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一遍啊,发言及计时。好的,谢谢主席。我想请问对方一些问题。
对方辩友提到,药神案中的讨论推动了我们法律的进步,但我想请问,在陆勇案引发全国热议的同时,有多少普通农民因经济困难购买假药而被定罪?这些案件是否从未被舆论关注过,讨论一个新颖的个案而忽视了沉默的大多数?这是否是一种选择性正义?
首先您说您方提到陆勇案,其实是说只是为陆勇一个人获得好处,但实际上这个案子定下后修订了药品管理法,进而使境外合法新药不再简单被认定为假药,所以其实也是帮助了那些之前处于困境中的普通大众。然后您方刚才说为什么,但在陆勇案之前,我们是不是有很多普通农民还没有真正被认识到?当舆论只聚焦于少数人的感人故事时,法律对于多数同样处境者的平等适用原则是否已经被破坏?那些没有故事可讲的普通人是否在无形中承受了更严厉的后果?
刚才不好意思,才连上,您刚才讲的是大多数的少数对吧?那么为什么不能按能力看到,也就是要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故事?所以其实就是因为这些故事让大家看到了,大家才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所以我们的社会才会更趋向公正,那些之前没有被看到的问题现在被看到了,并且进而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何尝不是一种社会公正的导向呢?
好的,对方强调要理性讨论,事出有因。那么请问,如果一个富家子弟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吸毒,和一个贫困青年因生存压力而吸毒,在您倡导的理性讨论下,哪一个原因更值得被理解和讨论?
打不打?不好意思,您方可以再讲一遍吗?就是我一个问题,前面是一个富家子弟因为什么吸毒?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吸毒,后者是因为生存压力而吸毒是吗?我认为这两个案例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一个有钱,一个没钱,最后做出的行为都是吸毒,而一个原因是缺乏家庭关爱,另一个原因是生存压力太大,只能说个人有个人的不幸。那在现实生活中,当这两个案例同时出现时,媒体和公众会同等关注吗?缺乏家庭关爱的成长经历更容易获得关注和兴趣,这种讨论资源的分配不均,是否已经制造了某种不公?
这首先这两种案例是否会被讨论,资源是否不均,我们请对方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其实对方媒体可能会更加关注某些群体的案例,这个我们也未尝不能说。然后第二个问题,这种资源不公,其实不是因为我们讨论带来的,它不会因为讨论而带来资源的不公,而是因为媒体本身就有放大、寻找噱头的倾向。所以按照您的观点来说,您说我们讨论事出有因,可以推动舆论的发展,但实际上这种舆论并不一定能推动我们这种发展,对吧?
好,那我再问一个问题。假设现在发生一起恶性案件,舆论立即开始挖掘他孩子的鼻子。如此关注患者的创伤,因为很多案例,比如说江泽案当中,当时不仅关注了加害者,其实受害者也有很多的采访和关注。
质询一遍啊,发言及计时。好的,谢谢主席。我想请问对方一些问题。
对方辩友提到,药神案中的讨论推动了我们法律的进步,但我想请问,在陆勇案引发全国热议的同时,有多少普通农民因经济困难购买假药而被定罪?这些案件是否从未被舆论关注过,讨论一个新颖的个案而忽视了沉默的大多数?这是否是一种选择性正义?
首先您说您方提到陆勇案,其实是说只是为陆勇一个人获得好处,但实际上这个案子定下后修订了药品管理法,进而使境外合法新药不再简单被认定为假药,所以其实也是帮助了那些之前处于困境中的普通大众。然后您方刚才说为什么,但在陆勇案之前,我们是不是有很多普通农民还没有真正被认识到?当舆论只聚焦于少数人的感人故事时,法律对于多数同样处境者的平等适用原则是否已经被破坏?那些没有故事可讲的普通人是否在无形中承受了更严厉的后果?
刚才不好意思,才连上,您刚才讲的是大多数的少数对吧?那么为什么不能按能力看到,也就是要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故事?所以其实就是因为这些故事让大家看到了,大家才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所以我们的社会才会更趋向公正,那些之前没有被看到的问题现在被看到了,并且进而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何尝不是一种社会公正的导向呢?
好的,对方强调要理性讨论,事出有因。那么请问,如果一个富家子弟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吸毒,和一个贫困青年因生存压力而吸毒,在您倡导的理性讨论下,哪一个原因更值得被理解和讨论?
打不打?不好意思,您方可以再讲一遍吗?就是我一个问题,前面是一个富家子弟因为什么吸毒?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吸毒,后者是因为生存压力而吸毒是吗?我认为这两个案例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一个有钱,一个没钱,最后做出的行为都是吸毒,而一个原因是缺乏家庭关爱,另一个原因是生存压力太大,只能说个人有个人的不幸。那在现实生活中,当这两个案例同时出现时,媒体和公众会同等关注吗?缺乏家庭关爱的成长经历更容易获得关注和兴趣,这种讨论资源的分配不均,是否已经制造了某种不公?
这首先这两种案例是否会被讨论,资源是否不均,我们请对方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其实对方媒体可能会更加关注某些群体的案例,这个我们也未尝不能说。然后第二个问题,这种资源不公,其实不是因为我们讨论带来的,它不会因为讨论而带来资源的不公,而是因为媒体本身就有放大、寻找噱头的倾向。所以按照您的观点来说,您说我们讨论事出有因,可以推动舆论的发展,但实际上这种舆论并不一定能推动我们这种发展,对吧?
好,那我再问一个问题。假设现在发生一起恶性案件,舆论立即开始挖掘他孩子的鼻子。如此关注患者的创伤,因为很多案例,比如说江泽案当中,当时不仅关注了加害者,其实受害者也有很多的采访和关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最后一轮质询因表述不完整未形成完整交锋)
谢谢主席。首先,如果对方一直在强调我们讨论原因是为了预防,不停在说我们应在事件发生后讨论背后原因,才能更好预防下一次。但现实生活中,我方认为,每一次对加害者非常真实的渲染,都在无形中削弱法律的刚性。当法官听到他童年被虐待时会不会手软?当陪审团看到他失业三年会不会觉得情有可原?这不是理论推测,美国多项研究显示,在引入创伤背景辩护后,有59%的可能性低收入被告的减刑幅度远小于高收入者,因为他们请不起心理专家进行所谓的理解归因。在现实中,条语沦为阶级特权的性外因于四。
我方认为,如果一直讨论、一直渲染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和危险宣誓,会助长破窗效应,社会容忍有因犯罪可能传递错误信号,削弱法律威慑力,变相鼓励更多人以处境不幸为由实施犯罪。
更严重的是,天平的核心是让受害者声音不被淹没,让受害者得到明确回应。如果一个女孩被性侵,全社会忙着分析施害者是不是受过情感创伤,这对受害者意味着什么?是二次伤害。建议的第一步永远是承认伤害的存在,而不是急着为加害者找理由。我们说理解不等于宽恕,但人性就是如此,一旦开始共情,判断就会偏移,舆论就会导向心理学上所谓的归因偏差。
我们不是反对研究犯罪学,但在公共舆论场和司法程序中,必须守住一条红线:行为责任不可谈判。否则今天因为抑郁可以伤人民心,因为压力大就可以杀人啊。法律的正义体现和真正的公平,是建立强大的预防体系,而不是在血案发生后用“他也很苦”来安慰自己。与其花力气分析“也是恶”,不如全力守护“善”。
谢谢主席。首先,如果对方一直在强调我们讨论原因是为了预防,不停在说我们应在事件发生后讨论背后原因,才能更好预防下一次。但现实生活中,我方认为,每一次对加害者非常真实的渲染,都在无形中削弱法律的刚性。当法官听到他童年被虐待时会不会手软?当陪审团看到他失业三年会不会觉得情有可原?这不是理论推测,美国多项研究显示,在引入创伤背景辩护后,有59%的可能性低收入被告的减刑幅度远小于高收入者,因为他们请不起心理专家进行所谓的理解归因。在现实中,条语沦为阶级特权的性外因于四。
我方认为,如果一直讨论、一直渲染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和危险宣誓,会助长破窗效应,社会容忍有因犯罪可能传递错误信号,削弱法律威慑力,变相鼓励更多人以处境不幸为由实施犯罪。
更严重的是,天平的核心是让受害者声音不被淹没,让受害者得到明确回应。如果一个女孩被性侵,全社会忙着分析施害者是不是受过情感创伤,这对受害者意味着什么?是二次伤害。建议的第一步永远是承认伤害的存在,而不是急着为加害者找理由。我们说理解不等于宽恕,但人性就是如此,一旦开始共情,判断就会偏移,舆论就会导向心理学上所谓的归因偏差。
我们不是反对研究犯罪学,但在公共舆论场和司法程序中,必须守住一条红线:行为责任不可谈判。否则今天因为抑郁可以伤人民心,因为压力大就可以杀人啊。法律的正义体现和真正的公平,是建立强大的预防体系,而不是在血案发生后用“他也很苦”来安慰自己。与其花力气分析“也是恶”,不如全力守护“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是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开始。
我方认为,如果讨论不是理性的,当然会带来舆论的混乱。讨论本身必然存在理性和不理性的情况,但我们要明确讨论的群体不只是民众,专家也需要下场。一些法官、评审等专家是司法评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他们显然是理性的代表。这部分理性的讨论对社会公正是有好处的。
相关方面,您方一直在强调理性讨论的可能性。首先我想问您:如果一条法律的出现,所有法律的设置都完全是完美的,或者所有评审团的抉择就一定是正确的吗?他们难道不会受到网络舆论的不理性影响吗?有多少冤假错案是在受到网络舆论影响下发生的?
您方提到的冤假错案,其实您方给出大量个例来证明这些冤假错案比那些公正审判多,这是一个论证。您方还说专家一定理性,但如果专家不理性呢?您又如何看待?这些审判还算什么呢?他们肯定是相对平正的。关于法律是否绝对完美,当然不是,我们社会是在进步的,所以才不断追求社会公正。我们要在讨论中了解加害者的犯罪动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以此完善法律,促进社会公正。
对方辩友刚刚说,如果在加害者对受害者做出行为之后我们再去讨论,对受害者的保护时间刚刚好,无论什么时候保护都不晚。现在我举个例子:如果高中有个女生被男生造谣,讨论中可能会出现“年纪小、不懂事、心智不成熟,不过是兄弟间的玩笑”“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女生作风有问题”等声音。这让受害者怎么办?讨论后得出“男生心里有问题”,难道就代表他做的一定是对的吗?这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在哪里?
您方说讨论不是针对男生,而是他“事出有因”,但那些言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其实是在说受害者有罪罢了。那对于长期在家庭中忍受家暴的妇女,到底丈夫做出什么行为可以被采纳为情有可原的原因?我方认为,首先应关注加害者的行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应过多,否则会导致“加害者有原因”的结论,这非常不利于社会公正和受害者的安全。
您方认为网络舆论的不确定性很大。如果微博热搜出现复旦投毒案凶手日记曝光时阅读量很高,而同期识别声音潜在受害者的话题无人问津,您认为公众真正感兴趣的是预防犯罪还是加害者的猎奇故事?
观众视角可能喜欢猎奇的东西,但媒体要以身作则,引导大家进行理性讨论。然而,有多少媒体为了流量曝光而做出各种事情,这是常见现象。
您方一直在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是不是没有站在真正受害者的视角?受害者愿不愿意把事情反复拿出来讨论?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原因从来不是忽视受害者。二次伤害是指认为“受害者有罪”,而真正的受害者希望看到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戒,让自己所受的苦难在加害者身上得到体现。
您方觉得网络讨论没有用吗?我方并不认为网络讨论完全没有用。网络上声音复杂,大家观点主观,但正因如此,网络讨论是必要的,因为加害者的动机也复杂,需要通过讨论分析。网络讨论带来的热度可以让公权力关注案件,比如邯郸下案,即使以猎奇方式报道,其热度也促进了公正。
我们要分析问题的结构性成因,包括教育资源、心理健康、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等,才能进行干预。不去做分析和讨论,不把眼光放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怎么知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不是告诉受害者不要穿花裙、不要走夜路,而是告诉潜在的加害者不要做这种事。
下面是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开始。
我方认为,如果讨论不是理性的,当然会带来舆论的混乱。讨论本身必然存在理性和不理性的情况,但我们要明确讨论的群体不只是民众,专家也需要下场。一些法官、评审等专家是司法评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他们显然是理性的代表。这部分理性的讨论对社会公正是有好处的。
相关方面,您方一直在强调理性讨论的可能性。首先我想问您:如果一条法律的出现,所有法律的设置都完全是完美的,或者所有评审团的抉择就一定是正确的吗?他们难道不会受到网络舆论的不理性影响吗?有多少冤假错案是在受到网络舆论影响下发生的?
您方提到的冤假错案,其实您方给出大量个例来证明这些冤假错案比那些公正审判多,这是一个论证。您方还说专家一定理性,但如果专家不理性呢?您又如何看待?这些审判还算什么呢?他们肯定是相对平正的。关于法律是否绝对完美,当然不是,我们社会是在进步的,所以才不断追求社会公正。我们要在讨论中了解加害者的犯罪动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以此完善法律,促进社会公正。
对方辩友刚刚说,如果在加害者对受害者做出行为之后我们再去讨论,对受害者的保护时间刚刚好,无论什么时候保护都不晚。现在我举个例子:如果高中有个女生被男生造谣,讨论中可能会出现“年纪小、不懂事、心智不成熟,不过是兄弟间的玩笑”“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女生作风有问题”等声音。这让受害者怎么办?讨论后得出“男生心里有问题”,难道就代表他做的一定是对的吗?这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在哪里?
您方说讨论不是针对男生,而是他“事出有因”,但那些言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其实是在说受害者有罪罢了。那对于长期在家庭中忍受家暴的妇女,到底丈夫做出什么行为可以被采纳为情有可原的原因?我方认为,首先应关注加害者的行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应过多,否则会导致“加害者有原因”的结论,这非常不利于社会公正和受害者的安全。
您方认为网络舆论的不确定性很大。如果微博热搜出现复旦投毒案凶手日记曝光时阅读量很高,而同期识别声音潜在受害者的话题无人问津,您认为公众真正感兴趣的是预防犯罪还是加害者的猎奇故事?
观众视角可能喜欢猎奇的东西,但媒体要以身作则,引导大家进行理性讨论。然而,有多少媒体为了流量曝光而做出各种事情,这是常见现象。
您方一直在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是不是没有站在真正受害者的视角?受害者愿不愿意把事情反复拿出来讨论?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原因从来不是忽视受害者。二次伤害是指认为“受害者有罪”,而真正的受害者希望看到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戒,让自己所受的苦难在加害者身上得到体现。
您方觉得网络讨论没有用吗?我方并不认为网络讨论完全没有用。网络上声音复杂,大家观点主观,但正因如此,网络讨论是必要的,因为加害者的动机也复杂,需要通过讨论分析。网络讨论带来的热度可以让公权力关注案件,比如邯郸下案,即使以猎奇方式报道,其热度也促进了公正。
我们要分析问题的结构性成因,包括教育资源、心理健康、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等,才能进行干预。不去做分析和讨论,不把眼光放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怎么知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不是告诉受害者不要穿花裙、不要走夜路,而是告诉潜在的加害者不要做这种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事出有因”指事情的发生有其原因,它要求我们在面对一个事件尤其是负面事件时,不应仅停留在表面的现象和结果,而去探究背后的根源与逻辑链条。今天这个辩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如何理解社会公正——它仅仅是受害者的公正,还是属于整个社会、关乎未来如何变得更好的公正。今天我方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遏制更多的加害者,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完善司法法律,以此促进社会公正。基于此,论证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探讨“事出有因”是解释行为的根源,而非为罪行辩解。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实践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推进司法进步。例如,曾有白血病患者因无法承受天价药费,购买并销售印度仿制药,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起诉,数百名病友联名求救引发社会强烈共鸣,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其理由是其行为以自救和助人为目的,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且未危害他人健康,符合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此案直接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新增了“境外合法药品不再简单被认定为假药”的条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救命条款”。
第二,有助于发现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原因包括个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能因为贫穷、缺爱、歧视,或者所在社区完全失控。如果我们只把他当成一个孤立的坏人处理掉,就等于把社会的脓疮盖住,假装没事。但问题还在,下一个受害者还会出现。正如有学者指出,健康的人不会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承受折磨的人进而转变成折磨他人者。有一个法学术语叫“被害人恶逆变”,指极个别人在受到伤害之后,由于心理创伤和其他因素的支配,会从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的现象。那么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其实能够让我们预防更多的受害者转变为加害人。
此外,关于儿童性侵害的预防,传统做法往往是教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但从加害者视角来看,我们更应关注其为何会施暴,包括犯罪动机、如何克服心理禁忌感、如何克服外部障碍等。因此,未来应该更多地从加害者的视角提出具体预防措施,从源头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将为减少儿童性侵害受害者和犯罪率带来更大的希望。
所以,讨论“事出有因”,不是为加害者辩护,不是鼓励模仿,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预防加害者的产生。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事出有因”指事情的发生有其原因,它要求我们在面对一个事件尤其是负面事件时,不应仅停留在表面的现象和结果,而去探究背后的根源与逻辑链条。今天这个辩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如何理解社会公正——它仅仅是受害者的公正,还是属于整个社会、关乎未来如何变得更好的公正。今天我方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遏制更多的加害者,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完善司法法律,以此促进社会公正。基于此,论证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探讨“事出有因”是解释行为的根源,而非为罪行辩解。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实践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推进司法进步。例如,曾有白血病患者因无法承受天价药费,购买并销售印度仿制药,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起诉,数百名病友联名求救引发社会强烈共鸣,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其理由是其行为以自救和助人为目的,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且未危害他人健康,符合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此案直接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新增了“境外合法药品不再简单被认定为假药”的条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救命条款”。
第二,有助于发现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原因包括个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能因为贫穷、缺爱、歧视,或者所在社区完全失控。如果我们只把他当成一个孤立的坏人处理掉,就等于把社会的脓疮盖住,假装没事。但问题还在,下一个受害者还会出现。正如有学者指出,健康的人不会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承受折磨的人进而转变成折磨他人者。有一个法学术语叫“被害人恶逆变”,指极个别人在受到伤害之后,由于心理创伤和其他因素的支配,会从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的现象。那么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其实能够让我们预防更多的受害者转变为加害人。
此外,关于儿童性侵害的预防,传统做法往往是教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但从加害者视角来看,我们更应关注其为何会施暴,包括犯罪动机、如何克服心理禁忌感、如何克服外部障碍等。因此,未来应该更多地从加害者的视角提出具体预防措施,从源头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将为减少儿童性侵害受害者和犯罪率带来更大的希望。
所以,讨论“事出有因”,不是为加害者辩护,不是鼓励模仿,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预防加害者的产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能否通过遏制更多加害者、保护潜在受害者、完善司法法律,以此促进社会公正
谢谢主席,感谢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社会公正的核心内涵:社会公正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权利得到同等保护,义务得到同等履行,它建立在规则的普适性和责任的明确性之上。
“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是将加害行为置于个人化、情境化的叙事中,是对规则的个别消解。这种倾向将带来多重危害,不利于社会公正:第一,它会削弱法律的平等性,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且助长破窗效应,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第一,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本身就在侵蚀公平的根基。因为责任不可推卸,而正义必须彰显。首先我们必须警惕所谓“事出有因”,在现实中极易滑向“情有可原”。当媒体反复渲染加害者的生理缺陷、心理创伤、生活压力,公众的注意力便从他做了什么转向他经历了什么,结果受害者的声音被淹没,加害者的责任被稀释。试想一个家暴者,当舆论聚焦于施暴者童年也被打,那逝去的生命又该向谁讨公道?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让受害者被看见,而不是让加害者被同情。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画出红线,无论你多苦多难,伤害他人就要付出代价。一旦我们接受“因为穷所以偷,因为抑郁所以伤人”这类逻辑,法律就变成了可协商的软约束。最危险的是,这种讨论常被特权阶层利用——富人可以用心理专家证明压力大,穷人却只能认罪伏法。这非但没有促进公平,反而加剧了司法的不平等。
第二,真正的社会公平应优先投资于预防与支持,而非事后解释。与其花大量精力分析他为什么杀人,不如把资源投入社区心理服务、反家暴庇护所、上门帮扶等基础建设,这些才是治本之策。而沉溺于对加害者动机的讨论,往往只是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甚至成为流量生意。它制造了一种幻觉:只要理解了,问题就解决了。但现实是,理解不能替代赔偿,共情不能重建安全。
对方或许会说,了解原因可以避免下一次悲剧。但我们说,预防靠的是制度建设,而不是心理剖析。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在悲剧发生前就织好保护网,而不是在有人犯罪后才去理解他。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温情,实则危险。它转移焦点,淡化责任,伤害受害者,最终背离社会公平的初心。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感谢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社会公正的核心内涵:社会公正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权利得到同等保护,义务得到同等履行,它建立在规则的普适性和责任的明确性之上。
“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是将加害行为置于个人化、情境化的叙事中,是对规则的个别消解。这种倾向将带来多重危害,不利于社会公正:第一,它会削弱法律的平等性,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且助长破窗效应,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第一,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本身就在侵蚀公平的根基。因为责任不可推卸,而正义必须彰显。首先我们必须警惕所谓“事出有因”,在现实中极易滑向“情有可原”。当媒体反复渲染加害者的生理缺陷、心理创伤、生活压力,公众的注意力便从他做了什么转向他经历了什么,结果受害者的声音被淹没,加害者的责任被稀释。试想一个家暴者,当舆论聚焦于施暴者童年也被打,那逝去的生命又该向谁讨公道?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让受害者被看见,而不是让加害者被同情。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画出红线,无论你多苦多难,伤害他人就要付出代价。一旦我们接受“因为穷所以偷,因为抑郁所以伤人”这类逻辑,法律就变成了可协商的软约束。最危险的是,这种讨论常被特权阶层利用——富人可以用心理专家证明压力大,穷人却只能认罪伏法。这非但没有促进公平,反而加剧了司法的不平等。
第二,真正的社会公平应优先投资于预防与支持,而非事后解释。与其花大量精力分析他为什么杀人,不如把资源投入社区心理服务、反家暴庇护所、上门帮扶等基础建设,这些才是治本之策。而沉溺于对加害者动机的讨论,往往只是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甚至成为流量生意。它制造了一种幻觉:只要理解了,问题就解决了。但现实是,理解不能替代赔偿,共情不能重建安全。
对方或许会说,了解原因可以避免下一次悲剧。但我们说,预防靠的是制度建设,而不是心理剖析。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在悲剧发生前就织好保护网,而不是在有人犯罪后才去理解他。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温情,实则危险。它转移焦点,淡化责任,伤害受害者,最终背离社会公平的初心。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是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平等性、责任的明确性,是否能真正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包括对受害者的保护、法律威慑力的维持以及问题的治本解决)。
好,下面是正方质询,反方发言及计时。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对方说到因为个体原因,所以讨论普遍的规则。但是我们通常是通过个案来讨论,从而做出对普遍人群有利的结果。然后想问的是,所以您方这个讲的个体原因消极不变则是有误区的啊。
然后您方又讲到很多人专注于加害者经历了什么、做了什么,而后我想说,我们正是通过他经历了什么,所以才推测他做了什么,那您方是不是只看他的行为,而不看他背后的原因呢?
我方认为讨论事出有一定的讨论,我方应该聚焦于受害者,不对加害者本身的事情,而不是背后的具体原因。因为我们要讨论的是加害者对受害者做了什么,以及这导致了受害者和社会一个怎么样的影响。
哦,好的,那您方到底对加害者是否有因进行讨论吗?
我方进行讨论,但是我方认为这个讨论并不利于社会公正。
好,那您方既然赞同对加害者有一定的讨论,却认为讨论不公正,那为什么还需要讨论呢?为什么需要讨论?
那您方既然赞同对加害者有一定的讨论,却认为讨论不公正,那我们就不讨论。
好,那您方也讲到不讨论,那我们怎么知道那些加害者在法律的判刑过程中,你们要知道他们的犯罪动机啊?那难道不讨论,难道民众就不会讨论了吗?难道我们只等待官方发布公告,不让民众去讨论,这还合理吗?
刚刚我误解了您的意思,我以为您方是已经认同了我的观点,然后选择去不讨论这个事实。但我方首先是支持讨论的,但是我方不支持过度的讨论,因为过度的讨论在我方看来已经是对于受害者的第二次伤害。
哦,那您方怎么让民众不去过度讨论这个事情,您方怎么做到这个度呢?
然后请问您方提到社会应该更多地去预防和进行制度建设,那么在我方提到的儿童性侵案中,不就是要讨论犯罪者的心理动机,才能更好地去预防和反制犯罪吗?
首先我方认为儿童性侵案件,如果您方一直在讨论加害者背后的原因的话,其实是对儿童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小孩子他们没有很多的心理承受能力去承受这件事情,那我们首先就要做好基本的教育,去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我方认为,国内对于性教育的教育确实比较缺失,那我方认为应该在这些事情发生之前就打好预防针,而不是事后发生再把这些伤害不停拿出来讨论。这样子不仅不一定会得到社会公正,还反而会对加害者导致...(此处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
好,下面是正方质询,反方发言及计时。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对方说到因为个体原因,所以讨论普遍的规则。但是我们通常是通过个案来讨论,从而做出对普遍人群有利的结果。然后想问的是,所以您方这个讲的个体原因消极不变则是有误区的啊。
然后您方又讲到很多人专注于加害者经历了什么、做了什么,而后我想说,我们正是通过他经历了什么,所以才推测他做了什么,那您方是不是只看他的行为,而不看他背后的原因呢?
我方认为讨论事出有一定的讨论,我方应该聚焦于受害者,不对加害者本身的事情,而不是背后的具体原因。因为我们要讨论的是加害者对受害者做了什么,以及这导致了受害者和社会一个怎么样的影响。
哦,好的,那您方到底对加害者是否有因进行讨论吗?
我方进行讨论,但是我方认为这个讨论并不利于社会公正。
好,那您方既然赞同对加害者有一定的讨论,却认为讨论不公正,那为什么还需要讨论呢?为什么需要讨论?
那您方既然赞同对加害者有一定的讨论,却认为讨论不公正,那我们就不讨论。
好,那您方也讲到不讨论,那我们怎么知道那些加害者在法律的判刑过程中,你们要知道他们的犯罪动机啊?那难道不讨论,难道民众就不会讨论了吗?难道我们只等待官方发布公告,不让民众去讨论,这还合理吗?
刚刚我误解了您的意思,我以为您方是已经认同了我的观点,然后选择去不讨论这个事实。但我方首先是支持讨论的,但是我方不支持过度的讨论,因为过度的讨论在我方看来已经是对于受害者的第二次伤害。
哦,那您方怎么让民众不去过度讨论这个事情,您方怎么做到这个度呢?
然后请问您方提到社会应该更多地去预防和进行制度建设,那么在我方提到的儿童性侵案中,不就是要讨论犯罪者的心理动机,才能更好地去预防和反制犯罪吗?
首先我方认为儿童性侵案件,如果您方一直在讨论加害者背后的原因的话,其实是对儿童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小孩子他们没有很多的心理承受能力去承受这件事情,那我们首先就要做好基本的教育,去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我方认为,国内对于性教育的教育确实比较缺失,那我方认为应该在这些事情发生之前就打好预防针,而不是事后发生再把这些伤害不停拿出来讨论。这样子不仅不一定会得到社会公正,还反而会对加害者导致...(此处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标记为→表示逻辑推进,⊣表示直接反驳)
下面是正方小结。
发言时请打开麦克风,你好像闭麦了。
我们不将时间成本花费在对“恶”的分析上,正是因为在这些“恶”的分析上花了时间成本,我们才能更好地守护正义。我们讨论加害者,并不是忽视受害者。对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原因是在为恶行找借口,会导致法官判决手软、陪审团混淆,但这是错误的。您方是在混淆“解释”与“辩解”。我们讨论原因,不是为剧情找理由,而是在为社会找答案,这恰恰是社会公正能够真正落地的关键。
关于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民众虽对法律有普遍认知,但认知不代表干扰公正。法官本就要在法理与情理中判案,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条款支撑,并非因民众说“这个人以前受过很惨的遭遇”,陪审团就会动摇。我们有切实的法律可依。
对方提到,社会问题早就存在,不必等到案件发生才正视。但正如对方所说,正是那些个人案例,通过人们的关注和讨论,才推动了社会进步。例如陆勇案,因使用药品引发的讨论,最终推动了相关法案的修改,保障了普遍民众的利益,这难道不是促进社会公正吗?
对方还提到,现在立法具有后置性,导致一些争取权益者必须通过近似违法的行为才能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但我认为这是值得的,对社会公正是非常有利的。
对方提到要预防犯罪,认为案件未发生就能预防。但如果案件未发生,我们如何知道如何预防呢?犯罪动机有四个,前三个都与加害者相关。加害者有其犯罪动机、外部障碍和心理禁忌。如果我们不分析加害者,只是告诉孩子和受害者“要保护好自己”,只会造成人人自危,预防效率极低。我们必须从加害者视角讨论性侵案发生的原因,并通过社会引导和法案修改来增加加害者的犯罪障碍,这才是社会公正的进步。如果按照对方观点,不讨论只等待官方通告,那我们就成了被动转发信息的机器,这是不合理的。
对方说讨论不能过度,那请对方给出一个明确的“讨论建议”:究竟可以讨论多少地方?关于加害者的身世我们可不可以提?犯罪重心是否是讨论的重点?官方通报中本就会写明犯罪重心,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信息。
以上,谢谢。
下面是正方小结。
发言时请打开麦克风,你好像闭麦了。
我们不将时间成本花费在对“恶”的分析上,正是因为在这些“恶”的分析上花了时间成本,我们才能更好地守护正义。我们讨论加害者,并不是忽视受害者。对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原因是在为恶行找借口,会导致法官判决手软、陪审团混淆,但这是错误的。您方是在混淆“解释”与“辩解”。我们讨论原因,不是为剧情找理由,而是在为社会找答案,这恰恰是社会公正能够真正落地的关键。
关于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民众虽对法律有普遍认知,但认知不代表干扰公正。法官本就要在法理与情理中判案,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条款支撑,并非因民众说“这个人以前受过很惨的遭遇”,陪审团就会动摇。我们有切实的法律可依。
对方提到,社会问题早就存在,不必等到案件发生才正视。但正如对方所说,正是那些个人案例,通过人们的关注和讨论,才推动了社会进步。例如陆勇案,因使用药品引发的讨论,最终推动了相关法案的修改,保障了普遍民众的利益,这难道不是促进社会公正吗?
对方还提到,现在立法具有后置性,导致一些争取权益者必须通过近似违法的行为才能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但我认为这是值得的,对社会公正是非常有利的。
对方提到要预防犯罪,认为案件未发生就能预防。但如果案件未发生,我们如何知道如何预防呢?犯罪动机有四个,前三个都与加害者相关。加害者有其犯罪动机、外部障碍和心理禁忌。如果我们不分析加害者,只是告诉孩子和受害者“要保护好自己”,只会造成人人自危,预防效率极低。我们必须从加害者视角讨论性侵案发生的原因,并通过社会引导和法案修改来增加加害者的犯罪障碍,这才是社会公正的进步。如果按照对方观点,不讨论只等待官方通告,那我们就成了被动转发信息的机器,这是不合理的。
对方说讨论不能过度,那请对方给出一个明确的“讨论建议”:究竟可以讨论多少地方?关于加害者的身世我们可不可以提?犯罪重心是否是讨论的重点?官方通报中本就会写明犯罪重心,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信息。
以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关于预防的观点,在您看来,如果我们对于加害者性侵行为要等到其实施后再去讨论、修改法案,是不是已经为时已晚?伤害已经发生,对不对?
对方所说的刘心案,刚好符合我方观点。这种对加害者作案动机无底线的挖掘和解读,本质上是在受害者的遗体上进行第二次谋杀,谋杀她的名誉和尊严。这让受害者家属在承受丧亲之痛的同时,还要奋力捍卫逝者的名誉,完美展示了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如何演变成对受害者的残害和迫害,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其次,我方认为,对方高估了公众讨论的理性程度。受害者的叙事在传播中极易简化为情有可原,甚至值得同情。在流量驱动的舆论场,悲情故事更容易传播,最终导致“谁更惨谁就更对”的荒谬逻辑,这将彻底颠覆基于行为的正义观。
对此,对方始终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社会公正的首要义务是保护受害者。当舆论不断挖掘加害者的不幸,受害者的痛苦与权利便悄然退到次要位置。这种讨论本身就是一种二次伤害,也是一种公正感的错位。
对方一直在说对于加害者的讨论,这是不是约等于认同“受害者有罪论”?他要求社会……
我方关于预防的观点,在您看来,如果我们对于加害者性侵行为要等到其实施后再去讨论、修改法案,是不是已经为时已晚?伤害已经发生,对不对?
对方所说的刘心案,刚好符合我方观点。这种对加害者作案动机无底线的挖掘和解读,本质上是在受害者的遗体上进行第二次谋杀,谋杀她的名誉和尊严。这让受害者家属在承受丧亲之痛的同时,还要奋力捍卫逝者的名誉,完美展示了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如何演变成对受害者的残害和迫害,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其次,我方认为,对方高估了公众讨论的理性程度。受害者的叙事在传播中极易简化为情有可原,甚至值得同情。在流量驱动的舆论场,悲情故事更容易传播,最终导致“谁更惨谁就更对”的荒谬逻辑,这将彻底颠覆基于行为的正义观。
对此,对方始终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社会公正的首要义务是保护受害者。当舆论不断挖掘加害者的不幸,受害者的痛苦与权利便悄然退到次要位置。这种讨论本身就是一种二次伤害,也是一种公正感的错位。
对方一直在说对于加害者的讨论,这是不是约等于认同“受害者有罪论”?他要求社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但是,正方申论两分钟发言及时指出对方就“友”讲到给我方扣帽子,即“受害者有罪论”。我方始终未提及“受害者有罪”,我们一直在思考加害者犯罪是否事出有因:是因为他前面有创伤?还是经过某种“证寻导”?或是他过去或许也是一个受害者呢?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首先对加害者进行判刑,然后阻止未来更多受害者的出现。
而您方认为,预防就是等案情发生后再预防,这为时已晚;且没有相关工作案例支持修改法案,因此无法预防。我认为并非为时已晚,而是刚刚好。因为无论何时开始践行正义、保护受害人,都永远不晚。
在您方提到的法国城市敏感区青少年犯罪研究案例中,那些犯罪青少年并非天生罪犯,其生长环境造成的结构性压迫是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犯罪问题不仅是治安问题,更可能转化为社会融合、平等机会与反歧视等公共问题。讨论这些原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确定问题,而公正的司法裁判并非简单以“证人杀人”“恋人杀人”为由判处死刑,而是要全面考量事实、动机,并进行精密审判。判刑时,我们往往会考虑到受害者是否有明显过错,例如丈夫长期家暴妻子,我们是为丈夫开脱、为妻子开脱,还是指责丈夫?我们是在理性探讨“事出有因”,并更好地审判加害者。
(会议提示)我在弹幕里发了一个会议号,你们进第二个会议吧。这个会议时间不够了。好的,好的,好的,谢谢。你们直接退出就行。
但是,正方申论两分钟发言及时指出对方就“友”讲到给我方扣帽子,即“受害者有罪论”。我方始终未提及“受害者有罪”,我们一直在思考加害者犯罪是否事出有因:是因为他前面有创伤?还是经过某种“证寻导”?或是他过去或许也是一个受害者呢?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首先对加害者进行判刑,然后阻止未来更多受害者的出现。
而您方认为,预防就是等案情发生后再预防,这为时已晚;且没有相关工作案例支持修改法案,因此无法预防。我认为并非为时已晚,而是刚刚好。因为无论何时开始践行正义、保护受害人,都永远不晚。
在您方提到的法国城市敏感区青少年犯罪研究案例中,那些犯罪青少年并非天生罪犯,其生长环境造成的结构性压迫是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犯罪问题不仅是治安问题,更可能转化为社会融合、平等机会与反歧视等公共问题。讨论这些原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确定问题,而公正的司法裁判并非简单以“证人杀人”“恋人杀人”为由判处死刑,而是要全面考量事实、动机,并进行精密审判。判刑时,我们往往会考虑到受害者是否有明显过错,例如丈夫长期家暴妻子,我们是为丈夫开脱、为妻子开脱,还是指责丈夫?我们是在理性探讨“事出有因”,并更好地审判加害者。
(会议提示)我在弹幕里发了一个会议号,你们进第二个会议吧。这个会议时间不够了。好的,好的,好的,谢谢。你们直接退出就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今天整场比赛我们一直在讨论加害者,对方也始终聚焦于加害者背后的原因,试图从中寻找预防与解决的途径。但现实其实并非如此,在资源严重不符的今天,“事出有因”早已不再是学术探讨或理性分析,反而成了特权的通行证、弱者的催命符。如果说富人可以请专家出具创伤报告争取缓刑,而连律师都请不起的人只能被迫认罪;如果说媒体热衷讲述加害者的童年悲情,却对受害者家属的眼泪匆匆带过,这样的讨论真的公平吗?
举一个例子,就像路易吉案件(或布里奇事件)曝光后,我们看到的是网络与媒体反复讨论的,却是他的穿搭、身世、财富、外貌以及是否适合当模特,他在开庭时穿的什么衣服。当我们的目光始终聚焦于这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而非案件本身时,我方认为这样的舆论导向不仅未必能得出正确结果,反而会让公众产生一种错觉——只要足够“惨”,就能免责。于是法律的红线开始模糊,正义的天平开始倾斜。
如果理解是为了预防,讨论是为了预防,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能在加害者做出行为之前就预防好呢?历史上已经发生过无数类似事件,悲剧却仍在不断重演。这说明,当一个事件发生后再去讨论、议案、预防,其效果未必理想。所以我方认为,重心不应仅仅放在事后分析,而应尽可能放在加害者行为发生之前,这样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
我方想说,预防犯罪靠的是制度建设,而非对个别案情的共情。与其在血案发生后分析加害者为何崩溃,不如提前建好社区心理站、反家暴热线及青少年庇护所,这些才是真正公平的投入。而沉溺于对加害者动机的解读,只会消耗本应流向受害者的关注与资源。更危险的是,这种讨论正在悄悄改写正义的定义——似乎“你伤害谁”变成了“你经历什么”。
可康德早就说过,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无论处境多难,如果连作恶都可以被理解,那善良又凭什么值得坚守?今天我们不是反对研究犯罪学,而是反对公共舆论中,用“他也不容易”来为作恶者开脱,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却被忽视。谢谢。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今天整场比赛我们一直在讨论加害者,对方也始终聚焦于加害者背后的原因,试图从中寻找预防与解决的途径。但现实其实并非如此,在资源严重不符的今天,“事出有因”早已不再是学术探讨或理性分析,反而成了特权的通行证、弱者的催命符。如果说富人可以请专家出具创伤报告争取缓刑,而连律师都请不起的人只能被迫认罪;如果说媒体热衷讲述加害者的童年悲情,却对受害者家属的眼泪匆匆带过,这样的讨论真的公平吗?
举一个例子,就像路易吉案件(或布里奇事件)曝光后,我们看到的是网络与媒体反复讨论的,却是他的穿搭、身世、财富、外貌以及是否适合当模特,他在开庭时穿的什么衣服。当我们的目光始终聚焦于这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而非案件本身时,我方认为这样的舆论导向不仅未必能得出正确结果,反而会让公众产生一种错觉——只要足够“惨”,就能免责。于是法律的红线开始模糊,正义的天平开始倾斜。
如果理解是为了预防,讨论是为了预防,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能在加害者做出行为之前就预防好呢?历史上已经发生过无数类似事件,悲剧却仍在不断重演。这说明,当一个事件发生后再去讨论、议案、预防,其效果未必理想。所以我方认为,重心不应仅仅放在事后分析,而应尽可能放在加害者行为发生之前,这样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
我方想说,预防犯罪靠的是制度建设,而非对个别案情的共情。与其在血案发生后分析加害者为何崩溃,不如提前建好社区心理站、反家暴热线及青少年庇护所,这些才是真正公平的投入。而沉溺于对加害者动机的解读,只会消耗本应流向受害者的关注与资源。更危险的是,这种讨论正在悄悄改写正义的定义——似乎“你伤害谁”变成了“你经历什么”。
可康德早就说过,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无论处境多难,如果连作恶都可以被理解,那善良又凭什么值得坚守?今天我们不是反对研究犯罪学,而是反对公共舆论中,用“他也不容易”来为作恶者开脱,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却被忽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总结陈词,有请。正方,把麦克风打开。哎,不好意思,又忘了打开麦克风。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想再次阐明我方的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回顾整个过程,对方辩友始终认为我方探讨原因是为了加害者开脱罪责,将这两者画上等号。然而,民众的舆论讨论并不会直接影响司法,它只会影响法律,而法律才能进而影响司法,这中间并无直接联系。我们的追问,是为了区分需要惩罚的对象,让惩罚落在最该承担的地方。如果我们不去追问原因,就像对方辩友所说,不要把目光投在加害者身上,那么那些发生在家庭暴力欺压下、被系统性压迫者的反抗,以及纯粹出于激情杀人、为取乐而进行的杀人案,在法律面前将没有区别,这显然不是公正。探讨原因,就是要把因社会结构性不公而扭曲的个人悲剧,与纯粹发自个人的恶意清晰区分开来。这样做不仅不是为前者开脱,反而是为后者——那些纯粹的恶,施加最重的谴责与惩罚。
此外,并非所有事出有因的讨论都是为了加害者减轻罪责。有时我们讨论后会发现,加害者本身就是纯粹的恶,并无特殊原因,这反而能让民众更信服审判结果。而且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不仅是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还可能涉及刑罚调整、民众情绪等,只要在合理讨论范围内,这些都有利于社会公正。我们的追问是为了根治问题,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让安全覆盖到尚未受害的人。这不仅仅是将潜在受害者纳入保护,更要将加害者隔开,阻止其犯罪动机,增加其心理或外部障碍。因此,讨论事出有因,不是为加害者辩护,不是鼓励模仿,更不是向受害者二次伤害,而是为了对加害者的罪行负责,为受害者的正义负责,为社会与公众的未来负责。
也就是对方讲到的陆易吉案例,他不是杀人,而是杀对了人。我们关注他的动机、他杀了什么人、这些人做了什么、为什么他们会做这些事,这才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只有这样,以上,谢谢。
总结陈词,有请。正方,把麦克风打开。哎,不好意思,又忘了打开麦克风。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想再次阐明我方的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回顾整个过程,对方辩友始终认为我方探讨原因是为了加害者开脱罪责,将这两者画上等号。然而,民众的舆论讨论并不会直接影响司法,它只会影响法律,而法律才能进而影响司法,这中间并无直接联系。我们的追问,是为了区分需要惩罚的对象,让惩罚落在最该承担的地方。如果我们不去追问原因,就像对方辩友所说,不要把目光投在加害者身上,那么那些发生在家庭暴力欺压下、被系统性压迫者的反抗,以及纯粹出于激情杀人、为取乐而进行的杀人案,在法律面前将没有区别,这显然不是公正。探讨原因,就是要把因社会结构性不公而扭曲的个人悲剧,与纯粹发自个人的恶意清晰区分开来。这样做不仅不是为前者开脱,反而是为后者——那些纯粹的恶,施加最重的谴责与惩罚。
此外,并非所有事出有因的讨论都是为了加害者减轻罪责。有时我们讨论后会发现,加害者本身就是纯粹的恶,并无特殊原因,这反而能让民众更信服审判结果。而且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不仅是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还可能涉及刑罚调整、民众情绪等,只要在合理讨论范围内,这些都有利于社会公正。我们的追问是为了根治问题,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让安全覆盖到尚未受害的人。这不仅仅是将潜在受害者纳入保护,更要将加害者隔开,阻止其犯罪动机,增加其心理或外部障碍。因此,讨论事出有因,不是为加害者辩护,不是鼓励模仿,更不是向受害者二次伤害,而是为了对加害者的罪行负责,为受害者的正义负责,为社会与公众的未来负责。
也就是对方讲到的陆易吉案例,他不是杀人,而是杀对了人。我们关注他的动机、他杀了什么人、这些人做了什么、为什么他们会做这些事,这才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只有这样,以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