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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件简单的经济案件,更是精心设计的庞氏骗局。华丰公司从诞生之初就披着高科技研发的外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实施诈骗。请允许我撕开这种伪装,揭露三个铁证。
第一,从头到尾都是画饼充饥。华丰公司2010年就资金链断裂,却把员工当做提款机。他们宣称要和美国公司合作研发抗衰老基因药物,可直到东窗事发,美国合作方压根没有点头。所谓的研发中心只有三名专家,技术设备水平有限,连董事会都承认研发无望。这哪里是科技创新,分明是拿不存在的科技梦做诈骗剧本。
第二,钱去哪了?全是拆东墙补西墙。控方证据显示,2.6亿集资款中,仅仅只有少量700万元用于赴美谈判以及开支,剩下的2.5亿干什么了?发工资、发奖金、还利息。公司的实际资产不足5000万元,却要养活1732个投资者的资金需求,这和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有任何的本质区别吗?用高息吸引更多人接盘,直到资金窟窿填不上,这不就是典型的庞氏套路吗?
第三,明知是火坑,还要拉人跳。员工受高管指使对外集资,甚至能获得1%的回扣。董事长张良等人明知公司资不抵债,却对财务总监蔡华的预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是放任诈骗是什么?连辩方都承认存在非法吸存,但控方要质问,当一家企业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拆东墙补西墙上,连员工的养老钱都敢吞,这和普通的非法吸存有本质的区别吗?
最后,集资诈骗的本质是骗心。对方辩友说这是高利贷行为,那高利贷至少承认是借贷关系。而华丰公司用虚假的项目封锁消息,隐瞒真相,让投资者误以为自己参与的是高科技投资。这才是赤裸裸的诈骗。当一千七百三十二人把血汗钱交给一个注定崩盘的骗局时,控方必须亮出利剑,为无辜者讨回公道。谢谢大家。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件简单的经济案件,更是精心设计的庞氏骗局。华丰公司从诞生之初就披着高科技研发的外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实施诈骗。请允许我撕开这种伪装,揭露三个铁证。
第一,从头到尾都是画饼充饥。华丰公司2010年就资金链断裂,却把员工当做提款机。他们宣称要和美国公司合作研发抗衰老基因药物,可直到东窗事发,美国合作方压根没有点头。所谓的研发中心只有三名专家,技术设备水平有限,连董事会都承认研发无望。这哪里是科技创新,分明是拿不存在的科技梦做诈骗剧本。
第二,钱去哪了?全是拆东墙补西墙。控方证据显示,2.6亿集资款中,仅仅只有少量700万元用于赴美谈判以及开支,剩下的2.5亿干什么了?发工资、发奖金、还利息。公司的实际资产不足5000万元,却要养活1732个投资者的资金需求,这和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有任何的本质区别吗?用高息吸引更多人接盘,直到资金窟窿填不上,这不就是典型的庞氏套路吗?
第三,明知是火坑,还要拉人跳。员工受高管指使对外集资,甚至能获得1%的回扣。董事长张良等人明知公司资不抵债,却对财务总监蔡华的预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是放任诈骗是什么?连辩方都承认存在非法吸存,但控方要质问,当一家企业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拆东墙补西墙上,连员工的养老钱都敢吞,这和普通的非法吸存有本质的区别吗?
最后,集资诈骗的本质是骗心。对方辩友说这是高利贷行为,那高利贷至少承认是借贷关系。而华丰公司用虚假的项目封锁消息,隐瞒真相,让投资者误以为自己参与的是高科技投资。这才是赤裸裸的诈骗。当一千七百三十二人把血汗钱交给一个注定崩盘的骗局时,控方必须亮出利剑,为无辜者讨回公道。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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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总结陈词主要围绕华丰公司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展开论述,具体内容如下:
你负责记录前面三分钟,反正时间我们之后再调整一下,然后再记一个6分钟,一共12分钟。开始,我把我的文件打开。谁的手机可以录个像,录给群里的领导看,正儿八经还有2个领导。
视频可以后面再弄。开完会再拿东西,用我的设备,调整一下。你们俩配合一下。这就看默契的时候到了,调试下设备,其实是3题。
你负责记录前面三分钟,反正时间我们之后再调整一下,然后再记一个6分钟,一共12分钟。开始,我把我的文件打开。谁的手机可以录个像,录给群里的领导看,正儿八经还有2个领导。
视频可以后面再弄。开完会再拿东西,用我的设备,调整一下。你们俩配合一下。这就看默契的时候到了,调试下设备,其实是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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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者主要在安排会议时间记录(先记录三分钟,再记录六分钟,共十二分钟)、视频录制(让手机可以录像的人录给群里领导看,也表示视频可会后再弄)、设备使用(用自己的设备并调试)以及人员配合等会议相关事宜,未涉及辩题相关内容。
你提到前面的2.6亿,有人问为何占比只有5%。各位朋友,这里突出2.6亿,还突出其占有投入率不到50%。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发表开篇立论。
尊敬评委、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起融资事件的法律定性,更是一场关于动机、行为责任与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辨。
控方将华丰公司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实则忽略了相应的核心事实。融资是为了自救而非占有资金,会经营而非挥霍,会坦诚担责而非逃避。我方坚定认为,华丰公司多次行为仅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华丰公司融资行为始于真实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企业存亡之际,华丰选择内部融资。虽未能如期与美国公司合作,但这并不等于虚假宣传、虚构事实,也无非法占用目的。华丰用行动证明,合作未成便成立研发中心,投入资金聘请专家700万元用于赴美谈判,其余资金维持经营、支付利息。试问,若是意图诈骗,何须大费周章投入研发,何须苦苦维持运营?资金流向清晰地指向企业经营,而非控方所称的占为己有。
其次,控方以虚构项目为由,却刻意忽略合规融资与蓄意诈骗的本质区别。华丰公司未经批准吸收资金,承诺高息,确实违规,但违规并不等于诈骗。更何况财务总监主动投案,高管全员如实供述,何来诈骗者的逃避隐瞒?控方将此行为污名化为诈骗,不仅混淆法律界限,也漠视了企业挣扎求生的现实困境。
最后,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正义与救济。华丰因美国制裁濒临绝境,却通过国内融资坚守技术攻坚,重申企业发展初心,也在探索多元融资渠道,最终成就全球化企业。将华丰公司的自救努力扣上诈骗重罪,等同于宣告所有因经营困境而融资的企业都可能沦为犯罪,这绝非立法本意。请控方正视华丰公司的主观善意、客观投入与主动担责,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定性。唯有如此,才能在惩戒违规的同时,给地方企业一线生机,留一方发展空间。
谢谢大家。
你提到前面的2.6亿,有人问为何占比只有5%。各位朋友,这里突出2.6亿,还突出其占有投入率不到50%。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发表开篇立论。
尊敬评委、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起融资事件的法律定性,更是一场关于动机、行为责任与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辨。
控方将华丰公司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实则忽略了相应的核心事实。融资是为了自救而非占有资金,会经营而非挥霍,会坦诚担责而非逃避。我方坚定认为,华丰公司多次行为仅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华丰公司融资行为始于真实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企业存亡之际,华丰选择内部融资。虽未能如期与美国公司合作,但这并不等于虚假宣传、虚构事实,也无非法占用目的。华丰用行动证明,合作未成便成立研发中心,投入资金聘请专家700万元用于赴美谈判,其余资金维持经营、支付利息。试问,若是意图诈骗,何须大费周章投入研发,何须苦苦维持运营?资金流向清晰地指向企业经营,而非控方所称的占为己有。
其次,控方以虚构项目为由,却刻意忽略合规融资与蓄意诈骗的本质区别。华丰公司未经批准吸收资金,承诺高息,确实违规,但违规并不等于诈骗。更何况财务总监主动投案,高管全员如实供述,何来诈骗者的逃避隐瞒?控方将此行为污名化为诈骗,不仅混淆法律界限,也漠视了企业挣扎求生的现实困境。
最后,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正义与救济。华丰因美国制裁濒临绝境,却通过国内融资坚守技术攻坚,重申企业发展初心,也在探索多元融资渠道,最终成就全球化企业。将华丰公司的自救努力扣上诈骗重罪,等同于宣告所有因经营困境而融资的企业都可能沦为犯罪,这绝非立法本意。请控方正视华丰公司的主观善意、客观投入与主动担责,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定性。唯有如此,才能在惩戒违规的同时,给地方企业一线生机,留一方发展空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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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主要讨论了华丰公司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具体内容如下: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发表开篇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华丰公司以虚假研发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行非法占有之实,非法集资2.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虚构抗衰神药项目,诈骗手段昭然若揭。华丰公司声称与美国公司合作研发抗衰基因药物,实则挂羊头卖狗肉,美国公司早已明确拒绝合作。内部虽设基因研发中心,但所谓的三无专家和简陋的设备仅为掩人耳目,根本无力支撑所谓抗衰材料的研发。研发中心负责人也多次反映研发无果,而华丰公司却持续对外封锁消息。其虚构合作背景、隐瞒研发真相的行为与巴铁骗局假借高科技之名,实则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如出一辙,分明是无中生有的诈骗剧本。
第二,资金用途彻底暴露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若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规模不成比例,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之目的。本案中华丰公司集资的2.6亿巨资流向如下:一是拆东墙补西墙,偿还贷款和到期利息;二是肆意挥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产品滞销,仍然给高管人员发放奖励;三是研发投入微乎其微,不足募集资金的5%。甚至华丰公司在明知合作无望仍赴美谈判,且设备技术均无法更新,何来经营诚意?可见,华丰公司从未打算真正履约。
第三,从员工操作看主观恶意层层递进。华丰公司员工以2%的利息约定对外吸资集资,自己从中赚1%的差价,公司高管对此不仅默许,甚至有决策者亲自下场代客集资。在技术人员多次预警研发无望后,仍然封锁消息,以高息割韭菜,层层加盟,以传销式扩散集资风险,疯狂吸金,诱骗1732人入局。
各位,若今日不严惩华丰公司,明日会有更多的公司以创新行诈骗之实。只有严惩,方能守护金融安全,捍卫百姓信任,让天花乱坠的骗局无处遁形。谢谢大家。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发表开篇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华丰公司以虚假研发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行非法占有之实,非法集资2.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虚构抗衰神药项目,诈骗手段昭然若揭。华丰公司声称与美国公司合作研发抗衰基因药物,实则挂羊头卖狗肉,美国公司早已明确拒绝合作。内部虽设基因研发中心,但所谓的三无专家和简陋的设备仅为掩人耳目,根本无力支撑所谓抗衰材料的研发。研发中心负责人也多次反映研发无果,而华丰公司却持续对外封锁消息。其虚构合作背景、隐瞒研发真相的行为与巴铁骗局假借高科技之名,实则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如出一辙,分明是无中生有的诈骗剧本。
第二,资金用途彻底暴露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若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规模不成比例,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之目的。本案中华丰公司集资的2.6亿巨资流向如下:一是拆东墙补西墙,偿还贷款和到期利息;二是肆意挥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产品滞销,仍然给高管人员发放奖励;三是研发投入微乎其微,不足募集资金的5%。甚至华丰公司在明知合作无望仍赴美谈判,且设备技术均无法更新,何来经营诚意?可见,华丰公司从未打算真正履约。
第三,从员工操作看主观恶意层层递进。华丰公司员工以2%的利息约定对外吸资集资,自己从中赚1%的差价,公司高管对此不仅默许,甚至有决策者亲自下场代客集资。在技术人员多次预警研发无望后,仍然封锁消息,以高息割韭菜,层层加盟,以传销式扩散集资风险,疯狂吸金,诱骗1732人入局。
各位,若今日不严惩华丰公司,明日会有更多的公司以创新行诈骗之实。只有严惩,方能守护金融安全,捍卫百姓信任,让天花乱坠的骗局无处遁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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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意见发表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场融资案件的法律定性,更是一场关于共性行为、责任与救济的理性辩论。控方将华丰公司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实则忽略了三个核心事实:融资为自救而非占有,资金为经营而非挥霍,责任为坦诚而非逃避。我方坚持认为,华丰公司行为仅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华丰公司的融资行为始于真实的经营困境。在资金断裂、企业存亡之际,华丰选择内部融资以自救。虽未能如期与美国公司合作,但这一变数绝不等于虚假宣传、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华丰用行动证明诚意,合作未成便自建研发中心,投入资金聘请专家700万元用于赴美谈判,其余资金维持经营、支付利息。试问,若真以诈骗为目的,何须大费周章投入研发,何须苦苦维持企业运转?资金流向清晰指向经营需求,而非控方所称的占为己有。
其次,控方以虚构项目为由,却时刻忽略违规融资与税率下限的界限。公司未经批准吸收资金、承诺高息确实违规,但违规并不等于诈骗。更何况财务总监主动投案,高管成员如实供述,与诈骗者的逃避与隐瞒截然不同。控方将这种行为污名化为诈骗,不仅混淆了法律界限,更漠视了企业挣扎求生的现实困境。
最后,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正义与情理。华为曾因美国制裁陷入绝境,却通过国内融资和技术攻坚重生;小米发展初期也曾探索多元融资渠道,最终成就全球化的实业佳话。若将华丰公司的自救努力扣上集资诈骗罪的帽子,等同宣告所有因经营困境而融资的企业都可能成为罪犯,这绝非立法本意。请控方正视华丰公司的主观善意、客观投入与主动担责,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唯有如此,才能在惩戒违规的同时,为困境中的企业留一线生机,让法律有温度。
谢谢大家!
下面有请反方意见发表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场融资案件的法律定性,更是一场关于共性行为、责任与救济的理性辩论。控方将华丰公司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实则忽略了三个核心事实:融资为自救而非占有,资金为经营而非挥霍,责任为坦诚而非逃避。我方坚持认为,华丰公司行为仅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华丰公司的融资行为始于真实的经营困境。在资金断裂、企业存亡之际,华丰选择内部融资以自救。虽未能如期与美国公司合作,但这一变数绝不等于虚假宣传、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华丰用行动证明诚意,合作未成便自建研发中心,投入资金聘请专家700万元用于赴美谈判,其余资金维持经营、支付利息。试问,若真以诈骗为目的,何须大费周章投入研发,何须苦苦维持企业运转?资金流向清晰指向经营需求,而非控方所称的占为己有。
其次,控方以虚构项目为由,却时刻忽略违规融资与税率下限的界限。公司未经批准吸收资金、承诺高息确实违规,但违规并不等于诈骗。更何况财务总监主动投案,高管成员如实供述,与诈骗者的逃避与隐瞒截然不同。控方将这种行为污名化为诈骗,不仅混淆了法律界限,更漠视了企业挣扎求生的现实困境。
最后,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正义与情理。华为曾因美国制裁陷入绝境,却通过国内融资和技术攻坚重生;小米发展初期也曾探索多元融资渠道,最终成就全球化的实业佳话。若将华丰公司的自救努力扣上集资诈骗罪的帽子,等同宣告所有因经营困境而融资的企业都可能成为罪犯,这绝非立法本意。请控方正视华丰公司的主观善意、客观投入与主动担责,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唯有如此,才能在惩戒违规的同时,为困境中的企业留一线生机,让法律有温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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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苗,再来一遍。我认为目前你对某些概念心里不太清楚,你是否想清楚了,开始清晰地阐述逻辑过程,语言是否清晰。另外,我觉得我们两人的开篇陈词,言语风格和用词习惯与之前几乎一样,听起来很像“deep sick”,做出来的开篇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就像上两堂真题的感觉,只不过内容换了一下,言语的味道和风格比较陈旧,听起来有些奇怪,我在考虑如何修改,怎样才能有所提升。你可以加点表演,但如果要改变表述方式其实很难,因为这和我们本人的表述习惯差异较大,即便去做修改,也会按照自己的表述方式来,不一定能达到理想效果。比如表演方面,可以参考一些特定情境,像“三林公”“亲大老爷”这种类型。你觉得有必要再来一次吗?这样做有价值、有意义吗?反正我觉得如果不熟悉内容,效果可能不佳。我刚才没打断你,不知道你念了一遍后,现在是否更熟悉一些了。
我们来看一下精神状态和劲头。我的意见是你加强一下表演,你可以拿着手机看,没关系。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发表开篇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高低诱饵画大饼,甲借研发欠血汗,空壳圈钱两亿六,铁证如山是诈骗。农工公司以虚假研发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行非法占有之事,非法集资2.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虚构抗衰神药,诈骗手段昭然若揭。华空公司声称与美国公司合作研发抗衰基因药物,实为挂羊头卖狗肉,美国公司早已明确拒绝合作。公司内部虽然设立了基因研发中心,但所谓的顶尖专家和简陋的设备仅为掩人耳目,根本无力支撑所谓抗衰成药的研发,且负责人也多次反映研发无果。而华空公司对外持续封锁消息,其虚构合作背景、隐瞒研发真相的行为与巴纳姆骗局、假借高科技概念行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如出一辙,是无中生有的诈骗手段。
第二,资金用途涉疑,暴露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若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农工公司集资的2.6亿集资款流向不明,一是借新还旧、偿还到期贷款利息;二是肆意挥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产品滞销,仍然给高管人员发放高额奖励;三是研发投入、设备更新不足募集资金的5%,甚至明知合作无望仍赴美谈判,其设备、技术均无法跟进,何来合作诚意。农工公司从未打算真正履约。
第三,从疯狂扩张到疯狂收割,主观恶意尽显。公司员工以2%的业绩对外吸资集资,自己可从中赚取1%的差价。公司高管对此不仅知情默许,更有甚者亲自下场代客集资。在技术人员多次预警研发无望后,仍持续封锁消息,割韭菜层层加码,以传销式扩散放大风险蔓延,疯狂吸金,诱骗1320人入局。福建龙腾公司根本无意还本付息。
各位,若今日不严惩农工公司,明日就会有更多的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诈骗之实,唯有严惩方能守护百姓信任,方能守护金融安全,让圈钱的骗局无处遁形。谢谢大家。
刘苗,再来一遍。我认为目前你对某些概念心里不太清楚,你是否想清楚了,开始清晰地阐述逻辑过程,语言是否清晰。另外,我觉得我们两人的开篇陈词,言语风格和用词习惯与之前几乎一样,听起来很像“deep sick”,做出来的开篇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就像上两堂真题的感觉,只不过内容换了一下,言语的味道和风格比较陈旧,听起来有些奇怪,我在考虑如何修改,怎样才能有所提升。你可以加点表演,但如果要改变表述方式其实很难,因为这和我们本人的表述习惯差异较大,即便去做修改,也会按照自己的表述方式来,不一定能达到理想效果。比如表演方面,可以参考一些特定情境,像“三林公”“亲大老爷”这种类型。你觉得有必要再来一次吗?这样做有价值、有意义吗?反正我觉得如果不熟悉内容,效果可能不佳。我刚才没打断你,不知道你念了一遍后,现在是否更熟悉一些了。
我们来看一下精神状态和劲头。我的意见是你加强一下表演,你可以拿着手机看,没关系。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发表开篇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高低诱饵画大饼,甲借研发欠血汗,空壳圈钱两亿六,铁证如山是诈骗。农工公司以虚假研发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行非法占有之事,非法集资2.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虚构抗衰神药,诈骗手段昭然若揭。华空公司声称与美国公司合作研发抗衰基因药物,实为挂羊头卖狗肉,美国公司早已明确拒绝合作。公司内部虽然设立了基因研发中心,但所谓的顶尖专家和简陋的设备仅为掩人耳目,根本无力支撑所谓抗衰成药的研发,且负责人也多次反映研发无果。而华空公司对外持续封锁消息,其虚构合作背景、隐瞒研发真相的行为与巴纳姆骗局、假借高科技概念行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如出一辙,是无中生有的诈骗手段。
第二,资金用途涉疑,暴露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若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农工公司集资的2.6亿集资款流向不明,一是借新还旧、偿还到期贷款利息;二是肆意挥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产品滞销,仍然给高管人员发放高额奖励;三是研发投入、设备更新不足募集资金的5%,甚至明知合作无望仍赴美谈判,其设备、技术均无法跟进,何来合作诚意。农工公司从未打算真正履约。
第三,从疯狂扩张到疯狂收割,主观恶意尽显。公司员工以2%的业绩对外吸资集资,自己可从中赚取1%的差价。公司高管对此不仅知情默许,更有甚者亲自下场代客集资。在技术人员多次预警研发无望后,仍持续封锁消息,割韭菜层层加码,以传销式扩散放大风险蔓延,疯狂吸金,诱骗1320人入局。福建龙腾公司根本无意还本付息。
各位,若今日不严惩农工公司,明日就会有更多的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诈骗之实,唯有严惩方能守护百姓信任,方能守护金融安全,让圈钱的骗局无处遁形。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快点改进。一开始没听清也没事,我觉得还好,没什么特别的,很枯燥,听起来和上一次一样。那只是你个人的感觉,因为每次都是从你自己的感受出发,那肯定感觉不同,毕竟这是一个人,无论怎样,自己肯定有一套既定的工作方式。
别人初次认识你,与你接触时会发现和以前有什么区别,而且他们也想了解你对每个人的风格把握。但这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就算表现得一样,也体现了个人特质,并非不行,但一定要保持区别。
我们等下删掉写得那么多的内容。你这三分钟写不完,后面我涂掉了,你自己念一下。你看都看不清,念出来还跳字,一点都不流畅。我给你两分钟顺一下。我先让你开始。
我们快点改进。一开始没听清也没事,我觉得还好,没什么特别的,很枯燥,听起来和上一次一样。那只是你个人的感觉,因为每次都是从你自己的感受出发,那肯定感觉不同,毕竟这是一个人,无论怎样,自己肯定有一套既定的工作方式。
别人初次认识你,与你接触时会发现和以前有什么区别,而且他们也想了解你对每个人的风格把握。但这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就算表现得一样,也体现了个人特质,并非不行,但一定要保持区别。
我们等下删掉写得那么多的内容。你这三分钟写不完,后面我涂掉了,你自己念一下。你看都看不清,念出来还跳字,一点都不流畅。我给你两分钟顺一下。我先让你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文本未围绕辩题进行有效论述,主要内容为讨论改进工作相关事宜,包括对个人感受和工作方式的看法,以及对文本内容进行删减、让对方顺稿等安排。
试一下,让你试一下,马上我走。其实我这梳理观点时,发现后面想到的一两个点,应该放在前面,不过这也无所谓。就算自己按最理想的方式来,也不会完全符合预期。咱们答题只围绕这个观点展开,但思路不太清晰,最近也没有好好整理。
昨天晚上,我问了一下,今天关心了我吃饭的事情,让我慢一点就行。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发言,时间设定为12分钟。我忘记数字时间怎么设置了,以前我还会设置时间,现在记不清了。就用手机设置12分钟吧,12分钟等于720秒。
咱们还是要有辩论礼仪。准备好了吗?不懂没关系,可以开始了。
下面开始自由辩论环节,请正方开始发言。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刚刚您在陈词中说到,集资是公司的自由行为,而非占有。那我想提问,投资人的钱由谁来归还呢?投资人的钱当然是由公司来发放。我想请问各位辩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正方:先继续您刚刚的回答,您说投资者的钱由公司来收。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已经将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还给公司员工,那到底用什么钱来支付投资者的钱呢?你们也说了钱已经全部归还,那么既然钱已归还,何来非法占有目的呢?当然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公司在无法与美国公司取得合作的前提下,为何仍然对外宣传存在合作,是否虚构事实?
反方:当然没有虚构事实,合作并非一蹴而就。美商合作是事实,此次合作未达成只是意外。那么请问,自主研发能否体现其真实的研发意图呢?
正方:但是您方没有注意到,您方在公告中未明确告知广大投资者是跟哪一方存在合作,最后仅聘请了3名国内专家进行研究,还将该事实秘而不宣,难道不是隐瞒了重要事实吗?我方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主要的区别,您方没有回答。我们可以强调,这个最主要的区别是否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请问对方辩友,该公司是否有呢?
反方:当然有非法占有目的。我想继续回答您刚才的问题,张良主观明知集资范围已经超出了员工范围,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制止,这是否是一种默许呢?所以这当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性的要件。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研发是一个外向的过程,不可能完全自控,控方是否以结果造成而忽视研发的风险呢?
正方:那我想请问,业务产品滞销、水平有限,并且负责人多次反映研发无果,这样的状况能否完成药品的研发呢?
反方:对方没有听清楚我的问题,研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次性成功。对方现在是以未来不确定的结果来倒推主观故意,这难道不是忽视研发的风险吗?
正方:刚刚您方说到市场风险归市场风险因素,但我想提醒对方辩友,月息3%已经超过了企业正常的盈利能力,且公司并未实现与美方预期的合作,产品制造滞销无望,研发无望,这么大的窟窿为何企业对此视而不见?这并非是市场风险导致的,而是公司制定融资计划之初必然产生的结果。
反方:研发本身就是一个有风险的问题,不可能一定成功或失败。公司投入研发、招聘专家、购置设备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从哪些行为上体现了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正方:您看您方集资的资金究竟有多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呢?少量使用与完全未使用存在本质区别,再次证明了我方华丰公司投入研发的实际经营。那么请问,哪一套法律规定企业融资的资金必须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呢?
反方:您方刚刚已经肯定了我方的观点,少量用于生产经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这难道还不能反映出集资真实目的并非投资研发吗?法律规定的并非是完全未使用,而本案中已经进行了使用,并不存在控方所说的问题。那么,我想问本案中研发投入与知识产权是否被忽略或未支付相应价值呢?
正方:您方已经误解了这个法条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是明显不成比例,而非完全没有用于投资。请问对方辩友,华丰公司并未取得与美方的合作,是否与发布的事实严重不符呢?
反方:当然没有,我们公告中明确指的是将要与美国公司进行合作。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公司有没有实际去找别的公司和谈呢?有,但是并不影响公告内容,只是没有谈成合作,所以公告与实际内容并不相悖。
正方:该公司收取了2.6亿资金,只有2.69%的金额用于研究开发,其余部分用于员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给高管人员发放奖励,这难道不能反映出真实问题并非是为了投资人吗?
反方:给员工发放工资,给高管发放奖励,都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这难道不是经营开支吗?您还是没有回答刚才关于非法占有主犯目的的问题,请继续回答我们的问题。
正方:公司经营困难之后,将少量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和到期利息,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其借新还旧、填补旧债的目的吗?
反方:当然不是,实际债务重组是常见的商务行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都是企业的必要开支。那请问您,融资后不归还借款、不发工资,公司会不会死得更快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借新还旧能够证明公司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用百姓的血汗钱给高管发高额奖金,究竟是必要支出还是积极分赃呢?
正方:恶化经营是客观的风险,但您方要求企业对市场风险承担实时责任,那中国企业的发展还有活力吗?为何在研发人员多次反映研究存在困难,没有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期望之下,华丰公司仍然不停止融资、不制止风险,究竟是幻想还是另有企图呢?
反方:当然不是,这是正常的处理行为。哪有研发是一蹴而就的呢?中国的研发技术经历了多少波折才取得最终成果。那请问,本案中,控方指控是集资诈骗,那对方辩友,我们诈骗了什么?使用了什么,虚构了什么事实呢?
正方:虚构了与美方进行合作的事实,然后进行诈骗,还隐瞒了只有3名专家参与研发的情况。我要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构成非法集资,那我想请问华丰公司该如何归还集资方的损失?
反方:我方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与美国公司达成合作,就一定等于和美国公司达成合作吗?为何出现了这种困境却不公开,不制止呢?还是放弃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请问对方辩友,该公司价值资产仅剩下5000万元,而所筹资金是其资产的5倍多,说明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盈利能力,无法偿还集资本金,难道不是诈骗吗?
正方:当然不是,控方忽略了我们投入研发的知识产权,它具有最大的价值,这当然是无形的财产。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去美国商谈合作,虽然没有谈成,但这是不是事实呢?我去德国商谈,也没有谈成,我可以去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商谈,没谈成难道就是空谈吗?
反方:请您直接回答,公司只剩5000万,怎么还2.6亿?
正方:对方刚才也说了,本公司的董事成员也进行了募资。那请问,如果是诈骗,难道还有自己骗自己的行为吗?
反方:诈骗当然不会自己骗自己,但是公司通过诈骗获得了好处,将巨额利润掏进了自己的口袋。这2亿多元怎么偿还,您方始终没有告诉我。我作为一个被害人,到底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您口口声声说企业是自救,那我们投资人的钱谁来还呢?
正方: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盈利,当然会归还债权人的债务和利息。华丰公司持续支付研发费用,难道不是投入研发、推动公司发展的行为体现吗?
反方:您说盈利,但本案中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盈利情况,您告诉我如何通过盈利来归还,请直接回答。
正方:哪里体现出了没有盈利的行为呢?而且就本案所讲的情况,华丰公司募集资金本身就是为了应对公司资金短缺。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投资的损失难道就等于被骗的损失吗?
反方:投资的损失当然不等于被骗的损失,但对于我投资人来说,我的钱打进去了,回不来了,这就是事实。您方明明知道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佳、技术水平有限、发展迟缓、投入应用无望,却口口声声说盈利,盈利到底在哪里呢?
正方:投资的盈利当然存在于新药品研发的可能性。而且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投资炒股的损失,难道你要找股票公司去索赔吗?
反方:炒股的行为是证券公司与合法经营的上市公司进行的,而您方的行为完全就是集资诈骗,不能将正常的股市经营行为与本案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进行对比。集资诈骗重点就是强调诈骗,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诈骗的行为。而且本案中所讲到的所有事实均证明了,华丰公司只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
之后有人提出:我们在辩论时,问题抛出后对方回答空间很大。我们可以从是否虚构项目、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有携款潜逃的后期行为等几个细节拆分问题,再去印证观点,这样可能会更实在、更落地。另外,可能存在诈骗手段、问题设置复杂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我们显得被对方压着打。比如我们提到六个月只用了几百万,还有利息是为了骗局等问题。
试一下,让你试一下,马上我走。其实我这梳理观点时,发现后面想到的一两个点,应该放在前面,不过这也无所谓。就算自己按最理想的方式来,也不会完全符合预期。咱们答题只围绕这个观点展开,但思路不太清晰,最近也没有好好整理。
昨天晚上,我问了一下,今天关心了我吃饭的事情,让我慢一点就行。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发言,时间设定为12分钟。我忘记数字时间怎么设置了,以前我还会设置时间,现在记不清了。就用手机设置12分钟吧,12分钟等于720秒。
咱们还是要有辩论礼仪。准备好了吗?不懂没关系,可以开始了。
下面开始自由辩论环节,请正方开始发言。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刚刚您在陈词中说到,集资是公司的自由行为,而非占有。那我想提问,投资人的钱由谁来归还呢?投资人的钱当然是由公司来发放。我想请问各位辩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正方:先继续您刚刚的回答,您说投资者的钱由公司来收。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已经将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还给公司员工,那到底用什么钱来支付投资者的钱呢?你们也说了钱已经全部归还,那么既然钱已归还,何来非法占有目的呢?当然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公司在无法与美国公司取得合作的前提下,为何仍然对外宣传存在合作,是否虚构事实?
反方:当然没有虚构事实,合作并非一蹴而就。美商合作是事实,此次合作未达成只是意外。那么请问,自主研发能否体现其真实的研发意图呢?
正方:但是您方没有注意到,您方在公告中未明确告知广大投资者是跟哪一方存在合作,最后仅聘请了3名国内专家进行研究,还将该事实秘而不宣,难道不是隐瞒了重要事实吗?我方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主要的区别,您方没有回答。我们可以强调,这个最主要的区别是否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请问对方辩友,该公司是否有呢?
反方:当然有非法占有目的。我想继续回答您刚才的问题,张良主观明知集资范围已经超出了员工范围,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制止,这是否是一种默许呢?所以这当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性的要件。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研发是一个外向的过程,不可能完全自控,控方是否以结果造成而忽视研发的风险呢?
正方:那我想请问,业务产品滞销、水平有限,并且负责人多次反映研发无果,这样的状况能否完成药品的研发呢?
反方:对方没有听清楚我的问题,研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次性成功。对方现在是以未来不确定的结果来倒推主观故意,这难道不是忽视研发的风险吗?
正方:刚刚您方说到市场风险归市场风险因素,但我想提醒对方辩友,月息3%已经超过了企业正常的盈利能力,且公司并未实现与美方预期的合作,产品制造滞销无望,研发无望,这么大的窟窿为何企业对此视而不见?这并非是市场风险导致的,而是公司制定融资计划之初必然产生的结果。
反方:研发本身就是一个有风险的问题,不可能一定成功或失败。公司投入研发、招聘专家、购置设备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从哪些行为上体现了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正方:您看您方集资的资金究竟有多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呢?少量使用与完全未使用存在本质区别,再次证明了我方华丰公司投入研发的实际经营。那么请问,哪一套法律规定企业融资的资金必须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呢?
反方:您方刚刚已经肯定了我方的观点,少量用于生产经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这难道还不能反映出集资真实目的并非投资研发吗?法律规定的并非是完全未使用,而本案中已经进行了使用,并不存在控方所说的问题。那么,我想问本案中研发投入与知识产权是否被忽略或未支付相应价值呢?
正方:您方已经误解了这个法条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是明显不成比例,而非完全没有用于投资。请问对方辩友,华丰公司并未取得与美方的合作,是否与发布的事实严重不符呢?
反方:当然没有,我们公告中明确指的是将要与美国公司进行合作。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公司有没有实际去找别的公司和谈呢?有,但是并不影响公告内容,只是没有谈成合作,所以公告与实际内容并不相悖。
正方:该公司收取了2.6亿资金,只有2.69%的金额用于研究开发,其余部分用于员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给高管人员发放奖励,这难道不能反映出真实问题并非是为了投资人吗?
反方:给员工发放工资,给高管发放奖励,都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这难道不是经营开支吗?您还是没有回答刚才关于非法占有主犯目的的问题,请继续回答我们的问题。
正方:公司经营困难之后,将少量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和到期利息,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其借新还旧、填补旧债的目的吗?
反方:当然不是,实际债务重组是常见的商务行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都是企业的必要开支。那请问您,融资后不归还借款、不发工资,公司会不会死得更快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借新还旧能够证明公司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用百姓的血汗钱给高管发高额奖金,究竟是必要支出还是积极分赃呢?
正方:恶化经营是客观的风险,但您方要求企业对市场风险承担实时责任,那中国企业的发展还有活力吗?为何在研发人员多次反映研究存在困难,没有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期望之下,华丰公司仍然不停止融资、不制止风险,究竟是幻想还是另有企图呢?
反方:当然不是,这是正常的处理行为。哪有研发是一蹴而就的呢?中国的研发技术经历了多少波折才取得最终成果。那请问,本案中,控方指控是集资诈骗,那对方辩友,我们诈骗了什么?使用了什么,虚构了什么事实呢?
正方:虚构了与美方进行合作的事实,然后进行诈骗,还隐瞒了只有3名专家参与研发的情况。我要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构成非法集资,那我想请问华丰公司该如何归还集资方的损失?
反方:我方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与美国公司达成合作,就一定等于和美国公司达成合作吗?为何出现了这种困境却不公开,不制止呢?还是放弃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请问对方辩友,该公司价值资产仅剩下5000万元,而所筹资金是其资产的5倍多,说明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盈利能力,无法偿还集资本金,难道不是诈骗吗?
正方:当然不是,控方忽略了我们投入研发的知识产权,它具有最大的价值,这当然是无形的财产。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去美国商谈合作,虽然没有谈成,但这是不是事实呢?我去德国商谈,也没有谈成,我可以去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商谈,没谈成难道就是空谈吗?
反方:请您直接回答,公司只剩5000万,怎么还2.6亿?
正方:对方刚才也说了,本公司的董事成员也进行了募资。那请问,如果是诈骗,难道还有自己骗自己的行为吗?
反方:诈骗当然不会自己骗自己,但是公司通过诈骗获得了好处,将巨额利润掏进了自己的口袋。这2亿多元怎么偿还,您方始终没有告诉我。我作为一个被害人,到底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您口口声声说企业是自救,那我们投资人的钱谁来还呢?
正方: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盈利,当然会归还债权人的债务和利息。华丰公司持续支付研发费用,难道不是投入研发、推动公司发展的行为体现吗?
反方:您说盈利,但本案中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盈利情况,您告诉我如何通过盈利来归还,请直接回答。
正方:哪里体现出了没有盈利的行为呢?而且就本案所讲的情况,华丰公司募集资金本身就是为了应对公司资金短缺。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投资的损失难道就等于被骗的损失吗?
反方:投资的损失当然不等于被骗的损失,但对于我投资人来说,我的钱打进去了,回不来了,这就是事实。您方明明知道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佳、技术水平有限、发展迟缓、投入应用无望,却口口声声说盈利,盈利到底在哪里呢?
正方:投资的盈利当然存在于新药品研发的可能性。而且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投资炒股的损失,难道你要找股票公司去索赔吗?
反方:炒股的行为是证券公司与合法经营的上市公司进行的,而您方的行为完全就是集资诈骗,不能将正常的股市经营行为与本案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进行对比。集资诈骗重点就是强调诈骗,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诈骗的行为。而且本案中所讲到的所有事实均证明了,华丰公司只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
之后有人提出:我们在辩论时,问题抛出后对方回答空间很大。我们可以从是否虚构项目、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有携款潜逃的后期行为等几个细节拆分问题,再去印证观点,这样可能会更实在、更落地。另外,可能存在诈骗手段、问题设置复杂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我们显得被对方压着打。比如我们提到六个月只用了几百万,还有利息是为了骗局等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