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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我方认为,借用哪吒神话等当红 IP 进行文旅宣传,应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文旅宣传是指政府管理部门或者个体通过复制、改编、传播等方式对相关 IP 形象进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以哪吒为例,《哪吒之魔童降世》著作权归属可可豆公司。2018 年 2 月,四川省版权局受理作品登记证书,哪吒形象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可可豆公司。2016 年 11 月,可可豆公司向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光线公司因此成为案涉影片角色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我方着重讨论有关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文旅宣传行为具有侵权性。我方认为,与以上三项权利对应的宣传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挪用 IP 形象制作周边宣传资料,例如投放新闻、推广游戏商品、制作带有 IP 形象的消费品和产品,明显具有商业目的。二是将有关哪吒的特定形象或者情节在网络上传播,以达到引流目的。例如河南洛阳借助哪吒 IP 推广文旅节,某景区搭建魔童哪吒雕塑进行宣传引流,相关景区门票收入增长超 2 亿元,明显具有盈利性。三是将哪吒形象进行改编,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改变核心要素,利用了原 IP 的影响力。这三种行为都或多或少有着提高本地区文化旅游竞争力、吸引游客流量的目的。
第二,当红 IP 元素挪用,破坏市场授权体系,侵害了 IP 原有的商业市场价值。著作权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和艺术表达。当红 IP 如哪吒神话之所以广受欢迎,背后是创作者大量的创意投入、精心设计与市场培育。未经授权直接使用这些 IP 进行宣传,不仅无偿利用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还可能误导受众,损害原作品的声誉和潜在商业价值。中国版权协会 2023 年报告显示,文旅行业 IP 侵权导致版权方年均损失超 12 亿元,其中 70%为未经授权的形象使用。《黑神话:悟空》开发商曾公开反对某省文旅擅自使用游戏素材,因为《黑神话:悟空》等热门 IP 已形成成熟的商业授权链,包括周边开发、主题乐园等,管理机构擅自使用将挤压正规授权方市场空间,损害正版版权谈判利益和可预期的收益。
第三,公益性目的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存在更合法的替代方案。2019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例,某文创园未经授权使用大圣归来形象,虽主张公益宣传,但因实际带动周边消费获利,仍被判定侵权。可见,商业获利可能性是判定关键,而非单纯的目的宣称。文旅宣传完全可通过原创设计、传统文化元素挖掘等方式实现差异化发展。例如河南卫视《唐宫夜宴》、西安《长安十二时辰》街区依托公共领域文化资源创新,既规避侵权风险,又塑造独特文化标识。我方认为,若真以完全公益为目的,完全可以与著作权人申请授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结果,而不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作为 IP 拥有者的企业拥有保护维权的权利,此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文旅宣传不应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代价。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我方认为,借用哪吒神话等当红 IP 进行文旅宣传,应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文旅宣传是指政府管理部门或者个体通过复制、改编、传播等方式对相关 IP 形象进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以哪吒为例,《哪吒之魔童降世》著作权归属可可豆公司。2018 年 2 月,四川省版权局受理作品登记证书,哪吒形象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可可豆公司。2016 年 11 月,可可豆公司向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光线公司因此成为案涉影片角色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确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我方着重讨论有关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文旅宣传行为具有侵权性。我方认为,与以上三项权利对应的宣传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挪用 IP 形象制作周边宣传资料,例如投放新闻、推广游戏商品、制作带有 IP 形象的消费品和产品,明显具有商业目的。二是将有关哪吒的特定形象或者情节在网络上传播,以达到引流目的。例如河南洛阳借助哪吒 IP 推广文旅节,某景区搭建魔童哪吒雕塑进行宣传引流,相关景区门票收入增长超 2 亿元,明显具有盈利性。三是将哪吒形象进行改编,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改变核心要素,利用了原 IP 的影响力。这三种行为都或多或少有着提高本地区文化旅游竞争力、吸引游客流量的目的。
第二,当红 IP 元素挪用,破坏市场授权体系,侵害了 IP 原有的商业市场价值。著作权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和艺术表达。当红 IP 如哪吒神话之所以广受欢迎,背后是创作者大量的创意投入、精心设计与市场培育。未经授权直接使用这些 IP 进行宣传,不仅无偿利用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还可能误导受众,损害原作品的声誉和潜在商业价值。中国版权协会 2023 年报告显示,文旅行业 IP 侵权导致版权方年均损失超 12 亿元,其中 70%为未经授权的形象使用。《黑神话:悟空》开发商曾公开反对某省文旅擅自使用游戏素材,因为《黑神话:悟空》等热门 IP 已形成成熟的商业授权链,包括周边开发、主题乐园等,管理机构擅自使用将挤压正规授权方市场空间,损害正版版权谈判利益和可预期的收益。
第三,公益性目的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存在更合法的替代方案。2019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例,某文创园未经授权使用大圣归来形象,虽主张公益宣传,但因实际带动周边消费获利,仍被判定侵权。可见,商业获利可能性是判定关键,而非单纯的目的宣称。文旅宣传完全可通过原创设计、传统文化元素挖掘等方式实现差异化发展。例如河南卫视《唐宫夜宴》、西安《长安十二时辰》街区依托公共领域文化资源创新,既规避侵权风险,又塑造独特文化标识。我方认为,若真以完全公益为目的,完全可以与著作权人申请授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结果,而不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作为 IP 拥有者的企业拥有保护维权的权利,此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文旅宣传不应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代价。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热意 IP 有形成侵权的可能性,所以不要对它们进行文旅宣传,限制此问题。我方认为,使用热点 IP 进行宣传应当被认定为不当行为,会存在问题。
我这样问,你方今天的观点是,文旅宣传热点 IP 有侵权的可能性,所以不要进行文旅宣传,对吧?宣传是可以的,但需要经过授权。对,宣传可以,文旅宣传也是宣传,同样要经过授权。所以,这些热点及提高知名度的宣传途径,在你方看来,文旅宣传完全可以通过原创设计、挖掘传统文化元素的方式来实现。
我看到你方的第三个论点,你方提到有一个替代方案,能否阐述一下那个替代方案?文旅升华可以通过原创设计、挖掘传统文化元素的方式实现差异化发展。文旅宣传为什么不能是对传统文化的设计化呢?这是可行的。那你今天为什么要给出一个替代方案呢?文旅本身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对此我感到困惑。但不能借用热门 IP,要进行创新性辩题,利用当代元素来做。
我再问你一下,侵权的标准是没有经过授权。接下来聊你方的第一个论点,你方的第一个论点是商业性引流,我方的观点是文旅侵权行为具有盈利性,涉及商业行为和盈利性,你方主打这个观点。现在来论证商业性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商业性宣传肯定有盈利目的,而盈利时没经过授权就使用他人的独创性设计,肯定构成侵权。我打断一下,我今天开了个店,开门卖东西,这也是商业行为,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没经过热门 IP 授权宣传,我就要把店关了?但如果卖的是自己的东西则没问题,可要是用别人的创意来宣传自己,按照你的逻辑,为什么商业行为就一定等同于侵权呢?我要论证商业行为不一定会导致侵权,但用别人的东西宣传自己,这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聊第二个问题,你方认为热点 IP 本身和文旅宣传属于同一个市场吗?不是。既然不是同一个市场,为什么对热点进行文旅宣传会影响到它原来的市场呢?
热意 IP 有形成侵权的可能性,所以不要对它们进行文旅宣传,限制此问题。我方认为,使用热点 IP 进行宣传应当被认定为不当行为,会存在问题。
我这样问,你方今天的观点是,文旅宣传热点 IP 有侵权的可能性,所以不要进行文旅宣传,对吧?宣传是可以的,但需要经过授权。对,宣传可以,文旅宣传也是宣传,同样要经过授权。所以,这些热点及提高知名度的宣传途径,在你方看来,文旅宣传完全可以通过原创设计、挖掘传统文化元素的方式来实现。
我看到你方的第三个论点,你方提到有一个替代方案,能否阐述一下那个替代方案?文旅升华可以通过原创设计、挖掘传统文化元素的方式实现差异化发展。文旅宣传为什么不能是对传统文化的设计化呢?这是可行的。那你今天为什么要给出一个替代方案呢?文旅本身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对此我感到困惑。但不能借用热门 IP,要进行创新性辩题,利用当代元素来做。
我再问你一下,侵权的标准是没有经过授权。接下来聊你方的第一个论点,你方的第一个论点是商业性引流,我方的观点是文旅侵权行为具有盈利性,涉及商业行为和盈利性,你方主打这个观点。现在来论证商业性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商业性宣传肯定有盈利目的,而盈利时没经过授权就使用他人的独创性设计,肯定构成侵权。我打断一下,我今天开了个店,开门卖东西,这也是商业行为,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没经过热门 IP 授权宣传,我就要把店关了?但如果卖的是自己的东西则没问题,可要是用别人的创意来宣传自己,按照你的逻辑,为什么商业行为就一定等同于侵权呢?我要论证商业行为不一定会导致侵权,但用别人的东西宣传自己,这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聊第二个问题,你方认为热点 IP 本身和文旅宣传属于同一个市场吗?不是。既然不是同一个市场,为什么对热点进行文旅宣传会影响到它原来的市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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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方的辩题是借用哪吒等动漫 IP 形象进行文旅宣传,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文旅宣传使用相关 IP 形象是为了展示地方特色、旅游资源等,旨在通过大众熟悉的 IP 形象向公众推广和宣传地方美景。例如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一些作品的相关形象,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便在此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商业元素,但其核心是为了促进地方文化和经济宣传,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比如在某些地区引入哪吒的形象宣传当地以神话故事为主题的旅游景点,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当地文化,而并非单纯的商业获利。这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本意,即平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及鼓励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二、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方式角度。《民法典》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著作权侵犯一般规定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通常要求存在过错,且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在文旅宣传的特定情形下,一方面文旅部门或相关主体往往并非故意通过借用 IP 形象来获利,而是为了宣传当地文旅,带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文旅宣传使用 IP 形象只是进行展示或适当引用,并非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以及实质的侵犯行为。比如在宣传海报中使用了 IP 中的标志性形象元素,而并非将整个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没有对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和合理使用造成实际损害。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认定,也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从双方利益以及著作权的属性两方面来看。著作权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我们平常所定义的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是模糊了著作权本身的人身属性,从而借助其人身属性的模糊侵犯其财产属性。同时,借助当前的动漫 IP 进行文旅宣传,能够实现双方共赢。文旅宣传主要为 IP 带来了更广泛的传播和更高的知名度,通过某些地方与动漫 IP 融合,打造主题旅游路线、举办相关文旅活动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同时让更多人了解到了该 IP,增加了该 IP 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这种宣传相当于为 IP 进行了免费的推广,能带来更多的关注与消费者,进一步扩展了 IP 的市场。现实中有诸多成功案例,例如某热门影视 IP 与地方文旅合作举办相关 IP 活动,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同时实现了该热门 IP 的热度提升以及周边销售量的增长。这表明文旅宣传与 IP 之间是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
对方可能会提出文旅宣传是出于商业促销目的,而不具有合理属性。但是我们要强调,文旅宣传具有公共属性,其发展不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推广地方文化、优化经济结构以及实现公共利益。同时,在此基础上存在商业属性,只要在合理引用的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引用及例外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另外,对方也可能指责我们未授权使用即构成侵权。但从法律和实际角度来看,在未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且促进了作品传播和利用的状态下,不应当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综上所述,借用哪吒等动漫 IP 形象进行文旅宣传,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且能实现双方公共利益共赢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侵权。谢谢大家!
大家好。我方的辩题是借用哪吒等动漫 IP 形象进行文旅宣传,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文旅宣传使用相关 IP 形象是为了展示地方特色、旅游资源等,旨在通过大众熟悉的 IP 形象向公众推广和宣传地方美景。例如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一些作品的相关形象,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便在此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商业元素,但其核心是为了促进地方文化和经济宣传,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比如在某些地区引入哪吒的形象宣传当地以神话故事为主题的旅游景点,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当地文化,而并非单纯的商业获利。这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本意,即平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及鼓励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二、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方式角度。《民法典》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著作权侵犯一般规定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通常要求存在过错,且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在文旅宣传的特定情形下,一方面文旅部门或相关主体往往并非故意通过借用 IP 形象来获利,而是为了宣传当地文旅,带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文旅宣传使用 IP 形象只是进行展示或适当引用,并非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以及实质的侵犯行为。比如在宣传海报中使用了 IP 中的标志性形象元素,而并非将整个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没有对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和合理使用造成实际损害。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认定,也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从双方利益以及著作权的属性两方面来看。著作权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我们平常所定义的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是模糊了著作权本身的人身属性,从而借助其人身属性的模糊侵犯其财产属性。同时,借助当前的动漫 IP 进行文旅宣传,能够实现双方共赢。文旅宣传主要为 IP 带来了更广泛的传播和更高的知名度,通过某些地方与动漫 IP 融合,打造主题旅游路线、举办相关文旅活动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同时让更多人了解到了该 IP,增加了该 IP 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这种宣传相当于为 IP 进行了免费的推广,能带来更多的关注与消费者,进一步扩展了 IP 的市场。现实中有诸多成功案例,例如某热门影视 IP 与地方文旅合作举办相关 IP 活动,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同时实现了该热门 IP 的热度提升以及周边销售量的增长。这表明文旅宣传与 IP 之间是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
对方可能会提出文旅宣传是出于商业促销目的,而不具有合理属性。但是我们要强调,文旅宣传具有公共属性,其发展不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推广地方文化、优化经济结构以及实现公共利益。同时,在此基础上存在商业属性,只要在合理引用的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引用及例外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另外,对方也可能指责我们未授权使用即构成侵权。但从法律和实际角度来看,在未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且促进了作品传播和利用的状态下,不应当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综上所述,借用哪吒等动漫 IP 形象进行文旅宣传,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且能实现双方公共利益共赢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侵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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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从三个方面阐述“借用哪吒等动漫 IP 形象进行文旅宣传,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观点:
此外,反方一辩还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文旅宣传出于商业促销目的,不具合理属性”和“未授权使用即构成侵权”观点进行了反驳。
首先,我想问您方如何定义当下热门 IP。如今我换个问法,像“齐天大圣孙悟空”这类当红 IP,我们使用的是它的什么?是美术作品的形象,还是其相关语境,亦或是游戏内的程序编码?我方个人使用的是其美术形象。您方所说的使用范围包括编码在内吗?我想问的是,您方认为使用范围是包括美术作品、相关语句,还是编码?
您方认为当红 IP 的使用范围包括美术形象、相关语句以及游戏编程。我方只要论证您方利用这三者当中的其一即构成侵权,我方论点即可成立。我们讨论的不仅包括美术作品,像一些非常热门的语句也算。
好,我们达成了这个共识。第二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可,个人用于盈利的行为即便构成文旅宣传也构成侵权?比如我印制了 100 份带有相关元素的杯子去售卖,并在抖音等平台发布销售信息,即便起到了文旅宣传的效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刚刚已经明确提到,盈利性并不等同于侵权,法律允许合理使用,且使用需具有涉害属性。因为您方提到了合理使用,您方是否认为,在文旅宣传中,所有对当红 IP 的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您方的论点是因为属于合理使用,所以使用不侵权,对吗?
我们今天讨论的前提是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讨论,而是探讨未来新型法律的情况。您方的意思是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规定使用这些不构成侵权,那我方今天就没有辩论的意义了。同学,先等一下。我们这场辩论开始时,如果按照您方所说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这不符合我们的讨论前提。我的意思是,我想和您方达成一个共识,我们这场辩论的前提是不局限于现行法律。我方希望达成我方提出的观点。
首先,我想问您方如何定义当下热门 IP。如今我换个问法,像“齐天大圣孙悟空”这类当红 IP,我们使用的是它的什么?是美术作品的形象,还是其相关语境,亦或是游戏内的程序编码?我方个人使用的是其美术形象。您方所说的使用范围包括编码在内吗?我想问的是,您方认为使用范围是包括美术作品、相关语句,还是编码?
您方认为当红 IP 的使用范围包括美术形象、相关语句以及游戏编程。我方只要论证您方利用这三者当中的其一即构成侵权,我方论点即可成立。我们讨论的不仅包括美术作品,像一些非常热门的语句也算。
好,我们达成了这个共识。第二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可,个人用于盈利的行为即便构成文旅宣传也构成侵权?比如我印制了 100 份带有相关元素的杯子去售卖,并在抖音等平台发布销售信息,即便起到了文旅宣传的效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刚刚已经明确提到,盈利性并不等同于侵权,法律允许合理使用,且使用需具有涉害属性。因为您方提到了合理使用,您方是否认为,在文旅宣传中,所有对当红 IP 的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您方的论点是因为属于合理使用,所以使用不侵权,对吗?
我们今天讨论的前提是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讨论,而是探讨未来新型法律的情况。您方的意思是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规定使用这些不构成侵权,那我方今天就没有辩论的意义了。同学,先等一下。我们这场辩论开始时,如果按照您方所说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这不符合我们的讨论前提。我的意思是,我想和您方达成一个共识,我们这场辩论的前提是不局限于现行法律。我方希望达成我方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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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 · 申论
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对方试图将文旅宣传中的 IP 借用行为包装成文化传播,存在一些误判,请允许我逐一驳斥。
首先,对方误解了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引用必须符合非盈利性目的、不影响著作权人正常使用这两个要件。文旅宣传直接带动了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的商业收入,其盈利属性毋庸置疑。而且非经授权的 IP 滥用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严重的误解,挤压版权方正当的商业授权空间。四川某景区曾因擅自搭建“熊出没”等主题景观被判赔偿 80 万元,这正是司法实践的有力印证。
第二,法律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黑悟空的暗黑造型、巨大的烟勋章设计,这些具有显著识别度的美术形象已经构成了独立著作权。就像迪士尼将现实中的老鼠改编为米老鼠,传统文化并不排斥二次创作的版权保护。文旅宣传直接挪用电影版人物或者游戏当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商业推广,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文旅宣传本质是借助 IP 流量获取竞争优势,与通过正当手段进行陈列有本质的区别。当景区将电影角色形象印制在宣传页、制作主题雕塑时,实际上就是在创作新的复制件,这已突破了发行权与推用性的原则。就像出版社不能因为购买过一本小说就随意翻译,文旅部门也不能以宣传为由规避复制权的许可。对方立场的本质是以结果正义掩盖程序的非正义。
我们承认文旅宣传的社会价值,但绝不能以文化惠民为名行侵权之实。知识产权保护的要义在于建立可持续的创新生态。
正方二辩 · 申论
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对方试图将文旅宣传中的 IP 借用行为包装成文化传播,存在一些误判,请允许我逐一驳斥。
首先,对方误解了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引用必须符合非盈利性目的、不影响著作权人正常使用这两个要件。文旅宣传直接带动了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的商业收入,其盈利属性毋庸置疑。而且非经授权的 IP 滥用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严重的误解,挤压版权方正当的商业授权空间。四川某景区曾因擅自搭建“熊出没”等主题景观被判赔偿 80 万元,这正是司法实践的有力印证。
第二,法律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黑悟空的暗黑造型、巨大的烟勋章设计,这些具有显著识别度的美术形象已经构成了独立著作权。就像迪士尼将现实中的老鼠改编为米老鼠,传统文化并不排斥二次创作的版权保护。文旅宣传直接挪用电影版人物或者游戏当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商业推广,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文旅宣传本质是借助 IP 流量获取竞争优势,与通过正当手段进行陈列有本质的区别。当景区将电影角色形象印制在宣传页、制作主题雕塑时,实际上就是在创作新的复制件,这已突破了发行权与推用性的原则。就像出版社不能因为购买过一本小说就随意翻译,文旅部门也不能以宣传为由规避复制权的许可。对方立场的本质是以结果正义掩盖程序的非正义。
我们承认文旅宣传的社会价值,但绝不能以文化惠民为名行侵权之实。知识产权保护的要义在于建立可持续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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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截反方二辩申论时间为 2 分钟。
对方辩友,我又听到了一些夸大的说法。我们先来讲第一个点,对方对于文旅宣传的建议是复刻、改编,意思是利用当红 IP 进行宣传。但文旅宣传是通过多种手段将一个地区的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和活动信息展示给目标受众,最终目的是吸引游客。利用当红 IP 宣传只是其中一种手段,所以对方不要过度强调它的重要性。
如今对方提出的情况是通过 IP 去运营商品,这是直接利用 IP 获利;而文旅宣传利用当红 IP 宣传,是借助 IP 的文化影响力吸引游客,这两者完全不同,就像在比较红心火龙果和荔枝,风马牛不相及,所以我们今天不讨论这种情况。
对方今天一直在强调盈利性,有盈利性又如何呢?哪个景区没有资金支持能维系下去呢?对方刚才说合理使用一定要具有营利性,现在我要说明,合理使用并不排斥营利性,例如引用已发表作品进行评论或用于盈利性出版物,只要引用适当,可构成合理使用。对方刚才并未切中我方观点的要害。
关于判标问题,对方认为是授权,但你们没有考虑法律之外的情况,所以实际上,按照我方的判标,即合理的实证、适当的实证来判断才是合理的。
接下来看对方的论点。在 41 秒的时候,我们达成共识,文旅宣传和哪吒电影并非处于同一市场。那么我想问,文旅局是如何破坏哪吒电影市场价值的呢?请对方给出具体论述。我明白对方的逻辑,但所举例子无法论证其观点,因为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宣传本就是文旅宣传的固有方式。另外,对方提出搞原创,但原创如何保证能取得和当红 IP 一样好的效果呢?
拦截反方二辩申论时间为 2 分钟。
对方辩友,我又听到了一些夸大的说法。我们先来讲第一个点,对方对于文旅宣传的建议是复刻、改编,意思是利用当红 IP 进行宣传。但文旅宣传是通过多种手段将一个地区的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和活动信息展示给目标受众,最终目的是吸引游客。利用当红 IP 宣传只是其中一种手段,所以对方不要过度强调它的重要性。
如今对方提出的情况是通过 IP 去运营商品,这是直接利用 IP 获利;而文旅宣传利用当红 IP 宣传,是借助 IP 的文化影响力吸引游客,这两者完全不同,就像在比较红心火龙果和荔枝,风马牛不相及,所以我们今天不讨论这种情况。
对方今天一直在强调盈利性,有盈利性又如何呢?哪个景区没有资金支持能维系下去呢?对方刚才说合理使用一定要具有营利性,现在我要说明,合理使用并不排斥营利性,例如引用已发表作品进行评论或用于盈利性出版物,只要引用适当,可构成合理使用。对方刚才并未切中我方观点的要害。
关于判标问题,对方认为是授权,但你们没有考虑法律之外的情况,所以实际上,按照我方的判标,即合理的实证、适当的实证来判断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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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电脑又板又卡了。好了,进入正二对辩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时间为两分钟,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二辩:请问对方二辩一个问题,如果某城市未经授权在高速公路的广告牌投放哪吒形象,宣传一些旅游节,同时该旅游节期间酒店价格普遍上涨35%,这是纯粹的公益行为还是商业营销?
反方二辩:酒店价格上涨是市场因素,不管是否利用哪吒形象宣传,只要是特殊时期,比如考教资时,学校附近的酒店也会涨价,这与我们今天的辩题没有必然关系。
正方二辩:你不能打断我,我还没有说完。请论证一下商业性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系。
正方二辩:回到刚才那个问题,无论你是否承认,你刚才举的例子是传统节日,而我说的是旅游节,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不能否认其商业性本质,该城市通过旅游节盈利了,而且肯定会有很多人因为哪吒形象来到这个城市、来到这个旅游节。所以即便宣传客观上促进了文化传播,就能保证它没有商业盈利性质吗?出版社传播知识也需要支付稿酬,难道政府宣传就能豁免版权义务吗?
反方二辩:我刚才举的例子是考教资,考教资不是传统节日。人多导致价格上涨是必然的市场规律,不要拿这个来辩论。而且我方也没有否定你说的这些,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说明你方论点逻辑存在问题。
正方二辩:那我问下一个问题,您方如果认为两者不是一个市场,怎么挤占市场份额呢?
反方二辩:我们没有说两者没有共同部分,但不能仅凭常识判断,需要举证。
此时提示正方二辩还有不到30秒。
反方二辩:IP本身和文旅宣传不是一个市场,对方认为文旅宣传可能会侵吞IP的份额,但我方有数据表明,哪吒电影带动了四川旅游业,同时推动了哪吒官方正版周边销量上涨20%。所以在文旅扩大IP影响力的同时,也在反哺原作品的热度。另外,对方提到独创性表达……
我电脑又板又卡了。好了,进入正二对辩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时间为两分钟,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二辩:请问对方二辩一个问题,如果某城市未经授权在高速公路的广告牌投放哪吒形象,宣传一些旅游节,同时该旅游节期间酒店价格普遍上涨35%,这是纯粹的公益行为还是商业营销?
反方二辩:酒店价格上涨是市场因素,不管是否利用哪吒形象宣传,只要是特殊时期,比如考教资时,学校附近的酒店也会涨价,这与我们今天的辩题没有必然关系。
正方二辩:你不能打断我,我还没有说完。请论证一下商业性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系。
正方二辩:回到刚才那个问题,无论你是否承认,你刚才举的例子是传统节日,而我说的是旅游节,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不能否认其商业性本质,该城市通过旅游节盈利了,而且肯定会有很多人因为哪吒形象来到这个城市、来到这个旅游节。所以即便宣传客观上促进了文化传播,就能保证它没有商业盈利性质吗?出版社传播知识也需要支付稿酬,难道政府宣传就能豁免版权义务吗?
反方二辩:我刚才举的例子是考教资,考教资不是传统节日。人多导致价格上涨是必然的市场规律,不要拿这个来辩论。而且我方也没有否定你说的这些,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说明你方论点逻辑存在问题。
正方二辩:那我问下一个问题,您方如果认为两者不是一个市场,怎么挤占市场份额呢?
反方二辩:我们没有说两者没有共同部分,但不能仅凭常识判断,需要举证。
此时提示正方二辩还有不到30秒。
反方二辩:IP本身和文旅宣传不是一个市场,对方认为文旅宣传可能会侵吞IP的份额,但我方有数据表明,哪吒电影带动了四川旅游业,同时推动了哪吒官方正版周边销量上涨20%。所以在文旅扩大IP影响力的同时,也在反哺原作品的热度。另外,对方提到独创性表达……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我看不清楚韩举宾的品牌,然后第二个点就是我想请问您,货主的这个形象到底是什么?朝态海湾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厨房子的特点,你比如说大米,他推出了许红豆同产鲜花饼、许红豆爱心鲜花饼,这也算是侵权吗?对方小虎给我论证,说只要这个题被银方用了就是侵权。
时间到,下一个环节,由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我盗版你的作品一毛钱一本卖给全十儿童,这算侵权。所以说按照你们的逻辑,我们目前看到大多数有商业目的,有少数情况。所以说按照你们的逻辑,那个东西也是应该被侵权的。
我现在往下想,今天你说宣传是必要的吗?是的,宣传是必要的。你的意思是政府不做宣传,东西就打不出去,政府就没有办法承担。这没问题,我建议你考虑一下情况,还有建议你考虑一下使用情况。你说的引用边界在哪里,我们没有看到。你认为引用多少才算过,你说的适当引用,我们在河北山。就是没有一个具体程度,所以你为什么要引用现在的哪吒,而不引用之前的哪吒。因为我们第一个话题讨论的就是引用,你政府为什么用现在的哪吒,是因为现在的哪吒能带来足够的流量,如果说他没有这个流量,那么你不会用。我问你为什么说现在的哪吒能够更火,哪吒能够成为更火的一个IP。所以说你看政府为什么不用之前的哪吒而用现在的,这是因为他侵犯了这个哪吒所具有的独创性,他才会有侵权的这个嫌疑。
偶像过二位同学,今天你讲做文旅宣传是要注重公共事业,对吧?你今天讲的这个做文旅宣传,政府要更加倾向于注重公共事业,对吧?什么叫注重公共事业,就是说我做公共事业给我个人能力好。我刚的意思是你文旅宣传它是有大部分的公益性、公众性在里面。你看到这里,我给你举个例子,山东济南的灵岩寺,在黑悟空神话之术之后,它实行了收费。你说这不好,那我给你提供一条更加注重公共事业的路线,不收费。那么我们文旅项目设置的目的是什么?是通过门票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那难道说你资助山区的那些孩童,你也不给他钱吗?我那个同学创作文章到产品动辄写上严重,也是注重事业啊,你可以选择不买。所以我觉得这里是说你的行为结果,我们没有办法落实你的目的,所以说你要给我解释,你现在拿到经济的红利了,但是你说我们不是在做这件事情,矛盾点你要想清楚。
我现在问4个点同学,我现在把电影录下来传到网上,侵不侵权,要看你传到什么网站,你要自己看的话,传到公共网站,侵不侵权?那个人还能按照版权的海报,为什么侵权?那不就是侵犯了它的一个什么什么。但是现在不影响我,现在大家太好了。所以说当一个版权,是一个人的使用和一堆人社会公众都能使用的时候,哪一个能为我提供价值更高?如果我是个idea,但是你放心你方可以比较。这是一个很诚实的例子,如果说更多人使用,那显然根据贵方的观点,那肯定是多数人使用获得收益更高。我这里用我们讲,我与还是行还判,如果对方跟我讲说今天政府成方点就行,大家对于这个IP作为我们公司代表观念那么就减弱了,那么对方如果你这个管理要求我降低授权费,那我什么能,因为许多人得不到我授权,能不能就行,我说谈判优势一年只有我进行。跟你聊个事情,我授权能不能行。
我问你,今天获得授权难不难。时间到。
我看不清楚韩举宾的品牌,然后第二个点就是我想请问您,货主的这个形象到底是什么?朝态海湾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厨房子的特点,你比如说大米,他推出了许红豆同产鲜花饼、许红豆爱心鲜花饼,这也算是侵权吗?对方小虎给我论证,说只要这个题被银方用了就是侵权。
时间到,下一个环节,由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我盗版你的作品一毛钱一本卖给全十儿童,这算侵权。所以说按照你们的逻辑,我们目前看到大多数有商业目的,有少数情况。所以说按照你们的逻辑,那个东西也是应该被侵权的。
我现在往下想,今天你说宣传是必要的吗?是的,宣传是必要的。你的意思是政府不做宣传,东西就打不出去,政府就没有办法承担。这没问题,我建议你考虑一下情况,还有建议你考虑一下使用情况。你说的引用边界在哪里,我们没有看到。你认为引用多少才算过,你说的适当引用,我们在河北山。就是没有一个具体程度,所以你为什么要引用现在的哪吒,而不引用之前的哪吒。因为我们第一个话题讨论的就是引用,你政府为什么用现在的哪吒,是因为现在的哪吒能带来足够的流量,如果说他没有这个流量,那么你不会用。我问你为什么说现在的哪吒能够更火,哪吒能够成为更火的一个IP。所以说你看政府为什么不用之前的哪吒而用现在的,这是因为他侵犯了这个哪吒所具有的独创性,他才会有侵权的这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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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问4个点同学,我现在把电影录下来传到网上,侵不侵权,要看你传到什么网站,你要自己看的话,传到公共网站,侵不侵权?那个人还能按照版权的海报,为什么侵权?那不就是侵犯了它的一个什么什么。但是现在不影响我,现在大家太好了。所以说当一个版权,是一个人的使用和一堆人社会公众都能使用的时候,哪一个能为我提供价值更高?如果我是个idea,但是你放心你方可以比较。这是一个很诚实的例子,如果说更多人使用,那显然根据贵方的观点,那肯定是多数人使用获得收益更高。我这里用我们讲,我与还是行还判,如果对方跟我讲说今天政府成方点就行,大家对于这个IP作为我们公司代表观念那么就减弱了,那么对方如果你这个管理要求我降低授权费,那我什么能,因为许多人得不到我授权,能不能就行,我说谈判优势一年只有我进行。跟你聊个事情,我授权能不能行。
我问你,今天获得授权难不难。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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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二四辩时间为两分三十秒。
第一个问题,IP本身已经具备广泛的社会认知和知识产权标识,一定是的。既然如此,文艺创作者使用这些大热IP作品,就可以看出我的作品来源以及著作权归属,它不存在像一些冷门的东西一样存在权属混淆的情况,所以不存在侵犯著作权这个法律风险。
下一个问题,既然著作权保护你方所说的独创性表达,那是不是只要使用这个东西就会侵权,你方没有说明使用肯定会侵权。在这点上我再次提及,我方一辩的时候已经跟你方说过,使用是有前提的,你方也没有说明合理使用的界限。我方告诉你,你方所说的独创性表达判断只是著作权受保护的前提,而不是侵权的依据。
下一个问题,著作权禁止的侵权行为,通常是以替代原作品的价值,或者是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了不合理损害,对吧。
正方一二四辩时间为两分三十秒。
第一个问题,IP本身已经具备广泛的社会认知和知识产权标识,一定是的。既然如此,文艺创作者使用这些大热IP作品,就可以看出我的作品来源以及著作权归属,它不存在像一些冷门的东西一样存在权属混淆的情况,所以不存在侵犯著作权这个法律风险。
下一个问题,既然著作权保护你方所说的独创性表达,那是不是只要使用这个东西就会侵权,你方没有说明使用肯定会侵权。在这点上我再次提及,我方一辩的时候已经跟你方说过,使用是有前提的,你方也没有说明合理使用的界限。我方告诉你,你方所说的独创性表达判断只是著作权受保护的前提,而不是侵权的依据。
下一个问题,著作权禁止的侵权行为,通常是以替代原作品的价值,或者是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了不合理损害,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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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先要讲盈利性。我想问一下,你是否同意他人用你的东西赚钱,哪怕只赚了很少的钱,只要是利用你的东西,就应当获得适当授权。这是我方的逻辑。
今天我方在论述中已经举例说明,未经授权吸引流量、改变传播权的行为,是文化管理部门所不允许的。显然,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而你方所说的所谓不盈利行为,本身具有宣传目的,这与我方观点无法产生共鸣。当你借助某个IP的流量进行宣传时,目的是什么?是让更多人知道并前来消费。正如二辩所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很可能会设置门票等收费项目,这实际上就是在赚取老百姓的钱。这也说明,当前大家都希望借助文化宣传来推动经济发展。
退一步讲,这种行为甚至会引发政府部门之间的竞争。即便这是一种良性竞争,它依然是竞争。假设我是A县的文化部长,隔壁县的文化部长借助了热门IP的红利,而我所在的县在文化产业化方面不如隔壁县,那么我就可能会受到分管经济工作领导的批评。所以,只要存在竞争前提,只要涉及周边产业,就无法消除盈利因素的存在。
第二点,适当引用团队作品的前提是对核心要素有所保留。哪吒动画影片的形象,一旦被使用,就已经触及到该IP的最大影响力。
据企业预警通讯数据显示,2019年以后,以侵害作品著作权为案由的社会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例如,在虚假权利的品种中,使用哪吒等美术作品关键元素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非只有全部抄袭才构成侵权,只要引用了核心元素,就涉及著作权使用问题。
第一件事情,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先要讲盈利性。我想问一下,你是否同意他人用你的东西赚钱,哪怕只赚了很少的钱,只要是利用你的东西,就应当获得适当授权。这是我方的逻辑。
今天我方在论述中已经举例说明,未经授权吸引流量、改变传播权的行为,是文化管理部门所不允许的。显然,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而你方所说的所谓不盈利行为,本身具有宣传目的,这与我方观点无法产生共鸣。当你借助某个IP的流量进行宣传时,目的是什么?是让更多人知道并前来消费。正如二辩所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很可能会设置门票等收费项目,这实际上就是在赚取老百姓的钱。这也说明,当前大家都希望借助文化宣传来推动经济发展。
退一步讲,这种行为甚至会引发政府部门之间的竞争。即便这是一种良性竞争,它依然是竞争。假设我是A县的文化部长,隔壁县的文化部长借助了热门IP的红利,而我所在的县在文化产业化方面不如隔壁县,那么我就可能会受到分管经济工作领导的批评。所以,只要存在竞争前提,只要涉及周边产业,就无法消除盈利因素的存在。
第二点,适当引用团队作品的前提是对核心要素有所保留。哪吒动画影片的形象,一旦被使用,就已经触及到该IP的最大影响力。
据企业预警通讯数据显示,2019年以后,以侵害作品著作权为案由的社会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例如,在虚假权利的品种中,使用哪吒等美术作品关键元素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非只有全部抄袭才构成侵权,只要引用了核心元素,就涉及著作权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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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任何损害,也不存在替代性的行为,甚至达成了一个协议和共同的空间,所以构成了侵权。
第二,对方所说的管理宣传的商业性,商业性的本质是商业性收入,但这是必然结果。要看其前提和本质,其前提和本质是传播地方文化,这决定了商业性收入最终还是通过市场化反哺公共服务,形成文化价值,创造经济收益,积累公共资源,提升价值,形成良性循环。对方不要将商业性收入与利益捆绑,从而否定其公益行为。
第三,刚才已经问过对方辩友,宣传已成为一种趋势,如果不抓住这个机会,可能会造成损失,而对方也无法弥补。我方所说的与宣传合作是互利共赢的。比如,某景区与某游戏合作,景区热度提升的同时,游戏的关注度也同步提高;哪吒主题文旅活动带火了地方经济,也让电影 IP 实现了二次传播,这都是互利共赢的局面。对方不要只看到侵权风险就放弃,而且对方的替代方案也没有规范到位。
我们今天所说的保护著作权,并非像对方所说的只保护私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世界文化的一种方式和产权。
对方三辩提出,用当红 IP 进行文旅宣传,知道著作权人是谁就不会侵权,意思是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属性就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有两大属性,即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首先,对方已承认我们未侵犯人身属性;其次,关于财产属性,我方已阐述,我们不存在同一个市场,对方没有受到市场侵犯,也未举证我们在影视、IP、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所以财产属性我们也未侵犯。既然两大属性都未侵犯,对方就不能仅拿出法条来指责我们。两个市场间经济效率互不影响,对方所说的吸引游客带动经济发展最终落实到公共利益的论点该如何解释?首先要明确这是否是同一个市场,若不是,对方再来与我方讨论。
对方第三个论点是错误的。《长安十二时辰》本身是小说,后被改编成电影,其在西安的应用是当红 IP,至少在一个区域内,版权具有独立性,人们提到它就会想到光影公司,而非河南省政府。此外,哪吒曾发表版权声明,未经公司合法授权,该篇衍生品的相关行为均构成侵权。对方需回答,如何将版权最终落实到公共利益,为何要一直提授权问题,法律中的合理引用和新闻报告等合理使用情况,对方却视而不见。
对方所说的公共利益,我方的商业性收入是推广地方文化带来的结果。只要在引用过程中未侵犯核心创意,所做的东西与对方的东西不具有实质性相似,就不构成侵权。授权问题更多存在于周边宣传方面,我方在宣传中合理引用形象,只是使用照片或已宣传出来的形象,并非进行二次商业获利,最终目的是宣传地方文旅。
对方提到哪吒主流商品,如北京多企乐有限公司与山东潮南区陕海的产品,经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比,陕海使用的动画形象与原告制作的哪吒形象构成实质相似,但这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我们利用 IP 进行文旅宣传,是通过文化影响力吸引游客,而非销售产品。不能将销售产品与利用 IP 宣传文旅混为一谈,就像不能讨论红心火龙果和巧克力谁更好吃一样。
对方认为吸引游客要落实到消费上,但门票不能取消,游客要消费。我方所说的吸引游客是增加人流量,带动旅游、交通、食宿等方面的发展,不会扩展到对方的周边领域。我方的要求是人来到景区即可,满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不会过度扩展到对方的金钱领域。
对方指责我方没有版权,存在侵权行为。我方想问,对方所指的“应当”是什么意思?形象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被认为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只要使用了形象就构成侵权吗?我方推出山海行水花角色的旅游路线、喜红木同款的景点,这算侵权吗?我方已举了很多例子,对方不能将管理权行为仅仅局限于让人知道,而逃避所有涉嫌侵权的行为。
我方认为,用 IP 进行文旅宣传和用 IP 直接获利是两个性质的事情,这个点不要再讨论。对方还未回答我方问题,宣传落实不到消费上该如何解释。另外,为什么很少有 IP 方起诉政府,对方有数据表明吗?
不存在任何损害,也不存在替代性的行为,甚至达成了一个协议和共同的空间,所以构成了侵权。
第二,对方所说的管理宣传的商业性,商业性的本质是商业性收入,但这是必然结果。要看其前提和本质,其前提和本质是传播地方文化,这决定了商业性收入最终还是通过市场化反哺公共服务,形成文化价值,创造经济收益,积累公共资源,提升价值,形成良性循环。对方不要将商业性收入与利益捆绑,从而否定其公益行为。
第三,刚才已经问过对方辩友,宣传已成为一种趋势,如果不抓住这个机会,可能会造成损失,而对方也无法弥补。我方所说的与宣传合作是互利共赢的。比如,某景区与某游戏合作,景区热度提升的同时,游戏的关注度也同步提高;哪吒主题文旅活动带火了地方经济,也让电影 IP 实现了二次传播,这都是互利共赢的局面。对方不要只看到侵权风险就放弃,而且对方的替代方案也没有规范到位。
我们今天所说的保护著作权,并非像对方所说的只保护私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世界文化的一种方式和产权。
对方三辩提出,用当红 IP 进行文旅宣传,知道著作权人是谁就不会侵权,意思是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属性就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有两大属性,即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首先,对方已承认我们未侵犯人身属性;其次,关于财产属性,我方已阐述,我们不存在同一个市场,对方没有受到市场侵犯,也未举证我们在影视、IP、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所以财产属性我们也未侵犯。既然两大属性都未侵犯,对方就不能仅拿出法条来指责我们。两个市场间经济效率互不影响,对方所说的吸引游客带动经济发展最终落实到公共利益的论点该如何解释?首先要明确这是否是同一个市场,若不是,对方再来与我方讨论。
对方第三个论点是错误的。《长安十二时辰》本身是小说,后被改编成电影,其在西安的应用是当红 IP,至少在一个区域内,版权具有独立性,人们提到它就会想到光影公司,而非河南省政府。此外,哪吒曾发表版权声明,未经公司合法授权,该篇衍生品的相关行为均构成侵权。对方需回答,如何将版权最终落实到公共利益,为何要一直提授权问题,法律中的合理引用和新闻报告等合理使用情况,对方却视而不见。
对方所说的公共利益,我方的商业性收入是推广地方文化带来的结果。只要在引用过程中未侵犯核心创意,所做的东西与对方的东西不具有实质性相似,就不构成侵权。授权问题更多存在于周边宣传方面,我方在宣传中合理引用形象,只是使用照片或已宣传出来的形象,并非进行二次商业获利,最终目的是宣传地方文旅。
对方提到哪吒主流商品,如北京多企乐有限公司与山东潮南区陕海的产品,经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比,陕海使用的动画形象与原告制作的哪吒形象构成实质相似,但这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我们利用 IP 进行文旅宣传,是通过文化影响力吸引游客,而非销售产品。不能将销售产品与利用 IP 宣传文旅混为一谈,就像不能讨论红心火龙果和巧克力谁更好吃一样。
对方认为吸引游客要落实到消费上,但门票不能取消,游客要消费。我方所说的吸引游客是增加人流量,带动旅游、交通、食宿等方面的发展,不会扩展到对方的周边领域。我方的要求是人来到景区即可,满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不会过度扩展到对方的金钱领域。
对方指责我方没有版权,存在侵权行为。我方想问,对方所指的“应当”是什么意思?形象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被认为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只要使用了形象就构成侵权吗?我方推出山海行水花角色的旅游路线、喜红木同款的景点,这算侵权吗?我方已举了很多例子,对方不能将管理权行为仅仅局限于让人知道,而逃避所有涉嫌侵权的行为。
我方认为,用 IP 进行文旅宣传和用 IP 直接获利是两个性质的事情,这个点不要再讨论。对方还未回答我方问题,宣传落实不到消费上该如何解释。另外,为什么很少有 IP 方起诉政府,对方有数据表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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