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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发言及计时,有请。纠正对方一点:我们讨论的是专门针对学校教育体系之下的小学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并非教育保护措施。这类措施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并非刑罚。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若不与刑事处罚,而是采取全封闭闭环管理、监控全覆盖,由公安或司法部门牵头管制的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以教育引导使其回归社会,具体包括完成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心理行为矫治以及职业培训。此类情况下,未成年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其原有学习权利将得到保留。
而您方所提及的少管所,其法律性质是刑罚执行机关,核心目的是以执行刑罚及教育改造,且该过程以教育改造为根本目标,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会留下犯罪记录。我方反对的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治理行为。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第一,对方混淆了生理心理成熟度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方认为12岁的孩子心智成熟,但中国政法大学2024年实证报告明确指出,12-14岁未成年人的情绪控制和风险预判能力仅为成年人的31.2%。他们往往能意识到行为后果,却不懂生命的重量,根本不具备完整的控制能力。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数据显示,该年龄段恶性案件仅占未成年犯罪者的0.8%,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2%。这万分之二的极端案例,若以此修改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典型的“以个案推整体”。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缺乏威慑力,反而会制造标签化的社会隐患。北京大学法学院2021-2022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27.5%,而因小事受到干预后再犯罪率仅为4.8%。刑罚会给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会将本该拉回正轨的人推向社会对立面。联合国2022年报告同样佐证,14岁以下定责的国家,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高出均值的2.3倍。所谓的“严厉刑罚”,从根本上而言是在制造社会风险。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应注重责任而非简单施加刑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可取。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0年调查显示,78.3%的涉事低龄未成年人出狱后遭遇歧视,部分人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再次犯罪。问题的关键往往在于家庭和社会的处理方式,而非年龄本身。民政部2020年报告表明,在健全矫治体系的地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率下降了76.4%;上海建立预防机制后,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了41.6%。这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发言及计时,有请。纠正对方一点:我们讨论的是专门针对学校教育体系之下的小学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并非教育保护措施。这类措施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并非刑罚。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若不与刑事处罚,而是采取全封闭闭环管理、监控全覆盖,由公安或司法部门牵头管制的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以教育引导使其回归社会,具体包括完成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心理行为矫治以及职业培训。此类情况下,未成年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其原有学习权利将得到保留。
而您方所提及的少管所,其法律性质是刑罚执行机关,核心目的是以执行刑罚及教育改造,且该过程以教育改造为根本目标,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会留下犯罪记录。我方反对的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治理行为。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第一,对方混淆了生理心理成熟度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方认为12岁的孩子心智成熟,但中国政法大学2024年实证报告明确指出,12-14岁未成年人的情绪控制和风险预判能力仅为成年人的31.2%。他们往往能意识到行为后果,却不懂生命的重量,根本不具备完整的控制能力。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数据显示,该年龄段恶性案件仅占未成年犯罪者的0.8%,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2%。这万分之二的极端案例,若以此修改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典型的“以个案推整体”。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缺乏威慑力,反而会制造标签化的社会隐患。北京大学法学院2021-2022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27.5%,而因小事受到干预后再犯罪率仅为4.8%。刑罚会给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会将本该拉回正轨的人推向社会对立面。联合国2022年报告同样佐证,14岁以下定责的国家,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高出均值的2.3倍。所谓的“严厉刑罚”,从根本上而言是在制造社会风险。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应注重责任而非简单施加刑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可取。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0年调查显示,78.3%的涉事低龄未成年人出狱后遭遇歧视,部分人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再次犯罪。问题的关键往往在于家庭和社会的处理方式,而非年龄本身。民政部2020年报告表明,在健全矫治体系的地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率下降了76.4%;上海建立预防机制后,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了41.6%。这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2未满14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12岁以下不论实施了多么严重的行为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我方认为,基于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心智相比过去显著成熟,社会上出现众多恶性案件,引发民众公愤。应当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情节恶劣的重大情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提前至12周岁以上。理由如下:
2023年,湖北荆州公安县出现一起杀人案。事发时,11岁男孩将4岁女童带入荒废的、没有监控、平时无人进入的菜园。进入菜园后,男孩反锁菜园门,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女孩颈部致其昏迷,使其无法反抗,随后将女童头朝下投入菜园的废弃厕所茅坑内,导致女孩因粪渣窒息而死。之后,男孩向粪坑里投入20多块砖块掩盖尸体,在粪坑上盖上一层木板作为掩饰,离开菜园后,还在菜园门口偷看了几分钟。整个犯罪过程只用时不到一刻钟,展现出的恶意和行为的恶劣程度都极其严重。这种行为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明知行为触犯法律底线,涉嫌犯罪的刻意为之,直接证明其具备清晰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相同的案件有很多,如广西百色11岁和9岁孩童杀害6个月婴儿,但这一类案件都因为没有满12周岁,在当下根本无法给予施暴者刑事处罚。
据教育部数据统计,2024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9%。该受教育程度已说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美国社会学会研究显示,当代青少年年龄段认知水平较20-30年前显著提升,10岁左右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互联网上的信息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提前。现阶段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达到一定水平,心智的成熟度早已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件。
诚信与法律规制、实践成效结合,更关键的是,少管所的矫正效果远优于普通社区的矫正与管教。12岁以下未被追责,仅靠家庭管教的未成年人再犯风险高达15%以上,是进入少管所的3倍之多。这充分证明少管所的矫正措施更有效。
接下来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质询方有权打断被质询方发言,只记质询方时间,时间为1分30秒。希望您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对方辩友。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2未满14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12岁以下不论实施了多么严重的行为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我方认为,基于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心智相比过去显著成熟,社会上出现众多恶性案件,引发民众公愤。应当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情节恶劣的重大情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提前至12周岁以上。理由如下:
2023年,湖北荆州公安县出现一起杀人案。事发时,11岁男孩将4岁女童带入荒废的、没有监控、平时无人进入的菜园。进入菜园后,男孩反锁菜园门,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女孩颈部致其昏迷,使其无法反抗,随后将女童头朝下投入菜园的废弃厕所茅坑内,导致女孩因粪渣窒息而死。之后,男孩向粪坑里投入20多块砖块掩盖尸体,在粪坑上盖上一层木板作为掩饰,离开菜园后,还在菜园门口偷看了几分钟。整个犯罪过程只用时不到一刻钟,展现出的恶意和行为的恶劣程度都极其严重。这种行为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明知行为触犯法律底线,涉嫌犯罪的刻意为之,直接证明其具备清晰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相同的案件有很多,如广西百色11岁和9岁孩童杀害6个月婴儿,但这一类案件都因为没有满12周岁,在当下根本无法给予施暴者刑事处罚。
据教育部数据统计,2024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9%。该受教育程度已说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美国社会学会研究显示,当代青少年年龄段认知水平较20-30年前显著提升,10岁左右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互联网上的信息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提前。现阶段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达到一定水平,心智的成熟度早已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件。
诚信与法律规制、实践成效结合,更关键的是,少管所的矫正效果远优于普通社区的矫正与管教。12岁以下未被追责,仅靠家庭管教的未成年人再犯风险高达15%以上,是进入少管所的3倍之多。这充分证明少管所的矫正措施更有效。
接下来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质询方有权打断被质询方发言,只记质询方时间,时间为1分30秒。希望您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对方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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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将特定严重犯罪情形的刑事责任追究适用范围提前至12周岁以上,取决于:1. 当今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心智成熟度);2. 现有法律对12岁以下恶性案件处理的不足及社会影响;3. 提前追究的实践效果(如矫正效果)。
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时间为1分30秒开口发言及计时。
第一题是您刚说强调说教育感化的优势,我想问:只用教育就够了吗?若管教生效,却没有刑法规程,那如何阻止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呢?
首先,我方认为教育是从根本上直接防止其成为违法人员。你的教育是通过学校、社会还是父母进行的?这在我方一辩稿中已指出,首先是设立专门学校,且是有科学方法的。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您方是设立专门学校,也是可作为专门矫治场所。而且在武汉有数据表明,进入少管所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2.2%~4.7%,而12岁以下未被追责、进入社区矫正场所的未成年人,再犯率高达15%,您方是否认同这一数据?
好,您方可能对这个数据没有疑问,那我进入下一个问题。
第二,您说如果只需要教育而不是对其进行惩罚,那么犯罪人员不承担责任,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谁来维护呢?
首先,犯罪人员有民事赔偿责任,会直接对家属进行补偿。其次,教育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非常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在我看来,比如广西11岁和9岁未成年人杀害儿童的案例,因未满12周岁无法判刑,其父亲是否承担了责任?但受害者家属需要的不是简单的安抚,而是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承诺,而不是。
我听懂您的意思了,即家长也希望不再发生这样的危害。但在我方看来,由于未满12周岁,法律已无法对其进行约束,他直接重返学校,这无法解决问题,也无法成功安抚家属。
第三个问题是您刚说的社区矫正。在我方看来,有一个案例: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
时间结束,请坐。有请正方二辩。
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时间为1分30秒开口发言及计时。
第一题是您刚说强调说教育感化的优势,我想问:只用教育就够了吗?若管教生效,却没有刑法规程,那如何阻止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呢?
首先,我方认为教育是从根本上直接防止其成为违法人员。你的教育是通过学校、社会还是父母进行的?这在我方一辩稿中已指出,首先是设立专门学校,且是有科学方法的。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您方是设立专门学校,也是可作为专门矫治场所。而且在武汉有数据表明,进入少管所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2.2%~4.7%,而12岁以下未被追责、进入社区矫正场所的未成年人,再犯率高达15%,您方是否认同这一数据?
好,您方可能对这个数据没有疑问,那我进入下一个问题。
第二,您说如果只需要教育而不是对其进行惩罚,那么犯罪人员不承担责任,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谁来维护呢?
首先,犯罪人员有民事赔偿责任,会直接对家属进行补偿。其次,教育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非常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在我看来,比如广西11岁和9岁未成年人杀害儿童的案例,因未满12周岁无法判刑,其父亲是否承担了责任?但受害者家属需要的不是简单的安抚,而是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承诺,而不是。
我听懂您的意思了,即家长也希望不再发生这样的危害。但在我方看来,由于未满12周岁,法律已无法对其进行约束,他直接重返学校,这无法解决问题,也无法成功安抚家属。
第三个问题是您刚说的社区矫正。在我方看来,有一个案例: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
时间结束,请坐。有请正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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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应用:
你好,请问贵方是以向未成年人传授社会规则为核心判断是否合适?
是的。
那请问极端化的呈现,能否等同于从根源上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不仅保护守法者,也包括任何一个恶性犯罪者。恶性犯罪虽然是少数,但是我方认为,不能因为某个个案危害性不大就必须严惩。
好,既然要看危害性,那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4年数据显示,78.3%的涉罪未成年人出狱后再犯率高达...(原文此处数据不完整,暂保留),这难道不是在制造更大的社会问题?
好,那对方辩友也无法解决我们今天在辩题中标注的问题。一个政策的推行不应只关注当下,还应考虑长远发展,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
第二个问题,对方辩友称目前未成年人心智趋于稳定,具备行政能力。请问成熟的标准,贵方是以主观行为判断,还是依据科学标准?
是的,我方从三个方面论证过:第一,他们的教育水平已经提高;第二,心理研究表明,他们的辨识能力和自控能力呈现上升趋势;第三,互联网让他们能更早接触社会信息,生理心理成熟度提前。
但是,互联网让他们接触更多信息,不代表他们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对法律后果和生命价值的认知存在天然缺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3年报告明确指出,14岁以下儿童不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对方为何无视国际权威,强制给他们贴上这一标签?
好,对方无法解决,我问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称,“向未成年人传递正确价值观”能够威慑潜在犯罪,降低犯罪率的效果是多少?
嗯。我方有数据表明,仅靠家庭看管或简单说教,未成年人再犯风险高达15%,是少管所的3倍;而专业心理干预的再犯率仅4.8%。2024年数据显示,部分地区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恶性犯罪率降低了16.4%。可见威慑效果偏差,高效的选择不应是这样的。
你好,请问贵方是以向未成年人传授社会规则为核心判断是否合适?
是的。
那请问极端化的呈现,能否等同于从根源上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不仅保护守法者,也包括任何一个恶性犯罪者。恶性犯罪虽然是少数,但是我方认为,不能因为某个个案危害性不大就必须严惩。
好,既然要看危害性,那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4年数据显示,78.3%的涉罪未成年人出狱后再犯率高达...(原文此处数据不完整,暂保留),这难道不是在制造更大的社会问题?
好,那对方辩友也无法解决我们今天在辩题中标注的问题。一个政策的推行不应只关注当下,还应考虑长远发展,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
第二个问题,对方辩友称目前未成年人心智趋于稳定,具备行政能力。请问成熟的标准,贵方是以主观行为判断,还是依据科学标准?
是的,我方从三个方面论证过:第一,他们的教育水平已经提高;第二,心理研究表明,他们的辨识能力和自控能力呈现上升趋势;第三,互联网让他们能更早接触社会信息,生理心理成熟度提前。
但是,互联网让他们接触更多信息,不代表他们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对法律后果和生命价值的认知存在天然缺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3年报告明确指出,14岁以下儿童不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对方为何无视国际权威,强制给他们贴上这一标签?
好,对方无法解决,我问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称,“向未成年人传递正确价值观”能够威慑潜在犯罪,降低犯罪率的效果是多少?
嗯。我方有数据表明,仅靠家庭看管或简单说教,未成年人再犯风险高达15%,是少管所的3倍;而专业心理干预的再犯率仅4.8%。2024年数据显示,部分地区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恶性犯罪率降低了16.4%。可见威慑效果偏差,高效的选择不应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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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时间为2分30秒,由您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好,感谢主席。我方在此陈述我方观点: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不仅能够维护国家法律公正,更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
并且,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责任。
首先,对于对方辩友所说的“未成年年龄太小,没有足够的认识能力,不能承担责任”这一观点,我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也在不断提升。以2024年为例,我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47万所,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9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9%。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老师会从小学阶段就明确告知他们“偷东西是不对的”“杀人是不对的”等基本是非观念。那么,他们的辨识能力是否已经达到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程度呢?如果未成年人做出了违法行为,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可能认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进行社区矫正等非刑罚处罚。但我方需要指出,社区矫正的再犯罪率已经高达15%,这一数据远低于少管所的再犯罪率。
少管所是专门用于监管和改造未成年人的场所。在管理方式上,少管所更加注重教育感化,通常会提供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多样化服务,其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矫正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全面提升自我,实现良性转变,重新融入社会。这种系统化的教育改造,难道不是更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回归正常生活吗?
最后,正如对方辩友所提到的广西11岁、9岁男孩杀害7个月大男婴却未承担责任,最终回到学校的案例。如果不对这样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管理,那么所有未成年人都会认为“我没有到12岁,犯罪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受害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将由谁来维护?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对该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约束,更是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让其他未成年人不再抱有“年龄是保护伞”的侥幸心理,从而真正降低犯罪率。
好,谢谢各位。有请反方二辩发言。
小结,时间为2分30秒,由您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好,感谢主席。我方在此陈述我方观点: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不仅能够维护国家法律公正,更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
并且,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责任。
首先,对于对方辩友所说的“未成年年龄太小,没有足够的认识能力,不能承担责任”这一观点,我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也在不断提升。以2024年为例,我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47万所,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9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9%。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老师会从小学阶段就明确告知他们“偷东西是不对的”“杀人是不对的”等基本是非观念。那么,他们的辨识能力是否已经达到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程度呢?如果未成年人做出了违法行为,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可能认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进行社区矫正等非刑罚处罚。但我方需要指出,社区矫正的再犯罪率已经高达15%,这一数据远低于少管所的再犯罪率。
少管所是专门用于监管和改造未成年人的场所。在管理方式上,少管所更加注重教育感化,通常会提供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多样化服务,其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矫正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全面提升自我,实现良性转变,重新融入社会。这种系统化的教育改造,难道不是更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回归正常生活吗?
最后,正如对方辩友所提到的广西11岁、9岁男孩杀害7个月大男婴却未承担责任,最终回到学校的案例。如果不对这样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管理,那么所有未成年人都会认为“我没有到12岁,犯罪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受害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将由谁来维护?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对该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约束,更是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让其他未成年人不再抱有“年龄是保护伞”的侥幸心理,从而真正降低犯罪率。
好,谢谢各位。有请反方二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一辩进行陈词,时间为3分钟,开口发言及计时现在开始。
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责的年龄。如2021年修订法律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害,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刑事责任的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但并非单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妥善解决。判断当今中国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审视现状下是否具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证如下:
首先,我国已建立完备且运行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干预体系,相关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000.444万件,件数同比下降1.8%,充分体现了国家预防措施的有效性。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后,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三级:针对全体未成年人开展普法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于出现吸烟、逃学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及时介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对于触犯法律但不予刑罚的未成年人,则安排专门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课程。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的总体框架,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仅家长需要接受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如何与孩子沟通、引导孩子行为;学校方面不仅加强了法制教育,还配备了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及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其次,现有教育矫治措施成效显著,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设有专门学校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承担着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职责。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宣布,全国各省份已实现专业学校基本覆盖。各地专门学校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矫治方法,为学生定制专属方案,开展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课程,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教师协同违法监督等机制保障,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数据表明,部分省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转化率保持在98%以上。这一事实在以下案例中得到生动印证:2020年,未成年人丁某因犯聚众斗殴罪,法院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其未成年、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且认真学习的表现,判处其在社区矫正帮助下接受矫治。丁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专心准备专升本考试,多次表示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好,请坐。
有请反方一辩进行陈词,时间为3分钟,开口发言及计时现在开始。
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责的年龄。如2021年修订法律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害,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刑事责任的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但并非单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妥善解决。判断当今中国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审视现状下是否具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证如下:
首先,我国已建立完备且运行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干预体系,相关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000.444万件,件数同比下降1.8%,充分体现了国家预防措施的有效性。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后,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三级:针对全体未成年人开展普法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于出现吸烟、逃学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及时介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对于触犯法律但不予刑罚的未成年人,则安排专门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课程。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的总体框架,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仅家长需要接受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如何与孩子沟通、引导孩子行为;学校方面不仅加强了法制教育,还配备了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及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其次,现有教育矫治措施成效显著,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设有专门学校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承担着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职责。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宣布,全国各省份已实现专业学校基本覆盖。各地专门学校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矫治方法,为学生定制专属方案,开展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课程,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教师协同违法监督等机制保障,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数据表明,部分省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转化率保持在98%以上。这一事实在以下案例中得到生动印证:2020年,未成年人丁某因犯聚众斗殴罪,法院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其未成年、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且认真学习的表现,判处其在社区矫正帮助下接受矫治。丁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专心准备专升本考试,多次表示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好,请坐。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反方四辩进行对辩,一方发言结束,直接由另一方发言,双方交替发言,每方发言时间为两分钟。请正方先发言。
大家要认真听,刚才被成年人认知的标准,其实已经不是几成年的一个标准。通过大量的案例显示,10~14岁的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后果,法律的免责条款,他们都是清晰的,甚至有特意利用人的优势去实施的恶性犯罪也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以反社会为目的,以恶性犯罪为手段,个人遇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电子化的趋势。然而现在他们可以通过完整的策划实施和模仿,已经具备完备的犯罪能力,却不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这不是我们常说的孩子不懂事,而是他们已经有认知、有能力、有恶意地犯罪?
那首先呢,我们的科学已经证明,这个年龄段的大脑是没有发育成熟的,在心理道德这一块是完全没有发育好的。所以,科学的评估也是如此,然后对于一个生命的尊重也是就是不是很认可的。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方式,加强犯罪预防,而不是粗暴地把他们关在监狱里头,让他们陷入更深的深渊。
然后,我国在2021年已经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可是在后面一段时间内,一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却有所上升。而我国近几年来因为加强了各种犯罪预防与矫治,学校在2025年首次达到双下降,不正是现在政策起作用吗?为什么还要加强加大这么大的立法成本,再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认为同罪不同罚是对受害者最直接的不公,因为同样是杀人犯罪,只是因为年龄就可以免责或者轻罚,这完全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一个不正确的对待。我们认为,在法律面前,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不应该有人有特殊的特权。
其次,我方从受教育程度、心理科学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三个方面,帮您论证了现在10~14岁的未成年人是有认知能力的,并且能够实施恶性犯罪的杀人案件,是完全有认知、有预谋、有能力的。首先呢,不能因为一些个别案例就改变我们的最高刑法,否则会让这个刑法变得不稳定。我们不能今天因为有10岁的恶性犯罪,就改到10岁;明天有8岁的,就改到8岁。那要改到什么时候去呢?
然后,首先,我国在教育体系中就把不同状态的未成年人分开管教。现在的教育学校里会有分别管理的措施,比如半封闭管理指的是针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封闭管理的是那些重罪的未成年人,他们配备有心理道德老师。现在数据显示,社会环境的复杂多面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强奸等类型上。我们不能把社会的全部责任推给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我们还应该给他们留一些机会,给他们改变的机会,不能一刀切。
所以我们也说,虽然有一些恶性犯罪案例,但因为现在恶性犯罪趋势很大,我们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当已经有这些现实的经验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法律不能够对这些生命视而不见,受害者没有重来一次的机会。我们法律的意义不是放纵恶意,而是要保护弱势,震慑罪恶,维护公平,不能当一个孩子已经用残忍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他只需要教育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他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有认知、有能力。所以我们坚持对恶性犯罪,必须要对低龄未成年人严格追责。
可问题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为什么还要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再去重新设立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还问就是监狱和少管所最大的问题有没有案底,就是因为他们现在的教育改造机构也在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就是因为现在有可能他们留有案底,在就业时会受到歧视,导致他们无路可走,无法更好地学习和改造。
时间结束,请坐,感谢。
有请正反方四辩进行对辩,一方发言结束,直接由另一方发言,双方交替发言,每方发言时间为两分钟。请正方先发言。
大家要认真听,刚才被成年人认知的标准,其实已经不是几成年的一个标准。通过大量的案例显示,10~14岁的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后果,法律的免责条款,他们都是清晰的,甚至有特意利用人的优势去实施的恶性犯罪也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以反社会为目的,以恶性犯罪为手段,个人遇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电子化的趋势。然而现在他们可以通过完整的策划实施和模仿,已经具备完备的犯罪能力,却不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这不是我们常说的孩子不懂事,而是他们已经有认知、有能力、有恶意地犯罪?
那首先呢,我们的科学已经证明,这个年龄段的大脑是没有发育成熟的,在心理道德这一块是完全没有发育好的。所以,科学的评估也是如此,然后对于一个生命的尊重也是就是不是很认可的。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方式,加强犯罪预防,而不是粗暴地把他们关在监狱里头,让他们陷入更深的深渊。
然后,我国在2021年已经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可是在后面一段时间内,一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却有所上升。而我国近几年来因为加强了各种犯罪预防与矫治,学校在2025年首次达到双下降,不正是现在政策起作用吗?为什么还要加强加大这么大的立法成本,再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认为同罪不同罚是对受害者最直接的不公,因为同样是杀人犯罪,只是因为年龄就可以免责或者轻罚,这完全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一个不正确的对待。我们认为,在法律面前,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不应该有人有特殊的特权。
其次,我方从受教育程度、心理科学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三个方面,帮您论证了现在10~14岁的未成年人是有认知能力的,并且能够实施恶性犯罪的杀人案件,是完全有认知、有预谋、有能力的。首先呢,不能因为一些个别案例就改变我们的最高刑法,否则会让这个刑法变得不稳定。我们不能今天因为有10岁的恶性犯罪,就改到10岁;明天有8岁的,就改到8岁。那要改到什么时候去呢?
然后,首先,我国在教育体系中就把不同状态的未成年人分开管教。现在的教育学校里会有分别管理的措施,比如半封闭管理指的是针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封闭管理的是那些重罪的未成年人,他们配备有心理道德老师。现在数据显示,社会环境的复杂多面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强奸等类型上。我们不能把社会的全部责任推给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我们还应该给他们留一些机会,给他们改变的机会,不能一刀切。
所以我们也说,虽然有一些恶性犯罪案例,但因为现在恶性犯罪趋势很大,我们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当已经有这些现实的经验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法律不能够对这些生命视而不见,受害者没有重来一次的机会。我们法律的意义不是放纵恶意,而是要保护弱势,震慑罪恶,维护公平,不能当一个孩子已经用残忍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他只需要教育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他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有认知、有能力。所以我们坚持对恶性犯罪,必须要对低龄未成年人严格追责。
可问题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为什么还要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再去重新设立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还问就是监狱和少管所最大的问题有没有案底,就是因为他们现在的教育改造机构也在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就是因为现在有可能他们留有案底,在就业时会受到歧视,导致他们无路可走,无法更好地学习和改造。
时间结束,请坐,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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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时间为2分30秒,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反方辩友。我们提供的观点是,但是您刚刚提到的发言,也就是在202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10000101526人中,其同比上升了10.3%。在其中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涉嫌罪名占前五位,而且强奸罪占比从9.5%上升到11.6%,这也可以证明说,哪怕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恶性犯罪还是存在的。
还有就是我们刚刚一直在考虑,就是说十岁的孩子,10~12岁的孩子,对他们进行一个正确的判罚,是不是以少数绑架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我们判断的是,这是极个别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我们要进行一个特殊对待。他们如果杀人、放火,如果我们对他们从轻发落,那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证?少管所也同样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它起到了更多的也是教育改造的作用。在少管所中,孩子们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或者教育方法纠正自己行为的错误。这些专门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的管理会提供更好的引导作用,这才是我们真正要考虑的。其实我们常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其实并不是这样,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并不完全是只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它同样保证了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回归社会的权利,这才是我们最重要的目的。法律并不是只保护一方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让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体现。
还有您方刚刚一直在说的,比如说国际标准,14岁以下未成年人应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能力包含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我方意见稿中已经提出,我们现在所论证的是经过了义务教育,包括美国等国家的实践,今年他表示是现在时,这个孩子的认知能力已经达到了。这样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的不是精神能力,而是认知能力,是他对行为性质的判断能力,而这个认知能力,就是你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这个认知水平已经达到了和往年14岁或者12岁人一样的程度,也就是说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并不是去放任不管,只让他接受教育就好。
我们今天向大家讨论的意思是,对待这些极端暴力犯罪,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而并不是以这些极端暴力犯罪者的年少作为借口。法律规范的是犯法的人,而不是时间到,请坐。
时间为2分30秒,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反方辩友。我们提供的观点是,但是您刚刚提到的发言,也就是在202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10000101526人中,其同比上升了10.3%。在其中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涉嫌罪名占前五位,而且强奸罪占比从9.5%上升到11.6%,这也可以证明说,哪怕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恶性犯罪还是存在的。
还有就是我们刚刚一直在考虑,就是说十岁的孩子,10~12岁的孩子,对他们进行一个正确的判罚,是不是以少数绑架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我们判断的是,这是极个别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我们要进行一个特殊对待。他们如果杀人、放火,如果我们对他们从轻发落,那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证?少管所也同样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它起到了更多的也是教育改造的作用。在少管所中,孩子们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或者教育方法纠正自己行为的错误。这些专门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的管理会提供更好的引导作用,这才是我们真正要考虑的。其实我们常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其实并不是这样,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并不完全是只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它同样保证了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回归社会的权利,这才是我们最重要的目的。法律并不是只保护一方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让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体现。
还有您方刚刚一直在说的,比如说国际标准,14岁以下未成年人应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能力包含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我方意见稿中已经提出,我们现在所论证的是经过了义务教育,包括美国等国家的实践,今年他表示是现在时,这个孩子的认知能力已经达到了。这样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的不是精神能力,而是认知能力,是他对行为性质的判断能力,而这个认知能力,就是你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这个认知水平已经达到了和往年14岁或者12岁人一样的程度,也就是说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并不是去放任不管,只让他接受教育就好。
我们今天向大家讨论的意思是,对待这些极端暴力犯罪,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而并不是以这些极端暴力犯罪者的年少作为借口。法律规范的是犯法的人,而不是时间到,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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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3辩质询反方1、2、4辩。质询方可以在质询时随时切换被执行对象,有权打断被执行方,发言时间仅记质询方,总时长为2分钟,现在开始。
我想先请问,您认为犯罪的人都应该怎么处理?
我是说已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果犯重罪应该怎样处理?
犯重罪的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首先,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我刚刚说的,你就是考虑到所有的身犯重罪的人应该怎样处理。你跟我说应该找谁?
我方的观点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方辩友认为,只要我在少管所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就可以,那么这个问题就跳过了。
那么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刚刚反方提到少管所会让我们留案底。少管所属于监狱系统,已经记录在案,不会不记录。虽然我方了解到,对于那些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能会有案底封存的政策,但对方辩友可能混淆了一般情况与特例。
第三个问题,您刚刚提到不应该用少数极端案件来绑架整体,就是不看个人情况吗?但对方辩友的逻辑是,因为存在这些少数极端案件,所以整体刑罚就应该降低,这难道不是用少数绑架整体吗?
我现在讨论的是极端案件,您却一直说要考虑普遍情况,但极端案件的存在,您该如何解释呢?我刚刚已经说了,在教育机构的场所,是有全封闭管理形式的。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降低刑罚是否合理,对方辩友最多承认因为少数极端案件就改变刑罚,这说明不应该因为这些小事来改变刑罚,是这个意思吗?也就是说,一些极端情况,比如杀人放火,最后也可以不管,通过兴趣教育,教育完之后正常回归社会。我们不是不管,而是通过专门的教育,这只是教育方式的不同,对吗?
是的。所以,对方认为我方现在把刑罚降低是因为少数人的问题。但我想向您说明,我们讨论的是极端案件,对于这些极端案件,我们特殊处理,是因为这些实际的人认识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行为是错的。
那既然这样,我们判断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来看他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达到标准。但今天对方没有证明他们的辨识和控制能力未达到,所以时间结束,请坐。
接下来有请正方3辩质询反方1、2、4辩。质询方可以在质询时随时切换被执行对象,有权打断被执行方,发言时间仅记质询方,总时长为2分钟,现在开始。
我想先请问,您认为犯罪的人都应该怎么处理?
我是说已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果犯重罪应该怎样处理?
犯重罪的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首先,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我刚刚说的,你就是考虑到所有的身犯重罪的人应该怎样处理。你跟我说应该找谁?
我方的观点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方辩友认为,只要我在少管所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就可以,那么这个问题就跳过了。
那么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刚刚反方提到少管所会让我们留案底。少管所属于监狱系统,已经记录在案,不会不记录。虽然我方了解到,对于那些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能会有案底封存的政策,但对方辩友可能混淆了一般情况与特例。
第三个问题,您刚刚提到不应该用少数极端案件来绑架整体,就是不看个人情况吗?但对方辩友的逻辑是,因为存在这些少数极端案件,所以整体刑罚就应该降低,这难道不是用少数绑架整体吗?
我现在讨论的是极端案件,您却一直说要考虑普遍情况,但极端案件的存在,您该如何解释呢?我刚刚已经说了,在教育机构的场所,是有全封闭管理形式的。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降低刑罚是否合理,对方辩友最多承认因为少数极端案件就改变刑罚,这说明不应该因为这些小事来改变刑罚,是这个意思吗?也就是说,一些极端情况,比如杀人放火,最后也可以不管,通过兴趣教育,教育完之后正常回归社会。我们不是不管,而是通过专门的教育,这只是教育方式的不同,对吗?
是的。所以,对方认为我方现在把刑罚降低是因为少数人的问题。但我想向您说明,我们讨论的是极端案件,对于这些极端案件,我们特殊处理,是因为这些实际的人认识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行为是错的。
那既然这样,我们判断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来看他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达到标准。但今天对方没有证明他们的辨识和控制能力未达到,所以时间结束,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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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方举到的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是上升的一个比喻,但这个数据与你方的立场并没有用。因为你方一定要告诉我,10~12岁你要判的是杀人和故意伤害,但你所举的强奸罪案例有什么用呢?没有用。
第二点,你方今天告诉我,成年人的心智是成熟的,但我方今天有一定研究发现,12岁左右的青少年,其元认知能力是不足的。而且,你方今天不仅要论证心智是成熟的,还要告诉我,10~12岁的人心智或许提高了,并且已经达到了承担责任的标准。其经济能力能够直接推广吗?他能够承担这个责任吗?并不能。
第三点,关于对错意识的问题,就好像我们今天一个大学生,他不懂逃课意味着什么,那对于12岁左右的年轻人来说,他可能也不懂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我们从根本上去矫正他的方式,不是让他接受一些语途劳逸,而是应该让他接受矫治教育,从教育和法律层面去教育、矫正他,改变他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改变他的心理,改变他根本的教育问题。
第四点,你方今天其实也承认,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要区别对待的。毕竟我们今天未成年人关押在少管所,而成年人关押在监狱。所以,今天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做区别对待的,对未成年人要有未成年的处理方法,不是说他们的年龄范围与成年人一样,就可以按成年人法律来定罪,不是这个道理。因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两个不同的群体,我国无论是从少管所、成年监狱,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上,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所以我方今天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应该将他们送到矫治教育所。矫治教育所的优势在于对社会的长期影响。第一点,你方说到送到监狱里,这样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可能会为未成年人以后埋下心理疾病,导致他以后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并且埋下恶种。第二点,你方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犯下罪名后改过自新后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明显较低。这两点都是我方支持矫治教育的理由。
好,请坐。
(中断)由于腾讯会议有问题,大家确实可以过后进入。
首先,你方举到的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是上升的一个比喻,但这个数据与你方的立场并没有用。因为你方一定要告诉我,10~12岁你要判的是杀人和故意伤害,但你所举的强奸罪案例有什么用呢?没有用。
第二点,你方今天告诉我,成年人的心智是成熟的,但我方今天有一定研究发现,12岁左右的青少年,其元认知能力是不足的。而且,你方今天不仅要论证心智是成熟的,还要告诉我,10~12岁的人心智或许提高了,并且已经达到了承担责任的标准。其经济能力能够直接推广吗?他能够承担这个责任吗?并不能。
第三点,关于对错意识的问题,就好像我们今天一个大学生,他不懂逃课意味着什么,那对于12岁左右的年轻人来说,他可能也不懂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我们从根本上去矫正他的方式,不是让他接受一些语途劳逸,而是应该让他接受矫治教育,从教育和法律层面去教育、矫正他,改变他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改变他的心理,改变他根本的教育问题。
第四点,你方今天其实也承认,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要区别对待的。毕竟我们今天未成年人关押在少管所,而成年人关押在监狱。所以,今天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做区别对待的,对未成年人要有未成年的处理方法,不是说他们的年龄范围与成年人一样,就可以按成年人法律来定罪,不是这个道理。因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两个不同的群体,我国无论是从少管所、成年监狱,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上,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所以我方今天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应该将他们送到矫治教育所。矫治教育所的优势在于对社会的长期影响。第一点,你方说到送到监狱里,这样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可能会为未成年人以后埋下心理疾病,导致他以后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并且埋下恶种。第二点,你方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犯下罪名后改过自新后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明显较低。这两点都是我方支持矫治教育的理由。
好,请坐。
(中断)由于腾讯会议有问题,大家确实可以过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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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规则同上,时间为2分钟。
首先,第一个问题:你方今天认为1012岁的未成年孩子的心智是成熟的,这一点我有疑问。首先,你方提出了一个综合概念的问题,但根据20年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912岁的儿童在认知能力上仍存在显著局限,他们对事物的判断和理解能力尚未达到成熟水平。
第二个问题:第一,他们怎么能够承担责任?我们讨论的是对行为的正确辨认能力。现在的孩子可能知道杀人是错误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他们的心智已经成熟,从而能够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所以,你方如何由心智成熟直接导向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你方在这一点上无法论证心智成熟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二点,就算你方认为心智成熟了,是否就意味着他们能够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点,二辩,我今天为了辩论而翘课,你觉得我做得对不对?(对方回答不对)但是我认为对。所以说,一件事的对错并不是一开始就能认识到的。我今天意识到翘课是错误的,这个小孩可能也在逐渐认识法律对他们而言意味着什么,什么是犯罪。如果直接将其送进监狱,不仅不公平,而且会让他们在高压环境下承受自己无法理解的惩罚,反而会为他们埋下心理问题的种子,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潜在威胁。为什么?因为我刚才提到,现在义务教育普及率已经很高,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孩子都能从一年级开始上学。如果一个孩子从一年级就知道翘课是不对的,而你方却举了很多案例说明这并不成立,这本身就存在矛盾。
我刚才举的例子是,未成年人进入监狱后,出狱后很可能患有心理疾病,这会让他们埋下“恶种”,未来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所以,在社会影响方面,第一,将未成年人送进监狱会埋下他们的心理问题,未来更可能危害社会;第二,你方无法论证监狱改造与社会融入哪个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回归社会。
我方给你比较一下现行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方式,根据数据,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率整体在下降,这说明我们现在的政策是十分有效的,不需要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吗?
(对方回应后)我刚问你回答的下一个问题:我方告诉你2025年同比下降1.8%的犯罪率,所以未成年人没有必要再承担刑事责任,对吗?因为现在即使犯罪率下降了,但还是有人在犯罪。社会发展是一个过程,现在的下降或许未来还会继续下降,我们要考虑到这个发展过程。
请坐,有请正方。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规则同上,时间为2分钟。
首先,第一个问题:你方今天认为1012岁的未成年孩子的心智是成熟的,这一点我有疑问。首先,你方提出了一个综合概念的问题,但根据20年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912岁的儿童在认知能力上仍存在显著局限,他们对事物的判断和理解能力尚未达到成熟水平。
第二个问题:第一,他们怎么能够承担责任?我们讨论的是对行为的正确辨认能力。现在的孩子可能知道杀人是错误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他们的心智已经成熟,从而能够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所以,你方如何由心智成熟直接导向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你方在这一点上无法论证心智成熟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二点,就算你方认为心智成熟了,是否就意味着他们能够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点,二辩,我今天为了辩论而翘课,你觉得我做得对不对?(对方回答不对)但是我认为对。所以说,一件事的对错并不是一开始就能认识到的。我今天意识到翘课是错误的,这个小孩可能也在逐渐认识法律对他们而言意味着什么,什么是犯罪。如果直接将其送进监狱,不仅不公平,而且会让他们在高压环境下承受自己无法理解的惩罚,反而会为他们埋下心理问题的种子,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潜在威胁。为什么?因为我刚才提到,现在义务教育普及率已经很高,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孩子都能从一年级开始上学。如果一个孩子从一年级就知道翘课是不对的,而你方却举了很多案例说明这并不成立,这本身就存在矛盾。
我刚才举的例子是,未成年人进入监狱后,出狱后很可能患有心理疾病,这会让他们埋下“恶种”,未来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所以,在社会影响方面,第一,将未成年人送进监狱会埋下他们的心理问题,未来更可能危害社会;第二,你方无法论证监狱改造与社会融入哪个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回归社会。
我方给你比较一下现行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方式,根据数据,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率整体在下降,这说明我们现在的政策是十分有效的,不需要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吗?
(对方回应后)我刚问你回答的下一个问题:我方告诉你2025年同比下降1.8%的犯罪率,所以未成年人没有必要再承担刑事责任,对吗?因为现在即使犯罪率下降了,但还是有人在犯罪。社会发展是一个过程,现在的下降或许未来还会继续下降,我们要考虑到这个发展过程。
请坐,有请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质询过程中,反方通过数据引用、类比归谬、因果推导等逻辑规则,逐步拆解正方“心智成熟→承担刑责→社会效果更好”的论证链条,并以现行政策有效性作为反驳依据。)
不只是简单的经营,他们反而会让本身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推向更加危险的道路,甚至在接触过程中有交叉感染,把本身可以挽救的未成年人推向更可怕的深渊。有研究表明,监禁后的未成年人相比于经过矫治机构后,再犯率还要低8.7%。这说明比起监禁,我国现有的矫治机构效果更加显著,这一现状已经满足,没有必要再去降低了。而这类矫治机构在全国都已经建成,在专门的教育矫治体系中,降低了未成年再犯罪率,同时还降低了未成年暴力的犯罪比例,给这些孩子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能让他们再次为社会做贡献,这难道不是一箭三雕吗?
况且某国已经在2021年就降低过一次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在这期间,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比例不降反增。在最高检发布的数据中,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18年的8.9%,涨到2022年的17.3%。这真正证明,仅通过简单的法律条文修改并不能改善我们社会的风气与环境。我们社会需要的是矫正、原谅与救助。
2025年3月,最高检发布数据显示,再犯率与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比例首次出现下降。而在这几年内,我国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与执行都在不断强化。从最高检的治理体系到公安部和教育部出台的白皮书规章,再到学校加强的干预预防,对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提前干预和矫正,将社会问题解决,而不是把这些全部推给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温暖有爱的社会中,可是一个简单粗暴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或推迟对孩子的教育,这不是社会该做的事。2021年以前,我们不会想到刑事责任年龄会被降到12岁,可是2021年到现在只有5年的时间,还要再降低,那么未来呢?我们降低到几岁才能结束?明明有更好的政策,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视而不见?
刑法制裁演化以来,从来不是唯一的惩罚手段。如果一个国家与社会只能退守到刑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持最基本的安定与秩序,这是社会的失德与教育的失语。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让每一个孩子在犯错前就看到光,而不是在犯错后还要将他逼进无底深渊。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
不只是简单的经营,他们反而会让本身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推向更加危险的道路,甚至在接触过程中有交叉感染,把本身可以挽救的未成年人推向更可怕的深渊。有研究表明,监禁后的未成年人相比于经过矫治机构后,再犯率还要低8.7%。这说明比起监禁,我国现有的矫治机构效果更加显著,这一现状已经满足,没有必要再去降低了。而这类矫治机构在全国都已经建成,在专门的教育矫治体系中,降低了未成年再犯罪率,同时还降低了未成年暴力的犯罪比例,给这些孩子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能让他们再次为社会做贡献,这难道不是一箭三雕吗?
况且某国已经在2021年就降低过一次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在这期间,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比例不降反增。在最高检发布的数据中,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18年的8.9%,涨到2022年的17.3%。这真正证明,仅通过简单的法律条文修改并不能改善我们社会的风气与环境。我们社会需要的是矫正、原谅与救助。
2025年3月,最高检发布数据显示,再犯率与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比例首次出现下降。而在这几年内,我国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与执行都在不断强化。从最高检的治理体系到公安部和教育部出台的白皮书规章,再到学校加强的干预预防,对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提前干预和矫正,将社会问题解决,而不是把这些全部推给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温暖有爱的社会中,可是一个简单粗暴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或推迟对孩子的教育,这不是社会该做的事。2021年以前,我们不会想到刑事责任年龄会被降到12岁,可是2021年到现在只有5年的时间,还要再降低,那么未来呢?我们降低到几岁才能结束?明明有更好的政策,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视而不见?
刑法制裁演化以来,从来不是唯一的惩罚手段。如果一个国家与社会只能退守到刑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持最基本的安定与秩序,这是社会的失德与教育的失语。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让每一个孩子在犯错前就看到光,而不是在犯错后还要将他逼进无底深渊。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年龄从来不该成为犯罪的保护伞,生命从来不应该因年龄而被轻视。基于现实,基于科学,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年龄限制的匹配需与实际的能力水平相匹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挽救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而非替代约束力不足的家庭管教和流于形式的口头说教。以法律为依托的专业刑法介入,才能够真正让有认知、有恶意、有预谋的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明白法律不可违背,生命权至高无上且不可侵犯。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守护。
我方主张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情节恶劣的重大情形(如强奸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提前至12周岁以上。这一调整是在严格限定范围、把控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守住法律的底线,让恶性犯罪的低龄者承担相应责任,绝非对未成年人的严刑峻法,而是对生命的敬畏,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法律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当极端案例出现时,法律应先行立法调整,顺应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新特征。国内脑科学的权威研究指出,12岁孩童的核心脑区发展较20年前提升了28%,其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若法律一味固守原有年龄红线,便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核心标准的背离,是对现实中低龄危害社会行为的放任。
我们并非主张对低龄涉罪者简单定罪,而是要通过强调对刑事责任的追责刚性,让其进入少年监狱等专门矫治机构接受系统教育和矫治。这不是惩罚,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有效挽救,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以法律为依托的专业刑法介入,能让他们真正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对方辩友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单纯的惩罚,这混淆了刑事规则与教育本质。尽管他们提到了10-12周岁认知水平提高、教育水平提升、心理研究及互联网影响等,但这些论证与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直接链接不够充分。例如,互联网让未成年人成熟度提前,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部分极端案例也不能代表群体均具备清晰的是非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他们可能并未真正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及后果。
反方引用联合国报告及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指出14岁以下儿童不具备相应能力,12-14岁情绪调控能力仅为成年人的一定比例,这些数据虽有一定参考性,但论证过程稍显仓促,影响评委接受度。关于10-12周岁犯罪比例,我方虽未直接给出具体数据,但这并非关键,关键在于法律应基于现实需求和科学依据进行调整,而非固守旧制。
在矫治措施方面,反方认为少管所会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受歧视、难以融入社会、中断教育等问题,而专门教育机构能保留学习、不留案底。但专门教育机构若缺乏足够的监管和矫治力度,可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达到挽救目的。法律的底线应是对恶性犯罪行为的惩戒,而挽救需与惩戒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效果。
综上,我方坚信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以上,是基于现实、科学及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能让法律更好地守护生命与社会安全。
我方认为,年龄从来不该成为犯罪的保护伞,生命从来不应该因年龄而被轻视。基于现实,基于科学,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年龄限制的匹配需与实际的能力水平相匹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挽救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而非替代约束力不足的家庭管教和流于形式的口头说教。以法律为依托的专业刑法介入,才能够真正让有认知、有恶意、有预谋的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明白法律不可违背,生命权至高无上且不可侵犯。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守护。
我方主张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情节恶劣的重大情形(如强奸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提前至12周岁以上。这一调整是在严格限定范围、把控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守住法律的底线,让恶性犯罪的低龄者承担相应责任,绝非对未成年人的严刑峻法,而是对生命的敬畏,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法律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当极端案例出现时,法律应先行立法调整,顺应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新特征。国内脑科学的权威研究指出,12岁孩童的核心脑区发展较20年前提升了28%,其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若法律一味固守原有年龄红线,便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核心标准的背离,是对现实中低龄危害社会行为的放任。
我们并非主张对低龄涉罪者简单定罪,而是要通过强调对刑事责任的追责刚性,让其进入少年监狱等专门矫治机构接受系统教育和矫治。这不是惩罚,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有效挽救,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以法律为依托的专业刑法介入,能让他们真正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对方辩友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单纯的惩罚,这混淆了刑事规则与教育本质。尽管他们提到了10-12周岁认知水平提高、教育水平提升、心理研究及互联网影响等,但这些论证与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直接链接不够充分。例如,互联网让未成年人成熟度提前,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部分极端案例也不能代表群体均具备清晰的是非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他们可能并未真正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及后果。
反方引用联合国报告及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指出14岁以下儿童不具备相应能力,12-14岁情绪调控能力仅为成年人的一定比例,这些数据虽有一定参考性,但论证过程稍显仓促,影响评委接受度。关于10-12周岁犯罪比例,我方虽未直接给出具体数据,但这并非关键,关键在于法律应基于现实需求和科学依据进行调整,而非固守旧制。
在矫治措施方面,反方认为少管所会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受歧视、难以融入社会、中断教育等问题,而专门教育机构能保留学习、不留案底。但专门教育机构若缺乏足够的监管和矫治力度,可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达到挽救目的。法律的底线应是对恶性犯罪行为的惩戒,而挽救需与惩戒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效果。
综上,我方坚信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以上,是基于现实、科学及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能让法律更好地守护生命与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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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方在另一方时间用尽前,不可在我方一名辩手发言完毕后再度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请正方先发言。
正方:已经开始计时了。好,10秒请反方发言。
反方:好,我们先告诉他们,教育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教育整治,完成义务教育,加上法制教育、行为规范以及职业培训,因为你我他在监狱也没有办法得到正常正常正常。那么在中育已是的为什么终止?终止先把手机关一下,请继续。好,请反方。说请正方,但是你们刚刚也提到了,说其实上所写到的也是为什么在这跟我说他更多的料其实是一个,而不是教育我。你说的核心是教育矫治,加上职业培训完成义务教育,而教管组的核心是刑法改造教育矫治。那我问的是,您既然有这样专门小学教育的机构能够帮你完成正常的教育,你有得在监狱里面缺失的这一部分,您为什么要把他关进监狱?那我们所谓管理方面上注重教育转化,通常会提供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经济辅导等作用吗?不会吗?为什么您要直接把你们这些所有的能力全都划消,只留下了一个导致作用呢?那难道小生教育都做不到吗?在小生教育能够做到跟天语一样的对他的一个教育和导师作用的同时,我们还能够降低他以后对社会的长期影响。难道不是小师教育不是更好吗?而且我方才这个数据,25年25年的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1.8%,这说明我们现在都没有很好,正在调整法律了,可是我方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上没有用到他也也有承在,也有说定是王某的呀。我们刚刚也提出了王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然后到最后又被判刑了呀,也就是说,这个小事也有一同没有用的。如我方这边提供的是专业学校,而是社区小。
10秒请反方发言。
反方:好,那我今天问您,您方提到的是今天下降的是1012岁两个重罪,那我问你,假设一个10岁的孩子犯了如此重罪,要被关进去,那么假设9岁零十一个月的孩子犯了如数重罪,关不关呢?那如果他跟女方的调整行事责任原因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他属于恶意犯罪。所以刚才上面说是已经出现了有很多12岁以下的孩子,他会犯了这样的罪,所以我们才认为,而且根据这个年龄报告,可是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很强电视能力的控制能力。所以我刚才认为应该先把年龄降低到10岁,这样的话,才能保证那些才能让那些10岁左右已经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他们去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第一,告诉我,你们说的1012岁犯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比例有多少。第二点,他的认知能力,你并没有用到他能够他能够承担什么责任。
反方继续发言:好,那肯定的是10到12岁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那么你方到底是以年龄为界,还是以罪行为界?如果罪行能够判断这个人的责任能力,我们还有年龄限制干什么?我们现在并不是在说你年龄分配,而是在说在这些人他们现在已经做了这样一个能力,所以我们才认为应该先把年龄降低到10。你没有论证到他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有没有论证到认知能力能够推证责任?如果你方论证到这点,你方一场战果因几个方面论证了,这说四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他的受教育程度已经说明未成年人已经具有认知能力。第二是心理协会,他已经有数据表明他具有正常的辨识人控制能力,这不就是认知能力吗?第三个是互联网,它让未成年人心理与生理成熟度提前,已经他的学科能力已经是限制的飞跃,已经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而且,我们还用了一个案例表明这个太原案,他事后的逃避与掩盖不是无知的冲动,而是他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情触及了法律底线,直接证明了他就有清晰的控制能力。
正方:那首先就涉及到认知程度,他并不代表他是有认知能力啊。比如说,你今天是听了一刑法,也并不代表学会那通互联网。互联网有信息是正确的,但是他只是一种模仿的行为,并不能证明他有这个能力,是有这个行为能力的。比方刚那边讨论受到什么,其实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这个,哪有说你上学之后就具备这个能力。我们并不是说受教育的程度,我刚刚你的并不是我能学到什么知识,而是我对这些认知能力有一个基本的提高。他如果提高了,他有没有提高到,我们把10~12岁的孩子入刑的程度处在这个位置。他有一定的认知,他知道自己为什么不对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呢?一定是年龄不足以入刑?我告诉知道是足够。那你的意思是说我现在已经把那个小号先参与,然后让到QQ里面。你说我现在所有的在罪因不都在这,你跟我说我没有这个认知能力吗?我还甚至躲在监狱的客服,他还躲在那个地方。我看了看,能不能查出来,这难道不是我真的没有认知吗?他有这么有定罪吗?然后最后你告诉我说,我妈进到这个教去看我,我腿都软了,我出来了。然后受害者家属怎么办?那个被杀死的小女孩怎么办?你能提供你能给我一个解决方法吗?他只懂得钻空子,他不能逃避惩罚。他依然不懂生命有多重,后果有多沉重。人生一旦毁了,就再也回不来。这些他都不懂。他懂的只是趋利避害,还是人性的贪婪。可他不懂生命的重量,总归则漏洞,不等于心智成熟不同不所惩罚,不等于对责任能力啊,缺乏办法刻意分离在就是他需要教训,你需要矫正,需要被拉住。那一个孩子如果心智发育程度低的话,你就应该把他拉过来,然后就把他推下去。所以,你说现在想告诉我太小了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所以我只知道接受教育的好。我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接受惩罚是这个意思吗?那你能告诉我你们的专门教育与教管所的区别在哪里?它更大的作用是预防行为的作用,你看,刚刚也说了,就是你行所证,这个我刚刚也跟你说了,甚至生活作者也配以对心理辅导的作用。你方刚才讨论的也只是如果你方一直在跟讨论个案的例子,那么才没有说你从这个正常规律出发产生的问题,会有反例或者行为,也只是个例啊。社会上更多的难道可以以偏概全吗?不是高达4%,超过78.3%。
正方发言请坐。
反方:您也没有回答我就是社管所。您关于该把社区管教所和专门学校的区别在哪里?这些我们专门学校都有,甚至可能教管所具备的更加严肃的管理,专门学校也有。那么,既然我们有一个更好的一个体系,而且是现成已经快速推行的,不能推一个新的政策,这个程度会更高,法治体系,还有公安部和教育部这几年联合推进的工作,再到现在的教育,都对不良行为身上也有提前的干预角度。所以在这里,我们每一步都是在实实在在的有效的,而不是不负责任的,把社会的问题全部都给推给精神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那他们,而不是面对我们社会的责任。
时间,一方在另一方时间用尽前,不可在我方一名辩手发言完毕后再度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请正方先发言。
正方:已经开始计时了。好,10秒请反方发言。
反方:好,我们先告诉他们,教育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教育整治,完成义务教育,加上法制教育、行为规范以及职业培训,因为你我他在监狱也没有办法得到正常正常正常。那么在中育已是的为什么终止?终止先把手机关一下,请继续。好,请反方。说请正方,但是你们刚刚也提到了,说其实上所写到的也是为什么在这跟我说他更多的料其实是一个,而不是教育我。你说的核心是教育矫治,加上职业培训完成义务教育,而教管组的核心是刑法改造教育矫治。那我问的是,您既然有这样专门小学教育的机构能够帮你完成正常的教育,你有得在监狱里面缺失的这一部分,您为什么要把他关进监狱?那我们所谓管理方面上注重教育转化,通常会提供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经济辅导等作用吗?不会吗?为什么您要直接把你们这些所有的能力全都划消,只留下了一个导致作用呢?那难道小生教育都做不到吗?在小生教育能够做到跟天语一样的对他的一个教育和导师作用的同时,我们还能够降低他以后对社会的长期影响。难道不是小师教育不是更好吗?而且我方才这个数据,25年25年的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1.8%,这说明我们现在都没有很好,正在调整法律了,可是我方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上没有用到他也也有承在,也有说定是王某的呀。我们刚刚也提出了王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然后到最后又被判刑了呀,也就是说,这个小事也有一同没有用的。如我方这边提供的是专业学校,而是社区小。
10秒请反方发言。
反方:好,那我今天问您,您方提到的是今天下降的是1012岁两个重罪,那我问你,假设一个10岁的孩子犯了如此重罪,要被关进去,那么假设9岁零十一个月的孩子犯了如数重罪,关不关呢?那如果他跟女方的调整行事责任原因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他属于恶意犯罪。所以刚才上面说是已经出现了有很多12岁以下的孩子,他会犯了这样的罪,所以我们才认为,而且根据这个年龄报告,可是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很强电视能力的控制能力。所以我刚才认为应该先把年龄降低到10岁,这样的话,才能保证那些才能让那些10岁左右已经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他们去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第一,告诉我,你们说的1012岁犯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比例有多少。第二点,他的认知能力,你并没有用到他能够他能够承担什么责任。
反方继续发言:好,那肯定的是10到12岁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那么你方到底是以年龄为界,还是以罪行为界?如果罪行能够判断这个人的责任能力,我们还有年龄限制干什么?我们现在并不是在说你年龄分配,而是在说在这些人他们现在已经做了这样一个能力,所以我们才认为应该先把年龄降低到10。你没有论证到他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有没有论证到认知能力能够推证责任?如果你方论证到这点,你方一场战果因几个方面论证了,这说四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他的受教育程度已经说明未成年人已经具有认知能力。第二是心理协会,他已经有数据表明他具有正常的辨识人控制能力,这不就是认知能力吗?第三个是互联网,它让未成年人心理与生理成熟度提前,已经他的学科能力已经是限制的飞跃,已经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而且,我们还用了一个案例表明这个太原案,他事后的逃避与掩盖不是无知的冲动,而是他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情触及了法律底线,直接证明了他就有清晰的控制能力。
正方:那首先就涉及到认知程度,他并不代表他是有认知能力啊。比如说,你今天是听了一刑法,也并不代表学会那通互联网。互联网有信息是正确的,但是他只是一种模仿的行为,并不能证明他有这个能力,是有这个行为能力的。比方刚那边讨论受到什么,其实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这个,哪有说你上学之后就具备这个能力。我们并不是说受教育的程度,我刚刚你的并不是我能学到什么知识,而是我对这些认知能力有一个基本的提高。他如果提高了,他有没有提高到,我们把10~12岁的孩子入刑的程度处在这个位置。他有一定的认知,他知道自己为什么不对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呢?一定是年龄不足以入刑?我告诉知道是足够。那你的意思是说我现在已经把那个小号先参与,然后让到QQ里面。你说我现在所有的在罪因不都在这,你跟我说我没有这个认知能力吗?我还甚至躲在监狱的客服,他还躲在那个地方。我看了看,能不能查出来,这难道不是我真的没有认知吗?他有这么有定罪吗?然后最后你告诉我说,我妈进到这个教去看我,我腿都软了,我出来了。然后受害者家属怎么办?那个被杀死的小女孩怎么办?你能提供你能给我一个解决方法吗?他只懂得钻空子,他不能逃避惩罚。他依然不懂生命有多重,后果有多沉重。人生一旦毁了,就再也回不来。这些他都不懂。他懂的只是趋利避害,还是人性的贪婪。可他不懂生命的重量,总归则漏洞,不等于心智成熟不同不所惩罚,不等于对责任能力啊,缺乏办法刻意分离在就是他需要教训,你需要矫正,需要被拉住。那一个孩子如果心智发育程度低的话,你就应该把他拉过来,然后就把他推下去。所以,你说现在想告诉我太小了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所以我只知道接受教育的好。我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接受惩罚是这个意思吗?那你能告诉我你们的专门教育与教管所的区别在哪里?它更大的作用是预防行为的作用,你看,刚刚也说了,就是你行所证,这个我刚刚也跟你说了,甚至生活作者也配以对心理辅导的作用。你方刚才讨论的也只是如果你方一直在跟讨论个案的例子,那么才没有说你从这个正常规律出发产生的问题,会有反例或者行为,也只是个例啊。社会上更多的难道可以以偏概全吗?不是高达4%,超过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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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