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一辩立论。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为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根据案点的解释,“参考”是指查阅、利用有关资料帮助学习、研究或了解情况,“判例”则是某些国家有权机关确认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加以援引的判决。在我国,表现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其次,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案例指导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发布与指导机制,上述具有参考性的判例都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方的判准是:参考判例能否让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运用能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提供裁判模范,加速审理进程,显著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案例库检索量与主要审判量指标之间呈正相关性。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为例,其案例库检索量居全国基层法院首位。2024年,宁安法院案件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均有下降。同时,判例也可以提高司法审理的速度,为常见疑难案件提供现成的法律适用方案和裁判逻辑,法官可直接参照,省去大量法律研究、内部讨论和请示时间。
第二,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运用可以给法官提供学习借鉴的材料,从而规范裁判尺度,统一审判标准。有数据显示,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这成为法制建设的瓶颈之一。在这种现状下,我国的案例指导库集中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智慧,这些具有规则意义的案例能够为全体法官提供具体参考,在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的同时,也为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判例具有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优势。法官在审判中参考判例,能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从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帮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审判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审判结果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提高社会法制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一年来,浏览量突破2200万,已有120多个国家的用户访问过案例库。案例库对社会开放,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晰行为边界,同时强化自我保护。发生纠纷后,可以借助类似案例了解裁判规则,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和申诉。这可以得出,参考案例在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总书记说过,“一个案例胜过十份文件”,深刻揭示了案例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正方一辩立论。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为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根据案点的解释,“参考”是指查阅、利用有关资料帮助学习、研究或了解情况,“判例”则是某些国家有权机关确认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加以援引的判决。在我国,表现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其次,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案例指导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发布与指导机制,上述具有参考性的判例都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方的判准是:参考判例能否让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运用能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提供裁判模范,加速审理进程,显著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案例库检索量与主要审判量指标之间呈正相关性。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为例,其案例库检索量居全国基层法院首位。2024年,宁安法院案件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均有下降。同时,判例也可以提高司法审理的速度,为常见疑难案件提供现成的法律适用方案和裁判逻辑,法官可直接参照,省去大量法律研究、内部讨论和请示时间。
第二,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运用可以给法官提供学习借鉴的材料,从而规范裁判尺度,统一审判标准。有数据显示,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这成为法制建设的瓶颈之一。在这种现状下,我国的案例指导库集中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智慧,这些具有规则意义的案例能够为全体法官提供具体参考,在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的同时,也为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判例具有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优势。法官在审判中参考判例,能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从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帮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审判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审判结果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提高社会法制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一年来,浏览量突破2200万,已有120多个国家的用户访问过案例库。案例库对社会开放,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晰行为边界,同时强化自我保护。发生纠纷后,可以借助类似案例了解裁判规则,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和申诉。这可以得出,参考案例在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总书记说过,“一个案例胜过十份文件”,深刻揭示了案例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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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例能否让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公平正义
我方今天立场是,在当下中国的司法语境下,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我方判准是它能保证程序正义并促进结果正义。
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核心层面进行论述:
第一,裁判规则的模糊性催生了破坏程序正义的隐性适用。判例的生命力在于其明确的效力。然而,我国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定位从诞生起就形成一个尴尬的悖论:"应当"意味着司法官必须遵循该规则,"参照"却意味着法官有选择性参考的权利。这二者的矛盾导致法官既要遵循"参照适用"的形式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有效约束机制。这种矛盾处境直接催生了普遍的隐性适用现象,即法官即使内心采纳了某案例,也往往选择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说明。
根据相关论文数据,在明确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中,高达55.4%的案件属于这种隐性参照。为规避因公开参照可能引发的说理压力和论证风险,法官往往会选择"只做不说"。这种暗箱操作式的参考,严重违背了司法审判中的诚信与公开原则。宋海波教授研究指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案件中,法官常常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参照案例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这一诉求不予直接回应。他既不说明参照,也不说明不参照,然而最终审判结果却遵循了该规则。法官实质上采纳了判例,但在形式上完全隐去了参考过程。双方当事人无法知晓判例是否被考虑、如何被比较,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在此被悄然破坏,实体正义的意义也因此成了空中楼阁。
第二,实践运行的失衡性固化司法思维,导致审判机械。判例制度的一大理想是"从案到判",但现有数据显示,其实际运行存在严重的"偏食"与失衡。中国法院网数据显示,在2011年到2021年发布的178个以上指导性案例中,被参考与非参照适用的数量对比悬殊——仅189例被参照,且参考次数高度集中,仅5个案例的总参考量就占到总参照量的59%,而排名第一的24号指导案例被参照近2000次。与此形成刺眼对比的是,大量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之日起就从未被参照过。
这一现象表明,频繁被参考的案例会让法官形成路径依赖,为追求效率,法官倾向于直接套用那几个"明星案例",形成固化的裁判思维与"思维近视"。长此以往,法官主动探索法律精神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能力会退化,取而代之的是依赖"前人智慧"来降低思考成本。新法制报报告曾指出,部分一审法院急切套用既有判例,忽视劳动者住院工伤的特殊情况,最终导致了不良结果。这些案例表明,判例制度非但没有激发司法创新,反而可能助长了检索依赖式的司法惰性,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方认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
我方今天立场是,在当下中国的司法语境下,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我方判准是它能保证程序正义并促进结果正义。
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核心层面进行论述:
第一,裁判规则的模糊性催生了破坏程序正义的隐性适用。判例的生命力在于其明确的效力。然而,我国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定位从诞生起就形成一个尴尬的悖论:"应当"意味着司法官必须遵循该规则,"参照"却意味着法官有选择性参考的权利。这二者的矛盾导致法官既要遵循"参照适用"的形式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有效约束机制。这种矛盾处境直接催生了普遍的隐性适用现象,即法官即使内心采纳了某案例,也往往选择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说明。
根据相关论文数据,在明确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中,高达55.4%的案件属于这种隐性参照。为规避因公开参照可能引发的说理压力和论证风险,法官往往会选择"只做不说"。这种暗箱操作式的参考,严重违背了司法审判中的诚信与公开原则。宋海波教授研究指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案件中,法官常常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参照案例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这一诉求不予直接回应。他既不说明参照,也不说明不参照,然而最终审判结果却遵循了该规则。法官实质上采纳了判例,但在形式上完全隐去了参考过程。双方当事人无法知晓判例是否被考虑、如何被比较,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在此被悄然破坏,实体正义的意义也因此成了空中楼阁。
第二,实践运行的失衡性固化司法思维,导致审判机械。判例制度的一大理想是"从案到判",但现有数据显示,其实际运行存在严重的"偏食"与失衡。中国法院网数据显示,在2011年到2021年发布的178个以上指导性案例中,被参考与非参照适用的数量对比悬殊——仅189例被参照,且参考次数高度集中,仅5个案例的总参考量就占到总参照量的59%,而排名第一的24号指导案例被参照近2000次。与此形成刺眼对比的是,大量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之日起就从未被参照过。
这一现象表明,频繁被参考的案例会让法官形成路径依赖,为追求效率,法官倾向于直接套用那几个"明星案例",形成固化的裁判思维与"思维近视"。长此以往,法官主动探索法律精神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能力会退化,取而代之的是依赖"前人智慧"来降低思考成本。新法制报报告曾指出,部分一审法院急切套用既有判例,忽视劳动者住院工伤的特殊情况,最终导致了不良结果。这些案例表明,判例制度非但没有激发司法创新,反而可能助长了检索依赖式的司法惰性,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方认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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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一变可以我们看到相关规定,我国对案例指导工作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没有经过认定的案件肯定体现不出法律,那既然如题呢?假如我是新入职法官,第一次按规定处理案件有一个基本框架,我参考到是不是如我可依法行大小考量,所以我刚才说的理性适用和机械审判的区别,就算是一个新入职法官,他也可以选择依据法律条文。我会知道当法院交办的案件中,法官任务与素质是两者的问题,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通过进行完全独立的经验论证,所以法院能为部分法官提供经过验证的裁判规则和数据逻辑是有进步提升的,这是因为法官本身已面临社会如此的压力。
好在一个问题,法官的工作压力是比较大,那么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判例,它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的效率,有助于节省大量法律研究和内部讨论的时间,这是为了效率,可以舍弃这个吗?不好意思,我只是说陈述句,就是这个过程可能会导致程序公正被破坏。好,那下一个问题,我国的司法资源分配是不太均匀的,作为基本可靠的指导工具,帮助那些司法资源较少地区的法官审判案件就是有必要的,对不对?
一定因为明现案例,刚才说了,判例与判例之间不同案子不同,不同民法刑法之间的案例,它本身也是有联系的。不是,那不是回答对方是。Sorry, sorry. 就是裁判标准本身它也是有差异的,不同的法官能力、不同案件之间,他们的裁判数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天然地也会导致你说的这种情况。那你刚才说参考判例不导致案件审判的担责性不一致、司法公信力的一起到障碍力,可是你按照法律审判,它就不会大量出现案件审判结果的差异,还是会有相应的结果啊?我们形式上的结果相似,不代表我们不强调程序上的公正,我们每一步都是公开透明,每一步都可以见证、可以监督,那肯定这其中标准效率问题是为了追求效率吗?哦,不好意思,为了更清晰说明。那下一个环节。
方一变可以我们看到相关规定,我国对案例指导工作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没有经过认定的案件肯定体现不出法律,那既然如题呢?假如我是新入职法官,第一次按规定处理案件有一个基本框架,我参考到是不是如我可依法行大小考量,所以我刚才说的理性适用和机械审判的区别,就算是一个新入职法官,他也可以选择依据法律条文。我会知道当法院交办的案件中,法官任务与素质是两者的问题,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通过进行完全独立的经验论证,所以法院能为部分法官提供经过验证的裁判规则和数据逻辑是有进步提升的,这是因为法官本身已面临社会如此的压力。
好在一个问题,法官的工作压力是比较大,那么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判例,它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的效率,有助于节省大量法律研究和内部讨论的时间,这是为了效率,可以舍弃这个吗?不好意思,我只是说陈述句,就是这个过程可能会导致程序公正被破坏。好,那下一个问题,我国的司法资源分配是不太均匀的,作为基本可靠的指导工具,帮助那些司法资源较少地区的法官审判案件就是有必要的,对不对?
一定因为明现案例,刚才说了,判例与判例之间不同案子不同,不同民法刑法之间的案例,它本身也是有联系的。不是,那不是回答对方是。Sorry, sorry. 就是裁判标准本身它也是有差异的,不同的法官能力、不同案件之间,他们的裁判数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天然地也会导致你说的这种情况。那你刚才说参考判例不导致案件审判的担责性不一致、司法公信力的一起到障碍力,可是你按照法律审判,它就不会大量出现案件审判结果的差异,还是会有相应的结果啊?我们形式上的结果相似,不代表我们不强调程序上的公正,我们每一步都是公开透明,每一步都可以见证、可以监督,那肯定这其中标准效率问题是为了追求效率吗?哦,不好意思,为了更清晰说明。那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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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流程图中"→"表示正方逻辑推导,"⊣"表示攻防转换节点,括号内为双方未明示但可推断的反驳逻辑。
论谢中的正当程序行为,首先对于一方或对方提出的参考判决,怎么能够带来理想结果?但是现实中,参考判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阻碍,其带来的效果更接近负面。
最后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判决的参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结果其实是我们所说的隐性适用。当这种隐性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出现频率极高,且无法得知、无法监督时,程序正义首先会受到冲击。当司法审判中透明公开的原则受到挑战,你方所说的理性阳光下的参考便不合理。
这是针对参考判例而言,所以我们可以主观上选择使用或不使用。实际上,根据信赖效应来看,我们不能意识到自己会被所阅读的材料影响,连我们自己都无法察觉。意思就是说,在无意识中你已经被你所看到过的判例所影响。
我们再来说,如果对方坚持一定要参考判例,那么判例完全在公开程序中适用,问题首当其冲,这与我们的惩罚体系相背离。其次,判定出的量刑标准也不统一。对方提到需要提高效率,那么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故意杀人案件有5万多件,而该类小案只有1000多件,每个法官平均每天要处理多个案件。在这样的案件量巨大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仅仅为了参考这几个基准判例就承担全部责任,他们会综合考虑。同时,法院网的数据表明,经常被参考的判例会被频繁使用,这一定会导致法官在审判中依赖这些判例,长此以往,司法裁判将面临失去独立思考能力的风险,案件所必须的独立审视思考能力会被削弱。因此,我方始终坚持司法审判中法官独立判决对我国更为有利。
论谢中的正当程序行为,首先对于一方或对方提出的参考判决,怎么能够带来理想结果?但是现实中,参考判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阻碍,其带来的效果更接近负面。
最后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判决的参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结果其实是我们所说的隐性适用。当这种隐性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出现频率极高,且无法得知、无法监督时,程序正义首先会受到冲击。当司法审判中透明公开的原则受到挑战,你方所说的理性阳光下的参考便不合理。
这是针对参考判例而言,所以我们可以主观上选择使用或不使用。实际上,根据信赖效应来看,我们不能意识到自己会被所阅读的材料影响,连我们自己都无法察觉。意思就是说,在无意识中你已经被你所看到过的判例所影响。
我们再来说,如果对方坚持一定要参考判例,那么判例完全在公开程序中适用,问题首当其冲,这与我们的惩罚体系相背离。其次,判定出的量刑标准也不统一。对方提到需要提高效率,那么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故意杀人案件有5万多件,而该类小案只有1000多件,每个法官平均每天要处理多个案件。在这样的案件量巨大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仅仅为了参考这几个基准判例就承担全部责任,他们会综合考虑。同时,法院网的数据表明,经常被参考的判例会被频繁使用,这一定会导致法官在审判中依赖这些判例,长此以往,司法裁判将面临失去独立思考能力的风险,案件所必须的独立审视思考能力会被削弱。因此,我方始终坚持司法审判中法官独立判决对我国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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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讨论了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存在的问题,包括隐性适用冲击程序正义、信赖效应导致无意识影响、公开适用与惩罚体系背离、量刑标准不统一,以及案件量巨大情况下法官依赖判例会削弱独立思考能力等内容。
您既然认为他是权威的,那么我们按照这种权威的系统,在家去看照他背后的一些精神,不就应该更好?本身指导人的案例就有很多,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参照不到所有案例,考虑的不够全面。
对方刚才说有教育功能,我问你对于公民的教育,我们在法律过程中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你觉得对公民的教育属于哪个方面呢?公民教育肯定是属于守法层面。首先在庭审过程中,给出一个案例,至少可以让公民感到清晰,他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判断的。另一方面,公民可能看不懂法条是怎么执行的,但是他可以看懂这个案例是怎么通过的。
您说这个案例如果完全没有,那我按照他之前的案例走的话,不应该比完全没有任何案例、光凭一个法条去执行更快。而且按照之前的精神、定准和流程去执行案例,应该更好。按照对方的案例,裁判会出现很大的突破,后续我方会给你举证。
好,前面的问题,在守法层面,教育不属于我们今天司法审判的讨论范围之内,所以你们论述的教育功能不成立。
接下来你们讲司法判定可以指导落后地区,并且可以帮助新手进行判决。那我们国家有没有可能会发布更权威的司法解释呢?这个司法解释是不是对他们来讲就够用了呢?
司法解释也是在指导案例中,进行进一步阐述的一个解释。况且,指导案例对于现行法律尺度没有达到的部分,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为现行法律提供一个解释的标准。比如说,我刚才提到,对方的逻辑上有问题,案例是按照司法解释和立法的相关条文来做出的,而不是对法律进行补充。
在一些新兴领域,比如说AI、宠物保护等热门话题中,参考判例会不会束缚最终审判的结果?
裁判不会束缚结果。如果按照原来的案例精准去判,应该更有好处。如果按照原来的裁判方案,可能会把案件判为故意杀人,比如在最近某起“母亲为护狗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很有可能还会被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狗只会被认定为财物。而现在的判决可能达到对凶手的惩戒与法律社会效果统一的结果。
在AI相关的判决里,侵权的归属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在对方的参考过程中,可能会束缚法院做出新的结果。
您既然认为他是权威的,那么我们按照这种权威的系统,在家去看照他背后的一些精神,不就应该更好?本身指导人的案例就有很多,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参照不到所有案例,考虑的不够全面。
对方刚才说有教育功能,我问你对于公民的教育,我们在法律过程中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你觉得对公民的教育属于哪个方面呢?公民教育肯定是属于守法层面。首先在庭审过程中,给出一个案例,至少可以让公民感到清晰,他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判断的。另一方面,公民可能看不懂法条是怎么执行的,但是他可以看懂这个案例是怎么通过的。
您说这个案例如果完全没有,那我按照他之前的案例走的话,不应该比完全没有任何案例、光凭一个法条去执行更快。而且按照之前的精神、定准和流程去执行案例,应该更好。按照对方的案例,裁判会出现很大的突破,后续我方会给你举证。
好,前面的问题,在守法层面,教育不属于我们今天司法审判的讨论范围之内,所以你们论述的教育功能不成立。
接下来你们讲司法判定可以指导落后地区,并且可以帮助新手进行判决。那我们国家有没有可能会发布更权威的司法解释呢?这个司法解释是不是对他们来讲就够用了呢?
司法解释也是在指导案例中,进行进一步阐述的一个解释。况且,指导案例对于现行法律尺度没有达到的部分,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为现行法律提供一个解释的标准。比如说,我刚才提到,对方的逻辑上有问题,案例是按照司法解释和立法的相关条文来做出的,而不是对法律进行补充。
在一些新兴领域,比如说AI、宠物保护等热门话题中,参考判例会不会束缚最终审判的结果?
裁判不会束缚结果。如果按照原来的案例精准去判,应该更有好处。如果按照原来的裁判方案,可能会把案件判为故意杀人,比如在最近某起“母亲为护狗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很有可能还会被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狗只会被认定为财物。而现在的判决可能达到对凶手的惩戒与法律社会效果统一的结果。
在AI相关的判决里,侵权的归属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在对方的参考过程中,可能会束缚法院做出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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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盘问小结。第一个问题,我已经确认了,这个菜他不可能是错的。其次,在审判过程中,我们所想的程序公正指的是审判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是在庭审过程当中,有全程的摄像、录像可以证明,也可以请类似于西方陪审制度的普通民众去旁听庭审。这是我们所要的程序公正公开。但是在法官做出具体判决的时候,作为他们自身的权利,他们在讨论过程中是否参照类似案例、是否学习比他们更资深的法官如何运用案例、如何规范自己的裁判权,是他们应做的。
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在当前的中国,全国范围内法规的执行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分配也很不均衡。你们刚刚提到的是法院在评估2000多个案例时只选用了前两个,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这2000多个案例在适用过程中都没有充分发挥法效,而你们选择的那两个是判得最标准、最好、最值得借鉴的呢?这是你们所说的明词。那你们认为,这可能是原行过程中有的不太规范,他们需要去改善,但这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们讨论的这个难题,其实本质上涉及法律归属的比较。我们也承认,所以即使学生们可能会认为法条就是这样写的,怎么会有人不懂呢?但是我们有时候也忽视了自己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我们在讨论中发现,确实存在有人看不懂法律、不明白法律如何适用的情况,他们当然有权利也有必要清楚了解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更加需要他们明白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如何调控权利。
点盘问小结。第一个问题,我已经确认了,这个菜他不可能是错的。其次,在审判过程中,我们所想的程序公正指的是审判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是在庭审过程当中,有全程的摄像、录像可以证明,也可以请类似于西方陪审制度的普通民众去旁听庭审。这是我们所要的程序公正公开。但是在法官做出具体判决的时候,作为他们自身的权利,他们在讨论过程中是否参照类似案例、是否学习比他们更资深的法官如何运用案例、如何规范自己的裁判权,是他们应做的。
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在当前的中国,全国范围内法规的执行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分配也很不均衡。你们刚刚提到的是法院在评估2000多个案例时只选用了前两个,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这2000多个案例在适用过程中都没有充分发挥法效,而你们选择的那两个是判得最标准、最好、最值得借鉴的呢?这是你们所说的明词。那你们认为,这可能是原行过程中有的不太规范,他们需要去改善,但这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们讨论的这个难题,其实本质上涉及法律归属的比较。我们也承认,所以即使学生们可能会认为法条就是这样写的,怎么会有人不懂呢?但是我们有时候也忽视了自己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我们在讨论中发现,确实存在有人看不懂法律、不明白法律如何适用的情况,他们当然有权利也有必要清楚了解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更加需要他们明白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如何调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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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节一师的规则严重违法问题破坏司法,破坏司法公正性与透明性。案例是否正当适用、如何利用缺乏明确性,更存在诸多乱象。任何事情的展现,均可能是法官为规避裁判负担或存在风险,将案例作为参考并刻意在判决书中演绎,形成通用案例的潜规则。因已使用自己的裁判逻辑,却不公开处理过程与不透明,当事人无法知晓判决背后的真实逻辑,违背了辩证原则。更关键的是,年轻法官缺乏对案例公开性的比对和论证,可能导致案例适用错误或自由裁量权滥用。在统计指导案例的适用中,80%以上案件存在未标注编号却滥用裁判要领的状况,已隐性使用逃避的说理,并无视违反诚信裁判原则,使当事人无法知晓裁判依据,损害公民平等的裁判程序权。
其二,评判担保犯罪中,高法官私人发动机械司法,对方无法反驳。当法官过度依赖判例时,会逐渐丧失独立审判能力,陷入固定思维模式。同时,面对复杂案件,法官往往优先检索过往案例,而缺乏深入分析,本应属于法律条文新的适用维度,却因忽略案件的特殊情形,导致期间适用规则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更可能在法律存在漏洞和社会出现新型案件时,以固有且僵化的思维判定而不做出公平判决,阻碍司法对社会发展的利益调整功能。
综上,判例规则模糊而陷入适用监督真空,将判例强制适用违规融入机械审判工具,其本质与我国司法秩序的程序正义相悖。如此,我方坚定认为司法审判不应以参考判例为我国司法的主要案件审判依据。
小节一师的规则严重违法问题破坏司法,破坏司法公正性与透明性。案例是否正当适用、如何利用缺乏明确性,更存在诸多乱象。任何事情的展现,均可能是法官为规避裁判负担或存在风险,将案例作为参考并刻意在判决书中演绎,形成通用案例的潜规则。因已使用自己的裁判逻辑,却不公开处理过程与不透明,当事人无法知晓判决背后的真实逻辑,违背了辩证原则。更关键的是,年轻法官缺乏对案例公开性的比对和论证,可能导致案例适用错误或自由裁量权滥用。在统计指导案例的适用中,80%以上案件存在未标注编号却滥用裁判要领的状况,已隐性使用逃避的说理,并无视违反诚信裁判原则,使当事人无法知晓裁判依据,损害公民平等的裁判程序权。
其二,评判担保犯罪中,高法官私人发动机械司法,对方无法反驳。当法官过度依赖判例时,会逐渐丧失独立审判能力,陷入固定思维模式。同时,面对复杂案件,法官往往优先检索过往案例,而缺乏深入分析,本应属于法律条文新的适用维度,却因忽略案件的特殊情形,导致期间适用规则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更可能在法律存在漏洞和社会出现新型案件时,以固有且僵化的思维判定而不做出公平判决,阻碍司法对社会发展的利益调整功能。
综上,判例规则模糊而陷入适用监督真空,将判例强制适用违规融入机械审判工具,其本质与我国司法秩序的程序正义相悖。如此,我方坚定认为司法审判不应以参考判例为我国司法的主要案件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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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讨论了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的弊端,具体内容包括:
要换钱的是你跟我说通过案例什么都潜规则,那我们告诉人是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做建设的这个工作规则,它要求的针对同一条款的文书,问题是司法机关一般不超过两天,这不申明确的,这就是一个规则。其次已经说的问题是不是因为在判决文书中特别标注案号,比如法官或者被回复官在写判决书时,他自己的行政规范,法官这个规范也需要规范到判决中,已经判决的案件你用判例的问题吗?首先归纳到裁判文书网里的案例都是有指导意义的,根据我们的查阅,对于同一个罪名,同一个罪名之下具有600多个甚至更多常用的罪名,里面有3万多个案件,那么这个案件的数量就不会导致可能在匹配的过程中没有匹配到。
而问什么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一个数学不好的人来讲,下一张多选题里给他加了一个选项,是增加了他做对这道题的准确性,还是降低了他做对这道题的准确性?没有做一个选项,我们要求真正应该值得参考的案例只有那两例,最多只有两例。其次你们所说的裁判文书,法官审判完,所有审判文书都是要在网上公开的,所以这是公认的方法,我们在意的是,我们的参考是经过数据分析和确认的,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所以说,在本来有党的政策、有立法的法条、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方还要再加,然后你要遵从那些所谓的评价案例,这些所有的东西加在身上之后,反而不会让法官的质量提升,而是法官的质量问题不会解决,反而会加剧他的裁判随意性,可能失去法律效果。
下一个问题你又觉得没在判决书中明确写出,不能体现出它的不合理性,那为什么道德运用了之后,道德都可以在判决中写出?关于上一个问题,我方这边是有数据可以证明参考案例是可以提高审判正确率,然后降低重判率的。对方一直忽视我方说的程序正义的问题,对方说那个东西应该归咎于法官行为,那么请问法官行为靠的是什么?他要靠的是制度的约束,你这个理性适用的过程都无法被监督,法官的行为怎么规范?这难道不是制度的问题吗?
我再给你解释一遍,法官最终判决他参考哪个案例,他没有义务要告诉我们。他最后只要做出这个判决结果,得到了当事人认可,让双方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诉求都被考虑到、被照顾到了,但是问题是没有问题的,他最终具体引用了哪一个案例,没有意义。
讨论程序公正,我们仅限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以当时对方请问你能够直接跳过程序,直接到结果?你连程序都保证不了,怎么保证结果公正?首先这个程序没有问题,那具体怎么用到案例,我已经解释很多遍了。这个程序有公开的过程,就已经做到了,如果没有人去质疑你这个案例是否真实存在,你这个判例是不是对的,那它就是真实合理有效的。所以在您的倡导下,我们要以后把判例写进判决书,这是您的倡导。该讲的不用解释,这不是你方也想要的程序公正吗?
可是整个写在文书里是违背我们整个刑法体系的,整个写在文书里面是英美法系的做法,整个的判例法过程中,如果我们现在要求把判例写进去之后,会不会和我们的刑法体系相冲突呢?不会,因为它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的。为什么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就是应该有独立的地位,法官有独立的地位,这是我们需要的。它就是一个柔性的参考,用来弥补法律条文的滞后性,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参考案例来弥补什么,它本身法条的滞后性缺陷。
对方实际上是把“应当参照”换成了“必须参照”,这本质上是赋予了法官立法权,请问和一般的法条有什么区别吗?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司法制度了。要求参考案例,不是法官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是经过中国人大等立法机关筛选出的真正有效的案例,才能够作为判例参考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运用案例去判断,用典型案例去提高效率,就是让一些素质较低的法官学习一下,好的法官应该怎么判,这个案例应该怎么样,就相当于把判例法的部分特点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让判例发挥和真实法院一样的指导作用。这本质上是违背了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的,并且还有程序的问题,你在法官审判的时候安个摄像头就叫程序监督吗?你连判决书都不写进去,你就只能脑子里想,一拍脑门就决定了,这算哪门子的监督?
如果运用判例真的能让法条更加生动,能让解释让更多人理解,能让社会更加公平的话,把判例写进判决书不好吗?对方忽视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隐性适用的情况下,这个判例到底怎么判的不知道,没有制度规范,你怎么说它就一定有利于人民呢?这个因果关系不存在,怎么证明?所以你方认为这个隐性判例是必然并且将永远存在的问题是吗?法官永远都不会进步,制度永远不会优化?只要优化就是隐性判例吗?
对方好极了,我方说的是当下制度的弊和利,你方说的是之后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围内,请你正面回答。我刚才已经用普遍存在的情况说明,司法判定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已经脱离了程序法的约束,这怎么促进阳光司法?你们也是在隐性适用问题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用这些后果来攻击我们现在的立场好吗?那现在已经造成很多严重的后果了。
程序正义它已经是一个很独立很确定的价值了,这个价值不保证结果正义,你怎么保证?请告诉我。是程序没有被破坏,我们都已经告诉你了,它本身就应该首先法官没有违反程序,其次,你说安个摄像头等于监督吗?这个程序你们是不是把程序理解得太肤浅了。
要换钱的是你跟我说通过案例什么都潜规则,那我们告诉人是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做建设的这个工作规则,它要求的针对同一条款的文书,问题是司法机关一般不超过两天,这不申明确的,这就是一个规则。其次已经说的问题是不是因为在判决文书中特别标注案号,比如法官或者被回复官在写判决书时,他自己的行政规范,法官这个规范也需要规范到判决中,已经判决的案件你用判例的问题吗?首先归纳到裁判文书网里的案例都是有指导意义的,根据我们的查阅,对于同一个罪名,同一个罪名之下具有600多个甚至更多常用的罪名,里面有3万多个案件,那么这个案件的数量就不会导致可能在匹配的过程中没有匹配到。
而问什么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一个数学不好的人来讲,下一张多选题里给他加了一个选项,是增加了他做对这道题的准确性,还是降低了他做对这道题的准确性?没有做一个选项,我们要求真正应该值得参考的案例只有那两例,最多只有两例。其次你们所说的裁判文书,法官审判完,所有审判文书都是要在网上公开的,所以这是公认的方法,我们在意的是,我们的参考是经过数据分析和确认的,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所以说,在本来有党的政策、有立法的法条、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方还要再加,然后你要遵从那些所谓的评价案例,这些所有的东西加在身上之后,反而不会让法官的质量提升,而是法官的质量问题不会解决,反而会加剧他的裁判随意性,可能失去法律效果。
下一个问题你又觉得没在判决书中明确写出,不能体现出它的不合理性,那为什么道德运用了之后,道德都可以在判决中写出?关于上一个问题,我方这边是有数据可以证明参考案例是可以提高审判正确率,然后降低重判率的。对方一直忽视我方说的程序正义的问题,对方说那个东西应该归咎于法官行为,那么请问法官行为靠的是什么?他要靠的是制度的约束,你这个理性适用的过程都无法被监督,法官的行为怎么规范?这难道不是制度的问题吗?
我再给你解释一遍,法官最终判决他参考哪个案例,他没有义务要告诉我们。他最后只要做出这个判决结果,得到了当事人认可,让双方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诉求都被考虑到、被照顾到了,但是问题是没有问题的,他最终具体引用了哪一个案例,没有意义。
讨论程序公正,我们仅限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以当时对方请问你能够直接跳过程序,直接到结果?你连程序都保证不了,怎么保证结果公正?首先这个程序没有问题,那具体怎么用到案例,我已经解释很多遍了。这个程序有公开的过程,就已经做到了,如果没有人去质疑你这个案例是否真实存在,你这个判例是不是对的,那它就是真实合理有效的。所以在您的倡导下,我们要以后把判例写进判决书,这是您的倡导。该讲的不用解释,这不是你方也想要的程序公正吗?
可是整个写在文书里是违背我们整个刑法体系的,整个写在文书里面是英美法系的做法,整个的判例法过程中,如果我们现在要求把判例写进去之后,会不会和我们的刑法体系相冲突呢?不会,因为它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的。为什么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就是应该有独立的地位,法官有独立的地位,这是我们需要的。它就是一个柔性的参考,用来弥补法律条文的滞后性,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参考案例来弥补什么,它本身法条的滞后性缺陷。
对方实际上是把“应当参照”换成了“必须参照”,这本质上是赋予了法官立法权,请问和一般的法条有什么区别吗?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司法制度了。要求参考案例,不是法官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是经过中国人大等立法机关筛选出的真正有效的案例,才能够作为判例参考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运用案例去判断,用典型案例去提高效率,就是让一些素质较低的法官学习一下,好的法官应该怎么判,这个案例应该怎么样,就相当于把判例法的部分特点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让判例发挥和真实法院一样的指导作用。这本质上是违背了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的,并且还有程序的问题,你在法官审判的时候安个摄像头就叫程序监督吗?你连判决书都不写进去,你就只能脑子里想,一拍脑门就决定了,这算哪门子的监督?
如果运用判例真的能让法条更加生动,能让解释让更多人理解,能让社会更加公平的话,把判例写进判决书不好吗?对方忽视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隐性适用的情况下,这个判例到底怎么判的不知道,没有制度规范,你怎么说它就一定有利于人民呢?这个因果关系不存在,怎么证明?所以你方认为这个隐性判例是必然并且将永远存在的问题是吗?法官永远都不会进步,制度永远不会优化?只要优化就是隐性判例吗?
对方好极了,我方说的是当下制度的弊和利,你方说的是之后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围内,请你正面回答。我刚才已经用普遍存在的情况说明,司法判定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已经脱离了程序法的约束,这怎么促进阳光司法?你们也是在隐性适用问题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用这些后果来攻击我们现在的立场好吗?那现在已经造成很多严重的后果了。
程序正义它已经是一个很独立很确定的价值了,这个价值不保证结果正义,你怎么保证?请告诉我。是程序没有被破坏,我们都已经告诉你了,它本身就应该首先法官没有违反程序,其次,你说安个摄像头等于监督吗?这个程序你们是不是把程序理解得太肤浅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请问对方辩友:在这种参考判例的概念本身模糊的情况下,甚至会催生案例里参考判定而判决受理不写明的女性适用?
正方一辩:他的概念不是模糊的,它是经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确认、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予以援引的判决。其确认制度是非常严谨的,法院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对不对?
反方二辩:我也可以不作为啊。根据《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应用报告显示,当前参考判例在审判中的占比达55.4%,超过一半。但你们认为借鉴判例的隐性原因无法监督,这是不是就违反了程序公正,进而影响了司法正义呢?
正方一辩:新发的文件是国家要求在审判案件中建议参考案例,它并不是强制要求必须使用,而是倡导最好使用。
反方二辩:那意思就是倡导最好不用?在你方看来,意思就是说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要去倡导使用这个东西。那么现在如果法院被强制要求检索判例,是不是就与我们的裁判体系相背离?我们一味倡导参考判决书,就与我们的裁判体系相背离。
正方一辩:不是。根据案例指导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指导机制,本身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中的组成部分。
反方二辩:好,那我再问,如果现在我们必须要参考判决,在法院审判压力极大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是不是可能只依赖那几个明星案例,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
正方一辩:在我国,当前司法案例库中已经有近千个新增案例。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请问对方辩友:在这种参考判例的概念本身模糊的情况下,甚至会催生案例里参考判定而判决受理不写明的女性适用?
正方一辩:他的概念不是模糊的,它是经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确认、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予以援引的判决。其确认制度是非常严谨的,法院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对不对?
反方二辩:我也可以不作为啊。根据《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应用报告显示,当前参考判例在审判中的占比达55.4%,超过一半。但你们认为借鉴判例的隐性原因无法监督,这是不是就违反了程序公正,进而影响了司法正义呢?
正方一辩:新发的文件是国家要求在审判案件中建议参考案例,它并不是强制要求必须使用,而是倡导最好使用。
反方二辩:那意思就是倡导最好不用?在你方看来,意思就是说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要去倡导使用这个东西。那么现在如果法院被强制要求检索判例,是不是就与我们的裁判体系相背离?我们一味倡导参考判决书,就与我们的裁判体系相背离。
正方一辩:不是。根据案例指导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指导机制,本身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中的组成部分。
反方二辩:好,那我再问,如果现在我们必须要参考判决,在法院审判压力极大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是不是可能只依赖那几个明星案例,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
正方一辩:在我国,当前司法案例库中已经有近千个新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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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首先,您刚才提到的基础问题,很多时候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法官缺乏基本的法律思想,导致裁判错误。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主课和材料来增强其判断力。
其次,您刚才说指导案例只是材料而非判例,这本身是对法官自身问题的认知偏差,而非案例本身的问题。我方认为,司法实践中应紧盯司法案例,以此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明确,我国司法审判中,案例是破解司法难题、守住公平正义的关键。参考判例,首先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我们法官一年人均要办理354件案子,相当于承担了十几年前好几个人的工作量,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判例就像一本现成的办案参考书,常见案件和疑难案件都有成熟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无需重复研究、反复论证,能节省大量精力。2024年,有18万件案子参考了指导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再加上中国人民法院案件管理部门的科技支持,审判效率明显提升。
其次,判例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法官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基层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偏远地区司法力量薄弱。而判例汇集了全国法院的优秀办案经验,为能力较强的法官提供了具体的学习样本,同时有严格的制度保障。法官在参考判例时必须说明情况,确保裁判尺度不跑偏,这有效防止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黑龙江省延安市某法院为例,2024年相关数据显示改判率下降,这正是判例守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
此外,案例是法治信仰的传承。相较于枯燥的法律条文,案例更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例如,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发布了12件金融典型案例,促使三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当年执行到位金额达2200万元。通过案例,公众能直观看到法治的力量,感受到司法公开带来的法治教育效果,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参考判例对我国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它不仅能提高效率、维护公正,更能增强公众法治信仰,是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首先,您刚才提到的基础问题,很多时候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法官缺乏基本的法律思想,导致裁判错误。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主课和材料来增强其判断力。
其次,您刚才说指导案例只是材料而非判例,这本身是对法官自身问题的认知偏差,而非案例本身的问题。我方认为,司法实践中应紧盯司法案例,以此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明确,我国司法审判中,案例是破解司法难题、守住公平正义的关键。参考判例,首先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我们法官一年人均要办理354件案子,相当于承担了十几年前好几个人的工作量,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判例就像一本现成的办案参考书,常见案件和疑难案件都有成熟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无需重复研究、反复论证,能节省大量精力。2024年,有18万件案子参考了指导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再加上中国人民法院案件管理部门的科技支持,审判效率明显提升。
其次,判例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法官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基层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偏远地区司法力量薄弱。而判例汇集了全国法院的优秀办案经验,为能力较强的法官提供了具体的学习样本,同时有严格的制度保障。法官在参考判例时必须说明情况,确保裁判尺度不跑偏,这有效防止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黑龙江省延安市某法院为例,2024年相关数据显示改判率下降,这正是判例守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
此外,案例是法治信仰的传承。相较于枯燥的法律条文,案例更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例如,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发布了12件金融典型案例,促使三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当年执行到位金额达2200万元。通过案例,公众能直观看到法治的力量,感受到司法公开带来的法治教育效果,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参考判例对我国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它不仅能提高效率、维护公正,更能增强公众法治信仰,是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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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总结陈词首先回应对方可能提出的关于法官能力不足和指导案例性质的质疑,随后从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论述:
最后总结参考判例是兼具效率提升、公正维护与信仰培育三重价值的司法实践必然趋势。
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弊大于利。
首先,在对方倡导参考判例的路径下,其最终导向的是同案谈判的效果。但根据我们的论述,若一味追求同案评判,可能会导致此案评判的不公正。具体而言,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可能因表像相似、结构相似等原因,从大量案例中选取一个“差不多相似”的案例进行比对。若比对不充分,直接引用该案例很可能造成判决错误。现实中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任何关键事实的差异或核心节点的不同,都可能改变法律适用方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当前基层法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当他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若被要求参考判例,可能会忽略关键节点或其他重要因素,导致判决背离主审法官的独立判断。此外,新兴领域的判例本身不具有普适性。例如,AI归属权问题,究竟判给AI公司还是著作权人,在现有判例中并无明确答案。而此前“宠物狗被毒死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案例,显然无法适用于AI领域,其判刑标准过轻,既损害了主人的情感,也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若在新兴领域仍依赖过往同类型判例,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司法效果,还会使法律丧失与时俱进的活力,沦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共识。
最后,参考判例的强制适用必然引发与成文法的优先级冲突,动摇司法制度根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是审判的唯一依据。当对方倡导法官必须参考判例时,其本质是将美国的判例法体系引入我国,这与我国成文法的基本理念相违背,会产生案例与成文法谁先优先的根本性矛盾。在我国,法官没有“造法权”,若允许判例优先于成文法,不仅冲击成文法的权威,更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我国“有法可依”的司法准则相抵触。
此外,参考判例还存在隐性适用风险和少数明星案例的反复滥用问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系下,审判过程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
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弊大于利。
首先,在对方倡导参考判例的路径下,其最终导向的是同案谈判的效果。但根据我们的论述,若一味追求同案评判,可能会导致此案评判的不公正。具体而言,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可能因表像相似、结构相似等原因,从大量案例中选取一个“差不多相似”的案例进行比对。若比对不充分,直接引用该案例很可能造成判决错误。现实中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任何关键事实的差异或核心节点的不同,都可能改变法律适用方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当前基层法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当他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若被要求参考判例,可能会忽略关键节点或其他重要因素,导致判决背离主审法官的独立判断。此外,新兴领域的判例本身不具有普适性。例如,AI归属权问题,究竟判给AI公司还是著作权人,在现有判例中并无明确答案。而此前“宠物狗被毒死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案例,显然无法适用于AI领域,其判刑标准过轻,既损害了主人的情感,也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若在新兴领域仍依赖过往同类型判例,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司法效果,还会使法律丧失与时俱进的活力,沦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共识。
最后,参考判例的强制适用必然引发与成文法的优先级冲突,动摇司法制度根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是审判的唯一依据。当对方倡导法官必须参考判例时,其本质是将美国的判例法体系引入我国,这与我国成文法的基本理念相违背,会产生案例与成文法谁先优先的根本性矛盾。在我国,法官没有“造法权”,若允许判例优先于成文法,不仅冲击成文法的权威,更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我国“有法可依”的司法准则相抵触。
此外,参考判例还存在隐性适用风险和少数明星案例的反复滥用问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系下,审判过程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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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首先,我国主导性案例的实践确保了裁判参照的可操作性,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权利安全性的案例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法官若参照指导性案例,必须履行报告审定程序,以确保裁判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这构成了完整的程序保障。
其次,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法官工作压力巨大,且不同法官的专业水平客观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要求每位法官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独立裁判较为困难。而指导性案例制度能为法官,特别是新手工面对疑难案件的法官提供经过验证的裁判规则和专业逻辑,显著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实现繁简分流。
实践数据也证明了参考判例制度的成效。纪委、民族大学的研究指出,该制度能为民事法官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案例检索量指标与审判质量指标呈现正相关性。
2023年4月25日,广州、深圳等地法院共同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助机制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立高效协同保护机制和案例渠道,促使相关案件审理周期缩短,重要合同在严格制度框架内参考判例,有助于化解司法纠纷,统一裁判尺度,最终让公平正义更高效、更切实地在实践中实现。
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首先,我国主导性案例的实践确保了裁判参照的可操作性,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权利安全性的案例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法官若参照指导性案例,必须履行报告审定程序,以确保裁判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这构成了完整的程序保障。
其次,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法官工作压力巨大,且不同法官的专业水平客观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要求每位法官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独立裁判较为困难。而指导性案例制度能为法官,特别是新手工面对疑难案件的法官提供经过验证的裁判规则和专业逻辑,显著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实现繁简分流。
实践数据也证明了参考判例制度的成效。纪委、民族大学的研究指出,该制度能为民事法官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案例检索量指标与审判质量指标呈现正相关性。
2023年4月25日,广州、深圳等地法院共同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助机制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立高效协同保护机制和案例渠道,促使相关案件审理周期缩短,重要合同在严格制度框架内参考判例,有助于化解司法纠纷,统一裁判尺度,最终让公平正义更高效、更切实地在实践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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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你们在定义中也告诉我了,判定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筛选的,所以你仍然认为判定会是错的是吗?我方说的是,在运行过程中会导致程序不正确。所以我告诉你,这个判例现在根据其包括案例指导制度,在通过一定程序筛选出来之后,其裁判结果一定是正确的。并且根据最新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对同一法律事务的问题,参考案例不可以超过两件。所以我方认为,因为其裁判规则清楚明晰且标准统一,其次,在案例基本正确的情况下,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法院审判应做到这一点。
现在法院审判是公开的,但法官讨论案件的环节从未公开。他们其实是参考这个案例作为标准,来判断对该案例最终裁判的影响,这是没有问题的。
二辩刚才提到,这个“隐性适用”已成为怪象,其数据占比极高,出自《数据社数据》那篇论文,除了该论文,还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特别数据,包括其数据占比高达55.4%。55.4%的案例在适用时不会引入裁判不确定性,但这些案例已经被适用,对其裁判结果出现错误没有影响。我们要追求结果正义,但我们不是上帝,不能直接一步到位实现结果正义。我们得先保证程序正义,才能够促进结果正义。而这个隐性适用会破坏程序正义。
这个问题,你们在定义中也告诉我了,判定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筛选的,所以你仍然认为判定会是错的是吗?我方说的是,在运行过程中会导致程序不正确。所以我告诉你,这个判例现在根据其包括案例指导制度,在通过一定程序筛选出来之后,其裁判结果一定是正确的。并且根据最新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对同一法律事务的问题,参考案例不可以超过两件。所以我方认为,因为其裁判规则清楚明晰且标准统一,其次,在案例基本正确的情况下,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法院审判应做到这一点。
现在法院审判是公开的,但法官讨论案件的环节从未公开。他们其实是参考这个案例作为标准,来判断对该案例最终裁判的影响,这是没有问题的。
二辩刚才提到,这个“隐性适用”已成为怪象,其数据占比极高,出自《数据社数据》那篇论文,除了该论文,还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特别数据,包括其数据占比高达55.4%。55.4%的案例在适用时不会引入裁判不确定性,但这些案例已经被适用,对其裁判结果出现错误没有影响。我们要追求结果正义,但我们不是上帝,不能直接一步到位实现结果正义。我们得先保证程序正义,才能够促进结果正义。而这个隐性适用会破坏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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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正方一辩,把这个重置一下,重置刚才这项目问题。当代理案件与先存在关键事实差距,而法官因依赖先例进行裁判时,只有依然存判的结果是否违反个案正义?司法不违反,它是在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啊,那对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会不会间接导致机械裁判?然后,他反问我方,审判的参考判定,那么判定究竟是具有必须性的约束与还可选择的参考渠道的地方。它本身就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现在国家越来越倡导参考判例,从一开始的“可以参考”,到后来可能演变成“应当参考”,而且像您方刚刚提到它会破坏程序正义,您方目前的论据还不充分,那我们现在完善这个句子,把它写入你的文书里面,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不是判定本身导致程序不完善,而是判决本身有问题。那其他程序问题如果参考判例,你刚才说的那个就是约束了什么?那你一定要明确它是否违背我国立法权,立法权应当是规范法官做法的权利,那么这个参考判定如何避免它可以优先于法律条文的情况发生?它首先不优先于法律条文,其次,虽然只有人大有立法权,但是像法院、检察院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本身都可以做出司法解释,它们也有一定的效力;现在的指导性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法律效力没有法条那么高而已。既然说要不断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效果的情况发生,那么如何解决判例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呢?就是判例本身是根据法律条文判出来的,即先有法律,根据法律判断案件,然后这个判例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非常到位,运用得非常好,才会成为一个判例。而且判例本身主要不用于规范自由裁量权,既然判定是跟法律解释相关,那么如果法律更新了,之前的判例是不是对我来说就不适用了?那我是不是应该独立开发判例,通过判例来更统一司法尺度,所以我认为案例需要更新。
好问正方一辩,把这个重置一下,重置刚才这项目问题。当代理案件与先存在关键事实差距,而法官因依赖先例进行裁判时,只有依然存判的结果是否违反个案正义?司法不违反,它是在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啊,那对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会不会间接导致机械裁判?然后,他反问我方,审判的参考判定,那么判定究竟是具有必须性的约束与还可选择的参考渠道的地方。它本身就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现在国家越来越倡导参考判例,从一开始的“可以参考”,到后来可能演变成“应当参考”,而且像您方刚刚提到它会破坏程序正义,您方目前的论据还不充分,那我们现在完善这个句子,把它写入你的文书里面,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不是判定本身导致程序不完善,而是判决本身有问题。那其他程序问题如果参考判例,你刚才说的那个就是约束了什么?那你一定要明确它是否违背我国立法权,立法权应当是规范法官做法的权利,那么这个参考判定如何避免它可以优先于法律条文的情况发生?它首先不优先于法律条文,其次,虽然只有人大有立法权,但是像法院、检察院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本身都可以做出司法解释,它们也有一定的效力;现在的指导性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法律效力没有法条那么高而已。既然说要不断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效果的情况发生,那么如何解决判例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呢?就是判例本身是根据法律条文判出来的,即先有法律,根据法律判断案件,然后这个判例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非常到位,运用得非常好,才会成为一个判例。而且判例本身主要不用于规范自由裁量权,既然判定是跟法律解释相关,那么如果法律更新了,之前的判例是不是对我来说就不适用了?那我是不是应该独立开发判例,通过判例来更统一司法尺度,所以我认为案例需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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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vs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弊大于利
评委点评与结果公布
首先,我来交代一下对这场比赛的判断。在我这里,反方的前场会有明显优势,当进入自由辩后期,胜负倾向逐渐转向正方。
我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在这场比赛中,反方的前场论述非常清晰。他们指出,在反方的框架里,仅描述当下参照制度的问题,不足以论证其弊大于利。一个最朴素的疑问是,如果你讲了现在参照如何如何制度上有问题,那也有可能恰恰说明了我们更应该更好地参照,而不是彻底不参照。所以光有这个逻辑肯定是不够的,但反方辩手也并非只有这一个逻辑。反方辩友的意思是,首先你看当下的参照怎么不行,好,那你的意思是我们得必须参照吧,我们反方再给你论证必须参照怎么不行,这两个站在一起,你看怎么参照都不行,那我们就可以不参照了。我觉得这是反方论证的完整逻辑。
来到第二个叫做必须参照也不行,但这里我对于反方的论证有一点点疑惑,就是我并没有听到以正方所说的,比如正方提到的“如果我们有更完善的制度,是否就不需要参照判例”这样的表述。反方辩友其实在论证时,我听到的是他们强调当下的参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隐性适用、法官裁量困难等,并且认为即使是必须参照,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破坏程序正义,进而影响结果正义。
接下来,我对反方的论证有一个疑问:我并没有听到反方清晰地论证出“必须参照判例会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系造成多大的破坏”。反方提到了“冲击了我们当前的司法体系”,但他们并没有具体说明这种冲击体现在哪里,比如对司法公信力、法律公平正义的破坏等。我听到的更多是法官在强调冲突,但我认为法律体系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吸收他人之长、不断革新也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反方还有一个论点,就是推动法律革新,因为社会在进步,法律也需要进步,新的案例出现时,是否还需要参考旧的判例。正方回应说案例库也在更新,这是一个转换逻辑。我认为这个点很好,攻击性也很强,但反方四辩在对辩环节提了一点后,后续并没有作为专题问题去逼问正方,直到结辩时才再次提及,推论上似乎有所欠缺,反而在后续环节重复了之前的观点,没有新的内容诞生。
然后,聊一下正方。我觉得正方也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正方一辩提到了检索量和上诉率挂钩的数据,即检索越多,上诉越少,判决质量越高。但这个数据没有拿出来,我觉得非常可惜,这是一个很好的攻击点,可以直接逼问反方。
正方还提到了法官参考案例可以加强不懂法的人对法律热点的理解,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好。反方的回应也不错,他们将个人的司法学习和教育与司法审判区分开,这个切割是到位的,但正方没有进一步回应,使得这个点被部分拆掉。
最后,我来总结一下双方的核心战场。反方全程强调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认为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就无从谈起。正方则强调参考判例可以提高判决质量、效率,加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等。在我看来,反方在论证“必须参照判例会破坏程序正义”方面做得比较好,而正方在论证“参考判例的好处”时,虽然有一些亮点,但在数据支撑和对反方论点的有效回应上还有提升空间。
综合来看,反方在整体论述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上略胜一筹,因此我将票投给反方。
接下来公布比赛结果:正方共获得3.5票,反方共获得5.5票,反方获胜。最佳辩手是正方三辩。
对于双方辩手,我有一些建议。正方辩手在后续环节可以加强对反方论点的针对性回应,多使用数据支撑自己的观点。反方辩手在论述时可以注意语言的流畅性和逻辑性,避免过于重复,同时加强对新论点的阐述,增加论述的增量。
希望双方辩手在未来的比赛中能够不断进步,为我们带来更多精彩的辩论。
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vs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于我国弊大于利
评委点评与结果公布
首先,我来交代一下对这场比赛的判断。在我这里,反方的前场会有明显优势,当进入自由辩后期,胜负倾向逐渐转向正方。
我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在这场比赛中,反方的前场论述非常清晰。他们指出,在反方的框架里,仅描述当下参照制度的问题,不足以论证其弊大于利。一个最朴素的疑问是,如果你讲了现在参照如何如何制度上有问题,那也有可能恰恰说明了我们更应该更好地参照,而不是彻底不参照。所以光有这个逻辑肯定是不够的,但反方辩手也并非只有这一个逻辑。反方辩友的意思是,首先你看当下的参照怎么不行,好,那你的意思是我们得必须参照吧,我们反方再给你论证必须参照怎么不行,这两个站在一起,你看怎么参照都不行,那我们就可以不参照了。我觉得这是反方论证的完整逻辑。
来到第二个叫做必须参照也不行,但这里我对于反方的论证有一点点疑惑,就是我并没有听到以正方所说的,比如正方提到的“如果我们有更完善的制度,是否就不需要参照判例”这样的表述。反方辩友其实在论证时,我听到的是他们强调当下的参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隐性适用、法官裁量困难等,并且认为即使是必须参照,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破坏程序正义,进而影响结果正义。
接下来,我对反方的论证有一个疑问:我并没有听到反方清晰地论证出“必须参照判例会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系造成多大的破坏”。反方提到了“冲击了我们当前的司法体系”,但他们并没有具体说明这种冲击体现在哪里,比如对司法公信力、法律公平正义的破坏等。我听到的更多是法官在强调冲突,但我认为法律体系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吸收他人之长、不断革新也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反方还有一个论点,就是推动法律革新,因为社会在进步,法律也需要进步,新的案例出现时,是否还需要参考旧的判例。正方回应说案例库也在更新,这是一个转换逻辑。我认为这个点很好,攻击性也很强,但反方四辩在对辩环节提了一点后,后续并没有作为专题问题去逼问正方,直到结辩时才再次提及,推论上似乎有所欠缺,反而在后续环节重复了之前的观点,没有新的内容诞生。
然后,聊一下正方。我觉得正方也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正方一辩提到了检索量和上诉率挂钩的数据,即检索越多,上诉越少,判决质量越高。但这个数据没有拿出来,我觉得非常可惜,这是一个很好的攻击点,可以直接逼问反方。
正方还提到了法官参考案例可以加强不懂法的人对法律热点的理解,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好。反方的回应也不错,他们将个人的司法学习和教育与司法审判区分开,这个切割是到位的,但正方没有进一步回应,使得这个点被部分拆掉。
最后,我来总结一下双方的核心战场。反方全程强调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认为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就无从谈起。正方则强调参考判例可以提高判决质量、效率,加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等。在我看来,反方在论证“必须参照判例会破坏程序正义”方面做得比较好,而正方在论证“参考判例的好处”时,虽然有一些亮点,但在数据支撑和对反方论点的有效回应上还有提升空间。
综合来看,反方在整体论述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上略胜一筹,因此我将票投给反方。
接下来公布比赛结果:正方共获得3.5票,反方共获得5.5票,反方获胜。最佳辩手是正方三辩。
对于双方辩手,我有一些建议。正方辩手在后续环节可以加强对反方论点的针对性回应,多使用数据支撑自己的观点。反方辩手在论述时可以注意语言的流畅性和逻辑性,避免过于重复,同时加强对新论点的阐述,增加论述的增量。
希望双方辩手在未来的比赛中能够不断进步,为我们带来更多精彩的辩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