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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一分半。
首先,我认为对方辩友一开始假定加害者的动机是确定的,然而加害者的动机不一定是确定的。比如在法律当中,加害者的动机并非确定的。今天您方直接给加害者扣上恶意动机的帽子,实际上就是未经考虑直接给他下了定义,这体现了您方对于加害者本身情况的忽视。
第二点,对方辩友认为加害一定是违法的。加害是一种行为形态,那么这个行为指的是什么?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剥夺他人生命是否属于加害呢?答案是肯定的。正当防卫就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所以依法剥夺他人生命不一定违法。今天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恰恰有利于我们对其定罪判罚。
第二点,对方一辩认为社会公正包括结果正义和过程正义。我方认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公正,只要满足两点即可:第一,帮助我们更好地定罪;第二,帮助我们完善立法,使程序更加完善。这样既可以达到结果的公正,又可以达到过程的公正。
接下来看结果的定义。在《刑法》第232条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在判决时需要考虑情节是否较轻或较重,以此来衡量定刑标准。对方认为我们对于情节过轻或过重的判决,是对事出有因的动机的讨论。如果法律判决也算在本案的讨论之中,那我觉得这个辩题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我们以昆山龙哥案为例,民众对于于海明反杀行为动机的讨论,促使法庭对这件事情进一步调查,这种进一步调查完善了程序的正义性,同时也有助于一审判决。
感谢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一分半。
首先,我认为对方辩友一开始假定加害者的动机是确定的,然而加害者的动机不一定是确定的。比如在法律当中,加害者的动机并非确定的。今天您方直接给加害者扣上恶意动机的帽子,实际上就是未经考虑直接给他下了定义,这体现了您方对于加害者本身情况的忽视。
第二点,对方辩友认为加害一定是违法的。加害是一种行为形态,那么这个行为指的是什么?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剥夺他人生命是否属于加害呢?答案是肯定的。正当防卫就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所以依法剥夺他人生命不一定违法。今天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恰恰有利于我们对其定罪判罚。
第二点,对方一辩认为社会公正包括结果正义和过程正义。我方认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公正,只要满足两点即可:第一,帮助我们更好地定罪;第二,帮助我们完善立法,使程序更加完善。这样既可以达到结果的公正,又可以达到过程的公正。
接下来看结果的定义。在《刑法》第232条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在判决时需要考虑情节是否较轻或较重,以此来衡量定刑标准。对方认为我们对于情节过轻或过重的判决,是对事出有因的动机的讨论。如果法律判决也算在本案的讨论之中,那我觉得这个辩题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我们以昆山龙哥案为例,民众对于于海明反杀行为动机的讨论,促使法庭对这件事情进一步调查,这种进一步调查完善了程序的正义性,同时也有助于一审判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接下来我将进行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加害者的定义需要明确。如果一个人因起初的过失产生了一些后果,不能将其直接判定为加害者。所以,我们认为家属不应该影响正当法律案件的审理。以王佳佳案为例,法官判其有罪,他实施了杀人行为。这类案件主要讨论的是加害人违法的问题。
其次是情理方面。对方所讲的内容,在法庭上,法官或警察体系分析其动机并非我们讨论的核心。我们应关注在互联网平台上,网友对加害者的看法以及所表达的同情,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
以王佳佳案的现状来看,当时当事人已供认,相关事实也已查明,法院进行了判决,司法院也表明其没有收受贿赂。然而,此时人们认定的证据却并非如此,反而有很多人支持杀人者。许多人支持王佳佳后得出结论,评论中出现“我站哪一方”这样的表述。从老百姓的视角来看,大家总是倾向于符合自己立场的判断。就像如果我是老师,会倾向于认为学生没好好学习所以成绩差;如果我是学生,就会觉得老师教学不认真。大家总是从自身立场出发进行归因,处于相对偏狭的状态。
而关于公正,罗翔老师讲得很好,要达成公正,我们必须对事物有清晰、全面、客观的认知,要突破自身局限,不能被自己的视角和偏见裹挟。但如今民众的讨论往往不看事实,只站立场,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事实,对不利于自己观点的事实则一概不论。
所以,在这样的讨论环境下,我认为这对司法工作并非积极信号,反而是干扰司法的噪声。
感谢。接下来我将进行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加害者的定义需要明确。如果一个人因起初的过失产生了一些后果,不能将其直接判定为加害者。所以,我们认为家属不应该影响正当法律案件的审理。以王佳佳案为例,法官判其有罪,他实施了杀人行为。这类案件主要讨论的是加害人违法的问题。
其次是情理方面。对方所讲的内容,在法庭上,法官或警察体系分析其动机并非我们讨论的核心。我们应关注在互联网平台上,网友对加害者的看法以及所表达的同情,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
以王佳佳案的现状来看,当时当事人已供认,相关事实也已查明,法院进行了判决,司法院也表明其没有收受贿赂。然而,此时人们认定的证据却并非如此,反而有很多人支持杀人者。许多人支持王佳佳后得出结论,评论中出现“我站哪一方”这样的表述。从老百姓的视角来看,大家总是倾向于符合自己立场的判断。就像如果我是老师,会倾向于认为学生没好好学习所以成绩差;如果我是学生,就会觉得老师教学不认真。大家总是从自身立场出发进行归因,处于相对偏狭的状态。
而关于公正,罗翔老师讲得很好,要达成公正,我们必须对事物有清晰、全面、客观的认知,要突破自身局限,不能被自己的视角和偏见裹挟。但如今民众的讨论往往不看事实,只站立场,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事实,对不利于自己观点的事实则一概不论。
所以,在这样的讨论环境下,我认为这对司法工作并非积极信号,反而是干扰司法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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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计时1分30秒,首先由正方开始。
同学A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察逮捕,他是否为加害人,这是你方要论证的内容。总结你方观点,即民众呼吁公正,而司法顺从民众,所以能促进公正,这一观点存在问题。
先探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人是否为加害人这一问题。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例,他最初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时羁押,作为加害者捅死了一人。民众对此案的讨论中,35%讨论正当防卫相关话题,30%传播官方公报,16%称赞司法进步。舆论带动司法反思上一轮判决的错误,这是否使判决更加公正?
这里有两层问题。第一,讨论中人们未将于海明当作加害人进行讨论;第二,你方对于公正的阐释是否落实到让舆论更加满意。若按照你方观点,在结果和过程上都正义的司法,依自身司法过程完成审判,最终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结局大家满意,但这为何是公正的?请解释为何判他正当防卫是公正的。于海明被人捅后,持刀砍杀了对方,你认为判他故意杀人罪才是公正的吗?
换一个例子,在河北邯郸未成年杀人案中,民众呼吁不判3个未成年人死刑,你认为这是否完全公正?
先不讨论这个例子,对于于海明案,我只强调一点,民众的讨论提醒了司法机关应关注的议题。同时,我想问,大家要求判处死刑,是否意味着司法机关被舆论操控,你的举证在哪里?
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中,一篇呼吁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的帖子引发舆论关注,最终刑法加重了对人口贩卖的罪责。但实际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有观点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并未保护到妇女儿童的利益,反而可能使人贩子去加害被拐卖儿童。所以,为何民众的诉求一定是公正的,我不太理解。法律以民众的名义调整法律条文,这件事为何不公正?
总结来说,今天我们看到民众基于朴素正义观的诉求,我们不希望法律按照这种名义随意更改。接下来我们好好探讨实际案例,至少我要用一个案子讲清楚民意如何让司法机关找到更重要的命题,实现更公正的判决。大家要记住,民意不代表更公正。
双方各计时1分30秒,首先由正方开始。
同学A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察逮捕,他是否为加害人,这是你方要论证的内容。总结你方观点,即民众呼吁公正,而司法顺从民众,所以能促进公正,这一观点存在问题。
先探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人是否为加害人这一问题。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例,他最初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时羁押,作为加害者捅死了一人。民众对此案的讨论中,35%讨论正当防卫相关话题,30%传播官方公报,16%称赞司法进步。舆论带动司法反思上一轮判决的错误,这是否使判决更加公正?
这里有两层问题。第一,讨论中人们未将于海明当作加害人进行讨论;第二,你方对于公正的阐释是否落实到让舆论更加满意。若按照你方观点,在结果和过程上都正义的司法,依自身司法过程完成审判,最终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结局大家满意,但这为何是公正的?请解释为何判他正当防卫是公正的。于海明被人捅后,持刀砍杀了对方,你认为判他故意杀人罪才是公正的吗?
换一个例子,在河北邯郸未成年杀人案中,民众呼吁不判3个未成年人死刑,你认为这是否完全公正?
先不讨论这个例子,对于于海明案,我只强调一点,民众的讨论提醒了司法机关应关注的议题。同时,我想问,大家要求判处死刑,是否意味着司法机关被舆论操控,你的举证在哪里?
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中,一篇呼吁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的帖子引发舆论关注,最终刑法加重了对人口贩卖的罪责。但实际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有观点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并未保护到妇女儿童的利益,反而可能使人贩子去加害被拐卖儿童。所以,为何民众的诉求一定是公正的,我不太理解。法律以民众的名义调整法律条文,这件事为何不公正?
总结来说,今天我们看到民众基于朴素正义观的诉求,我们不希望法律按照这种名义随意更改。接下来我们好好探讨实际案例,至少我要用一个案子讲清楚民意如何让司法机关找到更重要的命题,实现更公正的判决。大家要记住,民意不代表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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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和前提,比如超速引发交通事故、外卖骑手等。而“事出有因”是指犯罪行为的背后引起、推动犯罪行为的起因。今天我们讨论的背后到底是探究犯罪的动机。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的利益在全体成员之间能够有合理的分配,主要体现在司法公正、机会公正等方面。我方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的犯罪行为看到更深层次的犯罪动机,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
首先,加害者的动机是定罪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目睹母亲被高利贷催债人员侮辱,且警察不作为后情绪崩溃,最终导致催债人员1死3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网络上掀起热议。根据新浪微博舆情的调查显示,超四成的网民认为于欢是正当防卫,而超过九成的网民希望二审有公正的判决。这样的讨论是司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部分,二审最终以防卫过当判处于欢5年有期徒刑,实现了更好的判决。
其次,民众的讨论起到了司法监督作用,揭示和民警公权力有关案件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让法律变得更公正。数据显示,过去在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判处。而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案件引起了民众对反杀行为有罪认定的异议,国家高度重视,并连续三年发布17起典型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观念。2018 - 2022年5年间,检察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人数达到1370人,是前五年的5倍,也完善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第二,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洞察到背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帮助我们改善机制,消除更多的社会不公。
因为外卖骑手改装电动车超速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引发了民众对其超速驾驶背后原因的讨论。在同年发布的文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中披露了骑手受平台和算法压榨,才出现超速以及剐蹭撞人的结果。在舆论压力下,规定众包骑手也要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美团也对算法进行优化,通过模型预估时间和三重保护时间,且最长设定骑手的配送时间。并且在2021年以来,美团已经连续9次对外公布了算法改进的细则,推动公众和司法系统关注结构性责任,避免更多悲剧性个案的发生。
各位,只要我们愿意考虑,就可以看到由于社会不平等,让我们在这其中走向真正的公正。
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和前提,比如超速引发交通事故、外卖骑手等。而“事出有因”是指犯罪行为的背后引起、推动犯罪行为的起因。今天我们讨论的背后到底是探究犯罪的动机。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的利益在全体成员之间能够有合理的分配,主要体现在司法公正、机会公正等方面。我方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的犯罪行为看到更深层次的犯罪动机,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
首先,加害者的动机是定罪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目睹母亲被高利贷催债人员侮辱,且警察不作为后情绪崩溃,最终导致催债人员1死3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网络上掀起热议。根据新浪微博舆情的调查显示,超四成的网民认为于欢是正当防卫,而超过九成的网民希望二审有公正的判决。这样的讨论是司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部分,二审最终以防卫过当判处于欢5年有期徒刑,实现了更好的判决。
其次,民众的讨论起到了司法监督作用,揭示和民警公权力有关案件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让法律变得更公正。数据显示,过去在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判处。而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案件引起了民众对反杀行为有罪认定的异议,国家高度重视,并连续三年发布17起典型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观念。2018 - 2022年5年间,检察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人数达到1370人,是前五年的5倍,也完善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第二,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洞察到背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帮助我们改善机制,消除更多的社会不公。
因为外卖骑手改装电动车超速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引发了民众对其超速驾驶背后原因的讨论。在同年发布的文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中披露了骑手受平台和算法压榨,才出现超速以及剐蹭撞人的结果。在舆论压力下,规定众包骑手也要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美团也对算法进行优化,通过模型预估时间和三重保护时间,且最长设定骑手的配送时间。并且在2021年以来,美团已经连续9次对外公布了算法改进的细则,推动公众和司法系统关注结构性责任,避免更多悲剧性个案的发生。
各位,只要我们愿意考虑,就可以看到由于社会不平等,让我们在这其中走向真正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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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主要看是否能避免不公正的处罚以及能否洞察社会结构性问题、改善机制消除社会不公。
接下来请讲高二年的案件。当天冲突确实较大,在这个事件中,于欢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我们认为他是加害者。
在一审判决中,很明显于欢被指控犯罪。在判决还没有下来之前,在这个事件中有人受到了伤害,只要有人受到伤害,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就是加害者。
比如日军侵华,杀了很多中国军人,中国军队反击将日军杀害,不能说中国军队是加害者。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不能以上帝视角去评判事情的对错。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单纯地定义加害者。我们都知道中国军队是反击,是被害者扭转局势的状态,不能因为他们扭转局势打败了日本人,就说他们突然变成了加害人。
我问你第二个问题,今天我们讨论“事出有因”,不只是在法庭上适用,这种讨论也存在于社会上,也会在互联网上进行讨论,这是我们达成的共识。
那么我想问你方今天对于公正的判断,你方认为正义就是正义吗?并不是。那你今天觉得于欢的行为公正吗?
公正有两方面,一种是社会公正,一种是司法公正,在我方论点中主要体现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需要通过某种程序来实现,可能会出现不顾实际事理,只注重程序的情况,这是很常见的。
请举例说明。比如,如果今天有一个叫路易吉的人杀人,他在美国,认为对方该死,就把对方捅死,还觉得自己是见义勇为。你觉得这是合理的冲动吗?他的行为有可能符合某种公正,但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行为需要仔细甄别。
我方认为,如果完全不顾法律框架,肆意妄为或者滥施私刑,这样的事情与公正毫无关系。我们之后会跟大家说明,为什么这样的“公正”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接下来请讲高二年的案件。当天冲突确实较大,在这个事件中,于欢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我们认为他是加害者。
在一审判决中,很明显于欢被指控犯罪。在判决还没有下来之前,在这个事件中有人受到了伤害,只要有人受到伤害,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就是加害者。
比如日军侵华,杀了很多中国军人,中国军队反击将日军杀害,不能说中国军队是加害者。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不能以上帝视角去评判事情的对错。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单纯地定义加害者。我们都知道中国军队是反击,是被害者扭转局势的状态,不能因为他们扭转局势打败了日本人,就说他们突然变成了加害人。
我问你第二个问题,今天我们讨论“事出有因”,不只是在法庭上适用,这种讨论也存在于社会上,也会在互联网上进行讨论,这是我们达成的共识。
那么我想问你方今天对于公正的判断,你方认为正义就是正义吗?并不是。那你今天觉得于欢的行为公正吗?
公正有两方面,一种是社会公正,一种是司法公正,在我方论点中主要体现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需要通过某种程序来实现,可能会出现不顾实际事理,只注重程序的情况,这是很常见的。
请举例说明。比如,如果今天有一个叫路易吉的人杀人,他在美国,认为对方该死,就把对方捅死,还觉得自己是见义勇为。你觉得这是合理的冲动吗?他的行为有可能符合某种公正,但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行为需要仔细甄别。
我方认为,如果完全不顾法律框架,肆意妄为或者滥施私刑,这样的事情与公正毫无关系。我们之后会跟大家说明,为什么这样的“公正”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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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进行开篇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
本次讨论的加害者是处于恶意对被害人造成杀害行为的个体或群体。本次伤害是一种责任转移,因为伤害行为背后支持伤害的原因涉及公正,公正由事实公正和程序公正组成,即系统中的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这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必要保证,能确保犯罪审判过程公平合理。
我方认为一审结果正确,也与社会公正相背离,基于此观点阐述如下。
首先,事实层面的讨论本质上忽视了家庭的正当性。民众普遍的观念并非基于事实的理性,而是基于一些非客观的、受固有善恶观念影响的立场。2024年,侵害者南生军不服法官马家家的判决,是否会引发马家遭凶报复受到民众关注,即便更多专业人士反复向公众说明判决没有问题,评论区仍要求个人干预司法。
2017年杭州报复作文案中,让每个成员举行仪式,但案件结束后相关评论被一并监视。现在网络上存在一些不良言论,比如“现在好多有钱人都是狗眼看人低,只能说现在太顺利了”这类言论获得很多点赞,仿佛只要刀不挥到自己身上就随意点赞。
去年9月18日,一名深圳某学校的学生被一名男子伤害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评论区有人无端猜测,甚至说“我猜是日粉”。无论男女老少,国学老师呼吁不要有仇恨,但这种呼吁被认为是塞给大家的“大义”,要求宽容,实则是一种强烈的偏见,加上人们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事实,与其说是在进行事实层面的讨论,不如说是用正大的外衣包装自己的不满,进而攻击特定的群体。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复杂,与社会共识相比,网络讨论更关注结果正义而非手段。手段的使用过程应通过法律秩序来论证其合理性。在法治社会之前,人们秉持“杀人偿命”等结果正义观,这是当代一些暴力案件发生的观念背景。
如因对医疗行业不满,美国一家公司的CEO在此之后股价可涨40倍,相关话题的热度在一周内涨5倍。案件发生不到10天,某地的一名妇女在健康保险方面引发一系列舆论威胁保险公司,交警快速逮捕相关人员。而另外一些案件发生后,相关视频被大量传播,即便人们不想看,但受害者相关内容被过度刷屏。
在这类讨论中,可能因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就认为其杀人行为合理,将本该受到谴责的加害者变成了社会上的“救世主”,这种对秩序的破坏在讨论中被强化,过程的公正性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秩序的结果正义崩坏将让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我方基于以上观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进行开篇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
本次讨论的加害者是处于恶意对被害人造成杀害行为的个体或群体。本次伤害是一种责任转移,因为伤害行为背后支持伤害的原因涉及公正,公正由事实公正和程序公正组成,即系统中的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这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必要保证,能确保犯罪审判过程公平合理。
我方认为一审结果正确,也与社会公正相背离,基于此观点阐述如下。
首先,事实层面的讨论本质上忽视了家庭的正当性。民众普遍的观念并非基于事实的理性,而是基于一些非客观的、受固有善恶观念影响的立场。2024年,侵害者南生军不服法官马家家的判决,是否会引发马家遭凶报复受到民众关注,即便更多专业人士反复向公众说明判决没有问题,评论区仍要求个人干预司法。
2017年杭州报复作文案中,让每个成员举行仪式,但案件结束后相关评论被一并监视。现在网络上存在一些不良言论,比如“现在好多有钱人都是狗眼看人低,只能说现在太顺利了”这类言论获得很多点赞,仿佛只要刀不挥到自己身上就随意点赞。
去年9月18日,一名深圳某学校的学生被一名男子伤害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评论区有人无端猜测,甚至说“我猜是日粉”。无论男女老少,国学老师呼吁不要有仇恨,但这种呼吁被认为是塞给大家的“大义”,要求宽容,实则是一种强烈的偏见,加上人们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事实,与其说是在进行事实层面的讨论,不如说是用正大的外衣包装自己的不满,进而攻击特定的群体。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复杂,与社会共识相比,网络讨论更关注结果正义而非手段。手段的使用过程应通过法律秩序来论证其合理性。在法治社会之前,人们秉持“杀人偿命”等结果正义观,这是当代一些暴力案件发生的观念背景。
如因对医疗行业不满,美国一家公司的CEO在此之后股价可涨40倍,相关话题的热度在一周内涨5倍。案件发生不到10天,某地的一名妇女在健康保险方面引发一系列舆论威胁保险公司,交警快速逮捕相关人员。而另外一些案件发生后,相关视频被大量传播,即便人们不想看,但受害者相关内容被过度刷屏。
在这类讨论中,可能因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就认为其杀人行为合理,将本该受到谴责的加害者变成了社会上的“救世主”,这种对秩序的破坏在讨论中被强化,过程的公正性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秩序的结果正义崩坏将让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我方基于以上观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本方二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将消费者定义为上帝视角下的有罪者,这是不被公认的。因为我们刚才讨论到,三害代表指的是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是否应该被法律审判,需要我们进行讨论以及证据调查来得出结论。
第二,今天我们也确定了,您方所谓想讨论的社会公众可以从结果或过程上去讨论。在结果上,我们发现在2018年之前,在杀人犯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可是,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案件引起了民众对反杀行为有罪认定的热议,国家高度重视之后,连续三年发布了17条指导性案例,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这带来的结果是,2018年到2022年五年间,检察机关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人数达到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恰恰是民众的热议,不是直接带来了立法改革,而是引领国家重视这一法律的构成,而这种重视本身就有利于我们完善立法过程,完善你们所谓的程序正义。
第二点,从立法在定罪方面来看,在司法上定罪时,对于类似案件的情节,要查看其是否严重或较轻,而这种严重或较轻本身就需要进行讨论。在民众的讨论过程中,这种热议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或讨论痛点。
比如于海明案,在二审中本身判处了故意杀人,但是在之后由于群众热议,司法机关进行了补充调查,这种补充调查帮助他们发现了案件中的不合理之处,而这些不合理之处最终导致于海明案的定性从故意杀人变成了正当防卫。这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也恰恰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我们发现,今天群众的讨论不仅满足了过程正义,也满足了结果正义。恰恰是这种讨论的热议,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社会中的不公,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立法的漏洞,帮助我们更好地找到应对方法以达到公正的结果。
感谢本方二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将消费者定义为上帝视角下的有罪者,这是不被公认的。因为我们刚才讨论到,三害代表指的是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是否应该被法律审判,需要我们进行讨论以及证据调查来得出结论。
第二,今天我们也确定了,您方所谓想讨论的社会公众可以从结果或过程上去讨论。在结果上,我们发现在2018年之前,在杀人犯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可是,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案件引起了民众对反杀行为有罪认定的热议,国家高度重视之后,连续三年发布了17条指导性案例,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这带来的结果是,2018年到2022年五年间,检察机关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人数达到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恰恰是民众的热议,不是直接带来了立法改革,而是引领国家重视这一法律的构成,而这种重视本身就有利于我们完善立法过程,完善你们所谓的程序正义。
第二点,从立法在定罪方面来看,在司法上定罪时,对于类似案件的情节,要查看其是否严重或较轻,而这种严重或较轻本身就需要进行讨论。在民众的讨论过程中,这种热议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或讨论痛点。
比如于海明案,在二审中本身判处了故意杀人,但是在之后由于群众热议,司法机关进行了补充调查,这种补充调查帮助他们发现了案件中的不合理之处,而这些不合理之处最终导致于海明案的定性从故意杀人变成了正当防卫。这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也恰恰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我们发现,今天群众的讨论不仅满足了过程正义,也满足了结果正义。恰恰是这种讨论的热议,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社会中的不公,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立法的漏洞,帮助我们更好地找到应对方法以达到公正的结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发言,陈词时间为1分30秒。
学长您好,按照您方的态度,是不是觉得我作为一个网民,看到一个案件,认为自己对它的讨论不利于公正,就不应该讨论?
但您要知道,如果讨论进入一种乌烟瘴气的状态,冲动行事,若将这种冲动带到法庭上,是不可取的。
起码您方的态度是不应该讨论,但恰恰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没有进行讨论,整个网络环境都不讨论,才不能发现像您方刚才所说的,明明是受害者去反杀这种情况。所以恰恰是我方的态度才能让大家更好地发现其中背后的真相。
第二件事情,同学,今天您方提出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为什么舆论一定要导向大家想要的结果才算是正义的呢?有没有可能舆论不一定能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但也可以促使法官进行一些反思和改变。
以于欢案为例,最终判决是法官有司法克制,而不是舆论的狂欢是正确的。学长,我打断一下,在一审判决时,于欢被判了无期徒刑,互联网上超四成的人认为他应该被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最后法官判了他五年有期徒刑,这恰恰证明目前法律并没有被舆论所裹挟,而是法律会看到舆论中需要改进的部分。
第三件事情,对于一个长期遭受家暴的女性,社会上没有人关注她,正是因为对她可能反杀丈夫这一事件的讨论,才出台了反家暴法,这应该是让社会更公正的一种体现。
这两个例子都不能证明您方观点,您到底是如何得出您的结论的呢?难道不是说法官本来就有案件的裁量权,而我方的讨论和说法只是进行干扰吗?比如您所说的案件,本来可能要判较重的刑罚,而我方的讨论让其判罚更轻。
我不太理解为什么在网络上已经有二三十万人讨论这件事情,不会对法律产生影响,这确实需要您方去论证。但起码我论证了,大家的讨论能改善社会结构,避免产生一些不良后果。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发言,陈词时间为1分30秒。
学长您好,按照您方的态度,是不是觉得我作为一个网民,看到一个案件,认为自己对它的讨论不利于公正,就不应该讨论?
但您要知道,如果讨论进入一种乌烟瘴气的状态,冲动行事,若将这种冲动带到法庭上,是不可取的。
起码您方的态度是不应该讨论,但恰恰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没有进行讨论,整个网络环境都不讨论,才不能发现像您方刚才所说的,明明是受害者去反杀这种情况。所以恰恰是我方的态度才能让大家更好地发现其中背后的真相。
第二件事情,同学,今天您方提出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为什么舆论一定要导向大家想要的结果才算是正义的呢?有没有可能舆论不一定能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但也可以促使法官进行一些反思和改变。
以于欢案为例,最终判决是法官有司法克制,而不是舆论的狂欢是正确的。学长,我打断一下,在一审判决时,于欢被判了无期徒刑,互联网上超四成的人认为他应该被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最后法官判了他五年有期徒刑,这恰恰证明目前法律并没有被舆论所裹挟,而是法律会看到舆论中需要改进的部分。
第三件事情,对于一个长期遭受家暴的女性,社会上没有人关注她,正是因为对她可能反杀丈夫这一事件的讨论,才出台了反家暴法,这应该是让社会更公正的一种体现。
这两个例子都不能证明您方观点,您到底是如何得出您的结论的呢?难道不是说法官本来就有案件的裁量权,而我方的讨论和说法只是进行干扰吗?比如您所说的案件,本来可能要判较重的刑罚,而我方的讨论让其判罚更轻。
我不太理解为什么在网络上已经有二三十万人讨论这件事情,不会对法律产生影响,这确实需要您方去论证。但起码我论证了,大家的讨论能改善社会结构,避免产生一些不良后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最终讨论下来,方方面面都谈到了时间,同样玩一场大游戏。学姐好,你的观点是希望对方怎样去反思,让大家关注其中的问题。我稍微解释一下,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对于民意这个方面产生了这么大的分歧。
首先,在我自己的论证里,社会公正指的是社会利益在全体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核心体现在司法公正、机会平等等等。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在这里达成的共识是,在结果和过程上,我们都希望它公平公正,这就是我们对公正的态度。我不太理解,我们有什么分歧吗?
我这么问你,比如发生某些案件时,有很多人呼吁将其判定为正当防卫,但最后判的是防卫过当,这是否意味着没有实现公正?我觉得这个部分是这样的,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公正的衡量标准,但社会公正这个议题讲的是社会大众集体的意识与一种公共约束,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判刑情况和司法的判决总体情况,这是我们可以认可的,没问题。所以公约数就是司法、法律法规,就这么简单。
我这么举例,比如在王佳佳的案子里,民众的呼吁是法官死了是好事,杀法官等同于公正吗?其实我到现在都没听懂王佳佳这个案子具体是什么情况,但了解到的是有人判了一个案子,然后败诉的那个人找机会把法官杀了,大家的评论是“壮士投行先生”,这是公正的吗?我觉得民众有自己的情绪,但我想问,最后你会发现社会对此的盖棺定论,仍然是王佳佳判的案子是对的,我没有看到司法结果有任何被推翻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民众形成的声音不一定最后保证他们代表的是社会公正的结果。
我再问你一个例子,去年9月18日有人与日本人发生冲突并将其杀害,然后大家觉得“小日本就该死”,这是公正的吗?我觉得这个话题有失偏颇。大家对于杀日本人这件事“事出有因”的讨论,有人觉得杀的是日本人所以是好事,但这不一定代表公正。所以有时候以一种标准去衡量是否公正,有时候看似公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同学,我必须要澄清,这里有两层问题。一层问题在于,首先有问题的并不是大家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而在于这份情绪是被人利用的,比如像说“杀个人杀得好”,这本质上是对爱国情绪的利用。对于更深层次意义的讨论,你要问我为什么大家对“事出有因”的讨论都是不理性的,现在我论证给你看,无论是于欢辱母案,还是其他正当防卫的案子,我们发现大家讨论的是案件判决是否公正这两个方面,所以都有弊端。你告诉我在都有弊端的情况下,你怎么判断谁是纯正的公正?什么叫各有利益,有时候民意被判定为正当,有时候又被认为不公正,有时候走向应该是害人的“公正”,总体上你觉得怎样判断才是合理的安排?
同学,我方从来不是以民意为最高准则,你对我们的观点理解不足。所以民意的讨论在结果上,不能仅凭主观想法就产生不合理结果,事情应该是大家所期望的那样。我不是说民意可以主导一切,而是民意的讨论让司法机关有了更多警醒和反思的空间,这件事情导向的是公正,我方发言完毕。
最终讨论下来,方方面面都谈到了时间,同样玩一场大游戏。学姐好,你的观点是希望对方怎样去反思,让大家关注其中的问题。我稍微解释一下,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对于民意这个方面产生了这么大的分歧。
首先,在我自己的论证里,社会公正指的是社会利益在全体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核心体现在司法公正、机会平等等等。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在这里达成的共识是,在结果和过程上,我们都希望它公平公正,这就是我们对公正的态度。我不太理解,我们有什么分歧吗?
我这么问你,比如发生某些案件时,有很多人呼吁将其判定为正当防卫,但最后判的是防卫过当,这是否意味着没有实现公正?我觉得这个部分是这样的,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公正的衡量标准,但社会公正这个议题讲的是社会大众集体的意识与一种公共约束,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判刑情况和司法的判决总体情况,这是我们可以认可的,没问题。所以公约数就是司法、法律法规,就这么简单。
我这么举例,比如在王佳佳的案子里,民众的呼吁是法官死了是好事,杀法官等同于公正吗?其实我到现在都没听懂王佳佳这个案子具体是什么情况,但了解到的是有人判了一个案子,然后败诉的那个人找机会把法官杀了,大家的评论是“壮士投行先生”,这是公正的吗?我觉得民众有自己的情绪,但我想问,最后你会发现社会对此的盖棺定论,仍然是王佳佳判的案子是对的,我没有看到司法结果有任何被推翻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民众形成的声音不一定最后保证他们代表的是社会公正的结果。
我再问你一个例子,去年9月18日有人与日本人发生冲突并将其杀害,然后大家觉得“小日本就该死”,这是公正的吗?我觉得这个话题有失偏颇。大家对于杀日本人这件事“事出有因”的讨论,有人觉得杀的是日本人所以是好事,但这不一定代表公正。所以有时候以一种标准去衡量是否公正,有时候看似公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同学,我必须要澄清,这里有两层问题。一层问题在于,首先有问题的并不是大家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而在于这份情绪是被人利用的,比如像说“杀个人杀得好”,这本质上是对爱国情绪的利用。对于更深层次意义的讨论,你要问我为什么大家对“事出有因”的讨论都是不理性的,现在我论证给你看,无论是于欢辱母案,还是其他正当防卫的案子,我们发现大家讨论的是案件判决是否公正这两个方面,所以都有弊端。你告诉我在都有弊端的情况下,你怎么判断谁是纯正的公正?什么叫各有利益,有时候民意被判定为正当,有时候又被认为不公正,有时候走向应该是害人的“公正”,总体上你觉得怎样判断才是合理的安排?
同学,我方从来不是以民意为最高准则,你对我们的观点理解不足。所以民意的讨论在结果上,不能仅凭主观想法就产生不合理结果,事情应该是大家所期望的那样。我不是说民意可以主导一切,而是民意的讨论让司法机关有了更多警醒和反思的空间,这件事情导向的是公正,我方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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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今天首先我们要确认究竟公正是什么。今天网络舆论可能认为于欢应该被判处正当防卫,应该被无罪释放,但司法的结果是,他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而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大家也觉得当事人应该被无罪释放,应该判处正当防卫,最终也确实被判处正当防卫。
根本原因在于,于欢在杀掉一个罪债人员之后,本身其实已经没有再被继续侵害,他是因为情绪崩溃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是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原因。而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当事人当时确实没办法判定自己是否会持续受到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这就是双方判决不同的原因。
我再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件事情会关联到社会公正的部分。今天《刑法》第二十条在昆山反杀案之前被称为一个“沉睡的条例”,我们没办法确定自己在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今天如果把加害者打伤了,最后会不会被判定有罪。今天这件事情的判决结果后续得到了改善,这是不是公正,相信大家心里都有定论。
第二件事情,对方同学今天跟我讨论日本小孩被杀的案例。恰好,在差不多的时候,有一个日本女性被中国男人强奸了,我们发现网络舆论并非像对方所说的那样认为受害者“该被强奸”“丢人”。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方的观点缺乏理智,后续需要对方给出更多的举证来进行论证。
第二件事情,今天哪怕现在网民不理智,但算法的机制会让大家趋于理性。我们看到,每个案件官方进行反转之后热度反而会更高,超过四成网友都会选择关注官方后续的回应。所以舆论的不理性在这里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而恰恰我方对于法治的完善能力,对方未能体现。
谢谢!
谢谢主席。今天首先我们要确认究竟公正是什么。今天网络舆论可能认为于欢应该被判处正当防卫,应该被无罪释放,但司法的结果是,他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而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大家也觉得当事人应该被无罪释放,应该判处正当防卫,最终也确实被判处正当防卫。
根本原因在于,于欢在杀掉一个罪债人员之后,本身其实已经没有再被继续侵害,他是因为情绪崩溃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是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原因。而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当事人当时确实没办法判定自己是否会持续受到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这就是双方判决不同的原因。
我再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件事情会关联到社会公正的部分。今天《刑法》第二十条在昆山反杀案之前被称为一个“沉睡的条例”,我们没办法确定自己在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今天如果把加害者打伤了,最后会不会被判定有罪。今天这件事情的判决结果后续得到了改善,这是不是公正,相信大家心里都有定论。
第二件事情,对方同学今天跟我讨论日本小孩被杀的案例。恰好,在差不多的时候,有一个日本女性被中国男人强奸了,我们发现网络舆论并非像对方所说的那样认为受害者“该被强奸”“丢人”。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方的观点缺乏理智,后续需要对方给出更多的举证来进行论证。
第二件事情,今天哪怕现在网民不理智,但算法的机制会让大家趋于理性。我们看到,每个案件官方进行反转之后热度反而会更高,超过四成网友都会选择关注官方后续的回应。所以舆论的不理性在这里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而恰恰我方对于法治的完善能力,对方未能体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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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三辩带来的陈述。有这样的现象,比如有中国男人强奸日本妇女,大家对其进行谴责,却没有对事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这种态度反映出,舆论不一定能做到公正客观。
如果在官员犯杀人案时,法院最后没有判他死刑,甚至判他为故意杀人,大家会认为这不公正。这种态度存在矛盾之处。
接下来,我们看双方更有意义的证明。在舆论的内容上,有时公正,有时不公正,而对方完全没有比较机制。网络民意存在第一种情况,它是一种基于偏见的正义观,具有随机性。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各方都能找到自己愿意相信的趋势。比如极端女权主义者,在任何性别相关案例中都尝试为女性开脱,有时判断正确,但这种方式如同俄罗斯轮盘,有时正确,有时不正确,不是能在机制上系统性产生公正结果的方式,这种随机性导向了不公正。如果正确的声音被采纳,错误的声音不被采纳,这恰恰证明对方所举的正当防卫例子,只是民意和司法的进步的公正量恰好重合的一个偶然结果,所以民意缺乏正确的决策机制。
其次,民粹主义会带来对司法的蔑视,影响社会公正的定义权。在这种随机性下,有时撞对了比撞错了更可怕,因为这会增强民粹主义者的信心,认为司法机关不如自己聪明,下次舆论会更深层次地介入,使司法人员陷入混乱和不准确的状态。
最后,民意只是代表民众和社会的观点。基于所谓的正义,大家不可能永远对恶人给出满意的回应。比如校园霸凌事件中对加害者的一些评判,以及那些对法官的不当评论。他们以代表民众的方式干预司法,将程序正义从社会中抹杀,认为杀人有罪就可以简单判定,这种方式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带来的陈述。有这样的现象,比如有中国男人强奸日本妇女,大家对其进行谴责,却没有对事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这种态度反映出,舆论不一定能做到公正客观。
如果在官员犯杀人案时,法院最后没有判他死刑,甚至判他为故意杀人,大家会认为这不公正。这种态度存在矛盾之处。
接下来,我们看双方更有意义的证明。在舆论的内容上,有时公正,有时不公正,而对方完全没有比较机制。网络民意存在第一种情况,它是一种基于偏见的正义观,具有随机性。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各方都能找到自己愿意相信的趋势。比如极端女权主义者,在任何性别相关案例中都尝试为女性开脱,有时判断正确,但这种方式如同俄罗斯轮盘,有时正确,有时不正确,不是能在机制上系统性产生公正结果的方式,这种随机性导向了不公正。如果正确的声音被采纳,错误的声音不被采纳,这恰恰证明对方所举的正当防卫例子,只是民意和司法的进步的公正量恰好重合的一个偶然结果,所以民意缺乏正确的决策机制。
其次,民粹主义会带来对司法的蔑视,影响社会公正的定义权。在这种随机性下,有时撞对了比撞错了更可怕,因为这会增强民粹主义者的信心,认为司法机关不如自己聪明,下次舆论会更深层次地介入,使司法人员陷入混乱和不准确的状态。
最后,民意只是代表民众和社会的观点。基于所谓的正义,大家不可能永远对恶人给出满意的回应。比如校园霸凌事件中对加害者的一些评判,以及那些对法官的不当评论。他们以代表民众的方式干预司法,将程序正义从社会中抹杀,认为杀人有罪就可以简单判定,这种方式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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