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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环节,我方可以听清您的发言。
司法审判者在法庭中遵循程序正义、内容严谨的模式。参考判例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参考以往判例中的相似之处,对案件进行解释性解读,并将其作为一种工具使用。今天我方的判准为:参考判例作为一种工具性程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一致性、效率性和可预期性。论证如下:
世界上每一种法律类型都有其不同的利弊。我国长期以来使用成文法,以标注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主,同时留下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因此容易出现不同地区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法院的公信力,也伤害了公民的情感。为了发展我国法律、促进法律解释,我国近年来启动并发展了案例库。
案例库在我国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其特点是案例权威、案件典型;一种是最高院案例库,其特点是数量众多、参考范围广;另一种是非权威性案例库,由各地法官、律师及群众上传,应用群体广泛。案例库属于一种工具型应用,目前我国要求参考,但各地法官并未完全遵循,且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防止同案不同判,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人口众多,法律管控难度极大,全国各地的法案判断标准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类似案件容易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极大地损害了公民对法院和各地政府的公信力。案例库制度出台后,全国各地的法官可以选取相似案件,弥补当地因法律资源落后而无法作出精准判决的不足,使偏远山区也能作出与最高院一样精准的判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表示,通过典型个案等方式,持续狠抓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充分体现了抓改革、促管理、强队伍的实际成效。
第二,加速法律解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完善的,我国也不例外。在此之前,我国作为单一的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方式较为单一。法官只能从法律条文中选取依据,但法律条文可能稍显滞后,矛盾由此产生。部分法案的适用范围较窄,如正当防卫,此前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极为苛刻,导致大量符合正当防卫但不符合法条的案件被判定为防卫过当,如昆山龙哥案等。
第三,站在公众角度,有助于促进司法透明和公众理解司法。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普法教育在年纪稍大的人群中效果不佳,很多群众对判决结果不服。案例库推出后,群众心中有了衡量的标准,这不仅对法官形成双向监督,也有助于传播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法律朝着人们心中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新罗市法院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梳理出涉及二手房买卖的热点问题,选取10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读示范裁判,增强了购房群众的防范风险意识,为房屋买卖纠纷的化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上。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环节,我方可以听清您的发言。
司法审判者在法庭中遵循程序正义、内容严谨的模式。参考判例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参考以往判例中的相似之处,对案件进行解释性解读,并将其作为一种工具使用。今天我方的判准为:参考判例作为一种工具性程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一致性、效率性和可预期性。论证如下:
世界上每一种法律类型都有其不同的利弊。我国长期以来使用成文法,以标注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主,同时留下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因此容易出现不同地区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法院的公信力,也伤害了公民的情感。为了发展我国法律、促进法律解释,我国近年来启动并发展了案例库。
案例库在我国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其特点是案例权威、案件典型;一种是最高院案例库,其特点是数量众多、参考范围广;另一种是非权威性案例库,由各地法官、律师及群众上传,应用群体广泛。案例库属于一种工具型应用,目前我国要求参考,但各地法官并未完全遵循,且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防止同案不同判,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人口众多,法律管控难度极大,全国各地的法案判断标准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类似案件容易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极大地损害了公民对法院和各地政府的公信力。案例库制度出台后,全国各地的法官可以选取相似案件,弥补当地因法律资源落后而无法作出精准判决的不足,使偏远山区也能作出与最高院一样精准的判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表示,通过典型个案等方式,持续狠抓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充分体现了抓改革、促管理、强队伍的实际成效。
第二,加速法律解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完善的,我国也不例外。在此之前,我国作为单一的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方式较为单一。法官只能从法律条文中选取依据,但法律条文可能稍显滞后,矛盾由此产生。部分法案的适用范围较窄,如正当防卫,此前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极为苛刻,导致大量符合正当防卫但不符合法条的案件被判定为防卫过当,如昆山龙哥案等。
第三,站在公众角度,有助于促进司法透明和公众理解司法。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普法教育在年纪稍大的人群中效果不佳,很多群众对判决结果不服。案例库推出后,群众心中有了衡量的标准,这不仅对法官形成双向监督,也有助于传播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法律朝着人们心中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新罗市法院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梳理出涉及二手房买卖的热点问题,选取10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读示范裁判,增强了购房群众的防范风险意识,为房屋买卖纠纷的化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上。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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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例作为一种工具性程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一致性、效率性和可预期性。
首先询问正方一辩同学,你有了解过判例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在法律界是什么意思吗?请你解释一下。
判例若要有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你所说的指导案例或者案例库等,在当下,如我方查到的资料显示,人民法院认为指导案例不具有约束力,它不等于判例。换句话说,你不能仅着眼于现状,而需要积极举证政策变动,说明为何要赋予其希望的法律效力。这是第一个部分。
第二部分,我们认为司法认定应符合底线。大家对司法这最后一道底线的要求,法律要求其准确、精准,判定要与法精准。也就是说,在我们现有的认知范围内,它不应存在必然出现的漏洞,这需要你方进行论述。司法在机制上应没有问题,要求精准,且法官具有可操作性。虽然运行过程中可能因人为疏忽出现问题,但机制本身不应有问题。
正方需要论证的是引入判例的这套机制本身无暇且有好处,反方则要证明该机制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我确认一下你的论证模型,你的论证思路是参考判例后,法官不会受其影响,而我方认为法官会被干扰,只是你觉得这种干扰是有益的。请不要苛责我方的论证义务。我方认为判例是一个工具,法官可以参考,参考后能更好,但影响在哪里我看不到。法官看了之后,对其判决似乎没有任何意义。
这里面存在两层逻辑。第一层,法官参考判例后可得到引导;第二层,如果没有影响,那双方观点的区别就不存在了。我们要证明的是,这种影响与法官基于事实和法条做出的判例存在偏移,并且要探讨这种偏移的好坏。
你追求同案同判,但世界上不存在两个一模一样的案例,也不能说有完全相似的案例。在参考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不同,就可能存在区别。你的态度是相似的案子应相似看待,比如你提到的昆山龙哥案。在昆山龙哥案之前,中国没有任何一例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却无罪的判决。按照你的说法,昆山龙哥案的判决也不符合你方的公平正义,对吗?
如果按你方所说欧美法律是判例法,欧美也没有完全一样的法律,只是相对类似。请不要苛责我方,也不要混淆概念。我的问题是,昆山龙哥案是基于哪个判例做出的,请举例说明。它是基于全新的情况,部分违背了以往所有判例。以前没有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无罪的判决,正是因为它违背了以往判例,才推动了司法的不断进步。
你的态度大家可以理解,我举个例子,比如判例不公正、不信服。你要知道,以前的判决公众也不一定信服,因为正当防卫法在不断进化。以前四百三十三万份判决中,正当防卫判断成功只有97起,这也说明判例在不断进化。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质询和正方一辩的精彩应答。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首先询问正方一辩同学,你有了解过判例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在法律界是什么意思吗?请你解释一下。
判例若要有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你所说的指导案例或者案例库等,在当下,如我方查到的资料显示,人民法院认为指导案例不具有约束力,它不等于判例。换句话说,你不能仅着眼于现状,而需要积极举证政策变动,说明为何要赋予其希望的法律效力。这是第一个部分。
第二部分,我们认为司法认定应符合底线。大家对司法这最后一道底线的要求,法律要求其准确、精准,判定要与法精准。也就是说,在我们现有的认知范围内,它不应存在必然出现的漏洞,这需要你方进行论述。司法在机制上应没有问题,要求精准,且法官具有可操作性。虽然运行过程中可能因人为疏忽出现问题,但机制本身不应有问题。
正方需要论证的是引入判例的这套机制本身无暇且有好处,反方则要证明该机制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我确认一下你的论证模型,你的论证思路是参考判例后,法官不会受其影响,而我方认为法官会被干扰,只是你觉得这种干扰是有益的。请不要苛责我方的论证义务。我方认为判例是一个工具,法官可以参考,参考后能更好,但影响在哪里我看不到。法官看了之后,对其判决似乎没有任何意义。
这里面存在两层逻辑。第一层,法官参考判例后可得到引导;第二层,如果没有影响,那双方观点的区别就不存在了。我们要证明的是,这种影响与法官基于事实和法条做出的判例存在偏移,并且要探讨这种偏移的好坏。
你追求同案同判,但世界上不存在两个一模一样的案例,也不能说有完全相似的案例。在参考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不同,就可能存在区别。你的态度是相似的案子应相似看待,比如你提到的昆山龙哥案。在昆山龙哥案之前,中国没有任何一例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却无罪的判决。按照你的说法,昆山龙哥案的判决也不符合你方的公平正义,对吗?
如果按你方所说欧美法律是判例法,欧美也没有完全一样的法律,只是相对类似。请不要苛责我方,也不要混淆概念。我的问题是,昆山龙哥案是基于哪个判例做出的,请举例说明。它是基于全新的情况,部分违背了以往所有判例。以前没有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无罪的判决,正是因为它违背了以往判例,才推动了司法的不断进步。
你的态度大家可以理解,我举个例子,比如判例不公正、不信服。你要知道,以前的判决公众也不一定信服,因为正当防卫法在不断进化。以前四百三十三万份判决中,正当防卫判断成功只有97起,这也说明判例在不断进化。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质询和正方一辩的精彩应答。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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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司法审判是指由国家赋予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判断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参考是指参酌有关材料来帮助研究和了解,在研究或者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把另外的材料和资料拿出来做对照。
在关于判例的概念,第九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立明说,在英美法系当中,判例指的是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然后记载法官的见解。而大陆法的判例一般只是简单记载事实的概要与法官的法律意见。判例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尊重判决,而不是法源,它的功能性局限于对于纠纷做出合理的裁判,因此在大陆法庭当中,判例一般依附于法院,受制于法官。
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决定了参考案例必然会导致司法裁判的失准与不公。司法实践的每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不仅包含着法律事实的差异,更加涉及社会背景、当事人动机、证据链完整度等复杂变量。即便是表面相似的案例,细节上微小差异也可能导致法律性质的根本变化。例如在侵权责任案件当中,同样是车辆伤人事故,因为天气状况、驾驶意图、道路标识清晰度等因素的不同,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也可能截然不同。
根据路径依赖理论,当法官参考判例的时候,本质上是将过往的裁判路径纳入新的裁判路径。例如某合同纠纷中的先例采用了形式审查优先的原则,后续法官会倾向于沿用该条路径,即使个案中存在实质审查的必要点,也会因为路径惯性而忽视。这种惯性会形成裁判路径锁定,导致司法决定和司法决策逐渐偏离个案正义。若机械参考判例,将某案件的共性过度放大,忽视个案核心差异,极有可能会出现形似神不似的误判。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更会让当事人承受与自身行为不匹配的法律后果,动摇司法裁判的威信力和公信力。
其次,司法审判参考判例存在上业延续的重大风险。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依赖于严谨的法律程序、立法程序与明确的法律条文。当错误判决被作为参考依据的时候,会严重干扰后续案件的公正裁判。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较为保守,大量相似案件因为错误先例的影响,未能合理使用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为了规避裁判风险,往往会倾向于遵循过往的判例,即便发现案例存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可能性,也会因为既有的判例的束缚而不敢突破。这种情况导致错误的裁判逻辑不断重复,使得正当防卫的条款长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损害了个案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削弱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司法审判参考判例于我国弊大于利。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司法审判是指由国家赋予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判断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参考是指参酌有关材料来帮助研究和了解,在研究或者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把另外的材料和资料拿出来做对照。
在关于判例的概念,第九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立明说,在英美法系当中,判例指的是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然后记载法官的见解。而大陆法的判例一般只是简单记载事实的概要与法官的法律意见。判例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尊重判决,而不是法源,它的功能性局限于对于纠纷做出合理的裁判,因此在大陆法庭当中,判例一般依附于法院,受制于法官。
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决定了参考案例必然会导致司法裁判的失准与不公。司法实践的每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不仅包含着法律事实的差异,更加涉及社会背景、当事人动机、证据链完整度等复杂变量。即便是表面相似的案例,细节上微小差异也可能导致法律性质的根本变化。例如在侵权责任案件当中,同样是车辆伤人事故,因为天气状况、驾驶意图、道路标识清晰度等因素的不同,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也可能截然不同。
根据路径依赖理论,当法官参考判例的时候,本质上是将过往的裁判路径纳入新的裁判路径。例如某合同纠纷中的先例采用了形式审查优先的原则,后续法官会倾向于沿用该条路径,即使个案中存在实质审查的必要点,也会因为路径惯性而忽视。这种惯性会形成裁判路径锁定,导致司法决定和司法决策逐渐偏离个案正义。若机械参考判例,将某案件的共性过度放大,忽视个案核心差异,极有可能会出现形似神不似的误判。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更会让当事人承受与自身行为不匹配的法律后果,动摇司法裁判的威信力和公信力。
其次,司法审判参考判例存在上业延续的重大风险。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依赖于严谨的法律程序、立法程序与明确的法律条文。当错误判决被作为参考依据的时候,会严重干扰后续案件的公正裁判。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较为保守,大量相似案件因为错误先例的影响,未能合理使用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为了规避裁判风险,往往会倾向于遵循过往的判例,即便发现案例存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可能性,也会因为既有的判例的束缚而不敢突破。这种情况导致错误的裁判逻辑不断重复,使得正当防卫的条款长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损害了个案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削弱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司法审判参考判例于我国弊大于利。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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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执行反方一辩环节,反方二辩、正方二辩同学请适应。
我先解释一下,同案同判指的是裁判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所以同案同判不是所谓的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你方不要在这个定义上做文章。
第二件事情,我问你,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理学指出,成文法体制的运行机制内在地排斥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在我国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所以请问,您方有没有与之对抗的理论?
我方从来都没有否认不同案不同判这件事情,我方只是阐述在成文法体系之下,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是用于查询检索、供立案参考的案例资源库,可以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请问您方有没有其他的数据?
没有真正的同案,细节方面可能会存在细小的差异。其次,您方参考判例也无法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可能。
同案同判的定义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而且我方从来都没有否认不同案不同判。所以您方也不应否认,参考判例可以防止类案不同判。
您先回答我的问题,我方的判准是什么?
我方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底线,至少在机制上不能有明显的、能直接被我们认知到的漏洞。所以今天正方要论证的是,案例参考制度在机制上没有瑕疵,并且能够带来利好;反方则要证明这套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
我简单归纳一下您方的观点,就是说错误的判例带来不好的影响,弊端明显,但我们并不清楚判例是如何审核的。
首先,案例参考强调的是指导案例的不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和司法解释效力。我想问的是,案例是如何审核出来的?您知道判例的审核机制吗?
人民法院判例库一共只收录了4000多个案例,无法涵盖所有案例。以2024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法院结案数逾1500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发挥作用。您提到的4000多个案例是典型案例,它们包含了所有案例的典型特征,所以数量为4000多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在2024年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算是很高效了。
审查时间长,不如看司法解释。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质询和反方一辩的精彩解答。
正方二辩执行反方一辩环节,反方二辩、正方二辩同学请适应。
我先解释一下,同案同判指的是裁判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所以同案同判不是所谓的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你方不要在这个定义上做文章。
第二件事情,我问你,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理学指出,成文法体制的运行机制内在地排斥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在我国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所以请问,您方有没有与之对抗的理论?
我方从来都没有否认不同案不同判这件事情,我方只是阐述在成文法体系之下,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是用于查询检索、供立案参考的案例资源库,可以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请问您方有没有其他的数据?
没有真正的同案,细节方面可能会存在细小的差异。其次,您方参考判例也无法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可能。
同案同判的定义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而且我方从来都没有否认不同案不同判。所以您方也不应否认,参考判例可以防止类案不同判。
您先回答我的问题,我方的判准是什么?
我方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底线,至少在机制上不能有明显的、能直接被我们认知到的漏洞。所以今天正方要论证的是,案例参考制度在机制上没有瑕疵,并且能够带来利好;反方则要证明这套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
我简单归纳一下您方的观点,就是说错误的判例带来不好的影响,弊端明显,但我们并不清楚判例是如何审核的。
首先,案例参考强调的是指导案例的不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和司法解释效力。我想问的是,案例是如何审核出来的?您知道判例的审核机制吗?
人民法院判例库一共只收录了4000多个案例,无法涵盖所有案例。以2024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法院结案数逾1500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发挥作用。您提到的4000多个案例是典型案例,它们包含了所有案例的典型特征,所以数量为4000多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在2024年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算是很高效了。
审查时间长,不如看司法解释。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质询和反方一辩的精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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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我方观点如下:
第一件事情,我认为在论证义务方面,并非我方苛责正方,而是司法本身是一个特殊领域。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虽难免存在纰漏,但当一个框架在使用时必然会出现问题,那么这个框架就不应被采纳。
第二件事情,我来分析正方的论证模型。正方有两套论证模型,其第一套已经不成立。若正方认为判例仅作为工具,对法官判案无任何影响,法官仍按自己的想法判案,那么双方观点本质上并无区别,正方所提及的同案同判的利好也无法达成。
进一步探讨,若判例对法官有影响,我们需判断这种影响是好是坏。
首先,关于同案同判和成文法的问题。同案同判的核心是对已界定的相同行为做出相同判罚,但这其实无需通过案例来实现,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同行为的判罚标准,如不同金额的盗窃行为对应不同的刑期。然而,真正阻碍同案同判的是每个案例中行为界定的困难。例如,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可能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故意杀人等,在无法确定这些动机的情况下,不能照搬其他案例的判断。因为案例本身存在差异,若照搬行为界定,会导致将不同行为认定为相同行为,进而做出错误判罚。
其次,我方并非以错误案例与正方讨论,而是指出案例本身与当前案例存在差异,且可能落后于时代。法律解释应与时俱进,以昆山龙案为例,早期司法实践中,人们认为杀人就应受到严惩,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往往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昆山龙案突破了过往判例,推动了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和法律的革新。
再如2013年的继父强奸案,由于小女孩是未成年人,证据保留意识较弱,身上没有精斑,法院最初依据孤证不立原则不认定为强奸案。但后续经过不断坚持,2024年突破了这一原则,更新了司法解释,推动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更加详实。
综上所述,在我方看来,只有突破过往判例,才能推动法律不断革新和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审判应基于当事人、当下事实和法律,而非某个案例或他人的判罚,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
时间到,感谢正方二辩。
我方观点如下:
第一件事情,我认为在论证义务方面,并非我方苛责正方,而是司法本身是一个特殊领域。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虽难免存在纰漏,但当一个框架在使用时必然会出现问题,那么这个框架就不应被采纳。
第二件事情,我来分析正方的论证模型。正方有两套论证模型,其第一套已经不成立。若正方认为判例仅作为工具,对法官判案无任何影响,法官仍按自己的想法判案,那么双方观点本质上并无区别,正方所提及的同案同判的利好也无法达成。
进一步探讨,若判例对法官有影响,我们需判断这种影响是好是坏。
首先,关于同案同判和成文法的问题。同案同判的核心是对已界定的相同行为做出相同判罚,但这其实无需通过案例来实现,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同行为的判罚标准,如不同金额的盗窃行为对应不同的刑期。然而,真正阻碍同案同判的是每个案例中行为界定的困难。例如,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可能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故意杀人等,在无法确定这些动机的情况下,不能照搬其他案例的判断。因为案例本身存在差异,若照搬行为界定,会导致将不同行为认定为相同行为,进而做出错误判罚。
其次,我方并非以错误案例与正方讨论,而是指出案例本身与当前案例存在差异,且可能落后于时代。法律解释应与时俱进,以昆山龙案为例,早期司法实践中,人们认为杀人就应受到严惩,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往往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昆山龙案突破了过往判例,推动了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和法律的革新。
再如2013年的继父强奸案,由于小女孩是未成年人,证据保留意识较弱,身上没有精斑,法院最初依据孤证不立原则不认定为强奸案。但后续经过不断坚持,2024年突破了这一原则,更新了司法解释,推动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更加详实。
综上所述,在我方看来,只有突破过往判例,才能推动法律不断革新和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审判应基于当事人、当下事实和法律,而非某个案例或他人的判罚,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
时间到,感谢正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先指出对方辩友两点知识错误。
第一点,对方辩友提到正当防卫在没有被判无罪之前的情况,我已给出数据,正当防卫之前被判无罪的仅有17例。正当防卫被判无罪案例少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判断有非常严苛的过程,比如在正在被侵害时进行反抗,侵害行为停止时必须停止,这使得其认定极为困难,这才是正当防卫的根本问题。
第二点,对方辩友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把参考等同于照搬。对方说了很多关于西方判例法的弊端,然而我们讨论的是在成文法之下参考判例。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必须举证证明参考判例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而不是只说照搬的弊端。我们任何一位法官当庭判决时,最终出具判决的依据都是法典的某条法条,这是成文法与海洋法最显著的区别。
第三点,对方辩友提出没有合适案例的问题。自2024年案例库建立至今400多天,每天更新100件案例起步,最高案例库更有上万件案例。这些案例足够法官学习参考。而且案例库每条案例都有非常细致的检索方式,短时间内就能搜到相关案例,因此对方的观点不成立。
最后一点,对方辩友谈到公平公正问题。我方只要证明案例来源权威,应用时未抛弃主观判断能力,且能解决实际问题,我方观点就能成立。后续我方会逐一进行解释。
请对方辩友不要再犯知识错误。
接下来,我根据我方三辩发言进行一些实证补充。
其一,对方认为参考判例会导致照搬,不利于创新和公平。但王国霞法官每次遇到难点或前沿法律问题时,会从法律法规、文书案例等多方面思考裁判思路。可见,参考判例只是一种方法思路,并非照搬。
其二,关于实际应用案例。华龙区人民法院开办的AI系统集成1500万字的法律知识库,法官输入关键词后,15秒内可获取关联法条、典型案例及证据审查要点。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胡村法庭法官孙艳艳输入关键词后,系统秒推5份调解案例,将案例展示给双方当事人后,原本有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迅速消解,从检索到当庭和解仅用半小时。
在成效方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60件案件作出适当判决,明确了物业费计算规则,引导当事人调解诉讼。判决生效后,原告主动撤回300起起诉,剩余案件通过委托调解达成协议51件,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化解。
以上,感谢!
我先指出对方辩友两点知识错误。
第一点,对方辩友提到正当防卫在没有被判无罪之前的情况,我已给出数据,正当防卫之前被判无罪的仅有17例。正当防卫被判无罪案例少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判断有非常严苛的过程,比如在正在被侵害时进行反抗,侵害行为停止时必须停止,这使得其认定极为困难,这才是正当防卫的根本问题。
第二点,对方辩友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把参考等同于照搬。对方说了很多关于西方判例法的弊端,然而我们讨论的是在成文法之下参考判例。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必须举证证明参考判例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而不是只说照搬的弊端。我们任何一位法官当庭判决时,最终出具判决的依据都是法典的某条法条,这是成文法与海洋法最显著的区别。
第三点,对方辩友提出没有合适案例的问题。自2024年案例库建立至今400多天,每天更新100件案例起步,最高案例库更有上万件案例。这些案例足够法官学习参考。而且案例库每条案例都有非常细致的检索方式,短时间内就能搜到相关案例,因此对方的观点不成立。
最后一点,对方辩友谈到公平公正问题。我方只要证明案例来源权威,应用时未抛弃主观判断能力,且能解决实际问题,我方观点就能成立。后续我方会逐一进行解释。
请对方辩友不要再犯知识错误。
接下来,我根据我方三辩发言进行一些实证补充。
其一,对方认为参考判例会导致照搬,不利于创新和公平。但王国霞法官每次遇到难点或前沿法律问题时,会从法律法规、文书案例等多方面思考裁判思路。可见,参考判例只是一种方法思路,并非照搬。
其二,关于实际应用案例。华龙区人民法院开办的AI系统集成1500万字的法律知识库,法官输入关键词后,15秒内可获取关联法条、典型案例及证据审查要点。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胡村法庭法官孙艳艳输入关键词后,系统秒推5份调解案例,将案例展示给双方当事人后,原本有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迅速消解,从检索到当庭和解仅用半小时。
在成效方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60件案件作出适当判决,明确了物业费计算规则,引导当事人调解诉讼。判决生效后,原告主动撤回300起起诉,剩余案件通过委托调解达成协议51件,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化解。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相继的一对一对辩,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尽为止。
有请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位1分30秒,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四辩:参考判例参考的是哪些部分?比如未成年杀人,A案件没判死刑,B案件说按照A案件来判不是死刑,这有道理吗?所以参考判例从来都不是参考另外一个法官判案的样子,这是判例法国家的做法。在我国,它已经演化成了两高每年发布的案例指引。所以你方第一点有误。
我往下聊第二件事情,你方举证一下现在的法官都在机械地探讨和举证。大陆法的判例一般只是简单记载了事实的概要和法官的法律意见,你说参考哪部分?在不断的延续下,变成了两高的案例指引,参考这些没有任何问题,你方也不否认,不要停留在陈旧观念里。
你方主张法官参考事实部分,那两高的案例是什么样的,你可以解释一下。你是学法的,没有认清案例中的引用和法律解释在哪里,参考这些是很有意义的。你今天既不打算参考事实部分,也不打算参考指导意见部分,打算参考司法解释部分。一个法官判案时,查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就好了,为什么一定要参考案例呢?
我们会参考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如何判案。你方说我方是在机械参考,照搬两高的案例,我方并不认同。我往下问,昆山龙哥案作为经典案例,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对于后面的正当防卫人来说是不是好事?
反方四辩:司法解释和判例没关系,你要参考判例的司法解释部分,直接去看司法解释就好了。你为什么一定要看判例?判例里面有司法解释和案件分析,我方不是说让案例取代成文法,而是法官判案时多一条参考路线,保证公平而已。
你从来没有解释清楚,昆山龙哥的案子恰恰是没有参考判例,才推动了司法的改进。
正方四辩时间到。
相继的一对一对辩,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尽为止。
有请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位1分30秒,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四辩:参考判例参考的是哪些部分?比如未成年杀人,A案件没判死刑,B案件说按照A案件来判不是死刑,这有道理吗?所以参考判例从来都不是参考另外一个法官判案的样子,这是判例法国家的做法。在我国,它已经演化成了两高每年发布的案例指引。所以你方第一点有误。
我往下聊第二件事情,你方举证一下现在的法官都在机械地探讨和举证。大陆法的判例一般只是简单记载了事实的概要和法官的法律意见,你说参考哪部分?在不断的延续下,变成了两高的案例指引,参考这些没有任何问题,你方也不否认,不要停留在陈旧观念里。
你方主张法官参考事实部分,那两高的案例是什么样的,你可以解释一下。你是学法的,没有认清案例中的引用和法律解释在哪里,参考这些是很有意义的。你今天既不打算参考事实部分,也不打算参考指导意见部分,打算参考司法解释部分。一个法官判案时,查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就好了,为什么一定要参考案例呢?
我们会参考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如何判案。你方说我方是在机械参考,照搬两高的案例,我方并不认同。我往下问,昆山龙哥案作为经典案例,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对于后面的正当防卫人来说是不是好事?
反方四辩:司法解释和判例没关系,你要参考判例的司法解释部分,直接去看司法解释就好了。你为什么一定要看判例?判例里面有司法解释和案件分析,我方不是说让案例取代成文法,而是法官判案时多一条参考路线,保证公平而已。
你从来没有解释清楚,昆山龙哥的案子恰恰是没有参考判例,才推动了司法的改进。
正方四辩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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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接下来进入盘问环节,由正方三辩进行盘问。盘问方计时1分30秒,盘问方可以指派己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进行作答,中途不可更换。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间不计入总时间,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正方三辩,请开始盘问。
来,对方二辩,我先明确一下定义,我想问你,按照你的定义,今天我们人民法院不算判例,是这个意思吗?
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讲案例,我查阅指导案例,没有任何一个判例的依据是结构主义法国学法的白兵和马蜂(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我们把人类业界两个非常顶尖的前辈的观点作为参考,他们说判例是指法院就此类案件形成的多次判断,对外发生一定效力。请问,人民法院案例库里面的指导性判例到底有什么区别?
所以说,即便你认为要柔和一点,你也承认判例有指导效力时,就必然会对其产生偏移。在这个过程中,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如此,所以你根本无法反驳我,即判例是就具体案件所做出的判断,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你方对我的苛责并不存在。
我再问你一个定义明确的问题,你刚刚一直在说同案同判。我想问,同案同判是指完全相同的结果吗?我都没有承认这一点,我们还在聊同案同判。同案同判要求的是对同样的行为做同样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两个案件,我们把它鉴定为同样的行为认定。关于这个“同样化”,依据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所称类案是指在事实与代理权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是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对于类案的定义,你认不认可?这是类案,不是同案。我解释的是,哪怕是类案,也要根据它们之间的区别来做出判断,你不能简单地进行参考,说他这么判,我也这么判,这当然有问题。
所以你作为法研生,认为今天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和类案同判不是一个问题,没关系,我不问你了,我问你们四辩。
四辩,你刚刚说我们今天只需要参考司法解释就可以了,是你方在告诉大家,要去参考判例里面的司法解释部分,那你直接去看司法解释就好了。司法解释没问题,那10年前垄断案法律案例只判了17起,这个法律一直没变过,为什么10年后大家的判决差距却很大?所以,这不是你方观点的弊端吗?你越依赖判例,越不可能推动判例的合理应用,越不可能出现像昆山龙哥案这样的判决。我对这一点解释了很多遍,它跟之前判的不同,是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大家在这方面的解释不同。之后比如像咒语案、同血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就是因为昆山龙哥案导致它们被平反了,这一点你方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我再问你们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同案同判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根本就没有那个因(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因为你可以按照法律判,你根本就不需要去参考那些判例。从学理的原因来讲,你看司法解释不就行了,因为谁看法条一看就根本不需要去看这些判例。
我给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司法现在不能判(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
感谢正方三辩的盘问环节。接下来进入……
感谢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接下来进入盘问环节,由正方三辩进行盘问。盘问方计时1分30秒,盘问方可以指派己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进行作答,中途不可更换。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间不计入总时间,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正方三辩,请开始盘问。
来,对方二辩,我先明确一下定义,我想问你,按照你的定义,今天我们人民法院不算判例,是这个意思吗?
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讲案例,我查阅指导案例,没有任何一个判例的依据是结构主义法国学法的白兵和马蜂(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我们把人类业界两个非常顶尖的前辈的观点作为参考,他们说判例是指法院就此类案件形成的多次判断,对外发生一定效力。请问,人民法院案例库里面的指导性判例到底有什么区别?
所以说,即便你认为要柔和一点,你也承认判例有指导效力时,就必然会对其产生偏移。在这个过程中,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如此,所以你根本无法反驳我,即判例是就具体案件所做出的判断,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你方对我的苛责并不存在。
我再问你一个定义明确的问题,你刚刚一直在说同案同判。我想问,同案同判是指完全相同的结果吗?我都没有承认这一点,我们还在聊同案同判。同案同判要求的是对同样的行为做同样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两个案件,我们把它鉴定为同样的行为认定。关于这个“同样化”,依据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所称类案是指在事实与代理权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是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对于类案的定义,你认不认可?这是类案,不是同案。我解释的是,哪怕是类案,也要根据它们之间的区别来做出判断,你不能简单地进行参考,说他这么判,我也这么判,这当然有问题。
所以你作为法研生,认为今天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和类案同判不是一个问题,没关系,我不问你了,我问你们四辩。
四辩,你刚刚说我们今天只需要参考司法解释就可以了,是你方在告诉大家,要去参考判例里面的司法解释部分,那你直接去看司法解释就好了。司法解释没问题,那10年前垄断案法律案例只判了17起,这个法律一直没变过,为什么10年后大家的判决差距却很大?所以,这不是你方观点的弊端吗?你越依赖判例,越不可能推动判例的合理应用,越不可能出现像昆山龙哥案这样的判决。我对这一点解释了很多遍,它跟之前判的不同,是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大家在这方面的解释不同。之后比如像咒语案、同血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就是因为昆山龙哥案导致它们被平反了,这一点你方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我再问你们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同案同判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根本就没有那个因(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因为你可以按照法律判,你根本就不需要去参考那些判例。从学理的原因来讲,你看司法解释不就行了,因为谁看法条一看就根本不需要去看这些判例。
我给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司法现在不能判(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
感谢正方三辩的盘问环节。接下来进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的盘问环节规则如上。
一辩,你提到1500万判例,要如何搜索?刚刚已经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有大量判例,且多为典型案例,大家搜索关键词即可找到相关案件,操作简单高效。在你方立场,仅参考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吗?我方提及了三个参考内容,明确优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此处括号内容不明)。
根据部分法官反馈,目前判例覆盖面有限,检索功能不足,难以高效搜索到相关判例,其现实意义何在?首先,只要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案例,显然搜索效率很高。其次,相关判例去年才发布,今年已有4000多件,增长速度极快。我刚刚查到对法官的采访,人民法院共收录4000多件判例,但以2024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法院结案1500多万件,请问你方所提及的判例参考的现实意义究竟在哪里?我已明确说明,判例具有典型性,且数量不断增加。法官表示参考判例并无限制,也有其意义。
二辩,我想问为何法律会落后,但判定却不落后?2014年开始相关工作,而法律库在2023年才建成,2024年才开始公开使用。请说明为何判例落后。因为判例具有典型性,你也认可昆山案是优秀案例。我举例说明,案例申请入户大约需要六个月,2023年发布的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中,甚至有2013 - 2016年的案件,指导性案例从发布到首次使用需要3 - 27个月。请解释为何判例一定比法律更有时效性。你的意思是昆山案对后世没有指导意义,这显然不合理。法律的修改频率为8.9年,效率并不高,所以法律执行中的判例一定落后于时代。判例也需要更新,若你认为判例无用,那又为何要提及呢?所以法律一定比判例更具优势。
我想问,司法公正、司法透明有什么作用?四辩,司法透明不足有何影响?这与相应惩罚审判有什么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你为何非要强调这一点?我来解释一下我方观点,在我方看来,判例本身是为了向公众解释司法,体现公平正义,但这与法官如何判决具体判例并无关联。正如我刚才所说,法官认为参考判例并非必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让民众幸福。
反方三辩的盘问环节规则如上。
一辩,你提到1500万判例,要如何搜索?刚刚已经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有大量判例,且多为典型案例,大家搜索关键词即可找到相关案件,操作简单高效。在你方立场,仅参考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吗?我方提及了三个参考内容,明确优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此处括号内容不明)。
根据部分法官反馈,目前判例覆盖面有限,检索功能不足,难以高效搜索到相关判例,其现实意义何在?首先,只要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案例,显然搜索效率很高。其次,相关判例去年才发布,今年已有4000多件,增长速度极快。我刚刚查到对法官的采访,人民法院共收录4000多件判例,但以2024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法院结案1500多万件,请问你方所提及的判例参考的现实意义究竟在哪里?我已明确说明,判例具有典型性,且数量不断增加。法官表示参考判例并无限制,也有其意义。
二辩,我想问为何法律会落后,但判定却不落后?2014年开始相关工作,而法律库在2023年才建成,2024年才开始公开使用。请说明为何判例落后。因为判例具有典型性,你也认可昆山案是优秀案例。我举例说明,案例申请入户大约需要六个月,2023年发布的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中,甚至有2013 - 2016年的案件,指导性案例从发布到首次使用需要3 - 27个月。请解释为何判例一定比法律更有时效性。你的意思是昆山案对后世没有指导意义,这显然不合理。法律的修改频率为8.9年,效率并不高,所以法律执行中的判例一定落后于时代。判例也需要更新,若你认为判例无用,那又为何要提及呢?所以法律一定比判例更具优势。
我想问,司法公正、司法透明有什么作用?四辩,司法透明不足有何影响?这与相应惩罚审判有什么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你为何非要强调这一点?我来解释一下我方观点,在我方看来,判例本身是为了向公众解释司法,体现公平正义,但这与法官如何判决具体判例并无关联。正如我刚才所说,法官认为参考判例并非必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让民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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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论点并非强调更有时效性,而是指在现行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参考判例更有效率,更能解决问题。我方已列举了许多数据,例如再审案件和以前相比时长缩短了60%。
其次,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回应。今天我们建议有效法律方修改法律,修改比例是8.9%。对方认为案例是10年前的,2024年才被选入,所以案例本身有问题。这种逻辑就如同认为10年前的好案例,因为到了2025年就没有效果了,显然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
再者,对方还提及所谓判例可能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但我们需要明确,今天的辩题是“参考判例”,而非“依照判例”。参考判例赋予了法官先检索类案的权利,之后再进行参考,吸取以往优秀的经验,以进行更优质的司法审判。
另外,从案不从判在当代法律中有相关依据,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制定法本身语言在某些时候较为抽象;二是法官对判定事实的法律解读存在差异;三是审判程序存在变量因素。由此,我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刑法弊端中抽象的语言偏差被具体的案例参考代替,能否促进从案不从判?其二,在各地司法存在差距的情况下,通过备案结果加快办案效率,能否促进司法审判进程?
以上,谢谢!
首先,我方论点并非强调更有时效性,而是指在现行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参考判例更有效率,更能解决问题。我方已列举了许多数据,例如再审案件和以前相比时长缩短了60%。
其次,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回应。今天我们建议有效法律方修改法律,修改比例是8.9%。对方认为案例是10年前的,2024年才被选入,所以案例本身有问题。这种逻辑就如同认为10年前的好案例,因为到了2025年就没有效果了,显然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
再者,对方还提及所谓判例可能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但我们需要明确,今天的辩题是“参考判例”,而非“依照判例”。参考判例赋予了法官先检索类案的权利,之后再进行参考,吸取以往优秀的经验,以进行更优质的司法审判。
另外,从案不从判在当代法律中有相关依据,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制定法本身语言在某些时候较为抽象;二是法官对判定事实的法律解读存在差异;三是审判程序存在变量因素。由此,我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刑法弊端中抽象的语言偏差被具体的案例参考代替,能否促进从案不从判?其二,在各地司法存在差距的情况下,通过备案结果加快办案效率,能否促进司法审判进程?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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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我将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若正方对于参考判例的态度是认为参考一个案例后觉得不好就能做出更好裁判,从逻辑上来说,若看到一个明显错误的答案,就证明本身知道正确答案从而能做出正确裁判。但正方称只参考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案例,实际上,2024 年 7 月 7 日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共有 4010 件,以 2024 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法院结案 1500 万件。相比之下,案例库的收录质量显得不足。我们看到案例数量如此庞大,甚至难以确定该参考哪些。部分法官也反馈,目前案例覆盖范围有限,搜索功能不足,难以高效搜索相关案例。法官们更好的做法是寻求更专业法官的帮助,因此正方这一论点不成立。
其次,关于时效性问题。按正方逻辑,所有过往按照法律判处的案例都是不公正的。判例从申请入库到平均入户需 6 个月,2023 年发布的指导案例甚至有 2013 年、2016 年的案例,且指导案例发布到首次使用需要 3 - 27 个月,而一个司法解释从申请到最后发布只需要 4 个月。由此可见,在时效性方面,司法解释更有利于填补空白,正方关于时效性的论点也难以成立。
感谢双方三辩。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我将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若正方对于参考判例的态度是认为参考一个案例后觉得不好就能做出更好裁判,从逻辑上来说,若看到一个明显错误的答案,就证明本身知道正确答案从而能做出正确裁判。但正方称只参考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案例,实际上,2024 年 7 月 7 日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共有 4010 件,以 2024 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法院结案 1500 万件。相比之下,案例库的收录质量显得不足。我们看到案例数量如此庞大,甚至难以确定该参考哪些。部分法官也反馈,目前案例覆盖范围有限,搜索功能不足,难以高效搜索相关案例。法官们更好的做法是寻求更专业法官的帮助,因此正方这一论点不成立。
其次,关于时效性问题。按正方逻辑,所有过往按照法律判处的案例都是不公正的。判例从申请入库到平均入户需 6 个月,2023 年发布的指导案例甚至有 2013 年、2016 年的案例,且指导案例发布到首次使用需要 3 - 27 个月,而一个司法解释从申请到最后发布只需要 4 个月。由此可见,在时效性方面,司法解释更有利于填补空白,正方关于时效性的论点也难以成立。
感谢双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辩论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闭麦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发言次序不限,如一方已用完时间,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由正方同学开始,有请。
我先做几个分析。第一件事情,案例的判例不是意味着在中国这个语境下面,要去看所有别人的判例,当然不是,判逆法则从来不会这么严苛。所以到中国已经参考出来之后,大家更多参考的判例是参考两高院的案例指引。
比方把这法条1500万起的没意义,但这件事是检索功能,可能是有些人自己不会用。起码在我方去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个办公室主任,他告诉大家的是这个案例非常方便搜索,之后会有很多案例出现,可以直接用作引用。这部分出现的问题是你方,这方好像也没有办法处理。
第二件事情往下聊,你方讲所有的厉害,无非是来源于借鉴参考,可你方从来也没有举证参考在哪里。所以说第一个部分,我方办公室的主任自己研发这个案例,负责人说查很好用,有些朋友举的是这次法官当中的,说这个太难用,根本查不到。
在昆山龙哥案之前,有没有任何一起正当防卫把人打死、个人死亡的案件判的完全无罪的,你举吧,要17例,所以你那个数据一定要给我念原文,我想听一下。并且,今天我们想表达的很简单,我们国家从来不是让判例去压过法律,而是把判例作为另外一个指引,让它去进行量刑,最大程度上去避免不公正,维持社会公正,这是它的好处部分,所以你方不要混淆,我方不是只用判例,不用惩罚性法律。
所以说第一个部分,你举的那个例子,我记得相当清楚,你的意思是正当防卫的人无罪有时效,我跟你解释,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可没有这些。恰恰是为什么说这个所谓昆山龙哥案,它唤醒了沉睡的第二次的法案,恰恰就因为它突破了过往的判例。只有突破判例才能更新司法解释,让这个司法解释变得更好。
你跟我聊,你要有类案那案的吗?对啊,是按照你的说法,如果你的态度是我也没有照搬,那遇到立案的时候,你不按照那个立案来影响大家的判决的话,你同样不占立场,怎么打赢的?
第一件事情,你给我念一下,你那个所谓的法官对于不满的部分是对人民法院案例不满,你给我念原文,不算个数据不成立。
第二点,我问你一件事情,你方还在苛责我方机械参考部分,你方到底打不打论证,为什么我们在参考时会导致机械?我那个论述已经讲了很多遍,为什么参考会老是机械?因为如果它没有对人产生影响的话,如果它之前你讲的那么浓重,在扩张的话,如果它之前你讲的那么凝重,在昆山龙哥案之前那么多参考判例的案件就不会让大家觉得不公正了。
如果我的态度是会对我当下的判决产生影响的话,在这个过程中,你的态度无非是我这个案例有普适性,我是个典型的案例。我问一下,是一个所谓的案例针对某个人的分析,最高法针对这个人的分析更典型、更有普适性,还是最高法针对这条法律覆盖一个新的司法解释,这像不像是漏恶一样,它对这条法律产生新的解释,一个法律对于大家的指导更有普适性,因为解释很清楚了。
第一,不齐切的历史,王国霞给你念过了,不再给你念第二遍。第二个,你给我论证,在昆山龙哥案之前,大家是都通过判例来判断案子的,你敢说这句话吗?
第三件事情你还是说机械,我是否可以论证,今天只要我的案子,它的案例本身来自于比较权威,就可以论证到我们的参考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我在给你做比较,你的案例不权威,它没有法律权威,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是法律、新的司法解释在立法范围内更有适用性。
我今天跟你聊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是法律、新的司法解释在立法范围内更有适用性。你聊的是有个别可以突破的极限,可是我跟你讲的是人家完完全全突破判断这套体系,你想推动司法解释真正的更新,法律的迭代,这是司法本身的义务之一。
除此之外,你无非想说民众他的公信力,大家会觉得越来越信服。我问一下,比如说昆山龙哥案,我按照以前的案例,以前的案例真的致人死亡就是不能判无罪,你觉得这个情况下大家觉得不合心意,不公正,这个案件我真的突破了,更契合当下民众对于公众公平利益的认知,它才能让民众更信服。
第一件事,法律里面从来没有说过正当防卫导致人死亡就算防卫过当,法律是要说在侵害停止时立即停止,这点在判断上是有问题,这个方面没学明白。
第二件事情,我问你是不是说今天只要我们依赖判例就有问题,那我问你,我们现在都在学法律,我们都在依赖法律,依赖法律问题在哪?你这主干时间都在跟判例做事,三天的法律都没学明白,你敢说吗?
所以说如果没有按照判例法则,这方面没有突破过往的判例,可以聊。在这个过程中,你的态度是我类案不会机械的类比,可是问题来了,两个案都是那样的,如果我不照搬过去的话,你怎么达成你的同案同判呢?
算了,在你的观点上聊吧,你跟我说,今天我们说法进步在于推翻以前的判例,那推翻龙哥案这件案子在最高院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的标杆,你的意思是我们应该推翻标杆在2025年。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你的机械性已经出现问题了。
我仅以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像龙哥这个案例,我们希望的是未来是怎样?未来的话,要基于我的当事人来判断,像唐雪案,要基于唐雪的当事人来判断。我说今天要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当下的问题和所谓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为什么看不出来一个好的案例你举证,好,这边不敢回我,所以说今天我们不该推翻标杆,它帮我推翻才能进步,这点逻辑不存在。
如果是司法资源问题,今天我们的司法资源各级分配不均,我能不能再通过一个小的地方,通过备案检索增加我的司法效率,那问你不能推翻了,在未来有问题的时候当然要推翻。我给你解释的事情很简单,当然在公正的认知在不断的变化,法律要不断的迭代更新,你一直寄托于既往的认知的话,在未来一定导致不公正和低效率。
部分法官室里给你解释的是法官觉得这个检索系统,法官反馈当前案例,突发案量有件检索不足,难以高效检索相关案例,你们最终举证无非是那个坐在办公室里人觉得很好用,那现在法官到底怎么用,你用举动吗?
且无论律协还是知乎上面,还是一些别的上面的很多法官和律师的表示这方面很好用,他们唯一吐槽点在于哪里?在于他们每次下载的部分太少,他们希望多删点案例,多看一看。所以有人觉得不好用很正常,可能他自己不会用,因为他不喜欢用,但是我方举例也有很多人觉得很好用,但你方举例也不太诚恳。
这一件事情我想问你,为什么大家使用了这些判例,你的意思是两高院每年不要发案例指引,只要发就会导致司法的机械性,所以讲到的那个案件指引里面就是多余的,你举证。我觉得两高院的案例指引,它本身不能作为我们司法裁判一个参考,这些我解释的很清楚。
你说知乎,知乎谁说的,你举的两高院的那个案例指引不能作为参考,那你都说两高院吗?这个是用来干嘛的,我觉得这种是反方,既然不建议用,那你只是开始有这么东西,你总得给它个发的地方。我想问你,知乎谁说的能取证。两高院的案例指引可是每年都在发布,所以你要说你一个学法的都说两高院每年发的案例指引也没有用,我作为一个学法的给你说出来,起码我方认为既然大家在使用案例指引的时候,可以做为一种参考意见去进行参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家一定会。
比方你也没有举证这种用法不存在,是这样子的,你理论上的可以像也不太成立,你躺在理论上苛责,可是你没证明你自己的任何地方,我就可以跟你讲,在直播的举证你已经说不出来了,你的所谓的照搬,如果说我不怎么看,我不需要看,我想怎么看怎么看的话,我参考它的意义是啥,你和反方的区别是啥。
所以你刚刚那会,我提到的资源共享问题,你不打算回避我了是吧,开始聊了是吧。所以说在刚刚那个部分我给你解释清楚了,你一定会一切的跟我辩,因为这是必然带来的后果,这个机制存在本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网资源共享我实在没听清楚,你没听明白,你可以解释一下吧。
算了,解释失败。我刚刚跟你说的是,目前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匀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各地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增加他们的司法效果,这点资源共享,你到底打算打不打算论证?怎么资源分配不均呢?如果资源分配不均的话,案例的分配应该也不均啊,这怎么能够能直接扔到你的地方呢?你的意思是一个小地方的法院吗?你就混去换,你就不会怕吗?
所以对方,我来总结一下对方的意思,就是说今天,我们中国各地不存在司法资源不均的问题。第二件事情,他觉得我们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并不是平等的给每个人使用。第三个问题,他觉得同案不同判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且不需要被解决。
以上,感谢。
有辩论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闭麦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发言次序不限,如一方已用完时间,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由正方同学开始,有请。
我先做几个分析。第一件事情,案例的判例不是意味着在中国这个语境下面,要去看所有别人的判例,当然不是,判逆法则从来不会这么严苛。所以到中国已经参考出来之后,大家更多参考的判例是参考两高院的案例指引。
比方把这法条1500万起的没意义,但这件事是检索功能,可能是有些人自己不会用。起码在我方去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个办公室主任,他告诉大家的是这个案例非常方便搜索,之后会有很多案例出现,可以直接用作引用。这部分出现的问题是你方,这方好像也没有办法处理。
第二件事情往下聊,你方讲所有的厉害,无非是来源于借鉴参考,可你方从来也没有举证参考在哪里。所以说第一个部分,我方办公室的主任自己研发这个案例,负责人说查很好用,有些朋友举的是这次法官当中的,说这个太难用,根本查不到。
在昆山龙哥案之前,有没有任何一起正当防卫把人打死、个人死亡的案件判的完全无罪的,你举吧,要17例,所以你那个数据一定要给我念原文,我想听一下。并且,今天我们想表达的很简单,我们国家从来不是让判例去压过法律,而是把判例作为另外一个指引,让它去进行量刑,最大程度上去避免不公正,维持社会公正,这是它的好处部分,所以你方不要混淆,我方不是只用判例,不用惩罚性法律。
所以说第一个部分,你举的那个例子,我记得相当清楚,你的意思是正当防卫的人无罪有时效,我跟你解释,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可没有这些。恰恰是为什么说这个所谓昆山龙哥案,它唤醒了沉睡的第二次的法案,恰恰就因为它突破了过往的判例。只有突破判例才能更新司法解释,让这个司法解释变得更好。
你跟我聊,你要有类案那案的吗?对啊,是按照你的说法,如果你的态度是我也没有照搬,那遇到立案的时候,你不按照那个立案来影响大家的判决的话,你同样不占立场,怎么打赢的?
第一件事情,你给我念一下,你那个所谓的法官对于不满的部分是对人民法院案例不满,你给我念原文,不算个数据不成立。
第二点,我问你一件事情,你方还在苛责我方机械参考部分,你方到底打不打论证,为什么我们在参考时会导致机械?我那个论述已经讲了很多遍,为什么参考会老是机械?因为如果它没有对人产生影响的话,如果它之前你讲的那么浓重,在扩张的话,如果它之前你讲的那么凝重,在昆山龙哥案之前那么多参考判例的案件就不会让大家觉得不公正了。
如果我的态度是会对我当下的判决产生影响的话,在这个过程中,你的态度无非是我这个案例有普适性,我是个典型的案例。我问一下,是一个所谓的案例针对某个人的分析,最高法针对这个人的分析更典型、更有普适性,还是最高法针对这条法律覆盖一个新的司法解释,这像不像是漏恶一样,它对这条法律产生新的解释,一个法律对于大家的指导更有普适性,因为解释很清楚了。
第一,不齐切的历史,王国霞给你念过了,不再给你念第二遍。第二个,你给我论证,在昆山龙哥案之前,大家是都通过判例来判断案子的,你敢说这句话吗?
第三件事情你还是说机械,我是否可以论证,今天只要我的案子,它的案例本身来自于比较权威,就可以论证到我们的参考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我在给你做比较,你的案例不权威,它没有法律权威,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是法律、新的司法解释在立法范围内更有适用性。
我今天跟你聊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是法律、新的司法解释在立法范围内更有适用性。你聊的是有个别可以突破的极限,可是我跟你讲的是人家完完全全突破判断这套体系,你想推动司法解释真正的更新,法律的迭代,这是司法本身的义务之一。
除此之外,你无非想说民众他的公信力,大家会觉得越来越信服。我问一下,比如说昆山龙哥案,我按照以前的案例,以前的案例真的致人死亡就是不能判无罪,你觉得这个情况下大家觉得不合心意,不公正,这个案件我真的突破了,更契合当下民众对于公众公平利益的认知,它才能让民众更信服。
第一件事,法律里面从来没有说过正当防卫导致人死亡就算防卫过当,法律是要说在侵害停止时立即停止,这点在判断上是有问题,这个方面没学明白。
第二件事情,我问你是不是说今天只要我们依赖判例就有问题,那我问你,我们现在都在学法律,我们都在依赖法律,依赖法律问题在哪?你这主干时间都在跟判例做事,三天的法律都没学明白,你敢说吗?
所以说如果没有按照判例法则,这方面没有突破过往的判例,可以聊。在这个过程中,你的态度是我类案不会机械的类比,可是问题来了,两个案都是那样的,如果我不照搬过去的话,你怎么达成你的同案同判呢?
算了,在你的观点上聊吧,你跟我说,今天我们说法进步在于推翻以前的判例,那推翻龙哥案这件案子在最高院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的标杆,你的意思是我们应该推翻标杆在2025年。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你的机械性已经出现问题了。
我仅以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像龙哥这个案例,我们希望的是未来是怎样?未来的话,要基于我的当事人来判断,像唐雪案,要基于唐雪的当事人来判断。我说今天要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当下的问题和所谓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为什么看不出来一个好的案例你举证,好,这边不敢回我,所以说今天我们不该推翻标杆,它帮我推翻才能进步,这点逻辑不存在。
如果是司法资源问题,今天我们的司法资源各级分配不均,我能不能再通过一个小的地方,通过备案检索增加我的司法效率,那问你不能推翻了,在未来有问题的时候当然要推翻。我给你解释的事情很简单,当然在公正的认知在不断的变化,法律要不断的迭代更新,你一直寄托于既往的认知的话,在未来一定导致不公正和低效率。
部分法官室里给你解释的是法官觉得这个检索系统,法官反馈当前案例,突发案量有件检索不足,难以高效检索相关案例,你们最终举证无非是那个坐在办公室里人觉得很好用,那现在法官到底怎么用,你用举动吗?
且无论律协还是知乎上面,还是一些别的上面的很多法官和律师的表示这方面很好用,他们唯一吐槽点在于哪里?在于他们每次下载的部分太少,他们希望多删点案例,多看一看。所以有人觉得不好用很正常,可能他自己不会用,因为他不喜欢用,但是我方举例也有很多人觉得很好用,但你方举例也不太诚恳。
这一件事情我想问你,为什么大家使用了这些判例,你的意思是两高院每年不要发案例指引,只要发就会导致司法的机械性,所以讲到的那个案件指引里面就是多余的,你举证。我觉得两高院的案例指引,它本身不能作为我们司法裁判一个参考,这些我解释的很清楚。
你说知乎,知乎谁说的,你举的两高院的那个案例指引不能作为参考,那你都说两高院吗?这个是用来干嘛的,我觉得这种是反方,既然不建议用,那你只是开始有这么东西,你总得给它个发的地方。我想问你,知乎谁说的能取证。两高院的案例指引可是每年都在发布,所以你要说你一个学法的都说两高院每年发的案例指引也没有用,我作为一个学法的给你说出来,起码我方认为既然大家在使用案例指引的时候,可以做为一种参考意见去进行参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家一定会。
比方你也没有举证这种用法不存在,是这样子的,你理论上的可以像也不太成立,你躺在理论上苛责,可是你没证明你自己的任何地方,我就可以跟你讲,在直播的举证你已经说不出来了,你的所谓的照搬,如果说我不怎么看,我不需要看,我想怎么看怎么看的话,我参考它的意义是啥,你和反方的区别是啥。
所以你刚刚那会,我提到的资源共享问题,你不打算回避我了是吧,开始聊了是吧。所以说在刚刚那个部分我给你解释清楚了,你一定会一切的跟我辩,因为这是必然带来的后果,这个机制存在本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网资源共享我实在没听清楚,你没听明白,你可以解释一下吧。
算了,解释失败。我刚刚跟你说的是,目前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匀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各地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增加他们的司法效果,这点资源共享,你到底打算打不打算论证?怎么资源分配不均呢?如果资源分配不均的话,案例的分配应该也不均啊,这怎么能够能直接扔到你的地方呢?你的意思是一个小地方的法院吗?你就混去换,你就不会怕吗?
所以对方,我来总结一下对方的意思,就是说今天,我们中国各地不存在司法资源不均的问题。第二件事情,他觉得我们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并不是平等的给每个人使用。第三个问题,他觉得同案不同判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且不需要被解决。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要针对正方所提利好,参考判例中的司法解释部分进行回应。正方提出两个利好,一是促进同案同判,二是提高效率。
第一,关于同案同判。世界上根本没有真正的同案。比如同样是杀人案,不同案件中杀人的动机可能完全不同。正方认为在A案件里杀人结果的司法解释是这样,B案件就可以参照。但这丝毫未解释为何这样做是公平正义的。
第二,关于效率性。正方一辩稿中提到法律条文落后,所以要参考判例。但一个案例是按照落后的法律条文来的,参考落后的判例又怎能达成正方想要的利好,这一点正方丝毫没有论证。而且百万级举证案例库,一个案例审核时间平均为六个月,其时效性不足以达到正方所说的效率性,甚至可能破坏案件。
第三,正方从未论证参考判例的利好究竟是什么、有多大。虽然好像存在一点利好,但真的利大于弊吗?我认为不一定。一个案件比较复杂,证据判定也不同。以强奸案为例,A案件可能只有女性指认男性强奸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B案件不仅有口供,还有物证。正方所说的同案同判,难道是要照搬前面案件的判决结果吗?这显然不是现在司法体系所认可的。按照正方所谓的同案同判,会导致司法审判出现错案。
反方认为,参考判例带来的弊端是无法促进司法革新。比如昆山龙哥杀人案之前,没有正当防卫杀人无罪的判决。正是不参考以往案件的判决方式,依据当前案件的事实情况做出判决,才推动了司法创新,使司法解释更进一步。
首先,我要针对正方所提利好,参考判例中的司法解释部分进行回应。正方提出两个利好,一是促进同案同判,二是提高效率。
第一,关于同案同判。世界上根本没有真正的同案。比如同样是杀人案,不同案件中杀人的动机可能完全不同。正方认为在A案件里杀人结果的司法解释是这样,B案件就可以参照。但这丝毫未解释为何这样做是公平正义的。
第二,关于效率性。正方一辩稿中提到法律条文落后,所以要参考判例。但一个案例是按照落后的法律条文来的,参考落后的判例又怎能达成正方想要的利好,这一点正方丝毫没有论证。而且百万级举证案例库,一个案例审核时间平均为六个月,其时效性不足以达到正方所说的效率性,甚至可能破坏案件。
第三,正方从未论证参考判例的利好究竟是什么、有多大。虽然好像存在一点利好,但真的利大于弊吗?我认为不一定。一个案件比较复杂,证据判定也不同。以强奸案为例,A案件可能只有女性指认男性强奸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B案件不仅有口供,还有物证。正方所说的同案同判,难道是要照搬前面案件的判决结果吗?这显然不是现在司法体系所认可的。按照正方所谓的同案同判,会导致司法审判出现错案。
反方认为,参考判例带来的弊端是无法促进司法革新。比如昆山龙哥杀人案之前,没有正当防卫杀人无罪的判决。正是不参考以往案件的判决方式,依据当前案件的事实情况做出判决,才推动了司法创新,使司法解释更进一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今天是判例,哪怕是国外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它们参照的也是大量的判例。在引用中国法律之后,它进行了演变,更多是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收录的案例。所以并非像对方所说的其他法律状态,实际上里面有事实分析、有司法解释,有各种各样的内容告诉你应该如何看待。
其次,对方一直称我方躺在现状下苛责你们。按照你们的逻辑,如果现在使用的这个东西真的那么糟糕,你们应该有很多实证。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列举出任何一份因为案例指导导致错判、导致机械参考的情况。我方观点很明确,案例作为一种参考性的内容,大家既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判例法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案件该如何判决。由此可见,这两者都不会导致机械性。
再者,关于时效性的问题。以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为例,即便多年过去,它依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我方想要说明的是,法律指导意义出现后,大家能够明确哪些法条被激活,敢于运用法律,不再畏手畏脚。因为有案例或指引的存在,它告诉大家只要是正确的、有指引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就可以大胆去做。所以,案例指导带来的是积极的影响,而非如对方所说会导致机械性,在时效性上对方观点也不成立。
接下来谈谈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案不同判,就像两个索要工资的人,一个法院受理并帮其要回工资,另一个法院却驳回请求。清华大学企业法学教授指出,这是成文法存在的弊端。而案例指导出现后,遇到类似案件,起码大方向上应保证让当事人追回款项,至于具体金额和其他判罚,可进一步考量。这就如同社会主义国家,大方向都是社会主义,但具体细节可能存在差异。案例法也是如此,不至于出现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无罪的极端情况,大方向应该是正确的,这体现了公平公正。
此外,在很多偏远地区,法律资源相对匮乏。有了案例指导,这些地区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如果对方认为案例指导不好用,我方可以举证有人认为它好用。退一步讲,新事物出现初期,可能某些功能存在不足,但经过改进后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司法审判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感谢正方四辩,本场比赛环节到此结束。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今天是判例,哪怕是国外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它们参照的也是大量的判例。在引用中国法律之后,它进行了演变,更多是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收录的案例。所以并非像对方所说的其他法律状态,实际上里面有事实分析、有司法解释,有各种各样的内容告诉你应该如何看待。
其次,对方一直称我方躺在现状下苛责你们。按照你们的逻辑,如果现在使用的这个东西真的那么糟糕,你们应该有很多实证。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列举出任何一份因为案例指导导致错判、导致机械参考的情况。我方观点很明确,案例作为一种参考性的内容,大家既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判例法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案件该如何判决。由此可见,这两者都不会导致机械性。
再者,关于时效性的问题。以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为例,即便多年过去,它依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我方想要说明的是,法律指导意义出现后,大家能够明确哪些法条被激活,敢于运用法律,不再畏手畏脚。因为有案例或指引的存在,它告诉大家只要是正确的、有指引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就可以大胆去做。所以,案例指导带来的是积极的影响,而非如对方所说会导致机械性,在时效性上对方观点也不成立。
接下来谈谈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案不同判,就像两个索要工资的人,一个法院受理并帮其要回工资,另一个法院却驳回请求。清华大学企业法学教授指出,这是成文法存在的弊端。而案例指导出现后,遇到类似案件,起码大方向上应保证让当事人追回款项,至于具体金额和其他判罚,可进一步考量。这就如同社会主义国家,大方向都是社会主义,但具体细节可能存在差异。案例法也是如此,不至于出现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无罪的极端情况,大方向应该是正确的,这体现了公平公正。
此外,在很多偏远地区,法律资源相对匮乏。有了案例指导,这些地区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如果对方认为案例指导不好用,我方可以举证有人认为它好用。退一步讲,新事物出现初期,可能某些功能存在不足,但经过改进后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司法审判参考判例于我国利大于弊。
感谢正方四辩,本场比赛环节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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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检测环节,我需要正方给出判例的定义。另外,若有其他问题,请对方将所需证据复制在聊天区。双方是否有需要互相提供的证据?我们正方也可以索要数据,这应该是允许的。抱歉,我没记住选手之间不可以互相索要证据。
请正方同学将评委需要的证据复制在聊天框。OK,稍等一下,说实话,判例的定义我得看对面怎么说。
下面请工作人员将投票结果发给闯红,大家稍作等候。我应该已经投完票了。
在这个检测环节,我需要正方给出判例的定义。另外,若有其他问题,请对方将所需证据复制在聊天区。双方是否有需要互相提供的证据?我们正方也可以索要数据,这应该是允许的。抱歉,我没记住选手之间不可以互相索要证据。
请正方同学将评委需要的证据复制在聊天框。OK,稍等一下,说实话,判例的定义我得看对面怎么说。
下面请工作人员将投票结果发给闯红,大家稍作等候。我应该已经投完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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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票型上面就是推向了反方,这才开始出票了。之后我手机快没电了,然后我觉得这里面比较重要的是双方对于这个判例的定义的解释。我觉得这个题听起来、答起来真的没有那么平衡。因为如果判例是按照正方所解的定义,即它只是给我们一个参考的案例,是给我们一个指导的意见,那么其实这个论证的作用就会很低。
但如果判例像反方所说,引用国外的判例法,看待判例必须要有指导作用,或者是必须要有严格意义上的参考行为、规范性,有反方所说的那种严谨的感觉,像欧美国家这种法律体系一样。但如果这个定义被反方拿下,我觉得对社会来说会有很大的伤害。
其实我觉得正方打回来之后,各方对于这个定义所做的论证,正方在我这里更有优势,包括正方给出的定义的举证,我觉得在这方面正方更有优势。
在后面的战场中,在同案不同判这一理念上,双方都各有优势。但是反方对于同案不同判的判例的解读,反方给了一个语境,说如果两个人的作案动机不太一样,两个人的情况也不同,怎么可能给他们定一样的罪、一样的处罚结果呢?我能够接受反方的这个讲法,但前提是反方的定义也能成立。所以反方在这方面会有自己的回应方式,因为我们所说的参考,只是参考而已,并不是要求机械性地严格按照判例来。如果这个点能立住,那这部分其实很容易就能赢下来。
另外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是昆山龙哥反杀案,我觉得反方在这个案例上论述得更多。在核心战场,我能明白反方的意思,反方可能在一个比较劣势的语境、劣势的题目中,有了更多自己对于法律的思考,这是我比较认可反方的地方。
刚才我们讲的是法律的意义,法律的新功能是推翻之前的,我们去思考之前的漏洞在哪里并进行补足。反方有这样的观点,但我承认这个观点和价值很好,可它对反方论证这个题目有没有帮助呢?我觉得帮助不是很大。因为在正方很多人的反驳中,我不太认可正方的一些反驳。比如正方说昆山龙哥反杀之前也有17例,只不过昆山龙哥反杀是比较新的,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之前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是,别人动手打你时你还手,别人不动手你也不能动手才叫正当防卫。我不太认可这个反驳,因为我觉得昆山龙哥反杀案是一个比较新颖的对于正当防卫的解释,改变了大家原来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我认为正方的拆解是有效的,因为正方说昆山龙哥反杀案出来之后,这个判定对其他的例子有影响,正方也举证了对很多例子的平反,这些我是能够接受的。
而且我觉得这个题比较的其实不是司法审判应该怎么改,而是现在的司法判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从双方的论证程度来说,在这个题目上,正方可能会占据优势。
其实我在这场比赛中的口投票型可能会有场上一跳,但我更多的特评票应该会倾向给正方。我确实觉得正方有时候的解释比较粗糙,比如反方所指责的,正方说判例必须要有一定的作用,不能只是参考。我能理解这是因为题目的原因,但正方的解释确实比较粗糙。正方说现在有很多司法数据库、很多案例库,但是能不能举出来一个例子,说明一个法官在判断时,是如何运用之前的案例的,其深入历程和行为是怎样的呢?如果正方补充了这部分内容,那正方的论证会更完整。当然,我觉得双方其他部分的推论都做得还不错。
综上所述,在这场比赛中,我的口投票型可能会有变化,但特评票我倾向于正方。
媒体的票型上面就是推向了反方,这才开始出票了。之后我手机快没电了,然后我觉得这里面比较重要的是双方对于这个判例的定义的解释。我觉得这个题听起来、答起来真的没有那么平衡。因为如果判例是按照正方所解的定义,即它只是给我们一个参考的案例,是给我们一个指导的意见,那么其实这个论证的作用就会很低。
但如果判例像反方所说,引用国外的判例法,看待判例必须要有指导作用,或者是必须要有严格意义上的参考行为、规范性,有反方所说的那种严谨的感觉,像欧美国家这种法律体系一样。但如果这个定义被反方拿下,我觉得对社会来说会有很大的伤害。
其实我觉得正方打回来之后,各方对于这个定义所做的论证,正方在我这里更有优势,包括正方给出的定义的举证,我觉得在这方面正方更有优势。
在后面的战场中,在同案不同判这一理念上,双方都各有优势。但是反方对于同案不同判的判例的解读,反方给了一个语境,说如果两个人的作案动机不太一样,两个人的情况也不同,怎么可能给他们定一样的罪、一样的处罚结果呢?我能够接受反方的这个讲法,但前提是反方的定义也能成立。所以反方在这方面会有自己的回应方式,因为我们所说的参考,只是参考而已,并不是要求机械性地严格按照判例来。如果这个点能立住,那这部分其实很容易就能赢下来。
另外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是昆山龙哥反杀案,我觉得反方在这个案例上论述得更多。在核心战场,我能明白反方的意思,反方可能在一个比较劣势的语境、劣势的题目中,有了更多自己对于法律的思考,这是我比较认可反方的地方。
刚才我们讲的是法律的意义,法律的新功能是推翻之前的,我们去思考之前的漏洞在哪里并进行补足。反方有这样的观点,但我承认这个观点和价值很好,可它对反方论证这个题目有没有帮助呢?我觉得帮助不是很大。因为在正方很多人的反驳中,我不太认可正方的一些反驳。比如正方说昆山龙哥反杀之前也有17例,只不过昆山龙哥反杀是比较新的,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之前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是,别人动手打你时你还手,别人不动手你也不能动手才叫正当防卫。我不太认可这个反驳,因为我觉得昆山龙哥反杀案是一个比较新颖的对于正当防卫的解释,改变了大家原来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我认为正方的拆解是有效的,因为正方说昆山龙哥反杀案出来之后,这个判定对其他的例子有影响,正方也举证了对很多例子的平反,这些我是能够接受的。
而且我觉得这个题比较的其实不是司法审判应该怎么改,而是现在的司法判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从双方的论证程度来说,在这个题目上,正方可能会占据优势。
其实我在这场比赛中的口投票型可能会有场上一跳,但我更多的特评票应该会倾向给正方。我确实觉得正方有时候的解释比较粗糙,比如反方所指责的,正方说判例必须要有一定的作用,不能只是参考。我能理解这是因为题目的原因,但正方的解释确实比较粗糙。正方说现在有很多司法数据库、很多案例库,但是能不能举出来一个例子,说明一个法官在判断时,是如何运用之前的案例的,其深入历程和行为是怎样的呢?如果正方补充了这部分内容,那正方的论证会更完整。当然,我觉得双方其他部分的推论都做得还不错。
综上所述,在这场比赛中,我的口投票型可能会有变化,但特评票我倾向于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