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认为,随着社会的变化,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做出相应调整。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普及,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特征,而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约束与威慑,故我方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体方案为,将原因(应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调整为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
原因如下:
第一,与2021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相类比,我国现已满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两大主要原因,即社会上出现了多例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严重犯罪,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且这些犯罪的实施者已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社会的发展使青少年获取信息的途径增多,再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心智呈现出早熟的特征。现在,许多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再来看已有的犯罪案例:2023年,湖北荆州年仅4岁半的小女孩星星,被男孩洋洋诱骗至一处荒废的菜园中,残忍地将其淹死在粪缸。事后洋洋承认,是确认大人们出去后,将藏在心里一年多想让星星从这个世界上消失的想法付诸行动。可见洋洋的恶劣罪行有预谋、有计划,甚至用砖块覆盖粪缸以防止被发现,掩盖犯罪事实。同样在2024年,广西百色两位满12周岁的女孩杀害了一名7个月大的男婴。判决书显示,小A、小B两人曾在门外对婴儿进行打巴掌、拍大腿等行为,后特意躲到监控盲区,实施暴力升级致婴儿死亡。从两人特意避开监控的动作来看,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却仍加剧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例案件中的犯罪者均为12周岁以下儿童,对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故意实施的杀人行为,甚至具备缜密的犯罪逻辑与反侦查意识,理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现实中,部分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却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这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对犯罪者而言,因惩戒作用过弱导致矫正效果不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更好地解决这类弊端。在上述两女孩伤害7个月大男婴的案件评论区,有评论指出“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还是需要严惩和约束,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如果都能逃脱制裁,仅以经济赔偿了事,对受害人公平吗?”可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判决结果已引起民众的不满与怨恨,不符合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对法律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均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来看这些低龄犯罪者:广西人韦某掐死一名男童,因作案时年龄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一年后,在其家乡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这种对低龄犯罪者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的“保护”,恰恰导致了恶行的再次上演,甚至使刑事责任年龄成了他们犯罪的“保护伞”。辽宁一群孩子专向同一辆车小额多次盗窃,只为满足一时情绪;陕西某少年半年内四次因违法被释放,他们并非不懂法,而是“太懂”——知道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此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真正形成对恶行的约束。
我方从来不是提倡用严惩代替教育,而是在单纯教育无法解决问题时,以强制力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正效果。同时让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约束,也是社会治安稳定的保障。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中国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对方辩友。
好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认为,随着社会的变化,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做出相应调整。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普及,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特征,而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约束与威慑,故我方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体方案为,将原因(应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调整为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
原因如下:
第一,与2021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相类比,我国现已满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两大主要原因,即社会上出现了多例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严重犯罪,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且这些犯罪的实施者已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社会的发展使青少年获取信息的途径增多,再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心智呈现出早熟的特征。现在,许多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再来看已有的犯罪案例:2023年,湖北荆州年仅4岁半的小女孩星星,被男孩洋洋诱骗至一处荒废的菜园中,残忍地将其淹死在粪缸。事后洋洋承认,是确认大人们出去后,将藏在心里一年多想让星星从这个世界上消失的想法付诸行动。可见洋洋的恶劣罪行有预谋、有计划,甚至用砖块覆盖粪缸以防止被发现,掩盖犯罪事实。同样在2024年,广西百色两位满12周岁的女孩杀害了一名7个月大的男婴。判决书显示,小A、小B两人曾在门外对婴儿进行打巴掌、拍大腿等行为,后特意躲到监控盲区,实施暴力升级致婴儿死亡。从两人特意避开监控的动作来看,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却仍加剧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例案件中的犯罪者均为12周岁以下儿童,对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故意实施的杀人行为,甚至具备缜密的犯罪逻辑与反侦查意识,理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现实中,部分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却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这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对犯罪者而言,因惩戒作用过弱导致矫正效果不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更好地解决这类弊端。在上述两女孩伤害7个月大男婴的案件评论区,有评论指出“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还是需要严惩和约束,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如果都能逃脱制裁,仅以经济赔偿了事,对受害人公平吗?”可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判决结果已引起民众的不满与怨恨,不符合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对法律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均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来看这些低龄犯罪者:广西人韦某掐死一名男童,因作案时年龄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一年后,在其家乡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这种对低龄犯罪者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的“保护”,恰恰导致了恶行的再次上演,甚至使刑事责任年龄成了他们犯罪的“保护伞”。辽宁一群孩子专向同一辆车小额多次盗窃,只为满足一时情绪;陕西某少年半年内四次因违法被释放,他们并非不懂法,而是“太懂”——知道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此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真正形成对恶行的约束。
我方从来不是提倡用严惩代替教育,而是在单纯教育无法解决问题时,以强制力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正效果。同时让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约束,也是社会治安稳定的保障。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中国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对方辩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及时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是对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即行为人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放眼世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所有缔约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不低于12岁。中国也在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方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五年后的当下,整体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开展,均不具备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不应该进一步下调。
第一,参考世界立法趋势,结合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现行的12周岁已经是世界范围内较为严苛的责任限制,无需进一步下调。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4号一般性意见,全球83个国家设定在12至14岁。欧盟国家中,70%国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至14周岁,25%国家规定为14至16周岁。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韩国均为14周岁。在该公约的指引下,多数国家近年来的立法调整并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完善未成年人的非刑事治理体系。例如,德国2020年修改的《少年法院法》,强化社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监护等措施;日本2022年修改的《少年法》扩大了保护处分的适用范围,将更多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早期矫治。可见,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12至14周岁范围内是世界大势所趋,而中国目前已经达到这一区间的最低年龄标准。
与此同时,当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并不具备高发、频发、恶性化的整体趋势,也无需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历年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今,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在88%至90%,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绝对主体;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足10%;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更是屈指可数。2024年处理的具体犯罪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等非严重暴力犯罪占比高达8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等严重暴力犯罪数量甚至不足1%。如果仅因个别偶发案例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过度回应个案,有违立法的科学性和普遍性原则。
第二,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会让认知水平本就不完善的未成年人因过早打上罪犯标签而增加再犯概率,这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挽救为主的精神背道而驰。
在身体层面,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4年刊发的专题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与成年人存在天然落差。12至16岁的少年处于形式运算初期,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尚未固化,易受暗示且冲动行事。
在社会教育层面,2021年法制教育改革后,小学六年级及12周岁时,政治课本才开始普及法律知识,内容多集中在对宪法和民法典的认识。中国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留守等缺乏监护教育的未成年人占比较高,他们本身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往往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但这些本就未接受良好教育的低龄未成年人,过早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极易产生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使他们可能在犯罪标签下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学习更严重犯罪行为后增加再犯风险。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对2020至202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发现,对贴上罪犯标签的未成年人重复违法犯罪的比例高达20%,而未被刑事处罚、接受非刑罚教育的未成年人,重复违法犯罪比例不足4%。
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而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相关争议尚未完全解决,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仍需完善。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及时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是对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即行为人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放眼世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所有缔约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不低于12岁。中国也在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方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五年后的当下,整体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开展,均不具备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不应该进一步下调。
第一,参考世界立法趋势,结合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现行的12周岁已经是世界范围内较为严苛的责任限制,无需进一步下调。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4号一般性意见,全球83个国家设定在12至14岁。欧盟国家中,70%国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至14周岁,25%国家规定为14至16周岁。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韩国均为14周岁。在该公约的指引下,多数国家近年来的立法调整并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完善未成年人的非刑事治理体系。例如,德国2020年修改的《少年法院法》,强化社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监护等措施;日本2022年修改的《少年法》扩大了保护处分的适用范围,将更多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早期矫治。可见,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12至14周岁范围内是世界大势所趋,而中国目前已经达到这一区间的最低年龄标准。
与此同时,当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并不具备高发、频发、恶性化的整体趋势,也无需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历年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今,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在88%至90%,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绝对主体;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足10%;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更是屈指可数。2024年处理的具体犯罪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等非严重暴力犯罪占比高达8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等严重暴力犯罪数量甚至不足1%。如果仅因个别偶发案例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过度回应个案,有违立法的科学性和普遍性原则。
第二,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会让认知水平本就不完善的未成年人因过早打上罪犯标签而增加再犯概率,这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挽救为主的精神背道而驰。
在身体层面,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4年刊发的专题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与成年人存在天然落差。12至16岁的少年处于形式运算初期,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尚未固化,易受暗示且冲动行事。
在社会教育层面,2021年法制教育改革后,小学六年级及12周岁时,政治课本才开始普及法律知识,内容多集中在对宪法和民法典的认识。中国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留守等缺乏监护教育的未成年人占比较高,他们本身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往往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但这些本就未接受良好教育的低龄未成年人,过早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极易产生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使他们可能在犯罪标签下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学习更严重犯罪行为后增加再犯风险。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对2020至202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发现,对贴上罪犯标签的未成年人重复违法犯罪的比例高达20%,而未被刑事处罚、接受非刑罚教育的未成年人,重复违法犯罪比例不足4%。
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而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相关争议尚未完全解决,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仍需完善。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具备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基于世界立法趋势、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及矫治制度完善程度)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半,发现请及时,可以听见吗?
好,可以听见。好行,那我问你,同学你说联合国规定12岁,那中国自己的法律究竟是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制定,还是根据联合国的倡议来确定?我们顺应世界潮流,同时结合国情,这很好,所以我们还要结合国情。进一步跟你确认我方论证义务:我方认为现行中国刑法中12~14岁规定的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0岁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你们方需要论证的,你们需要告诉我为什么需要下调,我方的态度是不需要下调。
我进一步确认我方的论证逻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罪行范围,我方论证在实践中可以确定这部分未成年罪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你方需要论证他们不具备,没有问题吧?你先需要跟我论证,我不回答假设性问题,谢谢。我只是在跟你确定双方论证的标准,简单吗?需要论证所有未成年人的心智都完全成熟吗?你方首先要跟我论证他们为什么不成熟,而为什么成熟就是你方的观点,所以我方不需要论证这部分年龄段所有未成年人都心智成熟,我只要确认到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这部分10~12岁的未成年人有相应机制能判断自己犯罪,且心智成熟到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我方的论证义务。
所以我举个例子问你:2023年在湖北荆州,有一个11岁的男孩把4岁半的女孩淹死在粪缸里。同学,这样一个提前一年预谋作案,还提前知道大人离开后反锁菜园门、确认监控死角、用重物掩盖现场的孩子,你觉得他是没有辨认能力的吗?
首先,您方今天一辩稿说,论证早熟是通过互联网。您方需要证明,从2021年到现在短短5年,互联网发展了多少,为什么这就能导致现在的10周岁比2021年的10周岁更成熟,而且这个成熟水平堪比成年人可以辨认什么是犯罪。这听上去非常不现实。
然后再回应你方那个例子:首先,您方不能因为出现个例,我们就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照您那么说,今天是5岁,明天是4岁,那我是不是今天变5岁,明天变成4岁?那刑法的稳定性何在?
我打断一下,我可以打断吗?我方说很简单,这部分犯案者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我方要论证到这一部分。所以在我刚才的案例里,他既然有辨认能力,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你方需要论证为什么他有辨识能力,以及为什么所有未成年人都有辨识能力。
(反方一辩回应后)
感谢正方四辩和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半,发现请及时,可以听见吗?
好,可以听见。好行,那我问你,同学你说联合国规定12岁,那中国自己的法律究竟是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制定,还是根据联合国的倡议来确定?我们顺应世界潮流,同时结合国情,这很好,所以我们还要结合国情。进一步跟你确认我方论证义务:我方认为现行中国刑法中12~14岁规定的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0岁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你们方需要论证的,你们需要告诉我为什么需要下调,我方的态度是不需要下调。
我进一步确认我方的论证逻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罪行范围,我方论证在实践中可以确定这部分未成年罪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你方需要论证他们不具备,没有问题吧?你先需要跟我论证,我不回答假设性问题,谢谢。我只是在跟你确定双方论证的标准,简单吗?需要论证所有未成年人的心智都完全成熟吗?你方首先要跟我论证他们为什么不成熟,而为什么成熟就是你方的观点,所以我方不需要论证这部分年龄段所有未成年人都心智成熟,我只要确认到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这部分10~12岁的未成年人有相应机制能判断自己犯罪,且心智成熟到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我方的论证义务。
所以我举个例子问你:2023年在湖北荆州,有一个11岁的男孩把4岁半的女孩淹死在粪缸里。同学,这样一个提前一年预谋作案,还提前知道大人离开后反锁菜园门、确认监控死角、用重物掩盖现场的孩子,你觉得他是没有辨认能力的吗?
首先,您方今天一辩稿说,论证早熟是通过互联网。您方需要证明,从2021年到现在短短5年,互联网发展了多少,为什么这就能导致现在的10周岁比2021年的10周岁更成熟,而且这个成熟水平堪比成年人可以辨认什么是犯罪。这听上去非常不现实。
然后再回应你方那个例子:首先,您方不能因为出现个例,我们就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照您那么说,今天是5岁,明天是4岁,那我是不是今天变5岁,明天变成4岁?那刑法的稳定性何在?
我打断一下,我可以打断吗?我方说很简单,这部分犯案者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我方要论证到这一部分。所以在我刚才的案例里,他既然有辨认能力,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你方需要论证为什么他有辨识能力,以及为什么所有未成年人都有辨识能力。
(反方一辩回应后)
感谢正方四辩和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时间为两分半。
(对方发言)喂喂,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好,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需要的问题。
(我方打断)等一下,我现在再试一下。OK,你再重新说一遍好。
(对方重述)好的。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需要的问题。双方经济无非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视角来告诉我们,犯罪事件很少用到极端手法,可是按你的逻辑,那恐怖袭击在如今的中国大陆,它是0.001%都不到,难道反恐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吗?因为刑法的存在可能不是要看犯罪数量,而是你要捍卫这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所以接下来我来解释一下我方立法的逻辑:从来不是有一例判一例,而是从一类案件中的行为中来倒推,即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具有怎样的认知特征。因为我方觉得宏观的统计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不同个体之间的认知能力是天差地别的。你方有宏观上不成熟的统计,我方也有宏观上早熟的统计。所以我方认为更直接更精确的办法是从他的作案行为去倒推,因为很多时候行为是心理的迹象。
今天我方举湖北荆州11岁男孩被玉某囚禁一年多后,将女童丢入粪坑淹死的例子,他懂得用砖块盖住伤口来掩人耳目,面对询问时还能极其淡定地谎称没有看见;广西百岁(此处原文可能有误,应为"XX岁"或"某地区",暂按原文保留)11岁女孩,也知道特意去寻找监控盲区来虐杀男婴。我们就是从无数的同类案件中看到,他们作案手段之残忍,毁灭证据之缜密,已经证明了他们具备了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甚至还具有反侦察意识。这个时候,你再用心智不成熟来豁免他,正方认为这是对于常识的挑战。
所以正方不只是想要论证认知的早熟,而是恶意的程度与作恶能力的补足。这也就是为什么正方要坚持恶意补足的原则。在一个10岁的孩子能够表现出成年人才有的残忍和缜密时,这一部分的恶意就已经补足了他的年龄,让他必须要受罚。
第三个部分是对方质疑,就是把他关进监狱的效率,觉得监狱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地方,会产生交叉效应,以及会给他打上标签,让他出狱之后没有办法更好地生活。可是我方很好奇,如果你不把他关进监狱的话,从纯粹的教育和感化,真的能够对那些极端恶性犯罪的犯人起到感化的作用吗?我刚举证过了,那个广西韦某杀人后被放回家,也责令家人严加管教,但现实却是放任不管,一年之后,他又出来继续砍人。未成年人犯罪本来就有原生家庭环境的因素,我们该做的不是把他放回那个滋生罪恶的温床,让他继续犯罪,而是通过刑罚强制让他隔离,这才能真正挽救他们,摆脱不好的原生家庭环境。
时间到,谢谢。
时间为两分半。
(对方发言)喂喂,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好,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需要的问题。
(我方打断)等一下,我现在再试一下。OK,你再重新说一遍好。
(对方重述)好的。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需要的问题。双方经济无非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视角来告诉我们,犯罪事件很少用到极端手法,可是按你的逻辑,那恐怖袭击在如今的中国大陆,它是0.001%都不到,难道反恐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吗?因为刑法的存在可能不是要看犯罪数量,而是你要捍卫这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所以接下来我来解释一下我方立法的逻辑:从来不是有一例判一例,而是从一类案件中的行为中来倒推,即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具有怎样的认知特征。因为我方觉得宏观的统计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不同个体之间的认知能力是天差地别的。你方有宏观上不成熟的统计,我方也有宏观上早熟的统计。所以我方认为更直接更精确的办法是从他的作案行为去倒推,因为很多时候行为是心理的迹象。
今天我方举湖北荆州11岁男孩被玉某囚禁一年多后,将女童丢入粪坑淹死的例子,他懂得用砖块盖住伤口来掩人耳目,面对询问时还能极其淡定地谎称没有看见;广西百岁(此处原文可能有误,应为"XX岁"或"某地区",暂按原文保留)11岁女孩,也知道特意去寻找监控盲区来虐杀男婴。我们就是从无数的同类案件中看到,他们作案手段之残忍,毁灭证据之缜密,已经证明了他们具备了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甚至还具有反侦察意识。这个时候,你再用心智不成熟来豁免他,正方认为这是对于常识的挑战。
所以正方不只是想要论证认知的早熟,而是恶意的程度与作恶能力的补足。这也就是为什么正方要坚持恶意补足的原则。在一个10岁的孩子能够表现出成年人才有的残忍和缜密时,这一部分的恶意就已经补足了他的年龄,让他必须要受罚。
第三个部分是对方质疑,就是把他关进监狱的效率,觉得监狱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地方,会产生交叉效应,以及会给他打上标签,让他出狱之后没有办法更好地生活。可是我方很好奇,如果你不把他关进监狱的话,从纯粹的教育和感化,真的能够对那些极端恶性犯罪的犯人起到感化的作用吗?我刚举证过了,那个广西韦某杀人后被放回家,也责令家人严加管教,但现实却是放任不管,一年之后,他又出来继续砍人。未成年人犯罪本来就有原生家庭环境的因素,我们该做的不是把他放回那个滋生罪恶的温床,让他继续犯罪,而是通过刑罚强制让他隔离,这才能真正挽救他们,摆脱不好的原生家庭环境。
时间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天我们讨论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首先理清楚一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增减,而是刑法适用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种基础性原则。它背后关联的是刑事责任能力科学认定、教育的适配、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低龄群体犯罪预防与后续处理完整体系。每一处调整都关乎法制根基的稳定,不是仅凭个别案例的情绪冲击就轻易改动的。
对方辩友反复渲染降低年龄的必要性,这始终在回避一个关键事实:当下中国到底存不存在进一步修改这一基础性原则普遍、严重、紧急的需求。立法决策需要严谨的时间数据支撑,而不是仅能凭媒体曝光的几个单个案例以偏概全。
对方想跟我们聊互联网早熟的例子,我方同样也能举出例子来证明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尚未达到相应程度。有数据证明,81.5%的儿童在14岁才达到认知上的成熟。所以说,学界并没有一个共识去证明未成年人认知到底要达到什么程度。
你方认为的互联网会早熟,你方所谓的“早熟”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东西呢?是对法的认知吗?是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吗?显然不是的。互联网只是让他们接受到了更多的信息,他们看到了某种信息或者模仿某种行为,不代表他们真正理解到了这些行为背后的真实含义或者代价。
我方质询中性同一年龄,实际上是想跟你方说明:未成年人对于性的认知,代表着他们对利弊后果的认知;说明他们可以不受情绪控制、不冲动地进行性行为。这与他们不冲动杀人、不冲动犯罪是一样的,代表着他们对行为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在你方没有解决这一内生性矛盾的时候,就贸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恰当的。
你方所举出的那些例子中,很多都是因为家庭问题、教育缺失和认知不足,他们根本分不清楚犯错和犯罪的区别。包括湖北那个例子,他就是因为在农村家庭,缺乏家庭监管;再比如,那两个女孩也是缺乏家庭关爱,她们对犯罪根本就没有概念。所以这实际上是教育缺失导致的认知不足造成的,不是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的。
我们也非常理解对方受害者,对方辩友想为受害者发声的心情。可是我们看到也有同样的例子:6-7岁的孩子施暴,他们同样残忍,同样痛心,受害者同样需要被保护。但对这样的受害者,你方却视而不见。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你方对受害者的共情其实只是一种选择性的共情呢?若真的要严惩这些施暴者,我们是不是要把刑事责任年龄一度降到6岁、5岁呢?期待你方后续论证,感谢。
今天我们讨论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首先理清楚一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增减,而是刑法适用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种基础性原则。它背后关联的是刑事责任能力科学认定、教育的适配、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低龄群体犯罪预防与后续处理完整体系。每一处调整都关乎法制根基的稳定,不是仅凭个别案例的情绪冲击就轻易改动的。
对方辩友反复渲染降低年龄的必要性,这始终在回避一个关键事实:当下中国到底存不存在进一步修改这一基础性原则普遍、严重、紧急的需求。立法决策需要严谨的时间数据支撑,而不是仅能凭媒体曝光的几个单个案例以偏概全。
对方想跟我们聊互联网早熟的例子,我方同样也能举出例子来证明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尚未达到相应程度。有数据证明,81.5%的儿童在14岁才达到认知上的成熟。所以说,学界并没有一个共识去证明未成年人认知到底要达到什么程度。
你方认为的互联网会早熟,你方所谓的“早熟”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东西呢?是对法的认知吗?是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吗?显然不是的。互联网只是让他们接受到了更多的信息,他们看到了某种信息或者模仿某种行为,不代表他们真正理解到了这些行为背后的真实含义或者代价。
我方质询中性同一年龄,实际上是想跟你方说明:未成年人对于性的认知,代表着他们对利弊后果的认知;说明他们可以不受情绪控制、不冲动地进行性行为。这与他们不冲动杀人、不冲动犯罪是一样的,代表着他们对行为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在你方没有解决这一内生性矛盾的时候,就贸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恰当的。
你方所举出的那些例子中,很多都是因为家庭问题、教育缺失和认知不足,他们根本分不清楚犯错和犯罪的区别。包括湖北那个例子,他就是因为在农村家庭,缺乏家庭监管;再比如,那两个女孩也是缺乏家庭关爱,她们对犯罪根本就没有概念。所以这实际上是教育缺失导致的认知不足造成的,不是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的。
我们也非常理解对方受害者,对方辩友想为受害者发声的心情。可是我们看到也有同样的例子:6-7岁的孩子施暴,他们同样残忍,同样痛心,受害者同样需要被保护。但对这样的受害者,你方却视而不见。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你方对受害者的共情其实只是一种选择性的共情呢?若真的要严惩这些施暴者,我们是不是要把刑事责任年龄一度降到6岁、5岁呢?期待你方后续论证,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