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一辩:感谢主席。今天我方的立场是,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核心概念:第一,“有权利”指的是网民作为网络信息的产生与承载主体,理应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合法支配与处分资格,这是人格自主在网络空间的必然延伸。第二,被遗忘权并非彻底删除信息,而是指网民对已合法公开,但存续时间过长,对其身份构建与人格发展造成持续负面影响的个人信息,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隐匿或断开链接,使其逐渐淡出公共视野,以保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生活安宁。
基于此,我方提出的判准为:若我方能够论证赋予网民被遗忘权在伦理上具有正当性、在现实中具有必要性,则我方立场成立。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从伦理基础上看,被遗忘权是网民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虽已规定了删除权,但仅针对违法处理的信息,旨在纠正数据处理行为。删除权的本质是一种作为工具的程序性权利,难以保护作为实体性权利的被遗忘权的法益,也无法将其替代。被遗忘权是一种独立于隐私与名誉的人格法益,旨在保障社会个体在社会中持续成长、重新出发的自由。在数字时代,网络记忆如同永不消退的烙印,搜索引擎使得过往信息随时可以被重新激活,导致过去的“我”不断干扰现在的“我”的身份呈现与社会融入。被遗忘权承认人是动态的、发展的,允许个体与过去的负面或者无关的信息做适度切割,从而获得重新开始的可能。
第二,从现实需求来看,网民行使被遗忘权是应对网络暴力、保护自身权益的迫切所需。当前网络环境中,人肉搜索、隐私泄露、数据滥用以及基于过往信息的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仅2023年5月到2024年5月一年时间内,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网络暴力案件3100余起,这意味着一年时间内,至少3000余名网民遭遇网络暴力,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传播,承受持续性的精神侵害。然而,网络暴力中被公开的信息多为已合法公开或经他人非法披露的,例如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文书或者社交平台上的历史言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即脱离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且信息本身属实,所以受害人无法援引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要求删除,只能被动承受数字记忆的永久定格。此外,主流平台的隐私政策往往存在形式化或过度索取权限的问题,网民在信息处理面前处于被动与弱势地位。而被遗忘权为网民提供了一个主动防御的法律工具,使其能够对已经公开且不再具有正当留存理由的个人信息主张删除,从而抵御持续性的数字监控与人格侵害。2018年某机构的透明度报告显示,因个人信息请求被遗忘权的通过率高达97%,这不仅是对个体安全的保障,也是净化网络环境、遏制有偿删帖等黑色产业链的制度化举措。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从社会法制制度建设和保障个人权益两方面,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以上,感谢。
正方一辩:感谢主席。今天我方的立场是,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核心概念:第一,“有权利”指的是网民作为网络信息的产生与承载主体,理应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合法支配与处分资格,这是人格自主在网络空间的必然延伸。第二,被遗忘权并非彻底删除信息,而是指网民对已合法公开,但存续时间过长,对其身份构建与人格发展造成持续负面影响的个人信息,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隐匿或断开链接,使其逐渐淡出公共视野,以保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生活安宁。
基于此,我方提出的判准为:若我方能够论证赋予网民被遗忘权在伦理上具有正当性、在现实中具有必要性,则我方立场成立。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从伦理基础上看,被遗忘权是网民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虽已规定了删除权,但仅针对违法处理的信息,旨在纠正数据处理行为。删除权的本质是一种作为工具的程序性权利,难以保护作为实体性权利的被遗忘权的法益,也无法将其替代。被遗忘权是一种独立于隐私与名誉的人格法益,旨在保障社会个体在社会中持续成长、重新出发的自由。在数字时代,网络记忆如同永不消退的烙印,搜索引擎使得过往信息随时可以被重新激活,导致过去的“我”不断干扰现在的“我”的身份呈现与社会融入。被遗忘权承认人是动态的、发展的,允许个体与过去的负面或者无关的信息做适度切割,从而获得重新开始的可能。
第二,从现实需求来看,网民行使被遗忘权是应对网络暴力、保护自身权益的迫切所需。当前网络环境中,人肉搜索、隐私泄露、数据滥用以及基于过往信息的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仅2023年5月到2024年5月一年时间内,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网络暴力案件3100余起,这意味着一年时间内,至少3000余名网民遭遇网络暴力,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传播,承受持续性的精神侵害。然而,网络暴力中被公开的信息多为已合法公开或经他人非法披露的,例如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文书或者社交平台上的历史言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即脱离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且信息本身属实,所以受害人无法援引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要求删除,只能被动承受数字记忆的永久定格。此外,主流平台的隐私政策往往存在形式化或过度索取权限的问题,网民在信息处理面前处于被动与弱势地位。而被遗忘权为网民提供了一个主动防御的法律工具,使其能够对已经公开且不再具有正当留存理由的个人信息主张删除,从而抵御持续性的数字监控与人格侵害。2018年某机构的透明度报告显示,因个人信息请求被遗忘权的通过率高达97%,这不仅是对个体安全的保障,也是净化网络环境、遏制有偿删帖等黑色产业链的制度化举措。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从社会法制制度建设和保障个人权益两方面,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若能够论证赋予网民被遗忘权在伦理上具有正当性、在现实中具有必要性,则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的立场成立。
对方辩友您好,您刚刚说的网报是以这样的形式获得人肉,以这样的形式获得消息是合法的,是因为他们披露的消息在网上都已经公开了,比如说行政处罚制度、司法文书或者社交平台上的历史言论,这些信息进入了公共领域就脱离了隐私。
抱歉打断一下,您说历史文书。那么今天,原案的凶手也觉得自己的信息应该被删除,他就应该被删除吗?什么叫溯源啊?我没有听清。就是一个侵害外婆(或“某女性”)的同性侵害小女孩的凶手,想让大家遗忘自己,这样也应该被遗忘吗?
两码事啊。我们说的是网络暴力中的受害者,您方说的是施害者,您方已经涉及到了这个严重犯罪的程度,这肯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决定是否删除。
抱歉,打断一下。我们今天说的不是他本身,他其他信息大家想了解他,但是他想把自己的信息全删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刚才对方辩友问你,你说今天要合法公开信息,就比如说我今天在朋友圈上发一条朋友圈,我根本不需要通过平台,我自己删除了,那我还需要被遗忘吗?
对方辩友理解什么叫做“以合法公开但存续时间过长的个人信息”吗?是不是您自己发布的信息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围内?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平台要求删除某个视频,但是反而让下载后的视频获得42万浏览量。因为想要删除,反而达到了您方想要的被遗忘效果。我没有听清,你刚才卡顿,能否重复一下?
你是说,平台删除某个视频,但是用户自己下载后重新发布,获得42万浏览量,越想删除,反而传播得越远,让更多人知道,更达到您方想要的“被遗忘”效果了,对吗?所以呀,是不是您方认为,这种情况下,越删除越传播,反而会让信息更广泛地被知晓?
对啊,这个是您方的观点。但我们讨论的是别人发布的消息,不是发布者自己发布的个人信息。
我没听清的三个字是啥?就是一开始的三个字是啥呀?
他想要平台删除某个视频。哦,我明白您方意思是要看这个视频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东西,对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我们已经阐述了,说“被遗忘权”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如果你这个视频涉及违法违规,平台会先进行审核。
我想说是,“被遗忘权”是以删除很多数据来达成的,但是网民的逆反心理会导致很多情况:越删除越出现。您看,对于普通网民可能无需“被遗忘权”,但对于真正需要被遗忘的地方,“被遗忘权”是很乏力的。
那就是说,如果中教平台要删除某条消息,在美国,相关公司履行这个权利需要花近千万美元的成本,您认为今天的互联网公司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和成本吗?
我不理解,我只需要向搜索引擎提交“被遗忘权”的申请就可以了,为什么会涉及到成本问题?
抱歉,我打断一下。我刚才说的是,履行“被遗忘权”需要成本,比如在美国,相关公司履行一次可能需要近千万美元,您知道今天互联网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份成本吗?
不对,我来告诉你,现在的情况是……
对方辩友您好,您刚刚说的网报是以这样的形式获得人肉,以这样的形式获得消息是合法的,是因为他们披露的消息在网上都已经公开了,比如说行政处罚制度、司法文书或者社交平台上的历史言论,这些信息进入了公共领域就脱离了隐私。
抱歉打断一下,您说历史文书。那么今天,原案的凶手也觉得自己的信息应该被删除,他就应该被删除吗?什么叫溯源啊?我没有听清。就是一个侵害外婆(或“某女性”)的同性侵害小女孩的凶手,想让大家遗忘自己,这样也应该被遗忘吗?
两码事啊。我们说的是网络暴力中的受害者,您方说的是施害者,您方已经涉及到了这个严重犯罪的程度,这肯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决定是否删除。
抱歉,打断一下。我们今天说的不是他本身,他其他信息大家想了解他,但是他想把自己的信息全删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刚才对方辩友问你,你说今天要合法公开信息,就比如说我今天在朋友圈上发一条朋友圈,我根本不需要通过平台,我自己删除了,那我还需要被遗忘吗?
对方辩友理解什么叫做“以合法公开但存续时间过长的个人信息”吗?是不是您自己发布的信息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围内?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平台要求删除某个视频,但是反而让下载后的视频获得42万浏览量。因为想要删除,反而达到了您方想要的被遗忘效果。我没有听清,你刚才卡顿,能否重复一下?
你是说,平台删除某个视频,但是用户自己下载后重新发布,获得42万浏览量,越想删除,反而传播得越远,让更多人知道,更达到您方想要的“被遗忘”效果了,对吗?所以呀,是不是您方认为,这种情况下,越删除越传播,反而会让信息更广泛地被知晓?
对啊,这个是您方的观点。但我们讨论的是别人发布的消息,不是发布者自己发布的个人信息。
我没听清的三个字是啥?就是一开始的三个字是啥呀?
他想要平台删除某个视频。哦,我明白您方意思是要看这个视频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东西,对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我们已经阐述了,说“被遗忘权”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如果你这个视频涉及违法违规,平台会先进行审核。
我想说是,“被遗忘权”是以删除很多数据来达成的,但是网民的逆反心理会导致很多情况:越删除越出现。您看,对于普通网民可能无需“被遗忘权”,但对于真正需要被遗忘的地方,“被遗忘权”是很乏力的。
那就是说,如果中教平台要删除某条消息,在美国,相关公司履行这个权利需要花近千万美元的成本,您认为今天的互联网公司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和成本吗?
我不理解,我只需要向搜索引擎提交“被遗忘权”的申请就可以了,为什么会涉及到成本问题?
抱歉,我打断一下。我刚才说的是,履行“被遗忘权”需要成本,比如在美国,相关公司履行一次可能需要近千万美元,您知道今天互联网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份成本吗?
不对,我来告诉你,现在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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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对方一辩提到隐私权、名誉权、删除权已足够保护公民权益,那么请问:当一个公民的行政处罚记录已履行完毕、改过自新,却在数十年后因该记录被网络公开,导致求职受阻时,他目前能依据哪条法律要求删除或保护自己?行政处罚记录虽由公安局掌握,且按规定不应对外公布,但实际中可能被查询到,甚至可能被用于不当用途。除行政处罚记录外,网络谣言攻击等类似问题也难以通过现有法律完全解决,因此我们需要被遗忘权来提供额外保护。
接下来关于成本问题。在AI时代,审核成本仅为人工的四十分之一,处理效率提高10万倍,谷歌的处理周期已从85天压缩到6天。那么,当技术已能将审核成本降至极低时,对方认为的“成本过高”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借口?
对方还提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被遗忘权保护的信息具有主观性,AI可能误删公共合法信息,从而影响公众知情权。我方认为,网民行使被遗忘权并不会损害公众知情权。
关于技术成本,对方在一辩稿中已提及。对方质疑AI的准确率,确实,如YouTube的AI标志识别准确率达96%,仇恨言论识别准确率达94%,说明AI能准确识别问题信息。但具体能否删除,仍需人工判断,这也是欧盟现行模式的政策。我们认为,被遗忘权是可行的。
感谢主席。对方一辩提到隐私权、名誉权、删除权已足够保护公民权益,那么请问:当一个公民的行政处罚记录已履行完毕、改过自新,却在数十年后因该记录被网络公开,导致求职受阻时,他目前能依据哪条法律要求删除或保护自己?行政处罚记录虽由公安局掌握,且按规定不应对外公布,但实际中可能被查询到,甚至可能被用于不当用途。除行政处罚记录外,网络谣言攻击等类似问题也难以通过现有法律完全解决,因此我们需要被遗忘权来提供额外保护。
接下来关于成本问题。在AI时代,审核成本仅为人工的四十分之一,处理效率提高10万倍,谷歌的处理周期已从85天压缩到6天。那么,当技术已能将审核成本降至极低时,对方认为的“成本过高”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借口?
对方还提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被遗忘权保护的信息具有主观性,AI可能误删公共合法信息,从而影响公众知情权。我方认为,网民行使被遗忘权并不会损害公众知情权。
关于技术成本,对方在一辩稿中已提及。对方质疑AI的准确率,确实,如YouTube的AI标志识别准确率达96%,仇恨言论识别准确率达94%,说明AI能准确识别问题信息。但具体能否删除,仍需人工判断,这也是欧盟现行模式的政策。我们认为,被遗忘权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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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现在进入陈词与质询二环节,首先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2分30秒,有请。
我方认为,在当前中国网络环境下,网民不具备行使“被遗忘权”的权利。
首先,从被遗忘权形成的主体来看,当前网络环境中需要被遗忘的主体多为网络媒体平台,而针对合法但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中国从未明确规定过被遗忘权。在中国,如果你是个普通网民,发布的合法信息,比如说一条抖音内容没有人转载,你可以随时自行删除,无需平台协助控制。但真正需要被遗忘以消除迅速产生的负面评价的人,例如一名10岁儿童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生活照片后意外走红,相关内容被大量转载,累计超过42万次。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网民并不需要被遗忘权,而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个体,被遗忘权在中国网络平台现状下,并不具备生存空间。
若强制执行被遗忘权,则会带来以下三重弊害:
第一重弊害是加重网络平台的经济压力,阻碍互联网发展。据调查,美国有68%的公司预计履行合规义务将花费近千万元。而工信部数据显示,我国年收小于2000万的中小微企业在互联网企业中占比达88%。对于这些中小型公司而言,如果更多人因小事要求删除数据,将严重影响其运营,甚至威胁生存。中国互联网仍处于发展初期,强制执行被遗忘权会严重阻碍其发展进程。
第二重弊害是可能造成数据损失。例如,美军为清除与特定事件相关的不当信息,采用关键字检索方式进行剔除,由于检索方式的共性,导致大量包含相关关键字的历史资料和官方档案被误删。信息的失去是你方必须承担的后果。
第三重弊害是损害公众知情权,影响社会秩序。对于不允许合法流通的个人信息,如犯罪记录、负面舆论,若进行删除,不会削弱舆论监管。例如韩国“N号房”案件中,犯罪分子赵主彬的信息被公众广泛关注,这是对其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不允许其被遗忘,才能有效削弱社会监督和降低犯罪成本。同时,通过数字遗忘效应,当数字空间言论可以被随意删除,不留永久痕迹,用户的责任感与自我约束会明显下降,这是你方观点必须承担的责任风险。
综上所述,从必要性和带来的弊害来看,被遗忘权在中国缺乏合适的土壤,网民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质询现在进入陈词与质询二环节,首先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2分30秒,有请。
我方认为,在当前中国网络环境下,网民不具备行使“被遗忘权”的权利。
首先,从被遗忘权形成的主体来看,当前网络环境中需要被遗忘的主体多为网络媒体平台,而针对合法但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中国从未明确规定过被遗忘权。在中国,如果你是个普通网民,发布的合法信息,比如说一条抖音内容没有人转载,你可以随时自行删除,无需平台协助控制。但真正需要被遗忘以消除迅速产生的负面评价的人,例如一名10岁儿童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生活照片后意外走红,相关内容被大量转载,累计超过42万次。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网民并不需要被遗忘权,而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个体,被遗忘权在中国网络平台现状下,并不具备生存空间。
若强制执行被遗忘权,则会带来以下三重弊害:
第一重弊害是加重网络平台的经济压力,阻碍互联网发展。据调查,美国有68%的公司预计履行合规义务将花费近千万元。而工信部数据显示,我国年收小于2000万的中小微企业在互联网企业中占比达88%。对于这些中小型公司而言,如果更多人因小事要求删除数据,将严重影响其运营,甚至威胁生存。中国互联网仍处于发展初期,强制执行被遗忘权会严重阻碍其发展进程。
第二重弊害是可能造成数据损失。例如,美军为清除与特定事件相关的不当信息,采用关键字检索方式进行剔除,由于检索方式的共性,导致大量包含相关关键字的历史资料和官方档案被误删。信息的失去是你方必须承担的后果。
第三重弊害是损害公众知情权,影响社会秩序。对于不允许合法流通的个人信息,如犯罪记录、负面舆论,若进行删除,不会削弱舆论监管。例如韩国“N号房”案件中,犯罪分子赵主彬的信息被公众广泛关注,这是对其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不允许其被遗忘,才能有效削弱社会监督和降低犯罪成本。同时,通过数字遗忘效应,当数字空间言论可以被随意删除,不留永久痕迹,用户的责任感与自我约束会明显下降,这是你方观点必须承担的责任风险。
综上所述,从必要性和带来的弊害来看,被遗忘权在中国缺乏合适的土壤,网民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请正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同样为2分30秒,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首先来回应一下对方的一个可以说是一个误解,比如说我们对于“被遗忘权”,它到底是不是直接把信息直接删除掉?其实我们认为它不是这样的。因为确实如果你把原信息删除掉,一方面它具有很难的操作性,因为它非常容易触犯法律;另一方面,这也确实没办法去保证执行权。所以我方认为,包括欧盟在内,我们借鉴欧盟的方式,是采用地理屏蔽或者去标识化,即在不删除信息的前提下,隐去个人身份,比如匿名化的报道,将原本可查到的姓名变成代号,如“某先生”;还有一个方法是链接删除,即如果直接宽泛地搜索某人,无法获知其具体行为时,通过去掉链接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所以,被遗忘权绝对不是单纯地把个人信息删掉这么简单、这么粗暴。
那么,既然信息已经合法公开,为什么还能够删除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遗忘权的独特价值所在。遗忘权关注的是时间性,即其他信息的存在是否对个人的个体发展造成阻碍。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的被遗忘权,其核心逻辑并非否定信息的原始客观性,而是承认人是动态发展的。
也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19年的一桩双重谋杀案中所言。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确实犯有重罪并被判处死刑。法院是这么判的:即使是最严重的犯罪,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个人仍然有权要求限制信息的永久可及性。该案表明,当事人犯下重罪,但在服刑17年之后,经过长期正常生活,法院仍然会支持他的删除请求。在已经服刑17年且未再发生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该案件因被遗忘权而被请求删除,充分证明即便是最极端的案例,司法实践也会承认“时间治愈”的宪法价值。
我们是“举重以明轻”,既然是最严重的司法案件,都可以根据严格审判对他人格权进行保护,那么其他的网络案件或刑事处罚案件,更自然而然也可以如此。所以我方认为,只要即便是曾经违法,只要能够回归正途、真实悔改,就没有必要让其永久背负“历史包袱”,应该给予他们一点机会。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请正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同样为2分30秒,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首先来回应一下对方的一个可以说是一个误解,比如说我们对于“被遗忘权”,它到底是不是直接把信息直接删除掉?其实我们认为它不是这样的。因为确实如果你把原信息删除掉,一方面它具有很难的操作性,因为它非常容易触犯法律;另一方面,这也确实没办法去保证执行权。所以我方认为,包括欧盟在内,我们借鉴欧盟的方式,是采用地理屏蔽或者去标识化,即在不删除信息的前提下,隐去个人身份,比如匿名化的报道,将原本可查到的姓名变成代号,如“某先生”;还有一个方法是链接删除,即如果直接宽泛地搜索某人,无法获知其具体行为时,通过去掉链接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所以,被遗忘权绝对不是单纯地把个人信息删掉这么简单、这么粗暴。
那么,既然信息已经合法公开,为什么还能够删除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遗忘权的独特价值所在。遗忘权关注的是时间性,即其他信息的存在是否对个人的个体发展造成阻碍。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的被遗忘权,其核心逻辑并非否定信息的原始客观性,而是承认人是动态发展的。
也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19年的一桩双重谋杀案中所言。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确实犯有重罪并被判处死刑。法院是这么判的:即使是最严重的犯罪,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个人仍然有权要求限制信息的永久可及性。该案表明,当事人犯下重罪,但在服刑17年之后,经过长期正常生活,法院仍然会支持他的删除请求。在已经服刑17年且未再发生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该案件因被遗忘权而被请求删除,充分证明即便是最极端的案例,司法实践也会承认“时间治愈”的宪法价值。
我们是“举重以明轻”,既然是最严重的司法案件,都可以根据严格审判对他人格权进行保护,那么其他的网络案件或刑事处罚案件,更自然而然也可以如此。所以我方认为,只要即便是曾经违法,只要能够回归正途、真实悔改,就没有必要让其永久背负“历史包袱”,应该给予他们一点机会。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进入正反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每人时间为两分钟,双方交替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可打断。下面请正方四辩先开始发言。
我方的“被遗忘权”是实区域链接化,即不是将信息完全删除,当你搜索某个人的名字时,不会直接跳出其过往负面信息。对方刚刚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是成本高、具有不可行性,我想请问对方:网民的权利与成本问题哪个更重要?对方的意思难道是为了控制成本就要放弃个人的尊严?
首先,我方观点是“被遗忘权”由平台负责删除。我方的数据调查显示,执行该权利需花费100~1000万元,而我国88%的中小互联网企业的收益中,有一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我想请问您,您方实行该权利的代价,是否意味着很多中小互联网企业可能因此倒闭?
我方已给出数据和例子证明观点。就算退一万步讲,成本巨大,我方也有解决措施:首先,80%~90%的案件可由AI自动处理,准确率高达98%。
我们再回到刚刚的问题:就算成本高昂,你可以为了这个高昂的成本就放弃个人的人格尊严吗?成本并非不可接受,再其次,相较于法制建设,金钱成本仍不足为虑。
我很想问对方一个问题:警方在一辩稿中提到,您方认为要执行“被遗忘权”,是因为过去会对现在形成干扰。我想问为什么过去会对现在造成干扰?
很简单,比如你少年或儿时不懂事时在网络上发表过言论,在AI时代,只要搜索这个人的名字,那句话就可能被顶上去,对你未来求职、家庭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他人也会对你产生不好的看法。
针对对方提到的年少时的情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和7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对方说过去会对现在造成干扰,终究还是认为“被遗忘权”是针对过去的不良行为,对吗?
这显然不安全。我刚刚举的未成年人的例子,再比如西班牙的冈萨雷斯案:他过去有欠债,但现在已经还清。法律和法制建设推崇包容与改过自新,如果一个人因为过去的一件事就被钉在耻辱柱上,显然不利于个人发展。
关于这一点,我国目前已有非常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采取封存管理的司法制度,这与你方所提的“被遗忘权”不同。而且在建国初期,正是因为缺乏群众监督和反馈机制,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你方刚刚所说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方在开始就已强调:与隐私权不同的是,“被遗忘权”针对的是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与名誉权不同的是,“被遗忘权”的核心并非信息虚假,而是信息存续时间过长导致人格发展受阻。
我还是想再重申一遍:中国虽然没有“被遗忘权”,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删除朋友圈、聊天记录或听歌记录的权利。“被遗忘权”的行使主体是平台,需对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调查,删除所有相关内容;而普通网民的删除行为只是个人操作,权利行使主体是网民,实际落实责任义务的是平台。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个人用不上“被遗忘权”——我们不是公众人物,自己删除即可;如果是公众人物,删除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就像你在微信聊天时,对方显示你已删除或撤回信息,对方反而会好奇撤回的内容是什么。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进入正反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每人时间为两分钟,双方交替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可打断。下面请正方四辩先开始发言。
我方的“被遗忘权”是实区域链接化,即不是将信息完全删除,当你搜索某个人的名字时,不会直接跳出其过往负面信息。对方刚刚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是成本高、具有不可行性,我想请问对方:网民的权利与成本问题哪个更重要?对方的意思难道是为了控制成本就要放弃个人的尊严?
首先,我方观点是“被遗忘权”由平台负责删除。我方的数据调查显示,执行该权利需花费100~1000万元,而我国88%的中小互联网企业的收益中,有一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我想请问您,您方实行该权利的代价,是否意味着很多中小互联网企业可能因此倒闭?
我方已给出数据和例子证明观点。就算退一万步讲,成本巨大,我方也有解决措施:首先,80%~90%的案件可由AI自动处理,准确率高达98%。
我们再回到刚刚的问题:就算成本高昂,你可以为了这个高昂的成本就放弃个人的人格尊严吗?成本并非不可接受,再其次,相较于法制建设,金钱成本仍不足为虑。
我很想问对方一个问题:警方在一辩稿中提到,您方认为要执行“被遗忘权”,是因为过去会对现在形成干扰。我想问为什么过去会对现在造成干扰?
很简单,比如你少年或儿时不懂事时在网络上发表过言论,在AI时代,只要搜索这个人的名字,那句话就可能被顶上去,对你未来求职、家庭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他人也会对你产生不好的看法。
针对对方提到的年少时的情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和7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对方说过去会对现在造成干扰,终究还是认为“被遗忘权”是针对过去的不良行为,对吗?
这显然不安全。我刚刚举的未成年人的例子,再比如西班牙的冈萨雷斯案:他过去有欠债,但现在已经还清。法律和法制建设推崇包容与改过自新,如果一个人因为过去的一件事就被钉在耻辱柱上,显然不利于个人发展。
关于这一点,我国目前已有非常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采取封存管理的司法制度,这与你方所提的“被遗忘权”不同。而且在建国初期,正是因为缺乏群众监督和反馈机制,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你方刚刚所说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方在开始就已强调:与隐私权不同的是,“被遗忘权”针对的是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与名誉权不同的是,“被遗忘权”的核心并非信息虚假,而是信息存续时间过长导致人格发展受阻。
我还是想再重申一遍:中国虽然没有“被遗忘权”,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删除朋友圈、聊天记录或听歌记录的权利。“被遗忘权”的行使主体是平台,需对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调查,删除所有相关内容;而普通网民的删除行为只是个人操作,权利行使主体是网民,实际落实责任义务的是平台。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个人用不上“被遗忘权”——我们不是公众人物,自己删除即可;如果是公众人物,删除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就像你在微信聊天时,对方显示你已删除或撤回信息,对方反而会好奇撤回的内容是什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能听到吗?
听到?
很好。你们知道“开合”这个单词是什么意思吗?
(反方回答)是通过非法手段对你的身份证等信息进行开除?
嗯,也不一定是非法手段,只是你个人信息因为某些原因公开泄露了,也不一定是非法。
好的,打断一下,我纠正一下:也不一定是非法手段,只是你个人信息因为某些原因公开泄露了,也不一定是非法。
好的,我们看数据显示,一年时间内至少有数以万计的网民遭遇个人信息非法公开传播,承受持续性的精神侵害。你们说不实行被遗忘权,是要将这些网民的人格尊严权置于水火不顾吗?
对方辩友,您刚才提到的“开合”定义太短了。现实中的信息泄露往往会暴露个人住址、行踪等关键信息,这些您一定明白了。
我方认为,被遗忘权恰恰是在现代法制下,我们保护特定人群人格权益的重要工具。这些人群恰恰需要通过被遗忘权来摆脱过去的负面记录影响。
第二点,您说被遗忘权无法实现真正的“被遗忘”,是这样吗?
(反方回答)我方说是,现在的技术手段很有限,那些记录无法彻底删除,只能屏蔽,更实现不了真正的被遗忘。
您方说的只是屏蔽,无法实现真正的被遗忘。但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核心是“去链接”而非“彻底删除”。
好,我们看一个案例:西班牙商户冈萨雷斯曾因债务困境被报道,但他现已还清债务,摆脱了债务困境。然而,这段债务记录仍严重影响他的资金周转、仕途发展、家庭关系和婚姻生活。他申请行使被遗忘权,即使按您方所说无法完全删除记录,但我们是否可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这能保障他的基本权益?
(反方回答)当你当过“老赖”,大家不想和你合作,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对方辩友不敢直面回答我的问题吗?虽然我们无法删除所有链接,但起码实现了从无到有、从0到1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可以保障自身权益,这正是被遗忘权的价值所在。
好,我们转向成本问题。您认为被遗忘权所需的成本很高,是吗?
(反方回答)对于很多互联网公司来说,承担不起。
对方辩友,我们现在在聊成本问题。您觉得成本很高吗?
(反方回答)是的,对于很多互联网公司,他们承担不起。
我根据数据解释:单个被遗忘权案件的处理记录,五年内谷歌引擎累计处理了320万件,每条决策周期仅6天,单位成本只有5~10欧元。您觉得这样的成本很高吗?
(反方回答)你哪来的数据是5~10欧元?AI计算成本不需要吗?人工费、时间成本、机器场地租金,这些难道不应该计算在内?
全数据显示,谷歌处理320万件案件的每条成本确实是5~10欧元。
还有,我国已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用户敏感信息的审核机制背后的成本难道不高吗?国家在明知可能存在数以亿元的审核成本下,为何仍坚持实施这些制度?
对方辩友,您说的“数以亿计的审核成本”是否存在数据偏差?
对方辩友能听到吗?
听到?
很好。你们知道“开合”这个单词是什么意思吗?
(反方回答)是通过非法手段对你的身份证等信息进行开除?
嗯,也不一定是非法手段,只是你个人信息因为某些原因公开泄露了,也不一定是非法。
好的,打断一下,我纠正一下:也不一定是非法手段,只是你个人信息因为某些原因公开泄露了,也不一定是非法。
好的,我们看数据显示,一年时间内至少有数以万计的网民遭遇个人信息非法公开传播,承受持续性的精神侵害。你们说不实行被遗忘权,是要将这些网民的人格尊严权置于水火不顾吗?
对方辩友,您刚才提到的“开合”定义太短了。现实中的信息泄露往往会暴露个人住址、行踪等关键信息,这些您一定明白了。
我方认为,被遗忘权恰恰是在现代法制下,我们保护特定人群人格权益的重要工具。这些人群恰恰需要通过被遗忘权来摆脱过去的负面记录影响。
第二点,您说被遗忘权无法实现真正的“被遗忘”,是这样吗?
(反方回答)我方说是,现在的技术手段很有限,那些记录无法彻底删除,只能屏蔽,更实现不了真正的被遗忘。
您方说的只是屏蔽,无法实现真正的被遗忘。但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核心是“去链接”而非“彻底删除”。
好,我们看一个案例:西班牙商户冈萨雷斯曾因债务困境被报道,但他现已还清债务,摆脱了债务困境。然而,这段债务记录仍严重影响他的资金周转、仕途发展、家庭关系和婚姻生活。他申请行使被遗忘权,即使按您方所说无法完全删除记录,但我们是否可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这能保障他的基本权益?
(反方回答)当你当过“老赖”,大家不想和你合作,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对方辩友不敢直面回答我的问题吗?虽然我们无法删除所有链接,但起码实现了从无到有、从0到1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可以保障自身权益,这正是被遗忘权的价值所在。
好,我们转向成本问题。您认为被遗忘权所需的成本很高,是吗?
(反方回答)对于很多互联网公司来说,承担不起。
对方辩友,我们现在在聊成本问题。您觉得成本很高吗?
(反方回答)是的,对于很多互联网公司,他们承担不起。
我根据数据解释:单个被遗忘权案件的处理记录,五年内谷歌引擎累计处理了320万件,每条决策周期仅6天,单位成本只有5~10欧元。您觉得这样的成本很高吗?
(反方回答)你哪来的数据是5~10欧元?AI计算成本不需要吗?人工费、时间成本、机器场地租金,这些难道不应该计算在内?
全数据显示,谷歌处理320万件案件的每条成本确实是5~10欧元。
还有,我国已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用户敏感信息的审核机制背后的成本难道不高吗?国家在明知可能存在数以亿元的审核成本下,为何仍坚持实施这些制度?
对方辩友,您说的“数以亿计的审核成本”是否存在数据偏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清洁人员相约广人建设,不足为惧和感谢。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质询,下面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要求同上,请问正方哪位同学进行接知?
正方一辩:好的,那发言及计时有请。
反方三辩:一斌同学你好,您请教一下,第遗忘权解决是合法且过时的,信息定义没有问题吧?
正方一辩:对,他这个合法是指来源合法的信息,所以违法的公安行政记录那个是不合规的。
反方三辩:哦,内容就包括你的,比如说行政行政处罚记录啊,你在网上发布的各种事情性息,行政公开行政处罚本身是非法行为,网报公开人肉本身也是非法行为,所以其加工就不是被遗忘权的管辖范围,你引进这一方权,权管辖不了,且现行的名誉权、隐私权不是在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嘛。
反方三辩:第二个问题了,警方的倡导是今天比如一个人想要这个讲10斤这一王权,他觉得知错就改,我觉得匿名处理没有问题吧。
反方三辩:那比如说,我的生平,他发布历史言论,我的行政处罚记录基本能在网上搜到。比如说,查的我进一个案例问你那个溯媛,你那个猥亵儿童的强奸犯,说他以后一定一定知错就改,以后强奸犯变成T先生,这恐不恐怖?
正方一辩:您忘记了,不知人到个好巧不巧,我们也查到,但是他在一审明确是通过,但是他的二审和终审都是驳回了请求,那就没有实现被遗忘权了对不对?
反方三辩:所以,你看嘛,被遗忘权就是你自己不用了,所以他发的干什么?他刚觉得他们在帮那些人不屏蔽,当屏蔽了公众理性,对于如此道德沦丧行为的讨论,所以行为可以被遗忘,究竟是在保障权益还是在阻挡犯罪,这是我要解决的点。
反方三辩:第三个问题,我问一下这个法律逻辑。比如今天你。还有1.2万张,还有某那个美国歌手史翠山祝贺的图片,您方的论证下,史翠山应该基于被遗忘权的权利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判决审核在审终审为审核判断结果不一样,就是因为了,因为我要不要继续被全家反映信息诉讼,您方这个我们有听清吗?
反方三辩:你方您帮他重复一下。
正方一辩:这是外国某网站,它有1.2万张,还有美国歌手史翠山助手的图片,是不是在您方的治理下,史翠山应该基于被遗忘权的权利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
反方三辩:也要考虑现在来源是否合法呀,对不对,我是说不要完全管辖了嘛,所以此次他确实提起诉讼,但他败诉了,4月多来10万浏览量的网站,本来没啥人关注,结果直接被升上热搜,就是这一忘全单给保了。你知道他为什么败诉,就是因为他是公众人物,第二个他的审核机制也看到了,因为普通人没必要用现在的被遗忘权。因为朋友圈我发了,我想删掉就删掉,这都没有这方面权益的主张。对公众人物实施被遗忘权反而更让人难忘了这个,你错了。仅仅他因某个事件爆火后,蔡徐坤一纸律师函,那个梗就更火了。本来就打篮球被恶搞,现在你干嘛?哎,有这些东西都被挖出来了,同学是不是被遗忘,还是被记住了?
正方一辩:不对,不对,它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是公众人物,而且他这个新闻还有时效性,并且可强调的是被遗忘的是过时的信息啊。问题是公众人物申请的时候,那非公众人物也用不到。你看在法理逻辑上,他反而是让人更难忘,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反方三辩:我接着请教你,比如今天有个商家,他是个老赖,他喜欢搞一些灰色地带产业,你觉得消费者有没有知情权?普通人你为什么用不到这遗忘权,我很奇怪。比如说我犯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记录,我有一个负债记录,20年前的违法记录消除了,这对我的个人信用有负面评价,我是就不要遗忘权好了。我普通人发了一个违规言论,我也承认了,说我是变成公众人物了,我觉得很好解释啊。
反方三辩:回到我刚刚问题啊,商家有不良营业记录,消费者有没有权益,是不是?他面对我提出的,比如说我有提现的债务记录,我有轻微的犯罪违法记录,我被新闻报道过,20年后他对我的个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我的问题有没有可有没有权益制止的。
反方三辩:什么问题你跟他重复一下。
正方一辩:嗯,麻烦您听一下,商家有不良的营业记录,如果比如他想搞一些灰色地带的产业,然后被曝光了,你觉得消费者有没有权利知道?没有时效性,比如他商家现在还在从事这个东西,他的行为我觉得是有问题的。对这个时候如果商家行使被遗忘权,会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嘛,请你保护,要有界限上的考量。
反方三辩:清洁人员相约广人建设,不足为惧和感谢。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质询,下面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要求同上,请问正方哪位同学进行接知?
正方一辩:好的,那发言及计时有请。
反方三辩:一斌同学你好,您请教一下,第遗忘权解决是合法且过时的,信息定义没有问题吧?
正方一辩:对,他这个合法是指来源合法的信息,所以违法的公安行政记录那个是不合规的。
反方三辩:哦,内容就包括你的,比如说行政行政处罚记录啊,你在网上发布的各种事情性息,行政公开行政处罚本身是非法行为,网报公开人肉本身也是非法行为,所以其加工就不是被遗忘权的管辖范围,你引进这一方权,权管辖不了,且现行的名誉权、隐私权不是在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嘛。
反方三辩:第二个问题了,警方的倡导是今天比如一个人想要这个讲10斤这一王权,他觉得知错就改,我觉得匿名处理没有问题吧。
反方三辩:那比如说,我的生平,他发布历史言论,我的行政处罚记录基本能在网上搜到。比如说,查的我进一个案例问你那个溯媛,你那个猥亵儿童的强奸犯,说他以后一定一定知错就改,以后强奸犯变成T先生,这恐不恐怖?
正方一辩:您忘记了,不知人到个好巧不巧,我们也查到,但是他在一审明确是通过,但是他的二审和终审都是驳回了请求,那就没有实现被遗忘权了对不对?
反方三辩:所以,你看嘛,被遗忘权就是你自己不用了,所以他发的干什么?他刚觉得他们在帮那些人不屏蔽,当屏蔽了公众理性,对于如此道德沦丧行为的讨论,所以行为可以被遗忘,究竟是在保障权益还是在阻挡犯罪,这是我要解决的点。
反方三辩:第三个问题,我问一下这个法律逻辑。比如今天你。还有1.2万张,还有某那个美国歌手史翠山祝贺的图片,您方的论证下,史翠山应该基于被遗忘权的权利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判决审核在审终审为审核判断结果不一样,就是因为了,因为我要不要继续被全家反映信息诉讼,您方这个我们有听清吗?
反方三辩:你方您帮他重复一下。
正方一辩:这是外国某网站,它有1.2万张,还有美国歌手史翠山助手的图片,是不是在您方的治理下,史翠山应该基于被遗忘权的权利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
反方三辩:也要考虑现在来源是否合法呀,对不对,我是说不要完全管辖了嘛,所以此次他确实提起诉讼,但他败诉了,4月多来10万浏览量的网站,本来没啥人关注,结果直接被升上热搜,就是这一忘全单给保了。你知道他为什么败诉,就是因为他是公众人物,第二个他的审核机制也看到了,因为普通人没必要用现在的被遗忘权。因为朋友圈我发了,我想删掉就删掉,这都没有这方面权益的主张。对公众人物实施被遗忘权反而更让人难忘了这个,你错了。仅仅他因某个事件爆火后,蔡徐坤一纸律师函,那个梗就更火了。本来就打篮球被恶搞,现在你干嘛?哎,有这些东西都被挖出来了,同学是不是被遗忘,还是被记住了?
正方一辩:不对,不对,它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是公众人物,而且他这个新闻还有时效性,并且可强调的是被遗忘的是过时的信息啊。问题是公众人物申请的时候,那非公众人物也用不到。你看在法理逻辑上,他反而是让人更难忘,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反方三辩:我接着请教你,比如今天有个商家,他是个老赖,他喜欢搞一些灰色地带产业,你觉得消费者有没有知情权?普通人你为什么用不到这遗忘权,我很奇怪。比如说我犯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记录,我有一个负债记录,20年前的违法记录消除了,这对我的个人信用有负面评价,我是就不要遗忘权好了。我普通人发了一个违规言论,我也承认了,说我是变成公众人物了,我觉得很好解释啊。
反方三辩:回到我刚刚问题啊,商家有不良营业记录,消费者有没有权益,是不是?他面对我提出的,比如说我有提现的债务记录,我有轻微的犯罪违法记录,我被新闻报道过,20年后他对我的个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我的问题有没有可有没有权益制止的。
反方三辩:什么问题你跟他重复一下。
正方一辩:嗯,麻烦您听一下,商家有不良的营业记录,如果比如他想搞一些灰色地带的产业,然后被曝光了,你觉得消费者有没有权利知道?没有时效性,比如他商家现在还在从事这个东西,他的行为我觉得是有问题的。对这个时候如果商家行使被遗忘权,会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嘛,请你保护,要有界限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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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应用: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小结,下面请反方三辩做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有请。
第一件事情,中国现状在轻罪封存,行政违法就不公开,而像强奸这种重罪,反方认为就应该被警惕一辈子,我觉得没有什么好争辩的。
所以第二个问题我们要从避害角度,主要是成本来谈避害。“被遗忘权”的逻辑从来不是因为有成本就不倡导,而是巨额成本带来的避害我们承担不起。
第一个危害就是“被遗忘权”会损害互联网的经济生态。英国学者估计,若干政策在英国强制实施,仅执法成本就可能高达36亿英镑(注:原文“3.6英镑”明显不合理,根据上下文推测为“36亿英镑”)。台湾也有相关案例,数据从“五道十元”(原文表述模糊,推测为“某一量级”)提升到几百万条,而年营收小于2000万的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在贵阳企业总量中占比88%,这意味着一旦大量主张出现,这些互联网经济体可能全都倒闭。
第二个危害是损害公共知情权。2014年谷歌初期执行“被遗忘权”时,大量学术文献以及BBC新闻等极具公共价值的信息被大量删除,形成了巨大的公共价值真空。因为以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可投入成本,“被遗忘权”的执行只能支撑关键词检索的手段,技术精度实在太低,信息的误差实在难以避免。
第三个层面,我们要谈价值。今天反方看好的是什么?我们有一个数据指出“数字遗忘效应”:指出当数字空间中的信息可以被删除,不留永久痕迹时,用户的责任感与自我约束会明显下降。现在金融活动需要信用报告,所以我们必须为财务行为负责;学术不端会被录入数据库,所以学者必须学会为自己的科研诚信负责。换言之,如果今天信息可以被随意遗忘,人们会罔顾后果,最后没有人会为自己的表达负责。在这个表达日益中心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的时代,反方认为负责任的表达需要铭记于心,重要的行为应该留下印记。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小结,下面请反方三辩做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有请。
第一件事情,中国现状在轻罪封存,行政违法就不公开,而像强奸这种重罪,反方认为就应该被警惕一辈子,我觉得没有什么好争辩的。
所以第二个问题我们要从避害角度,主要是成本来谈避害。“被遗忘权”的逻辑从来不是因为有成本就不倡导,而是巨额成本带来的避害我们承担不起。
第一个危害就是“被遗忘权”会损害互联网的经济生态。英国学者估计,若干政策在英国强制实施,仅执法成本就可能高达36亿英镑(注:原文“3.6英镑”明显不合理,根据上下文推测为“36亿英镑”)。台湾也有相关案例,数据从“五道十元”(原文表述模糊,推测为“某一量级”)提升到几百万条,而年营收小于2000万的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在贵阳企业总量中占比88%,这意味着一旦大量主张出现,这些互联网经济体可能全都倒闭。
第二个危害是损害公共知情权。2014年谷歌初期执行“被遗忘权”时,大量学术文献以及BBC新闻等极具公共价值的信息被大量删除,形成了巨大的公共价值真空。因为以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可投入成本,“被遗忘权”的执行只能支撑关键词检索的手段,技术精度实在太低,信息的误差实在难以避免。
第三个层面,我们要谈价值。今天反方看好的是什么?我们有一个数据指出“数字遗忘效应”:指出当数字空间中的信息可以被删除,不留永久痕迹时,用户的责任感与自我约束会明显下降。现在金融活动需要信用报告,所以我们必须为财务行为负责;学术不端会被录入数据库,所以学者必须学会为自己的科研诚信负责。换言之,如果今天信息可以被随意遗忘,人们会罔顾后果,最后没有人会为自己的表达负责。在这个表达日益中心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的时代,反方认为负责任的表达需要铭记于心,重要的行为应该留下印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回归成本问题。我方数据已论证,成本并不高,每条仅5到欧元,且随着算法精度的提升,正确率达98%,每条处理周期为6点,因此成本应是不高的。
其次,即使成本可能存在,但我方坚持认为,即便有成本,也要落实法律建设。我国已实行新罪封存记录、吸毒封存记录,这两项制度背后需要数以万计的公务员。禁止审核每条违法记录是否应封存,如此处理会产生相应成本,为何我国仍坚持实行?因为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为那些曾犯错的人提供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所以,在法律建设面前,经营成本不足为虑。
第二点是法律建设意识的重要性。提倡设立被遗忘权,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法律意识:人之前犯过一些小错,会被记住,但只要改过自新,就应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罪封存记录制度的设立,正是迎合这种法律意识,是对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种引导。因此,为了迎合这种潮流,我们需要法律来落实这种限制,就像改革开放,可能初期成本较大,但我们必须坚持落实。
关于公众知情的问题,我方将在后续进一步论证具体分析方法。
首先回归成本问题。我方数据已论证,成本并不高,每条仅5到欧元,且随着算法精度的提升,正确率达98%,每条处理周期为6点,因此成本应是不高的。
其次,即使成本可能存在,但我方坚持认为,即便有成本,也要落实法律建设。我国已实行新罪封存记录、吸毒封存记录,这两项制度背后需要数以万计的公务员。禁止审核每条违法记录是否应封存,如此处理会产生相应成本,为何我国仍坚持实行?因为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为那些曾犯错的人提供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所以,在法律建设面前,经营成本不足为虑。
第二点是法律建设意识的重要性。提倡设立被遗忘权,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法律意识:人之前犯过一些小错,会被记住,但只要改过自新,就应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罪封存记录制度的设立,正是迎合这种法律意识,是对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种引导。因此,为了迎合这种潮流,我们需要法律来落实这种限制,就像改革开放,可能初期成本较大,但我们必须坚持落实。
关于公众知情的问题,我方将在后续进一步论证具体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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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首先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对方辩友从始至终都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支配自己过往信息的权利,而我方则认为,权利是否能行使,并不是由愿望决定,而是由客观结构决定。互联网是一个信息不断被复制、被扩散、被传播的场域,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具有不可逆性、不可控性和关联性。对方试图通过“被遗忘权”来实现信息的删除,却在这种客观结构中运作,实际上是要求互联网逆转它自身的运行规律。
我方并不是反对隐私保护,而是认为当一个所谓的权利与现实结构存在冲突时,它就无法成为真正可被执行的权利。对方辩友忽略了这种权利背后可执行性的基础。
对方辩友总是在强调个体的信息应当由个体完全控制,而我方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群、与事件、与他人的表达息息相关。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主观意愿就要求删除、撤回自己的信息,那么这种举动实际上触碰了信息记录的真实性和公共事件的完整性。
就像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开餐馆的例子,一个曾让人食物中毒的厨子,现在开餐馆还不让人知道,这是有任何道理的吧?我想问对方辩友,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执行“被遗忘权”,那么意味着公众讨论将失去连续性,已有的引用和表达可以随时被否定,公共事件的脉络就会被切断?没有社会会允许一项权利这样破坏共同秩序的根基。
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可复制、可连接、可扩散等等。其实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完全可以删除自己的朋友圈,然而当你成为一个公众人物的时候,公共信息在互联网的场域里又是多次被复制和传播的。由此可见,“被遗忘权”要求信息在网络空间中自我消失,等于要求游走的光粒子召回源头。这不是权利是否正义的问题,而是权利是否能被实现的问题。所以,承认“被遗忘权”是一个不具备可行性的权利,只会造成制度上的虚伪与执行上的混乱。
我方并非否认个体保护隐私的权利,而是反对以“被遗忘权”为名义的公共讨论的撤退。社会必须对以下问题有清晰的立场:公共讨论是否允许被某个人随时抽离、否定?信息秩序是否可以建立在个体的主观意愿之上?答案必然是否定的。一旦允许某个人无条件地行使“被遗忘权”,信息世界的秩序将不再稳定,而一个秩序动摇的社会不可能真正保障任何人群的权益。
我们拒绝“被遗忘权”,是为了让这个时代的公共讨论保持真实,是为了让社会不被选择性地支配,是为了让每个个体都能在稳定的规则中获得真正的尊严。
不知道您方在上网的时候,有没有看到某些网民的一些过激言论,比如说侮辱女性、不尊重国家等等。我方当然知道这些言论可能不违法,但问题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里,网络是高度匿名化的,你的每一个言行、每一个表述,只要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就一定会产生某种力量。所以“被遗忘权”只是一种事不关己、逃避责任的态度,它告诉人们,只要忘记就好了,只要删除就好了,我们可以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我方觉得,在一个如此匿名化、如此非实体化的网络空间里,很多时候责任的重量恰恰是所需要被倡导的。我们没有办法完全去遗忘,从正义的角度、道德的角度,在这样一个弥散着混杂信息的互联网维度里,我们越发强调需要每一个字词的力量感,我们要承担起这种责任。社会在进步,不是靠删除过去实现的,而是靠承担过去实现的。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网民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首先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对方辩友从始至终都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支配自己过往信息的权利,而我方则认为,权利是否能行使,并不是由愿望决定,而是由客观结构决定。互联网是一个信息不断被复制、被扩散、被传播的场域,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具有不可逆性、不可控性和关联性。对方试图通过“被遗忘权”来实现信息的删除,却在这种客观结构中运作,实际上是要求互联网逆转它自身的运行规律。
我方并不是反对隐私保护,而是认为当一个所谓的权利与现实结构存在冲突时,它就无法成为真正可被执行的权利。对方辩友忽略了这种权利背后可执行性的基础。
对方辩友总是在强调个体的信息应当由个体完全控制,而我方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群、与事件、与他人的表达息息相关。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主观意愿就要求删除、撤回自己的信息,那么这种举动实际上触碰了信息记录的真实性和公共事件的完整性。
就像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开餐馆的例子,一个曾让人食物中毒的厨子,现在开餐馆还不让人知道,这是有任何道理的吧?我想问对方辩友,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执行“被遗忘权”,那么意味着公众讨论将失去连续性,已有的引用和表达可以随时被否定,公共事件的脉络就会被切断?没有社会会允许一项权利这样破坏共同秩序的根基。
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可复制、可连接、可扩散等等。其实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完全可以删除自己的朋友圈,然而当你成为一个公众人物的时候,公共信息在互联网的场域里又是多次被复制和传播的。由此可见,“被遗忘权”要求信息在网络空间中自我消失,等于要求游走的光粒子召回源头。这不是权利是否正义的问题,而是权利是否能被实现的问题。所以,承认“被遗忘权”是一个不具备可行性的权利,只会造成制度上的虚伪与执行上的混乱。
我方并非否认个体保护隐私的权利,而是反对以“被遗忘权”为名义的公共讨论的撤退。社会必须对以下问题有清晰的立场:公共讨论是否允许被某个人随时抽离、否定?信息秩序是否可以建立在个体的主观意愿之上?答案必然是否定的。一旦允许某个人无条件地行使“被遗忘权”,信息世界的秩序将不再稳定,而一个秩序动摇的社会不可能真正保障任何人群的权益。
我们拒绝“被遗忘权”,是为了让这个时代的公共讨论保持真实,是为了让社会不被选择性地支配,是为了让每个个体都能在稳定的规则中获得真正的尊严。
不知道您方在上网的时候,有没有看到某些网民的一些过激言论,比如说侮辱女性、不尊重国家等等。我方当然知道这些言论可能不违法,但问题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里,网络是高度匿名化的,你的每一个言行、每一个表述,只要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就一定会产生某种力量。所以“被遗忘权”只是一种事不关己、逃避责任的态度,它告诉人们,只要忘记就好了,只要删除就好了,我们可以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我方觉得,在一个如此匿名化、如此非实体化的网络空间里,很多时候责任的重量恰恰是所需要被倡导的。我们没有办法完全去遗忘,从正义的角度、道德的角度,在这样一个弥散着混杂信息的互联网维度里,我们越发强调需要每一个字词的力量感,我们要承担起这种责任。社会在进步,不是靠删除过去实现的,而是靠承担过去实现的。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网民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行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4分钟,一方发言结束是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由正方先发起,有请正方同学。
(正方发言)还有朋友圈数以万次。你想一下,数以万计的普通人,数以万计的网民,每年遭遇网络诈骗,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恶意传播,难道要让这些网民于水火不顾吗?有些典型的非法信息传播行为,压根就不是被遗忘权范围能解决的。我可以基于名誉权和隐私权提起我的权利诉讼。
(反方发言)我刚要请教你一件事情,2018年,北京一家餐厅因管理层拒绝为一位坐轮椅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声称“不想服务残疾人”,这样的言论你觉得也要被遗忘权吗?
(正方发言)被遗忘的前提是他的新闻已经失去了时效性。而这家商家本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知情权,其行为对社会有警示意义,不应被遗忘。我们所谓的被遗忘权是指,当信息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已经小于对个人形象的损害程度时,才可以适用。这根本就不是你方说的那种情况。我觉得这块解释已经很清楚了,今天被遗忘权所针对的信息一定是合法且具有时效性的,而你方所提的“网暴人偶权”全都是非法性举证,所以这压根不是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我解释清楚了,所以你方也觉得像那个拒绝服务残疾人的餐厅事件,这样的信息也不应该被遗忘,没问题吧?
(反方发言)所以啊,您方也说了,他本身就已经具有新闻时效性,你们还认为商家有这个披露的必要,是吗?
(正方发言)我举个例子,雷斯在1987年有负债记录,在2015年想要消除,并且即使在我国,虽然它处于民事纠纷,但也不能使用“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请问您方怎么保障雷斯的个人尊严呢?你到底怎么判断他的行为是否还有时效性?如果那个商家已经不开了,或者那个老板换一家店开,这算不算没有时效性?还是说,这个事情本身就不应该被遗忘,因为公众有知情的必要啊。如果被遗忘权能随意行使,那你看它会严重伤害公众知情权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遗忘权普及了,就会罔顾道德,导致道德沦丧,行为成本更低了。
(反方发言)我们来阐述一下对方辩友提到的国外谷歌搜索引擎的例子,被遗忘权能否行使也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公共知情权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区间衡量。如果说根据时效性,比如时间过了很久,公众的新闻时效性很低了,谷歌搜索引擎判断出公众的知情权小于个人自由权,它才会行使被遗忘权。所以被遗忘权有一套很严格的审查机制。
(正方发言)我下午反问你啊,就是我国行使“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和“西部封控制度”,它们都有着巨大的审核成本,为什么我国还在推进这两大制度建设?您方是不准备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吗?不要只盯着成本,这说明法律建设的价值要优于金钱成本。而且,根据王一民《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中的观点,信息的时效性会影响公众价值。10年前的犯罪行为,已服刑完毕且不再犯,对社会没有太大影响的话,继续公开反而会侵害个人重建生活的权利。所以被遗忘权是要衡量的,当公众的知情权小于个人尊严自由权利时,才可以行使被遗忘权。
(反方发言)对方辩友,你提到的“30亿人民币执法成本”,是全球所有国家的总和,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完成审核。你看,7900万条信息,如果仅针对普通人物,有这个必要吗?你能还是不敢回答我当下雷斯的20年前的债务记录,他该用什么来维护个人尊严呢?
(正方发言)你方提到的“30亿”数据有误,我来拆解一下。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反方发言)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如果他被遗忘后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他就应该有被遗忘权的使用权利啊。一个人有住所,住所的网站公布了他的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正方发言)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反方发言)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你别再拿他犯罪记录的事情说事了,凭什么他犯过罪就不能被遗忘?那些受害者又怎么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全被抹除,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他,他反而能重新开始,即便他表面上是个“改过自新的人”,也不能因此给他“一刀两断”。但是如果说我知道他有这个犯罪记录,我就可能提前做好准备,进行预防。而对于你方说的,“怎么判断什么叫做已经没有时效性,什么叫做对现在无益”,大家就是可以通过他之前发的东西,或者别人发的合法信息来了解他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这就是大众的知情权,大众为什么不能知道他之前做过什么、干过什么呢?
(正方发言)你方所谓的AI技术,我看是点不出来的。比如今天有一个案例是讲南宁高考不允许宣传分数信息的相关暴露事件,而南宁的英语老师通过某些领域转入信息,对吧?这种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反方发言)对方辩友,你提到的“被遗忘权仅执法成本就高达30亿人民币”,同学,30亿人民币,如果这一项作为法律义务来框定,法律强力保证实施,你不实施就是违法,你怎么办?
(正方发言)我来拆解一下你的数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能还是不敢回答我当下雷斯的20年前的债务记录,他该用什么来维护个人尊严呢?
(反方发言)你方提到的“30亿”数据有误,我来拆解一下。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正方)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反方)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正方)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你别再拿他犯罪记录的事情说事了,凭什么他犯过罪就不能被遗忘?那些受害者又怎么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全被抹除,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他,他反而能重新开始,即便他表面上是个“改过自新的人”,也不能因此给他“一刀两断”。但是如果说我知道他有这个犯罪记录,我就可能提前做好准备,进行预防。而对于你方说的,“怎么判断什么叫做已经没有时效性,什么叫做对现在无益”,大家就是可以通过他之前发的东西,或者别人发的合法信息来了解他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这就是大众的知情权,大众为什么不能知道他之前做过什么、干过什么呢?
(反方)你方所谓的AI技术,我看是点不出来的。比如今天有一个案例是讲南宁高考不允许宣传分数信息的相关暴露事件,而南宁的英语老师通过某些领域转入信息,对吧?这种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正方)对方辩友,你提到的“被遗忘权仅执法成本就高达30亿人民币”,同学,30亿人民币,如果这一项作为法律义务来框定,法律强力保证实施,你不实施就是违法,你怎么办?
(反方)我来拆解一下你的数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正方)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反方)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正方)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你别再拿他犯罪记录的事情说事了,凭什么他犯过罪就不能被遗忘?那些受害者又怎么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全被抹除,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他,他反而能重新开始,即便他表面上是个“改过自新的人”,也不能因此给他“一刀两断”。但是如果说我知道他有这个犯罪记录,我就可能提前做好准备,进行预防。而对于你方说的,“怎么判断什么叫做已经没有时效性,什么叫做对现在无益”,大家就是可以通过他之前发的东西,或者别人发的合法信息来了解他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这就是大众的知情权,大众为什么不能知道他之前做过什么、干过什么呢?
(反方)你方所谓的AI技术,我看是点不出来的。比如今天有一个案例是讲南宁高考不允许宣传分数信息的相关暴露事件,而南宁的英语老师通过某些领域转入信息,对吧?这种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正方)对方辩友,你提到的“被遗忘权仅执法成本就高达30亿人民币”,同学,30亿人民币,如果这一项作为法律义务来框定,法律强力保证实施,你不实施就是违法,你怎么办?
(反方)我来拆解一下你的数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正方)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反方)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正方)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
下面进行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4分钟,一方发言结束是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由正方先发起,有请正方同学。
(正方发言)还有朋友圈数以万次。你想一下,数以万计的普通人,数以万计的网民,每年遭遇网络诈骗,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恶意传播,难道要让这些网民于水火不顾吗?有些典型的非法信息传播行为,压根就不是被遗忘权范围能解决的。我可以基于名誉权和隐私权提起我的权利诉讼。
(反方发言)我刚要请教你一件事情,2018年,北京一家餐厅因管理层拒绝为一位坐轮椅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声称“不想服务残疾人”,这样的言论你觉得也要被遗忘权吗?
(正方发言)被遗忘的前提是他的新闻已经失去了时效性。而这家商家本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知情权,其行为对社会有警示意义,不应被遗忘。我们所谓的被遗忘权是指,当信息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已经小于对个人形象的损害程度时,才可以适用。这根本就不是你方说的那种情况。我觉得这块解释已经很清楚了,今天被遗忘权所针对的信息一定是合法且具有时效性的,而你方所提的“网暴人偶权”全都是非法性举证,所以这压根不是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我解释清楚了,所以你方也觉得像那个拒绝服务残疾人的餐厅事件,这样的信息也不应该被遗忘,没问题吧?
(反方发言)所以啊,您方也说了,他本身就已经具有新闻时效性,你们还认为商家有这个披露的必要,是吗?
(正方发言)我举个例子,雷斯在1987年有负债记录,在2015年想要消除,并且即使在我国,虽然它处于民事纠纷,但也不能使用“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请问您方怎么保障雷斯的个人尊严呢?你到底怎么判断他的行为是否还有时效性?如果那个商家已经不开了,或者那个老板换一家店开,这算不算没有时效性?还是说,这个事情本身就不应该被遗忘,因为公众有知情的必要啊。如果被遗忘权能随意行使,那你看它会严重伤害公众知情权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遗忘权普及了,就会罔顾道德,导致道德沦丧,行为成本更低了。
(反方发言)我们来阐述一下对方辩友提到的国外谷歌搜索引擎的例子,被遗忘权能否行使也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公共知情权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区间衡量。如果说根据时效性,比如时间过了很久,公众的新闻时效性很低了,谷歌搜索引擎判断出公众的知情权小于个人自由权,它才会行使被遗忘权。所以被遗忘权有一套很严格的审查机制。
(正方发言)我下午反问你啊,就是我国行使“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和“西部封控制度”,它们都有着巨大的审核成本,为什么我国还在推进这两大制度建设?您方是不准备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吗?不要只盯着成本,这说明法律建设的价值要优于金钱成本。而且,根据王一民《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中的观点,信息的时效性会影响公众价值。10年前的犯罪行为,已服刑完毕且不再犯,对社会没有太大影响的话,继续公开反而会侵害个人重建生活的权利。所以被遗忘权是要衡量的,当公众的知情权小于个人尊严自由权利时,才可以行使被遗忘权。
(反方发言)对方辩友,你提到的“30亿人民币执法成本”,是全球所有国家的总和,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完成审核。你看,7900万条信息,如果仅针对普通人物,有这个必要吗?你能还是不敢回答我当下雷斯的20年前的债务记录,他该用什么来维护个人尊严呢?
(正方发言)你方提到的“30亿”数据有误,我来拆解一下。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反方发言)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如果他被遗忘后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他就应该有被遗忘权的使用权利啊。一个人有住所,住所的网站公布了他的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正方发言)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反方发言)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你别再拿他犯罪记录的事情说事了,凭什么他犯过罪就不能被遗忘?那些受害者又怎么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全被抹除,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他,他反而能重新开始,即便他表面上是个“改过自新的人”,也不能因此给他“一刀两断”。但是如果说我知道他有这个犯罪记录,我就可能提前做好准备,进行预防。而对于你方说的,“怎么判断什么叫做已经没有时效性,什么叫做对现在无益”,大家就是可以通过他之前发的东西,或者别人发的合法信息来了解他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这就是大众的知情权,大众为什么不能知道他之前做过什么、干过什么呢?
(正方发言)你方所谓的AI技术,我看是点不出来的。比如今天有一个案例是讲南宁高考不允许宣传分数信息的相关暴露事件,而南宁的英语老师通过某些领域转入信息,对吧?这种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反方发言)对方辩友,你提到的“被遗忘权仅执法成本就高达30亿人民币”,同学,30亿人民币,如果这一项作为法律义务来框定,法律强力保证实施,你不实施就是违法,你怎么办?
(正方发言)我来拆解一下你的数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能还是不敢回答我当下雷斯的20年前的债务记录,他该用什么来维护个人尊严呢?
(反方发言)你方提到的“30亿”数据有误,我来拆解一下。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正方)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反方)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正方)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你别再拿他犯罪记录的事情说事了,凭什么他犯过罪就不能被遗忘?那些受害者又怎么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全被抹除,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他,他反而能重新开始,即便他表面上是个“改过自新的人”,也不能因此给他“一刀两断”。但是如果说我知道他有这个犯罪记录,我就可能提前做好准备,进行预防。而对于你方说的,“怎么判断什么叫做已经没有时效性,什么叫做对现在无益”,大家就是可以通过他之前发的东西,或者别人发的合法信息来了解他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这就是大众的知情权,大众为什么不能知道他之前做过什么、干过什么呢?
(反方)你方所谓的AI技术,我看是点不出来的。比如今天有一个案例是讲南宁高考不允许宣传分数信息的相关暴露事件,而南宁的英语老师通过某些领域转入信息,对吧?这种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正方)对方辩友,你提到的“被遗忘权仅执法成本就高达30亿人民币”,同学,30亿人民币,如果这一项作为法律义务来框定,法律强力保证实施,你不实施就是违法,你怎么办?
(反方)我来拆解一下你的数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正方)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反方)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正方)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你别再拿他犯罪记录的事情说事了,凭什么他犯过罪就不能被遗忘?那些受害者又怎么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全被抹除,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了他,他反而能重新开始,即便他表面上是个“改过自新的人”,也不能因此给他“一刀两断”。但是如果说我知道他有这个犯罪记录,我就可能提前做好准备,进行预防。而对于你方说的,“怎么判断什么叫做已经没有时效性,什么叫做对现在无益”,大家就是可以通过他之前发的东西,或者别人发的合法信息来了解他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这就是大众的知情权,大众为什么不能知道他之前做过什么、干过什么呢?
(反方)你方所谓的AI技术,我看是点不出来的。比如今天有一个案例是讲南宁高考不允许宣传分数信息的相关暴露事件,而南宁的英语老师通过某些领域转入信息,对吧?这种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正方)对方辩友,你提到的“被遗忘权仅执法成本就高达30亿人民币”,同学,30亿人民币,如果这一项作为法律义务来框定,法律强力保证实施,你不实施就是违法,你怎么办?
(反方)我来拆解一下你的数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30亿,只是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案例,而且每个国家每条信息的审核成本仅需5~10欧元,且6天即可审核完成。你看,7900万条信息,其测算主体是普通人物,这有这个必要吗?你不能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套普通人物。而且,你方心他并没有被遗忘权,其实什么知情权大于个人权的判决,你能给出明确判决吗?如果今天没有明确判决,就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来钻空子,平台想删就删,不想删就不删,那真的需要被遗忘权的人会被埋没,不需要的人则可以直接隐藏。
(正方)你一方认真听我方讲话了没有?我方对被遗忘权已经明确说了,如果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收益,对继续公开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比如你提到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为什么不可以说用被遗忘权呢?你方也说了,被遗忘权其实于普通民众也应该有使用权利。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他申请被遗忘权有什么问题?他被遗忘后败诉,为什么呢?所以你看败诉很多方面因素,但是我们发现,只要是普通民众,就应该有被遗忘权,不能说只要是公众人物就没有时效性。所以当公众人物的信息时效性过去后,也应该适用被遗忘权。
(反方)我要举个例子,北京的“影子”事件,包括“溯源”问题,对吧?所以啊,你方也说不出那个案例为什么败诉,如果您方说不出,怎么来进行公众人物的比较呢?还有那个商家,他还在从事餐饮行业,如果他的信息不披露,就会损害公众知情权,我认为他的诉讼失败,就有被侵犯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新闻的时效性怎么能适用被遗忘权呢?
(正方)你怎么看待时效性?我方已经反复说了,如果信息继续传播对社会无益,反而侵犯了个人重新生活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被遗忘权。第一,有严格的公共利益测试;第二,有时间生效理论;第三,有技术解决方案,这就是我们的判准。在这个前提下,我帮你举例,比如一个人已经刑满释放,且没有再犯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文本后半部分出现重复对话内容,核心逻辑未突破上述框架)
感谢反方的精彩总结,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半,有请。
首先,我方的被遗忘权从对象上看,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受害者所有的诉求。再次,我方从犯罪认定上看,对于重罪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对于轻罪也为我国的轻罪封存制度作为先例。再然,从删除类型上来看,我方是指区链接,而不是完全删除。
再次,我们来看这个网络时代下的大背景,当每一句话都被无限放大,当每一句话都可能被永远记住,我们非常需要这个被遗忘权来原谅自己曾经可能犯过的过错。
再次,我们从具体实施上来看,我们的审核制度包括了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说我们不会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就是因为公众的知情权和被遗忘权并非冲突,被遗忘权没有被侵犯,而是被保护。欧盟法院实施后,谷歌收到的删除请求中约70%也是被驳回,为了说明在公众有知情权的时候,我们的这些审核是不被通过的。而至于被通过的,在于一个人没有必要知道他很久以前对于现在已经没有影响的一个犯罪记录。
对方今天提出了哪些观点呢?第一个是对于成本,对于成本我方提出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就是我方提出的数据和例子来证明其实成本并不算高。第二,我方认为,对于已有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成本高昂的问题,但是我方依然坚持实施。第三就是对于司法来说,即使成本再高,也以维护人格尊严为优先。
对方其实关键混淆的逻辑是,认为受害者应当藏好自己的信息,而非要求平台停止传播。但这恰恰是本末倒置。当网络暴力发生时,受害者被公开的信息多为他人非法披露或者合法转载,个人唯一能做的只有注销账号,而这等于让受害者退出公共生活。被遗忘权的价值,正是将删除的主动权从个人自我审查转向平台依法履行义务,这让受害者不必通过自我消失来换取安宁。你请问对方,让受害者被迫删光自己的一切和让平台删除过失的他人信息,哪一种更是公平的制度选择呢?
对方今天还强调了说可能会误删其他的,我方也给出了数据来证明,我方的准确率高达98%。对方刚刚三辩提到一个例子,说商家不从事了,那为什么消费者还要去选择这些呢?
最后,当今的国家和民族,我们为什么要鼓励大家改过,这是一个良好的风气,我们从法治建设上来推动,作为一个良好的指引来推动这个社会风气的形成。为什么我们最近新推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法律为什么要这么做?法律就是在告诉我们这个社会,惩罚有尽头,改过有机会,包容有温度。至于法律都可以选择原谅,我们为什么不能选择遗忘呢?
至于我方观点,第一,从伦理上来看,这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是对个人改革的过度纵容,而是人类文明从惩罚至上走向包容向善的必然选择,是伦理层面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与价值体现。第二,我方认为,当网络行为失范愈发普遍,当搜索引擎成为永久的审判庭,当普通人的合法权益被过时的信息持续侵犯,这时候,被遗忘权就成为了现实层面最迫切的权益守护与时代需求。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感谢反方的精彩总结,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半,有请。
首先,我方的被遗忘权从对象上看,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受害者所有的诉求。再次,我方从犯罪认定上看,对于重罪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对于轻罪也为我国的轻罪封存制度作为先例。再然,从删除类型上来看,我方是指区链接,而不是完全删除。
再次,我们来看这个网络时代下的大背景,当每一句话都被无限放大,当每一句话都可能被永远记住,我们非常需要这个被遗忘权来原谅自己曾经可能犯过的过错。
再次,我们从具体实施上来看,我们的审核制度包括了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说我们不会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就是因为公众的知情权和被遗忘权并非冲突,被遗忘权没有被侵犯,而是被保护。欧盟法院实施后,谷歌收到的删除请求中约70%也是被驳回,为了说明在公众有知情权的时候,我们的这些审核是不被通过的。而至于被通过的,在于一个人没有必要知道他很久以前对于现在已经没有影响的一个犯罪记录。
对方今天提出了哪些观点呢?第一个是对于成本,对于成本我方提出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就是我方提出的数据和例子来证明其实成本并不算高。第二,我方认为,对于已有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成本高昂的问题,但是我方依然坚持实施。第三就是对于司法来说,即使成本再高,也以维护人格尊严为优先。
对方其实关键混淆的逻辑是,认为受害者应当藏好自己的信息,而非要求平台停止传播。但这恰恰是本末倒置。当网络暴力发生时,受害者被公开的信息多为他人非法披露或者合法转载,个人唯一能做的只有注销账号,而这等于让受害者退出公共生活。被遗忘权的价值,正是将删除的主动权从个人自我审查转向平台依法履行义务,这让受害者不必通过自我消失来换取安宁。你请问对方,让受害者被迫删光自己的一切和让平台删除过失的他人信息,哪一种更是公平的制度选择呢?
对方今天还强调了说可能会误删其他的,我方也给出了数据来证明,我方的准确率高达98%。对方刚刚三辩提到一个例子,说商家不从事了,那为什么消费者还要去选择这些呢?
最后,当今的国家和民族,我们为什么要鼓励大家改过,这是一个良好的风气,我们从法治建设上来推动,作为一个良好的指引来推动这个社会风气的形成。为什么我们最近新推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法律为什么要这么做?法律就是在告诉我们这个社会,惩罚有尽头,改过有机会,包容有温度。至于法律都可以选择原谅,我们为什么不能选择遗忘呢?
至于我方观点,第一,从伦理上来看,这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是对个人改革的过度纵容,而是人类文明从惩罚至上走向包容向善的必然选择,是伦理层面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与价值体现。第二,我方认为,当网络行为失范愈发普遍,当搜索引擎成为永久的审判庭,当普通人的合法权益被过时的信息持续侵犯,这时候,被遗忘权就成为了现实层面最迫切的权益守护与时代需求。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网民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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