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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在您方看来,当前的循环体系面临的困境是可以解决的。首先要保证企业短期能存活,从长期来看,能推动宣传体系。我确认到这里。
短期来看,您方认为让消费者承担成本有利于企业和国家。但我方有数据显示,98%的消费者承担不了10%以上的溢价。我想请问,如果让消费者承担成本,是否会导致企业产品市场下沉?
针对您方所说的市场下沉问题,我方主张我国对于塑料的政策是“塑料越少越好”。如果因为塑料价格贵,消费者不购买塑料产品,转而使用帆布袋等替代品,这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但您方并未真正考虑企业的情况,您方给出的态度是让企业直接倒闭。
我再次强调第一个问题,您认为消费者是塑料产品的受益者,所以就该承担这部分成本,是吗?
另外,企业不会单一地承担所谓的成本。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在90年代发布的污染者治理原则,都明确表示环境循环产生的成本应由生产者承担。您方有相对应的反驳理由吗?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出,生产者要承担回收和处置的义务,我方不否认企业应该承担这种责任和义务,但成本中消费者已经承担了他们应负担的部分。
我很好奇,为什么说生产者承担了责任,却又说消费者要承担全部成本。您刚刚的说法很奇怪。
继续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不使用环保塑料袋,消费者为什么不去使用更便宜、更不环保的塑料袋或帆布袋呢?
首先回应您的问题,我方认为,如果企业付出了人工、技术等方面的努力,也算承担了责任,不一定是要承担全部成本。为什么企业出了力,钱却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怎么能叫企业承担责任呢?
我们所说的高溢价,只是在生产维持状态这一步而言。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在您方看来,当前的循环体系面临的困境是可以解决的。首先要保证企业短期能存活,从长期来看,能推动宣传体系。我确认到这里。
短期来看,您方认为让消费者承担成本有利于企业和国家。但我方有数据显示,98%的消费者承担不了10%以上的溢价。我想请问,如果让消费者承担成本,是否会导致企业产品市场下沉?
针对您方所说的市场下沉问题,我方主张我国对于塑料的政策是“塑料越少越好”。如果因为塑料价格贵,消费者不购买塑料产品,转而使用帆布袋等替代品,这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但您方并未真正考虑企业的情况,您方给出的态度是让企业直接倒闭。
我再次强调第一个问题,您认为消费者是塑料产品的受益者,所以就该承担这部分成本,是吗?
另外,企业不会单一地承担所谓的成本。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在90年代发布的污染者治理原则,都明确表示环境循环产生的成本应由生产者承担。您方有相对应的反驳理由吗?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出,生产者要承担回收和处置的义务,我方不否认企业应该承担这种责任和义务,但成本中消费者已经承担了他们应负担的部分。
我很好奇,为什么说生产者承担了责任,却又说消费者要承担全部成本。您刚刚的说法很奇怪。
继续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不使用环保塑料袋,消费者为什么不去使用更便宜、更不环保的塑料袋或帆布袋呢?
首先回应您的问题,我方认为,如果企业付出了人工、技术等方面的努力,也算承担了责任,不一定是要承担全部成本。为什么企业出了力,钱却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怎么能叫企业承担责任呢?
我们所说的高溢价,只是在生产维持状态这一步而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现行政策实施以来,微塑料污染已经成为对全球生态系统的严重威胁,塑料软包装循环利用势在必行,但系统壁垒和成本压力成为转型的主要障碍。复合材质分离成本达到 65%,再生塑料价格比原生塑料高 20% - 80%,形成了易循环溢价。溢价将加剧消费不平等,挤压中小企业的利润,因此如何分配成本成为关键。
因此,我方认为讨论的核心在于针对污染改善的责任应不应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方认为这一责任应该归于生产端与政府,而对于消费者,理由有二。
第一,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看,消费者从来不应当成为责任主体。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污染者治理制度,1996 年进一步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一系列的法律演变清晰地表明污染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非无辜的消费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研究指出,污染者负担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治理污染的责任,更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产生污染,因此承担主要的环境责任,而消费者主要的角色是购买和使用产品,而非生产产品,没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去判断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将污染环境的责任推给消费者是不合理的。
第二,从社会影响来看,高溢价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显著的。南京林业大学的研究显示,40%的消费者会因为价格上涨而减少消费行为,当实际售价高于零售价时,即便差额很小,仍有四成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购买,而 98%的消费者不会为溢价支出超过 10%。这表明消费者对溢价所体现出的价格变化特别敏感,高溢价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环保产品,从而削弱环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相反,当政府与企业承担成本时,社会效果则相当显著。根据尼尔森 IQ 的调研,78%的消费者认为品牌应该对供应链保持完全透明,76%的消费者认为企业主动减少碳足迹很重要,这表明消费者对企业的环保行为有较高的期待。此时,企业通过承担环保责任,方可迎合消费者期待,提升品牌形象,政府则通过政策支持和监管,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德国的双轨回收 DSD 系统通过政府和企业的有效合作,成功完成全面建设,最终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达到了 99%,减轻消费者负担的同时,有效实现了循环经济的政策初衷。
对方从头到尾的论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难以实现,就是对方想要整个消费循环成立,至少要保证有消费者愿意去消费和购买对方的产品,而当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明显低于溢价所产生的高昂价格时,很明显对方政策的初衷从一开始就是空中楼阁。
综上所述,塑料软包装循环产生的高溢价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我方认为应由立法来承担。
现行政策实施以来,微塑料污染已经成为对全球生态系统的严重威胁,塑料软包装循环利用势在必行,但系统壁垒和成本压力成为转型的主要障碍。复合材质分离成本达到 65%,再生塑料价格比原生塑料高 20% - 80%,形成了易循环溢价。溢价将加剧消费不平等,挤压中小企业的利润,因此如何分配成本成为关键。
因此,我方认为讨论的核心在于针对污染改善的责任应不应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方认为这一责任应该归于生产端与政府,而对于消费者,理由有二。
第一,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看,消费者从来不应当成为责任主体。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污染者治理制度,1996 年进一步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一系列的法律演变清晰地表明污染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非无辜的消费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研究指出,污染者负担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治理污染的责任,更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产生污染,因此承担主要的环境责任,而消费者主要的角色是购买和使用产品,而非生产产品,没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去判断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将污染环境的责任推给消费者是不合理的。
第二,从社会影响来看,高溢价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显著的。南京林业大学的研究显示,40%的消费者会因为价格上涨而减少消费行为,当实际售价高于零售价时,即便差额很小,仍有四成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购买,而 98%的消费者不会为溢价支出超过 10%。这表明消费者对溢价所体现出的价格变化特别敏感,高溢价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环保产品,从而削弱环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相反,当政府与企业承担成本时,社会效果则相当显著。根据尼尔森 IQ 的调研,78%的消费者认为品牌应该对供应链保持完全透明,76%的消费者认为企业主动减少碳足迹很重要,这表明消费者对企业的环保行为有较高的期待。此时,企业通过承担环保责任,方可迎合消费者期待,提升品牌形象,政府则通过政策支持和监管,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德国的双轨回收 DSD 系统通过政府和企业的有效合作,成功完成全面建设,最终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达到了 99%,减轻消费者负担的同时,有效实现了循环经济的政策初衷。
对方从头到尾的论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难以实现,就是对方想要整个消费循环成立,至少要保证有消费者愿意去消费和购买对方的产品,而当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明显低于溢价所产生的高昂价格时,很明显对方政策的初衷从一开始就是空中楼阁。
综上所述,塑料软包装循环产生的高溢价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我方认为应由立法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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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行吧。共计时3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有请。试一下麦,请问可以,那我直接开始。
先生,我想先确认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态度,即我们都希望通过讨论这个辩题,寻找一条可以持续发展并解决当今环境污染问题的道路,对吧?
这个问题不是聊消费者承不承担责任吗?没关系,至少在讨论承不承担之前,我们先看这个溢价是否产生了,所以今天这个循环产生了高溢价。
学长,我再往下问您,今天我们讨论的背景是塑料软包装回收率仅有7%,并且带来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所以我们要想办法提高回收效率和循环效率,进而产生了一个溢价,对吧?
不是,我们在讨论谁承担。没关系,前面的环节也重要,正是因为有塑料软包装,循环下来会产生一个较高溢价。
所以我再往下问您,对于环境保护,您方认为消费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无乱扔垃圾就是我承担责任的方式。并非您方所说,您方无非是说只要消费者提高环保意识、做好垃圾分类等就可以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我们可以看到,环保、垃圾分类等理念我们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倡导,然而如今环境污染仍然严重。
所以我方想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是每个消费者的责任,仅靠您方所强调的政府和企业去承担成本是无法完全达到环保效率的。因此,我方先在此做个小结:今天消费者也要承担环保成本,而这个环保成本也就是这个高溢价,后期我方也会继续跟您探讨责任划分的问题。
我再来看您方论点一,您方论点一告诉我说责任主体是排污者。那我想请问,如果一个杀手拿刀杀了人,这个人应该去找刀的厂家,而不找杀手吗?可见您方对于法理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排污者要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所以您方在论点一责任主体的划分上并不清晰,我就先问到此,后续继续跟您方探讨责任划分的问题。责任探讨完了,您可以问我。人是凶手杀的,环境是破坏者破坏的,您的利弊分析并不合理。
警方。行吧。共计时3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有请。试一下麦,请问可以,那我直接开始。
先生,我想先确认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态度,即我们都希望通过讨论这个辩题,寻找一条可以持续发展并解决当今环境污染问题的道路,对吧?
这个问题不是聊消费者承不承担责任吗?没关系,至少在讨论承不承担之前,我们先看这个溢价是否产生了,所以今天这个循环产生了高溢价。
学长,我再往下问您,今天我们讨论的背景是塑料软包装回收率仅有7%,并且带来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所以我们要想办法提高回收效率和循环效率,进而产生了一个溢价,对吧?
不是,我们在讨论谁承担。没关系,前面的环节也重要,正是因为有塑料软包装,循环下来会产生一个较高溢价。
所以我再往下问您,对于环境保护,您方认为消费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无乱扔垃圾就是我承担责任的方式。并非您方所说,您方无非是说只要消费者提高环保意识、做好垃圾分类等就可以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我们可以看到,环保、垃圾分类等理念我们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倡导,然而如今环境污染仍然严重。
所以我方想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是每个消费者的责任,仅靠您方所强调的政府和企业去承担成本是无法完全达到环保效率的。因此,我方先在此做个小结:今天消费者也要承担环保成本,而这个环保成本也就是这个高溢价,后期我方也会继续跟您探讨责任划分的问题。
我再来看您方论点一,您方论点一告诉我说责任主体是排污者。那我想请问,如果一个杀手拿刀杀了人,这个人应该去找刀的厂家,而不找杀手吗?可见您方对于法理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排污者要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所以您方在论点一责任主体的划分上并不清晰,我就先问到此,后续继续跟您方探讨责任划分的问题。责任探讨完了,您可以问我。人是凶手杀的,环境是破坏者破坏的,您的利弊分析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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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得到声音吗?能听到声音吗?可以吗?
我这里混淆的其实是潜在的污染与实际污染之间的界限。企业生产的塑料包装本身是一种可循环的资源,但是消费者的随意丢弃混合行为才使其转变。
针对对方刚刚提出的污染者仅为企业这一点,我方给出以下回应。这种界定污染物的关键环节,中国2023年的数据显示,60%的软包因为消费者未分类投放进入垃圾填埋场,无法进入循环。
从法律层面来看,202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产生者应当承担固体废物处理责任。这里的产生者不仅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消费后的丢弃者。所以对方所说的消费者仅仅只是购买者而并不负责,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反方片面地强调企业为污染者,实际上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选择性忽视。
其次,针对对方认为消费者只是购买者,不应该负责这一点,我方给出以下回应。环保消费者是塑料包装的直接受益者,逃避责任是不公平的表现,也违背了环保实践的规律。如果只受益不负责任,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费搭车的行为,与环保人人有责的理念相违背。
日本容器回收法的实践表明,当消费者在购买时支付少量的回收费用,如平均每件10日元,环保意识会显著提升,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从32%升到79%。这说明,消费者承担高溢价不仅仅是一种责任分摊,更是一种环保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这种成本感知,才让消费者愿意为环保负责。
其次,我方一直强调高溢价会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这件事情并不是负面的结果。从政策稿来看,2008年国务院的限塑令、2015年吉林的禁塑令、2020年海南的禁塑试点,政策核心目标都是通过减少塑料使用规模来降低污染。从市场逻辑来看,需求的减少会直接导致塑料的供给收缩,这与国家减少塑料使用规模、质量的目标完全一致。在海南的禁塑试点中,通过对塑料袋征收费用。因此,高溢价所带来的没人买这个问题,恰恰是从源头上减少了污染源,是推动循环经济的一个正向信号。
其次,对方提出消费者无法分辨可循环和不可循环的产品,就无法分辨这个产品是否真正进入循环。但是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规定都说明,对可降解、再生这种标识有严格的规定,可循环资料包装必须标注循环再生的标识,如三角箭头。且可降解和不可降解的包装在外观和材质上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更重要的是,所谓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明确了企业的核心责任,企业必须承担产品回收处理的组织工作,要为这些组织和管理的服务进行付费,这就是消费者在这个体系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听得到声音吗?能听到声音吗?可以吗?
我这里混淆的其实是潜在的污染与实际污染之间的界限。企业生产的塑料包装本身是一种可循环的资源,但是消费者的随意丢弃混合行为才使其转变。
针对对方刚刚提出的污染者仅为企业这一点,我方给出以下回应。这种界定污染物的关键环节,中国2023年的数据显示,60%的软包因为消费者未分类投放进入垃圾填埋场,无法进入循环。
从法律层面来看,202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产生者应当承担固体废物处理责任。这里的产生者不仅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消费后的丢弃者。所以对方所说的消费者仅仅只是购买者而并不负责,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反方片面地强调企业为污染者,实际上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选择性忽视。
其次,针对对方认为消费者只是购买者,不应该负责这一点,我方给出以下回应。环保消费者是塑料包装的直接受益者,逃避责任是不公平的表现,也违背了环保实践的规律。如果只受益不负责任,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费搭车的行为,与环保人人有责的理念相违背。
日本容器回收法的实践表明,当消费者在购买时支付少量的回收费用,如平均每件10日元,环保意识会显著提升,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从32%升到79%。这说明,消费者承担高溢价不仅仅是一种责任分摊,更是一种环保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这种成本感知,才让消费者愿意为环保负责。
其次,我方一直强调高溢价会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这件事情并不是负面的结果。从政策稿来看,2008年国务院的限塑令、2015年吉林的禁塑令、2020年海南的禁塑试点,政策核心目标都是通过减少塑料使用规模来降低污染。从市场逻辑来看,需求的减少会直接导致塑料的供给收缩,这与国家减少塑料使用规模、质量的目标完全一致。在海南的禁塑试点中,通过对塑料袋征收费用。因此,高溢价所带来的没人买这个问题,恰恰是从源头上减少了污染源,是推动循环经济的一个正向信号。
其次,对方提出消费者无法分辨可循环和不可循环的产品,就无法分辨这个产品是否真正进入循环。但是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规定都说明,对可降解、再生这种标识有严格的规定,可循环资料包装必须标注循环再生的标识,如三角箭头。且可降解和不可降解的包装在外观和材质上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更重要的是,所谓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明确了企业的核心责任,企业必须承担产品回收处理的组织工作,要为这些组织和管理的服务进行付费,这就是消费者在这个体系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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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下页内容涉及产品消费后的周期。相关法条说明生产者应承担固体废物处理责任,这里的生产者是否包括消费者呢?付费法规涉及废物处理,生产者应当承担固体废物处理责任。
等一下。看看计时器,时间过了很久。要不直接使用普通电脑计时器,反正每个环节都是3分钟。重新开始这个环节也行。现在每次进行到一半就停止,情况太糟糕了,重新开始。
要明确,今天消费者也是生产者的一部分,也是污染者。首先,该法条是为了说明生产者,这里的生产者包括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或丢弃者。
同学,今天ISO对于消费者的定义指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个体,没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去判断产品的环境影响。我们支配家庭支出时,在具体判准中,消费者不应当成为污染者治理中的“污染者”,因为物品本身是生产者产生的。
我再来解释你的标准,你认为直接使用者、直接受益者就该负责,对吗?举个例子,我家房子被别人拆了,凭啥让我承担赔偿成本?我受益了吗?我的房子要被修得更好,我当然受益,房子也是我住。但这与我们今天的辩论有何关联呢?如果我生活的环境不是我破坏的,却要求我赔偿环境破坏的损失,这个逻辑很奇怪。
更何况,退一步讲,哪怕按照你方逻辑,环境真的变好了,谁不是受益者呢?我方所说的企业是潜在污染制造者,并非实际污染者,可能是受益者,大家都是受益者。所以按照你方逻辑,所有人都是责任人,所有人都应该负责,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会主动承担责任,因为总想着会有其他人去承担,这在社会学中已经得到印证。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我要解答第二个问题。你方说会缓解企业、政府的压力,凭啥企业和政府有压力就转让给消费者?企业和政府没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凭啥把压力转嫁给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并非承担不了这份责任,才要转让给消费者。你方部分举证没有认证成功。
我再退一步问你,哪怕真的应该转交到消费者身上,我方有数据显示,当溢价高于10%时,有消费意愿的人群仅为原有人群的2%,而你方所说的溢价达到20% - 80%,这部分缺失的人群和补偿如何解决?你方一直强调高价导致没人买,这并非坏事,而是好事,有利于健康。所以你方关于环境成本的观点存在问题。
同学,下页内容涉及产品消费后的周期。相关法条说明生产者应承担固体废物处理责任,这里的生产者是否包括消费者呢?付费法规涉及废物处理,生产者应当承担固体废物处理责任。
等一下。看看计时器,时间过了很久。要不直接使用普通电脑计时器,反正每个环节都是3分钟。重新开始这个环节也行。现在每次进行到一半就停止,情况太糟糕了,重新开始。
要明确,今天消费者也是生产者的一部分,也是污染者。首先,该法条是为了说明生产者,这里的生产者包括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或丢弃者。
同学,今天ISO对于消费者的定义指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个体,没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去判断产品的环境影响。我们支配家庭支出时,在具体判准中,消费者不应当成为污染者治理中的“污染者”,因为物品本身是生产者产生的。
我再来解释你的标准,你认为直接使用者、直接受益者就该负责,对吗?举个例子,我家房子被别人拆了,凭啥让我承担赔偿成本?我受益了吗?我的房子要被修得更好,我当然受益,房子也是我住。但这与我们今天的辩论有何关联呢?如果我生活的环境不是我破坏的,却要求我赔偿环境破坏的损失,这个逻辑很奇怪。
更何况,退一步讲,哪怕按照你方逻辑,环境真的变好了,谁不是受益者呢?我方所说的企业是潜在污染制造者,并非实际污染者,可能是受益者,大家都是受益者。所以按照你方逻辑,所有人都是责任人,所有人都应该负责,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会主动承担责任,因为总想着会有其他人去承担,这在社会学中已经得到印证。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我要解答第二个问题。你方说会缓解企业、政府的压力,凭啥企业和政府有压力就转让给消费者?企业和政府没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凭啥把压力转嫁给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并非承担不了这份责任,才要转让给消费者。你方部分举证没有认证成功。
我再退一步问你,哪怕真的应该转交到消费者身上,我方有数据显示,当溢价高于10%时,有消费意愿的人群仅为原有人群的2%,而你方所说的溢价达到20% - 80%,这部分缺失的人群和补偿如何解决?你方一直强调高价导致没人买,这并非坏事,而是好事,有利于健康。所以你方关于环境成本的观点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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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辛苦了。今天我认为高溢价导致的消费,音乐时间为3分钟,有请。所以你要不要换电脑计时器?还是让他用这个。那行,我直接开始。
翻译进去是一个不去买资料,这是一件好事。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题目并不是要去构建塑料软包装循环体系,您方是要根本推导一种塑料体系,您方希望世界上再也不需要塑料,也不需要塑料洗衣液,而不是说我们要去构建这个塑料软包装体系,完全脱离了今天这个辩题。
接下来,我继续阐述我方观点,谈一谈消费者为什么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按照您方逻辑,因为消费者购买塑料,是塑料制品的受益者,所以应该承担责任。那我请问,企业是不是塑料的受益者呢?企业生产塑料并卖出去获得利润,也是塑料的受益者。所以按照您方“谁受益谁负责”的逻辑,大家都受益,都应该负责,那这样不就相当于都不负责了吗?所以您方对于责任应该谁承担的判断标准是非常偏颇的。
继续来讲您方辩题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您方告诉我,现在困境在于回收率低,回收率低真的是消费者的缘故吗?我方给您举一个数据,德国自从实施了生产者承担塑料循环责任的制度方案之后,其塑料循环率从1993年的13%上涨到2020年的90%。也就是说,在出台方案让企业去承担这部分责任和成本之后,回收率有了质的飞跃。所以您方认为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来解决回收率低的困境是达不到目的的,反而让企业承担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进一步来讲,您方第二个论点是体系可行性。您方说,如果让企业承担,会削弱企业的利润。我方发现并非如此。如果让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对溢价非常敏感,会去买更便宜的塑料产品,这会导致真正环保的企业市场下沉,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当我们把成本放在企业头上,并且政府用相应政策给予压力时,可以引领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拓新的空间。往后小企业进行循环化转型时,阻力会更小、更顺利,长期来看反而会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所以说在体系可行性这个方面,我方观点更具优势。
对方辩友辛苦了。今天我认为高溢价导致的消费,音乐时间为3分钟,有请。所以你要不要换电脑计时器?还是让他用这个。那行,我直接开始。
翻译进去是一个不去买资料,这是一件好事。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题目并不是要去构建塑料软包装循环体系,您方是要根本推导一种塑料体系,您方希望世界上再也不需要塑料,也不需要塑料洗衣液,而不是说我们要去构建这个塑料软包装体系,完全脱离了今天这个辩题。
接下来,我继续阐述我方观点,谈一谈消费者为什么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按照您方逻辑,因为消费者购买塑料,是塑料制品的受益者,所以应该承担责任。那我请问,企业是不是塑料的受益者呢?企业生产塑料并卖出去获得利润,也是塑料的受益者。所以按照您方“谁受益谁负责”的逻辑,大家都受益,都应该负责,那这样不就相当于都不负责了吗?所以您方对于责任应该谁承担的判断标准是非常偏颇的。
继续来讲您方辩题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您方告诉我,现在困境在于回收率低,回收率低真的是消费者的缘故吗?我方给您举一个数据,德国自从实施了生产者承担塑料循环责任的制度方案之后,其塑料循环率从1993年的13%上涨到2020年的90%。也就是说,在出台方案让企业去承担这部分责任和成本之后,回收率有了质的飞跃。所以您方认为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来解决回收率低的困境是达不到目的的,反而让企业承担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进一步来讲,您方第二个论点是体系可行性。您方说,如果让企业承担,会削弱企业的利润。我方发现并非如此。如果让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对溢价非常敏感,会去买更便宜的塑料产品,这会导致真正环保的企业市场下沉,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当我们把成本放在企业头上,并且政府用相应政策给予压力时,可以引领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拓新的空间。往后小企业进行循环化转型时,阻力会更小、更顺利,长期来看反而会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所以说在体系可行性这个方面,我方观点更具优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现在我觉得我发现我们要明确哪一个环节最重要。我以2009年的数据指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为例。OK,你方认可这一点。我问一下你们刚才问的问题,我买塑料制品,我是受益者,那企业赚到钱,它也是受益者。根据相关条款,企业受益就要负责,我方从未否认过企业要负责这件事,企业要负责支出其服务和生产技术。
第二个问题,整个循环体系涉及的主体有三个,即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这点双方达成共识。
接着往下问,在环境保护中,三者承担的体系责任应维持平衡,才有助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也要看你方对于平衡的定义是什么。现在主体有三个,是不是三方都得出力才能维持平衡,即便不完全平衡,但如果想维持,三方起码都得出力。我方认为消费者出力并不在于一定要承担成本,传统的让消费者承担成本反而有弊端。
接着往下问,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整个过程都需要政府和企业承担吗?政府和企业承担有弊端,你方承认吗?我方认为政府长期承担会面临财政压力,这点你方承认吗?
你方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让消费者承担,首先要保证政府承担过程中不会通过增加税收等隐形方式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那么政府承担实际上也是消费者在承担,所以最终承担者还是消费者。不能说能让消费者承担,就代表消费者承担是好的、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而且你方也没有举证说明长期承担下来政府真的会有财政问题。
我们给出一个数据,新能源汽车补贴方面,所有软包装年均消费量达2000万吨,全靠政府补贴需年年投入超过3000亿元,相当于全国环保财政支出的40%,这是人民网的数据,这种政府买单的模式难道是你方口中的可行性吗?
我听到你提到新能源汽车了,你知道新能源汽车一开始是怎么普及的吗?就是因为政府补贴,群众购买新能源车有补贴,增加了需求,才让新能源车普及开来,由此可见政府调控是有利好的。我方承认政府调控有利好,所以政府在新能源汽车上已经投入了很多。
现在我觉得我发现我们要明确哪一个环节最重要。我以2009年的数据指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为例。OK,你方认可这一点。我问一下你们刚才问的问题,我买塑料制品,我是受益者,那企业赚到钱,它也是受益者。根据相关条款,企业受益就要负责,我方从未否认过企业要负责这件事,企业要负责支出其服务和生产技术。
第二个问题,整个循环体系涉及的主体有三个,即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这点双方达成共识。
接着往下问,在环境保护中,三者承担的体系责任应维持平衡,才有助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也要看你方对于平衡的定义是什么。现在主体有三个,是不是三方都得出力才能维持平衡,即便不完全平衡,但如果想维持,三方起码都得出力。我方认为消费者出力并不在于一定要承担成本,传统的让消费者承担成本反而有弊端。
接着往下问,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整个过程都需要政府和企业承担吗?政府和企业承担有弊端,你方承认吗?我方认为政府长期承担会面临财政压力,这点你方承认吗?
你方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让消费者承担,首先要保证政府承担过程中不会通过增加税收等隐形方式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那么政府承担实际上也是消费者在承担,所以最终承担者还是消费者。不能说能让消费者承担,就代表消费者承担是好的、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而且你方也没有举证说明长期承担下来政府真的会有财政问题。
我们给出一个数据,新能源汽车补贴方面,所有软包装年均消费量达2000万吨,全靠政府补贴需年年投入超过3000亿元,相当于全国环保财政支出的40%,这是人民网的数据,这种政府买单的模式难道是你方口中的可行性吗?
我听到你提到新能源汽车了,你知道新能源汽车一开始是怎么普及的吗?就是因为政府补贴,群众购买新能源车有补贴,增加了需求,才让新能源车普及开来,由此可见政府调控是有利好的。我方承认政府调控有利好,所以政府在新能源汽车上已经投入了很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步骤4、5为正方对可能的反方观点进行反驳,是攻防转换处。
其实对方今天关心的无非就是消费者不愿意承担环保成本,这会导致企业无法获利。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环保成本到底该不该由消费者承担,而非消费者愿不愿意承担。
我方此前已达成一个共识,即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消费者作为受益者,在使用包装并丢弃后,企业对其进行循环利用会产生成本,这一成本应包含在消费使用范围内,这并非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责任和必要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我们要达成循环体系,即实现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三者的平衡,以实现长期发展。您方担心价格提高后消费者不愿购买、企业会倒闭,但实际上价格并未上涨多少。如机械网的报告显示,欧洲地区的再生塑料循环利用后,每吨上涨20 - 30欧元,分摊到每个消费者身上并不多。且有数据显示,近40%的消费者愿意为该使用体系支付高于平均价格10%的费用,中国消费者甚至愿意支付高达20%的溢价。可见,消费者是愿意支付这部分费用的。
接下来说明我方为何不倡导仅由企业承担环保成本。在河南社会学访的一组报告研究中显示,日本塑料瓶前端分类回收主要依托地方政府高额的财政支出,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财政压力。企业在循环体系中难以维持,是因为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所以,重点在于责任划分。政府应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管作用,保证定价既能覆盖企业的环保成本,又能让消费者愿意购买;生产者要负责将垃圾回收并循环再利用,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消费者在购买服务的同时,应承担环保责任,也就是承担生产者回收循环利用产生的成本。
我方今天想与你方明确的是,划分好三者的责任体系,达到平衡,才能真正让企业和环保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谢谢。
其实对方今天关心的无非就是消费者不愿意承担环保成本,这会导致企业无法获利。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环保成本到底该不该由消费者承担,而非消费者愿不愿意承担。
我方此前已达成一个共识,即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消费者作为受益者,在使用包装并丢弃后,企业对其进行循环利用会产生成本,这一成本应包含在消费使用范围内,这并非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责任和必要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我们要达成循环体系,即实现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三者的平衡,以实现长期发展。您方担心价格提高后消费者不愿购买、企业会倒闭,但实际上价格并未上涨多少。如机械网的报告显示,欧洲地区的再生塑料循环利用后,每吨上涨20 - 30欧元,分摊到每个消费者身上并不多。且有数据显示,近40%的消费者愿意为该使用体系支付高于平均价格10%的费用,中国消费者甚至愿意支付高达20%的溢价。可见,消费者是愿意支付这部分费用的。
接下来说明我方为何不倡导仅由企业承担环保成本。在河南社会学访的一组报告研究中显示,日本塑料瓶前端分类回收主要依托地方政府高额的财政支出,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财政压力。企业在循环体系中难以维持,是因为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所以,重点在于责任划分。政府应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管作用,保证定价既能覆盖企业的环保成本,又能让消费者愿意购买;生产者要负责将垃圾回收并循环再利用,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消费者在购买服务的同时,应承担环保责任,也就是承担生产者回收循环利用产生的成本。
我方今天想与你方明确的是,划分好三者的责任体系,达到平衡,才能真正让企业和环保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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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您反复强调,所以我得好好回应,我认为我不该为此付钱。获得的好处是环保,但如果每个人都有顾虑,那我们应明确责任。环境原本良好,有人破坏后却要我为其破坏买单,这不合理。
今天所指的破坏并非警方强调的生产者,警方在法理理解上有误。就像刀杀了人,不应找厂家,而应找生产塑料的厂家以及用塑料包装的产品设计者,是他们破坏了环境,为何要我为他们的破坏行为买单?这是第一个问题。
环境破坏并非完全由生产者造成,更多是我们使用后丢弃所致。我们清楚有些丢弃物不会破坏环境,有些则会,故意破坏环境的责任不应由我承担,这是原则性问题。
第二部分,进入您所说的各方都承担责任的观点。您方提出通过循环经济解决问题,理由是企业无力承担,资金短缺。不好意思,学长,请回答我这个问题。您刚才的意思是思考了几年,对吗?
我方认为,如果一直由政府承担责任,会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若一直由企业承担,会增加企业成本。接下来谈谈财政压力问题,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自2017年开始实施,这几年已补贴数千亿元,目的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因为没有补贴,电车价格比油车贵,财政压力巨大,但国家仍在补贴。我方认为您方的类比不合理,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长期补贴。您方朋友认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不合理,对吗?我方认为此类比不合理。新能源汽车补贴到2024年为止,直至电车具备与油车竞争的能力。所以我方并非主张补贴到永远,补贴塑料袋使其与普通塑料袋具有同等使用价值即可,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您方认为不购买也是一种利益。我方认为,如果能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数量,也是一种好处,那我会选择购买便宜的商品。
因为您反复强调,所以我得好好回应,我认为我不该为此付钱。获得的好处是环保,但如果每个人都有顾虑,那我们应明确责任。环境原本良好,有人破坏后却要我为其破坏买单,这不合理。
今天所指的破坏并非警方强调的生产者,警方在法理理解上有误。就像刀杀了人,不应找厂家,而应找生产塑料的厂家以及用塑料包装的产品设计者,是他们破坏了环境,为何要我为他们的破坏行为买单?这是第一个问题。
环境破坏并非完全由生产者造成,更多是我们使用后丢弃所致。我们清楚有些丢弃物不会破坏环境,有些则会,故意破坏环境的责任不应由我承担,这是原则性问题。
第二部分,进入您所说的各方都承担责任的观点。您方提出通过循环经济解决问题,理由是企业无力承担,资金短缺。不好意思,学长,请回答我这个问题。您刚才的意思是思考了几年,对吗?
我方认为,如果一直由政府承担责任,会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若一直由企业承担,会增加企业成本。接下来谈谈财政压力问题,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自2017年开始实施,这几年已补贴数千亿元,目的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因为没有补贴,电车价格比油车贵,财政压力巨大,但国家仍在补贴。我方认为您方的类比不合理,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长期补贴。您方朋友认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不合理,对吗?我方认为此类比不合理。新能源汽车补贴到2024年为止,直至电车具备与油车竞争的能力。所以我方并非主张补贴到永远,补贴塑料袋使其与普通塑料袋具有同等使用价值即可,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您方认为不购买也是一种利益。我方认为,如果能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数量,也是一种好处,那我会选择购买便宜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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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人人受益,就要人人参与其中。但当环境出现问题时,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所以,请对方不要再拿“谁受益谁解决”的观点来反驳我方。
更何况,退一步讲,按照对方的产权划分逻辑,社会上人人都有责任,那就等于大家责任相同,人人都没责任。对方的责任划分方法无法明确责任,而我方的法理解释可以明确责任,因此我方的法理解释是最优的。
对方唯一的对冲举证是固体废物处理办法,但固体废物处理办法独立于环境保护法之外,是因为固体废物有单独的再处理、再排放过程,所以对方的条款不能解释我方的问题。
接下来看利弊比较的问题。对方说要缓解企业压力,但我方举证表明,当整体售价溢价高于10%时,愿意购买产品的人群少于2%,此时该政策反而会加深企业的财政压力。企业没钱,产品无人购买,对方如何比较出政策的好处呢?更何况,整体数据显示溢价高达20% - 80%,这部分利弊对方也无法比较。
进一步说,让消费者承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这种观点很奇怪。
最后讲一个常识,环保要以人为本,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如果对方的政策导致企业无法生存,大量工人失业,环保政策又如何推行下去呢?
相反,日本实行限速令后,渠道商和企业协作,使塑料瓶装水售价不升反降,销量攀升,补齐了财政缺口。这说明由企业单独承担或渠道商与企业合作承担的方法是可行的,对方政策的必然性存疑。而且中国政府采用这种方式也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我方方案更具优势。
德国的双回制回收系统回收率高,是因为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合作完成了全面建设。我很好奇,对方政策的效果如何与我方的政企合作方案相比,我方至少有实际案例佐证,对方的优势体现在哪里呢?
环境保护人人受益,就要人人参与其中。但当环境出现问题时,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所以,请对方不要再拿“谁受益谁解决”的观点来反驳我方。
更何况,退一步讲,按照对方的产权划分逻辑,社会上人人都有责任,那就等于大家责任相同,人人都没责任。对方的责任划分方法无法明确责任,而我方的法理解释可以明确责任,因此我方的法理解释是最优的。
对方唯一的对冲举证是固体废物处理办法,但固体废物处理办法独立于环境保护法之外,是因为固体废物有单独的再处理、再排放过程,所以对方的条款不能解释我方的问题。
接下来看利弊比较的问题。对方说要缓解企业压力,但我方举证表明,当整体售价溢价高于10%时,愿意购买产品的人群少于2%,此时该政策反而会加深企业的财政压力。企业没钱,产品无人购买,对方如何比较出政策的好处呢?更何况,整体数据显示溢价高达20% - 80%,这部分利弊对方也无法比较。
进一步说,让消费者承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这种观点很奇怪。
最后讲一个常识,环保要以人为本,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如果对方的政策导致企业无法生存,大量工人失业,环保政策又如何推行下去呢?
相反,日本实行限速令后,渠道商和企业协作,使塑料瓶装水售价不升反降,销量攀升,补齐了财政缺口。这说明由企业单独承担或渠道商与企业合作承担的方法是可行的,对方政策的必然性存疑。而且中国政府采用这种方式也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我方方案更具优势。
德国的双回制回收系统回收率高,是因为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合作完成了全面建设。我很好奇,对方政策的效果如何与我方的政企合作方案相比,我方至少有实际案例佐证,对方的优势体现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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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选择就要付费吗?你凭什么要求付费呢?如果要证明存在,应该由主张“有”的一方来证明,而不是让我来证明“没有”,这不是我的责任。
队长,这不是“无”的情况吗?不能只听你一方的说法,相比之下,主张“有”的一方更有责任进行证明。
消费者讲述了选择可循环包装的好处,就应该为这个选择付费,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接下来看看对方辩友的观点,您方认为塑料污染的制造主体是什么?是厂家吗?但当我把垃圾丢在地上,对环境造成污染时,这份责任难道也要由生产厂家承担吗?显然不是,这里您搞错了。当下垃圾数量多且难以回收,是因为产品生产出来后,本身就难以实现完全回收。当产品注定会被遗弃,无论是扔在垃圾桶里还是地上,即便进入回收系统,由于塑料的特性,它也无法被回收利用。
而我方今天所说的自热软包装,并非一定环保,只有实现包装的可循环,才能真正做到环保。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污染者到底是谁。如果我主动宣传某种垃圾处理方式,我就是这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那我就是这个污染的制造者。
我想知道对方辩友,您认为高价应该由谁承担?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今天如果不制造塑料制品,污染就不会产生。只要制造出来,即便消费者最终无法避免使用,也无法逃避市场的问题。我方认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是有好处的,减少产量导致没人买,不正证明了这一点吗?您方还是没有回应。不是您方不懂原理,而是产品进入消费和回收系统后,无论如何都无法回收,这部分责任为什么不由厂家承担呢?毕竟这东西是厂家制造的。为什么说关于这个问题我无需证明呢?体检报告里提到了微塑料污染,它之所以延续至今,不就是因为难降解吗?您方也承认难降解,那么如果从源头上减少厂家的生产,减少污染,导致消费者不愿意购买,这难道不是好处吗?
另外,您方认为消费者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承担环保责任?我方认为消费者不应该承担这个环保责任,但环保责任人人有责。不过您方的观点有些混乱。
因为这个选择就要付费吗?你凭什么要求付费呢?如果要证明存在,应该由主张“有”的一方来证明,而不是让我来证明“没有”,这不是我的责任。
队长,这不是“无”的情况吗?不能只听你一方的说法,相比之下,主张“有”的一方更有责任进行证明。
消费者讲述了选择可循环包装的好处,就应该为这个选择付费,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接下来看看对方辩友的观点,您方认为塑料污染的制造主体是什么?是厂家吗?但当我把垃圾丢在地上,对环境造成污染时,这份责任难道也要由生产厂家承担吗?显然不是,这里您搞错了。当下垃圾数量多且难以回收,是因为产品生产出来后,本身就难以实现完全回收。当产品注定会被遗弃,无论是扔在垃圾桶里还是地上,即便进入回收系统,由于塑料的特性,它也无法被回收利用。
而我方今天所说的自热软包装,并非一定环保,只有实现包装的可循环,才能真正做到环保。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污染者到底是谁。如果我主动宣传某种垃圾处理方式,我就是这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那我就是这个污染的制造者。
我想知道对方辩友,您认为高价应该由谁承担?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今天如果不制造塑料制品,污染就不会产生。只要制造出来,即便消费者最终无法避免使用,也无法逃避市场的问题。我方认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是有好处的,减少产量导致没人买,不正证明了这一点吗?您方还是没有回应。不是您方不懂原理,而是产品进入消费和回收系统后,无论如何都无法回收,这部分责任为什么不由厂家承担呢?毕竟这东西是厂家制造的。为什么说关于这个问题我无需证明呢?体检报告里提到了微塑料污染,它之所以延续至今,不就是因为难降解吗?您方也承认难降解,那么如果从源头上减少厂家的生产,减少污染,导致消费者不愿意购买,这难道不是好处吗?
另外,您方认为消费者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承担环保责任?我方认为消费者不应该承担这个环保责任,但环保责任人人有责。不过您方的观点有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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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张景瑞学长也说了,今天污染产生的原因。今天我作为消费者,明明知道塑料难以降解,却仍然购买了它,那么我就应该为使用后生产者回收所需的环保成本负责。我们此前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和环保的受益者,也应该承担因循环利用而产生的高溢价这部分环保成本。
再来看对方的论点。对方一开始告诉我们责任主体的问题,在环境受益后,大家都是受益者,我方也很乐意承担责任。但对方所说的责任主体,我方此前已经解释过,对方今天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今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我们每个人,政府要承担监管和政策引导的作用,生产者应该为自己产生的垃圾负责,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并受益后,应该为自己的受益买单。
对方还说价格会影响消费,所以应该由政府和企业来承担,且效果会非常显著。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循环体系中,涉及三个主体,并非只有政府和企业。如果要达到显著效果,各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方此前已经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划分得非常清楚。所以,对方单纯跟我们讲污染主体,我方在对方的论证中,并未明显听出对方对污染主体的划分。
我方认为,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政府、企业、消费者都是责任主体。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并非在于消费者愿不愿意买单,而是消费者到底该不该为循环溢价买单。
综上,我方基于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这一观点,认为在承担环保成本的过程中,要划分好各个主体的责任,以寻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我方论证结束。
刚刚张景瑞学长也说了,今天污染产生的原因。今天我作为消费者,明明知道塑料难以降解,却仍然购买了它,那么我就应该为使用后生产者回收所需的环保成本负责。我们此前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和环保的受益者,也应该承担因循环利用而产生的高溢价这部分环保成本。
再来看对方的论点。对方一开始告诉我们责任主体的问题,在环境受益后,大家都是受益者,我方也很乐意承担责任。但对方所说的责任主体,我方此前已经解释过,对方今天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今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我们每个人,政府要承担监管和政策引导的作用,生产者应该为自己产生的垃圾负责,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并受益后,应该为自己的受益买单。
对方还说价格会影响消费,所以应该由政府和企业来承担,且效果会非常显著。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循环体系中,涉及三个主体,并非只有政府和企业。如果要达到显著效果,各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方此前已经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划分得非常清楚。所以,对方单纯跟我们讲污染主体,我方在对方的论证中,并未明显听出对方对污染主体的划分。
我方认为,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政府、企业、消费者都是责任主体。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并非在于消费者愿不愿意买单,而是消费者到底该不该为循环溢价买单。
综上,我方基于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这一观点,认为在承担环保成本的过程中,要划分好各个主体的责任,以寻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我方论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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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你手机怎么我看不见呢,我不知道我剩多少时间。
女方观点最后只算一个“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若您方想惩治那些随地乱丢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人,其实只要对乱扔垃圾者直接罚款即可,不需要让每个购买产品的人都承担产品溢价。有可能我购买产品后,会按照自己的日常习惯将其分类并妥善丢弃,不会破坏环境。所以,不应将乱丢垃圾的责任归咎于企业,这也不该由广大消费者承担,这是日常生活常识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方的整体逻辑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照此立场会推导出一个可怕的后果,即政府应该向全国所有公民征收环保税,因为每个人都应为环境出一份力。但客观上,有可能我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注重环保,注重低碳和绿色出行,环境破坏并非由我造成。您方把原本我应享有的良好生存环境破坏后,治理环境污染时却让我出钱,这毫无道理,就像您把我的房子烧了,却让我出钱修房子,这是强盗逻辑。所以,您方的整篇立论都建立在这样荒谬的论点上。
您方第二个荒谬之处在于,声称各方都参与并承担责任。我方二辩询问政府和企业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回答政府提供政策,企业提供人才和技术。但问题是,技术和人才都需要资金支持,这些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换句话说,即使没有企业,消费者联合成立环保组织也能实现相同效果,最终所谓的各方担责,实际上只有消费者担责,政府和企业无责。
第三个问题,今天的辩题讨论的是在塑料被广泛使用的过程中,是否有可能生产出可回收、可应用的塑料,而非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无法降解的塑料。您方提出用布袋替代塑料的观点十分荒谬,那那些无法回收的塑料该如何处理?为何一定要用布袋?
我们所举的德国双轨回收系统案例,并未增加消费者负担。德国通过废弃物处理法以及包装条例这两个重要法案,确定了举国体制的回收政策,从教育端到产业端,政府给予大力补贴,让回收有利可图,从而实现了较高的循环经济回收率。这是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取得成效的典型案例。
你为你手机怎么我看不见呢,我不知道我剩多少时间。
女方观点最后只算一个“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若您方想惩治那些随地乱丢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人,其实只要对乱扔垃圾者直接罚款即可,不需要让每个购买产品的人都承担产品溢价。有可能我购买产品后,会按照自己的日常习惯将其分类并妥善丢弃,不会破坏环境。所以,不应将乱丢垃圾的责任归咎于企业,这也不该由广大消费者承担,这是日常生活常识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方的整体逻辑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照此立场会推导出一个可怕的后果,即政府应该向全国所有公民征收环保税,因为每个人都应为环境出一份力。但客观上,有可能我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注重环保,注重低碳和绿色出行,环境破坏并非由我造成。您方把原本我应享有的良好生存环境破坏后,治理环境污染时却让我出钱,这毫无道理,就像您把我的房子烧了,却让我出钱修房子,这是强盗逻辑。所以,您方的整篇立论都建立在这样荒谬的论点上。
您方第二个荒谬之处在于,声称各方都参与并承担责任。我方二辩询问政府和企业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回答政府提供政策,企业提供人才和技术。但问题是,技术和人才都需要资金支持,这些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换句话说,即使没有企业,消费者联合成立环保组织也能实现相同效果,最终所谓的各方担责,实际上只有消费者担责,政府和企业无责。
第三个问题,今天的辩题讨论的是在塑料被广泛使用的过程中,是否有可能生产出可回收、可应用的塑料,而非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无法降解的塑料。您方提出用布袋替代塑料的观点十分荒谬,那那些无法回收的塑料该如何处理?为何一定要用布袋?
我们所举的德国双轨回收系统案例,并未增加消费者负担。德国通过废弃物处理法以及包装条例这两个重要法案,确定了举国体制的回收政策,从教育端到产业端,政府给予大力补贴,让回收有利可图,从而实现了较高的循环经济回收率。这是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取得成效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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