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如今网络购物早已融入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各类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面对这样的乱象,我方提出的观点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更关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核心定义。网络购物诈骗是指在网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套路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而我们所说的关键并不是唯一手段,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素,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抓手。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观点:
第一,从乱象发生的逻辑来看,不良卖家才是网络购物诈骗的始作俑者。网络购物交易的起点永远是卖家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商品和服务。无论是虚假宣传、虚假发货,还是预售跑路,直播间虚假宣传等诈骗行为的策划发起、获利全程由卖家主导。而消费者本身处于信息弱势,大多只是被动的受害者,仅凭他们提高防范意识,无法从根本上阻止卖家主动发起的恶意欺诈行为。
第二,从治理的成本效率看,打击卖家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源头治理。单纯依靠用户保护本质上属于事后防御,希望海量用户不断提升防范意识,不仅成本高、见效慢,还永远跟不上诈骗手段的不断升级。只有严厉打击不良卖家,斩断背后的诈骗产业链,才是从源头遏制诈骗行为。据某电商平台数据显示,仅一次专项治理就整治了1.3万的违规商家,这样的治理效果是被动防范远远达不到的。
第三,从法律监管的逻辑看,卖家对交易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严格核验商家真实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需立即采取停业整顿、清退等措施。法律始终将监管重点放在卖家身上,这是因为他们不仅是交易的发起方,也是诈骗行为的源头。只有严厉打击不良卖家,才能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综上,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矛盾是由于部分卖家恶意牟利、主动主导,而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足。严厉打击卖家才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根本之策,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更关键。谢谢大家。
接下来进入盘问环节,由反方四辩盘问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盘问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盘问方不得反问,请反方四辩开始。
什么叫欺诈?接下来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一个核心是网络购物诈骗,你方也说是诈骗,诈骗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对吧?是非法占有没问题。所以今天你那个所谓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跟非法占有的关系是什么?
不好意思,对方辩友这并不是简单的能现在来概括的。而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不能片面地定义。比如今天卖一个化妆品,我卖一个防晒霜,说这个防晒霜隔离效果可能有90%,实际到手隔离效果只有30%,这件事情是欺诈还是诈骗?
这属于虚假宣传,对虚假宣传的部分本质上是欺诈的部分。我可以很负责的跟各位讲,欺诈跟诈骗本身在法律责任上面是有完全的区别的。诈骗本身追究的是刑事责任,而欺诈本身更多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这是正方今天所有定义里面最不合理的一部分,所以我特别好奇你方现在的判准是什么?
我的判准是,凡是在网络交易中恶意牟利、主动行骗的,都属于我们今天打击范围之内,而我们今天强调的核心是最关键怎么判断。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哪个更关键,关键的判断基础,或者说如何判断这件事情更关键,是不是要看它的效果。我们坚定地认为打击卖家才是真正有效的源头。
看效果,但是打击卖家的效果从哪里展现?打击卖家是真正有效的源头之一,诈骗骗的是消费者,并不是对方所说的骗警察。所以至少源头的治理效果必须要从消费者端展现出来。所以我特别好奇,你把你那个专项治理违规商家的数据念完整,什么违规?
对方辩友,你一味地在说违规,违规的模式是什么?我们今天指的是什么?最关键问题很难理解吗?今天到底是虚假宣传,还是今天不给你发货,还是今天客服有问题?这些问题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解释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这个。
客服有问题,这些问题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解释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网络购物诈骗治理哪个更关键,而不是一味地纠缠细节。
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如今网络购物早已融入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各类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面对这样的乱象,我方提出的观点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更关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核心定义。网络购物诈骗是指在网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套路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而我们所说的关键并不是唯一手段,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素,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抓手。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观点:
第一,从乱象发生的逻辑来看,不良卖家才是网络购物诈骗的始作俑者。网络购物交易的起点永远是卖家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商品和服务。无论是虚假宣传、虚假发货,还是预售跑路,直播间虚假宣传等诈骗行为的策划发起、获利全程由卖家主导。而消费者本身处于信息弱势,大多只是被动的受害者,仅凭他们提高防范意识,无法从根本上阻止卖家主动发起的恶意欺诈行为。
第二,从治理的成本效率看,打击卖家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源头治理。单纯依靠用户保护本质上属于事后防御,希望海量用户不断提升防范意识,不仅成本高、见效慢,还永远跟不上诈骗手段的不断升级。只有严厉打击不良卖家,斩断背后的诈骗产业链,才是从源头遏制诈骗行为。据某电商平台数据显示,仅一次专项治理就整治了1.3万的违规商家,这样的治理效果是被动防范远远达不到的。
第三,从法律监管的逻辑看,卖家对交易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严格核验商家真实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需立即采取停业整顿、清退等措施。法律始终将监管重点放在卖家身上,这是因为他们不仅是交易的发起方,也是诈骗行为的源头。只有严厉打击不良卖家,才能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综上,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矛盾是由于部分卖家恶意牟利、主动主导,而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足。严厉打击卖家才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根本之策,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更关键。谢谢大家。
接下来进入盘问环节,由反方四辩盘问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盘问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盘问方不得反问,请反方四辩开始。
什么叫欺诈?接下来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一个核心是网络购物诈骗,你方也说是诈骗,诈骗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对吧?是非法占有没问题。所以今天你那个所谓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跟非法占有的关系是什么?
不好意思,对方辩友这并不是简单的能现在来概括的。而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不能片面地定义。比如今天卖一个化妆品,我卖一个防晒霜,说这个防晒霜隔离效果可能有90%,实际到手隔离效果只有30%,这件事情是欺诈还是诈骗?
这属于虚假宣传,对虚假宣传的部分本质上是欺诈的部分。我可以很负责的跟各位讲,欺诈跟诈骗本身在法律责任上面是有完全的区别的。诈骗本身追究的是刑事责任,而欺诈本身更多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这是正方今天所有定义里面最不合理的一部分,所以我特别好奇你方现在的判准是什么?
我的判准是,凡是在网络交易中恶意牟利、主动行骗的,都属于我们今天打击范围之内,而我们今天强调的核心是最关键怎么判断。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哪个更关键,关键的判断基础,或者说如何判断这件事情更关键,是不是要看它的效果。我们坚定地认为打击卖家才是真正有效的源头。
看效果,但是打击卖家的效果从哪里展现?打击卖家是真正有效的源头之一,诈骗骗的是消费者,并不是对方所说的骗警察。所以至少源头的治理效果必须要从消费者端展现出来。所以我特别好奇,你把你那个专项治理违规商家的数据念完整,什么违规?
对方辩友,你一味地在说违规,违规的模式是什么?我们今天指的是什么?最关键问题很难理解吗?今天到底是虚假宣传,还是今天不给你发货,还是今天客服有问题?这些问题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解释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这个。
客服有问题,这些问题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解释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网络购物诈骗治理哪个更关键,而不是一味地纠缠细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网络购物诈骗是指以网络购物为幌子,通过虚构交易、恶意退款等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诈骗分子通过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针对特定人群设计话术,成功率较传统诈骗提高3倍以上,因此,我方认为,保护消费者信息能够以低成本实现更根本、更长效的防范,是治理网络诈骗的关键。
具体论证如下: 第一,保护消费者信息所实现的治理辐射面更广。治理网络诈骗的实质是保护消费者这一核心课题。而诈骗事故的打击往往需要面对海量分散的诈骗行为排查线索,追踪诈骗团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治理效率大打折扣。而保护消费者信息则将治理目标清晰锁定在核心课题上,防护的针对性更强、更明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教授孙献忠指出,源头性信息保护的普惠性远优于事后救济,能以更低成本实现更广泛的覆盖。这也从法理上印证了保护消费者信息的高效性,从源头减少个人信息的泄露,使保护措施直接对准受害群体,降低耗时成本,实现网络诈骗的长效治理。
第二,保护消费者信息更加直接,能够从源头端切断诈骗链条。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新价值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就不可能产生新的价值。而网购诈骗的实质,是诈骗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进行精准侵害,因此,治理的关键在于斩断信息泄露的源头。近日执法案例中,多名人员从快递公司内部窃取订单,80余万条网购信息加价转卖给无货源电商,形成以工作人员为内鬼、技术人员为上线层级,代理为中间商,无货源电商为下线的犯罪链条。而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封堵泄露漏洞后,该犯罪链条被切断。传统的治理手段多为事后救济,而保护消费者信息是从供给侧遏制诈骗原料的流通,直接掐断了诈骗源头,比事后打击更具根本性。
综上,从治理效果来看,保护消费者信息实现了广覆盖率、低成本的统一。而从治理逻辑上来看,保护消费者信息实现了供给侧治理的根本突破,治理网购诈骗的方向,应当从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转向防可防的主动格局。我方今天的态度并不是说不需要打击商家,也不是说不打击商家,而是将更多的重心放在保护消费者信息,二者可以并行,但保护消费者信息更为重要。因此,保护消费者信息不是治理网络诈骗的权宜之计,而是走向长效治理的必由之路。以上。
感谢主席。网络购物诈骗是指以网络购物为幌子,通过虚构交易、恶意退款等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诈骗分子通过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针对特定人群设计话术,成功率较传统诈骗提高3倍以上,因此,我方认为,保护消费者信息能够以低成本实现更根本、更长效的防范,是治理网络诈骗的关键。
具体论证如下: 第一,保护消费者信息所实现的治理辐射面更广。治理网络诈骗的实质是保护消费者这一核心课题。而诈骗事故的打击往往需要面对海量分散的诈骗行为排查线索,追踪诈骗团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治理效率大打折扣。而保护消费者信息则将治理目标清晰锁定在核心课题上,防护的针对性更强、更明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教授孙献忠指出,源头性信息保护的普惠性远优于事后救济,能以更低成本实现更广泛的覆盖。这也从法理上印证了保护消费者信息的高效性,从源头减少个人信息的泄露,使保护措施直接对准受害群体,降低耗时成本,实现网络诈骗的长效治理。
第二,保护消费者信息更加直接,能够从源头端切断诈骗链条。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新价值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就不可能产生新的价值。而网购诈骗的实质,是诈骗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进行精准侵害,因此,治理的关键在于斩断信息泄露的源头。近日执法案例中,多名人员从快递公司内部窃取订单,80余万条网购信息加价转卖给无货源电商,形成以工作人员为内鬼、技术人员为上线层级,代理为中间商,无货源电商为下线的犯罪链条。而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封堵泄露漏洞后,该犯罪链条被切断。传统的治理手段多为事后救济,而保护消费者信息是从供给侧遏制诈骗原料的流通,直接掐断了诈骗源头,比事后打击更具根本性。
综上,从治理效果来看,保护消费者信息实现了广覆盖率、低成本的统一。而从治理逻辑上来看,保护消费者信息实现了供给侧治理的根本突破,治理网购诈骗的方向,应当从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转向防可防的主动格局。我方今天的态度并不是说不需要打击商家,也不是说不打击商家,而是将更多的重心放在保护消费者信息,二者可以并行,但保护消费者信息更为重要。因此,保护消费者信息不是治理网络诈骗的权宜之计,而是走向长效治理的必由之路。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诈骗主动涉及收钱骗人的主体是不是卖家?但问题是今天网购诈骗的卖家,会通过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实施诈骗,如果没有这些信息的话,卖家还怎么实施诈骗?
反请问对方辩友,虚假发货、刷单返利这些伪劣的诈骗手段需要泄露消费者信息吗?但是问题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这些网购诈骗,它是通过收取了消费者信息以后进行精准实害,对不对?
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你刚刚说他们是利用信息对吗?消费者信息其实卖家是利用了这些信息,那也是因为卖家作恶才会导致诈骗的产生,所以你方保护信息又该怎么防范他们不利用信息呢?我方保护的是信息不泄露,数据不泄露,卖家就无从利用了。那我们也说到,就是那些卖家可以不利用信息就可以进行诈骗,所以我想请问对方,保护信息只能降低诈骗概率,属于被动躲避,您承认吗?
第一件事情,我方四辩讲得很清楚了,欺诈跟诈骗,它属于法律条例中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虚假宣传它是属于民事纠纷中的欺诈的概念,而诈骗它已经严重,甚至危害到了人的一些生命安全之类的。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所以正是因为没有卖家作恶,才不会出现网络诈骗。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诈骗产业的核心是卖家团伙,不是信息泄露,为何避重就轻?但问题是今天治理这些东西的关键是,如果我把信息防范住了,卖家就无计可施,那么这个产业链、这个诈骗的整个逻辑链,就会断掉。所以我方认为保护信息是更关键的。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不惩戒作恶者,只保护自己,你这是不是属于纵容卖家的恶意呢?
那对方辩友,我方刚刚说得很清楚,今天我方态度不是说不打击卖家,也不是说没有打击卖家,而是说今天我们要把更多的重心去放在保障消费者信息上。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被骗的直接原因是卖家的诈骗,不是信息泄露,你觉得这对吗?但问题是卖家的诈骗他需要通过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才可以进行。我刚刚也提出了疑问,我告诉你的是,刷单返利这些诈骗手段是不需要利用信息可以进行诈骗的,那你们这时候保护信息的作用何在呢?
同学,刷单返利它实际上是诈骗行为对吧?如果不惩治作恶者,只保护信息,这只是纵容作恶卖家,你根本体现不到保护信息的重要性。我跟你说了,今天没有说不打击卖家。
感谢双方辩手盘问环节结束。
感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诈骗主动涉及收钱骗人的主体是不是卖家?但问题是今天网购诈骗的卖家,会通过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实施诈骗,如果没有这些信息的话,卖家还怎么实施诈骗?
反请问对方辩友,虚假发货、刷单返利这些伪劣的诈骗手段需要泄露消费者信息吗?但是问题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这些网购诈骗,它是通过收取了消费者信息以后进行精准实害,对不对?
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你刚刚说他们是利用信息对吗?消费者信息其实卖家是利用了这些信息,那也是因为卖家作恶才会导致诈骗的产生,所以你方保护信息又该怎么防范他们不利用信息呢?我方保护的是信息不泄露,数据不泄露,卖家就无从利用了。那我们也说到,就是那些卖家可以不利用信息就可以进行诈骗,所以我想请问对方,保护信息只能降低诈骗概率,属于被动躲避,您承认吗?
第一件事情,我方四辩讲得很清楚了,欺诈跟诈骗,它属于法律条例中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虚假宣传它是属于民事纠纷中的欺诈的概念,而诈骗它已经严重,甚至危害到了人的一些生命安全之类的。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所以正是因为没有卖家作恶,才不会出现网络诈骗。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诈骗产业的核心是卖家团伙,不是信息泄露,为何避重就轻?但问题是今天治理这些东西的关键是,如果我把信息防范住了,卖家就无计可施,那么这个产业链、这个诈骗的整个逻辑链,就会断掉。所以我方认为保护信息是更关键的。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不惩戒作恶者,只保护自己,你这是不是属于纵容卖家的恶意呢?
那对方辩友,我方刚刚说得很清楚,今天我方态度不是说不打击卖家,也不是说没有打击卖家,而是说今天我们要把更多的重心去放在保障消费者信息上。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被骗的直接原因是卖家的诈骗,不是信息泄露,你觉得这对吗?但问题是卖家的诈骗他需要通过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才可以进行。我刚刚也提出了疑问,我告诉你的是,刷单返利这些诈骗手段是不需要利用信息可以进行诈骗的,那你们这时候保护信息的作用何在呢?
同学,刷单返利它实际上是诈骗行为对吧?如果不惩治作恶者,只保护信息,这只是纵容作恶卖家,你根本体现不到保护信息的重要性。我跟你说了,今天没有说不打击卖家。
感谢双方辩手盘问环节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有请正反双方进行对辩,双方各有1分30秒交替发言,由反方二辩先开始,双方均不可打断对方发言。
稍等,好同学,请问你今天骗子这么多,骗子一个又一个,你刚打击那个卖家,请问哪些?首先我方打击的是卖家,打击的是所有实施诈骗行为的卖家,而非所有正常经营的卖家。你方要打击的肯定是那些已经实施诈骗行为的人,而非好好经营自己商品的卖家。这是我要讲的第二点,打击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滞后的,也就是诈骗行为发生之后才能去打击,可是保护消费者信息可以在诈骗发生之前就起到作用。今天在一次诈骗发生之前,我们就会告诉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这件事可以提前举办。你方怎么解释这个诈骗?
我方打击卖家并不是事后追究,而是一整套完整的全流程治理逻辑。我们要做的是事前震慑、事中追责、事后严打。只有抓住打击这个源头,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诈骗发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刚刚第一辩手提到了生产资料,我想告诉你,生产资料只是条件,劳动者才是创造价值的主体。放在诈骗里面,卖家才是实施诈骗的劳动者,信息只是被利用的工具,你方不去打击主导性的卖家,反而怪工具吗?就算有人用刀杀人伤人,你方不去抓凶手,反而去硬抓刀,这不是本末倒置吗?很简单的事实依据是,只有诈骗发生的时候,你才能去打击。如果你光打击所有的卖家,那我相信这个行业平台要活不下去了。
进一步回应你的例子,生产资料为什么如此重要?就像农民种地,如果你没有土地,你怎么去种地?所以今天消费者信息恰恰是那样的生产资料,只有能获得消费者信息,你才能去实施诈骗,这恰恰说明保护消费者信息更关键。在当今,当卖家决定实施犯罪时,诈骗才真正开始。既然开始之后你要打击卖家,那我们来聊钱的部分:如果打击卖家的时候,卖家已经通过诈骗集团把消费者的钱转移到海外资产,这个时候我们即便把卖家的钱追回来,也不如在诈骗发生之前,就能让消费者的钱得到保障。
难道打击难难道就不打击了吗?打击难当然要打击,可是你要把重心放在治理也就是保护消费者信息上面。如果今天我做一个宣传,让很多人知道保护自己的信息很重要,当你看到一个链接的时候,就知道不能点,那这个时候你的钱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如果只靠保护信息就能治理诈骗,那公安为什么在侦破案件时永远只抓无良卖家呢?我告诉你,信息只是作案的条件,并不是诈骗根源。就算信息保护得再好,依然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订单信息作案,只要卖家主动诱导虚假发货、涉及骗局,诈骗根本不会发生。
首先有请正反双方进行对辩,双方各有1分30秒交替发言,由反方二辩先开始,双方均不可打断对方发言。
稍等,好同学,请问你今天骗子这么多,骗子一个又一个,你刚打击那个卖家,请问哪些?首先我方打击的是卖家,打击的是所有实施诈骗行为的卖家,而非所有正常经营的卖家。你方要打击的肯定是那些已经实施诈骗行为的人,而非好好经营自己商品的卖家。这是我要讲的第二点,打击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滞后的,也就是诈骗行为发生之后才能去打击,可是保护消费者信息可以在诈骗发生之前就起到作用。今天在一次诈骗发生之前,我们就会告诉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这件事可以提前举办。你方怎么解释这个诈骗?
我方打击卖家并不是事后追究,而是一整套完整的全流程治理逻辑。我们要做的是事前震慑、事中追责、事后严打。只有抓住打击这个源头,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诈骗发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刚刚第一辩手提到了生产资料,我想告诉你,生产资料只是条件,劳动者才是创造价值的主体。放在诈骗里面,卖家才是实施诈骗的劳动者,信息只是被利用的工具,你方不去打击主导性的卖家,反而怪工具吗?就算有人用刀杀人伤人,你方不去抓凶手,反而去硬抓刀,这不是本末倒置吗?很简单的事实依据是,只有诈骗发生的时候,你才能去打击。如果你光打击所有的卖家,那我相信这个行业平台要活不下去了。
进一步回应你的例子,生产资料为什么如此重要?就像农民种地,如果你没有土地,你怎么去种地?所以今天消费者信息恰恰是那样的生产资料,只有能获得消费者信息,你才能去实施诈骗,这恰恰说明保护消费者信息更关键。在当今,当卖家决定实施犯罪时,诈骗才真正开始。既然开始之后你要打击卖家,那我们来聊钱的部分:如果打击卖家的时候,卖家已经通过诈骗集团把消费者的钱转移到海外资产,这个时候我们即便把卖家的钱追回来,也不如在诈骗发生之前,就能让消费者的钱得到保障。
难道打击难难道就不打击了吗?打击难当然要打击,可是你要把重心放在治理也就是保护消费者信息上面。如果今天我做一个宣传,让很多人知道保护自己的信息很重要,当你看到一个链接的时候,就知道不能点,那这个时候你的钱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如果只靠保护信息就能治理诈骗,那公安为什么在侦破案件时永远只抓无良卖家呢?我告诉你,信息只是作案的条件,并不是诈骗根源。就算信息保护得再好,依然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订单信息作案,只要卖家主动诱导虚假发货、涉及骗局,诈骗根本不会发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接下来由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或四辩,规则同上,时间同样为两分钟。请反方三辩选择盘问对象并开始。
我特别好奇一个问题,比方说对方问我们,信息保护怎么能做到百分百?正方说可以把卖家百分百打击完,我们不需要打击完卖家,我们打击一个卖家可以震慑其他卖家,对不对?但你方自己也说了,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恶意程度越来越高,怎么能起到震慑作用?我们正式的是,比如说我们打击一个卖家,就像各大电商平台里的情况,打击效果很好?所以正方也不必纠结百分百这些事情,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反过来跟你方的逻辑来讲,比方说因为现在信息泄露,反方做不到百分之百保护信息,我问你,是不是因为信息泄露,大家才能通过那些所谓的卖家,发现自己遭遇了恶意行为?如果信息不泄露,是不是就不会发现这样的恶意行为了?所以,你们保护信息也只是降低了被骗的概率,而我们打击卖家才是真正的——我打断一下,特别好。所以大家发现诈骗行为,是因为信息泄露导致的,因此我们更要把重心放在保护信息这件事情上,而不是打击卖家。打击一个卖家当然重要,但核心重点、更关键的是保护信息,这是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现在的信息泄露情况,比如说过去大家通过快递单号就能得知个人信息,或者得知电话号码,实施诈骗等行为。而现在我们可以隐去号码,或者把电话号码遮住一部分,这样能非常有效地保护信息,同时也让诈骗行为更难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信息带来的防诈骗效果,难道不是你们所说的最有效吗?
感谢对方辩友的提问,信息只是诈骗的工具,本身不具有诈骗能力,真正主动实施诈骗的明明就是卖家。只有卖家实施了诈骗,才会出现诈骗行为,作恶是有主体的。那诈骗是——我打断一下,所以你讲的是,仍然会有人性主观犯罪,仍然会有人实施恶意行为,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很难杜绝。可是如果他们没有了犯罪手段、没有了犯罪方法,在预防层面就能起到作用,就比如鲨鱼在地上就没法咬人,因为它会直接死亡,这是第三部分。
第四个部分,我想讲信息保护这个部分,我们知道今天的信息保护不仅仅有外部保护,应该还有内部保护吧?感谢对方辩友的提问,所以我们更要去打击卖家,以点带面,查处一个、治理一片。所以我打断一下,所以今天的信息保护是不是除了外部保护之外,比如说相应的信息排查手段、公安保护、法律法条,同样还有内部的保护,也就是我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自己把信息保护好,这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感谢双方辩手,盘问环节结束,下面进行小结环节,有请正方三辩先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接下来由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或四辩,规则同上,时间同样为两分钟。请反方三辩选择盘问对象并开始。
我特别好奇一个问题,比方说对方问我们,信息保护怎么能做到百分百?正方说可以把卖家百分百打击完,我们不需要打击完卖家,我们打击一个卖家可以震慑其他卖家,对不对?但你方自己也说了,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恶意程度越来越高,怎么能起到震慑作用?我们正式的是,比如说我们打击一个卖家,就像各大电商平台里的情况,打击效果很好?所以正方也不必纠结百分百这些事情,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反过来跟你方的逻辑来讲,比方说因为现在信息泄露,反方做不到百分之百保护信息,我问你,是不是因为信息泄露,大家才能通过那些所谓的卖家,发现自己遭遇了恶意行为?如果信息不泄露,是不是就不会发现这样的恶意行为了?所以,你们保护信息也只是降低了被骗的概率,而我们打击卖家才是真正的——我打断一下,特别好。所以大家发现诈骗行为,是因为信息泄露导致的,因此我们更要把重心放在保护信息这件事情上,而不是打击卖家。打击一个卖家当然重要,但核心重点、更关键的是保护信息,这是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现在的信息泄露情况,比如说过去大家通过快递单号就能得知个人信息,或者得知电话号码,实施诈骗等行为。而现在我们可以隐去号码,或者把电话号码遮住一部分,这样能非常有效地保护信息,同时也让诈骗行为更难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信息带来的防诈骗效果,难道不是你们所说的最有效吗?
感谢对方辩友的提问,信息只是诈骗的工具,本身不具有诈骗能力,真正主动实施诈骗的明明就是卖家。只有卖家实施了诈骗,才会出现诈骗行为,作恶是有主体的。那诈骗是——我打断一下,所以你讲的是,仍然会有人性主观犯罪,仍然会有人实施恶意行为,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很难杜绝。可是如果他们没有了犯罪手段、没有了犯罪方法,在预防层面就能起到作用,就比如鲨鱼在地上就没法咬人,因为它会直接死亡,这是第三部分。
第四个部分,我想讲信息保护这个部分,我们知道今天的信息保护不仅仅有外部保护,应该还有内部保护吧?感谢对方辩友的提问,所以我们更要去打击卖家,以点带面,查处一个、治理一片。所以我打断一下,所以今天的信息保护是不是除了外部保护之外,比如说相应的信息排查手段、公安保护、法律法条,同样还有内部的保护,也就是我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自己把信息保护好,这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好的,感谢对方辩友。感谢双方辩手,盘问环节结束,下面进行小结环节,有请正方三辩先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三辩,接下来是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拥有4分钟发言时间,由正方先开始发言,一方落座,另一方开始计时,同一方辩手不得连续发言,如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时间用完也可以放弃发言。请正方先开始。
好感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提到一个关键词,他问我们卖家打的完吗?我方从来没有说过要打完卖家,打卖家,我们可以打一个,震慑一片,保护信息,你们能做到绝对保护吗?做不到吧。
然后对方辩友想用保护信息这张巨大的网去捞诈骗这条鱼,这无疑是用大炮打蚊子。相比之下,打击卖家是精准狙击,成本可控,效果立竿见影。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下选择最高效的方案,难道不是正确解吗?
你打击卖家震慑效果你从头到尾没有认证过,而震慑的部分,你反而用的是法律在保护,保护那个保护人民群众的那一部分。你通过法条来进行政策效果本身证明我们是需要管的,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反方这边的态度一直都是今天我们要通过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相应机制,以及相应的教育宣传,从外部从内部让大家真正能够保护到消费者信息的部分,让大家不再受骗。我特别好奇你的所有的这种举措,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于民众来说效果是什么?
好,那我想知道在场各位都可能是消费者,不应该绝大多数都是消费者。那你们希望的是你们受到了诈骗之后,信息做到保护吗?您方说信息保护是为了预防,但我想请问,没有这种诈骗的现象,你们从何而来要保护信息?我们打击卖家也是从源头上遏制的,是事前震慑,而非事后补救。
打击卖家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事后?我告诉你为什么,当诈骗案件出现了以后,今天我先去报案,报完案以后,警方办案以后,办完案子的话,你知道到法庭判决结束,最后的结果也只是那个诈骗犯承受刑事责任被抓进去,可是我的钱在哪里?我的钱回来了没有?今天我被骗走了,诈骗犯把我那钱款汇到海外账户以后,海外账户追不回来,我的钱在哪里?你靠信息保护吗?所以我们更应该去打击这样不良的卖家,对吧?
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请问保护消费者信息能解决刷单炒信、虚假评价这些诈骗吗?能阻止卖家实施诈骗吗?刷单炒信、虚假评价,你看这件事情本质上是在网络上进行欺诈,这道题的核心是诈骗,所以回到刚才那个问题,钱怎么保护你方没有解释。我再举个比较详细的类比,大家都听过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这个例子,而亡羊补牢就是已经发生诈骗之后,我们赶紧去及时治理,避免更多诈骗行为的发生。可是相比于亡羊补牢,如果在那个狼来之前,我就提前把栅栏修理得非常牢固,狼都进不来,为什么不是更重要的事情?为什么不是更有效的措施?我方主张事前震慑还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这才是真正的有效治理。
而你方一旦诈骗发生,财产已经被骗了,请问您方的救济保护,能追回多少损失?你的事前震慑是什么?是已经产生了一个案件,已经有人受到了伤害,然后用这个案件震慑其他的人。可是在这件事情里面,已经有鲜活的事实受到了伤害。而保护信息是什么?是我不需要这样的政策,我只要保护了我,甚至不会有新的案件产生,大家的相应的信息就已经保护得非常好了,相应的诈骗治理你已经做得非常好了。而这件事情恰恰是更关键也更有效的事情。
好感谢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刚刚提到亡羊补牢,你说产生了这件事情,我们才去打击,那您方呢?您方既然做到了绝对保护,那为什么会有这件事情产生?这件事情既然产生了,你们才会去保护信息对吗?如果不是,那保护信息依然会出现,这件事情对不对?从根本上就错了,信息只是辅助作用,打击才是关键。我们要做的是哪一个更关键?
谢谢你不要赖在案件上,有相应的案件出现,你就赖在这里打。你快点告诉我今天卖家震慑的效果是什么?有没有相应的数据或者说震慑卖家是源头这件事情有没有相应的机理?给我一个解释。
好对方辩友向我举数据,我举再多数据,你也会说这只是一个例子,其他情况能类比吗?我也可以同样说,这是一个例子,就比如刚刚他一直用鲨鱼来回答,那我想问火灾的诱因是什么?是因为有氧气,难道你们要去隔绝氧气吗?而不去抓纵火人想办法灭火,你们要去隔绝氧气吗?对不对,数据没有集体支撑,没关系。我给你今天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的源头治理角度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了救济规则,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是能发挥被动作用。而我国必须从源头入手,从个人信息收集这个端口入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这是机制的部分。效果的部分,在2026年,央视网、中国新闻发布的文件显示,今天在会同部门相关拦截诈骗电话36亿次,短信33亿次,紧急止付涉险资金达到2170.7万亿,我特别好奇,这个效果在你方那边有没有体现?
如果保护消费者的信息真的能解决问题,那为什么各大电商平台自己重点一直都是打击违规商家、清退欺诈卖家,而不是只做消费者的信息保护?
然后,您方说数据,我方也有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建立信用档案。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建立监控制度,这些都是针对于卖家,谢谢。所以人大专家也说了,如果你要治理,要从源头入手,而源头是什么?是个人信息。
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大家的手机都收到一条链接,点开这个链接就可以获得100万元的无偿贷款,我想问大家会点击吗?相信大家不会,就是因为我们一直在宣传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这已经植入我们内心的理念,而这个理念形成之后,可以长效地保护我们,这是最长效的。
好,刚刚您方提到了100万,这是人性的贪婪,但回到诈骗的尺度,对于某些人来说,100万太有诱惑力了,你怎么不说是1000块、2000块呢?那为什么就有人会上当呢?是您方信息保护不够吗?我再举一个例子,您是要在平台上发布一万条“不听不信不贪恋”的反诈标语,还是说你去打击一个卖家,让其他卖家不敢产生作恶的念头?是人性啊,人性你能防止吗?如果刚刚您方的逻辑错了,我们不需要依赖信息保护,卖家的恶意一直存在,谢谢。
对方辩友太好了,所以人是有恶意的,人是贪婪的,所以你打击一个卖家,也会有千千万万的卖家站出来,他会继续去行骗。所以今天打击了一个卖家,宣传出来以后,我看到有人去欺诈了之后,我看到的是这个市场怎么会变成这样了?所以打击了一个卖家之后,我并不会对这个网络市场进行一个怎么样的信任重建,反而是我去治理消费者信息,我去保护消费者信息,我去建立一个平台,给消费者提供心理保障、平台保障,双重保障之后,我才能够重建出网络市场经济平台的信任和治理的秩序。
好,反驳对方刚才提到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呀,就是因为打击力度不够啊。我们如果加大打击力度,把他们打得倾家荡产,其他人还敢干吗?对不对?犯罪的第一关,就是我国的法律,有人纵火必须抓捕,相比之下,如果让大家养成防火意识,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3秒钟。我们今天比的是治理的关键,正方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进入最后的总结陈词环节。本环节由反方先进行,首先有请反方4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双方三辩,接下来是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拥有4分钟发言时间,由正方先开始发言,一方落座,另一方开始计时,同一方辩手不得连续发言,如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时间用完也可以放弃发言。请正方先开始。
好感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提到一个关键词,他问我们卖家打的完吗?我方从来没有说过要打完卖家,打卖家,我们可以打一个,震慑一片,保护信息,你们能做到绝对保护吗?做不到吧。
然后对方辩友想用保护信息这张巨大的网去捞诈骗这条鱼,这无疑是用大炮打蚊子。相比之下,打击卖家是精准狙击,成本可控,效果立竿见影。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下选择最高效的方案,难道不是正确解吗?
你打击卖家震慑效果你从头到尾没有认证过,而震慑的部分,你反而用的是法律在保护,保护那个保护人民群众的那一部分。你通过法条来进行政策效果本身证明我们是需要管的,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反方这边的态度一直都是今天我们要通过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相应机制,以及相应的教育宣传,从外部从内部让大家真正能够保护到消费者信息的部分,让大家不再受骗。我特别好奇你的所有的这种举措,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于民众来说效果是什么?
好,那我想知道在场各位都可能是消费者,不应该绝大多数都是消费者。那你们希望的是你们受到了诈骗之后,信息做到保护吗?您方说信息保护是为了预防,但我想请问,没有这种诈骗的现象,你们从何而来要保护信息?我们打击卖家也是从源头上遏制的,是事前震慑,而非事后补救。
打击卖家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事后?我告诉你为什么,当诈骗案件出现了以后,今天我先去报案,报完案以后,警方办案以后,办完案子的话,你知道到法庭判决结束,最后的结果也只是那个诈骗犯承受刑事责任被抓进去,可是我的钱在哪里?我的钱回来了没有?今天我被骗走了,诈骗犯把我那钱款汇到海外账户以后,海外账户追不回来,我的钱在哪里?你靠信息保护吗?所以我们更应该去打击这样不良的卖家,对吧?
所以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请问保护消费者信息能解决刷单炒信、虚假评价这些诈骗吗?能阻止卖家实施诈骗吗?刷单炒信、虚假评价,你看这件事情本质上是在网络上进行欺诈,这道题的核心是诈骗,所以回到刚才那个问题,钱怎么保护你方没有解释。我再举个比较详细的类比,大家都听过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这个例子,而亡羊补牢就是已经发生诈骗之后,我们赶紧去及时治理,避免更多诈骗行为的发生。可是相比于亡羊补牢,如果在那个狼来之前,我就提前把栅栏修理得非常牢固,狼都进不来,为什么不是更重要的事情?为什么不是更有效的措施?我方主张事前震慑还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这才是真正的有效治理。
而你方一旦诈骗发生,财产已经被骗了,请问您方的救济保护,能追回多少损失?你的事前震慑是什么?是已经产生了一个案件,已经有人受到了伤害,然后用这个案件震慑其他的人。可是在这件事情里面,已经有鲜活的事实受到了伤害。而保护信息是什么?是我不需要这样的政策,我只要保护了我,甚至不会有新的案件产生,大家的相应的信息就已经保护得非常好了,相应的诈骗治理你已经做得非常好了。而这件事情恰恰是更关键也更有效的事情。
好感谢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刚刚提到亡羊补牢,你说产生了这件事情,我们才去打击,那您方呢?您方既然做到了绝对保护,那为什么会有这件事情产生?这件事情既然产生了,你们才会去保护信息对吗?如果不是,那保护信息依然会出现,这件事情对不对?从根本上就错了,信息只是辅助作用,打击才是关键。我们要做的是哪一个更关键?
谢谢你不要赖在案件上,有相应的案件出现,你就赖在这里打。你快点告诉我今天卖家震慑的效果是什么?有没有相应的数据或者说震慑卖家是源头这件事情有没有相应的机理?给我一个解释。
好对方辩友向我举数据,我举再多数据,你也会说这只是一个例子,其他情况能类比吗?我也可以同样说,这是一个例子,就比如刚刚他一直用鲨鱼来回答,那我想问火灾的诱因是什么?是因为有氧气,难道你们要去隔绝氧气吗?而不去抓纵火人想办法灭火,你们要去隔绝氧气吗?对不对,数据没有集体支撑,没关系。我给你今天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的源头治理角度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了救济规则,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是能发挥被动作用。而我国必须从源头入手,从个人信息收集这个端口入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这是机制的部分。效果的部分,在2026年,央视网、中国新闻发布的文件显示,今天在会同部门相关拦截诈骗电话36亿次,短信33亿次,紧急止付涉险资金达到2170.7万亿,我特别好奇,这个效果在你方那边有没有体现?
如果保护消费者的信息真的能解决问题,那为什么各大电商平台自己重点一直都是打击违规商家、清退欺诈卖家,而不是只做消费者的信息保护?
然后,您方说数据,我方也有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建立信用档案。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建立监控制度,这些都是针对于卖家,谢谢。所以人大专家也说了,如果你要治理,要从源头入手,而源头是什么?是个人信息。
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大家的手机都收到一条链接,点开这个链接就可以获得100万元的无偿贷款,我想问大家会点击吗?相信大家不会,就是因为我们一直在宣传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这已经植入我们内心的理念,而这个理念形成之后,可以长效地保护我们,这是最长效的。
好,刚刚您方提到了100万,这是人性的贪婪,但回到诈骗的尺度,对于某些人来说,100万太有诱惑力了,你怎么不说是1000块、2000块呢?那为什么就有人会上当呢?是您方信息保护不够吗?我再举一个例子,您是要在平台上发布一万条“不听不信不贪恋”的反诈标语,还是说你去打击一个卖家,让其他卖家不敢产生作恶的念头?是人性啊,人性你能防止吗?如果刚刚您方的逻辑错了,我们不需要依赖信息保护,卖家的恶意一直存在,谢谢。
对方辩友太好了,所以人是有恶意的,人是贪婪的,所以你打击一个卖家,也会有千千万万的卖家站出来,他会继续去行骗。所以今天打击了一个卖家,宣传出来以后,我看到有人去欺诈了之后,我看到的是这个市场怎么会变成这样了?所以打击了一个卖家之后,我并不会对这个网络市场进行一个怎么样的信任重建,反而是我去治理消费者信息,我去保护消费者信息,我去建立一个平台,给消费者提供心理保障、平台保障,双重保障之后,我才能够重建出网络市场经济平台的信任和治理的秩序。
好,反驳对方刚才提到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呀,就是因为打击力度不够啊。我们如果加大打击力度,把他们打得倾家荡产,其他人还敢干吗?对不对?犯罪的第一关,就是我国的法律,有人纵火必须抓捕,相比之下,如果让大家养成防火意识,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3秒钟。我们今天比的是治理的关键,正方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进入最后的总结陈词环节。本环节由反方先进行,首先有请反方4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反方时间先结束,正方剩余3秒未继续发言)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经过整场辩论赛的激烈交锋,现在已经进入总结陈词环节。在完整梳理双方观点、复盘整场交锋之后,对方始终陷入一个误区:把辅助性的信息保护当成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反而本末倒置,忽视了诈骗行为本质是外在的欺诈。
您方不能只靠对自己有利的法条强行论证观点,这本身就是片面的。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反复强调保护信息的重要性,却始终难以回避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卖家主动实施诈骗,进行虚假发货、虚假宣传、拒不退款等欺诈行为,即便消费者信息保护得再好,能杜绝网络购物诈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能。
网络购物诈骗的本质从来不是信息本身有问题,而是不良卖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规则的漏洞,对消费者实施的诈骗行为。卖家是诈骗的发起者、主导者,是交易秩序的破坏者,更是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者。治理网络购物诈骗,保护消费者信息只是刚刚筑牢堤坝,只能防范局部的洪水,但却无法阻止源头;而打击卖家才是堵住源头,让洪水不再泛滥,这才是真正的治理。
从现实治理效果来看,各大电商平台的专项治理活动都以打击违规卖家为核心,一次行动就能整治上万违规卖家,遏制数十万次的潜在诈骗。从法律监管层面来看,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将卖家的主体责任放在首位,要求平台对卖家进行核验,这才是核心。从治理目标来看,我们要的不是消费者协会被动防骗,而是交易环境本身没有诈骗。这只有通过打击卖家、净化市场才能实现。
我们不否认信息保护有辅助作用,但辅助永远代替不了核心。保护消费者信息只能解决局部的小范围风险,而打击卖家才是解决绝大多数问题;保护消费者信息只能被动应对,而打击卖家才是主动治理;保护消费者信息是治标不治本,而打击卖家才是直击源头、釜底抽薪。
反观当下,消费者的警惕意识在不断提升,但诈骗依旧屡禁不止,根源就在于违规卖家源源不断地制造骗局。消费者的防范能力终究有上限,而卖家的欺诈行为却不断翻新。只有从严厉打击卖家欺诈行为入手,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治理。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更关键。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经过整场辩论赛的激烈交锋,现在已经进入总结陈词环节。在完整梳理双方观点、复盘整场交锋之后,对方始终陷入一个误区:把辅助性的信息保护当成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反而本末倒置,忽视了诈骗行为本质是外在的欺诈。
您方不能只靠对自己有利的法条强行论证观点,这本身就是片面的。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反复强调保护信息的重要性,却始终难以回避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卖家主动实施诈骗,进行虚假发货、虚假宣传、拒不退款等欺诈行为,即便消费者信息保护得再好,能杜绝网络购物诈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能。
网络购物诈骗的本质从来不是信息本身有问题,而是不良卖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规则的漏洞,对消费者实施的诈骗行为。卖家是诈骗的发起者、主导者,是交易秩序的破坏者,更是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者。治理网络购物诈骗,保护消费者信息只是刚刚筑牢堤坝,只能防范局部的洪水,但却无法阻止源头;而打击卖家才是堵住源头,让洪水不再泛滥,这才是真正的治理。
从现实治理效果来看,各大电商平台的专项治理活动都以打击违规卖家为核心,一次行动就能整治上万违规卖家,遏制数十万次的潜在诈骗。从法律监管层面来看,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将卖家的主体责任放在首位,要求平台对卖家进行核验,这才是核心。从治理目标来看,我们要的不是消费者协会被动防骗,而是交易环境本身没有诈骗。这只有通过打击卖家、净化市场才能实现。
我们不否认信息保护有辅助作用,但辅助永远代替不了核心。保护消费者信息只能解决局部的小范围风险,而打击卖家才是解决绝大多数问题;保护消费者信息只能被动应对,而打击卖家才是主动治理;保护消费者信息是治标不治本,而打击卖家才是直击源头、釜底抽薪。
反观当下,消费者的警惕意识在不断提升,但诈骗依旧屡禁不止,根源就在于违规卖家源源不断地制造骗局。消费者的防范能力终究有上限,而卖家的欺诈行为却不断翻新。只有从严厉打击卖家欺诈行为入手,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治理。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更关键。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不再解释,因为前面已经解释得非常明确了。现在正方只有一句话,即今天我们要打击所有的罪犯。这群罪犯本身是可恨的,因为他们给我们直接带来危害,完全是犯罪行为。他们态度上一直都主张要打击对方。
可是今天对于治理网络购物诈骗这个议题本身,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我相信大家都能听懂、都能理解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执法人员以及相应的行政制度,都是为了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体利益。我没有听说过任何一个法律的核心目标是打击罪犯,而不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所以,至少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部分,正方今天没有任何数据告诉我们,他们的措施能够达到保护好群众的效果,而反方今天至少有数据证明能做到这一点,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反方先天提出,保护消费者信息本身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我们先要隔绝相应的信息传播,这可以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可以依托于消费者电子商务保护相关规定,这些都是相应的手段。可是保护的形式其实很显而易见,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诈骗犯想骗你的钱,首先需要你的电话号码。拿到电话号码后,他会给你一个网站,你点击进去也拿不到钱,但后续你可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比如你买的衣服,商家说发错了要给你退款,让你填写表单,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这些信息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泄露出去的。
我们发现,在“保护消费者信息”这个概念被宣传出去以后,大家都会有意识地想到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因为作为消费者,这件事和我们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我坦白说就一句话:我的钱很重要,我不想被骗走。这件事依托于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教育而来,而此时我们的自我保护才能体现出作用,这件事才能最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即所有人不会遭受诈骗之苦。这是依托于自我保护,因为正方自己也说得很明确了,既然卖家本身有极大的贪心,既然我们制定了政策,但如果按照正方那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那今天毒品为什么在金三角泛滥,为什么缅北依然是电信诈骗的重灾区?因为在利益驱使下,你确确实实没办法管控所有的网络诈骗分子,可是我们能保护好自己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选择保护好自己?这正是正方没有解决的问题,而反方现在一直在强调,我们需要保护好自己。
第三部分是这样一件事,在这个辩题之下,我们发现打击卖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打击卖家,带来的只是事后的补偿,而这个补偿的方式是将他们抓捕归案。我承认有些人能追回赃款,可是更多人在追回赃款的时候,会发现自己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这件事本身就很重要。
我不再解释,因为前面已经解释得非常明确了。现在正方只有一句话,即今天我们要打击所有的罪犯。这群罪犯本身是可恨的,因为他们给我们直接带来危害,完全是犯罪行为。他们态度上一直都主张要打击对方。
可是今天对于治理网络购物诈骗这个议题本身,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我相信大家都能听懂、都能理解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执法人员以及相应的行政制度,都是为了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体利益。我没有听说过任何一个法律的核心目标是打击罪犯,而不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所以,至少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部分,正方今天没有任何数据告诉我们,他们的措施能够达到保护好群众的效果,而反方今天至少有数据证明能做到这一点,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反方先天提出,保护消费者信息本身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我们先要隔绝相应的信息传播,这可以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可以依托于消费者电子商务保护相关规定,这些都是相应的手段。可是保护的形式其实很显而易见,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诈骗犯想骗你的钱,首先需要你的电话号码。拿到电话号码后,他会给你一个网站,你点击进去也拿不到钱,但后续你可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比如你买的衣服,商家说发错了要给你退款,让你填写表单,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这些信息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泄露出去的。
我们发现,在“保护消费者信息”这个概念被宣传出去以后,大家都会有意识地想到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因为作为消费者,这件事和我们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我坦白说就一句话:我的钱很重要,我不想被骗走。这件事依托于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教育而来,而此时我们的自我保护才能体现出作用,这件事才能最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即所有人不会遭受诈骗之苦。这是依托于自我保护,因为正方自己也说得很明确了,既然卖家本身有极大的贪心,既然我们制定了政策,但如果按照正方那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那今天毒品为什么在金三角泛滥,为什么缅北依然是电信诈骗的重灾区?因为在利益驱使下,你确确实实没办法管控所有的网络诈骗分子,可是我们能保护好自己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选择保护好自己?这正是正方没有解决的问题,而反方现在一直在强调,我们需要保护好自己。
第三部分是这样一件事,在这个辩题之下,我们发现打击卖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打击卖家,带来的只是事后的补偿,而这个补偿的方式是将他们抓捕归案。我承认有些人能追回赃款,可是更多人在追回赃款的时候,会发现自己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这件事本身就很重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比赛规则第一,盘问环节,盘问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盘问方,不得反问,盘问方可以提出对方以是或不是作答的问题,但无权强制对方仅做是或不是的回答。被盘问方有权在提问限定话题范围内进行完整合理的自由回答,但不可偏离话题。
第二,在辩论过程中需要确保引用核心数据的真实性。
比赛期间,主办方将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录音留存。接下来进行本次比赛计时提示音试音环节:30秒提示音、剩余5秒提示音、时间到的提示音。
比赛规则第一,盘问环节,盘问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盘问方,不得反问,盘问方可以提出对方以是或不是作答的问题,但无权强制对方仅做是或不是的回答。被盘问方有权在提问限定话题范围内进行完整合理的自由回答,但不可偏离话题。
第二,在辩论过程中需要确保引用核心数据的真实性。
比赛期间,主办方将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录音留存。接下来进行本次比赛计时提示音试音环节:30秒提示音、剩余5秒提示音、时间到的提示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论文本主要围绕比赛规则和技术环节展开,具体内容包括: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反复强调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今天辩题的核心是治理网络诈骗,何者更为关键?我方坚定认为,打击卖家才是关键。
首先,诈骗的本质是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而非信息本身。消费者交易时提供必要信息是网购的正常流程,绝非诈骗的根源。虚假发货、刷单返利、诱导私下转账,这类最高发的网络诈骗并不依赖信息,即便信息保护做到极致,不良卖家照样收钱不发货。能真正遏制这类诈骗的,唯有打击卖家、冻结资金、关停店铺、追究法律责任。打击卖家可以覆盖全品类诈骗,而信息保护存在治理盲区。
其次,信息保护受不可控因素影响,而打击卖家能直接消除作恶主体。信息防护效果不仅要靠个人警惕,即便加上平台防护,也只能被动设防。而打击卖家,关停一个违规店铺就能一次性防护所有潜在消费者。前者需要逐个防护,后者同时保护所有人,治理效率明显更高。
最后,被动防守追不上诈骗手段的升级。近年来,信息保护持续加强,但网络诈骗依旧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骗局是由卖家主动设置实施的,只要作恶主体存在,诈骗手段就会不断翻新。只有严厉打击卖家,提高违法成本,让骗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了必受罚,才能从源头遏制诈骗。
综上所述,信息保护是辅助防守,打击卖家才是治本之策。防守只能补救,出击方能治本。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最关键。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反复强调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今天辩题的核心是治理网络诈骗,何者更为关键?我方坚定认为,打击卖家才是关键。
首先,诈骗的本质是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而非信息本身。消费者交易时提供必要信息是网购的正常流程,绝非诈骗的根源。虚假发货、刷单返利、诱导私下转账,这类最高发的网络诈骗并不依赖信息,即便信息保护做到极致,不良卖家照样收钱不发货。能真正遏制这类诈骗的,唯有打击卖家、冻结资金、关停店铺、追究法律责任。打击卖家可以覆盖全品类诈骗,而信息保护存在治理盲区。
其次,信息保护受不可控因素影响,而打击卖家能直接消除作恶主体。信息防护效果不仅要靠个人警惕,即便加上平台防护,也只能被动设防。而打击卖家,关停一个违规店铺就能一次性防护所有潜在消费者。前者需要逐个防护,后者同时保护所有人,治理效率明显更高。
最后,被动防守追不上诈骗手段的升级。近年来,信息保护持续加强,但网络诈骗依旧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骗局是由卖家主动设置实施的,只要作恶主体存在,诈骗手段就会不断翻新。只有严厉打击卖家,提高违法成本,让骗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了必受罚,才能从源头遏制诈骗。
综上所述,信息保护是辅助防守,打击卖家才是治本之策。防守只能补救,出击方能治本。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最关键。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讨论这道辩题,很重要的一点是理清我们当前辩题下要讨论的范围。今天对方辩友讨论的很多内容其实都不在这道辩题的范围内。
我们先来说一下对方刚刚四辩的表述,我方一辩已经指出,对方提到的“没有消费者”这件事本身,就谈不到保护消费者信息,这显然超出了辩题讨论的范围。另外,对方一辩所说的商家违规的事,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今天我们网购了一件衣服,对方宣传是纯棉的,你收到货之后发现实际成分和宣传不符,这种行为不属于网络购物诈骗,而是属于欺诈。这就是对方讨论不合理的部分。
第二个部分,我要进行我方的推论。相信大家最近在抖音上都刷到过一个很火的反诈视频,视频里讲的是一个大学生网购的经历:有客服联系他说,他购买的商品发错了,可以给他退款。当他点击客服发来的所谓退款链接后,发现自己账户里的所有钱都被盗刷了。于是他开始在网上求助,结果又有评论区的好心网友给他发了所谓的“追回钱款的平台链接”,他点击之后,刚到账的500块钱又被转走了。最后,还有人给他打电话,说可以通过一款APP帮他追回剩余财产,结果他再次被骗。
我们能发现,这就是典型的网络购物诈骗。这类诈骗的骗术往往是一环套一环的多环节诈骗。这时候如果只选择打击卖家,会发现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从实际效果来看,保护消费者信息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大家都清楚,如果你遭遇网络购物诈骗,很多时候你的财产会被转移到境外,警方追赃的难度极大。即便可以通过打击卖家追回部分损失,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自己的钱袋子。而如果我们在事前就保护好消费者的信息,就能从源头减少诈骗发生的可能,消费者的网购体验也会更好。
感谢。
感谢主席。讨论这道辩题,很重要的一点是理清我们当前辩题下要讨论的范围。今天对方辩友讨论的很多内容其实都不在这道辩题的范围内。
我们先来说一下对方刚刚四辩的表述,我方一辩已经指出,对方提到的“没有消费者”这件事本身,就谈不到保护消费者信息,这显然超出了辩题讨论的范围。另外,对方一辩所说的商家违规的事,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今天我们网购了一件衣服,对方宣传是纯棉的,你收到货之后发现实际成分和宣传不符,这种行为不属于网络购物诈骗,而是属于欺诈。这就是对方讨论不合理的部分。
第二个部分,我要进行我方的推论。相信大家最近在抖音上都刷到过一个很火的反诈视频,视频里讲的是一个大学生网购的经历:有客服联系他说,他购买的商品发错了,可以给他退款。当他点击客服发来的所谓退款链接后,发现自己账户里的所有钱都被盗刷了。于是他开始在网上求助,结果又有评论区的好心网友给他发了所谓的“追回钱款的平台链接”,他点击之后,刚到账的500块钱又被转走了。最后,还有人给他打电话,说可以通过一款APP帮他追回剩余财产,结果他再次被骗。
我们能发现,这就是典型的网络购物诈骗。这类诈骗的骗术往往是一环套一环的多环节诈骗。这时候如果只选择打击卖家,会发现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从实际效果来看,保护消费者信息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大家都清楚,如果你遭遇网络购物诈骗,很多时候你的财产会被转移到境外,警方追赃的难度极大。即便可以通过打击卖家追回部分损失,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自己的钱袋子。而如果我们在事前就保护好消费者的信息,就能从源头减少诈骗发生的可能,消费者的网购体验也会更好。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选择盘问反方三辩。好,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接下来我有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您只需要回答我是或不是即可,方便我们高效的交流。
首先,您方是否承认网购诈骗的实施必须依赖卖家的主观恶意和主动行为?我举一个特别简单的例子,鲨鱼的牙齿很锋利,它会咬人,可是如果鲨鱼不在海里面,在陆地上的话,它会因为没有血无法存活,它的牙齿再锋利也伤不了任何一个人。同样的,现在信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源头。如果卖家没有信息,即使他的主观恶意再大,也无法施展他的恶意,也无法制造恶行。
对方已经偏题了。我们今天聊的是治理网购诈骗,而非你所谓的动物有牙齿,这是一个主观事实,我想问你是不是必须要有卖家的主观恶意推动诈骗实施,而不是信息泄露本身。如果他没有信息来源,他的主观恶意再大,他也无法施展他的恶意,他也无法制造恶行。好,那虚假发布诱导转信息泄露能自己变成诈骗吗?显然不能。
我再问到您下一个问题,您方一直说保护信息能遏制诈骗,那我想请问,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消费者的信息能做到百分百不可泄露吗?
你方不会在讲你今天有没有在实施犯罪行为。哦,不,你又泄气了,打断一下,打断一下。我问的是能做到百分百不泄露吗?你一直在跟我扯别的,我只想听到能不能做到百分百。
第一件事情是你上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下来,是因为在现状之下,有人在做恶行,我们也在打击,而是重心要放在哪一部分。第二件事情是现状之下,大家也在治理,也在发展。我有数据举证,比如说2024年以来,国家反诈中心累计下发资金预警指令183.8万条,拦截诈骗电话6.91亿次,短信33.7亿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现有措施能够越来越完善,能够越来越好,而这件事情是可以做得更好的。
你方讲的是所谓的前端与后端,没以我,但是你要实施打击行为,那就必然就意味着有人在做恶行,有人已经受到侵害。好谢谢对方辩友,你刚刚承认了是有人在做恶行,诈骗才会发生。所以我们的根源还是要回到诈骗的本身,它是源于卖家的主观恶意。
好,您刚刚始终还是无法回答我的一个问题,到底能不能做到百分百不泄露呢?特别您还是在逃避我,我一件一件来。第一件事情是特别好,有人在做,为什么?如果你要打击,就意味着已经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了,这是后续性的。如果保护消费者信息,这是前瞻性的,因为大家能够做到预防,避免恶行的产生。这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现状下确实没有百分百,可是现实的措施正在逐步完善,而这也是我们未来发展的重心,这个是题本身就要探讨的内容,而不是到大家所谓的现在已经做到百分百了。您方还是在本末倒置啊,您方还是在回避我方的问题啊?您说信息能够组的变得更加完美,那我想问还是没有办法做到百分百不泄露,对不对?
我们再问到下一个问题,请问您方当卖家主动用这种诱导性引导消费者转账,消费者交出钱财的这种诈骗,你方的保护信息又有什么作用呢?所以你会发现,首先诱导别人去转出钱财这件事情,不是消费者是,是处于其他范畴的诈骗,是消费者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消费者。所以你的不大心回答到了,诈骗的根源是卖家的主观恶意,信息既无法绝对实现绝对的保护,也无法应对主动式诈骗。综上。
首先,我选择盘问反方三辩。好,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接下来我有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您只需要回答我是或不是即可,方便我们高效的交流。
首先,您方是否承认网购诈骗的实施必须依赖卖家的主观恶意和主动行为?我举一个特别简单的例子,鲨鱼的牙齿很锋利,它会咬人,可是如果鲨鱼不在海里面,在陆地上的话,它会因为没有血无法存活,它的牙齿再锋利也伤不了任何一个人。同样的,现在信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源头。如果卖家没有信息,即使他的主观恶意再大,也无法施展他的恶意,也无法制造恶行。
对方已经偏题了。我们今天聊的是治理网购诈骗,而非你所谓的动物有牙齿,这是一个主观事实,我想问你是不是必须要有卖家的主观恶意推动诈骗实施,而不是信息泄露本身。如果他没有信息来源,他的主观恶意再大,他也无法施展他的恶意,他也无法制造恶行。好,那虚假发布诱导转信息泄露能自己变成诈骗吗?显然不能。
我再问到您下一个问题,您方一直说保护信息能遏制诈骗,那我想请问,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消费者的信息能做到百分百不可泄露吗?
你方不会在讲你今天有没有在实施犯罪行为。哦,不,你又泄气了,打断一下,打断一下。我问的是能做到百分百不泄露吗?你一直在跟我扯别的,我只想听到能不能做到百分百。
第一件事情是你上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下来,是因为在现状之下,有人在做恶行,我们也在打击,而是重心要放在哪一部分。第二件事情是现状之下,大家也在治理,也在发展。我有数据举证,比如说2024年以来,国家反诈中心累计下发资金预警指令183.8万条,拦截诈骗电话6.91亿次,短信33.7亿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现有措施能够越来越完善,能够越来越好,而这件事情是可以做得更好的。
你方讲的是所谓的前端与后端,没以我,但是你要实施打击行为,那就必然就意味着有人在做恶行,有人已经受到侵害。好谢谢对方辩友,你刚刚承认了是有人在做恶行,诈骗才会发生。所以我们的根源还是要回到诈骗的本身,它是源于卖家的主观恶意。
好,您刚刚始终还是无法回答我的一个问题,到底能不能做到百分百不泄露呢?特别您还是在逃避我,我一件一件来。第一件事情是特别好,有人在做,为什么?如果你要打击,就意味着已经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了,这是后续性的。如果保护消费者信息,这是前瞻性的,因为大家能够做到预防,避免恶行的产生。这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现状下确实没有百分百,可是现实的措施正在逐步完善,而这也是我们未来发展的重心,这个是题本身就要探讨的内容,而不是到大家所谓的现在已经做到百分百了。您方还是在本末倒置啊,您方还是在回避我方的问题啊?您说信息能够组的变得更加完美,那我想问还是没有办法做到百分百不泄露,对不对?
我们再问到下一个问题,请问您方当卖家主动用这种诱导性引导消费者转账,消费者交出钱财的这种诈骗,你方的保护信息又有什么作用呢?所以你会发现,首先诱导别人去转出钱财这件事情,不是消费者是,是处于其他范畴的诈骗,是消费者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消费者。所以你的不大心回答到了,诈骗的根源是卖家的主观恶意,信息既无法绝对实现绝对的保护,也无法应对主动式诈骗。综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将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寄托于信息保护,却忽略了诈骗行为的根本逻辑,这无疑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假设。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
第一,从本质看,打击卖家是直指诈骗主观恶意的唯一核心。信息泄露不等于诈骗,只有当心怀恶意的卖家决意实施犯罪时,诈骗才真正发生。像虚假发货、货不对板等诈骗行为,利用的是消费者的信任,与信息是否泄露无关。只堵信息漏洞不抓捕诈骗者,就像为防止车祸禁止出门,却不严惩醉驾司机。唯有雷霆手段打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骗子不敢伸手。
第二,从时效看,打击卖家具有不可替代的震慑力。正如我方一辩提到,治理的关键是治理效果,而非实施难度。打击卖家一次行动就能整治上万违规商家,实现查处一个、整治一片的效果。请问对方辩友,保护信息能做到吗?
第三,对方辩友也承认,信息保护无法做到绝对。大数据时代,信息绝对不泄露根本不现实。更何况,很多诈骗正是利用了人性弱点。比如直播间喊全网加微信、谎称快递丢失要求理赔,消费者往往是主动交付信息并转账的。面对这种精准围猎,单纯保护信息早已失效,唯有严厉打击涉案卖家、斩断黑手,才能根治诈骗。
综上,骗子不绝,诈骗不止。治理网络购物诈骗不能只做被动防御,更要亮出主动打击的利剑。因此,打击卖家才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关键。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三辩。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将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核心寄托于信息保护,却忽略了诈骗行为的根本逻辑,这无疑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假设。我方坚定认为,治理网络购物诈骗,打击卖家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
第一,从本质看,打击卖家是直指诈骗主观恶意的唯一核心。信息泄露不等于诈骗,只有当心怀恶意的卖家决意实施犯罪时,诈骗才真正发生。像虚假发货、货不对板等诈骗行为,利用的是消费者的信任,与信息是否泄露无关。只堵信息漏洞不抓捕诈骗者,就像为防止车祸禁止出门,却不严惩醉驾司机。唯有雷霆手段打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骗子不敢伸手。
第二,从时效看,打击卖家具有不可替代的震慑力。正如我方一辩提到,治理的关键是治理效果,而非实施难度。打击卖家一次行动就能整治上万违规商家,实现查处一个、整治一片的效果。请问对方辩友,保护信息能做到吗?
第三,对方辩友也承认,信息保护无法做到绝对。大数据时代,信息绝对不泄露根本不现实。更何况,很多诈骗正是利用了人性弱点。比如直播间喊全网加微信、谎称快递丢失要求理赔,消费者往往是主动交付信息并转账的。面对这种精准围猎,单纯保护信息早已失效,唯有严厉打击涉案卖家、斩断黑手,才能根治诈骗。
综上,骗子不绝,诈骗不止。治理网络购物诈骗不能只做被动防御,更要亮出主动打击的利剑。因此,打击卖家才是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关键。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络购物诈骗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过我方认为保护消费者信息更关键。
我们先回到诈骗的本质:诈骗分子之所以能实施精准的网络购物诈骗,核心在于他们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像鲨鱼只有在大海里才能发挥锋利牙齿的威力,一旦脱离海洋,不仅无法伤人,反而会被人类制服。诈骗分子如果没有源源不断的个人信息作为支撑,根本无法实施大规模的网络购物诈骗。
接下来我们讨论另一个误区:有人会说“治理诈骗不能因噎废食,大家总不能为了防诈骗就不网购了”。但我们要明确,与其等到血淋淋的诈骗侵害发生之后再去补救,不如提前做好防范。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我们不会非要等到发生车祸才去宣传安全意识,而是会提前通过教育让大家养成安全驾驶的习惯。
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是,消费者在遭受诈骗损失之后,才开始重视信息保护,而是应该在风险发生之前,就主动建立反诈意识,做好信息保护措施。这也是我方最后想强调的:在保护信息这件事上,除了外部的监管打击,更重要的是内部的自我防护。我们一直在做的反诈宣传,就是要让大家在面对信息泄露风险时,能够主动保护好个人信息,降低被诈骗的可能。而这恰恰也能从根源上遏制网络购物诈骗的滋生。
以上就是我方的小结。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络购物诈骗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过我方认为保护消费者信息更关键。
我们先回到诈骗的本质:诈骗分子之所以能实施精准的网络购物诈骗,核心在于他们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像鲨鱼只有在大海里才能发挥锋利牙齿的威力,一旦脱离海洋,不仅无法伤人,反而会被人类制服。诈骗分子如果没有源源不断的个人信息作为支撑,根本无法实施大规模的网络购物诈骗。
接下来我们讨论另一个误区:有人会说“治理诈骗不能因噎废食,大家总不能为了防诈骗就不网购了”。但我们要明确,与其等到血淋淋的诈骗侵害发生之后再去补救,不如提前做好防范。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我们不会非要等到发生车祸才去宣传安全意识,而是会提前通过教育让大家养成安全驾驶的习惯。
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是,消费者在遭受诈骗损失之后,才开始重视信息保护,而是应该在风险发生之前,就主动建立反诈意识,做好信息保护措施。这也是我方最后想强调的:在保护信息这件事上,除了外部的监管打击,更重要的是内部的自我防护。我们一直在做的反诈宣传,就是要让大家在面对信息泄露风险时,能够主动保护好个人信息,降低被诈骗的可能。而这恰恰也能从根源上遏制网络购物诈骗的滋生。
以上就是我方的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