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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声音时没有提示音,刚打开时确实没有提示音,这是正常现象吗?还是说提示音在30秒时才会出现?正常情况下,时间较短时不会有反应。
我说“开始”后按这个即可。需要按重置吗?不需要,直接按下一个环节。若要重新计时,建议先点上一个环节,再点下一个环节,这样就不用担心顺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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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主要讨论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启声音时提示音的情况,包括刚打开没有提示音是否正常以及提示音是否在30秒时才出现,并指出正常情况下短时间不会有反应;二是操作流程,提到说“开始”后按相应操作,不需要按重置,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若要重新计时,建议先点上一个环节再点下一个环节以避免顺序混乱。
尊敬的评委,各位好。今天我们探讨的网络舆论审判,本质上是公众通过数字媒介对司法事件表达观点而形成的一种监督力量。我方定义其核心是公民参与司法公共性的思考,并非取代司法程序。判断其正义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通过广泛监督推动司法系统更高效、透明地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基于此,我方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网络舆论是司法或信息积垒的破冰者,为司法公正提供多元视角。司法的冲击性、仰容力滋生权力腐败与认知盲区,而舆论的介入会使审判流程公开化。2025年最高法发布陈某悲观案的典型判例,正是舆论对本次网暴现象的持续追问,促使司法明确网络暴力投诉构成名誉侵权,从源头遏制了网络暴力、造谣企造假、官员贪腐等事情因舆论发酵,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我们看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是阳光的搬运工。
第二,网络舆论是法律滞后的调动器,加速制度回应现实痛点。法律天然基于稳定性而制定,而技术迭代产生的新型侵权常游离于法规边缘,舆论聚焦推动立法填补空白。从人脸信息被盗案,到生物信息纳入公民的各类信息罪,再到2025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网络暴力罪,并降低了举证门槛,无不印证舆论的呐喊正是法律进步的催化剂。当青少年霸凌案催生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当AI侵权案确定了数字人格全面保护标杆,我们离科技向善的正义才更进一步。
第三,网络舆论是法治信仰的播种期,激发公民对正义共同体的认同。司法权威不仅源于判决执行力,更源于公众内心的认同。长春长生疫苗案中舆论推动药品管理法的修正,让千万父母重拾对监管体系的信任;上海警方在2025年清理了26万条涉警谣言时,网民举报成为了关键线索。当每一次质疑都获得了制度回答,正义便从法庭判决书中走向了社会共识。
诚然,舆论表达需要法律边界的约束,但因此否定其价值无异于因噎废食。最高法以典型案例引领网络空间治理,正是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举措。我们应以理性拥抱监督,以进步回应期待,认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各位好。今天我们探讨的网络舆论审判,本质上是公众通过数字媒介对司法事件表达观点而形成的一种监督力量。我方定义其核心是公民参与司法公共性的思考,并非取代司法程序。判断其正义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通过广泛监督推动司法系统更高效、透明地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基于此,我方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网络舆论是司法或信息积垒的破冰者,为司法公正提供多元视角。司法的冲击性、仰容力滋生权力腐败与认知盲区,而舆论的介入会使审判流程公开化。2025年最高法发布陈某悲观案的典型判例,正是舆论对本次网暴现象的持续追问,促使司法明确网络暴力投诉构成名誉侵权,从源头遏制了网络暴力、造谣企造假、官员贪腐等事情因舆论发酵,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我们看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是阳光的搬运工。
第二,网络舆论是法律滞后的调动器,加速制度回应现实痛点。法律天然基于稳定性而制定,而技术迭代产生的新型侵权常游离于法规边缘,舆论聚焦推动立法填补空白。从人脸信息被盗案,到生物信息纳入公民的各类信息罪,再到2025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网络暴力罪,并降低了举证门槛,无不印证舆论的呐喊正是法律进步的催化剂。当青少年霸凌案催生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当AI侵权案确定了数字人格全面保护标杆,我们离科技向善的正义才更进一步。
第三,网络舆论是法治信仰的播种期,激发公民对正义共同体的认同。司法权威不仅源于判决执行力,更源于公众内心的认同。长春长生疫苗案中舆论推动药品管理法的修正,让千万父母重拾对监管体系的信任;上海警方在2025年清理了26万条涉警谣言时,网民举报成为了关键线索。当每一次质疑都获得了制度回答,正义便从法庭判决书中走向了社会共识。
诚然,舆论表达需要法律边界的约束,但因此否定其价值无异于因噎废食。最高法以典型案例引领网络空间治理,正是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举措。我们应以理性拥抱监督,以进步回应期待,认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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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确认一下定义的问题,你讲正义是和司法正义有关,是吗?是的,涉及个体正义。
那如果今天网络舆论审判削弱了我们司法的独立性,干扰司法正义,那这是否也是争议根源?我认为它没有触及司法的本质,立法意图。所以如果存在削弱的情况,这是关键所在。
第一件事,你想说网络舆论提供了更多元的视角,可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发现,事件中符合理性、乐于倾听和就事论事的言论只占到了6.86%,换言之,93%都是情绪化、极端化的言论。这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多元视角,我认为后面这种评价也并非理性视角。
举个例子,在封建审判理论中,大家说拐卖儿童,这个人就要死,这能提供什么新的多元视角?只是宣泄了公众情绪。所以情绪不叫多元视角,情绪也不能推动正义的进步,情绪只是源自内心最朴素的价值观。情绪不能使人转变观念,这是没有达成正向效果的。
第二件事是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你觉得舆论会和法律进行良性互动,推动法律的进步,对吗?我方认为是的,因为法律需要完善。不过我给你举个例子,在朱军性侵案里,朱军明明是被冤枉的,但是造谣者发布有关朱军的帖子时,帖子浏览量是1685.8万人次,而澄清的帖子只有100万的浏览量。所以网民其实更关注情绪化、偏激性的内容,而不关注事情的真相。我认为这是网民的局限性。所以你们也承认网络舆论是有局限性的,那么网民的局限性似乎也不能和司法形成良好的互相促进关系,这是第一点。
你方定义存在问题,接下来我问你第二个部分。你说在推进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些理性的视角,要看到被告和原告双方的困境,同时需要理性思考。所以罗宾汉情节这一现象指出,网民往往在未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轻易发表不理性的见解。
如果计时结束,我会示意。时间到。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你好,目前确认一下定义的问题,你讲正义是和司法正义有关,是吗?是的,涉及个体正义。
那如果今天网络舆论审判削弱了我们司法的独立性,干扰司法正义,那这是否也是争议根源?我认为它没有触及司法的本质,立法意图。所以如果存在削弱的情况,这是关键所在。
第一件事,你想说网络舆论提供了更多元的视角,可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发现,事件中符合理性、乐于倾听和就事论事的言论只占到了6.86%,换言之,93%都是情绪化、极端化的言论。这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多元视角,我认为后面这种评价也并非理性视角。
举个例子,在封建审判理论中,大家说拐卖儿童,这个人就要死,这能提供什么新的多元视角?只是宣泄了公众情绪。所以情绪不叫多元视角,情绪也不能推动正义的进步,情绪只是源自内心最朴素的价值观。情绪不能使人转变观念,这是没有达成正向效果的。
第二件事是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你觉得舆论会和法律进行良性互动,推动法律的进步,对吗?我方认为是的,因为法律需要完善。不过我给你举个例子,在朱军性侵案里,朱军明明是被冤枉的,但是造谣者发布有关朱军的帖子时,帖子浏览量是1685.8万人次,而澄清的帖子只有100万的浏览量。所以网民其实更关注情绪化、偏激性的内容,而不关注事情的真相。我认为这是网民的局限性。所以你们也承认网络舆论是有局限性的,那么网民的局限性似乎也不能和司法形成良好的互相促进关系,这是第一点。
你方定义存在问题,接下来我问你第二个部分。你说在推进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些理性的视角,要看到被告和原告双方的困境,同时需要理性思考。所以罗宾汉情节这一现象指出,网民往往在未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轻易发表不理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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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手。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舆论审判似乎为公众提供了一种直接参与社会正义的途径。然而,抛开其正义的外衣,我们看到的却是其本质上的缺陷和对真正正义的阻碍。
首先,网络舆论审判破坏程序正义,动摇法治根基。正义不止在结果,更在于过程的公正性。网络舆论的审判缺乏权威的调查核实,网民获取信息往往是碎片化且虚假的。几张截图和一段煽动性文字,就能让网民在未解全貌时就轻易断言。而在网络舆论的风暴中,当事人的辩论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被无情地践踏。如“清华学姐”事件中,当事人还未申辩,网络舆论就以民意之名直接定罪量刑。这种做法从根本上破坏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法治原则,使网络舆论审判沦为私刑,侵蚀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动摇法律的平等根基。
其次,情绪化、非理性主导的网络舆论生态掩盖了事实真相。网络环境极易煽动群体的极端情绪,理性思考和事实核查却被淹没在情绪的洪流之中。事件被标签化、简单化,当事人被妖魔化。如同“张煜医生”事件中,网民们基于碎片化信息和主观印象,坚信“揭露医院黑幕遭暗杀”的阴谋化剧本,将医院贴上“黑幕交易”的标签。尽管警方调查明确排除他杀系自杀,但情绪化的网络舆论却拒绝接受这一结论。在此环境下,理性中立的声音因畏惧群攻而沉默,极端观点主导舆论,形成虚假的民意共识,与真正的正义渐行渐远。
最后,网络舆论审判易被操纵利用。网络舆论并非天然代表正义,其形成过程易受资本、流量等势力操控。自媒体运营者为博眼球,刻意夸大事件,将严肃事件娱乐化,通过雇佣水军控制热搜、选择性曝光等手段,特定势力可以人为地制造民意,绑架舆论,将舆论审判作为打击对手或掩盖真相的工具。当正义可以被购买、被操控,它就不再是真正的正义,而是伪善的工具。
综上,我方认为真正的正义应是程序的、理性的正义,是法治的正义。网络舆论审判制造了撕裂和对立,严重损害社会信任基础,它以简单划分煽动群体对立,破坏社会和平稳定。当舆论影响司法、损害司法权威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救济的质疑时,法治体系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我们应当回归法治轨道,完善司法制度。毕竟在充满撕裂与对立的社会中,正义难以发声。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手。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舆论审判似乎为公众提供了一种直接参与社会正义的途径。然而,抛开其正义的外衣,我们看到的却是其本质上的缺陷和对真正正义的阻碍。
首先,网络舆论审判破坏程序正义,动摇法治根基。正义不止在结果,更在于过程的公正性。网络舆论的审判缺乏权威的调查核实,网民获取信息往往是碎片化且虚假的。几张截图和一段煽动性文字,就能让网民在未解全貌时就轻易断言。而在网络舆论的风暴中,当事人的辩论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被无情地践踏。如“清华学姐”事件中,当事人还未申辩,网络舆论就以民意之名直接定罪量刑。这种做法从根本上破坏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法治原则,使网络舆论审判沦为私刑,侵蚀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动摇法律的平等根基。
其次,情绪化、非理性主导的网络舆论生态掩盖了事实真相。网络环境极易煽动群体的极端情绪,理性思考和事实核查却被淹没在情绪的洪流之中。事件被标签化、简单化,当事人被妖魔化。如同“张煜医生”事件中,网民们基于碎片化信息和主观印象,坚信“揭露医院黑幕遭暗杀”的阴谋化剧本,将医院贴上“黑幕交易”的标签。尽管警方调查明确排除他杀系自杀,但情绪化的网络舆论却拒绝接受这一结论。在此环境下,理性中立的声音因畏惧群攻而沉默,极端观点主导舆论,形成虚假的民意共识,与真正的正义渐行渐远。
最后,网络舆论审判易被操纵利用。网络舆论并非天然代表正义,其形成过程易受资本、流量等势力操控。自媒体运营者为博眼球,刻意夸大事件,将严肃事件娱乐化,通过雇佣水军控制热搜、选择性曝光等手段,特定势力可以人为地制造民意,绑架舆论,将舆论审判作为打击对手或掩盖真相的工具。当正义可以被购买、被操控,它就不再是真正的正义,而是伪善的工具。
综上,我方认为真正的正义应是程序的、理性的正义,是法治的正义。网络舆论审判制造了撕裂和对立,严重损害社会信任基础,它以简单划分煽动群体对立,破坏社会和平稳定。当舆论影响司法、损害司法权威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救济的质疑时,法治体系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我们应当回归法治轨道,完善司法制度。毕竟在充满撕裂与对立的社会中,正义难以发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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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首先指出在数字化时代,网络舆论审判看似能让公众参与社会正义,但本质存在缺陷且阻碍真正的正义。接着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继续开始。对方辩友您好,首先问您第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同司法程序的审判本身具有独立于网络舆论审判的意义?司法独立性是刑法原则之一。
第二个问题,网络舆论审判是否只是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之一?无论其影响力度大小,在这个定义方面,我们应重视网络舆论审判的定义。
另外,您方的议论稿中并未体现标准。您方认为,只要对正义的审判产生干扰,就会使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那么,如果我方能够论证这种“干扰”并非干扰,而是对证据有促进作用,是否就完成了我方的论证义务?我方在预卷稿中也指出,我们现在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审判能否更加高效、透明地实现实际的程序正义。
来看您的第一个论点,该论点称网络舆论审判可能会影响程序正义,那么请问,现在网络谣言有没有被纠偏的可能?事实上,这种纠偏是让我们接近正义和看清事实的过程。既然谣言已经被纠正,我们也知晓了真相,为何还会离正义越来越远呢?这显然存在错误,纠正谣言应使我们离正义更进一步。
第二个论点,您方认为现在的网络民众大部分是情绪化的,当民众形成一个群体时,群体是非理性的,即大部分网民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对吗?我们探讨的是整体的网络舆论,您方有相关的数据显示大部分网民是如此吗?
感谢双方辩手,时间到。
继续开始。对方辩友您好,首先问您第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同司法程序的审判本身具有独立于网络舆论审判的意义?司法独立性是刑法原则之一。
第二个问题,网络舆论审判是否只是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之一?无论其影响力度大小,在这个定义方面,我们应重视网络舆论审判的定义。
另外,您方的议论稿中并未体现标准。您方认为,只要对正义的审判产生干扰,就会使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那么,如果我方能够论证这种“干扰”并非干扰,而是对证据有促进作用,是否就完成了我方的论证义务?我方在预卷稿中也指出,我们现在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审判能否更加高效、透明地实现实际的程序正义。
来看您的第一个论点,该论点称网络舆论审判可能会影响程序正义,那么请问,现在网络谣言有没有被纠偏的可能?事实上,这种纠偏是让我们接近正义和看清事实的过程。既然谣言已经被纠正,我们也知晓了真相,为何还会离正义越来越远呢?这显然存在错误,纠正谣言应使我们离正义更进一步。
第二个论点,您方认为现在的网络民众大部分是情绪化的,当民众形成一个群体时,群体是非理性的,即大部分网民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对吗?我们探讨的是整体的网络舆论,您方有相关的数据显示大部分网民是如此吗?
感谢双方辩手,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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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正方二辩从询问基本概念和标准,转换到对反方两个论点的反驳。
逃避的就不要说,说了也没什么机会。此时情况并不明显,明显是对方没有准备好数据。所以这是明显的数据问题。
下面我先确认标准的问题。你方称我方没有标准,但事实上我方标准很简单,推动司法自身发展显然能让我们更接近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最关键的引领作用。所以,如果我们认为审判能让我们得到更公正的司法结果和更合规的程序,却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你方论点的问题。
第一,网络舆论提供了多元视角,但问题在于需要保证这些多元视角的信息是真实的。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媒体白皮书显示,70.3%的受访者会对未经确认的信息贸然发表观点,所以所谓的多元视角带来的可能是大量假信息。
第二,即使有理性信息,大部分声音也是非理性的,理性的声音只占少数。我方数据表明,理性且就事论事的言论仅占7%,其余93%都是不理性的声音。所以,大量的网络暴力、谣言似乎无法推动我们接近正义。
你方还提出网络舆论和司法可以相互促进,进而推进司法公正。但现状是,司法不是不听大家的声音,而是听太多,以至于被影响,从而导致不公正。例如,南京大学研究显示,在10个案例(如天价索赔案等)中,有9个因受网络舆论严重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大幅改变,甚至有些量刑更不合理。所以,现状是司法的独立性被网络舆论严重干扰,此时我们应少听网络舆论的声音,多坚持司法独立性,以促进司法正义。
回到我方论点,我方认为,如果要更好地实现正义,需要理性的声音和真相,但恰恰理性和真相是现在网民最不关心的。我举个例子,“罗宾汉情节”是网民心态的一种表现,指网民往往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轻易站在弱者一方,呈现出“扶弱”心态。比如在“铁面人案”中,大家纷纷要求将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只要影响到孩子就要严惩。但问题在于,这种过度的要求难以保证最终能真正实现合理的判决。
逃避的就不要说,说了也没什么机会。此时情况并不明显,明显是对方没有准备好数据。所以这是明显的数据问题。
下面我先确认标准的问题。你方称我方没有标准,但事实上我方标准很简单,推动司法自身发展显然能让我们更接近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最关键的引领作用。所以,如果我们认为审判能让我们得到更公正的司法结果和更合规的程序,却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你方论点的问题。
第一,网络舆论提供了多元视角,但问题在于需要保证这些多元视角的信息是真实的。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媒体白皮书显示,70.3%的受访者会对未经确认的信息贸然发表观点,所以所谓的多元视角带来的可能是大量假信息。
第二,即使有理性信息,大部分声音也是非理性的,理性的声音只占少数。我方数据表明,理性且就事论事的言论仅占7%,其余93%都是不理性的声音。所以,大量的网络暴力、谣言似乎无法推动我们接近正义。
你方还提出网络舆论和司法可以相互促进,进而推进司法公正。但现状是,司法不是不听大家的声音,而是听太多,以至于被影响,从而导致不公正。例如,南京大学研究显示,在10个案例(如天价索赔案等)中,有9个因受网络舆论严重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大幅改变,甚至有些量刑更不合理。所以,现状是司法的独立性被网络舆论严重干扰,此时我们应少听网络舆论的声音,多坚持司法独立性,以促进司法正义。
回到我方论点,我方认为,如果要更好地实现正义,需要理性的声音和真相,但恰恰理性和真相是现在网民最不关心的。我举个例子,“罗宾汉情节”是网民心态的一种表现,指网民往往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轻易站在弱者一方,呈现出“扶弱”心态。比如在“铁面人案”中,大家纷纷要求将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只要影响到孩子就要严惩。但问题在于,这种过度的要求难以保证最终能真正实现合理的判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感谢大家。
首先来看对方辩友在一辩和二辩提出的关于正义标准的问题。他们仅仅把正义局限在程序正义这一层面上,而我方无论是在一辩陈词还是我刚才的质询中,都将正义框定在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因此,希望各位能够以我方对于正义的标准,以及我方对于舆论审判的定义为准,来评判对方在此标准之下的一些论点。
第一个论点,对方认为程序正义所代表的网络舆情具有碎片性的特点。我方已经承认网络谣言是可以被澄清的,而且现在大家越来越理性。我方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网民接受过高等教育,网民占网络用户的比例达到半数以上。因此,未来具有理性的网民会越来越多。
第二个论点,对方认为网民不具有完全独立思考的能力,认为情绪化、非理性以及对事件的标签化和简单化是他们的特点,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湖南操场埋尸案中,被害人邓世平家属含冤16年石沉大海,正是因为一些发言引发舆论关注,才得以让真相在短短60天内浮出水面。也就是说,现在公众更想知道的是实质的正义,希望让那些沉冤已久的人得到平反。
接下来看我方论点,我方一辩已经深刻阐述了网络审判有利于通过打破信息垄断、强化政治效益,最终推动道德进化,成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的重要路径。
感谢正方二辩。
谢谢主席,感谢大家。
首先来看对方辩友在一辩和二辩提出的关于正义标准的问题。他们仅仅把正义局限在程序正义这一层面上,而我方无论是在一辩陈词还是我刚才的质询中,都将正义框定在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因此,希望各位能够以我方对于正义的标准,以及我方对于舆论审判的定义为准,来评判对方在此标准之下的一些论点。
第一个论点,对方认为程序正义所代表的网络舆情具有碎片性的特点。我方已经承认网络谣言是可以被澄清的,而且现在大家越来越理性。我方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网民接受过高等教育,网民占网络用户的比例达到半数以上。因此,未来具有理性的网民会越来越多。
第二个论点,对方认为网民不具有完全独立思考的能力,认为情绪化、非理性以及对事件的标签化和简单化是他们的特点,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湖南操场埋尸案中,被害人邓世平家属含冤16年石沉大海,正是因为一些发言引发舆论关注,才得以让真相在短短60天内浮出水面。也就是说,现在公众更想知道的是实质的正义,希望让那些沉冤已久的人得到平反。
接下来看我方论点,我方一辩已经深刻阐述了网络审判有利于通过打破信息垄断、强化政治效益,最终推动道德进化,成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的重要路径。
感谢正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为4分钟,先由反方发言。
正方提出,今天的舆论事件经历了反转再转移,询问这种情况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在反转过程中如何发现真相。正方还指出,只有7%的网民发言符合理性、具有新闻性且就事论事,而93%的发言情绪化、极端,会造成恶性打击。正方质疑纠偏机制的作用,以留学忠案、泡沫案、罗帅女案为例,说明即便官方发布公告,仍有很多网民持阴谋论、发布虚假信息。正方认为情绪化的表达是公民视角的直观体验,同时询问对方如何论证有效理性的表达占比能推动实质进展。正方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筛选案件信息,理性信息也会被筛选出来,若按7%的有效信息比例,会增加公安机关工作量,使正义来得更慢。
正方进一步提问,要求对方说明数据的范围量和来源。正方提到上海警方在处理26万条谣言时,60%的线索来自网民,询问警方是否承认公权力需要借助舆论来补充宣传。正方认为在侦查阶段信息不公开,舆论难以发挥发现事实的作用,而公开透明才能消除误解,以罗帅宇案为例,说明网民发布虚假言论增加了民警工作负担,但增加工作负担不代表离正义更远,只要有真实信息就能实现正义。正方还询问二审改判是否因舆论影响,以及舆论充实伦理情境是否更符合实质正义。
正方接着提问,证人是否可以随便向公众披露案件细节,以及对方提到的人脸信息保护是否是主动回应舆论对数字侵权的关切。正方认为碎片化信息可以拼凑还原事实,质疑对方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询问对方是否承认网络举报对司法腐败案调查程序的作用。正方以天价录入费为例,说明舆论介入后判决更符合真实情况,回到了实体正义。正方指出对方无限扩大工作成本会降低司法效率和办案数,而网络举报使破案率提升了40%,要求对方说明相应成本如何考量。
正方提出未成年人网曝信息优先处理机制是否因张某转发不雅视频案暴露漏洞,质疑该案件与网络舆论的关联。正方引用南京大学的调查显示,10个案件中有9个受网络舆论影响,询问现状下是舆论影响司法太多还是太少,以及是否影响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正方还提到2025年刑法新增网络暴力罪名并降低举证门槛,询问是否回应了舆论的重点,要求对方证明舆论审判与单纯评价的因果性。
正方最后指出,若碎片化信息过少不能提供真实价值,即便扩大网络舆论范围,也不一定能促进发现真相。正方以留学中案为例,说明极端审判会导致不良后果。
正方时间到,反方发言。
反方质疑正方数据的真实性,认为正方无法解答数据来源问题,默认其数据有瑕疵。反方指出网络举报使破案率提升40%,但正方未说明相应成本,质疑正方将数据去向化是为逃避问题。反方询问未成年人网曝信息优先处理机制是否因张某转发不雅视频案暴露漏洞,认为正方未想清楚案件案由与网络舆论的关系。反方强调南京大学调查显示10个案件中有9个受网络舆论影响,要求正方回答舆论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影响情况,不能仅因有影响就认定错误。反方还要求正方证明2025年刑法新增网络暴力罪名并降低举证门槛是回应舆论重点,以及舆论审判与单纯评价的因果性。反方认为若碎片化信息不能提供真实价值,扩大网络舆论范围也不一定能促进发现真相。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为4分钟,先由反方发言。
正方提出,今天的舆论事件经历了反转再转移,询问这种情况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在反转过程中如何发现真相。正方还指出,只有7%的网民发言符合理性、具有新闻性且就事论事,而93%的发言情绪化、极端,会造成恶性打击。正方质疑纠偏机制的作用,以留学忠案、泡沫案、罗帅女案为例,说明即便官方发布公告,仍有很多网民持阴谋论、发布虚假信息。正方认为情绪化的表达是公民视角的直观体验,同时询问对方如何论证有效理性的表达占比能推动实质进展。正方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筛选案件信息,理性信息也会被筛选出来,若按7%的有效信息比例,会增加公安机关工作量,使正义来得更慢。
正方进一步提问,要求对方说明数据的范围量和来源。正方提到上海警方在处理26万条谣言时,60%的线索来自网民,询问警方是否承认公权力需要借助舆论来补充宣传。正方认为在侦查阶段信息不公开,舆论难以发挥发现事实的作用,而公开透明才能消除误解,以罗帅宇案为例,说明网民发布虚假言论增加了民警工作负担,但增加工作负担不代表离正义更远,只要有真实信息就能实现正义。正方还询问二审改判是否因舆论影响,以及舆论充实伦理情境是否更符合实质正义。
正方接着提问,证人是否可以随便向公众披露案件细节,以及对方提到的人脸信息保护是否是主动回应舆论对数字侵权的关切。正方认为碎片化信息可以拼凑还原事实,质疑对方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询问对方是否承认网络举报对司法腐败案调查程序的作用。正方以天价录入费为例,说明舆论介入后判决更符合真实情况,回到了实体正义。正方指出对方无限扩大工作成本会降低司法效率和办案数,而网络举报使破案率提升了40%,要求对方说明相应成本如何考量。
正方提出未成年人网曝信息优先处理机制是否因张某转发不雅视频案暴露漏洞,质疑该案件与网络舆论的关联。正方引用南京大学的调查显示,10个案件中有9个受网络舆论影响,询问现状下是舆论影响司法太多还是太少,以及是否影响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正方还提到2025年刑法新增网络暴力罪名并降低举证门槛,询问是否回应了舆论的重点,要求对方证明舆论审判与单纯评价的因果性。
正方最后指出,若碎片化信息过少不能提供真实价值,即便扩大网络舆论范围,也不一定能促进发现真相。正方以留学中案为例,说明极端审判会导致不良后果。
正方时间到,反方发言。
反方质疑正方数据的真实性,认为正方无法解答数据来源问题,默认其数据有瑕疵。反方指出网络举报使破案率提升40%,但正方未说明相应成本,质疑正方将数据去向化是为逃避问题。反方询问未成年人网曝信息优先处理机制是否因张某转发不雅视频案暴露漏洞,认为正方未想清楚案件案由与网络舆论的关系。反方强调南京大学调查显示10个案件中有9个受网络舆论影响,要求正方回答舆论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影响情况,不能仅因有影响就认定错误。反方还要求正方证明2025年刑法新增网络暴力罪名并降低举证门槛是回应舆论重点,以及舆论审判与单纯评价的因果性。反方认为若碎片化信息不能提供真实价值,扩大网络舆论范围也不一定能促进发现真相。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孙律席,各位好。今天比赛双方观点似乎在探讨,发现事实是否可以通过无数的碎片来追寻。但将无数碎片拼凑起来,那些裂痕如何补齐?这只是一厢情愿编造的新故事而已。
我们回到现实和法律当中。在大案要案的追查阶段,由公权力机关进行追查,公众只能掌握一些网上网传的信息,这些网传信息的真实性如何保证?各方辩友提到,有人拍到视频、有目击者,但目击者传出的内容,可能只是想象的真相、想象的正义,更不用说有人会添油加醋编造故事。
以某事件为例,最初通过一个简单信息,所谓“姐姐的披露”,大家都在构建某种人设,但到后期会发现并非如此。这就回到了我们所说的事实与证据的问题。
哪怕过了保密性阶段的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仅有律师可以进行阅卷,而有些律师为吸引眼球添油加醋传播信息。此时,我们所关注的事件来源是各大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追求推流、流量,吸引眼球,所以只关注暴力信息,而平凡的热点却无人关注。因此,哪怕每一个碎片都闪耀着真实之光,但裂痕让它终究不够完整。
我们再来看事实中的非理性因素。大家拿到一个信息,会根据自己过往的经历添油加醋,因为能引发公众关注的信息,一定是契合当今社会主要矛盾点的,比如性别问题、阶级矛盾、贫富差距等。只要凑上这些内容,就能引发公众的关注和攻击,形成攻击性、对立性的热点。
例如“小镇做题家能不能跨越阶级”“穷人要不要生孩子”“限制35岁是否有年龄歧视”等话题,都成了热点。即便没有相似情节,只要舆论往上套,就会产生热点。回顾一些事件,比如某案件中存在性别对立、贫富差距的讨论,从而产生了舆论暴力,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今天的受众和信息传播是相互塑造的过程。我不禁想问,大家真的会注重真实的叙事框架吗?在我们的叙事框架中,我们在意的是一个人的真实高度吗?并非如此,我们在意的往往是简单的“破坏世界不太好”。哪怕像彭宇案被翻案,大家也不在意真相,只说老人就是犯错,这是典型的抛开事实不谈,只追求自我价值,对事实全然不顾。
今天大家都在阐述所谓的真相,所以我们要建构怎样的真相呢?我们需要深度调查,只有建立社会普遍的共识,减少此类现象,才能够趋近一个真实的、符合历史的实质正义。
感谢反方三辩。
孙律席,各位好。今天比赛双方观点似乎在探讨,发现事实是否可以通过无数的碎片来追寻。但将无数碎片拼凑起来,那些裂痕如何补齐?这只是一厢情愿编造的新故事而已。
我们回到现实和法律当中。在大案要案的追查阶段,由公权力机关进行追查,公众只能掌握一些网上网传的信息,这些网传信息的真实性如何保证?各方辩友提到,有人拍到视频、有目击者,但目击者传出的内容,可能只是想象的真相、想象的正义,更不用说有人会添油加醋编造故事。
以某事件为例,最初通过一个简单信息,所谓“姐姐的披露”,大家都在构建某种人设,但到后期会发现并非如此。这就回到了我们所说的事实与证据的问题。
哪怕过了保密性阶段的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仅有律师可以进行阅卷,而有些律师为吸引眼球添油加醋传播信息。此时,我们所关注的事件来源是各大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追求推流、流量,吸引眼球,所以只关注暴力信息,而平凡的热点却无人关注。因此,哪怕每一个碎片都闪耀着真实之光,但裂痕让它终究不够完整。
我们再来看事实中的非理性因素。大家拿到一个信息,会根据自己过往的经历添油加醋,因为能引发公众关注的信息,一定是契合当今社会主要矛盾点的,比如性别问题、阶级矛盾、贫富差距等。只要凑上这些内容,就能引发公众的关注和攻击,形成攻击性、对立性的热点。
例如“小镇做题家能不能跨越阶级”“穷人要不要生孩子”“限制35岁是否有年龄歧视”等话题,都成了热点。即便没有相似情节,只要舆论往上套,就会产生热点。回顾一些事件,比如某案件中存在性别对立、贫富差距的讨论,从而产生了舆论暴力,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今天的受众和信息传播是相互塑造的过程。我不禁想问,大家真的会注重真实的叙事框架吗?在我们的叙事框架中,我们在意的是一个人的真实高度吗?并非如此,我们在意的往往是简单的“破坏世界不太好”。哪怕像彭宇案被翻案,大家也不在意真相,只说老人就是犯错,这是典型的抛开事实不谈,只追求自我价值,对事实全然不顾。
今天大家都在阐述所谓的真相,所以我们要建构怎样的真相呢?我们需要深度调查,只有建立社会普遍的共识,减少此类现象,才能够趋近一个真实的、符合历史的实质正义。
感谢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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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对方最后提及正义女神,她蒙眼象征司法不受干扰,但需注意,她从未捂过耳朵。蒙眼是为避免偏见,倾听则是为感受人间疾苦。
刚才对方辩友反复强调舆论缺乏理性,却忽略了那些汹涌民意背后,往往隐藏着被制度忽视的哭声。今天我们所探讨的正义,并非法律条文的冰冷落地,而是每一个个体的诉求都能被看见、被尊重的温度。
对方称发现事实不能依靠片面信息,那么我想请问,您所说的“编造”是指案件本身吗?唐山打人案的热搜视频是网民上传的,难道这个案件是编造的吗?对方又说案件在传播过程中会不断反转,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开始就有很多理性的声音,只是当时未成为舆论主流,这就能说明舆论离正义越来越远吗?显然不能。因为碎片化的信息虽不能代表完整、确凿的真相,但它可以趋近真相,为整场辩论提供参考。
对方将网络舆论简化为乌合之众的狂欢,却选择性遗忘了舆论让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困境中得以彰显。如于海明案,是网民的声援推开了有偿删帖的黑色产业链;当司法系统因舆论关注而主动公开信息、提速审理时,我们看到的是公权力对民意的敬畏而非妥协,正义在互动中得以更坚实的呈现。
网络舆论审判的真正价值在于让正义具备成长性。过去法律修改依赖精英洞察,周期漫长,而昆山反杀案全民讨论3个月便激活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这正是法律条文所期望表达的。我们所说的离正义更近,并非指舆论代表审判,而是指舆论撕开的裂缝中,让更多需要被看见的黑暗暴露出来。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呼吁从源头避免侵权,正是对舆论关切的制度性回应。
当女孩因AI换脸被羞辱时,是网友的愤怒推动平台建立防护机制;当企业遭遇谣言勒索时,是舆论的聚焦催生了优先处理未成年人举报的规则。这些细微的进步都在填补正义的缝隙。当舆论将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送上热搜,将留守儿童被虐的事件呈现在公众面前,司法才能听见弱者的呼救,进行干预,从而带来真正的公平正义。这种倾听让正义从神坛走向现实,这正是我们所期待的更具生命力的正义。
同时,我想说,回归法律轨道、完善立法制度固然重要,但立法过程中为何会有征求意见稿呢?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也有网民的视角,他们对切身相关的法律条文会有情绪化的表达,这些表达并非虚假,也不会让我们离正义更远。因为公民视角和公民监督本就如此。
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网络舆论审判最终是否能实现正义,而非在这个过程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对方一直在讨论正义,我并不清楚你们所定义的正义是什么。“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们是正义的见证者,舆论审判终究会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近。
谢谢!
谢谢主席。对方最后提及正义女神,她蒙眼象征司法不受干扰,但需注意,她从未捂过耳朵。蒙眼是为避免偏见,倾听则是为感受人间疾苦。
刚才对方辩友反复强调舆论缺乏理性,却忽略了那些汹涌民意背后,往往隐藏着被制度忽视的哭声。今天我们所探讨的正义,并非法律条文的冰冷落地,而是每一个个体的诉求都能被看见、被尊重的温度。
对方称发现事实不能依靠片面信息,那么我想请问,您所说的“编造”是指案件本身吗?唐山打人案的热搜视频是网民上传的,难道这个案件是编造的吗?对方又说案件在传播过程中会不断反转,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开始就有很多理性的声音,只是当时未成为舆论主流,这就能说明舆论离正义越来越远吗?显然不能。因为碎片化的信息虽不能代表完整、确凿的真相,但它可以趋近真相,为整场辩论提供参考。
对方将网络舆论简化为乌合之众的狂欢,却选择性遗忘了舆论让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困境中得以彰显。如于海明案,是网民的声援推开了有偿删帖的黑色产业链;当司法系统因舆论关注而主动公开信息、提速审理时,我们看到的是公权力对民意的敬畏而非妥协,正义在互动中得以更坚实的呈现。
网络舆论审判的真正价值在于让正义具备成长性。过去法律修改依赖精英洞察,周期漫长,而昆山反杀案全民讨论3个月便激活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这正是法律条文所期望表达的。我们所说的离正义更近,并非指舆论代表审判,而是指舆论撕开的裂缝中,让更多需要被看见的黑暗暴露出来。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呼吁从源头避免侵权,正是对舆论关切的制度性回应。
当女孩因AI换脸被羞辱时,是网友的愤怒推动平台建立防护机制;当企业遭遇谣言勒索时,是舆论的聚焦催生了优先处理未成年人举报的规则。这些细微的进步都在填补正义的缝隙。当舆论将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送上热搜,将留守儿童被虐的事件呈现在公众面前,司法才能听见弱者的呼救,进行干预,从而带来真正的公平正义。这种倾听让正义从神坛走向现实,这正是我们所期待的更具生命力的正义。
同时,我想说,回归法律轨道、完善立法制度固然重要,但立法过程中为何会有征求意见稿呢?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也有网民的视角,他们对切身相关的法律条文会有情绪化的表达,这些表达并非虚假,也不会让我们离正义更远。因为公民视角和公民监督本就如此。
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网络舆论审判最终是否能实现正义,而非在这个过程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对方一直在讨论正义,我并不清楚你们所定义的正义是什么。“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们是正义的见证者,舆论审判终究会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近。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