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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发展,发展成为一个国家。在我们现在这个时候,明白。那咱第二场尽快开始吧,我要开个会议,并且不要让下面走动的人笑话。你说你要搞什么,包括搞法等内容,不要跟我辩论,我把这个签上去,直接把这个问题删掉。因为我觉得任何问题都有可能出现,打个比方,我们可以直接问,比如问他懂不懂之前红圈子所涉及的把农民跟草书标可的爆恐事件,这到底是他没有做草丛都有思辨,还是他对AI技术不懂。
简单来说,本来有一个AI技术,它把所有的条文都加密了,然后用一个专业名词表述,其实在农民工口中就是这种户事件,但在他们的术语里翻译成了报考事件。如果不懂AI,就不知道这是误翻译,只有懂AI的人才知道。
换个例子,你接一下会议吧,陈,我用你的电脑,你来说话。李,你帮我们计时。行,我把我电脑给你,你直接拿这个计时。我把声音关了,看看。你现在共享屏幕了是吧?对,我已经共享好了。
现在进行情况介绍。你有声音吗?我听不到声音,没事,无所谓,5秒,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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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大家好。法律威慑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它不仅依靠刑罚的严厉性,更依赖于刑罚的必然性、后果的可见性以及道德与舆论的约束力量。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恰恰在一些关键层面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该制度削弱了刑罚的必然性,助长了侥幸心理,引发扩张效应。法律的威慑力源于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然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却向潜在的违法者传递了错误信号。当人们认为犯点小事最多被区域以下记录且能封存时,违法成本的计算便会发生扭曲。若这种微小失衡不被及时纠正,就会引发更大的混乱。目前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便已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若将其范围扩大至轻微犯罪,法制的权威必将受损,社会秩序的底线也会随之松动。
其次,封存制度破坏了犯罪系统的威慑链条。犯罪记录终身留存,如同在犯罪者身边设置的法律高压线,求职受限、社会评价崩塌等现实后果,时刻警示着犯罪者不要重蹈覆辙,促使其远离犯罪。而封存制度拆除了这条高压线,直接消解了外部的约束力,无形之中为再犯打开了缺口。此外,像台湾地区要求从业者在教师、公职等高敏感职业中报告犯罪记录,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又能避免普通行业的生存歧视。而封存制度一刀切地屏蔽正常信息,让高风险岗位失去了筛查机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最后,封存制度瓦解了道德与舆论的约束机制。法律威慑力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对犯罪者的道德审判与声誉制裁。犯罪记录原本如同悬在行为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人们违法的代价。可一旦记录被封存,舆论谴责与道德压力消除,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心理门槛大幅度降低。想要避免犯罪后果过重,正确的做法不是掩盖犯罪事实,而是精准地定罪量刑,或者采用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非刑罚的社会手段替代污名化。
我方并非否定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意义,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以牺牲法律的根基为代价,实不可取。真正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前端严格定罪,刑罚适度;中端精准惩戒,采用非刑罚制裁;后端分类约束,实施动态观察、警察银行报告等,确保犯罪受罚的确定性,才能筑牢社会安全的防线。
以上,我方立场坚定。谢谢!
尊敬的主席、评委,大家好。法律威慑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它不仅依靠刑罚的严厉性,更依赖于刑罚的必然性、后果的可见性以及道德与舆论的约束力量。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恰恰在一些关键层面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该制度削弱了刑罚的必然性,助长了侥幸心理,引发扩张效应。法律的威慑力源于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然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却向潜在的违法者传递了错误信号。当人们认为犯点小事最多被区域以下记录且能封存时,违法成本的计算便会发生扭曲。若这种微小失衡不被及时纠正,就会引发更大的混乱。目前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便已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若将其范围扩大至轻微犯罪,法制的权威必将受损,社会秩序的底线也会随之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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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封存制度瓦解了道德与舆论的约束机制。法律威慑力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对犯罪者的道德审判与声誉制裁。犯罪记录原本如同悬在行为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人们违法的代价。可一旦记录被封存,舆论谴责与道德压力消除,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心理门槛大幅度降低。想要避免犯罪后果过重,正确的做法不是掩盖犯罪事实,而是精准地定罪量刑,或者采用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非刑罚的社会手段替代污名化。
我方并非否定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意义,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以牺牲法律的根基为代价,实不可取。真正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前端严格定罪,刑罚适度;中端精准惩戒,采用非刑罚制裁;后端分类约束,实施动态观察、警察银行报告等,确保犯罪受罚的确定性,才能筑牢社会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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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开篇表明法律威慑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关键层面有负面影响,进而阐述了该制度不可取的理由:
第一个问题,我们要判断该制度是否降低了威慑力,需看其是否能威慑一般人再次犯罪以及已犯罪的人不再重新犯罪,这只是其中一部分。我刚才着重强调了其他方面,比如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力也非常重要,刑法辩论的权威性同样重要。
打断一下,道德法律之外的道德审判是否正义,你方需要在后续论证。这一部分我先主要讨论。
第二部分,你方提到该制度传递了犯罪成本降低的信号,这确实会降低威慑力。因为公众会认为自己的犯罪成本降低了。当然,需要你方举证,在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后,犯罪率增高了。我方后续也会进行相关举证,证明在实施该制度之后,人们犯罪的概率以及已犯罪的人再次犯罪的概率反而升高了。
第二部分,请你方说明,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存在诸多质疑。比如公众认为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是严重犯罪,像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严重犯罪……打断一下,你方刚才所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涉及的是严重犯罪,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轻微犯罪,你不能用重罪来进行类比。
我来举证,该制度在现状下有其针对性原因,大部分观点聚焦于该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加强。
第三部分,你方提出该制度应仅适用于特殊行业,这是个很好的观点。我想说的是,在特殊行业中,该制度的实施恰恰是政策结构的一种方案。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质询。下一位。
第一个问题,我们要判断该制度是否降低了威慑力,需看其是否能威慑一般人再次犯罪以及已犯罪的人不再重新犯罪,这只是其中一部分。我刚才着重强调了其他方面,比如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力也非常重要,刑法辩论的权威性同样重要。
打断一下,道德法律之外的道德审判是否正义,你方需要在后续论证。这一部分我先主要讨论。
第二部分,你方提到该制度传递了犯罪成本降低的信号,这确实会降低威慑力。因为公众会认为自己的犯罪成本降低了。当然,需要你方举证,在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后,犯罪率增高了。我方后续也会进行相关举证,证明在实施该制度之后,人们犯罪的概率以及已犯罪的人再次犯罪的概率反而升高了。
第二部分,请你方说明,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存在诸多质疑。比如公众认为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是严重犯罪,像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严重犯罪……打断一下,你方刚才所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涉及的是严重犯罪,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轻微犯罪,你不能用重罪来进行类比。
我来举证,该制度在现状下有其针对性原因,大部分观点聚焦于该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加强。
第三部分,你方提出该制度应仅适用于特殊行业,这是个很好的观点。我想说的是,在特殊行业中,该制度的实施恰恰是政策结构的一种方案。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质询。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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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公行制度不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
开通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法定犯罪情节轻微、无再犯危险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依法将其犯罪记录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其犯罪记录。这并不违背法律的惩罚原理。法律威慑的本质是防范犯罪,包括威慑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以及改造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而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一、从一般预防看,封存制度不影响刑罚威慑的核心效力,反而能纠偏社会歧视导致的威慑失效。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必然性,而刑罚的惩戒在执行阶段已经完成。如果一个人因为盗窃2000元被判处拘役,嫌疑人在羁押期间通过前期公示已经承受了法律的惩戒,此时,违法必惩的威慑已经作用于潜在犯罪人。封存作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程序,如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就业报告义务免除,并不影响执法必严的威慑根基。
而在现实中,犯罪记录引发的社会排斥才是威慑失效的根源。中国犯罪学学会2023年报告显示,有犯罪记录者就业成功率比普通人低72%,60.3%的企业明确拒绝录用有前科者。而某大学生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犯罪记录封存后反而顺利入职。反之,如果因此受到歧视,可能会导致他失业再犯罪。这说明保留记录导致的破罐子破摔,远比封存更容易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二、从特殊预防来看,封存制度通过促进犯罪人改造实现了长效威慑。惩罚的目的是使人不再犯罪,而封存制度为犯罪人回归社会提供了通道。我国2012年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犯罪率从12.3%降低到4.1%,数据来自最高法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当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宽容,更容易对规则产生敬畏。如犯罪记录封存者李某在封存后主动参与反走私宣传,改造效果比单纯保留犯罪记录更具社会示范意义。
国际经验同样印证了这一逻辑。德国1970年推行轻微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一年以下刑期者服刑期满后自动消灭记录。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相关犯罪人再犯率降幅达到了10倍。这表明当犯罪人重建正常生活,比单纯依靠刑法恐吓更能从根本上削弱再犯动机。
所以,在侵财性犯罪占比达61%的经济犯罪领域引入封存制度,是对法律威慑逻辑的现代化升级,它既通过刑罚执行维护违法必究,又通过消除标签保护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道路。
谢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公行制度不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
开通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法定犯罪情节轻微、无再犯危险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依法将其犯罪记录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其犯罪记录。这并不违背法律的惩罚原理。法律威慑的本质是防范犯罪,包括威慑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以及改造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而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一、从一般预防看,封存制度不影响刑罚威慑的核心效力,反而能纠偏社会歧视导致的威慑失效。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必然性,而刑罚的惩戒在执行阶段已经完成。如果一个人因为盗窃2000元被判处拘役,嫌疑人在羁押期间通过前期公示已经承受了法律的惩戒,此时,违法必惩的威慑已经作用于潜在犯罪人。封存作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程序,如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就业报告义务免除,并不影响执法必严的威慑根基。
而在现实中,犯罪记录引发的社会排斥才是威慑失效的根源。中国犯罪学学会2023年报告显示,有犯罪记录者就业成功率比普通人低72%,60.3%的企业明确拒绝录用有前科者。而某大学生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犯罪记录封存后反而顺利入职。反之,如果因此受到歧视,可能会导致他失业再犯罪。这说明保留记录导致的破罐子破摔,远比封存更容易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二、从特殊预防来看,封存制度通过促进犯罪人改造实现了长效威慑。惩罚的目的是使人不再犯罪,而封存制度为犯罪人回归社会提供了通道。我国2012年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犯罪率从12.3%降低到4.1%,数据来自最高法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当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宽容,更容易对规则产生敬畏。如犯罪记录封存者李某在封存后主动参与反走私宣传,改造效果比单纯保留犯罪记录更具社会示范意义。
国际经验同样印证了这一逻辑。德国1970年推行轻微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一年以下刑期者服刑期满后自动消灭记录。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相关犯罪人再犯率降幅达到了10倍。这表明当犯罪人重建正常生活,比单纯依靠刑法恐吓更能从根本上削弱再犯动机。
所以,在侵财性犯罪占比达61%的经济犯罪领域引入封存制度,是对法律威慑逻辑的现代化升级,它既通过刑罚执行维护违法必究,又通过消除标签保护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道路。
谢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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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提出观点“公行制度不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并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我先确认一下你方想解决的核心需求,你方是认为,有一些人因为犯了轻罪,从而背负过重的代价,所以需要犯罪记录封存这个制度,对吗?
我方认为,该制度是帮助犯罪者更好地回归社会,以减少其再犯率。那么,如果犯罪者的再犯率升高,越来越容易犯罪,那你方就不认为需要这个制度了,对吧?
所以,我方论证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复杂性。接下来,我继续问关于再犯率的问题。假如再犯率下降,你方的数据是否有差异?我方认为,最终的法律是要考虑控制变量的。我们知道,影响再犯率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经济、社会等情况,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导致了再犯率的下降?德国的证据显示,相关被保存犯罪记录的犯罪人,他们的犯罪率数据没有对照组,没有做对照实验,所以这是一个多因一果的数据,不能通过这个数据来证明你方的制度有效。
第二个问题是犯罪成本的问题。你方想说要预防一般人和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对吗?我们以酒驾、醉驾为例,过去醉驾不入刑,导致很多人醉驾,因为他们觉得醉驾之后无非是接受行政处罚。可是醉驾入刑之后,醉驾人数大幅下降,这是否证明提高惩罚力度、增强犯罪成本,可以遏制犯罪?但是不能一味地增强犯罪成本,所以你们得认可增强犯罪成本会导致犯罪率下降。
我再问关于已经犯罪的人的部分。比如毒品犯罪,必须前罪是毒品犯罪,后罪也是故意犯罪,才能够被判为累犯。如果像你方讲的前面的罪被封存起来了,后面的罪如何认定为再犯呢?因为犯罪记录封存也有其适用范围。
我先确认一下你方想解决的核心需求,你方是认为,有一些人因为犯了轻罪,从而背负过重的代价,所以需要犯罪记录封存这个制度,对吗?
我方认为,该制度是帮助犯罪者更好地回归社会,以减少其再犯率。那么,如果犯罪者的再犯率升高,越来越容易犯罪,那你方就不认为需要这个制度了,对吧?
所以,我方论证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复杂性。接下来,我继续问关于再犯率的问题。假如再犯率下降,你方的数据是否有差异?我方认为,最终的法律是要考虑控制变量的。我们知道,影响再犯率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经济、社会等情况,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导致了再犯率的下降?德国的证据显示,相关被保存犯罪记录的犯罪人,他们的犯罪率数据没有对照组,没有做对照实验,所以这是一个多因一果的数据,不能通过这个数据来证明你方的制度有效。
第二个问题是犯罪成本的问题。你方想说要预防一般人和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对吗?我们以酒驾、醉驾为例,过去醉驾不入刑,导致很多人醉驾,因为他们觉得醉驾之后无非是接受行政处罚。可是醉驾入刑之后,醉驾人数大幅下降,这是否证明提高惩罚力度、增强犯罪成本,可以遏制犯罪?但是不能一味地增强犯罪成本,所以你们得认可增强犯罪成本会导致犯罪率下降。
我再问关于已经犯罪的人的部分。比如毒品犯罪,必须前罪是毒品犯罪,后罪也是故意犯罪,才能够被判为累犯。如果像你方讲的前面的罪被封存起来了,后面的罪如何认定为再犯呢?因为犯罪记录封存也有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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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解决一下在制度上面对方对于制度的误解。
第一个是如果这个制度封存了之后,后续犯罪的话,有可能再次公开,可以再去了解这个制度,而不要对它轻易下定义。
第二个部分,你们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而外国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在特殊的行业里面,犯罪记录是不会封存的,这是你方所举证的要点。但你方举证的域外法很多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比尔·沃特法案,2003 年和 2008 年英国的性犯罪法案,这些所涉及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是非常重要的罪名。在我国 2023 年的司法解释,以及 202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通过的学前教育法第 54 条规定,在学前教育领域,实施特定犯罪的,可以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并且扩大查询范围。我方没有看到对方所说的矛盾在哪里。
第三个是关于法律代价,对方质疑是否有控制样本变量。我们的数据显示,在实施这个政策之前的犯罪率是 14.7%,德国实施了这个制度之后,经济没有较大变化的同时,犯罪率居然下降了 10 倍。所以在控制变量的情况下,你方所说的犯罪率增高的说法不成立。
接下来谈谈过高的代价,比如在入刑部分,原来这些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没有获得比较好的效果,才将其纳入刑罚的考量范围。但纳入刑罚考量后,这些新增的刑罚似乎不太适用于原来犯重罪的法律后果。因此才有了这一套制度,并且这一套制度并不会降低威慑力,从实践中也能看到这一点。
谢谢。
反方二辩情绪激昂。
先来解决一下在制度上面对方对于制度的误解。
第一个是如果这个制度封存了之后,后续犯罪的话,有可能再次公开,可以再去了解这个制度,而不要对它轻易下定义。
第二个部分,你们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而外国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在特殊的行业里面,犯罪记录是不会封存的,这是你方所举证的要点。但你方举证的域外法很多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比尔·沃特法案,2003 年和 2008 年英国的性犯罪法案,这些所涉及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是非常重要的罪名。在我国 2023 年的司法解释,以及 202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通过的学前教育法第 54 条规定,在学前教育领域,实施特定犯罪的,可以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并且扩大查询范围。我方没有看到对方所说的矛盾在哪里。
第三个是关于法律代价,对方质疑是否有控制样本变量。我们的数据显示,在实施这个政策之前的犯罪率是 14.7%,德国实施了这个制度之后,经济没有较大变化的同时,犯罪率居然下降了 10 倍。所以在控制变量的情况下,你方所说的犯罪率增高的说法不成立。
接下来谈谈过高的代价,比如在入刑部分,原来这些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没有获得比较好的效果,才将其纳入刑罚的考量范围。但纳入刑罚考量后,这些新增的刑罚似乎不太适用于原来犯重罪的法律后果。因此才有了这一套制度,并且这一套制度并不会降低威慑力,从实践中也能看到这一点。
谢谢。
反方二辩情绪激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我先解决犯罪率的问题。你提到有对照实验组,但问题在于你没有说明所谓的制度是封罪还是清罪。你认为可能会导致有犯罪记录者破罐破摔,进而再次犯罪,然而他所犯的是轻微罪名,其是否有破罐破摔的动力呢?
我们知道,最容易让人破罐破摔的是毒品犯罪。例如毒枭,贩卖 5 克海洛因可能面临终身监禁,所以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贩卖 50 克、500 克甚至 50 公斤。恰恰是重罪会导致破罐破摔的心态,而轻罪反而不会。轻罪者在经过良好改造后,是可以重新回归社会的。
接下来讨论犯罪成本的问题。你也认可,我们需要论证犯罪之后,犯罪率究竟会上升还是下降。而犯罪成本是决定犯罪率升降的核心指标。例如醉驾入刑,原本醉驾仅进行行政处罚,入刑后,醉驾犯罪率明显大幅下降。这正是因为犯罪成本的提高带来了刑法威慑力的提升,从而导致犯罪率下降。所以,降低犯罪成本后,必然会有更多人涉足犯罪领域。破窗效应表明,一扇窗户破了,其他窗户也会相继被破坏。
其次,法律的威慑力不仅来自刑法本身,更来自大众对法律的公信力,即大众对法律的信任。问题在于,释放众多有前科的人回归社会,风险由普罗大众承担。
举个例子,假如我是家长,不清楚孩子所在幼儿园的教职工是否有性犯罪前科,这时大家难免会提出质疑。一个曾有性侵小女孩前科的人进入幼儿园任教,会引发公众恐慌,导致法律公信力下降、大众对法律不信任,进而使法律威慑力降低。
感谢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好,我先解决犯罪率的问题。你提到有对照实验组,但问题在于你没有说明所谓的制度是封罪还是清罪。你认为可能会导致有犯罪记录者破罐破摔,进而再次犯罪,然而他所犯的是轻微罪名,其是否有破罐破摔的动力呢?
我们知道,最容易让人破罐破摔的是毒品犯罪。例如毒枭,贩卖 5 克海洛因可能面临终身监禁,所以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贩卖 50 克、500 克甚至 50 公斤。恰恰是重罪会导致破罐破摔的心态,而轻罪反而不会。轻罪者在经过良好改造后,是可以重新回归社会的。
接下来讨论犯罪成本的问题。你也认可,我们需要论证犯罪之后,犯罪率究竟会上升还是下降。而犯罪成本是决定犯罪率升降的核心指标。例如醉驾入刑,原本醉驾仅进行行政处罚,入刑后,醉驾犯罪率明显大幅下降。这正是因为犯罪成本的提高带来了刑法威慑力的提升,从而导致犯罪率下降。所以,降低犯罪成本后,必然会有更多人涉足犯罪领域。破窗效应表明,一扇窗户破了,其他窗户也会相继被破坏。
其次,法律的威慑力不仅来自刑法本身,更来自大众对法律的公信力,即大众对法律的信任。问题在于,释放众多有前科的人回归社会,风险由普罗大众承担。
举个例子,假如我是家长,不清楚孩子所在幼儿园的教职工是否有性犯罪前科,这时大家难免会提出质疑。一个曾有性侵小女孩前科的人进入幼儿园任教,会引发公众恐慌,导致法律公信力下降、大众对法律不信任,进而使法律威慑力降低。
感谢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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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由反方率先发问,时间为4分钟,计时开始。
并没有“轻型未成年人”这件事,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行为犯罪综合记录的范围。猥亵儿童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能判处3年以下,甚至还有很多适用缓刑、管制、拘役的情况。这部分人似乎被对方排除在外。我想问,如果我是家长,发现孩子幼儿园的班主任曾性侵过小女孩,我还能放心让孩子在这个幼儿园上学吗?我还能相信法律吗?
因此,可以明确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2023年的司法解释以及2024年出台的专门法学教育法,已经明确扩大了职业禁入的范围。只要是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无论刑罚轻重,都会纳入相关行业禁止范围。所以,该制度所属的技术不在对方讨论的部分。
接下来论证威慑力的部分。对方认为犯罪率会增高,我们举例回应。今天有无数种犯罪类型,刑法已经对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每一章都有明确规定,再根据具体行为定性。但至少侵害未成年人这件事,已明确不属于行为犯罪封存制度的范围,所以对方需要理清这一点。
关于威慑力构造,对方称只有犯罪才会导致破罐子破摔。但前段时间我去邵阳的一些专门学校进行调研,发现一些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轻微犯罪后,如果犯罪记录被公开,他们会觉得这辈子没有希望。比如一个18岁的孩子,因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涉及犯罪,就认为自己的未来毁了。这是否也会导致他们破罐子破摔呢?对方认为是其他原因导致破罐子破摔,但没有举证说明这些原因是否因犯罪记录公开而产生影响。
再问,对于信息行业类似的犯罪类型,是否有精准分类?犯罪类型的分类,对方已经举证,若要细分可再次进行。对方称是其他原因导致破罐子破摔,但没有举证说明这些原因对当事人的影响。
该制度借鉴了德国的性侵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德国对于一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不记录在案。我国借鉴该制度后,在其他变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德国的犯罪率下降了10倍。所以,对方所说的犯罪率增高,并未得到体现。对于想要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帮助犯罪导致判刑的人,很多人主观恶性不大,却因职务行为被判刑。我们可以严格规定帮助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构成要件定罪、审判和执行刑罚,让一些原本无辜的人免受法律制裁,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在双管齐下的扶持下,这一制度的实施并未受到影响。这两个制度实施后,犯罪率和起诉率逐年下降,这是对方没有举证的部分。
下面讨论道德审判的部分。在对方看来,对未实施犯罪记录封存的人进行道德审判是好事。确实,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能促使人们不敢再犯罪,这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但对方的一刀切制度,不管犯罪人主观恶性如何,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记录都被封存。比如有人犯罪行为严重,但因证据不足被判轻罪,犯罪记录被封存,这会增加社会潜在危害。所以,应该个性化改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要件制度,改善前科制度,而不是将所有犯罪记录全部封存。
行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具体规定,故意犯罪一年以下、过失犯罪三年以下,刑罚执行完毕,经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实施。再次犯罪后,犯罪记录会再次公开。在如此多的条件和限制下,对方所说的一刀切并不存在。
在道德审判方面,在某些案件中,道德审判会影响对案件的判断。比如在吴亦凡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部分粉丝的言论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对方需要举证说明道德审判对法律一定是有益的。
我国有相关历史渊源,从前端入手,严格司法要件约束标准,降低对主观恶性不大的人的犯罪处罚力度,或许能更好地降低犯罪率,而不是采用行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古代有在脸上刻字的刑罚,这是不人道的,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不存在践踏人权的情况。
最后聊一下实际成本的问题。82%的犯罪属于轻微犯罪,该制度实施时,由专门的公检法机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由司法机关统一保管。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成本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涉案率高,有1000多万档案需要重新审查,增加相关成本会阻碍工作效率。当事人的权利在3年后才能申诉,这会导致正义的实现受到影响。行为犯罪记录的保管、审查和检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系统瘫痪,无法实现其功能。德国实施该制度后,效果显著,这是对方需要考虑的。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由反方率先发问,时间为4分钟,计时开始。
并没有“轻型未成年人”这件事,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行为犯罪综合记录的范围。猥亵儿童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能判处3年以下,甚至还有很多适用缓刑、管制、拘役的情况。这部分人似乎被对方排除在外。我想问,如果我是家长,发现孩子幼儿园的班主任曾性侵过小女孩,我还能放心让孩子在这个幼儿园上学吗?我还能相信法律吗?
因此,可以明确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2023年的司法解释以及2024年出台的专门法学教育法,已经明确扩大了职业禁入的范围。只要是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无论刑罚轻重,都会纳入相关行业禁止范围。所以,该制度所属的技术不在对方讨论的部分。
接下来论证威慑力的部分。对方认为犯罪率会增高,我们举例回应。今天有无数种犯罪类型,刑法已经对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每一章都有明确规定,再根据具体行为定性。但至少侵害未成年人这件事,已明确不属于行为犯罪封存制度的范围,所以对方需要理清这一点。
关于威慑力构造,对方称只有犯罪才会导致破罐子破摔。但前段时间我去邵阳的一些专门学校进行调研,发现一些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轻微犯罪后,如果犯罪记录被公开,他们会觉得这辈子没有希望。比如一个18岁的孩子,因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涉及犯罪,就认为自己的未来毁了。这是否也会导致他们破罐子破摔呢?对方认为是其他原因导致破罐子破摔,但没有举证说明这些原因是否因犯罪记录公开而产生影响。
再问,对于信息行业类似的犯罪类型,是否有精准分类?犯罪类型的分类,对方已经举证,若要细分可再次进行。对方称是其他原因导致破罐子破摔,但没有举证说明这些原因对当事人的影响。
该制度借鉴了德国的性侵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德国对于一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不记录在案。我国借鉴该制度后,在其他变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德国的犯罪率下降了10倍。所以,对方所说的犯罪率增高,并未得到体现。对于想要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帮助犯罪导致判刑的人,很多人主观恶性不大,却因职务行为被判刑。我们可以严格规定帮助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构成要件定罪、审判和执行刑罚,让一些原本无辜的人免受法律制裁,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在双管齐下的扶持下,这一制度的实施并未受到影响。这两个制度实施后,犯罪率和起诉率逐年下降,这是对方没有举证的部分。
下面讨论道德审判的部分。在对方看来,对未实施犯罪记录封存的人进行道德审判是好事。确实,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能促使人们不敢再犯罪,这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但对方的一刀切制度,不管犯罪人主观恶性如何,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记录都被封存。比如有人犯罪行为严重,但因证据不足被判轻罪,犯罪记录被封存,这会增加社会潜在危害。所以,应该个性化改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要件制度,改善前科制度,而不是将所有犯罪记录全部封存。
行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具体规定,故意犯罪一年以下、过失犯罪三年以下,刑罚执行完毕,经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实施。再次犯罪后,犯罪记录会再次公开。在如此多的条件和限制下,对方所说的一刀切并不存在。
在道德审判方面,在某些案件中,道德审判会影响对案件的判断。比如在吴亦凡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部分粉丝的言论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对方需要举证说明道德审判对法律一定是有益的。
我国有相关历史渊源,从前端入手,严格司法要件约束标准,降低对主观恶性不大的人的犯罪处罚力度,或许能更好地降低犯罪率,而不是采用行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古代有在脸上刻字的刑罚,这是不人道的,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不存在践踏人权的情况。
最后聊一下实际成本的问题。82%的犯罪属于轻微犯罪,该制度实施时,由专门的公检法机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由司法机关统一保管。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成本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涉案率高,有1000多万档案需要重新审查,增加相关成本会阻碍工作效率。当事人的权利在3年后才能申诉,这会导致正义的实现受到影响。行为犯罪记录的保管、审查和检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系统瘫痪,无法实现其功能。德国实施该制度后,效果显著,这是对方需要考虑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其实我觉得双方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够继续往下讨论,而不是什么样的犯罪都往里面套。对方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等所有犯罪都往里面套,我认为这并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犯罪记录本身在刑法年限、犯罪类型以及程序限制等方面,都有一套非常严格且较为完善的系统性设计,对于这部分内容,我们需要保持理性。
第二部分,我认为需要理性探讨的是法律的威慑力究竟从何而来。我方从边际的惩罚原理出发,认为在文明社会中,法律并非以暴制暴,也不是一味提高刑罚,刑罚永远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我认为法律威慑力有两个效果。其一,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要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让他们不敢犯罪;其二,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而言,要震慑已经犯罪的人,通过改造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但我们发现,该制度在这两方面似乎都降低了威慑力。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以醉驾入刑为例,它能让人产生畏惧心理,并非因为违法本身,而是在于刑罚的执行。原来醉驾可能仅被拘留一天,对个人影响不大,但入刑后需被判6个月刑罚,这期间无法工作,还需执行刑罚。所以醉驾入刑后,犯罪率不断下降。而对方并未论证犯罪率下降不是因为刑罚,而是因为刑罚之后记录的封存。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很遗憾,双方达成共识,对方要论证犯罪率更高,我方要论证犯罪率降低。我方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白皮书以及德国实施类似制度中再犯率效果的对比实验,但对方却未指出任何再犯率有待提高的证据。
接下来,关于对方所说的第三个部分,即该制度是否传达了犯罪成本降低的信号,我们感到十分疑惑。这项制度出台的背景是越来越多的轻微罪名被纳入刑事犯罪领域,原本不是刑事犯罪的行为现在成了犯罪,怎么能说犯罪成本降低了呢?有可能这是犯罪成本升高之后的配套措施。
过去,大多犯罪是重罪,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所以为了社会稳定,犯罪记录不能封存。但现在,很多刚出社会的大学生可能在无意间借出银行卡、微信账号就构成了犯罪,若让他们一辈子背负犯罪记录,甚至影响子孙三代,对方认为用原来适用于重罪的模式套用到现在的轻罪模式是文明社会的高级方式,我方认为这十分荒谬。
第四件事是关于道德审判的正义性。道德审判本身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对方需要进行讨论和筛选,而不能一刀切地论证。
双方视角存在差异。正方的态度是,不断提高刑罚、增设罪名就能达到威慑效果。但为何全球只有63个国家实施死刑,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呢?若按正方观点,全部执行死刑岂不是最好的结果?我方认为,法律的威慑力源于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
谢谢对方辩友。
其实我觉得双方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够继续往下讨论,而不是什么样的犯罪都往里面套。对方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等所有犯罪都往里面套,我认为这并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犯罪记录本身在刑法年限、犯罪类型以及程序限制等方面,都有一套非常严格且较为完善的系统性设计,对于这部分内容,我们需要保持理性。
第二部分,我认为需要理性探讨的是法律的威慑力究竟从何而来。我方从边际的惩罚原理出发,认为在文明社会中,法律并非以暴制暴,也不是一味提高刑罚,刑罚永远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我认为法律威慑力有两个效果。其一,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要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让他们不敢犯罪;其二,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而言,要震慑已经犯罪的人,通过改造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但我们发现,该制度在这两方面似乎都降低了威慑力。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以醉驾入刑为例,它能让人产生畏惧心理,并非因为违法本身,而是在于刑罚的执行。原来醉驾可能仅被拘留一天,对个人影响不大,但入刑后需被判6个月刑罚,这期间无法工作,还需执行刑罚。所以醉驾入刑后,犯罪率不断下降。而对方并未论证犯罪率下降不是因为刑罚,而是因为刑罚之后记录的封存。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很遗憾,双方达成共识,对方要论证犯罪率更高,我方要论证犯罪率降低。我方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白皮书以及德国实施类似制度中再犯率效果的对比实验,但对方却未指出任何再犯率有待提高的证据。
接下来,关于对方所说的第三个部分,即该制度是否传达了犯罪成本降低的信号,我们感到十分疑惑。这项制度出台的背景是越来越多的轻微罪名被纳入刑事犯罪领域,原本不是刑事犯罪的行为现在成了犯罪,怎么能说犯罪成本降低了呢?有可能这是犯罪成本升高之后的配套措施。
过去,大多犯罪是重罪,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所以为了社会稳定,犯罪记录不能封存。但现在,很多刚出社会的大学生可能在无意间借出银行卡、微信账号就构成了犯罪,若让他们一辈子背负犯罪记录,甚至影响子孙三代,对方认为用原来适用于重罪的模式套用到现在的轻罪模式是文明社会的高级方式,我方认为这十分荒谬。
第四件事是关于道德审判的正义性。道德审判本身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对方需要进行讨论和筛选,而不能一刀切地论证。
双方视角存在差异。正方的态度是,不断提高刑罚、增设罪名就能达到威慑效果。但为何全球只有63个国家实施死刑,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呢?若按正方观点,全部执行死刑岂不是最好的结果?我方认为,法律的威慑力源于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
谢谢对方辩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主席,在场各位。对方辩友今天的观点让人陷入困境,难以脱身,但其强调的并非司法、立法问题,而是社会救助和帮扶问题。我们的法律并不完善,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对方辩友举例企业拒绝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那我们不妨换个例子,如果企业拒绝录用不诚信的人、失信被执行人,似乎也合情合理。既然可以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拒绝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又有何不妥呢?
关于对方提到的未成年人问题,这本质上是社会救助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未能给予良好教育、自身缺乏良好成长环境,即便没有犯罪,步入社会后也会面临就业技能不足等诸多问题。这才是他们真正的困境,而非背负刑事罪名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对方观点显然有误。
我方多次提及实施制度的成本,这是现实问题。我国虽已进入轻罪化时代,但当前轻罪率已达 82%,意味着每年有 120 多万轻罪案件。若将这些人的档案全部封存,至少涉及 1000 多万份档案进入检察院、法院重新审查分类范围。同时,允许当事人申辩,若申辩不成功,是否给予其充分权利,这将带来巨大的实施成本,可能导致制度两三年都无法正常运行。当事人出狱后两三年找不到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方提出可以分类处理,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区分,但这与前端所说的刑罚必然性惩罚相矛盾。
我们实施政策时,必须充分论证其稳健性,以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我方论证犯罪成本,是因为一个人即便犯罪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在熟人圈子里犯罪被知晓,其影响也可能是致命的。
我国的封存制度缺乏精准分类标准,容易将犯罪记录混为一谈,直接危害社会安全。当梯度治理体系难以建立时,会导致法律震慑力和系统性弱化。
谢谢各位!
谢主席,在场各位。对方辩友今天的观点让人陷入困境,难以脱身,但其强调的并非司法、立法问题,而是社会救助和帮扶问题。我们的法律并不完善,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对方辩友举例企业拒绝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那我们不妨换个例子,如果企业拒绝录用不诚信的人、失信被执行人,似乎也合情合理。既然可以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拒绝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又有何不妥呢?
关于对方提到的未成年人问题,这本质上是社会救助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未能给予良好教育、自身缺乏良好成长环境,即便没有犯罪,步入社会后也会面临就业技能不足等诸多问题。这才是他们真正的困境,而非背负刑事罪名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对方观点显然有误。
我方多次提及实施制度的成本,这是现实问题。我国虽已进入轻罪化时代,但当前轻罪率已达 82%,意味着每年有 120 多万轻罪案件。若将这些人的档案全部封存,至少涉及 1000 多万份档案进入检察院、法院重新审查分类范围。同时,允许当事人申辩,若申辩不成功,是否给予其充分权利,这将带来巨大的实施成本,可能导致制度两三年都无法正常运行。当事人出狱后两三年找不到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方提出可以分类处理,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区分,但这与前端所说的刑罚必然性惩罚相矛盾。
我们实施政策时,必须充分论证其稳健性,以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我方论证犯罪成本,是因为一个人即便犯罪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在熟人圈子里犯罪被知晓,其影响也可能是致命的。
我国的封存制度缺乏精准分类标准,容易将犯罪记录混为一谈,直接危害社会安全。当梯度治理体系难以建立时,会导致法律震慑力和系统性弱化。
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