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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环节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
2019年,有人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两份专利申请,在满足专利要求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局以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其他国家驳回理由也基本一致。但同时,英、韩等国表示会依据国际形势和技术发展情况调整立法倾向。
仅至于此,在工业4.0时代,我们是否应当突破传统认知,承认AI发明人身份?我方认为AI可以成为发明人,理由如下:
首先,实然层面上,既有技术的成熟度足够支撑AI作为适格的发明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美国专利法认为,发明人应已形成完整可操作的发明想法。而AI逐步突破了既定框架的属性,具有自主研发的技术能力。根据《细胞》杂志报道的MIT抗生素项目,它在无人类干预的前提下,找到了23种与现有抗生素结构不同且对人体无毒性的抗生素。同时,美国工科博士从技术原理上论证了AI具备自我改进的能力,并具有完全主导技术任务的未来预期。
此外,从量化的维度上来看,创造力是通过量化进行数学推导得出,理论上AI可以达到与人类同等创造力,而事实上AI在药物研发领域的临床成功率已超过人类均值30%,所以印证了AI具有和人类技术资源一样甚至更高的创新能力。秉持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的保守态度,本质是对技术并不现实的回避。
其次,应然层面上,将AI作为发明人,适合AI深度参与的技术研发模式,促进AI发明生态链的体系构建。立法需要与时俱进,回应技术研发模式的进步。当创新发明由自然人的独角戏转为企业共同研发时,专利法做出了职务发明的特殊规定。在AI时代,专利法也同样需要正视人类与AI协作的研发模式。若该成果源于公共领域,将会形成搭便车的困局,导致研发投入与收益严重失衡;若采用专利利益保护,则会造成技术壁垒与重复研发。所以,通过专利授权,才能形成研发投入、专利保护、专利转化的正向循环。
根据专利法经济理论,应当确保发明者获得经济利益,补偿他们在发明中各方面的投入。承认AI的发明人地位,一方面肯定了以AI深度参与为可行的技术研发模式,可以鼓励越来越多的技术研发人员尝试与AI磨合,促进技术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将AI署名为发明人,能够对AI提供者起到市场宣传的助力,使其有充分动力优化AI算法。
因此,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我方提出修改方案: 第一,在专利法正文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为AI,专利申请人为AI使用者。 第二,赋予AI提供者在专利文件中标明AI为发明方或者设计方的权利。 第三,在署名规则中区分实际AI网络公司主导模式、独立主义人类与AI协作模式,在共同发明人制度上进行拓展。
好的,感谢正方。
第一个环节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
2019年,有人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两份专利申请,在满足专利要求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局以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其他国家驳回理由也基本一致。但同时,英、韩等国表示会依据国际形势和技术发展情况调整立法倾向。
仅至于此,在工业4.0时代,我们是否应当突破传统认知,承认AI发明人身份?我方认为AI可以成为发明人,理由如下:
首先,实然层面上,既有技术的成熟度足够支撑AI作为适格的发明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美国专利法认为,发明人应已形成完整可操作的发明想法。而AI逐步突破了既定框架的属性,具有自主研发的技术能力。根据《细胞》杂志报道的MIT抗生素项目,它在无人类干预的前提下,找到了23种与现有抗生素结构不同且对人体无毒性的抗生素。同时,美国工科博士从技术原理上论证了AI具备自我改进的能力,并具有完全主导技术任务的未来预期。
此外,从量化的维度上来看,创造力是通过量化进行数学推导得出,理论上AI可以达到与人类同等创造力,而事实上AI在药物研发领域的临床成功率已超过人类均值30%,所以印证了AI具有和人类技术资源一样甚至更高的创新能力。秉持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的保守态度,本质是对技术并不现实的回避。
其次,应然层面上,将AI作为发明人,适合AI深度参与的技术研发模式,促进AI发明生态链的体系构建。立法需要与时俱进,回应技术研发模式的进步。当创新发明由自然人的独角戏转为企业共同研发时,专利法做出了职务发明的特殊规定。在AI时代,专利法也同样需要正视人类与AI协作的研发模式。若该成果源于公共领域,将会形成搭便车的困局,导致研发投入与收益严重失衡;若采用专利利益保护,则会造成技术壁垒与重复研发。所以,通过专利授权,才能形成研发投入、专利保护、专利转化的正向循环。
根据专利法经济理论,应当确保发明者获得经济利益,补偿他们在发明中各方面的投入。承认AI的发明人地位,一方面肯定了以AI深度参与为可行的技术研发模式,可以鼓励越来越多的技术研发人员尝试与AI磨合,促进技术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将AI署名为发明人,能够对AI提供者起到市场宣传的助力,使其有充分动力优化AI算法。
因此,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我方提出修改方案: 第一,在专利法正文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为AI,专利申请人为AI使用者。 第二,赋予AI提供者在专利文件中标明AI为发明方或者设计方的权利。 第三,在署名规则中区分实际AI网络公司主导模式、独立主义人类与AI协作模式,在共同发明人制度上进行拓展。
好的,感谢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请反方一辩做开篇陈词,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为,AI不可以作为发明人。
我方的判准为,判断AI可不可以作为发明人,要看何者更有利于实现发明人制度本身的价值,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我方的论证如下: 第一,AI不具备发明过程中所必须的创造性思维,不符合发明人的构成要件。 客观来讲,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明确,发明人必须对技术方案提出创造性构思;日本发明人判定的核心要件,是对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做出直接贡献的个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认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构思负有责任的人。从诸多国家对发明人的定义不难发现,发明人的普遍定义是必须具备创造性思维。 而我国对发明人的定义,虽然未明确指出创造性思维,但在PCT阶段需要与国际对接,也表明我国对发明这一要素的承认。因此,AI是否具有创造性思维,是否能成为事实上的发明人,是它能成为法律上发明人的先决条件。 而AI仅是人类构思的工具,其本身不具有创造性思维。例如,哈佛医学院ProtomAI生成了新蛋白质案、AI绘画案,其使用者虽然宣称AI能够自主发明,但仍然不能进行独立构思,仍然需要人类设定目标问题,引导数据挑选,使用者利用特定领域的知识设计出与特定算法解决特定问题的AI。因此,即使使用者最终不知道AI会生成什么,但对AI的生成物已经有了大致的预见。换言之,人类构思已经在设定训练目标、进行反馈训练的过程中植入AI的算法内。我方承认AI做出了一定的技术性贡献,但绝非创造性贡献。
第二,赋予AI发明人资格将导致发明人制度失去保护人格权益的重要作用。 发明人制度除了标注发明来源这一简单的标识作用以外,还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从世界上第一部威尼斯专利法案,到1957年德国正式出台雇员发明法,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分离,表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划分,进而证明了发明人制度是为了实现其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而存在的。 如果仅为了起到技术贡献的公示标示作用,可以通过建立AI技术贡献的披露制度,设立AI参与发明清单等,能够更加清晰地记录AI的参与度,通过发明过程的3D技术系统,如算法参与度、人类参与度共同更新创造,能够更加实现技术透明化。
第三,赋予AI发明人资格将导致专利法激励机制彻底失效。 署名权作为发明权人最根本的一项人身权利,对发明人的精神激励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AI既不需要报酬,也没有人的欲望和理性,不需要奖励。因此,即使要奖励、激励人们利用AI实施发明创造,落脚点也是AI最后的雇佣者以及提供AI服务的自然人。将AI作为发明人,无法发挥制度对发明人的保护与激励作用,最终消解了发明人制度的特有意义。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的重点不是在定义机器的身份,而是在划分人类与AI的安全边界。当然,认可AI作为发明人并不利于法律制度稳定与协调,并会加剧科技与伦理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
请反方一辩做开篇陈词,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为,AI不可以作为发明人。
我方的判准为,判断AI可不可以作为发明人,要看何者更有利于实现发明人制度本身的价值,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我方的论证如下: 第一,AI不具备发明过程中所必须的创造性思维,不符合发明人的构成要件。 客观来讲,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明确,发明人必须对技术方案提出创造性构思;日本发明人判定的核心要件,是对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做出直接贡献的个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认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构思负有责任的人。从诸多国家对发明人的定义不难发现,发明人的普遍定义是必须具备创造性思维。 而我国对发明人的定义,虽然未明确指出创造性思维,但在PCT阶段需要与国际对接,也表明我国对发明这一要素的承认。因此,AI是否具有创造性思维,是否能成为事实上的发明人,是它能成为法律上发明人的先决条件。 而AI仅是人类构思的工具,其本身不具有创造性思维。例如,哈佛医学院ProtomAI生成了新蛋白质案、AI绘画案,其使用者虽然宣称AI能够自主发明,但仍然不能进行独立构思,仍然需要人类设定目标问题,引导数据挑选,使用者利用特定领域的知识设计出与特定算法解决特定问题的AI。因此,即使使用者最终不知道AI会生成什么,但对AI的生成物已经有了大致的预见。换言之,人类构思已经在设定训练目标、进行反馈训练的过程中植入AI的算法内。我方承认AI做出了一定的技术性贡献,但绝非创造性贡献。
第二,赋予AI发明人资格将导致发明人制度失去保护人格权益的重要作用。 发明人制度除了标注发明来源这一简单的标识作用以外,还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从世界上第一部威尼斯专利法案,到1957年德国正式出台雇员发明法,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分离,表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划分,进而证明了发明人制度是为了实现其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而存在的。 如果仅为了起到技术贡献的公示标示作用,可以通过建立AI技术贡献的披露制度,设立AI参与发明清单等,能够更加清晰地记录AI的参与度,通过发明过程的3D技术系统,如算法参与度、人类参与度共同更新创造,能够更加实现技术透明化。
第三,赋予AI发明人资格将导致专利法激励机制彻底失效。 署名权作为发明权人最根本的一项人身权利,对发明人的精神激励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AI既不需要报酬,也没有人的欲望和理性,不需要奖励。因此,即使要奖励、激励人们利用AI实施发明创造,落脚点也是AI最后的雇佣者以及提供AI服务的自然人。将AI作为发明人,无法发挥制度对发明人的保护与激励作用,最终消解了发明人制度的特有意义。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的重点不是在定义机器的身份,而是在划分人类与AI的安全边界。当然,认可AI作为发明人并不利于法律制度稳定与协调,并会加剧科技与伦理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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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AI可不可以作为发明人,要看何者更有利于实现发明人制度本身的价值,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环节,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
首先,我在今天整场辩论中,没有听到正方一辩讨论发明人本身制度的独特价值,或者对方认为这是可以被忽视的。而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分离,正是体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从而证明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在发明人的人身权。所以在今天正方的视角下,发明人仅仅起到了一个标识作用。换言之,我们今天完全可以通过更严格的记录义务或者 AI 的贡献度标识来实现,而非消减发明人制度。
然后,我们来看对方的观点。对方今天从实然层面告诉我们 AI 已经具备了独立创新的能力,并且用了很多技术案例来证明 AI 具备自主思考和创新能力。但这些案例,第一,多为研究者单方面宣称,缺乏实质性证据;第二,我方今天并没有听到对方对 AI 自主思考、自主发明能力的论证,只看到这些案例需要 AI 进行大量的数据计算、排列、拟合。
德国法院对 double 布斯案审查表明,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 AI 如何通过机器学习生成特定技术方案,且声称 AI 自主发明缺乏实证依据。所以 AI 的发明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人类设计 AI 系统、选择和训练数据的关键步骤,在这些过程中反而体现了自然人的构思。所以对方今天所谓的发明,本质上是人类构思与大量算力的结合。对方也提到美国专利法需要形成想法、所谓发明人以及量化运算,这些都是计算的体现。
接着,我们来看对方说的应然层面。他们用植物发明来类比 AI 发明,恰恰犯了一个错误,因为植物发明仍然体现的是自然人的意志,公司的意志也是自然人的集合,相关的权利义务归属也是自然人。
而对方今天又说,对于 AI 认定发明人可以为其提供市场宣传,这中间其实根本没有因果关系。AI 的使用者和研发者意识到 AI 的强大能力,也会加大对 AI 的研发和创新,所以对方今天把激励主体也搞错了。
好的,感谢。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环节,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
首先,我在今天整场辩论中,没有听到正方一辩讨论发明人本身制度的独特价值,或者对方认为这是可以被忽视的。而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分离,正是体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从而证明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在发明人的人身权。所以在今天正方的视角下,发明人仅仅起到了一个标识作用。换言之,我们今天完全可以通过更严格的记录义务或者 AI 的贡献度标识来实现,而非消减发明人制度。
然后,我们来看对方的观点。对方今天从实然层面告诉我们 AI 已经具备了独立创新的能力,并且用了很多技术案例来证明 AI 具备自主思考和创新能力。但这些案例,第一,多为研究者单方面宣称,缺乏实质性证据;第二,我方今天并没有听到对方对 AI 自主思考、自主发明能力的论证,只看到这些案例需要 AI 进行大量的数据计算、排列、拟合。
德国法院对 double 布斯案审查表明,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 AI 如何通过机器学习生成特定技术方案,且声称 AI 自主发明缺乏实证依据。所以 AI 的发明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人类设计 AI 系统、选择和训练数据的关键步骤,在这些过程中反而体现了自然人的构思。所以对方今天所谓的发明,本质上是人类构思与大量算力的结合。对方也提到美国专利法需要形成想法、所谓发明人以及量化运算,这些都是计算的体现。
接着,我们来看对方说的应然层面。他们用植物发明来类比 AI 发明,恰恰犯了一个错误,因为植物发明仍然体现的是自然人的意志,公司的意志也是自然人的集合,相关的权利义务归属也是自然人。
而对方今天又说,对于 AI 认定发明人可以为其提供市场宣传,这中间其实根本没有因果关系。AI 的使用者和研发者意识到 AI 的强大能力,也会加大对 AI 的研发和创新,所以对方今天把激励主体也搞错了。
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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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做驳论,时间为 2 分钟。
感谢。对方今天曲解了我国关于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的定义。
先看对方论点一,他们认为因为 AI 没有创造性思维,所以不能成为发明人。但在对方自己所举的标准中,像日本和澳洲,一个叫做有直接推动作用的,一个叫做对发明有责任的人,都不能归纳出对方所说的创造性思维。
再者,他们出现了第二层定义的冲突,即认为 AI 只要不能独立构思,就不能成为发明人。然而,创造性的贡献从来没有要求达到完全的独立自主。按照对方的逻辑,所有职务发明都不应被认可,因为所有职务发明都是单位提供技术成果,由技术团队共同完成的。所以,若对方认为不独立就不是发明人,这一要件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成立,而对方也从未对此进行论证。
即便存在独立自主的要求,我方也可以诚恳地论证。哈佛医学院在《自然》杂志上发表的一项 DNA 项目,AI 创造出了新的功能性蛋白质序列,并且在该蛋白质序列的优化检测过程中,是通过与另一个启发式函数结合,通过算法之间的相互运算来实现优化的,不存在人工干预的过程,达到了独立自主的标准。
再看对方的态度,对方一直在将 AI 与人类对立起来。但我方想说,就算人类深度参与,人类和 AI 完全可以作为共同发明人,二者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
对方第二点认为会失去对人物权保护作用,还表示披露制度也可以实现。但我方的方案与披露制度并非相互排斥,我方也是与披露制度并行。而且,对方也未能举证将 AI 列为发明人,是一个更好、更有时效性的方案。
在激励作用方面,对方的理解非常片面。在我方看来,如果今天能够赋予 AI 发明人的身份,对于使用者,比如药物、医学、生物科学等领域不可避免会使用到算法的人,他们可以继续使用 AI 进行优化;对于 AI 提供者,也会有更多的需求。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做驳论,时间为 2 分钟。
感谢。对方今天曲解了我国关于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的定义。
先看对方论点一,他们认为因为 AI 没有创造性思维,所以不能成为发明人。但在对方自己所举的标准中,像日本和澳洲,一个叫做有直接推动作用的,一个叫做对发明有责任的人,都不能归纳出对方所说的创造性思维。
再者,他们出现了第二层定义的冲突,即认为 AI 只要不能独立构思,就不能成为发明人。然而,创造性的贡献从来没有要求达到完全的独立自主。按照对方的逻辑,所有职务发明都不应被认可,因为所有职务发明都是单位提供技术成果,由技术团队共同完成的。所以,若对方认为不独立就不是发明人,这一要件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成立,而对方也从未对此进行论证。
即便存在独立自主的要求,我方也可以诚恳地论证。哈佛医学院在《自然》杂志上发表的一项 DNA 项目,AI 创造出了新的功能性蛋白质序列,并且在该蛋白质序列的优化检测过程中,是通过与另一个启发式函数结合,通过算法之间的相互运算来实现优化的,不存在人工干预的过程,达到了独立自主的标准。
再看对方的态度,对方一直在将 AI 与人类对立起来。但我方想说,就算人类深度参与,人类和 AI 完全可以作为共同发明人,二者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
对方第二点认为会失去对人物权保护作用,还表示披露制度也可以实现。但我方的方案与披露制度并非相互排斥,我方也是与披露制度并行。而且,对方也未能举证将 AI 列为发明人,是一个更好、更有时效性的方案。
在激励作用方面,对方的理解非常片面。在我方看来,如果今天能够赋予 AI 发明人的身份,对于使用者,比如药物、医学、生物科学等领域不可避免会使用到算法的人,他们可以继续使用 AI 进行优化;对于 AI 提供者,也会有更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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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两分钟。
我方检索到手机支架与水平技术的结合,说明通过已有的技术结合是可以获得专利的。首先,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新型实用发明,而不属于专利法的调整范围。但之前我方一直强调,不同技术的结合是可以成为发明的。
今天的AI不就是在不断地进行不同领域的融合吗?为什么这样的行为不可以成为发明呢?我方认为,发明需要有创造性思维。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同领域的结合本身就存在创造性,AI是满足这一门槛的。
打个比方,我在水杯上安装一个支架,觉得很好用,去申请专利,这是否也算一种发明呢?如果具备创造性思维,那当然可以。所以,我方从来不要求AI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没有意识也可以进行发明。
今天我让AI帮我改进某种思考方法,它给出了改进方案,这就是一种创造性贡献。这里存在一个学术错误,新型实用技术专利跟发明专利是两回事。到底是谁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定要明确回答。
显然,是设计出这种结合方式的主体提供了原始的创造性贡献。在美国的相关法规中,若在头脑中形成完整、可行的发明方法,且基础方法是由AI提供的,那么从基础上来说,AI可以成为合格的发明人。
我方认为,不可否认AI在不断运算的辅助下能帮助人类进行发明创造。谢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两分钟。
我方检索到手机支架与水平技术的结合,说明通过已有的技术结合是可以获得专利的。首先,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新型实用发明,而不属于专利法的调整范围。但之前我方一直强调,不同技术的结合是可以成为发明的。
今天的AI不就是在不断地进行不同领域的融合吗?为什么这样的行为不可以成为发明呢?我方认为,发明需要有创造性思维。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同领域的结合本身就存在创造性,AI是满足这一门槛的。
打个比方,我在水杯上安装一个支架,觉得很好用,去申请专利,这是否也算一种发明呢?如果具备创造性思维,那当然可以。所以,我方从来不要求AI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没有意识也可以进行发明。
今天我让AI帮我改进某种思考方法,它给出了改进方案,这就是一种创造性贡献。这里存在一个学术错误,新型实用技术专利跟发明专利是两回事。到底是谁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定要明确回答。
显然,是设计出这种结合方式的主体提供了原始的创造性贡献。在美国的相关法规中,若在头脑中形成完整、可行的发明方法,且基础方法是由AI提供的,那么从基础上来说,AI可以成为合格的发明人。
我方认为,不可否认AI在不断运算的辅助下能帮助人类进行发明创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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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请问您方,我利用普通计算机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和利用AI完成发明创造,二者之间的核心区别在哪里?
核心区别在于AI有自主生成的部分。比如,您方今天认为只要能独立自主进行操作,就可以成为发明人,对吗?在美国,发明人对创造性贡献的要求是可控且可以自主,但我方所说的自主并非如此。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自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您方所举的例子中,自主强调的都是独立的实践,而非独立的构思。根据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的法律,发明人是对发明构思负有责任的人。那么,您方是认为人工智能进行发明不需要构思吗?
您方是如何从澳大利亚法律中推导出发明人需要有构思这一结论的呢?您方并未完成这一要件的论证。澳大利亚法律明确指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构思负有责任的人。您方若认为不需要构思,那就请解释法律中无此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哪里。
接着请问,我今天所指的AI大部分是专门AI,我可以用D和斗方直接生成一个化合物吗?
对方辩友提到,那些用AI进行发明创造并进入专业领域的,都会有专门的生成AI。但我方指出,即使是这种生成AI,实际上还是人对其进行偏向性的投喂数据,由此体现的依旧是人的创造性思维。
接着想问一下,您方知道人身权利是发明人享有的还是专利申请人享有的呢?
我方认为,人身权利并非发明人唯一的意义,而专利二元制度本身就应更宽泛。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您方今天要抛弃人身权利呢?我方二元结构已回应了这部分人身权利,在此不再赘述,谢谢。
接下来请问您方,我利用普通计算机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和利用AI完成发明创造,二者之间的核心区别在哪里?
核心区别在于AI有自主生成的部分。比如,您方今天认为只要能独立自主进行操作,就可以成为发明人,对吗?在美国,发明人对创造性贡献的要求是可控且可以自主,但我方所说的自主并非如此。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自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您方所举的例子中,自主强调的都是独立的实践,而非独立的构思。根据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的法律,发明人是对发明构思负有责任的人。那么,您方是认为人工智能进行发明不需要构思吗?
您方是如何从澳大利亚法律中推导出发明人需要有构思这一结论的呢?您方并未完成这一要件的论证。澳大利亚法律明确指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构思负有责任的人。您方若认为不需要构思,那就请解释法律中无此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哪里。
接着请问,我今天所指的AI大部分是专门AI,我可以用D和斗方直接生成一个化合物吗?
对方辩友提到,那些用AI进行发明创造并进入专业领域的,都会有专门的生成AI。但我方指出,即使是这种生成AI,实际上还是人对其进行偏向性的投喂数据,由此体现的依旧是人的创造性思维。
接着想问一下,您方知道人身权利是发明人享有的还是专利申请人享有的呢?
我方认为,人身权利并非发明人唯一的意义,而专利二元制度本身就应更宽泛。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您方今天要抛弃人身权利呢?我方二元结构已回应了这部分人身权利,在此不再赘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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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来有请正方三辩做小结,时间为 1 分半。
首先,最大的问题是,发明人的门槛从来都不是独立自主研发,对方没有相关依据,也缺乏合理性。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所有的共同发明都应该被否定,因为共同发明接受了其他人的帮助,并非完全独立。所以,独立从来都不是发明人的门槛。
哪怕在对方如此双标的标准下,我方也可以证明能够满足要求。如今人类对 AI 成果的记录越来越少,例如《细胞》杂志记录的 MIT 项目 A0,在人类假设的前提下确认了抗生素分子,并且其创造性远超传统生物模式。所以,AI 在技术方面完全能够达到所有要求。
接下来,我想指出几个问题。本质上对方没有听取我方的立法方案,我方明确表示,当 AI 作为发明人时,专利权属于 AI 的使用者,因此不存在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对方是混淆了发明人和使用人的关系。
再往下说,目前所有关于 AI 不能成为发明人的论证,仅仅是基于现有制度不承认 AI。然而,法律是需要根据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回应现代需求的。保留传统规定的意义何在,这些义务的落实其实是为了解决 AI 带来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是需要被正视和保护的。我方认为只要额外标注即可,但目前技术在精确划分方面仍存在未完成的地方。
下来有请正方三辩做小结,时间为 1 分半。
首先,最大的问题是,发明人的门槛从来都不是独立自主研发,对方没有相关依据,也缺乏合理性。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所有的共同发明都应该被否定,因为共同发明接受了其他人的帮助,并非完全独立。所以,独立从来都不是发明人的门槛。
哪怕在对方如此双标的标准下,我方也可以证明能够满足要求。如今人类对 AI 成果的记录越来越少,例如《细胞》杂志记录的 MIT 项目 A0,在人类假设的前提下确认了抗生素分子,并且其创造性远超传统生物模式。所以,AI 在技术方面完全能够达到所有要求。
接下来,我想指出几个问题。本质上对方没有听取我方的立法方案,我方明确表示,当 AI 作为发明人时,专利权属于 AI 的使用者,因此不存在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对方是混淆了发明人和使用人的关系。
再往下说,目前所有关于 AI 不能成为发明人的论证,仅仅是基于现有制度不承认 AI。然而,法律是需要根据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回应现代需求的。保留传统规定的意义何在,这些义务的落实其实是为了解决 AI 带来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是需要被正视和保护的。我方认为只要额外标注即可,但目前技术在精确划分方面仍存在未完成的地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跟您方声明,我方从来没有承认过将AI是否可以视为发明人要求一个独立的完成。我方声明的要求是,发明人的构成要件主要为创造性思维,而在发明过程中主要分为构思与实践两个方面。
该博客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发明行为完全是脑力劳动,称为构思,它与发明作为物质对象的还原为实践分叉而来,表明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将构思作为发明的基石。构思者并不必然需要参与后续的全部实践活动,而仅凭参与实践活动,不应视为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人。
而AI在发明创造之中,无论是发现新蛋白定位,还是合成无机物,亦或是发现抗生素,都体现出大量的重复性实践过程,它们本身无法进行构思。这里对方所说的自主完成运行,本质上是人类为其设置的一个程序,为其进行不断的数据构建。这里的自主运行本质上依靠着使用者问题进行的针对性训练形成的特定计算程序。由此,AI并不具备发明人所要求的创造性思维。
本质上,专利权中发明人保护便是将其人身权与财产权进行分离,目的是强调其人身权的作用。对方此时认为,AI发明人起到披露作用,本质上是对AI发明的制度保护作用的消解。
对于AI制度,我们不需要一味地颠覆现有的制度,也可以通过完善AI技术创新的配套规则,达到相应的目的。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跟您方声明,我方从来没有承认过将AI是否可以视为发明人要求一个独立的完成。我方声明的要求是,发明人的构成要件主要为创造性思维,而在发明过程中主要分为构思与实践两个方面。
该博客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发明行为完全是脑力劳动,称为构思,它与发明作为物质对象的还原为实践分叉而来,表明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将构思作为发明的基石。构思者并不必然需要参与后续的全部实践活动,而仅凭参与实践活动,不应视为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人。
而AI在发明创造之中,无论是发现新蛋白定位,还是合成无机物,亦或是发现抗生素,都体现出大量的重复性实践过程,它们本身无法进行构思。这里对方所说的自主完成运行,本质上是人类为其设置的一个程序,为其进行不断的数据构建。这里的自主运行本质上依靠着使用者问题进行的针对性训练形成的特定计算程序。由此,AI并不具备发明人所要求的创造性思维。
本质上,专利权中发明人保护便是将其人身权与财产权进行分离,目的是强调其人身权的作用。对方此时认为,AI发明人起到披露作用,本质上是对AI发明的制度保护作用的消解。
对于AI制度,我们不需要一味地颠覆现有的制度,也可以通过完善AI技术创新的配套规则,达到相应的目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首先有请正方发言。
我先解释一下对方荒谬的推断。今天在哈佛的基因编辑项目里,AI模型创造出新的功能蛋白质序列。为何“创造”不是动词,反而是你方告诉我,训练数据的过程怎么体现了创造性思维呢?
我方今天告知你方,这种专门的发明是由专门的人工智能来实行的,而人类对其投喂的数据以及定义的思维,都体现了人类对这种专门领域的一种构思。所以你方今天称,共同发明时AI可以作为共同发明人,但共同发明人需要有构思,AI的构思在哪里呢?
以哈佛医学院的例子来说,我方论证生成这个新的功能蛋白的构思。今天我投喂数据,使用的是现有的基因数据库,构思在哪里?请你方论证一次,人类在训练数据的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创造思维的,不要混淆构思和实践两个步骤。发明分为构思和实践,生成新的产物当然属于实践的范畴,构思是事前阶段。
我方刚刚问你,你方所举的所有例子中的所谓专门性AI,是否基于特定的数据库、通用性技术。你说能否用你方的TPC生成一个蛋白质,也操作出来了。所以在研究领域使用垂直领域的AI没问题,只是适配领域不同,传统AI用于解决其他问题。
你方未能论证的是,为什么今天所谓的虚拟仿真实验,其过程中得到的构思,你方不能直接将其定性为实验。你方至今未解释,为什么是训练数据有创造性思维,而不是我方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思维。请对方同学正面回答,一般如何完成这个比较。
你方根本没有进行比较。你方既然承认构思应该存在,但不能以造物是新的来证明其构思是应该生成的。因为我方已告知,其构思是人类在现阶段引导阶段植入AI算法当中的,人类当然知道AI会生成什么样的产物,这才是构思。我不明白你方关于构思的论证从何而来。
我方给出一个实证,上海大学同样的蛋白口袋相关专利,人类技术员通过药物和蛋白序列数据提取出的高质量空间结构,这个新的结构会获得专利保护。所以今天AI做同样的事情效率更高,为何反而不构成构思了呢?
还是同一个问题,你方今天只拿结果来谈有构思,但并未从前端论证存在一个构思的项目。所以还请你方继续论证,在有垂直领域的情况下,人类的构思赋予AI,AI是如何体现这种构思性的。难道人类发明就不需要在垂直领域阅读大量资料吗?人类也是如此,为何对AI如此双标?
实际上,是人类通过选择特定的材料,为AI训练出一种工具,这个工具产生的产品,发明因果链的收尾仍然是自然人和发明成果,所以AI仍属于工具范畴。你方观点差点证明了这一点。
我反而想问你方,你方存在一个巨大的哲学谬误。构思不能通过外观来判断,要通过实质判断,不能以新的发明效果就认定其具有构思。而且我方已告知,德国法院在法布此案的审查中,指明其全过程都体现人类构思的影响,所以并不存在AI的独立构思能力,AI的创新思维极少。
请问你方,能否指出一个不需要大量计算,就能体现AI进行发明创造的例子?这不是一个大量计算的过程,我方论证的是一个技术方案,反而是你方从未解释,在训练数据的过程中,我方所举实证很清楚,哈佛医学院使用的是现有的基因库,人类甚至都不参与筛选,筛选过程都是AI完成的。所以是你方一直在解释人类一直参与并构成创造性思维,除了言辞修饰外,我未听到你方任何实际的举证。
接下来谈一下回应部分。未来技术研发会更深入,你方对于AI参与的技术成果打算如何保护,是直接驳回还是采取其他方案?
这项技术的数据库并没有你方所说的那么庞大,你方既然提到蛋白数据库,那它当然是经过筛选的。而你方天真地认为,只要AI不作为发明人,其专利权属就不会被保护,这很荒谬。只要认可其发明成果,让其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其成果当然不会流入公共领域。发明人是否为AI根本不是讨论的重点,你方犯了学术性错误。
我想问一下,发明人制度的价值到底在哪里,是不是只要标注来源就可以了?同时,恰恰是你方学术理解太片面。今天技术功效完全可以体现在解决效率问题和筛选周期上,我方检索网站上关于上海大学蛋白口袋相关专利赋予其专利的解释原因就是如此。换言之,我方已充分给出实证,且AI在效率上比人类更高。请你方论证一下,基因蛋白怎么就简单了。
对于我方提出的问题,你方打算如何解决AI生成的技术成果的保护问题,是不保护还是采取其他方案?
你方第二遍发言了,你方所说的避害并不实际,因为只要有专利产品保护,发明人是谁无所谓,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是两个主体,所以成果不会流入公共领域,自然不会造成危害。你方所说的避害到底在哪里呢?
我方也告知你方,如果只是打算通过标注来源来处理,我们有披露等方式。但我再次问你,你说发明人制度本身带有人身权利属性,这种价值可转让的价值如何实现?因为我方已多次解释,不存在价值冲突。正常来说,如果AI起到创造性贡献,发明人专利权限都要给AI,不是吗?我方采取了二分的结构,保留了自然人的专利权定位,肯定了对人类主体的伦理预设,这是我方所尊重的。
反方,请问你方,你方所说的很好的必要措施,即透明度规则统一起来,在发明过程中体现是AI还是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主体,在技术方案中体现AI的使用初衷是什么?
你方还是没有理解,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人身权,AI不具备这种不可转让的人身权,所以我们为何不采取技术手段来进行保护?而且你方刚刚也说,专利和发明人分开,你方担忧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发明生成的产物。所以你方今天并未论证出这两者冲突在哪里。
第一,人身权部分,我方一直在论证这件事情有被保护的必要。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今天发明制度同步局限于人身权部分能否保护。比如彭小庆教授论文指出,从公共利益来看,在请求书中填写发明人姓名规定的意义不在于保护私权,而是保存技术情报,是公众及后人知晓真正的发明人。对方打算如何保护这一部分?专利申请人如何保护人身权利,如何保证个人权利,请对方论证一下。
因为发明人的人身利益,比如自然人有创造性贡献,我们可以认定为共同发明人;而如果没有符合创造性贡献部分,根本不符合法律保护其人身利益的基础,为何要保护呢?你会发现,在你方看来,发明人制度本身带有的人身权利可以被虚置。也就是说,为了解决你方的目的,完全不需要发明人制度,因为只要你方所谓的标准起作用就可以了,这是你方存在的巨大弊端。
在你方的视角下,未来如果AI越来越多地进行独立创造,那就根本不需要发明权制度了,这就是我们今天反对AI成为发明人的理由。
我们在此需要明确,我们今天不认为AI应该成为发明人,是为了确认人类的主体性。而对方辩友,你方想要保护的人身权利,我方的二元权利结构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这也是我们承认人的主体性的体现之一。而你方如何保护你方所说的利益,还未进行论证。
自由辩论环节结束。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首先有请正方发言。
我先解释一下对方荒谬的推断。今天在哈佛的基因编辑项目里,AI模型创造出新的功能蛋白质序列。为何“创造”不是动词,反而是你方告诉我,训练数据的过程怎么体现了创造性思维呢?
我方今天告知你方,这种专门的发明是由专门的人工智能来实行的,而人类对其投喂的数据以及定义的思维,都体现了人类对这种专门领域的一种构思。所以你方今天称,共同发明时AI可以作为共同发明人,但共同发明人需要有构思,AI的构思在哪里呢?
以哈佛医学院的例子来说,我方论证生成这个新的功能蛋白的构思。今天我投喂数据,使用的是现有的基因数据库,构思在哪里?请你方论证一次,人类在训练数据的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创造思维的,不要混淆构思和实践两个步骤。发明分为构思和实践,生成新的产物当然属于实践的范畴,构思是事前阶段。
我方刚刚问你,你方所举的所有例子中的所谓专门性AI,是否基于特定的数据库、通用性技术。你说能否用你方的TPC生成一个蛋白质,也操作出来了。所以在研究领域使用垂直领域的AI没问题,只是适配领域不同,传统AI用于解决其他问题。
你方未能论证的是,为什么今天所谓的虚拟仿真实验,其过程中得到的构思,你方不能直接将其定性为实验。你方至今未解释,为什么是训练数据有创造性思维,而不是我方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思维。请对方同学正面回答,一般如何完成这个比较。
你方根本没有进行比较。你方既然承认构思应该存在,但不能以造物是新的来证明其构思是应该生成的。因为我方已告知,其构思是人类在现阶段引导阶段植入AI算法当中的,人类当然知道AI会生成什么样的产物,这才是构思。我不明白你方关于构思的论证从何而来。
我方给出一个实证,上海大学同样的蛋白口袋相关专利,人类技术员通过药物和蛋白序列数据提取出的高质量空间结构,这个新的结构会获得专利保护。所以今天AI做同样的事情效率更高,为何反而不构成构思了呢?
还是同一个问题,你方今天只拿结果来谈有构思,但并未从前端论证存在一个构思的项目。所以还请你方继续论证,在有垂直领域的情况下,人类的构思赋予AI,AI是如何体现这种构思性的。难道人类发明就不需要在垂直领域阅读大量资料吗?人类也是如此,为何对AI如此双标?
实际上,是人类通过选择特定的材料,为AI训练出一种工具,这个工具产生的产品,发明因果链的收尾仍然是自然人和发明成果,所以AI仍属于工具范畴。你方观点差点证明了这一点。
我反而想问你方,你方存在一个巨大的哲学谬误。构思不能通过外观来判断,要通过实质判断,不能以新的发明效果就认定其具有构思。而且我方已告知,德国法院在法布此案的审查中,指明其全过程都体现人类构思的影响,所以并不存在AI的独立构思能力,AI的创新思维极少。
请问你方,能否指出一个不需要大量计算,就能体现AI进行发明创造的例子?这不是一个大量计算的过程,我方论证的是一个技术方案,反而是你方从未解释,在训练数据的过程中,我方所举实证很清楚,哈佛医学院使用的是现有的基因库,人类甚至都不参与筛选,筛选过程都是AI完成的。所以是你方一直在解释人类一直参与并构成创造性思维,除了言辞修饰外,我未听到你方任何实际的举证。
接下来谈一下回应部分。未来技术研发会更深入,你方对于AI参与的技术成果打算如何保护,是直接驳回还是采取其他方案?
这项技术的数据库并没有你方所说的那么庞大,你方既然提到蛋白数据库,那它当然是经过筛选的。而你方天真地认为,只要AI不作为发明人,其专利权属就不会被保护,这很荒谬。只要认可其发明成果,让其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其成果当然不会流入公共领域。发明人是否为AI根本不是讨论的重点,你方犯了学术性错误。
我想问一下,发明人制度的价值到底在哪里,是不是只要标注来源就可以了?同时,恰恰是你方学术理解太片面。今天技术功效完全可以体现在解决效率问题和筛选周期上,我方检索网站上关于上海大学蛋白口袋相关专利赋予其专利的解释原因就是如此。换言之,我方已充分给出实证,且AI在效率上比人类更高。请你方论证一下,基因蛋白怎么就简单了。
对于我方提出的问题,你方打算如何解决AI生成的技术成果的保护问题,是不保护还是采取其他方案?
你方第二遍发言了,你方所说的避害并不实际,因为只要有专利产品保护,发明人是谁无所谓,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是两个主体,所以成果不会流入公共领域,自然不会造成危害。你方所说的避害到底在哪里呢?
我方也告知你方,如果只是打算通过标注来源来处理,我们有披露等方式。但我再次问你,你说发明人制度本身带有人身权利属性,这种价值可转让的价值如何实现?因为我方已多次解释,不存在价值冲突。正常来说,如果AI起到创造性贡献,发明人专利权限都要给AI,不是吗?我方采取了二分的结构,保留了自然人的专利权定位,肯定了对人类主体的伦理预设,这是我方所尊重的。
反方,请问你方,你方所说的很好的必要措施,即透明度规则统一起来,在发明过程中体现是AI还是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主体,在技术方案中体现AI的使用初衷是什么?
你方还是没有理解,发明人制度的核心是人身权,AI不具备这种不可转让的人身权,所以我们为何不采取技术手段来进行保护?而且你方刚刚也说,专利和发明人分开,你方担忧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发明生成的产物。所以你方今天并未论证出这两者冲突在哪里。
第一,人身权部分,我方一直在论证这件事情有被保护的必要。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今天发明制度同步局限于人身权部分能否保护。比如彭小庆教授论文指出,从公共利益来看,在请求书中填写发明人姓名规定的意义不在于保护私权,而是保存技术情报,是公众及后人知晓真正的发明人。对方打算如何保护这一部分?专利申请人如何保护人身权利,如何保证个人权利,请对方论证一下。
因为发明人的人身利益,比如自然人有创造性贡献,我们可以认定为共同发明人;而如果没有符合创造性贡献部分,根本不符合法律保护其人身利益的基础,为何要保护呢?你会发现,在你方看来,发明人制度本身带有的人身权利可以被虚置。也就是说,为了解决你方的目的,完全不需要发明人制度,因为只要你方所谓的标准起作用就可以了,这是你方存在的巨大弊端。
在你方的视角下,未来如果AI越来越多地进行独立创造,那就根本不需要发明权制度了,这就是我们今天反对AI成为发明人的理由。
我们在此需要明确,我们今天不认为AI应该成为发明人,是为了确认人类的主体性。而对方辩友,你方想要保护的人身权利,我方的二元权利结构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这也是我们承认人的主体性的体现之一。而你方如何保护你方所说的利益,还未进行论证。
自由辩论环节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钟。
好的,感谢主席,各位下午好。纵观这场比赛,今天对方辩友存在很多逻辑上的错误。对方提出的方案中有一条是二元论,但我们要明确的是,专利申请人跟发明人是两个制度,是财产权和原始权利的分离。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享受的是财产权,而发明人享受的是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且人身权利无法转让,即意味着所谓的专利申请人无法行使发明人制度所代表的人身权利,这正是我方所强调的发明人制度的特殊价值所在。如果不为了实现人身权利,发明人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这是核心区别。
对方想要我方阐述所谓使得物发明的诞生,让发明制度进行转变。没错,发明制度就是为了维护本身权益而存在的,所以您方所谓的二元论仍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在您方二元论的未来,关联制度将会消失,因为只需要起到您方所谓的标注来源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去详细标注一个安全制度,这是我方反对的基本立场。
我们认为,现如今技术的考量、技术伦理的审判,都应该局限于确定人和机器的边界,而不是贸然承认 AI 的发明地位。
通过与对方辩友今天的共识可知,对方认为 AI 一定具有独立的创新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达成一个共识,发明需要有构思和实现两个部分。但构思是如何判断得出的呢?对方告诉我们,从外观上它产生了一个新的产物,就自然可以逆推出它有新的构思,具备独立的创新构思能力。但这里存在法理的哲学错误,有一个著名的哲学问题叫做中文房间,是对图灵实验的反驳。图灵实验是说,只要人和机器外观表现无异,就可以认为机器拥有了人类的能力。但中文房间反对这种观点,如果用一个大字典,同样可以回答一个完全不懂英文的人的中文问题,但不能说明他就懂中文。所以对方同学无法从法理端来推断 AI 具有创新能力。
我方也强调了,经过德国法院的审查发现,包括对方所说的蛋白质等,其所谓的数据库、目标引导、数据筛选都体现了自然人的构思,自然人已经将构思投入在算法当中,自然知道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产品。正因如此,这些 AI 从来不是通用的 AI,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解决特定问题而特定训练出的工具。如果要达到对方所说的具备创新能力,它就得像我们现在所期待的那样,有可能采取通用行为,但这些 AI 反而无法进行这种创造性活动,我们认为它仍然走不到这一步,即目前来说,AI 存在基础局限。
各位同学,我们会发现技术始终是人类的工具价值。我们用扳手去延展我们的手臂,用梯子去延展我们的身高,不断用技术去延展我们身体的每一个部位。但为什么我们不能用一个技术去延展我们的大脑,而到这一步的时候,反而要认为这个 AI 可以取代人类的自然地位,这是很奇怪的讨论。所以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叫做潜艇或游泳,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希望正方能够好好跟我们阐述一下,为什么认为 AI 能做到这样,能取代人类。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钟。
好的,感谢主席,各位下午好。纵观这场比赛,今天对方辩友存在很多逻辑上的错误。对方提出的方案中有一条是二元论,但我们要明确的是,专利申请人跟发明人是两个制度,是财产权和原始权利的分离。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享受的是财产权,而发明人享受的是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且人身权利无法转让,即意味着所谓的专利申请人无法行使发明人制度所代表的人身权利,这正是我方所强调的发明人制度的特殊价值所在。如果不为了实现人身权利,发明人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这是核心区别。
对方想要我方阐述所谓使得物发明的诞生,让发明制度进行转变。没错,发明制度就是为了维护本身权益而存在的,所以您方所谓的二元论仍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在您方二元论的未来,关联制度将会消失,因为只需要起到您方所谓的标注来源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去详细标注一个安全制度,这是我方反对的基本立场。
我们认为,现如今技术的考量、技术伦理的审判,都应该局限于确定人和机器的边界,而不是贸然承认 AI 的发明地位。
通过与对方辩友今天的共识可知,对方认为 AI 一定具有独立的创新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达成一个共识,发明需要有构思和实现两个部分。但构思是如何判断得出的呢?对方告诉我们,从外观上它产生了一个新的产物,就自然可以逆推出它有新的构思,具备独立的创新构思能力。但这里存在法理的哲学错误,有一个著名的哲学问题叫做中文房间,是对图灵实验的反驳。图灵实验是说,只要人和机器外观表现无异,就可以认为机器拥有了人类的能力。但中文房间反对这种观点,如果用一个大字典,同样可以回答一个完全不懂英文的人的中文问题,但不能说明他就懂中文。所以对方同学无法从法理端来推断 AI 具有创新能力。
我方也强调了,经过德国法院的审查发现,包括对方所说的蛋白质等,其所谓的数据库、目标引导、数据筛选都体现了自然人的构思,自然人已经将构思投入在算法当中,自然知道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产品。正因如此,这些 AI 从来不是通用的 AI,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解决特定问题而特定训练出的工具。如果要达到对方所说的具备创新能力,它就得像我们现在所期待的那样,有可能采取通用行为,但这些 AI 反而无法进行这种创造性活动,我们认为它仍然走不到这一步,即目前来说,AI 存在基础局限。
各位同学,我们会发现技术始终是人类的工具价值。我们用扳手去延展我们的手臂,用梯子去延展我们的身高,不断用技术去延展我们身体的每一个部位。但为什么我们不能用一个技术去延展我们的大脑,而到这一步的时候,反而要认为这个 AI 可以取代人类的自然地位,这是很奇怪的讨论。所以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叫做潜艇或游泳,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希望正方能够好好跟我们阐述一下,为什么认为 AI 能做到这样,能取代人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立场从来不是AI取代自然人作为发明人,而是AI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时应当标注为发明人,这是我方立场。
先来解释一下发明人制度的部分。第一,发明人制度我方承认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利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公共利益,只是要披露谁是那个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这一部分为什么不能被你方在技术方案中披露这些事情所替代?因为认定意味着得出何者才是在这个技术方案中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一个结论性判断。
关于AI,比如说你使用了AI,那我怎么判定AI是辅助,还是主导,还是真正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这就是在发明人署名规则中披露所不可替代的部分,所以这一部分对方没有补充。
而根据人身权利部分,我方质疑你的人身权边界为什么会挂在AI那个发明人这里?我方觉得合理的边界就是在于哪怕AI现在这么发达了,我们要意识到背后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工参与。所以专利权包括后续法律制度,专利需要审查,需要许可,需要责任的这一部分,需要具体的自然人,这是我方把边界保留在了专利权利的部分。
反方从头到尾没有解释为什么,因为要保留技术和人类的边界,就要把发明人AI从中链基础出去,而不做进一步探讨。事情是你方从头到尾没有解释,基础出去以后造成了市场混乱怎么办?就像你方问我方有没有实质性伤害,没有。就比如说这些案例,在2019年提交的就是把AI署名为发明人,美国把它驳回了,像达布斯这个专利,这个发明技术方案至今没有获得除南非以外其他国家任何的专利保护,这一部分技术成果已然流入公共领域。所以这是我方恰恰能够举证的实质风险部分,反而回应了反方所有质疑。
比如说你方告诉我说今天AI数据库一定有人类构思,我方追问你们很多遍,筛选数据、阅读数据和人类阅读文献有什么本质区别?你方说人类有前端的预设,有后端预设。可是技术方案不就是实现那个技术结果的过程吗?所以过程恰恰意味着构思,哪怕按照你方的判准,我们也能证明现有的技术,达到这份技术成熟度。
而另一部分事情是你方没有回应,叫做未来发展的趋势。因为哪怕现状下人类还没有办法实现零参与,可是哈佛大学医学院他们也明确提出过他们的技术发展预期,叫做未来实现全自动实验室,包括未来员工甚至都不用再筛选数据库了,全由AI来完成的时候,我方还要相信归为自然人吗?这是你方没有前瞻性思考的部分,也是我方优势所在。
所以我方觉得今天所谓的人类发明中心主义的某些理念和制度,本质上只是一种时代的产物,而并非一个绝对不可打破的规则原则。所以我方觉得像我方前面举证的,当人工智能已经像自然人一样能够实现创造时,我们不能拿那个特定背景下的自然人发明人的规则审批专利权,更应该是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共事,这才是应该拥抱的态度。谢谢!
我方立场从来不是AI取代自然人作为发明人,而是AI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时应当标注为发明人,这是我方立场。
先来解释一下发明人制度的部分。第一,发明人制度我方承认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利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公共利益,只是要披露谁是那个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这一部分为什么不能被你方在技术方案中披露这些事情所替代?因为认定意味着得出何者才是在这个技术方案中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一个结论性判断。
关于AI,比如说你使用了AI,那我怎么判定AI是辅助,还是主导,还是真正起到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这就是在发明人署名规则中披露所不可替代的部分,所以这一部分对方没有补充。
而根据人身权利部分,我方质疑你的人身权边界为什么会挂在AI那个发明人这里?我方觉得合理的边界就是在于哪怕AI现在这么发达了,我们要意识到背后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工参与。所以专利权包括后续法律制度,专利需要审查,需要许可,需要责任的这一部分,需要具体的自然人,这是我方把边界保留在了专利权利的部分。
反方从头到尾没有解释为什么,因为要保留技术和人类的边界,就要把发明人AI从中链基础出去,而不做进一步探讨。事情是你方从头到尾没有解释,基础出去以后造成了市场混乱怎么办?就像你方问我方有没有实质性伤害,没有。就比如说这些案例,在2019年提交的就是把AI署名为发明人,美国把它驳回了,像达布斯这个专利,这个发明技术方案至今没有获得除南非以外其他国家任何的专利保护,这一部分技术成果已然流入公共领域。所以这是我方恰恰能够举证的实质风险部分,反而回应了反方所有质疑。
比如说你方告诉我说今天AI数据库一定有人类构思,我方追问你们很多遍,筛选数据、阅读数据和人类阅读文献有什么本质区别?你方说人类有前端的预设,有后端预设。可是技术方案不就是实现那个技术结果的过程吗?所以过程恰恰意味着构思,哪怕按照你方的判准,我们也能证明现有的技术,达到这份技术成熟度。
而另一部分事情是你方没有回应,叫做未来发展的趋势。因为哪怕现状下人类还没有办法实现零参与,可是哈佛大学医学院他们也明确提出过他们的技术发展预期,叫做未来实现全自动实验室,包括未来员工甚至都不用再筛选数据库了,全由AI来完成的时候,我方还要相信归为自然人吗?这是你方没有前瞻性思考的部分,也是我方优势所在。
所以我方觉得今天所谓的人类发明中心主义的某些理念和制度,本质上只是一种时代的产物,而并非一个绝对不可打破的规则原则。所以我方觉得像我方前面举证的,当人工智能已经像自然人一样能够实现创造时,我们不能拿那个特定背景下的自然人发明人的规则审批专利权,更应该是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共事,这才是应该拥抱的态度。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结束了,辛苦了大家。感觉你们比上次更扎实,虽然我们好像还没做什么新的改变,但你们确实经过了磨练,有反思、学习了很多,非常感谢。
今天的模辩暂时到这里,老师想跟我们仔细聊一聊对这场比赛的感想。辛苦大家,后续有什么问题,由队长跟学习委员再沟通。
也祝上山大学生赛顺利,谢谢大家,再见。
这是啥?到底?
结束了,辛苦了大家。感觉你们比上次更扎实,虽然我们好像还没做什么新的改变,但你们确实经过了磨练,有反思、学习了很多,非常感谢。
今天的模辩暂时到这里,老师想跟我们仔细聊一聊对这场比赛的感想。辛苦大家,后续有什么问题,由队长跟学习委员再沟通。
也祝上山大学生赛顺利,谢谢大家,再见。
这是啥?到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评委对辩手表示肯定,称他们比上次更扎实,经过了磨练且有反思和学习。宣布本次模辩暂时结束,提及老师会跟大家仔细聊比赛感想,让队长和学习委员后续沟通问题,还祝福上山大学生赛顺利,最后表达疑惑“这是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