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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第三组开始辩论。现在首先有请正方一辩介绍他们小组的辩题。
我方辩题是:智能驾驶事故责任主要由驾驶人承担。
下面由反方介绍他们的辩题。反方观点认为,智能驾驶责任应主要由车企承担。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本次辩论我方观点是,智能驾驶事故责任应主要由驾驶人承担。在智能驾驶技术尚未达到完全自动化的当下,驾驶人仍然是车辆的直接操控者和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接下来我将从法律、技术、现实案例三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现行法律明确驾驶人对车辆运行负首要责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事故责任。即使在智能驾驶普及之时,法律仍以实际控制者为责任核心,全球立法也遵循此原则。
其次,当前的主流智能驾驶技术仍处于L2和L3阶段,无法完全脱离人为干预。以特斯拉的高速辅助系统为例,其官方也明确指出,系统需要驾驶人保持双手放在方向盘上,并时刻注意路况。然而,大量事故源于驾驶人过度依赖系统,忽略了人工监控义务。例如,202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起追尾事故中,系统未能识别横穿道路的拖车,而驾驶人全程未采取干预措施。此类案例充分证明,驾驶人如果放弃对车辆的主动控制,将直接导致风险扩大。
最后,从全球的智能驾驶事故数据来看,驾驶人主观忽视远比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更多。以我国为例,2023年北京市交通局通报的智能驾驶测试事故中,90%以上的责任被判定为驾驶人未履行监控义务。例如,小鹏G7在高速公路上曾因前车突然变道而引发事故,调查显示驾驶员当时在低头玩手机,没能及时接管车辆导致事故。
我方认为,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需要为智能驾驶系统的局限性负责,只有强化驾驶责任意识,才能保障车辆驾驶的整体安全。谢谢。
下面有请第三组开始辩论。现在首先有请正方一辩介绍他们小组的辩题。
我方辩题是:智能驾驶事故责任主要由驾驶人承担。
下面由反方介绍他们的辩题。反方观点认为,智能驾驶责任应主要由车企承担。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本次辩论我方观点是,智能驾驶事故责任应主要由驾驶人承担。在智能驾驶技术尚未达到完全自动化的当下,驾驶人仍然是车辆的直接操控者和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接下来我将从法律、技术、现实案例三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现行法律明确驾驶人对车辆运行负首要责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事故责任。即使在智能驾驶普及之时,法律仍以实际控制者为责任核心,全球立法也遵循此原则。
其次,当前的主流智能驾驶技术仍处于L2和L3阶段,无法完全脱离人为干预。以特斯拉的高速辅助系统为例,其官方也明确指出,系统需要驾驶人保持双手放在方向盘上,并时刻注意路况。然而,大量事故源于驾驶人过度依赖系统,忽略了人工监控义务。例如,202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起追尾事故中,系统未能识别横穿道路的拖车,而驾驶人全程未采取干预措施。此类案例充分证明,驾驶人如果放弃对车辆的主动控制,将直接导致风险扩大。
最后,从全球的智能驾驶事故数据来看,驾驶人主观忽视远比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更多。以我国为例,2023年北京市交通局通报的智能驾驶测试事故中,90%以上的责任被判定为驾驶人未履行监控义务。例如,小鹏G7在高速公路上曾因前车突然变道而引发事故,调查显示驾驶员当时在低头玩手机,没能及时接管车辆导致事故。
我方认为,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需要为智能驾驶系统的局限性负责,只有强化驾驶责任意识,才能保障车辆驾驶的整体安全。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下一个环节,由反方的二辩来质询正方的一辩。感谢对方辩友的陈述。
正方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强调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但忽略了智能驾驶时代技术对规则的影响。传统法律的场景基于人类自己的驾驶,可智能系统深入介入后,责任逻辑已经改变。现在的智能驾驶技术其实已经发展到了L3甚至是L4级别。德国修订的自动驾驶法明确提出L3级系统运行时责任主体为车企,这说明法律随技术迭代。您方是否认为法律已经无法适配新技术?是否应该优先推动立法变革,而非让驾驶人承担不实责任?
我方认为,尽管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但现行法律仍然以实际控制者为责任核心,这也是基于现实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如我们之前论述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指出了机动车智能系统的责任,各个国家也提前明确了智能系统的监管要求,这表明法律在技术过渡时期还是坚持价值指导原则。法律的调整需要以技术的成熟度作为前提,而并非盲目地超前进行极限适配。
你所说的车主可以随时接管车辆,但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很多车企宣传自动驾驶或自动跟车、解放双手等内容来吸引消费者,这是否会导致驾驶员产生依赖心理?例如,特斯拉在欧洲宣传为完全自动驾驶,这是否属于车企诱导用户放弃监控义务?是否应该规定车企责任?
我认为车企本身在宣传上要与自身能力相匹配,如果车企在完整的宣传中没有提到技术的局限性,可以通过民事规则或者行政处罚来解决车企方面的问题,但并非直接否认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如特斯拉也要求驾驶人接管车辆,但在大量事故中,驾驶人只注意到所谓的自动功能,而忽略了最终的接管要求,最终仍然发生了事故,事故的最终原因是驾驶人疏忽了观察,所以此类主观过错也应予以考量。
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突发情况,驾驶人可能根本无法及时接管车辆,比如在事故发生前一两秒,驾驶员根本来不及反应,此时是否应该让其承担责任?
正方可以继续陈述。我们认为智能技术要以用户具备操作能力为前提,在这种小概率的极端情况下,无论是否有AI,都会出现操作问题,而不应将责任归咎于AI。例如,在极端恶劣天气下看不清路况、车辆打滑等情况,无论有无AI都会出现问题,所以这方面不是AI的责任。
下面进入下一个环节,由反方的二辩来质询正方的一辩。感谢对方辩友的陈述。
正方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强调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但忽略了智能驾驶时代技术对规则的影响。传统法律的场景基于人类自己的驾驶,可智能系统深入介入后,责任逻辑已经改变。现在的智能驾驶技术其实已经发展到了L3甚至是L4级别。德国修订的自动驾驶法明确提出L3级系统运行时责任主体为车企,这说明法律随技术迭代。您方是否认为法律已经无法适配新技术?是否应该优先推动立法变革,而非让驾驶人承担不实责任?
我方认为,尽管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但现行法律仍然以实际控制者为责任核心,这也是基于现实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如我们之前论述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指出了机动车智能系统的责任,各个国家也提前明确了智能系统的监管要求,这表明法律在技术过渡时期还是坚持价值指导原则。法律的调整需要以技术的成熟度作为前提,而并非盲目地超前进行极限适配。
你所说的车主可以随时接管车辆,但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很多车企宣传自动驾驶或自动跟车、解放双手等内容来吸引消费者,这是否会导致驾驶员产生依赖心理?例如,特斯拉在欧洲宣传为完全自动驾驶,这是否属于车企诱导用户放弃监控义务?是否应该规定车企责任?
我认为车企本身在宣传上要与自身能力相匹配,如果车企在完整的宣传中没有提到技术的局限性,可以通过民事规则或者行政处罚来解决车企方面的问题,但并非直接否认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如特斯拉也要求驾驶人接管车辆,但在大量事故中,驾驶人只注意到所谓的自动功能,而忽略了最终的接管要求,最终仍然发生了事故,事故的最终原因是驾驶人疏忽了观察,所以此类主观过错也应予以考量。
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突发情况,驾驶人可能根本无法及时接管车辆,比如在事故发生前一两秒,驾驶员根本来不及反应,此时是否应该让其承担责任?
正方可以继续陈述。我们认为智能技术要以用户具备操作能力为前提,在这种小概率的极端情况下,无论是否有AI,都会出现操作问题,而不应将责任归咎于AI。例如,在极端恶劣天气下看不清路况、车辆打滑等情况,无论有无AI都会出现问题,所以这方面不是AI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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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谢谢。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做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探讨的核心问题并非是传统驾驶事故的责任划分,而是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的智能驾驶时代,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归属的问题。我方认为,在此情景下,智能驾驶事故的主要责任体应该由驾驶员转向车企,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责任的根源在于技术主导权的实质性转移。当汽车达到L3级及更高的自动化水准时,车辆操控的核心已经不再是驾驶员的实时判断,而是车企预先研发、持续迭代的复杂算法系统。此时让一无所知的驾驶员为车企代码的问题负责,有悖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风险管控能力决定责任边界。作为技术提供者,车企执掌算法开发权及专业测试体系,系统由其创造,修复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让普通用户为不可控的技术风险买单,有失公平。
第三,责任分配需要考量社会价值。车企单责能够推动安全效能最大化,明确车企主责能倒逼车企将安全置于核心地位,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行业标准升级。这不仅是平衡车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有效机制,也是实现人车事务愿景的关键性举措。
基于上述三个层次的核心问题,我方认为,从本质上来看,L3级及以上智能驾驶事故本质上是算法执行失败。从法理上讲,应该用更严格的产品责任法追责设计制造环节的供应商。由此可见,车企单责是时代的必然。
综上所述,面对智能驾驶类的事故责任问题,我方坚持认为车企应承担主要责任。感谢各位。
谢谢。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做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探讨的核心问题并非是传统驾驶事故的责任划分,而是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的智能驾驶时代,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归属的问题。我方认为,在此情景下,智能驾驶事故的主要责任体应该由驾驶员转向车企,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责任的根源在于技术主导权的实质性转移。当汽车达到L3级及更高的自动化水准时,车辆操控的核心已经不再是驾驶员的实时判断,而是车企预先研发、持续迭代的复杂算法系统。此时让一无所知的驾驶员为车企代码的问题负责,有悖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风险管控能力决定责任边界。作为技术提供者,车企执掌算法开发权及专业测试体系,系统由其创造,修复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让普通用户为不可控的技术风险买单,有失公平。
第三,责任分配需要考量社会价值。车企单责能够推动安全效能最大化,明确车企主责能倒逼车企将安全置于核心地位,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行业标准升级。这不仅是平衡车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有效机制,也是实现人车事务愿景的关键性举措。
基于上述三个层次的核心问题,我方认为,从本质上来看,L3级及以上智能驾驶事故本质上是算法执行失败。从法理上讲,应该用更严格的产品责任法追责设计制造环节的供应商。由此可见,车企单责是时代的必然。
综上所述,面对智能驾驶类的事故责任问题,我方坚持认为车企应承担主要责任。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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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指出本次辩论核心是智能驾驶时代事故责任归属问题,表明己方观点为智能驾驶事故主要责任体应由驾驶员转向车企。接着从三个方面阐述理由: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今日描绘了一组技术绝对主导的图景,但存在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首先,人类仍是法律主体;第二,技术并非完全可靠;第三,责任转移会引发道德风险。
接下来,我向对方辩友询问以下问题。
首先是第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医生声称L3级自动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但工信部汽车驾驶法规分析明确了L3级要求驾驶人随时接管。当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驾驶人未及时接管,导致事故损失时,责任应该归咎于算法还是人类?
第二个问题,我想回顾一下刚才正方提到的关于创新的问题。截至2022年,全球智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300万辆,若每千辆车的事故率上升1%,车企是否具有全额赔偿的财务能力?若将事故责任归咎于涉险企业,相应的巨额赔偿风险是否会导致智能驾驶行业发展受限,最终阻碍技术进步?
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我方明确,即使驾驶员未及时接管,车企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工信部的这一标准本质上是车企技术不成熟的过渡性规定,不能成为推卸核心责任的借口。当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恰说明这种算法存在缺陷。如果系统能够精准地给出合理的响应时间,或者具备自动避险的设计,这种事故就不会发生。驾驶人接管与否虽有过错,但车子作为技术的提供者,必须为已知的人类失误设计防御机制。所以,这种风险转移违背了产品责任法中生产者应确保产品合理安全的核心原则。
对于您提到的让车子担责会影响创新的观点,我认为事实恰恰相反。有人担忧这一点是合理的,但其实混淆了责任划分和技术发展的因果关系。
第一,责任机制与现代法学的重合具有催化性。历史经验表明,责任倒逼,技术革新。199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后,强制车企担责,汽车的致死率在十年间下降了40%,ABS等安全技术也随之诞生。
第二,车企掌握了核心技术,具备最优的风险控制能力。智能驾驶系统代码量庞大,驾驶人无法理解技术逻辑。当系统出现感知失误或偏差时,不应让用户为此负责。
第三,明确责任能够推动行业规范的升级。从长远来看,明确责任可以降低企业的长期成本。参考航空业,空难调查永远聚焦于飞机的制造商和航空公司,而非飞行员。航空业这种严苛的追责机制促使了安全标准的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车企担责是避免行业野蛮生长、推动技术安全发展的关键。
您方坚持认为是技术引导一切,但现实中很多事故是驾驶人故意脱手、违规操作驾驶手段导致的,这与车型技术其实并无关联。美国AAA研究显示,94%的车祸是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的,您方如何解释这一数据与您方观点的矛盾?
第一,车体的安全设计仍然存在缺陷。美国相关研究表明,特斯拉的方向盘监测系统仅要求每30秒转动一下方向盘即可满足要求,但人类注意力分散的临界点是12秒。当车企明知这种监测体系形同虚设,仍宣传全自动驾驶能力,是否构成诱导性欺骗?
第二,车体的营销话术刻意误导用户。车企通过全自动驾驶宣传视频进行推广,斯坦福大学的相关研究表明,观看此类广告的用户在使用辅助驾驶时,谨慎性会下降30%。因此,当车企以自动驾驶作为卖点,却要求用户随时监管,本质上是将认知矛盾转嫁给了消费者。
综上所述,我们还是坚守自己的观点。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今日描绘了一组技术绝对主导的图景,但存在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首先,人类仍是法律主体;第二,技术并非完全可靠;第三,责任转移会引发道德风险。
接下来,我向对方辩友询问以下问题。
首先是第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医生声称L3级自动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但工信部汽车驾驶法规分析明确了L3级要求驾驶人随时接管。当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驾驶人未及时接管,导致事故损失时,责任应该归咎于算法还是人类?
第二个问题,我想回顾一下刚才正方提到的关于创新的问题。截至2022年,全球智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300万辆,若每千辆车的事故率上升1%,车企是否具有全额赔偿的财务能力?若将事故责任归咎于涉险企业,相应的巨额赔偿风险是否会导致智能驾驶行业发展受限,最终阻碍技术进步?
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我方明确,即使驾驶员未及时接管,车企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工信部的这一标准本质上是车企技术不成熟的过渡性规定,不能成为推卸核心责任的借口。当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恰说明这种算法存在缺陷。如果系统能够精准地给出合理的响应时间,或者具备自动避险的设计,这种事故就不会发生。驾驶人接管与否虽有过错,但车子作为技术的提供者,必须为已知的人类失误设计防御机制。所以,这种风险转移违背了产品责任法中生产者应确保产品合理安全的核心原则。
对于您提到的让车子担责会影响创新的观点,我认为事实恰恰相反。有人担忧这一点是合理的,但其实混淆了责任划分和技术发展的因果关系。
第一,责任机制与现代法学的重合具有催化性。历史经验表明,责任倒逼,技术革新。199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后,强制车企担责,汽车的致死率在十年间下降了40%,ABS等安全技术也随之诞生。
第二,车企掌握了核心技术,具备最优的风险控制能力。智能驾驶系统代码量庞大,驾驶人无法理解技术逻辑。当系统出现感知失误或偏差时,不应让用户为此负责。
第三,明确责任能够推动行业规范的升级。从长远来看,明确责任可以降低企业的长期成本。参考航空业,空难调查永远聚焦于飞机的制造商和航空公司,而非飞行员。航空业这种严苛的追责机制促使了安全标准的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车企担责是避免行业野蛮生长、推动技术安全发展的关键。
您方坚持认为是技术引导一切,但现实中很多事故是驾驶人故意脱手、违规操作驾驶手段导致的,这与车型技术其实并无关联。美国AAA研究显示,94%的车祸是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的,您方如何解释这一数据与您方观点的矛盾?
第一,车体的安全设计仍然存在缺陷。美国相关研究表明,特斯拉的方向盘监测系统仅要求每30秒转动一下方向盘即可满足要求,但人类注意力分散的临界点是12秒。当车企明知这种监测体系形同虚设,仍宣传全自动驾驶能力,是否构成诱导性欺骗?
第二,车体的营销话术刻意误导用户。车企通过全自动驾驶宣传视频进行推广,斯坦福大学的相关研究表明,观看此类广告的用户在使用辅助驾驶时,谨慎性会下降30%。因此,当车企以自动驾驶作为卖点,却要求用户随时监管,本质上是将认知矛盾转嫁给了消费者。
综上所述,我们还是坚守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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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是正方三辩,针对刚刚对方的一些观点进行提问。
第一个问题,刚刚对方主要强调车企在智能驾驶技术方面存在一些技术漏洞。但根据市场上的实践,当前很多智能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是由于用户不清楚自动驾驶系统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而车企已经明确告知了自动驾驶技术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是驾驶者自身没有遵守这些要求。比如极端天气问题,有的用户在极端天气下仍然强制开启自动驾驶,从而导致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完全归咎于车企的技术漏洞吗?对方以用户未阅读说明书为由来推卸责任,我方认为这实际上暴露了技术普及的严重失职。
智能驾驶系统作为高度复杂的技术产品,背后往往包含大量专业术语,普通用户可能根本无法准确理解风险。这就好比要求患者自行解读手术同意书中的医学原理,若手术失败却归咎于患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车企作为技术强势方,有义务将复杂风险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解释。
此外,在极端天气等情况下,驾驶人使用场景不当,也不能掩盖技术设计的根本性缺陷。正如汽车刹车系统在设计时,不能以用户在湿滑路面行驶来推卸责任。智能驾驶技术无法应对复杂环境,本身就说明其不具备上路条件。
至于用户是否阅读说明书,当驾驶人自愿启动智能驾驶系统功能时,本质上是通过自己的行为默认了车辆的使用规则,要对自己的驾驶风险进行自主担责。假如驾驶人享受智能驾驶配置,却无需承担后果,那么如何体现民事契约中的权责对等原则?请反方回答。
反方观点认为,驾驶人启动智能驾驶功能,并不意味着就完成了全部责任。其核心强调保障安全,而车主作为技术的受动者,有义务确保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安全可靠。对方辩友将智能驾驶的责任范围简单类比于民事契约,是对技术特殊性的严重忽视。当驾驶人使用智能驾驶功能及进行操作时,本质上是对车企技术承诺的信任,而不是对不可控技术风险的主动承担。
以上就是我提出的问题。
好,我是正方三辩,针对刚刚对方的一些观点进行提问。
第一个问题,刚刚对方主要强调车企在智能驾驶技术方面存在一些技术漏洞。但根据市场上的实践,当前很多智能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是由于用户不清楚自动驾驶系统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而车企已经明确告知了自动驾驶技术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是驾驶者自身没有遵守这些要求。比如极端天气问题,有的用户在极端天气下仍然强制开启自动驾驶,从而导致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完全归咎于车企的技术漏洞吗?对方以用户未阅读说明书为由来推卸责任,我方认为这实际上暴露了技术普及的严重失职。
智能驾驶系统作为高度复杂的技术产品,背后往往包含大量专业术语,普通用户可能根本无法准确理解风险。这就好比要求患者自行解读手术同意书中的医学原理,若手术失败却归咎于患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车企作为技术强势方,有义务将复杂风险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解释。
此外,在极端天气等情况下,驾驶人使用场景不当,也不能掩盖技术设计的根本性缺陷。正如汽车刹车系统在设计时,不能以用户在湿滑路面行驶来推卸责任。智能驾驶技术无法应对复杂环境,本身就说明其不具备上路条件。
至于用户是否阅读说明书,当驾驶人自愿启动智能驾驶系统功能时,本质上是通过自己的行为默认了车辆的使用规则,要对自己的驾驶风险进行自主担责。假如驾驶人享受智能驾驶配置,却无需承担后果,那么如何体现民事契约中的权责对等原则?请反方回答。
反方观点认为,驾驶人启动智能驾驶功能,并不意味着就完成了全部责任。其核心强调保障安全,而车主作为技术的受动者,有义务确保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安全可靠。对方辩友将智能驾驶的责任范围简单类比于民事契约,是对技术特殊性的严重忽视。当驾驶人使用智能驾驶功能及进行操作时,本质上是对车企技术承诺的信任,而不是对不可控技术风险的主动承担。
以上就是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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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进入下一个环节,由反方三辩来谈论正方一、二、四辩在辩论中的表现。感谢在场各位。
在提出问题之前,我方必须强调,这些辩题所包含的智能驾驶车辆的范围有所限定。L2级的车辆在定义上基本不符合智能驾驶车辆这个范畴,只能在有限的场景中发挥有限作用,所谓的“智能驾驶”其实是一个过时的概念。20年前,车辆上有一台电脑就足以称之为智能,但时至今日,L2级别的车辆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所以最好不要在我们今天的辩论中再次将其作为讨论的主体。
接下来,我想询问正方一辩:在智能驾驶日益发展的今天,驾驶员的权限已经无法全面凌驾于AI系统之上。在智能系统完全能够做出独立的变道、加速、减速这些决定的背景之下,出现交通事故还要判定驾驶员的责任,这个观念是否已经落后于现实科技的发展?
正方辩友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观点与之前讨论的内容有一些相似。首先,无论智能驾驶发展到何种程度,哪怕是现在最先进的阶段,智能驾驶仍然要强调驾驶员在驾驶中的主导力量,驾驶员终究是主体。也就是说,只要驾驶员处于车辆驾驶过程中,就自然承担着观察智能驾驶系统反馈情况的责任。这意味着智能驾驶系统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利,最终决定权仍然在驾驶员身上。其次,从逻辑上来说,驾驶员本身是这项技术使用方的受益者与风控者,他拥有最终控制权和选择权,也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应该由其承担风险责任。所以,对方辩友高估了智能系统的独立性,而低估了驾驶员对整体驾驶的掌控力。
我看到正方一辩依然坚持驾驶员要手放在方向盘上、全神贯注的观点,我后面会对这个问题做出解释。
接下来,我想问正方二辩:驾驶员存在不作为的嫌疑,关于驾驶员负责这个问题,前段时间发生了某种智能驾驶汽车面临困难的情况,在场景要求驾驶员在0.5秒钟内接管驾驶权时,让驾驶员接管这件事对其来说是否太过不公平,这是否属于权责上的不合理?
从技术使用角度来说,从技术应用开始,驾驶人始终应该是主导。因为近年来各国法规,包括中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明确规定了L3级及以下系统的驾驶员全程保持监控的责任。使用智能驾驶功能即意味着自愿接受相应规则,这里指的是L3级及以下系统,而不是L2级。L3级以下系统的相关问题由正方针对L3级系统的驾驶员情况进行回应。
那么进入下一个环节,由反方三辩来谈论正方一、二、四辩在辩论中的表现。感谢在场各位。
在提出问题之前,我方必须强调,这些辩题所包含的智能驾驶车辆的范围有所限定。L2级的车辆在定义上基本不符合智能驾驶车辆这个范畴,只能在有限的场景中发挥有限作用,所谓的“智能驾驶”其实是一个过时的概念。20年前,车辆上有一台电脑就足以称之为智能,但时至今日,L2级别的车辆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所以最好不要在我们今天的辩论中再次将其作为讨论的主体。
接下来,我想询问正方一辩:在智能驾驶日益发展的今天,驾驶员的权限已经无法全面凌驾于AI系统之上。在智能系统完全能够做出独立的变道、加速、减速这些决定的背景之下,出现交通事故还要判定驾驶员的责任,这个观念是否已经落后于现实科技的发展?
正方辩友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观点与之前讨论的内容有一些相似。首先,无论智能驾驶发展到何种程度,哪怕是现在最先进的阶段,智能驾驶仍然要强调驾驶员在驾驶中的主导力量,驾驶员终究是主体。也就是说,只要驾驶员处于车辆驾驶过程中,就自然承担着观察智能驾驶系统反馈情况的责任。这意味着智能驾驶系统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利,最终决定权仍然在驾驶员身上。其次,从逻辑上来说,驾驶员本身是这项技术使用方的受益者与风控者,他拥有最终控制权和选择权,也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应该由其承担风险责任。所以,对方辩友高估了智能系统的独立性,而低估了驾驶员对整体驾驶的掌控力。
我看到正方一辩依然坚持驾驶员要手放在方向盘上、全神贯注的观点,我后面会对这个问题做出解释。
接下来,我想问正方二辩:驾驶员存在不作为的嫌疑,关于驾驶员负责这个问题,前段时间发生了某种智能驾驶汽车面临困难的情况,在场景要求驾驶员在0.5秒钟内接管驾驶权时,让驾驶员接管这件事对其来说是否太过不公平,这是否属于权责上的不合理?
从技术使用角度来说,从技术应用开始,驾驶人始终应该是主导。因为近年来各国法规,包括中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明确规定了L3级及以下系统的驾驶员全程保持监控的责任。使用智能驾驶功能即意味着自愿接受相应规则,这里指的是L3级及以下系统,而不是L2级。L3级以下系统的相关问题由正方针对L3级系统的驾驶员情况进行回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保持这样的责任,使用智能驾驶功能及相关资源的行为,包括相应的时间要求。传统驾驶中,人类对突发情况的反应时间约为 1.5 秒,但法律规定仍需明确。
相比之下,系统提前运行 0.5 秒后的反应调控技术边界需要保持明确。基本需求是应对非常态情况,系统的设计逻辑应该以 0.5 秒为基准,以最终提高效力。此前已有充分的预警经验,包括我们的微某公司显示,99%的接管请求会在 5 秒以上发出,0.5 秒是特殊情况下的最后期限,目的是让驾驶员保持专注力。
对方的提问始终围绕着在 AI 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仍然存在价值衡量者以及 AI 相关法规是否落后的问题。但我要强调的是: 首先,在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改变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仍然应该以现行法规为准,而现有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在此类事故中应该以驾驶者为主要责任。 其次,在 AI 这种系统中,无论是哪一种电动驾驶模式,在最终遇到复杂和无法处理的事故时,都要将控制权交还给驾驶员。没有一种系统可以说百分百完全接管,事故仍须由驾驶者负责。如果有这种车可以另当别论,但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车。
所以,如果一个驾驶员在驾驶智能驾驶车辆前没有仔细阅读说明书,没有注意到在何种事故情况下会把控制权交给他,而最终发生事故,仍然需要由这个驾驶者承担责任。
保持这样的责任,使用智能驾驶功能及相关资源的行为,包括相应的时间要求。传统驾驶中,人类对突发情况的反应时间约为 1.5 秒,但法律规定仍需明确。
相比之下,系统提前运行 0.5 秒后的反应调控技术边界需要保持明确。基本需求是应对非常态情况,系统的设计逻辑应该以 0.5 秒为基准,以最终提高效力。此前已有充分的预警经验,包括我们的微某公司显示,99%的接管请求会在 5 秒以上发出,0.5 秒是特殊情况下的最后期限,目的是让驾驶员保持专注力。
对方的提问始终围绕着在 AI 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仍然存在价值衡量者以及 AI 相关法规是否落后的问题。但我要强调的是: 首先,在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改变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仍然应该以现行法规为准,而现有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在此类事故中应该以驾驶者为主要责任。 其次,在 AI 这种系统中,无论是哪一种电动驾驶模式,在最终遇到复杂和无法处理的事故时,都要将控制权交还给驾驶员。没有一种系统可以说百分百完全接管,事故仍须由驾驶者负责。如果有这种车可以另当别论,但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车。
所以,如果一个驾驶员在驾驶智能驾驶车辆前没有仔细阅读说明书,没有注意到在何种事故情况下会把控制权交给他,而最终发生事故,仍然需要由这个驾驶者承担责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指出了正方观点的三大漏洞。
首先,正方以传统交通逻辑掩盖智能技术的本质,始终以驾驶人需要最终决策为由推卸设计责任,却忽视了在 L2 级系统中,驾驶辅助系统已经实际接管转向驾驶的事实。
其次,所谓驾驶人全程监管是进行缺陷的追偿,本质是车企将技术风险转嫁给了用户。
其三,正方以用户超速过失推卸责任,却无视了车企未以技术手段落实安全提示的事实,违背了产品责任法中生产者的严格义务。
从智能驾驶的本质来看,是技术代替人类操作,车企作为技术开发者与根本控制主体,若将事故责任追究于驾驶者,无异于是让乘客为飞机引擎故障买单。
因此,明确车企主要责任,才能够促进技术的优化,推动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我方指出了正方观点的三大漏洞。
首先,正方以传统交通逻辑掩盖智能技术的本质,始终以驾驶人需要最终决策为由推卸设计责任,却忽视了在 L2 级系统中,驾驶辅助系统已经实际接管转向驾驶的事实。
其次,所谓驾驶人全程监管是进行缺陷的追偿,本质是车企将技术风险转嫁给了用户。
其三,正方以用户超速过失推卸责任,却无视了车企未以技术手段落实安全提示的事实,违背了产品责任法中生产者的严格义务。
从智能驾驶的本质来看,是技术代替人类操作,车企作为技术开发者与根本控制主体,若将事故责任追究于驾驶者,无异于是让乘客为飞机引擎故障买单。
因此,明确车企主要责任,才能够促进技术的优化,推动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每个小组各2分钟,先由正方进行发言。
对方刚刚提到车型单子能够倒逼车企加强安全开发工作,那么你们是否考虑到企业可能因所谓的赔偿风险,减少研发投入,导致技术发展和安全开发受阻,危害社会进步?
刚刚提到减少研发投入并非因为赔偿过多,这种逻辑明显错误。企业正是因为害怕赔偿,才会增加研发投入。以特斯拉为例,它是新能源车企或智能驾驶车企中最大最强的,难道它是靠减少赔偿、把责任推给用户来占据市场地位的吗?
关于安全价值的问题,企业的安全不仅关乎企业自身,我们最终需要的是安全价值。若将责任归到车企,车企会提升安全驾驶技术,但驾驶者自身责任减少,预见损失降低,可能就不会更加在意安全价值。所以,将责任归到车企,真的会增加道路安全意识吗?
正方一直坚持驾驶员在全程必须手握方向盘、全神贯注,但这样是否违背了智能驾驶汽车的初衷?消费者购买智能驾驶汽车,不就是图省事便捷吗?若一直坚持手握方向盘、全程全神贯注,真的有利于行业发展和智能驾驶汽车行业的进步吗?这显然会起到限制作用。
在新能源汽车上,并没有宣传说驾驶时不需要人,一切由智能系统全能控制,这说明现在仍需要驾驶员在最后接管。无论之前手是否放在方向盘上,一旦系统出现问题需要接管,就应根据相关证明及其他方式进行接管。
正方提到法律对驾驶员的规定,但我方认为,无论何种背景和解释,要求驾驶员在极端情况下0.5秒做出有效判定,对驾驶员过于苛责。大部分事故都会给驾驶员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来判断,这也是大多数事故案例的情况。
对方一直强调人类是法律的主体,这可能存在错误。人类是法律的主体,企业作为法人,同样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将所有责任都推给驾驶人。
企业在宣传中虽提到自动驾驶,但也提到需要全程监控,而不是只关注自动驾驶。然而,全程监控不一定意味着有更大的权限能制止系统的行为,即使监控了,也可能阻止不了系统的操作。
正方辩友提到工信部统计的94%的案例是由驾驶员导致的,我方认为这是一个片面的数据。新技术从发展到成熟需要技术积累,初期必然会出现各种错误。就像人吃五个馒头才能饱,不能说只吃第五个就行,前四个馒头是有存在意义的。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每个小组各2分钟,先由正方进行发言。
对方刚刚提到车型单子能够倒逼车企加强安全开发工作,那么你们是否考虑到企业可能因所谓的赔偿风险,减少研发投入,导致技术发展和安全开发受阻,危害社会进步?
刚刚提到减少研发投入并非因为赔偿过多,这种逻辑明显错误。企业正是因为害怕赔偿,才会增加研发投入。以特斯拉为例,它是新能源车企或智能驾驶车企中最大最强的,难道它是靠减少赔偿、把责任推给用户来占据市场地位的吗?
关于安全价值的问题,企业的安全不仅关乎企业自身,我们最终需要的是安全价值。若将责任归到车企,车企会提升安全驾驶技术,但驾驶者自身责任减少,预见损失降低,可能就不会更加在意安全价值。所以,将责任归到车企,真的会增加道路安全意识吗?
正方一直坚持驾驶员在全程必须手握方向盘、全神贯注,但这样是否违背了智能驾驶汽车的初衷?消费者购买智能驾驶汽车,不就是图省事便捷吗?若一直坚持手握方向盘、全程全神贯注,真的有利于行业发展和智能驾驶汽车行业的进步吗?这显然会起到限制作用。
在新能源汽车上,并没有宣传说驾驶时不需要人,一切由智能系统全能控制,这说明现在仍需要驾驶员在最后接管。无论之前手是否放在方向盘上,一旦系统出现问题需要接管,就应根据相关证明及其他方式进行接管。
正方提到法律对驾驶员的规定,但我方认为,无论何种背景和解释,要求驾驶员在极端情况下0.5秒做出有效判定,对驾驶员过于苛责。大部分事故都会给驾驶员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来判断,这也是大多数事故案例的情况。
对方一直强调人类是法律的主体,这可能存在错误。人类是法律的主体,企业作为法人,同样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将所有责任都推给驾驶人。
企业在宣传中虽提到自动驾驶,但也提到需要全程监控,而不是只关注自动驾驶。然而,全程监控不一定意味着有更大的权限能制止系统的行为,即使监控了,也可能阻止不了系统的操作。
正方辩友提到工信部统计的94%的案例是由驾驶员导致的,我方认为这是一个片面的数据。新技术从发展到成熟需要技术积累,初期必然会出现各种错误。就像人吃五个馒头才能饱,不能说只吃第五个就行,前四个馒头是有存在意义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