“互殴”的时代结束了。请守护理性的边界,因为这底线一旦失守,没有人能在这场暴力的狂欢中独善其身。今天如果我们将正当防卫的标准放宽,甚至只要感觉到威胁就能无限反击,我想请问社会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回到“以牙还牙”的原始状态,可能就是社会的末日。
我们相信,严格的标准甄别的是善恶,保护的是正义。严格的标准是为了防止防卫权被滥用。法律运行会有代价,会有等待,但只要纠错机制在运转,证据技术在更新,只要公检法司各司其职,我们的法制就在被一点点筑牢。对方今天说的不是“严苛”,而是他们心里想要的“过宽”。想要的太多,得到的太少,看不到的才是真正的法治建设。
谢谢。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最后是正方。
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
首先,今天对方反复强调结果问题,尽苛求事后测量,但我方觉得您这些观点,反观我方质问您方的几个问题,您方始终没有回答。第一,我方让您举出认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实际没有被认定的例子,您方没有举出;第二,您方提到“诚序负担”“苛求人性”,我方已经给出解释,并且我们也同情防卫人的焦虑,但错判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特别错判不是因为认定标准严苛,更不是因为司法人员、立法人员想要故意为难,而是取证困难以及个别工作人员职业技术水平低下。所以我们要做的是通过技术发展和完善现场勘查等方式改善制度,通过考核等方式提高工作水平,而非在这里不管不顾、不分黑白地给认定标准扣上一顶“严苛”的帽子。
而且,您方从来不谈二审改判的问题,只看一审判决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样的举例可以吗?
比赛进行到这里,我想请大家最后一步看一看整场比赛的图景。正方一直在告诉我们,司法实践有错案,程序负担有代价,所以标准过严。我们要问:有错案,所以标准过严;有代价,所以制度就该废除吗?如果是这样,那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存在,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可以保证永不犯错,没有任何程序能保证毫无代价。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永不犯错,而在于错了能纠正;不在于毫无代价,而在于有代价之后能换来正义。
我方必须指出,您只看得到错判,看不到改判;只看得到代价,看不到正义;只看得到过去,看不到现在,也看不到未来。您用个案的代价否定整体的进步,用旧案否定现行的改进,用毫厘的偏差否定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整体协调性、合理性,这叫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按照您方的态度,恐怕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是符合您方标准的。
而我们看到的是,“昆山反杀案”之后,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了;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法官不敢用的“特殊防卫”观念在变了;《刑法》修订之后,“互殴”的时代结束了。请守护理性的边界,因为这底线一旦失守,没有人能在这场暴力的狂欢中独善其身。今天如果我们将正当防卫的标准放宽,甚至只要感觉到威胁就能无限反击,我想请问社会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回到“以牙还牙”的原始状态,可能就是社会的末日。
我们相信,严格的标准甄别的是善恶,保护的是正义。严格的标准是为了防止防卫权被滥用。法律运行会有代价,会有等待,但只要纠错机制在运转,证据技术在更新,只要公检法司各司其职,我们的法制就在被一点点筑牢。对方今天说的不是“严苛”,而是他们心里想要的“过宽”。想要的太多,得到的太少,看不到的才是真正的法治建设。
谢谢。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最后是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方的观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过程,我方将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方面进行陈述。
首先,从防卫意图上讲,正当的防卫意图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标。但法律规定,在不法侵害人放弃侵害并逃跑时,防卫人若继续追赶侵害者,其意图常被认定为报复泄愤,从而否定防卫意图,这混淆了侵害结束与危险排除的界限。如果侵害人虽转身逃跑,仍在现场附近持有凶器或扬言叫人来报复,此时不法侵害并未真正彻底结束。防卫人追击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侵害者,防止其再次攻击自身。实践中,常因追击动作而误判防卫意图。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们希望公民因希望不再受到伤害而还击的行为被认定为错误吗?
其次,在防卫起因方面,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现实侵害”的认定过于客观,存在“事后诸葛亮”现象。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对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所谓防卫行为。当防卫人对侵害紧迫性的判断与事后查明的事实不完全一致时,司法机关易将其认定为假想防卫,进而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这种做法忽视了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判断误差,混淆了人性与法律的边界。用监控录像的慢速回放去苛求防卫者在电光火石间的本能反应,本身就是过于苛刻的表现。
对防卫对象的限制也值得探讨。法律要求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对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虽可防卫,但实践中,若防卫人明知对方为特殊群体却刻意回避义务,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举虽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对被害人却极为不利。
防卫时间同样关键。通说认为,正当防卫应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实施。然而,“已经开始”与“尚未结束”的界定存在争议。某些情况下,如持刀逼近等,不法侵害虽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风险。此时不实行正当防卫可能丧失时机,而现实中在此阶段实施防卫往往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人们的防卫难道只能在真正受到侵害后才可以实施吗?不允许“预防型”防卫的存在,可能导致错过最佳防御时机,因为等真正受到侵害后再实施往往已为时已晚。
防卫限度认定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结果唯一论”倾向,即一旦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就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董明刚案的教训尤为深刻:该案最初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理由是刁某使用的金属钥匙不足以威胁生命,而董明刚用剪刀捅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检察机关后来查明,那把尖头车钥匙是弹出式的,前部已弯曲变形,说明刁某捅刺时用力极猛。这一细节揭示了“事后诸葛式”判断的危险性——坐在办公室里看卷宗,永远无法体会当事人、防卫人在面对凶器捅刺时的真实恐惧与应激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方的观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过程,我方将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方面进行陈述。
首先,从防卫意图上讲,正当的防卫意图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标。但法律规定,在不法侵害人放弃侵害并逃跑时,防卫人若继续追赶侵害者,其意图常被认定为报复泄愤,从而否定防卫意图,这混淆了侵害结束与危险排除的界限。如果侵害人虽转身逃跑,仍在现场附近持有凶器或扬言叫人来报复,此时不法侵害并未真正彻底结束。防卫人追击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侵害者,防止其再次攻击自身。实践中,常因追击动作而误判防卫意图。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们希望公民因希望不再受到伤害而还击的行为被认定为错误吗?
其次,在防卫起因方面,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现实侵害”的认定过于客观,存在“事后诸葛亮”现象。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对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所谓防卫行为。当防卫人对侵害紧迫性的判断与事后查明的事实不完全一致时,司法机关易将其认定为假想防卫,进而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这种做法忽视了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判断误差,混淆了人性与法律的边界。用监控录像的慢速回放去苛求防卫者在电光火石间的本能反应,本身就是过于苛刻的表现。
对防卫对象的限制也值得探讨。法律要求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对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虽可防卫,但实践中,若防卫人明知对方为特殊群体却刻意回避义务,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举虽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对被害人却极为不利。
防卫时间同样关键。通说认为,正当防卫应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实施。然而,“已经开始”与“尚未结束”的界定存在争议。某些情况下,如持刀逼近等,不法侵害虽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风险。此时不实行正当防卫可能丧失时机,而现实中在此阶段实施防卫往往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人们的防卫难道只能在真正受到侵害后才可以实施吗?不允许“预防型”防卫的存在,可能导致错过最佳防御时机,因为等真正受到侵害后再实施往往已为时已晚。
防卫限度认定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结果唯一论”倾向,即一旦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就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董明刚案的教训尤为深刻:该案最初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理由是刁某使用的金属钥匙不足以威胁生命,而董明刚用剪刀捅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检察机关后来查明,那把尖头车钥匙是弹出式的,前部已弯曲变形,说明刁某捅刺时用力极猛。这一细节揭示了“事后诸葛式”判断的危险性——坐在办公室里看卷宗,永远无法体会当事人、防卫人在面对凶器捅刺时的真实恐惧与应激反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议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已较为完善。在展开论题之前,我方需要先明确,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标准,是指立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共同构成的法律规则。立法条文是理论认识标准,司法实践是实际认定标准。判断一个标准是否过严,应看立法是否为防卫人留足空间,司法实践是否在放宽认定尺度,是否能防止权力滥用。基于这一判准,我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已为防卫人提供了充分保护。所谓"过度指责"往往源于混淆标准与执行的界限。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立法已经为防卫人留足了空间,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是对人性最大的体谅。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为防卫条款设定了足够的裁量空间,立法者的意图就是为防卫人提供充分保护。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公民面临最极端的暴力威胁时,法律赋予了无限防卫权,根本不需要进行精确计算。法律知道人在恐惧中无法完全判断,所以告诉防卫人,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放手反击。这哪里是苛求,就是把尚方宝剑交到公民手里。
第二,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放宽认定尺度,"昆山反杀案"之后,防卫条款已被激活。2018年"昆山反杀案"之后,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激活正当防卫条款。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系统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表明司法机关不能向不法行为让步,证据裁判原则在进步。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2025年最高检报告显示,经审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法不起诉339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40多件正当防卫参考案例。对方用旧案来论证今天的标准,却对2018年之后的进步视而不见,这是刻舟求剑。
第三,法律分工合理,严格的认定标准是为了防止防卫权被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面对的是日常纠纷和一般违法行为,标准严格是为了防止小事变大。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正当防卫条款,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民法只解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181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标准过于宽泛,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由谁来甄别?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由谁负责?严格认定标准,保护的是公民合法守法的安全;纵容防卫过当会导致私刑泛滥,不利于维护治安秩序,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还是制度分工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都已经为防卫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对方忽略了司法实践进步的事实,谢谢。感谢反方一辩。
议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已较为完善。在展开论题之前,我方需要先明确,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标准,是指立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共同构成的法律规则。立法条文是理论认识标准,司法实践是实际认定标准。判断一个标准是否过严,应看立法是否为防卫人留足空间,司法实践是否在放宽认定尺度,是否能防止权力滥用。基于这一判准,我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已为防卫人提供了充分保护。所谓"过度指责"往往源于混淆标准与执行的界限。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立法已经为防卫人留足了空间,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是对人性最大的体谅。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为防卫条款设定了足够的裁量空间,立法者的意图就是为防卫人提供充分保护。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公民面临最极端的暴力威胁时,法律赋予了无限防卫权,根本不需要进行精确计算。法律知道人在恐惧中无法完全判断,所以告诉防卫人,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放手反击。这哪里是苛求,就是把尚方宝剑交到公民手里。
第二,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放宽认定尺度,"昆山反杀案"之后,防卫条款已被激活。2018年"昆山反杀案"之后,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激活正当防卫条款。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系统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表明司法机关不能向不法行为让步,证据裁判原则在进步。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2025年最高检报告显示,经审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法不起诉339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40多件正当防卫参考案例。对方用旧案来论证今天的标准,却对2018年之后的进步视而不见,这是刻舟求剑。
第三,法律分工合理,严格的认定标准是为了防止防卫权被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面对的是日常纠纷和一般违法行为,标准严格是为了防止小事变大。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正当防卫条款,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民法只解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181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标准过于宽泛,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由谁来甄别?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由谁负责?严格认定标准,保护的是公民合法守法的安全;纵容防卫过当会导致私刑泛滥,不利于维护治安秩序,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还是制度分工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都已经为防卫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对方忽略了司法实践进步的事实,谢谢。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感谢对方意见。我想首先请问对方,您方认为过严的定义是什么?不妨我问得更直接一些,您方认为“言”与“过严”之间可以划等号吗?请回答是或不是。
反方四辩:不是。好的,那您方是否也认为法律的严格、严厉、严谨并不能称之为控责过严?
反方四辩:再一个,我再问您,您方现在认为认定标准过严,那您方认为做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之为不过严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不过严的标准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于正当行为的最终判决结果。从结果来看,如果我们在整个过程中只从司法角度去考虑,或者从公众的角度去考虑,我方认为正方权益应该被保障,对吗?
反方四辩:对。
反方四辩:但防卫权不是无限的,我们应该确认这一点。不能因为正当权益受到一点点损害就认定标准过严。那我再问您,您方在您看来,一个案子没有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就一定是标准过严导致的吗?请回答是或不是。
正方一辩:我方不认为这个回答是“是”,不是。
反方四辩:所以今天对方辩友提出的论点,都是不管不顾地将问题归咎于认定标准过严,而忽略了司法立法中的其他变量。
反方四辩:那我再问您,您方认为标准过严?好,那您认为应该怎么改?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应该在考虑正当防卫时,不仅要考虑人的人身安全,更要考虑人的心理安全。因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人往往没办法直接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人在精神反应上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像您说的,我们现在出台的新法和司法解释都在文件中已经指出,应该不苛求防卫人,考虑人性方面的问题。您方是看不到当下吗?
反方四辩:那我再问您,您方认为法律或者任何人、事、物都有可能预判每一个防卫行为发生时的情形吗?请回答能或不能。
正方一辩:(未听清)
反方四辩:那您方认为法律或者任何人、事、物都有可能预判每一个防卫行为发生时的情形吗?请回答能或不能。
正方一辩:能。
反方四辩:您方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您怎么能保证您能预测未来发生什么事情呢?
正方一辩:这不仅仅是预测,我只是在当下面对这种不法侵害时,有正当的反应。这并不是您方回答的问题,与我问的无关。
反方四辩:我给您举一个例子,知识产权法在AI出现之前,它是没有把这个东西写进其中的。那您现在是在认为我国法律出台的机关有问题吗?他们如果预测不到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新事物,他们的立法就是有问题的,就是过严的。
正方一辩:我认为在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认定上,不可以只看立法,立法方面更要考虑司法实践方面,因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一个相连的过程。
反方四辩:那您会认为原来的标准有改的必要,那改到什么程度呢?全部都改吗?
正方一辩:全部都改是根本不可能的,不符合常理,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
反方四辩:非常谢谢,时间到,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四辩:感谢对方意见。我想首先请问对方,您方认为过严的定义是什么?不妨我问得更直接一些,您方认为“言”与“过严”之间可以划等号吗?请回答是或不是。
反方四辩:不是。好的,那您方是否也认为法律的严格、严厉、严谨并不能称之为控责过严?
反方四辩:再一个,我再问您,您方现在认为认定标准过严,那您方认为做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之为不过严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不过严的标准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于正当行为的最终判决结果。从结果来看,如果我们在整个过程中只从司法角度去考虑,或者从公众的角度去考虑,我方认为正方权益应该被保障,对吗?
反方四辩:对。
反方四辩:但防卫权不是无限的,我们应该确认这一点。不能因为正当权益受到一点点损害就认定标准过严。那我再问您,您方在您看来,一个案子没有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就一定是标准过严导致的吗?请回答是或不是。
正方一辩:我方不认为这个回答是“是”,不是。
反方四辩:所以今天对方辩友提出的论点,都是不管不顾地将问题归咎于认定标准过严,而忽略了司法立法中的其他变量。
反方四辩:那我再问您,您方认为标准过严?好,那您认为应该怎么改?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应该在考虑正当防卫时,不仅要考虑人的人身安全,更要考虑人的心理安全。因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人往往没办法直接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人在精神反应上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像您说的,我们现在出台的新法和司法解释都在文件中已经指出,应该不苛求防卫人,考虑人性方面的问题。您方是看不到当下吗?
反方四辩:那我再问您,您方认为法律或者任何人、事、物都有可能预判每一个防卫行为发生时的情形吗?请回答能或不能。
正方一辩:(未听清)
反方四辩:那您方认为法律或者任何人、事、物都有可能预判每一个防卫行为发生时的情形吗?请回答能或不能。
正方一辩:能。
反方四辩:您方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您怎么能保证您能预测未来发生什么事情呢?
正方一辩:这不仅仅是预测,我只是在当下面对这种不法侵害时,有正当的反应。这并不是您方回答的问题,与我问的无关。
反方四辩:我给您举一个例子,知识产权法在AI出现之前,它是没有把这个东西写进其中的。那您现在是在认为我国法律出台的机关有问题吗?他们如果预测不到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新事物,他们的立法就是有问题的,就是过严的。
正方一辩:我认为在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认定上,不可以只看立法,立法方面更要考虑司法实践方面,因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一个相连的过程。
反方四辩:那您会认为原来的标准有改的必要,那改到什么程度呢?全部都改吗?
正方一辩:全部都改是根本不可能的,不符合常理,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
反方四辩:非常谢谢,时间到,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