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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我询问还有什么案子,对方发给我们的居然是之前的一个案子,就是上午发的那个。不是贪污案,是盗窃案,且该案件构成犯罪,这是真题。我想看看反面内容。
快写完和写不完是两个意思,姐还让我通稿一点。谢谢主持人。
我方认为,一个陌生电话称只要3万元就能让15万元的债券一笔勾销,天上当然不会掉馅饼。控方认为本案的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张某窃取的欠条是否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控方观点认为,欠条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本案中的债权是可实现的,当李某从张某处购得借条后,便不用再偿还债务。在月黑风高之时,张某将偷走的一些财物和一张写着15万元的债权凭证拿到手,想着如何将这15万元债权变现,于是找到债务人李某进行了一场交易,以3万元的对价将15万元的债权卖给李某,导致李某不用再履行债务。而张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可变现、可获取利益的债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为15万元。
第二,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李某因购买货物欠了15万元债务,接到张某电话后欣喜若狂,认为花3万元就能抵消债务,十分划算,便与张某达成协议,支付3万元拿回欠条。对于张某来说,其15万元债权得以实现;对于李某来说,其支付3万元帮助张某将所窃取的物品(即本案的债权)变现,达到了帮助他人把赃物变现的目的,从而实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控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本案具有社会危险性。试想,如果这种行为不受到刑罚制裁,债权人的债权将湮灭,其权益又如何保障?所以控方坚定地认为,本案中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给大家说一下,下一个。
开始时我询问还有什么案子,对方发给我们的居然是之前的一个案子,就是上午发的那个。不是贪污案,是盗窃案,且该案件构成犯罪,这是真题。我想看看反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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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一个陌生电话称只要3万元就能让15万元的债券一笔勾销,天上当然不会掉馅饼。控方认为本案的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张某窃取的欠条是否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控方观点认为,欠条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本案中的债权是可实现的,当李某从张某处购得借条后,便不用再偿还债务。在月黑风高之时,张某将偷走的一些财物和一张写着15万元的债权凭证拿到手,想着如何将这15万元债权变现,于是找到债务人李某进行了一场交易,以3万元的对价将15万元的债权卖给李某,导致李某不用再履行债务。而张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可变现、可获取利益的债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为15万元。
第二,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李某因购买货物欠了15万元债务,接到张某电话后欣喜若狂,认为花3万元就能抵消债务,十分划算,便与张某达成协议,支付3万元拿回欠条。对于张某来说,其15万元债权得以实现;对于李某来说,其支付3万元帮助张某将所窃取的物品(即本案的债权)变现,达到了帮助他人把赃物变现的目的,从而实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控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本案具有社会危险性。试想,如果这种行为不受到刑罚制裁,债权人的债权将湮灭,其权益又如何保障?所以控方坚定地认为,本案中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给大家说一下,下一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认为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犯罪是指被刑法分则规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有严重侵害性的行为,它同时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其中最为紧要的就是法益侵害性。法益是指受刑法保护的国家、社会、个人的各种合法利益。
法案当中张某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偷,他偷了一个价值几十块钱的东西和一张借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一个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而不是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第二个行为是他偷了一张欠条,我们承认盗窃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财产性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而这张欠条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是一个确定的利益,还需要后面的债权人手中掌握的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来佐证。所以,整个盗窃行为中,偷的几十块钱不够刑法处罚标准,偷的欠条不属于刑法上所规制的财产性利益。
张某的第二个行为是卖,他把那张欠条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这是一个你情我愿的行为,双方都把这个欠条当作一个财物进行交易。这个行为过程中没有欺骗、没有威胁等情况,双方都是自愿的。它既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合法秩序,也不属于违禁品,因此买卖这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所以,张某的两个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刑法处罚。
而李某只有一个行为,就是买了一张欠条。在购买欠条的过程中,他虽然支付了3万元,但他认为自己实际上获得了欠条这一实物,觉得这个钱花得值。他既没有被骗,也没有被威胁,本人也没有法益受侵害。唯一可能受损的就是欠条的主人,但是其真的受损了吗?现在社会除了欠条,还有更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材料,比如买卖合同、发货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只要债权人拥有这些材料,即使欠条丢失,也不会影响其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甚至于到真正要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比起受刑法处罚,通过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来挽回损失对债权人来讲才是更快捷、更便利的方法。
所以,我方认为,不论是从法益侵害性还是处罚的必要性来讲,二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认为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犯罪是指被刑法分则规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有严重侵害性的行为,它同时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其中最为紧要的就是法益侵害性。法益是指受刑法保护的国家、社会、个人的各种合法利益。
法案当中张某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偷,他偷了一个价值几十块钱的东西和一张借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一个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而不是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第二个行为是他偷了一张欠条,我们承认盗窃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财产性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而这张欠条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是一个确定的利益,还需要后面的债权人手中掌握的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来佐证。所以,整个盗窃行为中,偷的几十块钱不够刑法处罚标准,偷的欠条不属于刑法上所规制的财产性利益。
张某的第二个行为是卖,他把那张欠条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这是一个你情我愿的行为,双方都把这个欠条当作一个财物进行交易。这个行为过程中没有欺骗、没有威胁等情况,双方都是自愿的。它既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合法秩序,也不属于违禁品,因此买卖这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所以,张某的两个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刑法处罚。
而李某只有一个行为,就是买了一张欠条。在购买欠条的过程中,他虽然支付了3万元,但他认为自己实际上获得了欠条这一实物,觉得这个钱花得值。他既没有被骗,也没有被威胁,本人也没有法益受侵害。唯一可能受损的就是欠条的主人,但是其真的受损了吗?现在社会除了欠条,还有更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材料,比如买卖合同、发货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只要债权人拥有这些材料,即使欠条丢失,也不会影响其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甚至于到真正要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比起受刑法处罚,通过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来挽回损失对债权人来讲才是更快捷、更便利的方法。
所以,我方认为,不论是从法益侵害性还是处罚的必要性来讲,二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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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以及是否有处罚的必要性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刚才听了辩方的论点,我方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欠条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请问对方辩友,本案的欠条是否可实现?本案欠条的实现有严格标准,不一定能够实现。在不确定其能否实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为刑法上受保护的法益。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是否有法益真正受损?本案中的法益当然受损了,当李某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利益便受到了损害。请问对方辩友,您刚才说欠条是否实现不确定,但本案中欠条确实实现了,用3万元购买15万元的债权,这3万元就是欠条实现的一部分。
本案中的欠条是否代表了债权?欠条只是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债权还可以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时,我方并未看到该债务中债权是否实现以及实现是否受到损害,请明示。
对方辩友,您有没有想过李某为什么愿意花钱买欠条?有时我方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但需要强调的是,他购买欠条的行为并不足以对最终的债权债务实现造成必要影响。
请问控方,没有欠条就等于不用还债了吗?控方刚才想说李某愿意买欠条,是因为他认为债权人手里没有其他证明,所以才愿意花3万元买15万元的债权。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根本不会花这笔钱。所以本方认为本案中的欠条就是财产盗窃的对象。
请问对方辩友,李某是否获取了利益?我方认为李某获得的只是一张欠条并支付了对价,在这个买卖关系中,没有人受损,所以不存在法益侵害。
请问辩方,李某买欠条的动机或目的足以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吗?李某买欠条是为了使债权湮灭。
请问对方辩友,李某是否帮助张某实施了项目的变现,从而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掩饰、隐瞒的前提是知道该物来源非法。案例中哪处表明李某知道该欠条来源非法呢?
案例中,张某知道这是非法所得,因为东西是他自己偷的,偷来的东西当然是非法所得。
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本案没有人受损,那如何评价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您方已明确债权人可通过其他证据确保债务实现。那么张某去偷,等于李某知道东西是偷的吗?李某当然知道,他是债权的一方,当然知道债权属于债权人。
刚才对方辩友说本案中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手段救济,可救济就代表不构成犯罪吗?所有犯罪都有救济手段,可救济不等于刑法中的法益严重受损,这不是同等概念。
请问控方,市场上有很多将债务打包给债务公司的情况,债务公司拿着欠条找李某,李某会认为欠条是偷来的吗?本案中,如果是公司的人拿着欠条找李某,会告知欠条来源。而张某神秘兮兮打电话说要做两全其美的事,这种来源肯定是非法的。
请问对方辩友,您刚才说本案行为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侵害法益,若本案债权灭失,辩方也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吗?债权灭失是控方主观添加的条件,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债权最终能否实现。对于不确定的利益,我方认为其不属于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
请问控方,债务除了欠条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在这方面未作阐述,但可以推断,李某愿意花钱买债权,是因为他知道债权人除了欠条没有其他证据。
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债权不值得刑法保护吗?我方一再强调,刑法保护的是明确、确定、可实现的债权,而非不确定、不一定能实现的债权。
请问控方,本案中是否明确欠条是唯一证据?控方已回答过,虽然本案未明确债权是否灭失,但可推断李某愿意花钱买,是认为债权人手里没有其他东西。所以本方认为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窃取了所谓的财产性利益,且该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构成盗窃罪。李某帮助购买赃物,实现赃物变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债权人的利益到底有没有受损?当然没有受损。同时请问控方,李某是怎么知道这个东西是非法犯罪所得的。
我们只讲犯罪,不讲处罚。可以讨论犯罪形态,比如盗窃是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目标,欠条数额巨大,但较为抽象,很难将欠条全部认定。
刚才听了辩方的论点,我方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欠条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请问对方辩友,本案的欠条是否可实现?本案欠条的实现有严格标准,不一定能够实现。在不确定其能否实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为刑法上受保护的法益。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是否有法益真正受损?本案中的法益当然受损了,当李某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利益便受到了损害。请问对方辩友,您刚才说欠条是否实现不确定,但本案中欠条确实实现了,用3万元购买15万元的债权,这3万元就是欠条实现的一部分。
本案中的欠条是否代表了债权?欠条只是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债权还可以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时,我方并未看到该债务中债权是否实现以及实现是否受到损害,请明示。
对方辩友,您有没有想过李某为什么愿意花钱买欠条?有时我方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但需要强调的是,他购买欠条的行为并不足以对最终的债权债务实现造成必要影响。
请问控方,没有欠条就等于不用还债了吗?控方刚才想说李某愿意买欠条,是因为他认为债权人手里没有其他证明,所以才愿意花3万元买15万元的债权。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根本不会花这笔钱。所以本方认为本案中的欠条就是财产盗窃的对象。
请问对方辩友,李某是否获取了利益?我方认为李某获得的只是一张欠条并支付了对价,在这个买卖关系中,没有人受损,所以不存在法益侵害。
请问辩方,李某买欠条的动机或目的足以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吗?李某买欠条是为了使债权湮灭。
请问对方辩友,李某是否帮助张某实施了项目的变现,从而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掩饰、隐瞒的前提是知道该物来源非法。案例中哪处表明李某知道该欠条来源非法呢?
案例中,张某知道这是非法所得,因为东西是他自己偷的,偷来的东西当然是非法所得。
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本案没有人受损,那如何评价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您方已明确债权人可通过其他证据确保债务实现。那么张某去偷,等于李某知道东西是偷的吗?李某当然知道,他是债权的一方,当然知道债权属于债权人。
刚才对方辩友说本案中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手段救济,可救济就代表不构成犯罪吗?所有犯罪都有救济手段,可救济不等于刑法中的法益严重受损,这不是同等概念。
请问控方,市场上有很多将债务打包给债务公司的情况,债务公司拿着欠条找李某,李某会认为欠条是偷来的吗?本案中,如果是公司的人拿着欠条找李某,会告知欠条来源。而张某神秘兮兮打电话说要做两全其美的事,这种来源肯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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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控方,债务除了欠条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在这方面未作阐述,但可以推断,李某愿意花钱买债权,是因为他知道债权人除了欠条没有其他证据。
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债权不值得刑法保护吗?我方一再强调,刑法保护的是明确、确定、可实现的债权,而非不确定、不一定能实现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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