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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是一遍一遍查证。正方二辩阐述观点,反方三辩查不到论据,正方四辩找得很好,有明确的观点。其观点是我们讨论的林冲杀人属于正当防卫。
然后每次反驳反方意见。
之后,我方三辩发言后,我想问对方,你们的观点是什么?我们的观点是林冲这个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
这件事是一遍一遍查证。正方二辩阐述观点,反方三辩查不到论据,正方四辩找得很好,有明确的观点。其观点是我们讨论的林冲杀人属于正当防卫。
然后每次反驳反方意见。
之后,我方三辩发言后,我想问对方,你们的观点是什么?我们的观点是林冲这个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
进入辩论环节,请正方一辩开篇陈词,陈述正方观点,阐明本观点的合理性,指出本方观点的支柱。时长3分钟,现在开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某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人去帮助他、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制止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依据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确这一点后,我们来看,评判每一件事都应以当时人所处的环境和时代为标准。例如,我们都知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是生活在21世纪新中国的青年,所以应以当下的观点和标准去评判行为。毕竟,我们不清楚过去是否有相关法律,若以过去的观点为依据,不太现实。
如果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评价事情非要以当时的观点去看,那么历史上有很多事,比如工业革命,对于当时的人们而言,可谓百利而无一害,但以现在的观点去看,会发现它带来了很多实际上不好的影响,比如环境问题等。所以,我们应该以当下的视角来评价行为。
另外,林冲曾被分配管理草料场,保护草料场的财物是他的职责,这也可视为他的权益。而陆虞候为首的三个人想要烧掉草料场的财物,并谋害林冲,他们既侵犯了财产权,又危害到了林冲的生命安全。林冲本人也知道自己被害,他在得知情况后杀掉这三个人。所以,我认为林冲的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而且,在辩论中,遵循谁反对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反方要反驳我方观点,请举出实例。
注意,第二轮一共有三次提醒,第一次在剩余30秒时提醒,第二次在剩余5秒时提醒,第三次提醒后直接结束。
进入辩论环节,请正方一辩开篇陈词,陈述正方观点,阐明本观点的合理性,指出本方观点的支柱。时长3分钟,现在开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某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人去帮助他、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制止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依据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确这一点后,我们来看,评判每一件事都应以当时人所处的环境和时代为标准。例如,我们都知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是生活在21世纪新中国的青年,所以应以当下的观点和标准去评判行为。毕竟,我们不清楚过去是否有相关法律,若以过去的观点为依据,不太现实。
如果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评价事情非要以当时的观点去看,那么历史上有很多事,比如工业革命,对于当时的人们而言,可谓百利而无一害,但以现在的观点去看,会发现它带来了很多实际上不好的影响,比如环境问题等。所以,我们应该以当下的视角来评价行为。
另外,林冲曾被分配管理草料场,保护草料场的财物是他的职责,这也可视为他的权益。而陆虞候为首的三个人想要烧掉草料场的财物,并谋害林冲,他们既侵犯了财产权,又危害到了林冲的生命安全。林冲本人也知道自己被害,他在得知情况后杀掉这三个人。所以,我认为林冲的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而且,在辩论中,遵循谁反对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反方要反驳我方观点,请举出实例。
注意,第二轮一共有三次提醒,第一次在剩余30秒时提醒,第二次在剩余5秒时提醒,第三次提醒后直接结束。
各位同学、老师,各位家长以及对方辩手大家好。我身为反方一号辩手,认为林冲就是故意杀人。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肯定正方一号辩手关于林冲英雄气概的观点,但我们要站在现代法律角度,一切从事实出发,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来探讨林冲的正当防卫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只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
林冲自卫事件发生时,陆谦等人过来陷害他,但林冲并非无辜。早在店小二的描述中,我们就知道林冲性急,摸不着头脑便要杀人放火。倘若他发现是有人谋害,说出“怕说出事来连累你”,可以看出他有杀人的倾向,即便不说杀人成性,其性格也有残暴的一面。
最重要的是,在最关键的环节,林冲在山神庙门口时,他是否处于正在被害的状态,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情景?正当防卫强调的是正在被害的状态。此时林冲的生命危险并未受到威胁,他在庙门里面。而且,他听到外面的话后,直接夺门而出,对三人实施了攻击行为。最后,他因畏惧法律,畏罪潜逃,所以上山落草。
如果在现代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允许这样的人存在,大家可以想一想,我们的法律该如何完善,法治社会该如何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又该如何实现?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各位同学、老师,各位家长以及对方辩手大家好。我身为反方一号辩手,认为林冲就是故意杀人。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肯定正方一号辩手关于林冲英雄气概的观点,但我们要站在现代法律角度,一切从事实出发,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来探讨林冲的正当防卫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只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
林冲自卫事件发生时,陆谦等人过来陷害他,但林冲并非无辜。早在店小二的描述中,我们就知道林冲性急,摸不着头脑便要杀人放火。倘若他发现是有人谋害,说出“怕说出事来连累你”,可以看出他有杀人的倾向,即便不说杀人成性,其性格也有残暴的一面。
最重要的是,在最关键的环节,林冲在山神庙门口时,他是否处于正在被害的状态,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情景?正当防卫强调的是正在被害的状态。此时林冲的生命危险并未受到威胁,他在庙门里面。而且,他听到外面的话后,直接夺门而出,对三人实施了攻击行为。最后,他因畏惧法律,畏罪潜逃,所以上山落草。
如果在现代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允许这样的人存在,大家可以想一想,我们的法律该如何完善,法治社会该如何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又该如何实现?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首先,我要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从利益层面来讲,从时代背景中可以看出,这三个人的行为是想要致人于死地,他们放火的行为侵犯了朝廷利益和民众利益。
接着反驳一辩一直强调的“正在进行”。我认为“正在进行”指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不利影响。此时,火正在燃烧可以看作是利益是否正在兑现的一个标志,他们放火只是手段,致人死亡才是目的。
对于正当防卫中“一定限度”的解释,我国有很多相关实例,反方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进一步来讲,如果林冲不将他们杀死,他们很可能会对林冲做出第二次伤害。虽然他们不是幕后黑手,但一直被幕后黑手指使,只要他们不死,幕后黑手肯定会继续对林冲进行伤害。而且,如果林冲没有把他们杀死,他们很有可能会恶人先告状,指控林冲自己放火并承担责任。
关于“故意伤害”,我认为林冲并非主动上门,而是在自己利益被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杀人也是为民众除害。在判断有些人是否犯法时,一般会推测他们以前是否有类似案例。根据这三个人的行为,他们很可能已经犯下恶行,属于潜在的犯人。
最后回应反方提到的法律。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好人做好事不应被诬陷。
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首先,我要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从利益层面来讲,从时代背景中可以看出,这三个人的行为是想要致人于死地,他们放火的行为侵犯了朝廷利益和民众利益。
接着反驳一辩一直强调的“正在进行”。我认为“正在进行”指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不利影响。此时,火正在燃烧可以看作是利益是否正在兑现的一个标志,他们放火只是手段,致人死亡才是目的。
对于正当防卫中“一定限度”的解释,我国有很多相关实例,反方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进一步来讲,如果林冲不将他们杀死,他们很可能会对林冲做出第二次伤害。虽然他们不是幕后黑手,但一直被幕后黑手指使,只要他们不死,幕后黑手肯定会继续对林冲进行伤害。而且,如果林冲没有把他们杀死,他们很有可能会恶人先告状,指控林冲自己放火并承担责任。
关于“故意伤害”,我认为林冲并非主动上门,而是在自己利益被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杀人也是为民众除害。在判断有些人是否犯法时,一般会推测他们以前是否有类似案例。根据这三个人的行为,他们很可能已经犯下恶行,属于潜在的犯人。
最后回应反方提到的法律。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好人做好事不应被诬陷。
我们请二辩开始讨论。首先,我反驳一下,对方观点是不妥的。火山在烧,这应视为损害标志。我给大家举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比如你原本住在 A 地,后来搬家了,有一个仇人想加害你,他不知道你搬家,就把你 A 地的房子烧了。你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知道仇人想杀你,然后就把烧你房子的人杀了。如果按照对方观点,烧房子的人烧的是一个空置的房子,而我和父母已经搬走,那么按照对方逻辑,我现在就属于正常行为,没有犯罪。
还有第二点,我们看一下课本,课本上第 6 段第 5 行提到,林冲先去街上买了把解腕尖刀带在身上,前街后巷地寻找陆虞侯,这说明林冲已经有了杀陆虞侯的意图。无论如何,只是杀人的时间不同而已。如果他那天在街上已经看到陆虞侯,陆虞侯早就倒地了。只是陆虞侯烧了他的草料场,给林冲提供了一个正当复仇的借口,本质上他还是故意杀人。
另外,正当防卫指的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目的终归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但林冲的行为并非如此,陆虞侯要加害他,林冲有机会单独控制局面,但最终还是把陆虞侯杀了。而且林冲杀了人之后,还割下他们的头,掏出心肝。如果他不是故意想杀这三人,为什么要这么做?
接下来请三辩进行答辩和最后总结陈词,对所有观点进行总结。
我们请二辩开始讨论。首先,我反驳一下,对方观点是不妥的。火山在烧,这应视为损害标志。我给大家举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比如你原本住在 A 地,后来搬家了,有一个仇人想加害你,他不知道你搬家,就把你 A 地的房子烧了。你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知道仇人想杀你,然后就把烧你房子的人杀了。如果按照对方观点,烧房子的人烧的是一个空置的房子,而我和父母已经搬走,那么按照对方逻辑,我现在就属于正常行为,没有犯罪。
还有第二点,我们看一下课本,课本上第 6 段第 5 行提到,林冲先去街上买了把解腕尖刀带在身上,前街后巷地寻找陆虞侯,这说明林冲已经有了杀陆虞侯的意图。无论如何,只是杀人的时间不同而已。如果他那天在街上已经看到陆虞侯,陆虞侯早就倒地了。只是陆虞侯烧了他的草料场,给林冲提供了一个正当复仇的借口,本质上他还是故意杀人。
另外,正当防卫指的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目的终归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但林冲的行为并非如此,陆虞侯要加害他,林冲有机会单独控制局面,但最终还是把陆虞侯杀了。而且林冲杀了人之后,还割下他们的头,掏出心肝。如果他不是故意想杀这三人,为什么要这么做?
接下来请三辩进行答辩和最后总结陈词,对所有观点进行总结。
直接开始自由辩论,由正方开篇发言。在一方发言时,另一方可以直接打断,对对方观点进行质疑,此时发言方计时中断,打断方计时开始;若未被打断,发言方计时结束。
现在由正方开始询问。
首先,我们要明确,林冲并不是长期在外地居住,他只是这一次由于大雪,加上草料场环境不适应,才去了山神庙居住。目前我们关心的事情是,起因是林冲听到陆虞侯等人的话,结果是林冲自己出门选择杀了三个人。您刚刚所说的与我们现在讨论的主要矛盾无关,请反方辩手重新回到讨论中来。
我是为了反驳反方二辩,他举的例子是在 A 级的圆柱库已经搬离 A 地,但林冲的事实并不符合这一点,所以反方二辩举的例子不成立。
另外,反方二辩说,如果你的仇人反复想要伤害你,你把他整死了。假如你的仇人已经先后两次通过诬陷等各种方式想要夺走你的性命,而你并未做出什么,选择了忍受。请对方辩友回归到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不要再假设其他情形,你假设的情形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因此不具备任何说服力。
从刚才反方二辩说的,他杀的这个人不属于杀人范畴来说,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制止他人不法行为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伤害,通常不把这种情况当作故意杀人来看,一般叫做防卫过当,通常不需要承担像故意杀人那样重大的刑事责任。
我要请问对方辩手一个问题。故意杀人是指自己主动要杀人,但根据这一事件的过程,林冲并不是主动要杀人。你能说他把差拨刺倒了,差拨将要走,为什么林冲不控制住他,而这一枪刺死了他,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首先他们都是一伙的,所以交到官府那里,也不会对他们有任何惩处。
其次,我认为这个案件从最开始就有一个目的性,即使陆虞侯还没有烧草料场,最开始林冲就说,一定要在街上找到他,一定要刺死他后把他剁成肉泥,在最开始就具备了故意杀人的嫌疑。但这只是他内心说的气话。
我不认同你的观点,我觉得林冲肯定是有杀人动机的,不然他买这把刀是干什么的呢?刚刚正方发言时说过,林冲具有懦弱的性格,那么对方辩友刚刚通过反驳我方辩友说这是气话,是不是也在反驳自己的论点呢?
正方一辩在自己辩论时间内的发言一直没有说到关键问题,一直在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话。而课文中有明显交代,在 112 页的第二段,其他人根本打不开庙门,只要林冲不开庙门,他始终是安全的,所以可以看出,不法侵害人对林冲生命存在的威胁不存在紧迫性,这不符合正在进行侵害的定义,所以不法侵害人对林冲不构成直接威胁,对方辩友的条件在逻辑上不成立。林冲的杀人行为对他以后的生活产生不了任何积极影响,既然杀了这三个人也不会对他有好处,所以客观分析他杀人的行为全部动机是为了泄愤。
陆虞侯、富安还有差拨三个人是受上级命令行事,意味着三人对林冲并不构成直接矛盾和利益冲突,林冲杀人只是为了泄愤,请问他的行为是否具有正义性,请对方辩友从正面回答。
我们要归根结底看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当时整个场景特别黑暗,我们通过现在了解也知道,陆虞侯他们存在欺压百姓的行为,请问您这个欺压百姓的行为是从课本哪里看出来的?我们目前能够拿到的所有证据全是通过课本而言,请您把您的观点建立在课文给出的事实依据上。
刚才对方说他们的行为是为了陷害林冲,那么他们做的这个事情实际上是想让林冲死,侵犯了林冲的利益。请问我方辩友从哪里看出他们侵犯了林冲的利益呢?草料厂是属于朝廷的,如果这三个人想要把草料厂烧掉,是不是在损害朝廷的经济权益?敢问林冲对他们损害草料场这件事有什么关系呢?请对方辩友回到我们讨论的主要矛盾上,矛盾是林冲在草料场被烧后杀了这三个人,这三个人火烧草料场已经失败了,但林冲不但没有被害,反而冲出门杀了那三个人,请问这件事情是否具有正义性?
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只是被林冲强行打乱了。如果真的让他们成功了,对方辩友评判失败和成功的依据是什么?他们的目的是想让林冲死,他们并没有达到目的,所以不能认为他们是成功的。
我想问经济利益算不算利益,如果您认为经济利益不算利益,那对方辩友,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是林冲在草料场被烧后杀了这三个人,杀这三个人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请不要通过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事实利益来说明问题,我们现在就说明这个行为的性质,它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从当时法律定义来看,是在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想问对方辩友,合法权益是不是包括经济权益,请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在课本上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您的这个论据没有依据。
另外,刚刚对方并未明确说明,林冲面临的威胁不存在紧迫性,所以您的条件创设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如果朝廷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那么林冲为了保护朝廷的权益选择把这三个人杀掉,为什么不能算正当防卫,他是在保护朝廷。
直接开始自由辩论,由正方开篇发言。在一方发言时,另一方可以直接打断,对对方观点进行质疑,此时发言方计时中断,打断方计时开始;若未被打断,发言方计时结束。
现在由正方开始询问。
首先,我们要明确,林冲并不是长期在外地居住,他只是这一次由于大雪,加上草料场环境不适应,才去了山神庙居住。目前我们关心的事情是,起因是林冲听到陆虞侯等人的话,结果是林冲自己出门选择杀了三个人。您刚刚所说的与我们现在讨论的主要矛盾无关,请反方辩手重新回到讨论中来。
我是为了反驳反方二辩,他举的例子是在 A 级的圆柱库已经搬离 A 地,但林冲的事实并不符合这一点,所以反方二辩举的例子不成立。
另外,反方二辩说,如果你的仇人反复想要伤害你,你把他整死了。假如你的仇人已经先后两次通过诬陷等各种方式想要夺走你的性命,而你并未做出什么,选择了忍受。请对方辩友回归到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不要再假设其他情形,你假设的情形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因此不具备任何说服力。
从刚才反方二辩说的,他杀的这个人不属于杀人范畴来说,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制止他人不法行为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伤害,通常不把这种情况当作故意杀人来看,一般叫做防卫过当,通常不需要承担像故意杀人那样重大的刑事责任。
我要请问对方辩手一个问题。故意杀人是指自己主动要杀人,但根据这一事件的过程,林冲并不是主动要杀人。你能说他把差拨刺倒了,差拨将要走,为什么林冲不控制住他,而这一枪刺死了他,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首先他们都是一伙的,所以交到官府那里,也不会对他们有任何惩处。
其次,我认为这个案件从最开始就有一个目的性,即使陆虞侯还没有烧草料场,最开始林冲就说,一定要在街上找到他,一定要刺死他后把他剁成肉泥,在最开始就具备了故意杀人的嫌疑。但这只是他内心说的气话。
我不认同你的观点,我觉得林冲肯定是有杀人动机的,不然他买这把刀是干什么的呢?刚刚正方发言时说过,林冲具有懦弱的性格,那么对方辩友刚刚通过反驳我方辩友说这是气话,是不是也在反驳自己的论点呢?
正方一辩在自己辩论时间内的发言一直没有说到关键问题,一直在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话。而课文中有明显交代,在 112 页的第二段,其他人根本打不开庙门,只要林冲不开庙门,他始终是安全的,所以可以看出,不法侵害人对林冲生命存在的威胁不存在紧迫性,这不符合正在进行侵害的定义,所以不法侵害人对林冲不构成直接威胁,对方辩友的条件在逻辑上不成立。林冲的杀人行为对他以后的生活产生不了任何积极影响,既然杀了这三个人也不会对他有好处,所以客观分析他杀人的行为全部动机是为了泄愤。
陆虞侯、富安还有差拨三个人是受上级命令行事,意味着三人对林冲并不构成直接矛盾和利益冲突,林冲杀人只是为了泄愤,请问他的行为是否具有正义性,请对方辩友从正面回答。
我们要归根结底看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当时整个场景特别黑暗,我们通过现在了解也知道,陆虞侯他们存在欺压百姓的行为,请问您这个欺压百姓的行为是从课本哪里看出来的?我们目前能够拿到的所有证据全是通过课本而言,请您把您的观点建立在课文给出的事实依据上。
刚才对方说他们的行为是为了陷害林冲,那么他们做的这个事情实际上是想让林冲死,侵犯了林冲的利益。请问我方辩友从哪里看出他们侵犯了林冲的利益呢?草料厂是属于朝廷的,如果这三个人想要把草料厂烧掉,是不是在损害朝廷的经济权益?敢问林冲对他们损害草料场这件事有什么关系呢?请对方辩友回到我们讨论的主要矛盾上,矛盾是林冲在草料场被烧后杀了这三个人,这三个人火烧草料场已经失败了,但林冲不但没有被害,反而冲出门杀了那三个人,请问这件事情是否具有正义性?
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只是被林冲强行打乱了。如果真的让他们成功了,对方辩友评判失败和成功的依据是什么?他们的目的是想让林冲死,他们并没有达到目的,所以不能认为他们是成功的。
我想问经济利益算不算利益,如果您认为经济利益不算利益,那对方辩友,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是林冲在草料场被烧后杀了这三个人,杀这三个人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请不要通过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事实利益来说明问题,我们现在就说明这个行为的性质,它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从当时法律定义来看,是在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想问对方辩友,合法权益是不是包括经济权益,请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在课本上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您的这个论据没有依据。
另外,刚刚对方并未明确说明,林冲面临的威胁不存在紧迫性,所以您的条件创设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如果朝廷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那么林冲为了保护朝廷的权益选择把这三个人杀掉,为什么不能算正当防卫,他是在保护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