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双方介绍完毕,下面进入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环节。时间3分钟,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加害者是主动实施对他人有伤害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人。社会公正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符合人性和社会长远福祉的共识的正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为了去伪存真,追求修复司法漏洞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正义。
首先,通过辨析加害者主观动机,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进一步维护社会公正。法律并非一味惩罚,而是通过讨论精细考察,实现罚当其罪的合理司法。如昆山反杀案中,朱凤山杀刘海龙的原因是刘持刀追逐殴打朱凤山,朱凤山在被逼入墙角后,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才反抗,因此判决朱凤山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又如张永明一案中,张永明采用残忍方式杀害11名男性并焚尸灭迹,最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案对比可见,判决案件并非依照单一标准、不分青红皂白地定罪,而是通过多方面考量,实现合情合法的社会公正。
事实上,如果没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当防卫条款可能再次沉睡,而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在别人将刀挥向我们之际,你是否也会面临被杀致死、反杀也是死的困境?进行讨论后,保护情有可原者,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有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社会群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暴露了社会问题,促进了法律与社会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实现了社会公正。如陆勇案,陆勇发现印度仿制药价格远低于正版药,且服用效果与正版药相同后,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并应广大患者请求为他人代购。因他未通过代购行为牟利,最终被判无罪。该案通过社会讨论,暴露了天价药与医疗保障缺失的问题,法律制度也进一步完善。2018年起,中国逐步降低抗癌药物关税,将格列卫纳入医保范畴。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后于2019年底生效。群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让隐形问题被看见,让弱势群体被重视,推动法律与社会制度完善,促进社会公正。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并非对加害行为更容易开脱,而是对每个人得其所应得的社会公正的践行。唯有正视原因、辨析其因,正义才不会是机械的法条,而是有温度、有深度的社会共识。谢谢大家。
购买双方介绍完毕,下面进入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环节。时间3分钟,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加害者是主动实施对他人有伤害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人。社会公正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符合人性和社会长远福祉的共识的正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为了去伪存真,追求修复司法漏洞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正义。
首先,通过辨析加害者主观动机,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进一步维护社会公正。法律并非一味惩罚,而是通过讨论精细考察,实现罚当其罪的合理司法。如昆山反杀案中,朱凤山杀刘海龙的原因是刘持刀追逐殴打朱凤山,朱凤山在被逼入墙角后,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才反抗,因此判决朱凤山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又如张永明一案中,张永明采用残忍方式杀害11名男性并焚尸灭迹,最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案对比可见,判决案件并非依照单一标准、不分青红皂白地定罪,而是通过多方面考量,实现合情合法的社会公正。
事实上,如果没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当防卫条款可能再次沉睡,而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在别人将刀挥向我们之际,你是否也会面临被杀致死、反杀也是死的困境?进行讨论后,保护情有可原者,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有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社会群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暴露了社会问题,促进了法律与社会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实现了社会公正。如陆勇案,陆勇发现印度仿制药价格远低于正版药,且服用效果与正版药相同后,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并应广大患者请求为他人代购。因他未通过代购行为牟利,最终被判无罪。该案通过社会讨论,暴露了天价药与医疗保障缺失的问题,法律制度也进一步完善。2018年起,中国逐步降低抗癌药物关税,将格列卫纳入医保范畴。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后于2019年底生效。群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让隐形问题被看见,让弱势群体被重视,推动法律与社会制度完善,促进社会公正。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并非对加害行为更容易开脱,而是对每个人得其所应得的社会公正的践行。唯有正视原因、辨析其因,正义才不会是机械的法条,而是有温度、有深度的社会共识。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通过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能否修复司法漏洞和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公正
对。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正方一辩,您所认为的陷害者是在主观意愿上去伤害他人的人,而我方认为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被迫伤害。那么我想请问,如果在家暴情况下,被家暴的妇女伤害施暴者,他算是加害者吗?我方的定义是加害者是主动实施对他人有伤害行为的人,那他是否也算是一个受害者?受害者与加害者是否并存?对?
那行。那如果您在判断事件时,单纯看他的动机与原因,您是否认为这已经脱离了案件本身,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造成影响?
并不是过度关注,他每件事发生都有其产生的原因,我们也没有过度关注。如果说出原因能够从主观意念中减少犯罪根源,那么个人的选择是否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如果过度强调外界因素,是否会忽略内部个人因素?
是啊。然后我想请问您一下,您对“讨论”的定义是什么?我查阅词典,“讨论”是两个或多个个体对某个主题、观点、问题进行交流。但是如果说在互联网作为主流的公共讨论场域中,司法讨论的范围是否太小了?司法讨论也算是讨论,但在大众主流是互联网的情况下,这种超范围的司法讨论是否会干扰司法?
互联网只是讨论的一个方面。但是有一个我们查到的案件,刑讯逼供案中,因为媒体的报道,导致一个无辜人被错误定罪,后来案情得以澄清,这算什么?媒体的报道本应维护无辜者权益,但司法已经改变了对他的判刑。初判是无期徒刑,后来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非常确定,请问您,如果由您来保证这种情况,您是否能考证并确保其真实性?
对。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正方一辩,您所认为的陷害者是在主观意愿上去伤害他人的人,而我方认为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被迫伤害。那么我想请问,如果在家暴情况下,被家暴的妇女伤害施暴者,他算是加害者吗?我方的定义是加害者是主动实施对他人有伤害行为的人,那他是否也算是一个受害者?受害者与加害者是否并存?对?
那行。那如果您在判断事件时,单纯看他的动机与原因,您是否认为这已经脱离了案件本身,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造成影响?
并不是过度关注,他每件事发生都有其产生的原因,我们也没有过度关注。如果说出原因能够从主观意念中减少犯罪根源,那么个人的选择是否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如果过度强调外界因素,是否会忽略内部个人因素?
是啊。然后我想请问您一下,您对“讨论”的定义是什么?我查阅词典,“讨论”是两个或多个个体对某个主题、观点、问题进行交流。但是如果说在互联网作为主流的公共讨论场域中,司法讨论的范围是否太小了?司法讨论也算是讨论,但在大众主流是互联网的情况下,这种超范围的司法讨论是否会干扰司法?
互联网只是讨论的一个方面。但是有一个我们查到的案件,刑讯逼供案中,因为媒体的报道,导致一个无辜人被错误定罪,后来案情得以澄清,这算什么?媒体的报道本应维护无辜者权益,但司法已经改变了对他的判刑。初判是无期徒刑,后来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非常确定,请问您,如果由您来保证这种情况,您是否能考证并确保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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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将加害者定义为"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人",而在特殊情况下为保卫自己而不得已实施伤害的人,不属于此范畴。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个人背景、生长环境等因素的深入探究,不应被简化为仅关注行为的物理因果链。我们聚焦的是在司法程序之外,由媒体和公众舆论主导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开讨论,探讨其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程序的正常运行、社会良性发展,以及量刑是否合理、受害者是否得到安抚。
我方立论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的过度讨论会导致社会焦点转移。在网络讨论中,具体案件很容易演变为抽象口号的争论,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舆论的引导,案件焦点容易被更具噱头的话题取代。例如,在某案件中,网络上关于该案件的高度关注关键词多为"高学历"等标签化讨论,导致案件本身失焦。当案件焦点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所谓"事出有因"等其他话题时,案件真相就会淹没于舆论讨论中。更严重的是,网络舆论容易用"事出有因"为加害者脱罪,甚至扭曲价值观,导致公众对受害者的指责。
其次,在公共讨论中,加害者的原因往往与受害者存在纠缠。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的过度解读、媒体对加害者动机的不当渲染和背景的过度同情,会引导公众共情加害者,反而责备受害者"本可避免伤害",进而强化"受害者有罪论"。
第三,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破坏程序正义。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舆情总量不断增长,负面舆情占比逐年上升。据调查,2021年互联网负面舆情总量中,负面舆情比例达到62.2%(原文"62.6"应为笔误),其中网络谣言占负面舆情总量的37.3%。互联网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法律不应该被网络舆论过度关注。在互联网环境中,碎片化信息极易引发舆论审判。舆论审判以碎片化信息裹挟民意,干扰司法人员的独立判断,甚至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据统计,在某案件中,其社交账号被删除前平台关注人数达48万,被捕后粉丝数反而大涨,经筹集的法律援助基金突破技术限制,甚至在案件前期,无数人就呼吁将其无罪释放。对加害者背景的公开讨论,极易演变为对程序正义的破坏,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本身。对司法程序行为过度污名化或美化,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只要动机"正义"即可采取非法手段执行"正义"。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社会中的正义不在于对加害者的无限度讨论和探究,而在于对加害者的规范处理能够安抚受害者,维护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因此,对加害者的过度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我方将加害者定义为"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人",而在特殊情况下为保卫自己而不得已实施伤害的人,不属于此范畴。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个人背景、生长环境等因素的深入探究,不应被简化为仅关注行为的物理因果链。我们聚焦的是在司法程序之外,由媒体和公众舆论主导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开讨论,探讨其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程序的正常运行、社会良性发展,以及量刑是否合理、受害者是否得到安抚。
我方立论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的过度讨论会导致社会焦点转移。在网络讨论中,具体案件很容易演变为抽象口号的争论,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舆论的引导,案件焦点容易被更具噱头的话题取代。例如,在某案件中,网络上关于该案件的高度关注关键词多为"高学历"等标签化讨论,导致案件本身失焦。当案件焦点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所谓"事出有因"等其他话题时,案件真相就会淹没于舆论讨论中。更严重的是,网络舆论容易用"事出有因"为加害者脱罪,甚至扭曲价值观,导致公众对受害者的指责。
其次,在公共讨论中,加害者的原因往往与受害者存在纠缠。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的过度解读、媒体对加害者动机的不当渲染和背景的过度同情,会引导公众共情加害者,反而责备受害者"本可避免伤害",进而强化"受害者有罪论"。
第三,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破坏程序正义。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舆情总量不断增长,负面舆情占比逐年上升。据调查,2021年互联网负面舆情总量中,负面舆情比例达到62.2%(原文"62.6"应为笔误),其中网络谣言占负面舆情总量的37.3%。互联网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法律不应该被网络舆论过度关注。在互联网环境中,碎片化信息极易引发舆论审判。舆论审判以碎片化信息裹挟民意,干扰司法人员的独立判断,甚至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据统计,在某案件中,其社交账号被删除前平台关注人数达48万,被捕后粉丝数反而大涨,经筹集的法律援助基金突破技术限制,甚至在案件前期,无数人就呼吁将其无罪释放。对加害者背景的公开讨论,极易演变为对程序正义的破坏,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本身。对司法程序行为过度污名化或美化,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只要动机"正义"即可采取非法手段执行"正义"。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社会中的正义不在于对加害者的无限度讨论和探究,而在于对加害者的规范处理能够安抚受害者,维护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因此,对加害者的过度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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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立论。我想请问一下您对“讨论”的定义是什么?
我方认为,讨论是必将在司法程序之外,由媒体、公众主导的、具有泛民主意义的交流。那您方是否认为“讨论”仅包括社会层面的讨论?
我方不是这样认为。但我方给出的例子是:在2021年中国互联网运行中,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2.2%。那你们认为“讨论”还包括什么?除了社会讨论,还有上访。你认为上访属于讨论吗?比如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建议这种算不算讨论?
我方认为这种不算讨论,这种行为更偏向于诉求表达而非讨论。对方辩友还没有明确说明,你的“讨论”除了法律层面的讨论,还包括网络上的讨论吗?
法律上的讨论算,网络上的讨论也算是一种讨论。我方给出的观点是,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2年第50次报告)中指出,截至202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11.23亿,互联网对社会影响较大。我方认为,社会主要讨论发生在网络平台。
您方认为只要社会舆论介入,判决就一定公正吗?我刚给您举出了2021年的案例,如果介入社会舆论,判决就一定公正吗?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介入不一定能保证判决公正。那您是否认为舆论有时会促进社会正义呢?
是,但大部分舆论并不能促进社会正义。请你举个例子。
比如许霆案:许霆通过故障的ATM机恶意取款并携款潜逃,案件审理时,媒体舆论将他塑造为“一时糊涂的无辜青年”,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两万元。网络舆论使案件偏离原有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那您方认为,如果不进行讨论就能解决问题吗?请说出证据。
不是的。我方认为,讨论应该通过专业机构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由专业人员参与;普通大众的讨论往往带有情绪化倾向,不会触及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我方认为舆论监督对此没有作用。
那您认为社会舆论有什么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有一定监督作用。
您方对“程序正义”的定义是什么?
程序正义是法律运行本身已规定的一套规则。您认为“讨论”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吗?
我方认为,程序内的讨论是指司法人员在程序中进行的专业交流,普通大众的讨论不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那法院内部的讨论算不算讨论?
算。
那请你对“讨论”做一个抽象化定义并举例。
比如在公司竞争中,某女性职员展现了出色的能力和业绩,但在晋升时,有人在公司内部散布谣言,将其提交的材料恶意篡改。
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立论。我想请问一下您对“讨论”的定义是什么?
我方认为,讨论是必将在司法程序之外,由媒体、公众主导的、具有泛民主意义的交流。那您方是否认为“讨论”仅包括社会层面的讨论?
我方不是这样认为。但我方给出的例子是:在2021年中国互联网运行中,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2.2%。那你们认为“讨论”还包括什么?除了社会讨论,还有上访。你认为上访属于讨论吗?比如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建议这种算不算讨论?
我方认为这种不算讨论,这种行为更偏向于诉求表达而非讨论。对方辩友还没有明确说明,你的“讨论”除了法律层面的讨论,还包括网络上的讨论吗?
法律上的讨论算,网络上的讨论也算是一种讨论。我方给出的观点是,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2年第50次报告)中指出,截至202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11.23亿,互联网对社会影响较大。我方认为,社会主要讨论发生在网络平台。
您方认为只要社会舆论介入,判决就一定公正吗?我刚给您举出了2021年的案例,如果介入社会舆论,判决就一定公正吗?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介入不一定能保证判决公正。那您是否认为舆论有时会促进社会正义呢?
是,但大部分舆论并不能促进社会正义。请你举个例子。
比如许霆案:许霆通过故障的ATM机恶意取款并携款潜逃,案件审理时,媒体舆论将他塑造为“一时糊涂的无辜青年”,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两万元。网络舆论使案件偏离原有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那您方认为,如果不进行讨论就能解决问题吗?请说出证据。
不是的。我方认为,讨论应该通过专业机构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由专业人员参与;普通大众的讨论往往带有情绪化倾向,不会触及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我方认为舆论监督对此没有作用。
那您认为社会舆论有什么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有一定监督作用。
您方对“程序正义”的定义是什么?
程序正义是法律运行本身已规定的一套规则。您认为“讨论”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吗?
我方认为,程序内的讨论是指司法人员在程序中进行的专业交流,普通大众的讨论不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那法院内部的讨论算不算讨论?
算。
那请你对“讨论”做一个抽象化定义并举例。
比如在公司竞争中,某女性职员展现了出色的能力和业绩,但在晋升时,有人在公司内部散布谣言,将其提交的材料恶意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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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标记为⊣,逻辑规则标注于对应交锋后括号内)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
通过对对方辩友评论的分析,我方认为对方辩友与我方在“讨论”这一概念上存在共识,即讨论包括社会层面与法律层面的讨论。对方辩友提及“讨论和程序”,但指出“法律上讨论测试程序”,此观点显然不成立。
另外,对方辩友认为舆论应结合司法提供建议作用。对方辩友认为网络讨论不存在绝对的理性,但我方认为,即使是具有情绪化的讨论,也能反映社会现实问题。这种情绪化恰恰体现了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厌恶,以及希望通过讨论解决问题的诉求。我们的讨论本身能够让群众关注相关问题,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对方辩友凭什么认为舆论只能服务于司法?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
通过对对方辩友评论的分析,我方认为对方辩友与我方在“讨论”这一概念上存在共识,即讨论包括社会层面与法律层面的讨论。对方辩友提及“讨论和程序”,但指出“法律上讨论测试程序”,此观点显然不成立。
另外,对方辩友认为舆论应结合司法提供建议作用。对方辩友认为网络讨论不存在绝对的理性,但我方认为,即使是具有情绪化的讨论,也能反映社会现实问题。这种情绪化恰恰体现了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厌恶,以及希望通过讨论解决问题的诉求。我们的讨论本身能够让群众关注相关问题,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对方辩友凭什么认为舆论只能服务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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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好,您方认为网络上对案件本身的讨论属于“事出有因的辩迁”,不属于案件本身。那么我请问,在司法程序中,侦查人员的调查行为是否属于案件的一部分?想探讨犯罪动机,我方认为应关注行为人成长群体心理、社会环境等因素的深入分析,而非单纯的行为及物理因果链。也就是说,网络上大众对灾害者的讨论,核心在于其个人内心成长经历,而非我方所指的单纯物理因果关系。
我方从未说过要“入行不见”,您方所说的对案件的种种分析,也属于我方所说的法律层面的正常讨论,正是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辨析。并且您方刚才提到程序争议与我方所说的辩性分析存在矛盾,但我们认为这并不矛盾。因为程序争议,如果只讲程序争议而忽视事实与逻辑的矛盾,难道因为使用了法定程序之外的方法,就会导致结果不公正吗?当地司法机关通过的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判决,难道不具备公正性吗?
我方确认的是,网络舆论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破坏实体正义。这是关乎司法公正的大事。我方引用数据,互联网负面舆情比例为62.6%,说明网络舆论存在大量不一致的因素。您刚刚举的例子只是个别现象,能代表大部分情况吗?
(打断提示:在各自环节内,不要打断对方;质询和盘问环节,被质询方不能打断质询方。请继续。)
您方认为我们对加害人的讨论是为了“对家人喝罪”,但我们并非为了给家人定罪,我们只是为了知晓规则、维护被害人权益。如果因为有人试图钻法律漏洞,就放弃对犯罪动机的探讨,采取“一刀切”的司法方式,那是法律的失败。例如,一个有变态心理的人将妻子杀害,和丈夫因家庭矛盾将妻子杀害,其犯罪动机和情节是不同的。
对方辩友好,您方认为网络上对案件本身的讨论属于“事出有因的辩迁”,不属于案件本身。那么我请问,在司法程序中,侦查人员的调查行为是否属于案件的一部分?想探讨犯罪动机,我方认为应关注行为人成长群体心理、社会环境等因素的深入分析,而非单纯的行为及物理因果链。也就是说,网络上大众对灾害者的讨论,核心在于其个人内心成长经历,而非我方所指的单纯物理因果关系。
我方从未说过要“入行不见”,您方所说的对案件的种种分析,也属于我方所说的法律层面的正常讨论,正是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辨析。并且您方刚才提到程序争议与我方所说的辩性分析存在矛盾,但我们认为这并不矛盾。因为程序争议,如果只讲程序争议而忽视事实与逻辑的矛盾,难道因为使用了法定程序之外的方法,就会导致结果不公正吗?当地司法机关通过的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判决,难道不具备公正性吗?
我方确认的是,网络舆论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破坏实体正义。这是关乎司法公正的大事。我方引用数据,互联网负面舆情比例为62.6%,说明网络舆论存在大量不一致的因素。您刚刚举的例子只是个别现象,能代表大部分情况吗?
(打断提示:在各自环节内,不要打断对方;质询和盘问环节,被质询方不能打断质询方。请继续。)
您方认为我们对加害人的讨论是为了“对家人喝罪”,但我们并非为了给家人定罪,我们只是为了知晓规则、维护被害人权益。如果因为有人试图钻法律漏洞,就放弃对犯罪动机的探讨,采取“一刀切”的司法方式,那是法律的失败。例如,一个有变态心理的人将妻子杀害,和丈夫因家庭矛盾将妻子杀害,其犯罪动机和情节是不同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没有搞一刀切,反对的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不是一刀切。我们接受其他的讨论,只是不接受单纯(的情况)。你为什么要不纠正这个事出有因?这个我看吗?我方不接受其他的讨论。
正方时间到了,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对正方的盘问。
我想问一下,这方面有一论,一是说对讨论在公司可以防止断产,那就出现了断生,那讨论可以防止所认为的断生。也就是说讨论是以这个为论点,我方认为讨论可以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本就不是方式。那你觉得舆论的性质,有政通的一些问题性质吗?那你觉得舆论讨论本身具有探究性和多元的性质。是,如果是的话,那为什么你就可以说讨论是可以换算出的?我说的是,而是可以减少错案的产生,因为舆论总具有公正性和组织性,为什么舆论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就没有问题吗?
那我问你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是每一个民众都可以了解,都可以了解是吧,是吗?不是。那你为什么会是感的社会呢?我是说这个社会舆论才记录到你的里头啊,整个社会对,那你也可以。我想问您说是可以减轻错案的产生,那民众的舆论是每个人对案件的了解都是不准确的。那你方是什么所谓的对案件的可控性?我说,每个人对案子都是有自己的了解的。所以民众的舆论和民调的舆论是不具有组织性和分散性的。那你为什么会说讨论可以减轻错案的?我们是辩论动机可以减少舆论预言的产生,不是说舆论能够减少这。
好,那我再问你。就是当媒体和公众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之后,那会不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反方的所要把注意力放在这个杂人上啊,这不是自相矛盾了,为什么会跟受害者产生伤害,都已经把小边转移到我问题吗?那不回答我的我就不算。我的意思是,当媒体和公众把大部分注意力都放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之后,那我们会不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那你认为就是即使有二次伤害,你认为不讨论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吗?
我这问我的问题,我发现了,即使二次伤害会伤害受害者,但是如果能促进解决所有的问题,并且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就优惠受害者,并且后来可能受害者免受伤害。这促进了...
好,那社会舆论对这种对加害者进行情绪化和片面的讨论,是否在帮助法庭公正上适当?民意是重要的,但不应干扰法律。法律的本质就要结合法律的规定。这事本来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
我方没有搞一刀切,反对的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不是一刀切。我们接受其他的讨论,只是不接受单纯(的情况)。你为什么要不纠正这个事出有因?这个我看吗?我方不接受其他的讨论。
正方时间到了,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对正方的盘问。
我想问一下,这方面有一论,一是说对讨论在公司可以防止断产,那就出现了断生,那讨论可以防止所认为的断生。也就是说讨论是以这个为论点,我方认为讨论可以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本就不是方式。那你觉得舆论的性质,有政通的一些问题性质吗?那你觉得舆论讨论本身具有探究性和多元的性质。是,如果是的话,那为什么你就可以说讨论是可以换算出的?我说的是,而是可以减少错案的产生,因为舆论总具有公正性和组织性,为什么舆论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就没有问题吗?
那我问你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是每一个民众都可以了解,都可以了解是吧,是吗?不是。那你为什么会是感的社会呢?我是说这个社会舆论才记录到你的里头啊,整个社会对,那你也可以。我想问您说是可以减轻错案的产生,那民众的舆论是每个人对案件的了解都是不准确的。那你方是什么所谓的对案件的可控性?我说,每个人对案子都是有自己的了解的。所以民众的舆论和民调的舆论是不具有组织性和分散性的。那你为什么会说讨论可以减轻错案的?我们是辩论动机可以减少舆论预言的产生,不是说舆论能够减少这。
好,那我再问你。就是当媒体和公众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之后,那会不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反方的所要把注意力放在这个杂人上啊,这不是自相矛盾了,为什么会跟受害者产生伤害,都已经把小边转移到我问题吗?那不回答我的我就不算。我的意思是,当媒体和公众把大部分注意力都放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之后,那我们会不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那你认为就是即使有二次伤害,你认为不讨论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吗?
我这问我的问题,我发现了,即使二次伤害会伤害受害者,但是如果能促进解决所有的问题,并且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就优惠受害者,并且后来可能受害者免受伤害。这促进了...
好,那社会舆论对这种对加害者进行情绪化和片面的讨论,是否在帮助法庭公正上适当?民意是重要的,但不应干扰法律。法律的本质就要结合法律的规定。这事本来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思辩总结陈述环节,时间3分30秒。
现在警方,你方的论点可以包括社会问题,对吗?好比说可以包括社会问题。但是我想问,在我们现在的互联网讨论中,大多数舆论都是负面情绪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这种不理智的声音在大量出现时,真的能够暴露社会问题吗?你方说的暴露社会问题只是少数案例,即使确实有这种案例促进了法律的更改,那也是少数。我不否认它可能有用,但这种有用性真的具有代表性吗?我方认为,在现在的讨论下,这些讨论是弊大于利的。因为在互联网讨论中,负面和正面的舆论都很多,很多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突出自己的情绪化表达。
你方认为,比如说一个法官判十个案子,七个对,三个错,难道这就不公正吗?我不否认这其中有有用的部分,但有用就能够代表公正吗?还有,比方说讨论加害者是否有苦衷是在为被加害者脱罪。但在我方的案例中,在故意杀人案中,加害者的社交账号在被删除之前粉丝人数高达48万,被捕后粉丝数还在翻增,并且为他筹集的法律辩护基金突破了70万美元,大多数人是站在他那边的。你觉得这样的话,你们还认为没有为他开脱吗?在这个平台杀人案中,很多人对加害者进行了“情有可原”的解读,认为他是因为压力太大、心怨太深而做出杀人行为,难道这没有为他开脱、为他脱罪吗?
你方说可以,然后请撤回我方的论点。我方观点认为,这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恶意伤害。因为当我们在讨论加害者的时候,必然会讨论到受害者。对加害者的“情有可原”,往往与对受害者的“有罪论”相伴随,是对加害者动机的不当理解和背景的同情,媒体对加害者动机的不当解读和背景的同情,会引导公众共情加害者,反而让受害者为规避伤害而被指责。在侵害杀人案中,很多人通过讨论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比如说有人说“他这个人的面相就知道他不是好人”。你说,受害者的亲人都已离世,如果受害者家属索要赔偿,难道他们索要赔偿有什么用呢?
所以说,当讨论的天平倾斜向加害者那一边的时候,受害者那边肯定就会被忽视。
思辩总结陈述环节,时间3分30秒。
现在警方,你方的论点可以包括社会问题,对吗?好比说可以包括社会问题。但是我想问,在我们现在的互联网讨论中,大多数舆论都是负面情绪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这种不理智的声音在大量出现时,真的能够暴露社会问题吗?你方说的暴露社会问题只是少数案例,即使确实有这种案例促进了法律的更改,那也是少数。我不否认它可能有用,但这种有用性真的具有代表性吗?我方认为,在现在的讨论下,这些讨论是弊大于利的。因为在互联网讨论中,负面和正面的舆论都很多,很多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突出自己的情绪化表达。
你方认为,比如说一个法官判十个案子,七个对,三个错,难道这就不公正吗?我不否认这其中有有用的部分,但有用就能够代表公正吗?还有,比方说讨论加害者是否有苦衷是在为被加害者脱罪。但在我方的案例中,在故意杀人案中,加害者的社交账号在被删除之前粉丝人数高达48万,被捕后粉丝数还在翻增,并且为他筹集的法律辩护基金突破了70万美元,大多数人是站在他那边的。你觉得这样的话,你们还认为没有为他开脱吗?在这个平台杀人案中,很多人对加害者进行了“情有可原”的解读,认为他是因为压力太大、心怨太深而做出杀人行为,难道这没有为他开脱、为他脱罪吗?
你方说可以,然后请撤回我方的论点。我方观点认为,这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恶意伤害。因为当我们在讨论加害者的时候,必然会讨论到受害者。对加害者的“情有可原”,往往与对受害者的“有罪论”相伴随,是对加害者动机的不当理解和背景的同情,媒体对加害者动机的不当解读和背景的同情,会引导公众共情加害者,反而让受害者为规避伤害而被指责。在侵害杀人案中,很多人通过讨论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比如说有人说“他这个人的面相就知道他不是好人”。你说,受害者的亲人都已离世,如果受害者家属索要赔偿,难道他们索要赔偿有什么用呢?
所以说,当讨论的天平倾斜向加害者那一边的时候,受害者那边肯定就会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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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很好是要求,包括他。我是啥了?不是我。是,然后我他是通他他会符合我,就是人要好以后他能意做。只要因为他们虽然有不是,但是我觉得字不少啊。我就是你们在这一边,往后对你们反方是吧?正方你长在后面看着你,我主你们这场应该大概知道,学校没有不同的方法,放大不重。什么?哎,原来你是这样的。不知道,我想要。就是我从一二年后都家你二你开,一会儿开始的时候,从正一开始介绍一下,跟你们后面人说一下,就他们介绍完了之后,反方再开始介绍,站起来反一谁、反二谁、反三谁、反四谁就行。
到点了,评委就位了吗?你来这干嘛?行行,我给你留一个背影,我把头转过去了。现在听一下计时音,看能不能听清。这是30秒的,这是5秒的。这个时间到了,时间到这个影响的时候就不要再发言了。
好,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先来介绍自己,先由正方开始。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陈一边,正方一辩张四辩,正方三辩长有辩方四辩。大家好,这是正方对反方一辩贾经悦,反方二辩院,反方三辩,我是。
表达很好是要求,包括他。我是啥了?不是我。是,然后我他是通他他会符合我,就是人要好以后他能意做。只要因为他们虽然有不是,但是我觉得字不少啊。我就是你们在这一边,往后对你们反方是吧?正方你长在后面看着你,我主你们这场应该大概知道,学校没有不同的方法,放大不重。什么?哎,原来你是这样的。不知道,我想要。就是我从一二年后都家你二你开,一会儿开始的时候,从正一开始介绍一下,跟你们后面人说一下,就他们介绍完了之后,反方再开始介绍,站起来反一谁、反二谁、反三谁、反四谁就行。
到点了,评委就位了吗?你来这干嘛?行行,我给你留一个背影,我把头转过去了。现在听一下计时音,看能不能听清。这是30秒的,这是5秒的。这个时间到了,时间到这个影响的时候就不要再发言了。
好,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先来介绍自己,先由正方开始。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陈一边,正方一辩张四辩,正方三辩长有辩方四辩。大家好,这是正方对反方一辩贾经悦,反方二辩院,反方三辩,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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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未明确 </辩论主题> <辩论环节> 介绍双方 </辩论环节>
在药家鑫案中,加害者药家鑫虽有师生好友求情,但法律并未为其减刑,这是因为法律需为民意兜底。若法律失去民意支撑而导致悲剧发生,这并非我们所追求的正义与公正。
司法讨论属于理性讨论,确实能促进社会公正。但对方一直讨论的理性讨论,忽略了互联网大众观点这一现实问题。互联网讨论的程度远大于司法讨论,因此理性讨论必须有情律限制,由公众主导的社会影响力讨论是现实存在的,不应过于理想化。
以某性案中对女性的讨论为例,人们常因她的高颜值而评判其行为,甚至出现“为民除害”的狂欢,这恰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非理性讨论更为常态,过于理性的讨论占比很小。司法讨论在整体讨论中只占很小部分,无法保证所有讨论都能完美实现安全、公正与理性。
讨论的根本目的是精准遏制类似案件发生,而非为罪行开脱。因此,我留下一个问题:如果对方所说的那种纯粹没有任何理性的讨论真实存在吗?
在药家鑫案中,加害者药家鑫虽有师生好友求情,但法律并未为其减刑,这是因为法律需为民意兜底。若法律失去民意支撑而导致悲剧发生,这并非我们所追求的正义与公正。
司法讨论属于理性讨论,确实能促进社会公正。但对方一直讨论的理性讨论,忽略了互联网大众观点这一现实问题。互联网讨论的程度远大于司法讨论,因此理性讨论必须有情律限制,由公众主导的社会影响力讨论是现实存在的,不应过于理想化。
以某性案中对女性的讨论为例,人们常因她的高颜值而评判其行为,甚至出现“为民除害”的狂欢,这恰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非理性讨论更为常态,过于理性的讨论占比很小。司法讨论在整体讨论中只占很小部分,无法保证所有讨论都能完美实现安全、公正与理性。
讨论的根本目的是精准遏制类似案件发生,而非为罪行开脱。因此,我留下一个问题:如果对方所说的那种纯粹没有任何理性的讨论真实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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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我知道了对方的观点。你刚才所提到的要加催产,因为作为一个伤害者,但是有很多人他都是为了维护他。但是由于公正的法律权责,法律对一审、二审都是判决要鉴定为刑事责任,但这不算是社会大众的讨论行为或者社会公正了。
在药家鑫案中,很多人为药家鑫求情,对吧?很多人因为了解药家鑫,他是否有原因?他是否有情有可原?是因为他的学生、老师、同学都说他在学校是一个很善良、内向的男孩,所以人们都去追究他的事故原因,结果发现他是因为家庭原因。这样的话,就是说他有大众为他求情。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因为药家鑫的手段尤其残忍,并且强烈反对为药家鑫求情,所以一审、二审并未对他减轻处罚,维持了原判。
对方辩友,我知道了对方的观点。你刚才所提到的要加催产,因为作为一个伤害者,但是有很多人他都是为了维护他。但是由于公正的法律权责,法律对一审、二审都是判决要鉴定为刑事责任,但这不算是社会大众的讨论行为或者社会公正了。
在药家鑫案中,很多人为药家鑫求情,对吧?很多人因为了解药家鑫,他是否有原因?他是否有情有可原?是因为他的学生、老师、同学都说他在学校是一个很善良、内向的男孩,所以人们都去追究他的事故原因,结果发现他是因为家庭原因。这样的话,就是说他有大众为他求情。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因为药家鑫的手段尤其残忍,并且强烈反对为药家鑫求情,所以一审、二审并未对他减轻处罚,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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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这样的话,的确这种事情本来就应该执行,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说明,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但是很多时候,你有这种不理智的声音,这种不理智的声音,你觉得是真的吗?我没有说出理,觉得声音这东西好,我想你方其实是在设想一个理性人的假设,难道所有人都没有理性人的假设吗?那这些讨论是否对司法产生了影响呢?有物理性的讨论,正是因为现在社会群众有一些不满之处,所以我们这些讨论就暴露了社会其他层面的问题,从而推动完善。你方说的就是讨论社会问题吧?
我想如果认为因为有问题,所以这是双方的问题,我方认为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从各方面暴露出来的。
反方时间到。双方还有27秒时间。
反方:你伤害的这是什么?
(反方已无法回答)你有二十三秒时间,你就自己说吧,他没时间,没法回答。
我记得你说,哦,我认为,我方在抽查的刘友儿提倡备案中,引起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关注,相关法律界人士也参与了讨论,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那这样的话,的确这种事情本来就应该执行,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说明,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但是很多时候,你有这种不理智的声音,这种不理智的声音,你觉得是真的吗?我没有说出理,觉得声音这东西好,我想你方其实是在设想一个理性人的假设,难道所有人都没有理性人的假设吗?那这些讨论是否对司法产生了影响呢?有物理性的讨论,正是因为现在社会群众有一些不满之处,所以我们这些讨论就暴露了社会其他层面的问题,从而推动完善。你方说的就是讨论社会问题吧?
我想如果认为因为有问题,所以这是双方的问题,我方认为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从各方面暴露出来的。
反方时间到。双方还有27秒时间。
反方:你伤害的这是什么?
(反方已无法回答)你有二十三秒时间,你就自己说吧,他没时间,没法回答。
我记得你说,哦,我认为,我方在抽查的刘友儿提倡备案中,引起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关注,相关法律界人士也参与了讨论,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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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手的发言时间已结束,下面进入正方三辩的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我方认为,对方将“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与“为加害者脱罪”等同起来,这是对“脱罪”与“分担责任”概念的模糊。对方并未回答我方刚才提出的关于“受害者结论”的问题,且理论分析不等于对受害者结论的有效回应。
为推动社会进步,必要的监督与审查是可以的。但如果不对产品进行有效辨析,我们如何确保相关公司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经过查验,《司法驾驶条例》中已规定,道路安全的动态完善需依靠指导案例(如学校93号案例)来规范安全标准。这难道不是通过对方所质疑的“通学面积”等细节,推动了法律的完善吗?这正是我方希望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讨论所揭示的问题——报告问题是正当的,这难道不是法律对受害者公正的体现吗?因此,在这一点上,对方并未进行有效反驳。
此外,我方提到的程序正义与“面试练习”(注:原文“对面试练”疑为“对事实认定”或“对案件审理”的转写误差,此处暂保留)并非对立关系。相反,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包含对事实的审慎认定,这会辅助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一个案件因受不当舆论影响而影响司法公正,那么这样的分析结果是值得警惕的。
最后,我方强调,针对食品等特定领域的标准升级,是对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这与程序正义并不矛盾。
对方辩手的发言时间已结束,下面进入正方三辩的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我方认为,对方将“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与“为加害者脱罪”等同起来,这是对“脱罪”与“分担责任”概念的模糊。对方并未回答我方刚才提出的关于“受害者结论”的问题,且理论分析不等于对受害者结论的有效回应。
为推动社会进步,必要的监督与审查是可以的。但如果不对产品进行有效辨析,我们如何确保相关公司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经过查验,《司法驾驶条例》中已规定,道路安全的动态完善需依靠指导案例(如学校93号案例)来规范安全标准。这难道不是通过对方所质疑的“通学面积”等细节,推动了法律的完善吗?这正是我方希望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讨论所揭示的问题——报告问题是正当的,这难道不是法律对受害者公正的体现吗?因此,在这一点上,对方并未进行有效反驳。
此外,我方提到的程序正义与“面试练习”(注:原文“对面试练”疑为“对事实认定”或“对案件审理”的转写误差,此处暂保留)并非对立关系。相反,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包含对事实的审慎认定,这会辅助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一个案件因受不当舆论影响而影响司法公正,那么这样的分析结果是值得警惕的。
最后,我方强调,针对食品等特定领域的标准升级,是对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这与程序正义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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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分面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两分钟。
讨论“爱者”与“能力”的辩题时,若将焦点完全转移到抽象层面,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例如,网络讨论中出现“资本大家的人民就该死”这类言论,会加剧阶级对立。
在公共讨论中,舆论交流可能转移对受害者痛苦的关注,甚至造成二次伤害。以河北邢台灭门案为例,加害者杀害受害者一家五口(含30名小孩),部分网友却认为加害者“有一定质,被逼上绝悟”,这种结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对方辩友认为讨论伤害者原因不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上述案例已说明,此类讨论可能将受害者置于被开脱的境地,模糊罪行边界,导致公众价值观错位。例如在路一杰案件中,高学历、低龄受害者的相关讨论热度最高,反映出此类讨论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反方分面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两分钟。
讨论“爱者”与“能力”的辩题时,若将焦点完全转移到抽象层面,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例如,网络讨论中出现“资本大家的人民就该死”这类言论,会加剧阶级对立。
在公共讨论中,舆论交流可能转移对受害者痛苦的关注,甚至造成二次伤害。以河北邢台灭门案为例,加害者杀害受害者一家五口(含30名小孩),部分网友却认为加害者“有一定质,被逼上绝悟”,这种结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对方辩友认为讨论伤害者原因不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上述案例已说明,此类讨论可能将受害者置于被开脱的境地,模糊罪行边界,导致公众价值观错位。例如在路一杰案件中,高学历、低龄受害者的相关讨论热度最高,反映出此类讨论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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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进入辩论环节,正方和反方各计时3分钟,一方发言后坐下,视为另一方计时开始,不可以互相打断。你方先由正方开始,好。
我方刚才听到你方说的方向,它的定义是什么?你方定义中提到“情绪化”,如果我方认为的是,我方并不否认自我伤害,反而即使出现了伤害,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必要的提升也是可以的。难道你们能够因为个人极小权利而否定多数人的利益吗?那后来的公正呢?在之后这段时间,你方认为,为了推动法律的进步,为了推动社会的公正,受害者就一定可以牺牲吗?我方认为,为了推动进步,有牺牲是可以接受的,就像革命时期为了建立新中国,有很多人做出了巨大牺牲。
那您和您方的观点认同的是,我们情绪化与碎片化的信息容易引发舆论审判。那么您既然认为舆论审判具有情绪化和碎片化的特点,您如何看待它一定是“症”呢?我们正是要通过对它的动态和原型辨析,从而避免产生类似“呼格案”这样的冤假错案。如果不了解其本质,我们怎么能够避免呢?我们就知道它怎么形成的啊,比如说,通过对舆论的探究,能够包括社会问题的减少,一定能避免错案,对吧?
好,我估计我方刚刚你方二辩说,我方达到的一个共识就是讨论能够对司法产生作用,你方二辩是这样说的吧?但是我刚想说的是,目前讨论不仅能够对司法产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少数人在看,这个是少数吧?我不仅认为算法是有用的,但是有用就代表社会公正了吗?
请举一个具体的案例。比如,之前有个案子,当事人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正,但因为网络舆论,被塑造成了一个“巨款”的人,默默等待了民族青年。他本来最初是完全无辜的,但是最终因为这些舆论的压力,导致了司法干扰,使他最终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罚款两万。这个案子脱离了他原有的公正,破坏了法律的公正。
您方之前说互联网上的舆论影响程度大于现实程度,那么互联网难道不是来源于现实吗?为什么只强调互联网?请举例说明。我方认为,在现实中,互联网现在是我们讨论的主流舆论场。因为我方刚刚一辩已经说明了,在互联网中已经有大部分人普及了互联网,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主流舆论场就是互联网。
你方认为讨论主要在互联网,但互联网难道不基于现实而只在互联网上讨论吗?在咱们现实中讨论难道不算讨论?一定要在互联网上讨论才算讨论吗?你们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并且,我方请举出互联网讨论占主要地位的数据在哪里?为什么是主要看数据?你方的论证是什么意思?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近50次信息报告中,中国网民已经达到了1.23亿,人们大多在网络上讨论,而不是在线下讨论。中国14亿人,有10亿网民,2.3亿都在网上讨论,网络上的讨论难道不是现实中讨论的一部分吗?你抛开网络,网络难道不来自于现实吗?你只生活在网上吗?
对,所以你方认为网络上的讨论也属于现实中的讨论,那么我们讨论的范围上,难道不是网络吗?你方认为现实的讨论也属于网络讨论的一种,我方也认为网络讨论是现实讨论的一种延伸。并且您方之前也说过,在网上讨论可能会造成对法制的损害,那如果我说,现在网络上还有法律和规则约束,为什么网上讨论就不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呢?
我方之前已经提出,2021年互联网舆情报告中,负面舆情在互联网的占比仍是62%,已经超过过半,而且网络谣言在负面信息中占37.3%,里面存在着大量的不实信息,如何保证其正确性?你方并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他难道不是在法律方面的意见吗?我刚才问的是,在法律框架下,在互联网上大家讨论难道不是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吗?
是,但是真正的讨论应该是司法人员通过专业的司法程序和社会学研究进行讨论,而并非在网上这种公开的舆论审判。
好,时间到,该正方了。
好,我方认为讨论不只是法律上的讨论,还有社会上的讨论。如果你方只认为法律讨论才重要,是不是太局限了?我方认为现在主流就是在互联网上讨论,你方如果一直说现实中的讨论,那自己限制自己的论证范围吗?那法律上的讨论不重要吗?
他们时间没了,你可以接着说,正方还有11秒时间。
你们之间的共识就是讨论包括法律上讨论和社会讨论,一方怎么把我们的共识给反驳了呢?
那就进入辩论环节,正方和反方各计时3分钟,一方发言后坐下,视为另一方计时开始,不可以互相打断。你方先由正方开始,好。
我方刚才听到你方说的方向,它的定义是什么?你方定义中提到“情绪化”,如果我方认为的是,我方并不否认自我伤害,反而即使出现了伤害,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必要的提升也是可以的。难道你们能够因为个人极小权利而否定多数人的利益吗?那后来的公正呢?在之后这段时间,你方认为,为了推动法律的进步,为了推动社会的公正,受害者就一定可以牺牲吗?我方认为,为了推动进步,有牺牲是可以接受的,就像革命时期为了建立新中国,有很多人做出了巨大牺牲。
那您和您方的观点认同的是,我们情绪化与碎片化的信息容易引发舆论审判。那么您既然认为舆论审判具有情绪化和碎片化的特点,您如何看待它一定是“症”呢?我们正是要通过对它的动态和原型辨析,从而避免产生类似“呼格案”这样的冤假错案。如果不了解其本质,我们怎么能够避免呢?我们就知道它怎么形成的啊,比如说,通过对舆论的探究,能够包括社会问题的减少,一定能避免错案,对吧?
好,我估计我方刚刚你方二辩说,我方达到的一个共识就是讨论能够对司法产生作用,你方二辩是这样说的吧?但是我刚想说的是,目前讨论不仅能够对司法产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少数人在看,这个是少数吧?我不仅认为算法是有用的,但是有用就代表社会公正了吗?
请举一个具体的案例。比如,之前有个案子,当事人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正,但因为网络舆论,被塑造成了一个“巨款”的人,默默等待了民族青年。他本来最初是完全无辜的,但是最终因为这些舆论的压力,导致了司法干扰,使他最终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罚款两万。这个案子脱离了他原有的公正,破坏了法律的公正。
您方之前说互联网上的舆论影响程度大于现实程度,那么互联网难道不是来源于现实吗?为什么只强调互联网?请举例说明。我方认为,在现实中,互联网现在是我们讨论的主流舆论场。因为我方刚刚一辩已经说明了,在互联网中已经有大部分人普及了互联网,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主流舆论场就是互联网。
你方认为讨论主要在互联网,但互联网难道不基于现实而只在互联网上讨论吗?在咱们现实中讨论难道不算讨论?一定要在互联网上讨论才算讨论吗?你们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并且,我方请举出互联网讨论占主要地位的数据在哪里?为什么是主要看数据?你方的论证是什么意思?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近50次信息报告中,中国网民已经达到了1.23亿,人们大多在网络上讨论,而不是在线下讨论。中国14亿人,有10亿网民,2.3亿都在网上讨论,网络上的讨论难道不是现实中讨论的一部分吗?你抛开网络,网络难道不来自于现实吗?你只生活在网上吗?
对,所以你方认为网络上的讨论也属于现实中的讨论,那么我们讨论的范围上,难道不是网络吗?你方认为现实的讨论也属于网络讨论的一种,我方也认为网络讨论是现实讨论的一种延伸。并且您方之前也说过,在网上讨论可能会造成对法制的损害,那如果我说,现在网络上还有法律和规则约束,为什么网上讨论就不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呢?
我方之前已经提出,2021年互联网舆情报告中,负面舆情在互联网的占比仍是62%,已经超过过半,而且网络谣言在负面信息中占37.3%,里面存在着大量的不实信息,如何保证其正确性?你方并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他难道不是在法律方面的意见吗?我刚才问的是,在法律框架下,在互联网上大家讨论难道不是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吗?
是,但是真正的讨论应该是司法人员通过专业的司法程序和社会学研究进行讨论,而并非在网上这种公开的舆论审判。
好,时间到,该正方了。
好,我方认为讨论不只是法律上的讨论,还有社会上的讨论。如果你方只认为法律讨论才重要,是不是太局限了?我方认为现在主流就是在互联网上讨论,你方如果一直说现实中的讨论,那自己限制自己的论证范围吗?那法律上的讨论不重要吗?
他们时间没了,你可以接着说,正方还有11秒时间。
你们之间的共识就是讨论包括法律上讨论和社会讨论,一方怎么把我们的共识给反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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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比赛环节就到这里了,下面有请评委进行点评。
评委:首先,我先跟大家说明我的评判标准。首先是理论成绩,即理论的完整度;其次是攻防上自己打下来的论点数量。
先看正方的陈词。正方对“加害者”和“社会公平”下了定义,对“公平”做了状态划分,对“加害者”也做了区分。然后他们提出,根据主观动机可以减少冤假错案,论证方式是列举事例,说明应用单一标准是为了保护情有可原的情况。但这个论证中间有缺环:如果仅靠这些事例来讨论动机,可能会导向片面性,因为动机有好坏之分,如何保证讨论这些东西能得出正确结论?
其次是你们提到的“释放物生”的问题,依旧是举了一些事例,但没有任何具体分析,只是说这些事例能解决问题。无论群体,我可以理解你们提出这个论点,但中间存在缺环。首先,你们没有说明“上半主义”(可能为“社会层面”或特定术语,按原文保留)做了什么;其次,你们说在网上讨论会暴露社会问题,但暴露之后应该如何解决问题?只是说“暴露了社会问题可能会被解决”,最终如何达到理想状态,以及有多少问题能达到理想状态,你们没有说明,这是不明确的。
好,我们来看反方二辩的质询环节。反方二辩针对正方一辩的观点进行咨询,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加害者”的定义,似乎想划分加害者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区别。但正方一辩的回答我没听清,只听到“只要是有实质的害权的,那就算加害人”。这个时候很明显,正方的“加害者”和反方的“加害者”定义可能存在差异:我可以理解为,正方的加害者是指存在实质侵害行为的侵害人,而反方的加害者可能需要分析主动侵害的前提?如果是这样,你们明显存在概念分歧。但反方二辩提出这个问题后没有深入追问,导致后续讨论中受害者的异议没有得到解决。后面你们一直纠缠的中心也处于暧昧状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的理解存在偏差。
接下来的比赛环节就到这里了,下面有请评委进行点评。
评委:首先,我先跟大家说明我的评判标准。首先是理论成绩,即理论的完整度;其次是攻防上自己打下来的论点数量。
先看正方的陈词。正方对“加害者”和“社会公平”下了定义,对“公平”做了状态划分,对“加害者”也做了区分。然后他们提出,根据主观动机可以减少冤假错案,论证方式是列举事例,说明应用单一标准是为了保护情有可原的情况。但这个论证中间有缺环:如果仅靠这些事例来讨论动机,可能会导向片面性,因为动机有好坏之分,如何保证讨论这些东西能得出正确结论?
其次是你们提到的“释放物生”的问题,依旧是举了一些事例,但没有任何具体分析,只是说这些事例能解决问题。无论群体,我可以理解你们提出这个论点,但中间存在缺环。首先,你们没有说明“上半主义”(可能为“社会层面”或特定术语,按原文保留)做了什么;其次,你们说在网上讨论会暴露社会问题,但暴露之后应该如何解决问题?只是说“暴露了社会问题可能会被解决”,最终如何达到理想状态,以及有多少问题能达到理想状态,你们没有说明,这是不明确的。
好,我们来看反方二辩的质询环节。反方二辩针对正方一辩的观点进行咨询,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加害者”的定义,似乎想划分加害者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区别。但正方一辩的回答我没听清,只听到“只要是有实质的害权的,那就算加害人”。这个时候很明显,正方的“加害者”和反方的“加害者”定义可能存在差异:我可以理解为,正方的加害者是指存在实质侵害行为的侵害人,而反方的加害者可能需要分析主动侵害的前提?如果是这样,你们明显存在概念分歧。但反方二辩提出这个问题后没有深入追问,导致后续讨论中受害者的异议没有得到解决。后面你们一直纠缠的中心也处于暧昧状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的理解存在偏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评委首先明确评判标准为理论完整度和攻防论点数量;接着点评正方陈词,指出其在“加害者”和“社会公平”定义、“公平”状态划分、“加害者”区分等方面的处理,同时指出其论证存在缺环,如仅靠事例讨论动机可能导致片面性,“释放物生”问题缺乏具体分析及解决路径说明;随后点评反方二辩质询环节,指出其针对正方“加害者”定义提出问题但未深入追问,导致双方概念分歧未解决,后续讨论中心暧昧。
进行总结陈词。首先,我方的讨论是包括法律、产业和社会层面的方面。对方的观点是,讨论会使焦点转移,引导公众共情,然后造成受害者有罪论。我们这里的讨论焦点在于加害者身上,从而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我们牺牲一小部分人的权益去维护司法公正,正如红军当时牺牲了多少万人才赢得了新中国的成立。其次,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非是我们将焦点聚焦到加害者身上所导致,本质是为了还受害者以公正的结果,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最终将加害者绳之以法。社会对受害者的同情,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出台,社会群众通过对加害者进行合理讨论,来保护未成年人、少女的权益。我们的辩题是对加害者进行合理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如果只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却不对加害者进行讨论,那受害者被关注和同情的权益才是最直接的二次伤害。通过对加害者的讨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吗?
我方认为,反方的观点会破坏程序正义,引发舆论审判。在某些案件审理期间,人们会论及犯罪动机,比如“张妙案”中,车牌号、找人麻烦等细节被提及,舆论一度呈现倒向态势,但一审和二审均未判死刑,舆论与审判结果并不一致,并未影响司法判决。我方认为,通过群众的讨论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依旧是按照法律对加害者的行为进行认定,应用法律,因此这并非挑战法律行为,任何案件的判处都是基于法律的肯定,都是依法行事。如果对案件的讨论影响了判决结果,那就说明这个判决结果本身就存在问题。
反方在提问过程中一直在提及“平案一太守”,这一表述不明确,可能存在口误。反方一辩提到讨论包括网络讨论以及法庭讨论,那为什么只论证网络讨论,而忽略其他讨论形式?在网络讨论中,经常能听到不同身份和立场的声音。
进行总结陈词。首先,我方的讨论是包括法律、产业和社会层面的方面。对方的观点是,讨论会使焦点转移,引导公众共情,然后造成受害者有罪论。我们这里的讨论焦点在于加害者身上,从而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我们牺牲一小部分人的权益去维护司法公正,正如红军当时牺牲了多少万人才赢得了新中国的成立。其次,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非是我们将焦点聚焦到加害者身上所导致,本质是为了还受害者以公正的结果,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最终将加害者绳之以法。社会对受害者的同情,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出台,社会群众通过对加害者进行合理讨论,来保护未成年人、少女的权益。我们的辩题是对加害者进行合理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如果只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却不对加害者进行讨论,那受害者被关注和同情的权益才是最直接的二次伤害。通过对加害者的讨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吗?
我方认为,反方的观点会破坏程序正义,引发舆论审判。在某些案件审理期间,人们会论及犯罪动机,比如“张妙案”中,车牌号、找人麻烦等细节被提及,舆论一度呈现倒向态势,但一审和二审均未判死刑,舆论与审判结果并不一致,并未影响司法判决。我方认为,通过群众的讨论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依旧是按照法律对加害者的行为进行认定,应用法律,因此这并非挑战法律行为,任何案件的判处都是基于法律的肯定,都是依法行事。如果对案件的讨论影响了判决结果,那就说明这个判决结果本身就存在问题。
反方在提问过程中一直在提及“平案一太守”,这一表述不明确,可能存在口误。反方一辩提到讨论包括网络讨论以及法庭讨论,那为什么只论证网络讨论,而忽略其他讨论形式?在网络讨论中,经常能听到不同身份和立场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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