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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全体辩手交替发言,时间8分钟。好,翻译第一时同学,今天我就把法律的情况立好,即便是我退一步讲,首先我方没有把利好全部让给你,我方在一辩稿上明确说明了通过民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后续我也可以继续跟你举证。好,即便我今天把法律所有的利好让给你,你敢不敢跟我比较何者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更有影响公序良俗?我为什么要跟你比这个事情?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民法上的问题,你只要看民法的事情就好了,不要来拿你的公序良俗比。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你把具体条款满足了,才符合这个原则。这个原则本身就没有强制性,你把头都有规定,为什么要看原则?
好同学,所以其实很简单了,今天我们要看保护的实质法益是什么。为什么要看这个?好同学,所以其实很简单嘛,今天我们要看保护的实质法益是什么?那我刚才看到的是你办了一个仪式之后,更影响公序良俗,而这种传播力在熟人社会里,像费孝通提到的“差序格局”,这个“序”最简单的就是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而熟人社会有一个著名的心理学机制,就是“光环效应”和“从众效应”。当一个人在熟人之间办了这样的仪式之后,他就会去模仿这样的效应。
好同学,我问你,今天你想不想一夫多妻?我不想,而且你这样法律保证不了你,无论你在民间形成什么样的影响力,法律保护不了你。为什么不是?OK,今天对方一直在跟我们说一些公序良俗的事情,但是说到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的辩题是此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重婚。对方一直在跟我们说我们违背了公序良俗,我们不否认公序良俗,当事人确实有一些道德问题,但是违反公序良俗并不等于构成了特定的民事违法行为,这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违反公序良俗,并不等于构成特定的民事行为及违法行为。而就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重婚,公序良俗的作用是否定行为的正当性,但不直接等同于认定某一行为的违法行为成立。此三人的行为确实我方承认其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受到公众和道德的批判。但是,这构成民法上的重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请对方不要再混淆了。
而且今天对方所有的论证都是建立在一种看起来像重婚罪的朴素的情感正义上,但这个恰恰是我们法律所要规避的。请问对方辩友,一个人如果敢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引发公众恐慌,他道德败坏吗?当然是了,但他构成的是寻衅滋事,而不是叛国。我们不会因为他的行为看起来像危害国家,就给他定一个更大的罪。同理,陈世君办了一场一夫多妻的婚礼,这在道德上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公然挑衅,但是在法律上,婚姻的成立有且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我们今天所认定的登记。如果我们今天可以因为一场荒唐的婚礼而定重婚,那明天是不是就可以因为一场隆重的分手仪式而判定离婚的倾向呢?请问对方辩友。
好。同学,你方承认他确实影响了公序良俗,但是你方讲的其实无非就是法律的谦抑性,就是他违反了道德,但凭什么法律要制裁他?好?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其实中华法系在法律史上有一定程度的消亡,为什么?就是因为它影响了法的稳定性,因为它的刑罚是过重的,而刑罚过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为了罚而罚这件事情我们当然不提倡。而至今程度上我们来讲的前提性是什么?是法律对其的最后一项保障,而这个保障我不是向对方讲一下,其实对方无非是在讲什么,因为我没有看到实际夫妻共同财产以登记为前提保护的法益实质性的被侵害,所以他认为这里面没有侵害到他的实质法益,就可以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重婚。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在我方的视角下,恰恰是这样的行为影响了他们抽象的法益,也就是我们婚姻法一夫一妻这种抽象的法益,并且公序良俗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这基于整个中国的传统社会。我方有理由告诉你,它会一传十,十传百,然后去模仿这样的机理,这是人的一种社会性行为。所以,这是我方跟你讲的事情。那你方要不要就像你方说的,你方也不认同一夫多妻制,为什么?因为你就知道它违反道德,影响不好。那从女性的角度也不认同一夫多妻制,为什么?因为你就知道它违反道德,影响不好。
那同学,今天我就想,一夫多妻,你怎么办?我是觉得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现在的民法有问题,那你去民法的时候,改了我们现在讨论的空间就是在这个民法的范围之下来讨论的。而且,我不说,而且因为我们这边是你开始计时,没有因为刚刚才记错,你翻译的时候记没关系,没关系,这他继续说。好同学,所以你看嘛,今天你要不要来跟我挑战这道辩题?就在这个辩题的视角下,你去跟我挑战应然层面。我们应然层面其实论述得已经很明确了,而且应然层面我觉得没什么好聊的。你敢不敢跟我去挑未来层面上的事情?你敢不敢就是在我方视角上才能更能推动民法的进步。你敢不敢来跟我比,就是这件事情,你要不要管?如果你要不要管的话,我现在就想要一妻多夫,你怎么办?你给我一个方法论,这件事是不可能发生,就是落在我们法律上,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层面,也就是在法律层面一夫多妻是不可能存在,或者一妻多夫的。
今天对方辩友的逻辑错误就是一直把大家认同的关系等同于了法律上的关系,但是这在法律的逻辑上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双方没有站在一个法律的层面去讨论东西,就是我一直在跟你提出法律的问题,然后你一直在跟我说一些公序良俗和道德上的问题。首先大家认同的东西并不等于这个法律上的关系,就是我们应该达成的一个共识,公众的认同具有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法律关系需要的是稳定性和确定性。此三人的夫妻身份仅停留在亲友的口头承认和仪式层面,没有经过我们所说的法律审查与登记,日常是同居关系外的表现,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今天对方一直想说是他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他就不对。我们并不是说他不能受到法律制裁,只是说他不能定我们现在所说的重婚。同学,那如果他现在这个案子按重婚罪来判了,那以后我们社会都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看,以后一夫多妻变成一个习惯的话,那以后的习惯法和现在的成文法就冲突了,我们怎么办?我们国家从来没有承认过一夫多妻制,但是如果这个口子打开的话,以后就有可能会越来越广泛。如果你想用,可以跟人家说就是用习惯法。所以我们应该现在就把这个现象从根儿上制止。我相信在整个场上,除了你一个男生之外,剩下所有女性没有人想这样的事情,如果你想用,可以,男性也不想。
好同学,回到问题,那现在我想强调一点,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情况违背公序良俗就认定其构成重婚,但我们是强调对方辩友始终回忆这一点,是不是因为你方观点根本应该有什么坚持?嗯,民事领域不承认1994年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认定重婚的事实依据。对方若执着于未登记即不构成重婚,这是混淆了婚姻的行政确认形式与实质,忽视了法律婚姻的核心要素。那我想问对方辩友,我国《婚姻法》中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法定条件难道不成立吗?很简单的就是今天我想“一生一世一双人”,这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对方辩友已经错了,可以继续。
我们再次强调,破坏公序良俗不等于构成民法上的重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陈世军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这与民法上的重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请你注意,你们不能回答,难道违背道德与构成民事违法就可以划等号了吗?我不能,我们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道德,就牵强地将其归入某一法律罪名和认定为违法行为。
现在进行总结陈词,请正方。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全体辩手交替发言,时间8分钟。好,翻译第一时同学,今天我就把法律的情况立好,即便是我退一步讲,首先我方没有把利好全部让给你,我方在一辩稿上明确说明了通过民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后续我也可以继续跟你举证。好,即便我今天把法律所有的利好让给你,你敢不敢跟我比较何者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更有影响公序良俗?我为什么要跟你比这个事情?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民法上的问题,你只要看民法的事情就好了,不要来拿你的公序良俗比。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你把具体条款满足了,才符合这个原则。这个原则本身就没有强制性,你把头都有规定,为什么要看原则?
好同学,所以其实很简单了,今天我们要看保护的实质法益是什么。为什么要看这个?好同学,所以其实很简单嘛,今天我们要看保护的实质法益是什么?那我刚才看到的是你办了一个仪式之后,更影响公序良俗,而这种传播力在熟人社会里,像费孝通提到的“差序格局”,这个“序”最简单的就是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而熟人社会有一个著名的心理学机制,就是“光环效应”和“从众效应”。当一个人在熟人之间办了这样的仪式之后,他就会去模仿这样的效应。
好同学,我问你,今天你想不想一夫多妻?我不想,而且你这样法律保证不了你,无论你在民间形成什么样的影响力,法律保护不了你。为什么不是?OK,今天对方一直在跟我们说一些公序良俗的事情,但是说到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的辩题是此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重婚。对方一直在跟我们说我们违背了公序良俗,我们不否认公序良俗,当事人确实有一些道德问题,但是违反公序良俗并不等于构成了特定的民事违法行为,这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违反公序良俗,并不等于构成特定的民事行为及违法行为。而就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重婚,公序良俗的作用是否定行为的正当性,但不直接等同于认定某一行为的违法行为成立。此三人的行为确实我方承认其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受到公众和道德的批判。但是,这构成民法上的重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请对方不要再混淆了。
而且今天对方所有的论证都是建立在一种看起来像重婚罪的朴素的情感正义上,但这个恰恰是我们法律所要规避的。请问对方辩友,一个人如果敢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引发公众恐慌,他道德败坏吗?当然是了,但他构成的是寻衅滋事,而不是叛国。我们不会因为他的行为看起来像危害国家,就给他定一个更大的罪。同理,陈世君办了一场一夫多妻的婚礼,这在道德上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公然挑衅,但是在法律上,婚姻的成立有且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我们今天所认定的登记。如果我们今天可以因为一场荒唐的婚礼而定重婚,那明天是不是就可以因为一场隆重的分手仪式而判定离婚的倾向呢?请问对方辩友。
好。同学,你方承认他确实影响了公序良俗,但是你方讲的其实无非就是法律的谦抑性,就是他违反了道德,但凭什么法律要制裁他?好?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其实中华法系在法律史上有一定程度的消亡,为什么?就是因为它影响了法的稳定性,因为它的刑罚是过重的,而刑罚过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为了罚而罚这件事情我们当然不提倡。而至今程度上我们来讲的前提性是什么?是法律对其的最后一项保障,而这个保障我不是向对方讲一下,其实对方无非是在讲什么,因为我没有看到实际夫妻共同财产以登记为前提保护的法益实质性的被侵害,所以他认为这里面没有侵害到他的实质法益,就可以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重婚。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在我方的视角下,恰恰是这样的行为影响了他们抽象的法益,也就是我们婚姻法一夫一妻这种抽象的法益,并且公序良俗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这基于整个中国的传统社会。我方有理由告诉你,它会一传十,十传百,然后去模仿这样的机理,这是人的一种社会性行为。所以,这是我方跟你讲的事情。那你方要不要就像你方说的,你方也不认同一夫多妻制,为什么?因为你就知道它违反道德,影响不好。那从女性的角度也不认同一夫多妻制,为什么?因为你就知道它违反道德,影响不好。
那同学,今天我就想,一夫多妻,你怎么办?我是觉得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现在的民法有问题,那你去民法的时候,改了我们现在讨论的空间就是在这个民法的范围之下来讨论的。而且,我不说,而且因为我们这边是你开始计时,没有因为刚刚才记错,你翻译的时候记没关系,没关系,这他继续说。好同学,所以你看嘛,今天你要不要来跟我挑战这道辩题?就在这个辩题的视角下,你去跟我挑战应然层面。我们应然层面其实论述得已经很明确了,而且应然层面我觉得没什么好聊的。你敢不敢跟我去挑未来层面上的事情?你敢不敢就是在我方视角上才能更能推动民法的进步。你敢不敢来跟我比,就是这件事情,你要不要管?如果你要不要管的话,我现在就想要一妻多夫,你怎么办?你给我一个方法论,这件事是不可能发生,就是落在我们法律上,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层面,也就是在法律层面一夫多妻是不可能存在,或者一妻多夫的。
今天对方辩友的逻辑错误就是一直把大家认同的关系等同于了法律上的关系,但是这在法律的逻辑上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双方没有站在一个法律的层面去讨论东西,就是我一直在跟你提出法律的问题,然后你一直在跟我说一些公序良俗和道德上的问题。首先大家认同的东西并不等于这个法律上的关系,就是我们应该达成的一个共识,公众的认同具有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法律关系需要的是稳定性和确定性。此三人的夫妻身份仅停留在亲友的口头承认和仪式层面,没有经过我们所说的法律审查与登记,日常是同居关系外的表现,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今天对方一直想说是他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他就不对。我们并不是说他不能受到法律制裁,只是说他不能定我们现在所说的重婚。同学,那如果他现在这个案子按重婚罪来判了,那以后我们社会都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看,以后一夫多妻变成一个习惯的话,那以后的习惯法和现在的成文法就冲突了,我们怎么办?我们国家从来没有承认过一夫多妻制,但是如果这个口子打开的话,以后就有可能会越来越广泛。如果你想用,可以跟人家说就是用习惯法。所以我们应该现在就把这个现象从根儿上制止。我相信在整个场上,除了你一个男生之外,剩下所有女性没有人想这样的事情,如果你想用,可以,男性也不想。
好同学,回到问题,那现在我想强调一点,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情况违背公序良俗就认定其构成重婚,但我们是强调对方辩友始终回忆这一点,是不是因为你方观点根本应该有什么坚持?嗯,民事领域不承认1994年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认定重婚的事实依据。对方若执着于未登记即不构成重婚,这是混淆了婚姻的行政确认形式与实质,忽视了法律婚姻的核心要素。那我想问对方辩友,我国《婚姻法》中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法定条件难道不成立吗?很简单的就是今天我想“一生一世一双人”,这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对方辩友已经错了,可以继续。
我们再次强调,破坏公序良俗不等于构成民法上的重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陈世军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这与民法上的重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请你注意,你们不能回答,难道违背道德与构成民事违法就可以划等号了吗?我不能,我们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道德,就牵强地将其归入某一法律罪名和认定为违法行为。
现在进行总结陈词,请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本环节主要使用归谬法、类比论证、概念区分等逻辑规则,双方围绕"公序良俗与法律违法的界限""婚姻成立的法律标准""抽象法益与具体条款的适用"展开多轮攻防转换)
乙方观点直接,谢谢主席。开宗明义,婚姻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婚姻,即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共同生活的意愿,结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财产共有或情感连结;另一种是形式婚姻,指那些仅办理结婚登记拿到合法婚姻手续的人。充分认定的核心在于考量是否侵害公共人族与婚姻家庭秩序制度,以及侵害的程度。因此,我方判准为构成重婚与否,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我方认为在重婚方面,实质婚姻高于形式婚姻,而一夫同时娶两妻的行为侵害婚姻,已构成重婚。
论证如下:首先,实质婚姻对一夫一妻的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更严重的冲击与破坏。相较于单纯的形式婚姻,实质婚姻被认定为重婚罪的规制核心。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全社会的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包括婚姻、家庭行为和关系。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发挥基本原则所附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通过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处理。本案的极端危害性在于行为人用公开婚礼公示的方法,公然违反公序良俗,挑战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秩序。广西东新市司法局2001年民间婚姻纠纷分析报告将该案列为违反一夫一妻公序良俗的典型行为,指出其以婚礼公示的方式挑战婚姻制度,远超普通非法同居的范畴。陈世军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已经具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规避法律规定,挑战践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属于实质婚姻,且已构成高影响力。同时,相较于仅办理结婚登记、拿到合法婚姻手续的形式婚姻,本案中陈世军等人的大摆宴席行为曝光度更高,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影响更大,对公序良俗的侵害也更严重。因此,我方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重婚。
其次,在熟人社会背景下,一夫同时娶两妻等婚俗行为的公然实施,会因其被急剧放大的公共示范效应而产生观念扩充的危害,即动摇社会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共同认识和对婚姻神圣唯一性的稳定期待。在熟人关系网络中,信息传递迅速且信任成本较低,此类公然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若未得到及时明确的法律否定,便可能释放出错误的默许信号,使人们误以为只要避开登记环节,就可以以民间形式的婚姻规避法律约束。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这种被默认的行为被固化为一种隐性的社会规则,从而加剧社会不平等。经济社会地位占优的个体,可能更有能力通过公开操办婚礼、承担舆论压力的方式,在事实上建立多重伴侣关系,却逃避法律意义上的重婚责任。而弱势一方在这种扭曲的规范下,其权益将面临更严重的侵害。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陈世军等三人构成重婚。
乙方观点直接,谢谢主席。开宗明义,婚姻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婚姻,即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共同生活的意愿,结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财产共有或情感连结;另一种是形式婚姻,指那些仅办理结婚登记拿到合法婚姻手续的人。充分认定的核心在于考量是否侵害公共人族与婚姻家庭秩序制度,以及侵害的程度。因此,我方判准为构成重婚与否,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我方认为在重婚方面,实质婚姻高于形式婚姻,而一夫同时娶两妻的行为侵害婚姻,已构成重婚。
论证如下:首先,实质婚姻对一夫一妻的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更严重的冲击与破坏。相较于单纯的形式婚姻,实质婚姻被认定为重婚罪的规制核心。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全社会的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包括婚姻、家庭行为和关系。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发挥基本原则所附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通过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处理。本案的极端危害性在于行为人用公开婚礼公示的方法,公然违反公序良俗,挑战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秩序。广西东新市司法局2001年民间婚姻纠纷分析报告将该案列为违反一夫一妻公序良俗的典型行为,指出其以婚礼公示的方式挑战婚姻制度,远超普通非法同居的范畴。陈世军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已经具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规避法律规定,挑战践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属于实质婚姻,且已构成高影响力。同时,相较于仅办理结婚登记、拿到合法婚姻手续的形式婚姻,本案中陈世军等人的大摆宴席行为曝光度更高,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影响更大,对公序良俗的侵害也更严重。因此,我方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重婚。
其次,在熟人社会背景下,一夫同时娶两妻等婚俗行为的公然实施,会因其被急剧放大的公共示范效应而产生观念扩充的危害,即动摇社会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共同认识和对婚姻神圣唯一性的稳定期待。在熟人关系网络中,信息传递迅速且信任成本较低,此类公然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若未得到及时明确的法律否定,便可能释放出错误的默许信号,使人们误以为只要避开登记环节,就可以以民间形式的婚姻规避法律约束。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这种被默认的行为被固化为一种隐性的社会规则,从而加剧社会不平等。经济社会地位占优的个体,可能更有能力通过公开操办婚礼、承担舆论压力的方式,在事实上建立多重伴侣关系,却逃避法律意义上的重婚责任。而弱势一方在这种扭曲的规范下,其权益将面临更严重的侵害。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陈世军等三人构成重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构成重婚与否,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其次题目中的取式指明为民间婚礼仪式而非婚礼登记。具体论述如下:
一、缺乏婚姻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对婚姻的成立与生效有严格的形式与实质要求。《民法典》第1049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唯一法定要件。本案中,三人从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之间从未建立起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即没有合法的婚姻存在,自然无重婚可言。同时,我方认为本案的情况也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发生于2001年,远晚于该时间节点。因此,即便他们公开举办了仪式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法律上也只能被定性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他们为了应对社会舆论,将民间习俗的影响力扩大化,缺乏法律依据。
二、仅凭一场婚礼仪式,无法满足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婚礼仪式为5月16日的民间仪式,但单一时间点的行为无法证明当事人此前存在同居记录,也不能确定此后必然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强调关系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稳定性,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长、证言、共同财产控制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一场婚礼仪式进行推定。本案中仅以一次民间婚礼仪式为由主张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既不符合事实婚姻稳定性的构成逻辑,也违背了司法实践重实质轻形式的认定原则,缺乏宪法与法律依据,因此无法构成民法上的事实婚姻关系。
三、婚礼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婚礼作为民间习俗,主要是为了庆祝结合、向亲友宣告婚姻开始,具有文化和社交意义,但不具备法律效力。未进行婚姻登记,仅举办仪式,双方不能享受法律赋予夫妻的权利(如夫妻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等),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彩礼返还的首要前提。在(2020)豫1003民初XX号案例中,双方虽举办民间仪式且周边居民认可其婚姻状态,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明确否定了其婚礼的法律效力,支持了原告的彩礼返还请求。这充分印证了婚礼的基础影响力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根本要求。
综上,一夫同日举办两场民间仪式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构成重婚。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或二辩,时间两分钟。
好的,同学你好,翻译进行时。第一件事情跟你确认一下,定义你方先讲两个及以上的婚姻关系,什么是婚姻关系?民法上规定的是登记,或者在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
打断一下,所以说,今天确认一个态度,不管是从实质婚姻上来讲,还是从形式婚姻上来讲,两者都可以被纳入今天的考量,对吗?
没问题。
好,那接下来往下走,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不允许一夫多妻,没问题吧?
对。
好,那么所以确认到这里,今天我们不允许一夫多妻的情况下,那好,那我举个例子啊,在该案件中……(此处原文中断)
你确认了我就往下走了。
第二件事情,你觉得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有没有区别?
你一定要满足形式要件,才能构成法律上保护的婚姻关系吗?
同学,听清楚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有没有区别?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要你不管是实质婚姻还是形式婚姻,一定要是在法律保护的框架范围内,所以你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满足才能被法律保护,对吗?
你听起来都满足这部分,希望你后续认真回答。
你并没有反驳我的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有问题,那我们可以确认一个共识:形式婚姻指的是我们领证,这叫形式婚姻;而其余的形式,比如说举办婚礼,是否可以构成实质婚姻?
没问题。
我并不这样认为,好,你举证。
我国早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民法典》上1994年之后……
同学,我听清楚我的问题,我是说“形式婚姻”指领证,其他以外的所有内容都叫“实质婚姻”,这个概念没问题吧?你方哪来的法律规定?你方怎么定义的“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法律规定在哪里?
后续的民法条文会告诉你我方的论证逻辑,所以没问题。确认到第一层共识:在形式上,领了证的叫形式婚姻,其余情况下,比如举办婚礼,叫实质婚姻。
再往下,同学,我问你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你方讲的是什么?
(时间到)
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其次题目中的取式指明为民间婚礼仪式而非婚礼登记。具体论述如下:
一、缺乏婚姻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对婚姻的成立与生效有严格的形式与实质要求。《民法典》第1049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唯一法定要件。本案中,三人从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之间从未建立起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即没有合法的婚姻存在,自然无重婚可言。同时,我方认为本案的情况也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发生于2001年,远晚于该时间节点。因此,即便他们公开举办了仪式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法律上也只能被定性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他们为了应对社会舆论,将民间习俗的影响力扩大化,缺乏法律依据。
二、仅凭一场婚礼仪式,无法满足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婚礼仪式为5月16日的民间仪式,但单一时间点的行为无法证明当事人此前存在同居记录,也不能确定此后必然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强调关系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稳定性,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长、证言、共同财产控制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一场婚礼仪式进行推定。本案中仅以一次民间婚礼仪式为由主张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既不符合事实婚姻稳定性的构成逻辑,也违背了司法实践重实质轻形式的认定原则,缺乏宪法与法律依据,因此无法构成民法上的事实婚姻关系。
三、婚礼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婚礼作为民间习俗,主要是为了庆祝结合、向亲友宣告婚姻开始,具有文化和社交意义,但不具备法律效力。未进行婚姻登记,仅举办仪式,双方不能享受法律赋予夫妻的权利(如夫妻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等),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彩礼返还的首要前提。在(2020)豫1003民初XX号案例中,双方虽举办民间仪式且周边居民认可其婚姻状态,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明确否定了其婚礼的法律效力,支持了原告的彩礼返还请求。这充分印证了婚礼的基础影响力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根本要求。
综上,一夫同日举办两场民间仪式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构成重婚。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或二辩,时间两分钟。
好的,同学你好,翻译进行时。第一件事情跟你确认一下,定义你方先讲两个及以上的婚姻关系,什么是婚姻关系?民法上规定的是登记,或者在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
打断一下,所以说,今天确认一个态度,不管是从实质婚姻上来讲,还是从形式婚姻上来讲,两者都可以被纳入今天的考量,对吗?
没问题。
好,那接下来往下走,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不允许一夫多妻,没问题吧?
对。
好,那么所以确认到这里,今天我们不允许一夫多妻的情况下,那好,那我举个例子啊,在该案件中……(此处原文中断)
你确认了我就往下走了。
第二件事情,你觉得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有没有区别?
你一定要满足形式要件,才能构成法律上保护的婚姻关系吗?
同学,听清楚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有没有区别?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要你不管是实质婚姻还是形式婚姻,一定要是在法律保护的框架范围内,所以你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满足才能被法律保护,对吗?
你听起来都满足这部分,希望你后续认真回答。
你并没有反驳我的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有问题,那我们可以确认一个共识:形式婚姻指的是我们领证,这叫形式婚姻;而其余的形式,比如说举办婚礼,是否可以构成实质婚姻?
没问题。
我并不这样认为,好,你举证。
我国早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民法典》上1994年之后……
同学,我听清楚我的问题,我是说“形式婚姻”指领证,其他以外的所有内容都叫“实质婚姻”,这个概念没问题吧?你方哪来的法律规定?你方怎么定义的“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法律规定在哪里?
后续的民法条文会告诉你我方的论证逻辑,所以没问题。确认到第一层共识:在形式上,领了证的叫形式婚姻,其余情况下,比如举办婚礼,叫实质婚姻。
再往下,同学,我问你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你方讲的是什么?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质询过程中多次使用概念重构技巧(强行定义"实质婚姻")和封闭式提问,通过打断和时间控制实现节奏主导,最终在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关键问题上因时间结束形成攻防悬置。
第一件事情,今天对方其实讲的很简单,总结下来之后,他就是一直在说登记。如果只用法律的角度,纯从法律角度讲,我方今天完全没有看到您方存在论证义务,所以我觉得我方的论证义务有被您方缩减,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的区别?也就是我们想要往下讲一层,这是刚才我觉得二辩的环节说的非常好的一个内容。当我们发现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在于其影响力,比如举办婚礼但未领证与单纯恋爱关系,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冲击是不同的。一个男的娶了两个,其影响力和单纯的恋爱关系偷摸谈,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所以对方敢不敢在接下来的自由辩论环节跟我比较,何者可以更影响今天的比较平台,也就是何者更伤害于公序良俗?也就是我今天办个婚礼不领证,和从法律上登记结婚,何者更能影响公序良俗?法律需要保护公序良俗。
实指婚姻应当区别于恋爱关系,我方在之前的定义中已经明确说明,实指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财产混同和情感连接,而恋爱关系是没有这些要件的。
您方刚刚根据民法典主张一夫一妻原则,禁止多偶状态,但是您方是否忽略了该原则的适用前提?该原则仅针对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下面进行质询小结,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庭询调节。
好,第一件事情啊,今天对方其实讲的很简单,总结下来之后,他就是一直在说登记。如果你只用法律的角度,纯用法律的角度讲,我方今天完全没有看到,那我方存在论证义务,所以我觉得我方的论证义务有被你方缩减,这是第一件事情。
往下讲第二件事情,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的区别在哪里?也就是我们想要往下讲一层,这是刚才我觉得二辩的环节说的非常好的一个内容。那当我们发现就是他举办就是恋爱关系,为什么区别于今天法律上的认可,是因为恋爱关系它跟办了一个仪式的影响力就不同。办了一个仪式的影响力,和一个男的娶了两个,那影响力和你单纯的恋爱关系偷摸谈,他对你公序良俗今天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所以对方敢不敢接下来的自由辩论环节去跟我比,何者可以更影响今天的这个比较平台,也就是说何者更伤害于公序良俗?也就是我今天我办个婚礼,我不领证更影响公序良俗,还是女方讲的,从法律上我们登记结婚,何者更能影响公序良俗的?法律需要保护这个公序。
第一件事情,今天对方其实讲的很简单,总结下来之后,他就是一直在说登记。如果只用法律的角度,纯从法律角度讲,我方今天完全没有看到您方存在论证义务,所以我觉得我方的论证义务有被您方缩减,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的区别?也就是我们想要往下讲一层,这是刚才我觉得二辩的环节说的非常好的一个内容。当我们发现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在于其影响力,比如举办婚礼但未领证与单纯恋爱关系,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冲击是不同的。一个男的娶了两个,其影响力和单纯的恋爱关系偷摸谈,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所以对方敢不敢在接下来的自由辩论环节跟我比较,何者可以更影响今天的比较平台,也就是何者更伤害于公序良俗?也就是我今天办个婚礼不领证,和从法律上登记结婚,何者更能影响公序良俗?法律需要保护公序良俗。
实指婚姻应当区别于恋爱关系,我方在之前的定义中已经明确说明,实指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财产混同和情感连接,而恋爱关系是没有这些要件的。
您方刚刚根据民法典主张一夫一妻原则,禁止多偶状态,但是您方是否忽略了该原则的适用前提?该原则仅针对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下面进行质询小结,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庭询调节。
好,第一件事情啊,今天对方其实讲的很简单,总结下来之后,他就是一直在说登记。如果你只用法律的角度,纯用法律的角度讲,我方今天完全没有看到,那我方存在论证义务,所以我觉得我方的论证义务有被你方缩减,这是第一件事情。
往下讲第二件事情,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实质婚姻和形式婚姻的区别在哪里?也就是我们想要往下讲一层,这是刚才我觉得二辩的环节说的非常好的一个内容。那当我们发现就是他举办就是恋爱关系,为什么区别于今天法律上的认可,是因为恋爱关系它跟办了一个仪式的影响力就不同。办了一个仪式的影响力,和一个男的娶了两个,那影响力和你单纯的恋爱关系偷摸谈,他对你公序良俗今天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所以对方敢不敢接下来的自由辩论环节去跟我比,何者可以更影响今天的这个比较平台,也就是说何者更伤害于公序良俗?也就是我今天我办个婚礼,我不领证更影响公序良俗,还是女方讲的,从法律上我们登记结婚,何者更能影响公序良俗的?法律需要保护这个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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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反方2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1分钟。
好的,正方刚刚在质询和立论过程中反复强调社会危害性,这恰恰证明了他们无法在法律构成上找到依据,只能进行情感和道德上的渲染。我们讨论的是是否构成民法上的重婚,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事实判断问题,而非行为是否恶劣的社会性危害评价。请对方不要更换辩题,对方一直在刻意回避婚姻成立的法定核心要件。本次的核心问题是在民法上是否构成重婚,所以我们不能脱离这个法定的核心要件。
对方始终未明确夫妻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关系,还是基于民间仪式的社交认知。我国民法典及原婚姻法早已明确,婚姻成立以登记为唯一法定要件。若仅凭婚礼就能认定夫妻关系,那么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立法初衷将荡然无存。
最后请问正方,您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批判,还是站在司法者的角度进行辩论?如果是后者,那么请您放下道德激情,回到《婚姻法》第八条、第十条的明文规定,向我们指出本案中到底符合哪一条。
下面由反方2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1分钟。
好的,正方刚刚在质询和立论过程中反复强调社会危害性,这恰恰证明了他们无法在法律构成上找到依据,只能进行情感和道德上的渲染。我们讨论的是是否构成民法上的重婚,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事实判断问题,而非行为是否恶劣的社会性危害评价。请对方不要更换辩题,对方一直在刻意回避婚姻成立的法定核心要件。本次的核心问题是在民法上是否构成重婚,所以我们不能脱离这个法定的核心要件。
对方始终未明确夫妻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关系,还是基于民间仪式的社交认知。我国民法典及原婚姻法早已明确,婚姻成立以登记为唯一法定要件。若仅凭婚礼就能认定夫妻关系,那么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立法初衷将荡然无存。
最后请问正方,您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批判,还是站在司法者的角度进行辩论?如果是后者,那么请您放下道德激情,回到《婚姻法》第八条、第十条的明文规定,向我们指出本案中到底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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