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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产权无界定的企业有程对终端的行数据这产权,尤其是对通过清产核资并有合法途径经法定程序形成的数据流享有合法权益,这并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数据服务资质创新和促进数据流动能力的首要条件。用户数据专利最简单的就是,在特定时期,反方有可能认为数据及用户行为缺乏创造性,在企业数据流的成本核算方面,可能是合规体系对海量数据进行清晰标签化特征提取,甚至训练模型形成用户画像。这些延伸不仅已经具备高度的技术创造性和商业价值,类似于我们公司金面尔字就数据库权的保护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存证、任务处理、匿名化和数据自由流动是重要原则。
2024年到2025年,国家数据局推进的数据知识产权分析试点在全国17个省份落地,累计颁发经历3万份登记证书。截止到2025年6月,90%以上为企业申请。这些证书可以作为权益证明、知识授权交易以及司法维权的依据,这充分证明了国家层面以及社会对企业对原生数据投入、创造性投入可产生知识产权权益的认可。
其次,知识产权是主要与隐私权择的保护的另一个标准。原始优质数据行为涉及个人信息,企业主要是通过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环节取得后的深加工数据,这些数据无法追溯到特定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匿名化信息不视为个人信息。企业通过持续的数字技术投入,保证合规,知识产权激励企业会更加主动地加强隐私审核,避免滥用反制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和数据合规获取非交易隐私的风险。典型如新浪诉微博案、腾讯诉责平案等,法院均在坚守隐私底线的前提下,保护平台的合法数据权益。
第三,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促进数据共享而不封闭,那都可能会担心产生数据垄断的现象。但知识产权不是禁止共享,而是进行授权交易和API开放的有序机制。阿里云、腾讯云、百度数据开放平台、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实践证明,企业通过授权科研开发者使用支持AI、智慧城市治理的公共创新数据,国务院数据开放政策也在积极推动。二是有明确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政策,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数据有序流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企业投资高质量的数据,避免创新停滞。
最后,企业是数据生态的建设者,用户自愿使用数据,享受个性化服务,企业用数据合规维护生态。其实这并不是学习,而是公平的体现,也不是风险,而是通过监管和激励共同实现数据安全流动的社会氛围。在此,重申我方的立场,企业有权对用户数据主张知识产权。
好的,感谢正方一辩选手的发言。下面请反方二辩选手对正方一辩的立论进行评论,时间为1分30秒。反方二辩的选手需要针对正方一辩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的提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
主要是产权无界定的企业有程对终端的行数据这产权,尤其是对通过清产核资并有合法途径经法定程序形成的数据流享有合法权益,这并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数据服务资质创新和促进数据流动能力的首要条件。用户数据专利最简单的就是,在特定时期,反方有可能认为数据及用户行为缺乏创造性,在企业数据流的成本核算方面,可能是合规体系对海量数据进行清晰标签化特征提取,甚至训练模型形成用户画像。这些延伸不仅已经具备高度的技术创造性和商业价值,类似于我们公司金面尔字就数据库权的保护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存证、任务处理、匿名化和数据自由流动是重要原则。
2024年到2025年,国家数据局推进的数据知识产权分析试点在全国17个省份落地,累计颁发经历3万份登记证书。截止到2025年6月,90%以上为企业申请。这些证书可以作为权益证明、知识授权交易以及司法维权的依据,这充分证明了国家层面以及社会对企业对原生数据投入、创造性投入可产生知识产权权益的认可。
其次,知识产权是主要与隐私权择的保护的另一个标准。原始优质数据行为涉及个人信息,企业主要是通过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环节取得后的深加工数据,这些数据无法追溯到特定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匿名化信息不视为个人信息。企业通过持续的数字技术投入,保证合规,知识产权激励企业会更加主动地加强隐私审核,避免滥用反制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和数据合规获取非交易隐私的风险。典型如新浪诉微博案、腾讯诉责平案等,法院均在坚守隐私底线的前提下,保护平台的合法数据权益。
第三,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促进数据共享而不封闭,那都可能会担心产生数据垄断的现象。但知识产权不是禁止共享,而是进行授权交易和API开放的有序机制。阿里云、腾讯云、百度数据开放平台、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实践证明,企业通过授权科研开发者使用支持AI、智慧城市治理的公共创新数据,国务院数据开放政策也在积极推动。二是有明确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政策,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数据有序流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企业投资高质量的数据,避免创新停滞。
最后,企业是数据生态的建设者,用户自愿使用数据,享受个性化服务,企业用数据合规维护生态。其实这并不是学习,而是公平的体现,也不是风险,而是通过监管和激励共同实现数据安全流动的社会氛围。在此,重申我方的立场,企业有权对用户数据主张知识产权。
好的,感谢正方一辩选手的发言。下面请反方二辩选手对正方一辩的立论进行评论,时间为1分30秒。反方二辩的选手需要针对正方一辩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的提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大家好,在探讨企业行为时,对于行为数据的权属问题,我认为主要存在很大风险。我们必须先明确一个根本问题:数据到底是谁的?每一次的点击都是我们思想与天赋的映射,是我们数字行为的记录,而企业作为数据记录的“制造商”,无权书写其中的内容并主张权力,因此我方认为企业不拥有用户行为数据的知识产权。
关于用户行为数据的主要知识产权归属,我将从三个层面阐述我方立场:
第一,数据是事实而非构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而用户行为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对方辩友强调数据经过加工和深度处理,然而不论过程多么复杂,其最终阐述的本质是对客观规律的发现,而非具有主观创作。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案中案”判决中明确,仅凭数据整理不能获得版权。数据的价值在于其承载的信息内容,而非规范形式。企业分析数据的算法可以申请专利,但算法所产生的数据结果作为事实衍生品本身不应该被赋予人格化的权利。
第二,从经济与社会效益上看,这一主张将严重损害用户权利、扼杀创新并损害公众利益。首先,它直接冲击用户的个人信息自主权。若企业对承载个人人格印记的数据也主张排他性产权,那么用户删除或迁移个人数据时是否反而构成侵权?更深层次的风险在于,它将用法律固化数据垄断。互联网巨头凭借其数据存量,将建立起合法垄断地位,使后来者难以获取创新所必需的数据土壤。真正的数字创新往往源于数据的开放、碰撞与融合,对方辩友所谓的“激励创新”,只会激励数据囤积而非数据分享。这种模式不仅会扼杀竞争,更会将本应用于公共研究的社会数据据为私有,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知识产权主张建立在独立主体的权利与脆弱的“同意”承诺之上。用户协议中的“同意”本质上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在缺乏真正平等的接受环境与开放条件下,我们授权使用数据改进服务,绝不等于默许企业将数据的数字痕迹转化为可交易的财产权。同时,当企业将数据匿名化处理后,借助强大的再识别技术,中间数据产品化的趋势会使数据被更频繁地交易和组合,反而会加剧隐私泄露的风险。
对方辩友今天或许会反复强调企业的投入及价值创造,我方从未否定企业技术投入的价值。但是,技术投入与权利保护并不等同,优秀的技术与算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垄断产出的数据。激励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数据使用权许可、购买等更经济的商业模式实现。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坚决主张企业无权对用户行为数据自行主张知识产权。谢谢。
大家好,在探讨企业行为时,对于行为数据的权属问题,我认为主要存在很大风险。我们必须先明确一个根本问题:数据到底是谁的?每一次的点击都是我们思想与天赋的映射,是我们数字行为的记录,而企业作为数据记录的“制造商”,无权书写其中的内容并主张权力,因此我方认为企业不拥有用户行为数据的知识产权。
关于用户行为数据的主要知识产权归属,我将从三个层面阐述我方立场:
第一,数据是事实而非构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而用户行为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对方辩友强调数据经过加工和深度处理,然而不论过程多么复杂,其最终阐述的本质是对客观规律的发现,而非具有主观创作。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案中案”判决中明确,仅凭数据整理不能获得版权。数据的价值在于其承载的信息内容,而非规范形式。企业分析数据的算法可以申请专利,但算法所产生的数据结果作为事实衍生品本身不应该被赋予人格化的权利。
第二,从经济与社会效益上看,这一主张将严重损害用户权利、扼杀创新并损害公众利益。首先,它直接冲击用户的个人信息自主权。若企业对承载个人人格印记的数据也主张排他性产权,那么用户删除或迁移个人数据时是否反而构成侵权?更深层次的风险在于,它将用法律固化数据垄断。互联网巨头凭借其数据存量,将建立起合法垄断地位,使后来者难以获取创新所必需的数据土壤。真正的数字创新往往源于数据的开放、碰撞与融合,对方辩友所谓的“激励创新”,只会激励数据囤积而非数据分享。这种模式不仅会扼杀竞争,更会将本应用于公共研究的社会数据据为私有,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知识产权主张建立在独立主体的权利与脆弱的“同意”承诺之上。用户协议中的“同意”本质上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在缺乏真正平等的接受环境与开放条件下,我们授权使用数据改进服务,绝不等于默许企业将数据的数字痕迹转化为可交易的财产权。同时,当企业将数据匿名化处理后,借助强大的再识别技术,中间数据产品化的趋势会使数据被更频繁地交易和组合,反而会加剧隐私泄露的风险。
对方辩友今天或许会反复强调企业的投入及价值创造,我方从未否定企业技术投入的价值。但是,技术投入与权利保护并不等同,优秀的技术与算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垄断产出的数据。激励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数据使用权许可、购买等更经济的商业模式实现。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坚决主张企业无权对用户行为数据自行主张知识产权。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论述首先通过设问"数据到底是谁的"引出核心观点,即企业无权对用户行为数据主张知识产权,理由是用户行为数据是用户数字行为的记录,企业仅为记录者而非内容创作者。随后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数据本质是事实而非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件,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说明数据整理不能获得版权,强调算法可专利化但数据结果不应被赋予权利;第二,企业主张权利将损害用户信息自主权、固化数据垄断、扼杀创新并损害公共利益,指出数据开放融合才是创新源泉;第三,用户协议中的"同意"是格式合同下的非真正平等承诺,数据匿名化处理存在再识别导致隐私泄露的风险。最后承认企业技术投入价值,但指出技术投入不等于权利垄断,激励企业可通过数据使用权许可等商业模式实现,重申企业无权主张知识产权的立场。
对方辩友提及生产模理法,认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就是激励创新。那么请问,如果企业完全依靠压榨用户数据来抢占市场,当市场已经饱和时,你要如何避免数据滥用现象?其他企业若通过加工优势数据反超,是否会损害市场的创新能力,反而与您方所说的原创性相悖?
首先,当前虽然缺乏数据的知识产权明确规定,但全球数字经济依然在快速创新,这说明数据驱动创新的基础是存在的。不过我方认为,产权的核心应是数据的累积和价值提炼,而非我们所理解的单纯数据共享与协作创新。真正的创新应源于企业自身的技术突破。
但如果企业内部产生的数据被其他企业擅自使用,您方如何进行维权?对方辩友可能会认为这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但我想请您明确,责任应如何界定?
还有,正如对方辩友所说,数据可能侵犯用户隐私。但企业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数据本身,是经过纯标识化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并不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因此,隐私泄露问题并非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在数据时代,多人数据交叉分析极易识别个体特征,这使得隐私保护更具风险。但由于数据已去除个人信息,即便存在泄露,例如通过群体画像(如某小区特定年龄段人群)可能造成对群体的歧视或偏见,这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规范使用。
对方辩友提到,若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明确允许企业对行为数据进行商业运营,企业基于合法授权加工产生的原生数据,其智力成本和劳动付出应受知识产权保护。但在现实中,用户往往缺乏议价能力,面对单方格式合同,无法真正清晰理解并选择是否授权衍生数据成为企业独占性知识产权。协议中通常仅注明“用于改进服务”,这与明确授权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的性质完全不同。
好的。接下来请反方二辩选手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对方辩友提及生产模理法,认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就是激励创新。那么请问,如果企业完全依靠压榨用户数据来抢占市场,当市场已经饱和时,你要如何避免数据滥用现象?其他企业若通过加工优势数据反超,是否会损害市场的创新能力,反而与您方所说的原创性相悖?
首先,当前虽然缺乏数据的知识产权明确规定,但全球数字经济依然在快速创新,这说明数据驱动创新的基础是存在的。不过我方认为,产权的核心应是数据的累积和价值提炼,而非我们所理解的单纯数据共享与协作创新。真正的创新应源于企业自身的技术突破。
但如果企业内部产生的数据被其他企业擅自使用,您方如何进行维权?对方辩友可能会认为这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但我想请您明确,责任应如何界定?
还有,正如对方辩友所说,数据可能侵犯用户隐私。但企业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数据本身,是经过纯标识化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并不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因此,隐私泄露问题并非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在数据时代,多人数据交叉分析极易识别个体特征,这使得隐私保护更具风险。但由于数据已去除个人信息,即便存在泄露,例如通过群体画像(如某小区特定年龄段人群)可能造成对群体的歧视或偏见,这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规范使用。
对方辩友提到,若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明确允许企业对行为数据进行商业运营,企业基于合法授权加工产生的原生数据,其智力成本和劳动付出应受知识产权保护。但在现实中,用户往往缺乏议价能力,面对单方格式合同,无法真正清晰理解并选择是否授权衍生数据成为企业独占性知识产权。协议中通常仅注明“用于改进服务”,这与明确授权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的性质完全不同。
好的。接下来请反方二辩选手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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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反方一辩(预设反方观点:企业无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
(注:实际对话中反方一辩未直接回应,流程图基于正方质询逻辑链条推导)
我方医院提出的核心观点,经过刚才的质询环节,已经清晰且牢固:企业有权对经合法采集、深度加工的用户行为数据主张主要知识产权。
第一,对方辩友始终在混淆原始数据与企业加工后的衍生数据的概念。对方反复强调数据源于用户行为,不具有创造性,但特意回避了我方提及的关键前提——企业投入了服务器、算法研发、合规审核的巨额成本,对原始数据进行了清洗、建模、聚合,最终形成衍生数据,产品早已脱离单一用户行为的范畴,具备了独创性与商业价值。正如我方举证的国家数据登记局试点数据,近3万份登记证书的颁发,正是对企业数据创造性投入的官方认可。
第二,对方辩友担忧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会侵犯用户隐私。我方早已明确,企业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标识化、匿名化后的衍生数据,并不包含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我们希望引用“用户数据权属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如“外卖平台数据案”的裁判要旨),这些案例均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知识产权主张并非对立关系,反而能够通过企业的合法投入实现相辅相成。
第三,我方并非主张所有数据都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而是认为对于企业通过合法投入形成的具有创新性与商业价值的数据成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我们的目的不是独占公共数据,而是激励数据创新,通过明确权利边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公法共同构建数据权益的完整保护体系。这并非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颠覆,而是对其在数据领域的延伸与完善。
无论是法律依据、双方实践还是产业现实,都站在我方立场。接下来我们将进入第二个环节——对辩环节。在该环节中,由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各有1分30秒发言时间,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下面请正方四辩先开始发言。
我方医院提出的核心观点,经过刚才的质询环节,已经清晰且牢固:企业有权对经合法采集、深度加工的用户行为数据主张主要知识产权。
第一,对方辩友始终在混淆原始数据与企业加工后的衍生数据的概念。对方反复强调数据源于用户行为,不具有创造性,但特意回避了我方提及的关键前提——企业投入了服务器、算法研发、合规审核的巨额成本,对原始数据进行了清洗、建模、聚合,最终形成衍生数据,产品早已脱离单一用户行为的范畴,具备了独创性与商业价值。正如我方举证的国家数据登记局试点数据,近3万份登记证书的颁发,正是对企业数据创造性投入的官方认可。
第二,对方辩友担忧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会侵犯用户隐私。我方早已明确,企业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标识化、匿名化后的衍生数据,并不包含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我们希望引用“用户数据权属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如“外卖平台数据案”的裁判要旨),这些案例均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知识产权主张并非对立关系,反而能够通过企业的合法投入实现相辅相成。
第三,我方并非主张所有数据都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而是认为对于企业通过合法投入形成的具有创新性与商业价值的数据成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我们的目的不是独占公共数据,而是激励数据创新,通过明确权利边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公法共同构建数据权益的完整保护体系。这并非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颠覆,而是对其在数据领域的延伸与完善。
无论是法律依据、双方实践还是产业现实,都站在我方立场。接下来我们将进入第二个环节——对辩环节。在该环节中,由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各有1分30秒发言时间,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下面请正方四辩先开始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问一下对方辩友,就是你方刚才在说,你们保护的是经过企业身份认证和合规审核的数据,那我们的用户行为数据的产权是否已经超出了计划?我想问你一个经常从微博案中提到的案例,当时法院认定微博的公开,即微博对用户公开并收取相关费用,它已经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库。数据库这类权利具有财产权的特性,第三方使用该数据库构成不正当竞争,它并不是一种间接侵权的情形。对于数据权益,它也包含权益吧?其实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虽然会直接认定其产权属性,实质上也保护了企业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利用的权利。那这些权利的集体体现是什么?它没有具体的帮助,实际上在微博案中,法院强调第三方获取数据需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以及再次的用户授权。嗯,如果平台的数据本身就是合法的,你为什么还需要用户一次次的授权呢?一次次授权是针对原始数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允许用户随时撤回同意,企业停止处理。这里用户并没有提出撤回处理,他实际上每次使用微博平台都是可以授权的。
我问一下,我们个人信息侵权赋予用户的权利是否构成财产权?假设用户要求企业删除数据,而企业主张对该数据享有知识产权,请问是用户的人格权优先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先呢?我方认为这个要放到具体案件中去考量,而不是统一认为知识产权更重要,或者人格权更为重要。
我问你一个问题,就是你方强调企业的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在于用户数据本身的真实性、质量和性能。我认为是前者。按照你方的知识产权逻辑,是否意味着对所有数据的收集、存储行为,无论其手段是否合法合规,只要有投入,就应当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我方主张企业对数据有知识产权,当然是在合法且经过一定加工处理的情况下,而不是原始数据或原生数据。按照你方的逻辑,企业因投入而获得数据知识产权,那么用户可以主张的人格权是否实现了所有权的明确,而所有的控制、使用、收益权又归属于谁呢?
好的,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正方三辩对讨论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我问一下对方辩友,就是你方刚才在说,你们保护的是经过企业身份认证和合规审核的数据,那我们的用户行为数据的产权是否已经超出了计划?我想问你一个经常从微博案中提到的案例,当时法院认定微博的公开,即微博对用户公开并收取相关费用,它已经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库。数据库这类权利具有财产权的特性,第三方使用该数据库构成不正当竞争,它并不是一种间接侵权的情形。对于数据权益,它也包含权益吧?其实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虽然会直接认定其产权属性,实质上也保护了企业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利用的权利。那这些权利的集体体现是什么?它没有具体的帮助,实际上在微博案中,法院强调第三方获取数据需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以及再次的用户授权。嗯,如果平台的数据本身就是合法的,你为什么还需要用户一次次的授权呢?一次次授权是针对原始数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允许用户随时撤回同意,企业停止处理。这里用户并没有提出撤回处理,他实际上每次使用微博平台都是可以授权的。
我问一下,我们个人信息侵权赋予用户的权利是否构成财产权?假设用户要求企业删除数据,而企业主张对该数据享有知识产权,请问是用户的人格权优先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先呢?我方认为这个要放到具体案件中去考量,而不是统一认为知识产权更重要,或者人格权更为重要。
我问你一个问题,就是你方强调企业的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在于用户数据本身的真实性、质量和性能。我认为是前者。按照你方的知识产权逻辑,是否意味着对所有数据的收集、存储行为,无论其手段是否合法合规,只要有投入,就应当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我方主张企业对数据有知识产权,当然是在合法且经过一定加工处理的情况下,而不是原始数据或原生数据。按照你方的逻辑,企业因投入而获得数据知识产权,那么用户可以主张的人格权是否实现了所有权的明确,而所有的控制、使用、收益权又归属于谁呢?
好的,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正方三辩对讨论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均围绕"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三重维度展开,反方持续使用判例解构与法律条文援引的组合策略)
法国对商他与用户投出权这个问题,补偿方用户协议,他一旦签到不公平的要求,那你不了考律对他的格式条款本身有明确好处,他也用不他拥有真实性特件。就司法实面来自多次他多次认可了一些国家数据政策,对于同一家企业全球模式的主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和条款的,它并不是有模局,而是之前我们已经所称过是一有公平的数据,这样它是数字经济和会发展必要。
对于你们这个文辑讨论,就是说在我们设理这个的,所以所签的那个同意协议,你不会用户所你是就是这种完全具体,可就是全部通为成本的情况下,就是么?还是用对可能放子的用户协议,就是因同意的无法进取,用这种捆绑诚意来做索用户的资本,就成为这种正担负责代理。但他发票这个东西的使用压力,那用户他有真实的选择的权,你不接受条款,接受你使用图,你不来讲APP,这并不是内部什么样是资源交易,用户用数据换取免费服务,个人信息法现然是要一时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去自愿知情,不确服应该在也就业务通作叫唆弹窗,以之前在这链接的方式来实现这个机制,他并不是说有的小说。
但是用户协议他是典型的点,不是这个统益的随习可控,因为用户他是指在面前他是真正的缺乏知识生产能力的,他是不能够作为企业获取数据产权的合法律基础,那会在面对这样的投资要一开选项就无法就调侃自己谈判,那么我方是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可以。
因为我方还强对下对对方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用户明天自己要求删除自己的原始原始数据,那么灵光主张的知识产权数据产品是否会因为失去原料而间接瓦解?一个自身存在都依赖于他人持续授权的公司如何能够成为企业独立财产?日续户资金我退出了,撤回,其实他本身之就是协议一部分,PSPN和PPM10股要允许用户随时撤回,同意协心停止处理。许多平台他提供数据导出和删除账号,我们这不就是允许数出用用户随时退出,退出他的生态吗?
嗯,看来客户辩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了,但是我还是想回答说,用户协议他通常是授权企业去使用数据去改进服务,但这也绝不意味着用户授权企业对企业数据也申请主张排放进的知识产权,那么这就是一种全面的无限无限扩张。
那么刚这上面我们也回答了一些问题,那我们再继续接着问,嗯,请问就是您方一直所强调是企业在其供加工创造的新的价值,那么请问当厨师对顾客提供的食材并营家中创造出美味家凉到厨师能否对热道菜主招排发性的食材知识产权并禁止如何代的生产中国他面有相应的制度在是反国当去反正当竞权法律渠道以候以及合法实践已经形成类似的保护路径。
反方如果你一味所内模的创造性在同一种人欧盟和中国大量平台数据产品的合法性。这个费用。依旧在会想获得回报与主张生产权,那企业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用户去获得一些丰厚的回报,比如说通过服务收费啊,广告啊,数据使用许使用权许可等同。
那么还是请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下,失意约是不可能只是机构以及业单独企业商的你同一是生意数字租制的高效节约方式,其本身并不及也导致故公一般身份的关键在于内容是否是解释公应的不是显示。
那么我再问一下对方辩有任何请问,当个一个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时删除权时,却可能与银行所说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冲突,那么请问这两者孰轻孰重?人的资本权利是否需要为企业的新形财产权让步分?
没什那金属成功呢。我一直不太清楚,你重申一点,他的矛盾来于什么地方,当你有矛盾的时候,我们可以引用它的特殊机制来对出,但是你的矛盾,你今天举一个例子,这个事的体现在什么地方?
那我可能要到具体的环境里面讨论,那那我请问对方,对方辩友所说的具体的那个地址是什么?就是个人信息呢,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为大,他随时领取各用户的最后的权利了,当他当他侵犯用户的权利的时候,我觉得我们需要在具体的案例里,大家具体来讨论。
嗯,我们当成么使用服务的唯一选择不是自由授权,还是据学校的全下智能的产生的权利,它是否有正当性的?然后我再问对下一个问题,在淘宝是媒型的典型的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的是反正当竞争法而被市场权法院保护的企业,这是否就确了证明当前法律体系认为用行为规则保护数据权益,比上是一种定营的知识产权更为合理?
我觉得这这东你你再多换几个概念就知持的对是功力,要是有至少国家激励共献这个你并并不是我们要求数数据的数据私有化和净止中西,而是我们数据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而不只是强调并不是不占性的产距,你对方你你方才在分方过搜方概念是。
安透商的,那如果各大平台都对自家的数据拥有些产品,那么今天的课的话,继续的趣投家凭借历史数据永有种垄关市场多少创新究程的今年,这难道就是我们采到的扼12未来创新的数据?供电时代码我产权保多他反造容易影响,导致他们工地规矩的资据来源如何,企业无法主张知识产权。按照有影响导致他们工地规矩有数据滥用,有如的企业无法组成知识产权,数据成为种公共资源,那些都能免费查行滥用,但是不就会导致数据安全都险汽承,然后企业他也不愿意投入成本进营经济的经济,然后并不就是两个币第一,第一是两代的违法数据增是市场。
我们复制用的产品最优先保护的应该是作为主体用户的一个尊严与资本权利,而是作为技术中介的平台的财产性己但用户行为数据支识产品,而是在智能用户还是在固化一种新的数能力义呢?你这我不是路程的真实想到危害,它的危害大于你游戏的保护,你始终想调有那种组质,但现实生活中你没有产权保护,它只会想到产生害的个人的处质,你这东西你的这种权利主要是有工能问题,他没有办法建立。
他并不是不保护,而是在现在也正在技能卡的更好的进行保护,能更好的平衡用户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嗯,我突然认认为们在法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你们只是不的不当权无法从这边赋予企业合法的债权所入,我们而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我们而且我在,而且我我我们在实践中还有路径中都已经得到了大量司法的支持。比如说,根据先行在现有法律的兜底推进,金融著作著作全的大竞的多元保护路都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支持。
好的时间到了,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进行第5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请反方四辩进行总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法国对商他与用户投出权这个问题,补偿方用户协议,他一旦签到不公平的要求,那你不了考律对他的格式条款本身有明确好处,他也用不他拥有真实性特件。就司法实面来自多次他多次认可了一些国家数据政策,对于同一家企业全球模式的主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和条款的,它并不是有模局,而是之前我们已经所称过是一有公平的数据,这样它是数字经济和会发展必要。
对于你们这个文辑讨论,就是说在我们设理这个的,所以所签的那个同意协议,你不会用户所你是就是这种完全具体,可就是全部通为成本的情况下,就是么?还是用对可能放子的用户协议,就是因同意的无法进取,用这种捆绑诚意来做索用户的资本,就成为这种正担负责代理。但他发票这个东西的使用压力,那用户他有真实的选择的权,你不接受条款,接受你使用图,你不来讲APP,这并不是内部什么样是资源交易,用户用数据换取免费服务,个人信息法现然是要一时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去自愿知情,不确服应该在也就业务通作叫唆弹窗,以之前在这链接的方式来实现这个机制,他并不是说有的小说。
但是用户协议他是典型的点,不是这个统益的随习可控,因为用户他是指在面前他是真正的缺乏知识生产能力的,他是不能够作为企业获取数据产权的合法律基础,那会在面对这样的投资要一开选项就无法就调侃自己谈判,那么我方是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可以。
因为我方还强对下对对方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用户明天自己要求删除自己的原始原始数据,那么灵光主张的知识产权数据产品是否会因为失去原料而间接瓦解?一个自身存在都依赖于他人持续授权的公司如何能够成为企业独立财产?日续户资金我退出了,撤回,其实他本身之就是协议一部分,PSPN和PPM10股要允许用户随时撤回,同意协心停止处理。许多平台他提供数据导出和删除账号,我们这不就是允许数出用用户随时退出,退出他的生态吗?
嗯,看来客户辩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了,但是我还是想回答说,用户协议他通常是授权企业去使用数据去改进服务,但这也绝不意味着用户授权企业对企业数据也申请主张排放进的知识产权,那么这就是一种全面的无限无限扩张。
那么刚这上面我们也回答了一些问题,那我们再继续接着问,嗯,请问就是您方一直所强调是企业在其供加工创造的新的价值,那么请问当厨师对顾客提供的食材并营家中创造出美味家凉到厨师能否对热道菜主招排发性的食材知识产权并禁止如何代的生产中国他面有相应的制度在是反国当去反正当竞权法律渠道以候以及合法实践已经形成类似的保护路径。
反方如果你一味所内模的创造性在同一种人欧盟和中国大量平台数据产品的合法性。这个费用。依旧在会想获得回报与主张生产权,那企业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用户去获得一些丰厚的回报,比如说通过服务收费啊,广告啊,数据使用许使用权许可等同。
那么还是请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下,失意约是不可能只是机构以及业单独企业商的你同一是生意数字租制的高效节约方式,其本身并不及也导致故公一般身份的关键在于内容是否是解释公应的不是显示。
那么我再问一下对方辩有任何请问,当个一个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时删除权时,却可能与银行所说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冲突,那么请问这两者孰轻孰重?人的资本权利是否需要为企业的新形财产权让步分?
没什那金属成功呢。我一直不太清楚,你重申一点,他的矛盾来于什么地方,当你有矛盾的时候,我们可以引用它的特殊机制来对出,但是你的矛盾,你今天举一个例子,这个事的体现在什么地方?
那我可能要到具体的环境里面讨论,那那我请问对方,对方辩友所说的具体的那个地址是什么?就是个人信息呢,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为大,他随时领取各用户的最后的权利了,当他当他侵犯用户的权利的时候,我觉得我们需要在具体的案例里,大家具体来讨论。
嗯,我们当成么使用服务的唯一选择不是自由授权,还是据学校的全下智能的产生的权利,它是否有正当性的?然后我再问对下一个问题,在淘宝是媒型的典型的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的是反正当竞争法而被市场权法院保护的企业,这是否就确了证明当前法律体系认为用行为规则保护数据权益,比上是一种定营的知识产权更为合理?
我觉得这这东你你再多换几个概念就知持的对是功力,要是有至少国家激励共献这个你并并不是我们要求数数据的数据私有化和净止中西,而是我们数据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而不只是强调并不是不占性的产距,你对方你你方才在分方过搜方概念是。
安透商的,那如果各大平台都对自家的数据拥有些产品,那么今天的课的话,继续的趣投家凭借历史数据永有种垄关市场多少创新究程的今年,这难道就是我们采到的扼12未来创新的数据?供电时代码我产权保多他反造容易影响,导致他们工地规矩的资据来源如何,企业无法主张知识产权。按照有影响导致他们工地规矩有数据滥用,有如的企业无法组成知识产权,数据成为种公共资源,那些都能免费查行滥用,但是不就会导致数据安全都险汽承,然后企业他也不愿意投入成本进营经济的经济,然后并不就是两个币第一,第一是两代的违法数据增是市场。
我们复制用的产品最优先保护的应该是作为主体用户的一个尊严与资本权利,而是作为技术中介的平台的财产性己但用户行为数据支识产品,而是在智能用户还是在固化一种新的数能力义呢?你这我不是路程的真实想到危害,它的危害大于你游戏的保护,你始终想调有那种组质,但现实生活中你没有产权保护,它只会想到产生害的个人的处质,你这东西你的这种权利主要是有工能问题,他没有办法建立。
他并不是不保护,而是在现在也正在技能卡的更好的进行保护,能更好的平衡用户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嗯,我突然认认为们在法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你们只是不的不当权无法从这边赋予企业合法的债权所入,我们而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我们而且我在,而且我我我们在实践中还有路径中都已经得到了大量司法的支持。比如说,根据先行在现有法律的兜底推进,金融著作著作全的大竞的多元保护路都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支持。
好的时间到了,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进行第5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请反方四辩进行总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修心者评委对方的辩手,规则的首先回归,若核心企业对设计主导者(当为“主导者”),本质是保护自身者,重要性在于保护进行者,这是五方辩题中第三维度的考量。对方将点击、浏览等行为仅视为无规定的原始信息,本事物具备项目价值与实用价值,企业需搭建相应的技术系统,研发精准采集算法,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去筛选、分类整合生命关系的一系列创造性加工,才将无序的临时数据转化为可支撑服务优化、知识创新、产业升级的结构性数据成果。这种投入技术、资金、人力的创造性劳动,需明确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自力成果与创造性劳动的立法。核心企业对自身劳动产出主张合法权利,有据于法可依,这是保障企业持续创新的根本保障。
首先,针对中欧文交锋中的关键,我方需再次澄清: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利并非对立关系,也并非可以简单平衡的。对方想以“倾向新数据为由”,将接近权利认定为非正当,这是对原始用户信息的所有权与加工后数据知识产权等边界的混淆。我方在小结中已明确,企业主张知识产权,是针对自身加工优化后的结构化、策略化数据成果拥有专有使用权;用户个人信息权利则保持对个人信息基础性的专有权、更正权和删除权。企业需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规、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则采集数据,保障任务的审查与界定,并非“非黑即白”,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构建直接与间接的协同。
再者,从现实发展来看,认可企业数据知识产权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然要求。精准化服务优化与个性化功能赋能科技服务的技术迭代,如人工智能训练、大数据建模、产业服务模式升级(如数字金融、智慧医疗),更高度依赖结构化数据的深度应用。若企业无法对自身投入大量成本形成的核心数据价值主张知识产权,知识产业数据流动将面临困境,企业的创新将毫无保障,最终损害企业创新发展的意义,导致数字服务技术停滞、产业升级受阻,甚至很快损害广泛运用的长远集体利益。
我方始终认为,合理的权益保护不是垄断,而是对创新的激励,更是维护数字生态循环的关键。这是企业的合理诉求,也是对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未来价值层面,合理确定权属是数字发展健康的基石。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属问题,而是数字时代将构建的契约与游戏规则——一个数据可以随意使用的世界,最终会导致最理性的选择:只索取不建设,最终导致数据的荒漠化。一个权属清晰、保护合理的规则,给予创造者尊重与回报,才能激励企业投入创新。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带来的精彩交锋。数据时代,用户行为背后的权益归属是技术、法律与伦理的复杂交汇。无论企业是否有权,我们都已经看到真正的智慧在于如何在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平衡共进的未来。接下来请本场辩论赛的评委对本次必要论点进行点评。
修心者评委对方的辩手,规则的首先回归,若核心企业对设计主导者(当为“主导者”),本质是保护自身者,重要性在于保护进行者,这是五方辩题中第三维度的考量。对方将点击、浏览等行为仅视为无规定的原始信息,本事物具备项目价值与实用价值,企业需搭建相应的技术系统,研发精准采集算法,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去筛选、分类整合生命关系的一系列创造性加工,才将无序的临时数据转化为可支撑服务优化、知识创新、产业升级的结构性数据成果。这种投入技术、资金、人力的创造性劳动,需明确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自力成果与创造性劳动的立法。核心企业对自身劳动产出主张合法权利,有据于法可依,这是保障企业持续创新的根本保障。
首先,针对中欧文交锋中的关键,我方需再次澄清: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利并非对立关系,也并非可以简单平衡的。对方想以“倾向新数据为由”,将接近权利认定为非正当,这是对原始用户信息的所有权与加工后数据知识产权等边界的混淆。我方在小结中已明确,企业主张知识产权,是针对自身加工优化后的结构化、策略化数据成果拥有专有使用权;用户个人信息权利则保持对个人信息基础性的专有权、更正权和删除权。企业需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规、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则采集数据,保障任务的审查与界定,并非“非黑即白”,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构建直接与间接的协同。
再者,从现实发展来看,认可企业数据知识产权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然要求。精准化服务优化与个性化功能赋能科技服务的技术迭代,如人工智能训练、大数据建模、产业服务模式升级(如数字金融、智慧医疗),更高度依赖结构化数据的深度应用。若企业无法对自身投入大量成本形成的核心数据价值主张知识产权,知识产业数据流动将面临困境,企业的创新将毫无保障,最终损害企业创新发展的意义,导致数字服务技术停滞、产业升级受阻,甚至很快损害广泛运用的长远集体利益。
我方始终认为,合理的权益保护不是垄断,而是对创新的激励,更是维护数字生态循环的关键。这是企业的合理诉求,也是对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未来价值层面,合理确定权属是数字发展健康的基石。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属问题,而是数字时代将构建的契约与游戏规则——一个数据可以随意使用的世界,最终会导致最理性的选择:只索取不建设,最终导致数据的荒漠化。一个权属清晰、保护合理的规则,给予创造者尊重与回报,才能激励企业投入创新。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带来的精彩交锋。数据时代,用户行为背后的权益归属是技术、法律与伦理的复杂交汇。无论企业是否有权,我们都已经看到真正的智慧在于如何在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平衡共进的未来。接下来请本场辩论赛的评委对本次必要论点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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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方依据,如果中天主张的企业,你对公司数据主张数据产业,那你所入的那据数据,是用户在平常平台上查看的原始信息,是企业通过筛选时件然够形成的这个数据。你要先去用原始数据和延伸数据,我们都可以延伸数据,它就应用上变成了一原生数据。企业生级原始数据从在那个经级时后在里说它已经是一个独特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这是我们可以知道的。那我公司是有了一个原始的购买记录或者交易记录,那些是真实的记录。
真相权中的作变法,那个游客流创性的标识,那请供对原始的数值的补充。传方体的数据是行为简单归模归类的原始数值,但是原始数值但你归类出它的这些数据清晰聚合的过程,这是这些过程体现了企业的智力,创造了实际的投资。国家推动数据产业分级,法院多次保护平台数据利益,应证明企业这些数据能并对通讯来讲,我们并没有否认说企业对数据的加工没有产生新的、有创造要求的成果。我方主要的是原始数据的具备,创建数据作为我的一个材料精,你班主任识产生的课程应该是企业加工制作的数据库专项的治理成果,而不是内在的延实的用户的数据。我们要的是通,而不是你是阴影,我们直接选择这个产品,那这种就是简单的一个生产加工的数据,而用户的数据并没有比方说我所说的投入的什么创有啊,收集是亲子理一件建模,这就是我的做产。
这样有一个判例,就是262的例,是一个好的。时间到了,下面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钟。
除了这方依据,如果中天主张的企业,你对公司数据主张数据产业,那你所入的那据数据,是用户在平常平台上查看的原始信息,是企业通过筛选时件然够形成的这个数据。你要先去用原始数据和延伸数据,我们都可以延伸数据,它就应用上变成了一原生数据。企业生级原始数据从在那个经级时后在里说它已经是一个独特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这是我们可以知道的。那我公司是有了一个原始的购买记录或者交易记录,那些是真实的记录。
真相权中的作变法,那个游客流创性的标识,那请供对原始的数值的补充。传方体的数据是行为简单归模归类的原始数值,但是原始数值但你归类出它的这些数据清晰聚合的过程,这是这些过程体现了企业的智力,创造了实际的投资。国家推动数据产业分级,法院多次保护平台数据利益,应证明企业这些数据能并对通讯来讲,我们并没有否认说企业对数据的加工没有产生新的、有创造要求的成果。我方主要的是原始数据的具备,创建数据作为我的一个材料精,你班主任识产生的课程应该是企业加工制作的数据库专项的治理成果,而不是内在的延实的用户的数据。我们要的是通,而不是你是阴影,我们直接选择这个产品,那这种就是简单的一个生产加工的数据,而用户的数据并没有比方说我所说的投入的什么创有啊,收集是亲子理一件建模,这就是我的做产。
这样有一个判例,就是262的例,是一个好的。时间到了,下面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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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本质来看,用户数据的资产属性主要基于其与企业的互动关系。生产品保证者的权利源于创作成果,而用户数据的核心在于其作为信息记录的浏览、行为等数据,其产生涉及用户个人活动。权利基础应基于用户的人格权益与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明确指出,企业若不愿投入资源获取用户数据,不能因此获得自动的生产权。这充分说明,缺乏智力创作属性的用户数据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产生的广泛要件,企业的投入仅能换来经营性利益的有限保护,而非知识产权的专属权利。
从制度实践来看,我国现有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保护的对象多为企业形成的特定信息集合,但这种分区并非传统意义上对知识产权的确权。目前,全球范围内几乎没有建立统一的、明确的企业对用户数据主张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
从权益平衡的总体来看,如果允许企业主张知识产权,可能引发权益滥用风险。企业若通过获取用户数据并主张知识产权,将相当于对用户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这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携带权及依法安全的原则相冲突,企业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主张实现对用户信息的不当控制。
感谢反方二辩选手进行的小结。下面请正方二辩选手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从法律本质来看,用户数据的资产属性主要基于其与企业的互动关系。生产品保证者的权利源于创作成果,而用户数据的核心在于其作为信息记录的浏览、行为等数据,其产生涉及用户个人活动。权利基础应基于用户的人格权益与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明确指出,企业若不愿投入资源获取用户数据,不能因此获得自动的生产权。这充分说明,缺乏智力创作属性的用户数据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产生的广泛要件,企业的投入仅能换来经营性利益的有限保护,而非知识产权的专属权利。
从制度实践来看,我国现有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保护的对象多为企业形成的特定信息集合,但这种分区并非传统意义上对知识产权的确权。目前,全球范围内几乎没有建立统一的、明确的企业对用户数据主张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
从权益平衡的总体来看,如果允许企业主张知识产权,可能引发权益滥用风险。企业若通过获取用户数据并主张知识产权,将相当于对用户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这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携带权及依法安全的原则相冲突,企业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主张实现对用户信息的不当控制。
感谢反方二辩选手进行的小结。下面请正方二辩选手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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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四辩,你好。我方始终坚持认为,企业有权就公共数据主张知识产权,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用户单一的数据没有实用价值,而企业投入技术资金进行筛选、加工,形成有价值的知识成果,这种劳动成果本就该受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对企业创新的尊重,也是数字发展的基础。您是否认可企业在数据加工中的核心劳动价值?
首先,确实企业为数据的获取及注册保护付出了努力。但是我觉得劳动投入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技术和机器在数据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的智力劳动仅为其中一小部分。在机器自动生成的开源企业数据集合的产生上,缺乏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且知识产权法提供的法律保护更多指向数据表达,而非具体内容。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明确将平台数据权益归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直接否定了贵方的逻辑。且对方主张企业对数据拥有知识产权,那请问用户本人对自己产生的数据享有什么权利呢?如果用户想删除自己的数据或截取自己的数据,是否会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呢?
我觉得对方辩手分享了核心概念:企业主张知识产权并非要剥夺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用户仍有知情权和更正权。企业对加工后的结构化数据拥有专有使用权,两者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平衡。且数据加工中的逻辑梳理、价值挖掘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能因原始数据来自用户就否定企业加工成果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企业数据加工结合了算法与自身劳动,且企业主张知识产权时,通过匿名化处理已脱离个人信息保护,其权益保护应兼顾公司与用户双方。
关于数据安全机制的发展已证明,匿名数据仍可能关联到个人。在用户与企业签订的学术协议及其他合同背景下,这种用户协议授权是否真实公平呢?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对方四辩,你好。我方始终坚持认为,企业有权就公共数据主张知识产权,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用户单一的数据没有实用价值,而企业投入技术资金进行筛选、加工,形成有价值的知识成果,这种劳动成果本就该受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对企业创新的尊重,也是数字发展的基础。您是否认可企业在数据加工中的核心劳动价值?
首先,确实企业为数据的获取及注册保护付出了努力。但是我觉得劳动投入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技术和机器在数据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的智力劳动仅为其中一小部分。在机器自动生成的开源企业数据集合的产生上,缺乏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且知识产权法提供的法律保护更多指向数据表达,而非具体内容。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明确将平台数据权益归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直接否定了贵方的逻辑。且对方主张企业对数据拥有知识产权,那请问用户本人对自己产生的数据享有什么权利呢?如果用户想删除自己的数据或截取自己的数据,是否会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呢?
我觉得对方辩手分享了核心概念:企业主张知识产权并非要剥夺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用户仍有知情权和更正权。企业对加工后的结构化数据拥有专有使用权,两者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平衡。且数据加工中的逻辑梳理、价值挖掘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能因原始数据来自用户就否定企业加工成果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企业数据加工结合了算法与自身劳动,且企业主张知识产权时,通过匿名化处理已脱离个人信息保护,其权益保护应兼顾公司与用户双方。
关于数据安全机制的发展已证明,匿名数据仍可能关联到个人。在用户与企业签订的学术协议及其他合同背景下,这种用户协议授权是否真实公平呢?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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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我想问对方的意见,对方认为数据权益归全部用户,那请问用户是否要为企业的数据采集、分析、脱敏加工行为承担成本?用户是否可能对衍生的行为数据主张使用权或收益权?可以明确一下这个经典问题:如果数方认为数据权益归用户,那么企业的加工成本是否要用户承担呢?
那当然不是。对方二辩,关于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概念,请问个人信息与数据是什么关系?是并列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法律明确保护的是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非个人数据权益,两者并无冲突。当个人信息数据化后,其核心是个人信息,数据是通过原始个人信息收集、加工形成的。
再问一下,大众点评、百度济南商标数据库等典型案例均已明确数据权利的保护规则,形成了稳定的司法实践。请问对方是否必须单独立法才能主张权利?
并不是,还有其他保护方式。
好的,时间到了。
对方我想问对方的意见,对方认为数据权益归全部用户,那请问用户是否要为企业的数据采集、分析、脱敏加工行为承担成本?用户是否可能对衍生的行为数据主张使用权或收益权?可以明确一下这个经典问题:如果数方认为数据权益归用户,那么企业的加工成本是否要用户承担呢?
那当然不是。对方二辩,关于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概念,请问个人信息与数据是什么关系?是并列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法律明确保护的是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非个人数据权益,两者并无冲突。当个人信息数据化后,其核心是个人信息,数据是通过原始个人信息收集、加工形成的。
再问一下,大众点评、百度济南商标数据库等典型案例均已明确数据权利的保护规则,形成了稳定的司法实践。请问对方是否必须单独立法才能主张权利?
并不是,还有其他保护方式。
好的,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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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在刚才的公益环节,我们围绕几个核心的问题展开了沟通。我方观点认为,企业无权对用户行为数据主张知识产权。
第一,企业如何获得数据性产权?用户对自己产生的行为数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相关权益以及实质性的控制、使用、收益权利,均与企业无关。对方将利益与权利混为一谈并加以控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对方无法正面回应当企业主张的知识产权与禁止删除、用户法定个人信息权(如删除权)发生冲突时的合理优先问题。这证明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融合权原则根本未被考虑。
第三,如果企业有权对用户的行为数据主张相应的知识产权,那么用户对自己数字资产的控制权将名存实亡。互联网将化为由数据巨头割裂的数据孤岛,数字经济的生命线——数据流通与共享将被扼杀。
综上所述,我方立场始终坚定:我们绝不否认企业投资的价值,但坚决反对通过知识产权化这一错误路径进行保护。法律应当在保障用户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行为规则而非权利赋权的方式,寻求数据保护与利用的最佳平衡点,这更符合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感谢对方辩手的发言。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本场辩论最为精彩的环节——自由辩论环节。在该环节中,由正方辩手先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视为发言结束,另一方辩手可以紧接发言,双方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发言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请正方辩手开始发言。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在刚才的公益环节,我们围绕几个核心的问题展开了沟通。我方观点认为,企业无权对用户行为数据主张知识产权。
第一,企业如何获得数据性产权?用户对自己产生的行为数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相关权益以及实质性的控制、使用、收益权利,均与企业无关。对方将利益与权利混为一谈并加以控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对方无法正面回应当企业主张的知识产权与禁止删除、用户法定个人信息权(如删除权)发生冲突时的合理优先问题。这证明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融合权原则根本未被考虑。
第三,如果企业有权对用户的行为数据主张相应的知识产权,那么用户对自己数字资产的控制权将名存实亡。互联网将化为由数据巨头割裂的数据孤岛,数字经济的生命线——数据流通与共享将被扼杀。
综上所述,我方立场始终坚定:我们绝不否认企业投资的价值,但坚决反对通过知识产权化这一错误路径进行保护。法律应当在保障用户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行为规则而非权利赋权的方式,寻求数据保护与利用的最佳平衡点,这更符合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感谢对方辩手的发言。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本场辩论最为精彩的环节——自由辩论环节。在该环节中,由正方辩手先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视为发言结束,另一方辩手可以紧接发言,双方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发言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请正方辩手开始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老师同学,大家好。我发现信有这个企业,特别是对用户的数据做产品的,所以首先稳定用户行为是在的自己会结定了它是属于这产人的特点。
首先,用户行为数据它具有鲜明的人格属性和人身的依附性。这些数据记录着用户的身份偏好、社交关系乃至生活轨迹,是用户人格的延伸。而这源于用户的浏览、评论、交易等创造性活动,这些行为本身就蕴含着用户的意志,能够直接表达因子数据的第一性,信息的归属权。用户行为数据并非收集性的,其次,数据它是具有一体多元性与意义性的特点。从一组数据上,它可能涉及用户的隐私权、平台的创新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的法律权益,本质上系统还发现了不少权利主体会贸然地自行主张权利。这不仅可能会导致侵害用户权利与公众利益,还会破坏数据生态的平衡。
第二,企业数据设计,它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数据确权和适用是互相冲突的。首先,独创性要求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满足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成果,而用户行为数据本质上是对事实的直接记录或速度的客观呈现,仍需事先汇编等创造性劳动。企业所做的更多是数据资源的整合与资本运营,而并非对数据本身的创造性开发。其次,知识产权与它对应的垄断型数据的流通价值是相关的,数据的价值在于其共有性和可利用性。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个激励创新的制度,通过设定权利边界来促进创新。若在数据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下设置过高的壁垒,将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技术创新。并且,知识产品通常有保护期(数年甚至数十年),而用户行为数据的价值分析周期并不长。过长的保护期会导致大量数据因保护过度而失去时效性,无法进入公共领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三点,从法律和法律实践看,企业主张知识产权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当前全球立法趋势正朝着强化用户数据权益的方向发展。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公共数据开放条例》等,都赋予企业对合法收集的用户数据的使用权,相反,它们强调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而非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其权利是有限定和有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这真正说明了数据纠纷的本质是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而非财产所有权的确认。我们并非否认企业为数据加工所付出的投入与价值,但我方认为,保护企业投入不等于赋予其独占性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的行业规范以及其他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身数据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获得一种排他性的知识产权。
第四,赋予企业知识产权可能会引发重大的社会风险。企业若对用户生成的数据主张知识产权,可能会导致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丧失,而数据的分享和流通也会受到限制。这将导致数据剥削的严重后果,大型平台凭借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市场积累,可能会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从而阻碍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也会阻碍公共资源的发展。
感谢反方四辩选手的发言,请正方四辩选手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
各位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老师同学,大家好。我发现信有这个企业,特别是对用户的数据做产品的,所以首先稳定用户行为是在的自己会结定了它是属于这产人的特点。
首先,用户行为数据它具有鲜明的人格属性和人身的依附性。这些数据记录着用户的身份偏好、社交关系乃至生活轨迹,是用户人格的延伸。而这源于用户的浏览、评论、交易等创造性活动,这些行为本身就蕴含着用户的意志,能够直接表达因子数据的第一性,信息的归属权。用户行为数据并非收集性的,其次,数据它是具有一体多元性与意义性的特点。从一组数据上,它可能涉及用户的隐私权、平台的创新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的法律权益,本质上系统还发现了不少权利主体会贸然地自行主张权利。这不仅可能会导致侵害用户权利与公众利益,还会破坏数据生态的平衡。
第二,企业数据设计,它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数据确权和适用是互相冲突的。首先,独创性要求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满足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成果,而用户行为数据本质上是对事实的直接记录或速度的客观呈现,仍需事先汇编等创造性劳动。企业所做的更多是数据资源的整合与资本运营,而并非对数据本身的创造性开发。其次,知识产权与它对应的垄断型数据的流通价值是相关的,数据的价值在于其共有性和可利用性。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个激励创新的制度,通过设定权利边界来促进创新。若在数据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下设置过高的壁垒,将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技术创新。并且,知识产品通常有保护期(数年甚至数十年),而用户行为数据的价值分析周期并不长。过长的保护期会导致大量数据因保护过度而失去时效性,无法进入公共领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三点,从法律和法律实践看,企业主张知识产权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当前全球立法趋势正朝着强化用户数据权益的方向发展。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公共数据开放条例》等,都赋予企业对合法收集的用户数据的使用权,相反,它们强调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而非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其权利是有限定和有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这真正说明了数据纠纷的本质是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而非财产所有权的确认。我们并非否认企业为数据加工所付出的投入与价值,但我方认为,保护企业投入不等于赋予其独占性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的行业规范以及其他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身数据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获得一种排他性的知识产权。
第四,赋予企业知识产权可能会引发重大的社会风险。企业若对用户生成的数据主张知识产权,可能会导致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丧失,而数据的分享和流通也会受到限制。这将导致数据剥削的严重后果,大型平台凭借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市场积累,可能会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从而阻碍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也会阻碍公共资源的发展。
感谢反方四辩选手的发言,请正方四辩选手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友的回答。反方的观点围绕人事数据和加工后数据产品的混淆展开,将用户原始行为数据与企业加工后的结构化数据产品混为一谈,忽视了后者的智力创造属性。我方认为,明确企业对加工后用户行为数据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平衡企业创新与数据流通的关键。
通过盘问,我方发现对方的三个论点存在问题:第一,对方始终混淆个人信息数据与企业数据的权利权益边界。我方明确,用户仅对原始个人信息享有个人权益,企业经合法加工后形成的匿名化衍生数据已脱离个人信息范畴,形成独立财产权益,二者互不冲突。第二,对方认为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不可行,却忽视了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加密保护、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核心数据形成有效保护。第三,对方声称企业数据权益的司法赋权职责,民法均应有宣定性依据,加深规则典型化、司法判定形成的稳定规则即可自行支撑权利主张,无需单独立法。
我方认为对方的每一观点都缺乏充分的论证支撑。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对盘问环节进行小结,时间为接下来的两分钟。
感谢双方辩友的回答。反方的观点围绕人事数据和加工后数据产品的混淆展开,将用户原始行为数据与企业加工后的结构化数据产品混为一谈,忽视了后者的智力创造属性。我方认为,明确企业对加工后用户行为数据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平衡企业创新与数据流通的关键。
通过盘问,我方发现对方的三个论点存在问题:第一,对方始终混淆个人信息数据与企业数据的权利权益边界。我方明确,用户仅对原始个人信息享有个人权益,企业经合法加工后形成的匿名化衍生数据已脱离个人信息范畴,形成独立财产权益,二者互不冲突。第二,对方认为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不可行,却忽视了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加密保护、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核心数据形成有效保护。第三,对方声称企业数据权益的司法赋权职责,民法均应有宣定性依据,加深规则典型化、司法判定形成的稳定规则即可自行支撑权利主张,无需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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