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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对方辩手,大家好。
轻微犯罪系包括立法上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形态,又包括司法上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而法律威慑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不仅依靠刑罚的严厉性,更应仰赖于刑罚的必然性及其后果的可见性,以及道德与舆论的约束力量。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恰恰在这些关键层面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该制度削弱刑罚的必然性,助长了侥幸心理,引发扩散效应。法律威慑力源于违法必究、犯罪必留痕,然而,封存制度却向潜在违法者传递出错误信号。当人们认为办点小事最多被拘役一下,记录还能封存时,违法成本的计算便会发生扭曲。就像破窗理论所揭示的,小错误不及时纠正,就会引发更大的混乱。我国目前仅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便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若将其扩展到成年青年轻微犯罪,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崩塌,社会秩序的底线也将随之松动。
其次,封存制度破坏再犯预防的威慑链条。犯罪记录终身留存制度如同在轻罪者中间架设的法律高压线,求职受限、社会评价崩塌等现实后果,时刻警示着轻罪者不要重蹈覆辙,时刻警惕远离再犯。而封存制度拆除了这条高压线,外界的约束力无形中被削弱。此外,像台湾地区要求针对前科人员,仅在教师、公职等高敏感职业中报告,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又能避免普通职业的生存歧视。而封存制度一概隐藏信息,让高风险岗位失去了筛选的依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最后,封存制度瓦解道德与舆论的约束机制。法律威慑力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对犯罪者的道德审判与制裁。犯罪记录原本如同悬在行为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人们违法的代价,可一旦记录被封存,舆论谴责与道德压力被消除,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心理门槛大幅降低。想要避免负面后果,正确的做法不是掩盖犯罪事实,而是精确界定罪与非罪,或者采取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非刑罚程序手段替代污名化。我方认可这些方式对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意义,但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是以侵蚀法律根基为代价,实为饮鸩止渴。这种妥协的做法应该是前端约束犯罪,杜绝刑罚泛化,采用非刑罚制裁,多维度约束,实现动态观察与差异化报告。只有坚守违法立法的确定性,才能筑牢社会安全的防线。
综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利于约束规范和法律威慑力的确立,我方坚信不应实行该制度。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手,大家好。
轻微犯罪系包括立法上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形态,又包括司法上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而法律威慑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不仅依靠刑罚的严厉性,更应仰赖于刑罚的必然性及其后果的可见性,以及道德与舆论的约束力量。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恰恰在这些关键层面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该制度削弱刑罚的必然性,助长了侥幸心理,引发扩散效应。法律威慑力源于违法必究、犯罪必留痕,然而,封存制度却向潜在违法者传递出错误信号。当人们认为办点小事最多被拘役一下,记录还能封存时,违法成本的计算便会发生扭曲。就像破窗理论所揭示的,小错误不及时纠正,就会引发更大的混乱。我国目前仅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便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若将其扩展到成年青年轻微犯罪,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崩塌,社会秩序的底线也将随之松动。
其次,封存制度破坏再犯预防的威慑链条。犯罪记录终身留存制度如同在轻罪者中间架设的法律高压线,求职受限、社会评价崩塌等现实后果,时刻警示着轻罪者不要重蹈覆辙,时刻警惕远离再犯。而封存制度拆除了这条高压线,外界的约束力无形中被削弱。此外,像台湾地区要求针对前科人员,仅在教师、公职等高敏感职业中报告,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又能避免普通职业的生存歧视。而封存制度一概隐藏信息,让高风险岗位失去了筛选的依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最后,封存制度瓦解道德与舆论的约束机制。法律威慑力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对犯罪者的道德审判与制裁。犯罪记录原本如同悬在行为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人们违法的代价,可一旦记录被封存,舆论谴责与道德压力被消除,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心理门槛大幅降低。想要避免负面后果,正确的做法不是掩盖犯罪事实,而是精确界定罪与非罪,或者采取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非刑罚程序手段替代污名化。我方认可这些方式对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意义,但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是以侵蚀法律根基为代价,实为饮鸩止渴。这种妥协的做法应该是前端约束犯罪,杜绝刑罚泛化,采用非刑罚制裁,多维度约束,实现动态观察与差异化报告。只有坚守违法立法的确定性,才能筑牢社会安全的防线。
综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利于约束规范和法律威慑力的确立,我方坚信不应实行该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以是否有利于约束规范和法律威慑力的确立作为判断是否应实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标准。
主席,请问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轻微犯罪,其社会危害是不是应该不大?也就是您方承认了轻微犯罪的涉案金额一般来说比较低。
那么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辩题应进行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是以我国现存的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3年以下吗?我想问的是,判断是否降低法律威慑力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刚刚也说了,是在惩罚的各个后果方面,包括惩罚必然性和再犯必产生的后果,也就是可以理解为是否有利于预防和惩罚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我方今天能够证明它本身不会影响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力度,就是我方今天论证的义务。
来看您方的第一论点,法律的威慑力是不是主要在于审判量刑?审判量刑可以体现法律威慑力,但其实民法本身也可以体现法律威慑力。
再问您,如果您方所称的轻微犯罪终身制度是法律上的观点,为什么我国近5年的轻微犯罪率仍然每年都在上升呢?因为这个制度尚未得到非常完好的执行。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并没有免除刑法本身的执行,刑法依然存在,其实这个轻微犯罪制度并不影响刑法本身的施行。
第二个问题,考验期内如果再犯就需要叠加前述量刑,它是否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呢?
主席,请问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轻微犯罪,其社会危害是不是应该不大?也就是您方承认了轻微犯罪的涉案金额一般来说比较低。
那么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辩题应进行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是以我国现存的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3年以下吗?我想问的是,判断是否降低法律威慑力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刚刚也说了,是在惩罚的各个后果方面,包括惩罚必然性和再犯必产生的后果,也就是可以理解为是否有利于预防和惩罚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我方今天能够证明它本身不会影响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力度,就是我方今天论证的义务。
来看您方的第一论点,法律的威慑力是不是主要在于审判量刑?审判量刑可以体现法律威慑力,但其实民法本身也可以体现法律威慑力。
再问您,如果您方所称的轻微犯罪终身制度是法律上的观点,为什么我国近5年的轻微犯罪率仍然每年都在上升呢?因为这个制度尚未得到非常完好的执行。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并没有免除刑法本身的执行,刑法依然存在,其实这个轻微犯罪制度并不影响刑法本身的施行。
第二个问题,考验期内如果再犯就需要叠加前述量刑,它是否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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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法律中设立的本质是什么?执行法的及时性、必然性与乡村的社会心理防线相关。今天对方辩友担心的工程相抵威慑负则,是将犯罪记录公示错误地等同于法律威慑核心,却忽略了刑法本身已通过审判量刑执行完成了正义的宣誓。
我方主张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会降低法律威慑力,判断标准在于该制度是否削弱了刑法的必然后果,是否阻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破坏了社会预防犯罪的效果。
首先,部分制度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也是减刑本身的惩戒效果。当犯罪人经历了法庭审判、监督改造,法律已经通过限制自由、经济处罚和程序公正树立了权威。江苏苏州试点数据证明,58名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一再犯,甚至因为刑罚的必然性已经在其服刑的过程中内化为对法律的敬畏,威慑力在铁窗内落地生根,而避免了出狱后的污名化延续。
其次,封存覆盖的考验期和解封机制恰恰强化了法律长效性的制度。我国拟建立的封存制度明确设置1 - 3年可启动该犯者制度解封并解压要件,形成了自律及自由的二次威慑。封存是悬在悔改者或具减刑资格犯者头顶的预见。正如浙江被封存制度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仍可在内部系统追溯其前科,司法机关的监管并未缺失,而是公众视野适度退场。
最后,封存制度修复社会融入通道,反而巩固法制的信仰。当82.3%的人认为有犯罪记录者应一次入罪,终身枷锁,沦为边缘的人群,他们被迫游离于社会之外,这才是威慑力的真正缺口。而封存为轻微犯罪者打开就业升学的通道,让其在社会规范中逐渐回归生活。浙江145名未成年人均记录封存后考大学,苏州封存对象就业率达84%。当法律给予救赎可能,人们才愿意相信规则。
可见,封存制度并非豁免罪责,它只是将目前一般的终身烙印转化为有期限的情境威慑力。威慑力的升华不在于有无惩罚,而在于让公民在责任与希望之间感受法律的温度。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法律中设立的本质是什么?执行法的及时性、必然性与乡村的社会心理防线相关。今天对方辩友担心的工程相抵威慑负则,是将犯罪记录公示错误地等同于法律威慑核心,却忽略了刑法本身已通过审判量刑执行完成了正义的宣誓。
我方主张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会降低法律威慑力,判断标准在于该制度是否削弱了刑法的必然后果,是否阻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破坏了社会预防犯罪的效果。
首先,部分制度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也是减刑本身的惩戒效果。当犯罪人经历了法庭审判、监督改造,法律已经通过限制自由、经济处罚和程序公正树立了权威。江苏苏州试点数据证明,58名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一再犯,甚至因为刑罚的必然性已经在其服刑的过程中内化为对法律的敬畏,威慑力在铁窗内落地生根,而避免了出狱后的污名化延续。
其次,封存覆盖的考验期和解封机制恰恰强化了法律长效性的制度。我国拟建立的封存制度明确设置1 - 3年可启动该犯者制度解封并解压要件,形成了自律及自由的二次威慑。封存是悬在悔改者或具减刑资格犯者头顶的预见。正如浙江被封存制度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仍可在内部系统追溯其前科,司法机关的监管并未缺失,而是公众视野适度退场。
最后,封存制度修复社会融入通道,反而巩固法制的信仰。当82.3%的人认为有犯罪记录者应一次入罪,终身枷锁,沦为边缘的人群,他们被迫游离于社会之外,这才是威慑力的真正缺口。而封存为轻微犯罪者打开就业升学的通道,让其在社会规范中逐渐回归生活。浙江145名未成年人均记录封存后考大学,苏州封存对象就业率达84%。当法律给予救赎可能,人们才愿意相信规则。
可见,封存制度并非豁免罪责,它只是将目前一般的终身烙印转化为有期限的情境威慑力。威慑力的升华不在于有无惩罚,而在于让公民在责任与希望之间感受法律的温度。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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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首先指出对方将犯罪记录公示等同于法律威慑核心的错误,强调刑法本身已完成正义宣誓。接着表明己方主张,即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会降低法律威慑力,并提出判断该主张的标准,包括是否削弱刑法必然后果、是否阻碍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破坏社会预防犯罪效果。然后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我先问定义的问题,你方所谓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有一些条件,比如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封存?是吧,好,我们确认第一个共识。
第二部分我们来讨论机密的部分,你方提到的其他威慑率是如何体现的?我方刚刚发言已经说明,犯罪人员会经历法庭审判、改造或社区矫正等程序,这些程序都有其他法律规定。此时是否要考虑公众对于法律的感受和认知?如果大家对法律的公信力感知下降,认为法律没有体现权威,刑法效力就会下降。我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会产生这种影响。
你的意思是也要考虑公众的担忧,那我举个例子,比如我的孩子在上幼儿园,而幼儿园招聘了一个有性犯罪史的人来执教,作为家长会放心吗?家长不放心是正常的。有60%的受访者表示,封存制度可能会引发重复犯罪的隐患,并担忧封存人员从事教育、金融等职业存在潜在风险。所以,封存制度是否会导致大家对法律公信力以及法律权威性的信心下降?
我方认为,封存制度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不能查到相关的犯罪记录。所以,你方要解释,如果实行封存制度,如何让大家放心地接受这些有犯罪记录的人重返一些重要岗位。
第二件事我问你,法律威慑力是否包含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主要是前期的。既然包含道德和舆论的压力,那我问你,如果犯罪记录被封存,过去小偷小摸可能会被打上小偷的标签,从此不敢再犯。可是现在标签去掉了……
感谢双方辩友,时间到。
我先问定义的问题,你方所谓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有一些条件,比如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封存?是吧,好,我们确认第一个共识。
第二部分我们来讨论机密的部分,你方提到的其他威慑率是如何体现的?我方刚刚发言已经说明,犯罪人员会经历法庭审判、改造或社区矫正等程序,这些程序都有其他法律规定。此时是否要考虑公众对于法律的感受和认知?如果大家对法律的公信力感知下降,认为法律没有体现权威,刑法效力就会下降。我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会产生这种影响。
你的意思是也要考虑公众的担忧,那我举个例子,比如我的孩子在上幼儿园,而幼儿园招聘了一个有性犯罪史的人来执教,作为家长会放心吗?家长不放心是正常的。有60%的受访者表示,封存制度可能会引发重复犯罪的隐患,并担忧封存人员从事教育、金融等职业存在潜在风险。所以,封存制度是否会导致大家对法律公信力以及法律权威性的信心下降?
我方认为,封存制度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不能查到相关的犯罪记录。所以,你方要解释,如果实行封存制度,如何让大家放心地接受这些有犯罪记录的人重返一些重要岗位。
第二件事我问你,法律威慑力是否包含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主要是前期的。既然包含道德和舆论的压力,那我问你,如果犯罪记录被封存,过去小偷小摸可能会被打上小偷的标签,从此不敢再犯。可是现在标签去掉了……
感谢双方辩友,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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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们首先来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中的轻微犯罪的定义问题。对方一辩刚才以朴素的价值观也承认了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如果这样的定义难以让大家有直观的感受,我们可以用一个排除性定义,让大家对轻微犯罪有更好的认知。什么样的轻微犯罪即便被判刑,也不能被封存呢?比如累犯、再犯,犯罪集团主要分子,还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强奸、抢劫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犯罪等都不能被封存。也就是说,刚才对方二辩所举的例子,从根本上是不成立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标准问题。对方也承认了平台的功能本身就是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而对方所有论点都是基于平台不能有效完成这样的功能。而我方只要论证到本身这个封存制度不会影响平台的预防功能,也不影响惩罚功能即可。
下面我们来看基本论点。首先第一个论点是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惩罚本身并不影响刑罚的执行,也就是犯罪者犯罪之后,刑罚已经对其本人进行了惩罚,所以惩罚功能已经实现。再看预防,对方会说公众看到犯罪记录未被封存,就会被威慑从而不敢犯罪,这根本就是荒谬的。因为法律威慑从来都不是恐吓的手段,其目的是培养公民内在守法的自觉,而终身污名化恰恰会摧毁这种自觉。我方相信只有当对方试图用终身污名化来构筑威慑时,才会有这样的观点。而我方坚信的是,封存制度既能够开启犯罪者悔改的可能,也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感谢反方辩友。
大家好,我们首先来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中的轻微犯罪的定义问题。对方一辩刚才以朴素的价值观也承认了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如果这样的定义难以让大家有直观的感受,我们可以用一个排除性定义,让大家对轻微犯罪有更好的认知。什么样的轻微犯罪即便被判刑,也不能被封存呢?比如累犯、再犯,犯罪集团主要分子,还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强奸、抢劫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犯罪等都不能被封存。也就是说,刚才对方二辩所举的例子,从根本上是不成立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标准问题。对方也承认了平台的功能本身就是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而对方所有论点都是基于平台不能有效完成这样的功能。而我方只要论证到本身这个封存制度不会影响平台的预防功能,也不影响惩罚功能即可。
下面我们来看基本论点。首先第一个论点是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惩罚本身并不影响刑罚的执行,也就是犯罪者犯罪之后,刑罚已经对其本人进行了惩罚,所以惩罚功能已经实现。再看预防,对方会说公众看到犯罪记录未被封存,就会被威慑从而不敢犯罪,这根本就是荒谬的。因为法律威慑从来都不是恐吓的手段,其目的是培养公民内在守法的自觉,而终身污名化恰恰会摧毁这种自觉。我方相信只有当对方试图用终身污名化来构筑威慑时,才会有这样的观点。而我方坚信的是,封存制度既能够开启犯罪者悔改的可能,也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感谢反方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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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描绘了一个很美好的未来,说今天封存犯罪记录会唤起大家的良知,不用怀恨的意见来惩罚犯罪者,而是要感化他。
可是问题在于,破窗理论告诉我们,一扇窗破了之后,就会有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去打破这扇窗,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封存犯罪记录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在论述里提到有些犯罪记录该封存,有些不该封存,但这存在立场界定问题,哪些该封、哪些不该封你并未解释清楚。比如猥亵儿童罪,轻微犯罪可能会判处5年以下刑罚,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被判一年、两年的罪犯。即便他们被判轻罪,之后就可以重新进入教育行业,去幼儿园当孩子的老师吗?显然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存在严重担忧。所以你需要解释,如何保证有犯罪历史的人因这个制度重新进入相关岗位后,不会引发大众恐慌,不会导致法律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另外,我们已达成共识,法律的威慑力一部分来自道德和舆论的压力,正是这份警示促使犯罪者改正。比如古代的红泥粉壁制度,将犯罪者名字公布在墙上,让人们知晓其犯罪历史,从而监督他改过自新,即便这会造成一点伤害,但这难道不是犯罪者应付出的代价吗?在做错事的那一刻,就应预料到要承担这份代价,这份代价有助于犯罪者更好地改变,所以这种制度完全合理,没看出犯罪封存的必要性。
你可能会说,犯罪封存或许能将一些轻微犯罪的法律后果或造成的伤害轻微化,但问题在于,是否有其他措施能达到你所期望的效果。比如有些人可能因过失犯罪,本身没有很强的犯罪故意,我们是否可以通过精简犯罪四要件、强化司法流程,或者严格按照司法辩论来解决问题。
感谢。
你描绘了一个很美好的未来,说今天封存犯罪记录会唤起大家的良知,不用怀恨的意见来惩罚犯罪者,而是要感化他。
可是问题在于,破窗理论告诉我们,一扇窗破了之后,就会有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去打破这扇窗,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封存犯罪记录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在论述里提到有些犯罪记录该封存,有些不该封存,但这存在立场界定问题,哪些该封、哪些不该封你并未解释清楚。比如猥亵儿童罪,轻微犯罪可能会判处5年以下刑罚,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被判一年、两年的罪犯。即便他们被判轻罪,之后就可以重新进入教育行业,去幼儿园当孩子的老师吗?显然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存在严重担忧。所以你需要解释,如何保证有犯罪历史的人因这个制度重新进入相关岗位后,不会引发大众恐慌,不会导致法律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另外,我们已达成共识,法律的威慑力一部分来自道德和舆论的压力,正是这份警示促使犯罪者改正。比如古代的红泥粉壁制度,将犯罪者名字公布在墙上,让人们知晓其犯罪历史,从而监督他改过自新,即便这会造成一点伤害,但这难道不是犯罪者应付出的代价吗?在做错事的那一刻,就应预料到要承担这份代价,这份代价有助于犯罪者更好地改变,所以这种制度完全合理,没看出犯罪封存的必要性。
你可能会说,犯罪封存或许能将一些轻微犯罪的法律后果或造成的伤害轻微化,但问题在于,是否有其他措施能达到你所期望的效果。比如有些人可能因过失犯罪,本身没有很强的犯罪故意,我们是否可以通过精简犯罪四要件、强化司法流程,或者严格按照司法辩论来解决问题。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等一下是自由辩论,但是人没到齐,要么等一会儿。
我看了我方的一辩稿后,感觉对方好像不是在辩论。这篇稿是我写的,我们讨论学法有及时性和必然性,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共识时,双方交锋就没那么强烈了。对方其实也承认这一点,我们认为己方是前端谴责,对方是后端处理。我们不是针对医院问题进行总结,且双方论点并非特别对冲。
上一场比赛打得很热闹,有来回交锋,这场却没问到一块儿。但我感觉这场比赛我们能打的就是这些内容,对方不可能影响到前端。
我们早上讨论的第一个点是否拿出来先留个悬念,看对方能否挖掘出来。对方说没有1 - 5年的具体条款,是因为现在法律尚未完善,只是建立了一个框架顺序,目前只是以拟话的方式对这件事提出建议,并未形成完整的法理方式,所以对方按我们给的价格加不了。作为任何一方,要考虑公司情况,但我们不能以国家名义去论证,因为涉及国外政策等因素。我们承认有些事情可以豁免,但对方观点存在错误。
我们讨论正方观点时认为,无论制度多么完美,从根本上是错的,就不应出现。无论制度是否完善,都不应该存在。
如果我们是正方,不用考虑某些问题;如果是反方,在真正比赛时,我们一直是正方,因为赛制原因。若为反方,一辩站起来提问题,一般四个人时,一辩最少要提问三次,有4分钟时间;三个人时,要提问5 - 6次。
老师,我先回应一个问题。对方给的感觉很好,但不要说多余的话,直接提问。我回答问题时基本能理解对方观点,且一直从对方论证出发。
自由辩论开始,先由反方发言。
反方:你方主张公诉人员能够遵守犯罪,那为何12部门联合进行封存,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我方请你方阐述,为何是终身的问题,这并非我方需要论证的,我方只是陈述事实。请问,工程制度是否免除了刑罚的执行?你方需先说明这个事实为何成立,我方不认可终身家族的说法,我方只是说会影响一个人之后找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请问,醉酒驾驶者终身禁驾,允许其开货车,其犯罪记录记入哪个不能符合你方的预防理论?
我方认为若中国法律有威慑力,为何近五年轻微犯罪率仍年均上升3.2%,这是来自最高法2023年的数据,明显是多因素导致,与法律本身和社会经济状况有很大关系。你方也承认法律法规威慑包含道德和舆论压力,如今82%的公众认为坐过牢的人应被介意,这究竟是司法的进步还是威慑的退化呢?这恰恰是司法威慑的体现,司法靠惩戒以及道德舆论压力保证罪犯不会再次犯罪。我方的破窗理论表明,如果有了第一次犯罪,就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不断有人打破“窗户”,但也有人因第一次犯罪就不再犯罪。
你们一直说终身犯罪前科制度下轻微犯罪的再犯率超30%,但风水试点地区已降到4%,哪个数据更有威慑力呢?按数据对比,一年有127万的轻微犯罪率,既往犯罪可能有几千万,具体情况需看具体案情。在数字差异如此大的情况下,哪个更能体现有效威慑呢?一旦涉及既往犯罪,司法成本也需承担。
关于舆论部分,有人犯罪后再次犯罪,是否恰恰是不封存犯罪记录导致其再次犯罪,封存后反而可能增加二次、三次犯罪成本。如果公式是威慑核心,是否应该直播所有阶段的培训过程,你方要证明这个制度带来的利好大于成本才能成功,可我至今未听到任何利好。
如果你的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有一个过去猥亵过儿童的人来幼儿园上班,你是否会担心大众对法律的认知,是否会越来越不信任法律?我方二辩已说明,在我方情形下,这个人根本不会成为幼儿园老师。
风水试点已排除一些犯罪,是否体现了我方制度会做到轻重有别的规则分层?同样是判一年刑,为何性犯罪不封存,非性犯罪就封存,法律应从罪行判断,你方制度内部存在漏洞。
终身禁止某些人员从事相关行业,是否超出了规则的比例?你方在前端已进行惩罚,一年后放出来又区别对待,同样的犯罪效果如何区分,就在于我们对前端和后端采取不同措施。
前科连坐、子女政审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呢?对于一些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公务员岗位,要谨慎对待,这恰恰是对刑罚谨慎性和惩罚性威慑力的体现。在这些行业中可以进行限制,并不代表绝对不行,浙江封存试点中,145人考过大学后已达到零犯罪,是否证明教育比歧视更能有效预防犯罪,杜绝你方所说的危害呢?
如果我方的问题得到解决,这种封存效果是否可以论证不必封存。终身人员再犯率最高点数据为4%,普通公民犯罪率为1.2%,1.2% - 4%的差距是否在法律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呢?你方担心后续人员找不到好工作,我方认为能否通过细化法律标准,严格依照四要件来裁判,帮助一些没有犯罪恶性的人脱离法律惩罚,避免所谓的“破窗效应”。现在很多人因轻微犯罪失去注册一些平台的资格,丧失基本生活来源,33%的人转投其他行业,封存制度是否能够切断这个循环呢?
你方是政策的改变方,需要给出解决方案,数以千万计的犯罪人员该如何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考虑,无法在4分钟内一一列举。当一个人偿还罪责后,社会继续惩罚他,惩罚的究竟是罪行还是这个人本身,你方也承认立法技术存在难以逾越的问题,说明这个制度并非完美。
我方认为这个政策需要完善,因成本问题根本无法落地。有些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有曾因抢劫被判缓刑的人成为网约车司机,乘客知道其抢劫过往后发起积极投诉,说明这个制度与社会认知脱节,人们对该制度不信任。一个政策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才能实现,美国部分州对青少年犯罪全面封存导致再犯率上升12%,就是因为惩罚不严重,缺乏改革动力。
既然刑罚目的已完成,为何后面还要细分如此多的种类,针对每个情节进行细分,巨大的司法成本由谁承担,社会空间认定细节、无数的裁量权如何规制,我们有客观要求。
等一下是自由辩论,但是人没到齐,要么等一会儿。
我看了我方的一辩稿后,感觉对方好像不是在辩论。这篇稿是我写的,我们讨论学法有及时性和必然性,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共识时,双方交锋就没那么强烈了。对方其实也承认这一点,我们认为己方是前端谴责,对方是后端处理。我们不是针对医院问题进行总结,且双方论点并非特别对冲。
上一场比赛打得很热闹,有来回交锋,这场却没问到一块儿。但我感觉这场比赛我们能打的就是这些内容,对方不可能影响到前端。
我们早上讨论的第一个点是否拿出来先留个悬念,看对方能否挖掘出来。对方说没有1 - 5年的具体条款,是因为现在法律尚未完善,只是建立了一个框架顺序,目前只是以拟话的方式对这件事提出建议,并未形成完整的法理方式,所以对方按我们给的价格加不了。作为任何一方,要考虑公司情况,但我们不能以国家名义去论证,因为涉及国外政策等因素。我们承认有些事情可以豁免,但对方观点存在错误。
我们讨论正方观点时认为,无论制度多么完美,从根本上是错的,就不应出现。无论制度是否完善,都不应该存在。
如果我们是正方,不用考虑某些问题;如果是反方,在真正比赛时,我们一直是正方,因为赛制原因。若为反方,一辩站起来提问题,一般四个人时,一辩最少要提问三次,有4分钟时间;三个人时,要提问5 - 6次。
老师,我先回应一个问题。对方给的感觉很好,但不要说多余的话,直接提问。我回答问题时基本能理解对方观点,且一直从对方论证出发。
自由辩论开始,先由反方发言。
反方:你方主张公诉人员能够遵守犯罪,那为何12部门联合进行封存,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我方请你方阐述,为何是终身的问题,这并非我方需要论证的,我方只是陈述事实。请问,工程制度是否免除了刑罚的执行?你方需先说明这个事实为何成立,我方不认可终身家族的说法,我方只是说会影响一个人之后找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请问,醉酒驾驶者终身禁驾,允许其开货车,其犯罪记录记入哪个不能符合你方的预防理论?
我方认为若中国法律有威慑力,为何近五年轻微犯罪率仍年均上升3.2%,这是来自最高法2023年的数据,明显是多因素导致,与法律本身和社会经济状况有很大关系。你方也承认法律法规威慑包含道德和舆论压力,如今82%的公众认为坐过牢的人应被介意,这究竟是司法的进步还是威慑的退化呢?这恰恰是司法威慑的体现,司法靠惩戒以及道德舆论压力保证罪犯不会再次犯罪。我方的破窗理论表明,如果有了第一次犯罪,就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不断有人打破“窗户”,但也有人因第一次犯罪就不再犯罪。
你们一直说终身犯罪前科制度下轻微犯罪的再犯率超30%,但风水试点地区已降到4%,哪个数据更有威慑力呢?按数据对比,一年有127万的轻微犯罪率,既往犯罪可能有几千万,具体情况需看具体案情。在数字差异如此大的情况下,哪个更能体现有效威慑呢?一旦涉及既往犯罪,司法成本也需承担。
关于舆论部分,有人犯罪后再次犯罪,是否恰恰是不封存犯罪记录导致其再次犯罪,封存后反而可能增加二次、三次犯罪成本。如果公式是威慑核心,是否应该直播所有阶段的培训过程,你方要证明这个制度带来的利好大于成本才能成功,可我至今未听到任何利好。
如果你的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有一个过去猥亵过儿童的人来幼儿园上班,你是否会担心大众对法律的认知,是否会越来越不信任法律?我方二辩已说明,在我方情形下,这个人根本不会成为幼儿园老师。
风水试点已排除一些犯罪,是否体现了我方制度会做到轻重有别的规则分层?同样是判一年刑,为何性犯罪不封存,非性犯罪就封存,法律应从罪行判断,你方制度内部存在漏洞。
终身禁止某些人员从事相关行业,是否超出了规则的比例?你方在前端已进行惩罚,一年后放出来又区别对待,同样的犯罪效果如何区分,就在于我们对前端和后端采取不同措施。
前科连坐、子女政审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呢?对于一些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公务员岗位,要谨慎对待,这恰恰是对刑罚谨慎性和惩罚性威慑力的体现。在这些行业中可以进行限制,并不代表绝对不行,浙江封存试点中,145人考过大学后已达到零犯罪,是否证明教育比歧视更能有效预防犯罪,杜绝你方所说的危害呢?
如果我方的问题得到解决,这种封存效果是否可以论证不必封存。终身人员再犯率最高点数据为4%,普通公民犯罪率为1.2%,1.2% - 4%的差距是否在法律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呢?你方担心后续人员找不到好工作,我方认为能否通过细化法律标准,严格依照四要件来裁判,帮助一些没有犯罪恶性的人脱离法律惩罚,避免所谓的“破窗效应”。现在很多人因轻微犯罪失去注册一些平台的资格,丧失基本生活来源,33%的人转投其他行业,封存制度是否能够切断这个循环呢?
你方是政策的改变方,需要给出解决方案,数以千万计的犯罪人员该如何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考虑,无法在4分钟内一一列举。当一个人偿还罪责后,社会继续惩罚他,惩罚的究竟是罪行还是这个人本身,你方也承认立法技术存在难以逾越的问题,说明这个制度并非完美。
我方认为这个政策需要完善,因成本问题根本无法落地。有些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有曾因抢劫被判缓刑的人成为网约车司机,乘客知道其抢劫过往后发起积极投诉,说明这个制度与社会认知脱节,人们对该制度不信任。一个政策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才能实现,美国部分州对青少年犯罪全面封存导致再犯率上升12%,就是因为惩罚不严重,缺乏改革动力。
既然刑罚目的已完成,为何后面还要细分如此多的种类,针对每个情节进行细分,巨大的司法成本由谁承担,社会空间认定细节、无数的裁量权如何规制,我们有客观要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今天反复强调“公事无名才能正式犯罪”,可是我们是否选择当一个人还清罪责以后,社会是继续歧视他,将他推向深渊,还是用包容将他拉回光明?
法律威慑的本质不是恐惧传染,而是公信力的建设。当我们用终身污名惩罚一个冲动盗窃的少年,我们不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在制造法制的疮疤。那些因前科失去工作、无法贷款、子女无法入学的人,最终在绝望中只能滑向更严重的犯罪。浙江检察官的数据刺痛人心,封存制度试行之前,轻罪的再犯率超过30%,而封存后骤降至4%。冰冷的标签抵不过一两位回归者点亮的明灯。封存制度捍卫的是法律中最珍贵的公平精神。
古人说“刑罚视轻适重”,现代刑罚更要求罪责自负。当3年以下轻罪者占比超八成,若仍用重罪惩处之术一刀切,便动摇了轻罪轻判、重罪重罚的根基。杭州那位因抢劫记录被封存后成为外卖经理的青年,他的人生反转不是作秀,而是法律对过罚相当的庄严履约。
今天讨论的终极意义在于法律能否容下人性的救赎。当我们高估威慑位置,莫要忘记法律本身的威慑是来自于人们对正义的信仰。正如检察官们所说,封存制度是让人从刑罚治罪走向治理。当我们允许外卖员不再因为轻微罪失去平台服务资格,当大学生免于因校园纠纷断送中考之路,法律才真正从神坛走向人间,用威严守住秩序,也用慈悲冠绝良知。
所以这就是我喜欢并会始终热爱的法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的最好的东西,因为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组合,有想象不到的好处,也有想象不到的恶性,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重要,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只限于你不能坏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是做出来不行。如果说这个脏事没有那么大,那么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只需要你踏踏实实知道至少应该是什么样,既讲人情,又残酷无情。它既给了悔改者一条生路,那么社会便会少一条死路。这不是对犯罪的妥协,而是对人性光明的托举。
您方说我们对刑法已经形成了固有观念,就不应该再去考虑后端;您方还说司法程序成本很大。但是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不去踏出那一步,根本不知道在这个成本下会有多少收益。银行一直在强调成本,那么计价的成本是什么?国家每年的立法不需要成本吗?国家每年的司法监管不需要成本吗?它都是需要的,这个监管甚至可能需要用到千千万万的人力物力,但是我们依然在义无反顾地做下去,因为它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法律最强大的威慑,永远来自于人们甘愿守护它的那一颗心,因为我们认可它,就会真心支持它。
我们经过试点发现,犯罪初犯率在降低,所以为什么不能承认这种制度的有效性呢?
对方今天反复强调“公事无名才能正式犯罪”,可是我们是否选择当一个人还清罪责以后,社会是继续歧视他,将他推向深渊,还是用包容将他拉回光明?
法律威慑的本质不是恐惧传染,而是公信力的建设。当我们用终身污名惩罚一个冲动盗窃的少年,我们不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在制造法制的疮疤。那些因前科失去工作、无法贷款、子女无法入学的人,最终在绝望中只能滑向更严重的犯罪。浙江检察官的数据刺痛人心,封存制度试行之前,轻罪的再犯率超过30%,而封存后骤降至4%。冰冷的标签抵不过一两位回归者点亮的明灯。封存制度捍卫的是法律中最珍贵的公平精神。
古人说“刑罚视轻适重”,现代刑罚更要求罪责自负。当3年以下轻罪者占比超八成,若仍用重罪惩处之术一刀切,便动摇了轻罪轻判、重罪重罚的根基。杭州那位因抢劫记录被封存后成为外卖经理的青年,他的人生反转不是作秀,而是法律对过罚相当的庄严履约。
今天讨论的终极意义在于法律能否容下人性的救赎。当我们高估威慑位置,莫要忘记法律本身的威慑是来自于人们对正义的信仰。正如检察官们所说,封存制度是让人从刑罚治罪走向治理。当我们允许外卖员不再因为轻微罪失去平台服务资格,当大学生免于因校园纠纷断送中考之路,法律才真正从神坛走向人间,用威严守住秩序,也用慈悲冠绝良知。
所以这就是我喜欢并会始终热爱的法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的最好的东西,因为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组合,有想象不到的好处,也有想象不到的恶性,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重要,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只限于你不能坏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是做出来不行。如果说这个脏事没有那么大,那么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只需要你踏踏实实知道至少应该是什么样,既讲人情,又残酷无情。它既给了悔改者一条生路,那么社会便会少一条死路。这不是对犯罪的妥协,而是对人性光明的托举。
您方说我们对刑法已经形成了固有观念,就不应该再去考虑后端;您方还说司法程序成本很大。但是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不去踏出那一步,根本不知道在这个成本下会有多少收益。银行一直在强调成本,那么计价的成本是什么?国家每年的立法不需要成本吗?国家每年的司法监管不需要成本吗?它都是需要的,这个监管甚至可能需要用到千千万万的人力物力,但是我们依然在义无反顾地做下去,因为它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法律最强大的威慑,永远来自于人们甘愿守护它的那一颗心,因为我们认可它,就会真心支持它。
我们经过试点发现,犯罪初犯率在降低,所以为什么不能承认这种制度的有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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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总结陈词时间为 4 分钟,计时开始。
对方辩友是政策的改变一方,其必须要论证该方案具有稳健性和可行性。否则,双方已达成共识,每年有 100 多万的轻微犯罪记录可能面临封存。若十几十年累计下来,就会有 1000 多万的档案需要重新审查,且实际数字可能不止 1000 多万。
若实行封存制度,对我方不利。比如,若要进行封存,会有更多人进行申辩。假设多了 500 人申辩,一次申辩不成,是否允许其诉讼?若允许诉讼,又会增加大量成本。若要进行溯源治理、减少纠纷,1000 多万的案件需要派人审查,还要进行申辩复议、诉讼,这会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以北京为例,可能需要一百个法院来审理这些事情。所以,从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来说,对方难以达到要求,当前社会成本和社会资源远远不够。
另外,从政策的统一性来讲,同样是被判一年的犯罪,对方的方案却使不同人受到不同限制,这不仅没有惩罚犯罪,还对犯罪者形成了一层歧视。对方这种做法,通过公权力附加歧视,认为某些犯罪更加恶劣、犯罪者更加落后,从情理、伦理以及人性角度都是不兼容的。
下面回到我方观点。我方所说的道德协商事业,要解决的不是前端问题,而是后面的留存问题。比如提到考核,犯罪不能考公,或许考公范围需要扩展,但这不属于犯罪本身的问题。我们常说人生是旷野,不是一条既定的轨道。社会在发展,我们可以选择更多的社会道路,不必一条路走到黑。就像有人因为近视无法当兵,或因身体缺陷无法走某条路,但不意味着就不能走其他路。
再说封存制度的破窗效应。犯罪者害怕在熟人圈子里暴露犯罪记录,这对其是一种约束。但如果实行封存制度,可能会让犯罪者觉得随便犯罪无所谓。比如,犯罪者可能认为在熟人面前犯罪没关系,反正可以封存。这种心理会导致其先犯小错再犯大错,冲击社会共识。我们需要达成一套统一的社会共识,对行为进行精准评价,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方提出的精准分类制度,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中都很难实现。
反观国际经验,美国和大陆国家设置了严格限制,排除了特定犯罪的查询权限。但我国当前若大规模实行精准分类或全部封存,会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
三遍总结陈词时间为 4 分钟,计时开始。
对方辩友是政策的改变一方,其必须要论证该方案具有稳健性和可行性。否则,双方已达成共识,每年有 100 多万的轻微犯罪记录可能面临封存。若十几十年累计下来,就会有 1000 多万的档案需要重新审查,且实际数字可能不止 1000 多万。
若实行封存制度,对我方不利。比如,若要进行封存,会有更多人进行申辩。假设多了 500 人申辩,一次申辩不成,是否允许其诉讼?若允许诉讼,又会增加大量成本。若要进行溯源治理、减少纠纷,1000 多万的案件需要派人审查,还要进行申辩复议、诉讼,这会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以北京为例,可能需要一百个法院来审理这些事情。所以,从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来说,对方难以达到要求,当前社会成本和社会资源远远不够。
另外,从政策的统一性来讲,同样是被判一年的犯罪,对方的方案却使不同人受到不同限制,这不仅没有惩罚犯罪,还对犯罪者形成了一层歧视。对方这种做法,通过公权力附加歧视,认为某些犯罪更加恶劣、犯罪者更加落后,从情理、伦理以及人性角度都是不兼容的。
下面回到我方观点。我方所说的道德协商事业,要解决的不是前端问题,而是后面的留存问题。比如提到考核,犯罪不能考公,或许考公范围需要扩展,但这不属于犯罪本身的问题。我们常说人生是旷野,不是一条既定的轨道。社会在发展,我们可以选择更多的社会道路,不必一条路走到黑。就像有人因为近视无法当兵,或因身体缺陷无法走某条路,但不意味着就不能走其他路。
再说封存制度的破窗效应。犯罪者害怕在熟人圈子里暴露犯罪记录,这对其是一种约束。但如果实行封存制度,可能会让犯罪者觉得随便犯罪无所谓。比如,犯罪者可能认为在熟人面前犯罪没关系,反正可以封存。这种心理会导致其先犯小错再犯大错,冲击社会共识。我们需要达成一套统一的社会共识,对行为进行精准评价,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方提出的精准分类制度,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中都很难实现。
反观国际经验,美国和大陆国家设置了严格限制,排除了特定犯罪的查询权限。但我国当前若大规模实行精准分类或全部封存,会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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