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给你看,我给你看,你看这个不好吗?你能看这个?开始了,好的,那我看看我开我开麦了没,我开了。OK,开始了,现在进入自由辩护环节,由控方先行发言,技速开始。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徐景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欺诈、刑事诈骗。控方将从事发前、事发时以及事发后三个时间段综合讨论徐景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事情事后表象以及资金流向。
首先,请问店方,为何雪景无项目、无资金、无履约能力,还要虚构投资骗局?
首先公诉人驳了这个案件应该打新交易,那请问公诉人徐杰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是论的焦点吧。当然是因为民事欺诈以及刑事欺诈的一大客观的变点,就在于他是否对项目及项目进行全部虚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来去是欺诈和诈骗。但是,公诉人你仅从欺骗内容及全部虚构来论证,是否割裂了鉴定的核心呢?
当然不是,因为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本质就在于他们是否有全部虚构,以这一欺骗手段为刑事诈骗。那请问控方、辩方徐检的投虚构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有哪一部分是真实存在的?交易基础证人,你方所说的应该是要区分到时部分区分还是全部虚构?
那我方刚才也是说了,还要需要满足欺骗结果这一方面,那投资关系的真实分红给付哪里不对价哪里没有?哪里存在欺骗结果呢?请问真实的交易基础在于哪一部分?这个交易基础就是双方之间的投资关系,而您方所说的过桥解压项目只是一个名目,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基础,那么请问公诉人,诈骗罪所要求的资金用途是什么?您方所说的投。项目虚构用途也是许多,利润也是利润,也是假的。请问这是交易基础是在哪里呢?请你方论证。
首先,欺骗并不等于构成诈骗罪,你方刚刚所举例的一系列行为都只能证明他构成了民事欺诈,并不能证明他是构成诈骗罪。我方也问过了,到底诈骗罪所要求的资金用途是什么呢?我方论证的是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的构成,并不论证主观,尚未论证到主观方面。
再请问您,方被害人是不是基于相信机构项目真实存在才主动交付财务的是,但那又怎么样呢?在民事欺诈和诈骗罪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那两者都满足。但是,我们要记住的是,我们现在在讨论的是区分两者,而不是说在讨论两者的共性。
那么,请问公诉人,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其中一点是欺骗程度是否存在对驾之时,而非钱款来源,公诉人能否否认,我们确实在跟你讨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一个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没有全部通过他的合同的虚构内容的程度。我们在推进他的。客观主观方面,那么我再请问这个交货财务是真实的利润吗?当然是真实利润,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投资款项一定要从投资的项目中分红,并且这个项目的核心是完全重叠的那。
请问公诉人是否知道知道支付对价定是什么利润的来源,实际上是以片养片的电销环节所带来的虚假利润,那么你方所说利润真实,我看不出体现在哪里,这种虚假分红恰恰证明了他想要长期进行一个占有财务的主观目的,是吗?
好,现在我替对方来回答,我方该提出个问题,支付对价是指一方为获得另一方的权利、承诺或行为而支付的补偿或代价。在这一定义当中,并没有要求说所获得的补偿或代价是来源需要合法合规,那钱款的来源就是它的瑕疵。本案协议当中未获得投资款不是支付了分红这一代价吗?那不就符合对价支持吗?您方的论证完全不成立。
支付对价这个建立在有真实的交易基础而真实的,而该项目本就是雪景,无中生有,无任何交易基础,属于根本性虚构,与民事渠道的局部夸大具有本质区别。且其构的事后分红为虚假表象,徐景前一步先分红,后一步就立马骗取,没有任何一笔资金真实流入被害人手中。那么就说这点分红都是假的,他真实到底在哪里?
再请问您方辩方是否承认,徐景骗取的投资款项彻底背离了一开始约定的?
首先,公诉人所说的欺骗的基础,你方只包括了欺骗内容,并没有。那个证里面对我方所说的结果,同时呢,我方已经明确说过了,钱款的来源并不是本案错了诈骗罪的核心。并且呢,您方刚刚一辩也说过了,确实是通过欺骗达成这个交易,这正好符合民事欺骗中的通过欺骗达成交易这一点。但是并没有你方能否取证诈骗罪要求的骗是有不归还呢,还好被害人完全是基于其徐景所虚构的这个完全虚构的项目,真实存在这个错误认识而交付的投资款,那么就是完全符合行为人事实进行事实诈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产生损失,这一个诈骗因果链条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过程要点。
接下来再请我们再来讨论主观方面的内容,为何徐锦在明知自身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要进行虚构投资款进行诈骗?公诉人连客观方面都还没有论证清楚,就讨论主观方面,显然是避重避重就轻。
那么,我我方回答您,方刚才所说的诈骗事实,诈骗是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同样都存在的行为,这是共性,而不是区分两者的界定的核心。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刑事审判参考关于诈骗案,明确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徐警后续签订还款协议,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公诉人,难道要违反最高院裁判意见吗?行为的本身就是诈骗犯罪,你们是否要先讨论行为性质,再讨论如何救济呢?
请问您方徐静明知无还款能力人大量借款,其主观意图到底是为什?首先,您方说的诈骗到底存在哪里了?本案中的核心到底是有没有非法占有这个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您方在前期一直揪着他的欺骗行为进行一个针对性,但是我方已经说过欺骗行为就是包括在民事欺诈中的那。既然公诉人无法充分论证刑事犯罪,那我们应该顺应最高院审判标准,通过民事诉罚来解决,那请问公诉人在主观方面呢?这样罪罪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借款支出及占有永久的占有,拒不返还非法占有目的,你方是否否认该法定条件呢?
我方之所以认证他的欺骗行为,是因为他的欺骗行为能够体现他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您方所说,在事前的时候,他明知已经房下名下房产抵押了,债务累累的情况下还要大量借款,且虚构这个投资项目,足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重债务只是客观的层面,公诉人到底如何推定他主观不想归还呢?
首先,他对自己此下有4个明知来推定他对自己无法偿还债务具有明知。首先,他对自己个人资信状况评估差,明知借款时征信差,负债累累,第二,他明知自己的公司经营不善状况已有两年多,并非短期无办法偿还,第三,他明知自己高利贷无力偿还,不断的借新还旧,借高利。滚动经济,雪球越滚越大。第四,资金自始未使用,未用于公司经营,并非后续公司经营失败,明知此状态下不具有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仍然是借,这就是明知自己没办法偿还,仍然借。我们根据最高法的推定,推定他为对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明知。
首先,公诉人模糊了主观和客观界限。多次借款金额超出清偿能力是债务叠加失控的客观结果,并不等同于借款时至抱定循环的心态。能力不足并不等于自身不想清偿。那诈骗罪认定主观明知而不是客观不能。请问公诉人如何认真其前期的非法占务故意呢?
主观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当然要通过客种种客观行为来推定。我方正是基于他种种事实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观您方并没有举出任何一事实来论证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好,那我们在参照刑审判问题上参考环境档案规则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综合审查履约行为、资金去向及事后态度。本案中,徐锦他存在分红支持给务行为,未挥霍钱款还主动签订还款协议,就足以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银方将徐谨债务困境下的自救行为作为指向他的利剑,是否是剥夺了一个处以资金困难的商人寻找挽救方法的机会的?
首先,有无挥霍不是认定非法占有的必要条件,单凭挥霍就推定没有非法占有,是否是以偏概全的呢?那您方是否忽略了这构成贷款占有户的所包含的,是否明知其无还款能力的当案借款或者其他拒不返还的行为呢?你方是否能举证他三者其中之一呢?
我方对于明知无还款能力已经论证的很清楚了,举出了4个要件来证明徐景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且在这个分红过程。那么,请问您方为什么后面在被控告时候要签订这个还款协议呢?是不是想逃避刑事侦查?当然不是啊,他想要将刑事转为民事,是为了更加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且可以表明他在主观上面是有还款意愿,那这不是刚好符合我方的论证核心吗?事后的论事后的补救行为,我无办法论证前面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回答您方问题,他一直在以拖延为手段,一骗再骗,实质上是对是一种拒不归还的行为,也符合最高法关于第七条关于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因此,我们来论证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那请问您方。徐锦。为何为何要将该笔投资款不用于公司经营?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公司用于公司的钱款必须要投入到公司单经营当中,为公司偿还债务同样是属于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那您方如何论证说他的非法占有故意就是从这一点进行了推推断的呢?
徐景连投入公司经营都不都徐景都不投入公司经营,怎能以此来获利来补偿公受害人应得到的损失。在债务困境下,先填补前期为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来弥补。窟窿,这是正常的一个补救行为,您方现在难道是要就是强行要求徐景去将这个钱款不?偿还前期的债务啊,要全部投入于公司经营当中了。
那请问您方正常经营筹款的途径众多,为何偏偏选择虚构项目隐瞒真相这种方欺骗方式进行筹款呢?是不是证明他正想通过这种虚构的行为来长期占有他人的财物。首先,并不是长期占用我。我方可以从经你方说的经营方式有多种,但是你们不能强求我方当事人以乙方的意愿来进行行事,代给控方。那我方都已经说过了。首先呢,根据最高法律意愿,只要有履行行为,即便因为意志外的原因造成成的损失也都会予欺诈。那你方还是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他的明知你方只是客观推断,但主观上来,那应该如何去论证呢?
我方已经举出非常多的事实例证,法官您方一直没有事实例证予以予以举证。徐景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虚构解压过桥项目,骗取被害人共计620、628万元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定为诈骗罪。以上。就是。这边。而且我们刚刚讲到这边就给个,然后大概算31分钟,一分钟就没了。点点就没了。那个什么都没有,这是旅点啊,这讲多了。就是讲这个吧,前面也不讲。
好,我给你看,我给你看,你看这个不好吗?你能看这个?开始了,好的,那我看看我开我开麦了没,我开了。OK,开始了,现在进入自由辩护环节,由控方先行发言,技速开始。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徐景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欺诈、刑事诈骗。控方将从事发前、事发时以及事发后三个时间段综合讨论徐景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事情事后表象以及资金流向。
首先,请问店方,为何雪景无项目、无资金、无履约能力,还要虚构投资骗局?
首先公诉人驳了这个案件应该打新交易,那请问公诉人徐杰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是论的焦点吧。当然是因为民事欺诈以及刑事欺诈的一大客观的变点,就在于他是否对项目及项目进行全部虚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来去是欺诈和诈骗。但是,公诉人你仅从欺骗内容及全部虚构来论证,是否割裂了鉴定的核心呢?
当然不是,因为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本质就在于他们是否有全部虚构,以这一欺骗手段为刑事诈骗。那请问控方、辩方徐检的投虚构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有哪一部分是真实存在的?交易基础证人,你方所说的应该是要区分到时部分区分还是全部虚构?
那我方刚才也是说了,还要需要满足欺骗结果这一方面,那投资关系的真实分红给付哪里不对价哪里没有?哪里存在欺骗结果呢?请问真实的交易基础在于哪一部分?这个交易基础就是双方之间的投资关系,而您方所说的过桥解压项目只是一个名目,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基础,那么请问公诉人,诈骗罪所要求的资金用途是什么?您方所说的投。项目虚构用途也是许多,利润也是利润,也是假的。请问这是交易基础是在哪里呢?请你方论证。
首先,欺骗并不等于构成诈骗罪,你方刚刚所举例的一系列行为都只能证明他构成了民事欺诈,并不能证明他是构成诈骗罪。我方也问过了,到底诈骗罪所要求的资金用途是什么呢?我方论证的是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的构成,并不论证主观,尚未论证到主观方面。
再请问您,方被害人是不是基于相信机构项目真实存在才主动交付财务的是,但那又怎么样呢?在民事欺诈和诈骗罪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那两者都满足。但是,我们要记住的是,我们现在在讨论的是区分两者,而不是说在讨论两者的共性。
那么,请问公诉人,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其中一点是欺骗程度是否存在对驾之时,而非钱款来源,公诉人能否否认,我们确实在跟你讨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一个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没有全部通过他的合同的虚构内容的程度。我们在推进他的。客观主观方面,那么我再请问这个交货财务是真实的利润吗?当然是真实利润,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投资款项一定要从投资的项目中分红,并且这个项目的核心是完全重叠的那。
请问公诉人是否知道知道支付对价定是什么利润的来源,实际上是以片养片的电销环节所带来的虚假利润,那么你方所说利润真实,我看不出体现在哪里,这种虚假分红恰恰证明了他想要长期进行一个占有财务的主观目的,是吗?
好,现在我替对方来回答,我方该提出个问题,支付对价是指一方为获得另一方的权利、承诺或行为而支付的补偿或代价。在这一定义当中,并没有要求说所获得的补偿或代价是来源需要合法合规,那钱款的来源就是它的瑕疵。本案协议当中未获得投资款不是支付了分红这一代价吗?那不就符合对价支持吗?您方的论证完全不成立。
支付对价这个建立在有真实的交易基础而真实的,而该项目本就是雪景,无中生有,无任何交易基础,属于根本性虚构,与民事渠道的局部夸大具有本质区别。且其构的事后分红为虚假表象,徐景前一步先分红,后一步就立马骗取,没有任何一笔资金真实流入被害人手中。那么就说这点分红都是假的,他真实到底在哪里?
再请问您方辩方是否承认,徐景骗取的投资款项彻底背离了一开始约定的?
首先,公诉人所说的欺骗的基础,你方只包括了欺骗内容,并没有。那个证里面对我方所说的结果,同时呢,我方已经明确说过了,钱款的来源并不是本案错了诈骗罪的核心。并且呢,您方刚刚一辩也说过了,确实是通过欺骗达成这个交易,这正好符合民事欺骗中的通过欺骗达成交易这一点。但是并没有你方能否取证诈骗罪要求的骗是有不归还呢,还好被害人完全是基于其徐景所虚构的这个完全虚构的项目,真实存在这个错误认识而交付的投资款,那么就是完全符合行为人事实进行事实诈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产生损失,这一个诈骗因果链条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过程要点。
接下来再请我们再来讨论主观方面的内容,为何徐锦在明知自身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要进行虚构投资款进行诈骗?公诉人连客观方面都还没有论证清楚,就讨论主观方面,显然是避重避重就轻。
那么,我我方回答您,方刚才所说的诈骗事实,诈骗是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同样都存在的行为,这是共性,而不是区分两者的界定的核心。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刑事审判参考关于诈骗案,明确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徐警后续签订还款协议,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公诉人,难道要违反最高院裁判意见吗?行为的本身就是诈骗犯罪,你们是否要先讨论行为性质,再讨论如何救济呢?
请问您方徐静明知无还款能力人大量借款,其主观意图到底是为什?首先,您方说的诈骗到底存在哪里了?本案中的核心到底是有没有非法占有这个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您方在前期一直揪着他的欺骗行为进行一个针对性,但是我方已经说过欺骗行为就是包括在民事欺诈中的那。既然公诉人无法充分论证刑事犯罪,那我们应该顺应最高院审判标准,通过民事诉罚来解决,那请问公诉人在主观方面呢?这样罪罪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借款支出及占有永久的占有,拒不返还非法占有目的,你方是否否认该法定条件呢?
我方之所以认证他的欺骗行为,是因为他的欺骗行为能够体现他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您方所说,在事前的时候,他明知已经房下名下房产抵押了,债务累累的情况下还要大量借款,且虚构这个投资项目,足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重债务只是客观的层面,公诉人到底如何推定他主观不想归还呢?
首先,他对自己此下有4个明知来推定他对自己无法偿还债务具有明知。首先,他对自己个人资信状况评估差,明知借款时征信差,负债累累,第二,他明知自己的公司经营不善状况已有两年多,并非短期无办法偿还,第三,他明知自己高利贷无力偿还,不断的借新还旧,借高利。滚动经济,雪球越滚越大。第四,资金自始未使用,未用于公司经营,并非后续公司经营失败,明知此状态下不具有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仍然是借,这就是明知自己没办法偿还,仍然借。我们根据最高法的推定,推定他为对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明知。
首先,公诉人模糊了主观和客观界限。多次借款金额超出清偿能力是债务叠加失控的客观结果,并不等同于借款时至抱定循环的心态。能力不足并不等于自身不想清偿。那诈骗罪认定主观明知而不是客观不能。请问公诉人如何认真其前期的非法占务故意呢?
主观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当然要通过客种种客观行为来推定。我方正是基于他种种事实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观您方并没有举出任何一事实来论证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好,那我们在参照刑审判问题上参考环境档案规则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综合审查履约行为、资金去向及事后态度。本案中,徐锦他存在分红支持给务行为,未挥霍钱款还主动签订还款协议,就足以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银方将徐谨债务困境下的自救行为作为指向他的利剑,是否是剥夺了一个处以资金困难的商人寻找挽救方法的机会的?
首先,有无挥霍不是认定非法占有的必要条件,单凭挥霍就推定没有非法占有,是否是以偏概全的呢?那您方是否忽略了这构成贷款占有户的所包含的,是否明知其无还款能力的当案借款或者其他拒不返还的行为呢?你方是否能举证他三者其中之一呢?
我方对于明知无还款能力已经论证的很清楚了,举出了4个要件来证明徐景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且在这个分红过程。那么,请问您方为什么后面在被控告时候要签订这个还款协议呢?是不是想逃避刑事侦查?当然不是啊,他想要将刑事转为民事,是为了更加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且可以表明他在主观上面是有还款意愿,那这不是刚好符合我方的论证核心吗?事后的论事后的补救行为,我无办法论证前面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回答您方问题,他一直在以拖延为手段,一骗再骗,实质上是对是一种拒不归还的行为,也符合最高法关于第七条关于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因此,我们来论证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那请问您方。徐锦。为何为何要将该笔投资款不用于公司经营?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公司用于公司的钱款必须要投入到公司单经营当中,为公司偿还债务同样是属于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那您方如何论证说他的非法占有故意就是从这一点进行了推推断的呢?
徐景连投入公司经营都不都徐景都不投入公司经营,怎能以此来获利来补偿公受害人应得到的损失。在债务困境下,先填补前期为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来弥补。窟窿,这是正常的一个补救行为,您方现在难道是要就是强行要求徐景去将这个钱款不?偿还前期的债务啊,要全部投入于公司经营当中了。
那请问您方正常经营筹款的途径众多,为何偏偏选择虚构项目隐瞒真相这种方欺骗方式进行筹款呢?是不是证明他正想通过这种虚构的行为来长期占有他人的财物。首先,并不是长期占用我。我方可以从经你方说的经营方式有多种,但是你们不能强求我方当事人以乙方的意愿来进行行事,代给控方。那我方都已经说过了。首先呢,根据最高法律意愿,只要有履行行为,即便因为意志外的原因造成成的损失也都会予欺诈。那你方还是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他的明知你方只是客观推断,但主观上来,那应该如何去论证呢?
我方已经举出非常多的事实例证,法官您方一直没有事实例证予以予以举证。徐景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虚构解压过桥项目,骗取被害人共计620、628万元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定为诈骗罪。以上。就是。这边。而且我们刚刚讲到这边就给个,然后大概算31分钟,一分钟就没了。点点就没了。那个什么都没有,这是旅点啊,这讲多了。就是讲这个吧,前面也不讲。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逻辑规则使用说明:→表示正向推导,⊣表示反驳关系,主要涉及概念区分、要件拆解、司法解释援引等论证方法)
我们还有总结环节。每次我一总结,对方就没听懂,因为我接不上话。我觉得我们要把问题问得短一点。刚才那4秒钟的发言,对方其实一直在思考组织语言,这就很奇怪。还有刚才那10秒钟的发言,我觉得也很反常,应该先回应对方的问题,再开始论证,或者说先提问。
现在我们可以调整策略,把问题问得短一点,这样对方也有更长的时间进行论证。不过刚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之前提出的问题已经被确认没问题了。
我们还有总结环节。每次我一总结,对方就没听懂,因为我接不上话。我觉得我们要把问题问得短一点。刚才那4秒钟的发言,对方其实一直在思考组织语言,这就很奇怪。还有刚才那10秒钟的发言,我觉得也很反常,应该先回应对方的问题,再开始论证,或者说先提问。
现在我们可以调整策略,把问题问得短一点,这样对方也有更长的时间进行论证。不过刚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之前提出的问题已经被确认没问题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