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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双方进行自我介绍。首先有请正方。正方大学法治结构本科概念相加学分,部分课程学分白学。大学本科三年级,相关课程成绩良好,大学考试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24.3%,目前是大学四年级学生。
其次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接下来进行开篇陈词,首先有请正方一辩,时间为 3 分钟。
2019 年,有人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人工智能“W 布斯”发明的两份专利申请。在满足专利要求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局以国内没有相关规定为由驳回该申请,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理由拒绝。但同时,乌克兰等国表示会依据国际形势与技术发展情况调整立法。
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在国内现行时代,我们是否应当通过传统认知承认 AI 发明人身份。我方认为 AI 可以作为发明人进行评价。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现有技术足够支持 AI 作为发明人。我国民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美国民法认为发明人要有完整可操作的发明想法,而 AI 逐步突破了辅助属性,具有自主研发的技术能力。据西方法律提到的 MI1 抗生素效果,AI 在无人干预假设前提下,找到了 23 种与现有抗生素结构不同且对人体无毒性的抗生素。同时,美国光程模式从技术原理上推进 AI 具备自我改进的能力,并具有完全主导技术任务的未来预期。
此外,从比较维度而言,通过量化创造力进行评估,得出理论上 AI 可以达到与人类同等的创造力的结论。而事实上,AI 在药物研发里的临床成功率已超过人类均值 30%,这表明 AI 和人类一样具有持续正常的创造能力。
发言人指的是自然人的保守观念以及股份分配等,这是对技术进行建设的回应。新一代学校将 AI 作为发明人,与 AI 师不参与的技术研发模式相比,AI 型生态链的体系立法效率是唯一的研发数据库。当创新发明由自然人主导变为企业端口研发时,立法做出了细化的实施规定。在 AI 时代,这种立法同样需要支持人类与 AI 协作的研发模式,以实现 AI 成果。
至于工作领域,当形成行业生产瓶颈,导致研发投入与收益严重失衡,采用商业低保库则会造成技术壁垒与重复研发,通过专利确权才能形成研发投入、专利保护、产业转化的正常循环。根据专利法经济理论,应当确保发明者获得经济利益,补偿他在发明中各方面的投入。
承认 AI 的发明人地位,一方面肯定了 AI 身份参与为可行的技术研发模式,可以鼓励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尝试与 AI 合作,促进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发明人能够对 AI 提供必要支持,使其有充分动力优化 AI 算法与模型。
因此,基于现有的专利使用框架,我们提出修改方案: 第一,在专利法中增设条款,明确人工智能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为 AI,专利申请人为 AI 使用者。 第二,赋予 AI 提供者在专利文件中标明 AI 为发明方或者设计方的权利。 第三,在署名规则中保持稳定。
接下来有请……
可以看到屏幕吗?可以。那你们能听到这个提示音吗?
首先有请双方进行自我介绍。首先有请正方。正方大学法治结构本科概念相加学分,部分课程学分白学。大学本科三年级,相关课程成绩良好,大学考试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24.3%,目前是大学四年级学生。
其次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接下来进行开篇陈词,首先有请正方一辩,时间为 3 分钟。
2019 年,有人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人工智能“W 布斯”发明的两份专利申请。在满足专利要求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局以国内没有相关规定为由驳回该申请,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理由拒绝。但同时,乌克兰等国表示会依据国际形势与技术发展情况调整立法。
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在国内现行时代,我们是否应当通过传统认知承认 AI 发明人身份。我方认为 AI 可以作为发明人进行评价。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现有技术足够支持 AI 作为发明人。我国民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美国民法认为发明人要有完整可操作的发明想法,而 AI 逐步突破了辅助属性,具有自主研发的技术能力。据西方法律提到的 MI1 抗生素效果,AI 在无人干预假设前提下,找到了 23 种与现有抗生素结构不同且对人体无毒性的抗生素。同时,美国光程模式从技术原理上推进 AI 具备自我改进的能力,并具有完全主导技术任务的未来预期。
此外,从比较维度而言,通过量化创造力进行评估,得出理论上 AI 可以达到与人类同等的创造力的结论。而事实上,AI 在药物研发里的临床成功率已超过人类均值 30%,这表明 AI 和人类一样具有持续正常的创造能力。
发言人指的是自然人的保守观念以及股份分配等,这是对技术进行建设的回应。新一代学校将 AI 作为发明人,与 AI 师不参与的技术研发模式相比,AI 型生态链的体系立法效率是唯一的研发数据库。当创新发明由自然人主导变为企业端口研发时,立法做出了细化的实施规定。在 AI 时代,这种立法同样需要支持人类与 AI 协作的研发模式,以实现 AI 成果。
至于工作领域,当形成行业生产瓶颈,导致研发投入与收益严重失衡,采用商业低保库则会造成技术壁垒与重复研发,通过专利确权才能形成研发投入、专利保护、产业转化的正常循环。根据专利法经济理论,应当确保发明者获得经济利益,补偿他在发明中各方面的投入。
承认 AI 的发明人地位,一方面肯定了 AI 身份参与为可行的技术研发模式,可以鼓励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尝试与 AI 合作,促进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发明人能够对 AI 提供必要支持,使其有充分动力优化 AI 算法与模型。
因此,基于现有的专利使用框架,我们提出修改方案: 第一,在专利法中增设条款,明确人工智能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为 AI,专利申请人为 AI 使用者。 第二,赋予 AI 提供者在专利文件中标明 AI 为发明方或者设计方的权利。 第三,在署名规则中保持稳定。
接下来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辩友们,今天我方的核心观点是基于现行法律体系与国际实践经验层面的实战立场,以及发明人要求与专利法制度价值层面的考量。AI 不能也不应成为专利发明人。
首先,从当前现实层面出发,无法赋予 AI 发明人的身份。 一方面,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章写明,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应填写 AI 名称。可见根据现行法律,AI 被严格排除在发明人范畴之外。 另一方面,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诸多国家都已表明对 AI 作为发明人的否定态度。美国科学家塞勒研发了部分 AI,针对其生成的发明,在英、美、欧和德国、日韩和中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提交了专利申请,但都遭到了拒绝。这种跨国法律实践的高度趋同性进一步印证了 AI 作为发明人在现实中完全不可行的观点。
其次,从发明人要求出发。 一方面,发明人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才拥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人身权利。而 AI 作为工具性的存在,根本无法理解署名权的人格象征意义。讨论赋予 AI 发明人的身份,允许一个工具获得人格化的权利,下一步是否要赋予 AI 财产权、劳动休息权等,如此只会引发更严重的连锁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发明人需做出创造性贡献,而 AI 无法做到。当下的 AI 无论其表现形式多么复杂,功能多么强大,本质上都是在海量数据中进行模式识别和概率预测,并组合相应的输出内容,其行为完全依赖预设的程序、海量的数据以及人类输入的指令,并不存在自主的价值判断或者创造性意图。以药物筛选项目中 AI 筛选化合物的案例为例,AI 实际上只是在科学家设定目标数据范围、算法模式后开始机械地执行。若将这种既有信息的再组合认定为发明创造,将会严重模糊人类创造和机器运算的本质界限。
最后,从专利法制度价值出发。 一方面,发明人的确定应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把 AI 作为发明人将导致激励机制失效。专利制度的创设初衷在于通过赋予发明人排他性权利,激发个体创新动能。若以 AI 为发明人将彻底颠覆这一激励机制,因为 AI 既不需要物质激励,也无法享有精神荣誉。这将导致研发者的创新动力转向算法优化,而非实质性的创造,最终将扼杀真正的创新生态体系。 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必须捍卫人类创新的神圣性。AI 的终极意义在于辅助人类而非取代人类。不管技术如何发展,法律的演进必须坚守人本主义的理念,专利制度守护的从来都只能是人类的智慧,而不是冰冷的算法。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 AI 不可以成为发明人。以上陈述。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辩友们,今天我方的核心观点是基于现行法律体系与国际实践经验层面的实战立场,以及发明人要求与专利法制度价值层面的考量。AI 不能也不应成为专利发明人。
首先,从当前现实层面出发,无法赋予 AI 发明人的身份。 一方面,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章写明,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应填写 AI 名称。可见根据现行法律,AI 被严格排除在发明人范畴之外。 另一方面,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诸多国家都已表明对 AI 作为发明人的否定态度。美国科学家塞勒研发了部分 AI,针对其生成的发明,在英、美、欧和德国、日韩和中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提交了专利申请,但都遭到了拒绝。这种跨国法律实践的高度趋同性进一步印证了 AI 作为发明人在现实中完全不可行的观点。
其次,从发明人要求出发。 一方面,发明人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才拥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人身权利。而 AI 作为工具性的存在,根本无法理解署名权的人格象征意义。讨论赋予 AI 发明人的身份,允许一个工具获得人格化的权利,下一步是否要赋予 AI 财产权、劳动休息权等,如此只会引发更严重的连锁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发明人需做出创造性贡献,而 AI 无法做到。当下的 AI 无论其表现形式多么复杂,功能多么强大,本质上都是在海量数据中进行模式识别和概率预测,并组合相应的输出内容,其行为完全依赖预设的程序、海量的数据以及人类输入的指令,并不存在自主的价值判断或者创造性意图。以药物筛选项目中 AI 筛选化合物的案例为例,AI 实际上只是在科学家设定目标数据范围、算法模式后开始机械地执行。若将这种既有信息的再组合认定为发明创造,将会严重模糊人类创造和机器运算的本质界限。
最后,从专利法制度价值出发。 一方面,发明人的确定应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把 AI 作为发明人将导致激励机制失效。专利制度的创设初衷在于通过赋予发明人排他性权利,激发个体创新动能。若以 AI 为发明人将彻底颠覆这一激励机制,因为 AI 既不需要物质激励,也无法享有精神荣誉。这将导致研发者的创新动力转向算法优化,而非实质性的创造,最终将扼杀真正的创新生态体系。 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必须捍卫人类创新的神圣性。AI 的终极意义在于辅助人类而非取代人类。不管技术如何发展,法律的演进必须坚守人本主义的理念,专利制度守护的从来都只能是人类的智慧,而不是冰冷的算法。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 AI 不可以成为发明人。以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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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开篇表明核心观点,即基于现行法律体系与国际实践经验层面的实战立场,以及发明人要求与专利法制度价值层面的考量,AI不能也不应成为专利发明人。然后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我方认为,当前该技术已经发展得很好,所以我们需要考量 A 家的专利,并很好地保护 A 家的专利,这是第一点。
我们要把自己当成法律人,不仅要满足技术需求,还需满足法律要求。我方觉得,贵方观点中关于专业度起到积极作用这一说法,缺乏法治体系。法律主体秩序是人才和权利义务自己承担责任的根基,而法律法规要求自然体现了一份以人为本的伦理观,旨在赋予个人权力,赋予人类创新行为。
而 AI 的运行只是程序的执行和既定规则下的结果,没有主观意图。如果我们不理解它突出的东西是什么、它讲的是什么,那么它就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我方在经过思考后坚持此观点。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我方认为,当前该技术已经发展得很好,所以我们需要考量 A 家的专利,并很好地保护 A 家的专利,这是第一点。
我们要把自己当成法律人,不仅要满足技术需求,还需满足法律要求。我方觉得,贵方观点中关于专业度起到积极作用这一说法,缺乏法治体系。法律主体秩序是人才和权利义务自己承担责任的根基,而法律法规要求自然体现了一份以人为本的伦理观,旨在赋予个人权力,赋予人类创新行为。
而 AI 的运行只是程序的执行和既定规则下的结果,没有主观意图。如果我们不理解它突出的东西是什么、它讲的是什么,那么它就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我方在经过思考后坚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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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 2 分钟。
在主客观考量当中,他们仅关注现实层面,提及我国立法和他国立法情况。但需说明的是,不能仅依据现实的法律规定来论证己方观点。实际上,英、美两国都已表明这是未来的趋势,并调整了自身的立法。所以,对方不要再仅以现实的法律规定来论证己方观点。
接下来探讨规定中关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我方认为此事十分奇怪,对方称发明的意义在于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或在于发明权本质。然而,这只是对方的立场性断言。我方有权解释,发明的意义在于保护技术情报,使公众知晓真正的技术发明者和技术贡献者,而非保护私权,这才是我方所讲发明制度的核心目的。
接下来看,对方从滑坡论证得出观点,称今天是发明权,若赋予财产权,那么翻译也可行使申请转让许可证等专利权。但这种滑坡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因为其具有创造性贡献。令人奇怪的是,对方称只要是执行后续运用,没有长期贡献到其中之后,对分级贡献的解读完全是有问题的。
20 年前最高法发布的 578 号案例指出,长期贡献首先要有一个发明构思,而这个构思指的是发明在面对项目技术缺陷时的解决思路。可以发现,其与医学院在 A 学科上的第一编辑项目指数是这个 AI,它创造出一个新的功能性。在未来的序列上,它相较于其他 AI,不管是数据的运转,还是后续进行的数据检测,都是通过这个算法自行进行优化的。由此可见,这才是真正的解决思路,构成了创新贡献的部分,而非像对方所说,提出一个条件、给出一个预期就可以构成创新贡献。
最后讲激励问题,将署名权给予 AI 本身也会有激励效果。AI 的提供者可以借此获取市场认可的市场效应,而 AI 使用者也可以在继续享有专利权的同时,受到鼓励继续使用 AI 进行创新。
不仅在激励制作部分,对方立场带来更多伤害的部分在于其合法性。若不给予其地位,相关诉求可能会被驳回。我们综合考量这两组条件后再来评判。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 2 分钟。
在主客观考量当中,他们仅关注现实层面,提及我国立法和他国立法情况。但需说明的是,不能仅依据现实的法律规定来论证己方观点。实际上,英、美两国都已表明这是未来的趋势,并调整了自身的立法。所以,对方不要再仅以现实的法律规定来论证己方观点。
接下来探讨规定中关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我方认为此事十分奇怪,对方称发明的意义在于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或在于发明权本质。然而,这只是对方的立场性断言。我方有权解释,发明的意义在于保护技术情报,使公众知晓真正的技术发明者和技术贡献者,而非保护私权,这才是我方所讲发明制度的核心目的。
接下来看,对方从滑坡论证得出观点,称今天是发明权,若赋予财产权,那么翻译也可行使申请转让许可证等专利权。但这种滑坡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因为其具有创造性贡献。令人奇怪的是,对方称只要是执行后续运用,没有长期贡献到其中之后,对分级贡献的解读完全是有问题的。
20 年前最高法发布的 578 号案例指出,长期贡献首先要有一个发明构思,而这个构思指的是发明在面对项目技术缺陷时的解决思路。可以发现,其与医学院在 A 学科上的第一编辑项目指数是这个 AI,它创造出一个新的功能性。在未来的序列上,它相较于其他 AI,不管是数据的运转,还是后续进行的数据检测,都是通过这个算法自行进行优化的。由此可见,这才是真正的解决思路,构成了创新贡献的部分,而非像对方所说,提出一个条件、给出一个预期就可以构成创新贡献。
最后讲激励问题,将署名权给予 AI 本身也会有激励效果。AI 的提供者可以借此获取市场认可的市场效应,而 AI 使用者也可以在继续享有专利权的同时,受到鼓励继续使用 AI 进行创新。
不仅在激励制作部分,对方立场带来更多伤害的部分在于其合法性。若不给予其地位,相关诉求可能会被驳回。我们综合考量这两组条件后再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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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 2 分钟。
对于上海大学诸多案例,人类技术原则是通过已有的数据库进行重复实验,提取出高质量的蛋白结构,并因此获得了专利保护,所以这样的成果是能够被保护的。
不论问题是关于 AR 能力还是其他方面,其课本中的中文意思是人力完成的,所以这样的内容具有创造性。而且像我们的 AI post 测试是 AI 生成的,它能够完成相关任务,所以 AI 在基础方面不存在问题。
AI 在技术层面达不到独立自主的要求,这表明 AI 不具备独特性。并且相关内容已明确说明我方的 AI 是受鼓励使用的。如今有人称告诉 AI 某个东西非常好看并让其帮忙改进,AI 完成了专业人员都难以完成的修正。但关于分子研究的专业人员使用的 AI,也是在专业人员的指引下并通过他们的数据完成的,并非 AI 独立完成。所以,到底是谁提出了与我方方案相同的内容呢?
提出改善一个杯子,这是常见的基础操作,任何人都可以做到,这并非 AI 的风险。AI 给出方案,而作为自然人,我们表达观点也是通过一定方式。所以你方不能通过此类情况证明 AI 没有创新性。
在我们所处的 AI 时代,大家的能动性会越来越大。那么关于保护问题,在某些特定时间和地方是需要考量的。我认为保护期限为 30 分钟。若某人甚至连相关知识都不懂却成为发明者,若这并非其真实能力所得,那么这种情况的负面影响更大。而事实上,若不了解这方面内容,你方强行夸大其作用是不合理的。
好的。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 2 分钟。
对于上海大学诸多案例,人类技术原则是通过已有的数据库进行重复实验,提取出高质量的蛋白结构,并因此获得了专利保护,所以这样的成果是能够被保护的。
不论问题是关于 AR 能力还是其他方面,其课本中的中文意思是人力完成的,所以这样的内容具有创造性。而且像我们的 AI post 测试是 AI 生成的,它能够完成相关任务,所以 AI 在基础方面不存在问题。
AI 在技术层面达不到独立自主的要求,这表明 AI 不具备独特性。并且相关内容已明确说明我方的 AI 是受鼓励使用的。如今有人称告诉 AI 某个东西非常好看并让其帮忙改进,AI 完成了专业人员都难以完成的修正。但关于分子研究的专业人员使用的 AI,也是在专业人员的指引下并通过他们的数据完成的,并非 AI 独立完成。所以,到底是谁提出了与我方方案相同的内容呢?
提出改善一个杯子,这是常见的基础操作,任何人都可以做到,这并非 AI 的风险。AI 给出方案,而作为自然人,我们表达观点也是通过一定方式。所以你方不能通过此类情况证明 AI 没有创新性。
在我们所处的 AI 时代,大家的能动性会越来越大。那么关于保护问题,在某些特定时间和地方是需要考量的。我认为保护期限为 30 分钟。若某人甚至连相关知识都不懂却成为发明者,若这并非其真实能力所得,那么这种情况的负面影响更大。而事实上,若不了解这方面内容,你方强行夸大其作用是不合理的。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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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主张游戏修法,想必是认为现实中存在大量弊端,或者现有修法无法解决大部分问题,对吧?
我们认为,如今的技术已能让 AI 发挥作用。实际上,AI 所产生的内容无法得到保护。辩友,AI 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与人造技术无限相似。我感到困惑的是,AI 的产出体为何不能获得基体保护,就像新闻子维个体那样。AI 对抗人为破坏,定期维护也难以解决问题。
为何反过来,AI 的植物弱点要给发明人补偿呢?你方能否解释一下,除了发明人之外,是否存在第二位使用 AI 做出完全不同产品的人?该如何定价呢?
我方以马克隆抗生素制造为例,这是中科院与他国的联合项目,中国提供了相关技术。若没有使用权,该如何处理?
最后一个问题,法律规范的是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要明确主体。AI 本质上并非完全为了民事权利,它还有对公众的保护要点。若要解决之前的问题,你方需说明要梳理多少工程。
你方主张游戏修法,想必是认为现实中存在大量弊端,或者现有修法无法解决大部分问题,对吧?
我们认为,如今的技术已能让 AI 发挥作用。实际上,AI 所产生的内容无法得到保护。辩友,AI 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与人造技术无限相似。我感到困惑的是,AI 的产出体为何不能获得基体保护,就像新闻子维个体那样。AI 对抗人为破坏,定期维护也难以解决问题。
为何反过来,AI 的植物弱点要给发明人补偿呢?你方能否解释一下,除了发明人之外,是否存在第二位使用 AI 做出完全不同产品的人?该如何定价呢?
我方以马克隆抗生素制造为例,这是中科院与他国的联合项目,中国提供了相关技术。若没有使用权,该如何处理?
最后一个问题,法律规范的是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要明确主体。AI 本质上并非完全为了民事权利,它还有对公众的保护要点。若要解决之前的问题,你方需说明要梳理多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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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因为人类有参与,就认定人类才是创造性贡献的唯一主体。就比如说人类想要创造一个东西,也是要通过看大量的书,AI 通过阅读大量的文件来创造出一个新的东西,这同样具有创造性。
再往下说,以不靠手的杯子案件为例,真正具有创造性的部分不是输入的没有方向、没有目标的指令,而是 AI 给出的那个真正可行的方案,这才是创造中最核心的部分。
并且,AI 为什么没有侵犯人类的权利呢?因为人类本身就不会去发明那个仓鼠杯,发明的是 AI,人类对这部分不享有权利,也就不存在侵犯署名权等问题。
再往下讲,对方观点是要排除人类的干预,但在这方面他们没有办法做到。对方观点是要恪守人类工具论,但这无法解决任何问题。
2019 年,西门子用人工智能开发汽车学家系统,但是在申请实际专利时被驳回,理由是系统是 AI 发明的,人类工程师不能把自己变为发明者,因为不能证明其有实质投入。所以未来 AI 发明会越来越多,而不能被保护的部分也就越来越多。如果按照对方观点,AI 不能作为发明人,而人类又没有实质创造,那么这部分发明就无法得到保护。我们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有效保护发明创造。
从奖励制度的初衷来看,是为了促进技术发展。以前人类可以作为创造者,并且进行基础创作,而数据也可以参与创造,所以这一部分当然也应该给予 AI 相应的权利,其权利范围应按能力和贡献大小来确定。
首先,不能因为人类有参与,就认定人类才是创造性贡献的唯一主体。就比如说人类想要创造一个东西,也是要通过看大量的书,AI 通过阅读大量的文件来创造出一个新的东西,这同样具有创造性。
再往下说,以不靠手的杯子案件为例,真正具有创造性的部分不是输入的没有方向、没有目标的指令,而是 AI 给出的那个真正可行的方案,这才是创造中最核心的部分。
并且,AI 为什么没有侵犯人类的权利呢?因为人类本身就不会去发明那个仓鼠杯,发明的是 AI,人类对这部分不享有权利,也就不存在侵犯署名权等问题。
再往下讲,对方观点是要排除人类的干预,但在这方面他们没有办法做到。对方观点是要恪守人类工具论,但这无法解决任何问题。
2019 年,西门子用人工智能开发汽车学家系统,但是在申请实际专利时被驳回,理由是系统是 AI 发明的,人类工程师不能把自己变为发明者,因为不能证明其有实质投入。所以未来 AI 发明会越来越多,而不能被保护的部分也就越来越多。如果按照对方观点,AI 不能作为发明人,而人类又没有实质创造,那么这部分发明就无法得到保护。我们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有效保护发明创造。
从奖励制度的初衷来看,是为了促进技术发展。以前人类可以作为创造者,并且进行基础创作,而数据也可以参与创造,所以这一部分当然也应该给予 AI 相应的权利,其权利范围应按能力和贡献大小来确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来看第一件事情,大家共知的现状是,即便当前出现了这么大的问题,仍有人觉得将某些内容公开会让事情变得更好,于是产生一个问题:这样做到底是否合适?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植物作品公司企业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以反馈其对于植物作品产生所做出的贡献。而植物作品是从植物里面获取牛脂等成分,通过某种方式降低其含量,可将这个过程按照一定理解带入单独的算法进行计算,这便形成了正反双方的对题。
接下来解决第二个问题。我方一直在问,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完全不懂技术的人,拿着对方所谓的AI产生了新的专利。对方给出的唯一例子是中国科学院、生科大学,好像还有哈佛等高校的人员。若认为这些人可以自己研究生产AI新技术,为何还要从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寻找高精尖人群呢?比如从国学院找人,实际上也没解决多少问题。
第三点涉及社会关系方面。我方感到困惑的是,如果要赋予AI处理信息、进行积累的权利,那是否也要赋予其后续的相关权利,如AI的数据权、AI的劳动权等。这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似乎是一个更复杂、难以执法和解决的问题,不应该简单地将专利归属在公司名下。
首先来看第一件事情,大家共知的现状是,即便当前出现了这么大的问题,仍有人觉得将某些内容公开会让事情变得更好,于是产生一个问题:这样做到底是否合适?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植物作品公司企业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以反馈其对于植物作品产生所做出的贡献。而植物作品是从植物里面获取牛脂等成分,通过某种方式降低其含量,可将这个过程按照一定理解带入单独的算法进行计算,这便形成了正反双方的对题。
接下来解决第二个问题。我方一直在问,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完全不懂技术的人,拿着对方所谓的AI产生了新的专利。对方给出的唯一例子是中国科学院、生科大学,好像还有哈佛等高校的人员。若认为这些人可以自己研究生产AI新技术,为何还要从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寻找高精尖人群呢?比如从国学院找人,实际上也没解决多少问题。
第三点涉及社会关系方面。我方感到困惑的是,如果要赋予AI处理信息、进行积累的权利,那是否也要赋予其后续的相关权利,如AI的数据权、AI的劳动权等。这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似乎是一个更复杂、难以执法和解决的问题,不应该简单地将专利归属在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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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人力与 AI 研发的问题。人类在研发之前需要阅读大量的现有文献,而 AI 需要很多数据库。这两者本质上有区别,人可以思考,但 AI 没有办法,这是区别所在。
其次,我方认为发明人和 AI 技术成果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披露在方案中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人。例如中科大和医学院合作的项目,通过两个 AI 模块自主筛选检验成果,生成具有高保度的蛋白质分类点。这样的成果专利为何不需要保护?
再者,目前人工智能征求保护中明确列出三个问题,其中记录和保护可以通过法律客体的扩展,将 AI 的发展成果作为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不需要对主体进行挑战;而将发明人列为主体,会对我国的自然秩序进行进一步的挑战。
另外,以上海蛋白口袋相关专利为例,它通过数据库的重复实验提取高质量的蛋白结构。即便 AI 和人类技术设计一模一样,人类可以作为发明或创造者,而 AI 目前不具有主体性架构。2024 年 12 月发布的文件征求意见明确表示人工智能不能作为主体。我方所讲的主体性是有依据的,发明人制度哪怕是职务发明,其与财产利益挂钩的法律主体性质和你方过度情况的论述,我方不需要解释。
然后,未来 AI 会越来越智能,产生更多技术成果,这些成果需要保护,但我方不提倡通过法律主体去保护,而是通过检测、连接权等问题去解决。目前没有证据表明 AI 能突破主体限制,未来也不太可能。我方采用二元主体划分,把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主体,恰恰是尊重主体。
接着,关于 AI 部分因不具有主体性而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我国专利制度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鼓励人类的天性。我方不需要 AI 成为人或发明人,而是区分专利制度和发明人制度的概念。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披露核心技术贡献者,专利制度是进行彻底保护。
最后,若技术报告完全由 AI 生成,该如何署名发明人?AI 达到创造性要求,但不能成为发明人,因为要解决主体性问题。我方将创新贡献体现得更好。后期可能出现大家都去申请专利超期的情况,以及与专利制度挂钩的征求意见稿中,两个发明人概念不同。目前存在机构专利混乱的情况需要解决,法律客体如何提供保护,我方认为需要连接权等方式来保证。
首先,关于人力与 AI 研发的问题。人类在研发之前需要阅读大量的现有文献,而 AI 需要很多数据库。这两者本质上有区别,人可以思考,但 AI 没有办法,这是区别所在。
其次,我方认为发明人和 AI 技术成果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披露在方案中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人。例如中科大和医学院合作的项目,通过两个 AI 模块自主筛选检验成果,生成具有高保度的蛋白质分类点。这样的成果专利为何不需要保护?
再者,目前人工智能征求保护中明确列出三个问题,其中记录和保护可以通过法律客体的扩展,将 AI 的发展成果作为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不需要对主体进行挑战;而将发明人列为主体,会对我国的自然秩序进行进一步的挑战。
另外,以上海蛋白口袋相关专利为例,它通过数据库的重复实验提取高质量的蛋白结构。即便 AI 和人类技术设计一模一样,人类可以作为发明或创造者,而 AI 目前不具有主体性架构。2024 年 12 月发布的文件征求意见明确表示人工智能不能作为主体。我方所讲的主体性是有依据的,发明人制度哪怕是职务发明,其与财产利益挂钩的法律主体性质和你方过度情况的论述,我方不需要解释。
然后,未来 AI 会越来越智能,产生更多技术成果,这些成果需要保护,但我方不提倡通过法律主体去保护,而是通过检测、连接权等问题去解决。目前没有证据表明 AI 能突破主体限制,未来也不太可能。我方采用二元主体划分,把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主体,恰恰是尊重主体。
接着,关于 AI 部分因不具有主体性而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我国专利制度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鼓励人类的天性。我方不需要 AI 成为人或发明人,而是区分专利制度和发明人制度的概念。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披露核心技术贡献者,专利制度是进行彻底保护。
最后,若技术报告完全由 AI 生成,该如何署名发明人?AI 达到创造性要求,但不能成为发明人,因为要解决主体性问题。我方将创新贡献体现得更好。后期可能出现大家都去申请专利超期的情况,以及与专利制度挂钩的征求意见稿中,两个发明人概念不同。目前存在机构专利混乱的情况需要解决,法律客体如何提供保护,我方认为需要连接权等方式来保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法律的修改和调整往往源自社会重大案件的指引或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需求。在自由辩论环节,对方要解决的是他们的客户问题,我方指出在密码修改立法方面,我方一直关注的第一件事是相关专利法对于发明人的要求。相关专利法规定,发明人需做出创造性贡献。换言之,我方需先验证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2024 年法规政策发表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作为发明人必须署有自己的名字,人工智能客体不能作为发明人。对方虽提及其他国家会有调整,但未明确何时调整。也就是说,对方不打算论证主体问题,他们认为只需证明具有创造性即可,而对于做出创造性的主体,他们觉得不是自己应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们今天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人文史观的发现,包括人类文明的创造和发展,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我们在座各位可能对恐龙文明了解甚少,因为除恐龙外,可能没有其他文明参与。而作为人类,我们在意自己的文化,希望在多年后能在这个星球上留下一些东西,将其垒在文明的高山上,创造更高的高峰。但 AI 根本不会在意自己是否被创新、是否有更多的加成,因为它没有像人类一样为了家人等目的去攀登的动力,这是我方认为 AI 与人类不同的一个重要点。
再者,虽然可以促进 AI 生态链的发展,但促进 AI 发展和鼓励人类使用 AI 进行创新本身存在矛盾。促进 AI 发明的同时,实际上挤压了人类的创造力,这两件事是相互矛盾的。正方多辩提到他们双方有推荐部分和跨语部分等特点。
最后,对方提到 AI 还可用于画面或创作,但问题是对方所举例子中,很多其实人类也能独立完成。目前没有任何一个 AI 能完全自主操作。对方对于技术公司这一点的解释,大概是像工作室做插图一样,让两者相互检验。换言之,如果没有人类的调教,AI 本身不可能完成这样的工作,这种功能也无法实现,对方的这种逻辑难以成立。
首先,法律的修改和调整往往源自社会重大案件的指引或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需求。在自由辩论环节,对方要解决的是他们的客户问题,我方指出在密码修改立法方面,我方一直关注的第一件事是相关专利法对于发明人的要求。相关专利法规定,发明人需做出创造性贡献。换言之,我方需先验证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2024 年法规政策发表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作为发明人必须署有自己的名字,人工智能客体不能作为发明人。对方虽提及其他国家会有调整,但未明确何时调整。也就是说,对方不打算论证主体问题,他们认为只需证明具有创造性即可,而对于做出创造性的主体,他们觉得不是自己应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们今天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人文史观的发现,包括人类文明的创造和发展,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我们在座各位可能对恐龙文明了解甚少,因为除恐龙外,可能没有其他文明参与。而作为人类,我们在意自己的文化,希望在多年后能在这个星球上留下一些东西,将其垒在文明的高山上,创造更高的高峰。但 AI 根本不会在意自己是否被创新、是否有更多的加成,因为它没有像人类一样为了家人等目的去攀登的动力,这是我方认为 AI 与人类不同的一个重要点。
再者,虽然可以促进 AI 生态链的发展,但促进 AI 发展和鼓励人类使用 AI 进行创新本身存在矛盾。促进 AI 发明的同时,实际上挤压了人类的创造力,这两件事是相互矛盾的。正方多辩提到他们双方有推荐部分和跨语部分等特点。
最后,对方提到 AI 还可用于画面或创作,但问题是对方所举例子中,很多其实人类也能独立完成。目前没有任何一个 AI 能完全自主操作。对方对于技术公司这一点的解释,大概是像工作室做插图一样,让两者相互检验。换言之,如果没有人类的调教,AI 本身不可能完成这样的工作,这种功能也无法实现,对方的这种逻辑难以成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核心要点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个要点是关于发明人制度的理解。发明人制度和专利制度是两码事,专利法调整的社会对象主要是专利权,这是其主体部分。而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为权利背书。我方认为,发明人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披露技术内容,构建技术体系。对方未能从发明人的角度给出结论性判断,因此在署名规则上,对方的观点无法替代我方观点。
第二个要点是关于技术的理解。对方二辩提到无法通过同一性测试,认为 AI 只要满足一定的技术门槛,作为创造性工具即可。但我方强调前端的培训相当于人类的辅助,整体的技术方案构成可以由 AI 独立完成,我方并非完全排除人类的干预。像 MIT、哈佛理工学院以及中科院和哈佛理工联合的三个技术项目,在技术执行过程中,人类的参与属于辅助性质。
第三个要点是关于激励的对象。对方认为我方激励的是 AI,但我方认为将 AI 作为新质生产力纳入考量,有其不可替代的原因。当前的技术现状是,在同等条件下,AI 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这也带来了法律层面的问题。2023 年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未来十年将迎来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周期。我们应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思考,当技术足够独立自主时,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对方强调以人为本,认为即便人类没有实质性的技术贡献,也应将其列为发明人。但我方认为,以人为本更恰当的选择是让技术为人服务。人类可以通过与 AI 协作的方式获得激励,这才是更好的模式。我方认为,人类发明中心主义只是一个时代的观念,并非必然的认知与逻辑。我方不敢想象未来 AI 降低所有技术门槛后,人类无法拓展技术方案的情景。未来十年,我方认为应尝试与 AI 共存。
以上。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核心要点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个要点是关于发明人制度的理解。发明人制度和专利制度是两码事,专利法调整的社会对象主要是专利权,这是其主体部分。而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为权利背书。我方认为,发明人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披露技术内容,构建技术体系。对方未能从发明人的角度给出结论性判断,因此在署名规则上,对方的观点无法替代我方观点。
第二个要点是关于技术的理解。对方二辩提到无法通过同一性测试,认为 AI 只要满足一定的技术门槛,作为创造性工具即可。但我方强调前端的培训相当于人类的辅助,整体的技术方案构成可以由 AI 独立完成,我方并非完全排除人类的干预。像 MIT、哈佛理工学院以及中科院和哈佛理工联合的三个技术项目,在技术执行过程中,人类的参与属于辅助性质。
第三个要点是关于激励的对象。对方认为我方激励的是 AI,但我方认为将 AI 作为新质生产力纳入考量,有其不可替代的原因。当前的技术现状是,在同等条件下,AI 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这也带来了法律层面的问题。2023 年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未来十年将迎来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周期。我们应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思考,当技术足够独立自主时,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对方强调以人为本,认为即便人类没有实质性的技术贡献,也应将其列为发明人。但我方认为,以人为本更恰当的选择是让技术为人服务。人类可以通过与 AI 协作的方式获得激励,这才是更好的模式。我方认为,人类发明中心主义只是一个时代的观念,并非必然的认知与逻辑。我方不敢想象未来 AI 降低所有技术门槛后,人类无法拓展技术方案的情景。未来十年,我方认为应尝试与 AI 共存。
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从三个核心要点总结己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