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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空间应该实名制。
正方一辩:方美 正方二辩:此处原文本信息不清晰,无法准确修正 正方三辩:此处原文本信息不清晰,无法准确修正
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空间不应该实名制。
反方辩手:王雅,我代表评估数学中心问候各位。
现在宣布比赛正式开始,本次比赛采用电子计时的方式,每方时间剩余30秒时,电子计时器会提示计时,满时电子计时器给予连续提示。在比赛中采用单边计时,回答问题进入总时长。
我方对于实名制的意义是,要求个人在进行某些活动时必须用真实信息进行身份确认,并且可以受到法律追踪的一种管理方式。
而我们坚持由互联网通信化、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构成国家主权新领域,将企业安全关注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实名制的制度有效保障治理的实现。
我方判标为网络空间实行实名制是否更有利于国家治理。
第一,网络空间实名制有利于国家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实名制迅速追踪犯罪嫌疑人,提高破案效率,维护网络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一切行为、言论都将受到法律的管控。
第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建立诚信体系。设立网络交易等领域的实名制,能够建立起用户的信用记录,促进网络诚信环境的形成,推动电商等行业的健康发展。失信者名单中的人员会受到金融限制、消费出行限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经营者名单的建立则基于实际情况。
第三,网络空间实名制有利于增强网络责任意识。实名制使网络上的言行与真实姓名相关联,可以更好地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减少网络暴力、传谣等不良行为。例如在实名制的社交平台上,用户将会更谨慎地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受到舆论的谴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网络空间应该持续实行实名制。
正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空间应该实名制。
正方一辩:方美 正方二辩:此处原文本信息不清晰,无法准确修正 正方三辩:此处原文本信息不清晰,无法准确修正
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空间不应该实名制。
反方辩手:王雅,我代表评估数学中心问候各位。
现在宣布比赛正式开始,本次比赛采用电子计时的方式,每方时间剩余30秒时,电子计时器会提示计时,满时电子计时器给予连续提示。在比赛中采用单边计时,回答问题进入总时长。
我方对于实名制的意义是,要求个人在进行某些活动时必须用真实信息进行身份确认,并且可以受到法律追踪的一种管理方式。
而我们坚持由互联网通信化、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构成国家主权新领域,将企业安全关注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实名制的制度有效保障治理的实现。
我方判标为网络空间实行实名制是否更有利于国家治理。
第一,网络空间实名制有利于国家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实名制迅速追踪犯罪嫌疑人,提高破案效率,维护网络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一切行为、言论都将受到法律的管控。
第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建立诚信体系。设立网络交易等领域的实名制,能够建立起用户的信用记录,促进网络诚信环境的形成,推动电商等行业的健康发展。失信者名单中的人员会受到金融限制、消费出行限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经营者名单的建立则基于实际情况。
第三,网络空间实名制有利于增强网络责任意识。实名制使网络上的言行与真实姓名相关联,可以更好地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减少网络暴力、传谣等不良行为。例如在实名制的社交平台上,用户将会更谨慎地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受到舆论的谴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网络空间应该持续实行实名制。
我方的观点是网络空间不应该实名制。
我方认为,网络实名制是在互联网活动中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参与网络社会发展。故我方的判断标准是,网络空间不实行实名制是否有利于网络空间发展。
我方认为,网络空间不应该实名制,原因如下: 其一,人拥有言论自由权,这是基本人权,而实名制会限制舆论自由。对方辩友或许会说,没有约束的自由是不合理的。但请看那些被实名举报后遭到侵害的案例。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约有70%会遭到打击报复,从而不敢再举报。此外,还有因网络实名引发的悲剧。去年11月,一名学生在社交平台通过视频记录学校食堂的问题,最后被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教育,在网络实名制下,我们仿佛被置于透明的环境中,每一句话、每个表情都可能被放大审视,连沉默都可能被过度解读。这并非是在保护个体,而是让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充满恐惧,损害了个体权益。若以牺牲隐私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网络秩序,最终会阻碍网络创新和发展。
其二,实名制无法根治网络乱象和信息犯罪。抑郁症患者的家属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马上就会收到保险推销电话。2025年3月17日,易德百度涉及副总裁女儿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由此可见,实名制真的能根治网络乱象吗?韩国实名制的失败案例就是一个警示。在2000几年,韩国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暴力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用户信息泄露,导致人肉搜索等犯罪行为递增。在信息集中化的网络平台,不法分子只需通过一个平台就可实施精准诈骗。
有人会说,实名会抑制犯罪,但扪心自问,实名真的能杜绝犯罪吗?实名不是抑制犯罪,而是让人们失去了在网络空间自由表达的权利。
感谢反方一辩。
我方的观点是网络空间不应该实名制。
我方认为,网络实名制是在互联网活动中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参与网络社会发展。故我方的判断标准是,网络空间不实行实名制是否有利于网络空间发展。
我方认为,网络空间不应该实名制,原因如下: 其一,人拥有言论自由权,这是基本人权,而实名制会限制舆论自由。对方辩友或许会说,没有约束的自由是不合理的。但请看那些被实名举报后遭到侵害的案例。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约有70%会遭到打击报复,从而不敢再举报。此外,还有因网络实名引发的悲剧。去年11月,一名学生在社交平台通过视频记录学校食堂的问题,最后被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教育,在网络实名制下,我们仿佛被置于透明的环境中,每一句话、每个表情都可能被放大审视,连沉默都可能被过度解读。这并非是在保护个体,而是让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充满恐惧,损害了个体权益。若以牺牲隐私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网络秩序,最终会阻碍网络创新和发展。
其二,实名制无法根治网络乱象和信息犯罪。抑郁症患者的家属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马上就会收到保险推销电话。2025年3月17日,易德百度涉及副总裁女儿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由此可见,实名制真的能根治网络乱象吗?韩国实名制的失败案例就是一个警示。在2000几年,韩国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暴力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用户信息泄露,导致人肉搜索等犯罪行为递增。在信息集中化的网络平台,不法分子只需通过一个平台就可实施精准诈骗。
有人会说,实名会抑制犯罪,但扪心自问,实名真的能杜绝犯罪吗?实名不是抑制犯罪,而是让人们失去了在网络空间自由表达的权利。
感谢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盘诘提问时长为20秒,回答方时长为一分钟。
第一个问题,国家机关对行政查询速度和利益查询速度谁更快?我方认为你方答不上来,实际上行政查询速度更快。
第二个问题,你方追崇的多元和言论自由,这是一种说话的权利。你方追求的多元和言论自由,是否是一种说话的权利?
第三个问题,如果后果是坏的,你方是否会考虑到?另外,如果有苦衷,说出来和不说出来,哪一个更难受?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盘诘提问时长为20秒,回答方时长为一分钟。
第一个问题,国家机关对行政查询速度和利益查询速度谁更快?我方认为你方答不上来,实际上行政查询速度更快。
第二个问题,你方追崇的多元和言论自由,这是一种说话的权利。你方追求的多元和言论自由,是否是一种说话的权利?
第三个问题,如果后果是坏的,你方是否会考虑到?另外,如果有苦衷,说出来和不说出来,哪一个更难受?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
那我先写个是否说明之构成的,单一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你方的手段同样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你只需要回答,韩国到2007年,网络暴力的问题不减反多,社会道德的提升,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下效果是不一样的。韩国的数据来源是2011年,而现在是2025年,实际情况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你们指出韩国的立场和攻击中国的人权是不成立的。
第二,你方站在韩国的立场攻击中国的立场也是不成立的。
第三,我方要告诉你,网络隐私权在是否实名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是否治平,而是在于国家或者社会的治理手段。请回答视频所提问题。
感谢双方辩手。
那我先写个是否说明之构成的,单一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你方的手段同样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你只需要回答,韩国到2007年,网络暴力的问题不减反多,社会道德的提升,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下效果是不一样的。韩国的数据来源是2011年,而现在是2025年,实际情况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你们指出韩国的立场和攻击中国的人权是不成立的。
第二,你方站在韩国的立场攻击中国的立场也是不成立的。
第三,我方要告诉你,网络隐私权在是否实名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是否治平,而是在于国家或者社会的治理手段。请回答视频所提问题。
感谢双方辩手。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盘问小结。
对方提到了一些弱势群体,比如抑郁患者、学生。他们认为存在学生报复学生、学校报复学生的情况。但我们思考一下,在现实社会中,真正击垮这些人的全都是恶意吗?
我举一个例子,任明华因网络暴力而自杀,击垮他的真的全是恶意吗?我们不能忽视其他的绝望,是对法律的绝望,是对法治的绝望,是对公平正义的绝望。
当推行实名制,匿名成本增加,责任机制相对减小时,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是像任明华这样的人来承担吗?是用无数家庭来承担吗?是让每一个老百姓用生命来承担吗?甚至是让他们几代人来承担公平正义的代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另外,像任明华想要维权却很难找到实际侵权人时,你方的匿名制度所谓的保障,第一点言论质量、第二点隐私权、第三点所谓的多元性,哪一点能保障受害者让法律惩治罪恶,你方并未说明。
再者,你方说言论多当然是好的,但如果言论过多,就如同血从天上落下,血多了会导致血崩。每个人都发言时,最终结果必然是好是坏,你方也没有正面回答。
最后,你方一辩告诉我们应该往前走,但现实是,当我要追究实际侵权人时,你方却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导致很难查到实际侵权人,你方的执行速度很慢,这种时间带来的细微差异,你方是否考虑到了呢?当你方高呼言论自由,而我想要维权时,你方又要求我实名,我到底该如何抉择?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盘问小结。
对方提到了一些弱势群体,比如抑郁患者、学生。他们认为存在学生报复学生、学校报复学生的情况。但我们思考一下,在现实社会中,真正击垮这些人的全都是恶意吗?
我举一个例子,任明华因网络暴力而自杀,击垮他的真的全是恶意吗?我们不能忽视其他的绝望,是对法律的绝望,是对法治的绝望,是对公平正义的绝望。
当推行实名制,匿名成本增加,责任机制相对减小时,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是像任明华这样的人来承担吗?是用无数家庭来承担吗?是让每一个老百姓用生命来承担吗?甚至是让他们几代人来承担公平正义的代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另外,像任明华想要维权却很难找到实际侵权人时,你方的匿名制度所谓的保障,第一点言论质量、第二点隐私权、第三点所谓的多元性,哪一点能保障受害者让法律惩治罪恶,你方并未说明。
再者,你方说言论多当然是好的,但如果言论过多,就如同血从天上落下,血多了会导致血崩。每个人都发言时,最终结果必然是好是坏,你方也没有正面回答。
最后,你方一辩告诉我们应该往前走,但现实是,当我要追究实际侵权人时,你方却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导致很难查到实际侵权人,你方的执行速度很慢,这种时间带来的细微差异,你方是否考虑到了呢?当你方高呼言论自由,而我想要维权时,你方又要求我实名,我到底该如何抉择?
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未能正面回应上述问题的核心,实名制是否是社会实体的。我方已经举证,考华方案的取证证明实名制无疑会让暴露的风险提高至 7%。对方辩友将规范网络环境简单等同于强制实名,无异于在过度保护。对方强调言论自由需要安全维系,而匿名机制正是保障公众权利的最后指证。
其次,在网络治理的有效性上,对方提及的信息泄露问题,实际有诸多失败案例,如百度的信息泄露事件都证明,极端化用户反而成为犯罪方。而抖音、微博等平台的 AI 审核技术实践高效,这说明技术反制比实名登记更能精准识别网络乱象,这种主动预防比事后问责更具有主动性与前瞻性。对方辩友反复强调把施暴者的信息公布出来,但在现实中,这不仅无法消除乱象,反而会让施暴者更清楚该向谁挥刀。
最后关于匿名价值争议,对方将其简单等同于纵容恶性,但正如急诊室允许匿名救助以保护受害者,匿名机制恰恰是为弱势群体保留发声通道。弱势群体目前遭遇曝光后艰难的处境,以及爆炸现场的披露、改变社会的真实声音都源于匿名的土壤。对方辩友所谓的实名才能负责,实际上是用多数人的安全需求剥夺少数人的发声权利。网络空间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元世界,实名看似提供安全感,实则是用控制代替制度,用约束扼杀活力。
我方坚持认为,真正的网络文明应该像对待真实社会一样,既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为每一个匿名的个体保留空间,唯有如此,网络才能像真实社会一样多元且包容。
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未能正面回应上述问题的核心,实名制是否是社会实体的。我方已经举证,考华方案的取证证明实名制无疑会让暴露的风险提高至 7%。对方辩友将规范网络环境简单等同于强制实名,无异于在过度保护。对方强调言论自由需要安全维系,而匿名机制正是保障公众权利的最后指证。
其次,在网络治理的有效性上,对方提及的信息泄露问题,实际有诸多失败案例,如百度的信息泄露事件都证明,极端化用户反而成为犯罪方。而抖音、微博等平台的 AI 审核技术实践高效,这说明技术反制比实名登记更能精准识别网络乱象,这种主动预防比事后问责更具有主动性与前瞻性。对方辩友反复强调把施暴者的信息公布出来,但在现实中,这不仅无法消除乱象,反而会让施暴者更清楚该向谁挥刀。
最后关于匿名价值争议,对方将其简单等同于纵容恶性,但正如急诊室允许匿名救助以保护受害者,匿名机制恰恰是为弱势群体保留发声通道。弱势群体目前遭遇曝光后艰难的处境,以及爆炸现场的披露、改变社会的真实声音都源于匿名的土壤。对方辩友所谓的实名才能负责,实际上是用多数人的安全需求剥夺少数人的发声权利。网络空间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元世界,实名看似提供安全感,实则是用控制代替制度,用约束扼杀活力。
我方坚持认为,真正的网络文明应该像对待真实社会一样,既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为每一个匿名的个体保留空间,唯有如此,网络才能像真实社会一样多元且包容。
下面有请正方先发言。
根据对方的理论,如果连杀人犯都主张隐私权的话,那我们是否要被恶性犯罪绑架了?
不好意思,我方才没有说我们是完全进行匿名制的。我方的观点是,我们呼吁通过其他合理有效的方法来管理网络空间,而不是推行匿名制。我们寻求的是一个比实名制更有效的管理措施。而且,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绝对不是实名制还是匿名制二选一。
你方告诉我,你方所谓的有效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这些东西,或者说完全的法律实名制。但实际上,实名制有法律法规,匿名制也有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层面,二者能达到同等效应。
第一,你方的匿名查询速度没有我们实名查询速度快。请回答我的第一个问题,这种因时间带来的结果差异到底由谁来承担?
请问,如果用AI代替视频制,是否可以将风险前置,而不用事后去追溯?如果我们直接对发言进行限制,那么还需要事后去追查吗?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只要有一种新的制度超越实名制……但对方辩友一直没有指出,有什么制度能够代替我们的实名制,通过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或者说一定要用实名制来全部解决。而且您方说实名制追查效率更高,不好意思,我方找到了在运营频道显示AI标记加用户投票机制,将极端言论曝光后处理的时效缩短至两个小时,这说明不用实名制我们也能追查得很快。
好的,对方给出12小时的数据,希望告知我们其权威性。其次,对方先说不要让某些东西完全消失,又说要让其有自主性,这自相矛盾,请进行解释。我刚才提到,我方的主句来源是is的匿名频道。
你方推出了AI机制,但我方实名制同样可以使用AI机制。在AI方面我们是相同的,在法律方面我们也是相同的。你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如果我想找到那个伤害我的人,我到底该去哪找他。
面对这些违法的人,我们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找到他,并不是说因为要保护隐私权就不能公开其身份。在中国,失信人员的身份信息会被全面公开,这也正式说明了这一点。
首先,我方刚才已经论证了我方行为是评价对方的匿名可能导致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其次,对方在一辩稿中说匿名成为原罪,我不知道对面的一辩表述错误是什么意思,对面已经把自己定成原罪人,自己承认了吗?这正说明我们实名制的优越性。
还有,希望对方不要要求我方的实名制能达到绝对安全。我方提到无法通过匿名账号获得真身的官方社交平台会与警方合作,通过行为数据获取网络照片,无需用户视频自己。
首先,对方辩友忽略了追踪成本的问题。我方承认的最终成本肯定低于对方运营匿名制的成本。即使对方没有回答上述问题,从法律风险上看,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没有违法犯罪的社会。您方要求我方的实名制能达到绝对安全,这对我们来说要求太高。在时间成本上,我们的效率高于你们,因为你们需要人工去核查、输入个人信息,而我们只需要用AI技术来代替监测即可。
好的,AI技术还在发展当中,如何保证AI技术能持续稳定地为我们进行服务?如何保证AI在中间不会出差错?如何保证我们的国家法律能够很快更新AI的相关法律?您方说AI可以在企业应用,那需要给AI下达最高指令吗?完全不需要给AI下达警告,但您方刚才认为AI基于怎样发展的这个APP……所以您方的观点是告诉我不需要法律,不需要法官,只需要AI吗?
第二,我还要问您,为什么您方的匿名制可以执行AI,我的实名制却不能执行AI?这是第二个问题。还有,你们如何解决因时间带来的细微差距?不好意思,我方已经说过,我们实名制的追查效果也是一样的,我方已经一再说明,为什么您方还要不断提及这件事情呢?
第二件事情,您方说实名制稽查速度更高,因此所有人都要实名制。但您有没有想过,有些人不好意思用真实身份去发言、揭露一些公众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匿名制,需要非实名制。所以像郑建华这个例子,他要追寻真相,但您方所说的隐私对应的是谁的真相?您方又提到言论自由,难道是说发的广告吗?
我想问,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实名信息实施诈骗,或者对受害者实施人肉搜索,那么实名制是否会成为犯罪工具?
对方刚刚也说了,网络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想问您一个问题,首先您方还没有回答我方相应的问题,其次,关于您方提出的那个问题,我想告知您的是,正是因为有这些不法分子出现,我们要更快地让他们承担责任,给这些受害者一个交代,这才是实名制存在的依据和追责的意义。
您方说匿名是一种廉政,国家法律中有这条规定吗?您方是臆想吗?我方已经一再强调,两者的规则是一样的。其次,您方说的郑建华的案例只是一个案例,我们有一些受害者,无法通过自己的真实言论去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时候不就需要非实名制的保护吗?您方有您方的保护方式,我方也有我方的保护方式。再者,犯罪分子我们怎么可能不去追查?
另外,您方一会儿说速度快,一会儿又说跟我方速度一样,前后矛盾。其次,您方跟我谈AI,又跟我谈法律,实际上AI和法律与我们的实名制根本没有冲突,您方本身就在说一些混乱的内容。
比方说那些匿名患者,他们需要受到保护,所以您方的匿名制给了他们一个捐赠的机会。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如果匿名患者受到保护,难道诉讼也要匿名吗?还是向诉讼说清楚我的心情委屈,然后问题就解决了吗?不是的,还是需要制度。
对方辩友一直在告诉我说匿名可以消除举报者、发声者的现实顾虑,但最终根本就没有向我论证这一点。我同样也可以跟你提出数据,由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CIC 2023年统计,互联网信息98%以上……
下面有请正方先发言。
根据对方的理论,如果连杀人犯都主张隐私权的话,那我们是否要被恶性犯罪绑架了?
不好意思,我方才没有说我们是完全进行匿名制的。我方的观点是,我们呼吁通过其他合理有效的方法来管理网络空间,而不是推行匿名制。我们寻求的是一个比实名制更有效的管理措施。而且,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绝对不是实名制还是匿名制二选一。
你方告诉我,你方所谓的有效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这些东西,或者说完全的法律实名制。但实际上,实名制有法律法规,匿名制也有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层面,二者能达到同等效应。
第一,你方的匿名查询速度没有我们实名查询速度快。请回答我的第一个问题,这种因时间带来的结果差异到底由谁来承担?
请问,如果用AI代替视频制,是否可以将风险前置,而不用事后去追溯?如果我们直接对发言进行限制,那么还需要事后去追查吗?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只要有一种新的制度超越实名制……但对方辩友一直没有指出,有什么制度能够代替我们的实名制,通过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或者说一定要用实名制来全部解决。而且您方说实名制追查效率更高,不好意思,我方找到了在运营频道显示AI标记加用户投票机制,将极端言论曝光后处理的时效缩短至两个小时,这说明不用实名制我们也能追查得很快。
好的,对方给出12小时的数据,希望告知我们其权威性。其次,对方先说不要让某些东西完全消失,又说要让其有自主性,这自相矛盾,请进行解释。我刚才提到,我方的主句来源是is的匿名频道。
你方推出了AI机制,但我方实名制同样可以使用AI机制。在AI方面我们是相同的,在法律方面我们也是相同的。你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如果我想找到那个伤害我的人,我到底该去哪找他。
面对这些违法的人,我们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找到他,并不是说因为要保护隐私权就不能公开其身份。在中国,失信人员的身份信息会被全面公开,这也正式说明了这一点。
首先,我方刚才已经论证了我方行为是评价对方的匿名可能导致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其次,对方在一辩稿中说匿名成为原罪,我不知道对面的一辩表述错误是什么意思,对面已经把自己定成原罪人,自己承认了吗?这正说明我们实名制的优越性。
还有,希望对方不要要求我方的实名制能达到绝对安全。我方提到无法通过匿名账号获得真身的官方社交平台会与警方合作,通过行为数据获取网络照片,无需用户视频自己。
首先,对方辩友忽略了追踪成本的问题。我方承认的最终成本肯定低于对方运营匿名制的成本。即使对方没有回答上述问题,从法律风险上看,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没有违法犯罪的社会。您方要求我方的实名制能达到绝对安全,这对我们来说要求太高。在时间成本上,我们的效率高于你们,因为你们需要人工去核查、输入个人信息,而我们只需要用AI技术来代替监测即可。
好的,AI技术还在发展当中,如何保证AI技术能持续稳定地为我们进行服务?如何保证AI在中间不会出差错?如何保证我们的国家法律能够很快更新AI的相关法律?您方说AI可以在企业应用,那需要给AI下达最高指令吗?完全不需要给AI下达警告,但您方刚才认为AI基于怎样发展的这个APP……所以您方的观点是告诉我不需要法律,不需要法官,只需要AI吗?
第二,我还要问您,为什么您方的匿名制可以执行AI,我的实名制却不能执行AI?这是第二个问题。还有,你们如何解决因时间带来的细微差距?不好意思,我方已经说过,我们实名制的追查效果也是一样的,我方已经一再说明,为什么您方还要不断提及这件事情呢?
第二件事情,您方说实名制稽查速度更高,因此所有人都要实名制。但您有没有想过,有些人不好意思用真实身份去发言、揭露一些公众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匿名制,需要非实名制。所以像郑建华这个例子,他要追寻真相,但您方所说的隐私对应的是谁的真相?您方又提到言论自由,难道是说发的广告吗?
我想问,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实名信息实施诈骗,或者对受害者实施人肉搜索,那么实名制是否会成为犯罪工具?
对方刚刚也说了,网络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想问您一个问题,首先您方还没有回答我方相应的问题,其次,关于您方提出的那个问题,我想告知您的是,正是因为有这些不法分子出现,我们要更快地让他们承担责任,给这些受害者一个交代,这才是实名制存在的依据和追责的意义。
您方说匿名是一种廉政,国家法律中有这条规定吗?您方是臆想吗?我方已经一再强调,两者的规则是一样的。其次,您方说的郑建华的案例只是一个案例,我们有一些受害者,无法通过自己的真实言论去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时候不就需要非实名制的保护吗?您方有您方的保护方式,我方也有我方的保护方式。再者,犯罪分子我们怎么可能不去追查?
另外,您方一会儿说速度快,一会儿又说跟我方速度一样,前后矛盾。其次,您方跟我谈AI,又跟我谈法律,实际上AI和法律与我们的实名制根本没有冲突,您方本身就在说一些混乱的内容。
比方说那些匿名患者,他们需要受到保护,所以您方的匿名制给了他们一个捐赠的机会。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如果匿名患者受到保护,难道诉讼也要匿名吗?还是向诉讼说清楚我的心情委屈,然后问题就解决了吗?不是的,还是需要制度。
对方辩友一直在告诉我说匿名可以消除举报者、发声者的现实顾虑,但最终根本就没有向我论证这一点。我同样也可以跟你提出数据,由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CIC 2023年统计,互联网信息98%以上……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为反方进行总结陈词,总时长三分钟。
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所谓针锋相对,让我先来总结对面辩友的几个失误。
第一,对方辩友将网络实名制奉为解决网络乱象的圭臬,认为只要实行了实名制,网络犯罪与乱象就能够迎刃而解。但我们从小到大谁不是实名制参与社会生活的呢?社会犯罪依然存在。因此,我方认为实名制与规范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非实名制也绝非是网络乱象的根本来源。
第二点,对方辩友声称实名制是守护公众权益的金盾牌。那么我请问,当黑客攻击、数据泄露事件频发的时候,连大厂都难以保障信息安全,我们普通人的信息安全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即便信息安全得到了保证,实名制也绝非是根治网络乱象的良方。纵观已实行实名制的平台,网络诈骗依然存在,诈骗者伪装成官方客服进行精准行骗,恶意人肉搜索等现象通过信息蔓延。可见,犯罪者并不会因为身份曝光而收手,反而会借助实名信息实行更加针对性的侵害。
就这两方面,我方辩友已经做出了多方面阐述。今天我们讨论的绝非是简单的实名制与匿名制的二选一,而是在追问当技术给予我们空前自由的时候,我们是否需要牺牲隐私权和表达的权利去换取一个所谓可控的网络环境?
下面请允许我继续从网络空间的根本属性、网络需要的自由以及网络非实名制促进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等三方面继续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点,网络的根本属性在于开放与包容,它为人们搭建起了畅所欲言的广阔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倾诉心声,分享故事。请不要让实名制成为剥夺最后一片言论自由的枷锁。我们捍卫非实名制,也是在捍卫人的脆弱性权利。其意义不仅仅是自由,更是弱势者的安全网。遭受家暴的女性以匿名的账号求助,同性恋青年在匿名社区中寻求共鸣,记者用化名发表文章。我们总不能以秩序之名剥夺他们的面具。
第二点,网络不需要所谓的无限制管理,我们需要的是自由。妄言式的匿名确实可能会产生恶意,但是自由与风险从来都是并行的。我们可以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用教育引导理性表达。
时间到。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为反方进行总结陈词,总时长三分钟。
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所谓针锋相对,让我先来总结对面辩友的几个失误。
第一,对方辩友将网络实名制奉为解决网络乱象的圭臬,认为只要实行了实名制,网络犯罪与乱象就能够迎刃而解。但我们从小到大谁不是实名制参与社会生活的呢?社会犯罪依然存在。因此,我方认为实名制与规范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非实名制也绝非是网络乱象的根本来源。
第二点,对方辩友声称实名制是守护公众权益的金盾牌。那么我请问,当黑客攻击、数据泄露事件频发的时候,连大厂都难以保障信息安全,我们普通人的信息安全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即便信息安全得到了保证,实名制也绝非是根治网络乱象的良方。纵观已实行实名制的平台,网络诈骗依然存在,诈骗者伪装成官方客服进行精准行骗,恶意人肉搜索等现象通过信息蔓延。可见,犯罪者并不会因为身份曝光而收手,反而会借助实名信息实行更加针对性的侵害。
就这两方面,我方辩友已经做出了多方面阐述。今天我们讨论的绝非是简单的实名制与匿名制的二选一,而是在追问当技术给予我们空前自由的时候,我们是否需要牺牲隐私权和表达的权利去换取一个所谓可控的网络环境?
下面请允许我继续从网络空间的根本属性、网络需要的自由以及网络非实名制促进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等三方面继续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点,网络的根本属性在于开放与包容,它为人们搭建起了畅所欲言的广阔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倾诉心声,分享故事。请不要让实名制成为剥夺最后一片言论自由的枷锁。我们捍卫非实名制,也是在捍卫人的脆弱性权利。其意义不仅仅是自由,更是弱势者的安全网。遭受家暴的女性以匿名的账号求助,同性恋青年在匿名社区中寻求共鸣,记者用化名发表文章。我们总不能以秩序之名剥夺他们的面具。
第二点,网络不需要所谓的无限制管理,我们需要的是自由。妄言式的匿名确实可能会产生恶意,但是自由与风险从来都是并行的。我们可以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用教育引导理性表达。
时间到。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总时长 3 分钟,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首先,我对我方论点进行一个汇报。我国网络隐私监管正逐步加强,并开展了相关保护工作,我方有某些部门的数据,可以向大家提供。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在受害者需要保障自身安全时,我方从保护安全的角度限制他们选择解决方式的权利;而在没有退路时,客服又表示会保护他们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这种说法是荒唐可笑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对方辩友还提到社会发展与制度发展,但对制度发展却避而不谈。而我方从一开始就强调,应该追求制度的经济发展。
再者,对方辩友给出一个 2010 年的数据,我想问,最近 15 年的数据,还有什么时效性和作用呢?很抱歉,已经没有了。所以,对方辩友以此作为论据是无效的。
对方辩友的辩论方法就是回论点。他们提到韩国的情况,但韩国与我国的基本制度不同,用不同制度下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类比,这是非常可笑的行为。
对方辩友还认为法律有漏洞,但我想说,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对方辩友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无效的。
对方辩友很有意思,天真地认为只要解决一个问题就万事大吉了。就像罗素老师说过的,相对的确定等于相对的不确定。对方辩友的定位不准确,前后言论混乱。他们还指责我方是“黑恶势力”,但这种指责根本站不住脚。
在自由辩论中,对方辩友问:“难道我们应该直接消失吗?”一方面说要保障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又说某些言论应该直接消失,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在自由辩论中,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素质问题,但我方从一辩开始就指出,对方未能从自身逻辑链给出充分论证,这一点并未成为我们之间的共识。银行将失信者列入名单并公开,是基于我国现有的实名制。对方用这个例子来反驳我方,是没有道理的。
最后,如果对方辩友认为我们需要某种制度,那么请明确指出是什么制度、用什么方法来实现。但对方辩友对此却闭口不谈,这种观点过于理想,甚至有些荒谬。
我认为,人生的意义不应局限于柴米油盐,网络的意义也在于让我们走向不同的可能。我们做题时,能感受到思维的碰撞;做 PPT 时,能激发无限的创意。我们渴望在政治领域经历神话,也渴望参与一场激烈的辩论。然而,如果网络空间缺乏管控,不法行为得不到威慑,每个人的言行都失去规则,网络就会变得混乱不堪。只有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管控,才能让恶人受到约束,让网络成为一个真正的“世外桃源”。正如对方辩友之前提到的,有了管控,不法行为才能得到威慑,人民才能得到保护。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总时长 3 分钟,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首先,我对我方论点进行一个汇报。我国网络隐私监管正逐步加强,并开展了相关保护工作,我方有某些部门的数据,可以向大家提供。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在受害者需要保障自身安全时,我方从保护安全的角度限制他们选择解决方式的权利;而在没有退路时,客服又表示会保护他们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这种说法是荒唐可笑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对方辩友还提到社会发展与制度发展,但对制度发展却避而不谈。而我方从一开始就强调,应该追求制度的经济发展。
再者,对方辩友给出一个 2010 年的数据,我想问,最近 15 年的数据,还有什么时效性和作用呢?很抱歉,已经没有了。所以,对方辩友以此作为论据是无效的。
对方辩友的辩论方法就是回论点。他们提到韩国的情况,但韩国与我国的基本制度不同,用不同制度下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类比,这是非常可笑的行为。
对方辩友还认为法律有漏洞,但我想说,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对方辩友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无效的。
对方辩友很有意思,天真地认为只要解决一个问题就万事大吉了。就像罗素老师说过的,相对的确定等于相对的不确定。对方辩友的定位不准确,前后言论混乱。他们还指责我方是“黑恶势力”,但这种指责根本站不住脚。
在自由辩论中,对方辩友问:“难道我们应该直接消失吗?”一方面说要保障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又说某些言论应该直接消失,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在自由辩论中,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素质问题,但我方从一辩开始就指出,对方未能从自身逻辑链给出充分论证,这一点并未成为我们之间的共识。银行将失信者列入名单并公开,是基于我国现有的实名制。对方用这个例子来反驳我方,是没有道理的。
最后,如果对方辩友认为我们需要某种制度,那么请明确指出是什么制度、用什么方法来实现。但对方辩友对此却闭口不谈,这种观点过于理想,甚至有些荒谬。
我认为,人生的意义不应局限于柴米油盐,网络的意义也在于让我们走向不同的可能。我们做题时,能感受到思维的碰撞;做 PPT 时,能激发无限的创意。我们渴望在政治领域经历神话,也渴望参与一场激烈的辩论。然而,如果网络空间缺乏管控,不法行为得不到威慑,每个人的言行都失去规则,网络就会变得混乱不堪。只有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管控,才能让恶人受到约束,让网络成为一个真正的“世外桃源”。正如对方辩友之前提到的,有了管控,不法行为才能得到威慑,人民才能得到保护。