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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
各位好,根据国家标准,当前商用智能驾驶系统实质是在特定条件下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辅助工具。我方认为,智能驾驶事故责任应主要由驾驶员承担,其核心在于,当驾驶员自主启用系统且该系统被视作驾驶人能力的延伸时,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驾驶员基于自主选择成为汽车的最终控制者。当驾驶人主动启用智能驾驶时,是在行使法律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国标要求二级用户必须全程监管智能驾驶系统。法律与国标共同构建了实际控制者担责的严密逻辑。
第二,智能驾驶系统不具备责任主体资格。相关规定将该系统定义为部分的驾驶辅助,其本质是执行预设指令的机械工具。该系统没有明确行为能力,更不具备认定交通风险的知识基础。从法律规范到技术规范,驾驶人始终都被界定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责任人。
第三,其数据局限性不构成车企担责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缺陷指产品设计、制造等存在不合理危险。智能驾驶技术在突发故障、非典型场景下,系统识别和决策仍会因为技术的限制而失效。如果将技术发展中的客观局限性等同于产品的缺陷,既违背了立法本意,更会导致双重恶果:降低安全警戒意识,车企会因为责任的不确定性而放缓技术的升级,最终损害公共交通安全利益。
综上,我方认为智能驾驶的主要责任应由驾驶员承担。
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
各位好,根据国家标准,当前商用智能驾驶系统实质是在特定条件下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辅助工具。我方认为,智能驾驶事故责任应主要由驾驶员承担,其核心在于,当驾驶员自主启用系统且该系统被视作驾驶人能力的延伸时,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驾驶员基于自主选择成为汽车的最终控制者。当驾驶人主动启用智能驾驶时,是在行使法律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国标要求二级用户必须全程监管智能驾驶系统。法律与国标共同构建了实际控制者担责的严密逻辑。
第二,智能驾驶系统不具备责任主体资格。相关规定将该系统定义为部分的驾驶辅助,其本质是执行预设指令的机械工具。该系统没有明确行为能力,更不具备认定交通风险的知识基础。从法律规范到技术规范,驾驶人始终都被界定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责任人。
第三,其数据局限性不构成车企担责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缺陷指产品设计、制造等存在不合理危险。智能驾驶技术在突发故障、非典型场景下,系统识别和决策仍会因为技术的限制而失效。如果将技术发展中的客观局限性等同于产品的缺陷,既违背了立法本意,更会导致双重恶果:降低安全警戒意识,车企会因为责任的不确定性而放缓技术的升级,最终损害公共交通安全利益。
综上,我方认为智能驾驶的主要责任应由驾驶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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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驾驶员自主启用系统且该系统被视作驾驶人能力的延伸时,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
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回答方回答不计入时长。
有请反方。
谢主席。问对方,在相关定义中,智能驾驶是一个辅助工具。那么根据我国今天的国家标准,辅助工具是否包含辅助驾驶以及自动驾驶?从现在的国标来看,辅助驾驶也就是自动驾驶,目前自动驾驶其实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功能。
明白您方的意思。我想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人属于监管者,负有监管责任。在公司当中,最终处理决断事情的是董事。那么驾驶员在这里所谓的监管是否只是一种监视状态,为何要求驾驶员在监视状态下为最终事故承担责任呢?
因为驾驶员承担责任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只要操控汽车,驾驶员就是天然的车辆监控人,对实际路况有相关监测要求。车企的董事不可能根据每个驾驶员的路面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道法确实要求我们时刻保持警惕,但这并不影响主要责任的归属。我想跟您方举个例子,清华大学的数据显示,在紧急情况时,人只有1.5秒的反应时间,而人最短的反应时间长达2.3秒,那您告诉我人怎么去反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不管智能驾驶系统是否打开,都应该实时监控路面状况。因此,不管智能驾驶系统是否打开,驾驶员始终都有监控的要求。
我想问您方,确实驾驶员应当保持警惕,但目前来看,人的反应时间根本不够,因此真正应当管控风险、提高控制权的应该是车本身。如果驾驶员因为没有及时帮助车辆应对风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该事故的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即便智能驾驶系统只是提供辅助功能,但驾驶员仍需承担责任。我方认为,最终的处理责任在于车企,人就算要承担也是监管方面的次要责任。
您方说车主是承担主体,但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车本身要不要承担责任,而是车背后的车企要不要承担责任。车企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吗?车企有承担主体责任的资格,但它只是承担商品缺陷责任,商品缺陷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侵权责任。而驾驶人作为天然的车辆控制人,只要交通事故发生,其责任是无法逃避的,不管车辆智能驾驶系统的等级是多少。
但我方今天所说的这种人工智能并非一般的人工智能,它可以在人在高速上非常疲惫的时候,代替人上路,具有非常高的自主性。所以我方今天讨论的是,当事故发生时,责任到底是由人还是由车企来承担。
好的,时间到。
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回答方回答不计入时长。
有请反方。
谢主席。问对方,在相关定义中,智能驾驶是一个辅助工具。那么根据我国今天的国家标准,辅助工具是否包含辅助驾驶以及自动驾驶?从现在的国标来看,辅助驾驶也就是自动驾驶,目前自动驾驶其实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功能。
明白您方的意思。我想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人属于监管者,负有监管责任。在公司当中,最终处理决断事情的是董事。那么驾驶员在这里所谓的监管是否只是一种监视状态,为何要求驾驶员在监视状态下为最终事故承担责任呢?
因为驾驶员承担责任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只要操控汽车,驾驶员就是天然的车辆监控人,对实际路况有相关监测要求。车企的董事不可能根据每个驾驶员的路面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道法确实要求我们时刻保持警惕,但这并不影响主要责任的归属。我想跟您方举个例子,清华大学的数据显示,在紧急情况时,人只有1.5秒的反应时间,而人最短的反应时间长达2.3秒,那您告诉我人怎么去反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不管智能驾驶系统是否打开,都应该实时监控路面状况。因此,不管智能驾驶系统是否打开,驾驶员始终都有监控的要求。
我想问您方,确实驾驶员应当保持警惕,但目前来看,人的反应时间根本不够,因此真正应当管控风险、提高控制权的应该是车本身。如果驾驶员因为没有及时帮助车辆应对风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该事故的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即便智能驾驶系统只是提供辅助功能,但驾驶员仍需承担责任。我方认为,最终的处理责任在于车企,人就算要承担也是监管方面的次要责任。
您方说车主是承担主体,但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车本身要不要承担责任,而是车背后的车企要不要承担责任。车企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吗?车企有承担主体责任的资格,但它只是承担商品缺陷责任,商品缺陷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侵权责任。而驾驶人作为天然的车辆控制人,只要交通事故发生,其责任是无法逃避的,不管车辆智能驾驶系统的等级是多少。
但我方今天所说的这种人工智能并非一般的人工智能,它可以在人在高速上非常疲惫的时候,代替人上路,具有非常高的自主性。所以我方今天讨论的是,当事故发生时,责任到底是由人还是由车企来承担。
好的,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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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主题问候在场各位。开篇名义,智能驾驶是指具备环境感知、决策、规划、控制、执行等功能,可部分或全部代替人类驾驶员驾驶任务的技术。这种技术赋予了汽车高度智能自主或半自主行驶的能力,也为道路安全带来了重大挑战。基于事故发生时风险控制全在汽车以及人们对智能驾驶的合理信赖,我方认为智能驾驶事故应当由车企承担主要责任。论证如下:
首先,对风险最有控制能力的车企应当为风险后果负责。当前大数据技术渗透了智能驾驶数据采集、传感器设置甚至算法,经由车企决定,赋予了车企高度风险操控权,同时导致消费者无法干预甚至完全获取完整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无法规避风险,如果发生事故,车企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有清华大学和德国全德汽车俱乐部的数据表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对风险的干预条件严重不足。从智能驾驶感知异常到采取制动的反应,需要2.3 - 2.6秒,当前主流二级自动驾驶位,驾驶者留出的接管时间仅有1.5 - 2秒,这种准备不足导致风险发生,且驾驶员无法控制风险,由车企承担主要责任更为合理且公平。
其次,消费者对智能驾驶的功能产生合理信赖,理应排除相应责任。智能驾驶技术经过模拟仿真、封闭道路及实际道路测试通过验收才得以上市,这表明车企对其安全性提供了足够可信赖的保证,这种可信赖属于消费者正常且合理的信任基础。请大家试想,我们消费者在启动定速巡航时,大多是在高速上长时间行驶时,为了缓解疲惫,愿意花钱购买自动驾驶技术来保持便利,但如果还是要消费者时刻保持警惕,则是强加给了消费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
综上,应当由技术发展的最大受益人车企承担责任。我方得证。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主题问候在场各位。开篇名义,智能驾驶是指具备环境感知、决策、规划、控制、执行等功能,可部分或全部代替人类驾驶员驾驶任务的技术。这种技术赋予了汽车高度智能自主或半自主行驶的能力,也为道路安全带来了重大挑战。基于事故发生时风险控制全在汽车以及人们对智能驾驶的合理信赖,我方认为智能驾驶事故应当由车企承担主要责任。论证如下:
首先,对风险最有控制能力的车企应当为风险后果负责。当前大数据技术渗透了智能驾驶数据采集、传感器设置甚至算法,经由车企决定,赋予了车企高度风险操控权,同时导致消费者无法干预甚至完全获取完整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无法规避风险,如果发生事故,车企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有清华大学和德国全德汽车俱乐部的数据表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对风险的干预条件严重不足。从智能驾驶感知异常到采取制动的反应,需要2.3 - 2.6秒,当前主流二级自动驾驶位,驾驶者留出的接管时间仅有1.5 - 2秒,这种准备不足导致风险发生,且驾驶员无法控制风险,由车企承担主要责任更为合理且公平。
其次,消费者对智能驾驶的功能产生合理信赖,理应排除相应责任。智能驾驶技术经过模拟仿真、封闭道路及实际道路测试通过验收才得以上市,这表明车企对其安全性提供了足够可信赖的保证,这种可信赖属于消费者正常且合理的信任基础。请大家试想,我们消费者在启动定速巡航时,大多是在高速上长时间行驶时,为了缓解疲惫,愿意花钱购买自动驾驶技术来保持便利,但如果还是要消费者时刻保持警惕,则是强加给了消费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
综上,应当由技术发展的最大受益人车企承担责任。我方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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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事故发生时风险控制全在汽车以及人们对智能驾驶的合理信赖,判断智能驾驶事故责任的主要承担方。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
对方辩友提到驾驶人的监管和义务当然是存在的,我们并不否认,但是我们认为在事故发生时,车企作为车的智能驾驶系统的掌控者,依旧是车的主要控制者。
要请对方辩友注意,在自动驾驶辅助行驶出现状况时,责任在于输出初始值的单位。就如同船长在制造自动驾驶系统时需要考虑成本,若在自动驾驶过程中车辆的控制权在驾驶员手中,那为何要将控制权转移呢?
对方辩友可能理解错了我的意思,我想说的是在自动驾驶系统启动时,控制权在自动驾驶系统手中,而非在驾驶员手中。您刚刚提到的疏忽大意的驾驶员,我方承认他们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但只是次要责任。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智能驾驶事故发生时,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当然是由掌握智能驾驶系统的车企来承担主要责任。
对方辩友试想,如果驾驶员认为在驾驶过程中车辆的掌控权在车企,即认为主要责任在车企,那么他们是否会放松警惕,过度依赖系统,甚至故意进行危险行为,比如玩手机。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是否会全部转嫁,导致对驾驶员的责任界定不清。
我方认为即使发生事故,驾驶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但主要责任依旧由车企来承担,理由很明确。随着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汽车完全有能力对风险进行干预。例如,如果驾驶员超速,智能驾驶系统可以提前向驾驶员发出超速预警,同时提示是否需要由汽车接管行驶。这种技术干预若能做到,足以帮助驾驶员规避风险。但实际上,如果车企没有对超速预警提出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进行接管,即车企放任风险发生,未采取足够且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警,那么由车企承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我方曾提到技术进步会解决当前的问题,想问对方辩友,这与技术半年的高铁盈利是否有关。
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
对方辩友提到驾驶人的监管和义务当然是存在的,我们并不否认,但是我们认为在事故发生时,车企作为车的智能驾驶系统的掌控者,依旧是车的主要控制者。
要请对方辩友注意,在自动驾驶辅助行驶出现状况时,责任在于输出初始值的单位。就如同船长在制造自动驾驶系统时需要考虑成本,若在自动驾驶过程中车辆的控制权在驾驶员手中,那为何要将控制权转移呢?
对方辩友可能理解错了我的意思,我想说的是在自动驾驶系统启动时,控制权在自动驾驶系统手中,而非在驾驶员手中。您刚刚提到的疏忽大意的驾驶员,我方承认他们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但只是次要责任。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智能驾驶事故发生时,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当然是由掌握智能驾驶系统的车企来承担主要责任。
对方辩友试想,如果驾驶员认为在驾驶过程中车辆的掌控权在车企,即认为主要责任在车企,那么他们是否会放松警惕,过度依赖系统,甚至故意进行危险行为,比如玩手机。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是否会全部转嫁,导致对驾驶员的责任界定不清。
我方认为即使发生事故,驾驶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但主要责任依旧由车企来承担,理由很明确。随着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汽车完全有能力对风险进行干预。例如,如果驾驶员超速,智能驾驶系统可以提前向驾驶员发出超速预警,同时提示是否需要由汽车接管行驶。这种技术干预若能做到,足以帮助驾驶员规避风险。但实际上,如果车企没有对超速预警提出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进行接管,即车企放任风险发生,未采取足够且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警,那么由车企承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我方曾提到技术进步会解决当前的问题,想问对方辩友,这与技术半年的高铁盈利是否有关。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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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下面进入盘问阶段。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间,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有请反方一、二、四辩起立,正方三辩可以开始发言。
请先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这10个区产的定价较高?我们对问题进行一个定义,因为在整体的行动轨迹上,可能人负责道德,仅是便捷点,这种情况属于事故。而且在要求经济体拉动自动价值时,是人开启才能清楚,是人开启了自主功能。并且目前所有出售的车型都要求驾驶员保持注意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系统发出接管请求,驾驶员能否做好起点?
我认为您说的这种情况是在超速时,系统没有发出预警,或者发出预警后驾驶员没有接管,这是驾驶员的过错。但我们认为驾驶员……
请问,如果医生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进行机器人或AI辅助的新型诊断治疗时,因为自身操作导致医疗事故,国际责任是否需要医生承担?
在该场景鉴定的情况下,我觉得我们所说的智能与单纯的工具性有所不同。此外,在这段时间的鉴定下,驾驶员没有能力采取措施。
下面请辩手看着我的眼睛,解释一下传统系统中的A包系统或P系统的运作原理。
对于今天对方所说的内容,无法解释这个原理,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出现事故后承担专业责任。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下面进入盘问阶段。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间,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有请反方一、二、四辩起立,正方三辩可以开始发言。
请先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这10个区产的定价较高?我们对问题进行一个定义,因为在整体的行动轨迹上,可能人负责道德,仅是便捷点,这种情况属于事故。而且在要求经济体拉动自动价值时,是人开启才能清楚,是人开启了自主功能。并且目前所有出售的车型都要求驾驶员保持注意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系统发出接管请求,驾驶员能否做好起点?
我认为您说的这种情况是在超速时,系统没有发出预警,或者发出预警后驾驶员没有接管,这是驾驶员的过错。但我们认为驾驶员……
请问,如果医生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进行机器人或AI辅助的新型诊断治疗时,因为自身操作导致医疗事故,国际责任是否需要医生承担?
在该场景鉴定的情况下,我觉得我们所说的智能与单纯的工具性有所不同。此外,在这段时间的鉴定下,驾驶员没有能力采取措施。
下面请辩手看着我的眼睛,解释一下传统系统中的A包系统或P系统的运作原理。
对于今天对方所说的内容,无法解释这个原理,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出现事故后承担专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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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根据清华大学等实验数据表明,人从识别系统的提示到进行有效监管需要2.3秒的时间,但是当前即使是最低级的L2级汽车,在发生多障场景下,留给驾驶员做出反应的时间最长只有1.5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来得及反应吗?
其实车企早就预判了这种问题。车企认为,驾驶员只要时刻关注路面,就能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但我的问题是,在系统一经提示做出有效接管,并且到完全有效接管这个时间段只有2.3秒,而驾驶员只有1.5秒的时间,从人的生理反应上来说,根本没有办法完成这一有效接管。
我认为这一观点不成立,因为车企给出的反应时间不可能长达两三秒,一般都会更短。按照2 - 3秒的情况,方向盘震动,驾驶人员在交米检车的行驶程度当中,明确显示在75时速阶段,两秒钟之内就会发现事故,甚至比这2.3秒的情况更紧急。那么即使保持高速行驶,以最快的反应来说,也没有办法让时速100km/h的车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人是来不及反应的,这个时候车才是最有效的阻断危险的方式,控制权是不是就在车上?
在实际事故当中,小米汽车的驾驶员当时只要提前一秒钟反应过来,稍微打个方向盘,就能避免撞到那个坚硬的水堆。这其实说明,从人的生理反应来看,很难完成这样的反应。汽车和系统在技术的设计和代码设计上已经剥离了人类直接接管的可能性,所以系统的实际控制权在车子。
请问对方,如果今天我们不要求车企明确责任,车企是否会每次都以用户接管为借口,逃避技术优化的义务,最终让公众成为牺牲品?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根据清华大学等实验数据表明,人从识别系统的提示到进行有效监管需要2.3秒的时间,但是当前即使是最低级的L2级汽车,在发生多障场景下,留给驾驶员做出反应的时间最长只有1.5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来得及反应吗?
其实车企早就预判了这种问题。车企认为,驾驶员只要时刻关注路面,就能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但我的问题是,在系统一经提示做出有效接管,并且到完全有效接管这个时间段只有2.3秒,而驾驶员只有1.5秒的时间,从人的生理反应上来说,根本没有办法完成这一有效接管。
我认为这一观点不成立,因为车企给出的反应时间不可能长达两三秒,一般都会更短。按照2 - 3秒的情况,方向盘震动,驾驶人员在交米检车的行驶程度当中,明确显示在75时速阶段,两秒钟之内就会发现事故,甚至比这2.3秒的情况更紧急。那么即使保持高速行驶,以最快的反应来说,也没有办法让时速100km/h的车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人是来不及反应的,这个时候车才是最有效的阻断危险的方式,控制权是不是就在车上?
在实际事故当中,小米汽车的驾驶员当时只要提前一秒钟反应过来,稍微打个方向盘,就能避免撞到那个坚硬的水堆。这其实说明,从人的生理反应来看,很难完成这样的反应。汽车和系统在技术的设计和代码设计上已经剥离了人类直接接管的可能性,所以系统的实际控制权在车子。
请问对方,如果今天我们不要求车企明确责任,车企是否会每次都以用户接管为借口,逃避技术优化的义务,最终让公众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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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将问题总结为:无法否认,无论何时开启的智能驾驶车辆,完全由驾驶人决定。这确定了驾驶员是车辆控制的主体,驾驶员主动选择辅助驾驶系统,就必须承担合理监督的法定责任。
所有系统均表明,驾驶员需要保持注意力,随时监管。这就如同医生使用 AED 进行诊疗,若出现事故,责任依然是医生承担。无论是 ABS、ESP 还是智能驾驶系统,都是驾驶员的延伸操作试驾工具。失败责任核心在于安全操作车辆,智能驾驶未能改变人驾职责的根本原则。
综上,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样做能促使驾驶员审慎地使用智能驾驶技术,守护道路安全,避免道德风险和滑坡。
感谢正方。
我方将问题总结为:无法否认,无论何时开启的智能驾驶车辆,完全由驾驶人决定。这确定了驾驶员是车辆控制的主体,驾驶员主动选择辅助驾驶系统,就必须承担合理监督的法定责任。
所有系统均表明,驾驶员需要保持注意力,随时监管。这就如同医生使用 AED 进行诊疗,若出现事故,责任依然是医生承担。无论是 ABS、ESP 还是智能驾驶系统,都是驾驶员的延伸操作试驾工具。失败责任核心在于安全操作车辆,智能驾驶未能改变人驾职责的根本原则。
综上,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样做能促使驾驶员审慎地使用智能驾驶技术,守护道路安全,避免道德风险和滑坡。
感谢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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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第一点,我想告诉对方,对方刚刚称驾驶人属于车辆的监管者和最终控制者,但我方已经提出数据,驾驶人从感知异常到采取制动的反应时间需要2.3秒,而当前主流自动驾驶给驾驶者留出的接管时间只有1.5秒。从这个反应时间来看,驾驶人根本无法顺利监管车辆。对方辩友称驾驶人是车辆的最终控制者,这个说法明显错误。恰恰是因为从生理上无法接管车辆,所以才应该由车体来最终控制车辆。
第二点,对方刚刚一直强调我们无法解释车辆的支架原理。正因如此,更应该由设计和生产车辆驾驶的车企来承担责任。因为在目前大数据技术下,数据采集、传感器设置甚至算法均由车企决定,消费者被赋予了车企这种高度的风险控制权,导致消费者无法干预甚至获取信息。
谢谢主席。
第一点,我想告诉对方,对方刚刚称驾驶人属于车辆的监管者和最终控制者,但我方已经提出数据,驾驶人从感知异常到采取制动的反应时间需要2.3秒,而当前主流自动驾驶给驾驶者留出的接管时间只有1.5秒。从这个反应时间来看,驾驶人根本无法顺利监管车辆。对方辩友称驾驶人是车辆的最终控制者,这个说法明显错误。恰恰是因为从生理上无法接管车辆,所以才应该由车体来最终控制车辆。
第二点,对方刚刚一直强调我们无法解释车辆的支架原理。正因如此,更应该由设计和生产车辆驾驶的车企来承担责任。因为在目前大数据技术下,数据采集、传感器设置甚至算法均由车企决定,消费者被赋予了车企这种高度的风险控制权,导致消费者无法干预甚至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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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一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首先,公具是被谁所使用的,是否是人?开车的是谁,是动物还是人?当然是人。但我们今天所讲的不是普通的工具,不是您方所说的手术刀,而是非常智能的自动驾驶。您方说人有监管义务,那既然有监管义务,又如何认定人承担主要责任呢?
我有个问题,如果说人承担主要责任,那为何要将其归为公法范畴?虽然在事故中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交通法规规定,手握方向盘时确实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不过我方认为这是次要责任。我方已经论证,最终的控制权在于车企,所以我方认为主要责任在车企。但您方始终没有论证,为什么仅仅是小小的监管义务,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请问,您说车企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那开车的时候是车企在开车吗?当然不是,是背后的技术、大系统、云计算系统。这个系统足够精准、快速,比人反应还快。那为什么目前大多数车都不是自动驾驶的呢?我们了解到一些车的自动泊车功能,比如华为宣传的能应对160种停车方位,可见即可停,这说明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我们今天讨论的正是在使用智能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
刚才您提到发生事故的时候,请问发生事故时车企能够改变车辆走向吗?车子可以,因为它背后有大数据算法。根据美国的一些规定,在无人驾驶过程中,车企背后有数据监控人可以实时监控车辆动态。但这并不是说车企要对全国几十亿辆车都进行人工监控,而是通过无数算法自动监控。如果是算法出现错误导致事故发生,那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就算车子不能实际操控,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及时反应,人做不到反应,车企也做不到反应,那谁应当承担这个责任呢?我们都没有办法反应的话,事故就发生了。这就是智能系统设计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不能成为一个法律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智能驾驶系统发生交通事故后谁应该承担责任。按照法律条文,如果产品有过错,那么必然要承担产品的侵权责任;如果是驾驶人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那必然由驾驶人承担责任。我们要讨论的是在法律责任之外,当一个工具造成损害之后,谁应该来承担责任。那么是谁在使用工具呢?显然是人。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首先,公具是被谁所使用的,是否是人?开车的是谁,是动物还是人?当然是人。但我们今天所讲的不是普通的工具,不是您方所说的手术刀,而是非常智能的自动驾驶。您方说人有监管义务,那既然有监管义务,又如何认定人承担主要责任呢?
我有个问题,如果说人承担主要责任,那为何要将其归为公法范畴?虽然在事故中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交通法规规定,手握方向盘时确实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不过我方认为这是次要责任。我方已经论证,最终的控制权在于车企,所以我方认为主要责任在车企。但您方始终没有论证,为什么仅仅是小小的监管义务,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请问,您说车企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那开车的时候是车企在开车吗?当然不是,是背后的技术、大系统、云计算系统。这个系统足够精准、快速,比人反应还快。那为什么目前大多数车都不是自动驾驶的呢?我们了解到一些车的自动泊车功能,比如华为宣传的能应对160种停车方位,可见即可停,这说明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我们今天讨论的正是在使用智能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
刚才您提到发生事故的时候,请问发生事故时车企能够改变车辆走向吗?车子可以,因为它背后有大数据算法。根据美国的一些规定,在无人驾驶过程中,车企背后有数据监控人可以实时监控车辆动态。但这并不是说车企要对全国几十亿辆车都进行人工监控,而是通过无数算法自动监控。如果是算法出现错误导致事故发生,那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就算车子不能实际操控,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及时反应,人做不到反应,车企也做不到反应,那谁应当承担这个责任呢?我们都没有办法反应的话,事故就发生了。这就是智能系统设计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不能成为一个法律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智能驾驶系统发生交通事故后谁应该承担责任。按照法律条文,如果产品有过错,那么必然要承担产品的侵权责任;如果是驾驶人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那必然由驾驶人承担责任。我们要讨论的是在法律责任之外,当一个工具造成损害之后,谁应该来承担责任。那么是谁在使用工具呢?显然是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为何智能驾驶事故责任主要应由车企承担。
首先,自动驾驶不仅是一项技术,其核心更是一场关于商业权益与民众生活的对话。当算法的控制权从人类转交给机器时,技术指导方必须明确权力与责任的边界,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对方辩友认为智能汽车只是一种工具,主要控制人员仍是驾驶人。但实际上,车企的智能驾驶系统及其依赖的硬件配置、数据采集方式和算法逻辑,均由设计人员设定,消费者无法更改,也难以充分了解。此外,车企所谓的监管时间设置不合理,实际上是在转移责任。更令人担忧的是,事故数据常被封存于企业内部,这不仅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也阻碍了用户维权。
其次,技术提供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方辩友称驾驶人有监管责任,所以在智能驾驶过程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部分车企以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等概念创设噱头,例如华为 ADS 的宣传界面展示其能从容应对各类路况,相关宣传视频中出现放松驾驶员设置违法的情况,且在用户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形成宣传责任与用户责任不对等的标准,缺乏风险免责机制。这种情况下,责任不应仅靠道德选择和政策,更应遵循法律规则。
最后,技术受益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对方以技术有限性为由,主张车企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智能网联产业的数据已成为汽车产业的新兴核心产品,依据质量、风险、收益等原则,企业在享受数据带来的稳定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风险主体责任。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车企的终极目标应是服务社会。只有当责任与权利平衡后,智能驾驶才能真正成为人道主义社会的技术革新。
谢谢大家!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为何智能驾驶事故责任主要应由车企承担。
首先,自动驾驶不仅是一项技术,其核心更是一场关于商业权益与民众生活的对话。当算法的控制权从人类转交给机器时,技术指导方必须明确权力与责任的边界,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对方辩友认为智能汽车只是一种工具,主要控制人员仍是驾驶人。但实际上,车企的智能驾驶系统及其依赖的硬件配置、数据采集方式和算法逻辑,均由设计人员设定,消费者无法更改,也难以充分了解。此外,车企所谓的监管时间设置不合理,实际上是在转移责任。更令人担忧的是,事故数据常被封存于企业内部,这不仅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也阻碍了用户维权。
其次,技术提供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方辩友称驾驶人有监管责任,所以在智能驾驶过程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部分车企以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等概念创设噱头,例如华为 ADS 的宣传界面展示其能从容应对各类路况,相关宣传视频中出现放松驾驶员设置违法的情况,且在用户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形成宣传责任与用户责任不对等的标准,缺乏风险免责机制。这种情况下,责任不应仅靠道德选择和政策,更应遵循法律规则。
最后,技术受益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对方以技术有限性为由,主张车企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智能网联产业的数据已成为汽车产业的新兴核心产品,依据质量、风险、收益等原则,企业在享受数据带来的稳定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风险主体责任。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车企的终极目标应是服务社会。只有当责任与权利平衡后,智能驾驶才能真正成为人道主义社会的技术革新。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从三个方面阐述智能驾驶事故责任主要应由车企承担:
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下面由我进行总结。
在本次辩论当中,我方坚定地认为智能驾驶系统所造成的事故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前面的辩论,我们从智能驾驶系统工具属性、驾驶人的最终决策权、智能驾驶系统的局限性等多方面清晰地论证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核心责任。
首先,智能驾驶系统本身只是一种辅助工具,它始终为人所用,缺乏人类意识和自我意识。即L2的等级尚未达到我们所讨论的自动驾驶的范畴,所以智能驾驶本身和自动驾驶完全不同。
第二,驾驶人的主观能动性才是驾驶过程中的核心。智能驾驶系统由驾驶人开启,驾驶过程中也由驾驶人控制。对于车辆的行驶和停止进行控制,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驾驶人始终都是车辆行驶中的直接操控者和决策者。这个系统设计的初衷是帮助驾驶员更好地驾驶,而不是取代驾驶的作用。
此外,驾驶员本身也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才能够上路驾驶。如果在应对复杂路况中的紧急情况时,只有通过驾驶人自己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而不是要求千里之外的车企来做出所谓的考量。而且智能驾驶系统本身也具有局限性,尽管技术进步,它仍然不能模仿人类的思维判断能力。
最后我们想强调的是,这个系统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无法取代人类本身的责任。刚才对方辩友说得很好,说车辆转交给算法之后,我们要清晰地考虑其中的风险。对方辩友提到风险非常正确,车辆转交给算法之后会带来巨大的风险,而这个风险的承担者一定是我们人类自己。我们购买车企的车辆,一方面是信任他们的品牌,另一方面是信任我们自己能够应对各种路况。
好的。
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下面由我进行总结。
在本次辩论当中,我方坚定地认为智能驾驶系统所造成的事故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前面的辩论,我们从智能驾驶系统工具属性、驾驶人的最终决策权、智能驾驶系统的局限性等多方面清晰地论证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核心责任。
首先,智能驾驶系统本身只是一种辅助工具,它始终为人所用,缺乏人类意识和自我意识。即L2的等级尚未达到我们所讨论的自动驾驶的范畴,所以智能驾驶本身和自动驾驶完全不同。
第二,驾驶人的主观能动性才是驾驶过程中的核心。智能驾驶系统由驾驶人开启,驾驶过程中也由驾驶人控制。对于车辆的行驶和停止进行控制,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驾驶人始终都是车辆行驶中的直接操控者和决策者。这个系统设计的初衷是帮助驾驶员更好地驾驶,而不是取代驾驶的作用。
此外,驾驶员本身也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才能够上路驾驶。如果在应对复杂路况中的紧急情况时,只有通过驾驶人自己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而不是要求千里之外的车企来做出所谓的考量。而且智能驾驶系统本身也具有局限性,尽管技术进步,它仍然不能模仿人类的思维判断能力。
最后我们想强调的是,这个系统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无法取代人类本身的责任。刚才对方辩友说得很好,说车辆转交给算法之后,我们要清晰地考虑其中的风险。对方辩友提到风险非常正确,车辆转交给算法之后会带来巨大的风险,而这个风险的承担者一定是我们人类自己。我们购买车企的车辆,一方面是信任他们的品牌,另一方面是信任我们自己能够应对各种路况。
好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